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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
知識產權屬于一種“信息產權”,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于專有領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作為電子商務“信息流”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數據信息”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直接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的;而更多“數據信息”的固化、表達可以文學作品、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形式取得版權和其他權利的保護;某些“數據信息”可以商品化,構成“信息化商品”受到商標、商譽等權利的保護;電子商務中進行的商業競爭自然也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約和限制。不僅如此,現在知識產權的版權保護,已經延伸到在網絡環境中對作品(也是一種信息)傳播、利用的保護,這對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二、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特別是國際間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
知識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廣義的理解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
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除了技術貿易以外,以商標許可、商號許可、商業秘密許可、版權許可等形式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有飛速的發展,并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實現企業發展虛擬化的主要方式。
三、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在有形商品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知識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知識產權的價值,如集成電路、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等產品就屬于這類產品。在無形商品貿易中,計算機軟件、包括電影在內的視聽作品、錄音制品、文學作品等版權產業的產品占據了主要地位。簡而言之,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成為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這些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種主要商品,也是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尤其是版權產品,大部分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上載”和“下載”,實現網上交付,利用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更是獨具優勢。
四、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經明確允許商業方法申請專利。
1998年7月23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就StateStreet銀行訴SignatureFinancial金融集團一案作出判決,確認指導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的專利是合法、有效的。這一判決是針對Signature集團擁有的美國第5193056號專利而作出的,也是CAFC首次對涉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是否可以取得專利作出的判決,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1999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確認了這一判決,從而確立了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專利保護的合法地位。
1999年4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對AT&T公司訴ExcelCo鄄munication長途電話公司一案作出判決,判定AT&T公司的市場營銷方法的經營模式專利有效。
美國對于這類基于因特網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專利,采取了極為“寬容”的態度。那些已在現實社會中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首次移用到因特網上,便可獲得專利保護,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也可獲得專利保護。
在此前后,有一批相當數量的有關電子商務領域的申請獲得了美國專利。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統計,1990年美國授予的與網絡有關的發明專利僅有22項;在1996年以前,涉及因特網的專利申請只有13件;到2000年年底,有關電子商務的授權專利,美國已有1500多件,日本有接近200件。隨后的國家是加拿大、英國、荷蘭等國。韓國宣稱每年有關電子商務的專利申請達到3000~4000件,位居全球之首。
外國向中國提交的第一件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是在1994年5月9日(申請號94190313.3),國內提交的第一件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是在1995年12月7日(申請號95117826.1)。目前中國對于商業方法不準備給予專利保護。
對于因特網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保護,盡管爭議甚大,且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這也是事實,不容忽視。
五、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
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確權申請。按照傳統的做法,這類申請(如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等)應該是以紙件為載體進行的。
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PLT)和專利合作條約(PCT)細則的修改中,已提出電子申請的要求,確認了其合法性。日本專利局是第一家成功實施電子申請系統的,1990年12月已經開始接受有關專利的電子申請,到1996年,67%的專利申請是通過網上提交的,另外有29%的專利申請是以軟盤的形式提交的,只有4%的申請文件是以傳統的紙介質方式提交的。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互聯網申請專利的試驗。美國、日本、歐洲3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互聯網聯機申請專利的準備,并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后發展的方向。
1.1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當前我國在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上主要以著作權、商標權、合同法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形式實現,計算機軟件作為專利形式保護還必須和計算機硬件結合在一起,單純的計算機軟件本身并不能作為專利得到保護。因此,我國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仍處于一個較為薄弱的地位,這也是導致我國的軟件產業的發展在全球軟件行業內相對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軟件開發整個過程中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平衡。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主要涉及非法復制和傳播,這使得軟件的構思者和開發者開發新的軟件的積極性會受到極大的打擊,極不利于軟件行業的有序穩定發展。
1.2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現有模式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對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尚未規范,各國都依據自身軟件行業的發展在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上實現對本國內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著作權為主體,輔之以商業秘密法等其他法律的保護。然而現有的保護模式中,著作權保護僅僅是軟件的作品性,對于在在軟件開發中的構思和技術方案并不能保護,我們都知道計算機軟件最具價值的便是其自己巧妙的構思和創新性。專利權缺少對單純的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很少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能夠獲得專利,不具有廣泛的保護意義。現有的可以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法律都有其優越性和不可避免的不足,缺乏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專業色彩,因此,無法實現完整有效的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
2完善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2.1軟件開發公司自身對于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
在軟件市場發展中,軟件開發公司作為市場中的主體應由積極應對在競爭中的各種潛在的狀況,涉及自身軟件的抄襲與抄襲等。企業自身應積極增強對自身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企業新軟件開發進入市場時及時將自身的軟件錄入至軟件登記中心注冊為新軟件,作為新軟件版權所有的依據;在軟件開發過程中,要注意軟件機密文件的保存,可通過與公司員工在進入軟件開發過程前簽訂知識產權保密協議,具體落實到每一個進入軟件開發中的員工;積極與行業內的協會和反盜版組織合作,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與行政管理部門合作,關注行業內的軟件發展新動態;軟件公司內部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對核心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建立起部門負責制。軟件開發公司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對于規范自身行為和保護自身知識產權是極其有效的。
2.2加快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
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使得其知識產權的保護涉及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在當前的受保護的法律中,對于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中內容構思的保護尚且不需要達到申請專利保護的程度,計算機軟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上的保護也不要達到著作權的長期的保護期。當然,專門的關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能更好的滿足軟件在內容和形式上的強度和時限需求,已有的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也尤其獨特的優越性。因此,可適當結合著作權、專利及商業秘密等已有的法律,建立起相互聯系的法律體系,這樣一方面彌補了已有的法律各自在軟件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更使得軟件開發者得到更適合的知識產權保護。
3總結
論文摘要:徽文化遺產及知識產權的保護開發工作中,可用“商務談判三部曲”的視角來看待一些問題。包括時刻記住申明徽州傳統文化的價值,將其價值最大化,使之轉化和產業化,同時建立對策克服一系列障礙等。
徽文化,與敦煌文化、藏文化一起被譽為中國三大地域文化,是中國走向世界的地方顯學之一,擁有著重要的文化價值與現實意義。安徽省黃山市作為徽州文化的發祥地和保存地,擁有著非常深厚的徽州文化底蘊,與世界文化遺產的繼承和保護有著不解之緣。近年來,徽州地區相關的政府及民間機構圍繞著徽州民間傳統文化與藝術,也在積極推動著徽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然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保護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本文作者試從談判學角度,用“商務談判三部曲”的理論對徽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一個論述,試圖為徽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好地進行提供一個新的思考角度。
一、何謂商務談判三部曲
“商務談判三部曲”理論是談判學中的基礎理論之一,是談判者在任何商務談判中都適用的原則。談判的成功不僅要求談判者熟練掌握商務談判的專業知識,還要求遵循一定的步驟和科學方法來把握談判的進程,因此專家學者們提出了一個“商務談判三部曲”的概念,它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明價值
此階段作為談判的初級階段,主要目的是弄清對方的真正需求,主要的技巧就是多向對方提出問題,探詢對方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也要申明我方的利益所在。結合徽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是要在申報各項遺產保護、申請各項發展基金時應明確了解申請的具體要求,了解要想保護和發展徽文化知識產權需要怎樣的資格和條件,并在初步溝通時就表明徽文化的各項價值,為“談判”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和步調。
(二)創造價值
此階段為談判的中級階段,談判中雙方需要想方設法去尋求更佳方案,為談判各方尋求最大利益。結合徽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來說,就是要求我們從全局的角度出發去創造最佳最全面的保護方案、策劃出最優最適合徽州地區發展的發展方式,使得保護效果最大化、最優化。
(三)克服障礙
此階段往往是談判的攻堅階段。談判的障礙來自于兩方面:一個是談判雙方彼此利益存在沖突;另一個是談判者自身在決策程序上存在障礙。前一種障礙是需要雙方按照誠信合理的客觀原則來協調利益;后一種障礙即需提高自身的前期準備,使決策順利進行。結合徽文化知識產權護來說,就是要克服在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所出現的一切障礙,以促成談判、申請工作的順利進行。
只要談判中謹記這三大談判步驟,并有效地遵循適當的方法,就能夠使談判的結果達到雙贏。現在很多商學院都在用“商務談判三部曲”的理論教學生們進行商業談判,事實上各界談判的成功案例中都能看到“三部曲”的應用。那么如何發揮“三部曲”在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作用,并使得效果最大化呢,下面將做具體闡述。
二、“商務談判三部曲”在徽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用
(一)申明價值與傳統文化的保護
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蘊藏著十分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經濟實現資源、科學教育資源。因此,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分類、立項和申報工作中,突出強調徽州傳統文化的各項價值。它們表現為:
1.歷史價值。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徽文化的沃土,折射了徽州社會不同歷史時期的生產水平和生活風貌。如很多徽州民間文學就記錄著徽州歷史的變遷:徽州的宗法制度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個典型;《抓壯丁歌》真實記錄了民國年間的社會現實和政府抽壯丁的狀況。基于還原徽州歷史甚至中國古代歷史的角度,將徽文化無形的文化沉淀和有形的文化遺產結合起來將顯得十分重要。2.文化價值。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滲透著儒家文化,保留了山越文化的遺跡,還受到佛教和道教的影響。如徽州古建筑所體現出的水口文化就反映了中國古代“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念;休寧齊云山的道場音樂就是道教文化的體現等。總而言之,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兼容并蓄,展示了古徽州文化發展的過程,體現了古徽州人的聰明和智慧,對于現今文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3.科學價值。古徽州所保留下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還為很多學科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史料,是現在歷史學、宗教學、生物學、醫學、民俗學、語言學等學科研究的主要對象。作為文房四寶之一的歙硯,其制硯技藝的保護與傳承,就對科技史、工藝史的挖掘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價值;徽派建筑的營造技術、設計理念、實用構造都為現代建筑學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享譽世界的新安醫學無疑是中醫的重要構成部分,對于現代醫學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4.審美價值。流傳至今的徽州民間音樂、舞蹈、戲曲、美術等項目都包含著強烈的審美要素。新安畫派作為中國美術史上的重要流派之一,其畫風意境深遠,讓人印象深刻;徽劇、目連戲體現了徽州獨特的原生態審美取向。這些藝術表現都給人們帶來極高的審美享受和欣賞價值,使觀者如癡如醉,流連忘返,同時它們也為現當代藝術家們的創作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靈感,如很多美術學院的學者、學生們就長來到山水徽州尋找創作的靈感。轉貼于 5.社會價值。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包含了豐富的倫理道德、行為規范。打鑼封山等習俗,傳授于后人嚴禁砍伐森林樹木、保護自然生態環境、與自然和平相處的意識;徽州古村落的布局構建和徽派民居的營建反映了鄰里之間和諧相處的有機思想;徽劇《四郎探母》等宣揚的就是正義、孝慈的中華傳統美德等。6.經濟價值。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應當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保護、傳承工作不僅要對日益落寞的傳統文化遺產進行完善地記錄、保護,也應對傳承人的基礎生活提綱保障,為保護和傳承提供充足的經費和發展的空間。例如徽州制硯、羅盤制作作為一種技藝,若將其制作過程予以策劃展示也是可塑造的的文化旅游項目;儺舞、徽劇、目連戲等文藝項目文藝項目還可以發展特色演出業等。
(二)創造價值與文化創意產業
在保護徽文化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必須持續地促進傳統知識成果轉化成產品、效益,使之產業化。具體表現為以下二方面:1.探索搭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對傳統知識文化遺產的發掘、整合、創新和發展,形成完整的獨特的知識產權產品、產業。如將徽州三雕、制茶技藝、火腿腌制等具有實用性的工藝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既實現了傳統技術藝術的傳承,又從另一方面解決了農村、城鎮的剩余勞動力,提高當地的經濟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2.積極推進徽文化傳統知識產權產品交易市場的建設,使得徽文化的發展同黃山市地域旅游經濟有機結合。如大力發展歙硯雕刻的創意產業,形成品牌,推動傳統知識形成特色新興產業,同時可將表演道具或者表演內容納入旅游產品、禮品的設計、研發行列中,這些豐富的產業衍生品也能夠起到增加經濟效益、擴大文化宣傳的作用。
(三)克服障礙與保護對策的建立
徽文化知識產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這個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障礙,如資源枯竭影響了可持續開發、傳統知識傳承人老齡化與新人的培養面臨窘境、行業管理機制尚未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乏力等。面對這些問題,應著重從政府、行業協會、生產企業及傳承人這四個層面來構建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為形成有利于優秀文化發揚光大的良好氛圍,應采取企業主導、政府支持、群眾響應的方針。具體表現在:1.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包括完善徽文化知識產權保密制度,防止傳統知識泄密;舉辦知識產權保護培訓班、深入企業指導專利申請;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大力開展宣傳普及活動;加強各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等。2.進一步加強傳統知識的保護管理:應成立相關行業協會,由專門人士對徽文化遺產進行深入的調研、分析、整合,并建立民間民俗藝術技術目錄和數據庫以探索傳統知識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形成以商標權、設計專利申請、工業產權等為主的多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進一步規范行業管理。3.進一步完善傳統知識遺產傳承機制:針對傳統知識遺產傳承需要,抓緊培養新一代工藝人才和技藝大師顯得十分重要,所以要力求對當地職業技術教育進行有力的扶持,為徽文化遺產的人才資源庫打下保障。4.進一步探索實踐為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立法依據:在借鑒吸收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成功典范基礎上,也注意用心收集整理已有的徽文化傳承保護方面的成功案例,為政府出臺相關保護政策提供依據。
以上都說明對徽文化遺產及知識產權的保護開發工作中要時刻記住申明徽州傳統文化的價值,并將其價值最大化,使之轉化和產業化,同時建立對策克服一系列障礙,這樣才能使得徽文化更好地傳承和發揚下去。
參考文獻
[1] 徐文.商務談判[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關鍵詞:知識產權;信息共享;倫理原則
中圖分類號:DF5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2-0172-02
現代信息技術推動著人類社會從后工業社會向現代化信息社會迅速轉變,引發了傳統的信息傳播在媒介形式、報道方式、受眾地位、受眾行為等多方面產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革。網絡傳播拓寬了人們的道德活動范圍,開辟了新的道德領域;目前,信息倫理問題日益突出,其中的信息共享與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更是網絡傳播中倫理問題的主要表現之一,引起了很多學者的高度重視。本文著重論述了在當前網絡環境下常見的信息共享與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并就此類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在信息社會,信息是最重要的社會資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極大地降低全社會信息生產的成本,有利于縮小國家之間、地區之間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動社會的共同進步。從有效利用資源、社會共同進步的角度看,信息應該共享,即信息共享屬于網絡倫理范疇,但是,信息的生產需要創造性的發揮和投入,信息傳播需要大量的投資用于軟硬件產品的生產,所以,信息生產者和傳播者擁有信息產品的所有權,并通過信息產品的銷售來收回成本,賺取利潤,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在網絡上非法復制、使用有知識產權的軟件則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同時,某種社會性的、公開性的知識由個人壟斷而影響了社會信息資源共享,同樣也是一種不公平、不道德的行為。由于對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規范,由此也產生了在處理信息獨有與信息共享關系上的兩種極端化行為,這就是侵犯知識產權和信息壟斷(網絡信息中的詞條釋義)。
“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和商品,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信息的共享性要求它廣泛、無償和公開地提供給社會公眾利用,然而信息所有人一般不愿免費提供,而是希望以此獲取較高利潤。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表現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如在著作權方面,為了追求效率價值,要求在一定限度內盡可能地削弱對著作權壟斷性的限制,以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從而產生更多的優秀作品。而為了追求公平價值,則要求在一定限度內盡可能地對著作權人的壟斷權予以限制。由于收入不能夠無代價地再分配。就出現了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沖突。信息的社會共享性與個體盈利性的矛盾只有通過法律手段加以協調解決,兼顧效率與公平兩個方面。”[2]
一、網絡信息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矛盾
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潮流,是國家社會發展的趨勢,信息化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現代化水平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人類已跨入21世紀,網絡已不再是遙不可及的“空想”,作為一條通向各類信息平臺的通天大道,它已經向人們展示出獨特的魅力,并且在各個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盡最大限度地發揮網絡優勢,讓生活在信息社會中的人,充分地享受網絡資源,讓網絡資源服務于工作,服務于學習,服務于生活已經成為普遍的現實,網絡的方便快捷和信息共享優勢無可比擬和替代。而且網絡信息共享在軍事、經濟、醫療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強大的力量。網絡改變了人類信息傳播的方式,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經濟運行模式,帶來了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推進了人類信息化進程的同時,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難題。信息技術使信息的傳遞與共享變得十分便捷,并且這種傳遞與共享不易被發現,這就使得網上侵權行為變得難以認定。隨著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在網絡中逐漸淡化,由此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普遍。在信息如此急速膨脹的環境中,互聯網不可避免地給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帶來重大挑戰,網絡的高速性、廣泛性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適用性與穩定性帶來了巨大沖擊,資源共享的理念與傳統版權制度中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間更是存在著重大的沖突。因此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已經成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
信息資源作為人類創造的知識資源,當然應該受到保護,其他的資源也應該得到保護。“網絡信息是因特網發展的出發點和基本要求,而知識產權保護則要保護產權人的合法利益,兩者之間有著深刻的矛盾和沖突,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將阻礙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過度的共享則抑制知識開發者的積極性。”[6]“如果在網絡上人們非法復制、使用有知識產權的軟件是一種不道德行為,那么社會的公開性的知識由個人壟斷而妨礙社會進步同樣是一種不公平、不道德行為。”在網絡倫理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公正原則,也就是創造信息資源的人應該公正地得到應該得到的各種回報[4]。版權法和著作權法,一方面保障作者對他們的創造成果擁有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應鼓勵其他人不受限制地在此著作的基礎上進行再創造,或者有限制地進行傳播和應用,以利于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的進步。但在應用時應遵守法律規定,“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這是國家現行法規,必須嚴格執行[5]。如果沒有保護,信息資源的創造者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將會嚴重打擊信息資源開發者的積極性,阻礙他們的開發熱情,從而減少因特網上可以供公眾共享的資源;換句話說,就是要在信息資源共享時考慮如何向信息資源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報酬,或者在信息資源保護了多長的時間后這些資源才可以向公眾免費開放并得以共享,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如何保護這些信息資源。
二、對策
1.制定相關的網絡法,加強網絡信息管理。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劃出一條底線,為信息環境下的倫理決策提供有力的依據。“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問題,主要體現在版權保護領域,也就是對信息傳播權的保護問題”[3]。針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問題,根據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兩個公約,我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當然,由于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現已制定的法規相對來說還不完善,在具體實施時還存在很大困難。對于目前尚無法確定的問題,應盡可能給予概念定位,并在宏觀上加以規范。比如,在某專業領域也應該制定行業倫理準則,同時成立專門的組織來監督。此外,還需加強有效的監控措施,防止對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造成破壞。因此,完善網絡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對網上知識產品的生產、傳播、應用的健康快速發展異常重要。網絡知識產權的范圍十分廣泛,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域名權等,在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網絡環境的特殊性,如網站上自行發表的作品與傳統媒體上刊出的作品應有區別,如果對轉載他人作品管制過嚴,勢必會影響網絡文化的繁榮等。“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網絡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明確侵權范圍和行為種類及侵權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當前網絡文化和網絡經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也就沒有其原創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假冒、盜版、未經許可使用等將會成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為,網絡運營正常秩序將受到破壞。”[7]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包括網絡知識產權立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是當務之急。
2.加強網絡道德教育,使個體由“他律”走向“自律”。信息資源要發揮它的最大作用,必須實現共享。“信息共享”“知識共享”的原則,體現了網絡文化的開放性和非壟斷性。但“信息共享”與“知識產權”是一個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體,如何在利用社會信息資源的同時不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難題,因為形形的人際交往和商務行為快速地在互聯網上傳播,帶來大量新型的倫理問題,世界范圍發生的網絡不道德事件和犯罪案件時有耳聞。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忽略網絡道德教育顯然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此應該加強網絡道德教育,明確什么是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什么是應當遵循的游戲規則、什么是不道德的行為,從而自覺形成網絡自律,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不道德和犯罪行為的發生。”[2]
3.制定行業信息倫理準則,約束個體信息行為。信息倫理準則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網絡信息管理中,尤其是在當前信息技術不太健全、信息立法不太完善、信息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應該制定行業倫理準則,同時成立專門的組織來監督實施,使網絡信息得到正常合理的使用,防止非法、有害信息的傳播和滲透,防止對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造成破壞。“無害原則,即要求網民對自己的權利和自由要有限制地享受;自主原則,要求網絡主體在不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前提下有權利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和活動原則,也要求主體對其他主體的權利和自由給以同樣的尊重;公正原則,即網絡為每一個行為主體的平等參與提供平等的發展機會和條件;誠信原則,即要求網絡主體做到坦誠待人、行事不欺、言行一致;可持續發展原則,要求網絡主體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有利于網絡的健康發展,樹立‘網絡生態觀’”。[6]
4.平衡版權保護和信息共享之間的關系。版權必須保護信息需要共享。信息資源共享是信息化社會的必然趨勢,追求信息的絕對共享,必將導致沒有信息可以共享;而版權的過度保護,亦會阻礙信息的交流與傳播,最終會妨害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面對社會公眾對網絡信息內容需求的日益擴大,如何在法律上規范和平衡作者、傳播者、公眾的信息需求,既能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也不阻礙社會信息共享,已經成為當今社會博弈的焦點和版權界探討的熱點問題。如何協調版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建立版權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機制,在新的版權保護制度出臺前,應把握好合理使用制度和網絡信息版權保護尺度,滿足公眾對信息資源共享的巨大需求。
參考文獻:
[1]許劍穎.論網絡環境中的信息倫理問題及其對策[J].情報雜志,2004,(1):17.
[2]劉新.網絡經濟中知識產權的問題的倫理思考[EB/OL].中國論文下載中心,2009-02-16.
[3]徐旭初.網絡經濟學的倫理思考[J].杭州電子工業學院學報2003,(5):31.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內容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經濟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現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烏拉圭回合”談判歷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計算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方法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方法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巴黎公約》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歷史,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問題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伯爾尼公約》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羅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者應當按照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④
參考文獻:
①趙生祥《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現代法學》2000年3期P131。
②丁麗英《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1月P54。
關鍵詞:文化創意產業; 知識產權; 市場; 保護
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所呈現出來的規模、特點及發展趨勢,往往與知識產權受保護情況互相影響、互相干擾。這兩者之間循環影響,相輔相成。所以,透徹認識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市場及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是為文化創意產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的第一步。
"根據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來看,9大產業包括: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游、休閑娛樂;其他輔助服務。"③每種產業目前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也略有差別:
一、文化藝術
目前,隨著經濟發展,給文化藝術表演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會與空間。在廣州、上海、四川等地的商業演出行業也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現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演出團體已經過萬,從著名民樂團體"女子十二樂坊"開始,國內掀起了一股"新民樂"的熱潮,許多企業、單位或者娛樂場所的慶典等活動前都一定要加上一些文藝演出,而這些被請來演出的團體也就是營業性的商業演出團體。這些演出團體除了幾個規模比較大的,操作較正規的團體以外,剩下的團體多為小型的、正經歷起步階段的演出團體,這樣的演出團體由于營運并不正規,為了節約成本,時常用別的團體已經錄制出版的唱片中的樂曲。這其實嚴重的違反了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條例,按照法律條文規定,這些樂曲已經由專人譜寫或是改變,并且由專業的演奏員錄制而成的唱片中的歌曲是有著作權的,其他人除非在創作人同意或者協商好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就像"旭日陽光"在春晚中因一曲"春天里"唱紅中國,并在隨后的日子里未經原作者"汪峰"同意就自私在商業演出中演唱該曲目 ,并且進行盈利性活動,最終被汪峰告上法庭。
所以,這些演出團體首先不應盜用別人的曲目進行盈利性活動,這樣雖說是降低了演出的成本,不用請專人創作樂曲;不用對演員進行新曲子的訓練;不用花錢錄制唱片及花費出版費等等。但是這種短期的獲利卻危害到整個行業的正常發展。如果這種盜用樂曲的行為一旦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就沒有人會再有動力寫新的曲子,這整個演藝行業也將停滯不前。
但是現在更有甚者,在商業演出中進行"假拉"的行為,這不單盜用了別人的樂曲,截取別人的勞動成果,并且還欺瞞了觀眾,損害了消費者的了利益。原本器樂的演奏就不光是欣賞演員的外貌或者是動作姿態,更重要的是欣賞演員嫻熟的演奏技巧已經專業表演。若是連基本的"演奏"都不是真的,那觀眾欣賞的到底是什么呢?
這種演出一般都由企業或者某些商家與演出團體協商,并由演出團體演奏給這些企業或者商家的員工、顧客觀看。所以,要避免演出團體進行這樣的欺瞞行為。這些企業和商家不能只圖價格低、成本低,還得注重這些演出團體的表演質量。
另外作為演出團體本身,不應只為追求短暫的商業利益而放棄在藝術上的要求與標準。為了商業演出團體能健康、長久的發展,團員本身以及演出團體經紀人應該以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而進行相應的前期投入,請專業的作曲家為該團體譜寫具有特色的曲子,進行專業的培訓以及錄制、出版。這樣才能真正將演出團體推向一個正規化的運作中。當然,在這樣的過程中,自身也不能忘了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包括注冊商標、著作權、宣傳等等工作。以保證形成自己的品牌地位,提高品牌或者改演出團體受眾的辨識度,以確保前期成本投入到后期收益的最大化。
另外作為整個行業來說,應該結成商業聯盟,共同抵制盜用、侵權以及不合理的壓價行為。這樣才能給商業演出行業創造一個良性的成長環境。
二、新聞出版
在文化創意產業中,也許就屬出版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最貼近我們的生活,每日在我們隨手可觸的書籍、音像、論著中都可以遇到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侵權、盜版、抄襲行為。
總結來說,出版類別最突出的知識產權問題分兩類:一是對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進行盜版;二是對已出版的內容剽竊或者抄襲。
我們的身邊"盜版書"四處都有,由于盜版書籍的價格低廉,所以多部分消費者來說還是有較強的吸引力的。但對創作者來說,經過盜版書籍的打擊之后,不但自身勞動成果的價值無法得以體現,而且勞動價值也隨之降低,獲得的收益也是大打折扣。對于銷售者來說,有的銷售者存在欺瞞消費者的行為,明知是盜版書卻作為正版書賣,這一個是坑害了消費者,一個是損害了作者和正規出版社的利益;另一種情況說銷售者也是受害者,他們以為進到的貨是正版書,其實是盜版書,所以,作為銷售者來說,也應學習如何辨認正版或者盜版書籍,不要因為貪圖降低一點成本而冒險行事。對于消費者來說,有的消費者明知是盜版書,因貪圖便宜便在小攤販的手上購買,這樣及影響了自己閱讀的質量,也是對創作者的一種不尊重,既然想要享受別人的創作帶來的精神享受,經營該給予相應的報酬,購買正版書籍的價格就是對創作者最合理的回報;還有的消費者,也因為經驗不足,或者沒有到正規的書店或者營銷點購買書籍而上當受騙,當書拿回家時才發現,原來紙張劣質、錯字百出、漏段漏行等等,建議消費者一定要到正規書店購買書籍,另外不論在哪里購買書籍都請所要發票,這樣當發現是盜版書籍時就可以拿著發票到書店要求退款或者更換正版書籍。
在剽竊或者抄襲的問題上,近年來也屢次發現。有些作者或者學者被稱為"文賊",就是不依靠自己的智力勞動來獲取精神勞動成果,通過剽竊或者抄襲的惡劣手段不勞而獲,將別人的理念、創新與觀點直接用到自己的文章或書籍中。關于這個部分,目前法律上還有一些漏洞。剽竊和抄襲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剽竊或者偷取未公開的成果;另一種是剽竊或者抄襲已公開的成果。在第一種情況中,目前中國的法律只能確認誰先公開發表,成果的擁有者就是誰,并無法依照發表之前的證據來認定誰才是知識財產的真正創造者。鑒于這種情況,創作者至少在現階段應該提高警惕,因為知識與理念是一種十分容易傳播及轉移的知識財產,在還沒有公開發表的前提下,這種成果并為具有真正的知識產權,所以在未獲得至是產權之前,應該做好防范與保護工作,以防自己的勞動成果被人竊取,并且在完成創作之后盡快公開發表。在第二種情況中,法律就有明確的認定標準,目前,國內各個出版社的認定標準不盡統一,但是基本內容與別人的作品相似度在0%-30%之算自主創新的成果。超過30%課認定為抄襲。
三、廣播、電視、電影
影視作品從法律上來說與出版物一樣,是擁有版權及著作權的,目前影視產品體現出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有兩大類,這與出版物很相似。一類是盜版光碟,一類是編劇或則說是劇情創意的剽竊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前些年光碟盛行的時候,VCD或者DVD光碟的盜版情況嚴重,因為光碟復制容易,技術沒有太多難點,所以在正版的光碟一出版后,盜版光碟瞬時間便遍布大街小巷。有些地方政府還將盜版光碟的生產作為地方性的支柱產業,這源于早起某些地方政府的知識產權觀念也不強烈。但再近年來,影視作品的盜版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形式--網絡視頻。影視作品都是在投入了大成本以后,由演員、劇組、導演、演藝公司共同辛苦完成的。但是網絡的傳播卻極為迅速,網絡比盜版光碟的傳播速度還要驚人,覆蓋面還要廣。所以影視行業隨著網絡信息的發展也步入一個新的難關,如何控制網絡上影視作品視頻的流通,如何控制影視作品的外流,是影視業目前面臨的更大的問題。
同時,在影視產業里面,也有抄襲或者剽竊現象,但是由于影片制作班底不同,相似的只有故事情節的部分,但這很難評判怎么才算是抄襲?故事情節的雷同很多時候是無力抗爭的。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也許只能從根源上做好保護工作。在創作核心--編劇的流程開始,就要做好保密工作。前段時間熱播的大陸連續劇《宮》和《步步驚心》就在故事情節上驚人相似,同樣是穿越劇,同樣的主人公與故事梗概,但是卻無力反駁。
所以,影視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現在已經十分明確了,如果沒有健康的競爭環境,影視業也無法健康發展。
四、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
"一直以來,軟件企業之間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訴訟從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成為軟件企業贏得競爭優勢的主要手段之一。"④
我國的軟件行業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相對于國外的軟件巨頭企業來說,我國軟件行業的企業、公司實力的相對較弱。但是,也正由于我過的軟件行業處在起步階段,我們才有更多的機遇,如果能在我國軟件行業的起步階段就創造一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環境,那么無疑將給我過軟件行業的發展帶來有利的影響。
從軟件企業自身的角度出發,技術創新是軟件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所以軟件企業自身應該將生產重點放在技術革新上,只有技術的創新運用才有資本談論軟件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所以,企業本身應該加大技術研發的資金投入,在政府的政策鼓勵和導向下爭取多的科技研發資金或聯合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進行科研的交流與合作。另一個方面,軟件企業本身也應該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在企業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專職機構、引進技術與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從軟件企業起步初期就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等等。
從軟件產業的宏觀角度出發,政府與軟件產業應該互相支持:一是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二是軟件行業中應該形成企業聯盟,共同抵制行業內的盜用、違法復制傳播的侵權行為;三是軟件行業應增加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人才引進,政府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相應人才培養;四是可以創立一些中介機構,專門為軟件行業中的企業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咨詢、提供建議或者為軟件企業處理軟件研發過程中的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這樣才能在行業中建立一種良性、健康的競爭機制,規范的行業秩序以及綠色的發展環境,這樣才能使我國的軟件產業在未來的社會中有能力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軟件知識產權競爭中爭取到有利地位。
五、廣告會展服務
近年來,特別是會展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廣告行業的知識產權問題也依然存在,但是相對于會展行業來說,廣告畢竟是一種曝光率高的,直接影響商家商業利益的因素,所以一般知名品牌或者知名廣告公司做出的廣告都不太可能存在巨大的知識產權的問題,但是在許多小廣告公司或者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就存在很多廣告行業的侵權行為。比如說盜用別人的廣告創意、在廣告牌上自私使用別人的商標或者明星圖片,侵犯著作權及肖像權等等問題。
而在會展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更顯嚴重。近年來,會展行業發展迅猛,各地都在建設會展建筑、展館,還有激增很多新興的會展公司等等。許多國際大型的會展業紛紛進入我國舉辦,比如世界矚目的"世博會"。廈門作為一個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在地域上、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都有相當的有利條件。廈門也是一個會展多次舉辦的地點,并且有一些定期在廈門舉辦,比如98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海峽西岸汽車博覽會、海峽兩岸機械電子商品交易會等等。在廈門國際會展中心2012年展會計劃中,至少計劃舉辦16場展覽會。除了廈門,目前我國各大城市以及二三線城市也在積極建設場館、招展辦展。會展業也組建成為我國一個重要的經濟增站點,具有發展的潛力。但在發展過程中,會展行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會使會展行業發展不當或者阻礙和影響會展業甚至周邊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是會展行業重要的問題之一。
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步晚,面臨著監管不完善、法律意識薄弱、基礎擔保等問題,市場出現違法侵權、假冒以及盜用設計等多重問題。會展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顯現出這樣一個困難的局面。甚至,我國有些展會的現場還成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問題的"集中展示地"。國外有一些大型展會 拒絕我國企業的加入,我國商品的各種侵權行為使得國外展會主辦商防不勝防。商品的種類繁多、設計領域廣泛,加上我國監管系統的不完善,導致很多時候我們分辨不出改產品到底有沒有侵犯知識產權,所以這樣的不信任感使得外國展會干脆拒絕我國的企業的加入。所以可見,會展行業與其說是自身有什么知識產權問題,還不如說會展是一個可以曝露我國各行業知識產權問題的一個平臺。在這里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知識產權問題確實漏洞頗多。
外國展會拒絕我國企業加盟一事也說明,我國如果不盡早解決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問題,那我過的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各種行業都會因該問題遇到發展上的巨大阻力,從單個行業來看,這會影響參展商的熱情、削弱會展行業交流、展示的影響力與作用;從綜合來看,這會挫傷創作者的積極性,影響權利人的利益,長期以來更是不利于所有創意產業的發展,更是給消費者及市場正常運轉帶來了很大的傷害。所以,建立行業秩序,決絕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我國會展業順利發展的前提條件。
六、藝術品交易
在2011年12月剛剛結束的"中國當代書畫藝術品知識產權論壇"上,中國版權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張秀平說:"目前,中國書畫作品在中國及世界藝術品市場都是非常有影響力的,中國書畫的生命力在于繼承基礎上的不斷創新,而創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權問題。"⑤為了更好地保護書畫作品知識產權,中國版權協會正在籌備成立中國書畫藝術品版權保護委員會。
另外目前在輿論中熱議的關于某些藝術品交易公司賄賂藝術品收藏鑒定專家,將假冒的仿"古董"經過一紙證書,搖身一變成為"名副其實"的古董,并在市場上流動、交易,其中坑害了許多消費者、收藏愛好者的切身利益。這種是藝術品收藏專家利用自身的身份、地位以及在該行業中的信服力來蒙騙大眾,為一己私利不顧及行業秩序,給藝術品交易市場造成混亂,也危害了真正的創作者的利益。
七、設計服務
目前,我國運用比較多的設計服務包括建筑設計、室內設計、環境設計等等,設計師意向十分具有創造力的工作,其主要的核心就是原創者的創意和靈感,也正因為設計服務是以設計師的創意與領導為核心價值,更難以界定設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更容易出現盜用的現象。
雖然在我國的法律公文中都有對建筑作品的相關保護條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美術、建筑作品享有版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工程設計圖及其相應的模型作品屬于版權保護范圍"等規定與建筑作品的版權保護應該不無關系。
但在我國的法律實例中,很少聽說有關于建筑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出現,而現實中出現了一個專有名詞"類比設計",行內人知道,"類比設計"其實就是模仿,或者可以說是抄襲,這樣的"類比設計"逐漸地名正言順了。確實很難有人能確認其中的界定,如果兩個建筑物看起來十分相似,但是尺寸不同或者改動了小部分的時候,確實很難在法律上界定這到底算不算侵權。在中國就有很多這樣的實例:
圖一:北京天安門 圖二:北京通州區的"天安門"
李忠民、、中華建筑報、2010/11/30 李忠民、、中華建筑報、2010/11/30
圖三:美國華盛頓白宮 圖四:中國"白宮"
李忠民、、中華建筑報、2010/11/30 李忠民、、中華建筑報、2010/11/30
圖五:上海世博會中國館 圖六:江蘇阜寧縣的"中國館"
李忠民、、中華建筑報、2010/11/30 李忠民、、中華建筑報、2010/11/30
八、旅游休閑娛樂服務
旅游休閑娛樂服務中在經濟收益或者是社會效益方面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旅游景點所發展出來的旅游業、服務業和副產品生產,旅游景點也是旅游休閑娛樂服務中的最基本要素及核心價值所在。并且中國作為一個歷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國,擁有不計其數的、已發現和未發現的各種文化古跡、風景名勝,這些文化古跡、風景名勝的歷史積淀及在文學、美學上的隱性價值可以創造出無數的財富。所以,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自身經濟、建設的發展;隨著人民生活品質的提高、對審美、休閑的需要提高,中國各地的風景名勝都逐漸形成了以旅游、服務為主的文化產業鏈條。所以,旅游業的繼續發展是必然的趨勢,所以我們更要在旅游休閑娛樂服務行業飛速發展的同時注意避免其他的因素給發展帶來的阻礙和問題。例如: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給旅游休閑娛樂服務行業帶來的影響。
這里我們就主要從旅游方面給大家分析一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
我國的旅游產業在飛速發展,給政府和人民都帶來了不少的經濟收益、社會效益等等。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極少部分的景點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這方面的問題。有資料顯示,我國只有10%的風景、景點注冊了商標,而其余的景點都未注冊任何商標。并且,據了解,目前有很多小公司及經營個體這是抓住了旅游業發展中的這個漏洞來賺取錢財。他們在大家未發現這個問題的時候就利用搶注商標的方式將很多名勝古跡、旅游景點、文化景點的名稱注冊成商標,然后利用搶注來的商標去告這些景點的侵權行為來獲得收益。其實這些景點、名勝古跡的名稱早就開始使用,并且有些已用了幾十年已至幾百年,但是負責管理和經營這些景點、名勝的單位并沒有強烈的商標意識,不懂得如果他們不懂得用法力武器保護自己,就會被其他人占便宜。而這些懂得鉆空子的個人以及小企業,明白其中能帶來的利益,所以就在這些景點還沒有將景點的名稱注冊商標的時候搶先注冊商標。他們已經搶注了成百上千的景點名稱,但卻很少有當地政府或者機構管理此事。
所以,由此看來,旅游休閑娛樂服務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還是有待解決的,解決的最好辦法,就是盡快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增強注冊商標的品牌意識。
總而言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關系到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對我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形象和對外交往中的主動地位產生巨大影響。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我國履行對外承諾、提高對外開放的需要,更是支持先進生產力發展、保證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
注釋:
①陳世清:《經濟領域的哥白尼革命》,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5。
②"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廣告會展服務"、"設計服務"等皆按照《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中對文化創意產業9大產業的分類方法分類。
③北京: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北京文化創意網,2007-06-26。
④韓健:關于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思考,賽迪網-中國計算機報,2011-12-15。
⑤關淼:書畫藝術品知識產權保護在路上,新華網,2011-12-15。
參考文獻:
[1]李宇紅. 文化創意產業分析及研究基礎[J].北經人,2007,(3).
[2]金元浦. 當代中國的創意理念、創意人才與創意困境[D].
[3]北京.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EB/OL].北京文化創意網
http:///292/2007/06/26/41@1942.htm ,2007-06-26.
[4]唐 晉. 通向大國之路的中國軟實力--文化產業發展戰略[M] 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09.
[5]袁正兵.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走過二十四年[N]檢察日報,2004-04-26.
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參于國際市場競爭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更顯得重要。可以說我國在這方面由于經濟體制的原因,對知識產權工作的保護并不是很重視,導致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一些領域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刻不容緩,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淡薄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龍爭虎斗的全球市場,誰擁有核心技術,并及時取得專利將之產業化,誰就能占得先機。很多企業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沒有設置有效的管理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是美、日等發達國家企業的通常做法, 他們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在我國,中小企業老板認為技術才是最重要的, 而知識產權保護對他們來說是比較遙遠的事。或者說, 在企業經營中知識產權保護是次要部分, 他們寧愿多招一個開發工程師,也不愿招聘一個知識產權從業人員, 更談不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三)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一部分企業投機取巧,認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不會被發現,甚至在侵犯國外專利權后還不知悔改,導致最后自己損失慘重。還有的企業干脆搞貼牌生意,把別人的產品拿來貼上自己的品牌或商標,然后把產品推向經濟不發達的小城市。
二、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一)企業的核心是生產及產品
任何企業都有自己的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和品牌,都有圍繞著市場需求的產品研究與開發,以及不間斷的產品設計與改進。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確保享有創造發明的所有權以及產品使用的許可授予權,從而保證企業在盡可能長的法定時間內獲取最大的市場利潤,避免或減少自己的成果被他人竊取,失去應得的市場利益。
(二)知識產權也是企業財產
中小企業必須認識到不但資本、技術、廠房、市場設備和產品是企業的財產,其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也是企業財產。
(三)取得知識產權就是增加企業的投資
正確的投資對擴大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至關重要。中小企業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加強企業的財政實力,達到擴大資產和增加將來生產能力的目的。
(四)知識產權可以增加中小企業的出口機會
在出口市場中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理由有:專利,可以體現產品的價值,可以吸引進口者考慮進口,增加出口機會。企業的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可使該企業在出口市場中獲得信任和有利的出口地位,以及忠實的客戶。
(五)保護知識產權帶來的好處
企業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如對發明和產品實行專利保護,不但可以贏得專利權,而且隨之還會產生市場地位、使用許可證授予權、出版權、商業談判強勢地位、良好企業家形象等專利投資回報。
三、我國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有差距,多數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
從一些中小企業做原告而敗訴的案例看,大多是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內容、保護依據認識不足,沒有權利或濫用權利,訴訟請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二)將知識產權絕對化,以為獲得了授權就可以高枕無憂
不了解知識產權形成的法律依據,錯誤地認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發的,就能獲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使用擁有技術,并不表明其擁有知識產權。
四、對中小企業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對策
(一)要加強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目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主要是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企業要根據自身總體戰略目標,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形成核心技術或產品。
(二)要加強知識產權前期預測和管理
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最關鍵是要注意前期預測,前期保護中采取的每個措施與步驟,都直接和間接地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成立或歸屬及其能否得到相應保護。最好建立一套健全的知識產權與管理網絡,負責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調節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三)要選擇合適的途徑保護智力成果
企業應考慮多種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據保護客體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專利保護是較強的保護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開技術內容,而商業秘密保護則由企業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術本身所決定。同時,申請專利時專利文件的撰寫十分重要。對一些涉及產品型號改進的,可以考慮申請商標保護,像有些申請子商標的產品。
(四)要加強技術開發和產品生產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企業在開發和生產中應充分利用公有技術,特別是利用已過期的專利技術。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根據了解的情況,我認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衛性保護、技術性保護、合同性保護。
參考文獻
[1]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北京: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2]劉彬: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思考[J].知識產權,2008,(1):50.
[3]劉紅兵: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若干問題研究[N].江南時報2006-07-08:(12).
[4]劉春田.知識產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關鍵詞:高職院校 知識產權 管理 保護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138-02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突飛猛進,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發生了很大變化,具有專業知識、多種能力、多種技能、能適應多崗位需求的復合型人才越來越受到社會的歡迎。在這樣的發展形勢下,高等職業教育應運而生。高職院校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開展科研工作是其自身的本質特征和自身發展的規律所決定的,同時高職院校在開展科研工作中同樣要注意提高科研成果的轉化率和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我國高職院校具有豐富的智力和技術資源,擁有豐富潛在的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領域。由于高職院校是培養具有潛在創造知識產權人才的地方,這些人才具有未來工作的擴散性,因此,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覆蓋意義;而高職院校目前約占我國高校總數的70%左右,在校生約占全國高校在校生總數的50%左右,所以,做好高職院校大學生知識產權教育,提高他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具有潛在的前景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職院校知識產權及其管理內容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原產地域產品、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高職院校作為一個教學和科研的地方,在基礎性研究和應用性研究中都會產生相當數量的科技成果,高職院校依法擁有這些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高職院校一項重要的無形財產,但由于缺乏對知識產權的較為科學規范和完善的管理體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職院校知識產權流失,以及較低下的技術成果轉化率,抑制了科技創新的發展。
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著作權。著作權是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管理中最主要的內容,范圍包括科技論文、專著、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以及這些作品的使用和出版發行權等等。
2.專利權。能取得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學院擁有并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管理包括從發明創造立項、可行性論證、專利申請、專利文獻的管理以及專利技術的許可實施管理等。
3.商標權。就像企業的商標權、網絡環境下的域名權一樣,高職院校及其校辦企業也擁有校名、校號、校訓、校志以及企業商標等商標、商號權,如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的校名、校訓就只專屬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4、商業秘密。即非專有技術,主要是指高職院校的科技成果中不申請專利或無法通過申請專利權進行保護的那一部分,而以商業秘密的形式予以保護。高校在運營、管理方面自身所擁有的經營發展方法、管理訣竅屬商業秘密范疇。
在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管理上,如何更好地處理好學校、研究者即教職員工以及產業界等方面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顯得更為迫切和關鍵。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是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學院辦學主體是昆鋼集團公司。昆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為第三批全國企事業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試點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昆鋼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無形資產的擁有量逐年提升,綜合競爭力明顯增強。2010年昆鋼成為第二批全國企事業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單位。依托企業優勢,推進了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范。
二、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教育部于1999年頒布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對保護高校知識產權,激發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職院校在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方面存在著不足,知識產權的流失以及知識產權的侵權現象依然相當嚴重。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高職院校的管理層和教職員工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是普遍而長期存在的現象。高職院校教職員工和學生中相當部分對知識產權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對《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國家三大知識產權法的了解和掌握,高職院校管理層和教職員工總體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足。“重論文,輕專利”的現象在高職院校普遍存在,諸如科研中忽略了專利的申請,又或者在未對科研成果申請專利保護前就匆忙將其成果論文予于發表,前者直接喪失了專利權的保護,而后者則因喪失了新穎性無法獲得專利權的法律保護;與此同時,很多論文或者研究結果在發表后就被束之高閣,對其中具有知識產權價值的作品缺乏評價并進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上述現象意昧著高職院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科研的同時,因缺乏足夠的保護意識,從而失去了科研成果通過知識產權化并最終產業化后可能取得的經濟效益,最終導致高職院校相應的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大量流失。
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有些高職院校缺少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許多知識產權機構一般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或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關人員根本不懂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產權管理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無人負責的狀態。目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在高職院較為普遍。
3.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知識產權專用經費不足。知識產權最終是要通過科技成果的轉化來實現其經濟價值的,而高校包括職稱評定在內的評價體系,往往偏重于論文數量、成果鑒定和獲獎情況等,而忽略了通過科研成果的轉化來實現其經濟價值。
三、加強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的措施
如何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創造、組織實施、推廣使用的有效機制是高職院校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點,而形成鼓勵創新、加強保護的整體氛圍應作為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的核心,具體有如下措施:
1.更新觀念,把知識產權保護放在高職院校科研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實踐中,要真正提高高職院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觀念上創新,把知識產權保護擺在高職院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主要抓三個層次:一是領導的知識產權意識。領導決策層的知識產權意識是推動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巨大動力,領導的認識提高了,才能對學校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宏觀規劃。二是管理層的知識產權意識。管理層的意識是保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正常運行、科研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關鍵。三是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科研人員的意識是影響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響專利申請的最直接的因素,這個層次意識的提高,對分清個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個人發明與職務發明,以及促進專利申請和成果轉讓都有重要的意義。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作為昆鋼企業所辦的一所高職學院,依托企業優勢,積極開展校企合作,依托昆鋼科技創新部、技術中心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優勢,已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重視對知識產權法律及相關法規的宣傳和教育。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其影響已經深入到人們的經濟生活中。知識產權在保護智力創造者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方面顯得越來越重要。高職院校要充分利用學報、廣播、宣傳欄、校園網等手段宣傳我國建立的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讓全校教職員工清楚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真正掌握法律武器;聘請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學者給學院職工作輔導報告;編印知識產權常識小冊子,供大家學習參考;不定期地就師生所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部分科技人員、科技管理人員舉辦有關知識產權內容的專題研討會。認識提高了,思想重視了,知識產權保護這樣一個長期、復雜、層次多、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才能逐步落到實處。在昆鋼的支持下,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與昆鋼科技創新部合作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在學生的課程以及企業培訓的課程中加入知識產權學習的內容,聘請省知識產權局的專家授課,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3.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知識產權管理隊伍。高職院校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因此,我國高職院校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首先,我們要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專門機構。在有條件的高職院校開辦知識產權學院或知識產權系,有計劃地、系統地、正規地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人才。在學科課程中,應開設知識產權課程,使高職院校學生普遍具備知識產權方面的基礎知識。其次,我國高職校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我們既可以從國內的一些法律機構、管理機構中引進知識產權人才,還可以從國外引進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對現有知識產權人才的培訓力度。我們可以通過開辦講座、集中學習、到專門知識產權院(系)進修等方式對現有高校的知識產權人才進行教育、培訓。最后,大力開展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合作與交流。使我國高職院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與國際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事業的創新與進步。
4.建立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是高職業院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環。幾年來,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昆鋼相繼修訂了《昆明鋼鐵控股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昆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使規章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持和加強,形成了較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斷得到健全完善。針對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實際,學院制定了《科研成果管理辦法》和《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使學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實處。其目的和意義在于保護學校的知識產權;鼓勵開拓創新,促進交流與合作;調整師生員工與學校的利益關系;規范學校師生員工的對外行為。
5.強化激勵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是高職院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措施,一套完善的激勵機制對高校科研立項,專利申請及成果轉讓都有巨大的推動作用。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科研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現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職院校應該建立專利優先的科研業績評價和激勵制度,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員工的創新熱情,使他們主動、積極地從事知識創新活動,產生更多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知識產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來激勵有關人員:(1)名譽獎勵和經濟獎勵并重。可以把知識產權因素與職稱評定或先進評選相結合,對于在知識產權取得及轉化方面成績突出者,在職稱評定或先進評選時優先考慮提升。(2)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收益分成。高職院校知識產權成果順利商業化、轉化后,一定要把轉化后的收益分給原發明人一部分。這一部分收益分給發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據發明人的選擇或學校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給予一次性的資金獎勵或分期給予獎金,也可以把知識產權因素與個人技術股相結合,制定專利轉化后明確的發明人可以占有技術股份的激勵政策,適用股份獎勵。
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于2005年了《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法》,其中就有對教師進行科研工作進行獎勵的條例,主要涉及對一般科研論文或著作的獎勵,對科技成果的獎勵。采取這樣一些激勵機制,從而推動科研工作健康發展并使學校科研成果轉化與知識產權保護緊密相連。今后,昆明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還將繼續加強對科研成果的轉化及其經濟效益情況的評價考核,并引入激勵機制,以激發科研人員對研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的關注和切實推動。
作為高職院校,雖然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基礎研究工作較為薄弱、科研成果少的情況,但在應用研究方面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仍然大量存在而不應被忽視。而且,作為學校,除了科研成果外,其他方面的知識產權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和減少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也是高職院校應該面對的自身抗風險能力問題之一。加強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將對拓展知識產權工作領域,提高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動知識產權申報,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推動技術進步和社會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參考文獻:
1.常蘇.高職院校知識產權問題思考.信息時代―科技情報研究學術論文集.2006
2.邱蓉.知識經濟、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西部大開發科教先行與可持續發展.中國科協2000年學術年會文集
論文摘要:由于在wto/wipo多邊談判中遇到強大阻力,發達國家近幾年來將國際知識產權談判場所轉移至雙邊談判框架。該框架下的談判實力失衡格局和互惠原則已迫使發展
一、發生背景
談判場所轉移(forum shifting)是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常用的一個策略,其具體做法是,在原有談判框架下遇到阻力時,通過將談判議題從一個談判框架轉移至另一個框架下的方法達到目的。
眾所周知,盡管1994年《trips協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同)只為wto締約方設定了最低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但對發展
2、限制藥品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適用理由。2003年wto《關于實施(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決定》曾經確認,wto締約方有權自行決定其對藥品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為了限制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