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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知識經濟發展為背景,從審計服務拓展為鑒證服務,審計準則走向鑒證準則的角度,對美國現行的審計準則和鑒證準則進行比較,試圖找出審計準則的發展方向,以資為我國審計發展所借鑒。
一、鑒證服務:審計服務的拓展
在傳統的審計服務中,會計報表審計是基礎的審計業務,其他性質的審計只是會計報表審計的延伸和發展。而今美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鑒證服務(AttestationServices),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另一經濟實體所編制并負責的書面認定的可靠性進行查證后,簽發一份書面報告,以反映其鑒證結果。鑒證服務可進一步細分為四類:審計、審查、審閱、商定程序。明顯地,鑒證服務相對于審計服務范圍更廣,內容更多。這樣,注冊會計師(CPA)在鑒證服務中的工作性質和所起的作用與其在審計服務中的工作性質和所起的作用就有重大不同,具體如下。
CPA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認定(會計報表)提供積極保證;而在審閱業務中,CPA只能提供中等水平的保證,即在審閱報告中,對被審閱單位的認定提供消極保證——僅指出被審閱的信息不存在重要錯報;在商定程序和編制業務中,CPA不提供任何保證,只在其提供的報告中分別指出實際發展的問題和所編制信息的內容。
近年來正在向知識經濟過渡的美國,除審計之外的鑒證服務已擴展到其他種類的陳述或報告,諸如驗資、盈利性預測、遵守有關法令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報告、投資收益統計、電算化軟件的說明,等等。這些鑒證服務不同于會計報表審計,公認審計準則GAAS亦難以完全適用。正是由于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邁進,導致了鑒證服務內容增多,不確定性因素加大,行為主體多樣化。為了規范鑒證服務行為,界定CPA的法律責任,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了一套具有廣泛實用性的鑒證業務準則(Attestationstandards)來規范CPA對有關的陳述或報告執行的鑒證業務。
二、鑒證準則:性質、作用和結構
類似于現行的審計準則,鑒證準則是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獲取鑒證證據,形成鑒證結論,出具鑒證報告的專業標準。它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注冊會計師鑒證工作質量的權威性判斷標準。
鑒證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使CPA及其從業人員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有了規范和指南,也便于考核鑒證工作質量,推動了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發展。鑒證準則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實施鑒證準則,可以贏得社會公眾的廣泛信任;2.實施鑒證準則,可以提高注冊會計師鑒證工作質量;3.實施鑒證準則,可以維護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4.實施鑒證準則,可以促進鑒證經驗的交流。
鑒證準則的結構類似于現行的審計準則結構,總體上也分為三個部分:一般原則,外勤工作準則,報告準則。其中:一般原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行行為的準則;外勤工作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報告準則是注冊會計師編制鑒證報告、選擇表達方式和記載必要事項的準則。
三、鑒證準則與審計準則的比較
與審計為了便于鑒證準則與審計準則的比較,現將二者內容按結構順序列表如下。
區別,從表中可見鑒證準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規范的范圍不同
鑒證準則是所有執行鑒證業務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審計準則是CPA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中應遵守的原則。
2.服務對象不同
鑒證準則是針對所有的書面認定;審計準則僅限于對歷史性會計報表的審計。
3.判定書面認定公允表達的原則不同
鑒證準則就某一具體的鑒證業務而采納相應特定的標準或規定,并不限于公認會計原則;而審計準則則根據GAAP來判定書面認定是否公允表達。
四、鑒證準則的未來
[論文摘要] 近年來,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一直致力于審計準則的建設工作,陸續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審計準則,這對于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專業化發展,以及服務于市場經濟建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本文主要介紹了中國審計準則建設的情況,以及審計風險準則問題。
過去十多年來,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一直致力于審計準則的建設工作,陸續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審計準則,這對于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專業化發展,以及服務于市場經濟建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審計準則作為衡量與保障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權威標準,已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
一、中國審計準則建設取得的成就和面臨的挑戰
自注冊會計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我國以規范行業管理和提高執業質量為目標,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規章制度,并在審計準則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就。審計準則建設以及準則體系的基本建立,有效地適應了注冊會計師執業的需要。審計準則已經成為注冊會計師執業的必備指南,成為衡量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依據,成為理論研究、教學教材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同時,還是有關部門執法、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罪錯的依據。
盡管審計準則建設取得很大成就,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業經營環境的急速變化,中國審計準則建設面臨著許多挑戰:
1.行業面臨的風險有日益增大趨勢。管理層財務舞弊事件頻繁爆發,如科龍事件等加大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風險,嚴重損害了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利益,動搖了社會公眾對資本市場和審計有效性的信心。
2.現行審計實務不能有效應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F行審計實務是建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基礎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注重從宏觀層面把握財務報表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而直接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容易產生審計失敗。
3.經濟發展要求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經濟全球化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打開國門,吸引外資,使經濟的發展超越了國界。目前,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依存度日益提高。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要求越來越迫切。
二、以制定審計風險準則為重點,創新審計準則體系
1.關于審計準則的建設情況。根據行業面臨風險的特點以及國際審計準則的新進展,我們對我國審計準則體系中涉及審計風險的項目進行了研究,并對我國的審計環境進行了深入分析,在借鑒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基礎上,以審計風險準則為重點,完善審計準則。
2.創新審計準則體系。從目前看,我國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類型較多,其中既有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內部控制審核等具有鑒證職能的業務,又有代編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詢和稅務咨詢等不具有鑒證職能的業務,還有特殊的鑒證業務,如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因此,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已經不能完全包容注冊會計師各類業務使用的執業準則,需要對此進行改進。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國際趨同的需要,新準則將“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體系”改進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以適應注冊會計師業務多元化的需要。執業準則體系應當涵蓋注冊會計師所有執業領域,包括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以及相關服務準則,其中審計準則是執業準則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我們國際趨同努力的重點所在。為了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在對外宣傳時,我們將執業準則簡稱為“審計準則”。
3.改進執業準則名稱。由于現行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包含了部分非審計業務準則,因此,有必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非審計業務準則從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中分離出來,按照其業務特性冠以適當的名稱。
4.完善執業準則編號。目前執業準則是按時間順序編號的,看起來連續,但實際上是零亂的,沒有內在邏輯。為了克服按時間循序順序編號帶來的弊端,我們擬按照會計科目編號原理進行編號。
三、審計風險準則著力解決的問題
審計風險準則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基本原則、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證據的內容、數量和質量以及為獲取審計證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序;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序;進一步明確了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與現行獨立審計準則相比,審計風險準則著力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要求注冊會計師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程序,更廣和更深地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各個方面。
2.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所有階段都要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識別的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錯報的領域相聯系時,實施更為嚴格的風險評估程序,不得不經過風險評估,直接將風險設定為高水平。
3.要求注冊會計師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測試。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是一種判斷,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不得將實質性測試只集中在例外事項上。
4.要求注冊會計師將識別、評估和應對風險的關鍵程序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以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
審計風險準則的出臺,有利于降低審計失敗發生的概率,增強社會公眾對行業的信心;有利于嚴格審計程序,識別、評估和應對重大錯報風險;有利于明確審計責任,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冊會計師掌握新知識和新技能,提高整個行業的專業水平。
中國審計準則體系的,標志著我國已建立起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順應國際趨同大勢的審計準則體系。它的與實施,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質量,提升財務信息質量,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澤霞:管理舞弊導向.審計研究,2004.5
[論文摘要]: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是當前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當前我國司法界處理有關糾紛的難題,直接關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和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在此方面卻存在著一些問題,待加以解決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柑應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臺。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后于形勢至于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后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么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那么,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后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O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么標準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注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做出的報告,盡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準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之解決對策
(一)完善有關注冊會計師方面的法律
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許多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案件絕大多數也是按此判決的。筆者認為這不是很合理,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絕大多數采用審計抽樣的審計手段,這種審計方法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論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即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或審驗資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對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報告的使用目的有所側重,查錯糾弊并非注冊會計師的主要責任(專項審計例外)。根據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賠償責任的條款應當明確規定,而不應籠統規定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
注冊會計師從事的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鑒定必須由熟悉該行業的人士進行。而在我國,處理該類法律糾紛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會計知識,因而,盡快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家鑒定委員會,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實施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但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不過,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的時候,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造成的,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出具的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在西方國家,司法機關在判決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時,也常常主動參考行業自律機構的意見,作為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程序
對于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認定,建議采取以下程序來處理對注冊會計師的指控或訴訟: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門起訴,司法部門在遇到復雜案件時,應征詢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確定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相關的行政責任由財政部門來確定。
2.其他部門,如審計署、稽查特派員總署、證監會等,檢查發現注冊會計師違反法規的行為后,根據其行為的性質,移交財政部門或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四)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審計準則是規范民間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
實際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說獨立審計準則在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行為時具有強制性,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法規,那么即使遵守了,該行為依然存在被判定為瀆職行為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勢必會陷入有法律約束卻無法律保障的困境。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關鍵字:環境審計 合規性審計 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
一、引言
過去的幾十年,是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幾十年,國民生產總值從1980年的4518億人民幣飛速增長到2003年的116694億人民幣。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雖然堅持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但還是有許多沉痛的教訓。據世界銀行估計,每年環境污染給中國造成的損失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8%。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等國的企業開始進行內部環境審計。進入20世紀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完善了環境法規,強化了環境會計準則和環境審計準則,同時也提出了注冊會計師開展環境審計的具體設想和要求,并在一定范圍內試驗環境審計業務。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環境審計的試點,1998年審計署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并在這一期間開展了一系列環境審計的項目(如“三河三湖”、“兩控區”、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的審計等)。審計署 《2006年至2010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指出,“要積極開展資源與環境審計,加強與自然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有關的資金、重點生態保護工程、重點流域污染治理項目的審計,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源與環境審計模式”。
二、國內研究綜述
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2004)對太湖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的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我國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工作的整個系統尚不十分健全。
韓競一等(2005)通過對參加“三河一湖”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培訓班的學員的問卷調查發現,我國開展環境審計的障礙主要包括審計人員缺乏環境科學知識、審計方法和技術落后以及環境監測和報告制度的不健全。上述研究為我們了解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提供了不同的視角,對我國環境審計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毛洪濤等(2008)對國內注冊會計師進行了一定規模的對于環境審計開展情況及其目標的影響因素的問卷調查,調查發現發現影響環境審計目標實現的因素主要包括:環境準則、審計方法、外部需求、人員能力。
三、國內開展環境面臨的主要問題分析
1.缺乏足夠的技術基礎和科學理論支持
我國目前從事環境審計實務的審計人員幾乎都是財務背景出身,不具備足夠的環境科學知識。他們有著豐富的財務審計實務經驗,熟悉財務審計的流程和方法,但是在環境審計實務中,對碰到的需要環境科學專業知識的特殊問題,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具有環境科學專業知識的審計人員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實務的主要障礙之一。
2. 環境審計實務中技術和方法的落后
在過去的二十年時間里,我國的研究人員在環境審計領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產出了不少的科研成果。但是,這些研究大部分著眼于環境審計定義、對象、目標等基礎理論,對環境審計實務的技術、方法探討較少,對環境審計實務中如何恰當選擇、使用環境評價方法和指標也未作充分的闡述,加之審計人員對科研成果由于種種限制而未能有效利用,我國的環境審計人員在實務工作中主要依靠曾參與的財務審計中積累的經驗,采用的技術和方法也往往局限于傳統的財務審計技術和方法。
3.環境審計準則缺位。目前我國環境會計還處于探討階段,尚未制定環境會計準則,由于缺乏具體準則的指導,無法規范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以及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各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也不統一。審計人員在審計企業環境會計報告時,也需要根據環境會計及審計準則來判斷企業的環境會計報告是否遵循了準則,而相關準則的缺位,使得審計人員難以做出判斷,也無法發表意見,最終將阻礙環境審計目標的實現。
4.專門的環境審計人員隊伍建設亟待加強。我國從事環境審計的人員以學會計、財務專業為主,很少涉及環境學相關專業,在環境審計培訓跟不上的情況下,很難想象環境審計會取得很大的成效,這也是制約我國環境審計實務發展的一個因素。
總體上看,我國環境審計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困難較多,環境審計的現狀尚無法適應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無法滿足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亟須提高和改善。
四、政策建議
1.加快實施環境會計,完善環境審計依據。。進行環境審計必然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記錄和反映其環境管理活動的情況,提供完整的環境會計信息。然而,當前困擾環境審計的一個問題恰恰是環境會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水平與環境審計的要求嚴重背離。因此,我國需加快建立環境會計,加快環境會計在企業中的實施。
2. 盡快出臺環境審計指南,優先制定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建議可以考慮在對現行審計準則修訂、補充的基礎上,首先制定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這樣才能更加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更好地指導環境審計工作。
3.從長遠來看,要著手培養既懂環境科學又懂審計學的專門環境審計人才。針對我國環境審計的現實,必須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培訓力度,引進熟悉環保知識、環保技術的專門人才,充實審計隊伍,為搞好環境審計工作打下人才基礎;環境審計技術方法是審計質量的保證,廣泛采用實地調查法,實現環境審計人員與專家的聯合,這些都是實現環境審計目標的手段。
4. 推動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規?;瘧鹇院蛧H化戰略。通過強強聯合或者通過兼并方式做大做強,不斷夯實基礎與實力、完善事務所內部治理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這也是積極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環境審計業務并提高其審計質量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耿建新,房巧玲.環境審計研究視角的國際比較[J].審計研究,2004,(2):19―20.
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 審計風險 策略
險導向審計是以系統理論與戰略管理理論為指導,以企業的經營風險為導向,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主線,能更好地分配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適應審計環境變化,縮小審計期望差距。與傳統的審計模式相比,風險導向審計具有顯著的優越性,然而,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模式,由于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受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其在我國的應用還存在很大的障礙。
一、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時,審計人員通常需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以識別、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如果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薄弱,管理層就會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要出具內部控制的審計報告,這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符合性控制測試來評估風險,而且在進行操作時還會遇到諸多困難甚至是重重阻力,就無法對審計項目總體風險的影響程度進行量化,從而使風險導向審計正常實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審計人員執業素質有待提高
風險導向審計最顯著的特點是將被審計單位置于一個特定的行業、法律、企業管理、內部控制、資金管理、信息技術等環境中,研究被審計單位有無經營風險,這些經營風險能否引起審計風險,研究被審計單位有無舞弊動機,這些舞弊動機能否引起審計風險。這就對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僅要求注冊會計師熟悉審計、財務、會計專業的相關知識,而且還要掌握企業戰略管理、市場營銷分析、經營業績評價、金融風險分析、信息系統技術等一切與公司運營相關的管理學知識,更要具有較高的風險分析能力與專業判斷能力,此外,注冊會計師還要擁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但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大多為熟悉審計、會計、工程技術方面的人才,適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復合型人才稀少。根據有關調查顯示:我國審計隊伍的知識結構以會計、審計人才為主,比重高達65.55%,工程技術等專業人才僅占13.13%,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接軌
審計準則國際化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2004年12月15日,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通過并實施了審計風險準則,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等多項新的審計風險準則,也將審計風險的理念引入了我國的審計準則中。筆者認為,由于不同國家所處的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環境等不盡相同,如果急于求成,采取冒進的方式直接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帶來的風險將會是巨大的。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外部監管機制尚不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還比較薄弱,國情決定了我國審計準則國際化進程必須要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逐步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
(四)會計師事務所缺乏完善的信息數據庫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要建立功能強大的信息數據庫,以滿足審計人員在風險評估時充分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戰略、風險流程管理、經營業績衡量、企業綜合計劃、財務重大投資、資源優化配置、資金合理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目前,盡管會計師事務所搭建了相關的信息化網絡平臺,但其掌握的信息數據主要依賴于以往開展審計工作時對相關資料的積累,而這些資料大部分是滯后的,不能及時地反映當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現狀。此外,國內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對行業風險和企業經營風險缺乏了解,信息數據庫及其配套的軟件研發遠不能滿足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需求。
(五)我國審計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判定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規范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實際應用中卻存在著相互沖突、法律用語籠統等問題,導致我國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風險較小,有悖于構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初衷。例如,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1日了《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對于其中諸如“不實報告的認定”、“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等問題還是未能有一個清晰的解釋,而這些問題的存在將導致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具體實務應用中缺乏相應的審計指南。
二、 我國發展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應對策略
(一)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國際先進的內部控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內部控制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強大動力。當前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以及經理人信息控制權的存在,客觀上妨礙了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應用。所以,應從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入手,在優化公司治理框架的前提下,從企業內部控制的設計、運行、評價和改進四個環節建立與完善內控機制,強調高層管理者的控制責任,關注對所有風險的識別與評估,重視企業的日??刂苹顒?,抓住內部審計監督評價環節。
(二)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業素質
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必須注重知識結構的更新和知識面的拓展,熟知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現代化的管理知識,必須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判斷力。因此,為了使審計人員更好地適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首先,在知識體系方面,要及時調整培訓思路,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完善注冊會計師的知識結構體系,積極探索培養高層次人才的途徑。其次,在人員配備方面,對審計隊伍要進行優化組合,改變會計師事務所單一型的人才結構,注重聘用一些精通法律、工程技術、計算機等非審計、會計專業方面的人才,對審計項目小組進行科學的人員配備,促進人才結構的多元化。最后,在審計業務執行中,注冊會計師應保持客觀獨立性,并堅持職業懷疑態度,嚴格執行審計程序。
(三)采取漸進式的方式實現與國際準則的趨同
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接軌,有利于創造更為理想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資;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促進我國經濟走向世界;有利于加速實現審計自身的現代化進程。由于現行的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環境的背景下制定的,而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環境還很不完善,在會計信息使用者、企業業績評價與監督、商業環境、市場體系的發育程度以及現有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環境差距還很大。因此,在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協調上,我們的原則應是,既要吸收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盡量與國際準則協調,又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簡單地照搬國際審計準則。
(四)建立功能強大的信息數據庫
實施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審計人員必須要掌握宏觀經濟環境、外部監管環境、法律環境、行業狀況、經營風險、財務狀況等方面的信息,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而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建立功能強大的信息數據庫,才能滿足注冊會計師了解企業發展戰略、評估企業經營風險、進行經營業績衡量等的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應按類別、行業收集、存儲、更新注冊會計師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所需掌握的會計和審計等方面的知識以及客戶所在行業的相關信息、各種審計案例等資料,從而整合成一個能夠獲取充分信息的網絡化平臺,便于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方便、快捷地獲取相應的資料,以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服務質量。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約束機制
我國司法訴訟沒有體現“深口袋”理論,即當出現審計失敗時,一旦注冊會計師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須承擔沉重的法律責任。在美國,沉重的法律責任與高昂的訴訟成本迫使企業的財務報表更加穩健,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更為謹慎。研究表明,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對于抑制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而言,其長期性政策效應優于加重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企業的處罰,因此完善法律環境有利于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選擇。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刑法》、《注冊會計師法》雖然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法律法規都以行政責任為主,以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為輔,其中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最為薄弱。因此,我國立法部門應加緊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執法部門要加大對注冊會計師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強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風險意識。
風險導向審計是經濟發展的產物,是能使審計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提高審計效率的先進審計方法,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在我國開展風險導向審計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應根據實際國情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風險導向審計的正常開展,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審計工作;我國審計人員也應接受和運用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與審計模式,在執業的過程中,將風險評估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不斷探索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將風險降至最低可接受水平,以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與此同時,我國應該在借鑒國際研究成果與實務經驗的基礎上,不斷研究和開發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審計技術方法。此外,我國還應不斷優化審計環境,完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大其法律責任。最后,政府監管部門要強化監督,以更好地推進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應用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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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摘要】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條件尚不理想,面臨很大的審計風險。本文分析目前造成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較高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具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審計風險審計風險模型風險導向審計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涵義
根據我國中注協的最新審計準則規定: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二、現代審計風險模型
新風險準則將風險模型重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x檢查風險。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中,正式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重大錯報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現狀
目前,我國已實現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面脫鉤改制和“三師”合并,并相繼頒布了四批獨立審計準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對審計程序、審計證據的收集、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審計報告的編制等進行規范化管理。注冊會計師的素質也達到了一個較高的水平。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風險開始懂得了回避。這些均表明中國會計職業界不僅在數量上和規模上有質的躍進,而且正在步入規范化的良性發展軌道,這些都為防范和降低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奠定了基礎。
但是,在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迅猛發展的過程中,還是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這些問題會影響審計風險的防范工作。
四、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1.法律法規規范程度欠缺加大審計風險
目前審計相關法律法規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對于注冊會計師的違規操作行為,缺少一個民事賠償機制,致使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第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配套法則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處罰力度較小,助長了注冊會計師重降低成本輕風險防范的錯誤理念與實踐,加大了審計風險的可能性。第三,法律條文不協調。如《公司法》、《證券法》、《刑法》和《注冊會計師法》等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不盡相同,造成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無所適從,也容易導致審計風險。
2.現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
現代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在于不穩定性增強,公司為了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謀生存求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化,經濟業務的種類和性質也在不斷的多樣化和復雜化,會計核算業務已經遠遠超出傳統的財務會計的內容,也為審計帶來了更多的困難。現代審計不僅包括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也包括對一些投資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成果進行評價,又要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與運作效果進行評價,這些都會增加注冊會計師做出正確的審計結論的難度,審計風險也就隨之增加。
3.審計方法存在缺陷
2006年2月15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正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審計準則較之舊準則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審計理念從傳統導向審計轉變到風險導向審計。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模式都應轉變成風險導向的審計模式。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風險導向審計僅處于運用初期,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和管理在執業規范中尚缺乏清晰的表述,在審計實踐中的運用效果也尚未得到更多的證明。此外,受審計成本效益的制約,使得審計意見失真。再者,對被審項目的審查仍以抽樣審計為主,對樣本的選擇更多地放在分析性程序和經驗判斷所選定的項目上,這樣導致了所審查的項目不一定能科學、有效地代表總體的特征,使審計結論與事實之間可能出現偏差。
4.注冊會計師獨立性不高
獨立性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獨立于客戶和其他單位之外,與客戶和其他單位免除任何利益關系,以客觀、公正的原則和立場分析、判斷和處理問題。但由于非審計服務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受到負面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很難保持在精神上的超然獨立,使得審計的服務質量讓人質疑,勢必會加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五、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使我國目前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完善,以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協調《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建立一套統一的處罰機制,形成口徑一致的處罰尺度。確定“重大過失”、“故意”等認定標準。要在強化法制環境的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如目前未對被出具保留意見、拒絕發表意見及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做出任何處理,這是不利于注冊會計師執業的。應盡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并加強對于會計作假的打擊力度。
2.深入了解被審單位的經營狀況,掌握審計風險的可能程度
國內外的審計實踐經驗一再表明,在許多審計實務中,審計人員之所以對某些重大錯誤未能加以識別,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單位的業務活動情況。會計是經濟活動的綜合反映,不熟悉該單位的經濟業務和生產經營實務,就很難真正了解會計資料中所反映的真實內容,也有可能發現不了某些錯弊現象。
為了避免這些問題,注冊會計師對于新客戶的接受必須有所選擇,對于現有客戶的持續,也必須定期評估。
3.增強注冊會計師執業獨立性
在我國要增強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應分離審計與非審計服務。當非審計服務的收入對事務所的決策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時,事務所就必須將審計業務與非審計業務的機構分開設置。
4.加大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運用力度
風險導向審計全面、動態的考慮風險因素,是提高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有效手段。針對目前我國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情況,應加大其應用力度。
論文摘要: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對審計線索、審計內容、審計技術、審計準則和審計人員多方面產生了影響。要逐步推進計算機審計,以提高審計質量,實現審計資源和信息共享,降低審計風險,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維護經濟秩序和促進廉政高效政府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會計電算化就是把以電子計算機為代表的現代化數據處理工具和以信息論、系統論、數據庫以及計算機網絡等新興理論和技術應用于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進而實現會計工作的現代化。采用會計電算化來進行財務核算及財務管理,大大提高了會計信息處理的速度和準確性,為用戶提供及時、準確的會計信息。
同時,也給現代審計理論和審計實務帶來了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和挑戰,在這種新的形勢下,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對審計的影響和審計應采取的對策就成了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1實施計算機審計以防范檢查風險
電算化會計系統的數據一般有兩種存在方式:
一種是由電算化會計系統的打印輸出功能將有關的會計資料打印出來,形成分類的書面會計賬簿資料;
另一種是電算化會計系統的全部會計數據存儲在磁性介質上。
能夠打印出來的資料只有少數,大量的會計資料只能存儲在磁性介質中或電算化會計系統中。電算化會計系統對會計數據輸入、處理和輸出的改變使許多手工條件下的審計線索發生改變,客觀要求審計人員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充分利用發揮計算機的功能,深入系統的內部進行測試和審核,控制檢查風險。
在對證、賬、表進行審計時,除了結合通常手工對系統進行審計的方法和手段外,由于電算化會計系統信息失真的風險隨時都有可能發生,需要在測試系統程序控制的基礎上,每次審計時都利用實際數據或模擬數據測試被審單位的系統程序,將測試的結果數據與正確的或應當出現的結果進行核對,進一步檢驗被審單位電算化會計系統程序的可靠性,檢查各項公式的設置是否正確。
進行實質性測試要適應會計電算化的要求,盡可能使用審計專用軟件實現會計數據從會計核算軟件到審計軟件的轉換,由審計軟件來完成大量的復核和核對工作,審計人員應著重對審計項目的有關數據重新組合,運用有效的審計分析方法進行分析與評價,不斷地修改、充實和完善審計計劃,執行切實可行的審計程序,深層次地審核審計單位會計數據的真實性,識別虛假或失真的電算化會計信息,控制誤受風險以全面實現審計目標。
2計算機系統環境不可忽略詳細審計
存儲在計算機內的電磁介質中的憑證數據肉眼不可見、易逝和修改不留痕跡等特點特別使人們對其安全可靠性懷有疑慮。
當審計證據的相關與可靠性較高時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少;反之,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多。在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中,可靠性控制得不到保證時,就必須有足夠多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報告。會計電算化的實踐表明,盡管會計人員在組織與管理、操作、輸入與輸出等方面實施各種控制,以增強會計數據的可靠性,但當其對機內數據進行審查時,總將其與紙質憑證再作驗證。從長遠看,如果紙介質終究要被電磁介質所替代,因而可能帶來更大的審計風險。
3測試內部控制制度以防范控制風險
控制風險是原始憑證的形成和授權、數據輸入、程序與數據庫的修改、輸出信息的使用和分配等出現錯誤或人為侵害的可能性。只有內部控制制度可信時,審計風險才能確認為較低水平,才能減少實質性測試的內容和程序,否則就宜采取替代的測試方法,進一步擴大測試的范圍。
因而,在對電算化會計系統進行審計時首先要對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對會計電算化系統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核和評價應從程序控制和制度控制兩方面的測試與評價進行。程序控制的責任者是軟件開發部門。對本單位自行設計開發的電算化系統,應結合開發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檔資料如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準、系統設計資料,審核系統的開發計劃是否經過嚴格審核,仔細研究調查后方可實施,在開發過程中是否對不相容職務進行分工;對外購的商品化軟件則應重點審查該系統是否通過評審或鑒定,為適應被審單位特殊業務所作的調試是否經有關部門的確認。
首次審計時不論軟件是自行開發還是外購,都要根據系統的流程圖、源程序、編程說明、用戶使用手冊等資料依次檢查系統對會計數據的輸入、處理、存儲與輸出,系統的初始化、維護與安全等各項操作所設置的關鍵控制點是否合法、合規、合理。
制度控制的責任是會計軟件的使用單位,是由人工實施的控制,獨立于系統軟件對制度控制的測試與評價應注意:審核被審單位是否根據本單位實施電算化的實際情況,采用恰當的組織機構模式,在電算化系統內部合理的設置崗位,進行不相容職責分工控制。注意被審單位的機構模式是否根據本單位的規模、管理方式及發展方向,恰當地選用了集中管理模式,或分散管理模式,或集中管理下的分散模式;
電算化部門內是否遵循內部牽制原則相對獨立,根據需要進行了合理的職責分工,如系統員、系統維護員、程序員、操作員、數據控制員、數據管理員之類的職責分工;各崗位人員的素質是否確實能夠滿足開展電算化工作的需要;審查系統工作環境的控制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和健全機器設備使用控制制度,是否制定和執行操作規程以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通過和評價系統的程序控制和制度控制的薄弱環節,確定內部控制制度對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幫助確定合理的審計程序,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和范圍,減少和防止電算化系統的審計風險。
4制定和完善新的審計準則
我國在審計方面制訂了許多規范性文件。但是由于審計對象、審計線索、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發生了較大變化,這些準則中的某些已不適應實際情況,一些新增審計內容在審計準則中又缺乏相應的條款,如電算化系統開發審計準則,新環境下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審計軟件功能規范和開發準則等。在制定新的審計準則時,要在考慮我國國情的前提下大力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 轉貼于
在制定具體準則時應側重于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控制的評價,應對以下幾方面進行規范:1)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資格;2)審計證據的收集;3)計算機審計過程及相關的審計技術;4)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等。
制定有關電算化審計準則和制度,是目前審計工作的迫切需要。
5開展審計技術和方法的研究
由于計算機處理和手工處理有很多不同點,從而產生了許多獨特的計算機審計技術和工具。計算機審計注重對業務事項和處理過程進行證據收集,如要收集符合性測試的證據,一般是通過模擬數據進行測試形成要收集的證據。
因此,要大力開展對計算機審計技術和方法的研究,如審計管理計算機技術、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測試技術、數據庫或數據文件的審計技術、應用軟件的審計技術、系統開發和維護的評價技術等,特別是內部控制的測評技術,以盡快實現利用計算機審計。
6加快審計軟件的開發
審計軟件是計算機審計不可缺少的技術工具,沒有良好的計算機審計軟件是很難開展實際的自動化審計工作的。
審計軟件的功能應具有針對會計程序本身合法性、正確性的審查功能;具有對機內會計數據文件的一致性、正確性的檢查功能;具有驗證會計報告的可信程度及會計軟件內部控制措施的可靠性功能;具有審查審計報告、審計文書自動編制整理功能等。
進而解決審計電算化滯后的實際問題,做到審計技術與會計電算化同步。利用計算機快速分類、檢索功能、存儲能力編制審計程序,可以進行大量的審計比較、抽樣及核對工作,收集審計證據,減輕審計人員工作強度;事先用計算機設計測試案例,后用于測試被審單位的會計程序和數據文件,能夠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員利用計算機存儲有關法規條例、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等,隨時調用,便于審計工作的開展;利用計算機對審計資料進行統計匯總,編制打印各種統計表、審計文件,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軟件既可以加快審計工作的效率,又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加強審計規范化工作。但我國審計行業的審計軟件很少,要改變這種狀況,關鍵應加大對審計軟件開發人才的培養,同時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與開發或獨立開發審計軟件。另外,要加強國際交流,引進計算機軟件技術,縮短計算時間。
7加快審計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計算機的廣泛應用使審計人員必須要更新知識,不僅需要會計、財務、審計、工程技術知識和技能,熟悉審計法規,及其他審計規范準則外,還須掌握一定的計算機數據處理知識,掌握系統分析設計和電算化系統評審技術,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使用和維護技術。
審計發展的關鍵是人才的培養和加快審計人員的知識更新以適應審計發展的要求。為此可采取的措施有:
7.1對現有審計人員在計算機、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控制及計算機審計技術等方面加以培訓,使他們能勝任審計工作;
7.2購買必要的審計軟件,對復雜的財務軟件的審計聘請計算機專家進行輔導;開展審計的正規課程,借助高校的師資力量;
7.3開設會計電算化信息系統審計,控制用戶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等相關的課程,加強計算機審計配套課程的教育。
7.4同時適當借鑒適合我國國情的西方審計理論和方法,培養面向未來的復合型審計人才。
8結束語
由上述可見,會計電算化給審計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傳統的手工審計已不能適應電化的要求。開展計算機審計是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新課題和新任務。一方面,逐漸實現審計手段的計算機化,即利用計算機進行計算機所辦理業務的審計。另一方面,審計部門內部的各項管理工作和檔案、報表、信息處理、預策、決策等工作也逐漸的實現了計算機化。
運用計算機審計能夠提高審計效率,確保審計時效;降低審計風險,保證審計項目質量;突出審計工作重點,豐富審計手段;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隨著計算機技術在各個行業的進一步推廣和應用,計算機審計的范圍將更加廣泛,并日益滲透到各個行業審計工作的各個方面。
論文摘要:回顧IS審計的發展歷程,進而披露IS審計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并對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行剖析,最后對如何構建完善的Is審計模型提出解決策略。
Is審計,是指Informationsystemauditing,即信息系統審計,它是指審計組織以信息技術為手段,組織計劃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的全過程,以判斷該信息系統是否安全、可靠和有效,并對信息系統對財務報告的影響做出判斷或單獨提出信息系統審計報告的全過程。以確認審計風險或評價企業信息戰略、優化組織運營為目標,對組織營運所依賴的信息系統進行獨立、客觀確認和咨詢活動。信息系統審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信息技術為手段所開展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即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CAAT);二是指審計部門以組織的信息系統為對象,以風險評估或內部控制檢查為手段,對該系統所產生的會計信息系統的真實性、合法性做出確認或通過優化企業信息管理,增加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即信息系統的審計或EDP審計。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ISACA成立于1969年,最初稱為EDP審計師聯合會,總部在美國的芝加哥。目前該組織在世界上100多個國家設有160多個分會,現有會員兩萬多人。是信息系統審計的專業人員唯一的國際性組織,CISA(CertiifedInformationSystemAuditor)也是這一領域的唯一職業資格。該組織通過制定和頒布信息系統審計準則、實務指南等專業標準來規范和指導信息系統審計師的工作;它還設立了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基金會,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以使該組織的成員能夠享用其最新研究成果;通過在世界各地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培訓班等活動,增進國際間同業人員的交流。ISACA每年還舉辦CISA資格考試,通過考試的人員可以申請CISA資格,符合ISACA規定的工作經驗及其他相關要求的申請人會被授予CISA資格。
1 IS審計發展歷程回顧
在信息系統審計的萌芽階段,人們稱之為電子數據處理審計(electronicdataprocessingauditing)或計算機審計,它是作為傳統審計業務的擴展發展起來的。早期的計算機應用比較簡單,相應地,計算機審計業務主要關注對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的取得、分析、計算等數據處理業務,還稱不上信息系統審計。從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來看,這一階段的主要業務內容是對交易金額和賬戶、報表余額進行檢查,屬于審計程序中的實質性測試環節。此時,它只是傳統財務審計業務的一種輔助工具,對客戶的電子化會計數據進行處理和分析,為財務報表審計人員提供服務。
隨著計算機技術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展,計算機對被審計單位各個業務環節的影響越來越大,計算機審計所關注的內容也從單純的對電子的處理延伸到對計算機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進行了解和評價。在制度基礎審計的模式下,計算機審計的業務內容已經擴展到了符合性測試領域。風險基礎的審計模式的采用以及信息技術在被審計單位的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與其所服務的組織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并且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在這種情況下,對被審計單位風險的評估必須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納入考慮范圍。發展到這一階段,計算機審計的業務范圍已經覆蓋了一項審計業務的全過程,計算機審計這一概念已經不能反映這一業務的全部內涵,信息系統審計的概念隨之出現。
1.1在建立信息系統審計制度,開展信息系統審計研究方面,美國走在前面
早在計算機進入實用階段時,美國就開始提出系統審計(SYSTEMAUDIT)。1969年在洛杉磯成立了電子數據處理審計師協會(EDPAA),1994年該協會更名為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INFORMATIONSYSTEM AUDITANDCONTROLASSOCIATION)即ISACA。美國是首先對網上財務信息的審計直接頒布指導性文件的國家。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為指導其會計師事務所成員,于1997年1月頒布了名為《互聯網上的財務報告》(FinnacialStatementsontheIntemet)的指導性文件。該文件于1999年8月15日更新,是現階段的最新版本。該指導性文件詳細表明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和鑒證組成員的立場。他們指出網上財務報告的使用者不同于傳統印刷版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網上披露財務信息只是一種營銷手段,網絡為企業提供了時常更新其信息的可能性。
1.2 2001年1月,英國審計職業委員會(APB)頒布了
《網上審計報告公告》(ElectmnicPublicationofAuditorsReports)該公告主要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1).檢查電子版財務信息的生成。(2).審計報告的用詞。在對應印刷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中,審計報告往往通過頁碼范圍來確認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然而在網站上所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中,使用頁碼范圍已不合時宜,因此APB建議直接使用財務報表名稱來取代頁碼范圍;同時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指出所使用的通用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的國籍。(3).信息間的鏈接。APB非常關注已審計信息和未審計信息之間使用超鏈接的問題。APB建議審計師應要求“在信息使用者通過超鏈接從已審計信息跳到非審計信息時,網站應能向使用者發出警告信息”。
13澳大利亞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AustralianAuditnadAssurnaceStnadardBoard,AASB)AASB是最先對網上財務信息審計作出指導的審計準則制定者。AASB于1999年頒布了審計指導聲明(AGS)1050《與電子方式呈報財務報告相關的審計問題》。AGS1050的目的在于“當公司利用信息技術在公共網絡如互聯網上已審計財務信息時,就一些問題為審計師提供一定的指導”。AASB在AGS1050中重述了審計的基本準則,并強調“電子方式財務報告并沒有改變管理當局和審計師的責任”,即財務報告的主要責任仍在管理當局。
1.4日本的系統審計是從八十年代開始,1983年通產省公開發表了《系統審計標準》,并在全國軟件水平考試中增加了“系統審計師”一級的考試,著手培養從事信息系統審計的骨干隊伍
2 IS審計在我國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剖析
近年來,我國審計信息化建設在納入國家信息化建設(即:金審工程)范圍后,有了較快發展。在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方面逐漸形成體系,審計業務軟件開發應用中也有了較快發展。但審計信息化建設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如不妥善解決將影響審計信息化建設和發展進程。
2.1審計人員對信息系統審計理解偏差,信息系統審計水平匱乏
在注冊會計師的行業,由于我國CPA的市場化建設及推行較晚,現行的CPA的素質較低。同時在CPA的考試中也沒有計算機方面的要求,因此絕大多數的CPA運用計算機的水平很低。CPA的審計工作仍然是傳統的手工審計。計算機僅僅用作文字處理或者基本不用。有些單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只占在職人員總數的5%左右,與審計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還有較大差距;同時由于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與知識更新培訓的不足,許多審計人員的計算機應用水平及相關技能無法得到同步提高,計算機應用仍停留在較低水平上,計算機功能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體現在應用意識不強,操作技能還不熟練。因而審計系統計算機人材缺乏的問題,也是制約審計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因素之一。
2.2信息系統審計理論研究幾乎是空白
信息系統審計工作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形成一套成型的專業規范理論結構。會計、審計界所進行的一些信息系統審計的探索和嘗試以及開發的一些信息系統審計軟件,還大都停留在對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進行處理的階段。
2.3信息系統審計硬件條件嚴重不足
2.4信息系統審計軟件條件嚴重欠缺
雖然我國的網絡財務軟件較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不大,但是由于推出較晚,目前使用面還不廣。同時網絡財務軟件的設計沒有考慮審計軟件設計的需要,使得審計軟件的數據收集以及其功能的發揮受到很大的制約。
2.5 IS審計信息化建設效益低
2.6 IS審計成本不斷攀升
2.7 IS審計業務水平不滿足信息化發展的的要求
2.8 IS審計準則及專業規范不到位
我國的信息系統審計工作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形成一套成形的專業規范。目前我國會計審計界所進行的一些計算機審計的探索和嘗試以及開發的一些計算機審計軟件還大都停留在對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進行處理的階段。
運用傳統的會計審計知識已經不能對這樣的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內控測試與評價,從而無法進行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基礎模式”的審計業務,影響我國會計師行業審計業務質量。這一現狀使得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在與國外大型會計公司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3基于新經濟時代的完善的IS審計模型的構建策略
新經濟是建立在網絡經濟和技術創新基礎上的一種經濟形態,以信息網絡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正在世界范圍內,尤其是發達國家飛速發展。因此,審計信息化建設和發展關系到我國審計事業的興衰,體現著我國審計事業發展水平。為此,構建完善的Is審計模式成為當務之急:
31構建完善的Is審計準則體系
目前,我國的Is審計準則比較分散,不統一,執行起來具有很大難度?,F有審計準則既有審計署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又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而且只有一般性原則和指導意見,缺乏具體的實務公告和行業指南。并且《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方法》只是涵蓋了審計工作的一部分,針對我國目前審計實務界的現狀,廣泛采用的仍是系統打印出來的數據進行手工審計,即繞過計算機審計,如何對其進行規范,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準則。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準則。因為這套準則既有一般性的原則和指導,又有具體的準則和實務公告,從獨立微機到聯機系統,再到數據庫系統的審計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內容比較全面并且結構性強。
3.2構建完善的Is審計實施體系
信息系統審計實施體系是指由IT和審計相關的學科為理論基礎,以傳統審計為實踐基礎,以審計指南為指導,以審計工具為輔助,以審計業務為核心的有機整體。構建信息系統審計實施體系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信息系統審計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有助于該領域的進一步深入研究,也可更加有效地指導實際的審計工作。完善的Is審計實施體系如圖所示:
3.3構建全面的聯網審計系統
聯網審計是指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網絡互連后,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管理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測評和高效率的數據采集與分析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實時、遠程檢查監督的行為。隨著近年來一些地方聯網審計試點的開展,有數據顯示,在2003年,審計署對中國工商銀行進行了聯網審計,和1999年相比,全部參審人員僅為1999年人工現場審計的1.1%,人均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卻是1999年的38倍。
聯網審計正悄悄改變著延續了100多年的傳統審計模式。聯網審計是順應信息化發展的產物,不論在亞洲還是在歐洲、美洲,聯網審計都處在試點階段。據悉,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執行聯網審計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正式完成。《工作方案》規定,審計重點是國家工商總局等四大中央部門,將首批執行聯網審計。該方案根據《審計署2005年度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2004至2007年審計信息化發展規劃》、《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和(2005年財政審計應用計算機技術工作意見》制定。審計人員坐在辦公室內就能動態甚至實時跟蹤、查看被審計單位預算資金動態,從資產負債變動、預算經費收支、大額支出、預算指標執行、行政性收費等多個角度進行數據分析,發現疑點或異常后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努力把腐敗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對具體項目審計中,大量的審前調查在自己的辦公室內完成,進駐被審計單位前已經確定了審計重點和審計實施方案等,審計員在被審計單位的主要工作不再是查賬找問題,而調查取證聯網審計發現的疑點。
但聯網審計,包括其試點活動都在近三年內才開始啟動,聯網審計無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一些法律、技術、規范等多方面的難題。
(1)法律盲區是聯網審計的主要障礙之一。比如,按照現有審計法規,審計機關能否具有與被審計單位聯網取得數據的權力,有沒有隨時獲取被審計單位數據并進行審計的權力,在發現問題后有沒有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的權力,被審計單位有沒有相對應的義務等。
(2)信息系統審計技術急需跟進。在開展聯網審計前,應首先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進行審計;要探索適用范圍更廣的公網傳輸機制;要研究數據庫技術、聯機分析技術、數據挖掘技術等在聯網審計中的應用;要通過與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聯網,建立審計數據中心,為審計業務提供支持。
3.4運用信息技術支撐審計管理的科學化
通過審計項目管理系統,審計人員可獲得自己所需要的項目信息或上報自己的審計情況;審計組長可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并掌握審計進度情況;專職復核人員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可對審計項目進行監督復核;本級審計機關領導對審計項目進行查詢、指導和監督。
3.5盡快彌補我國注冊會計師的知識結構缺陷
摘 要: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頒布為契機,考察在法規約束前提下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現狀。2009年和2010年的年報數據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數的企業并未遵循《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我國內部控制審計的披露程度較低。一方面,這和我國相關法規的強制力不足有關;另一方面,也和我國內部控制審計規范體系的不完善有關。由此,我國應制定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并完善審計報告的標題、類型、內容和格式,以促進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實踐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提出了原則要求。隨后,為加強內部控制建設,保證財務報告可靠,財政部規定從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應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并制定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7項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也先后頒布了多個關于內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頒布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強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在披露年報的同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為了適應國際內部控制發展的大趨勢,同時解決“政出多門、要求不一”的問題,2006年,由財政部牽頭的六部委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并于2008年6月28日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痘疽幏丁芬笃髽I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估,披露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痘疽幏丁返念C布在我國內部控制監管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業界通常稱之為“中國版的薩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包括《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18項《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連同此前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標志著適應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規范》頒布之日起,就面臨諸多尷尬。首先,相對美國的薩班斯來講,其法律約束力不足。薩班斯法案是由美國國會通過,對在美國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約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規范》只是一個“部門法規”,約束力遠不及薩班斯法案。薩班斯法案號稱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監管最嚴苛的法律,對于違背薩班斯法案的處罰也極其嚴厲,而財政部《基本規范》沒有規定具體處罰內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其次,面臨其“先天不足”,《基本規范》似乎也有后天不嚴肅之嫌。[1]加之相關規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臺,很多合規企業恐將無所適從。因此,本文認定,2009年和2010年,我國的內部控制披露介于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間,并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將以《基本規范》的頒布為契機,在考察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披露現狀的基礎上,探討我國審計規范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披露狀況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網站,筆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滬市上市公司的年報數據,調查了內部控制管理層自我評估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情況,并閱讀了自我評估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具體來看,我國滬市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的披露狀況如下。
(一)僅有不到一半的企業遵循了《基本規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占上市公司總數的4332%,未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5668%;376家披露自評報告的企業中,有190家同時提供了內部控制的審計師報告,占上市公司總數的2189%,占披露自評報告企業總數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占上市公司總數的4469%,未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5531%;400家披露自評報告的企業中,有203家同時提供了內部控制的審計師報告,占上司公司總數的2268%,占披露自評報告企業總數的5075%。具體比較信息見表1。
(二)多數審計師報告并不符合《基本規范》的要求
《基本規范》第十條指出,“接受企業委托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庇纱丝梢?,我國的內部控制審計屬于直接報告的鑒證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直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鑒證報告,并且該鑒證報告應為信息使用者所獲取并使用。但在閱讀2010年年報時,筆者發現,雖有202家企業出具了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某種形式的報告,但并非全部滿足內部控制審計的定義,這點可以從報告的標題以及報告中的部分措辭看出。
202家企業中,有些沒有將審計師報告作為單獨報告進行披露,因此這部分內容沒有標題(也沒有審計師簽字)。作為單獨報告進行披露的企業中,報告標題也五花八門:有的稱為內部控制審核報告,有的稱為內部控制審核評價意見,還有的稱為鑒證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專項審核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專項鑒證報告、××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對××公司董事會關于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評價意見報告、關于××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說明、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報告》的專項說明等各種標題形式。
從這些標題可以看出,有些企業提供的是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鑒證意見(審計意見也即鑒證意見的一種),但有的是對內部控制的核實意見,有的是對管理當局自評報告的評價意見(這其實是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也即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出具審計報告),有的僅僅是一項對管理當局自評報告的“說明”,并且部分報告的措辭也顯示出:就我國法規對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要求來看,許多審計師報告并未恰當反映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實質內容。(比如,某份“說明”報告指出:“在審計過程中,我們研究與評價了我們所信賴的貴行與會計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確定我們實施會計報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及范圍……我們的研究與評價是按照……以會計報表審計為目的而進行的,不是對內部控制的專門審核,也不是專為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欺詐及舞弊而進行的。在研究與評價過程中,我們結合貴行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詢問、檢查、觀察及抽查測試等我們認為必要的研究與評價程序……(內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見段)……本說明僅作為貴行向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報告之用,未經書面許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們還發現,與傳統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不同,企業與企業之間提供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性。同時,審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時依據的執業準則也不統一,具體情況如表2所示。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713737%643168%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593105%864257%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4211%4198%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201053%18891%上述條目的某種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確提及執業準則6316%11545%合計19010000%20210000%
從表2可以看出,審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遵循了不同的執業準則。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再次是《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值得注意的是,有幾家中美同時上市的公司,其內部控制審計并未依據國內的任何準則,而是遵循了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制定的審計準則5號。
(三)審計基準日和參照的內部控制框架不統一[2]
雖然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是個連續的過程,但如果對整個年度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那么審計重點是內部控制在整個年度內是否一直有效,這種審核成本相對較高??紤]到注冊會計師的時間和精力、與會計報表審計的整合等因素,我國《審計指引》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在2010年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師報告的202家企業中,有196份是對截至12月31日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有19份報告沒有明確說明基準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見段明確指出了12月31的基準日),有兩家是對2010年年度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另有4家在年報中指出出具了內部控制審核報告,但筆者在上交所網站并未找到相關數據。)
另外,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必須參照一個適當、公認的控制框架,并且在報告中做出明確說明。但筆者發現,在2010年的202份審計師報告中,有37份報告未明確說明審計師所參照的內部控制框架,120份報告參照了《基本規范》,27份報告參照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5份參照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內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薩班斯法案的要求,參照了COSO框架,6份同時參照了《基本規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內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數據。并且,這種框架的差異和事務所有關,同一家事務所給不同企業出具的審計報告,往往參考相同的內部控制框架。
三、內部控制審計規范存在的問題討論及建議
總體來看,我國關于內部控制審計方面的披露程度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數的企業并未按照《基本規范》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一方面,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強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約束力不足導致了企業違規成本較低,而主動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報告則毋庸置疑會引致成本。在有確定性證據表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業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動機必將受限。當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極其對各方的影響,也是未來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較低也和相關準則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有關,畢竟直到2010年4月各項配套指引才最終出臺。但在內部控制審計領域,相關準則和規范仍有待改進。
(一)我國目前現存準則并非內部控制審計的恰當執業標準
在筆者查閱的內部控制審計師報告中,事務所主要提及了以下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于2002 年2 月15日單獨的《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注協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年財政部等部門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2008至2010年間為《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內部控制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對特定日期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钡诙艞l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薄吨笇б庖姟穼τ谝幏蹲詴嫀焾绦袃炔靠刂茖徍藰I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被認為是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制度的雛形。但《指導意見》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審核”業務在程序、對證據的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保證水平方面都不及“審計”業務的要求高。目前,內部控制審計已經從財務報表審計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單獨的審計鑒證業務,顯然《指導意見》已不適合作為恰當的執業準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而制定的準則,內部控制審計屬于鑒證業務的一種特定類別,審計師以此為執業準則,具有原則指導性,但針對性明顯不足。
《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而制定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顯然,該準則定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是作為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輔助部分展開的,而非為了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而進行的全面指引,顯然,該準則也不完全適合于獨立的鑒證業務――內部控制審計。
而美國在內部控制審計領域的法規演進,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3]。2002年,美國出臺了《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2002》(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要求管理層設計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審計師證實管理層報告的準確性,也即要求外部審計師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薩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并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PCAOB實施監督。PCAOB負責監管執行公眾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并有權制定或采納有關會計師職業團體建議的審計與相關鑒證準則、質量控制準則以及職業道德準則等。作為對薩班斯法案的回應,2004年3月9日,PCAOB了《審計準則第2號――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針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AS No2),并于6月18日經SEC批準。AS No2關注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工作以及這項工作與財務報表審計的關系等問題。考慮到法案的執行成本過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頒布了《審計準則第5號――與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AS No5)。AS No5從審計計劃、審計方法(由上而下、風險導向)、控制測試、評估缺陷、形成意見、內控報告、對他人工作的使用、獲得他人的直接幫助等方面為內部控制審計提供了詳細的指引。此外,AS No5還以附錄的形式對重要概念和術語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說明,從而進一步完善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準則。2007年7月25日,SEC批準了該準則,并明確表示會計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結束的上市公司審計工作都將用第5號審計準則來代替原來指導404條款執行的第2號審計準則。
(二)對我國內部控制審計法規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現存準則存在的不足,并結合美國的做法,筆者就我國的內部控制相關法規建設提出如下建議。
1制定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
在本文第二部分,筆者發現審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參考了不同的執業準則,而根據前文的分析,有些準則的目標定位和目前已成為獨立常規業務的內部控制審計并不相符。2010年最終頒布的《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也未明確指出審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應參考的具體準則,而是在其后附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參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我們審計了……”
首先,《審計指引》僅對內部控制審計提供了原則上的指導,涉及審計計劃、審計方法、控制測試、缺陷認定及缺陷評價、形成結論并出具報告等具體內容時,指導性明顯不足。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事務所不得不參照《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 號》等準則的原因之一。
其次,對內部控制的測試和評價業務已從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獨立出來,并由原來的一次性業務或面向特定企業的業務(原來僅要求A 股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時提供、赴美國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業和金融證券保險等高風險行業提供)變成了與財務報表審計并列的經常性業務,與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相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也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
基于以上兩點原因,借鑒美國的做法以及我國的財務報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應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鑒證業務準則中新增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與目前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分別簡稱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并列,可命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詳細的序列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XX號――審計計劃/審計方法/控制測試/缺陷評估/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特殊事項考慮/……》,原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更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財務報表審計準則》。當然,考慮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審計成本,也可參照美國的AS No5制定《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審計準則》。新增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之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如圖1所示。
由中注協制定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可以加強對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指導,維護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參照PCAOB AS No5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要求以及我國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之后,筆者建議將《審計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我們審計了……”,改為“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我們審計了……”。目前,對于在中美同時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慮,注冊會計師可遵循美國PCAOB制定的審計準則;隨著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對于跨國上市的公司,注冊會計師也可遵循國際審計準則或其他國家的相關準則。
2完善審計報告的標題、類型、內容和格式
我國《基本規范》要求企業提供注冊會計師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如前所述,從2010年披露的報告標題和內容可以看出,大多數企業有違《基本規范》的初衷,事務所并未嚴格按照《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鑒證意見。
《審計指引》明確將報告標題命名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并且分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否定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四種類型,統一了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但該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處。
首先,《審計指引》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冊會計師最終僅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附帶”注意到的內容,并非注冊會計師的核心關注對象。因此,將審計師報告統一命名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仍有不妥,審計師的鑒證對象其實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而非更寬泛意義的“企業內部控制”,筆者建議將該報告統一命名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其次,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報告類型包括標準無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而在內部控制審計業務中,則去掉了保留意見。當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無論是財務報表審計還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發現與被審單位存在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認識,兩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嚴重性不足以發表否定意見時,審計師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見?
再次,前已述及,雖然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是個連續的過程,但我國《審計指引》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因此,在內部控制報告的意見段中,有必要對此基準日做出明確說明,以免誤導信息使用者,而《審計指引》并未強調該日期。參照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美國PCAOB AS No5的規定,筆者認為,審計報告中應該規范對基準日期的說明,意見段修改為:“我們認為,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或其他公認的有效內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毙枰⒁獾氖?,這并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只測試基準日這一天的內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夠長一段時間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情況。按照指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前,需要獲取內部控制在一段足夠長的時間有效運行的證據,這段時間可能比企業財務報表涵蓋的整個期間(通常為一年)短些,但必須足夠長。因此,雖然是對企業12 月31日(基準日)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發表意見,但這里的基準日不是一個簡單的時點概念,而是考慮了內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續性[4]。
最后,內部控制審計是一項獨立的鑒證業務?!吨袊詴嫀熻b證業務基本準則》指出,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鑒證對象信息是按照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的結果。具體到內部控制審計,注冊會計師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鑒證報告,而對其進行評價必須參考一個適當、公認的標準(控制框架)。因此,內部控制報告中,應該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所參考的框架。前文我們發現,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參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報告里面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框架。
《審計指引》在意見段中明確標明“我們認為,××公司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钡P者認為,有關內部控制框架的選取,應該持開放的態度,而不僅限于我國的《基本規范》。關于框架的選取標準,可以借鑒美國SEC的做法。SEC最終規則33-8238要求管理層的評價必須依據由某一機構或團體依正當程序(包括要廣泛征求公眾對框架的評論)而建立的合適、可識別的框架,并且自評報告應披露該框架。SEC認為,一個合適的框架必須:(1)沒有偏見;(2)對企業內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評價;(3)充分完整,沒有忽略那些會改變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結論的相關要素;(4)與評價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相關。SEC指出,COSO框架滿足它們的標準,但最終規則并不強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為SEC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在美國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評價標準(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將來在美國可能也會發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們符合法令的意圖而不會減少投資者的利益[5]。
使用公開可獲得的評價標準將會提高內部控制報告的質量,促進不同公司內部控制報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認為,《審計指引》應明確要求將注冊會計師參考的評價標準列作審計報告的必要組成部分,該標準可以是《基本規范》,也可以是滿足條件的其他適當、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滿足特定的條件(比如SEC最終規則列出的條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審計師的評價標準。《基本規范》滿足前述要求,但這并不排斥事務所選取其他公認的適當框架。事實上,2010年的數據已向我們表明,事務所選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規范》之外,還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內部控制指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和COSO框架等。
四、結語
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關注,實質上是對財務報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為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保證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內部控制評價及其審計提出了要求。目前,內部控制系統已成為國家監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國,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報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報告的建議,世界各國對內部控制的重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國《基本規范》的頒布為契機,研究我國內部控制審計的現狀,討論我國內部控制審計規范體系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由于本文數據均是手工收集,因此可能會存在疏漏和不準確之處;另外,本文僅選取了滬市的上市公司為調查對象,因此,有關我國目前內部控制審計披露的整體認識可能存在偏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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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志國.關于《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制定和實施中的幾個問題[J].財務與會計,2010(10): 14-17.
[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