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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大氣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然而環境帶給人們的狀況并不樂觀,在調查的過程中人們表現出來的幸福指數并不高,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大氣環境質量的下降有著直接的關系,針對這一現象相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
一、清醒認識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
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是我們人類賴以為生的外部生存環境,主要成分是氮氣和氧氣,占空氣總質量的99.03%,其余為氬、氖、氦、氪、氙等稀有氣體,占空氣總質量的不到1%。干凈的空氣其組成成分相對穩定,但由于自然災害(如火山噴發、森林火災等)和人為因素(如工業廢氣、生活燃煤、汽車尾氣等)會向空氣中釋放新的物質,造成空氣成分的變化,我們稱之為大氣污染,其中人類活動是導致大氣污染的主要因素。
最新的《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點區域和74個城市空氣質量狀況》顯示,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74個城市空氣質量狀況。結果顯示,6月份,74個城市平均達標天數比例為64.4%,超標天數比例為35.6%,其中輕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嚴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爾濱的達標天數比例為100%,26個城市達標天數在80%-100%之間,25個城市達標天數在50%-80%之間,19個城市達標天數不足50%,首要污染物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響空氣質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1防治燃煤污染
我國大部分城市當中都會采用煤炭資源作為取暖的方式,因為我國的煤炭資源十分豐富,不僅成本低還可以滿足人們日常供暖的需要,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非常嚴重的現象,就是在煤炭燃燒過程中排放的氣體會給大氣造成嚴重的污染。針對這種現象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因此,先關部門就開始倡導轉變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進行工業化改造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大量小鍋爐的使用,因為小鍋爐在燃燒的過程中不是十分徹底,不僅造成了能源的浪費,還使得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氣體對大氣造成很大的污染,要提倡用大鍋爐集中供熱的方式,這樣可以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減少對大氣的污染,而且要盡量開發新能源,使新能源代替煤炭資源進行供熱,對原有的供熱技術進行改進,通過對鍋爐技術進行改進,使得燃燒的效率得到提高,而且可以將產生的污染氣體轉化為助燃材料,加大對一些新興能源的推廣,比如沼氣、天然氣、太陽能等能源的利用。
2機動車船污染控制
隨著經濟發展的加速,近幾年我國的私家車持有量顯著上升,方便人們出行的同時也給環境帶來很大的壓力,機動車在形勢的過程中由于燃燒燃料會產生污染的氣體,由于使用量的增加就會給大氣環境造成很大的威脅,針對這一現象相關部門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首先必須要在制度層面上予以保證,國家要出臺相應的法律政策,對機動車的使用做出相應的規定,可以提倡使用新興能源來帶來代替石油資源,緩解石油資源緊缺的局面,通過科學技術的創新,可以在汽車上安裝相應的裝置,該裝置可以起到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尾氣排放的特點,通過相應的轉換可以把有害氣體轉為無害氣體再排放到大氣當中,實現單雙號限行的措施,這樣不僅可以緩解交通擁堵的現象,也使得大氣污染的現象加以解決,加大對環保車輛的推廣力度,可以在滿足人們出行方便的同時,降低對大氣的污染,對于公務用車的行為要嚴格規范,減少公車私用的現象,最大限度的確保大氣環境的安全。
3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控制
在針對一些廢棄、惡臭等大氣污染物,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由于人口的不斷增加,在日常生活中會產生大量的垃圾廢物,對其處理不當就會產生嚴重的污染,所以在對垃圾的處理中,要進行分類管理,實行可回收和不可回收進行分類,這樣不僅可以實現能源的可持續利用,還可以減輕環衛工人的工作壓力,減少因垃圾腐壞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4大氣污染的綜合防護措施
首先,改進生產工藝,減少廢氣排放。通過改革工藝過程,以無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減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強居住區內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衛生部門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居住區內飯店、公共浴室的煙囪、廢品堆放處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內外空氣的污染源加強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結構,大力節約能耗。在城市應盡量選擇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應因地制宜地開發水電、地熱、風能、海洋能、核電以及太陽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業布局,調整工業結構。應結合城鎮規劃,全面考慮工業布局。工業建設應多設在小城鎮和工礦區;避免在山谷內建立有廢氣排放的工廠;將工業區配置在當地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在工業企業與居民區之間應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第六,完善城市綠化系統。城市綠化系統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綠化系統可調節水循環和“碳-氧”循環,調節城市的小氣候,阻擋、濾除和吸附風沙和灰塵,吸收有害氣體。
5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引導公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強化領導干部的環境保護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切實提高社會環保意識,使各項社會經濟重大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通過媒體宣傳、事跡推廣、橫幅標語、知識競賽、定期區域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生態”的理念、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環境狀況的社會透明度,引導企業和公民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形成人人關注大氣污染防治、人人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積極與周邊地區協調配合,定期通報大氣質量監控數據,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做好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6植樹造林,綠化環境
森林和綠色植被對溫室效應具有極好地調節作用,同時還可以吸收各種有毒有害氣體,達到對空氣的凈化作用,是空氣的天然過濾器。樹林還具有防風固沙的作用,可以有效阻止空氣中的塵埃和沙粒隨風飄蕩,降低了沙塵暴等嚴重污染空氣的惡劣天氣的發生。
三、結語
地球是人類的共同家園,因此保護大氣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參與。雖然近幾年我國的環保部門已經加大了對環境的治理力度,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很多人不注意規范自己的行為,只為了眼前的利益,使得大氣環境受到很大的污染,所以還需要在全社會倡導保護環境的意識,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得大氣環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
參考文獻:
立法的必要性
《條例(草案)》說明中提到,現行《北京市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口數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濃度不斷下降,空氣質量得到持續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及不利的地理氣象條件、周邊地區區域傳輸等,使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2013年國家實施了新的空氣質量標準,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與新標準相比,本市有5項污染物超過標準,其中PM2.5超標一倍多,與國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識。特別是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十條”),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要求,本市也及時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動大氣治理工作。
《條例(草案)》說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入了以治理PM2.5為重點的新階段,在人口和機動車數量持續高位增長、工地開復工面積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大氣污染治理難度不斷增加,并已成制約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現行《實施辦法》的相關制度措施卻難以滿足新階段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產業結構調整尚未與大氣污染防治有效結合、機動車污染防治制度滯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實施辦法》所依據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訂中,短期內不能出臺,且國家法針對的是全國情況。鑒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對獨立的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立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規《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替代現行的《北京市實施辦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條例(草案)》說明中指出,要著重構建政府主導、排污單位具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體系,在制度構建上,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為主線,以控制PM2.5污染為重點,將大氣污染防治同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結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頭治理轉變,由濃度控制為主向濃度與總量控制并重轉變,由注重企業治理向企業治理與區域、行業治理并重轉變。特別是近期“國十條”的出臺,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制定,涉及許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條款的設計上,《條例(草案)》充分考慮了與國家相關政策措施的對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氣條例更具操作性,為大氣環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過程中,《條例(草案) 》著重從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把握大氣污染的形成原因、對應措施、治理目標的關系;二是理清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業、民眾、第三方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三是注意對相關制度進行綜合考量,爭取做到目標科學、結構合理、內容適當、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會關系和技術手段的關系,通過規范社會關系,促進技術手段的進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點和亮點
《條例(草案)》共八章9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構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體系,明確了政府、企業、社會主體相互關系。政府負總責,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減排的目標、政策和標準,明確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責,對企業行為進行監管。企業和社會主體承擔減排主體責任,負有減排義務,采取各種污染減排措施,落實減排任務。社會主體有義務保護大氣環境,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二是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對主要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并規定了總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確定總量控制的基本內容和原則。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機動車數量實施總量控制。二是核定企業排放總量,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三是明確總量指標來源渠道,確定排污交易制度。規定已建成項目通過環保部門核定取得,新建項目可通過市場購買或企業自身減排取得。四是實施建設項目總量控制前置審批制度。規定新建項目的總量指標取得辦法由環保部門制定,改建、擴建項目的總量指標必須在環評審批前取得。同時規定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時,必須遵循減量替代原則,即企業取得的指標量大于實際排放量。五是實施區域限批制度。對未完成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是針對不同污染物來源,設定相對應的控制措施。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特點,規定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工業布局。一是工業企業集中治理。《條例(草案)》規定,新建工業項目應按照規劃進入相應的工業園區。二是控制燃煤總量,消減燃煤總量。繼續規定對燃煤實行總量控制,通過劃定和嚴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區,調整優化能源結構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減少現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業。規定制定高污染行業調整、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時,應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特征,加強對使用行為的監管。一是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二是對石化和加油站等企業和單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揮發。三是著重強調了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的使用情況的記錄。
針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特點,實行從生產到報廢全過程監管。一是把好新車準入關,明確汽車生產廠商對新車的質量保證責任。規定了汽車生產廠家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新車準入的環境保護標準,并保證在規定的耐久性期限內穩定達標,對不能達標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銷售資格。二是確保在用車達標排放,規范定期檢測等行為。明確了機動車檢測機構、機動車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檢測中應承擔的義務、遵守的規范。三是減少高排放車輛,淘汰老舊機動車。規定對超標排放、不符合在用車強制性規定的車輛,應當依法強制報廢。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規定。規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針對揚塵污染特征,實施行為控制。一是明確揚塵控制范圍,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等活動均納入控制范圍。二是細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來源,分別明確了各類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確建設單位在防治揚塵污染中的責任,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四是完善監測技術體系。環保部門負責統一監測、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排污企業必須自行監測,排放量大的企業還必須安裝在線監測并自行污染物監測信息。環保部門組織監測網絡進行監測,并公開監督監測的數據信息。
《條例(草案)》分三種情況分別加大處罰力度;一是針對現行規定罰款額度過低的問題,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最高可罰50萬。二是對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規定了查封排污設施的措施。三是對屢犯不改的情形,規定了加倍處罰制度。
《條例(草案)》說明中說,《條例(草案)》與現行實施辦法相比,理念有所轉變,制度有所創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階段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一是針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的現狀,設置總量控制專章,明確了對機動車數量和燃煤總量進行控制。二是針對顆粒物污染突出的實際,細化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定,增加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內容,專章設置“污染物揚塵污染”。三是針對違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現實情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額度,增加加倍處罰、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十方面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為主線,將大氣污染防治同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結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頭治理轉變,重點規定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制度,并針對燃煤、揮發性有機物、機動車、工地揚塵等不同污染源,設定了相應控制措施。《條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是關于基本原則。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兩者兼顧,如不能兼顧,應明確環境保護優先的發展原則。此外,部分專家提出,應當增加“污染者擔責”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在防治方法上,應對污染物排放實施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
二是關于政府職責。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老舊機動車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大財政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應當在法規中增加保障財政投入的內容。
三是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使環評制度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實發揮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符合本市大氣環境要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明確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其他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法律地位,增強其制度剛性。
四是關于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了保護居民身體健康,應對重污染天氣帶來的不利影響,本市應加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應急預案,增加土石方作業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完善應急預警和應急管理相關內容。
五是關于總量控制。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要對主要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是本市實現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應對相關內容予以完善,增強可操作性。在調研中,部分專家學者提出,應明確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有專家學者還提出,總量控制制度作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體目標、要求和排放總量指標取得途徑,應向社會公開,并應明確逐年減少排放總量的要求。
六是關于防治固定源產生的大氣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制度是本市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燃煤總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等規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過法規予以進一步規范和固化。《條例(草案)》規定了本市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污染行業進行調整。市政府相關部門建議,調整的高污染行業范圍應與國務院有關文件相協調,增加禁止新增煉焦和有色金屬冶煉項目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大氣環境的原料和產品進行源頭控制,可降低末端監管的成本,有利于促進企業達標排放,應充實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標準的相關內容。
七是關于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調研中有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機動車數量調控政策,應當單列一條。同時,調研中還發現,本市目前仍有1.9萬輛在用高排放黃標車。據測算,每輛黃標車的排放量相當于14輛達到國IV排放標準機動車的排污總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落實國務院統一部署,應在條例中明確本市將限制高排放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規定。
八是關于防治揚塵污染。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中規定將施工揚塵違法行為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應予以固化。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應要求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杜絕道路遺撒。
正處于轉型升級關鍵期的廣東,面對環境污染問題從來沒有掉以輕心。所以近年來,廣東在加快轉型升級的戰略引導下,在淘汰落后產能、污染防治及污染物減排等方面重拳頻出。近期,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出臺實施的《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2013年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更是對群眾最關注的PM2.5等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治理指標及舉措。
PM2.5年均濃度要比2010年降2%
“陽光猛烈的時候,臭氧超標;天氣沉悶沒有風的時候,PM2.5數據就高漲。”自去年廣東公布PM2.5監測數據以來,細心的媒體記者及市民經常發現珠三角空氣質量指數的這一變化特點,每次出現空氣污染時,珠三角地區首要的污染物幾乎都是在臭氧與PM2.5之間輪換。
據廣東省大氣環境專家介紹,出現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珠三角經過多年脫硫治理,城市空氣污染已從改革開放初期的煤煙型污染,向以臭氧、PM2.5為特征的新型復合型大氣污染轉變。
監測數據也證實了這一點。數據顯示,2012年6月5日~12月31日,珠三角九市及順德區的PM2.5日均值超標率為0.5%~17.1%;臭氧1小時的日超標率為15.7%~42.9%;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表現最好”,日均值超標率均為0%。按照新的空氣質量評價標準,珠三角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率下降了11.9%~41.0%左右,臭氧、PM2.5和二氧化氮取代PM10成為首要污染物。臭氧污染與氮氧化物污染和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密切相關,PM2.5污染的人為源主要來自機動車、工業排放以及揮發性有機物。
為此,此次的《方案》明確提出:到2013年年底,珠三角地區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相比2010年明顯下降,PM10和PM2.5年均濃度指標比2010年下降3%和2%。到2013年年底,珠三角地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全面完成國家減排年度要求;工業煙粉塵、重點行業現役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相比2010年分別下降3.2%、7.2%。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相關人員表示,上述目標是綜合考慮了國家對珠三角“十二五”空氣污染物濃度的降低要求與我省自身實際而制定的。以PM2.5為例,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十二五”期間珠三角PM2.5要下降6%,但這個《規劃》其實是去年12月才公布的,也就是說完成這個目標的時間只有3年,珠三角今年PM2.5要比2010年降2%,從時間上與任務上來看剛好是國家要求的1/3。
不過,年內完成2%的PM2.5下降也并不容易。因為珠三角機動車使用量日趨增長,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基礎薄弱,工業源布局分散,監管困難,大氣污染物整治工作壓力依然十分巨大。
珠三角城市建成區全部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為了達到設定的空氣質量整治目標,《方案》要求加大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推廣使用。2013年3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應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將城市建成區全部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已劃定的禁燃區應根據城市建成區的發展適時調整劃定范圍。2013年上半年,啟動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工作。
據悉,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對于禁燃區內的企業來說,以后就必須考慮采用天然氣等更為清潔的能源,企業的負擔會加重,因此這些措施推行起來會有一定壓力。”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相關負責人說,但是工業排放特別是燃煤排放,是大氣污染的最主要來源,為了實現整治目標,環保部門還是下定決心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
在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方面,環保部門將協調落實油源保障和價格政策,2013年,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廣粵IV車用汽油,目前佛山已經開始施行。同時,逐步在廣州、深圳、東莞市全面供應粵IV車用柴油。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第IV階段柴油車排放標準。2013年年底前,淘汰2000年年底之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加快推進重型載貨、中型載貨、大型載客等三類非營運黃標車的淘汰。
開展廣石化、惠州殼牌等首批重點企業VOC控制試點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對石化等重點企業也狠下舉措,特別是對該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的防治提出了要求。
與此前人們熟知的機動車、工業燃燒排放不同,VOC的污染較為隱秘,它經過陽光照射,可發生光化學污染,并最終形成臭氧、PM2.5。“VOC的來源量大面廣,國家目前對VOC的控制尚無具有約束性的標準,廣東其實是先行先試”。廣東省環保部門的專家表示。
事實上,廣東在VOC排放控制方面已有所超前,此前已制定了四個典型行業VOC的地方排放標準。《方案》則進一步要求,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進行防治,開展廣石化、惠州殼牌等首批重點企業VOC控制試點工作,重點建立泄漏檢測和維修(LDAR)技術示范工程,引導和鼓勵VOC排放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開展VOC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清潔生產等政策研究。
此外,環保部門還將繼續以空氣污染治理倒逼經濟轉型,優化產業結構與布局。《方案》提出,珠三角區域內原則上不再規劃新建、擴建煉油石化、煉鋼煉鐵、水泥熟料(以處理城市廢棄物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種的優質浮法玻璃項目除外)等項目;原則上不再規劃建設燃煤燃油電廠和企業自備電站;繼續推動珠三角地區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
另一方面,空氣質量監測工作也將進一步加強,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將更密集,今年珠三角將完成建設8個區域站,54個城市站。也就是說,年內珠三角監測PM2.5、臭氧等新指標的空氣監測點,將從目前的62個再增加一倍。
未完成任務且空氣質量惡化將限批
為保障治理目標的實現,《方案》對地方政府考核要求也更為嚴格:對各地報送的進展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對沒有完成大氣污染治理任務且空氣質量狀況惡化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對工作責任不落實、工作進度滯后的地區,嚴格追究責任。
《方案》同時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各地政府在省統一的應急制度下,建立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構建省、市聯動一體應急響應體系;推進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未達標城市的人民政府應制定空氣質量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示,接受定期考核。
關鍵詞:大氣污染物;預防;治理
大氣是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大氣環境質量的優劣與人類的生存息息相關,一些常見的大氣污染物會對人體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危害。大氣污染物一般有2種形態,即顆粒狀污染物和氣態狀污染物,顆粒狀污染物主要以煙塵為主,氣態狀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氫氣體等。大氣污染物能夠在大氣中擴散,具有污染范圍廣、區域性和整體性強的特征。因此,大氣污染的程度與該地區的自然條件、能源構成、工業結構和布局、交通狀況以及人口密度等多種因素有關。防治大氣污染物的根本方法,是從污染源頭著手,通過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促進污染物擴散稀釋等措施來保證大氣環境質量,同時從區域環境的整體出發,充分考慮該地區的環境特征,對能夠影響大氣質量的各個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充分利用環境本體的自凈能力,采用最佳的防治方法,已達到控制大氣環境質量,減輕大氣污染的目的。大氣污染物的綜合防治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采取各種措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1.1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必須從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出發,對該地區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類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空間分布做全面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例如:工業生產區應設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在工廠區與城市生活區之間,要有一定間隔距離,并營造城市綠化帶,以減輕大氣污染的危害。嚴格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的要責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對于現有污染嚴重、資源浪費、治理無望的企業,要堅決采取關、停等措施。
1.2改善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國是燃煤大國,煤炭燃燒過程中釋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懸浮顆粒等污染物。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在短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改變,因此應優先推廣型煤和低硫等洗選煤的生產和使用,降低煙塵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決大氣污染問題,還要從改善能源結構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氣和焦化煤氣、石油液化氣等二次能源,加大對太陽能、風能、地熱、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變能等清潔能源的利用。
1.3實行區域采暖和集中供熱
家庭中的燃煤爐灶和分布在市區的各類采暖、燒水小鍋爐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煙塵是造成城市大氣環境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區域采暖,集中供熱措施,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區域采暖,集中供熱的好處表現在:一是可以提高鍋爐設備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熱能,提高熱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塵設備,大大降低粉塵排放量。四是減少燃料的運輸量,從而減少運輸設備的使用,間接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1.4植樹造林,綠化環境
綠化造林是大氣污染防治的一種經濟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種有毒有害氣體和凈化空氣的功能,是空氣的天然過濾器。蒙塵的樹葉經雨水淋洗后,又能夠恢復吸附與阻攔塵埃的功能,使空氣得到凈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夠釋放出氧氣,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hm2的闊葉林,每天能夠消耗約1t二氧化碳,釋放出750kg氧氣,起到了良好的空氣調節作用。
二、采用各種專業技術,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顆粒狀污染物的治理
大氣中的煙塵(主要由顆粒狀污染物組成)大部分是由于固體燃料(煤)的燃燒產生的。去除大氣中顆粒狀污染物的方法很多,根據其作用和原理,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干法去除顆粒狀污染物。利用機械力(重力、離心力)將粉塵從氣流中分離出來,達到凈化的目的。常用的設備有重力沉降室、慣性除塵器和旋風除塵器等。其中最簡單、廉價、易于操作維修的是沉降室。攜帶塵粒的氣流由管道進入寬大的沉降室時,速度和壓力降低,其中較大的顆粒(直徑大于40μm)則因重力而沉降下來。旋風除塵器的作用原理是使氣流在分離旋轉,塵粒在離心作用下被甩往外壁,沉降到分離器的底部而被分離清除。這種方法對5μm以上塵粒去除效率可達50%~80%。二是濕法去除顆粒狀污染物。該方法是用水或其他液體使顆粒濕潤,進而加以埔集去除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噴霧塔式、填斜塔式、離心式分離除塵器、文丘里式除塵器等多種,這些方法能除去直徑大于10μm的顆粒,如果采用離心式分離除塵器,其去除率可達90%左右,但這種方法的缺點是能耗較高,同時存在污水處理問題。三是過濾法去除顆粒狀污染物。有較高的除塵效率,其中最常用的袋式濾塵器對直徑1μm顆粒的去除率接近100%,它使含塵氣體,通過懸掛在袋室上部的織物過濾袋而被除去,這種方法效率高,操作簡便,適應于含塵濃度低的氣體;其缺點是維修費高,不耐高溫高濕氣流。四是靜電法去除顆粒狀污染物。該法的原理是所有塵粒通過高壓直流電場時吸收電荷的特性而將其從氣流中除去。帶電顆粒在電場的作用下,向接地集塵筒壁移動,借重力而把塵粒從集塵電極上除去。其優點是對粒徑很小的塵粒具有較高的去除效率,且不受含塵濃度和煙氣流量的影響,但設備投資費用和技術要求高。
上述各種除塵方法原理不同,性能各異,使用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加以選擇或使用,主要考慮因素為塵粒的濃度、直徑、腐濁性等以及排放標準和經濟成本。一般情況下,顆粒較大(數十微米以上)宜于采用干法,對于細小顆粒(數微米)則以采用過濾法和靜電法為宜。
2.2氣態污染物的治理
二氧化硫不僅在大氣中形成酸雨,造成空氣污染,而且嚴重腐蝕鍋爐尾部設備,影響生產和安全運行。因此,煙氣脫硫對我國來說更為重要。煙氣脫硫技術包括燃料脫硫(目前主要是重油脫硫)和煙氣脫硫2種。重油脫硫是采用加氫脫硫催化法,使重油中有機硫化物中的C—S鍵斷裂,硫變成簡單的氣體或固體化合物而從重油中分離出來。含硫量較高的重油首先進行脫硫處理,再提供給用戶,主要應用在那些沒有煙氣脫硫能力的中小工廠,而大型工業企業則要求安裝煙氣脫硫設施。
煙氣脫硫可分為干法和濕法2種,濕法是把煙氣中的SO2和SO3轉化為液體或固體化合物,從而把它們從煙氣中分離出來,濕法脫硫主要包括堿液吸收法、氨吸收法和石灰吸收法等。堿吸收法是用氫氧化鉀、氫氧化鈉水溶液等作為吸收劑;氨吸收法用氨氣作為吸收劑;石灰乳法使用石灰漿作吸收劑,同時可回收石膏。
濕法脫硫后,煙氣溫度降低、濕度加大,排出后影響煙氣的上升高度而難以擴散。為克服上述缺陷,采用固體粉沫或非液體作為吸收劑或催化劑進行煙氣脫硫,稱為干法脫硫。干法脫硫又分為吸附法、吸收法和冷凝法、催化轉化法、直接燃燒法、膜分離法以及生物法等,其中吸收法和吸附法是應用最為廣泛的2種方法。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固體吸附劑處理氣態污染物,使其中的1種或幾種組分,在固體吸附劑表面,在分子引力或化學鍵力的作用下,被吸附在固體表面,從而達到分離的目的。常用的固體吸附劑有骨炭、硅膠、礬土、沸石、焦炭和活性炭等,其中應用最為廣泛的是活性炭。吸收法是利用氣體、液體中溶解度的不同,以分離和凈化氣體混合物的一種技術,也適用于氣態污染物的處理。在吸收法中,選擇合適的吸收液至關重要,是關系到處理效果的關鍵。
三、完善環境監管,加大執法力度
在現階段我國的一些企業,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根本不考慮其排放污染物對大氣造成的危害。因此,監管措施和執法力度直接關系著對大氣污染物的防治效果。這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考核體系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此外,還要加大對排污大戶的懲罰力度,走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怪圈,使企業逐漸走上規范化經營和良性競爭之路;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形成社會聯動、企業互動的強大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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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成.我國城市大氣污染現狀及防治對策[J].科技信息,2008(21):136,137.
一、深化產業結構調整,推進大氣污染源頭防治。
認真實施《相城區“關停不達標企業,淘汰落后產能,改善生態環境”三年專項行動計劃》,逐步關停轉移電鍍、化工、印染、水泥等重污染企業,2014年計劃關停電鍍、化工企業5家,關停家具、塑料造粒企業25家。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責任單位:區經信局、環保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會。列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二、強化工業污染治理,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1、加強重點行業煙氣治理提標改造。對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全面實施4家燃煤電廠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改造,重點完成望亭發電廠3號機組、東吳熱電3臺機組的脫硫改造,完成望亭、蠡口、東吳3家電廠7臺機組的除塵提標改造。(責任單位:區環保局、發改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2、積極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對化工園區以及家具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包裝等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行業進行調查摸底,編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源清單。對群眾投訴較多的鉑漢五金塑膠制品公司、市富華涂飾廠等35家廢氣排放企業進行整治,完善凈化裝置。完成印染廢氣治理20家,完成家具、金屬件、噴漆行業整治50家。(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3、強化工業污染監督檢查和執法監管。強化大氣污染源排放監管,完善蠡口熱電、惠龍熱電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確保4家電廠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探索在生物科技園、電鍍集中區、印染集中區等廢氣排放比較集中的地區安裝區域大氣污染監測監控系統,對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重點企業特征污染物排放實時監控、及時預警。(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三、控制煤炭消費總量,著力優化能源結構。
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耗標準。大力實施現有用能大戶節能改造,重點抓好火電、化工、印染等重點行業以及年耗能3000標準煤以上用能單位節能工作,全區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下降4.5%。(責任單位:區經信局、發改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2、積極推廣綠色建筑。全區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項目、省級示范區內的項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四類新建項目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責任單位:區住建局、發改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3、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對供熱管網范圍內的燃煤鍋爐,限期淘汰;供熱管網外、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實施天然氣改造工程;供熱管網、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燃煤鍋爐,要采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電等替代燃煤。2014年在陽澄湖鎮新建1個使用清潔能源的集中供熱點,推進望亭發電廠供熱管網建設,全區淘汰燃煤小鍋爐50臺以上。(責任單位:區環保局、發改局、經信局、安監局、質監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四、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深入治理機動車尾氣污染。
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強化公交優先戰略,推行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自行車、步行相銜接的城市交通模式。全區新建公共候車亭60個、智能電子站牌50個,淘汰50輛舊公交車,更新為新能源動力車輛,新增公共自行車1300輛。(責任單位:區交通局、城管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五、全面控制城鄉污染,開展多污染物協調治理。
1、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大力推進秸稈機械化還田及能源化、飼料化、基料化、工業原料化等多種形式利用,建成秸稈綜合利用示范項目1個。實行秸稈禁燒目標責任制,加強督查巡查。(責任單位:區農業局、環保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2、推進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結合城市發展狀況,對已經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進行適當調整,2014年擴大禁燃區5平方公里。(責任單位:區環保局、發改局、經信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3、加強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全面推行“綠色施工”,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嚴格執行沖洗、限速等規定,嚴禁帶泥上路。加強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抑塵,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控制道路交通揚塵污染。(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交巡警大隊,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4、強化油煙污染防治。嚴格餐飲項目環保審批,非商用建筑內禁止建設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項目,餐飲經營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飲企業,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城管局、衛生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市公安機關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動員部署會議精神,全面啟動大氣污染防治“工地警長”和“路段警長”責任制。今天嵩山路分局在此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動員會”,充分體現了分局黨委心系轄區群眾健康、高度重視環保工作,推動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堅決決心和遠見卓識。作為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二中隊的一名輔警在此發言,我倍感榮幸!我們二中隊全體將認真貫徹市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積極行動,強力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戰役,根據這次會議精神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責任落實。各社區務必高度重視,社區民警、輔警必須親自研究部署,加強對轄區內相關單位、居民樓院不定時監督和檢查,督促“8個100%”落實情況,發現污染源立即上報處理,細化工作、責任到人,高標準、高質量完成預防打擊大氣污染工作任務。
強化宣傳發動,構建長效機制。在加大巡查力度的同時,我們還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力度,向企業、建筑工地、轄區居民宣傳大氣污染的危害性及防治工作的緊迫性和現實意義。在轄區形成“人人都來參與防治大氣污染”的良好社會氛圍。
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根據《關于印發(XX區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點)的通知》(XX環委大氣專委辦字〔2021〕4號)文件精神及《關于印發(XX區污染防治攻堅戰城區揚塵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等二十九個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XX環委字〔2019〕6號)中6個大氣攻堅方案要求,我局嚴格控制各項目工地揚塵污染,現將7月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進展情況
7月以來,我局繼續做好全區各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開展了項目大氣污染防治質量提升整治活動,對全區在建項目施工圍擋、沖洗平臺、裸土覆蓋、土方作業進行專項檢查和整治。二是學期結束,督促各校切實做好校園環境衛生工作。三是天氣干燥炎熱、墓區進行了防火宣傳。我局能夠切實履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防患未然,對污染大氣行為立即督辦整改,對防治不力人員批評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我區學校、醫院在建項目大部分在裝修施工階段,在專項巡查活動中發現,部分項目存在施工圍擋破損嚴重,裝修粉塵垃圾較多,揚塵治理不到位等現象,我局巡查人員督促相關單位做好整改。對破損的圍擋及時恢復,對裝修施工粉塵較大的工序合理改善施工工藝,采取濕法作業,降低揚塵。經督促整改,各項目均能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三、下一步打算
我局繼續按照我區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我區社會事務系統權責范圍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定力,警惕對待,加大巡查力度,加強督促。大部分項目下月進入附屬工程施工高峰期和建筑垃圾清理衛生清掃的階段,結合實際情況,下月工作重點是土方作業和建筑垃圾焚燒方面的污染防治。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省實行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環保專業人才,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環保產業。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和職業操守,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對大氣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上報審批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情況后,公眾意見較大或者認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未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經維修仍不能正常運行的,主體生產設備應當同時停止運行。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大氣污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按照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數量計征。征收的排污費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濃度、總量和削減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監測要求等內容。
排污總量和削減量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污總量計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核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第十七條 在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公共平臺,排污權交易應當通過交易公共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省實施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制度,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和監控平臺,按照國家有關監測和評價規范要求,對大氣污染物實施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在當地主要媒體統一本行政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日報等公共環境質量信息,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環境質量信息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生活服務指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設區的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重點污染源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隨機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可能導致環境執法證據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文件、資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記等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企業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敏感度和企業環境風險度,定期制定和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目錄。
鼓勵、引導強制投保目錄以外的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劃定影響大氣環境的產業、行業禁止布局區域和限制布局區域,明確范圍、項目種類及時限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逐年減量,并組織實施。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達到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西安市及關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區域合作制度,推動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區建立省際間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促進省際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二十七條 重點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定大氣污染限期治理達標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和限煤區。
在禁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燃煤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制定相關鼓勵、價格補貼政策。
在限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逐步減少燃煤設施的使用。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全面發展集中供熱,優先使用清潔燃料。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天然植被,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治沙防塵工作,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區,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頂、屋面進行綠化;新建建筑物設計應當將屋頂、屋面綠化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屋頂、屋面綠化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防止對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屋頂、屋面綠化技術規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省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坑口發電和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鍋爐生產企業的鍋爐產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鍋爐容器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標準,并在產品上標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六條 火電廠(含熱電廠、自備電站)和其他燃煤企業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氣和煤焦化、有色金屬、鋼鐵等生產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脫硝裝置。
鼓勵燃煤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規定,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名錄及工作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淘汰的落后生產設備,企業不得轉讓使用。
第三十九條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替代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氣環境高污染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或者自愿關閉、搬遷、轉產,并在財政、價格、稅收、土地、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優惠、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實施公共交通財政補貼,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降低機動車出行量和使用強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設區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實施高于本省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油標準。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進口、銷售燃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達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鼓勵柴油車、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完善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信貸、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的管理和變更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保有量和增長情況,編制機動車排氣檢測站點規劃。
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定期檢測。
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真實、客觀、有效,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送檢者的知情權。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及時傳送定期檢測數據。
交通運輸、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檢驗機構,定期對機動船舶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經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氣檢測合格的機動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及時維護并在三十日內進行復檢。
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公交、出租、客貨運輸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檢測的方式實施抽檢。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被檢查、檢測和抽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非道路用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機械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采取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合理規劃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專門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建設項目。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等生物質綜合利用技術,劃定秸稈等生物質禁燒區。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開展文明、綠色節慶、祭祀活動。各類節慶、宗教、殯葬、祭祀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焚燒祭品。環境保護、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服務,加強日常監管,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四)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應當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煙道;
(五)定期對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
(六)營業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第五十三條 鼓勵采用先進生產工藝、推廣使用低毒、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支持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緩釋肥料生產和使用,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服裝干洗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溶劑,在密閉環境中進行作業,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備和廢氣收集系統,保證其正常使用,記錄原輔材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運行情況和保養維護等事項。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新建、擴建服裝干洗場所。
生產、銷售、使用可揮發性有機物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條 科學教育、醫療保健、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建筑物的室內裝修竣工后,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監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監測結果。經監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受到污染。
在機關、學校、醫院、居民住宅區等地方,禁止從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膠、造紙印刷、飼料加工、養殖屠宰、餐廚垃圾處置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活動。
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的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處理惡臭氣體,減少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危害。
第五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條 從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礎設施、礦產資源開發、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和堆放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必須采取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工程作業的監督管理,并將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城市市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材料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條 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六十條 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當采取清掃車負壓清潔,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六十二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十三條 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停止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的總量指標排污的,責令限期治理,處超出總量指標部分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平臺或者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監控平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傳輸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在禁煤區超過規定期限繼續使用燃煤設施,在限煤區內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除塵、脫硫、脫硝裝置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每輛車五百元處以罰款;經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維護和復檢,逾期不復檢或者復檢不合格上路行駛的,撤銷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按每輛車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設置餐飲服務業或者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要求作業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建筑物室內裝修竣工后未經監測或者監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從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竣工驗收報告編制、環境監理、技術評估等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虛報、瞞報有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直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未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未依法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
(五)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
(六)其他、、的行為。
關鍵詞:大氣污染;現狀;危害;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一些氣體與固體雜質微粒按照一定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被稱之為大氣。當今世界不斷朝著工業型世界發展,交通業也在不斷壯大,工業垃圾更是與日俱增。煙塵、工業廢氣以及汽車尾氣的排放量早已超過大氣層能夠自然凈化的能力,因為工業垃圾的大量排放導致了大氣成分的改變,所以加強治理大氣污染迫在眉睫。研究大氣污染治理對策的首要任務是應該了解導致大氣污染的原因。
一、引起大氣污染的因素
1、氣象因素
污染物能夠擴散和遷移原因有三點,一是受到了空氣流動速率和風向等動力因子的影響;二是由大氣結構穩定等熱力因子的影響;三是雨、雪、水蒸氣等水分引起的。大氣不斷流動導致了存在于大氣環境中的污染源的傳播,當污染源被送到下風向的一個新的地點時,會與當地的空氣混合,然后污染的濃度被稀釋了,這是引起污染程度隨著與污染源的距離的增大而減小的主要原因。
2、地理因素
大氣的流動會隨著地理條件的不同而發生改變。其中地理條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和城鎮分布。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大氣中的溫度、風速和風向等,也就是說地理條件間接性的影響了大氣污染物的擴散。
3、污染源因素
大氣污染源的主要包括工業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工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企業家并沒有對企業未來發展做長遠打算,而是偏重經濟效益無視環保意義。燃燒工業、塑料工廠及各種化學工廠等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工業污染源。這些工廠排放大量的大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污染煙塵等,使得大氣的成分變化很快,很多工業地區的大氣空氣質量低于國家二級空氣質量標準。另外,工業布局不合理,污染治理技術落后也是造成工業大氣污染連年增長的原因。我國的大部分城市市區工業較多,沒有明顯功能區域的區分,工業布局沒有規律比較混亂,使得工業排放的污染大氣可以直接危害到城鎮居民的身體健康。沒有經過標準的處理的工業廢氣直接排入空氣中,嚴重污染了我國的空氣質量。
近年來,我國人口規模不斷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使得我國的汽車數量出現迅猛增長,大量增加的交通工具排放的大量尾氣,成為造成大氣污染的又一重大污染源――交通污染源。成倍增加的汽車,排放的汽車尾氣含有氮氧化物等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大的污染物質,造成城市中霧霾天氣愈演愈烈,居民健康越來越差。
二、我國大氣污染的現狀
現階段我國的大氣污染狀況比較嚴重,具體表現為煤煙型污染。在城市大氣環境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較高、二氧化硫的污染較高、機動車尾氣所排放量在不斷增加以及不斷加重的氮氧化物等,因此我國大氣污染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目前,在我國的華中、西南、華東以及華南地區形成了多個酸雨區。
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是指來自生產以及生活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以及煙塵。有一些城市的大氣污染不僅包括了燃煤污染,而且還包括了與當地工業污染以及地理條件相聯系的地方特點。目前,我國的大氣污染分布特征如下:在冬季,大氣污染最為嚴重;在夏季,大氣污染最輕;在春秋季節,大氣污染的程度介于冬季和夏季之間。然而從污染的總體上來看,北方明顯大于南方。由于人類生產活動以及特殊的地理位置會使得城市大氣污染形成,并且隨著沙塵天氣的不斷出現,使得北方大氣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
三、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
1、合理的規劃以及進行全面的布局
在綜合防治大氣污染的時候,要從協調地區經濟發展以及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來出發,與此同時要全面調查研究該地區的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類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以及時空分布,在制定控制污染方案的時候,要充分結合調查研究的數據來進行。在規劃工業生產區的時候,要將其規劃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在工廠區以及城市居民生活區之間設置隔離帶,通過隔離帶,不僅能夠響應國家政策進行植樹造林,而且能夠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對于那些污染嚴重以及資源浪費嚴重的企業,相關的政府要實行關、停、并、轉以及遷等相關的措施。
2、對能源結構進行改善,不斷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目前,我國的能源結構主要以煤炭為主,并且在商品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73%,然而在煤炭燃燒過程中會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懸浮顆粒等污染物。為了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第一,要對能源結構進行改善,比如:要使用天然氣以及二次能源等,與此同時還應該不斷強化對太陽能、風能以及地熱能的認識。第二,由于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不能夠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但是我國還應該不斷推廣新型能源,減少我國的大氣污染。由于我國能源的利用率僅僅只有30%,因此我國要不斷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3、實行區域集中供熱
城市煙塵的主要來源是千家萬戶的燃煤爐灶以及短小的煙囪。為了能夠減少城市煙塵的污染,這就要實行集中供暖以及供熱,并且在設立較大規模的熱電廠以及供熱站,這樣做有利于消除煙塵。區域集中供熱主要有以下優點:第一,促使熱能利用率逐漸提高;第二,方便高效率的除塵器;第三,使得燃料的運輸量得以減少。
4、進行植樹造林,對環境進行綠化
防治大氣污染的一種有效的措施是指進行植樹造林,對環境進行綠化。由于植物具有吸收有毒有害氣體以及凈化空氣的功能,因此我國要加大植樹造林的力度,不斷減少我國的大氣污染。由于植物的光合作用會放出大量的氧氣,并且會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植物能夠起到調節空氣成分的功能。
5、加強工程技術投入
工程技術方面采用的措施主要是針對防治大氣污染的,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第一,保證能夠清潔生產。生產企業應該以自身為出發點,對產生的工業污染進行治理。如果企業能夠做到這一點,將有助于企業在生產結束時,達到少排污的目的。第二,集中供熱或制冷。我國地大物博,針對不同的地理區域,我們可以在北方提供集體供暖,在南方采取集體制冷的措施。這樣做能夠最大程度上的發揮燃料的可利用價值,而且可以促進燃燒設備的改進,從而降低了在供熱或制冷過程中因充分燃燒燃料而產生的大氣污染。第三,盡量使用綠色能源。風能、太陽能均屬于綠色能源,最大程度上使用綠色能源,有利于降低大氣污染,保護環境。在使用這些已開發的綠色能源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對水電的合理性開發。第四,對最后階段加強治理。防治大氣污染的最有效的最直接的手段與方法就是指最后對污染物的治理了,所以說在最后的階段,應該針對性的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質或是有害物的清理采取措施。
例如從去年以來我國北方地區的霧霾天氣,北京環保部門就針對大氣中主要污染成分進行分析,推出了一系列針對性的措施。例如采用火電鍋爐節能脫硝一體化實現技術、氫氣豎爐直接還原清潔冶煉技術,以及垃圾熱解處理技術等。同時,在專項資金的投入下,更多的先進技術將會應用到高能耗企業當中,以解決其造成的大氣霧霾污染。
6、加強公眾參與
我們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擁有同一片天空,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大氣環境。所以在政府采取措施,經過市場調節,革新科技之外,還要提高人民群眾的廣泛參與程度。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把那些針對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政府相關部門和各種大眾媒體應該開展多種多樣的科普教育和輿論宣傳,對全國范圍的人們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尤其是從幼兒教育抓起,提高全民生態理念和法制觀念,創造出全民主動參與,積極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添磚加瓦。
結束語
大氣污染對于現在我國居民的影響已經不容忽視,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大氣環境不受污染。大氣環境一旦遭受污染,對于它的治理將會是一個艱難而且長久的任務。我們要對其原因進行科學的對策分析,針對影響大氣污染的各種因素,找出合理的解決對策。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通過社會全體的共同努力,終會讓大氣污染得以治理。
參考文獻
[1]李培,王新,柴發合等.我國城市大氣污染控制綜合管理對策[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1,3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