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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內部審計 比較 準則體系
為了適應內部審計的最新發展,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準則在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質量方面的作用,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對2003年以來的內部審計準則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訂。2013年8月23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公告形式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的頒布,標志我國內部審計準則體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新準在總框架以及其內容上都進行了更新與改進,從而進一步縮小了我國內部審計準則與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即IIA的最新的準則的差距,表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準則正在逐步拉進與國際理論與實踐的距離,與此同時,國際內部審計準則所表現的出的優點也是我們可以借鑒的地方,從而促進我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完善,使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理論與實踐與國際慣例進一步接軌,本文將從準則框架、結構以及相關的主要內容上對中外內部審計準則進行一定的比較,以期找出兩者差距,從而指出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準則可以發展及改進的地方。
一、框架之上的比較
(一)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體系
新準則內部審計準則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基本準則、具體準則以及職業道德規范。
基本準則是內部審計準則總綱領、內部審計從業者應遵守的基本規范,以及另外兩部分的制定依據,在準則體系中擁有最高的法定約束力和權威性;以基本準則為依據制定基本準則,基本準則則是內部審計工作應遵守的規范,較為具體及具有操作上的指引意義,其權威性低于前者;職業道德規范是開展審計工作時內審人員所應具備的職業品德,也規定了內審工作的職業紀律以及在實施審計時內審人員應承擔的職責。將職業道德規范納入準則體系屬于國際慣例,其具有法定的約束力,也處于準則體系的最高層次。
(二)IIA規定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框架
IIA職業實務框即PPF由強制性指南、實務咨詢以及發展和實務支持組成。
所謂強制性指南,指在任何情況必須使用的準則,包含了對內部審計的定義,以及內部審計的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職業實務準則。PPF的第二個層次便是實務咨詢,它屬于一個建設性條款,對準則的運用以及解釋提出詳細建議,也包含諸如內部審計準則公告、咨詢服務準則、風險管理細則、信息安全服務準則等的新信息;發展與實務支持即內部審計界最新實務,包含IIA的專題及研究報告、參考的書目、教育培訓等推薦參考意見。
二、內部審計準則
(一)結構比較
新準則基本準則含六章三十三條。總則,說明本準則的目的及依據、內部審計定義及本準則適用范圍;一般準則,要求組織應當設置與其目標、性質、規模、治理結構等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并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有職業審慎性、勝任能力以及保密;作業準則,是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遵循的基本要求,描述該怎樣進行審計工作;第四章為報告準則,確定了審計報告出具要求,及怎樣對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第五章為內部管理準則,共兩條,闡明內部審計的報告對象,應有的組織結構以及管理模式;最后一章是附則,表明準則的、解釋者及實施的日期。
IIA最新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即SPPIA,共五部分構成。第一是導言,提出了內部審計的定義、適用對象及目的,以及準則的三個部分,即屬性標準,工作準則以及實施準則。屬性標準明確內審機構和人員應具備的特點,工作準闡明內審工作性質以及工作業績衡量標準,實施準則具體運用了以上的準則。可見前兩者是對內部審計業務廣泛地規定,實施準則卻是對特定的審計項目的限定。同時,導言提出,準則的制定方式IIA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并表彰了其在準則制定過程的努力。
屬性準則位于第二部分,主要內部審計業務的實施具有的特征,有四個主要方面:實施審計業務的權責以及目的、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和客觀性、及應有的職業關注以及審計工作質量保證和改進。工作準則處第三部分,提出審計工作的指南及質量衡量標準,分為7個部分:內部審計管理工作、工作性質、審計計劃、執行審計業務、審計結果的交流、過程監督以及管理者對待風險的態度。執行準則為屬性準則及工作準則的運用和操作提供指南,涉及到了審計確認與咨詢的活動。最后部分為內部審計術語,對若干審計詞匯進行說明以及定義。
新準則與SPPIA相比較,SPPIA更詳細具體,是內部審計最新動態及發展趨勢的反映,有著更為豐富的內容,也囊括了我國內部審計準則大多的規定。
(二)主要內容比較
1.內部審計定義。我國新準則的定義: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IIA規定:一項獨立、客觀的確認與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增加價值,改善組織經營。通過系統及規范的方法,評估、改進風險管理、控制、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實現組織目標。
一、初步業務活動是一個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
對于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新審計準則作了如下規定:
首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二章第六條針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與第九章第二十七條相關聯的《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指南中補充規定:“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如果沒有進行必要溝通,則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再次,即使對小型單位的審計,它也是一個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第二章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筆者認為,在審計實務和教材表述中,對初步業務活動的理解應注意兩點:
一是上述有關規定中使用“應當”一詞,著重強調了初步業務活動的必要性。注冊會計師在簽約前沒有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得接受客戶委托。無論是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還是連續審計,在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系之前,都應當開展初步業務活動。這是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可以無端的簡化省略,甚至放棄而直接接受客戶委托。
二是對于規模較小、業務活動和會計記錄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審計單位,也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只是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有所不同。應在滿足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可審計性需要的前提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考慮
初步業務活動按照審計業務客戶情形的不同,可分為: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初步業務活動;連續審計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
兩種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在開展的時間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分為兩種:一種是接受新客戶而建立客戶關系的審計業務委托;另一種是承接現有客戶(因對其提供了其它服務)的審計業務委托。
《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見,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無論是哪一種審計業務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戶的審計業務委托,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即確定建立客戶關系之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對提供了其它服務的現有客戶所提出的審計業務委托,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對現有客戶的情況有所了解,也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業務委托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可以簡化省略。因為審計業務與其它業務所提供的保證程度不同。
(二)連續審計情形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連續審計分為兩種,一種是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另一種是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
如前所述,《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該準則指南中對此做出解釋:“在連續審計的業務中,這些初步業務活動通常是在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后不久或將要結束時就已開始了。”
可以看出,準則及準則指南并沒有區別連續審計的兩種不同情況,進而無法明確指出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通常而言,在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即開始本期的審計計劃工作。因而,新準則實施后,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應當是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或結束后不久,本期審計計劃工作之前,以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只有確定了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才能開始制定本期的審計計劃。
對于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則應當在做出續簽、重新簽訂的決定之前開展初步業務活動。
三、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按照《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九章中規定如下:“1.針對建立客戶關系和承接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2.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
對于實施質量控制程序和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內容,該準則指南要求分別按《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和《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中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前者是從項目負責人的角度來規范初步業務活動中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客戶的管理層和治理層是否誠信;2.項目組自身的勝任能力及其狀況;3.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對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考慮,應特別關注獨立性的要求。考慮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外界壓力等方面對獨立性的影響,并采取措施,形成記錄。
后者是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來規范初步業務活動中溝通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四個方面:1.是否發現客戶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2.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客戶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在沒有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就上述內容進行溝通并評價溝通結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戶委托。
上述業務活動內容,從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也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提供合理保證。
(二)連續審計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按照《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二章中規定如下:“1.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2.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包括評價獨立性;3.就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理解。”
1.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內容
該準則指南要求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及《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中的相關規定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兩個準則中的相關規定,與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實施質量控制程序所考慮的三個方面內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別從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兩個層面上來規范初步業務活動。從而對確定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決策承擔不同的責任。前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以及業務的執行和業務質量承擔最終的領導責任;后者要求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承擔責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戶關系。無論有關審計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決策過程是否由項目負責人發起,項目負責人都應當確定決策的適當性。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1)有關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的質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當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客戶關系的影響。
2.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
該準則指南對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兩個質量控制準則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要求項目負責人實施這些政策和程序,考慮項目組成員是否已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連續審計情況下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與首次接受審計委托所考慮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有所不同。它包括兩部分:(1)對上期審計過程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情況的評價;(2)對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后至本期確定保持客戶關系前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評價。因為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尤其是對獨立性的關注,是一個連續、變化的過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審計委托評價后一成不變的。
對誰評價、如何評價,準則及準則指南中并無規定。筆者認為,評價的對象應當主要是項目組的成員及項目組負責人。可以由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組的成員進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組負責人進行評價。以確保注冊會計師已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使本期的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并將評價結果記入員工職業道德檔案。
3.協商業務約定條款的內容
經過上述初步業務活動,在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后,注冊會計師應按照《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在審計業務開始前與被審計單位協商溝通。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及時簽訂或修改審計業務約定書,避免雙方對審計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三)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初步業務活動的特殊考慮
針對小型被審計單位規模較小、業務活動和會計記錄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有限等特點,《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對初步業務活動這一必要審計程序的內容作了適當的簡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可審計性。
該準則指南明確了可審計性的內容:“1.會計記錄的完整性。2.內部控制的存在性。3.管理層的誠信度。”
該準則和指南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是相對于一般單位而言的;對初步業務活動的簡化,是以滿足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可審計性的需要為前提的適當簡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審計單位視為無足輕重,對初步業務活動過度簡化,草率從事;另一方面避免將小型被審計單位等同于一般單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增加審計成本。
對于評估的結果及相應的措施,存在三種情況:1.不具有可審計性。應當考慮拒絕接受委托或解除業務約定。2.對可審計性存有疑慮或存在某些不足。針對疑慮應予以證實或消除,針對不足應采取相應措施。3.具有可審計性。決定接受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四、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準則的關系
首先,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對具體準則起著統馭的作用,指導著具體準則的制定。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的“業務承接”與審計準則中的“初步業務活動”遙相呼應,是初步業務活動制定的依據。
其次,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的聯系。《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的初步業務活動與多個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相關聯,應將該準則與其他準則的相關內容結合起來使用,才能完整、準確地把握初步業務活動。
(二)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關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業務活動是簽約前為了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系;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簽約后為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者都是審計工作不同時段的必要審計程序。不能因為簽約前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而簡化或取代簽約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也不能因為簽約后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放棄簽約前的初步業務活動。
一、執行新審計準則面臨的問題
(一)難以實時獲取準確的信息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存在,企業風險在所難免。當面臨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的威脅時,被審計單位可能發生重大的錯報。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有利于了解被審計單位面臨的風險,進而有利于評價被審計單位產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但是,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在一定時期內,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將發生很大的變化。為了及時了解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必須持續收集和分析被審計單位的信息,判斷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五條提出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一個連續和動態地收集、更新與分析信息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的始終。”但是在傳統的鑒證業務中,一般采用定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方法,即只在簽訂業務約定書和執行外勤工作時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這種方法下信息更新速度較慢,難以實時獲得準確可靠的信息。
(二)難以實時獲取充分適當的電子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形成審計結論和意見的基礎,只有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才能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和意見。在傳統的經營模式下,審計人員利用各種文件和記錄,采用觀察、詢問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電子商務活動的深入開展,企業的經營活動與信息系統的聯系愈來愈緊密,越來越多的數據資料采用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由于發生檔案更新或備份文件不存在,致使某些電子化的審計證據只在某一特定時點存在。為了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3號———電子商務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影響》指出:“電子商務系統高度自動化或未保留包含審計軌跡的電子證據的情況下,僅依靠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并考慮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目前常用的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主要是采用通用審計軟件,這些審計軟件能夠提供憑證準確性校驗、賬戶平衡校驗、年度間結轉校驗、總賬明細賬分類校驗等年末時點的審計,以及簡單的明細賬查詢、科目余額分析、審計抽樣、跨年度賬齡分析、固定資產及工資系統的分析,但是不能實時獲取被審計單位的資料,缺乏強大的分析程序,不利于獲取充分適當的電子證據。
(三)難以對實時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被審計單位采用信息技術在網站公布本單位的財務報告將逐漸成為主流。這些財務報告采用實時生成系統,報告周期較短,甚至縮短到每日一份財務報告。其作為被審計單位出具的一種形式的財務報告,也構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根據第1101號審計準則《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四條的要求,財務報表要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但是僅通過傳統的定期審計方法,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時獲取財務信息,更無法對實時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
二、持續審計———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
持續審計是指由獨立審計師在事項發生的同時,或在事項發生后的較短時間內,對與事項相關的主題使用一系列審計師報告提供書面認證的一種方法。目前,持續審計受到越來越多的審計職業人士的重視,將成為未來的主要審計模式。
(一)有利于獲取及時準確的信息
持續審計的方法有多種,既可以通過嵌入審計模塊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持續審計的方法。在嵌入審計模塊法下,審計人員把審計軟件嵌入客戶的信息系統中,在被審計單位業務發生的同時,依據既定的標準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但是在被審計單位業務量較大的情況下,采用嵌入審計模塊的方法會浪費客戶的系統資源,影響客戶的運行速度。持續審計的方法下,可以在企業的信息系統設置服務器,把相關信息儲存至服務器中,再通過虛擬專用網把信息下載到實時審計系統的數據庫中。數據經過審計系統的自動分析轉換成注冊會計師所需的各種數據,根據預設的程序發送到注冊會計師的電腦中。此外,計算機程序在分析處理數據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數據有重大異常現象,也將會發送異常情況報告給特定的注冊會計師。在這種方法下,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啟動數字來獲取被審計單位的信息,及時進行分析處理。
(二)有利于實時獲取電子證據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雙方通過網絡進行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很難形成有效的審計證據。利用持續審計的方法,注冊會計師可以把交易的實時數據下載到數據庫,根據交易記錄和日志文件以及財務信息的內容,借助持續審計分析系統強大的索引功能,提取每筆業務的訂貨記錄、訂貨合同、貨物或服務的交付記錄、賒銷情況和回款記錄,通過分析程序把每筆交易按照業務循環重新分類,實時獲取電子證據。
(三)有利于對實時財務報告的審計
在持續審計系統中,審計軟件按照既定的標準對生成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進行驗證,對于完全符合標準的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簽名,報表使用者在使用實時的財務報告的同時也在使用實時的審計報告。對于不符合標準或者嚴重偏離標準的交易事項,系統自動將相關信息以電子郵件或者消息提示的方式迅速送達注冊會計師的電腦中,注冊會計師對這些事項進行專業判斷,必要時進行現場審計,以確定這些信息的真實性。對于符合按照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的財務信息,以及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信息,信息系統自動對實時財務報表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至于是否應當出具非標意見,則由注冊會計師在專業判斷的基礎上確定。
三、實施持續審計的思考
為了促使持續審計安全高效地運行,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一)加強持續審計軟件的研發
1完善持續審計應用軟件。首先,應當完善各系統的應用軟件。持續審計的順利運行離不開應用軟件,包括信息收集系統、信息分析系統和信息反饋系統的應用軟件。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統應當加強系統對信息的識別和采集能力,能夠在客戶紛繁復雜的信息系統中獲取所需資料,并把這些資料通過虛擬專用網傳送到實時審計系統的數據庫中;完善的信息分析系統應當把收集的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轉換成計算機能夠自行處理的數據,根據持續審計標準庫的既定標準進行處理完善的反饋系統能夠最終把結果傳輸到注冊會計師的計算機中,具有報告例外事項的能力,而且能夠對審核無誤的財務信息做出自動簽署審計報告的能力。其次,加強應用軟件的升級。軟件的更新換代是其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實時審計軟件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升級改造,以適應企業信息系統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再次,加快應用軟件的運行速度。信息系統的資源是有限的,實時審計軟件必須不斷優化,與使用的硬件相適應,加快數據處理速度。
2建立健全持續審計標準庫。持續審計標準庫是持續審計系統進行審計分析的參照物,對實時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可產生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把法規、政策以及審計準則等以實時審計應用程序能夠識別的數據形式存放在實時審計系統中,并不斷更新完善。
(二)確保持續審計信息的安全
1確保服務器系統信息的安全。服務器系統可能受到被審計單位和來自互聯網雙方的威脅。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可能對服務器系統的數據進行篡改,從而使注冊會計師取得錯誤的電子數據;另一方面來自互聯網的病毒軟件可能攻擊服務器系統,從而浪費服務器系統的資源,嚴重情況下造成系統癱瘓和數據丟失。鑒于此,服務器系統必須加強數據收集能力和病毒防范能力,確保信息安全。
2確保虛擬專用網系統的安全。虛擬專用網是利用密碼技術和訪問控制技術在公共網絡中建立虛擬的專用通信網絡,使數據通過安全的加密通道,保密性相對較強。但是由于數據在公共網絡中傳播,如果密碼驗證系統主要以用戶名/密碼等明文形式保存,容易被盜。此外,如果企業的連接環境較差,可能會有電腦對企業的信息系統進行威脅。因此,應當確保虛擬專用網系統的安全。可以采用雙因素認證方案和評估客戶信息系統網絡環境面臨的風險的方式增強安全性。
(三)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能力
盡管持續審計系統能夠以審計標準庫為依據自動對交易事項進行判斷,但是持續審計系統并不是萬能的,對于許多例外事項仍需注冊會計師進行專業判斷。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掌握信息技術,對持續審計系統產生的大量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最終提高審計信息的質量。
摘要:本文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進行對比分析,解析了現行審計準則的發展變化,并由此分析提出現行準則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關鍵詞 :審計準則;對比分析;舞弊
一、1141號準則與8號準則對比分析
財政部在2006 年2 月15 日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財會[2010]4 號),其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 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于2007 年1 月1日起執行,它將取代1996 年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8 號—錯誤與舞弊》,并且,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2010 年11 月1 日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 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 項準則(財會[2010]21 號),自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新準則采用了國際審計準則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體現了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趨同。新準則縝密的框架和體系能指導注冊會計師更好地識別、評估和應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與8 號準則相比,明顯更為系統、完善,其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系框架對比
原準則共六章二十五條,新準則擴充到五章五十二條。新準則刪除了原第五章“錯誤或舞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并且對原準則其他章節的內容有了進一步豐富,采取章和節并用的形式,使準則整個體系更為系統,思路更為清晰。
(二)目標對比
新準則將其中“會計報表審計”改為“財務報表審計”,這是新準則的一項重要改動,體現了制定新準則的基本目的,即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在其他準則中也都遵循了這一變化。因為會計報表不等于財務報表,原準則中所指的“會計報表審計”實質上是財務報表審計,而非“會計報表審計”。
(三)內容對比
新舊審計準則在內容上的主要變化有:
1.在第一章總則中,將原準則第二章“一般原則”中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并入了總則中。
2.1141 號準則中刪減了原準則第三章的內容,僅保留了有關職業謹慎的要求,代之以第四章“要求”中的第一節“職業懷疑”,即從原來的“職業謹慎”上升到“職業懷疑”。1141 號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而不應受到以前對管理層、治理層正直和誠信形成的判斷的影響”,相比8 號準則要求更為嚴格,強調注冊會計師應秉持質疑的理念,具有批判和質疑的精神,摒棄“存在即合理”的邏輯思維,尋求事物的真實情況。由上可知,職業懷疑是職業謹慎的進一步提升,比職業謹慎的要求更高。
3.1141 號準則更強調“重大錯報風險”的概念,而不是原準則中第十三條提到的“重要性”概念,這是風險導向審計的一個體現,即重大錯報風險體現的是對重大錯報的不確定性的計量,而重要性是對程度或規模的計量,也就是可容忍錯報。顯然,可容忍錯報并不是審計風險模型中的一部分,但只有聯合可容忍錯報和審計風險模型因素才能確定計劃所需審計證據。
4.1141 號準則還補充規范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以及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和與管理層、治理層、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各方就舞弊事項進行溝通的情況,將以上內容形成工作底稿。這不僅可以有助于注冊會計師搜集審計證據,識別與舞弊相關的重大錯報,還可以在未來可能出現的訴訟等法律糾紛中為注冊會計師是否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工作做一個很好的佐證。
(四)小結
從以上對1141 號審計準則和8 號準則的對比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現行審計準則在制定時,充分借鑒了國際準則,充分實現了國際趨同。而且,新準則在寫作思路上更為清晰、連貫,采用章節形式,增強了其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內容上,也充分豐富了原準則的規定,使條款變得更為縝密、科學、全面,更好的指導執業人員。
二、現行準則1141號存在的問題及其建議
盡管,前文中已提到更新后的1141 號準則在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變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方面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建議:首先,1141 號準則直接刪除了原8 號準則中的第五章“錯誤或舞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不再對審計人員應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進行明文規定,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但是本文認為,在現代審計風險日趨增長的現實情況下,對審計人員有關發表審計意見的規范還是很有必要的,這一方面可以給注冊會計師原則上的明確的指導;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規范和明確注冊會計師對其發表的審計意見的責任,避免某些注冊會計師可能由于自身客觀因素或利益誘惑等原因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并企圖以準則為借由逃避法律處罰。所以本文認為,應該將原8 號準則中第五章的部分加入新準則中,而且也可以使現行準則的邏輯更合理、緊湊。
其次,對于集思廣益、共享經驗的問題,決不應僅僅局限于項目組成員之間,而應該推廣到前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項目組與外部專家、項目組與被審單位內部審計人員之間(當然,這些共享都應該保持一定的范圍,針對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共享數據資源,分享各自的審計經驗,不能以保密為借口,導致資源和成本的浪費。最后,本文認為,在準則中,可以增加這樣的規定,對被審單位的信用程度和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聲望依據一些預定的設計指標分別建立一套評價體系(比如,可以分為五個等級,即AAA 級、AA 級、A 級、B 級、C級),這樣可以為審計業務提供更多信息的參考,而不僅僅局限于財務指標或數據信息,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對舞弊進行量化,使評判舞弊行為趨向客觀性,減少舞弊發生的可能。甚至還可以將這個評價體系與審計業務的收費標準掛鉤,比如:AAA 級的客戶審計費用可以設定的低一些,以此類推;而對AAA 級的會計師事務所則可以由相關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物質方面如發放一定的補貼等,或精神方面如頒發榮譽證書、獎杯等)。
三、總結
本文針對3個方面作了詳細對比分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關于舞弊風險因素和職業謹慎與職業懷疑的轉變分析。本文以理論視角合理、恰當地提出了現行準則1141 號可以改進和完善的3點建議。值得說明的是,其中有關增加審計意見類型規定的建議,以及有關建立一套評價體系的建議切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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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年初,在分析國際國內形勢和征求委員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提出了2005年年底或2006年年初建立起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并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可獨立實施的會計、審計準則體系的工作目標。根據這一目標,財政部會計司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劃,投入了大量人力、精力進行會計、審計準則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見以及修改工作。目前,經過大家一年多的艱苦努力,2005年初制定的準則建設計劃已經基本完成,我國較為完整的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初步建立。我國會計準則的建設工作獲得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今年三次訪華,與我們展開了非常積極、坦誠、富有成效的會談。雙方于2005年11月8日就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問題簽訂了聯合聲明,聲明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中國在會計準則制定和與國際趨同方面所作的工作予以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承認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實現趨同,并確認了中國特殊環境下的一些會計問題,認為這些特殊問題具有代表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希望能夠得到中國的幫助,協助其修改、完善國際準則。這是我國在會計準則建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我國審計準則的建設也得到了有關國際組織的積極評價與肯定。2005年11月29日,我國就審計準則國際趨同問題與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舉行了會談。會談后,雙方共同簽署發表了聯合聲明,聲明中,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對中國在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重大進展表示高度贊賞,認為這種努力和進展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樹立了典范。需要強調的是,2005年的會計、審計準則建設工作,我們除了考慮國際趨同外,更加重視中國的經濟、法律、會計職業發展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使中國會計、審計準則既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又適應國際化的趨勢。比如,在準則體例上,我們采用了中國法律“章節加條文”的形式,沒有簡單地搬套國際準則所采用的“引言、范圍、定義、內容”等方式,以更加符合中國法律用語和行文習慣;在準則內容上,盡可能考慮中國經濟的發展階段和特殊情況。2005年各位委員共同致力于會計、審計準則的建設工作,有的親自主持會計準則的研究課題,有的對征求意見稿提供了有真知灼見的咨詢建議,為準則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總的來說,在諸位委員和社會各方面的努力下,準則體系建設目標明確,思想統一,時間短,速度快,效率高,兼顧了順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與國際趨同的需要,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
二、齊心協力,再接再厲,做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的貫徹實施工作
會計、審計準則體系的起草與修改工作已進入最后階段,目前我們正在進行準則之間的協調和統稿工作,準備在2006年2月初全部完成。2月15日正式對外,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如何確保這些新準則能夠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搞好師資培訓,層層開展培訓工作。兩大準則體系后,財政部擬舉辦若干期全國性的會計、審計準則師資培訓班,分別在北京、上海和廈門三個國家會計學院等進行培訓,培訓對象為各省、區、市和有關部門的會計管理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選拔的德才兼備的師資力量。在全國師資培訓班結束后,再由這些師資負責本省、區、市或本部門下一層次的培訓,爭取利用幾個月的時間,使大多數適用企業會計、審計準則的單位和個人掌握兩大準則體系的內容。
規范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的類型、標題、內容和格式。根據我國《基本規范》之規定,企業必須定期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以供注冊會計師審核。分析2010年披露的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類型、標題、內容和格式可見,國內相當一部分企業并未按照《基本規范》制定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的類型、標題、內容及格式,以至于事務所執行煙草企業內部審計時脫離了《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企業內部審計指引》要求將審計師報告命名為“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并將其劃分為四大類,即標準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及否定意見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除此之外,還統一了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內容和格式。盡管煙草企業內部控制的審計和執行具有連續性特征,但《煙草企業內部審計指引》仍規定,由注冊會計師承擔起對特定基準日煙草企業內部審計有效性問題提出審計意見。為了信息使用者更好的使用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需要在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中對特定基準日作出相應的標注和說明,實際上,在《煙草企業內部審計指引》中并未對特定基準日作出任何標注和說明。
筆者通過分析國內原有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美國PCAOBASNo.5的規定指出,必須在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中標注和說明特定基準日,即依據《企業煙草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截止201X年12月31日,某公司必須就重大問題進行財務報告煙草企業內部控制,以規避不良事件的發生,確保公司持續穩定發展和生存。上述并非針對于測試某一天的煙草企業內部控制,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同時,為保證注冊會計師就煙草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問題提出意見的科學性、合理性,需要注冊會計師在煙草企業內部控制執行較長的一段時間后提出相關性意見。最后,煙草企業內部審計實質上是一項鑒證業務。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之規定,鑒證業務即為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進行分析,并得出相應結論,依據這一結論以達到增強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的預期目標。其中鑒證業務主要包括三部分: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及其他鑒證業務。同時,還指出鑒證業務的“五大要素三大準則”,即三方關系、鑒證對象、標準、證據及鑒證報告,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及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對于鑒證對象信息而言,其是指以相關標準為依據對鑒證對象進行計量和評價得到相應的結果。從煙草企業內部審計角度看,注冊會計師定期對煙草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相應的評價,并按照評價結果制定鑒證報告,為保證評價的科學合理性,需要注冊會計師確定一個健全的標準,依據該標準進行評價。
二、加大煙草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評價及監督機制執行力度
(一)明確生產技術變革和新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評價的相互關系以馬克思理論為依據可知,生產管理取決于生產力,而生產力迅速變化則是造成新組織形式快速變化的關鍵原因。新生產制造技術迅速更新背景下,審計質量評價勢必會以其獨特的演進形式與之相適應,并為其進行服務。同時受生產技術變革與新組織形式產生始終優先于新審計質量評價方法產生因素的影響,致使審計質量評價的發展與研究總處于追趕的位置上。目前,已將對審計質量評價的研究重心轉移至對審計質量評價的理論內涵與工具方法的拓展等方面,具體體現為明確生產技術變革和新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評價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 新準則; 審計質量; 問題; 要點
新的審計準則是與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因此必須積極落實和貫徹新的審計準則,才有利于經濟發展。而新的審計準則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下面將簡單地闡釋新審計準則對審計的作用,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注意要點。
一、新審計準則對審計質量的作用
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是對國家審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作用是巨大的,新審計準則對審計質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提高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新審計準則明確了審計的責任,在舊準則中并沒有規定注冊會計師一定要了解企業經營的一些審計程序,而新審計準則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明確列舉出來,這更清晰了會計師的責任和義務。另外,新審計準則規范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新審計準則通過制度的方式對審計義務進行了規范,這不僅僅滿足了社會發展的需要,還規范了市場環境,增強了審計工作的地位。
(二)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
注冊會計師被普遍認為是具備財務知識和審計知識的專業人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審計理論的不斷發展,傳統的會計師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注冊會計師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僅僅要有審計相關知識,還要掌握必備的財務知識,了解企業的戰略管理、經營管理等知識。所以,新審計準則的頒布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加強了對企業風險的控制
審計工作是為了防范風險,及時反映經濟發展狀況,采用科學的審計方法,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新審計準則給審計人員提出了更多關于審計工作的方法和程序,這將引導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加強企業對風險和管理的控制。
總之,新的審計準則是順應社會發展而提出的,解決了一些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局限,滿足了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但新審計準則的貫徹和落實,又呈現出新的問題。只有積極落實和貫徹新的國家審計準則,才能發揮其功效。
二、新的國家審計準則的執行現狀
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為了與國際審計接軌,我國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這不僅標志著我國新的審計準則走向體系化,也推動了我國審計工作的進一步發展。但是新的國家審計準則,這一科學體系在貫徹和落實的過程中依舊存在很多問題,不利于新審計準則作用的發揮,不利于社會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不理想
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不能適應新審計準則的有效執行,具體體現在市場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意識不到位,社會虛假審計信息太多,致使信用度低。被審計的單位大多結構存在缺陷,許多企業內部結構不完善,致使內部控制薄弱,這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另外,現有的委托模式也使得審計的獨立性缺失,不能獨立地完成審計工作,嚴重地影響了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審計結果的權威性。
(二)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滯后
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未能達到新審計準則的要求,主要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沒有較好的執業環境,沒有完整的市場機制引導,導致審計工作缺乏獨立性。獨立性是社會審計的靈魂,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鑒證功能將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更具欺騙性。另外還有一個原因是會計師自身對執業水平和風險意識不重視,不能滿足新審計準則對其的要求。
(三)新審計準則內容的超前性
因為新的審計準則具有一定的預見性,所以有些內容可能已經超出了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容易出現公眾不理解的現象。另外,審計的責任大,對注冊會計師過錯的衡量缺乏科學的標準,不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
(四)新審計準則提高了審計的評判要求
新審計準則的要求和傳統的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有了新的內容,在新的模型中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并且規定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首要的必要審計程序,新的國家審計準則重視這一內容,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對這一方面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三、運用新審計準則的注意要點
新的審計準則具有科學性和優越性,在執行的過程中,如何貫徹落實新的審計準則,如何加強審計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提出如下注意要點:
(一)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前面已經提到過,審計的獨立性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新審計準則的執行。審計的獨立性,即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若是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到外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的影響,就會弱化其獨立性。要協調政府與審計獨立性之間的關系,就必須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具體措施有:
1.建立付費新模式。在我國傳統的審計模式中,審計工作通常是委托管理當局來審查,并支付一定的審計費用。在這種審計模式下,管理當局的權力很大,一旦在審計過程中雙方出現爭議,就變得很難處理。就我國當前這種情況,要從根本上體現審計的獨立性,就必須轉變這種審計委托模式,可以通過付費的方式聘請專門審計人員,通過協調責任和義務,分清審計的范圍,以降低管理當局的壓力,增強審計的獨立性。
2.轉變政府角色。發展社會經濟,必須處理的一個關系就是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在審計工作中同樣面臨這一關系的處理問題。比如,國有企業常常難以分清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政府容易為企業求情,充當企業的庇護者,這就大大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因此,政府應該轉變自身角色,在審計工作中起引導和監督的作用,而不是干涉企業審計工作運行。政府可以對審計工作進行抽樣檢查,也可以對審計過程進行監督,還可以對審計結果進行核實,若是發現問題,還可以依法進行處置,總之,只要政府明確自身在審計工作中扮演的角色,把握好管理尺度,同樣可以推動審計獨立性的提升。
(二)發揮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保護功能
注冊會計師受外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影響,都會導致審計工作失去獨立性。因此,社會必須重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保護會計師的獨立性。主要的方式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使社會大眾認識審計工作,認識注冊會計師所起的作用,從而加深對審計工作的認知,支持和配合審計工作,而不是僅僅注重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問題;還可以通過建立廣泛的司法介入審計機制,將司法與注冊會計師結合可以增強注冊會計師的自律性,從而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法規,使審計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三)提高審計人員的能力
當今社會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有所提高,不僅要求審計人員熟知專業的審計基礎知識,還要熟悉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的審計法規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審計準則,都是規范會計行為的重要標準,是審計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另外,審計人員還可以盡量拓展自己的知識面,了解社會的各行各業,充實自己以備不時之需,比如:經濟學、組織行為、經營管理、商務計量、風險管理等等,都屬于應該了解的知識范圍。
(四)構建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體系
任何一項活動的運行都離不開一個規范的體系,一個科學合理的控制體系,既是活動運行的依據,也是約束和規范參與者行為的重要標準。構建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體系,為審計人員提出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從而更好地完成審計工作。另外,構建一個強有力的控制體系,有利于預見市場風險。會計師事務的質量控制主要包括職業道德規范、人力資源等等,對審計工作相關要素做最全面的控制,可以提高審計質量,抵御審計工作在社會中遇到的各種風險。
四、結語
新的國家審計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審計工作的需要應運而生,這是我國審計工作在理論上的建設和完善,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基礎建設。要提高審計質量,還應該重視審計準則的貫徹和落實,只有積極貫徹和落實新的審計理論,才能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才能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好務。貫徹落實新的國家審計準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以使審計工作不斷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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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審計準則相比,新準則中關于審計報告的規范內容更加系統和完整,進一步提高了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
在最新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直接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的準則有3個,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另外,在其他相關審計準則中,還就涉及審計報告的一些特殊情況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中涉及審計報告的規定內容有了較大的調整,顯得更加系統和完整,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了。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
一、明確了審計報告的分類
根據原準則的規定,審計報告包括四種類型,即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新準則對審計報告的要素進行了調整,并將審計報告劃分為標準和非標準審計報告兩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標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的劃分在便于準則表述的同時,嚴格限定了標準審計報告的范疇,強調除了可能附加強調事項段以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不能附加說明段和任何修飾性用語,更加規范了審計意見的表述。
有一點需要說明,1501號審計準則在解釋標準審計報告時提到附加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即“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準審計報告”,但1502號審計準則指出:“本準則所稱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就是說,1502號審計準則在解釋非標準審計報告時并未將附加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在內,也未對這一審計報告加以解釋。對這種審計報告,國際審計準則700號(修訂)《對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標準、法律或審判中的慣例可能要求或允許注冊會計師對其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或審計報告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單獨的段落進行說明。”
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為了遵守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規定或自愿選擇與財務報表一同披露一些財務報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補充信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可能涉及或不涉及這些補充信息,如果審計意見不涉及這些補充信息,注冊會計師必須確認這些補充信息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能夠顯著地區分開來。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沒有顯著區別,就應當在審計報告中進行說明。但這并不能解除注冊會計師發現未經審計的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責任。
二、增加了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
新準則規定,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如果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附加強調事項段。除此以外,不應在意見段之后附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與原準則相比,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兩種基本情形不變,但新準則中增加了“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因為強調事項段的目的在于提醒報表使用者關注,所以新準則中增加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維護報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審計準則中規定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認為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當,選用了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則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中規定,在財務報表報出后,如果知悉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討論。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中提及兩種情況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第一,當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雖已解決,但對本期仍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這一情況。第二,注冊會計師在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可能注意到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以前未就該重大錯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比較數據已在本期財務報表中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規定,如果注冊會計師在閱讀其他信息(即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時,發現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該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中規定,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出,為了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的范圍,簡要財務報表應當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以及審計報告一并閱讀;或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信息附注中對上述事項的說明。
三、取消了標注雙重審計報告日期的做法
對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公布日獲知的期后事項,原準則規定,如果注冊會計師實施了追加審計程序,并已作了適當處理,在標注審計報告日期時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簽署雙重審計報告日,即保留原審計報告日,并就該期后事項注明新的審計報告日;或者更改審計報告日,即將審計報告日推遲至完成追加審計程序時的日期。
按照1332號新準則――《期后事項》的內容,期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以及審計報告日后發現的事實。審計報告日后發現的事實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發現的事實,二是財務報表報出后發現的事實。對這兩種情形,新準則中取消了在審計報告中標注雙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審計報告日的做法。具體要求是:無論是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發現的事實,還是財務報表報出后發現的事實,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管理層討論,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審計報告日的做法在財務報表審計范圍內全面地擴大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范圍,而標注雙重日期的做法僅在反映有關的特定項目方面擴大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范圍。顯然,取消標注雙重審計報告日期的做法意味著新準則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了。
四、對合同遵守情況的審計報告采用積極保證方式
除對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實施審計外,注冊會計師還可能執行特殊目的的審計業務,即接受委托對下列財務信息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礎(簡稱特殊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2)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包括財務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3)合同的遵守情況;(4)簡要財務報表。
對于上述4種特殊目的審計業務的審計報告,原準則規定,除合同遵守情況的審計以外,其他3種審計業務的審計報告都應當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而合同遵守情況的審計報告采用消極方式提出結論,即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中指明是否發現法規、合約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定未得到遵循的情況。但是,新準則中要求在上述4種特殊目的審計業務的審計報告中全部采用積極保證方式提出結論,即對按照特殊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財務報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礎編制;在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中,要在意見段中說明財務報表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編制基礎編制;在合同遵守情況的審計報告中,要在意見段中說明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條款;在簡要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中,要在意見段中說明,簡要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其依據的已審計財務報表一致。
[關鍵詞] 《第5號審計準則》內部控制審計 審計計劃
一、《第5號審計準則》制定背景簡介
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法案,此法案建立了內部控制的新的相關規定。其中的404條款要求公司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效力進行評估和報告,同時也要求公司的獨立審計師向PCAOB進行登記,來證明管理者的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PCAOB建立了《第2號審計準則》來指導新的審計的實施。經過調查研究后,PCAOB的《第5號審計準則》于2007年7月25日得到了美國證監會(SEC)的正式批準。
二、審計計劃編制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審計計劃時,審計師要首先考慮如下的要素:1.在接受其他審計師審計后,公司所獲得的經驗和知識以及改進;2.影響公司經營的行業的主要因素;3.影響公司的業務運營的主要因素;4.公司近期各方面改變的程度;5.審計師進行重要性分析,風險分析,以及其他和缺陷判斷相關聯的因素的初步判斷;6.公司接受審計之前已經被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認知的控制缺陷;7.公司所已經知道和已經遵循的法律和應當調整的事項;8.證明公司的內部控制的效力的相關證據的類型和可用性程度;9.內部控制的效力的初步評價;10. 公司關于財務報告虛偽陳述的可能性和內部控制的效力的相關評估的信息公布情況;11.其他相關因素。
三、審計計劃編制遵循的主要原則
1.風險評估的地位。風險評估貫穿于整個審計程序。風險在內部控制特殊控制區域中出現的程度與審計過程中需要投入到該部分區域的審計的程度存在著直接的關系。另外,由欺詐行為所引起的公司的內部控制預防和發現虛偽陳述的失效的風險往往高于預防和發現本身操作失誤而導致失效的風險。審計師應該關注風險較高的區域。對于那些即使控制失效,也不會造成財務報告的虛偽陳述的具有合理可能性的控制,審計師沒有必要測試。
2.審計范圍的大小的確定。公司的大小和結構的復雜程度,公司的流程,公司的各事業部,都會影響公司達到它的控制目標的實現方法和途徑。公司的大小和結構的復雜程度也影響虛偽陳述產生的風險和來制約這些風險的控制。確定審計范圍的意義十分重大,就像是基于風險研究方法的自然的衍生部分,而且對所有的公司的審計都是適用的。因此,小型的,結構簡單的公司,中型的,結構簡單的公司與結構復雜的公司的實現其控制目標的方法大不相同。
3.確認對欺詐風險進行了有效的控制。當計劃和執行內部控制審計的時候,審計師應該重點考慮欺詐行為風險的評估結果,應重點考察下列控制:(1)對于重大的和非經常性的特殊交易事務的控制;(2)在財務報告流程期末產生的日記賬分錄和分錄調整的控制;(3)集團內交易的控制;(4)涉及重大經營管理行為評估的控制;(5)用于減輕造成管理者偽造或者不適當的操縱財務成果的動機和壓力的控制。(6)如果審計師在內部控制的審計過程中確認了控制缺陷,應該尤其重視考慮這些缺陷。
4.采取相關工作方法。審計師應該評估一下能夠采用其他方法來減少必須由審計師來親自履行的工作的程度。作為內部控制審計的目標,審計師應該使用直接通過內部審計師,公司人員,直接在管理層下工作的第三方以及相關人員或者是審計委員會等可以提供關于能夠證明內部控制效力的證據的機構或者人員所提供的證據。在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綜合審計過程中,為了達到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審計師也要使用這種工作方法來獲得相關的證據來支持審計師的關于控制風險的評估。
5.重要性分析。在計劃內部控制審計的過程中,審計師應該使用同樣的重要性原則來考慮應用于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計劃過程。重要性分析要求的提出,在審計進行的最初階段,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的中心原則之一統一起來,即為了降低審計的成本提高效率,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的時候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則。
四、結尾
《第5號審計準則》它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內部控制審計的思路,尤其體現在審計計劃方面,而且比較適合我國上市公司的目前的現狀,所以對我國的目前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計劃及其審計過程有很強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