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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不容忽視,我國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以及健全市場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
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一、市場監管預瞀機制的內涵
(一)預警
“預警”一詞英文稱之為Eady-Waming,最早起源于軍事領域,原指通過預警來提前發現、分析和判斷敵人的進攻信號,并把這種進攻信號的威脅程度報告給指揮部門,以提前采取應對措施。后來,這一概念被逐步應用到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等多個領域。
預警研究主要是基于被預警對象運動的必然性、連續性、可預見性及其先行表現行為,對其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確定一套預警措施。預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用來指導現在及危機到來時的組織與處理,如建立組織機構、制定非常規流程、指導制訂政策、驗證政策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及時修正政策、規范運作流程等。
(二)市場監管預警機制
市場監管預警機制,是指工商部門為有效預防和避免市場無序狀態的發生,通過對各種相關的、潛在的市場無序信息進行及時搜集、分類整理、動態評估,準確、及時地對市場運行接近無序狀態的臨界點提供警示,進行適當防范的一整套工作機制,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的起點和基礎。
市場監管預警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的第一道防線,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避免市場無序事件的發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通常劃分為三個階段,即事前管理階段、事中管理階段和事后管理階段,不同的階段對應不同的工作重點。事前管理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預防與預警。在某種程度上,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對市場無序運行的預防比單純的對某一特定市場無序問題的解決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如果能夠在市場無序狀態發生之前就及時地將產生無序狀態的根源消除。良好的市場秩序就能夠得以有效保障,也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與市場監管過程中別的階段相比較而言,預警管理是一種既經濟又簡便的方法。
近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市場無序現象已成為發展與改革的重要障礙,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如:“黑煤窯”、“黑磚窯”,“三聚氰胺”、“假紫砂煲”等突發性事件頻頻爆發,惡性競爭、商業欺詐、違約毀約、假冒商標、虛假廣告、食品安全等市場失序行為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限制市場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而且嚴重地損害了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阻礙經濟的協調發展,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市場這些無序現象的出現除了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市場主體法制觀念淡薄和商業道德素養不高等因素外,還與市場監管部門收集監測市場秩序信息不足、預警機制不完善與預控管理不及時等因素有關。
雖然市場無序現象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和緊急性。而且缺乏規律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市場無序現象的發生是空穴來風、橫空出世。市場無序現象的突發性只是一種表象和一種結果。它的暴發從本質上說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突發性的背后是漸變性,只是漸變的過程被監管者忽略了,監管者注意到的是突發性和緊急性。建立和健全市場監管預警機制,就是要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發現問題、化解風險的能力,也是實現從被動監管型向主動監管型轉變,從“事后救火”管理向“事前監測”管理轉變,從過去擔任“消防員”角色向“監測員”角色轉變的需要。
二、市場監管預警系統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一)市場監管預警系統的基本功能
市場監管預警系統具有三項基本功能:市場秩序信息收集與監測、市場秩序狀態評估與預測和市場失序信息的溝通與。
1.市場秩序信息收集與監測。掌握全面、準確的信息對于市場監管是至關重要的。市場監管預警系統首先是一個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網絡,能夠將真實的信息以完整的形式收集、匯總起來,并加以分析、處理,并通過快捷、高效的信息網絡將市場失序的信息和事態發展情況傳送給決策系統和相關部門,從而保證失序信息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全面性,為應對和處置市場失序狀況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礎。
2.市場秩序狀態評估與預測。在信息收集與監測的基礎上,對得到的信息進行鑒別、分類和評估,捕捉市場失序征兆,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失序類型、涉及范圍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計,全面清晰地預測市場各種失序情況,提醒市場監管機構注意市場監管中的不利情況或問題,并在必要時向決策者建議發出警報,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監管活動。
3.市場失序信息溝通與。市場監管預警管理中與有關政府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及時、有效地溝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是取得相關機構和相關人員理解、配合和支持的前提。當市場失序情況發生時,在情況不明朗、信息不完整的情形下,極易導致人們主觀猜測與種種傳聞,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地有關信息,這樣有利于樹立權威的信源形象和設立權威的信息傳播途徑,減少流言和謠言傳播及其負面影響。
(二)市場監管預警系統的作用
1.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工作信息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水平。建立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的過程是推動市場監管工作信息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躍上新臺階、提升新水平的過程,其帶動作用不可估量。
2.能夠經常性地掌握市場監管工作的底數、進度和發展趨勢,有利于及時掌握市場秩序變化的動向。及早發現市場失序的苗頭,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監管工作盲目性和被動性,增強工商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3.有利于增強工商機關履職能力,推動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預警機制,對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和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解決,防患于未然,無疑會大大提升工商工作的整體水平。
三、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的構建
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管理系統應由預警指標管理系統、預警組織管理系統、預警信息監測系統、預警管理保障體系等4個子系統構成。
(一)預警指標管理系統
市場監管預警監測的內容要系統化、可控化、制度化。而監測內容指標的設定是市場監管預警系統建設的第一位問題。就像給一個人體檢一樣。要檢查哪些系統,每個系統又必須檢查哪些具體的指標。這是一個多層次的系統性問題。
1.預警指標體系的建立。市場預警監測指標體系。是依據一系列科學方法,經過專家嚴密論證選擇出來的反映市場經濟秩序運行狀況的一套敏感指標,包括市場日常檢查的情況,市場違法行為、利益矛盾糾紛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市場監管的效率,群眾對市場秩序穩定程度的認可與滿意度等等內容。選擇設定的內容指標要點面結合、結構合理,能夠基本全面地反映出全國和某一區域市場秩序的整體狀況和綜合水平。通過這套指標。可以對市場經濟秩序運行狀況進行監測
和預警,判斷市場經濟秩序發展運行的趨勢。
2.預警指標體系的維護。指標體系中的每一個指標都不是永久不變的,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會不斷產生新的無序因素,已經建成的指標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對指標的數量、內容、權重等進行適時的修正,必要時甚至要對指標體系的結構進行新的調整。
(二)預警組織管理系統
要進行市場失序的預警、預防和控制,必須建立市場失序預警的組織體系,這樣市場失序預警才有現實的基礎,才有最根本的組織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必要從總局到縣(區)局建立各級預警管理的領導、指揮和協調機構。這一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制定預警管理的戰略、政策和規劃;進行預警信息管理;進行風險評估;在市場秩序正常時期,負責市場失序的預防、控制、領導與協調工作;日常管理中,對工商干部和社會公眾進行市場預警管理的教育和培訓等。
1.預警部門。由預警領導小組、專家咨詢小組和預警工作人員組成,管轄信息部門和公關部門,是預警信息的匯總、決策和防控中心。具有比較大的權力和權威,審時度勢把握全局,確定收集信息的類別,負責預警指令的下達、實施和監督,協調管理各個部門的預警工作,還能夠在一定區域內動用各種資源來應對突發性市場事件。
2.信息部門。負責信息工作計劃的制定、實施,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初步分析,特殊信息的及時匯報處理和預警信息數據庫的建設等。預警的信息來源于各業務部門和基層工商所等。
3.公關部門(通常由辦公室兼任)。負責協調政府、其他行政機關與公眾的關系,使政府和公眾能夠了解市場秩序的狀況,互相交流市場秩序信息,協調處理市場失序情況,共同應對市場失序可能引發的公共危機。同時。應該特別注意各種媒體的傳播基調和導向,引導輿論向有利的方向發展。
4.各業務部門。既是預警信息提供部門又是實施預警以及預控措施的部門。根據上級的指示。結合制定的決策與實施計劃,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實施預警管理;同時在預警管理的過程中實施監督與控制。并且隨時反饋執行情況與其他信息給預瞀決策部門,以便結合各個方面的信息來調整執行計劃和實施細則,對相應措施進行調整以適應變化的環境或糾正計劃與預案的偏差,達到自適應的效果。這個環節實施得好與壞,直接影響預警的效果。
5.基層工商所。對市場秩序進行全面的、全時段的監控是有效預警的基本前提,監控所得到的市場秩序的相關數據是預警過程中所需信息的最初來源。要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網格化監管的優勢,使網格單元內的市場秩序能夠隨時被監控,市場失序信息及時獲知。保證一旦出現緊急情況能夠第一時間對現場情況進行評價和控制。
(三)預警信息監測系統
預警信息監測系統是指為了能盡早地發現市場失序狀況的來臨,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做好對轄區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狀況的信息收集錄入工作。對市場秩序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決策的系統。它通過對破壞市場秩序的風險源、征兆等進行不間斷的監測,從而在各種信號顯示市場秩序被破壞時及時地向組織或個人發出警報,提醒組織或個人對市場失序采取行動。預警監測系統包括信息收集子系統、預測評估子系統、決策子系統、警報子系統。
1.信息收集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對有關破壞市場秩序的風險源和征兆等信息進行收集。收集信息的過程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的及時性與準確性;二是信息收集渠道的多元化;三是保證信息的原始性;四是收集、分析、處理信息人員的專業化,使信息分析規范、準確;五是傳遞信息的快速與完整,減少信息的扭曲和漏損。
2.預測評估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對收集來的信息進行整理和歸類、識別和轉化,組織各路專家和受影響的部門一起參與分析和評估破壞市場秩序的風險源和征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的臨界點。預測市場失序的運行方向和發展趨勢。
3.決策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根據分析、評估到的警戒度水平判斷是否達到了危險警報的臨界點,達到哪一個臨界點,從而決定是否發出危險警報和警報的級別。
4.警報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決策系統決定發出警報后。立即向監管者和潛在的受害者發出明白無誤的警報,使他們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
(四)預警管理保障體系
市場監管預警機制是一個龐大的綜合系統工程,為確保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的實現,需要相關保障體系予以支撐。
1.完善的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只有建立內容健全、組織有序、反應靈敏的預警制度體系,才能使市場監管人員的行為得到制度的規范和約束,使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實施到位;只有建立科學的市場監管預警計劃、預案和應急措施,才可以幫助監管者做出有效的反應,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小市場失序事件的危害和影響。
2.市場監管預警機制正常運行的物質保障體系。要有充分的人力、經費和裝備等投入,特別是需要足夠的技術力量保障。主要包括技術人員、監測設備和監測方法。工商系統加強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就要加大相應的投入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3.健全的市場預警監測信息共享體系。要與金融、海關、稅務、物價、質檢、食品藥品監督、煙草、國資、商務、土地監察等行政部門建立雙向甚至是多向的市場秩序信息收集、傳遞和交流的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更全面地把握市場秩序運行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把市場監管風險降到最小。
四、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工作流程
市場監管預警管理系統主要通過對危害市場秩序的活動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市場失序的征兆,并對市場失序征兆進行診斷,提出預控對策,以確保市場秩序正常安全,市場監管預警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個階段:預警準備階段、預警決策階段、預控管理階段和應急處置階段。
(一)預警準備階段
在預警準備階段,首先是根據危害市場秩序的誘因和早期征兆構建市場監管預警管理指標體系,確定預警指標并界定預警的范圍;其次,確保市場監管預警信息的傳遞是雙向或多向流動的;最后,進行市場監管預警監測。也就是監測市場中已存在或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包括市場主體競爭狀況、市場交易行為狀況、食品安全狀況等等)。
(二)預警決策階段
根據收集并匯總的信息,包括市場無序狀態的信息與在處理過程中傳遞回來的信息(即反饋信息),對市場秩序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并且根據市場事件的特殊性,結合決策規范與自身情況制定預警對策的過程。在決策過程中,要注意決策的及時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以及經濟性。特別是決策的及時性非常重要,決策完成后應該馬上細化為計劃和實施細則并傳達給執行機構,通過執行來迅速達到效果。
(三)預控管理階段
預控管理階段是在預警分析、決策的基礎上對危害市場秩序的早期征兆進行矯正與控制的階段。具體采取什么手段,要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所給出的原因而確定。預警部門根據預警的計劃和預案,制定預控措施,落實到執行部門與人員進行實施,同時給出評價標準,實施監督與控制;并且隨時反饋執行情況與其他信息,對相應措施進行調整以適應變化多端的環境或者糾正計劃和預案的偏差,從而達到預期的效果。
【摘要】本文以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類別為切入點,分析了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成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金融衍生產品;風險;風險防范
近年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交易品種迅速增加。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礎產品的市場風險,增強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金融衍生產品也創造了新的風險。一些觸目驚心的金融事件往往與金融衍生產品密切相關。如2008年9月爆發的次貸危機被認為是美國自二戰以來所經歷的最嚴重的危機。目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如何正確認識風險,加強風險控制,對于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類別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從貨幣、利率、股票等傳統的基礎金融產品衍生發展而來的,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在內的金融合約。作為—種金融產品,金融衍生產品同樣具有一般金融產品所具有的風險,但是由于風險結構的復雜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桿性,使得其蘊含著更大的風險。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分類,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基本風險通常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市場風險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是由基礎產品派生而來,其價值在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相應的基礎金融產品,因此所謂市場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基礎產品價格波動所可能導致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人虧損的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衍生產品價格的變動更為敏感,多采用杠桿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來的產品價格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市場風險是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經常面對的一種風險,相對其標的資產,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更為突出。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違約或無力履行合約的風險,是場外衍生產品交易的一種主要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手風險,指衍生合約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現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另一類是發行者風險,指標的資產的發行方出現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三)流動性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有兩種類型:市場流動性風險與資金流動性風險。其中,市場流動性風險與特定的產品或市場有關,是由于缺乏合約交易對手而無法變現或平倉的風險,主要發生在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中;而資金流動性風險與交易的資金有關,是交易一方因為流動資金的不足,造成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支付義務,或者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從而被迫平倉,造成巨額虧損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由于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因外部事件導致損失的風險。由于操作風險是由主觀因素所引發,所以本質上屬于管理問題。此類風險在衍生產品交易中危險性極大。在世界金融發展史上,由于操作風險導致一些具有悠久歷史和相當資金實力的金融機構損失慘重的例子屢屢發生,巴林銀行破產事件就堪稱金融衍生產品操作失敗的經典案例。
(五)法律風險
在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活動中,由于交易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而無法履行或者合約訂立不當等原因引起的風險是法律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導致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發生的虧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有相當部分是源于法律風險。
二、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狀況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等經濟主體迫切需要通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回避各類資產價格波動的風險。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產品開始在中國市場出現。1992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國第一個金融衍生產品國債期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和相應的風險控制經驗,爆發了“327”事件,最終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證券交易報價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數期貨,則由于市場規模太小在當年即被叫停;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了《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允許中國銀行首家試點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正式頒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制定了專門的辦法;2005年股市權證和債券遠期交易正式推出,標志著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建立;2006年我國首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有關事宜的通知》,正式啟動利率互換業務;2009年《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出臺,中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呈現出穩步快速發展的局面,但與國際發達市場相比,還尚有距離。從產品類型看,雖然基本涵蓋了遠期、期貨、掉期、期權這四類衍生產品的基礎形式,但仍沒有在國際市場交易活躍的利率期權、權益類與商品類等場外衍生產品;從交易量看,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量還很低,以利率互換為例,據《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交易名義本金分別為4121.5億元,同比增長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場余額的比例還很小;從市場的發展來看,尚處于初級階段,場內市場還未正式交易,場外市場規模有限,尚不能滿足金融市場參與者的風險防范和投資需求。
三、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成因分析
作為一把“雙刃劍”,金融衍生產品能夠規避金融市場的風險,但由于其杠桿性以及定價復雜的特點,也有可能將會帶來更大的風險。我國金融衍生產品起步較晚,由于各種外部條件制約及金融衍生產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發風險,出現一系列問題。
(一)監管體系尚待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主要由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來實施,監管主體過于分散,完整的市場監管體系尚未建立。如果監管缺位,將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后果,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就暴露了場外衍生產品由于監管缺失而產生抵押貸款機構破產、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蕩及雷曼清盤等一連串事件的嚴重后果。雖然2007年中金所與上證所、深證所等機構簽署了跨市場監管協作協議,在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聯合監管邁出了重要一步,但銀證期保的聯合監管依然任重道遠,如何加強協調,既要防止監管真空,又要減少重復監管,還需要不斷探索。
(二)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有序運行,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銀監會于2004年頒布實施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法規。之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陸續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風險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風險。但總體看來,我國現行的與金融衍生產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為部門規章,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國家法律。以期貨市場為例,中國的期貨行業正在迅速崛起,已成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貨交易市場,而《期貨法》至今還未出臺。因此,與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相比,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滯后,由于缺乏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不能適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需要。
(三)內部風險控制能力不足
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各類機構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參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但我國企業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認識和管理存在嚴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來,連續爆出中信泰富155億元港元巨虧、國航虧損人民幣68億元等事件。作為獨立交易主體,這些中央企業在參與海外衍生產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風險控制措施的漏洞,貿然使用復雜的場外衍生產品,違規建倉,導致了風險失控,在股權、商品、外匯市場出現投資虧損。
四、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體系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的趨勢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我國快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也給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防范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協同的市場監管體系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需要有關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建立一個較完善的監管體系。首先,為保證投資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通過信息的共享,協調監管職責,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強交易所和行業自律組織之間的聯合監管,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產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使交易者的市場行為受到有效的約束和規范。此外,還應加強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國際監管與合作統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總之,通過政府統一監管,確保在市場管理、交易法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
為了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我國有必要加強金融衍生產品法律法規的建設。第一,在立法方面,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性和復雜性,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性法律,出臺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法》,以保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規范、穩定發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創新的法律。創新賦予了金融衍生產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對于創新應該在方案上充分論證,有法律依據,并具有嚴密的監控措施。第三,制定有關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的法律,使風險管理主體的職責分工、管理程序、規則的制定都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指引,為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
(三)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為防范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避免出現重大風險和過失,交易主體應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1.積極完善內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獎懲制度,將企業的發展與員工的切身利益聯系起來;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的規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對交易程序嚴格控制,實行前臺交易與后臺管理相脫離,對交易員的權限進行明確的限定,建立高效獨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首先,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監控部門。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與投機性,參與交易者應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風險。其次,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流程。全面準確度量與評估風險,限定風險承擔水平,并適時監控,對風險管理流程定期檢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風險。比如對于市場風險可用風險價值方法來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風險,借助完善的內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減少操作風險;通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關法律法規,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風險。此外,估計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下的風險狀況,建立預警機制,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以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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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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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十明確提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等關于金融市場的發展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在大力推進金融創新、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也要盡快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做到金融創新產品與市場監管齊頭并進。
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體系的建立并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市場已經從一無所有發展成為一個規模可觀、產品繁多的金融市場體系,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社會融資規模不斷擴大,在2萬億元的基礎上翻了數倍,融資結構也呈現多元發展,金融對資源配置效率不斷提高。在發達國家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往往最為龐大,衍生品的種類和數量遠超過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積極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對金融行業意義深遠,對國家實體經濟的增強,也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政府開始關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情況,同時由于金融風險的進一步擴大,認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同時也出臺了很多相關政策,如注重保護金融系統各層級的參與等,但是效果并不顯著。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的問題
金融衍生品由于其形成的特定機制決定其具有前所未有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對資本追逐利益與規避風險等多種要求均能很好地滿足,是擴展投資渠道,引進投資的重要金融工具。但是目前我國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及監管體系以及相關的宏觀調控等各個環節出現脫節,導致一些金融機構有機可乘,隨意開發金融衍生品,加大了我國金融體系的風險。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金融衍生品行業混亂、缺乏創新
目前國內金融衍生品行業狀況混亂,衍生產品的創新力度嚴重不足;大多數國內平臺因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時間不長,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也沒有完善的風險度量體系和評估體系;很多從業人員不具備專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知識和技能,無法利用有效的手段對企業所面臨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進行防范。
2.監管主體過于分散
我國目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體系主要是由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來實施,形成了一線多頭的監管模式,而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交叉業務的增多,這種監管模式的弊端開始顯現。首先,在這一監管制度下,不同的監管部門只能對自己權限下的問題進行監管,而金融市場上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多方面的,單一部門是無法解決,這就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但是由于部門和人員眾多,需要大量時間溝通合作,往往不能第一時間控制住風險態勢,造成監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其次,在這種監管模式下,各個監管主體各自為政,往往導致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監管目標不明確、職責模糊,造成金融監管沖突和空白的不良后果。
3.行業自律水平比較低
我國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自律性組織主要包括各行業協會和4大交易所(包括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等),但其發揮的監管作用比較有限。究其原因是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仍舊不夠成熟、仍然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陰影,使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組織難以形成,并且也使現有自律組織難以發揮自己的作用,基本淪為政府部門的附庸。
4.與國際監管合作有待加強
雖然目前我國在與國際上的金融監管合作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是在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合作中,主要是對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況進行合作,其他組織合作過少;同時在立法上,我國在金融衍生品的國際合作中只有總括條款,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市場開放程度的擴大,全球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與國際監管方面的合作還需進一步加強。
三、關于加強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1.加強金融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發展
政府應該積極尋求增加新的融資渠道,通過金融衍生品行業的發展,擴展投資渠道,合理地利用金融市場上龐大的資金資源,同時建立多層級的具有更為豐富的金融產品的市場,進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行業的立法,使參與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守,用法律來規范整個金融行業,通過立法來明確行業責任,保證投資者的投資權益,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
2.建立明確的金融市場監管和管理體系
整合目前金融市場監管資源,理順各監管部門的關系,明確監管職責及目標,同時積極與國內外知名金融集團和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技術,引進國外專家及相關研究人員,進一步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并且應該結合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狀況,推動金融衍生品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與發展,順應現代金融業多元發展要求,使整個金融監管體制架構清楚、脈絡清晰,推動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
3.推動金融衍生品行業的從業資格認證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一方面,應嚴格金融市場的準入資格的認定和資格審核,推行金融衍生品從業人員資格認證上崗。同時,重視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完善金融衍生品從業人員后續教育培訓機制;重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鍛煉實際操作業務,并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審查和認定。另一方面,引進國外先進的資格認證體系,通過系統地講解金融衍生品管理理論,要求從業人員在保證日常工作開展同時,從戰略角度認識和了解金融衍生品市場,努力培養服務型、監管型從業綜合人才,使其成為長期擁有領先的核心戰略競爭能力和不竭的金融創新能力的人才。
作者:喬琳 單位:長春廣播電視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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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依據省市兩級2021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重點,堅持“四個最嚴”的原則,強化責任落實,規范檢查行為,提高監管效能,嚴控食品生產安全風險,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提升食品生產質量安全,保障公眾飲食健康。
二、檢點
以《食品風險等級目錄》中評定為食品風險等級為“高”的食品生產企業為重點單位,以酒類、食用植物油、肉制品、包裝飲用水等為重點品種,以傳統食品、特色食品集中加工區域為重點區域,以保持發證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批批檢驗及其他質量控制制度建立落實為重點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各市場監管所組織開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科學評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風險等級,確保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全覆蓋。
三、檢查內容
(一)食品生產企業
1.企業資質保持情況。檢查企業實際生產場所、產品范圍等與獲證內容是否一致;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是否按規定報告;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
2.企業生產環境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對廠區環境、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狀況保持良好并定期自查,保存自查記錄。
3.企業進貨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檢查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企業采購進口或其他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各種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企業是否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4.企業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記錄,同時是否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企業生產現場,是否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現場人員是否進行衛生防護等。
5.企業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企業的檢驗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能力;企業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是否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是否保持一致;企業是否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
6.企業貯存及交付控制情況。檢查企業的原輔料貯存是否符合要求,并有專人管理;是否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貯存、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是否對銷售每批產品建立和保存銷售臺帳。
7.企業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和食品召回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采購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是否建立和保存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是否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
8.企業從業人員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保存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健康管理的相關記錄;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對從業人員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記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是否達到每人每年不少于40學時。
9.企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企業是否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如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記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根據《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通過不定期檢查小作坊生產場所、設施與設備、生產過程、人員健康管理等制度執行情況,加大抽檢頻次,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按照生產品種目錄管理,禁止生產高風險食品,落實小作坊主體責任等措施,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小作坊以下內容: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采用散裝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標號等內容;采用預包裝的,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的相關規定。
2.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3.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4.購進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應建立查驗記錄制度,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屆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6.及時清理變質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7.使用食品級的洗滌劑、消毒劑。
8.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擾民因素。
四、檢查方式及頻次
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根據《食品風險等級目錄》中評定的食品風險等級確定食品生產企業的檢查頻次。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新增食品企業和小作坊要及時納入監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市場監管所要高度重視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人員,抓好落實,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無縫隙的食品生產監管體系。
(二)強化監管,注重實效。各市場監管所要嚴格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結果屬于基本符合的,書面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報告,收到報告后及時組織復查;對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食品生產,自行整改后向縣局生產流通股提交恢復生產的報告,同時及時組織復查。對檢查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現場提出整改要求,對涉及違規違法行為的,各市場監管所依法進行處理。
關鍵詞:混業經營;分業經營;證券公司;監管
一、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現狀
所謂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業各類業務如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資產證券業務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分別由不同的經營主體開辦,有著互不交叉的營業范圍并分別受到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混業經營則不同,是指金融業之間實現交叉協作的經營關系,各類金融機構相互滲透并融合的經營體制。
從我國的國情上看,分業經營曾對于證券公司的發展有著無法比擬的優點。首先,分業經營為不同種類的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避免了不良競爭摩擦和混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其次,分業經營有利于培養各自業務的專業技能與專業管理水平。再者,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
二、分業經營條件下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內容
(一)政府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
1.市場準入制度是政府監管的防護門
證券市場的風險無時不在,通過建立健全對股東、人員和業務的準入,并運用各種措施有效地控制證券公司市場準入制度是防范證券公司系統性風險的一道重要的防護門。
其次,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是政府保護中小投資者的重要手段。政府證券監管部門通過對證券公司所報告披露信息的分析,可以較為高效地判定證券公司的運營狀況,進而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措施,并對信息報告披露違法情況給予處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2.風險量化和預警制度是政府科技監管的重要表現
證監會為了對證券公司實施全程有效監控,于2001年開始運行電子信息監管系統,建立了風險指標預警制度,一旦其數據信息指標超過風險警戒線,電子監管系統就會發出警示以及時督促證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的發生。
(二)證券業的自律監管
證券業的自律監管是證券監管的外部助推器。1998年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的通知》,將自律監管制度定位于會員管理制度和業務管理制度,旨在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進行進一步加強。此外,深交所和上交所也根據證監會在2001年重新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制定了相應的證券業務規則并組織實施,對證券公司從證券經紀、證券自營等主要業務行為和財務風險的控制等多方面進行監督。
(三)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
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是構建證券公司監管全面防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文件中對內部控制的規定,證券公司應對其內部的控制制度進行構建,具體應建立以內部監督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項業務包括環境、業務控制和資金管理控制等全方位實施監督遞進的三道監控防線,實現證券公司的內部調節制度。
三、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下的我國策略
(一)明確監管理念,堅持以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為核心
目前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應在現有法律中明確規定對證券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對受害者帶來的損失給予相應民事賠償,并明確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特別是應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民事責任追究的訴訟機制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上看,只有《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但是這種訴訟制度在實踐中是十分難以操作的。筆者建議借鑒英美國家的奉行“默示參加,明示退出”原則的集團訴訟制度。
(二)建立健全高度自律的行業協會自律制度
一個富有效率的證券市場監管模式應該是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所組成的有機整體。我們應該借鑒美國證券市場中各證券交易所和全美證券商協會的監管模式,對從業人員注冊登記、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等進行全方位監督,并對客戶的投訴展開調查,建立解決內部糾紛的仲裁程序,發揮我國證券業協會的應有作用。
(三)完善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的自我監督機制
我國證券公司治理現狀總體上表現為內部治理效率低下,核心內容在于內部治理結構問題,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激勵機制等問題,如股東會存在流于形式的問題,國有股份占主導地位,股權相對集中,加之政府任命企業管理者和直接委派監督者的特有模式使得股東在不同程度上變成政府行政干預下的企業模式,最終導致內部人控制較為嚴重。因此,加強對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制度構建,充分發揮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事前和事后監督,是削弱“內部人控制”的最好方法。
(四)建立“內部防火墻”作為風險隔離機制
應該在證券公司內部建立以獨立法人制度為原則的防火墻制度,使各個子公司之間保持獨立的法律地位,實現內部業務之間的平衡,有效地規避風險。并且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控制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機制,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建立由權益所有者進行有效監督的治理體系與機制,以對經營者進行產權約束,建立外部監督的外部治理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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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產品;風險;風險防范
近年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交易品種迅速增加。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礎產品的市場風險,增強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金融衍生產品也創造了新的風險。一些觸目驚心的金融事件往往與金融衍生產品密切相關。如2008年9月爆發的次貸危機被認為是美國自二戰以來所經歷的最嚴重的危機。目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如何正確認識風險,加強風險控制,對于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類別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從貨幣、利率、股票等傳統的基礎金融產品衍生發展而來的,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在內的金融合約。作為—種金融產品,金融衍生產品同樣具有一般金融產品所具有的風險,但是由于風險結構的復雜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桿性,使得其蘊含著更大的風險。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分類,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基本風險通常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市場風險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是由基礎產品派生而來,其價值在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相應的基礎金融產品,因此所謂市場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基礎產品價格波動所可能導致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人虧損的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衍生產品價格的變動更為敏感,多采用杠桿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來的產品價格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市場風險是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經常面對的一種風險,相對其標的資產,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更為突出。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違約或無力履行合約的風險,是場外衍生產品交易的一種主要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手風險,指衍生合約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現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另一類是發行者風險,指標的資產的發行方出現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三)流動性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有兩種類型:市場流動性風險與資金流動性風險。其中,市場流動性風險與特定的產品或市場有關,是由于缺乏合約交易對手而無法變現或平倉的風險,主要發生在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中;而資金流動性風險與交易的資金有關,是交易一方因為流動資金的不足,造成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支付義務,或者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從而被迫平倉,造成巨額虧損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由于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因外部事件導致損失的風險。由于操作風險是由主觀因素所引發,所以本質上屬于管理問題。此類風險在衍生產品交易中危險性極大。在世界金融發展史上,由于操作風險導致一些具有悠久歷史和相當資金實力的金融機構損失慘重的例子屢屢發生,巴林銀行破產事件就堪稱金融衍生產品操作失敗的經典案例。
(五)法律風險
在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活動中,由于交易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而無法履行或者合約訂立不當等原因引起的風險是法律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導致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發生的虧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有相當部分是源于法律風險。
二、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狀況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等經濟主體迫切需要通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回避各類資產價格波動的風險。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產品開始在中國市場出現。1992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國第一個金融衍生產品國債期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和相應的風險控制經驗,爆發了“327”事件,最終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證券交易報價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數期貨,則由于市場規模太小在當年即被叫停;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了《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允許中國銀行首家試點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正式頒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制定了專門的辦法;2005年股市權證和債券遠期交易正式推出,標志著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建立;2006年我國首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有關事宜的通知》,正式啟動利率互換業務;2009年《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出臺,中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呈現出穩步快速發展的局面,但與國際發達市場相比,還尚有距離。從產品類型看,雖然基本涵蓋了遠期、期貨、掉期、期權這四類衍生產品的基礎形式,但仍沒有在國際市場交易活躍的利率期權、權益類與商品類等場外衍生產品;從交易量看,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量還很低,以利率互換為例,據《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交易名義本金分別為4121.5億元,同比增長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場余額的比例還很小;從市場的發展來看,尚處于初級階段,場內市場還未正式交易,場外市場規模有限,尚不能滿足金融市場參與者的風險防范和投資需求。
三、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成因分析
作為一把“雙刃劍”,金融衍生產品能夠規避金融市場的風險,但由于其杠桿性以及定價復雜的特點,也有可能將會帶來更大的風險。我國金融衍生產品起步較晚,由于各種外部條件制約及金融衍生產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發風險,出現一系列問題。
(一)監管體系尚待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主要由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來實施,監管主體過于分散,完整的市場監管體系尚未建立。如果監管缺位,將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后果,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就暴露了場外衍生產品由于監管缺失而產生抵押貸款機構破產、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蕩及雷曼清盤等一連串事件的嚴重后果。雖然2007年中金所與上證所、深證所等機構簽署了跨市場監管協作協議,在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聯合監管邁出了重要一步,但銀證期保的聯合監管依然任重道遠,如何加強協調,既要防止監管真空,又要減少重復監管,還需要不斷探索。
(二)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有序運行,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銀監會于2004年頒布實施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法規。之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陸續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風險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風險。但總體看來,我國現行的與金融衍生產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為部門規章,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國家法律。以期貨市場為例,中國的期貨行業正在迅速崛起,已成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貨交易市場,而《期貨法》至今還未出臺。因此,與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相比,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滯后,由于缺乏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不能適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需要。
(三)內部風險控制能力不足
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各類機構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參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但我國企業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認識和管理存在嚴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來,連續爆出中信泰富155億元港元巨虧、國航虧損人民幣68億元等事件。作為獨立交易主體,這些中央企業在參與海外衍生產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風險控制措施的漏洞,貿然使用復雜的場外衍生產品,違規建倉,導致了風險失控,在股權、商品、外匯市場出現投資虧損。
四、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體系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的趨勢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我國快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也給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防范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協同的市場監管體系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需要有關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建立一個較完善的監管體系。首先,為保證投資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通過信息的共享,協調監管職責,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強交易所和行業自律組織之間的聯合監管,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產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使交易者的市場行為受到有效的約束和規范。此外,還應加強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國際監管與合作統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總之,通過政府統一監管,確保在市場管理、交易法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
為了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我國有必要加強金融衍生產品法律法規的建設。第一,在立法方面,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性和復雜性,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性法律,出臺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法》,以保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規范、穩定發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創新的法律。創新賦予了金融衍生產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對于創新應該在方案上充分論證,有法律依據,并具有嚴密的監控措施。第三,制定有關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的法律,使風險管理主體的職責分工、管理程序、規則的制定都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指引,為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
(三)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為防范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避免出現重大風險和過失,交易主體應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1.積極完善內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獎懲制度,將企業的發展與員工的切身利益聯系起來;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的規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對交易程序嚴格控制,實行前臺交易與后臺管理相脫離,對交易員的權限進行明確的限定,建立高效獨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首先,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監控部門。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與投機性,參與交易者應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風險。其次,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流程。全面準確度量與評估風險,限定風險承擔水平,并適時監控,對風險管理流程定期檢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風險。比如對于市場風險可用風險價值方法來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風險,借助完善的內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減少操作風險;通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關法律法規,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風險。此外,估計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下的風險狀況,建立預警機制,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以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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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業板;監管;信息披露;保薦;機構投資者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共分為6章58條,對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發行、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4月又了修改后的《發審委辦法》和《保薦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我國創業板市場的推出要求有關部門進一步協調創業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完善適應創業板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從而在新興經濟格局下對創業板進行有效的監管,發揮創業板的實效。
從海外的實踐經驗來看,創業板的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三種:
(一)自律型監管模式
自律型監管模式指創業板市場的監管任務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來承擔,政府僅制定必要的相關法規,不設立專門的證券管理機關進行干預,強調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一種管理模式。英國和新加坡等地的自律監管體系比較完善,創業板市場采用自律型監管模式適應其市場發展。
自律型監管模式下,信息反饋時間快,監管效率高;有利于發揮市場參與主體的主動性,防止監管過嚴或者監管不當對創業板市場發展造成的阻礙;交易所等市場參與者直接作為一線監管機構,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將違規操作、過度投機、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等事件也置于廣泛的監管之下。
(二)集中型監管模式
集中型監管模式指政府作為監管證券市場的主導者,通過制定專門的證券監管法律規范,成立統一的證監管機構對創業板市場進行集中監管,其他自律型組織起輔助作用的模式。美國的NASDAQ市場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管理,但是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是集中型監管模式的代表。
集中型監管模式中創業板市場監管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超脫性。集中立法為市場主體的可為與不可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椐,由于監管機構不參與市場運作,能夠更好地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和投資者的利益,但是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較多,不利于發揮市場參與者的能動性,難以對市場變化作出及時反應。
(三)分級監管模式
分級監管模式將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分為一線監管和二線監管,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負責一線監管,根據法律授權監管上市公司和上市程序;由政府專設的監管機構負責二線監管,作為法定機構承擔執行法律的職責。德國是最早實施分級監管的國家,目前香港等大部分亞洲地區的創業板市場采用這種監管模式。
分級監管模式采用“監管、自律雙重監管”架構,結合以上兩種監管模式的優點,以監管促進自律機構的自我管理,能夠形成涵蓋應予納入監管的一切行為的較完善的監管法律體系,因此成為世界上創業板市場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我國的創業板監管也應采用此種模式。
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依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監管原則,信息披露原則,“買者自負”原則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增強創業板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國,作為法律制度被確認始于美國,現在各國的理念都認可信息披露是創業板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我國創業板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也多方認為,增強透明度是我國創業板監管的重心所在。
我國最新頒布的創業板監管規則中對信息披露除了沿襲主板市場的相關規定外,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擴大了投資者的信息接觸面,也將創業板市場易發生的操縱上市公司等潛在犯罪的責任主體拓寬;并針對公眾傳媒出現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誤導性消息等事件,規定限制發行人及與本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我國創業板是在金融危機的經濟環境下推出的,為了充分發揮創業板的作用,其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應該適應其特點制定:
(1)強調風險披露和提示。風險是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點。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規則應明確風險披露的范圍,例如有關市場營銷、技術、財務、法律、公司核心人員的更換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不確定性因素,并要求發行人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定量分析或定性描述。
(2)強調成長性信息的披露。高成長性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應該要求發行人披露反映企業短期發展歷程的活躍業務記錄和展現企業發展潛力的業務發展目標,更應當強調上市公司及其所屬行業在科技含量、成長性和穩定性、市場競爭狀況和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
(3)強調信息披露的時效性。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影響投資者對風險的判斷。多數創業板市場如香港創業板市場、德國新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不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報、中期報告,還要求披露季度報告。而且年報和中報的披露時間較主板市場也將相應縮短。
(4)強調對信息披露的事先監督。主板市場對于信息披露的監管多停留在事后查處上,事前的有效預防和主動檢查不足,創業板市場應加強對信息披露的事先監督,促使市場主體按法定要求行為,從而減輕虛假信息帶給市場的巨幅波動,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又可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完善保薦人制度。
創業板市場的中介機構參與企業上市的全過程,有進行信息披露及監管的便利條件。強化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創業板監管上的責任,能夠減輕監管機構的負擔,降低信息使用者獲取信息的成本,減少不必要信息披露和違規操作導致的資源浪費,提高創業板監管的整體效率。
根據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按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并結合創業板的特點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
我國修改后的《保薦辦法》印證了之前證監會發言人提出的“允許創業板在保薦代表人簽字權問題上突破‘一次一家’的限制”,并減輕了保薦人對于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責任。例如規定“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的條款不適用于創業板。
根據皮海洲的觀點,創業板的風險遠遠大于主板,保薦機構與保薦人理應承擔比主板市場更大的責任。根據創業板的門檻設置,那些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基本上也是發展相對成熟的企業。這樣的企業,雖然也會出現業績波動現象,但在企業正常發展的情況下,出現業績下滑50%以上的可能性甚小。《保薦辦法》缺乏的就是對保薦機構及保薦人的懲處措施,使保薦機構與保薦人基本上處于無責或責任很小狀態,修改后的《保薦辦法》連發行人上市當年業績大幅變臉這樣的事情也不追究保薦代表人的責任,令人質疑保薦制度的進步。
筆者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我國創業板的監管應強化保薦人的責任,正是因為創業板企業業績具有不穩定性,加上新頒布的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準入條件進行的調整,更需要保薦機構嚴格挑選的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可以采取分級監管的模式,將保薦人和保薦機構納入到我國的一線監管機構中來,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限令其輔助自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并要求對其自身的監管以及自律機構負責,從而防止保薦人將業績不佳的中小企業包裝上市后脫逃責任。
但《保薦辦法》也沒有為中小企業上市提供方便就一味減輕保薦人責任,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規模小、風險高的因素,將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期較主板延長了1年,以提高創業板公司規范運作的水平,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并將實行保薦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跟蹤報告制度等,從而深化信息披露,充分發揮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作用。
(三)培養成熟的投資人隊伍,發展機構投資者。
我國證監會擬設立投資人準入制度,目前還沒有確定散戶是否可以投資創業板,但出臺投資者準入制度后,暫時不符合準入規定的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基金或者其他的方式間接進入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條件低于主板上市條件,因而風險性加大,加之企業多在高科技領域活動,信息披露的監管還不完善,對上市公司的價值更加難以判斷。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機構投資者才是真正的需求主體,設立投資者準入門檻,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的實力是實現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需要加強對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發展,引導投資行為趨向理性化。
(1)繼續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和高科技發展基金等風險投資機構,擴大基金規模,使這些熟悉投資技巧,善于控制投資風險的機構投資者成為創業版市場的主要投資者從而達到穩定市場、使創業板市場投資行為更趨向理性化的目的。
(2)引導國際資本流向我國的創業板市場。在金融危機的經濟環境下,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出現經濟衰退,證券市場縮水嚴重,國際資本向中國等新興市場流動。我國應借此擴大創業板市場的資金來源,有效地支撐上市企業的融資活動,并借此學習、借鑒外國投資機構的投資理念等提高我國機構投資者的從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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