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4 1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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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強化領導責任制,切實為經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證
社區黨工委、居委會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領導,落實人員,保障經費,切實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平安創建工作。每季度定期召開黨政及綜治委會議,研究綜治及平安建設有關工作,與基層綜治責任單位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
二、深入開展“平安社區”創建活動
1、對轄區校園、幼兒園及周邊開展“護校安園”整治活動
為維護學校及周邊環境的良好秩序,有效排除校園及周邊各種安全隱患,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環境。**社區在轄區范圍內開展校園、幼兒園周邊“護校安園”排查整治活動:一是社區發動退休黨員、職工、學生家長、治安志愿者成立小組,集中整治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二是督促學校和幼兒園配備視頻監控裝備和報警設施,落實技防。進一步加強物防設施的建設,確保校門、校窗的安裝符合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學校周邊秩序管理力度。社區綜治辦配合執法中隊、文明辦,配合社區民警在學校園周邊進行巡邏。四是進一步強化高危人員的管控,降低安全風險。
2、加強巡邏控制案件
為保證**轄區有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有效地控制案件。社區每季度對轄區的周邊進行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同時對于轄區的案件,進行周公示。通報轄區發案情況,針對案件開展巡邏防范活動,同時做好案件回訪,治安預報及時更新,不斷向居民報告轄區治安狀況,提示防范措施。
社區綜治委嚴抓治安巡邏防范活動,安排好與派出所民警的巡邏計劃,社區分管領導周小紅副書記每周一與民警帶領社區治安和巡邏人員對轄區的重點地段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現場解決。同時周小紅副書記不定期的在晚上帶領綜治辦工作人員對社區治安員巡邏情況進行檢查,打消某些巡邏人員的僥幸逃避心理,使其認真巡邏。
截止6月30日,轄區共發生可防性刑事案件34起,同期相比下降4%。
3、開展打擊傳銷活動
**社區按照區打傳辦的指示精神,在轄區內開展“春季戰役”行動。成立“春季戰役”打擊傳銷活動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統一協調、指揮專項整治工作,及時收集傳銷活動的相關信息,確保打擊傳銷活動順利進行。要求社區對流動人口和出租私房加大摸排力度。在轄區內廣泛宣傳動員,要求各網格人員在生活小區每棟樓棟張貼一封信,利用櫥窗、小喇叭、宣傳標語等形式,加大群眾對“拉人頭式”和“資本運作”式傳銷的認知度,綜治辦工作人員全天深入社區巡查,對社區上報的出租私房進行抽檢,查看流動人員就業、生活情況,形成全覆蓋監管網絡。
通過摸排,未發現轄區內有傳銷窩點,未發現大規模集中集會。此次宣傳活動中,在紅陽飲食群設立宣傳站,懸掛橫幅和展板,向居民發放宣傳資料320多份,張貼標語30余張,達到深厚的宣傳氛圍。
4、杜絕,利國利民
3月20日在**小花園開展“**春風行動”禁毒宣傳,4月17日在**小學禁毒宣傳教育,6月23日上午在**小花園開展“6.26”禁毒宣傳日宣傳活動,6月23日晚上在**小花園放映禁毒影片《湄公河行動》。**社區禁毒宣傳工作切實增強了社區居民對禁毒活動的認知度,擴大禁毒宣傳的覆蓋面,增強了群眾的禁毒意識。禁毒工作還結合綜治宣傳月活動,在社區內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幾十條,向居民發放《新型危害》的宣傳單,從源泉頭上堵住精、麻的流入渠道。切實做到超前預防,增強他們“識毒、明毒、拒毒”的能力。
三、加強人民調解職能作用,確保轄區社會穩定
為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各聯工委組建了信息員和義務調解員隊伍,圍繞社區矛盾糾紛的特點進行定期排查,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及“二代表一委員”的作用,對排查出的問題進行疏理分類和公解,做到責任明確到位、穩定措施到位、解決問題到位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截止6月30日,上半年轄區共發生民事糾紛13起,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達100%,無一起因調解不力而發生“民轉刑”案件,無因調解不及時導致群眾械斗和非正常死亡。
四、做好維穩工作,為轄區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1、做好企業干部包保工作
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點,今年上半年,社區黨工委多次召開維穩會議,對轄區現有的39名企業干部實行細化管理,實行社區領導班子包保到人,社區黨工委書記與重點人員方榮浩行談話,安排臨時工作,消除上訪的念頭。
2、做好特定時期的維穩工作
為在特定時期做好穩定工作,全面完成維穩工作任務。在全國、省“兩會”期間發,社區黨工委書記何玲玲對“兩會”期間的穩定進行部署,一是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我轄區當前隱患和不穩定因素,并做好重點人員的穩控工作,明確包保責任人;二是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制;三是加強確保信息,充分發揮信息員作用;四是對重點案件和實施監控。要求各部門密切配合,確保全國、省“兩會”期間無進京、赴省上訪事件發生。
3、開展加強源頭治理、打擊反邪宣傳活動
為了打擊“”、“全能神”等組織,綜治站加大對各種的宣傳,發動治安員在居民樓道口及小街小巷發放宣傳單和噴刷宣傳標語,讓居民對有所了解,增強居民的防范意識。
五、加強社區服刑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1、人民調解工作
今年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去年我鎮21個村建立的村級司法綜合工作站的基礎上,利用村級司法接待室和周四黨政領導接待日的制度,做到“有訪必接、有問必答”,形成了經常化和制度化的排查預警機制。并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點時段之前對我鎮的矛盾糾紛進行調查排摸,制定防范預案,保證了其間的社會穩定。
同時充分發揮鎮“司法綜合服務窗口”作為第一線職能窗口在穩定工作中的作用,為群眾的申請調解和法律咨詢提供便利,今年鎮司法所直接受理法律咨詢98起。充分發揮了基層人民調解,尤其是村居委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和司法所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將盡可能多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始發階段。對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矛盾糾紛,引導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積極予以法律幫助,今年辦理法律援助16件。
截至11月,我鎮司法所直接受理解決人民調解案件35起,制作協議書18份,協助村調解委員會處理糾紛27起,各村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各類糾紛案件195起,制作人民調解書163份。司法所與鎮各職能部門、村調委會通力協作,確保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遏制去京、去滬上訪和去縣集訪,確保*社會政治的和諧穩定。
二、安置幫教工作
今年我鎮的安置幫教工作,在全鎮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小組的工作機構的基礎上,經過2009年的村委改選,我鎮進一步充實了村級安置幫教小組的人員,依靠各村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幫教志愿者隊伍,對刑滿釋放人員開展幫教工作,教育他們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此外,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刑滿釋放人員,司法所積極為他們聯絡各方,為他們幫困解難。今年年內已為4名刑釋解教人員協調解決了建房、申請低保或臨時補助等困難。
通過將每月司法局下發的名單和與各村村委了解的情況相結合,切實掌握我鎮刑滿釋放人員的實際數量和他們的生活狀況,認真地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信息庫的建設。截至11月,我鎮五年內刑釋解教人員100人,其中2009年回歸的社會的服刑人員23人。依據市司法局針對八類對象列為重點對象的要求,建立了重點幫教對象的一人一檔,同派出所、村委、社工一起開展重點幫教工作。今年8月,司法所與禁毒辦、社工一同前往*市第三勞教所,接回一名涉毒勞教人員,并為他做了尿檢,結果為陰性。表明對象已基本擺脫了。
年內司法所聯合我鎮兩所中學、鎮政府相關部門、村委會、派出所,積極開展特殊對象未成年子女關愛行動。針對我鎮兩位特殊對象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依照年初所制定的實施方案計劃,在年內展開了一系列的幫扶關愛活動。一名關愛對象是20*年矯正期滿的緩刑對象的女兒,去年被列為關愛對象,司法所和社工站與她的父親一直保持聯系,并在每季度定期進行走訪,了解她的學習、生活近況。在9月新學期開學之時,司法所的干部對她家進行的走訪時,贈送了她一套學習用品,鼓勵她好好學習。另一名關愛對象的父親現在監禁于*市第三勞教所,家中沒有人能承擔起監護職責。2009年3月,由縣安幫辦、縣青保辦,鎮司法所召集召開協調會議,鎮民政辦、鎮青保辦、東安村村委會、*中學等單位參加。會上商議決定為對象指定臨時監護人,為她解決生活來源。4月12日和6月20日,鎮司法所和婦聯兩次共同前往該對象家中進行探望,贈送她一套學習用品及200元的慰問金。9月,司法所與*市第三勞教所取得聯系,咨詢為該對象在勞教的父親辦理所外執行勞教的手續。10月16日,縣安幫辦、鎮司法所與東安村委的干部一起,對該對象的父親開展了“進大墻幫教”的活動。
三、社區矯正工作
今年我鎮的社區矯正工作,在20*年社區矯正目標管理考核要求的基礎上,依據市、縣司法局要求,嚴格落實矯正措施,規范工作制度,做好社區矯正的基礎性、規范性工作,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2009年我鎮新進入社區矯正18人,期滿結束矯正9人。目前在冊服刑人員27人。其中緩刑19人,假釋5人,剝奪政治權利3人。鎮司法所同社工一起,按照監管規定對矯正對象分別建立檔案,做好個人基本情況、日常管理、思想狀況等方面的臺帳記錄。嚴格依照規定程序進行開始宣告、教育學習、公益勞動等各方面的管理。除每月對每一名對象進行一次個別訪談外,至2009年11月初,共組織了6次社區服刑人員的集中教育,其中進行了兩次專門的心理健康輔導。此外司法所積極為社區矯正人員幫困解難,2009年中,司法所為其中為1人辦理了勞動手冊,為其中4人申請辦理低保,為2人提供臨時補助。
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法律宣傳工作方面,我鎮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重點抓好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企業管理人員、農村基層干部和社區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廣泛開展法律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等活動,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所同我鎮各行政村和居委會合作,在各村辦公處和草棚鎮解放新街設立了法制宣傳欄,張貼法律宣傳掛圖和法制宣傳橫幅。
2009年,司法所組織參與公務員學法活動5期,開展送法下鄉活動26次,制作專題廣播宣傳材料44期,播放法制文藝電影1期,設置法律宣傳專欄13期,組織參與法律知識講座11期,參與鎮黨委組織法制宣傳早市活動2期,散發各類法制宣傳資料17628份。
*年12月1日至12月7日的*市第20屆憲法宣傳周期間,為加強對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制宣傳氛圍,*鎮司法所開展了一系列的普法宣傳、法制教育活動。
12月1日上午,*鎮在草棚鎮舉行大型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十余個單位部門共同為社區居民排憂解難。在人流量大、周圍居民多、人員相對集中的草棚鎮上,宣傳內容包括《婚姻法》、《收養法》、《勞動合同法》、《促進就業政策匯編》、《禁毒法》以及反等法律法規,共出動宣傳人員20余人,制作標語4條,展板16塊,黑板報2塊,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群眾咨詢300余人次。在12月3日和5日,分別在*中學、海橋中學進行了“法制輔導員進校園”的講座活動。
[關鍵詞]社會效益債券;社會服務;社會組織;社會投資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5-0054-07
近年來,跨政府、市場和社會部門的合作與協調,越來越被認為是解決當今社會面臨的最緊迫社會問題的出路所在。在這樣的背景下,社會效益債券( SocialImpact Bonds,SIBs)作為一種跨部門協作的產品化的社會籌資機制受到全球廣泛關注。自2010年在英國率先從思想走向實踐以來,SIBs迅速擴展到全球多個國家,成為社會創新和社會投資的熱點領域。英美等國家以SIBs推動社會創新的實踐,為我國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服務型政府、促進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業發展提供了寶貴經驗。
一、社會效益債券:一種跨部門合作的社會籌資機制
(一)社會效益債券思想的誕生和實踐
1.什么是社會效益債券
社會效益債券(SIBs,在美國多稱之為Pay for Suc-cess Bonds,即效果付費債券)是一種政府與社會籌資機構、社會服務提供者和私營部門的投資者相互合作的社會項目籌資模式,旨在促進社會項目籌資,提升社會服務的有效性。
SIBs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目標,由與政府簽約的社會籌資機構(SIBs Delivery Agency/SIBs Contractor/ln-termediary)發行債券,由私營部門的機構或個人投資者認購。該債券募集的資金投向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等社會服務提供者,由其在合同期內針對政府約定的社會問題提供一系列社會服務;政府最終依合同約定的社會效果達成情況來支付債券的投資回報。21其運行機制,參見圖1。
2.SIBs思想的誕生
SIBs的思想和實踐,最早都誕生于英國。英國也是近年來全球社會投資和社會創新最為活躍的國家之一。SIBs是英國政府部門和社會部門密切合作的產物。
2007年,當時服務于英國阿育王組織(Ashoka)的亞瑟?伍德(Arthur Wood)基于“或有收益債券(Contin-gent Revenue Bond)”的實踐,最早提出了SIBs的思想;埃德蒙?科廷(Edmond Curtin)律師撰寫了SIBs的最初合約條款,青年基金會(the Young Foundation)首席執行官杰夫?姆根(Geoff Mulgan)建議,將這種融資模式稱之為“社會效益債券”;此外,英國首相社會行動顧問委員會(the Prime Minister's Council on Social Action, Co-SA)的戴維?羅賓遜(David Robinson)和彼得?惠勒(Peter Wheeler)以及新慈善資本(New Philanthropy Cap-ital)的馬丁?布魯克斯(Martin Brookes)等諸多人士都參與其中,共同推動了SIBs這一創新的社會項目籌資模式的誕生。
3.彼得格勒鎮短期服刑者干預服務債券:全球第一個SIBs實踐
2010年9月,英國“社會金融”(Social Finance,SF)啟動了全球首個SIBs試點項目,將SIBs的思想成功轉化為實踐。該項目旨在通過非營利組織提供的綜合性干預服務,降低英國劍橋郡彼得格勒鎮(HMP Pe-terborough)監獄刑期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員出獄后的再犯罪率。此前,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支持,這類服刑人員出獄一年內重新犯罪的比例高達60%,造成了巨大的財政負擔和社會成本。SF是一家2007年成立于倫敦的非營利組織,致力于連接投資與非營利部門,為社會項目快速持續地籌集所需資金。CoSA成員羅賓遜和惠勒都是SF的理事會成員。
基于這一“債券”,SF成功地從洛克菲勒基金會(Rockefeller Foundation)、巴羅?吉百利慈善信托基金(Barrow Cadbury Charitable, Trust,BCCT)等17家投資機構募集了約500萬英鎊,項目合同期為六年。基于該款項,SF組織建構了一系列針對服刑人員及其家屬的干預服務措施(稱之為One*Service),幫助服刑人員回歸社會,降低再次犯罪水平。對于具體社會干預服務,則由簽約的圣伊萊斯信托(St. Giles Trust)等非營利組織來負責提供。由戴維?羅賓遜牽頭的顧問團隊指導和監督項目的運行。
按照合同約定,如在合同期內項目的目標群體(3000名彼得格勒監獄的男性短期服刑人員)的再犯罪率與對照組相比降低7.5%或以上,投資者則可依降低的比例最高可獲得年息13%的投資回報。這些投資回報,最終將由英國司法部和大福利彩票基金(Big LotteryFund)來支付。
作為一種創新的社會項目籌資實踐,彼得格勒鎮短期服刑者干預SIB是SF、英國司法部、非政府的投資者、大福利彩票基金、社會服務提供機構、彼得格勒鎮監獄以及評估機構等多元主體在協商基礎上建立的復雜合約體系。在這一合約安排下,日標群體(短期服刑人員)是直接受益者,他們得到了多個專業服務組織提供的契合其多元需求的綜合性社會服務,支持他們更好地回歸社會。政府則將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的社會服務的投資風險以及管理社會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轉移給發行機構SF和非政府的投資者,根據合約,只有滿足績效標準,政府才需支付本金和額外投資回報:而非政府的投資機構(本項目中主要是慈善基金會)則獲得了一個平衡社會使命和財務收益的產品化的投資項目。需要強調的是,信任在這個結構中的作用、蘭德公司歐洲分部(RAND Europe)的訪談表明,對于發行機構SF及其委任的專業服務機構的信任,是這些非政府的投資者愿意投資該SIB項目的重要原因4;這凸濕了SIBs發行機構專業聲譽的重要性。由此可見,這個結構的巧妙之處是,它既降低了政府公共財政的風險,又支持了財力薄弱的社會服務機構。具體而言,一方面,按效果付費極大地降低了政府因社會服務項日失敗而導致的財政損失風險,另一方面,盡管SIBs整體上是一個按效果付費項目,但對于社會服務提供機構而言,它們在提供服務時,已經從SF獲得了從非政府的投資者處籌集的資金作為工作資金,無須為該項目墊付資金;這一點對于資本實力有限的社會服務機構至關重要。參與主體的多元,要求有一種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使各方竭誠努力,并把失敗的風險降到最低一這里,參與全球第一個SIBs項目的服務機構,都具有非常出色的過往服務績效記錄,項目失敗可能帶來的聲望損失,促使其依然會努力做好服務;而SF作為項目實際的組織者,贏得聲譽也是重要的驅動因素。可以看出,彼得格勒鎮SIB對于政府、發行機構SF、私營投資者以及社會服務組織都形成了較為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以求多方共贏。這是這一結構最值得稱道之處j
4.SIBs在全球的擴散
SF在彼得格勒鎮推動的SIBs實踐,很快吸引了各國政策制定者和社會創新人士的關注。據英國SF統計,截至2014年8月,全球共7個國家先后啟動了25個SIBs項目(見表1),募集資金總額超過l億美元;其中,美國紐約州和馬薩諸塞州的服刑人員回歸社會項目是截至目前兩個規模最大的項目,籌資額分別達到l,350萬美元和l,800萬美元。此外,世界范圍內已提出了超過100個SIBs項目建議書,為下一步發展做好了項目儲備。
(二)社會效益債券的潛在價值及其批評
近年來,吸引私營投資者以公私合伙制投資于公共基礎設施在全球范圍已變得越來越普遍;而SIBs這種新的投資產品的誕生,則進一步拓展了私營部門對公共領域的投資范圍――從有形的基礎設施項目,到無形的社會服務領域。SIBs綜合考慮了政府、專業社會籌資機構、投資者和社會服務提供者的利益,從籌資人手,實現了各方資源優勢的整合,促進了多方參與,最終形成了解決社會問題的合力。
1.促進對社會問題的上游干預
SIBs至少可部分實現社會項目風險從政府向私營部門投資者的轉移,從而促進對社會問題的上游干預( Upstream Prevention),避免當危機發生時政府才介入所造成的巨額財政和社會成本。盡管對社會問題進行上游干預比后期補救的成本低得多的觀點已逐漸被政策制定者所接受,但政府通常還是選擇在社會問題出現之后才進行補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這些早期社會干預項目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在預算約束下往往難以提上政府議程;而提供社會服務的NGO大多數并不具備資金實力與政府簽訂基于績效的合約,并承擔上游干預項目的前期墊款和失敗風險。而SIBs模式引入了私營部門資本來為提供社會服務的NPO提供資金,只有當約定的社會產出實現時,政府才需依合同約定付款。這種結構設計降低了政府決策時面臨的財政風險,有望推動政府對早期社會干預項目的投資,擴大對社會問題的上游干預。
2.實現更為綜合有效的社會服務提供
SIBs發行機構作為項目統籌者,可基于目標導向、整合非營利組織和社區等力量,為目標群體提供更為綜合、有效的社會服務,這比單一社會服務組織提供的服務能更好地滿足需求。以SF為例,為降低短期服刑人員的再犯罪率,其建構的The One * Service體系,啟動之初即與圣伊萊斯信托、奧米斯頓兒童和家庭信托(Ormiston Children and Family Trust)、基督教青年會(YMCA)和Sova四家機構簽約,分別為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從監獄到社區等不同階段的社會服務”;而后,SF又依項目運行需要,增加了數家新的服務機構。The One*Service的綜合干預服務取得了顯著效果――英國司法部2013年6月以來的再次犯罪季度統計數據顯示,彼得格勒鎮監獄釋放的服刑人員再次犯罪次數在試點期間下降了11%,而同期英國全國同類服刑人員再次犯罪次數上升了10%。
3.推動社會服務和社會組織發展
SIBs在資本市場和社會組織之間搭建起橋梁,在為私營部門投資者提供了兼顧財務收益和社會價值的新投資產品的同時,有效地緩解非營利組織在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普遍面臨的資金瓶頸,從而促進社會服務和非營利組織發展。一直以來,慈善捐贈是非營利組織重要的資金來源,但每年全球慈善捐贈和政府救助預算的總體規模僅在十億美金量級,而要應對諸如氣候變化、飲用水缺乏、教育和衛生等社會問題,則需要萬億美元量級的投入,因此,僅靠慈善和政府救助遠遠不能滿足要求;而另一方面,全球金融市場2011年的規模已達到212萬億美元。引因此,即使引入百萬億美元規模的私營資本中的一小部分,都可極大地緩解社會項目資金不足問題。從全球來看,兼顧財務收益和社會效益的社會投資者,包括高凈值財富個人和家庭,以及機構投資者正在興起。SIBs提供了一個私營投資者可以規模化投資于社會項目的金融產品。規模化、可持續的私營資本的引入,使非營利組織能更好地專注于服務遞送和創新,而不是將時間花在籌資上。這有助于非營利組織和社會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需要指出的是,SIBs作為一種跨部門、創新的社會項目融資模式,從全球范圍來看尚處于起步階段。如何將其潛在的價值真正轉化為現實,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反思和優化;而社會問題上游干預項目效益的長期性和外溢性,更增加了對SIBs的成本效益評估的挑戰。馬里蘭大學的凱爾?麥凱(Kyle A.McKay)即基于對服刑者干預項目的直接成本效益測算對SIBs的價值提出了挑戰。他提出,SIBs模式對于政府部門來說,總體上是昂貴而又具有風險的:復雜的合約設計和缺乏有效的次級市場,使項目風險從政府到私人投資者的轉移是有限的;干預項目本身難以在短期內實現收支平衡,復雜的項目設計和評估則進一步增加了政府的預算負擔;而對于作為政府按效果付費基礎的效益評估的可靠性和價值,本身也要打個問號。盡管麥凱的評估方法尚待商榷,但其研究的確指出了SIB實踐過程中須關注的核心問題。
二、社會效益債券發展的國際經驗
(一)SIBs適用的社會領域:理論與實踐
1.SIBs要滿足的基本準則
作為一種創新的社會項目籌資方式,SIBs并不是放之四海皆準的“萬金油”。基于其結構性特點,SIB能發揮作用的社會項目,要滿足一些基本的準則:(1)具有足夠高的凈收益水平,從而能滿足私營部門投資者對投資凈收益的要求;(2)具有可度量的效果,且產出與該項目的綜合干預措施密切相關;(3)項目啟動前能清晰地定義干預人群,從而有效避免干預項目出現撇脂(Cream-Skimming)行為,確保針對整個目標人群提供綜合服務;(4)效益評估必須是可信的,這需要基于隨機實驗或準實驗的評估技術;(5)如項目失敗,須不至于對目標人群產生過高危害。當然,一個追求績效而又信守合約的政府、具有公信力的SIBs發行機構和獨立評估機構,以及發育良好的社會服務組織,對于SIBs項目的成功也是極為重要的。
2.SIBs試點項目分布
具體到當前的實踐,全球已啟動的25個社會項目主要集中于以下四個社會問題領域。(1)公共安全和累犯問題,繼英國之后,美國啟動了多個這一領域的SIBs項目;(2)長期露宿街頭的無家可歸者問題,英美兩國均已啟動;(3)“無業青少年”(NEETS,Not in Edu-(ation,Employment or Train)失業問題,這是目前SIBs項目啟動最多的領域;(4)兒童福利問題,正呈現出向老年人、衛生和減貧等領域擴展的趨勢。
(二)推動SIBs發展的政策措施
如前面所論及,SIBs這種跨部門的社會項目籌資機制的創新,是一個政府、社會和市場密切合作的結果。在發展SIBs過程中,政府、SIBs發行機構、私營投資者、社會服務提供者和干預對象等關鍵主體,共同構成了SIBs的生態系統。政府在整個生態系統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從英國和美國這兩個引領全球SIBs發展的國家的經驗來看,可以說,沒有政府部門的廣泛支持,就沒有SIBs的誕生和成長。在宏觀上,英國政府將其在社會投資發展中的角色定位為市場管家(MarketSteward),凸顯最佳實踐、識別發展障礙,采取行動促進更廣泛的市場參與。具體而言,英美兩國政府對SIBs發展的支持主要包括財政、知識和配套政策三個方面。
1.財政撥款支持試點
2011年2月,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12財年預算中建議撥款1億美元用于全美SIBs類項目的試點;2014財年為此撥備了3億美元的預算;英國內閣辦公室(UK Cabinet Office)和大彩票基金2014年將撥款6千萬英鎊支持SIBs相關領域發展,設立2千萬英鎊的“效果籌資基金”(Outcomes Finance Fund),用于支持和推動公共部門開展SIBs項目。
2.開發知識與工具
早在2000年,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e)成立一個稱之為“社會投資特別工作小組”(The Social InvestmentTaskforce)的獨立機構,專門為決策者提供如何釋放私營資本的新資源來應對經濟衰退,以及如何運用企業家精神將追求財務回報和社會回報結合起來等方面的政策建議,其中很多政策最終都轉化為英國政府的政策。2012年,英國在內閣辦公室中設立了社會效益債券中心(The Centre for SIBs),這是一個專門為促進SIBs發展成立的多學科的專業團隊,旨在通過在線、會議和研討等方式增進政府部門對SIBs的理解,以更好為其發展提供支持;該機構還與諸多社會領域的研究機構合作,開發出諸如SIBs模板合同(template con-tract)和知識寶箱(knowledge box)等相關工具,從而降低SIBs項目開發的知識門檻和成本。
英國政府的“社會效果基金”支持的所有社會項目,都必須向其報告績效評估數據,為解決當下和未來SIBs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促進跨政府部門合作積累知識。為促進SIBs全球經驗的分享,2012年11月,英國內閣辦公室與牛津大學主辦了全球首次以SIBs為核心主題的社會投資國際研討會,來自10多個國家的70多位政策制定者、實踐者和專家參加了研討會;英國還利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輪值主席國的機會,主辦廠“八國集團社會效益投資論壇”,建立了社會效益投資特別工作小組(Social Impact Investment Taskforce,SI-IT),完成了一系列政策研究報告,進一步促進了包括SIBs在內的社會效益投資知識和經驗的分享。
3.實施配套政策
英國將SIBs發展置于公共服務轉型、促進社會投資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行動框架下來思考政策設計,力圖將公共服務開放、稅收激勵、環境營造、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融資與支持等戰略措施整合起來。
(1)推動社會投資銀行等專業機構發展。2007年,來自英國政府、金融和社會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共同創立了專業機構“社會金融”(SF);2010年,SF將SIBs從理論走向實踐,而后在英國SIBs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咨詢和組織者的角色;英國貿易投資署大力支持專業機構的海外拓展,SF的業務網絡已拓展至美國等國家。2012年4月,英國支持設立的世界首家社會投資銀行――大社會資本(Big Society Capital,BSC)是重要的政策舉措之一;BSC籌資6億英鎊,用于支持社會投資發展,其中包括了專門促進SIBs發展的“結果基金”(Results Fund);在定位上,BSC主要投資于社會投資機構而不是具體社會項目。
(2)簡化社會投資手續。啟動“挑戰文牘主義(Red Tape Challenge)”計劃,減少過于繁瑣的監管對社會投資的束縛。 2014年1月,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David Cameron)宣布,英國政府已超越了它提出的識別3,000個需改進或廢止的管理條例的目標,每年將會節約8.5億英鎊,其中截至當時已廢除或簡化了800項管理條例。
(3)以孵化器支持社會創業。2012年英國設立了投資與合約就緒基金(Investment and Contract Readiness Fund),規模為1千萬英鎊,為有潛力的初創社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與此同時,英國還設立了社會孵化器基金(Social Incubator Fund),規模為1千萬英鎊,支持社會孵化器發展,為創立小型社會企業、培育社會服務機構做好服務。這兩個基金相互配合,為社會創業服務。
(4)對社會投資實行稅收減免。在2014年財政法案中正式引入《社會投資稅收減免法案》(Soc.ial Invest-ment Tax Relief,SITR),對SIBs等社會投資給予所得稅減免、資本利得稅遞延和免征等稅收優惠,以增強社會領域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三、推動中國社會效益債券發展:意義與策略
(一)中國發展SIBs的意義
旺盛的社會服務需求和供給短缺之間的矛盾,是當前我國社會服務發展中面臨的基本矛盾。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進入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農業向工業社會,從鄉村熟人社會向城市陌生人社會,從封閉向開放的大轉型過程。在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快速改善的同時,各種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也逐漸顯性化。經過多年來的探索和實踐,通過上游干預來減少社會問題產生,避免社會矛盾擴大化,已逐漸成為理論界和政策實踐中的共識;剛性的社會管理,正轉向更加包容的社會治理。與此同時,伴隨著人類歷史上規模空前的城鎮化和老齡化進程,社會服務的需求將會空前強勁。擴大社會服務供給,促進服務均等化,已提上政府的議事日程。
在提供社會服務和對社會問題進行上游干預過程中,我國目前面臨著地方政府資金趨緊和社會組織發育不充分等挑戰。
首先,地方政府資金趨緊。地方政府擔負著提供社會服務的主要責任,但隨著經濟增長趨緩和房地產市場走低,地方政府收入增長也趨緩。同時,地方融資平臺債務規模巨大且將集中到期,使地方政府面臨巨大的還債壓力。在地方財政趨緊的背景下,提高社會服務資金的利用效率顯得尤為重要。
其次,作為社會服務主要提供力量的社會組織發育不充分,社會服務市場尚未真正形成。這嚴重影響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簡稱政府購買服務)這一政策工具作用的發揮。政府購買服務是20世紀80年代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在英美等國家興起的政策工具。其有效性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條件:(1)所購買之服務有較廠一的消費市場;(2)政府有購買意愿;(3)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4)服務能較為準確地評估。簡言之,就是要有一個相對成熟的社會服務市場。與英美國家相比,我國社會組織發育時間短,數量少,規模小,資源和社會服務能力不足。在這樣的背景下,以購買服務項目為主的政府購買服務難以通過社會組織間有效的競爭來提升資金利用效率;同時,只有少數有規模的社會組織才有幸獲得地方政府的服務購買合同,不利于培育和促進社會組織快速發展。
再次,項目失敗風險的挑戰。在政府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模式下,政府承擔了項目失敗的全部風險;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模式下,政府在法律上將部分風險傳遞給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但由于多數社會組織受資金實力所限實際承擔風險能力不高,政府事實上仍是重要的風險承擔者。為規避風險,政府購買服務多在成熟的社會服務領域,以服務數量而非社會效益為主要衡量標準,缺乏投資于具有一定風險的預防和早期干預服務的動力。而通過預防和早期干預減少社會問題產生,恰恰是降低社會成本的治本之道。
而SIB可以SF等社會籌資機構為金融中介,將政府、私營資本和社會服務組織連接起來,基于目標人群的需求來設計綜合性的社會服務方案。不同的社會組織,不論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專業服務能力,都有機會參與到綜合提供的某一環節,或提供某一具體服務。這樣就免除了一些地方政府在購買服務過程面臨的難以找到合適的服務提供組織的問題。鑒于此,中國目前需引入社會效益債券,這既是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擴大社會服務供給的需要,又有助于培養社會組織,促進社會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中國發展社會效益債券的策略建議
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要“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舉債采用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債,“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償還”。這一文件明確賦予了地方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債融資的權限,為SIBs發展提供了制度框架。但要將SIBs從可能變為現實,還需要政府更多支持措施。
1.重視知識積累,支持相關領域研究
從英美等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SIBs作為一種創新的社會項目籌資方式,是高度知識密集型的。從社會干預項目的選取,到績效指標的確定和合同起草,以及后期的績效評估,都需要以專業知識和經驗作為指導。世界上首個SJBs項目經過18個月的準備才正式推出,足見其對涉及多方的合約溝通技巧、金融知識和特定領域專業知識的高要求;政府支持專業機構來開發SIBs的合同模板、知識庫來降低業界開發SIBs項目的門檻和成本,也是英國政府推動SIBs發展的重要成功經驗,
政府應以財政或民政部門為依托,搭建SIBs研究平臺,整合相關研究力量,推動相關研究。重點是國外SIBs成功案例分析、程序和方法譯介,以及契合中國實際的知識庫開發等。此舉將會大大加速中國SIBs發展歷程,降低實踐風險。
2.支持地方試點,推動官產學研合作
SIBs項目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服務組織、效果評估等問題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應借鑒奧巴馬政府和卡梅倫政府的做法,中央政府出資,設立支持SIBs試點的專項資金。該資金主要用于地方試點項目的方案設計和項目執行的資金配套,以此鼓勵和支持地方政府積極開展SIBs項目試點。
要發揮試點項目在模式探索等方面的社會效益,促進試點過程中的官產學研合作,組建專業咨詢團隊為項目提供顧問服務的同時,及時將試點過程積累的經驗進行梳理和總結,納入到知識庫和工具箱中,為進一步擴大試點、規模化發展奠定基礎。在這方面,英國在彼得格勒鎮短期服刑者干預服務債券中建立專業顧問團隊和在我國在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過程中建立新農合專家組的經驗值得借鑒。
3.培育中介機構,促進SIBs市場發育
SIBs發行機構等中介組織在SIBs債券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專業水平直接影響到整個項目的成敗。例如,在彼得格勒鎮短期服刑者干預服務債券開發和運行過程中,SF處于連接政府、私營投資者和社會服務組織的樞紐地位,既是項目主要設計者,又是資金籌集者,既是綜合性干預服務的設計者,又是整個項目運行的協調者;SF整合了來自政府、金融和社會組織的優秀人才,形成了多元、專業的優秀團隊,滿足了SIBs項目各種復雜的能力要求。同時,只有培育出一定數量的中介機構,才有望形成競爭性的SIBs市場。具體到。中國,政府可以簡化SIBs創辦手續、提供啟動資金、減免稅收等方式對SIBs中介機構予以支持;建立SIBs中介機構較之傳統金融機構較低的準入門檻和更靈活的監管框架。
一、總體目標和工作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強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總體部署,堅持以降低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首要標準,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綜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對刑釋解教人員管控不力、安置就業不到位、重新違法犯罪率高等突出問題,有效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按照行政區劃,各鄉(鎮、場、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努力實現把刑釋解教人員違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標。
2、部門聯動原則。各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
3、社會參與原則。動員全社會力量,從政治、思想、心理、就業、生活等方面,關心刑釋解教人員,熱心幫助刑釋解教人員融入社會。
4、預防為主原則。落實安置幫教措施,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生活困難,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創業,引導刑釋解教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完善工作運行機制,促進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規范化。
6、維護權益原則。尊重刑釋解教人員獲得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消除就業歧視。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
二、完善工作機制
1、源頭預防機制。看守所要切實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創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促進服刑在教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組建專業化、高素質的心理咨詢隊伍,積極開展心理測試、心理咨詢、心理疏導、心理矯正,消除服刑在教人員心理疾患。
2、信息互通機制。建立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數據庫,對刑釋解教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縣公安機關每月應將刑釋解教人員信息,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分別將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失業登記、公益崗位安置就業和社會救助、從事個體經營扶助等情況,反饋縣安置幫教辦。安置幫教部門應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縣刑釋解教人員信息,基層司法所應做好交接、安置、幫教各項工作;協助公安機關落實對回歸社會有再犯罪高風險人員的管控措施;協助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協助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安排公益崗位就業和社會救助;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扶助。
3、人員交接機制。安置幫教部門接到刑釋解教人員即將出監所的信息后,應及時通知其親屬將刑釋解教人員接回;對無親屬的刑釋解教人員,由鄉鎮、村(居)委會或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接回。負責接回的親屬或工作人員應帶刑釋解教人員到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對其中可能危害社會的高風險人員,由看守所將其送回戶籍地或居住地,并與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完成公文、人員交接工作,逐人落實后續管理措施。對應當列為重點人員管理的刑釋解教人員,派出所應按規定將其列為重點人員管理,并會同當地司法所落實管控措施。假釋、暫予監(所)外執行人員在監(所)外執行期間,派出所必須落實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人。對出監(所)后不到戶籍所在地報到、落戶或因住所搬遷造成人戶分離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會同安置幫教辦查清情況,摸清去向,減少漏管失控。
4、社會幫教機制。縣安置幫教辦要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團體、企業和社會志愿者,定期到看守所開展幫教活動,向罪犯、勞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文化圖書、醫療防疫、心理輔導、困難幫扶等服務,為即將刑釋解教的人員介紹就業政策、推薦就業等。基層安置幫教組織要與共青團、婦聯、村(居)委會共同建立幫教隊伍,發動黨員、干部和社會志愿者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結對幫扶,并針對每一個刑釋解教人員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落實幫教管理的具體措施,并落實責任人。縣司法局要摸清刑釋解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況,對生活、就學困難的,要協調民政、教育、財政等部門幫助解決困難,協調基層教育、婦聯、共青團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教育幫扶。對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批準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5、過渡安置機制。建立若干過渡性安置基地或經濟實體,工商、稅務、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刑釋解教人員,由其戶藉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安排到實體或基地予以過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綜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資、劃撥土地等辦法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訓為一體的專門接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基地,過渡性地解決“三無”刑釋解教人員安身、就業問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經濟實體,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6、社會保障機制。對生活困難、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刑釋解教人員家庭,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應當納入“五保”范圍。對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后失業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或恢復給付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滿、期滿時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期滿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判刑或者被送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期滿后,按判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重新就業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實現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當地政府要按規定同意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7、就業幫扶機制。縣司法局要及時掌握刑釋解教人員情況,每年初根據當年三個月內出監所的刑釋解教人員人數提出年度培訓計劃,縣財政局統籌按規定安排培訓補貼資金。刑釋解教人員處于失業狀態的,憑釋放證明或解除勞教證明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核定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登記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首次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且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可按實際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的人數,享受我省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年。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從事靈活就業,進行了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接受安置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央和我省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按照贛府文件要求,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8、動態管理機制。安置幫教部門要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專門檔案,定期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清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每半年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分析,有針對性改進安置幫教工作;加強對外出務工的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主動與外出務工刑釋解教人員暫住地的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共同做好穩控幫教工作;建立監所與地方安置幫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通報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
9、考核獎懲機制。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要制定工作計劃,量化目標任務,細化考核內容,落實工作責任,每年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進行考核評比,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推動工作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實行責任倒查,由縣綜治委給予限期整改、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處罰。
三、明確部門職責
縣綜治委要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進一步加大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力度,推動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形成黨政組織領導、地方部門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嚴格考核,兌現獎懲。對刑釋解教人員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危害社會治安惡性案件的鄉鎮、部門、單位,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并嚴肅查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司法局要建立和完善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臺帳,掌握轄區內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日期、銜接、重點人員管控、幫教、安置等工作情況,掌握和統計分析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組織基層幫教組織和社會熱心人士深入監獄、勞教所,開展面對面幫教工作。指導基層幫教組織建立幫教責任制,落實幫教責任人和幫教措施,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協調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學、就業、社會保障、救濟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縣公安局要加強對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員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勞動技能培訓,最大限度地把他們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辦理戶籍登記、制發身份證。對因故意違法犯罪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五年的,全部納入重點人口列管。對流動人口中的刑釋解教人員,要落實流出地與流入地“兩頭包、雙列管”制度;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傾向以及其他回歸社會高風險人員,要協調有關部門將管控責任落實到人;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要實行長期監管;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打擊。積極協助監所核實甄別服刑在教人員身份,及時向安置幫教部門反饋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信息。
縣人勞局要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就業。廣泛利用社會培訓資源,重點培訓、扶助“三無”人員就業。要將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參保登記和繳費等服務工作。
縣民政局要積極開發社區服務就業崗位,優先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對生活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救助,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發動社區群眾尤其是社區志愿者與刑釋解教人員結對幫扶。
縣財政局要將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設施配備、業務開支、重點人員銜接等經費,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縣工商局要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作用,鼓勵和支持刑釋解教人員投資興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減免政策,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縣地稅局要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促進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政策,做好納稅服務與稅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
縣人民銀行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促進就業的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給予相關的信貸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自主創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達到規定比例并有信貸需求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團縣委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與刑釋解教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結對幫扶,提供法制宣傳、心理咨詢、困難幫扶。整合資源,建立預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勵共青團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安排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見習。
縣婦聯要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作為“平安家庭”創建的重要內容,加大女性刑釋解教人員的普法、心理及勞動技能教育培訓。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家屬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生活困難。增強家庭成員懂法守法意識,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使更多家庭實現無、無暴力、無犯罪的“平安家庭”創建目標。
四、加強組織領導
1、提高認識。各部門、各單位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特殊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作為長期的戰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2、健全機構。成立“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民銀行、人勞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稅局、團縣委、婦聯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局承擔,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干部當聯絡員。各鄉(鎮、場、管委會)和企事業單位也必須成立幫教工作領導小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和車間班組還應成立針對具體人的幫教小組,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城鄉的三級工作網絡,為全縣安置幫教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
3、落實措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在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作為衡量安置幫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標準,精心組織實施,層層分解任務,加強檢查督促,發現解決問題,培育先進典型,總結鮮活經驗,推動工作落實。
4、協調配合。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既要積極主動做好職能范圍內的工作,又要密切配合其他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