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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財務核查令
雖然市場上對IPO注冊制的呼聲越來越高,甚至國家已將注冊制作為企業上市方式的發展方向,但是IPO企業誠信缺失也同樣為監管機構和廣大投資者所詬病。
在此宏觀背景下,證監會于2013年5月23日《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對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問題以及各中介機構應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隨之2013年下半年證監會逐步停止IPO審核,并于12月28日下發《關于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財務核查通知》”“財務核查令”)。
《財務核查通知》中明確了財務核查的12項重點工作,要求已申報IPO材料的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嚴格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以及2012年度報告,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核查報告》,同時要求各中介機構認真制作《核查工作底稿》,證監會將進行抽查。
嚴厲的罰單
在財務大核查的背景下,2013年以來,證監會共下發了四張IPO罰單,分別針對綠大地(002200,*ST大地)、萬福生科(300268,萬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其中前兩者為已上市公司,后兩者為已申報材料的擬上市公司,因涉嫌財務造假均已撤回申報材料。
(一)綠大地
證監會對綠大地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虛增業務收入。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認定,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70,114,000元,虛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的業務收入296,102,891.70元;2)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虛增業務收入。云南省高院在刑事判決中認定,綠大地在2007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21,240,000元,虛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63,353,150元,虛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04,070,550元,虛增收入68,560,911.94元。
相應的,為綠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律師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銷售客戶和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未發現綠大地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法律意見書中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客戶及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的情況予以說明;2)律師未勤勉盡責,對綠大地舊縣和馬鳴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過程未完整地進行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前,相關律師實地考察了上述土地,并查驗了綠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協議、產權證書,但未去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綠大地受讓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權情況。
(二)萬福生科
證監會對萬福生科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公司不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2)《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3)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產事項履行及時報告、公告義務;4)《201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在萬福生科案件中,雖然證監會未對所涉律師事務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但根據證監會新聞通報等相關公開信息,該律師所在作業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檢查和驗證義務,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如:萬福生科供應商訪談筆錄、律師鑒證的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以及律師詢證函回執等材料中,存在供應商簽名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銷售合同鑒證日期早于簽訂日期、銷售合同客戶印章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不一致等情況)”等問題。
(三)天能科技
證監會對天能科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天能科技在應縣道路亮化工程項目、金沙植物園太陽能照明工程項目、和諧小區太陽能照明工程項目三個工程項目的財務賬冊中有虛假記載;2)上述項目招標人均為應縣公用事業局、朔州市房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為政府工程項目,天能科技在與政府部門訂立工程施工合同前,未經過招投標程序,朔州市財政局并未批準該項目為單一采購;3)上述三個項目作為入賬憑據的《工程結算書》是偽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設監理公司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備案的公章不符。
相應的,為天能科技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該律師所確認天能科技的重大債權債務合法、合規、真實。在法律意見中稱:經本所律師審查,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風險;2)律師工作底稿中未發現三個項目招投標的文件,相關律師在調查時稱沒有關注上述項目是否經過招投標程序,也沒有質疑過三個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無法收回款項的法律風險,則稱考慮到合同對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履行完合同義務,則認定賬款回收不存在風險。證監會最終認定:律師未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工作,對于重大債權債務的真實、合法性和法律風險未給予適當注意和采取適當盡職調查措施,未對合同進行審查和風險提示,未對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事項進行查驗和風險提示。
(四)新大地
證監會對新大地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通過多種手段虛增2009、2010、2011年利潤總額,虛增2009-2011年固定資產;2)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關聯關系及其交易【董事長的弟弟開設的公司與發行人關聯交易、副董事長的弟弟(財務總監、監事)的配偶開設的公司與發行人的關聯交易】;3)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情況。
相應的,為新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未對供貨商實際控制人、經營者進行實地訪談,制作虛假訪談筆錄;2)未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未發現客戶、供應商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并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一》《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以及《專項核查意見》中做出其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
IPO罰單對律師從事上市公司業務的警示
研究上述涉罰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不難看出,其實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從未改變,只是部分市場主體突破了底線,無需誠惶誠恐,IPO作業過程中,律師只要嚴守執業規則,依法、獨立、審慎、勤勉地履行職責,就一定能做好市場的守門人。
依法、獨立、審慎、勤勉地執業
獨立、審慎、勤勉是律師執業的一貫準則,具體到每一項業務中均需對應切實、完善、周詳的作業規則去落實。IPO業務是律師行業作業標準最高的業務之一,從業律師更應該以更高的執業要求以及內部業務規則去完成本項業務,具體而言:
1、嚴格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編報規則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及律師工作報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并配套以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嚴格作業規則和流程管理。
2、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客觀提出,獨立發表意見,不受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干預和影響。與其他中介機構保持獨立,即使有證據證明的同一事項、同一資料,也應當獨立完成,而非互相之間傳遞。
IPO盡職調點關注事項
根據《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編報規則12號》”)的相關規則,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應包括第二十四條所述的23項內容,對照本次涉及行政處罰的案件,律師進行IPO項目盡職調查應當尤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1)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2)發行人的主要財產;3)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4)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證券律師的發展背景
我國司法部與證監會于1993年1月12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資格規定》),這一行政規章確定了證券律師許可制。凡想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均須由本人申請,經司法部會同證監會批準后,頒發允許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才能進入證券市場,成為正式的證券律師。這一制度的確立使證券律師這一神秘而專業的職業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此后,中國證監會陸續制定了大量規范性文件,將證券法律服務業務全部交由證券律師承攬并經辦。證券律師許可制確立兩個月后,全國首批共35家律師事務所取得了機構執業許可,并有約120名律師取得了個人許可。雖然這批律師并未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培訓,但他們原始的經驗積累和已經享受到的政策紅利讓他們在中國證券服務市場占據了一定的地位。1995年至1996年間,司法部向各省發放了遴選律師的“指標”,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指標遴選人選參加培訓,證監會和司法部依據各學員的考核成績,擇優授予了一批律師以證券律師從業資格。1999年6月,司法部和證監會連個舉辦了全國首次也是唯一一次的證券律師資格考試,要求執業四年以上的律師經過審核方可參考,經過司法部和證監會的審查成績,授予了約800名律師以證券法律從業資格。2002年12月23日,證監會和司法部的《關于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正式取消了證券法律從業資格這一許可制度。截止到2002年證券律師資格許可制度取消以前,十年時間全國共有約400多家律師事務所、1500多位律師通過不同方式得到了證券法律業務的從業許可。雖然許可被取消,但是證券律師作為律師業內的細分專業領域仍然活躍在證券市場的舞臺,其并不因從業許可證的取消而消失,而是由過去的行政手段、人為界定交由市場競爭進行優勝劣汰,客觀形成。事實上,在放開資格之后至今的時間里,我國證券律師以及證券法律業務,仍集中在那專業、大型、以證券為主業的律師事務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2007年度證券法律服務業務發展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在于對證券法律服務市場專項和綜合上的排名)也能證明,證券法律業務“集中度較高,主要體現為律師事務所分布地區集中,市場份額集中”仍然是我國行業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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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律師的職責的理論基礎
證券法律業務中證券律師究竟起著怎么樣的作用,具體履行如何的職能或者,證券律師的權利來源是證券法的授權還是證券發行人、證券市場并購交易者的委托抑或都有涉及筆者認為,從宏觀上說,證券律師的工作目標與自身價值在于風險控制,即減少或控制證券市場的法律風險一一不論委托人是發行人、投資者、還是交易人,或者其他中介機構,證券律師均須為其提供市場主體均可利用的標準化法律意見,以減少證券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實現對法律風險整體上的控制;其次,不論證券律師的權利淵源為何,其所作出的標準化法律意見可以減少證券交易中的一系列交易成本一一尤其利于證券的發行一一由于雙方信息幾乎不可能做到對稱,并且讓每一位投資者在股票認購時均審查發行人的合規情況消耗太多的成本,故證券法授予了證券律師許多法定權利與義務,也令證券律師(此時被稱為“發行人律師”,其律師費用作為發行費用之一也在募集資金中列明)出具的法律意見被視為準公共產品性質。總的來說,證券律師在證券發行期間提供的專業服務,主要目標在于令發行人可以滿足標準法律意見之要求,主要內容有:第一,依據準證券發行人的委托,進行法律意見和建議的提供、企業疑難法律問題的研究和處理、交易結構的設計、改制重組方案的制定等等,此時的職能偏向于合同性質,屬于私法調整范疇;第二,在證券公開發行階段或交易階段,由于證券市場面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包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債權人以及證券監管者等,其主要職能則傾向于公法調整范疇,在于鑒證,主要是強制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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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律師虛假陳述法律責任的實踐問題
(一)“勤勉盡責” “特別注意義務”邊界模糊
《若干規定》針對律師、中介機構等的責任,以及相關的訴訟方式、程序、虛假陳述責任認定、共同侵權形式、損失的計算等方面制定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學者們普遍認為其中的第27條確定了推定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證券律師一旦被認定作出虛假陳述,在法定上就被推定具有主觀過錯,假若其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該律師具有過錯,可能由此承擔侵權責任,最后導致民事賠償。《證券法》第173條對證券律師的義務作出了兩點明確的規定:第一,律師需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第二,出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導致他人受到損失的情況時,對律師實行過錯推定原則,要求律師自證沒有過錯,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在實質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勤勉盡責”的合理范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律師對于證券法律業務具有特別的注意義務,尤其在其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時;對于其他業務內容則只須遵守一般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即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執業規則)第6條進一步要求:證券律師應當就自身業務事項的法律關系問題,以及是否應當盡職履行法律的特別注意義務作出結論,如果需要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則應當擬訂其實施方式、操作手段和應對措施。但是,立法中并沒有規定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內容究竟是何,所形成了立法的空白是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勤勉盡職”、“特別注意義務”無明確標準,導致律師過錯無法界定,對此我們可以從法理上對律師的虛假信息披露侵權責任以及證券律師過錯進行深入的研究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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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學界有人認為,證券律師的虛假陳述責任應當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他們認為但凡證券律師在其法律意見書中作出的虛假陳述,就應當追究其責任,不問過錯。但也有人認為應當采取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因為律師具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其只需要盡到勤勉的義務,即可以代表其不具有過錯,為了
律師業務的自由度和安全穩定,則不應該要求其再承擔過高的義務。大部分學者認為,施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太過嚴厲和茍刻,但是過錯責任也不足于保護投資者們的利益。因此,學者們建議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證券律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這一原則規定證券律師因其在相關信息披露中提供的專業意見、建議,甚至是文件的編制等都須承擔虛假陳述法律責任一一因為專業意見或者建議可能會構成信息披露的實質性內容,對投資者的決策起到決定性影響。由于律師虛假陳述行為會引起股票價格產生不正常波動,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故證券律師應當對此擔責。但如何在眾多因素中確定影響股價之決定性因素就是虛假陳述,又或者應該如何確定證券律師的虛假陳述在虛假陳述中具有主導性地位,如何證明虛假陳述的法律意見書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了關鍵影響,在實踐中都是需要證 明的問題。因此,認定證券律師之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們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相關案件中的首要任務,也是十分艱難的任務。市場因素的龐雜,導致因果關系的認定是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最復雜問題之一,在因果關系認定的要件中,除卻律師事務所的不實陳述是客觀存在的以外,投資者等第三方是否具備信賴也是重要的條件,畢竟虛假陳述本身并不直接造成投資者損失,是投資者因為信賴虛假陳述而做出了投資決策導致受到損失。 ..........
三、證券律師虛假陳述法律責任制度的比較......14
(一)我國相關法律對法律責任的規定......14
1.我國對證券律師刑事責任的規定......14
2.我國對證券律師行政責任的規定......15
3.我國證券律師對民事責任的規定......17
(二)美國相關法律對律師責任的規定......17
1刑事責任......17
2.行政責任......18
3.民事責任......20
(三)我國與域外經驗的比較分析......22
四、我國證券律師虛假陳述法律制度的完善......23
(一)明確證券律師勤勉盡職的標準與范圍......23
(二)區分交易因果關系與損失因果關系......26
(三)提高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28
四、我國證券律師虛假陳述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證券律師勤勉盡職的標準與范圍
法律責任與勤勉盡責標準密切相關,免責事由與特別注意義務相映成體。而目前我國己有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規范在規定中介機構虛假陳述責任時,總是將律師事務所與會計事務所進行并列規定,但二者對第三人的責任仍由于二者在工作性質等方面有明顯區別,因此,明確二者的界限,劃清各自勤勉盡責的標準,區分各自責任,顯得很有必要。第一,律師與注冊會計師具有不同的工作性質。一般情況下,律師工作在于審查委托人提出的文件的合法性,但不負責文件的真實性,并且評價委托人行為之合法性。而注冊會計師工作在于評價委托人財務、會計文件資料的合法性,一貫性,其中包括判斷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比如注冊會計師憑借其專業知識,可以發現虛假會計記錄。從這角度來說,注冊會計師對于自己的工作報告應當負擔更大的責任。第二,律師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同,當然其所出具的審查意見也有很大區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亦不能應當標準無保留意見,或者其中也可以帶有解釋和說明,并且其也可以出具帶有保留意見、拒絕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另外,注冊會計師有權利要求委托人調整自己的會計資料,但是律師卻沒有這一權利,不可要求委托人調整有關法律文件,只能出具意見表明該文件合法與否。第三,外國法在核查虛假陳述披露的程序上對律師和會計師是不同的。例如,美國1995年的證券改革法案修改了其該國的證券交易法,要求會計師每次依法審計工作時均要將發現對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非法行為作為目的之一,以此對核查與披露公司欺詐的程序進行了規范。并且,該法案還同時規定了應依據法定程序來確定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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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1.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認真貫徹執行蚌政辦〔2015〕1號文件,擴大法律援助事項,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調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并將軍人軍屬、計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等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范圍。
2.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實行法律援助經費科目單列,專款專用。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相關政策,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項目的實施。
3.提升公共服務溝通協作能力。充分發揮單位群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溝通協作機制。貫徹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相互銜接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落實互免審查機制和告知義務。做好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等各項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銜接,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與質量
4.保持辦案量穩定增長。以上年辦案總量為基數,實現案件數量穩步增長,每萬人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達到14件(此人口數按照戶籍人口為基數計算)。各工作站每月辦理或轉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年平均每人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務工作者每人全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鄉鎮工作站全年辦理的訴訟類案件要占案件總數的50%以上,每月通報調度一次,全年的任務數要在11月底完成。
5.繼續優化案件結構。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穩定律師事務所律師辦案量、訴訟類案件量比重。具體指標是:刑事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19%、訴訟類案件數占已結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師事務所律師承辦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35%。
6.加強案件質量監督。貫徹落實《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設立案件質量監督人員,全程監督案件辦理及結案歸檔,初評案件質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訪、旁聽庭審等工作制度,對民事、非訴案件逐件進行回訪,擴大回訪覆蓋面,旁聽庭審案件不低于開庭審理案件的5%,實現辦案質量流程控制的規范化和長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結案率,規范案卷歸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探索同行評估辦法,建立辦案質量和辦案補貼發放掛鉤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做好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意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銜接,進一步發揮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規范在縣看守所派駐律師志愿者值班制度,進一步發揮在法院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公安和法院、檢察院的協調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訴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嚴格把握承辦案件律師的資質條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導資深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鄉鎮工作站全年轉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進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
8.鞏固完善便民服務窗口、站點的公共法律服務功能。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發揮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和前導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范工作站點建設,創新服務方式方法,發揮工作站點方便、快捷服務困難群眾的功能。實現法律援助檔案二級達標。
9.深化信息化應用。以便民為導向,加強信息化深入應用,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咨詢和案件申請實行即辦即錄,按規定上傳相關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實現網上審查、審批和指派,普及電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線服務功能,及時處理網上法律援助咨詢、申請。
10.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功能作用。按照省廳《“12348”法律援助服務熱線項目建設指導意見》,完善系統的配套功能建設,安排專業人員解答熱線咨詢和日常運行管理,確保熱線暢通使用和功能穩定,充分發揮“12348”平臺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熱線的數據統計和輿情分析,按季度報送,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11、切實發揮基層站、點作用。落實《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辦法》要求,對基層站、點統一標牌標識,公開公示內容和工作制度,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咨詢、辦案業務,建立工作報告制度。開展聯系點建設檢查活動,重點檢查聯絡員配備及其對法律援助知曉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隊伍建設、法律援助常識宣傳及幫助聯系申請法律援助等情況。將工作站、點建設融入美好鄉村建設,協同發展。
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訴案件查處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示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投訴事項范圍、投訴處理程序等信息,建立臺賬,及時受理和查處。投訴處理情況每半年一次報告上一級管理部門。投訴查處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13.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管理。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收支臺賬,明確、細化法律援助經費支出項目,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辦案經費支出占業務經費支出總額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采取招錄公務人員、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招聘公益崗位人員、聘用法律專業畢業的大學生等多種形式,充實法律援助機構力量。強化培訓,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安排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到法律援助中心實習,所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不少于2個月的實習活動。法律援助實務納入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內容,在執業起點培養律師的社會公益意識。
五、進一步加強改進法律援助宣傳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
(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等,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
(二)外資股的經紀;
(三)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的規定;
(二)股東具備本規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其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對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業務執行等方面分開管理的制度,有適當的內部控制技術系統;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業務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境外股東自參股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
(三)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四)近三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但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條境內股東可以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第十條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1/3。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于1/3。
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后,應當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第十一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內外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共同簽署的申請表;
(二)關于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擬任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說明文件;
(四)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前三年境內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說明函;
(七)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足額繳付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選舉董事、監事,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授權代表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和證券從業資格證明文件;
(五)內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情況說明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十八條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應當具備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收購或者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者出資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關于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決議;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出資協議(股份認購協議);
(五)擬在該證券公司任職的外國投資者委派人員的名單、簡歷以及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境外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前三年境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股權轉讓或者增資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副本;
(四)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工作報告;
(六)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和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前項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驗證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換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與內資證券公司合并后新設或者存續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本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者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分立后設立的證券公司,股東中有境外股東的,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者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境外投資者可以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準的業務范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并遵守《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第二十六條按照本規則規定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及報送中國證監會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境外股東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報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說明申請人的狀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說明。
第二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的,比照適用本規則。
4.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對癥下藥: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以68件法官受賄案為分析樣本顧永忠,GuYongzhong
6.努力推進我國司法職權優化配置和司法行為科學化——首屆"司法行為·南岳論壇"綜述馮勇華,顧珊珊,FengYonghua,GuShanshan
7.深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監獄執法公信力程穎,ChengYing
8.重塑監所民警職業心態的路徑思考俞世裕,YuShiyu
9.中國司法論強化《監獄法》對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保障戴艷玲,DaiYanling
10.刑釋人員社會保障問題之我見譚婉,TanWan
11.深化戒毒工作與社會管理創新王進義,WangJinyi
12.臨近解教勞教人員心理健康狀況分析及指導策略楊保利,蔣文來,韓英,YangBaoli,JiangWenlai,HanYing
13.提高勞教民警"一人一策"能力素質的思考陳長華,ChenChanghua
14.親切的關懷生動的實踐——書記視察山西律師工作一周年之際工作報告王水成,WangShuicheng
15.發揮律師職能促進"平安和諧吉林"建設——吉林律師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林小平,LinXiaoping
16.青年律師職業倦怠及其應對策略研究沈定成,ShenDingcheng
17.公證機構核實權探析闞肖虹,陳健,KanXiaohong,ChenJian
18.公證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糾紛的探索與思考程芳仁,ChengFangren
19.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扎實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羅昭,LuoZhao
20.關于武漢市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實踐與思考湖北省武漢市委政策研究室,武漢市司法局
21.樹立新理念賦予新內涵探索新路徑實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發展馬靈喜,MaLingxi
22.關于提高法制宣傳教育針對性的幾點思考吳軍,WuJun
23.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關于普法模式的宏觀思考李鋮,LiCheng
24.法律援助:我們應當為之奮斗的事業高貞,GaoZhen
25.在偵查階段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實踐與思考蒲皆祜,PuJiehu
26.司法鑒定技術準入標準問題研究郭金霞,李小愷,GuoJinxia,LiXiaokai
27.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應然研究高乃謙,高宏雷,GuoJinxia,LiXiaokai
28.芻議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葉青銳,YeQingrui
29.物上請求權之我見——物上請求權的性質與物上請求權效力優先性的原因探索高凌燕,GaoLingyan
30.加拿大法院體系及法官選任孫建,SunJian
31.德國緩刑管理體制研究司中國司法紹寒,SiShaohan
3.加強監獄政治工作提高公正廉潔執法水平為監獄工作改革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吳愛英,WuAiying
4.進一步發揮《中國司法》雜志主陣地作用,努力開創司法行政理論宣傳工作新局面張蘇軍,ZhangSujun
5.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培養合格法律人才趙大程,ZhaoDacheng
6.緊緊圍繞三項重點工作認真開展實證理論研究王公義,WangGongyi
7.圍繞發展大局提升執行能力扎實深入地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廣東省司法廳,GuangdongDepartmentofJustice
8.《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解讀司法部法制司,LegalAffairsDepartmentoftheMinistryofJustic
9.我國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制度之完善陳光中,ChenGuangzhong
10.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改革與發展房保國,FangBaoguo
11.關于加快發展市級法律服務業的思考——鎮江市法律服務業現狀及發展調查殷敏,YinMin
12.監獄體制改革背景下罪犯勞動改造研究王林,WangLin
13.監獄罪犯傷害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初探岳世龍,王林平,YueShilong,WangLinping
14.關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中幾個重大問題的思考儲槐植,張桂榮,ChuHuaizhi,ZhangGuirong
15.強制隔離戒毒從業警察的執法理念確立與發展能力建構羅愛民,LuoAimin
16.勞教工作落實三項重點工作芻議趙澤勇,ZhaoZeyong
17.律師職權配置的司法意義與社會貢獻——簡析北京勞動爭議調解聯動機制王麗,WangLi
18.關于法律服務業"調結構、促轉型"的思考——以上海市長寧區律師法律服務業為范本梁玉超,LiangYuchao
19.關于公證有關問題的思考李春勞,LiChunlao
20.公證機構核實問題探討蔡煜,CaiYu
21.公證員價值取向對公證制度價值體現之影響樊肅,FanSu
22.中國中途之家發展模式探討吳宗憲,WuZongxian
23.中國司法論人民調解與訴訟制度的銜接高建勛,GaoJianxun
24.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推進法治武漢建設——武漢市"五五"普法工作的實踐與思考李云雄,LiYunxiong
25.對法制宣傳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的幾點思考朱學義,ZhuXueyi
26.淺淡"六五"法制宣傳教育方式的創新——對絳縣開展法制教育情況的思考任和辰,張志善,RenHechen,ZhangZhishanHtTp://
27.試論法律援助咨詢與預防和減少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關系賈午光,JiaWuguang
28.法律援助向城市社區延伸的探索與思考王星旅,陳宣東,WangXinglu,ChenXuandong
29.福建省司法鑒定行業黨建工作的實踐與探索卓利營,沈海生
30.大局中定位高標準謀劃——山東省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的實踐與思考管言明,董敬貴,GuanYanming,DongJinggui
31.我國外國籍罪犯管理方針與政策探討田林,TianLin
32.制惡揚善在引導徐玉珍,XuYuzhen
33.英國法律援助同行評估制度論述郭婕,GuoJie
3.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吳愛英,WuAiying
4.關于依法治監的若干問題中國司法陳訓秋,ChenXunqiu
5.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法律援助理論研究為推進法律援助工作體系建設服務趙大程,ZhaoDacheng
6.在老病殘犯中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途徑之探索馬承祖,MaChengzu
7.迅速行動周密部署全力投入抗震救災工作——青海省司法廳抗震救災工作掠影張斌,ZhangBin
8.改革創新爭創一流促進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王文海,WangWenhai
9.《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解讀司法部法制司,LegalAffairs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
10.《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解讀司法部法制司,LegalAffairs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
11.學習型監獄警察隊伍建設邏輯要素研究吉林省監獄管理局課題組,ResearchTeamPrisonAdministrationBureau,JilinProvince
12.監獄一線干警專業化學習、考評、激勵、保障機制研究——以建設學習型監獄人民警察隊伍為視角劉世恩,LiuShien
13.對當前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幾點思考朱曉輝,ZhuXiaohui
14.勞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的教學實踐研究侯全生,周樹祥,邢學豐,HouQuansheng,ZhouShuxiang,XingXuefeng
15.老病殘罪犯的管理教育難點及對策思考張洪建,ZhangHongjian
16.江蘇法律服務業發展研究——以經濟轉型升級為背景江蘇省司法廳課題組,ResearchTeam,JiangsuDepartmentofJustice
17.中國司法論律師服務可得性的制度保障王進喜,張玲,WangJinxi,ZhangLing
18.論公證誠信建設葛建強,GeJianqiang
19.公證事項證成探析胡開東,HuKaidong
20.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機制形成及完善的思考鄭宗瑤,ZhengZongyao
21.加強社區矯正文化建設之思考王建田,WangJiantian
22.推進依法行政建設責任型政府胡一丁,HuYiding
23.堅持依法決策推進政治文明建設——關于湘潭市"依法決策示范領導班子"創建活動的思考陳壯志,肖忠華,ChenZhuangzhi,XiaoZhonghua
24.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調研報告賈午光,賀春云,JiaWuguang,HeChunyun
25.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對策研究王元芳,WangYuanfang
26.放寬地區降低法律職業資格申領門檻的實踐與思考王永革,WangYongge
27.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初探郭華,GuoHua
28.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模式的探索與思考裴俊杰,PeiJunjie
29.保全證據公證實務探析陳勝民,蔣麗,ChenShengmin,JiangLi
30.2010年"兩會"三題——解讀總理兩會言論亮點楊海坤,YangHaikun
31.香港法律援助的新發展及啟示房保國,FangBaoguo
3.強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加強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吳愛英,WuAiying
4.圍繞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在新的起點上把法律援助工作推向前進趙大程,ZhaoDacheng
5.刑事和解的現實困境解析中國司法葛琳,GeLin
6.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構建法治化社會管理新模式張進,ZhangJin
7.在整合中凸現職能在創新中發揮優勢——對嘉興市開展"法律服務助推發展"專項行動的幾點思考孫建良,SunJianliang
8.大力加強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推動新時期監獄勞教工作改革發展北京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
當然,這只是笑話而已。其實,隨著兩國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瑞典和中國都獲益匪淺。而且,兩國之間的投資已經不單是瑞典投向中國,近年來中國已經成為向瑞典投資的一支“生力軍”,為瑞典的就業做出了貢獻。從地理位置上看,瑞典位于北歐的中心,可以輻射到波羅的海周邊的所有國家。從某種角度來說,瑞典已經成為中國企業進軍北歐市場的一大跳板。
2006年3月,瑞典投資促進署向政府提交的工作報告指出,2006年瑞典外國投資最大的增長來自中國和印度。目前在瑞典的中資企業已有50余家,以中興、華為、北歐五礦等為代表,主要集中于信息技術產品研發、貿易、旅游業和房地產等領域。近期投資的項目有中國民營企業浙江李字集團投資的龍門項目和浙江凡爾頓集團投資的中國商貿城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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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當地政府對于中國企業前去投資非常歡迎。瑞典是最早對中國海外投資“打主意”的歐美國家之一。瑞典政府投資促進署自2003年起,先后在上海、北京兩地成立了辦事處。中國也是該機構唯一在境外設有兩個辦事處的國家。
由于對當地行業相當了解,而且在各個方面都有專家,斯德哥爾摩商務區管理處副主任對能提供給中國企業的服務相當自信。斯德哥爾摩商務區將為中國企業提供盡可能的幫助,包括找辦公室、找地建廠,幫忙介紹律師、會計師、稅務專家和銀行家,而且所有這些服務都是免費的。
在瑞典,中國企業還可以尋求另外一些非營利性組織的幫助。如國家產業與技術開發署(NUTEK)是瑞典工商業的主要政府機構,主要為中小企業和落后地區的發展服務;ALMI公司為小企業提供在普通市場無法獲得的金融支持,不過利息要高于銀行貸款平均利率。
機會多
3月2日,瑞典政府向瑞典議會提交了一份提案,擬出售6家企業的政府持股。6家企業包括電信運營企業、銀行、證交所、釀酒企業、地產企業和抵押借貸企業。之后預計將有更多企業私有化。這對我國企業開展國際并購也是一個很好的機遇。
2007年至2009年,瑞典政府還將展開自1990年以來最大規模的私有化政策。瑞典政府計劃出售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的國有股份,包括北歐航空公司和瑞典國家電力公司。政府的目標是通過國企私有化,清楚界定私有部門和公共部門的目標,為增加就業和促進企業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由于公眾對私有化多數持否定態度,該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較大的阻力,拖延的時間可能會較長。中國駐瑞典大使館秘書夏炳軍認為,在瑞典國企私有化過程中,瑞典國內企業的機會更多一些,但國外企業也有一定機會。中國企業可以積極參與,在并購過程中要注意規避風險,重視與當地政府政策目標的銜接。
如果中國企業有興趣參與瑞典國企私有化,應當先聘請瑞典當地的咨詢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盡早著手。
投資政策
1、相比國內,瑞典勞動力價格高,原材料價格也高。瑞典當前每月最低工資收入為稅前13000瑞典克朗。而且,瑞典工會的勢力相當大,在勞動保護、失業保護方面的條款很多。
【關鍵詞】 法務會計;財務會計;區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 法律案件中經濟案例的比重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不斷上升,且門類日益繁多、情況逐漸復雜、手段更加隱蔽。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必須同時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受其專業知識、技術方法、業務手段的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和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一些較為復雜的專門性事實問題(如財務會計問題)則只能交由有特定專業資質的人員處理。于是,一種融合會計學與法學為一體、協助法律工作者查證案件或糾紛涉及的財會事實的新工具――法務會計應運而生。李若山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服務。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傳統財務會計自然存在共同之處,關系比較密切,但其所服務領域、業務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它與傳統財務會計存在區別。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可概括為七個環節:(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節具有連續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業規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還要受到統一會計規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范形式,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業活動涉及三個規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規范,后者為法律規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行,但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業質量,提升職業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準則和慣例的聯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
(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別:
1. 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 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可見,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 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 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不斷發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八)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不同
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所有會計人員一樣,應包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方面。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業務素質方面,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邊緣學科,對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也較之一般會計人員更高,要求從業者不僅必須精通會計與審計知識,以便合理解釋涉案對象的財務事實,甄別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而且必須熟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等各種法律和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對接。此外,還需借助心理學中的相關知識來透析經濟行為背后的欲念和動機。總之,法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要遠遠高于傳統財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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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雪婷,王東清. 論法務會計在司法訴訟中的信息支持. 事業會計,2005,(5).
近年來,為加強和改進法律服務工作,省廳先后在全省開展了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公證隊伍教育規范樹形象、律師事務所規范建設年、公證崗位培訓、基層法律服務隊伍集中教育整頓等活動,對于提高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規范法律服務管理,改進法律服務行業風氣起到了積極作用。這次在全省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是省廳著眼于新形勢對法律服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著眼于法律服務工作自身改革發展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推進我省法律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并逐步走向良性發展軌道的重要舉措。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發展和諧的法律服務關系,更好地服務于安徽跨越式發展、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發揮好法律服務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不懈地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規范法律服務管理和法律服務執業行為,提高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增強法律服務工作服務經濟建設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物質基礎、夯實法治基礎、加強司法保障、創新管理體制、培育文化基礎。
(二)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保證法律服務工作正確方向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內的整個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毫無疑問也是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其所涵蓋的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內容,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律服務工作的本質屬性,深刻揭示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特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必須大力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教育、引導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服務工作管理者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和管理觀念,切實糾正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的觀念和行為,堅定理想信念,堅持意識形態在法律服務工作中的指導地位,保證法律服務工作正確的發展方向。
(三)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發展和諧的法律服務關系,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的現實需要。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社會性、群眾性和專業性,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服務。法律服務行風的好壞,不僅影響到法律服務隊伍的形象,而且影響到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成效,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任。要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機關、對法治的信任感,就必須從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入手,通過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等多種手段,進一步增強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為民的堅定性和主動性,自覺地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法律服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拓展業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四)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加強司法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提高法律服務管理水平的具體舉措。管理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這次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是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以這次活動為載體,通過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進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改進工作作風,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管理職責,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為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服務的水平。同時要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服務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積極探索新思路、新舉措,逐步建立起加強法律服務管理的長效機制,推進法律服務工作健康快速發展。
二、把握重點,明確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和主要內容
(一)要把握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
年初“三長”會上,孫廳長在工作報告中已經明確提出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主題是“規范管理、誠信執業”。圍繞這個主題,省廳印發的實施方案確定這次行風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誠信體系。誠信,是法律服務行業立業之基、興業之道。完善法律服務誠信體系,目的就是加強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失信成本,即如果失信,不僅會受到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的處罰,也會因此失掉客戶,失去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使法律服務誠信信息系統得到廣泛應用,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誠信信息得以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公布。深入開展法律服務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法律服務誠信監管機制,努力使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執業意識明顯增強。
二是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管理。法律服務行風存在的問題多數是與管理不規范、管理不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改進法律服務行風,必須要規范法律服務管理,包括規范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規范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規范法律服務機構的內部管理。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切實把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的行政管理各項制度落到實處,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使管理越位、缺位、錯位等現象得到根本扭轉。同時,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機構內部管理。
三是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行為。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行為不規范,是法律服務行風不正的突出表現,也是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反映強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服務行風建設中,必須加強對法律服務隊伍的監督,規范其執業行為。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進一步提高法律服務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使違規違紀執業行為明顯減少,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基本杜絕,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行風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四是進一步改善法律服務執業環境。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一方面取決于法律服務行業內部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取決于整個社會是否具有適合的、能夠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既要加強和規范管理,也要積極為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做好服務工作,為法律服務業的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有利條件。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不斷加大法律服務工作宣傳力度,使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有明顯的提高,使法律服務市場更加規范有序,法律服務執業中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二)要把握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重點內容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各個行業要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解決行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重點是要解決: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務管理職責,管理越位、缺位、錯位特別是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實的問題;行業管理規范不具體、針對性不強的問題。律師行業重點是要解決:律師事務所自律性基礎管理缺失,人員管理松散,制度約束混亂,對律師的執業行為、辦案質量放任不管,放棄監督的問題;律師執業指導思想不端正,誠信服務意識淡薄,收費不服務或者服務不盡責、漠視當事人利益的問題;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壓價爭攬案源、不按規定項目收費或私自收案收費的問題;律師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甚至行賄,辦“關系案”、“金錢案”的問題;律師參與賭博、酗酒等不健康娛樂活動的問題。公證行業重點是要解決:公證處內部管理不規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的問題;不按標準收費,壓價爭攬業務、給付或變相給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的問題;超越業務范圍、超越管轄辦證的問題;隨意簡化辦證程序、不注重辦證質量的問題;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將公證員收入單純與業務創收掛鉤的問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重點是要解決: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違反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及財務專人管理制度,收費項目不公開,不按標準收費的問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費、冒用律師名義辦案,超越業務范圍、執業區域辦案,壓價收費、搞不正當競爭,辦案中誠信缺失、服務不盡責的問題。司法鑒定行業重點是要解決:收費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嚴重違反鑒定程序的問題;鑒定人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出庭履行作證義務的問題;鑒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當事人吃請、違反保密和回避規定、不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等違反司法鑒定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問題。
三、扎實推進,認真抓好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各個階段的工作
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從3月份開始,到今年年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動員部署階段,時間是3月上旬和中旬。以這次動員大會為標志,正式啟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會后,各市司法局要及時做好本次會議精神的學習傳達工作,通過廣泛、深入的思想發動,使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法律服務管理人員深刻領會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的重要意義,明確此次活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重點內容和具體任務,切實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省廳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部署上來,增強參加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二階段是對照檢查階段,從3月下旬開始,到4月下旬結束。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在思想發動的基礎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所在崗位工作情況,認真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執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要堅持開門評議,采取聘請法律服務行風監督員等形式,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特別是要重視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公、檢、法機關的監督作用。
第三階段是集中整改階段,從5月上旬開始,到11月中旬結束。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針對對照檢查階段清理和查擺出來的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要認真進行匯總、分析,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切實有效地加以解決。要將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建立行風建設長效機制結合起來,結合集中整改,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法律服務行風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階段是考核驗收階段,從11月下旬開始,到12月上旬結束。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組織考核驗收。各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認真總結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底前上報省廳。省廳將組織考核驗收組,對各市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于在法律服務行政執法質量被考核評議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按照省廳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優受獎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為加大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力度,省廳決定將開展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列入市司法局局長2007年度重要工作報告的內容,進行重點考核評議。
四、強化措施,確保把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是今年省廳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多個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以及全省1700多個法律服務機構、9000多名法律服務人員,涉及面廣,持續時間一年;而且,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加強教育、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完善制度、創新機制、改善環境等多個方面入手,工作任務比較重。近幾年,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廳相繼開展了多次專項活動,有關法律服務工作的專項活動也開展了數次,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揚連續作戰的作風,堅決克服厭戰情緒和疲沓心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切實加強對行風建設年活動的領導,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一是要加強領導。要把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作為今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過問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有關重大問題;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加強指導、督促,抓好落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經常聽取法律服務管理部門工作匯報,深入分析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認真研究解決的具體措施。法律服務管理部門、行業協會要堅持業務工作與行風建設并重,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指導、同檢查、同落實。
二是要加強督查。省廳將建立廳領導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聯系和督導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也要建立相應的聯系和督導制度,加強對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每個階段、每個環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要對行風建設工作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專項檢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糾正。
三是要強化責任。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和落實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工作的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本地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工作負有組織、領導的責任,法律服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所管理的法律服務行業行風建設工作負有指導、督查的責任,法律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行風建設工作負有直接管理、監督的責任。行業協會按照行業管理的職責,承擔對所屬會員的管理責任。對在法律服務行風方面出現問題并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行業協會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實行登記,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條市、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的程序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全部有效、齊全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公告。
登記的對象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校或學院,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如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民辦法律咨詢事務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記的條件與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份額不得超過總財產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萬元。
第七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往所或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往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區(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簡化登記手續。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第七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告、證書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條例》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經原登記機關核準驗收后發還。年度檢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八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納費用,具體標準按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