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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強制
中國近年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劣質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PVC保鮮膜致癌事件,瘦肉精,假牛肉,宜昌的毒生姜事件,白酒的塑化劑風波,廣州大米抽檢超四成鎘超標等等的發生一次次給人們敲響了食品安全的警鐘。
一、必要性分析
(一)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當各種食品出現安全問題后,給消費者造成很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的責任部門很難在短時間內界定產生問題的原因,也因此,賠償問題在短時間難以解決,就會延誤消費者病情的整治和治療。涉及到重大的安全事故,責任廠商無力賠償的,受害者的后續治療和生活費用更是無法落實。例如:2008 年發生的“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為例,事件造成近30 萬人受到傷害,其中85%以上是兩歲以下兒童,性質極其惡劣。
(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造成大范圍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而責任方或者是整個責任企業經濟能力有限,無力對每一個消費者給予賠償,又沒有參加相關保險,政府就成為最后實際的買單人,這極大的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反之,如能參加投保,則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之后,對于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會給予賠償。
(三)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
財產保險的程序當中,有一個必要的程序為防災防損,其目的是為了有效的控制承保風險,減少事故的理賠率,保險公司會對其食品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節進行檢查和風險的控制,除此之外,也會結合社會公共部門,如消防、工商等對其例行檢查,識別可能出現的風險和管理風險。因此,在專家團隊的支持下,保險人能夠給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災防損服務,這就會使得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及其損害后果得以避免或是減輕。
二、可行性分析
(一)市場上可行
1、有效需求的大量存在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能使食品產生、食品運輸及其食品銷售企業有效的轉嫁食品安全責任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次序和再生存的順利進行。因此,對未來不確定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財務安排,是一個致力于長期經營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食品相關類企業,必須要具有良好的風險管理意識。從這一角度說,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需求巨大。另一方面,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消費者利用訴訟維權的案例不斷增加,更進一步加強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需求。
2、有效供給的存在
21世紀,是責任保險大力發展的時代。而責任保險發展代表這一個國家保險行業的發展程度。我國責任保險與西方發達國家責任保險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12年底,我國責任險占財產險業務比重僅有5%,而發達國家一般都在20%以上,美國各種責任保險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占據非壽險的半壁江山,在人壽保險日趨成熟下,責任保險作為一個新型的領域,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法律風險作為保險標的,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發展潛力不可估量。
雖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險公司對于過高的責任保險不愿意承保,但是,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財政、稅收手段,對具有社會巨大公益效應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進行扶持,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提高風險識別、風險管理的技術,區別核定保險費率來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法律上可行
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責任保險指的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換句話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法律風險作為保險標的,那么,其與整個民事法律的發展密不可分。
目前,我國現在關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這就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主要法律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對民事責任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換句話說,我國已經具備實施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三)技術上可行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商業保險公司識別風險、管理風險的手段日趨成熟,一方面可以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來對此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也建立起一支能夠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對其各種食品安全責任風險準確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主要手段如下:第一,實行浮動匯率,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特征、風險情況,確定一個與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其歷史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率也可用來參照。第二,賠償限額,可以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總共的賠償限額,以及每次事故、每個受害人的賠償限額,有效的減少道德風險。第三,免賠條款,可以以絕對免賠或是相對免賠的方式確定,使被保險人自擔部分風險,激勵被保險人對其食品生產、加工、運輸的過程進行管理。第四:除外責任,對其風險過大的方面,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除外的責任,有效的控制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
三、結語
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食品安全糾紛日益增加。借鑒交強險,我們應該在全國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有效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盡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但理論和實踐中,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珠海學院)
參考文獻
[1]徐安然,曹瑾.淺談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之構建.[J],法制與經濟,2012,(7):22-23
[2]鄭功成,許飛瓊.財產保險[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337-339
美國關于食品犯罪的這種處罰實際上是著眼于預防犯罪,體現風險社會下由傳統刑法走向風險刑法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處罰條款中設置抽象危險犯,這樣體現食品安全犯罪的預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調控力。其次,美國關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處罰中,處罰過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關系到不特定的多數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這種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對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設置過失犯的處罰也是其特點之一,設置過失犯目的是為了保護更為重要的社會利益。再次,美國關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為處罰非常廣泛,幾乎囊括了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銷售、監管等各個環節,在這些環節中都設置了相關的刑罰,因此,可以說,美國對于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處罰范圍非常的廣泛,法網編織的非常嚴密;最后,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的監管嚴密,制度先進,雖然刑法是懲治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階段,確立了嚴格的監控預防體系和先進的一些具體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國憲法》為指導,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統領,以《食品衛生法》為基本框架,輔之以《糕點衛生師法》、《屠宰場法》、《關于家禽處理業規制和家禽檢查的法律》、《關于食品制造過程高度化管理的臨時措施法》、《對應瘋牛病特別措施法》、《健康促進法》、《關于化制場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衛生法施行令》、《食品衛生法實施細則》、《食品、添加劑等的規格標準》、《關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規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規格標準組成[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據是《食品衛生法》,該法于1947年制定,2006年6月進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為11章總計79條。其中第11章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的刑事處罰。
日本對食品公害犯罪規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點,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對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個領域都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定,食品和調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儲藏、搬運、陳列等各個環節都必須保證清潔、衛生;禁止販賣變質、含有害物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衛生異物的食品;對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內臟、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另外,日本法律對于各種食品加熱、殺菌時的溫度、時間都有詳細的規定,對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儲存溫度、儲存和保質期限等也有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和程序幾乎囊括了食品涉及的各個方面,違反這些規定和程序,就會構成相關食品安全犯罪,進而受到刑事處罰。第二,在食品公害犯罪刑法條款的具體設置上,日本相關的法律設置也比較規范,能夠更好的預防和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在具體條文設置上,處罰行為犯,即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不管有沒有造成一定的結果都加以處罰;在具體處罰上設置了對食品衛生管理員、登記檢查機關等公職人員違反相關食品安全法的處罰;同時,食品安全法,從公共健康的角度出發,對企業法人規定了眾多的義務條款。該法授權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轄的范圍之內對當地的企業采取必要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為企業設立必要的標準、發放和吊銷營業執照、對企業給予指導以及終止企業相關活動等,對企業法人的違反相關食品安全法律的行為規定了一定數額的罰金,罰金數額最高可達1億日元,對法人代表人、人等自然人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除了處罰法人外,還要處罰該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責任一般由該法人承擔的情況下對該自然人還要處罰。
相關的立法由議會和部長負責,法律規定的實施由地方當局負責,唯一的例外是對牛奶的管理,由中央部門直接負責,但是在蘇格蘭仍然由區議會負責。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的職責包括,對食品的化學安全,食品與動物飼料的質量、成分、卷標和廣告等制定法律。衛生部的職責包括,對食品的生物安全、食品衛生等制定法律[5]。英國從1984年開始分別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標準法》、《食品衛生法》、《動物防疫法》等,同時還出臺了許多專門的規定,如《甜品規定》、《食物標簽規定》、《肉類制品規定》、《飼料衛生規定》和《食品添加劑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涵蓋所有食品類別,涉及從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的各個環節。目前英國關于規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與其他現代法律規則一樣,《食品安全法》賦予相關機構和大臣對其適用加以細化的權力,同時1990年《食品安全法》與歐盟關于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則是共存的,歐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直接在英國國內適用,除了其法律做出保留的除外[6]。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加上長期對已有的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重新審視,催生了1990年英國《食品安全法》,這部法律制定以來稱為英國食品安全方面最為重要的法律。這部法律與以往的相關法律相比,主要的變化體現在:賦予更多的權力給相關的食品安全執法的機構;增加了有關新型食品、食品登記、食品許可證、健康培訓等相關的法條;重新規定了關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增大了刑事處罰的力度[7]。
一、指導思想
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落實監管工作責任,監督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堅持“督促落實責任、積極幫扶指導、嚴懲責任缺失、鼓勵誠信經營”的指導思想,依法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行為,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確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的對象
本轄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及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按季度進行補充更新。
對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參照此方案執行。
(二)確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的頻次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一般每年進行兩次,各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監管工作需要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其中一次監督檢查要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和企業生產情況確定時間實施,結合年度報告的提交時間確定,即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每滿一年前的一個月內完成一次對該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年度報告的審查。
(三)制定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常規監督檢查
我局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年度報告的審查工作,制定常規監督檢查具體實施計劃,確定每家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時間。實施計劃要報告當地政府并報市局備案。
三、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要結合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年度報告審查工作一并進行。
(一)送達監督檢查通知書:在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常規監督檢查前15個工作日,向企業送達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告知企業監督檢查有關項目。(承辦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二)督促企業提交書面自查報告:被檢查企業收到監督檢查通知書后,應依照國家質監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第二章內容進行自查,并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規定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結合年度報告的審查要求轄區內的食品獲證企業一并提供以下資料:1、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報告自查申報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3、營業執照復印件;4、在用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5、安全檢驗項目委托檢驗報告單兩份。(承辦單位:食品生產監管股、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三)核查企業自查報告:對收到的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必要時要求被檢查企業做出說明并提供補充報告材料;對逾期未提供自查報告和年度報告的食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四)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結合企業年度報告審查的生產條件實地抽查同時進行。
1、告知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對企業的自查報告和補充材料進行核查后,局監管辦確定對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期限,并發交辦單告知各食品監管責任區、質檢所、計量所實施現場檢查的時間期限,由各食品監管責任區確定具體現場檢查的日期并告知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2、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程序以及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依據《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第三、四章執行。
重點檢查是否有生產場所搬遷未變更、超許可范圍和超期未延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生產條件、檢驗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是否持續滿足生產的需要,其中計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檢定證;檢查企業是否做到批批出廠產品檢驗,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實驗室測量比對;委托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等。(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技術所)
3、抽樣檢驗: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和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加強食品中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的抽檢和監測,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限量標準、超范圍使用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技術所)
4、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附件4《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有關事項,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詳細描述,并記錄在附件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上。(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四)常規檢查結果的后處理
1、常規檢查的處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要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隱瞞食品安全隱患、故意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2、檢查記錄歸檔:現場檢查完成后5個工作日,所有監督檢查記錄應按照“一企三檔”的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留存企業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企業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留存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監管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有關監督檢查的基本信息,應錄入食品質量安全電子監管系統。(實施單位:食品生產監管股、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3、每年應檢查總結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完成情況,并形成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分析報告,報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實施單位:、食品生產監管股、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制定常規監督檢查的實施流程,明確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將任務分解細化,落實到人,責任到人,確保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完善監管機制。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轄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把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企業納入到常規監督檢查的范圍,嚴格落實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執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強制召回等監管措施,確保監管到位。
[關鍵詞] 食品安全 監管體制 不足 完善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概述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五條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作了總體性規定,規定了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分段實施監管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其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綜合協調職責;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管。
二、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不足
1.現有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還存在問題
最近的一則新聞最能反映問題。據華西都市報、錢江晚報等多家媒體報道,“烤鴨油泛濫令人吃驚,更令人吃驚的是相關監管部門推諉扯皮:杭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稱沒有具體市場監管職能,建議向工商和衛生部門反映;市衛生局監督所表示,如果是小攤販使用烤鴨油,就屬于工商部門管;而工商局則稱,這事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某種意義上說,相關監管部門不作為、亂作為,正是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最重要緣由。”可以說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管理,最大的弊端是忽略了各環節的自然關系,以靜態的眼光割裂食品鏈,造成了監管部門職責不清。事實上從食品的生產到流通消費,各個環節往往有交叉、甚至反復。拿烤鴨油來說,烤制過程中流出垃圾油脂,相當于生產環節,而烤鴨油的使用和銷售又分屬餐飲、流通環節。這樣,監管就涉及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正因涉及多個部門,所以每個部門都認為不是自己的監管范圍,都可以將皮球踢給別的部門,從而導致監管漏洞。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因涉及多個監管部門,所以各個部門都不必為監管不力承擔責任,食品安全的責任追究成了一筆糊涂賬。
2.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定位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4條規定,設置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督有關的部門基本為部級單位,有了國家層面的協調機構,可以對各監管部門進行協調,防止發生安全事件后互相“扯皮”的現象。這一設置被賦予了極大的希望,但筆者不以為然,因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定位于“議事協調”。議事協調機構是授權行政主體,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享有行政職權。目前,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都只是一個軟性的臨時議事協調機構,不享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職權,因此實踐中協調的效果并不好;食品安全委員會權限設置不明確,影響監管力度。
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完善
1.完善我國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主要有兩種模式,即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段監督管理模式。集中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避免了因職能交錯造成的管理體系混亂,提高了監管工作的效率。如在我國采用這種模式,即需在現有監管機構外另設專門機關,況且我國幅員遼闊,行政成本大大提高。所以筆者認為,在現時情況下,我國采用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符合目前我國的國情,而不應一味要求通過合并建立獨立統一的監管機關來解決現在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對分段制的監管體制進行完善,美國的經驗就值得我們借鑒。美國與我國類似,也是多部門監管食品安全,但顯然,美國的監管效果更好。究其原因在于,美國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種類來劃分部門職能,這樣在對特定食品進行監管時實現了功能上的集中監管。比如說農產品和畜產品,由農業部門一管到底,從農田到餐桌,沒有出現監管斷鏈;而我國主要按照環節分段管,所以會出現脫節的問題。因此,在還不具備建立統一監管機構的條件下,可以建立類似美國的職能劃分機制來盡量避免出現的問題。
2.加大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權,增強其協調權威性
在當前監管體制尚未厘清之前,完善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責是改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關鍵。首先,強化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委員會必須是一個剛性的行政主體,享有行政管理的職權。作為最高的統一協調機構在整體上對全國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全程監管,雖不具體參與食品監管工作,但是對其他監管部門具有絕對的權威。通過加強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的權威性,可帶動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從而向統一機構邁進。其次,明確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在《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中必須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權范圍。應賦予食品安全委員會直接監督管理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對于監管部門沒有履行的監管職能和監管沖突的協調,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直接下達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徹底改變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員會無具體實權的局面。同時,法律規定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那么衛生部與食品安全委員會兩者的職能交叉處理,也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學界普遍認為監管部門的監管失職、監管不力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并不斷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責任,對于確保消費者的餐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烤鴨油”與食品分段監管[N].華西都市報,2010-09-28
筆者作為食品生產許可證國家注冊審查員,在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企業在填報申請材料時存在資料不齊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有些問題如果在現場核查時才發現的話,將判定為嚴重不合格項目,導致不予行政許可的結論。因此,如何正確地填報《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材料是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首要任務。
1、發(換)證企業申報材料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填寫方面的問題
(1)企業申報材料中的企業名稱、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把申領生產許可證作為食品生產企業合法經營的前置條件,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對新建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申報生產許可材料前,應當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并取得生產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如:產權證明、經營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 ,確定好企業名稱及地址才能填報食品生產許可材料。在實施過程中就發現有企業剛領證,由于生產地址與當地行政區域劃分不符,領不到營業執照,再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生產地址變更。耽誤了食品生產加工時機。換證企業變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廠的名義領證,換證時以總公司名義領證,但沒有說明二者的關系。
(2) 申報單元及產品類別的分類錯誤或沒完全按照審查細則順序填寫。有的企業對產品工藝不了解,產品實施細則研究不透徹導致申報的單元與類別完全不符合細則內容。要研究產品實施細則、對照工藝流程,還要查找相關的產品標準進行分類。
(3) 缺少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的精度等級標注不準確或未達到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有的設備超過檢定有效截止期。應建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臺帳,及時掌握設備檢定有效期,防止非預期使用。填報設備表格時,按相應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順序結合實際的工藝流程進行填寫,精度等級應符合細則規定,或產品檢驗標準規定的要求。
(4) 申報原材料內容不齊全,未包括送檢產品配料成分。原材料執行標準錯誤或過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衛生標準而不是產品標準。應關注標準的現行有效性;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一般可按照企業標準中所述原輔料填寫。來源于國外的原輔料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合格證明復印件。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提供合格證明,豬肉等需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配(合)添加劑要展開,并關注復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能添加入該產品。食品添加劑焦糖色需標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業名稱及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正確,要有需要的獲證內容。
(5) 關鍵控制點在工藝流程圖上未標注關鍵設備及參數。可以參照細則中所述關鍵控制環節確定關鍵設備及參數。
1.2 申報材料與所附資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請材料內容不完整。分裝企業需要附供方QS 證的沒有附QS 證復印件或附上已過期的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或所附的證書獲證范圍不符合要求,食品企業申領分裝證書,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裝資質。
(2) 企業標準中檢驗項目與申報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不一致,缺少項目或標準中指標不符合細則要求。在填報申請材料時需對照產品細則中發證檢驗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要求及時修改標準。
1.3 同一個企業不同單元上報材料沒有按一個單元一套材料上報;同一個企業同產品類別不同品種或加工方式沒有按一套材料上報。
1.4 企業平面圖生產場所各功能間標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個平面上原輔料庫、化驗室不標注。
2、變更申請材料存在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1) 獲證企業單純企業名稱變更或行政區域調整導致企業生產地址名稱變化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前后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商變更證明原件、并提供原獲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2)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增加新種類產品或申證單元產品變更,檢驗方式、設備有變化或生產設備、工藝有重大變化,以及企業遷址、擴建變更申請,均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請材料要求申報外,還需增加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裝訂在申請書的首頁。
3、食品生產許可資料填報過程應注意的政策事項
3.1 產業政策事項生產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業不予受理; 凈含量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飲料的生產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鐘的不予受理。
3.2 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采礦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的年需求量不能超過取水證取水量。
3.3 藥食同源食品企業應根據衛生部《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食藥兩用的物質,可以作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傳、標注治療功效。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藥品名稱或可能引起消費者誤以為是藥品的名稱命名食品。“健字號”的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衛生部已有批復按新資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1、五官科:包括視力、色覺、聽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2、內科:包括血壓、營養和發育情況、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精神神經狀況。
3、外科:身高體重、皮膚和淋巴結、甲狀腺、脊柱四肢、和生殖器等。
4、X光胸透:主要檢查心、肺、腹部的器質性疾病。
5、抽血化驗:檢查生化項目和乙肝“兩對半”。
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名單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統一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
法律依據:
引用資料:《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一、外賣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缺乏監督渠道。外賣訂餐消費者與商家不進行面對面交易,因此,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者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訂餐并不能看到商家的詳細信息,商家是否擁有經營資格、操作衛生環境是否達標、原材料的來源、質量、品質等信息消費者可以說是一無所知,平臺配備的訂餐圖片有時與實物嚴重不符,甚至在外賣食品中發現異物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消費者看到網絡訂餐平臺的訂餐頁面往往光鮮亮麗,實體店鋪則可能內部環境臟、亂、差。消費者對外賣食品的認知與評價只能通過食品的外觀、口味、分量這些肉眼可見、可感知的因素來衡量,對于其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缺少了解的途徑和監督的渠道,消費者對外賣食品生產、配送過程難以監督,這就造成外賣訂餐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隱患。2.外賣平臺入駐審核不嚴,日常監管松懈。為了吸引商戶、增加推廣、擴大市場占有率、提升經濟效益,現實中一些外賣平臺對入駐商戶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核義務,對其日常經營活動也疏于監管。對于申請入網的商戶,外賣平臺往往只進行簡單的證件、信息審查核對,形式審查過關便可在平臺登記注冊開店,網絡訂餐平臺入網審核不嚴格導致無證、套證、假證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商家注冊之后外賣平臺缺少嚴格制度化的檢查監督導致外賣餐飲經營者一經審查登記后,對法律要求的各項食品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規范,一些商戶擅自擴大經營范圍,在配送環節使用無標識、達不到安全等級的配送包裝,更有一些外賣商戶追求利潤成為“黑作坊”,食品安全難以得到保障。3.政府部門監管力度不夠。外賣餐飲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外賣商家數量不斷增多且店鋪狹小、位置分散,甚至一些外賣商家沒有實體店鋪,因此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很難對所有外賣商家的衛生條件、原材料質量、操作過程等一一進行監管。外賣訂餐存在線上線下多個環節,尤其在配送環節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現場取證、責任認定難度較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往往采取被動的態度等待消費者舉報,主動出擊監管不足,缺乏長效監管機制。另外,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往往存在人員配備不足、技術設備保障不力、職能分工定位不清、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聯動機制等問題,從而出現了外賣食品領域政府監管效力不足的現象。4.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規。外賣食品行業是近年來發展迅速的一個新興行業,一方面規模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配套不足。盡管目前已經出臺《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但相關法律規定條款分散、覆蓋面不全、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法律條款操作性不強。外賣食品安全領域存在法律規范不到的真空地帶,亟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例如,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僅有第62條、第131條涉及對網絡食品第三方平臺的監管責任和相應義務,對于政府監管部門、商家、外賣送餐人員的責任與義務均沒有提及,且無相應的實施細則對該條進行闡釋,存在監管漏洞和執行盲區。一些地方也未出臺針對外賣餐飲監管的規范性文件,缺乏統一標準,商家也就在法律的空白中找到了“避風港”。
二、完善我國外賣食品安全監管的幾點建議
1.強化外賣平臺的監管責任。由于外賣訂餐模式造成消費者與商家信息資源不對等,消費者選擇在哪個平臺上訂餐完全出于對平臺的信任,因此,外賣平臺作為連接商家與消費者的“中介”,必須嚴格履行好第一道準入把關的審查義務。對于想要入駐平臺的商家,平臺應嚴把審核關,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還要進行實質審查,對入網商家要進行實地考察,對入駐商家的真實信息要準確核實。對于存在證照不全、經營場所不達標,廚房衛生設施不合規范的商家均不可入駐平臺。對入駐商戶應加強監督與管理,外賣平臺應建立定期檢查、隨機抽查和評分制度,一旦發現外賣商家操作不規范應強令其整改甚至取消其平臺營運的資格。外賣平臺要加強對外賣配送人員培訓與管理,確保食物在送餐的過程中不被污染。完善消費者維權機制,平臺應建立外賣食品安全在線投訴和賠償機制,對消費者投訴要及時處理與回復,讓消費者權益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2.提升政府部門的監管效能。外賣餐飲行業屬于新興行業,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適應新情況、新市場,主動作為,創新管理機制,針對外賣餐飲的特殊性強化管理。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部門間合作和聯動機制,對于外賣餐飲服務業要主動出擊,建立網絡訂餐數據分析監管系統,對各個轄區上網餐飲單位摸底建檔,對網絡訂餐數據實時抓取、分析,有效推動監管精確性和靶向性。針對外賣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應增加財政和技術支持,盡快上線“互聯網+明廚亮灶”項目,不僅政府監管部門可以監控商家后廚,消費者點餐后也可點擊平臺上看到的外賣食品加工流程,推動后廚操作透明化,提升監督效能。政府監管部門與外賣平臺應不定期展開聯合抽檢活動,隨機對平臺入駐商戶餐品進行檢測,實行線上線下食品安全標準的同質化監管,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良商家應嚴格處罰。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外賣食品安全、衛生、配送問題屬實的舉報人應給予一定的獎勵。3.完善外賣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制度。外賣餐飲行業在我國屬于新興行業,相關法律不僅數量少而且存在滯后性,法律條款規定籠統,法律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很多現實問題沒有法律條款可以參照,存在法律漏洞,給監管部門執法帶來一定困擾,亟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首先,針對外賣餐飲行業統一立法,將外賣餐飲行業相關主體責任全部明確,尤其是將外賣訂餐平臺和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明確清晰的責任劃分。明確對入駐商戶的資質審查和后續監管是平臺的法定義務,如不認真履行則應受到嚴格處罰。在立法中還應加大對不良商戶的處罰力度,體現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措施。其次,加快推進地方立法。各省可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地方性法規和具體的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監管措施,強化監管手段,完善消費者索賠機制,加強對外賣配送環節的管理,為政府監管部門執法和社會監督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4.營造社會共治氛圍。保障網絡外賣食品安全不能僅靠政府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責任,應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除了日常監管、嚴格執法之外,還應該積極宣傳網絡食品安全法律規范和監督渠道,引導外賣餐飲經營者增強法律意識、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引導消費者提高監督意識和維權意識、積極參與到外賣食品安全治理中。外賣平臺要強化責任意識,發揮好技術支持和行業內控作用,對入駐商戶建立信用評分機制和退出機制,保證外賣服務質量。政府監管部門應與媒體加強聯系,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對外賣餐飲行業食品安全的宣傳,對不良商家及時曝光,形成輿論壓力,在社會中形成監督氛圍。
三、結語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重大。尤其對于外賣食品,存在消費者與商家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監管尤須嚴格,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外賣第三方平臺、外賣商家、消費者各方共同參與,形成分工明確、協調互通、相互配合、共管共治的外賣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確保外賣食品“舌尖上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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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經歷了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艱難轉變歷程。從監管主體的角度來看,由原來的單獨職能部門監管發展到現在的多部門聯合監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重新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確立了“分段監管模式”,最終形成了由食品安全委員會主導下的“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食品安全多部門聯合監管模式。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形勢嚴峻,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我國《食品安全法》采取的“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模式,監管部門之間仍存在職能的交叉和重合,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仍會產生諸多漏洞。
(一)分段界定不清,監管職責分工不明“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表面上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但是實際效果卻并非如此。2013年5月17日廣州對餐飲環節食品抽檢,四成五的大米和米制品被檢出鎘超標。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2013年第一季度餐飲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檢測結果,總體合格率為92.92%,其中米及米制品的合格率最低,僅為55.56%,不合格項目即是“鎘”。在對廣州餐飲環節中的大米和米制品問題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多個部門對這一問題都具有監管的權利。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歸農業部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歸工商部門管;按照《食品衛生法》,歸衛生部門管。而農業部門認為食品不合格是由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出現問題,應該由質監部門管理,在流通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應該由工商部門管理;質監和工商部門認為大米屬于農產品,應該由農業部門管理。這種部門職能之間的相互交叉,使得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責任互相推諉,無法實現監管目標。
(二)食品監測水平不高、檢測承載力不足我國具有權威性的國家級別的食品檢驗機構數量很少,國家級的檢驗機構只有衛生部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屬的營養與食品衛生研究所以及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而這僅有的三大機構的任務卻又十分繁重,不僅要承擔大量的食品衛生檢測、調查和管理工作,而且還要為全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供長期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檢測機構少,而需要檢測的數量大,這種供不應求的狀況自然就導致了食品安全檢測時間過長,質量檢測技術的壟斷現象,檢測價格居高不下。監測人員少,缺乏專門的培訓,監測儀器和方法落后都阻礙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進程。檢測承載力的不足,直接導致了我國的檢測標準低于其他一些發達國家。另外,我國缺乏快速檢測的儀器。現在的檢驗設備需要投入較長的時間和大量的試劑。若檢測樣品越多,則市場投入越大。技術的落后成了制約食品監管工作發展的瓶頸。沒有先進的技術,無法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無法完成工作量,因而其他的監管環節就是徒勞。
(三)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滯后我國食品標準包括四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目前我國有國家標準1000余項、行業標準1000余項。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完成,然而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導致制定出來的食品標準之間既有交叉重復,又有盲區,甚至同一產品出現了相互矛盾的兩個標準,降低了標準的權威性。例如,國家農業部和衛生部對干燥制作的蔬菜規定了不同的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導致生產者在進行生產的過程中,不知道應該執行哪一個標準;執法人員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檢查時,也不知道應該采用哪一個標準進行認定。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重構
(一)整合監管部門,避免多頭執法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段監管為主”的模式,導致食品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監管。如農產品在生產階段可能由農業部門管理,進入加工階段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最后進入流通領域則由工商部門管理。而實際上,食品生產流通的各環節并不能截然分開。同時,各個監管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或交叉,則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出現真空,造成互相推諉,或者出現重復監管、重復投入等多種問題,也造成機構臃腫,浪費公共資源。我國可以參照部分西方國家的做法,由分段監管為主改為品種管理為主、分段為輔,將食品進行分類,不同種類的食品由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取消與其職權相矛盾的其他部門的相關職權,整合行政執法資源,進一步理順監管部門權責,有效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監管脫節現象,真正做到“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有效解決職責不清或職責交叉的問題,也可以有效提高效率、減少重復投入、避免監管盲區。
(二)加強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設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但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性質是議事協調機構,法律地位較低,未能充分發揮其功能。為進一步發揮其綜合協調功能,需要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設。1.應提高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把它設置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它的職權范圍和行使由法律直接規定;食品安全委員會直接對國務院總理負責,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有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國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衛生、工商、農業、質檢等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評等職責。2.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設置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督察司、科技委員會及專門小組等具體的工作機構;可參照國稅編制體系,建立垂直領導的各級監管委員會,可以考慮建立“中央———省級———縣級”三級監管體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針對目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盡快制定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重點解決無標準生產和不按標準生產的問題。同時修訂不適應現行要求的標準、廢除一批過時的標準、制定新標準,加強食品安全檢測檢驗能力建設。1.在機構設置上,應將原來分別屬于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部門的檢驗機構進行有效整合,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檢測機構,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并且要定期公布有關檢驗檢測結果。2.在人才建設上,要不斷加大對食品安全檢驗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其檢驗檢測的技術水平。3.在技術建設上,遵循技術化、信息化、快速化、便攜化的原則,加強對快速檢測技術的研究,盡快研制蔬菜農殘速測儀、米粉質量檢測儀等快速、方便、準確的食品檢測設備,縮短檢測時間,提高檢測精度。4.在制度建設上,重點是建立健全產品認證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等,確保檢測檢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1 流行病學調查
統一使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對所有出現癥狀的聚餐者進行調查。病例定義:2011年7月28日晚上在該酒店就餐者中出現腹瀉3次以上,伴腹痛、惡心、嘔吐、頭痛和頭暈等任一癥狀者。另對51名共同進餐而未發病者進行食譜調查對照分析。
1.1 發病情況
2011年7月28日18時,塘下鎮戴某等9戶居民在塘下鎮某大酒店設宴21桌,聚餐者約210人。當晚21時出現首例病例,臨床表現為惡心、嘔吐、腹痛、腹瀉。至29日凌晨1時,共有40名就餐者發病,并陸續到醫院就診。40例患者中男性22例,女性18例,年齡最小的15個月,最大的60歲,平均年齡29歲。潛伏期最短為3 h,最長為7 h,中位數為4.5 h。發病時間分布呈現典型的單峰型,發病高峰在7月28日22~23時,共有27例(67.5%)。對所有發病者發病前48 h內的進食情況進行調查,除共同參加了7月28日晚的聚餐外,無其他共同進餐史和可疑食物食用史。
1.2 臨床癥狀體征
40例患者均為急性發病,主要癥狀體征為腹瀉40例(100.0%),腹痛33例(82.5%),嘔吐31例(77.5%),惡心22例(55.0%),發熱22例(55.0%),頭暈16例(40.0%),頭痛6例(15.0%),乏力6例(15.0%),脫水1例(2.5%)。腹痛大多為上腹臍周絞痛,腹瀉以水樣便為主,次數多者達20次。所有患者經醫院門診治療后痊愈,無住院病例。
1.3 可疑食物的病例對照研究
將91名就餐者中發病的作為病例組,未發病的作為對照組,根據宴會所列菜譜,以是否食用某一食物為暴露因素,分別作病例對照研究。結果顯示,是否食用羊粒子者比較,χ2=15.72,P
2 現場衛生學調查
該酒店位于塘下鎮海安辦事處,從上家剛接手經營不久,持有效衛生許可證,廚師、服務人員均持有效健康證,從業人員中未發現皮膚有破損和化膿的現象,同時均否認現患其他急性腸胃道疾病。酒店內部衛生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廚房位于地下室,廚房走廊及清洗間的地面有積水,烹調間通風、衛生情況較差,當日垃圾未及時清理。酒店冷拼間雖設有冷藏柜,但生熟食混放,存在嚴重交叉污染現象。7月28日晚餐菜肴中除冷盤羊粒子外,其他菜肴均為水煮、爆炒加工制作,這些菜經高溫加工致病可疑性不大,可疑食品為羊粒子。經向酒店工作人員了解,熟食羊粒子于7月28日16時由莘塍鎮華表村一個體商販供應,計20 kg,由一輛普通貨車運送。當日正值高溫,存在食品交叉污染及細菌大量繁殖的條件(已經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相關的食品監管部門,最終未能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對個體商販的熟食羊粒子進行溯源調查)。店主承認在采購熟食羊粒子過程中,未索取衛生許可證和檢驗合格證,酒店接收后存放于冰箱,就餐前取來熟食羊粒子分餐后未再加熱,直接上桌。
3 實驗室檢測
采集病例及廚師的肛拭、病例的嘔吐物、剩余食品、環境樣品等進行志賀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菌、副溶血性弧菌、蠟樣芽孢桿菌、變形桿菌檢測。熟食及環節樣品按《食品衛生檢測方法》(GB/T 4789—2008),肛拭及嘔吐物按《感染性腹瀉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17102—1997)、《變形桿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WS/T 9—1996) 進行檢驗。
共采集20份肛拭樣品,檢出奇異變形桿菌陽性13份(12名患者,1名廚師),5份患者嘔吐物樣品中檢出奇異變形桿菌陽性3份,該酒店9份剩余食品樣品中檢出奇異變形桿菌陽性4份(羊粒子、白斬雞、烤蝦、油炸鯧魚),9份環節樣品中檢出奇異變形桿菌陽性2份(菜刀及生食品菜板)。
4 討論
調查顯示,40例患者的臨床癥狀體征相似,發病突然,潛伏期短,時間相對集中,符合變形桿菌食物中毒特點。患者有共同的進餐史,在剩余食品、患者肛拭與嘔吐物及廚師肛拭中均檢出同型的奇異變形桿菌,根據《變形桿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WS/T 9—1996)、《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 14938—1994)第4.2條規定,確認本次事件是一起由變形桿菌污染引起的以急性胃腸炎癥狀為主的細菌性食物中毒,其危險食品為羊粒子。
變形桿菌在自然界分布廣泛,存在于土壤、污水和垃圾中,健康人腸道帶菌率為1.3%~10.4%,其中以奇異變形桿菌為最高,可達半數以上。變形桿菌食物中毒主要是大量活菌侵入腸道引起的感染型食物中毒,引起食物中毒的變形桿菌主要是普通變形桿菌和奇異變形桿菌,從相關文獻[1-2]的報道奇異變形桿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國內并不鮮見,在我市也曾發生[3]。變形桿菌引起中毒的食物主要是動物性食品,特別是熟食以及內臟的熟制品,大多在食品烹調加工過程中,以生熟交叉污染和熟后污染為主要來源。受污染的食品在較高溫度下存放較長時間,變形桿菌便會在其中大量繁殖,而熟制品通常無感官性狀的變化,食用前未加熱或加熱不徹底,食用后即可引起食物中毒\[4\]。
本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反應及時,能采集到未經抗生素治療的患者的排泄物和嘔吐物及中毒現場剩余的可疑中毒食物并及時送檢,調查結果明確,處理得當。但由于此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在《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后,在中央編辦明確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職責后,瑞安市各有關部門正處于職責轉變期,職責分工尚未明確, 導致最終未能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對個體商販的熟食羊粒子進行溯源調查。因此,建議政府各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明確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合作,共同把好食品安全關,確保食品從源頭到餐桌的各個環節均能得到有效監管,以保證消費者的健康。
針對我市食物中毒時有發生,建議今后應采取以下相應的預防措施。首先,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切實加強食品衛生質量檢查和監督管理等有效預防措施,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其次,集體單位食堂、餐飲行業等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采購、加工和銷售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加工、運輸、儲存、制作食品要嚴格按照衛生規劃與操作程序;最后,加大健康教育宣傳力度,提高市民衛生知識水平,掌握食物中毒的防治知識,防止病從口入。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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