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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為提前了解條例草案起草進展情況,省人大財經委于2月初專門聽取了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和省能源局的匯報。在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條例草案后,財經委即赴杭州、舟山、麗水和岱山、縉云等地調研,廣泛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企業負責人的意見建議,實地考察了風電廠、水電站和垃圾焚燒發電企業。財經委還組織召開了有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等13個省級部門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調研、座談等活動。在匯總、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經委認真審議了條例草案。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我省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也是最早研究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來,我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已初具規模,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產業支撐基礎進一步夯實。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能源“保供給、調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一方面,我省是資源小省,能源資源基本依靠省外輸入,一次能源自給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國家和省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需從現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減少的部分需要有相應的替代能源。開發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更是爭取更大能源空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為此,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加快制定相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規范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財經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規定,總結規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經驗,可操作性較強,總體是可行的。根據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綜合管理部門
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統一的管理體制是促進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開發利用領域廣、涉及部門多、職能分散,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議條例草案明確牽頭部門,切實承擔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的職能。一些部門還提出,條例草案第14條至第22條對相關部門的職能作了規定,這樣雖然有助于明確責任、推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同樣具有法定職能的氣象、水利等部門未納入條例草案,有的市縣部門職責與省級部門不相一致等,建議予以研究。
二、加強規劃引導
條例草案第8條至第12條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作了專門規定。在調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雖然品種比較齊全,但資源稟賦質量不高,并非都適合大規模開發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較強,如麗水等山區的水電資源十分豐富,舟山、岱山等海島的風能、海洋能優勢明顯。為突出浙江特色,明確發展方向,建議在深入調查、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在條例草案中明確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完善配套措施。調研中還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中存在影響環境的問題,如風電在建設中破壞山林植被、運行中噪聲過大,在水電開發率較高的地區,也出現溪灘白化、溪水斷流甚至與農爭水等嚴重情況,這都與規劃不合理、選址布局不當有一定的關系。建議條例草案明確,要做好資源調查等規劃前期工作,進一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并對保護生態環境做出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定,切實做到環境保護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勵與保障措施
在調研中,許多地方和部門認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意義十分重大,不僅事關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事關子孫后代長遠利益。為更好地體現條例草案的促進作用,必須進一步制定、完善激勵與保障措施。如在電價補貼方面,很多企業提出,目前風能、太陽能光伏發電等國家上網電價基本是基于全國平均水平確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總體質量和開發條件在全國處于中下水平,上網電價尚不足以彌補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補貼,否則,我省可再生能源行業競爭力將明顯不足,高端制造業發展和轉型升級也將受到制約。又如在財政支持方面,許多小水電建造于上世紀90年代,目前普遍面臨更新改造、增效擴容等問題,希望財政予以補助。有的代表還提出加強政策創新,建議像碳排放權交易一樣建立清潔能源抵扣指標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交易制度,認為此舉不僅能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將其轉化為商品資源,運用市場經濟規則的方式增強欠發達地區發展后勁。此外,大家還普遍提出要加強土地政策傾斜、加大稅收支持等。建議條例草案充分吸納上述建議,進一步增加、細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
四、加大財政專項扶持
當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相對滯后,缺乏一個集中的信息和共享服務平臺。權威數據的缺失,使得政府、科研單位和企業很難在能源戰略規劃、科學研究和市場競爭中利用分散在不同部門和不同渠道的信息做出正確決策。有效的可再生能源數據信息平臺是進行新能源戰略制定、規劃及決策的基礎。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個集中的可再生能源信息和共享服務平臺,為國家能源局和有關部門提供一站式、長期的、高質量的數據信息服務,更好地為政策制定、投資決策提供依據。建立一個集中的信息和共享服務平臺的核心基礎是明確相關的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及數據統計的渠道,定期、保質保量獲取數據信息。只有確定了持續穩定而可靠的信息統計渠道才能開展真正的信息服務。
2我國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和統計現狀
2.1總體概況
目前在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還沒有被完整的納入正常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目前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制度和統計報表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分只有核電、水電和風電有較規范的宏觀統計數據。在國家統計局編制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僅在能源消費總量及構成中有水電、核電和風電的總比例。由國家統計局編制的中國能源統計年鑒,在其一次能源生產中分別給出了水電和核電的生產量,在能源消費中分別給出了分地區農村非商品能源(沼氣、秸稈和薪柴)情況,而其他可再生能源,則缺乏統一的統計指標和統計制度,也沒有約定的公布制度。農業部門、建筑部門也各自有一些針對本部門領域內可再生能源的統計數據,但主要針對農村和建筑節能應用而不是資源能源化的利用,給出的數據往往不足以支持有關資源能源化利用的決策和規劃。這些統計數據覆蓋的大都是電力生產,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其他情況很少涉及。中國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行業協會雖然有年度的數據統計,但其統計渠道不完善,數據也僅能夠反映部分產業狀況,不夠全面和翔實,并且因為利益相關問題其數據指標設置也各盡其所。
2.2風能領域
風能領域涉及的信息來源主要有三類:一是風能資源信息;二是風能利用(發電)信息;三是風能企業(風機制造業、發電企業等)信息。風能資源信息的收集和統計主要是由國家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評估中心負責。2003~2006年,國家氣象局完成了全國第三次風能資源普查,2007~2011年承擔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全國風能資源詳查和評價工作》項目,該項目以10m高度30年的氣象資料為基礎獲得年平均風速,通過數值模擬和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完成了水平分辨率為1Km*1Km、高度為70m的年平均風速和風能功率密度全國數值圖譜,并計劃生成80m圖譜。同時,由國家發改委作為支持單位,中國氣象局信息中心已建成風能資源信息數據庫,并正在開發共享服務平臺。風電場建設及風機制造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工作目前主要有國家風電信息中心即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委會(中國風能協會)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三家單位從事此項工作。這三家單位信息采集渠道各有側重。國家風電信息中心以風電場建設為切入點,全面掌握風電場建設數據,但是對風機制造和零部件生產等信息基本沒有涵蓋。中國風能協會從制造企業的研發、生產、供貨和建設情況收集整理數據,數據側重于企業本身并兼顧風電場裝機信息。中電聯通過電網公司獲取各風電場裝機和上網電量信息。這三家單位收集的信息涵蓋了風電制造企業、風電場建設和電力生產整個產業,并且其之間的信息可以相互校核、驗證和補充進而保證了數據的準確性。在數據采集方法上國家風電信息中心采用了在線填報,最大程度地保證了數據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而且可以在數據庫系統之上完成各類匯總統計,可發展為動態分析模式。風能專委會目前的收集方式還是通過Excel文件填報,其表格還是比較簡單的文字說明性填寫,收集上來的數據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格式化進而展開分析,無形增加了統計人員的工作量。中電聯利用電力系統的信息化程度高的優勢,利用其IT系統并結合運行多年的統計報表系統完成信息的收集匯總。此三家單位分別通過中國風力發電工程信息網(/)、風能專委會網站()、中電聯數據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網站(/)收集和統計相關數據。小風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目前由中國農機工業協會風能設備分會負責。其統計方法主要是向主要企業發放調查問卷或電話調查,由企業上報后,校核匯總,信息采集頻率為一年一次。數據指標涵蓋企業概況信息、生產經營信息、產品信息及銷售信息等。
2.3太陽能領域
太陽能領域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太陽能資源分布信息、太陽能發電信息、光伏產業信息、太陽能熱利用信息等。太陽能資源信息的收集由中國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評估中心具體承擔。我國從1953年開始測量太陽能資源,氣象站臺從70個發展到現在的2610個。1993年以前全國有66個氣象臺有水平太陽輻射、散射和直接輻射數據,1993年以后,全國只有17個氣象臺有水平面總輻射和散射輻射數據。中國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評估中心通過氣象站臺的歷史數據結合GIS技術繪制了中國太陽能資源分布圖,并提供了中國氣象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太陽能發電信息依據太陽能發電的應用領域主要集中在無電地區通電、通信和工業應用、公共照明和分散利用、城市光電建筑和大型并網光伏發電等領域。其中,通信和工業應用及公共照明與分散利用等兩個領域目前暫無可靠的統計部門進行統計分析。無電地區通電領域,主要是依托較大的國內或國際合作項目,包括2002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啟動的“送電到鄉”工程、中荷“絲綢之路光明工程”、世行“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項目(REDP)”和國家扶貧項目等進行數據的采集和收集,但截至目前,沒有一個機構能把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數據匯總并提供公共共享。城市光電建筑的信息采集是建立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7年對原23個城市范圍內試行的《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建科[2007]271號)的修訂基礎之上,形成了最終《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報表》,并于2010年3月16日正式實施。統計范圍覆蓋全國城鎮和農村范圍內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統計方式為全面統計和抽樣統計相結合。報表制度自2009年年報開始起執行,首次報送時間為2010年10月31日前,以后為次年4月30日前報送。不過,統計指標相對簡單,光電建筑應用只有安裝公司名稱、安裝容量信息,這些信息只能反映宏觀信息,對其工程信息、發電信息和運行效果都沒有涉及。大型并網光伏發電項目的信息采集主要依托國家示范和政府補貼項目的開展,信息比較豐富但公開的很少。其中“金太陽工程”的申報信息由財政部負責收集匯總,工程信息則由國家能源太陽能發電研發(實驗)中心金太陽數據中心負責,但可以查詢到的信息只有批準的示范項目名錄,數據只包括項目名稱和裝機容量。需要政府核準電價的項目,目前由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信息收集和匯總,要求各省能源主管部門上報核準光伏電站工程信息,但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目前還沒有得到國家能源局對此的正式授權。太陽能光伏產業信息主要集中在硅材料及硅片生產企業和太陽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產企業兩大部分信息。其中,硅材料和硅片制造企業信息目前主要由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c-e-)收集統計。該協會通過向會員單位發放調查問卷并結合專家跟蹤的方式完成數據的收集和統計,調查問卷一般一年一次。信息主要在其每年的行業發展報告中,此報告為收費閱讀;太陽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產企業信息的統計相對多元,包括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光伏專委會、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以及部分信息公司都在進行統計分析。各單位統計重點略有不同。太陽能熱利用主要包括:太陽能中低溫熱利用,太陽能高溫熱利用以及太陽灶和太陽房等。太陽能中低溫熱利用包括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取暖系統等,太陽能高溫熱利用主要是太陽能熱發電。太陽能熱水器行業的信息采集現狀和光伏產業比較類似,但光伏產業的設備生產的信息目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需加強協商解決信息共享問題。
2.4生物質領域
生物質領域的信息主要包括生物質資源信息、生物質能信息、生物質產業信息、農村可再生能源信息。生物質資源主要包括農作物秸稈資源、畜禽糞便資源、林業生物質資源和工業有機廢棄物等。農作物秸稈資源調查和信息收集工作主要由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能源環保研究所負責,該單位于2009年按照《農作物秸稈資源調查與技術評價技術規范》對全國農作物秸稈資源進行了調查,形成了調查報告,但尚未對外。畜禽糞便資源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主要由中國畜牧業協會和中國沼氣學會負責。中國畜業協會按照《畜牧業生產及畜牧專業統計監測報表制度》的要求負責畜牧業產業信息的收集和匯總并負責編寫《中國畜牧業年鑒》。但是統計數據缺乏大型養殖的分布、數量和分級的信息。林業生物質資源的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生物質能源辦公室負責。林業局于2004年開始到2008年歷時5年完成了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工作,獲得了能源生態林的基本信息。工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有機生活垃圾等資源數據主要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主辦的《中國城市年鑒》。根據生物質能應用的方式和范圍不同,生物質能包括:生物質發電、生物質成型燃料和液體燃料。目前尚無專門機構從事此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生物質能行業的信息統計工作相對分散,受制于行業本身特性,包括資源分布不均、資源穩定性和持續性相對較弱、各細分行業發展參差不齊等因素的影響,現有信息統計分別分散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行業協會、國家統計局和個別專家手中。農村可再生能源信息由農業部科教司能源生態處負責實施。農業部科教司生態處從1980年開始就實行了《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統計報表制度》,積累了30年的數據和經驗,目前每年的統計數據在生態家園網()。
3我國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和統計面臨的問題
3.1可再生能源領域數據的自身特點讓信息采集和統計工作變得困難
首先,可再生能源領域涉及的數據量大,覆蓋面廣,內容多樣。可再生能源從資源角度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自然界可以不斷再生并有規律地得到補充的能源;從能源利用角度又包括發電、供熱等不同的應用;從技術角度看每種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術參數信息;從產業角度涉及到不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上、中、下游各類企業信息、生產運營信息,覆蓋面廣,信息量大,既有靜態平面數據,又有動態空間信息。其次,可再生能源領域涉及的數據具有跨部門、跨區域特點。可再生能源領域信息涉及到工業、林業、氣象、環境、農業、水電等眾多行業部門,覆蓋國家全國34個行政區,每個行政區的數據信息特征不同,部門與部門的分割、區域與區域之間的分割使得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統計工作變得非常復雜。除此以外,可再生能源信息數據還具有時間序列長、數據空間特征明顯等特點,這些特點都讓信息采集和統計工作變得困難。
3.2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和統計的基礎工作薄弱,很多領域的信息采集和統計工作不系統,甚至是一片空白
從前面的現狀調查可以獲知,可再生能源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只有極小部分領域的基礎工作相對扎實。如在農村能源領域,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能源生態處擁有一套運行30年的數據上報系統,現有的報表系統指標設計科學、完善、內容豐富,并實現了制度化的上報和公布體系;太陽能資源、風能資源、風電場建設及風機制造信息的收集和統計方面的基礎工作也相對扎實。目前,大部分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統計工作雖然是開展了,也有相關的部門負責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工作,但不夠系統和完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a)主要依托某類或某個項目開展的信息收集統計工作,沒有形成定期的數據調查和匯總機制。例如:大型并網光伏發電主要是根據“金太陽工程”的申報信息獲得,熱水器主要由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太陽能熱利用委員會上報信息,均沒有形成信息定期調查和匯總機制;(b)缺乏嚴格的數據上報監控、檢查和審核程序,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無從保障。(c)數據調查信息不完善。太陽能光伏發電領域的數據,前期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進行了摸底調查,主要側重在電子器件的制造領域,但關于光伏電站的信息采集工作尚不完全。(d)數據信息分散,不系統。如生物質能信息的收集,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一些項目信息,一些協會也有分散的各類匯總數據,缺乏系統性。(e)統計口徑不一致,各個部門主要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數據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口徑標準各異,不規范。比如裝機容量指標,2009年中電聯統計的中國風電累計裝機容量為1613萬kW,而風能專委會統計的裝機容量為2580.53萬,兩者相差967.53kW。分析原因是兩者對裝機容量指標的定義不同,在電力行業裝機容量指的是實際投入運行的有效容量,而風能專委會的統計則包括了安裝完畢但沒有投入運行的容量。還有一部分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統計工作仍然是一片空白。在光伏發電中,通信和工業應用、公共照明和分散利用等領域目前暫無可靠的統計部門進行統計分析。生物質發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裝備制造業等也沒有可靠的統計部門和機構進行統計和分析。大量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和產業信息,比如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三大產業的產品品種規格、年產量、實際安裝量(銷售量)、銷售額、出口量、產業的人力資源情況(就業人數、人才類型分布)等,均沒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統計,對發展目標和政策的制定不能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持。
3.3已有的統計信息分散在各個組織機構中,缺乏有效地溝通共享機制
從前面的現狀可以看到,各個資源信息的收集主要由各組織機構獨自進行,協調溝通不足。一方面,有些數據信息,不同的組織機構和部門都展開了收集和統計,造成資源的重復和浪費;而另一方面,有些非常重要的數據信息,卻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展開收集和統計工作,造成了數據信息的缺失。而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組織機構之間的溝通共享機制,以調動其各組織機構的積極性,互通有無,有效共享,整合數據資源。3.4缺乏信息化的報送手段在已經展開的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和統計的工作中,只有部分領域的信息采集和統計實現了信息化的采集和報送方式,大部分還需要以手工方式填寫和報送。效率極低,不利于對數據質量的有效審核、監督、控制和管理。
3.5缺乏專業的調查統計人員
從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統計工作基礎現狀的調研中,發現統計調查人員專業性不強,同時統計調查人員不固定,造成對數據指標的理解出現偏差和重復計算,已經開展的數據采集從源頭上就無法保障數據的準確性。
4對策與建議
4.1成立一個權威的職能機構,負責可再生能源數據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工作需要在國家能源局的管理和指導下,成立一個權威組織機構,如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負責相關數據的收集、整理和統計工作。法律保障層面上,該組織機構必須得到國家的相關立法支持,應獲得國家統計局的幫助,在國家統計局建立統計備案,在國家統計法指導下進行數據的收集和統計工作。建議盡早啟動相關研究,搞清我國可再生能源數據信息收集和統計建設的相關立法內容、程序和步驟,最終將國家可再生能源數據信息收集和統計建設以立法的形式寫入《能源法》或其他更高層次的法律法規中。技術層面上,該組織機構應得到國家能源局的支持,獲得國家能源局信息收集的正式授權,進行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并依法進行一些專項調查。我國所有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公司、企業和研究機構,有責任依法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填報統計數據。在操作層面上,應整合現有組織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資源。對于現在已經完善的信息采集和統計系統,應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協調下,加強與數據擁有方的聯系和溝通;對于尚未完善的領域,應獲得國家統計局的幫助,在國家統計局建立統計備案,進行數據的收集和統計工作。通過優化整合,打造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數據采集和統計體系。
4.2形成一套研究可再生能源系統總體綜合數量特征的概念和具體的指標體系,統一統計口徑、確定統計時間、范圍、空間標準形成一套研究可再生能源系統總體綜合數量特征的概念和具體的指標體系,統一統計口徑、確定統計時間、范圍、空間標準。為了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對數據本身、數據的統計口徑等要有非常清楚、詳細、無歧義的定義,這樣才能保證上報數據的一致性。美國能源信息署(EIA)的信息質量準則值得我們參考。該準則提出了客觀、實用、真實和有影響力的幾個準則。對于不符合信息準則的EIA留存信息。美國能源部建立了一套管理機制,允許個人尋找和獲得正確及時的更正。此外,EIA采用了標準手冊體系,以支持EIA信息質量準則,保證所信息達到客觀、實用和真實的標準。
4.3設計一套嚴格的數據核查和評價機制設計一套嚴格的數據核查和評價機制,以保證數據的準確性。數據的有效性,靠單一來源,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在數據收集機制中,一定要考慮多渠道數據來源,以對數據進行核對;另外,應制定具體、易于實施的數據評價指標和數據質量分級表示體系,讓數據提供者、消費者能清晰地知道數據質量。為了鼓勵各數據來源單位提高上報的數據質量,還應建立數據來源的評價機制,對每個數據源提交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進行評價,并定期結果。
4.4發揮各組織機構力量,建立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統計信息來源渠道健全信息來源渠道是進行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和統計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需要從機制保證、技術支持、資金維持、運營維護、數據校核和進度安排等方面入手,確保信息渠道暢通,數據來源長效可靠、全面真實,信息采集和共享互惠互利。目前信息收集和統計比較全面并且可持續的機構,基本上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并利用國家統計局許可的統計報表完成的。對于目前還沒有專門機構收集的信息,大部分都分布在不同的政府部門。因此通過聯系協調不同的部門,是解決數據獲得的重要途徑,問題的關鍵在于機制的設計。行業協會在信息收集和數據校核過程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因為他們具有獲得一手信息和對產業深入了解的優勢。因此,建立信息來源渠道的首要條件是政府部門的協調和支持。對已經有信息獲取渠道的,應該通過加強協調,使部門間信息充分共享。對于沒有信息獲取渠道的,應該從指導產業發展的角度聯合統計部門對獲取信息的協會和咨詢公司予以全面支持,同時發揮專家和協會的作用,統一規定企業填報數據,以便獲取一手的全面數據,通過與各協會和部門調研數據進行校核,從而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可持續發展 對策
1.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國的能源現狀
中國人均資源占有量還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費量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開采速度,我國的石油儲量已不能滿足戰略發展的需要,國內石油開發和生產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匯進口石油,這是難以為繼的。
1.2我國的可再生能源
其實,中國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據統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為2.5億千瓦,太陽能利用條件較好的地方約占中國國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質能資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標準煤約為2.3億噸;中國還擁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儲存條件較好,已勘探的40多個地熱田的熱儲量相當31.6億噸標準煤,遠景儲量達1354億噸標準煤;中國海洋能資源約4.6億千瓦,其中可開發的潮汐能為l億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約1億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重要的替代能源,將在未來能源供應中起著顯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對于緩解我國能源需求壓了等問題具有廣泛而深遠的意義。
2.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已取得很大的進展。目前,已形成了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術較為成熟、可規模化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國的風電開始蓬勃發展,基本具備了單機容量750kW及以下風電設備的制造能力,已有幾個制造企業具備了小批量生產兆瓦級風力發電設備的能力。
生物質能的開發與利用,是今后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我國的生物質發電技術已趨于成熟,可裝機容量8億千瓦時,發電量240億千瓦時。生物柴油生產技術不斷完善,可年產200萬噸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已趨于成熟,全國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和生產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國正在醞釀和籌劃規模為10萬千瓦的塔式太陽能熱發電項目。該項目使用1700面面積為10平方米的反光鏡,采用現代控制技術,密切跟蹤太陽,將太陽光精確反射聚焦到一點——集熱器,加熱蒸汽驅動汽輪機發電。如果在試驗示范成功后進行大面積推廣,則有可能引起能源領域里的變革。
水能開發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為1.1億千瓦,年發電量約4000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23%,總發電量的16%。我國水電勘測、設計、施工及設備制造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已形成了完備的產業體系。
據預測,到2030年將煤消耗將減少到整個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將提高到21%左右。
3.實現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政府的支持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我國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的地區多為邊遠貧困地區,社會效益顯著,但經濟效益不高。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采取了事業費補貼、研究與發展補貼、投資貼息和項目補貼等政策。但是,同國外比較,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這成為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過少,缺乏足夠的開發與研究,不少關鍵性設備不得不進口,導致發展緩慢,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國家還需在這方面加大投資力度。
3.2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意識不夠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沒有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在國家能源發展總體戰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長期的發展目標,沒有形成權威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在國家能源統計體系中沒有單列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也沒有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目標。長期以來,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沒有常規能源建設項目那樣固定的資金渠道,雖然編制了長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但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這都是由于對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或替代常規能源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認識不足造成的。
3.3技術要求過高
除水電、沼氣和太陽能熱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比較緩慢,產業基礎也較為薄弱,應用規模較小,還沒有形成支撐可再生能源技術大規模發展的人才培養、研究開發、設備制造和技術服務體系,突出表現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特性、能源轉化效率低、工藝設備材質要求高等,造成投資成本高于常規化石能源,并導致運行成本失去競爭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場障礙。
4.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可行對策
4.1制定國家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規制
國家應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整體和各階段規劃目標,以及其在能源開發和供應中所占的比例。可將規劃目標按行政區域進行分解,也可按國家大型發電企業進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強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發力度
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較大,必須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議國家安排專門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究。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技術涉及面廣,學科綜合性較強,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國家安排資金,引導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備制造企業和發電項目投資企業,組成產、學、研、用相配套的研發應用鏈。
4.3轉變能源開發和供應的傳統觀念
要轉變傳統觀念,改變一味追求大機組、大電廠等集中發電、集中供熱的理念,更新觀念,創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補性強和技術設備規模較小的特點,我們在開發利用時,要避開其劣勢,發揮其優勢。構建小型聯網發、供電方式,獨立的發、供電方式與大型、集中發電、集中供熱的方式并存,通過合理調度,共同支撐經濟發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的研究開發和產業服務體系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同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使其逐步從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戰場,逐步解決好我們所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問題,真正實現中國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郭文娟,薛惠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與可持續發展,2008(9)第六卷第三期(34)
關鍵詞:城市;可再生能源;規劃
在化石能源依然被我們依賴而又日趨耗盡的今天,積極尋找可替代能源早已迫在眉睫。可再生能源,無疑是理想的選擇,它所兼具的清潔與可持續利用的特點,為我們指明了未來能源利用的方向。
據國際能源署的估計,2006年城市能源消耗已經占到全球總能耗的2/3,而快速發展的城市化無疑日趨加重這一趨勢。中國目前正處于快速城市化階段,以石油和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能源效率低,環境壓力大,發展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這一方面,歐洲幾個成功的城市案例值得我們借鑒。從德國佛萊堡的改建、英國貝丁頓零碳生態社區(BedZED)、瑞典的馬爾默市“明日之城”住宅示范區的實例,我們看到,這些城市都是一個具有理想的空間規劃、交通系統、綠色建筑材料、先進建筑技術、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可靠地政策及管理措施等的綜合體。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無疑是個重要因素。
社會如何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模式轉型,城市如何進行可再生能源規劃,是本研究的主要話題。主要有兩個方面需要考慮:第一是技術,即我們可以采用哪些技術手段滿足現有資源能夠滿足需求?第二是政策和社會因素,社會如何來推廣這些技術,從而保證規劃得以順利實施。
回答第一個問題,本研究提出了城市能源的規劃方法及可再生能源潛力分析和系統設計方法;對于第二個問題是對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討論。
1.可再生能源規劃方法
1.1可再生能源規劃方法――基于綜合資源規劃原理
綜合資源規劃方法是聯合國環境計劃署(UNEP)基于需求側管理理論提出的,其核心是改變過去單純以增加資源供給來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將提高需求側的能源利用率從而節約的資源統一作為一種替代資源。其方法如下圖所示:
需求側管理和綜合資源規劃具有三大特點:
(1)集約資源。改變傳統的資源觀念,將需求側的節能作為一種資源與供應側一起進入規劃,以使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2)多重效益。改變了傳統的追求供應側效益的單向規劃模式,以成本效益和社會效益為評價標準,不僅考慮供應側效益,還要考慮需求側效益,協調供、需雙方的貢獻和利益,實現供需雙贏,最終使社會受益。
(3)重在實施。將需求側節能的實施作為一個重要的規劃領域。需求側應該有實實在在的節能措施,必須采取實用的節能技術。
1.2可再生能源規劃步驟
可再生能源規劃增加了將可再生能源大規模融入現有能源系統的挑戰。不僅具有波動性和間歇性的可再生能源必須要與能源系統的其他部分進行協調,而且能源需求的規模必須與潛在的可再生能源來源的實際量相互適應,不僅如此,這種調整還必須考慮不同可再生能源來源的特征差異問題。
可再生能源規劃設計涉及三個主要的技術問題:需求側能源的節約(包括各種節能措施,如建筑節能等)、能源生產中的效率提高和用各種可再生來代替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規劃設計既可以在小到在一個項目的層面展開,也可以大至城市、省甚至國家層面展開。具體步驟如下:
(1)設定節能的戰略目標,做好需求側能源預測;
(2)分析城市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資源量;
(3)選擇合適的能源系統和技術線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利用;
(4)能源系統實施保障措施。
2.可再生能源規劃步驟
2.1需求側能源資源潛力分析
需求側能源是一種虛擬能源,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得到的。對于一個城市來說,建筑能耗占城市總能耗的70%,以建筑為例,需求側能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完善所節約的采暖和制冷系統;
(2)提高采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供應系統效率所節約的能耗;
(3)完善供配電機照明系統而降低的能耗;
(4)用戶改變消費行為所節約的電力和電量等;
(5)新建建筑由于采取了比國家節能設計更嚴格的建筑節能措施而節省的能耗;
(6)采取區域供冷供熱系統時,由于負荷錯峰和考慮負荷參差率而減少的能耗。
需求方資源的類型比較多,情況也比較復雜,要進行具體分析,通常選擇那些在規劃期內可能實施的主要部分。
在需求側能源潛力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目前和規劃期內的社會發展和能源使用計劃,即可得出能源需求總量。
2.2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資源分析
對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部分進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內容。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每個地區有各自的特點。例如,太陽能豐富的地區風能資源就可能較為貧乏,農業較發達的地區生物質能利用潛力較大。
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資源分析是對本地區內可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量的詳細評估,不僅要仔細鑒別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種類,更要精確算出每種能源的可利用量,是一個對資源仔細甄別的過程。
2.3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系統配置
能源系統配置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資源分析基礎之上,根據每種資源的可用量進行的系統配置。如熱電聯產、風光互補發電系統等,在系統設計時,可以有一種以上的組合方法,對多個資源開景進行比較和選擇,主要考慮不同可再生能源的來源和組合,各類能源的資源量、生產率、經濟性和項目實施的不確定性等要素,這些方法經過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評估之后,選出最優方案進行實施。
2.4可再生能源規劃實施保障
可再生能源規劃實施的保障主要是可靠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國雖然出臺了多項可再生能源法律和政策,但效果并不是很明顯,究其原因,參照歐盟的法律和政策體系的成功之處,我國應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加強立法,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和細則;
(2)建立切實可行的強制市場政策;
(3)繼續推行各種經濟激勵政策;
(4)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管理體制;
(5)積極扶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
(6)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其中,經濟政策是重要內容,歐盟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的價格激勵、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扶持、出口鼓勵、科研和產業化促進等方面,都值得我們學習。這些經濟政策,調動了全民參與的熱情,使各方面都得到實惠,如我們天天提倡的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等宣傳到處可見,但居民收集的可回收的垃圾能不能很方便得到回收?回收后能有什么收益呢?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勢必挫傷居民參與的積極性。
因此,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關鍵是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把基層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設施和細則處理好,達到多方共贏的局面。
3.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可再生能源規劃參考提綱如下:
(1)城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1)發展可再生能源對城市經濟和社會的意義;2)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3)可再生能源潛力;4)存在問題。
(2)指導思想原則
(3)發展目標
1)總體發展目標;2)具體發展指標。
(4)可再生能源規劃
1)需求側能源資源潛力分析;2)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資源分析;3)各種技術;4)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系統配置;5)具體規劃方案。
(5)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1)投資估算;2)能源環境和社會效益分析。
(6)規劃實施保障和政策支持
參考文獻
一、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概況
德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業和貿易大國之一,經濟總能力居世界第三位,進出口貿易占世界第二位,GDP占歐盟的三分之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位居世界前列。但德國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生活中所需的大部分能源需要從國外進口。為了促進德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政府將節約能源、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最優先考慮的目標之一。
1、風能
風能是可再生能源中發展最快的清潔能源,也是最具有大規模開發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它是德國大力擴大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先鋒。目前德國的風力發電裝機總容量居世界領先地位。2010年德國實現風力發電總量已超過300億kW,占德國全年總發電量的5%左右。近期德國風力發電的新重點是離岸風力園,因為德國北海地區和波羅的海地區的風力條件非常好。為此,聯邦環保部在聯邦政府制定的“德國前景”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范圍內,制定了一項旨在利用海上風能的戰略,以此促進本國風能開發利用。
2、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質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量。它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轉化為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是一種可再生能源,同時也是唯一一種可再生的碳源。它是一種有利于環境和氣候的地區性能源原料,能夠24小時全天候使用,對保障能源供給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諸如木柴發電、木柴供暖、沼氣設備及生物能源原材料目前已占到德國整個能源供應的4%左右。2010年生物質所生產的能源占德國最終創造出的可再生能源的70%。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是“能源基礎研究2020”新計劃的重點課題之一。為了把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有機結合起來,德國政府十分注重生物質能的利用研究,聯邦教研部還了一個資助項目“生物能源2021――關于生物質能的利用研究”。該項目計劃資助規模為5000萬歐元,資助時間為5年,其目標是:通過有選擇地研究和開發來使現有的生物質利用技術更優化,使各種生產方法互相連接以及開發出新的方法,以使有限的可支配的生物質原料盡可能有效地利用。
3、地熱能
地熱能是由地殼抽取的天然熱能,這種能量來自地球內部的熔巖,并以熱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發及地震的能量。地球內部的溫度高達7000℃,而在128~160km的深度處,溫度會降至650~1200℃。透過地下水的流動和熔巖涌至離地面1~5km的地殼,熱力得以被轉送至較接近地面的地方。高溫的熔巖將附近的地下水加熱,這些加熱了的水最終會滲出地面。地熱既能用于建筑取暖及周邊暖氣網絡,又能被用來發電。早在2003年德國慕尼黑就建成了第一個地熱發電站,德國政府也出資資助有關地熱發電項目。此外,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也規定了有關地熱輸電補貼。
4、太陽能
太陽能一般是指太陽光的輻射能量,在現代一般用作發電。自古人類懂得以陽光曬干物件,并作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制鹽和曬咸魚等。在化石燃料減少的條件下,才有意把太陽能進一步發展。太陽能的利用有被動式利用(光熱轉換)和光電轉換兩種方式。太陽能發電是一種新興的可再生能源。廣義上的太陽能是地球上許多能量的來源,如風能、化學能、水的勢能等等。德國的太陽能利用和技術一直保持世界領先水平。由于《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關促進和扶持,德國太陽能技術方面的革新和市場的不斷成長擴大,也使太陽能發電及相關設備的價格逐年下降。在過去10多年時間中,太陽能收集裝置的價格下跌了一半,因此,太陽能收集裝置也越來越受歡迎,目前在德國有近200萬臺太陽能設備在對傳統用水和暖氣用水進行加熱。
二、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成功經驗
隨著世界經濟迅速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共識。太陽、風等自然資源看似用之不盡,但其高效利用面臨諸多方面挑戰。如何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德國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經驗:
1、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自2000年頒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德國陸續修訂和頒布了一批促進和規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規,如《生物質發電條例》、《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能源投資補貼清單》、《太陽能電池政府補貼規則》、《能源行業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可再生能源取暖法》、《建筑節能法》等等。這些政策措施不僅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以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降低了企業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風險,還通過各種政府補貼,激勵民眾廣泛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極大地提高了企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競爭力。
2、確保法律法規落實到位
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法規涵蓋了許多領域,諸如交通、建筑、供電、采暖等,并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目標和任務。如供電領域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少達到35%,2050年將達到80%。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消費從18%提高到60%。又如采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在各個階段應達到的具體目標,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占全部供暖的14%。生物燃料配額法規定為實現交通領域的減排目標,必須利用生物燃料達到一定比例。同時根據新情況和新變化及時調整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所有和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設立了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條款。
3、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激勵政策
德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廣泛運用各種政策措施,諸如財政補貼、投資補償、政策支持等,以促進本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首先,在財政補貼方面。政府對以各種方式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給予補貼,如對使用生物原料和發電――供熱聯合設備給予補貼,對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暖給予財政補貼等。為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同類型的補貼還可以累加,這樣就充分調動了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其次,在投資補償方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新設備可獲得政府的投資補償,補償幅度以設備投產的年度確定,期限為20年。為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設備利用效率。降低 生產成本,補償幅度每年降低1.5%。再次,在融資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好的企業,政府給予擔保貸款或低息優惠。另一方面,對礦物能源、天然氣等征收生態稅,對使用太陽能、風能、水力、地熱、生物能源、垃圾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則免征生態稅。
4、發揮民眾和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
民眾是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主體,其開發利用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容忽視。德國民眾有較高的環保意識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德國政府組建了400多家專門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確保社會參與制度化和規范化。政府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告知廣大民眾,在供電、供暖、食物、行走等方面如何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同時,政府還會把公眾利益真正落到實處。家庭、農場如果采購相關設備,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得到政府相關獎勵,以此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另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否能高效運用,關鍵在于技術上的突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幅推廣應用的重要途徑是減低成本,縮小其發電與普通電價的差距。德國十分重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創新。在德國,不僅企業可以從事新能源發電,每個大樓的每個家庭都有并網的地下電纜。凡是家庭利用新能源發電沒有用完的,可以輸入電網,并獲得收入。
三、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對我國的啟示
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減少對石油煤炭等傳統不可再生資源的依賴,是21世紀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以及能源危機而積極努力的方向。尤其是受2008年全球能源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追求已提升至能源戰略高度。德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已成規模,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政策框架和配套扶持體系,其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1、前提基礎:搞好總體設計規劃
我國近幾年投巨資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已成風電大國,但還不是風電強國。風電技術的研究還不深入,還沒有形成自主技術,風電技術存在的問題正在逐步大量的顯現出來,發電效率低、投資成本大、并網穩定性差、故障率高等問題非常突出。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三分之一的風電裝機容量沒有并網發電,每年超過千萬千瓦的新增風電裝機需要輸電規劃。風電設備、多晶硅等產業也出現了重復建設傾向,表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發展并不健康。因此,有關部門應做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布局和產業鏈的規劃工作,重點放在高精尖技術的突破上,盡量避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盲目集中于技術含量不高的環節,以免造成局部產能過剩、全行業整體競爭力不強的局面。同時,要加強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的協調力度。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作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主體,協調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相關規劃,使之與國家的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對GDP的拉動下盲目上項目,引導產業有序健康發展。
2、重要保障: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涉及多個部門。為加強部門協調,避免多頭管理,應加強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協調,明確各部門的任務和權責。在管理方式上,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形成有利于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如進一步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機制,提供充分公開的市場供需信息,使企業正確決策其市場進入或退出、產能增加或減少。同時,要堅持廠網分開,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網創造有利條件。加快電網的輸配電分開,實行調度交易機構獨立,為電網吸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體制保障。另外,要完善電價形成機制,使之市場化和透明化。
3、基本原則:堅持強制和激勵并舉
(1)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專項資金。
要通過補貼降低前期資金成本,通過投資退稅或生產減稅降低資金和運營成本,以及通過碳信用改善收益流。這些補貼或優惠要達到的效果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超過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終都會得到合理分攤或到用戶身上,或者通過化石燃料碳稅、政府預算或捐贈的專項基金來充抵。
(2)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
要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角度來考慮,發展措施既要適度又要適時,依靠政策扶持發展到具有自身競爭機制的成熟產業。如在行業幼稚期和成長期給予較大的優惠和補貼,進入成熟期可以逐步減少優惠和補貼。
(3)加快直接融資。
政府應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善于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
(4)重視間接融資。
在間接融資上,既可以爭取國際組織的支持與合作,如全球氣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爭取國內金融機構的支持。國家應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項目。也可以設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產業基金,用于支持投資額較大的項目。
4、關鍵環節:加大研發和創新力度
首先,要制定研發計劃。國家應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列入產業發展和科研攻關計劃,增加資金投入,納入政府預算。政府要對關鍵部件先進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發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并購國外研發機構,或者入股擁有先進技術的國外企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其次,要建立創新聯盟。創新聯盟的設立可確保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和資金投入,將大大提高企業的投資安全感,保護其研發投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政府要通過財政資金資助創新聯盟的研發工作,動員和帶動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再次,要建立產學研基地。國家的聯合企業、新能源協會、可再生能源協會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批有影響力的產學研基地,并根據基地研究成果,每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的研究報告,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能源安全;能源消費
中圖分類號 F06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6)10-010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13
近年來,中國和歐盟的能源密度在過去30年已經有了顯著的下降,新能源比重顯著上升,在全球新能源開發利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單一市場,中國作為世界上發展最快的經濟體,這兩個經濟體合力推進低碳化進程,將為全球綠色發展樹立典范。另一方面,歐盟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能源進口市場和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費市場,中國則逐步成長為國際能源消費的大戶和全球能源事務的中心,二者能否在新能源發展方面取得更大成就,將對全球新能源利用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把握中國和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梳理過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找出中歐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困境,可以為加強雙方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指明路徑。
1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及面臨挑戰
近年來,中國煤炭消費持續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費穩步提升,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已初見成效。一直以來,中國煤炭消費量在一次能源消費中所占比例始終保持在70%左右,這也是環境污染嚴重、溫室氣體排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自2007年以來,煤炭消費所占比例開始持續下降。2014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所占比例約為64.2%,比2007年的71.1%下降了近7個百分點。與此同時,中國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規模越來越大,非化石能源消費比例持續上升。中國將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占一次能源消費比從2010年的9.4%提升到2015年的12%,超額完成了十二五期間11.4%的設定目標。
其中,2014年核電新投產5臺機組,全國在運核電機組達到22臺,裝機容量達到2010萬kW;水電新增裝機容量接近2 000萬kW,全年總裝機容量約為3億kW,年發電量約為1萬億kW時;風電并網裝機容量已超過9 000萬kW,年發電量約為1 500億kW時;太陽能發電并網裝機容量達到3 000fkW,年發電量為250億kW時;生物質能、地熱能發電裝機容量超過920萬kW,年發電量為350億kW時。2015年,中國在非水可再生能源和燃料領域的投資排名世界第一。2015年末,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總量、太陽能光伏和風能發電裝機總量排名全球第一。全球分布式光伏裝機容量前10的國家見圖1。國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到2020年至少增加至15%的目標,到2030年則至少增加至20%。
盡管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但中國新能源發展仍然面臨一系列現實挑戰,主要包括:一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體水平還比較低。中國目前包括水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還不到12%,要將新能源發電比例提升至20%,任務相當艱巨。二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問題。大幅度改變能源利用結構,將付出高昂的成本。可再生能源不可能一直靠補貼去發展,過高的成本將成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障礙。三是能源安全挑戰和能源外交問題。雖然保障能源安全的挑戰不是中國獨有的,但中國2015年石油進口依存度超過60%,創歷史新高。中國需要安全可靠的能源市場、能源來源和運輸路線,這些都需要大規模的國際合作。作為2015年世界最大能源消費國(占全球能源消費總量的23%)、最大石油進口國和二氧化碳排放國,中國處于全球能源事務的中心。
2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及前景
【關鍵詞】中國 俄羅斯 可再生能源 能源政策 中俄合作
【中圖分類號】F45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和俄羅斯的能源合作是雙方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長期的、全面的、戰略性的,雙方在地緣、資源、市場、技術等方面互補性強,合作潛力巨大。未來的能源合作需要從目前的石油、天然氣,向煤炭、電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領域進一步深入。筆者擬通過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現狀及潛力、俄羅斯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政策法規及國際投資,探討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有亟需改進的地方。2013年BP 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過高,達到68.5%,天然氣、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過低;俄羅斯則是高度依賴天然氣,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過低。水電是俄羅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發電量只有 85 億千瓦時(不含裝機容量25兆瓦以上水電站),占全國發電總量不到1%。俄羅斯不包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只有10萬噸油當量,作為僅次于中國和美國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費國,與其每年6.94億油當量的一次能源消費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2012年俄羅斯的發電量為1066.4太瓦時,列世界第四位,僅次于中國的4937.8太瓦時、美國的4256.1太瓦時和日本的1101.5太瓦時。但俄羅斯的太陽能和生物能尚無供電能力,風電裝機容量還不到1萬千瓦,地熱能裝機總容量8萬千瓦。
實際上,俄羅斯優越的自然資源完全具備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且潛力巨大。風能和太陽能可以增加俄羅斯的能源供給,同時還可以為那些無法接入電網的地區提供電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質能;東部地區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著巨大的潮汐能潛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島可以發展地熱能。
人們通常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動力不如美國和歐盟那么明確:美國是為了減少對中東石油的依賴,而歐盟則是為了減少對俄羅斯天然氣的依賴。作為一個能源生產和出口大國,俄羅斯沒有動力去發展可再生能源。但考慮到俄羅斯能源價格提升的困難較大,加之未來天然氣和石油產量減少,IEA判斷俄羅斯目前可能已經處于產量高峰期,2020年產量會逐步下降,到2030年將下降到4.85億噸左右。因此,從長期看,為了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俄羅斯需要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其中關鍵就是能源發展戰略必須從傳統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轉變,逐步減少對傳統石油、天然氣的依賴。
俄羅斯能源政策開始向發展可再生能源轉變
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共識的大背景下,俄羅斯能源政策也開始轉變。其實俄羅斯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第一部《節能法》,由此開啟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轉變的相關探索。此后,還通過了諸多針對節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當時的燃料與能源部作為主管部門,負責資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過《電力法》,標志著俄羅斯電力改革正式啟動,逐步打破壟斷,按照市場價格出售電力。盡管尚屬于試驗階段,也遇到諸多阻力,但表明俄羅斯在能源結構轉型中已經走出了市場化發展的第一步。俄羅斯于2004年正式簽署《京都議定書》,同時承擔《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把俄羅斯溫室氣體排放量維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當時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遠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羅斯認為可以較長時間輕松完成《京都議定書》的指標。
但隨后俄羅斯經濟出現了強勁復蘇的態勢,由于經濟發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的急劇增加。BP的數據顯示,2012年,俄羅斯二氧化碳排放量僅次于中國、美國和印度,居世界第四,為17.04億噸碳當量。盡管目前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不會超過《京都議定書》的基準水平,但已有專家預測,2020年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將達到1990年的基準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過基準水平的14%。因此,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證其經濟穩定發展也成為當前俄羅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而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2008年6月4日,時任總統梅德韋杰夫簽署了一項法令,旨在鼓勵提供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技術的應用。該法令還呼吁聯邦政府預算要對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和補貼。這表明俄羅斯國內能源政策也開始關注石油和天然氣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領域。綠色和平組織俄羅斯能源小組的專家就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資金問題不大,唯一限制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因素是缺乏相關法律。俄羅斯亟需克服現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創造一套能夠激發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2030年前能源戰略》確立了未來能源發展的三大目標:克服能源危機、提高能源效率、開發替代能源。同時制定了具體目標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氣需求在能源結構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1260~1660 億千瓦時,大約占俄羅斯全部電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核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的38%以上。為此,俄羅斯政府計劃于2020年前撥款3萬億盧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俄聯邦能源署預計,到 2020年將有大約5170萬千瓦的發電裝機因設備老化而報廢,加之電力需求增加,屆時俄羅斯需要新增裝機1.5億千瓦⑤這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場。
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領域引起國際投資的關注
一般來講,如果一個國家把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政策的重點,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會大幅增長,并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目前,許多國外公司基于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預期,已開始尋求在可再生能源領域與俄羅斯合作的機會。
因為看好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潛力,2010年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與全球環境基金提供1.65億美元實施“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項目”,與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幫助俄羅斯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擴大資金來源。該項目計劃對俄羅斯風電和生物質能發電領域進行投資,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5兆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500萬噸/年,并希望通過后續項目的建設,最終達到2億噸/年。其實,早在2005年國際金融公司就開始投資俄羅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領域,到2011年,已總計投入4億美元⑦。其中1000萬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有1.5億美元則直接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領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麥、美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已經或者計劃到俄羅斯投資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燃料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領域。
我們可以看到,能源作為俄羅斯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如果繼續重視石油和天然氣,那么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會相對變弱。但是,隨著國俄羅斯政策的轉型及市場化改革使未來天然氣價格提升,同時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響,預計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俄羅斯會吸引更多的投資。隨著跨國公司在俄投資的增加,許多俄羅斯公司也開始進入這一領域,紛紛入股國外的新能源公司,雙方聯合開發國際、國內市場。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條件逐步完善
中國于2006年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法》,針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行業了多個細化的政策法規配套措施和相應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在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中,加強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隨著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發展可再生能源條件的不斷改善,中俄在該領域的合作會逐漸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電合作的成功經驗。中俄油氣合作已經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電的合作幾乎是和油氣合作同時展開的,兩國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經驗和信任度。福島核事故后,中國一度終止了新核電項目的審批。2012年底,國務院通過了《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標志著暫停一年半的核電建設重啟。未來15年中國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應堆,這為中俄在核電領域的繼續合作提供了廣闊空間。
中俄都是水電蘊藏量大國,發展小水電成為兩國的共識。由于俄羅斯的水電開發集中于其歐洲部分,遠東地區只開發了3%,而在該地區發展投資小水電投資回報期短,具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俄羅斯已經開始研究制定在聯邦區建設小水電站的規劃,擬建384個裝備裝機容量為2000千瓦的小水電站,每年需要引進裝機容量為50~60兆瓦的新小水電生產能力。考慮到俄羅斯的水電設備大多老舊,甚至造成了薩揚?舒申斯克水電站發生爆炸的慘劇,這無疑會加速俄羅斯水電設備更新的步伐,為雙方的合作提供契機。
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中俄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前景看好。2009年,中國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開發俄羅斯太陽能電站及相關項目;2011年5月,中俄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協議,最終目的是建立合資公司,開展可再生能源及節能項目的創新研究;2011年6月,中國國能生物清潔能源集團公司與俄羅斯國際統一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俄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新起點;2012 年2月28日,中國國家電網公司與俄羅斯聯邦能源署、俄羅斯燃料公司在俄羅斯能簽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資企業總協議》,這些舉措推動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
中俄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互補性強。中國通過近年的快速發展,在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領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鏈。在熱發電關鍵技術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陽能光伏電池產量多年穩居世界第一,2009年風電裝機容量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風電投資和風電機組裝備技術也位于世界前列。隨著中國政府加大對生物質能開發的扶持力度,生物質能技術也在飛速發展。而俄羅斯則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領域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但技術裝備水平落后,其太陽能、風能暫無發電能力,生物燃料的生產雖然成本低,但由于稅費偏高,國內市場也未啟動。從目前來看,中國的技術、資金、市場優勢與俄羅斯豐富的資源優勢及巨大的開發潛力可以互補,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基礎。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發展是合作成敗的關鍵。總體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需要四大關鍵因素:清晰的國家目標、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和投資、國內民眾的支持、國內外企業的合作。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雙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雙方政府,特別是俄羅斯政府已經關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時在嘗試制定法律支持其發展。隨著雙方能源價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價格相對提高,民眾會越來越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意義。隨著中俄在政策、市場、技術方面不斷推進并彌補各自的缺失,雙方通過合作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會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長期性。一是從中俄能源合作的現狀看,石油、天然氣依然是主體;核能和水電,未來會在技術交流和共同建設方面進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處于起始階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體之一。這代表著中俄能源合作的未來,其進展取決于可再生能源未來發展的規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歷次能源合作,都經歷了漫長的博弈過程。有些項目比如天然氣價格及管道建設談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見與俄羅斯談判并非易事。這也預示著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會輕而易舉,尤其是在俄方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遠不如中國的情況下,需要雙方共同的智慧,避免過于強調本國利益,才能形達到雙贏的結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應與國內市場開發并進。盡管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方興未艾,中俄兩國也都制定了發展規劃,對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兩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都面臨著相似的問題即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內市場的開發。兩國尚未有完善的上網定價機制,中國的風電并不能及時全部上網銷售,太陽能也沒有完全啟動國內市場。俄羅斯更甚,太陽能和風能發電幾乎沒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費稅的存在,使得原本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國內市場無法開啟,只能出口歐洲,一旦歐洲需求變緩,則面臨著巨大的市場問題。因此,兩國急需開發各自國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而在開發本國市場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將促進雙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發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貿易先導―技術跟進―共同開發的順序。中俄兩國可再生能源合作剛剛開始,相關政策、技術、市場開發及合作機制等方面都處于摸索階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應該與石油、天然氣的合作相似,即以貿易為主,推進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顆粒、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甚至是電力的進出口貿易,以充分利用俄羅斯地大物博的特點,這實際上也相應地節約了中國的耕地(土地)面積。俄羅斯現有2000萬公頃的休閑農耕地,中國甚至可以考慮在俄租地生產生物燃料作物。
在貿易不斷擴大的基礎上,兩國政府還要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合作研究,共同開發新技術,建立聯合研發和相關人才交流與培訓的機制,為可再生能源合作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投融資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共同建設核電站、小水電站、風電場等,不斷拓寬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強化以中俄為主的國際多邊合作。由于資金、技術、市場等自身發展的限制,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需要得到國際幫助。隨著俄羅斯相關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市場的開拓,吸引了大量的國外企業到俄羅斯投資,在太陽能、風能、生物燃料、潮汐能、地熱能等領域和俄方展開合作。中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機會,積極介入俄方的合作項目,形成多贏的結果。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俄羅斯遠東開發的機遇和同處東北亞的日本、韓國對俄方能源的需求,加強對話,積極探討東北亞可再生能源多邊合作的機制和模式。
關鍵詞: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現狀;解決策略
一、引言
海洋資源以其可再生性、環保性、總量大等特點相比其他不可再生資源更具有發展潛力,我國大部分海洋可再生能源分布在東部沿海地區,長期以來其經濟增長有很大一部分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的以犧牲生態的粗放型的方式實現的,這樣的經濟增長方式勢必存在巨大風險,發展海洋可再生能源有助于改變這種經濟發展模式,向環境友好型的集約經濟模式轉變。
二、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現狀
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儲量大、種類豐富、可再生等優勢,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儲量比較豐富,大大有助于我國當前改善能源結構和能源開發。下文將重點介紹我國部分海洋能源的發展現狀。
(一)潮汐能
潮汐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最高的一項能源,中國潮汐能資源(不含臺灣)總蘊藏量約190GW,可開發裝機容量200KW以上,潮汐能源的總裝機量為21.8GW左右。我國共建成潮汐發電站76座,但只剩浙江溫嶺的江廈站、浙江玉環海山站和山東乳山白沙口站3座,其中浙江溫嶺的江廈站成為世界第三大潮汐電站。雖然在潮汐能的開發利用上,我國相對比較先進,較為成熟,但目前我國潮汐能開發資源占比非常低,還不足1%,屬于新能源尚未開發的領域,開發力度遠遠不夠。
(二)波浪能
波浪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中發展第二快的能源。我國對波浪能的開發利用已初步實現商業化,可以說開發潛力巨大,國家也在積極啟動相關項目,準備研建裝機容量在500KW以上的多功能互補獨立示范電站,以實現穩定持續的電力供應。
(三)溫差能
溫差能,是由于海水的溫差而產生的能量。我國南海和東海的部分海域,能達到20攝氏度以上的溫差,所以其蘊含能量十分可觀。雖然我國在掌握海洋溫差發電技術的時間要落后于美國和日本,但在技術上卻并不落后,甚至趕超,美國朗肯循環的發電效率為3%,日本上原循環發電效率為4.9%,而我國研究的國海循環發電效率為5.1%,但仍需進一步發展。
(四)鹽差能
目前國際上對鹽差能的利用技術還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實用性的鹽差能發電站還未真正建立和應用。由于鹽差能發電相關技術效率較低,成本高昂,并且我國鹽差能資源地理分布不均,受季節變化和年際變化影響較大,所以鹽差能的利用還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
(五)潮流能
我國在定海摘箬山島建了一座長25米,寬20米,吃水深度1.2米的海流能發電實驗平臺,是目前國內累計發電量最大,也是唯一長時間高效發電的海流能機組,且不需要建壩,大大縮短了建設周期,不會產生建壩所帶來的淤泥影響魚類洄游等問題,屬于生態友好型發電。
綜上,我國的海洋可再生資源開發技術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雖然技術水平總體比較低,效率也有待提升,但相信海洋可再生能源必然能為我國的能源短缺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協調開辟新道路。
三、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起步晚,法律法規不健全,技術研發人員匱乏,加之我國海洋能自身的一些特點,我國的海洋能產業至今未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具體而言,我國海洋可再生資源的發展主要存在以下障礙:
(一)體制障礙
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仍存在繁雜的審批工作,既易產生腐敗,出現尋租,使資源難以實現最優化配置;又存在時滯,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而我國的海洋能存在多頭管理、跨部門監管,對海洋能的研發管理、項目審批、電價制定等分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這種分散式的管理勢必會引來權責不明、政監混淆等后果。
(二)技術障礙
我國對海洋能的研發力量非常單一,主要集中在少數幾所高等院校,且相對分散,創新性不足,且由于海洋能自身特點而形成并網障礙。我國海洋能資源分布相對分散,且由于技術不成熟等各方面原因,使大規模發電并網非常困難。
(三)融資障礙
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復雜且投資周期達到10年甚至15年,長期投資加上風險較大導致海洋能產業吸引風投資金融資困難。再者,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屬高新的技術產業,在技術人才資源的培養上的投入資金也不足。
(四)市場障礙
海洋能的市場障礙主要在于價格偏高,使其與其他常規能源相比競爭力較差。我國火力發電和水力發電成本一般在0.3―0.5元每千瓦時,但波浪能發電平準化電力成本0.28―1.04美元每千瓦時,潮汐能發電平準化電力成本0.26―0.84美元每千瓦時,且就目前來看,除了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能夠實現商業化之外,波浪能、潮流能還處于小型示范的起步階段,溫差能還在試驗探究階段,都未真正實現商業化。
(五)地域發展不平衡
我國海洋能地域差異非常大,潮汐能福建和浙江兩省的分布占全國總儲量的80%以上;潮流能資源主要分布在浙江,占全國的70%以上;波浪能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海南;鹽差能主要分布在上海、廣東、福建。從空間上來看,我國的海洋能資源主要分布在南部沿海地區,而在北部沿海不論是在海洋能的儲量上還是開發利用程度上都要低于南部地區,在地區分布上存在不平衡性。
四、解決對策
在海洋可再生能源綱要(2013――2016年)中政府明確提出了海洋能產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以及整體規劃,可以說為海洋能產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整體戰略規劃,協調管理
海洋能涉及部門眾多,存在交叉管理,立足于本國國情,應建立垂直管理機構,且應該對該機構的行政管理有所傾斜,以消除政策障礙,此外,要減少行政審批,提高辦事效率,縮小權利尋租,為跨越式發展提供體制保障。
(二)建立海洋創新體系,加快人才培養步伐
我國海洋能產業的創新需要政府部門、科研機構以及新能源企業共同作用相互配合。可借鑒英國的經驗,建立科研機構、企業、高校三位一體聯合開發體制,科研機構負責研發,企業確保投入,加速商業化,高校負責人才培養,政府則進行協調和監督。
(三)拓寬融資渠道,多元融資
由于海洋能產業自身的一些特點,融資渠道一般是通過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融資租賃以及上市融資等。此外,還有PPP籌資、政府擔保等新型融資方式,也可通過資源互換、入股、優惠政策等吸引國外資金注入我國海洋能產業中。
(四)完善市場,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我國應積極借鑒英國經驗,促進財力雄厚的大企業與創新型小企業的優勢合作,同時也重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多邊合作,促進海洋能產業的發展、創新和成熟的同時有利于競爭性能源市場的建設。除完善市場,建設合理的市場結構外,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比如實行配額制和強制上網電價政策,且海洋能的配額制可以和綠色證書交易系統結合。
(五)統籌發展,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對跨區域的能源實行垂直管理,并制定和我國海洋能產業的發展規劃,高度重視空間布局,避免重復投資、產業結構相同造成的惡性競爭、浪費資源或破壞環境等后果,才能使海洋能的開發和利用有序和有效進行,才能既開發了資源又不破壞生態。
盡管海洋能產業優勢無可比擬,但我們不能因為發展而不惜向生態借貸,不能忽視其對海洋環境產生的影響。我們必須重視海洋能開發的生態影響,對項目的審批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增加透明度,讓技術學者、沿海居民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劉富鈾,王傳,楊字聯.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C].第二屆中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發展年會暨論壇論文集[A],642-653.
一、可再生能源全球發展趨勢
(一)各國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升到戰略高度并制定激勵政策
世界大部分國家能源供應不足,各國努力尋求穩定充足的能源供應,都對發展能源的戰略決策給予極大的重視,其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尤為引人注目。化石能源的利用會產生溫室效應,污染環境等,這一系列問題都使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圍內迅速升溫。從目前世界各國既定能源戰略來看,大規模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未來各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際能源署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個國家制定了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43個國家制定了國家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30多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的財政補貼或其他優惠措施,32個國家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強制上網政策。
(二)隨著技術進步,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成為可能
從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與發展趨勢看,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發展最快,產業前景最好。風力發電技術成本最接近于常規能源,因而也成為產業化發展最快的清潔能源技術。風電是世界上增長最快的能源,年增長率達27%。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也已接近或達到大規模商業生產的要求,為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推廣利用奠定了基礎。
國際能源署的研究資料表明,在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的條件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傳統生物質能和大水電)將占全球能源消費的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總比例將達30%。
2004年,美國、德國、英國和法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的比重分別為1%、8%、4.3%和6.8%;到2010年將分別達到7.5%、20.5%、10%和22%;到2020年將都提高到20%以上;到2050年,德國和法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將達到50%。韓國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將由2004年的2.1%提高到2010年的5%。日本和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將由2004年的3%和7.5%提高到2010年的10%左右,2020年分別達到20%和15%。
(三)國際社會對再生能源開發的投資加大
根據《經濟學家》雜志2006第11期的研究文章,國際社會對清潔、可再生能源投資幅度增長很快,2004年為300億美元,2005年為490億美元(其中政府投資約100億美元,私人投資約250億美元),估計2006年將超過630億美元。目前,可再生能源公司股市市值達300多億美元,一些風險投資正從IT行業轉入可再生能源開發領域。
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與舉措
(一)部分歐洲國家的政策與措施
德國通過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為投資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德國制定了《未來投資計劃》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迄今投入研發經費17.4億歐元。2004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8%,年銷售額達100億歐元。風力發電占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54%,太陽能供熱器總面積突破600萬平方米。
法國推出了生物能源發展計劃,2007年之前將生物燃料的產量提高3倍,使其成為歐洲生物燃料第一大生產國。其具體內容包括:建設4個生物能源工廠,年均生產能力達到20萬噸,生物燃料的總產量將從目前的45萬噸上升到125萬噸,用于生產生物燃料的作物面積也將達到100萬公頃。由于生物燃料目前的成本比汽油和柴油貴兩倍,因此法國已出臺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生物燃料的生產和消費。
英國把研究海洋風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為開發新能源的突破口,設立了5000萬英鎊的專項資金,重點開發海洋能源。不久前,在蘇格蘭奧克尼群島的世界首座海洋能量試驗場正式啟動。英國第一座大型風電場一直在不斷發展,目前風電裝機總量已達650兆瓦,可滿足44萬多個家庭的電力需求,近期還將建設10座類似規模的風電場。
(二)亞洲發展中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與計劃
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和巴西等國家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對滿足未來發展需求的重要性。
中國制定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編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為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確定了明確目標。
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政府全力推動可再生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目前印度在風電和太陽能利用規模上已居世界前列。
東盟國家也開始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工作。10個成員國各自都有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計劃,包括地熱、水電、風能、太陽能和來自棕櫚或椰子油的植物燃料等。按照東盟的計劃,到2010年各成員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將達到2.75萬兆瓦,其中印尼、菲律賓和泰國將成為領先者。
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狀況與發展
(一)太陽能的發展與利用
太陽能發電以其無污染、安全、維護簡單、資源永不枯竭等特點被認為是21世紀最重要的新能源。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光伏電池生產每年以30%至40%的速度遞增。整個光伏行業從原材料到終端產品都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在世界范圍內形成特有的“賣方市場”格局。太陽能市場目前占全球能源市場的1%,市值約70億美元。據歐洲可再生能源委員會研究報告,太陽能工業2030年將占到全球能源市場的8%。
(二)風力發電的發展與利用
丹麥BTM咨詢公司估計,2004年至2008年世界風電當年平均增長率約為10.4%,累計裝機增長率約為18.8%,歐洲風電在近海風電場真正“起飛”之前將保持中等增長。2002年歐洲風能協會與綠色和平組織發表了一份《風電在2020年達到世界電量12%的藍圖》的報告,對展望未來20年風電的發展很有參考價值。報告認為,首先,推動風電發展的因素是氣候變化,風電不排放任何溫室效應氣體,在電網中可以達到工業規模。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溫室效應氣體指標已經分配到地區和國家層面,各國一定會增加包括風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其次,市場已經表明風電成本正在顯著下降,目前的發電成本僅相當于20年前的五分之一。風電機組的單機容量不斷增長,最大的商業化機組達到2500千瓦。迅速增長的風電商務引起金融和投資市場的密切關注,新的投資商如石油公司等正在進入這個市場。第三,世界各國已積累了豐富的發展風電的經驗。在歐洲的德國、丹麥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印度,都積累了成功發展風電產業的重要經驗。第四,近海風電正在開辟新興市場,歐洲北部將要建設2000萬千瓦的海上風電。
(三)生物質能的發展與利用
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中的一種能量形式,一種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量,它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種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是獨特的,它貯存的是太陽能,更是唯一一種可再生的碳源,可轉化成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
生物質能也稱“綠色能源”。 開發“綠色能源”已成為當今世界工業化國家開源節流、化害為利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個工業化國家在開發“綠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績,其中有些國家通過實施“綠色能源”政策,在相當大程度上緩解了本國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顯著改善了環境。
生物質能有其獨特的優勢,首先,生物質能發電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中電能質量最好、可靠性最高,其效果遠高于小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間歇性發電,可以作為小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的補充能源,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其次,農村能源結構由傳統生物質能利用為主向現代化方向轉化,生物質能發電是這種轉化的重要途徑。第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亟待有效開發利用,加工增值,促進經濟發展。第四,生物質能發電技術比較成熟。
到2020年,西方工業國家15%的電力將來自生物能發電,而目前生物能發電只占整個電力生產的1%。屆時,西方將有1億家庭使用生物能電力。生物能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還能為社會創造近40萬個就業崗位。
(四)水電的發展與利用
水電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電屬于傳統能源,而小水電卻屬于新能源。小水電從容量角度來說處于所有水電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據2003年世界水能大會估計,世界小水電可開發資源大致為1.2-1.44億千瓦。中國可開發小水電資源如以原統計數7000萬千瓦計,占世界總量的一半左右。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可供利用的水電資源只開發利用了18%。小水電站具有投資小、風險低、效益穩、運營成本比較低等優勢。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制訂了一系列鼓勵民企投資小水電的政策。中國于2006年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鼓勵包括小水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
四、工發組織的促進舉措
聯合國工發組織將能源與環境作為組織工作的三個重點領域之一,并于近年來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工發組織在推進可再生能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物質能
2005年12月,工發組織與印度科學院合作,以促進現代生物質能(BIOMASS)技術和非洲南南合作為框架,在印度班加羅爾舉行專家會議。這次會議增強了來自非洲政策制定者和專家對生物質能氣化技術現狀和所提供機會的認識,這些技術可利用當地生物廢渣為農村地區發電,為工業應用供熱。
(二)小水電技術
推進亞洲與非洲之間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合作,其中中國與非洲國家進行小水電技術合作,工發組織與國際小水電中心合作,幫助建立印度、尼日利亞分中心,培訓發展中國家的技術人員,提供咨詢與設備,在非洲建立多個示范項目點。工發組織將進一步加強與杭州國際小水電中心的合作,在未來三至五年內探討簽署一攬子合作協議,在非洲10國開展“點亮非洲”及“發展生產”的試點項目,這些活動預計需籌資1000萬美元。工發組織計劃于2007年5月在馬來西亞召開棕櫚柴油亞非合作會議,推進棕櫚柴油在亞非國家的發展。
(三)氫能技術
2004年在土耳其建立國際氫能技術中心,計劃五年內得到土耳其政府4000萬美元捐助,該中心目前正在實施若干項目,并側重生產“清潔能源載體”氫。
(四)海流發電技術
在意大利政府的資助下,中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開始實施海流技術區域方案。這個由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資助并實施的項目使用的是一家意大利公司與意科研機構合作開發的海洋流發電機組。有關機構認為它是國際上將海洋流動力能轉變為電能的最為成熟的發電技術。這個項目的開發建設將為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開辟出一條新路。
(五)與拉美開展區域可持續發展合作方案
2006年9月26-27日,工發組織與烏拉圭合作在Montevideo召開了“生產應用型可再生能源部長級會議”,15國能源部長通過了“部長宣言”,加強區域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供應以及促進可再生能源研究與開發,并在烏拉圭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有效利用區域檢測中心”。
五、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作為全球能源市場日趨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能源消費已占世界能源消費總量的13.6%,世界能源消費將越來越向中國和亞太地區聚集。據預測,目前中國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儲采比分別為80、15和50,大致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未來五至十年內,中國煤炭國內生產量基本能夠滿足國內消費量,原油和天然氣的生產則不能滿足需求,特別是原油的缺口最大。注重能源資源的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于中國來說既重要又迫切。我國能源工業面臨著經濟增長和環境污染的雙重壓力,因此,開發利用新能源具有重大意義。經過多年的努力,新能源的開發在我國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幾年來,我國小水電裝機容量每年以超過250萬千瓦的速度迅速發展。風電發展也很快,2005年底建成裝機達到100萬千瓦以上。太陽能光伏發電6.5萬千瓦,解決了約300萬偏遠地區人口基本用電問題。沼氣年利用量達到50億立方米,改善了1400萬農戶的生活用能條件。預計到2020年,中國水電裝機總容量將達到2.9億千瓦,風電達到30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達到20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總集熱面積達到3億平方米,沼氣年利用量達到240億立方米,生物質成型顆粒燃料年利用量達到5000萬噸左右,生物質發電達到2000萬千瓦。雖然新能源發展潛力巨大,但與傳統化石能源相比,仍面臨著成本高、規模小等困難。例如,小水電發電成本約為煤電成本的1.2倍,生物質發電成本為煤電成本的1.5倍。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新能源發展,針對這些問題采取了一系列的積極措施。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鼓勵產業發展和技術開發,解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在法律、政策和市場層面的障礙,并給予相關產業以資金支持。
在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能源問題始終不容忽視。為此我們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與國際能源署(IEA)等國際組織和各國能源研究機構的合作,加強能源戰略研究與統計,跟蹤世界能源的最新發展動態,積極參與能源合作論壇與交流機制,增加我國的話語權,參與國際能源體制與政策的制定,并為我國及時制定戰略、政策提供參考。
二是擴大與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與推廣上的合作,利用亞歐合作機制,借鑒其他國家的政策、經驗與技術,吸引外來投資,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中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的開發與利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