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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示范區 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a)-0110-01
1 調研對象的選擇及調研內容
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需要政府的引導與規劃,需要公眾的大力支持,需要關注社會、經濟、技術、環境及政治等要素的可行性,需要采用符合當地特點的100%可再生能源城市模式。因此,本次調研的主要調研主要定位為河北省承德市以及豐寧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可再生能源辦公室,承德市相關新能源產業以及當地城鎮居民以及村民。
走訪可再生能源辦公室,調研承德市政府、豐寧縣政府等相關部門了解該部門能否為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足夠的資金、技術、人力;能夠承受多大的規模的產業建設以及針對這些需求制定了哪些政策;了解行業背景和當地產業發展情況。在相關部門的幫助下,走訪有特色的新能源企業,掌握該行業第一現場資料與情況,并有針對性對工作人員進行“可再生能源在逐步走向主力舞臺的過程中,傳統能源如何實現從所占比重較大到所占比重較小直至退出的過程”的調研。
2 依據調研結果進行可行性分析
通過對調研數據的分析結果結果顯示,在承德地區建立和發展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條件以及基礎具備一定的優勢。
(1)自然條件:具備良好的風、光資源,適合發展可再生產業。在這里可再生能源產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和基礎。風力發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以及生物質能發電等都已經在這個地區開展建設,并且水源、土壤源及空氣源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熱泵應用技術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得到了推廣應用。
(2)群眾基礎:當地民眾對于可再生能源的了解程度以及認知程度普遍較高,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接受度和認可度也較高,如果價格等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可再生能源設施的普及必將為當地居民生活帶來更多的方便。
(3)政府支持:當地政府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較高。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大背景下,傳統工業的發展受到各種政策等因素的限制,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對于當地經濟必將起到有力的拉動作用。如同大唐風電為當地居民解決的就業問題,拉動當地的消費,帶動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后續旅游產業的發展和為當地貢獻的稅收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正面積極作用。
3 對承德地區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建議
根據調研結果建議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盡早向國家發改委及能源局申請立項,盡早成為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在100%可再生能源概念下落實國家級清潔能源產業基地建設規劃。具體建議如下:
3.1 政府方面給予的政策支持
在國家以及地方原有優惠政策的前提下,為吸引更多有實力的公司企業參與到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項目中,以及維持示范區內電價等相關費用處在正常范圍內,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增加以下政策的支持:
(1)信貸扶持。
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先期啟動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項目時,政府應給予鼓勵,如給予貸款作為啟動資金等。當這項技術的應用形成良性循環后,再由企業自己投資。
(2)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對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免關稅、減免形成固定資產稅、減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收入稅等;另一類是對使用傳統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實施強制性稅收政策,如碳稅政策等。
(3)補貼。
投資補貼即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投資者進行直接補貼。此外還有產品補貼,即根據可再生能源設備的產品產量進行補貼。此項用以維持項目示范區內電價等相關費用處在正常范圍內,避免當地居民出現抵觸情緒,以使得當地居民繼續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3.2 技術層面的統籌規劃
(1)半獨立的微型局部電網的建立。
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分布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與微電網產業并行推進,在示范區內建立一個半獨立的局部微型電網。與此同時,針對此微電網建立一個專門的電力調度控制部門,用來調配微電網內風電、水電、光伏發電以及生物質能發電和抽水蓄能電站之間的電力供應調度,以實現微電網內電壓、頻率、相位的穩定輸出供應。
為保障微電網的運行安全,將微電網建設成為半獨立電網,在內部產能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從外部大電網獲得支持,維持微電網的正常運轉工作。同時,在外部大電網需要支持時,微電網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功補償與無功支持。
(2)能源結構與產業結構轉型。
政府通過各種措施逐步調整產業結構,逐步淘汰傳統能源生產和使用,在工業生產、交通、供熱與制冷等各個環節使用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動交通工具,逐步取代傳統能源交通車輛。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時大力推進節能降耗,實現能源轉型與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完整的產業鏈及經濟形態。
3.3 人才培養建設
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與智力支撐,政府可以同廣大科研院校、國家電力部門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間建立合作溝通機制,在先期啟動、后續發展以及后期運行維護的過程中都可以獲得足夠無的人力與智力支持,形成示范區項目發展的良性循環,確保中國首個再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順利建設與發展運行。
4 可再生能源示范區未來發展前景
通過政府、可再生能源企業以及當地居民的共同努力,預期在未來十年左右,基本達成完全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目標。
通過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建設,為中國整體能源轉型提供大規模示范;同時把承德建歷史與生態文化并重的世界級文明城市,成為京津冀城市圈中人們領略可再生能源與人類協調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與旅游經濟相結合的、高度現代化城市,真正再現山更青、水更綠、天更藍、空氣更清新的宜居城市。
參考文獻
[1] 婁偉.100%可再生能源城市建設模式分析[J].中國能源,2013(9).
關鍵詞 省域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階段目標分解
中圖分類號 C92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4-010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4.016
規劃包括三要素,即什么時機、采取什么措施、完成什么樣的指標。不同的規劃是在此基礎之上不斷的迭加約束條件。如能源規劃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資源約束,在開采的時候不但要考慮當前能源供給和能源需求的均衡,還需要考慮未來能源供給和需求的均衡。由于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費總重較低,因此,當前的規劃并不需要考慮可再生能源對整體能源系統的均衡的影響。其主要約束條件是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約束和可再生能源配額產生的市場約束。
1 可再生能源規劃研究方法概述
當前我國的規劃處于一種從計劃經濟時期到市場經濟時期的轉折點。保留較多的計劃經濟特點,同時又增添了較多的市場經濟特色。魏后凱認為我國規劃體制的改革尚處于探索過程中,國家、省級和市縣級規劃的編制也缺乏科學的技術規劃[1]。樊元也認為對規劃目標如何在各地區缺乏科學合理的依據[2]。
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也是我國目前情況下的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2007年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提出2010年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占能源消費總量15%。如何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是當前研究的熱點。可再生能源規劃與政策體制相關,美國可再生能源規劃是由各州自己確定,然后,匯總成國家總體可再生能源規劃,這些規劃通常是由一個研究機構或咨詢公司制定,廣大群眾參與,最終以立法的形勢體現出來。
在目前國內研究中,把目標分解到各個省市的國內文獻尚不多見,但我們可以從其他行業規劃研究中得到一些啟示,如官義高研究了節能降耗目標的分解,提出一種如何將節能降耗目標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分解的模型,主要考慮了各地能耗比重、產業結構和節能潛力等因素[3]。樊元考慮各行業能耗比重,構建基于部分方案偏好強度的賦權方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和均方差法得到權向量矩陣,以甘肅省為例求出各地區的節能減排目標[2]。堯德明研究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指標分解的分解,綜合考慮影響土地使用四個因素,采用層次分析法用地面積的權重[4]。
申兵認為,應加強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環境評價和“三期”評估。加強評估工作可以發現規劃執行中的問題,以便根據環境的變化等因素對于規劃目標等進行調整[5]。任東明認為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不僅能在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進行分解,而且還應提出可再生能源的階段性目標,即提出的目標要分成幾個階段來實現[6]。但這種把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到各個階段的研究尚處于建議或萌芽狀態。類推,把可再生能源目標落實到各個省的各個階段的研究目標的研究更不多見。官義高[3]采用指數平均方法把節能減排目標分解到每一年,求出“十一五”期間每年降低率、降低量和累計降低量。歐盟在監督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目標實施進度時,采用的是等分方法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以每二年作為一個階段,分解到每一階段[7]。南非西開普省到2014年的電力消費將有12%的來自到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這一數字將達到18%,到2030年將達到30%。
上述研究文獻為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分解做出巨大的貢獻,本文在上述研究文獻的研究上,考慮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特點,構建了可再生能源行業成長曲線,依據成長曲線,確定各個階段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各省各個階段的可再生能源份額。
2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
2.1 行業增長模型
產業經濟學認為,一個產業的發展主要取決于對其產品的需求,而不是它的供給。因此,若以變量Y=F(t)表示t時刻能源行業的總開采量,則其任一時刻的增長速度不僅與此時刻的總量成正比,同時還要同它與其的資源開采上限Ymax之差成正比,即:
dYdt=γ′Y(Ymax-Y)(1)
=γ′YmaxY1-YYmax
則微分方程的積分形式為:
Y=F(t)=Ymax1+C•exp(-γt)(2)
Y(t)=A(1+Be-kt)
對方程求導,得
dYdt=γY1-YYmax=γCYmaxexp(γt)+2C+C2•exp(-γt)
(3)
S(t)=kBAekt+2B+B2e-kt
方程(3)是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速度,這里定義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生長曲線。方程(2)顯示其相應的積累,可定義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生命曲線。下面,我們依據產業發展的特點,求出中國可再生能源增長模型及其曲線。2.2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實證研究
以風電、水電和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增長來代表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線。表1給出了歷年中國主要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裝機容量狀況。
Y(t)[WB]=A(1+Be-kt)1+Be-kt=AY(t)AY(t)-1
=Be-kt
lnAY(t)-1=lnB-kt
令,u=lnAY(t)-1,c=lnB,
則U=C-kt
利用Eviews進行對該模型回歸分析可得:c=8.29,k=037,則B=exp(c)=3983.83。
其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線函數為:
Y(t)=20000(1+3983.83e-0.37t)
S(t)=2948034.2e0.37t+7967.66+1587091.47e-0.37t
以邏輯曲線模型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各階段進行預測,可行到能源產業發展趨勢綜合預測結果。起動點(1995),起飛點(2007);飛躍點(2018);成熟點(2025);鼎盛點(2035)。
從圖1、圖2可以看出,2007年之前,中國可再生能源
圖1 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生命曲線
Fig.1 The Life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圖2 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增長曲線
Fig.2 The growth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產業尚處階段仍為孕育期,增長速度較慢;到2007年才進入成長期,此后,發展速度將大大加快;2018年左右是飛躍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迅速提高;2035年以后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全盛時期,可再生能源的接近到技術裝機容量,此后的發展速度漸緩。
2.3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曲線特征分析
綜合比較分析圖1 和表1, 對之進行定量與定性意義上的雙重再思考, 我們可得如下結論:
(1) 生長曲線上升段拐點處, 產業發展的加速度最大; 下降段拐點處其負加速度最大, 這兩個時刻分別被定義為“起飛點”和“成熟點”。以前者為例,“起飛前”, 加速度遞增,“起飛”后, 加速度遞減; 對應在生命曲線上,“起飛”前, 生長量的累積由緩而急, 呈指數型增長;“起飛”后, 增長性質變為準線性。換句話說,生命曲線上的“起飛規模”也就是生命曲線的性態由指數型增長變為準線性增長的轉折點, 此時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產能在理論上等于其極限值的13+[KF(]3[KF)](即21%)。
(2)當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達到技術可開發極限值的1/2時, 生命曲線線性最顯著(因為曲率為0), 發展速度最快, 故謂之“鼎盛點”。當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累積至極限值的13-[KF(]3[KF)](即71%)時, 生命曲線又由準線性增長變為反指數型增長, 相應在此點曲率又是最大(與“起飛點”曲率相等)。當能源產業產能達到“成熟點”后, 生命曲線開始由疾而緩趨近極限, 至“淘汰點”時累積量一般已達極限值的99%以上(因為一般C 值均大于100), 在實踐中此時可以認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已暫時告以段落。
3 省域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目標的確定
依據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發展曲線,可以得到不同年份的可再生能源量占裝機目標的份額。
依據表2所提出的數據,為了便于監管,取較為接近的值。從而可以制定出如公式4所示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階段性目標:
Ri,2001-2012=Ri,2007+0.15(Ri,2020-Ri,2007)
Ri,2013-2014=Ri,2007+0.30(Ri,2020-Ri,2007)
Ri,2015-2016=Ri,2007+0.50(Ri,2020-Ri,2007)
Ri,2017-2018=Ri,2007+0.75(Ri,2020-Ri,2007)(4)
其中,Ri,2007是省在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總能源的實際份額。Ri,2020是各省在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總能源的目標份額。
依據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得到各省域的2020年目標份額,在2007年期初份額的基礎上,依據學習曲線的特點,對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份額,通過公式4進行計算求解。其求解結果見表3。從表中可這看出,由于初始份額和目標份額不同各省的可再生能源階段目標份額增長不同。對于資源量較優的省份,其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增長速度大王發資源量較差的省份。這其中存在一個問題,由于可再生能源份額是依據能源消費而定的,可能有些省份的可再生能源份額遠遠大于其可再生能源資源總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來進行調整。其一是采用減少按可再生能源消費進行份額分配的比重,同時提高按資源量進行分配 的比重。這樣,更多的依據可再生能源資源儲量,減少了消費對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影響。當經濟發展處于調整增長階段時,通常采用這種方式。其二是,構建可再生能源交易機制,允許可再生能源在不同的省份之間進行交易。這樣,可激勵各省充分利用本省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當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時,通常采用市場交易機制。因為此時更看重的是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公平性。
4 結論及發展
本文提出一種可再生能源階段目標分解模型,模型考慮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特點,構建了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曲線,在國家和各省當前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基本上提出了不同時期的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目標。從而有效的實施國家總體可再生能源目標戰略。
本研究考慮了不同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消費份額和資源儲量份額所占的比重,可以有效地平衡地區間的利益關系。這是我國在從發展中國家過渡到中等發達國家時所需要考慮的如何平衡公平與效率之間關系的問題。即規劃中考慮了兩個重要原則:①目標可分解原則。國家的總量目標可以根據一定的標準在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進行分解,由全社會共同完成發展目標。②公平性和區域間差異的原則。制定規劃時,考慮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因此各地的總量目標應該有所區別,為實現總量目標所采取的措施也同樣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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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Decomposi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Based on Industrial Growth
LIU Zhen1 ZHANG Xiliang1 GAO Hu2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NDRC, Beijing 100038,China)
[關鍵詞] 農村 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 可再生能源
一、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2.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資源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對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1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1.2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2.1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技術水平;經濟性;發展潛力;發展路線
中圖分類號:F40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1)04-0064-04
一、引言
能源是關系到國家安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大事。傳統能源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力,成為經濟發展加速器,如今,因其資源稀缺性日漸枯竭,經濟發展動力可能不足,成為各國關注焦點;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更使人們認識到能源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引發了可再生能源思考;美國2007年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為了尋找新的經濟成長點,可再生能源成為各國爭相投資發展的目標;再加上傳統能源對自然環境都有一定程度污染,環保成本大,運輸成本高,地域分布不均衡,采礦安全性問題,亟需找到解決途徑;世界對低碳經濟的呼吁等,都將可再生能源對傳統能源的替代研究推上歷史巔峰。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夠循環使用,不斷得到自然力補充的一次能源。可再生能源資源在中國分布范圍廣、儲量大,具備資源優勢;不產生或極少產生污染,僅生物質能產生二氧化碳,總體溫室效應小,具備低碳優勢;目前,在傳統能源價格日漸攀升趨勢下,可再生能源替代成本逐漸下降,具備價格的潛在優勢;另外,國家制定了各種政策,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進行扶持,具備政策優勢,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發展可再生能源遇到一些問題,新聞報紙爭相報道一些地方“產能過剩”,尤其風能,產業布局凌亂,巨額虧損,令人深思。分析原因大致如下,一是,產能相對過剩,各種可再生能源遍地開花,重復建設、造成產能過剩假象;二是,地域發展不平衡,各地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力度不同,缺乏具體指標;三是,缺乏合理論證和協調統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經驗不足;四是,電網等配套設施不齊全,導致風電等項目并網出現問題,甚至產生了“棄風”的討論,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為合理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優化配置國家能源建設,實現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科學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圖顯得至關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分類及比較
可再生能源分為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規模化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對能源戰略貢獻意義大,非常具有發展潛力(不包含為邊防哨所、燈塔等配備的用能,因為那些都不計成本)。
三、各種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規劃
通過對可再生能源性質、需求替代、技術水平、經濟性、環境性、發展潛力和可持續性等方面的考察,分別進行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規劃。
(一)風能
戈壁,半沙漠風能的發展要綜合考慮地理條件、人為環境、生態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促進風能良性發展。沙漠風能在陸上風能儲量最大、對自然生態影響最小。海洋風能儲量最大,但海洋生態未知甚多,近海生態影響不可估量,影響潮汐能、海流能和波浪能等的儲量,改變海洋附近大氣環流系統,還要考慮海防政策、軍事安全因素等。
風能發展路線為:(1)優先發展戈壁、半沙漠風能;(2)加大沙漠風能科研力量,限制開發海洋風能,投資海洋風能技術和設備制造出口;(3)最后發展一般陸地風能,因人口相對密度較大,資源相對較弱,又臨近城郊,發展規模小,不具有戰略優先意義;(4)另外,風能豐富的I型區域或較豐富的II型區域中屬于沿海重鎮、航運港口和秀麗山川的區域,機會成本太高,不能用作風能開發備選區域。
(二)太陽能
太陽能是相當關鍵且有發展潛力的可再生能源,會成為發電市場的主要替代能源,所以要掌握太陽能的核心技術,加強基礎科研工作,提高太陽能轉化率,降低硅材料和設備的造價,待時機成熟,躋身市場前列,使中國太陽能真正成為世界領先產業。
太陽能光伏發電發展路線為:(1)優先發展與風能互補的發電建設項目;(2)積極開展戈壁、半沙漠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3)適當發展建筑群并網光伏發電,在配電側直接供用戶消費電能后,余電并網,減少建筑光污染;(4)加大沙漠太陽能發電課題研究力度;(5)最后開發太陽光能較好的其他大型區域,確定機會成本最小,且不阻礙城市發展規劃。
(三)水能
水能發展路線是利用而非創造,不主張主動單項開發,需結合風能、太陽能和水電基地開發步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投資項目建設。(1)首先安排西部水能開發,西部水能資源遠大于中東部地區,開發程度不高,在“西部大開發”戰略下,積極配合“西電東送”工程;(2)穩步發展大水電,進行水能資源管理,科學論證,規劃設計,梯度使用,有序開發,建設技術評價、環境評價、經濟評價體系,增強安全管理、確立年檢制度;(3)積極推廣發展離網地區小水電,與其他可再生能源配套開發為佳。
(四)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發展路線應被定義為是優化環境,而非向環境索取,是限制性推廣能源,應利用非糧有機物,發展具有地區經濟輻射性,外部效益大,對當地產業鏈有貢獻作用,技術成熟或基本成熟、工藝簡捷、轉化效率高、污染小的項目,并積極研發生物基產品。具體為:(1)優先解決城市垃圾處理問題。例如垃圾發電,將原有治理成本(包括倉儲、人工、運輸、填埋、土地占用等)視為項目收益,由原治理單位支付給發電廠,單獨列支;(2)加快大型養殖場、養殖小區等沼氣工程,產業鏈下放,變治污環保為創收方式;(3)大力發展農業廢棄物(秸稈等)的回收利用工作,在農業機械化程度較高的地方發展此下游產業,促進三農經濟;(4)積極開發林產品剩余物利用,多樣化產品產出;(5)科學論證森林廢棄物回收可行性,加快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謹防主次顛倒,亂砍濫伐現象;(6)散戶家畜糞便收集相對困難,易混合各種病菌,作自然肥或家庭沼氣;(7)暫不新增用于非糧纖維素植物用地。
(五)地熱能
地熱能的深層地下開采,使地殼溫度局部改變,破壞地殼熱學平衡,進而可能改變地層地殼結構。類似于煤炭能源,雖三令五申科學開采,合理回填,但過度開采時有發生,因此,地熱能開采要有謹慎、詳盡的可遠瞻性討論。應限制性推廣地熱能,(1)優先發展缺乏前述各種能源且淺層地熱能資源豐富區域,對地熱各層利用統籌兼顧,綜合規劃,法定回灌和梯度利用責任;(2)大力開發娛樂、休閑、療養等服務業,開辟旅游資源;(3)積極發展農業、漁業地熱水利用,提高產值效益;(4)開展
地熱資源開采副產品利用的相關科學研究;(5)限制發展改變地質結構的地表下深度開采行為,潛在小火山或水熱爆炸等地熱現象地區例外。
(六)海洋能
發展海洋能,(1)鼓勵進行科學研究或試驗項目論證,依次發展潮汐能、波浪能、溫差能、其他海洋能,但不考慮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路徑主要部分;(2)相近區域各種能源形式綜合開采,與農業、漁業等依賴于海洋的產業和諧發展,開發副產品,提高項目總體經濟效益;(3)大型水上作業平臺(例如鉆井平臺或航空母艦)上建造海洋能電站,分攤建設成本;(4)借鑒早期風力機械能技術,提供沿岸農業、海港、碼頭、漁業基地等用能需求,從而節約用電,節約電網鋪設成本,達到與海洋能發電類似的經濟效益。
(七)能能互補
能源發展應協調、互補、共進。(1)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能互補技術。區域能源并不孤立存在,往往互生,尤其是太陽能和風能;(2)穩定上網電量,優化產業組合。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極度依賴自然環境,建設初期通過能能互補,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保證電網負荷穩定性,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的效率;(3)發展可再生能源和傳統能源互補,在現階段是必要的,而且將成為傳統能源向可再生能源過渡的主要形式。
(八)其他相關能源
核能是我國傳統能源向可再生能源過渡的必要支持,在目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仍需分步分階段進行時,可適度發展,但一定避免核能依賴。
氫能是一種能源載體,并且氫氣環保,零碳、零污染,能夠利用現有天然氣管道,反過來也能促進天然氣管道建設,節省投資,傳輸效率高(與電比較),因此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可適當發展氫能。
四、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的比例量化分析
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取決于資源儲量、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發展潛力和能源消費習慣,發展機會多,困難也多。可再生能源隨著技術進步、政策扶持、社會呼吁和市場認知程度的提高,雖然經濟效益不斷好轉,尤其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但要制定出全面科學可靠的發展路線難度較大,目前還受制于國際層面既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低碳社會要求的影響。
(一)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比例量化分析
基于第3章對6類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規劃的定性分析,可初步確定技術水平、經濟性和發展潛力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例權重大約為:40%,30%和30%。相應的各個可再生能源的綜合比例量化對比情況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太陽能、陸地風能以及成熟的大小水電,其綜合得分均達到了4.0以上,因此,是目前最具發展潛力的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總體發展規劃中可優先發展。地熱能淺層開發利用難度較低,得分3.0以上,并且我國在此技術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因此,發展潛力次之,可積極發展。生物質能發展頗受爭議,無論經濟性、技術水平現階段都不高,發展前景由于其污染性并不被看好,但對化石能源的排他替代性,仍然會在近階段得到迅速發展,但預計很快就會被新科技替代,應為有限發展。海洋風能、深層地熱能、海洋能得分最低,均在2.0以下,技術要求高,開發利用難度大,目前還處在科學研究或初步試驗階段,雖有成功案例,但資源個性化強,不具備普遍實用性,因此發展前景并不樂觀,尤其是海洋能,目前應以科研探索為主。
(二)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比例量化預計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光伏發電技術的效率會大幅增加,規模化成本會顯著降低,是最具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其次是風電,風電技術較之光伏電成熟,起點較高,但由于資源限制,會逐漸退居光伏電之后,但仍然領先于能源供給領域,與光伏電一同最終將成為支撐整個可再生能源甚至能源領域的主力軍。水電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會作為能源供給一需求的平衡角色,解決由傳統能源向可再生能源利用過程中能源相對短缺的迫切問題。生物質能由于其對燃料資源不可或缺的替代性,在前期因傳統能源的枯竭會快速發展;而隨著科學技術進步引領能源需求新的變換,生物質能在可再生能源中的份額和重要性將逐漸弱化。地熱能的開發與煤炭等傳統能源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預示了其發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短時間內不可能太快。離網型小項目在城市化進程和能源網絡的快速建設中會逐漸歸并到整個可再生能源網絡中去,其能源角色慢慢減弱。海洋能還處于能源的開發研究階段,有很多技術需要質的突破,前景尚不明朗,較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機遇還比較模糊。
根據各種可再生能源目前發展的綜合評價結果和各自的發展潛力,可以得出未來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路線圖,如圖1所示。
五、結論
發展可再生能源,必須以科研投入為主線,全面進行各種可再生能源的共同發展,總體設計,統一規劃,揚長避短,重點開發,合理配套,綜合利用,區域合作,長效經濟,加強科研,謹慎細致,試驗先行,使能源資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抓住世界發展機遇,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結合國內資源狀況,穩扎穩打國內市場,積極拓展國際市場,調動全國科研力量,分步驟、分重點、分區域,向著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承諾指標快速前進,爭取在這難得的歷史契機中占領制高點,成為可再生能源領域標準的制定者。
關鍵詞: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可持續發展
新能源是指相對于常規能源,在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基礎上,通過系統地開發利用而獲得的能源,主要指常規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根據聯合國1981年會議的定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發電、風能、生物質能、薪柴、木炭、畜力、海洋熱能、波浪力能、潮汐能、泥炭、油母頁巖和重質油砂共14種。1981年8月,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之后,各國對新能源的稱謂有所不同,但達成的共識是,除常規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稱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氫能和水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僅儲量豐富,而且可以循環利用。相對于化石能源,對環境的影響很小,但利用難度和受自然環境的影響都很大,分布比較分散,目前有很多關鍵技術還亟待解決。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從根本上克服了常規能源存量有限、污染嚴重的特點,所以有利于能源、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世界能源理事會(WEC)經過歷時5年的研究,于2000年發表了《世界能源評價》(World Energy Assessment)的報告,報告根據對未來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確定了21世紀全球能源發展的戰略方向。該報告認為,到21世紀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將成為世界能源系統的主角(王革華,2010)。
根據初步資源評價,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中,可開發水能資源約4億千瓦,小水電資源蘊藏量在1.6億千瓦左右;5萬千瓦(含5萬千瓦)裝機以下的小水電資源可開發量達到1.3億千瓦,這說明小型水電的發展潛力還是很大的。風能資源合計可開發量有10億千瓦,陸地上離地面10米高度風能資源儲量約為32.3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資源量為2.5億千瓦,近海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儲量有7.5億千瓦。如果陸上風電場年等效滿負荷按2,0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5,000億千瓦時,海上風電年等效滿負荷按2,5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1.8萬億千瓦時,合計2.3萬億千瓦時電量。由此可以看出,中國風能資源十分豐富,開發潛力巨大,未來必將在能源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全國2/3國土面積年日照時數在2,200小時以上,每年太陽能光熱應用可以達到17,000億噸標準煤;只要技術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量是沒有上限的。中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因此生物質能資源十分豐富。農業廢棄物等生物質能資源每年可作為能源使用的數量相當于5億噸標準煤。根據中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未來50年內年可供開發利用的生物燃料能將超過2億噸。中國的地熱資源以中低溫為主,儲量十分豐富,其資源儲量占世界的7,9%,總資源潛力有2,000億噸標準煤;其中可供開發的高溫發電和中低溫熱利用的資源量分別為600萬千瓦和33億噸標準煤。中國有32,000公里的海岸線,其中大陸海岸線18,000公里,有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溫差能、鹽差能等各種海洋能資源,其中可供開發利用量約5,000萬千瓦(林伯強,2010)。
一 我國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富煤、少氣、缺油”的資源條件,決定了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有限。能源與環境是目前制約中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兩個重要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社會能源供應、能源安全以及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石油價格迅速上升。到2020年我國實現GDP翻兩番的發展目標,能源需求量將達到25-33億噸標準煤(倪維斗,2009)。屆時,中國能源供應不僅總量上面臨更大壓力,而且石油進口依存度將超過60%,能源供應安全也將面臨極大的挑戰。世界范圍而言,化石燃料消費形成的碳排放,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已開始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措施,應對氣候變化。我國2007年碳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1/4,已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盡管發展中國家當前不可能承擔絕對地、強制性地減少碳排放義務,但是隨著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的履行,中國在未來國際談判中也將會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在能源供應、經濟發展、環境制約的形勢下,積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約和替代部分化石能源,促進能源結構的調整,減輕環境壓力,是保障國家能源與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戰略選擇(羅漢武,2010)。
“十二五”能源規劃的制定,重點圍繞實現中央提出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增加和碳減排兩個目標展開。到2015年,來自天然氣、水電與核能以及其他非化石能源(主要是風能)的電力消費比重將從目前的3.9%、7.5%、0.8%上升到8.3%、9%、2.6%。而與此同時,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從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天然氣消費占比將從目前的3.9%提高至8.3%。為實現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達到15%的目標,我國將重點發展三類非化石能源,即核電、水電、非水能的其他非化石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據測算,屆時核電規模至少達到7,500萬千瓦以上,水電裝機規模至少達到3億千瓦以上,其他生物質能的利用規模達到2.4億噸標準煤以上。而根據目前規劃,2015年中國天然氣利用規模會達到2,600億立方米;水電利用規模達到2.5億千瓦,核電利用規模達到3,900萬千瓦,水電和核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提高1.5個百分點;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將達到1.1億噸標準煤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提高1.8個百分點。
按照國家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十二五”能源規劃,我國將在2020年前投入5萬億元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除了資金的投入,國家發改委聯合多部門“中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政策大綱”,強調將重點推廣257項技術;國家能源基地建設正緊張推進,大型風電基地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正在加速。從更廣闊的視角看,“十二五”與“十一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經濟的低碳轉型。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雙重背景下,加快轉變能源發展方式無疑是“十二五”能源規劃的
關鍵所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減緩溫室氣體增長、保護環境的同時,還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等多重任務的挑戰。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未來可持續能源體系的重要支柱。隨著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成熟和產業的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來能源結構中將發揮越來越顯著的作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將成為國家綜合競爭能力的重要方面,也將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對中國而言,加強促進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具有顯著的前瞻性和戰略性意義。
二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體系
目前,已有近50個國家頒布了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正式實施以來,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2007年8月,國家發改委頒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該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投資估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規劃提出的總目標反映了從2005-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整體要求。根據這15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入口的供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力爭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5%。規劃還對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出了分類發展目標;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
國家發改委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三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傳統化石燃料資源一直是當今世界的主要能源形式,但近年來,世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受到各國普遍的關注。世界各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在于:(1)傳統能源儲量有限,能源價格波動劇烈。3次石油危機迫使西方發達國家轉向國家能源安全的建設上來,其中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獲得充足和安全的能源替代形式。(2)傳統化石能源不僅具有高污染性,而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之間,將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平均下降5.2%,這使許多發達國家致力于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僅清潔而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3)隨著技術進步和規模經濟的產生,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逐漸降低。
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種類多,所處的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因此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有差異。然而,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1)缺乏足夠的經濟鼓勵政策和激勵機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差,沒有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穩定的市場需求,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時間和速度很重要,政府應當以豐厚的補貼和有效的稅收以及價格支持政策,盡快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陳元,2007)。考慮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對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在保證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對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無論政府如何鼓勵,都不過分。(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開創初期風險較大,贏利能力不強,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資機制,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應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運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資高,需要建立穩定有效的投融資渠道予以支持,并實行優惠政策,降低成本。(3)受技術水平的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相對較高,與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競爭力,其環保和社會效益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難以體現出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及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了運行風險。(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缺乏強有力的法規保障,尚未確立在我國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5)沒有建立起完備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體系,研究開發能力弱,技術水平較低,關鍵的設備仍需進口,一些相對成熟的技術缺乏標準體系和服務體系的保障。(6)可再生能源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中國已經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的發展目標。但距離大范圍普及利用,還面臨著高投入、高成本、技術瓶頸和商用化周期長等諸多難題。(7)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力度不夠。公眾對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義認知程度低,沒有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因此,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四 加快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般認為,技術成熟度是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瓶頸,但是忽視了一個被經驗所證明的規律:一個國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是本國新能源技術、產業鏈對接以及政策驅動的結果。中國之所以還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步履蹣跚,其主要障礙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戰略和體制上的。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就職演說中明確了美國國家戰略的幾大目標,其中第一目標是重新奪回新能源的領導權。美國迫切需要尋找替代傳統能源的戰略發展方向,新能源無疑是承擔這一重任的最好選擇。我們在國家層面上并未形成同時考慮所有能源利用和技術發展兩個方面的新能源戰略,幾乎所有影響了中國新能源發展過程的重要決策都是從行業的局部出發。一方面中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偏高,與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單純依靠化石能源難以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中國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因此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速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目前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截至2008年底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不包括大水電)才7,600萬千瓦,與可開發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儲量相比,目前已開發利用的資源十分微小,因此在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揮作用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應該更大一些,發展速度應該更快一些。具體的對策建議主要有:
1 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
從現象上看,以往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直接原因是技術造價昂貴,與常規能源相比缺乏優勢。昂貴的直接原因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還不成熟,達不到規模經濟效益。進一步深入分析中國新能源發展的歷史,則發現不是技術不行,而是主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政策環境不完善,政策體系不完整。這些障礙的本質,是沒有真正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納入國家戰略的考慮和規劃之中。從立法層面到技術應用層面都涉及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只是缺乏國家戰略層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和全社會之間的協調聯動,多數條款缺乏與之配套的具體措施,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廣的遲滯。為此,我們的新能源戰略需要一個系統的解決方案,將各類新能源全部納入,統一考慮,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全面參與和踐行。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尤其把強制性的制度手段落到實處。
2 加強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經濟鼓勵政策
在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還不能形成適度經濟規模的時候,需要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和價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企業參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盡快形成規模效益,增強其在我國乃至世界能源市場的競爭力。經濟鼓勵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批準執行的各種經濟鼓勵措施,如稅收減免、價格優惠、投資補貼等經濟政策。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部件引進實行減免稅收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保證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高電價收購;為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提供貼息貸款和投資補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政策性貸款范圍,發放專項貸款;建立公共發展基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拉動和引導全社會增加投資,形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下游產業鏈條的持續發展態勢;建立鼓勵企業和私人投資機制,擴大投融資渠道,努力創造條件,鼓勵優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資。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購政策,通過政府采購刺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需求,培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
3 明確發展規劃和目標,建立協調的管理機制
總結國內外經驗,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有明確可行的發展規劃和目標,確保市場規模和效益的逐步實現。根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制定規劃目標,并且將目標進行年度分解。規劃目標不僅要通過省級規劃和產業規劃,具體落實到每個省、每項技術和每個項目,而且要將規劃目標落實到具體的時間表,統籌安排,分階段實施,保證規劃目標的最終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未來長期戰略能源,需要政府花大力氣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和調控,設置職能明確、管理有效的機構,建立以戰略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政府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逐步發展到政府部門制定政策、規劃和標準,主要依靠市場機制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4 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創新體系,推進產業化體系建設
今后20年是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國的總體目標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性能,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到2020年,大多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都應該達到規模化、現代化生產的要求,實現商業化運作,為我國能源安全和能源清潔化使用做出實質性的貢獻。為此,需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體系,同時還要形成和完善產業標準和產業服務體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過程,它不僅隨著世界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劇和科學技術的持續進步而不斷發展,同時又面臨著經濟、社會、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需要企業、社會、政府等多個主體的共同參與。只有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創新平臺、產業知識基礎與關鍵技術、創新投入機制、產業化政策等諸多方面不斷完善,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才能走上良性發展軌道,形成市場競爭力。
5 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人才和能力建設
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要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應用,以企業為主體,實現產、學、研相結合,整合現有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鼓勵創新,加快人才培養速度,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人才培養基地,促進國內外信息交流。與國際標準接軌,加強運用適合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技術的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能力建設。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點行業和產品制造能力建設,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開創者和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下,實施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和商業化發展戰略。通過自主創新與引進、消化和吸收相結合,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創新,力爭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產業化和本土化。
6 提高全社會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識,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環境
加強全社會的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樹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中國未來主體能源的觀念。各級政府應該率先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在政府采購計劃中積極購買和安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帶動全社會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勵國家級大型企業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引導其積極投入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和設備制造中去。對企業和個人自愿認購高價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行為予以鼓勵。
1.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1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1.2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主要表現在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的主要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1.3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2.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1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
2.2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的供給率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3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已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3.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3.1.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就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用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已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3.1.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3.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3.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3.2.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3.2.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1.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現在我國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具規模。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整體上缺乏科學規劃,發展不均衡;自主研發企業數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實際推廣應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規模化生產之前的成本也較高,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新能源產業方面面臨著基礎設施和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
2. 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學評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學評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2.2合理規劃不同政策和資金投入下的利用規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可獲得量、當前利用量與政策以及資金投入量密切相關。以生物能為例,秸稈、畜禽糞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數量與可作為沼氣、秸稈發電、氣化液化等利用的規模的大小,不僅與農業政策有關,而且還與政府給予的資金、技術支持有關。
2.3能源結構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國內外未將水電、核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費核算體系,改變以煤為主的中國能源消費結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可能實現“發展”和“低碳”兩個目標。制定規劃的任務就是在發展與減排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
2.4 繼續調整能源產業結構 優先開發水電,適度控制煤炭產能增長,是調整現階段能源結構的主要任務。我國是世界上煤炭生產規模最大的國家,農業生產結構中,煤炭占70%。我國電力結構特別是電源結構明顯不合理,水火電比例為1∶5,火電比重偏大,需要繼續貫徹優先開發水電的方針,并加快發展核電,加快優化電源結構。
2.5 做好地質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學規劃和開發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氣、田的地址構造特征、賦存狀況、儲量規模及分布等的基礎上,制定科學開發方案,是今后開發過程中能夠實現低碳化的關鍵。
3 .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3.1政府應出臺戰略計劃,加強產業引導 根據我國國情,考慮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運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使得政策對新能源和節能產業的制度保障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
3.2加大技術創新和投資力度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中國目前的新能源技術創新能力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力度,從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發的技術性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投資巨大、外部性明顯的新能源技術研發,必須以國家投入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和檢測平臺,成立工程技術中心,在技術研發、風險投入、上市融資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形成集研發應用于一體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體系。
3.3堅持實用性第一的原則 基礎設施的完善。如電網布局、新能源汽車賴以運行的充電站建設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為新能源的應用提供基本條件;完善補貼機制。需要在補貼領域和補貼方法上進行擴展,如財稅支持等;調整能源利益結構。通過補貼或績效考核等途徑,對現有能源利益結構進行調整。
3.4促進經濟發展與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調整國內的能源消費政策,鼓勵使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啟動國內市場,建立綠色能源的民族品牌。
隨著光伏教父施正榮倒下和其創建的尚德電力的破產,新能源的代表性產業——光伏業的財富神話瞬間幻滅。當人們在談論尚德電力的背后,顯然也在關心誰將是下一個尚德?此時答案不僅僅出現在毀譽參半的光伏業,在風電業也初現端倪……
目前,從資金來源看,中國可再生能源項目收入主要包括項目經營收入、碳資產銷售收入和國家對項目的補貼和支持。由于海外市場低迷,中國也尚未開展強制減排,此外國家對項目補貼也十分有限,所以目前可再生能源項目收入,主要源于CDM下向發達國家出售碳資產(CERs)。
但受京都議定書到期和國際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碳資產價格(CERs)一路走低,以歐洲CERs價格為例,從國際金融危機前的2008年3月的16歐元,一路下滑到2013年3月5日的不足1歐元,成交量也大幅萎縮。
在此背景下,適當發現碳國債,不僅將為可再生能源建設提供有效的融資途徑度過難關,而且以國家信用的強勢介入,將拯救市場對新能源產業的信心。只有拯救新能源,也能真正保障中國走上建設生態文明的道路。
何謂“碳國債”?
所謂碳國債,是國家以其公信力保證發行和收益的有價債券,是指由國家發行,所籌集資金專門用于碳減排事業專項發展的國債。碳國債的購買和持有者包括國內企業、個人甚至地方政府,也包括外國得政府、企業、個人,可以是純資金型債券,還可以是資金與碳資產的組合,即每張碳國債對應一個未來本息現金流及一定數量的CERs等碳資產。
因為有國家信用作為抵押,碳國債不僅僅是純粹的市場金融手段,更是一種國家意志的體現。在新能源產業岌岌可危,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發行碳國債,可以彰顯國家堅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而這將鼓舞市場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和行業發展的信心,重振發展方向,具有多重戰略意義。
首先,體現了國家公信力支持。國家公信力是國家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管理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積累的一種國家信用。國家發行碳國債,是國家以其最高形式的信用資源向企業,向社會作出綠色、和諧發展的莊嚴承諾,而這一承諾也將反過來加強國家政府的公信力。
此前,國家也一直比較支持和重視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但主要的支持還是以電價補貼、文件等形式進行,手段相對單一,款項撥付存在滯后。由于各種原因,國家對項目、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補貼資金近1年也未能支付,這表面上是一個經濟問題,實質還是一個法律和政治的重要問題,甚至涉及國家違約、違法問題,這與國家法治的目標嚴重背離,值得我們深刻反省。
在補貼不到位的情況下,盡管很多能源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社會公眾也作出了不少莊嚴的承諾,包括年度發電量,減排總量等。由于國家碳資金撥付不能及時到位,不少企業面臨嚴峻挑戰,項目被迫停產、停運、推遲。于是社會公眾則自然想到了“形象工程”、“安民工程”、“占地工程”等詞語表達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和企業的不滿,甚至質疑國家建設生態文明的決心,損害國家政策的公信力。
其次,增加國家碳資產儲備。目前國家已建立了石油、外匯、糧食、黃金等儲備制度和體系,碳資產與外匯、黃金等資產同樣具有高度的國際流通性和價格聯動性。作為一種全球性的金融資產,碳資產此時價格正低,發行碳國債可以加快并促成國家碳資產儲備體系的建立,獲得大量低成本原始碳資產儲備,時機甚好。
讓國家意志“落地”
發行碳國債,不僅將進一步支持新能源發展,而且將強有力地對國家意志進行有效“落地”。
目前看,盡管近幾年可再生能源投資較熱,但由于國家政策支持的補助、補貼、獎勵等資金遲遲不到位,國內可再生能源行業正經歷結構調整、深思和提升的過程,也暴露出近年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中積累的一些深層矛盾,主要體現在:
第一,從企業與國家的矛盾看,企業一方面按國家支持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政策投資、建設、運營并確認會計收入,另一方面,相當大部分的實際收入,如西部青海省1元/度電價中約0.7元/度理應由國家進行補貼,由于國家資金不到位,企業只能通過外部融資等方式補充現金,以確保生產,這樣使得企業管理、運營,尤其是資本成本大幅增加,同時,也造成了國家政府信用失缺,違背了新能源法的立法意愿。
國有企業由于其最終所有者是國家,資本和資源相對較多,風險和虧損承受能力相對較強,所以國有可再生能源企業與國家的矛盾相對好調和。但民營企業由于其自身特點,難以言從,只好選擇謹慎和觀望,這也是導致目前可再生能源行業民間參與度嚴重不足的根本原因。
第二,從企業與供應商的矛盾看,由于企業資金吃緊,可再生能源企業與材料、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工程、服務供應商之間的關于供貨期、施工期、施工質量等方面的民事糾紛明顯增多,法院糾紛解決程序成為了個別可再生能源企業減少財務費用的財務工具。
第三,從企業與碳資產購買方的矛盾看,可再生能源企業將CDM項目所產生的碳資產賣給購買方,有簽約、收定金或預付款、形成資產、資產轉移并結清款項的過程,由于國家碳資金不到位,沒有碳資產收儲和價格穩定機制,碳資產價格一路走低,導致出現碳資產購買方主動違約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反抗無門的尖銳矛盾,嚴重影響碳資產合約信用,沖擊碳資本市場秩序,動搖碳資產信心。
時下發行碳國債,不僅能讓國家政策落地,解決國家政策資金兌現,并有效化解上述矛盾。
對可再生能源企業而言,雖然碳企業債正在醞釀,但遲遲未能發出。相對于碳企業債,碳國債信用好、成本低、籌集快,是可再生能源企業解決目前燃眉之急和今后戰略性資金重要來源,而且取到碳國債資金也是企業實力和能力的重要展示,可再生能源行業企業更新和淘汰需要碳國債資金分配機制的舞臺。
對國家而言,有資源而沒有有效手段將資金迅速撥付到位的情況長期存在。碳國債是彌補國家預算資金不足、不及時,形成靈活、有力、長效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手段,滿足國家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的需要。
對碳資產持有者或機構而言,碳國債發行能夠促進碳資產收儲、價格和調控等機制建立,有利于穩定基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CERs等碳資產的價值。對社會公眾而言,在國家信用的保障下,碳國債將較好地滿足公眾的投資需要,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持有碳國債一方面可擁有相應的利息和資產收入,另一方面還可能使持有銀行在資本充足率等方面得到實惠。
“碳國債”初設想
碳國債的發行、流通和置換是一項龐雜巨大的系統工程,而且屬于操作和技術層面問題,尤其是以下兩點需要提起注意。
第一,對于碳國債發行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和發行范圍。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裝機容量都在逐年增加,碳減排指標存量也不斷增加,碳國債市場的潛在需求潛力巨大。碳國債具體的容量取決于發行時機的選擇,時機過早則國內可再生能源總投資未達到一定規模,市場需求量不足;時機過晚,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矛盾積重難返,行業萎縮、信心崩潰后,重振成本將非常高。
從當前看,全球流動性寬松,利率水平很低,國內利率水平也處于相對低位,同時國家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赤字和國債發行規模有望增加,是發行專項碳國債的有利時機。
碳減排是全球行動,中國又擁有全球最大的核證減排量額度,碳國債需求潛力巨大,理論上的碳國債可設計成人民幣或多種外幣在全球發行。從國內外市場對比看,國際市場利率低但碳價低靡,同時囿于債務危機下的去杠桿,當前難以成為碳國債發行的主要市場。
國內市場雖然利率高于國際市場,但資金來源較為充裕,并且隨著部分地區強制減排的試點,有可能在短期內形成一個高于國際市場的碳價。基于此,可首先考慮先面向國內機構投資者發行碳國債。境外市場方面,先期可考慮在香港發行人民幣碳國債,然后視國際碳市場形勢變化擴大發行范圍。
第二,對于碳國債的流通和置換設計規劃合理的發展步驟和運行機制。
對于碳國債流通,可考慮擇機在相應市場掛牌,同時可鼓勵機構投資者設置專門投資碳國債二級市場的債券投資基金,既可便利個人投資碳國債,也可擴大碳國債發行的融資范圍。
碳國債置換指發行籌集到資金后,將資金主要通過接收企業碳債券的方式轉移到低碳企業的過程。財政部代表國家籌集到資金后,根據不同用途可以有不同的資金流轉和國債置換的方式。
對用于墊付國家未撥付的碳國債資金,可以直接按國家正常的轉移支付路徑轉移到低碳企業。對用于支持新增可再生能源減排項目資金,可以確定一個高于碳國債票面利率的合適利率水平,附帶一定的碳資產上交數額,形成一定意義下的碳企業債券,再將該資產轉交國家并獲得碳國債資金。這樣既為企業融得資金、賣出碳資產,又為國家收集分散碳資產、建立國有初始碳資產儲備提供了方便。對于不特定可再生能源項目,國家可以采取碳資產上交數額招標的方式來分配碳國債資金。
2007年,中國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每年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國家,并且此后每年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遞增趨勢。近年來,我國通過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來減輕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環境。相關調查顯示,截至2014年,中國清潔能源投資總額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其中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所占比重最大。盡管投資力度大,但我國自身發明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還是遠不如發達國家先進,因此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成為中國發展有實力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重要方法。然而,中外的許多專家都擔心知識產權會成為清潔能源技術轉移給中國的最重要障礙。例如,美國政府認為,中國存在普遍的知識產權盜用現象以及不可靠的知識產權強制實施規定,這是在中國發展清潔能源技術事業、進行技術轉移的重要障礙,因為美國每年在中國由于偽造和剽竊帶來的商業損失依舊保持著不能接受之高。而來自中國的專家以及政府官員則認為,工業化發達國家過度保護他們的知識產權,這使得對于中國來說,獲取他們的技術太過于昂貴,這種高花費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無法承受的。雖然中外專家的認識不同,但他們都表達了對技術轉移中知識產權問題的擔心。這一問題不僅關乎可再生能源轉移方進行技術轉移的信心,更關乎到中國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發展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前景,因此研究這一問題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概述
(一)技術和知識產權的關系為了討論技術和技術轉移,首先必須明確技術和技術轉移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是如何界定的。傳統意義上對“技術”的理解僅僅包括在能源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機械裝置。筆者認為,對“技術”這一概念不應只是狹義地理解為在能源生產過程中設計的機械裝置,還應該包括各種無形的、知識型的資產,例如生產機械裝置以及有效使用機械裝置所必須的知識等,即和此項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不難看出,可再生能源技術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密不可分。舉例來說,在風力發電過程中,電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轉輪和發電機那樣的有形資產,也需要如怎樣維護、修理以及改進這些有形資產的知識;不但需要數據收集系統,也需要一種怎樣有效解釋和分析他們所收集的數據的能力。
(二)投資中的技術轉移技術轉移是投資的一種基本形式。技術轉移通過國際貿易、共同研究、許可、跨國公司的跨國活動等方式有組織地發生在各種各樣需求體之間。在進行技術轉移之前,投資者會考慮到將它的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場的預期風險和收益,如果這項技術轉移的風險程度在他們可接受的范圍內,并有可能取得一個滿意的收益,他們才會把資金投入到這項技術轉移中。
三、風險因素
(一)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改革以美國為代表的大多數發達國家認為,知識產權會成為向中國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主要障礙,他們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不健全,這給中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剽竊”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們甚至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管理體制大多數是無效的、沒有威懾力的。然而,自20世紀以來,為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政府先后推動了兩次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專利法為代表的兩套改革為中國更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奠定了基礎,相應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法律風險。首先是合同法。20世紀初,為加入WTO,中國必須使其國內的知識產權立法達到國際最低標準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時符合TPIPS要求下的義務。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實施了一系列重要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標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貿組織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規定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國簽署TPIPS的前兩年,我國頒布了《合同法》,其中以專章規定了“技術合同”,并在其下設置了技術轉移一節。它通過規定能夠被轉移的知識產權的形式而減輕了和技術轉移相關的風險。例如,它列舉了可以通過合同進行技術轉移的知識產權類型,并規定這些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詳細規定了技術轉移合同中轉讓雙方的法律義務等。此外還必須提及的是專利法。自2000年開始,我國通過采取如增加研究經費、培養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勵創新,創造各種條件為我國的創新人才及事業提供支持,使得知識型的經濟行業獲得了重要的發展,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業。這一時期以專利法的修訂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國對經濟知識型行業重視程度的增加,這進一步減輕了考慮將知識產權轉移到中國市場的外國發明創新者的預期風險。專利法反映了我國為發展和保護知識產權而作出的努力,為減少與技術轉移相關的風險做出了巨大貢獻。首先,2008年專利法在之前確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創新能力”這一規定,表明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增加。其次,將新穎性標準擴充至優先使用或是在外國已有的知識。這一新標準不僅拓寬了外國公司據此提出在中國注冊的部分專利有抄襲他們的專利的訴訟渠道,而且要求中國法院在評價專利有效性時應考慮公開的知識或是其已經在中國外優先使用的情況。最后,它還擴大了被認為是非法行為的專利活動范圍,即增加了提供銷售擁有專利權的產品這一規定,給予中外知識產權提供了更大的保護。
(二)法律實施的可預測性通過上文分析我們看到,自2000年始,中國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僅有完善的立法是遠遠不夠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只有從這些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國外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在中國面臨的風險是否減小了。根據相關專家對我國近年來知識產權訴訟的調查數據,我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機制已經日漸成熟,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得到了有效實施。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已經變得可預知。雖然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金數額普遍較低,但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識產權訴訟的公司將知識產權訴訟費用支出納入到其財務開支中,做好準備應對可能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其次,在中國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外國公司似乎比中國公司更具有優勢,他們往往能夠取得理想的訴訟結果。在一項調查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國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損害賠償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張的平均值的約5%。然而,在原告是外國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損害賠償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張的平均值的約33%,比中國原告獲得的賠償金高出28個百分點。最后,近年來,外國公司越來越多地在中國法院提出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訴訟,這反映了他們已經把法院視為一種有效的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機制。以上這些表現都意味著中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實施卓有成效,外國公司在中國進行知識產權訴訟的可預知性增加,所面臨的未知風險在逐步減小。
(三)吸收能力盡管我國已經努力改革和完善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以期為知識產權提供更好的保護,這大大降低了外國公司在向中國轉移可再生能源技術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但是向中國轉移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風險程度還與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吸收能力”密切相關。所謂吸收能力是指“一個公司辨別新的、外來信息的價值,吸收并將其運用到商業目的的能力”。一般來說,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國轉移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風險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則風險越小。就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整體狀況而言,大多數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沒有發達的吸收能力,還不能有效地將從外國公司掌握的知識產權技術轉換成適銷的產品或服務。雖然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規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創造的經濟效益也非常可觀,但是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所采用的技術并不如一些發達國家那樣先進。這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國的知識產權創新密度較低,我國公司對發達國家精湛技術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時有效地將從發達國家相關渠道獲取的可再生能源技術轉化為適銷的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這些發達國家的每項可再生能源技術并不是孤立的,它們已經形成了發達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網,各項技術之間相互補充支持,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并不像終極消費品那樣簡單,產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來源的生成、傳輸、配發、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要求有一個復雜的過程,企業需要掌握一定的商業秘密,消費者更需要學習掌握使用該產品的相關知識。若缺乏自有互補技術的強大支持,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中國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將此部分技術完全融入到運營中。從反面來看,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減輕了技術轉移中的知識產權風險。
綜上所述,我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諸多努力,這些法律在實踐中也能夠有效實施,使得知識產權訴訟的結果具有可預測性,大大減輕了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中與法律相關的風險。而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過來也減輕了中國盜竊和反向制造外國可再生能源知識產權的風險。因此可以說,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風險因素已經在逐步減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術投資需要考慮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預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資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前景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與之伴隨的是對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強。我國已經逐漸意識到可再生能源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并通過各種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漸加大對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規劃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從2001年到2005年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中出現的一個問題,并要求“實施優惠的財政、稅收和投資政策以及強制的市場份額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消費,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十二五”規劃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點發展新一代核能,從太陽能熱能和光能熱能產生的電力、風力技術和設備,智能電網以及生物能”。其次,國務院的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也規定了各種可再生能源資源裝備的安裝資質。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也促進了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它授權可再生電力的網絡許可并且建立了電價補貼,以確保存在可再生電力的買方,鼓勵可再生能源工程的優惠貸款,對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稅收優惠,設立了研究、開發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基金。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國已經把發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國家經濟戰略的高度,對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業廣闊的發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業競價如前所述,我國的專家學者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障礙,重要原因是擁有可再生能源技術知識產權的外國公司控制著其技術的價格,以至于此價格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太高而難以支付。而筆者認為,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存在著充足的市場競爭,以致于完全壟斷價格是不可能的。根據ITA報道的數據,在中國,沒有一家外國公司壟斷任何一類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例如,在風能市場,在2008年,“存在著超過80家的風力渦輪機發電機廠商和200個以上的風力開發商”,中國公司占據了超過75%的市場,中國公司也控制著太陽能和水電市場。在那些知識產權價格仍然很高的行業,有學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術而不是知識產權溢價造成的。也有學者認為,即使存在著知識產權溢價,中國也已經能夠以比別人低的成本來利用某些種類的技術,通過有效利用這些技術,能夠促使相關知識產權價格降低。還有學者認為,阻礙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資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識產權溢價。總之,筆者認為,今后越來越發達的技術市場將會解決可再生能源產品價格高昂這一問題。
(三)中外企業合作模式從長遠來看,外國公司如與中國企業伙伴分享或共同開展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知識產權能夠獲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外國公司不應為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侵權而故意不與中國公司交易。對知識產權轉移障礙的爭論是建立在知識產權完全來源于外國公司或完全轉移到中國公司這一假定之上的,但是實際情況更為復雜,即存在著中外企業相互合作的關系。可再生能源行業要求有一個專業的、相互依賴的技術復合體和一個存在價值關系的企業環境,外國公司如果能夠與中國伙伴分享或共同開發知識產權就能夠創造價值關系,使合作雙方都沒有侵害知識產權的動機。中國公司可以幫助外國公司達到當地成分要求,促進雙方的合作發展,達到共贏。筆者將此種合作關系當做一種收益因素。合作關系不僅能夠創造有利可圖的商業模型,而且降低了中國企業盜用外國合作伙伴知識產權的可能性。這是因為,在合伙關系中,彼此之間的信任和信賴是合作共贏的關鍵,中國公司能夠認識到盜用合作伙伴的知識產權能夠危及這一關系,從而不利于自身的發展,這就降低了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此外,正如前文討論的那樣,許多中國公司還沒有將剽竊的知識產權直接轉換為適銷產品和服務的吸收能力,他們必須依賴外國合伙方提供補充的技術。因此可以說,中國和外國企業在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合作既能夠使外國企業獲得高額利潤,又可降低其知識產權受侵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