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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 教育行業 稅收管理 稅務登記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
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涉及征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豫教財[2007]74號)規定,各普通高校收取學費、住宿費和考試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使用河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務性收費時使用稅務發票,收取代收費用時向學生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務收款收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005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均應納入稅務管理,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并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征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基金票據。
關鍵詞:稅務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稅務登記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一、個體經濟漏征漏管情況現狀
從主觀上說,個體經濟存在偷逃故意,經營者明知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受到利益的驅使,存在僥幸心理,在沒被稅務機關檢查到并納入管理前,有意逃避稅務機關管理;從客觀上說,也存在由于個體工商業戶,開停業頻繁,企業或者街道門市分布區域廣、稅務工作人員少、稅法宣傳滯后等原因,導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時到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雖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但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和如實申報納稅,對稅務機關的登記管理和申報納稅能躲一天算一天。
(二)、廠中廠、店中店及一些掛靠業戶形成的漏征漏管現象。由于這些業戶在日常經營中很難被發現,稅務管理人員容易忽視,而稅務機關在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時,由于時間短也容易讓他們蒙混過關。
(三)、采取更換經營地點或假報停歇業等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為了達到偷逃稅目的,一些個體業戶利用稅務機關不同管轄區域及征管力量不足,經常變換經營地點或假報停歇業,利用中午、晚上及節假日時間進行經營活動,與稅務人員打游擊,逃避稅務機關管理。
(四)、利用國、地稅機關管征范圍不同,逃避納稅義務。如各種建筑公司對外經營部的倉庫、各類中介機構或辦事處、中轉站、賓館、酒家內小賣部等。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搞虛假下崗職工、虛假殘疾等手段偷逃國家稅收。
二、對個體經濟產生漏征漏管現象的原因剖析
一是由于長期人們思維定勢,造成稅務機關個體經濟控管重視不夠,而個體工商業戶也缺乏主動納稅意識。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發展迅猛,再加上人情稅和關系稅的制約,出現漏征漏管現象也就難以避免。
二是個體稅收管理辦法滯后,造成稅收負擔率明顯偏低,控管的隨意性大,缺乏剛性。目前,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基本上采取定期定額管理辦法,雖然新《征管法》明確規定對不建帳的業戶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核定其營業額,但在實際操作中稅收核定工作依據不足,測算方法也不是很嚴密科學,導致稅率雖高,而實際稅收負擔率明顯偏低。
三是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環節銜接不緊,控管不嚴。個體工商業戶一般都從事投資少、見效快的行業,船小好調頭。所以一部分個體私營業戶成立的快,注銷的也快,且流動性大,這也給我們稅務機關管理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征管法》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但是不少個體工商業戶只注重工商營業執照,對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缺乏足夠認識;再加上稅務工作人員疏虞管理、檢查不夠,致使納入稅務管理的渠道不暢、效果不佳。?
四是相應征管機制不健全。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認真貫徹執行“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是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抵扣的重大舉措。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把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工作作為大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管領導要靠前指揮,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關部門要同力協作,按照工作職能,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此項工作管理到位、落實到位。
二、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加強和規范稅務登記管理,是做好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工作的基礎。各級地稅機關要主動加強與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特別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掛靠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三、強化對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
(一)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嚴格掌握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必須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以及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水路運輸許可證;2、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3、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租期必須1年以上;4、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5、具有自備運輸工具,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6、賬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并能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7、新辦企業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一律不予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二)主管地稅機關對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的企業,除了核對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條件是否具備外,還應該深入實地開展調查,充分掌握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不能僅就書面申請資料來進行認定。對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新辦貨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從嚴掌握,并加強對新辦貨運企業的納稅輔導。在輔導期內,對新辦貨運企業實行按次限量供票;輔導期結束后,稅務機關對其在納稅輔導期內的實際經營、財務核算、發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報納稅等情況進行審查評估,再正常供票。
(三)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對利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等其他勞務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違反規定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一律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四)自發文之日起,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在按規定期限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全省統一對其貨物運輸業所得按10%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33%的適用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在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所得稅申報表仍以企業實際核算和國家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編報;對貨物運輸業單獨計算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繳庫后在申報表的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一欄反映。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所得稅監管力度,對營業收入增長變化較快的企業,特別是虧損的企業要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原因,納入稅收重點監管范圍,促進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的統一和規范,防止企業所得稅稅款流失。
(五)加強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后續管理,強化日常監督和年審工作。對已取得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各級稅務部門必須加強跟蹤管理,凡弄虛作假騙取自開票資格、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不能按規定保管或使用發票、有偷逃稅行為、不能按要求進行數據采集或報送資料的,一經查實,應立即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四、規范代開票納稅人的管理
(一)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規定代開發票。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管轄范圍為納稅人代開發票,不得為外地車輛代開發票。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統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填開完稅證明時,“納稅人”欄必須填寫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的名稱,“備注”欄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單位名稱。對代開票納稅人單車一次開票金額超過2000元或開票情況異常的,要求提供貨運有效證明。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規定征收稅款。對代開票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3%征收教育附加費、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時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年終按規定匯算清繳。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規定征收定額稅款。為避免重復征稅,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法的代開票納稅人,已繳納定額稅款的,代開發票時按開票金額應繳納的稅款大于定額稅款的,只補繳超定額部分,小于定額稅款的只開票不繳稅;未繳納定額稅款的,代開發票時按開票金額應繳納的稅款小于定額稅款的,應按定額稅款繳納,大于定額稅款的則按開票金額繳稅。
五、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一)設置“警戒線”,實行開票監控。對貨物運輸業納稅人,根據已掌握的納稅人運輸工具狀況,結合本地運輸市場的綜合行情測算出車或船的月平均營運能力,確定其最高開票限額,實施有效監控,對超過限額的,要審查其貨物運輸業務的真實性,確保發票開具的合理、合法。
一、當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稅收管理存在以下“五難”
(一)征、免稅劃定難。個體戶的起征點提高后,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稅局雖然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中對納稅人征、免稅卻難以準確界定,特別是界于起征點和免征稅點之間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界定納稅人收入是否達到起征點的界線。例如:同一個行業、同一個地域、相同的面積、相同的門店的個體飲食戶,由于經營者自身的經營能力高,可能每月超過2000元營業額,按規定達到起征點,每月至少要征稅100元;而另一個納稅人,不會經營,生意差,每月只有1900多元的營業額,按規定達不到起征點的,可以免稅。這使達到臨界點以上的納稅戶,在納稅上感到不合理,心理不平衡,容易產生矛盾。這些納稅人看臨界點以下的業戶不繳稅,干脆逾期繳納或不繳納,便想方設法使本該達到起征點的收入變化為起征點以下的收入,逃避納稅。
(二)稅務登記難。當前,免稅戶大多數是門店小或沒有門店、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經營戶或農村鄉鎮街道個體工商業戶,這些業戶流動性大、季節性強,很不穩定,經常是圩日營業,空日停業,管理十分困難。主要表現在:一是免稅戶稅法觀念淡薄,認為未達稅收起征點,不受稅務管理。二是假停業逃避辦證。不少納稅人仍然存在相互觀望和僥幸逃避的心理,不經批準,擅自營業,一旦追究,則停業逃避,風聲過后,又重新開業,有的只辦營業執照,而不申辦稅務登記,即使稅務機關上門催辦,也故意拖延,逃避稅收管理。
(三)發票管理難。無論是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還是起征點以下的免稅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都應當給其提供發票。但起征點提高后,部分業戶的發票使用管理意識更加淡薄,使得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的難度更大。表現為:一是少開或不開發票。一部分接近起征點的個體戶盡量少開或不開或延緩開票。二是免征戶發票用量少,周期長,監管難。有的免征戶一年只購一本發票,有的甚至幾年購一本發票,通過驗舊購新監管困難很大。三是流動性大,發票存根回收難。有的經常“打游擊”,開業、停業是“家常便飯”,很頻繁。有的業戶為了購發票才辦一個登記證,購到發票后,停歇業時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不知其去向,發票存根無法收回。四是虛開、代開發票。有的為了拉生意,代開發票或轉借、“大頭小尾”虛開發票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則是化整為零,讓已達起征點的納稅戶代開發票;同時,不少已達起征點的納稅戶為了少交稅不開票或讓他人代開票。五是由于難管理,有些地稅機關干脆不論免征戶或是應征戶在領用發票時一律征稅,使應免的不得免,違背國家優惠政策。
(四)稅收監管難。地稅部門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開業、停業情況的監管十分困難:一是化整為零,一證多點。少數業戶以不同的名字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一戶多證,一證多點,將門店一分為二,人為造成達不到起征點,逃避納稅;二是前店后廠,掩人耳目。有的只在街面上租一個小門面,擺幾個樣品,從表面上看沒有什么商品,收入小,達不到起征點,不被稅務人員重視。而實際上卻采取送貨上門或批量銷售等手段直接從其存貨地點發售商品,掩蓋其經營規模和收入,逃避納稅。三是以各種手段虛報、隱瞞收入及費用,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核實,以達免稅的目的,逃避納稅。
(五)稅負調整難。在原有模式下原本定額的核定、調整已是困難重重。起征點調整后,起征點以上的業戶千方百計把自己的收入降到起征點以下,逃避納稅,暫定為起征點以下的業戶為了使自己的收入長期位于起征點以下,享受優惠政策不納稅,少數業主在稅務人員對其核實計稅依據時,常常設置種種障礙,不配合稅務人員工作,有的免稅戶經營情況雖然發生了變化,達到了起征點,按規定應該調整為征稅戶,但是,由于稅收依據無法準確核實,少數月營業額高于起征點的個體戶鉆政策的空子,采取化整為零的做法逃避稅收。如將月營業額2000元的店,一分為二;合伙經營的單立門戶,變單個納稅主體為多個不達起征點的個體;采取停業手段降低營業額。
二、當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稅收管理存在上述“五難”的原因
(一)稅務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對免征戶的稅收雖然可以免,但是,稅收管理卻是不能免的。有的稅務管理員有畏難情緒,認為那些免稅戶本來就不交稅,管不管無所謂。加之,人難找,工作難度大,管不管沒有關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認為未達到起征點不征稅,不需稅務管理,減輕了工作量,減輕了工作壓力。該登記的也不登記,該按期申報的也不按期申報,該巡查的也不巡查,將起征點以下業戶打入“冷宮”,不管不問。有的怕登記后影響征管質量,在考核時扣分,扣獎金,放松對免稅戶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對免征戶擴大經營范圍,營業額達起征點的,不聞不問,沒有恢復征稅,使之長期享受免稅優惠。
(二)內部管理脫節,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低。一是地稅內部各崗位之間的信息傳遞和工作協作差。例如:發票管理崗未及時把各業戶用票量、使用情況和稅款征收情況按期傳遞給稅收管理員,而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也未及時向有關崗位反饋。二是與國稅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協作差。對共管戶的稅收征、免劃定,地稅基本上按國稅局的確定,國稅局免征,地稅局也免征;國稅局征收,地稅局則也征收。但是,往往國稅局征收或者免征時未把信息傳遞給地稅部門,從而造成納稅人逃避稅收。三是與工商部門的戶籍比對難。由于各部門的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模式不一,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但是,當前稅務部門與工商部門的戶籍比對和信息共享程度較差,工商部門未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
(三)受現行定稅評稅手段較為落后的影響。在個體工商戶是否達到起征點的問題上,稅務人員的主觀判斷起著很大作用,加之,由于地稅部門人少,征管的范圍戶多面廣,工作量大,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范圍內,要將大量的個體戶起征點一一核實清楚,是一個比較困難的事情。
(四)起征點提高后,稅務人員的管票意識相對淡化。一是對起征點以下的業戶使用發票,由于達不到起征點、不征稅,稅務人員責任淡化、管理過少、很少檢查,使發票管理工作相對削弱,直接影響了發票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是對違章處罰的力度不夠。對免稅戶本來就是弱勢群體,部分稅務管理員懷同情心,對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大多是上門催催,很少依法下達文書,進行處罰,形成了惡性循環。
三、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稅收管理的探討
(一)嚴格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既屬于征管工作的常規性工作,更是征管工作的基礎。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起征點以下業戶,同樣要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領購、稅收咨詢、稅款核定等項工作。要建立未達起征點戶的臺帳,隨時掌握免征戶的登記情況。建立戶籍管理制度,對業戶建立戶籍檔案,臨界點上下的業戶都要建立檔案,做到戶戶有檔案、檔案完整齊全。同時,加強與國家稅務局、工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聯系,開展數據比對,及時溝通相關信息,將從工商登記交換來的本月應辦稅務登記信息,劃分到每一個責任區管理員。對達不到起征點的個體戶專門登記造冊,建立征管臺帳,登錄納稅人名稱、地址、核定定額等詳細信息,加強源頭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二)實施動態管理辦法。一是對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在申報上推行按季、半年或年申報制,一年或一季申報一次。二是對臨界線之間的納稅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辦法,旺季達到起征點征收,淡季達不到起征點可免稅,一年可確定幾個月為淡季,幾個月為旺季。如飲食業一年可確定10個月為旺季,征收1000元稅款,按6個月征收就是600元稅款,其余幾個月達不到起征點的辦理免稅手續。這樣,縮減了臨界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就可避免臨界點之間的納稅人一個全交稅,一個全免稅的矛盾。各地可根據情況制定統一標準,避免臨界點之間的稅負不公,同時又加強免稅戶的管理。
(三)嚴格普通發票管理。一是大力推廣有獎發票,促使消費者索取發票。二是進一步擴大定額票的使用面,嚴格實行以票控稅,對領購普通發票每月要定期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及時調整定額。三是限量供應。對未達起征點戶生產、經營所需的發票數量實行有效控制,并制定未達起征點戶發票開具、保管和繳銷等管理辦法。對未達起征點戶開具的發票要指派專人逐一審核,繳銷的發票分納稅人進行登記,以便備查。未達起征點戶如果當月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稅務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征稅。三是嚴格檢查。定期組織人員對未達起征點戶發票領、用、存情況進行檢查,對為其他納稅人代開發票或轉借、倒賣發票的行為,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四是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未達起征點的業戶領購發票,月開具金額未達起征點的,要給予免稅優惠,做到應收盡收,應免盡免。
(四)加強戶籍巡查力度。對未達起征點戶定期開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對臨近起征點業戶的巡查力度,及時掌握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要每月定期對業戶進行巡查,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核實臨界點業戶的經營收入,逐月確定其經營收入。對達到起征點以上的業戶,及時轉入起征點以上業戶管理,及時恢復征稅,并對巡查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案,以備查閱檢查;對月度實際經營額超過起征點的未達起征點戶,稅收管理員應該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納稅人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未達起征點戶,如其實際經營額連續一定期限超過起征點的,稅收管理員應將情況反饋稅務征收管理機構,下達《核定稅款通知書》,敦促其依法納稅。
(五)增強公開辦稅的透明度。一是大力推行電子定稅制度,變人管為機管。二是實行“開門評稅”和“集體定稅”公告制。認定的未達起征點戶應進行公布,以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未達起征點戶的認定,首先由達不到起征點的納稅人填寫《未達到起征點納稅人申請審批表》,稅務人員匯總后在公示欄進行公示,并在納稅人中分行業選舉群眾代表進行評議,看是否達到免征條件,避免“暗箱操作”。通過納稅人、群眾代表、稅務人員三方面結合起來,按評議結果來定,改變過去稅務管理員“一言堂”,增加工作透明度。
(六)改革完善起征點免稅制度。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建議實行降低稅率征收或免征額免稅制度。這樣做既可從根本上解決起征點的固有缺陷,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減輕個體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又有利于規范納稅秩序,公平稅負,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
一、2009年工作總結情況如下:
1、強化領導,精心組織,稅費收入水平再創佳績。
為圓滿完成稅費收入任務,我局干部職工克服征收力量不足、稅源短缺、稅費任務繁重等諸多困難,堅持依法治稅、強化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挖掘稅源潛力,嚴格執行收入計劃,加強收入調度和計劃管理,落實收入目標責任制,依法征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努力做到應收盡收,確保了稅款均衡入庫。同時強化收入分析,通過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把握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管理的措施,深入挖掘稅源潛力,對金融保險,房地產開發等重點稅源企業、行業實施了重點監控,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大戶加強了管理,各分局、科所不斷挖掘稅源潛力,努力尋求新的稅收增長點。大力踐行市局提出的“精于管理看服務,實現目標保收入”的理念,認真落實“管理年”活動方案,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管理年”活動初見成效。大力開展清繳欠稅(費)工作,加大清繳力度,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稅款逃避欠稅的,采取以票管稅等措施,堅決清繳入庫,全年共清理欠稅萬元。切實做好稅收會計核算工作,加強各項收入數據統計分析工作,確保了各類賬、表、冊及網絡數據準確。認真執行《票證管理辦法》,加強票證管理。嚴肅稅收法紀,強化稅款入庫管理,開展了“引稅”專項檢查,杜絕了混庫串庫、亂拉管戶、買稅賣稅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通過加強組織收入目標管理考核,促進了稅費收入任務的完成。
2、夯實基礎,嚴抓細管,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全局認真執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落實稅收征管業務流程,依法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實現了稅收征管工作規范化。全局“六率一面”征管指標較上年均有一定的提高。貫徹市局的《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的實施意見》,我局每季定期和工商局、國稅局交換登記信息,根據交換的登記信息,加強稅源管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以“金稅三期”建設為重點,結合換發稅務登記工作,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對漏征漏管戶及跨區登記進行了清理,對建安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強化了屬地管理,全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戶146戶,補辦稅務登記,補繳稅款和罰款近5萬元。加強納稅申報管理,深入開展了對變更稅務登記、停歇廢業、長期不申報納稅戶的清理工作。加強稅款征收管理,堅持依法征收,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原則,嚴格滯納金征收,促進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加強個體工商戶及零散稅收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加強征管目標管理考核,推行征管目標考核扣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按月考核,對應獎懲,解決了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認真執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了崗位職責,切實加強發票管理,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實行監開代管,源泉控制,加強對飲食娛樂業定額專用發票管理,解決了發票粗放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好征管資料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各類征管數據的采集、錄入、歸檔等項工作。加強辦稅服務廳管理,提高窗口服務水平,規范服務標準,實行首問負責制等措施,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服務,納稅服務水平有一定提高。
3、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稅務稽查質量不斷提高。
發揮稅務稽查的監督、懲戒和促進征管職能,加大稽查力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質量,維護稅收秩序。稽查全年檢查結案戶,累計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萬元,比上年增長,已全部入庫。查補稅款入庫率,罰款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按戶次、按金額,處罰率按戶次、按金額,促進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稽查人員能夠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加大案件的查處力度。繼續實行人機結合的選案方法,提高了選案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案件審理工作,重大案件由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確保了審理案件質量的提高。堅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狠抓了涉稅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完善了涉稅檢舉案件的受理工作,開展了對交通運輸業、房地產、建筑安裝業、餐飲業、服務業、娛樂業等行業的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并通過稅務稽查透視征管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征管、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稅收檢查活動中,我局認真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以組織稅費收入為中心,重點整治征管薄弱環節,實現規范稅費征管秩序,完善征管制度的目標。整治我縣稅收環境,嚴厲的打擊了涉稅違法活動。
(一)開立賬戶的地域限制不嚴格,給洗錢提供了便利
我國現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開立異地結算賬戶是根據客戶申請,通過向企業注冊地網上查詢回復,提供營業執照正本或個人身份證件即可,根據自身結算需要可以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個人結算賬戶。這給洗錢者利用自身或關聯賬戶頻繁進行資金轉移,模糊交易去向提供了便利,也給執法機關跟蹤資金流向、凍結資金賬戶、打擊洗錢犯罪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二)實名制不能全面落實,影響了客戶身份識別的有效性
目前,銀行機構主要是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核查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但對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如警官證、戶口簿、護照、臺港澳通行證、機動車駕駛證等則缺乏有效的識別手段。另外,由于沒有與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聯網,無法通過聯網核查單位存款人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真實性,僅僅采用與原件比對的形式審核,很少采用回訪客戶、實地查訪等實質性審核措施,對實名制要求的落實缺乏保障,給洗錢者通過開立假名賬戶洗錢以可乘之機。
(三)取消單位賬戶向個人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需提供付款依據的規定,增加了反洗錢的難度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發【2007】154號)規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此項措施的出臺雖方便了客戶辦理個人結算業務,但同時也為一些不法分子洗錢提供了便利。如“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的轉入轉出等。另外,單位可以將本屬于單位的資金通過巧立名目,輕松地轉入個人結算賬戶,通過個人賬戶套取現金,為私設“小金庫”、偷逃稅款、、洗錢等違法(紀)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付款人只需注明事由,就可向個人賬戶隨意轉款,基本上沒有轉款的限制,反洗錢的難度大為提高。
二、完善賬戶管理促進反洗錢工作的建議
(一)以反洗錢法律法規為準繩,進一步完善賬戶管理制度
一是參照反洗錢大額交易報告的20萬元金額起點,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20萬元需提供付款依據。二是明確客戶身份識別賬戶資料保存應符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
(二)以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和銀行機構內部資金核算系統為依托,對一般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進行總量技術控制
一是升級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對因其它結算需要而開立的一般賬戶進行地域和數量上的技術控制。二是改進銀行機構內部資金核算系統,實施以個人客戶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為主的客戶號檢索技術,控制同一客戶在同一銀行的賬戶開立總量。同時,應積極推廣個人定期借貸記業務和小額通存通兌業務,實現個人賬戶一號通用,方便個人客戶辦理個人銀行業務。三是嚴格人民幣結算賬戶開立和撤銷的管理,各金融機構必須按照要求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拓展業務,不得以不規范、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進行業務競爭,減少單位頻繁變更結算賬戶開戶行給反洗錢資金監測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以完善公民身份聯網核查系統和建設單位身份聯網核查系統為支撐,進一步改進有效身份證件管理和識別的技術手段
一是擴大公民身份聯網核查系統所核查的個人身份證件種類,將公安部門管理的戶口簿、臨時身份證、護照、臺港澳通行證、機動車駕駛證等客戶身份信息,全部納入公民身份聯網核查系統,為銀行機構提供方便、快捷、權威的個人客戶身份信息核查手段。二是加快建設人民銀行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網的單位身份聯網核查系統,實現銀行機構對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的聯網核查。
一、當前個體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征管的難點
個體稅收管理一直是困繞稅收征管的難題,近年來雖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個體稅收管理質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稅仍很嚴重,個體稅收之所以成為稅收征管的一個“頑癥”,主要是現行個體稅收管理辦法未能解決個體稅收征管的三個難點。
一是資金監控難,稅負核定不盡合理。個體經營戶的經濟活動大多采取現金交易形式,少數通過銀行轉帳結算貨款的也因其多頭開戶,以及以個人儲蓄存款名義進行而難以核實,使個體管理失去確定其經營情況的實體證據,貨幣流動是經營活動的反映,不能確定其貨幣流動又何以確定其經濟活動,確定其應納稅額呢?如某小餐飲店,每月門面租金需交2800元,現還能正常經營下去,說明其營業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機關認定該戶未達到起征點,不予征稅,這明顯不合理。
二是普通發票管理難,導致偷漏稅現象嚴重。普通發票是貨物交易和應稅勞務的合法憑證,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較為混亂,除了大量存在轉借、涂改、假票、假“丟失”、虛開等情況外,開據取得發票隨意性較大,絕大多數納稅戶購進商品不索取發票,銷售商品也不開具發票,因而使個體稅收征管失去了確定其經營情況的重要法律憑證,可以說目前普通發票在個體稅收征管方面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個體戶發票的使用、管理,指導思想是“以票管稅”,但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務行業、娛樂行業發票中的定額發票。具體情況是,個體戶按征收機關核定的稅額交稅后,有權利向征收機關按所交稅額領取相應的發票,征收機關有責任和義務提供發票。但某些行業,如影樓、照相館等,服務對象絕大部分是個人,不需要發票報賬,但其核定稅額不低,可領取的發票又不少,其領取的發票未用完部分以較低稅率賣給需要發票的個體戶或者高稅率行業的個體戶,實現所謂的“雙贏”,變相吃“稅”。
三是業戶控管難,漏征漏管戶、未辦理稅務登記證戶年年存在。個體經營戶流動性大,變動頻繁,在實際征管中一戶多照(營業執照),一照多戶,不辭而別,打一槍換一"照"和假停業等現象比較普遍,加之工商營業執照辦理范圍與稅務登記證辦理范圍不吻合,以及國、地稅征管范圍的不同,使得征稅對象很難準確確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戶。如今年市局檢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戶個體戶進行檢查,未辦證的就有9戶,占總數的10%,其中在郴州商場樓上租賃場地的某有限公司開業已三年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屬國稅的正收企業,但至今未辦理地方稅務登記證,更未繳納地稅。
由此可見,個體稅收征管三難,是影響個體稅收征管質量根本所在,三難不解決,個體稅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實,檢查無據,執法隨意的問題,個體征管質量難以提高。
(二)個體稅收征管的誤區
反觀稅務機關當前對個體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目前我們通常采取的個體征收管理辦法存在三個誤區:
誤區之一,定期定額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額管理方式在計劃經濟時期,個體經營者較少,且規模較小,對加強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不論從數量經營、經營方式、經營規模上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簡單粗放的定期定額征管方式早已不適應其管理需要,定額的隨意性、人為性,與法制社會要求格格不入。
誤區之二,“人盯人”的管理辦法,目前大多地方對個體經營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劃片、定額的管理辦法,有兩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說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員下的“黑戶”.
誤區之三,單純建帳的征管方式,建帳建制征管方式應該說是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的一個好方法,但在實際的推行運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帳面不寬;二是帳務核算的真實性差,缺乏真實性是建帳工作的難以全面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不解決核算的真實性,建帳工作就是一種無效勞動,建帳工作就不會有生命力。
二、加強個體稅收管理的三點意見
多年下大力氣加強個體稅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對個體稅收征管的難點認識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對癥下藥,管理觀念陳舊,管理方法單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個體稅收的征管質量,必須徹底轉變管理理念,調整征管思路,重新構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觀念指導個體稅收征管工作,才能擺脫個體稅收征管的被動局面。
(一) 加強對普通發票的管理
加強普通發票管理,除了繼續做好發票的印制、保管、領購等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外,應以加強索取發票的管理為切入點。
發票的索取是個體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長期忽視的一個發票管理環節,其重要在于沒有索取,也就不存在開具,不能掌握進貨,也就難以核實銷貨,它是一個問題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面,忽視一個方面必然影響另一個方面,購進貨物可以不索取發票,那么銷售貨物也就可以不開具發票。因此,購進貨物不索取發票,不僅僅容易導至本環節偷稅,而且,為下一環節偷稅提供了條件。鑒于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加強對索取的發票的管理比加強對配售發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義。
從便于管理的角度講,索取發票比開具發票的管理難度要小得多,開具發票的管理受許多復雜因素的影響,一是開具范圍的影響,消費者購買商品許多不需要發票,很難以銷售發票來確定銷售金額。二是開具對象的影響,一部分納稅人為逃避稅務檢查,開具發票時張冠李戴,張三買商品發票卻開成李四,買賣雙方的銷貨和進貨情況均難核實。正因為如此,多年來我們在發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發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決以上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論從事何種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購進商品和產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時間內這些商品、產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庫存商品、在產品等方式存在,稅務機關完全可以要求每一個納稅人提供進貨發票,這是每一個納稅人都可以辦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財務會計的影響,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理由不取得發票,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索取發票的管理。1、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購進商品必須向銷售方索取進貨發票,這應成為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條件。
2、所有納稅人每月必須向稅務機關報驗商品進銷存情況,以及進貨、銷貨發票粘貼簿。
3、對其沒有購進發票的商品按其商品價值補征稅款,并按偷稅論處。
(二)加強對經營資金的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加強個體稅收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稅務部門長期在資金管理方面的無所作為是至使個體經營戶偷稅漏稅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為加強對個體經營戶的稅收管理,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資金管理。使稅務部門隨時掌握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資金流向。
1、做到銀行帳戶的唯一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戶必須憑工商營業執照到銀行辦理結算帳戶,對未持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任何銀行不得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就如同居民儲蓄必須憑居民身份證才能到銀行辦理儲蓄一樣。
2、做到經營資金結算的單一性。個體經營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個體經營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凡購銷金額在30元以上的,必須以工商營業執照在銀行開立的帳戶進行轉帳結算,不得以現金或居民儲蓄卡等方式結算,凡以現金或以 居民儲蓄卡等方式結算的,一經查出按偷稅論處。
從我國信用體系發展現狀看,做到以上兩點是完全可行的,從稅收征管實際看也是必須的。其一:正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戶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一樣,為什么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就不能要求其辦理唯一固定的銀行結算帳戶呢?從某種意義上講后者比前者在加強包括稅務管理在內的其他國民經濟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納稅戶之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貨款結算和納稅人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活動形成的貨幣結算是不同的,納稅人均有銀行結算帳戶,完全可以做到轉帳結算。在實際工作中也比較容易區分納稅人和消費者,當然我們不能像過去一樣從銷售者入手,按銷售額的大小等方式來區分購買者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而應從購買者入手,即從納稅人進貨入手,對納稅人的庫存商品等進行清理,要求提供進貨發票,銀行轉帳憑據等,對未有進貨發票和銀行轉帳憑據的,對購銷雙方納稅人按偷稅進行處罰。
(二) 強化對業戶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稅收管理監督體系是解決業戶控管難的有效途徑。
當前,個體稅收因其戶籍難控管、收入難確定、定稅難規范、免征臨界點難掌握等多重因素,一直是基層國稅部門稅收征管工作的難點,同時也是稅收執法的高風險區。因此,增強執法風險意識,提升個體稅收管理水平,已成為當前個體稅收管理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關鍵詞】
個體稅收;執法風險;應對措施
一、當前個體稅收管理執法風險的種類及其表現
根據個體稅收執法風險的程度,責任追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不同,以及所產生的后果的不同,可以分為管理類風險和司法類風險。基層稅務機關在個體稅收行政執法中,司法類風險并不常見,大量存在的只是管理類風險。管理類風險容易發生且容易被人們所忽視,并且存在嬗變為司法類風險的可能性,因而管理類風險應該是當前基層稅務機關預防的重點類風險。具體表現主要如下。
(一)制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制度,給個體工商戶設置人為的“障礙”,增加納稅人稅收成本,損害納稅人利益。一是稅務機關在個體稅收增值稅起征點執行過程中,不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落實,不執行起征點政策或者擅自降低標準。二是制定土政策,如規定起征點以下納稅人不允許領用發票等。三是為便于征收,讓納稅人一次繳納多月或者全年的稅款等等。
(二)對稅務登記管理把關不嚴。一是在辦理開業登記時,稅務干部不認真調查核實、不實地了解情況,導致納稅人的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證辦理情況不一致。二是個別稅務干部為應付上級考核,達到稅務登記率考核標準,利用個體稅務登記證編號為居民身份證這一便利條件,在不采集相關原始數據的前提下,為個體工商戶辦虛假稅務登記。三是對一些起征點以下戶或者有關系的個體戶不辦理稅務登記,造成漏征漏管,損害稅法的公正性。
(三)日常管理過程中執法不到位。一是稅收管理人員對稅源管理情況不清楚,政策制度執行不力。對應建賬建制的納稅戶沒按要求落實,對該按企業進行管理的納稅戶卻采取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方式進行征收管理。二是稅源管理中監控力度不夠。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從業人數與核定情況相差很大,不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要求調整其額定稅額。納稅人銷售額已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不按要求認定一般納稅人,仍然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計稅。三是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造成納稅漏洞。四是稅收執法中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行為,如:下戶評估不出示稅務檢查證、不下達評估文書等。五是巡查巡管不到位,造成個別個體工商戶虛假停歇業。
(四)實施稅務稽查不依照法定權限、內容、程序、方式實施,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一是對個體工商戶偷稅案件的事實認定不清楚,收集的證據不確鑿,對案件的定性不準確。二是不如實反應檢查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查多報少。三是不按規定時限、方式調取、退還納稅人的賬簿及財務資料。四是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不移送。
二、當前個體稅收管理執法風險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因素造成的執法風險。國家為加強個體稅收管理出臺了多項管理政策,對各項管理都有明確的要求。但是一些管理辦法對基層稅務機關來講,缺乏必要的操作性,無形中增加了執法風險。如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定額管理有明確的要求,但是有些個體戶為達到不繳稅款的目的,比如對相鄰的兩間門市辦理兩套不同法人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對這種情況稅務管理人員明知是一個商戶,但是在管理中毫無辦法。同時,基層稅務機關為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如《征管法》規定任何合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都可以領用發票,但是無形中增大稅務機關的管理力度,容易造成納稅人虛開、代開、開具大頭小尾等情形,增加稅務干部的執法風險。但是不讓起征點以下納稅人領用發票,稅務機關又面臨著納稅人投訴或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風險。
(二)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一是外部環境不協調導致的執法風險。近年來,有點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出臺了一些與稅務制度相違背的政策,實行一些減免稅制度,甚至不讓稅務機關進駐管理,從而弱化了稅法的剛性。二是個體經濟大力發展導致的執法風險。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多項措施減輕個體工商戶風險,對個體工商戶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實行免費制度,并取消行政管理費和實行增值稅起征點政策,個體經濟得到了空前的繁榮。但是基層稅務機關由于受干部年齡老化、年輕力量補充不足、經費緊張等多種因素制約,在個體稅收管理上力不從心,加大了執法風險。三是個體工商戶維權意識增強導致的執法風險。隨著稅收法律知識的普及,納稅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通過法律途徑,包括復議、訴訟、申訴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為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所接受和使用。
(三)稅務管理人員主觀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思想麻痹。一般納稅人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視,各類監控軟件的運用、風險基層管理的實施、各類考核檢查的跟蹤,使得一般納稅人相關管理指標得到了逐年的提高。但個體稅收管理卻與此形成了鮮明的反差。于是對個體稅源管理思想松懈,無所用心,麻痹大意。二是執法隨意。有的不按法律程序辦事,不按現行的政策制度執行,執法不嚴,隨意變通,有時在稅收執法過程中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削弱了稅收執法的剛性。三是作風漂浮。少數個體稅收管理員敬業精神淡化,缺乏起碼的工作責任心,不認真履行分內的職責,造成稅款的流失。四是管理粗放。少數個體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中調查不深入,核實不認真,把關不嚴格,不把管戶與管事結合起來,對納稅戶管理不善。上述種種,都為個體稅收執法潛伏下風險與隱患。
三、規范和化解個體稅收管理執法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稅收法律法規。造成個體稅收管理中的額定 、打分,這也是普通話教學中的一種嘗試。在班中挑幾名學生進行測試前的培訓,讓學生以模擬測試員的身份出現。將考核內容各項的評分標準逐一進行細致的講解。反復的聽練,進行最終的模擬測試員的考核。幾名接受培訓的學生經過短期的培訓最終都能達到要求。在模擬測試中,模擬測試員們認真地為每位選手打分、匯總成績。測試結束后,模擬測試員進行小組考評,針對每位同學出現的問題進行點評,模擬測試員們收獲很大。
綜上所述,普通話課是一門技能訓練課,要想使學生真正掌握普通話這項技能,并且應用于他們未來的學習、生活和工作中,如何提高這門課程的實際教學效果值得我們不斷探索和研究。而通過開展情景式教學,將普通話教學延伸到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中,在學生中選拔模擬測試員對學生進行模擬測試等形式,則為真正提高高職普通話教學的效果提供了參考。 級的建設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工科背景的院校專業設置導致了大多數班級為“合唱班級”,這樣一種現象限制了校園的活動開展。對于純工科背景校園活動的開展須下更大的功夫,投入更多的精力。校園活動開展的情況直接影響著學生的精神面貌,制約校園文化的建設方向。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應加大校園活動建設的投入力度,以校情為出發點尋找合適本校開展的活動。
稅額、個體工商戶停業管理和界定偷稅的風險,主要是法律缺陷造成的。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有關額定稅額的方法、程序等,操作性不強。雖然在定額核定中還有從業人員、經營面積、經營地段、人員工資等系數的參照,但個體工商戶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很難通過定額核定系統準確把握。要求有關法律應該提高納稅人的準入門檻,對不能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對擅自銷毀賬簿等行為和未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按《稅收征管法》具體規定處罰。盡量減少定額征收,提高納稅人的違法成本,促使納稅人合法經營。
(二)合理使用稅務機關的權利。在行使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時,以納稅人的貨幣資產為強制執行和稅收保全的主要對象。另外,《稅收征管法》將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在授予稅務機關的同時,又授予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稅務機關強制執行措施單一、執行力不足的現狀下,若對沒有貨幣資產的納稅人處以罰款,稅務機關應該選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發票。在個體工商戶中全面推行網絡版普通發票,不論起征點以上戶還是起征點以下戶,都可以通過網絡開具網絡版普通發票。對起征點以上納稅人實行定額加發票的管理模式;對起征點以下納稅人網絡發票開具狀況實時監控,達到標準及時調整定額,繳納稅款。
(四)加強思想教育提高防范意識。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認清稅收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努力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要愛崗敬業,不能因為個體稅收塊頭小,稅收政策相對簡單而產生無所謂心理,工作中要做到一絲不茍,避免作為不當或者不作為行為的發生。同時,要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廉政自律意識,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杜絕稅務瀆職行為的發生。
(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干部素質。在個體稅收管理人員的配備上要選擇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干部來從事。對現有條件下的個體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業務培訓,針對個體稅收管理開展專門的培訓,并且要在培訓課程中安排心理知識和社交能力方面的培訓,以適應當前稅收管理的需要。
(六)加大監督力度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一是要強化個體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認真貫徹執行《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把保障納稅人的知情、聽證、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權利以及約束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作為健全個體稅收執法的重點,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二是要強化個體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理、報備本級權限內的稅務案件。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稅務案件要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三是要強化個體執法行為的事后監督。強化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嚴格檢查成果運用,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為規避執法風險提供監督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