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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題中之義新世紀以來,國務院先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新形勢下,提出,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稅務部門作為國家重要的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有效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部署要求,健全監督體系,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維護政府公信和群眾利益。
1.2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深入推進過程中,政府履行職責,無論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還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都必須依法進行。稅收是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部門履行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神圣使命,發揮稅收調控作用,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完善執法監督體系,促進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落實稅收政策、依法提供納稅服務、依法實施稅收管理。
1.3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有力保障發揮稅收籌集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職能作用的過程,就是科學制定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過程,也是健全監督體系、加強執法監督的全過程。只有依法科學開展稅收立法和制度建設,切實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才能為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只有不折不扣地監督執行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和納稅服務措施,才能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保證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財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2當前稅收執法監督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稅收執法監督機構體制不夠完善目前稅務系統縣級及以下基層單位未設立專門的執法監督機構,部分監督職能歸并政策法規部門,基層法制機構充當了執法監督“裁判員”和行政執法“運動員”雙重角色,既要全力開展執法監督,又要從事諸如減免稅調查審核、稅收綜合管理、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管理及報表總結等工作,往往使法制機構陷入職責交叉、角色錯位、疲于日常應付的尷尬境地。法制機構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既是執法考核追究的實施者,又是執法考核追究的對象。由于職責交叉和大量的事務性工作,耗費了法制機構開展執法監督這個核心工作的時間和精力,也使執法監督工作產生了雙重矛盾。
2.2稅收執法監督工作機制不盡合理
(1)缺乏稅務執法監督工作長效機制。實踐中,開展稅收執法督察是稅收執法監督的一種重要途徑和方式,而稅收執法督察客觀上難以做到實時常態進行,很容易造成對不規范執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2)缺乏稅收執法監督工作外部銜接機制。現在主要是開展內部執法監督,沒有很好地與來自外部權力機關、監督部門的工作銜接,忽視了外部監督作用的發揮。
(3)缺乏稅收執法監督工作問責機制。只有監督,而欠缺相配套的考核、獎懲措施,對監督發現的問題沒有嚴格和穩固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得監督效果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4)缺乏對監督人員的保護機制。執法監督是挑“自己人”的毛病,敢于監督、敢于問責的人往往容易得罪人,群眾評議會受影響,這就使監督人員有后顧之憂而不敢放手工作。
2.3稅收執法監督制度體系還需健全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等制度,還沒有涵蓋所有的執法及監督環節。同時,監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操作性還不強,監督內容的細化和量化還不夠等。最根本的是缺乏一個統領這些辦法的稅收執法監督制度規定,應當以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主體、原則、對象、方式、程序、問責及有關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并據此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辦法,從而提高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規范性。
2.4執法監督還未完全覆蓋全部執法行為和全過程在目前的稅收執法監督工作中,注重事后監督較多,而對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重視不夠。對具體行政行為和實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比較重視,而對抽象行政行為和程序性行政行為的監督則相對不足。強調對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監督,對稅務決策機關(主要是市級以上)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相對淡化。如部分稅務機關把執法監督工作定位于事后糾錯,側重于對稅收執法行為完成后的監督,以查出多少問題、查補多少稅款、追究多少過錯為執法監督工作成績的主要衡量標準,而對于事前防范做得如何、制度管權管得如何、信息化監控控制得如何、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流程是否嚴密等問題以及如何加以改進則關注不夠。
3構建和完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的思路和措施建議
構建和完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基本思路應以服務稅戶、服務基層、服務大局為出發點,以規范稅收執法、防控執法風險為目標,以依法監督、公平公正為原則,以稅收信息化為依托,完善監督體制,更新監督理念,優化監督機制,創新監督方式,用好監督成果,強化監督保障,努力構建和完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上級監督與本級監督、橫向監督與縱向監督相結合的“大監督”格局和體系。
3.1完善執法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組織體系明確稅收執法監督主體,建立健全專門的稅收執法監督機構。把監督機構對稅收執法的監督職能和其他職能嚴格區分開來,實行機構相對獨立。并充實高素質、專業化稅收執法監督人員,賦予機構獨立的稅收執法監督權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建議權,使監督行為更加專門化和專業化。為了使監督主體真正做到公正、高效監督,應采取措施切斷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的利益聯系,同時對監督主體的合法合規行為給予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在目前稅務機構設置格局下,建議稅務高層加強頂層設計,本著科學合理、精簡高效、減輕負擔、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指導意見,統籌整合和優化監督資源,在省、市稅務機關設置專門、獨立的綜合監督機構,實施綜合監督和專業監督,強化執法監督的獨立性、統籌性和客觀性。
3.2形成全程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體系
(1)把好入口關,強化事前預防。對抽象行政行為加強監督,強化源頭控制,確保執法依據合法,嚴格執行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會簽制度、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的備查備案制度和執法程序、執法文書的歸口管理制度。
(2)找準風險點,強化事中控制。對權力比較集中的執法環節進行適當權力分解,重在強化過程控制,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執法隨意性,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大額減免緩稅的集體審核等制度,嚴格遵守審批權限。運行和完善稅收執法預警防控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等,實行信息化控制、痕跡化管理,及時提醒和控制執法風險。
(3)注重實效性,強化事后檢查。突出執法監督日常化,大力開展稅收執法督察,隨時發現問題,隨時糾錯整改、問責問效。嚴格執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加強執法案卷評析,對執法監督結果進行定期通報、分析反饋。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行政法治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動,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從于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稅收法律關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就體現為稅收法定主義,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5]稅務機關在征稅活動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對納稅人征稅。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而言,行政法治原則會產生以下影響:
1.根據法律保留的原則,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有組織法上的依據。[6]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有權開展征收活動,其所有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而絕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否則即為越權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認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征稅。納稅人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也可以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開展稅收籌劃。雖然稅收籌劃行為會減少國家的稅收,但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以道德名義要求納稅人過多的承擔納稅義務。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納稅是一種法律行為,與道德無關。雖然稅收籌劃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不能因此判斷稅收籌劃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沒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稅收籌劃。
2.根據法律優先的原則,法律是國家意志依法最強烈的表現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國家意志依法優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達的國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優越于一切行政判斷,任何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法律對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以外作出對納稅人不利的行為,即使是最高稅務機關也無權作出類似的規定。納稅人只應根據稅法的明確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納稅義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納稅人不應承擔其他義務。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9]如果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制定專門的限制措施,而該措施和法律規定又是相沖突的,那么這種措施就是違法的,不能對納稅人產生約束力,納稅人只要采取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律沒有禁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3.國家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保護和法律救濟。對于征稅主體雙方來說,所處的地位與立場是截然不同的,納稅人從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著眼,必然采取各種措施,努力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也可能會利用現行稅法的漏洞。而征稅機關作為國家財政籌集部門,必然設法增加稅收收入,反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行為,這就產生了一種矛盾。過去我們從國家分配論出發,傾向于保證稅務機關的征稅權力,而隨著稅收理念的轉變,人們逐步認識到保護私有財產的重要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雖然未明確載入我國法律,但在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這說明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款之外的任何款項,都是對納稅人私有財產的侵害。同理,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節約的稅款屬于納稅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9]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稅收籌劃發生糾紛,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作出行政處罰后,如果納稅人不服,認為稅務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有兩種救濟方式可供選擇:(1)納稅人認為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由上一級機關對行政處罰是否合法或者合理進行審查并且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納稅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且作出相應的裁判。如果納稅人先提起行政復議,而后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進行審查。
因此,只要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征稅活動,嚴格依法辦事,充分尊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權利,并且由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及時的救濟途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完全能夠建立起和諧穩定的稅收法律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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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圍繞工作大局,突出監督重點。今年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督察規則》頒布實施,結合區局要求我處及時安排本年度執法督查工作,6月初,為迎接區局執法督查檢查組,由法規處牽頭組織,征管處、稅政一處、稅政二處、計財處、信息處共同組成檢查組,對天山區地稅、縣局20__年5月至2013年4月的稅收執法情況開展自查工作。以區局執法督查內容為重點,由各業務處(室)分別制定《檢查項目表》,內容包括檢查路徑、檢查方法、抽查比例等。對查出的問題,當場進行反饋,并要求天山區地稅、縣局限期進行整改。此次的考核結果納入市局目標管理考核。
(二)接受區局督察內審組對我局稅收執法及相關工作進行檢查。作為被查單位我處積極配合督查工作,認真梳理督查結果,積極落實整改意見,及時出具反饋報告,為后期的整改工作打下基礎。使我局今后的稅收執法工作質量進一步提高。
(三)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擴大執法督察范圍。2013年1月,我處組織人員對全市各區(縣)局20__年至今,正在執行和已經終止的委托代征業務進行了摸底調查。對委托代征的范圍、稅種及計稅依據、代征期限、票證管理、手續費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進行了檢查規范,使執法督察觸角涉及到稅收工作的各個層面,為我局執法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打下基礎。
(四)認真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和優化稅務行政審批檢查工作。今年4月,對全局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和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檢查,市局系統沒有違規出臺各項制度的現象,但是仍存在審批時限過長,審批程序過多,增設審批項目的問題,通過檢查要求各單位都予以清理和整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納稅人,優化了納稅服務質量。
(五)認真完成稅收宣傳月和法制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1.配合市國稅局牽頭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聯合稅政一處、二處,第一分局、征管處在“亞心網”進行“局長話稅收”在線訪談節目,通過稅務干部與廣大網民直接交流,答疑解惑,解決納稅人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
2.認真整理歸納稅收政策熱點問題,通過案例的形式,運用納稅人通俗易懂方式在《晨報》、《晚報》、《經濟報》等媒體開辟專欄,進行稅收政策的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在報紙開辟專欄,對5起稅務違法案件進行實名制曝光,對稅務違法行為納稅人起到了震懾作用。增強了全社會依法納稅的責任感。
4.結合稅收宣傳月在全局系統開展第十個“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并按要求上報總結。
5.組織全系統干部1300余人參加公職人員學法考試,購買教材,輔導培訓,在工作繁忙的情況下,指派人員參加全市統一閉卷考試,進一步增強了全體干部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和民族團結的意識。
6.按照年初我處的培訓計劃,從市委黨校聘請教授對市局系統業務骨干進行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對依法行政、《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學習,并通過測試提高培訓質量。
(六)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完善業務類文件審核流程。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范圍“宜寬不宜窄”的原則,我處對各業務處(室)出臺的文件納入管理,各處(室)草擬的文件提請我處審核,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烏魯木齊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制發;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公文處理流程制發。有效防止不當“紅頭文件”出臺。
按區局要求完成《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實施后相關情況統計表及分析報告,為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打好基礎。
(七)稅收政策調研工作
1.3月中旬,烏魯木齊國際稅收研究會召開一屆六次常務理事會,總結了20__年度研究會工作,討論了2013年工作要點;宣讀了20__年度優秀稅收科(調)研論文表彰通報,為獲“優秀論文組織獎”的五個單位頒發了獎牌。同時安排部署了2013年度課題和研究方向。
2.今年,烏魯木齊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申報采取三個層次的形式,即:重點課題、專項性課題、群眾性課題相結合,重點課題和專項性課題注重深層次理論研究,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群眾性課題注重可操作性的探討,相輔相成,理論服務于實踐。今年研究會確定重點課題2個,專項性課題7個。
(八)上半年審理重大案件2起,涉稅金額1901多萬元。
(九)其他工作
1.制定并報送《烏魯木齊市地稅局法治機關創建活動實施意見》,不斷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各項制度。
2.上報市 人大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調研報告。
3.向市法制辦報送法制信息13篇,動態反應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4.為全面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總結上報《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六五”普法中期自查總結》,查遺補缺,認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按照市局統一安排,完成維穩工作任務,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全處人員按時到崗,無一人因個人私事影響工作,體現了很強的團隊意識。
二、存在的問題
1.與上級機關及相關處室的溝通、協調不夠,造成有些工作被動,今后要積極加強與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區局及市局各業務處(室)的協作、交流,增強工作主動性。
2.我處上半年人員變動較大,有兩人調區局工作,新增人員需要一個適應階段,工作中會出現銜接不暢的問題。
3.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積極與征管處配合,完成好下半年的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2.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同時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效率。
經市局研究決定,于今天召開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這次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全省依法治稅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前期我市地稅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深入貫徹《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意見》,圍繞全市地稅工作會議精神,明確今年法規工作主要任務,確保我市地稅依法治稅工作實現新跨越。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就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及政策法規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2011年依法治稅及政策法規工作的回顧
2011年,全市地稅系統深刻領會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地稅工作,勇于創新,大膽突破,在努力實現地稅“十一五”規劃良好開局和開創地稅和諧發展新局面的要求下,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逐步推進我市依法治稅工作。為進一步強化我局依法治稅能力與水平,完善法制工作相關制度,優化稅收執法內部管理結構,每項工作務求“高標準嚴要求”。在工作方法上堅持創新理念,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具體表現為充分發揮了法規部門的職能作用,法制工作機制與隊伍建設得到進一步完善,內部約束促進稅收規范執法成效明顯,政務公開工作屢獲好評,稅收調研工作成績顯著。
(一)把依法治稅作為地稅工作的靈魂,規范稅收執法。推進依法治稅,深化征改革強化科學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是地稅部門必須必須長期抓好的四方面工作,也是做好新時期地稅工作這篇大文章必須牢牢把握的主題。四方面的工作涵蓋了稅收工作的主要內容,且相互聯系,相互促進,辯證統一。依法治稅尤應放在首位,它是地稅工作的靈魂。正是基于這么一個指導思想和工作理念。全市地稅系統的稅收執法才更加規范,稅收政策的執行力和水平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具體表現在:一是依法治稅工作目標明確。一年來,市局把堅持依法治稅,提高收入質量,作為各級地稅機關的工作目標,要求各地嚴格執行“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持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嚴禁搞“水份”,嚴禁引稅、買稅、賣稅,嚴禁寅吃卯糧征收過頭稅,從而較好地解決了前些年個別地方出現的收入水份問題。一種“有法可依,有法心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氛圍日益濃厚,也為地稅事業的和諧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二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為納稅人創業提供陽光服務。市局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全局性規劃,制定下發了《市地方稅務局深化政務公開開展“陽光行動”實施方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化政務公開開展“陽光行動”的有關規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的通知》,通過推行和完善“一屏、一卡,兩網、兩工程,三欄、三紀要,四系統”的形式,不斷豐富了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政務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改進了工作作風、強化了廉政建設,打造了“陽光”地稅。全市政務“陽光行動”工作得到市委、市府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各兄弟單位的高度贊揚。三是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力度,樹立不依法減免也是收取過頭稅的理念,稅收減免效果明顯。據統計,全市地稅系統2011年共減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地方稅收1987萬元,其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收1931萬元、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減免稅收56萬元,減免稅務登記工本費5萬元,惠及下崗失業人員5400多人。四是政策法規部門自身建設不斷加強。市局法制機構于2009年設立以后,非常重視政策法規隊伍建設。法制干部通過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與基本路線,不斷提高自身政治理論水平;積極參與重點稅收調研課題研究,努力提高業務理論研究水平;進一步細化法制崗位職責并編入規范化管理體系,明顯提高了工作質量與效率。市局法規科在2011年機關目標管理考核中已位居前列。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省局為我市每個縣(市、區)局都招收了至少一名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專職專崗)。法制力量得到充實。目前,全系統法制機構在人員配備上基本完善,為下一步建設稅收法律人才庫打下良好基礎。法制力量得到空前加強,將對今后市地稅系統的依法治稅建設以及法制工作快速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二)強化制度建設,逐步夯實法制基礎。
全市地稅系統把完善重案審理工作機制為突破口,強化稅收法制制度建設。根據全市地稅系統重案審理比例與審理質量方面的不足,市局出臺了《全市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辦法》的出臺,有效地健全了全市重案審理機制。《辦法》分別針對市、縣案件稽查工作的客觀實際細化了重案審理的范圍與工作程序。《辦法》有三特點,1)是全面性。不僅將市、縣兩級審理范圍、標準全部細化列明,而且將審理的崗位職責、業務程序、文本體例全部作了規定。2)是可操作性強。《辦法》是根據我市地稅系統的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撰寫的,各相關單位、各相關崗位可以完全依據《辦法》開展重案審理工作,不用再去查閱其他規定。3)是有一定的創新。在市、縣兩級重案審理范圍及標準上做到既符合省局制定的規范化管理A類文本,又能結合實際,敢于創新,在使用作功能上敢于突破。
強化《稅收規范文件管理辦法》的落實工作,加大了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報備工作的推動力度。各縣(市、區)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執行力度明顯提高,尤其是在省局法規處的多次指導下,永豐縣地稅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與制定工作成績顯著,去年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在制定依據、說明及文件合法性上質量都很高。
(三)稅收調研工作成效顯著。今年在稅收調研工作方面,主要完善了一個機制,拓展了兩個平臺,實現了三個確保。一個機制,即在完善稅收科調研的管理辦法和考核辦法的基礎上,出臺了《市地稅系統稅收科調研獎勵辦法》、《市地稅系統稅收調研工作管理辦法》;兩個平臺,即在《地稅》第三版開辟專門的地稅調研園地及在《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開辟了地稅調研園地欄目,為全市地稅干部從事稅收調研及交流提供了載體;“三個確保”,是確保圓滿完成省局下達的稅收科調研任務、確保完成省局目標管理考評的工作目標、確保調研質量好于上年。
2011年,全市調研作品無論從數量還是質量上都取得巨大進步,全市地稅系統調研水平已邁上新臺階。2011年度共組織撰寫了省局重點調研課題論文30篇,發表調研文章176篇,其中國家級12篇,省級18篇。尤其是市局黨組書記、局長劉瓊同志百忙之中親自撰寫多篇論文,其中《堅持三個服務,服務三個》,在省局2011年度優秀稅收科(調)研文章評比中,榮獲一等獎(是市地稅局成立已來,首位獲得省局優秀論文評比一等獎的設區市局領導)。《我市旅行社行業納稅現狀分析及對策》在市政府《決策參考》上發表,并獲市府領導好評。基層調研人才熱情也很高漲,井岡山市地稅局譚欽同志,多年來始終堅持撰寫業務文章,并長期保持高水準,文章大多發表在國家級稅收專業報(刊)。
(四)執法監督力度加大,效果明顯。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局近兩年對執法行為的事后監督非常重視。根據總局及省局關于開展2011年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要求,市局及時布置了全市地稅系統執法檢查工作。并于8月7日至9月8日分別對安福、吉州、永豐、萬安、峽江五個單位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地方稅收執法狀況實施了重點檢查。9月30日對五家被檢查單位分別下達了《稅收執法檢查處理決定書》,限期整改。今年的檢查主要抓了四個方面:一是針對稅收法制工作、組織收入原則、稅收政策執行、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檢查內容,細化了36個小項為必檢內容。重點突出在近年來各縣(市、區)局2010年開展的幾項較大規模的稅收清理工作上,既可達到促進稅收征管工作,又可以為今后各種專項稅收清理總結經驗。主要檢查“房屋出租”、“私人建房”等專項稅收清理工作,是否按照總局與省局的有關要求執行政策,是否存在執法程序缺失,征稅主體混淆現象。二是檢查樣本的選擇方面。突出重點稅源稅款征收與稅務管理、稽查的檢查。著重檢查了房地產業、采礦業等。三是檢查的手段及方法上,嘗試利用征管信息系統查詢平臺實施檢查。既加深了對征管信息系統的深入了解與學習,又能發現在新征管模式下的稅收征管工作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四是在檢查結果反饋方面。將13個檢查指標進行橫向比較,以“百分制”方式進行評比。通過相互比較來量化被檢單位執法水平的高低。最后評分結果在《2011年全市地稅系統稅務執法檢查通報》上予以公布。由于目標明確,方法得當,評比新穎,而使我局2011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得到了省局肯定。省局領導在點評全省地稅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上,認為的工作具有創新性。一年來,各縣(市、區)局的執法檢查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縣地方稅務局開展的執法檢查較好地總結了當前稅收征管基礎上普遍存在的20個問題,同時還提出了改進建議。稅收執法監督力度的加大,有力地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安福縣地稅局能緊緊圍繞市局工作思路,高度重視稅收執法規范,強化征管力度,在監控重點稅源,挖掘新稅源,堵塞漏洞,創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成效,私人建房稅收管理取得突破;吉州區地稅局高度重視抓稅源管理工作,對重點稅源動態跟蹤管理效果明顯,對飲食業、美容美發業、保健足浴行業電腦定稅工作推動有力,工業園土地使用稅征收有成效;永豐縣地稅局圍繞規范執法,行政許可、執法責任崗責體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方面落實有力,在提高收入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效。萬安縣地稅局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征管基礎、基層建設等各項工作都取得明顯進步,尤其是對教育、醫療行業管理比較到位。峽江縣地稅局能主動培植稅源,著力抓好重點稅源,強化車輛稅收管理,注意加強干部業務素質培養。在稅收執法檢查中我們還發現了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一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報備還需加強;二是稅收征管工作還要抓深抓細,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三是要進一步抓好稅源管理;四是規范實施稅務稽查,既要程序合法,好要實體合法,應補則補,應罰則罰。
二、關于2012年的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任務
今年全省地稅依法治稅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深入貫徹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省局《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意見》,抓好“一項建設”(隊伍建設),把握“三個重點”(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推行執法責任制、開展稅收法律救濟),實現“兩個提高”(地稅具體和抽象行政行為水平),充分發揮政策法規部門職能作用,全面提升地稅依法治稅工作水平。
根據省局的總體思路和地稅的實際,2012年,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的具體目標:一是地稅干部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地稅相關法律考試通過率達到98%以上;二是地稅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執法水平穩步提升,執法準確率達到98%以上;三是通過創新方式和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監督體系,實現執法監督更加嚴密有力;四是在保持地稅收入持續增長的條件下,保證地稅收入質量不下降;五是通過稅法宣傳和行風建設,依法治稅環境繼續優化;六是通過全系統的共同努力,使地稅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全市位居前列。圍繞上述目標,我們必須著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抓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文件管理規范
一是分級全面清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2012年4月底前對我市地稅部門制定的未明示作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梳理我市地稅系統現有稅收規范性文件,按總局要求廢除或修改與稅法不合或有歧義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廢除稅法或上一級地稅機關已有明確規定的不需再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對經逐級審查后需保留規范性文件在市、縣兩級外網公示電子文檔并錄入內網條法庫,對經審查后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屬于市局的由原起草科室修改后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報局長辦公會通過后重新公示并由法規科上報備案,屬于縣局的由縣局修改后上報備案。
二是制定《市地稅系統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改相應規范化文本。全面統一規范我市地稅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各項管理,細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審核、備案、公示、清理、歸檔等管理。市、縣兩級地稅機關出臺的制度辦法,必須合法、適當、規范,嚴禁超越政策規定,擅自作出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規定。對于同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違規涉稅文件,應向該文件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并向上級地稅機關報告,不得作為決策的依據。未經法規部門審查或者會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臺。稅收規范性文件后,制定機關應當自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報送備案。市局負責對下級地稅機關上報備查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依法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的要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
(二)全面貫徹依法治稅思想,嚴格依法征管
1.堅持組織收入原則,確保收入質量不下降。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嚴禁搞“水分”,嚴禁引稅、買稅、賣稅,嚴禁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嚴格按收入預算級次入庫稅款,保證地稅收入質量。強化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意識,切實落實好下崗再就業等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2.切實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科學合理配置稅收管理員,縣(市、區)局稅收管理員數量占本單位人員總數60%以上。建立稅收管理員工作手冊,明確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合理分配工作任務,做到周有計劃、日有安排,出臺全市地稅系統巡查巡管制度及考核辦法,按季度對稅收管理員工作進行工作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和通報。積極運用稅收管理員工作管理軟件,運用軟件面達100%。
3.加強核定征收工作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行使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稅款核定中的隨意性現象,嚴格執行《省地方稅務局民主評稅管理辦法》規定的評稅規則、評稅方法,按照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張榜公布、上報審批、下達執行的程序和確定定稅指標、定稅參數、定稅系數、應納定稅額的步驟等工作要求,切實規范稅款核定工作。對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戶,要按照3%的比例進行檢查。嚴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圍,對個體、私營、股份制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堅決糾正目前稅款核定工作中的執法不嚴現象。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上報市局備案。
(三)加強依法決策,嚴格執行稅收政策:
1、加強涉稅審批事項管理,確保權限合法、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程序完備,不超時限。
2、加強減免稅管理,根據省局即將下發的減免稅規程,制定相應辦法,修改規范化文本,對重大減免稅審批、財產損失扣除、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等事項,按規定經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審定和上報。
3、建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調研機制,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完成省局和市局布置的政策調研工作。
4、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及時做好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
(四)強化執法監督力度,完善法律救濟工作:
1.參照征管科管質量查詢權限,調整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征管系統查詢全限,以加強事前及事中監督。
2.認真開展執法檢查,規范執法行為檢查。對執法行為的檢查,統一歸口政策法規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防止多頭檢查。市局將下發全年檢查方案,7月開展收入質量專項檢查,9月對4-5個縣(市)局2011年-2012年7月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日常執法檢查不再硬性規定2次以上。各地要按照市局要求,不斷規范檢查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方案、有檢查通知書、有工作底稿、有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有整改報告、有總結,有通報。要在創新檢查方式和提高檢查效果上下功夫。市局今年將對納稅人進行延伸檢查,檢查工作的開展及檢查發現的問題納入年度系統績效管理考核。加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對違法決策、違法征管、違法檢查等執法過錯行為,堅決落實責任追究,對確認的執法過錯視情節輕重由市、縣分別予以追究。
3.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手工考核,開展電子考核試點工作。根據規范化設置的執法崗位,全面修訂制定全市地稅系統執法責任制文本及考核方案,在全系統分責任單位推行執法責任制按季手工考核。選擇兩個縣市部分執法崗位,利用征管信息系統及其他電子信息進行電子考核試點。
4.強化對稽查案件的執法監督
(1)重案審理:嚴格按《市地稅系統重案審理辦法》要求開展重案審理工作,確保審理比例、審理程序和質量達到要求。審理重大案件不少于全年案件10%,標準達不到審理比例的(10%),必須下調標準。縣市下調標準報市局法規科備案,市局下調標準報省局法規處備案
(2)確定年度稽查案件復查方案,開展稽查案件復查工作。市稽查局負責對縣(市)地稅局稽查局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復查案件不低于被復查單位當年結案稽查案件的5%。
5.暢通行政救濟渠道,積極開展行政復議工作。鼓勵納稅人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化解行政爭議,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申請,及時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聽證、調查等制度,增強透明度。
(五)弘揚好的傳統,高質量完成稅收科調研任務
要求各縣(市、區)局繼續抓好稅收科調研工作,充分重視課題研究與組織撰寫工作,單位負責人要親自參與撰寫稅收調研文章,理論結合實際,積極展開有效調查研究。要注重培養調研人才,壯大調研隊伍,確保完成下達的調研任務,創新方式激勵調研人員,力爭寫出高質量文章,多出精品。
(六)加強政策法規隊伍建設,提高法制工作水平
1.健全縣局法制機構,充實縣局法制人員。縣級地稅局必須設立政策法規股或法制辦,與稅政股合署辦公,并明確一名政策法規股(法制辦)領導。新進法律專業人員必須在稅收法制崗工作,需下基層鍛煉的需先在法規部門報到,鍛煉期為1年。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二)建立一個法治、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1.稅收工作的基礎就是征管,它既是組織稅收收入、反映征納關系、傳遞宏觀調控意圖的重要途徑,也是形成內部秩序的基石。內部秩序只是對稅收工作結果的一種狀態展現,能否達到其既定目標,關鍵還是要通過稅收征管體系來實現。內部秩序與征管體系的關系滿足“黑箱理論”的原理,內部秩序最終體現為一種“輸出”,至于這種“輸出”是井然有序還是雜亂無章,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征管體系這個“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員制度施行以來,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強化,有力地推進了依法治稅工作,稅收征管的質量、效率、稅源控管力度得到進一步提升。然而,在稅收管理員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受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還存在分類不夠細化、管理幅度過大、缺乏獎優懲劣機制等問題。本文結合對吉林省國稅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執行的實證分析,就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構想和手段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稅收管理員是指稅務機關從事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的稅收行政執法人員。為推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對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自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起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以來,稅收管理員在稅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強化,“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現象得到有效緩解,稅收征管的質量、效率、稅源控管力度得到進一步提升。在稅收管理員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由于經營形式的多元化、稅源管理日趨復雜,以及受傳統管理理念、稅收管理員素質、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為更好地適應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筆者結合對吉林省國稅局2008年度稅收征管審計調查的有關情況,就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員日常事務性工作較為繁雜
在基層稅務部門,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戶籍管理、催報催繳、欠稅管理、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發票管理、金稅專票協查、稅控裝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內容,幾乎覆蓋了除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違章處罰、減免稅和稅務稽查以外的面向納稅人的所有涉稅事宜。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增加,使稅收管理員面臨較大的工作壓力,造成稅源管理的重點不突出,稅收管理員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充分調動,影響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國稅局為例,該局雖然制定了《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績效考核尚缺乏客觀的評價標準,基層稅務人員“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仍未得到根本轉變。
(二)結合稅源特點實施分類管理不夠深入
在稅源管理工作中,基層稅務部門的分類管理不夠細化,沒有很好地結合轄區納稅戶生產經營規模、性質、行業、經營特點、企業存續時間和納稅信用等級等要素以及不同行業和類別企業的特點,實施科學合理的分類管理,部分稅收管理員的經驗特長、專業特長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特別是對那些經營規模較大、會計核算復雜、利潤形成隱蔽以及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實施專業化、有針對性的重點管理做得還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過大,征稅成本過高
目前,在稅源管理一線執法的稅務人員較少,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必然導致管理幅度過大。如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的總納稅人有2800多戶,但稅收管理員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戶,若要管好,難度顯而易見。從征稅成本看,目前,我國的征稅成本幾乎是美國的l0倍。要實現精細化管理,則需要增加稅收管理員的數量,從而增加管理成本,而這顯然與國家實現征管目標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廢除,激勵機制尚未建立
稅收管理員擔負著對納稅企業進行日常的納稅管理、催報催繳、納稅輔導等多項職責,并且還要對所管理的事及管戶負全責。一方面,這種管理方式與專管員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沒有大的差別;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下,沒有設立相應的獎優懲劣機制,使稅收管理員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五)稅收管理員與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風險加大
稅收管理員每完成一項工作都要給相關職能部門和納稅人出具稅務文書。這種稅務文書導致稅收管理員要承擔納稅人管理方面的責任。假如納稅人在其財務、納稅等方面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那么稅收管理員出具的文書則存在不真實等問題,稅收管理員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稅務機關也可能會有連帶責任。仔細分析,問題的癥結在于稅收管理員制度還是建立在對企業直接“管”的基礎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構想
(一)完善稅收管理員的概念
稅收管理員應擴大概念的外延和內涵,外延方面不僅僅基層稅務部門的稅務人員是管理工作員,每一層級的稅務人員都是稅收管理員;內涵方面不僅是管理,而應該是管理與服務并重,這里的服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服務,而是要讓納稅人遵從稅收法規的服務。按照稅收風險理念,作為一名稅務人員,每個人都有采集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職責,真正形成稅收管理團隊去應對納稅人群體;讓一些管理能力強的稅務人員去處理復雜稅收事項,將無差別的對納稅人平均管理轉變為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特定的納稅人管理。
(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思路和總體目標
明確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思路:在全員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依托稅收基層管理平臺實行層級和崗位之間的考核評價體系、管事和管戶相結合的執法與服務并行,形成“全員管理、專業評估、重點稽查”的稅收風險管理團隊。稅收管理員從層級上應分為總局、省、市、縣、基層五級;從每個層級的崗位分工上應細化為:風險采集、納稅服務、稅源調查、綜合管理、稽查監督等崗位。
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目標是要建立一種日常管理和專項評估相結合、分戶管理和綜合管理相結合、全程管戶和環節管事相結合的系統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適度的專業化管理,合理分解稅收管理員的管理事項,將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政策執行情況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收風險識別以及一些重點涉稅事項的調查等交由專職管事人員負責。同時,專職管事人員要將在分析、評估、重點涉稅事項調查中獲取的信息及時反饋給稅收管理員,由稅收管理員進行跟蹤監控;稅收管理員也要結合日常管理,將發現的疑點及時交給專職管事人員作為分析的依據。
(三)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原則
推進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和完善工作,應遵循管戶與管事、管理與服務、屬地與專業、集體履職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管理權分成若干個環節,分解到不同的崗位,通過流程控制,建立起各個征管業務崗位之間相互銜接和相互監督的征管工作機制,其核心為權力的分解、過程的控制和崗位的制約。分解權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責任,要堅持強化稅收管理員的管戶和管事的責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戶的形式出現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現的,通過強化責任,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和稅源管理能力、遵從服務能力的提高。
由于稅收管理員是稅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載體,人數眾多,并且有相關的管戶責任,必然會帶來“管戶責任”的執法風險。而一些行政執法的監督部門在監督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也以此為依據,追究稅收管理員的行政執法責任,這在基層實際工作過程中也屢次出現。因此,在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過程中,要堅持規避風險的原則,對稅收管理員的工作事項進行梳理,減少不必要的簽字等執法風險的事項,同時在管戶上采取集體履職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等方式,弱化個人管戶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執法等方式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三、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劃分稅收管理員的基本工作職責
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要合理劃分管戶制稅收管理員與管事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管戶稅收管理員是指以特定納稅人為管理對象,以特定納稅人的日常涉稅事項管理、納稅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稅收管理員。管事稅收管理員是指以不特定納稅人的重點事項和一次性(或偶發性)重要涉稅事項管理、納稅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稅收管理員。具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按事項分類。管戶制,指稅收管理員以劃定的特定納稅戶為管轄對象,以特定納稅人的稅源管理、納稅服務等為主要職責。管事制,指稅收管理員不以特定的納稅戶為具體管轄對象,而是以不特定納稅人的特定涉稅事項作為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主要職責。管事與管戶結合制,指納稅人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中的日常涉稅事項由管戶的稅收管理員承擔,納稅人的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等專業涉稅事項由管事的稅收管理員承擔。
2.按級別分類。國家稅務總局級稅收管理員負責特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省級稅收管理員負責省級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市級稅收管理員負責市區重點稅源、五級風險企業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縣級稅收管理員負責全縣重點稅源、五級風險企業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基層稅收管理員負責規定區域內的稅源監控及一般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
3.按崗位分類。風險采集崗,負責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種信息,在發現納稅人有涉及稅收風險的可能而計算機又不能自動提取該風險信息的情況下,進行手工錄入異常信息的內容并提交給納稅人所在稅務機關綜合管理崗審核。風險采集為全員采集,對一些特殊任務的風險采集由特定人員采集。納稅服務崗,負責向納稅人進行稅收政策解讀及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另有明確規定外,統一由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理、傳遞與反饋。稅源調查崗,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的基礎信息的核實、優惠、認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稅風險的識別與應對、稅收政策和宣傳解讀。綜合管理崗,負責特定納稅人、特定事項的涉稅風險的識別與應對,監控和縮小納稅人納稅遵從偏離度。稽查監督崗,負責追補沒有遵從稅收法規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提出稅收管理建議,并對上一環節的稅收管理人員從管理能力、廉潔自律方面實施監督。
(二)合理優化稅收管理員人力資源配備
稅收管理員可按“稅收風險分析、專業納稅評估、大企業的風險監控應對、中小企業的行業性風險監控”等類型配置,也可按行業、產業類型、規模配置,還可聘請“院校管理學者、行業管理大師、標準認證專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員專業管理團隊。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員結構應為:行政機關20%左右,稅收服務廳15%左右,稅收管理員65%左右,其中,調查核查人員為30%,納稅評估人員為20%,稅收稽查人員為15%。
(三)逐步建立以流程管理制度為主線的考核機制
本文著重介紹了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程中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即“無罪推定”在稅收行政執法中的運用與思考。
文章論述了“無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論基礎以及在現實中的實踐意義 ,尤其是在稅收行政執法中的實踐意義。
“無罪推定”是當今司法領域中運用較廣,探索較為深入的課題之一。也是現在我國立法、執法體系中體現人文關懷的重要舉措。因此,在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關懷弱勢群體等“以人為本”的法學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選擇“無罪推定”這一話題,僅對其在稅收行政執法中運用與思考這一側面進行了簡單的闡釋。主要側重了其在現實中的運用,對其理論上并為做太深入的闡釋。例如:1、必須進一步確立征納地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觀念,要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用稅人誠信用稅。2、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使“無罪推定”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變得切實可糾。3、要加強稅收法律救濟,強化自我糾正能力,只有正確確立納稅的法律主體部們,才能夠依法行正。
隨著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視,也為了加速中國稅收與國際接軌,在行政執法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越來越成為各級行政機關規范自身執法行為的有益機制。但是,基層稅務機關在具體執法中,由于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理解不同,在實施過程中對全面推行“無罪推定”工作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局面。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無罪推定”的概念、實踐意義及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等幾個方面作些淺顯的探討。
一、“無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學領域,“無罪推定”原則已經日益成為人們的共識。由18世紀啟蒙運動中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提出的這項原則,經過各國長期的司法實踐逐漸形成了一種“與國際接軌”的表述,即規定司法過程中應由訴方(在公訴案件中即司法當局)負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而被告不負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如果法庭不能證明被告有罪,被告就應被視為無罪。
但是“無罪推定”實際上是一些更為根本的原則在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如果脫離了這些原則,無罪推定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些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社會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對人權、尤其是對博弈中弱勢一方權利的保護。由于人性的局限,每個人包括由人組成的機構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錯,在德性上利己。而強勢一方的過錯后果通常更為嚴重。因此在不能杜絕雙方出錯可能的預設下,限制強者的權力和保護弱者的權利就尤為重要。人們并非不知道,由訴方與司法當局單方負舉證責任的規則有可能使某些犯罪個人逃脫懲罰;但是人們認為司法權力面對受審公民而言具有強勢地位,濫用司法權力造成的危害,要比個別罪犯漏網嚴重得多。因此,“無罪推定”才成為必要。
然而,這一原則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原則,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而在“官告民”的訴訟中,尤其是在涉及新聞輿論方面的這類訴訟中,發達國家的慣例是官方不僅應當擔負有罪舉證責任,而且對這種舉證責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間訴訟更嚴格。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兩個著名案例,即亞拉巴馬州警察局長訴《紐約時報》誹謗案與美國國防部訴《紐約時報》泄密案,就是這方面案例并被稱為這方面的典型。這些案例都以官方敗訴而結案。
這樣的規定當然給各種公共人物尤其是當權者帶來了不少難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網一樣,加重公共人物及機構的舉證責任也確實可能損害了他們“過常人一樣的平靜生活”的合理權利。有論者認為:媒體與民意之于公共人物與公權力,正“如同水可以載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與水過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這些麻煩,美國前總統杜魯門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廚房的熱氣,就別進來做飯,要做飯,別怕熱!”
而當權者訴傳媒誹謗這類司法問題上的“無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構成一種強勢者“有錯推定”的原則:為了避免濫用司法權力,強勢一方必須承擔有罪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視為無罪。而為了約束行政權力,對強勢一方的輿論監督實際上不能不依靠“有錯推定”原則:強勢一方在公共輿論面前必須承擔“無錯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你無錯,那你就被視為有錯。換言之,強勢者在輿論面前充當“被告”時不能要求弱勢批評者承擔有錯舉證責任。正如強勢者在法庭上充當原告時不能要求弱勢被告承擔無罪舉證責任一樣。
二、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理論基礎和實踐意義
(一)理論基礎
1、無罪推定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最近提出: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改善稅收管理,對納稅人要實行 “無過錯推定”(“無過錯推定”是“無罪推定”的具體化)。這是稅務管理理念的一個重大轉變,也是稅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體體現。
“無過錯推定”包含四個方面含義:一是在稅務機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過錯之前,不能認為納稅人是有過錯的;二是只有在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納稅人有過錯;三是對納稅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在稅務機關;四是納稅人沒有舉證自己有過錯的義務。
2、無罪推定原則。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規定完全改變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在舊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試圖掩蓋自己罪行或為自己罪行辯護的壞人。因為在審判之前他們已經被推定為有罪,所以對他們的審判只不過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決書在開庭審判之前已經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審問被告人,出示犯罪證據,與律師進行辯論,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決書當庭宣讀。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與公訴人成為刑事訴訟中平等的雙方。而法官則起著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實際中要改變人們有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傳統觀念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3、體現了稅收法律的人文關懷。全國首個納稅服務處近日在國家稅務總局誕生。稅務局與納稅人關系開始了根本轉變,今后稅收思路中,“可疑的納稅人”將變成“可愛的納稅人”。
據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司長王文彥介紹,過去稅務管理的定位是打擊監督,對納稅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設定調整對象為偷稅者,然后制訂各種措施來防范,這一思路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實施過程中將逐漸轉變。
王文彥司長說,新實施的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最大的特點是保護納稅人權益、規范稅務機關行為,因此對納稅人采用的是無罪推定,要求稅務工作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國家稅務總局新設立了納稅服務處,為的就是向納稅人提供主動、開放的服務。
王文彥司長表示,這一轉變符合國際稅務管理趨勢。目前在美國,稅務局的名稱已經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納稅人則成了customer(客戶)。這意味著稅收工作從管理型走向服務型的轉變。
(二)實踐意義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
客觀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不僅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要依法經營,規范自己的行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為市場主體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已經不能用行政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而代之以經濟、法律等手段,稅收就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為充分有效的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我國制定了許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而稅收執法權屬于稅務機關,因此,能否正確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負有關鍵職責。法律法規執行的好,稅收的作用就能充分發揮,稅收調控才會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反之,如果稅務機關不嚴格執法,用懷疑的眼光看待納稅人,納稅人與執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稅收就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人的思想、社會的發展、制度的執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都是以絕對權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現的,在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初期,轉變政府職能有一定難度,尤其是轉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更難。因此,我們不能指望僅僅做一些宣傳就能把觀念轉變過來,而是要在宣傳的同時加強對權力的內部制約,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等制約措施減少不依法辦事的可能性和執法的隨意性,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無罪推定”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稅務部門行政執法必然選擇。
2、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活動。而“無罪推定”原則是執法者實施行政手段過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環。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權力主體的權力界限范圍缺少明確的規定,對于權力主體承擔什么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更是缺少明確規定。如果執法者沒有限制,他們就會不僅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在法定權力范圍內濫用權力,而且也會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的不履行本應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職責。稅務機關工作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異很大,通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來制定崗位或者崗位責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執法責任制,將崗位分解,職責落實。實行有利于納稅人一方處事原則,這也是為納稅人服務的真實寫照。一旦發生違反的情況,堅決追究責任。
三、目前稅務系統內對“無罪推定”認識誤區及對策
(一)誤區:
長期以來,在稅收管理領域存在著事實上的“過錯推定”現象。在人們的潛意識里,總認為“納稅人都是想偷逃稅的”、“不可能沒有問題”,因而自覺不自覺地把“納稅人”與“偷稅人”、“逃稅人”混淆起來甚至等同起來,征納關系成了“貓和老鼠”的關系。 “有查必補”、“有查必罰”,正是這種思維定勢的具體體現。這不僅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就必須對納稅人的法律地位進行 “再認識”、“再定位”。
(二)對策
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稅收工作面臨的最大變化是稅收法制環境的變化,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改進和改善稅收管理。而對納稅人實行“無過錯推定”,無疑將加快稅務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進程,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1、必須進一步確立征納雙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觀念。不僅要在稅收實體法中得到全現,更重要的要在稅收程序法、特別是稅收征管過程中得到體現。新的稅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對納稅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當前的關鍵是各級稅務機關要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在要求納稅人依法履行義務的同時,切實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同時,更要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用稅人誠信用稅。
2、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無過錯推定”,意味著稅務機關要承擔納稅人過錯的舉證責任,這對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須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加快稅務部門的內、外聯網,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從源頭上加強對稅源、稅基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監控。同時,加強對稅務干部依法行政和運用現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訓。只有這樣,稅務機關才能有證可舉、舉證有力,才能在偷稅與反偷稅、騙稅與反騙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中掌握主動權。
3、要加強稅收法律救濟,強化自我糾正能力。稅收法律救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是“無過錯推定”原則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復議機制建設,充分利用行政復議等形式,及時發現并糾正稅務機關己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稅務行政行為。
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無過錯”納稅人的利益,樹立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對納稅人實行“無過錯推定”,正是確定納稅人法律主體地位的根本之舉,是稅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轉變,必將在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史上產生深遠影響。
四、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的方法和步驟
(一)建立有關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稅務行政管理責任制。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基于特定目的對一定范圍內的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說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在于實現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推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對稅收執法者的監督,將稅務機關及內部執法人員的權力分解落實,并對其違規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使執法者時刻感到監督的存在,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使違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無罪推定”和管理責任制相結合,將稅務機關內所有的人員納入監督管理范圍,對所有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讓執法人員產生不平衡心態,使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順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過程監督。“無罪推定”制作為一種內部監督手段,要充分發揮作用,就必須貫穿于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即對稅務行政執法權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都進行有效的制約。
首先,權力啟動時就要制約。重點是要保證執法者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活動,如果這種制約真正發揮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違法行政和違規行政,可以減少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追究量。
其次,要進行事中制約。要建立科學的決策、執行機制,建立嚴謹的執法程序,抓好每一項執法行為,使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無懈可擊,保證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高效和正確。
再次,要進行事后監督,即要對稅務行政執法中實施“無罪推定”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或者已經造成的一定消極后果進行制約。此原則應當成為一種有效的行政機關內部糾偏機制,當權力發生決策失誤或者違規現象時,稅務機關內部就要進行責任追究,不要等到違反法律的時候才追究。
(三)重點抓好責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對于執行者來說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將制度執行好,關鍵在于責任追究的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運用“無罪推定”能否起到預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責任追究。從一些試點單位運行的效果來看,經常發生執法者無過錯違反規定時是否應當追究責任的爭執,這是沒有必要的,凡是違反規定的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違規故意都應追究責任。理由如下:
1、從稅務行政執法權的來源來看。孟德斯鳩說過:“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來自于人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管理權自然也屬于人民,因此,稅務機關及廣大稅務工作者必須充分謹慎的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能有絲毫懈怠。為充分做到這一點,公務員就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和紀律,嚴格按照法律和紀律的要求去做。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期,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尤其應該發揮好作用,以不辜負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如果對法律和紀律的規定不了解,就不能準確高效執法,就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擔負著征收國家稅收的神圣使命,稅收征收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從這點來說,執法人員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執法活動的行為可視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至少是重大過失,因此都要追究執法責任
2、從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的初衷來看。運用“無罪推定”原則是為了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更好的實行依法行政,建設勤政、高效的稅務行政執法隊伍。根據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各執法機關要將具體的執法職責、權限細化到每一個執法崗位,量化到每一個執法人員,目的是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拉近與納稅人的距離,從此,使納稅人轉變為顧客、上帝。如果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規定行使職權,就不會有主觀過錯存在的空間。而一旦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就說明其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就應當一律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四)要注意處理好的一些問題。
1、要充分重視運用者與行政管理者的權利。推行“無罪推定”原則與行政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確,就是為進一步加強內部人員的相互監督機制,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進而縮短與納稅人的距離,改變對納稅人現有的態度。但是,不能一味講監督、追究,而忽視了執法者與管理者應該享有的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申訴權等。在進行責任追究的過程中,要本著教育的原則,既不能有責不究,放縱自流,也不能為追究而追究,想方設法加重責任。在做出責任追究決定以前,要收集到準確、可靠翔實的證據,既要收集對責任人不利的證據,又要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還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然后才能做出決定,使處理決定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依據正確的基礎上。當事的公務員如果認為參與責任追究的人與其有利害關系或者個人恩怨,可能影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應當有權申請其回避。處理決定做出以后,如果當事人不服,還應當允許其向上級機關或者本機關負責人提出申訴和異議。
2、要注意保持運用者的穩定性。一項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及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秩序。當然,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的,因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當時的客觀情況等因素,任何一項制度都不能解決將來發生的所有問題,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穩定與變化的關系,使其在變化中保持連續性和繼承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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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孟德斯鳩論人權》:作者鄭云山,《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出版于1984年5月。
4、 《美國的稅收》:作者杜博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6年12月。
關鍵詞 納稅擔保 不足 完善
一、納稅擔保法的內涵
稅收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稅收之債的擔保也可以稱之為稅收擔保。《中國百科大詞典》對納稅擔保的含義歸納為:“納稅擔保是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供的如期履行納稅義務的保證,是稅務機關為促使納稅人在發生應稅行為后保證履行納稅義務所采取的一項稅源控管措施。”我國學者劉劍文、熊偉則將納稅擔保制度定義為稅務機關同意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障國家稅款安全入庫的一種手段。筆者借鑒相關理論,將納稅擔保定義為:稅收義務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或實物為擔保或以第三人為保證人來確保國家稅收的及時足額入庫的一種稅法上的擔保制度。
二、納稅擔保制度設計上存在的問題
目前《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納稅擔保的定位不夠清晰且未形成體系,致使我國在相關立法與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的法律屬性不明確
關于納稅擔保法律制度性質界定的問題,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例如在《稅收征管法》第40條中規定了納稅擔保人逾期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征稅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這個條款明顯的傾向于把納稅擔保定性為行政措施。然而從其《實施細則》的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的稅收擔保關系的確立程序上分析,它又體現出民事合同的相關性質。
(二)納稅擔保適用情形狹窄
納稅擔保的適用范圍過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納稅擔保的“適用主體”看,只有在行政復議中,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才可以成為申請主體,其他情況適用主體的范圍則相對較窄,通常只有納稅人。其二,從適用主體的“行為”看,只有當納稅人主觀上有意逃避繳稅或不繳稅,并且客觀上有明顯轉移、隱藏其應納稅物品的行為以及欠稅人的法人代表等離境時才可以適用。對于像欠稅、延期納稅等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可適用納稅擔保。
(三)納稅擔保人的追償權無法得到保障
擔保法中對追償權的相關定義是,追償權也被稱作求償權,它是指擔保人所享有的,于履行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之間只能是私法上的關系,保證人不可能因為其代位權而取得征稅機關的公權力,也不可能通過行政處分實現轉移的稅收債權。我國現行納稅擔保制度更多的傾向于保障國家的稅收債權,規定了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卻忽略了納稅擔保人對納稅人的追償權,造成了立法上對納稅擔保人合法權利保護的空白。
(四)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程序法方面的漏洞
(1)缺少納稅人主動要求提供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不管是出境前的離境清稅擔保還是稅收保全前的納稅擔保,稅收擔保并不是由納稅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主動發起的。(2)行政復議納稅擔保是否停止執行沒有明確。假如稅收義務人是先提供擔保繼而申請復議的,那么此時應如何處理繳納稅款是繼續還是暫停的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3)納稅人參與協商的權利無法律保障。通過我國相關納稅擔保制度法律法規的表述來看,大多采用了單方決定的表達方式,在這種立法模式的引導下要使納稅人參與協商的權利得到保護并不容易,并且也不能體現納稅擔保的私法屬性。
三、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完善納稅擔保制度,不僅在理論上豐富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而且實踐中能夠更好的保護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稅收的及時足額入庫做出重要的貢獻。
(一)明確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的法律屬性
基于稅收法律關系的公法性質及其權益的公共性,把納稅擔保制度的性質界定為“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更符合其當初的目的。“以公法為主”指的是納稅擔保制度首先體現其公法屬性,征稅機關可以行使國家賦予的自力執行權等強制措施來確保稅款的征收。“公私兼顧”則說明納稅擔保制度在優先實現國家公共權益的同時應照顧到對納稅人、納稅擔保人權益的保護,不能無限制的擴大征稅機關的權利而使稅收義務人完全處于劣勢地位。
(二)拓展納稅擔保的適用范圍
我國應從多方面來拓展其實施的范圍。首先,應將數額較大的欠稅納入到納稅擔保的范圍。其次,應將延緩納稅歸入納稅擔保的范圍。此外,我們還可以設置阻止稅務強制執行之納稅擔保來更好的保障納稅人的利益。
(三)增加規定納稅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的追償權
納稅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在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之間建立起一種追償的法律關系,而這種權利是作為私法權利存在的,納稅擔保法也應在其制度中予以規定。
(四)納稅擔保法律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
(1)規范納稅擔保的操作流程。解決納稅擔保制度的程序薄弱問題,要把握好納稅擔保合同的每個細節,并貫徹“以程序帶實體”的理念。征稅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來對程序進行有效的控制,增加征稅機關工作的透明度和納稅擔保制度的可操作性。(2)允許納稅人主動提出擔保請求和明確納稅擔保后行政復議停止執行。在稅收義務人已經提供擔保為國家的稅款征收提供保障后,為了給予稅收義務人同樣的延緩繳納稅收合理期間的保障,我國應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此期間應停止繳納稅款的執行。(3)建立確保相對人參與協商的機制。我們在完善納稅擔保法律制度時,應完善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在與征稅機關訂立擔保合同或者變更擔保合同時參與協商的相關權利的規定,并且應當能明確這種參與協商的權利在何種情況下才受到限制,否則不允許征稅機關隨意剝奪稅收義務人的此項權利。
參考文獻:
[1]傅曉軍.納稅擔保研究[D].2005年蘇州大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跟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 科學 、全面的評價方法。將目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以及平衡記分卡等評價技術引入到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工作中,建立一種適用于不同層面的績效評價體系,能夠為提高質量和效率提供有效的評價方法。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概述
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眼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科學、全面的評價方法,快捷準確地將信息反饋給管理層,以供實施控制決策之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可以從效果和效率兩方面進行。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
稅收管理的目標是為了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績效目標服從和服務于稅收管理目標,通過實施績效評價,引導和促進稅務機關實現稅收管理目標。因此,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應當是在稅收遵從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從而達到稅收收益最大化和納稅滿意度最大化。
(二)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實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要求高度的稅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數據資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級,有專業的數據處理中心,對產生的數據資源實時進行校驗、統計、篩選、分類、分析,有相應的保障數據質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對稅收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標準化管理。要最終做出績效評價的判斷結果,除了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還必須有可行的評價標準對評價對象進行分析評判。評價標準是評價結果產生的基準和前提。
(三)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在高度信息化條件下,稅收管理主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管理層面主要指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和單純具有內部管理職能、不直接面對納稅人的地市級稅務機關,操作層面即為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下,稅收管理主體就是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四)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范圍
現代 稅收管理理論中的稅收管理.主要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稅收執法權的管理。稅務機關績效評價包括對稅務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行使績效的評價。本文主要是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執法權的過程及其結果產生的績效,即稅收管理績效進行評價分析。
二、構建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應注意事項
(一)合理設定評價指標
指標設計在以“目標管理”為手段的績效評價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指標既是稅務人員工作行為的導向,又是評價稅務人員工作業績的標準。好的指標可以起到事前積極誘導和事后公正評價的作用,差的指標會使整個績效評價體系失效甚至對整個稅務系統造成危害。我們對稅務人員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和評價的全部內容,必須涵蓋稅務人員7o~8o以上的工作,根據崗位職責確定指標。指標的設計要體現多元化,不僅要能綜合反映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還要考核其工作態度、創新精神、知識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與他人交流與共享信息。各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自行設計指標體系。這就意味著指標的設計要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對于兩類指標組合權重的選擇取決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崗位職責。不同的部門工作側重點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減少納稅人的稅款漏征率。對量化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量化指標的權重大些,對定性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定性指標的權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溝通
若把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比做一臺機器,溝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劑,它能保證整個績效評價體系良性運轉。沒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也就沒有稅務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溝通存在于評價前、評價中、評價后三個階段。在績效評價實施前的指標設計階段,稅務部門的領導或評價者應把被評價人員納入到指標的設計過程中。溝通一方面可以使績效指標和標準成為每一個部門和稅務人員均能理解的共同語言,從而對其行為產生事前誘導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導接受并指導行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標的設計與實際相脫離,增強了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于績效評價后的溝通,評價人員根據被評價稅務人員的績效評價結果,鼓勵與組織目標一致的行為,同時對于不符合或偏離組織目標的行為予以引導,幫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使其接受進一步的培訓或改變工作態度。人們最常忽視的是評價過程中的溝通,然而在評價過程中及時進行溝通引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行為,可以防微杜漸,大大改善評價結果。在實際工作中,事中溝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據個體需要選擇激勵手段
績效評價與績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傳統行為學理論分析,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點,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的基礎。需要的層次性決定了激勵手段的多樣性,即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對于物質激勵,可以通過對薪酬體制的設計而完成,在績效評價體系中,稅務人員的工資一公務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x工作難易系數。對于非物質激勵,可以通過“情感激勵”對稅務人員個體工作給予認同、尊重、表揚,對其職位的提升、賦予信任和責任來實現。評價人員必須確定被評價稅務人員目前所處的需求層次和特點,并依據其特點選擇適合不同個體的激勵結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是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間實現整體協調,才能發揮績效評價的功能。績效評價體系內的約束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稅務人員的評價結果較差或與整個系統的目標相悖,將遭受批評和懲罰,為此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對評價結果差的稅務人員的處罰就是對其他稅務人員的約束,或者說是反面激勵,從反面達到激勵約束相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績效評價體系中,激勵和約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它們協同在一起發揮最優作用。
三、不同層面設計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的探討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技術的運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績效評價。
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績效管理體系。它將組織經營任務的決策轉化為四大部分的指標:財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與 發展 ,將組織戰略分為這四個方面的考察目標,每一考察目標分別設置幾個獨立的指標,多種指標組成了相互聯系的一個系列指標體系。這些目標和指標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強,構成了有機的統一體,從而達到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短期與長期、內部與外部、過去與未來之間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計分卡進行管理決策,能明確地看出它對整個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組織戰略目標所帶來的影響。在平衡計分卡中,財務方面是平衡計分卡的最終結果,財務指標的實現是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的結果。只有實現內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時間、質量和價格方面滿足客戶,才能達到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而內部流程的優化與否主要取決于 企業 員工的能力。
2.基于關鍵指標的績效評價。
關鍵績效指標的類型主要有數量、質量、成本和時限。在確定關鍵績效指標時,指標的設定要具體,切中目標、適度細化、能夠權變;指標是可度量的,是數量化和行為化的,數據或信息要具有可獲性;要具可實現性,在付出努力的情況下,在適度的時限內可以實現;要有現實性,是可證明和觀察的,不是假設或主觀猜測;指標的設定要考慮時間,關注效率。
3.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
目標管理下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是以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理論基礎,把以工作為中心和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激勵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工作任務量化,層層分解。目標管理法是為了改善組織在競爭中軟弱無力所實施的一項措施,通過權力下放和自我控制來提高組織的競爭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礎上,更強調人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有四個操作步驟:設定績效目標、確定目標達到的時間框架、實際績效水平與績效目標相比較、設定新的績效目標。
(二)管理層面基于目標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基于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體系構建要求。
管理層面的工作要強調納稅人導向、結果導向。它需要為操作層面提供政策咨詢、宣傳培訓、協調審批等服務,而這些工作始終要圍繞顧客的需求進行。管理層面許多工作的最終結果要靠操作層面的執行來實現,為體現它的導向思想,有必要將其工作績效與操作層面的主要執行結果掛起鉤來。管理層面要通過對關鍵績效指標的篩選來突出工作重點,調整衡量標準,要加大對主體業務和主要職能的評價力度。對過程的控制主要通過正確執行管理體系文件來實現,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將需要關注的重要過程篩選出來,每次只從其中抽取部分進行檢查。
2.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設計思路。
管理層面的績效評價根據“目標引導,面向流程”的指導思想,按照“質量方針一總體目標一具體質量指標”的思路,結合管理層面的主要職能,建立起基于目標的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 科學 化的績效評價體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體現為稅收政策能夠有效地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有利于保證稅收“應收盡收”的收人組織原則,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調節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納稅、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依法治稅目標的順利實現。評價該績效目標的指標可以使用稅收征收率這一指標進行評價。
(2)稅收分析預測的準確性。受指令性稅收計劃的影響,政府部門一度強調用稅收完成數來評價稅收管理工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是要樹立制定科學稅收計劃的觀念,實事求是地測算和上報建議計劃以及影響收人的主要增減因素;二是運用科學的手段做好收人預測工作,對稅收預測的效果主要引人稅收收人預測準確率指標來評價,同時把查補稅款總額作為稅款預計水平的一個修正指標。
(3)稅收數據質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稅收監控是稅收管理的基礎,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數據管理基礎上。管理軟件通過采取有效手段,對各類數據進行檢驗、審核、檢測和維護,及時發現和避免異常數據,清理垃圾數據、冗余數據,糾正錯誤信息,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實用。數據高度集中,對管理層面而言,維護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過垃圾數據量、冗余數據量、數據利用程度、應急預案啟動的次數、數據災難發生的次數以及解決效果等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4)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果。納稅評估的有效性評價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的準確性、評估發現的問題戶數、補繳稅款、移交稽查戶數以及納稅人真實申報率的提高等方面。
(5)執法監督的有效性和 法律 救濟的處理能力。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管理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管理層面通過執法監督和法律救濟,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納稅人投訴、案件復查等方式進行,主要通過稅務案件應訴維持率、復議案件維護率、稅務案件審理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6)提供服務的質量。無論納稅人將需求直接傳遞還是由操作層面傳遞給管理層面,管理層面都應當等同于與納稅人直接傳遞,進行及時、準確的處理。因此,顧客需求的有效處理率、處理及時性和準確性都應當成為關注的內容。
(三)操作層面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財務的稅收征收率指標選擇。
稅收管理戰略目標主要是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在財務角度主要體現為實現稅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結果”指標主要體現為稅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 經濟 發展 水平和既定的稅制模式下,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法定稅收收人的實際征收量。因此,財務方面的指標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評價,具體包括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納稅申報質量以及稅負水平四個方面的相應指標。核心結果指標則依據稅收經濟觀,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稅收規模隨經濟的波動而波動。從理論上說,只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對無知性稅收不遵從的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對自私性不遵從的納稅人加強管理監控,就能夠實現應收盡收。在評價是否實現有效地組織稅收收人方面,用稅收征收率進行評價。
2.征管過程驅動性指標選擇。
(1)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戶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評價期該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主要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
(2)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在日常稅收征管中,加強對核定征收戶的管理和評價,可以有效監控操作層面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況,降低風險,實現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進而提高稅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賬征收率、定額調整率、定額戶轉查賬戶比率、個體戶平均稅負、未達起征點率、停業復業率等指標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