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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風暴”、“地震”、“海嘯”,人們用這些詞匯來描述近來的金融危機。華爾街五大投資銀行全部覆滅,美國保險巨頭 AIG被政府接管 ,美國金融業陷入新一輪金融風暴。這次金融風暴雖未對中國保險業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但卻引起了我們對加強保險業風險管理的思考。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進步,保險業已經成為支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保險集團已成為金融體系日益活躍的重要組成部分。防范化解保險集團風險,事關社會保障體系安全、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以及經濟社會平穩運行。保險集團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有助于及時消除阻礙集團健康發展的消極因素,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從而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這在當前金融危機形勢下更有著極其的重要意義。
二、聚焦國內――我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績,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風險管理體制,但我們更應該看到,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能處于初級階段,保險業風險管理無論是在體制政策的技術層面還是在文化認識的意識層面都存在著很多有待商榷與亟待改進之處。具體說來,可簡單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保險公司風險意識較差,風險管理地位不高。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理論發展較晚、應用相對滯后,同時常存僥幸心理,應付風險管理。保險業白熱化的激烈角逐助長了各公司高管“睜眼談業績 閉眼談品質”的不良風氣。一味的追求速度的增長而忽視了對風險進行及時有效的控制,長此以往,必然不利于我國保險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同時,我國保險集團普遍認為風險控制只是執行層面的具體工作,不重視制定系統全面的風險管理政策。各部門難以統一和協調,風險管理政策難以貫徹實施。
第二,我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制落后,已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傳統的風險管理模式只注重單個、關鍵的風險,然而平時看似不太重要的風險也會在一定條件下引發棘手的危機。這種片面的風險管理模式忽視了對風險整體的把握以及各個風險之間的關聯性,無疑會產生很多有時甚至致命的風險管理漏洞。
第三,我國保險公司的重速度輕質量的短期行為風氣盛行,承保理賠風險表現突出。目前各保險公司重業務輕規模的現象依然嚴重。為了追求業績、違反授權規定而擅自簽單承保等一些違規操作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過度承保的風險長期存在。與此同時,各保險公司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紛紛招兵買馬而忽略了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與責任意識的考核,這些不利因素都會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從而為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埋下隱患。
第四,我國保險公司存在較大投資以及資金管理的風險。有些保險公司對投資風險預計偏低,投資收益率并不理想,造成公司資產無謂流失。違規的資金運用、長期大量呆賬的積累都會導致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致使資金管理存在較大風險。
三、放眼世界――國外保險集團全面風險管理措施淺析
與我國保險業風險管理發展的短暫歷史相比,國外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管理措施更為先進與科學,有著很強的借鑒意義。
第一、注重風險管理文化的培養,將風險管理上升到公司發展戰略的高度。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能夠使保險公司理性控制風險、合理配置資源、維持企業的良好運轉、實現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國外保險公司致力于在企業內部持續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氛圍。
第二、不斷優化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構建完整高效的風險管理組織構架。國外保險公司致力于建立以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直接領導,以各部門為獨立的風險管理單位同時各個部門相互聯系的風險管理系統,保證了風險管理的高效與完整。與此同時,將風險責任落實到人,切實保證每位員工都要為其引發的風險承擔責任,這種徹底的責任負責制度能有效的從根本上抑制違規操作風險的發生。
第三、注重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的創新,計量化和模型化發展成為趨勢。國外保險公司非常重視計量模型、IT技術等高水平技術在風險管理領域的應用,不斷更新風險管理方法,將新技術、新方法納入風險管理之中,精確以及科學的控制風險管理水平。
第四、高度重視對資本的監管,保證充足償付資金。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對風險以及收益進行精確地計量,重視加強對資本的管理,使得公司能夠在極端的市場運營條件下,保證足夠的償付能力,維持公司的正常運營。這種做法能夠有效避免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提高了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同時也提升了資本的合理配置效率,達到收益性與安全性的有機統一。
四、洋為中用――提高我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措施
2007至2017年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黃金十年”。我國的保險業發展正處在一個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和黃金發展期,這為保險集團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為更好地抓住這一有利發展時機,我國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發展實際,吸收借鑒國外先進保險(金融)集團風險管理經驗,加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鑒于此 ,結合保險公司的自身經營特點 ,本文提出了關于構建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幾點思考。
第一、加深認識、樹立理念,努力培育健全的風險管理文化。
保險公司應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出發,統一強化全員風險意識,增強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風險管理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逐步樹立“風險管理創造價值”的基本理念;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內容的培訓,逐步樹立“風險管理人人有責”的理念。此外,高級管理人員應樹立“風險管理從高層做起”的理念,做到身體力行,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從而在整個公司內部形成良好的風險管理氛圍。
第二、健全機制、責任到人,深層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保險公司應在集團層面設立專業風險管理委員會,明確風險管理責任人,負責風險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風險管理相關事務工作,并配備履行風險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明確風險管理部門、各職能部門及業務單位在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職責,建立公司內部、總公司和子公司、甚至保險公司與各個相關行業之間關于風險信息溝通和風險政策修正的制度,積極加強各個風險單位之間的合作與協調,為風險管理提供組織保障。
第三、顧全大局、克服短視,積極加強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控制。
保險業應實行內部控制、同業互督與政府監管三管齊下的監督模式。公司內部嚴格核保,風險事故責任到人,從根本上遏制片面追求業績忽視保單質量而違規簽單的事件發生;整個行業建立互相監督的機制,及時壓制各公司因搶占更大的市場份額而放松承保條件的惡性競爭行為;政府部門從宏觀層面上對全行業進行分類監管,即根據包括償付能力、信用評級等一系列指標的綜合指標體系將保險公司劃分為若干等級,對不同等級的保險公司采用不同的監管辦法。對優秀的公司采用相應的激勵優惠政策,對較差的公司采用相應的鞭策機制。這樣的監督模式從多個層面有效抑制了短期行為的發生,同時也克服了不符合投保條件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惡意投保引發糾紛的現象。
第四、謹慎投資、合理配置,不斷完善對資產風險的管理。
保險公司應定期、及時的對資產風險進行評估,積極引用先進的IT技術以及計量軟件精確地對資產進行管理,科學測定準備金率,既保證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能將資金進行合理利用。同時,保險公司應選用多種資產組合進行風險分散,資產證券化、風險自留以及避險交易等都應納入保險公司考慮的范疇是資本持有量達到最佳,資本利用效果達到最好。
五、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風險全球化的趨勢也日益凸顯,華爾街金融風暴席卷全球即是明證。這也意味著保險業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日漸突出。加強與改進我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狀況、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成為了亟待加強的問題。我國保險公司應從提高認識、培養意識入手,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機制,由此提高我們的風險防范能力,從而保證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與正常運行,達到提高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 張 君:論我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J]. 保險研究,2003(03)
[2] 魏 卓:完善我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思考[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9(03)
關鍵詞:保險風險 風險識別 風險衡量 風險控制
一、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
(一)資產風險
資產風險是保險公司在運營的過程之中,由于投資收益下降、資產貶值以及債權變成壞賬等原因而產生損失的風險。首先,投資收益下降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明顯影響,投資收益越少、業績越壞,資產風險就越大,公司所面臨的破產風險就越高。其次,資產貶值的影響。保險公司的資產貶值風險實際上時相關市場的風險,這一因素與宏觀經濟環境相關。保險公司的資產包括銀行存款、房地產、股票債券等,各種市場價格的上下波動,相關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都會影響到保險公司資產的實際價值。如果保險公司的資金在以上各個方面都投資失敗的話,保險的資產價值則會見減少,從而造成償付能力的不足。最后,債權變成壞賬,這種情況始終保險資金運用中的投資業務,因借款人不能按時繳付本息所導致的情況。
(二)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定價風險、經營過程風險、損失準備金風險,其中經營過程風險又包括承保風險、理賠核賠風險、投保人道德風險。
1、定價風險
保險產品的價格是保險公司為承擔一定的責任想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定價存在風險是因為保險無法像其他商業領域那樣可以依據實際成本來決定其產品的售價,而必須利用估算成本來推算保險產品的價格。我國的保險業起步晚,發展時間短,保險精算數據缺乏,導致精算難度很大;此外沒有基于缺乏風險管理意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落后的原因,導致不合理的承保費率,造成了大量潛在的風險。
2、經營過程風險
經營過程風險包括承保風險、理賠核賠風險、投保人道德風險三個方面的內容。承保在保險經營中尤為重要,"承保指的是保險公司對其可進行的承保風險進行相應的評判和分類,之后決定是否可以承保,用何種條件承保的分析過程。確定承保僅僅是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的開始環節,也是財產保險公司所做工作的核心,是保險公司進行風險控制的最重要內容之一。"①承保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理賠核賠由于標的的多樣性等原因導致成本很高且難度很大,理賠核賠的工作依賴于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其操作風險主要與員工的經驗和責任心、操作流程的完善程度密切相關。投保人道德風險主要則是指保險詐欺,保險詐欺包括投保詐欺如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投保人不實陳述或信用欺詐等,以及索賠詐欺如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或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情形。要避免保險詐欺就需要盡快實現保險公司的信息共享,為整個保險行業建立信息透明化的環境,以降低理賠核賠過程中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低保險公司的損失。
3、損失準備金風險
損失準備金風險是指對于風險認識的不足,準備金提取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準備金的的水平與精算師的評估有很重要的關系,若評估準備,則準備金水平則會適當。
(三)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金融市場上很早就存在的一種風險,信用風險是由于信用活動和交易對手遭受損失不不確定性所導致的,或者是由于債務人能力不足,或是債務人不愿意履行已經簽訂的合約而給保險人造成的損失。在經濟全球化以及市場波動性不斷增強的趨勢下,保險業所面臨的風險環境瞬息萬變,信用風險控制也貫穿與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之中。
二、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
保險公司風險控制是對保險的識別、衡量、控制的技術方法,也可以描述為"經濟主體用以降低風險負面影響的動態連續過程"②,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動組織目標的實現。
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指在風險事故發生之前,人們運用各種方法系統地、連續地認識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以及分析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風險識別是風險控制的基礎,也是風險控制的基礎,只有在正確識別出自身所面臨的風險的基礎上,人們才能夠主動選擇適當有效的方法進行的處理。因為風險是錯綜復雜多種多樣的,所以必須采取有效的途徑和方法識別潛在的風險,進行經驗判斷和歸納整理,對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風險給予鑒定。
風險識別過程包含感知風險和分析風險兩個環節。感知風險是依靠感性認識,經驗判斷,即了解客觀存在的各種風險,是風險識別的基礎,只有通過感知風險,才能進一步在此基礎上進行客觀分析,尋找導致風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因素,為擬定風險處理方案,進行風險管理決策服務。所謂分析風險,即分析引起風險事故的各種因素,它是風險識別的關鍵。具體來說,分析風險包括資產財務狀況分析法、流程分析法、現場調查法、分解分析法等方式,可以通過這些方法發現各種損害風險。資產財務狀況分析法是指按照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等的財務資料,風險管理人員經過實際的調查研究,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風險分析,以便從財務的角度發現企業面臨的潛在風險和財務損失。生產流程分析法也可以稱為流程圖法,生產流程是指在生產工藝中,從原料投入到成品產出,通過一定的設備按順序連續地進行加工的過程。生產流程分析法強調根據不同的流程,對每一階段和環節,逐個進行調查分析,找出風險存在的原因。現場調查法是指通過對現場考察企業的財產、設備以及生產流程,發現存在的潛在風險并及時得對風險進行處理的方法,這種方法最為直接。分解分析法分析解析法指將某一復雜的事物分解為多個簡單的事物,將大系統分解為具體的組成要素,從而從中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潛在損失的威脅。
2、風險衡量
風險衡量又叫做風險估測,是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和描述,即在對所搜集的過去損失資料分析的基礎上,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對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和風險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嚴重程度進行定量的分析和預測。風險衡量的內容主要包括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兩個方面的內容。通過風險衡量,計算出較為準確的損失概率,可以使風險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損失的不確定性,即風險衡量是風險控制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使風險分析定量化,風險控制者的風險決策以及最佳管理技術也就有了可靠的科學數據。
3、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風險管理者采取各種相關措施和方法,消滅或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可能性或者風險事件發生時候所造成的損失。風險控制是建立在風險識別與風險衡量等相關程序的基礎上,根據風險性質、損失頻率以及損失程度等數據,選擇合適的風險對策,達到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法。風險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四種基本方法: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轉移以及風險保留。所謂風險回避,是指投資主體有意識放棄風險行為,避免特點的損失風險。這種完全避免風險的方法是一種最消極的方法,因為投資者在放棄風險行為的同時也就完全放棄了任何潛在的目標利益。損失控制是指制定計劃和采取相關措施降低損失的可能性或者是減少實際損失。風險控制的階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事前控制主要是為了降低損失的概率,即在風險發生之前,為了減少或消除可能引發損失的各種因素而采取的風險處理措施。事中和事后控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減少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在風險無法避免且無法轉嫁的情況下采用。風險轉移,是指為避免承擔風險,將讓渡人的風險轉移給受讓人承擔的行為。風險轉移包括直接轉移和間接轉移,直接轉移是指風險管理人將與其風險相關的財務直接轉移給他人,由他人承擔其后果;間接轉移是指風險管理人在不轉移其財務的前提下,將財務風險轉移給他人承擔的方法。通過風險轉移過程有時可大大降低風險管理人的風險程度。風險保留,又稱風險承擔,即如果損失發生,風險管理人將以當時可利用的任何資金進行支付。風險保留包括無計劃自留、有計劃自我保險,前者是指風險損失發生后直接從其收入中支付,而不再損失簽做出資金安排。后者指在可能的損失發生之前,通過做出各種資金安排以確保損失出現后能及時獲得資金以補償損失。
風險控制就是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公司回避風險,防止損失,發生風險時盡量減少風險對公司的負面影響。風險管理人可以遵循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控制的程序,確定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具體策略,決出有效的應對措施,從而避免損失或者減少損失。
三、風險控制的目標與原則
1、風險控制的目標
保險公司進行風險控制,必須要有明確的風險控制目標,風險控制目標是制定風險控制決策的向導,也是衡量風險控制的效力的標準。保險公司只有通過科學有效的風險控制,才能減少和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行為,從而保證實際的損失數據符合精算假設,穩定公司財務,提高償付能力,吸引更多人投保,最終達到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持續發展以及盈利的目標。
2、風險控制的原則
保險公司在保險經營過程中要堅持經濟效益原則、全面周詳原則、量力而行原則。商業保險經營的目標就是盈利,利潤目標是保險公司是其最具綜合力的目標,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把握經濟效益的觀念,在實施風險控制的過程中圍繞經濟效益原則開展活動,努力達到已最小的經濟代價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全面周詳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全面周詳地分析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研究引起風險的關鍵因素,并對風險發生頻率進行預測和評估。此外,風險管理人還要制定詳細的公司風險管理計劃,針對不同的風險種類,選擇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工具。量力而行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在實施風險管理是一定要量力而行,將風險控制在自身課承受的范圍之內。如對某些特殊風險的項目承包之前,必須由風險管理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根據保險公司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經濟承受能力決定是否承保以及費率確定和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
四、保險公司進行風險控制的對策
1、完善自身組織機構建設,優化內部監督和管控
保險公司內部機構的完善與協調是實現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保險公司經營目標的關鍵。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在追逐不同的利益目標時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從而引發潛在的風險,實際上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很多風險都來源于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因利益不同所造成的風險沖突。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完善自身機構的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的相互監督和制約機制。如保險公司要根據其自身的內部相互制約的要求,實行崗位分離,進行嚴格的崗位控制管理,進而實現相互牽制的目的;規范理賠部門的核保標準和程序,實現保險標的風險評估、責任范圍認定以及保險理賠計算的獨立;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監督機制。
2、加快風險管理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企業必須從未來發展的戰略高度,將讓你猜作為第一資源,強化人才經營意識,加快保險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提高人才素質。保險公司要重視人才資源市場化和人才資源資本化的理念,一方面主動利用市場機制,面向企業不同的市場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要承認人才的經濟價值,允許企業人才做具有的管理要素和技術要素參與收益的分配,重視知識分子的資本價值。
3、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
保險公司應以堅持以內控為基礎,從公司內控制度入手,規范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明確保險公司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建設,規范公司管理層運作;還要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在對保險公司造成重大經營風險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下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最后還要建立風險管理指引,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實現保險公司效益最大化。保險公司還要逐步完善償付能力的監管制度,可以說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是保險公司面臨風險時的最終表現形式,建立一項完整科學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能夠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促進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風險管控。
注釋:
① 孫素英. 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風險控制探析[J]. 當代經濟. 2012(03)
② 論我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J]. 保險研究. 2003(0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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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緒瑾;肖志光. 我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研究[A]. 民生保障與和諧社會:保險、社會保障與經濟改革的視角--北大CCISSR論壇文集?2007
[3]張敏. 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研究[D].南開大學 2010
【關鍵詞】 衍生工具; 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
近年來,關于我國是否應當允許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工具交易,成為保險領域一個熱點話題。據悉,監管部門已經提出《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允許保險公司運用衍生品對沖或規避現有資產或負債的市場、信用或流動性風險,這預示著我國保險資金管理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然而,衍生工具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其在為企業提供避險的同時,自身也蘊含巨大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法律風險,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的復雜性和杠桿性使得其風險管理的難度遠遠超過傳統的金融工具(李明輝,2008)。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國內外均發生多起因衍生工具交易而導致巨額損失的案例,遠的如巴林銀行事件、大和銀行事件,近的如中航油事件、中信泰富事件。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參與衍生工具交易必須要加強衍生工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從而有效地控制相關的風險。本文擬對保監會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關于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規定進行介紹和分析,從而為我國監管部門制定保險機構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以及保險公司加強衍生工具業務風險管理實踐提供借鑒。
一、IAIS衍生工具監管準則關于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規定
1998年10月,保監會國際組織下屬的技術委員會衍生工具分委員會了《衍生工具監管準則》(Supervisory Standard on Derivatives:Report from the Derivatives Sub-Committee of the IAIS Technical Committee)。該準則就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控制以及報告框架作出了規定。在該準則中,IAIS鼓勵其成員在考慮各自所監管的保險公司所從事的衍生工具的規模、范圍和復雜性的情況下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有效的控制和報告機制。盡管該準則旨在為保險監管部門如何評估保險公司的衍生工具風險控制提供指南,也就是著眼于外部監管,但其對于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同樣具有借鑒意義。①
(一)衍生工具的風險
該準則指出,衍生產品具有固有風險,這些固有風險應當被恰當地管理。與傳統的交易活動一樣,保險公司必須應對衍生工具交易的信用、市場、流動性、現金流量、操作和法律風險。上述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取決于衍生工具是如何被使用的(Para.5)。
(二)衍生工具風險管理實踐
該準則指出,衍生工具風險管理實踐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書面政策與程序
該準則指出,良好的衍生工具風險管理過程的首要要素是以下書面政策與程序:(1)關于管理風險的責任關系的清晰描述;(2)建立恰當的風險度量系統;(3)制定恰當的、結構化的風險承擔限額;(4)關于完整而及時的風險監控與報告的規定;(5)建立有效的獨立內部控制;(6)使所有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員工均知曉上述政策和程序。
由于衍生工具交易是保險公司整體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考慮必須要放在保險公司整體風險管理框架之內加以統籌考慮,以保證保險公司的總體風險敞口處于其風險偏好以內。因此,該準則強調,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管理過程應當盡最大可能與保險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框架融為一體。
2.董事會
作為企業決策控制的頂端,董事會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角色主要是監督管理層建立健全風險管理(COSO,2004;劉笑霞和李明輝,2007)。該準則規定,從事衍生業務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在衍生工具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
(1)制定有關的政策與指南
董事會應當制定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戰略,包括運用衍生工具的目標。董事會應當制定并批準關于衍生工具的運用恰當的政策,這一政策應當與保險公司的目標、戰略和總體風險偏好相一致。該政策應當包含受托責任部門的責任關系和受托責任的框架。這樣的政策應當與所有從事衍生工具的員工溝通。IAIS強調,保險公司的總體資產/負債管理戰略應當考慮衍生工具敞口。尤其是,衍生工具敞口與其他金融工具的敞口不應當產生與公司的投資戰略不一致的凈敞口。
董事會應當批準成文的、關于所運用的衍生工具的種類、目的和運用條件以及可接納的對手的指南。并且,董事會應當確保經批準的政策和程序在著手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前就已經生效。
(2)決定是否從事某種衍生工具交易
董事會應當考慮公司涉足不同種類的衍生工具是否適當。例如,存在以下情形時就應當取消或者限制運用某些種類的衍生工具:潛在的敞口不能被可靠地計量;由于市場缺乏流動性,要想終止一項衍生工具十分困難;由于是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無法隨時出售;無法獨立地對定價進行驗證;對手不值得信賴。
(3)制定風險敞口限額
董事會應當在考慮衍生工具的使用目的以及其所導致的信用、市場、流動性、現金流量、操作和法律風險的基礎上對衍生工具制定風險敞口限額。尤其對場外交易而言,對任何一個交易對手都應當有一個定量化的限額。
IAIS強調,衍生工具的敞口限額應當納入到保險公司根據投資戰略所制定的整體限額當中。風險敞口應當根據公司的總體資產負債表頭寸來計算。例如,在計算信用風險時,董事會應當考慮所有累計的保險公司所面臨的信用風險,無論這些風險是來自于衍生工具、證券、再保險或是其他的交易。
(4)內部控制
確保管理層建立與衍生工具規模、性質和復雜性相適應的內部控制機制,是董事會在衍生工具方面的重要職責。在該準則中,IAIS指出,在運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時,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有適當的能力來對衍生工具的定價進行獨立驗證。董事會應當保證保險公司的報告和內部控制機制是用來監控衍生工具的運用是否與公司的既定目標和戰略以及法律與監管要求相符的。
(5)董事會的專業勝任能力
了解衍生工具交易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是董事會能夠對機構的衍生工具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重要前提。在該準則中,IAIS強調,董事會應當保證其全體具有充分的專業知識理解與衍生工具相關的重要問題,并且,所有執行和監督衍生工具交易的個人都具有充足的知識和經驗。
3.高管層
管理層對主體中包括風險管理在內的所有活動負有直接責任。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并保證其有效執行,是管理層受托責任的一個重要內容。各個層次的管理層是企業風險管理具體政策的制定者和主要執行者(劉笑霞和李明輝,2007)。
IAIS指出,就衍生工具業務而言,管理層的職責包括:具體劃分管理衍生工具的責任關系、(建立)恰當的風險度量機制、恰當的風險承受限額結構、有效的內部控制、完整的風險報告過程。
高管層應當制定明確的書面操作政策與程序,以實施董事會所確定的衍生工具政策。每個保險公司的操作政策和程序應當有所不同,但其詳細程度應當與衍生工具使用的復雜程度和數量以及保險公司的戰略與目標相一致。
高管層應當分配充足的資源來建立并維護良好而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這些機制應當與前臺、后臺、會計與報告機制融為一體。
高管層至少每年應根據公司的交易和市場條件來評估其書面操作政策與程序的適當性,并由董事會批準衍生工具政策與程序的變動或者重申現有的政策。
4.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目前,西方許多金融控股公司、跨國公司以及大型上市公司,均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機構,專門負責風險管理事務。可以說,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職能機構,已經成為西方企業風險管理的一個慣例,實際上,獨立的風險管理職能機構已成為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的核心(劉笑霞和李明輝,2007)。IAIS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一個正式的組織結構來監督和管理公司投資活動的風險。IAIS還就風險管理部門在監督和管理衍生工具風險方面的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1)風險管理的整合性
IAIS指出,來源于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現金流量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應當與來源于非衍生工具交易風險的類似風險一起來進行監督和管理,這樣,高層管理才能夠定期對風險敞口進行綜合評估。
(2)風險管理部門的責任
總部的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分配資源來度量衍生工具的特定風險,并將其與事先確定的風險限額相比較,進而報告給高管層。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的責任主要包括:(a)如果可以的話,對公司所從事的每一種衍生工具交易的主要風險類型制定具體的限額,這些限額應當與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過程以及其資本頭寸的充足性相一致;(b)依照規定關注并迅速報告違反限額的情況;(c)評估過去的風險管理活動;(d)監督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戰略、對手的信用以及限額。
(3)衍生工具風險的度量
IAIS要求,度量源于衍生工具的各類風險的系統應當完整而準確,這樣的風險應當在組織范圍的層面上進行度量并對交易性和非交易性業務的風險進行加總,如果適當的話,則應按照類別(group-wide basis)進行度量和加總。這樣的系統因公司而異,但都應當具備以下要求:(a)能夠充分反映風險和所從事的交易的規模;(b)能夠準確而及時地捕捉和度量所有重大的風險;(c)能夠為保險公司不同層級所有相關人士所理解。
(4)控制活動
一旦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已經生效,就應當建立適當的程序來監控對這些政策和限額的遵循性,這些程序應當有助于預防和較早地發現不遵循風險管理政策的行為。在許多情況下,這包含某種形式的日常監控。
(5)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監控
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當評價風險政策和限額是否完善。為此,應當對廣泛的市場情景和不斷變化的投資與操作環境實施常規的壓力測試。一旦保險公司識別出其環境很可能存在風險,應當保證有恰當的政策和程序來有效地管理這些風險。
(6)風險報告
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向高管層中的適當層級以及董事會報告。報告的頻率取決于是否能夠使高管層和董事會擁有充分的信息來判斷保險公司風險(risk profile)的變化性。報告應當標明衍生工具交易是如何實現既定的目標并遵循經批準的政策和程序的。
5.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要有效地管理衍生工具的風險,必須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以及對保險公司的影響,從而保證保險公司目標的實現。在內部控制方面,IAIS著重強調以下幾點:
(1)人力資源
所有執行、監督、控制和審計衍生工具業務的個人都應當具備適當素質并擁有適當水平的知識和經驗。
(2)控制活動
IAIS強調,應當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系統來保證衍生工具交易處于恰當的監管之下,并且,這些交易只有在符合保險公司經批準的政策與程序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每家保險公司所采用的內部控制的范圍和性質應當有所不同,但都應當包括以下程序:(a)前臺、后臺、會計系統之間的核對應當在恰當的水平上進行,這一水平取決于衍生工具交易的范圍(作為指南,活躍地運用衍生工具的保險公司應當每天進行核對)。(b)應當建立有用來限制所有各方從事特定的衍生工具交易的權力的程序,這要求保險公司內部負責遵循、法律和文件事務的人員之間必須要緊密并定期進行溝通。(c)用以確保衍生工具的所有各方都對交易條款達成一致的程序。及時進行發送、接收和核對的程序應當獨立于前臺。(d)用來確保正式的文件能夠盡快完成的程序。(e)用來確保交易員對頭寸的核對情況作出報告的程序。(f)用來確保頭寸被恰當地結算和報告,并確認稍后的收付款的程序。(g)用來確保所有的授權和交易限額均沒有被超越以及所有的違規行為應立即被識別的程序。(h)用來確保獨立地檢查比率或價格的程序。(i)用來監督任何需要采取特定行為(如期權的行權)或者預期轉移一項基礎資產以確保該項交易被中止或者使保險公司處于作出或者取得該項轉移的位置的衍生工具的程序。
(3)報告
IAIS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定期而及時的衍生工具交易報告,該報告應當以清晰可理解的語言并包含定量與定性的信息來描述公司的風險敞口。關于報告的頻率,IAIS指出,原則上,這些報告應當每天編制以提交給高管層。根據衍生工具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報告頻率也可以低一些,但IAIS建議至少每月要向董事會報告一次。關于報告的內容,IAIS指出,報告應當涵蓋以下方面:(a)對本期以及相關的中止頭寸期間衍生工具交易的評述;(b)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分析;(c)在本期任何違反規章或內部限額的具體情形以及所采取的行動;(d)計劃的未來交易。
(4)職責分離
不相容職務分離是內部控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巴林銀行事件、法興銀行事件都反映出,職責分離不完整是導致衍生工具違規操作的重要原因。IAIS強調,負責度量、監督、清算和控制衍生工具的職能應當獨立于前臺職能,這些職能應當配備有充足的資源。
(5)對外部資產管理人的控制
當聘請外部資產管理人時,董事會應當確信高管層能夠監督這些外部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董事會批準的政策與程序。保險公司應當具有適當的專業知識并確信,在合約條款之下,其能夠獲取充分的信息來評價這些資產管理人是否遵循公司的投資指令。
6.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師在評價企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并提出改進建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過對管理層的風險管理程序進行監控、檢查、評估、報告,并對其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出建議,內部審計師可以幫助管理層和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加強風險管理(COSO,2004)。
IAIS在準則中對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從而加強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監督作出了規定:(1)內部審計職能部門的建立及其獨立性。IAIS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有一個涵蓋衍生工具交易并能夠及時識別內部控制漏洞和操作系統缺陷的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必須獨立于衍生工具業務部門和監督部門。關于衍生工具交易的問題應當向高管層和董事會報告。(2)審計范圍。內部審計的范圍應當由勝任的、對衍生工具的風險有充分了解的專業人士來確定。(3)對風險管理的評價。內部審計師應當對機構的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的獨立性和總體有效性進行評價。為此,他們應當全面地評價與度量、報告、限制風險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師應當評價對風險限額的遵循性、向高管層和董事會報告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時性。(4)對衍生工具業務的復核與監督。內部審計師應當定期對衍生工具操作進行復核,以確定其是否與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相一致。
二、IAIS準則對我國保險公司建立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機制的啟示
IAIS的衍生工具監管準則對保險企業建立健全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于我國保險公司利用衍生工具來管理保險資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具體而言,我國保險公司在建立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機制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一)制定書面的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政策
正如IAIS所指出的,成文的、正式的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是良好的風險管理的首要要素。衍生工具的復雜性和風險性,決定其風險管理要比傳統的金融工具更為復雜,為此,保險公司必須要根據自身所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性質、規模、復雜性來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政策應當就企業的風險偏好與容忍度、職責分離、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衍生工具交易的目標、所從事的衍生工具的規模與品種、新交易品種的批準、風險度量、風險限額、內部管理報告的種類與頻率等問題作出規定。上述政策應當涵蓋企業所有的衍生工具活動。
由于衍生工具業務只是保險公司所有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了保證保險公司整體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上述政策應當與企業整體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保持一致。并且,為了保證上述政策的落實,保險公司應當保證與衍生工具業務相關的所有個人均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所有政策和程序。
尤其應當強調的是,保險公司參與衍生工具業務,必須嚴格限于套期保值,禁止從事投機活動,以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
(二)完善組織結構,明晰責任關系
完善的組織結構、明晰的責任關系,是實現風險管理目標的重要前提。所有人員都應當明確自身在衍生工具方面的職責以及與其他部門和人員的關系,以明晰責任關系。
1.董事會負責監督
董事會應當確保管理層建立了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董事會(或其下屬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確定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戰略,并批準公司關于衍生工具運用的恰當的政策,這一政策應當與公司的目標、戰略和總體風險偏好相一致。董事會批準的衍生工具政策至少應當包括:(1)確定公司的風險偏好;(2)規定公司所從事的衍生工具產品以及交易類型;(3)評價與批準新產品或新交易類型的具體要求;(4)提供充分的人力資源和其他資源以確保經批準的衍生工具交易以穩健的方式進行;(5)確保關鍵的風險控制職能部門(如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具有恰當的結構和人員配備;(6)明確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責任;(7)識別公司衍生工具活動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并建立明確而完整的控制限額;(8)規定與衍生工具交易的性質和規模相一致的風險衡量方法;(9)規定頭寸的壓力測試;(10)需要向董事會或董事會下屬委員會提交報告的種類與頻率。董事會應當確保經批準的政策和程序在著手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前就已經生效并為相關的部門和員工所知。
董事會(或其下屬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政策進行評價,確保其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新產品推出頻繁或系統重大變化時,應相應增加評估頻度。
董事會還應當批準適當的與衍生工具業務相關的薪酬政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人員(包括高管層、交易部門管理層和交易人員)的薪酬,應當建立在長期業績的基礎上,避免根據具有較大波動性的短期業績決定薪酬。
2.高管層負責制定并實施具體政策與程序
保險公司高管層應當制定明確而具體的衍生工具操作政策與程序,以實施董事會所確定的衍生工具政策。保險公司最高管理層中應有熟悉衍生工具業務的專人負責監督、核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事項,并與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具體業務、財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
高管層在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1)具體劃分管理衍生工具的責任關系;(2)建立恰當的衍生工具風險度量機制;(3)制定公司衍生工具的風險限額,這些限額應當與公司整體風險限額綜合考慮;(4)確保建立并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5)建立完整的衍生工具內部風險報告制度;(6)定期對衍生工具頭寸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其風險是否處于公司風險容忍度之內。在從事衍生工具業務之前,管理層應確保已經獲得所有的批準手續并建立了恰當的操作程序和風險控制制度。
3.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機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能夠勝任風險管理實踐的風險管理部門,來專門負責風險管理事務。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獨立于衍生工具交易及營銷部門,并能夠向公司的高管層報告。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在衍生工具方面的責任主要包括:(1)對公司所從事的每一種衍生工具交易的主要風險類型制定具體的限額。(2)根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來計量、監控衍生工具的風險并直接向高管層報告。(3)監督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戰略,包括:監督違反限額的情況并迅速向不負責交易的管理層報告;對風險敞口進行盯市并對前后臺的頭寸和損益進行核對;監督每一個交易對手的信用敞口是否超過限額,并向不負責交易的管理層報告例外事項。(4)評估公司過去的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活動。(5)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每天的損益結果和總頭寸、凈頭寸)并提交給管理層、董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
4.交易部門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所從事衍生工具交易及風險管理的復雜性,委派具備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衍生工具交易,并配備相應的交易監督人員。交易部門的主管應加強對交易員的監督。
5.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類似機構,應當定期對衍生工具風險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進行審查,以及時發現存在的內控缺陷并提出改進意見。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向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其相關發現,并與高管層保持良好的溝通。
值得指出的是,無論是董事會、高管層、風險管理部門、業務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員工,都必須要具備衍生工具相關知識和技能,能夠勝任衍生工具交易與風險管理實務。為此,在招聘相關人員時,應當注重專業勝任能力、職業操守的考察,并加強交易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技能后續培訓。
(三)建立衍生工具風險的識別、度量和應對機制
1.風險識別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衍生工具的風險特征,確定能否從事衍生工具交易及所從事的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種和規模。
公司在每次從事衍生工具活動之前就應當識別該活動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在進行衍生工具交易之后,應當定期識別持有的衍生工具所暴露的各種風險。
2.風險評估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所從事衍生工具的性質、信息系統和歷史資料的完備性等因素采用定量或非定量技術來科學地評估衍生工具的風險。(1)市場風險的評估。公司應當運用適當的風險評估方法或模型對衍生工具交易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并按市價原則管理市場風險,調整交易規模、類別及風險敞口的水平。衍生工具市場風險的評估方法包括風險價值法(VaR)、名義價值法、久期分析法、敏感性分析等。(2)信用風險的評估。對衍生工具信用風險的度量應當同時考慮現時信用風險和因為衍生工具未來價值發生變動后對手違約而產生的潛在信用風險兩方面(G-30,1993),其中,當前信用風險敞口一般用合約的重置成本來估計,而潛在的信用風險敞口則應以衍生工具組合未來價值波動的情況(概率分布)來計算潛在損失的期望值。在進行衍生工具交易之前,保險公司必須對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3)操作風險的評估。保險公司可以采用內部度量法、損失分布法、Delta-EVT等方法評估衍生工具的操作風險。(4)流動性風險的評估。在對流動性風險進行評估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市場交易的規模;市場因子的變化;現金流量(金額和時間)預測;可用于平倉的替代性金融工具;合約的標準化程度;等等。(5)法律風險的評估。對于衍生工具交易(尤其是場外交易)而言,其法律風險的識別與評估主要應當考慮:交易對手交易資格(當然也包括自身有無權從事該項交易的評估);相關法律(包括合同法、稅法、破產法、擔保法等實體法以及訴訟、仲裁等程序法及國際私法)對衍生工具交易的影響;合約內容法律效力;有關法律變更對衍生工具交易的影響。
3.風險應對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公司的衍生工具業務風險可接受水平,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策略,包括規避風險、轉移風險、承受風險、抑減(緩釋)風險。
(四)實施嚴格的限額控制和不相容職務分離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衍生工具的性質、規模與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系統的類型,對衍生工具制定嚴格的限額,包括交易量限額、止損限額、到期限額、VAR限額等,并對超限額交易進行嚴格的跟蹤。在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的承擔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在進行衍生工具交易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工具業務都應得到董事會的批準,或得到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管層的同意。在因市場變化或決策失誤出現賬面浮虧時,要嚴格執行止損制度。
保險公司應當實行嚴格的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前臺、、后臺部門應當各有分工、相互制約,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確認、清算人員不得兼任。公司清算部門應當加強對超限額交易和保證金給付的監控,一旦發現未按事先計劃進行的交易,應當及時反饋和報告給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
(五)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報告機制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交易系統銜接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提供衍生工具相關的交易和其他數據,并對衍生工具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通過內部風險報告系統隨時獲取有關衍生工具交易風險狀況的信息,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根據相關的政策與程序向適當層次的管理層報告衍生工具風險度量結果。至少應當每天向負責監管但自身不從事交易的管理人員報告風險暴露情況和損益表;向董事會或其下屬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的頻率和內容可以根據市場狀況等因素確定,但應當能夠使董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獲取充分的信息以便判斷公司風險的變化情況。
(六)加強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監督
為了保證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持續有效,保險公司必須要對相關風險管理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督,包括持續性監督和單獨評價,以發現其制定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加以糾正。
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或類似機構)應當對衍生工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進行審查,其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復核公司總體風險管理系統的恰當性和有效性,包括相關政策、程序和限額的合理性和穩健性,以及公司對相關的政策、程序和限額的遵循性;(2)復核各種操作控制(包括職責分離)以及相關的部門、員工對既定政策與程序的遵循性,并測試其有效性;(3)調查非常事項,如重大的違反限額的行為、未經授權的交易、不一致的估價或會計差異;(4)對公司衍生工具風險評估模型及其假設的合理性進行審計;(5)復核公司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充分性,包括衍生工具風險報告的內容和頻率以及報告關系的合理性。內部審計部門的相關結論和意見,應當向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報告,并在報告之后檢查相關建議措施的落實情況。在必要時,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向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報告。
【參考文獻】
[1]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COSO).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2004.
[2] Group of Thirty (G30).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1997.
[3]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Supervisory Standard on Derivatives Report from the Derivatives Sub-Committee of the IAIS Technical Committee.1998.
關鍵詞:保險公司 全面風險管理 組織結構
一、問題提出
自國內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我國保險公司發展迅猛,但對自身的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乏對風險管理戰略性、全局性和系統性的意識,形成以保費增長為目標的粗放式發展模式。為了強化保險公司自身風險防范能力,從公司治理結構、市場監管等多角度提高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保監會頒發了關于公司治理結構、審計、合規等方面的文件,2007年出臺《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08年出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建立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2010年出臺《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引》,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四道防線,2012年底《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2016年一季度起,償二代監管體系正式實施。
由此可見,在國際全面風險管理盛行、國內保險業競爭環境激烈的大趨勢下,加之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建立符合監管要求且適合企業發展的有效風險管理體系成為保險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通過案例分析的方法討論一般保險業全面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后提出改進方向。
對于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定義,不同學者和研究機構的界定雖有差異,但內涵大致相同。COSO委員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整合框架》中提出,“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它由一個企業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于企業戰略制訂并貫穿于企業各個經營活動之中,目的是識別可能會影響企業價值的潛在事項,管理風險于企業的風險容量之內,并為企業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苗強(2013)認為保險企業風險管理是一個將復雜的數學計算和人的行為、專家的判斷整合在一起的復雜框架。張琴等(2009)認為全面風險管理包括全面風險觀、整體化風險管理理論以及ERM框架體系三部分,并提出,企業之所以進行風險管理,是因為人們的安全需求、通過降低風險及成本的方式來增加公司價值、外界對風險管理的要求,即風險管理可以為公司創造價值。筆者認為,無論是研究機構還是學者對全面風險管理概念界定,都揭示相同的ERM本質,即對企業所面臨的全部風險進行管控,從而提高公司的價值,實現企業的戰略目的。
在構建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研究,存在著不同觀點。COSO委員會強調從目標、風險管理要素和管理層次三個維度構建ERM體系。苗強(2013)認為平衡計分卡(BSC)和ERM在管理流程、理念、實施的時間點上有共同之處,ERM需要全面的系統績效評估框架來支撐管理,可以將兩者進行整合。袁志軍(2010)提出保險公司應該建立有分支機構、總公司的職能部門、合規管理和風險部門以及內部審計部門這四道防線的多層次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劉洪渭(2009)提出建立由警源、指標體系、輔助支持系統、預案體系和管理系統五部分組成的全面風險預警系統,并應遵循全面風險預警與重點風險預警結合、與經營管理協調一致、與成本控制相適應的原則。楊樹東等(2009)用因子分析的方法構建了一套包含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由此可見,不同學者對ERM體系構建的側重點不同,但都包括了具體方法、組織結構、原則等內容。
保險業作為自身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是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基礎及保證,對于管理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防范和利用所面臨的風險,而如何構建ERM體系則值得進一步探討。雖然有學者從不同角度論述了ERM體系的構建,但面對具體情況以及償二代體系出臺后究竟如何構建卻較少提及。本文將以A集團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為例,討論一般保險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如何建立符合企業發展及監管要求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并希望其他公司能從中得到啟示。
二、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及存在問題
(一)A集團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A集團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至今已發展成為融保險、銀行、投資三大主營業務為一體、核心金融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并行發展的個人金融生活服務集團之一。其中,保險業務是A集團的核心業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由經營單一財產保險業務,逐步建立了以壽險、財產險、養老險和健康險四大子公司為核心,向客戶提供全方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完整業務體系。2015年A集團保費收入兩千多億元,其中壽險保費收入占93.9%的比重,個體壽險占98%,團體壽險和銀行保險所占比重較小,且業務價值和比重也有所下降。
2.組織結構。2010年起,A集團重構集團架構,將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改為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下設投資管理、預算管理、投資者關系管理、風險監控和保險資產負債管理四個管理委員會。2011年,A集團持續優化內部控制體系,設稽核執行官,加強“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檢查”三個模塊職能的分工與協作,強化工作銜接與信息共享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的三位一體風險管控機制。發展至今,A集團形成如上頁圖1組織結構,董事會下設戰略與投資決策、審計與風險管理、薪酬和提名四個專業委員會。其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閱和監督公司的財務報告程序、審查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進行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下設立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信息化工作委員會等7個管理委員會。由此可以看出,A集團的內部控制體系在逐漸完善中,組織結構也越來越清晰合理。
(二)A集團現有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A集團自成立起,逐步建立與集團戰略相匹配并與業務特點相結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完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規范風險管理流程,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方法,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緩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促進集團各類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1.全面風險管理目標。A集團的風險管理目標與集團的發展戰略目標相一致,通過風險管理,實現集團的持續發展,從而實現集團的目標,增加企業價值。A集團在堅實合規內控管理基礎上,以資本為核心,以風險治理為基礎,以風險偏好為導向,以風險量化工具及風險績效考核為主要手段,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持續提升風險管控與技術水平,動態管控公司承擔的單個風險和累積整體風險,實現風險管控與業務發展的平衡。
2.全面風險管理組織結構。2006年以前,A集團并未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2007―2009年,在風險管理委員會(集團執行委員會下設的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三個重要業務系列分設風險管理執行官,負責監管各業務子公司。集團風險管理部向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并通過制定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指標和實施標準,監控和干預異常風險指標,實現對風險的事中管控。
從2010年,A集團年報中單獨設“風險管理”一章。集團執行委員會下設集團風險監控委員會,集團內控中心下設合規部、風險管理部、稽核檢查部,負責風險事前識別、事中監控、事后監督。其中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建立并持續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匯報風險狀況;子公司內控負責工作的具體落實,將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體的控制手段嵌入業務活動中;子公司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負責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包括執行監管要求,貫徹集團風險管理政策。
2012年,A集團推行自上而下、與績效掛鉤的風險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對象及考核程序,將風險合規與業績考核緊密結合,使風險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從制度建設、限額管理、系統建設和風險報告全方位強化風險集中度管理,形成從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專業委員會到員工全員參與的全面風險管理文化氛圍,并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有效、暢通的風險管理工作機制。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了解公司面臨的風險及其管理狀況,監督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直接對董事會負責。集團執行委員會下設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負責集團風險管理工作,監督各子公司和業務線的風險體系運行。集團各職能分管領導分別負責具體風險,構成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防線,集團各部門按照各自承擔的風險管理職責進行具體工作。子公司各職能分管領導負責子公司具體風險,構成子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防線,子公司各部門按照各自承擔的風險管理職責進行具體工作。形成集團、子公司兩道管理防線,法人、財務、信息三道防火墻,以及“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集團各部門-子公司各部門”的風險管理條線,推行與績效掛鉤的風險考核評價體系,采用定性定量的風險計量及評估方法,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更加完善有效。詳見圖2。
3.全面風險管理流程。A集團目前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保險風險、市場風險(權益風險、利率風險、外匯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集中度風險、集團層面特有風險等,并且根據所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制定了管控風險的機制及方法。
對于風險識別,A集團以保持充足的資本、維持充裕的流動性、保證良好的聲譽、滿足監管與合規管理要求這四個維度確立風險偏好維度,各公司根據自身業務的特點及需求,確定各自特有的風險偏好維度和容忍度,據此識別各類風險并確定風險限額。通過風險識別將所面臨的風險分類并排序,對每一類型的風險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從而選擇風險管控方法。
4.全面風險管理方法。A集團運用風險儀表盤、情景分析、壓力測試、風險限額等工具和方法,持續開發和完善風險管理量化技術和模型,定性和定量分析風險暴露程度、評估對公司風險底線的影響,從而及時采取預防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 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問題
從A集團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分析來看,組織架構較為清晰,分工較為明確,但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1.子公司間協調性差,過于集中控制。通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是由審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領導,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執行,集團各部門及子公司各部門分管領導負責的從集團到各業務的從上到下對風險進行管控。子公司遵循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自身靈活性、可變性較低,子公司之間以及各部門間溝通較少,資源交換也較少,不利于各業務線及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會帶來集團風險傳遞、資本重復計算等風險。例如保險業務線的保險風險較高,銀行業務的操作風險較高,可見不同業務對于不同風險的容忍度不同,各業務線按照集團制定的風險管理辦法對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緩釋,顯然是不適宜的。
2.未形成動態監控體系。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動態的循環過程,不斷進行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形成風險報告,而貫穿始終的是對各個步驟的監控與反饋。A集團的風險管理體系強調自上而下的管控,強調識別、評估及緩釋過程中各種定性定量方法的應用,但并沒有對整個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及反饋。
3.與信息技術結合甚少。A集團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建立了不同的管理機制,但是這些機制及管理方法著重對制度和流程的規定,對于模型的構建涉及較少。相比下,同業競爭者已經建立了自己的風險信息系統及數據庫,將公司的全部運營過程和控制點納入數據庫中,從而提高了風險管理效率,實現對風險的實時監控。
三、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改進方向
(一)構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風險管理體系
首先,A集團需完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在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集團資本資源分配委員會和集團產品風險限額委員會,前者負責分配資本資源,審批投資風險限額、內部風險和資本計量方法的變化,后者負責制定集團的產品政策和標準,授予各產品線風險限額,批準大額和非標準承保安排。
其次,A集團需要分層次構建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針對集團公司、產險公司、壽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各個層面,建立包括資本充足率和償付能力在內的預警監控制度,科學、合理、系統地監控整個集團的風險狀況,防止風險在集團各子公司之間傳遞及向集團公司過度聚集。
最后,A集團應建立集團層面和業務及附屬機構層面的風險管理政策。集團層面要制定一致但有差異化的政策,而業務及附屬機構則根據集團要求及自身業務特點制定相適宜的政策及行動方案。對于集團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該進行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對于附屬機構風險管理及控制部門則應該進行自下而上的風險管理。
(二)形成動態監控體系
在動態的風險環境中,各種風險以及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方式是不斷變化的,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管理體系的不斷成熟,需要對原有的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檢驗,而且原有的風險量化模型和風險控制方法可能不再適用或需要改進。因此,要求企業對風險管理進行動態監控,并將監控結果反饋。全面風險管理是風險識別、評估、處理、報告及監督的持續、動態、循環的過程,這個過程在企業的具體實踐中不斷的改進與完善。
(三)風險管理技術與IT技術融合
保險公司應該重視IT技術,采用先進的IT支持系統,將信息化管理精細化到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計量、評估及監控,利用現有的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建立公司自己的風險數據庫,以及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等風險管理環節的全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把公司的全部運營過程和控制點納入數據庫內,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四、小結
通過對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基本情況的分析,發現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存在風險管理過于集中、各部門協調較少、沒有實時動態監測反饋、未建立信息系統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重構風險管理體系,增設集團資本資源分配委員會和集團產品風險限額委員會,結合IT技術,構建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等建議。依據公司戰略目標及監管要求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從而在變幻莫測的金融環境中實現可持續發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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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業系統性風險利率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保險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但與此同時我國保險業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上升,加強對保險業的風險管理,尤其是對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管理已經成為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
保險業的風險種類
可以影響保險業的風險因素有很多,并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本文著重介紹美國精算師協會和Babbel等對保險業風險的分類。
(一)精算角度的保險業風險分類
美國精算師協會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種類分為:
1.資產風險。因保險公司的債務人無法或不愿償付保險公司的債務,或者因保險公司的資產發生貶值而引發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它包括了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貨幣風險等。
2.定價風險。因被保險人索賠頻率和數額的不確定性、保險公司投資收入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公司運營成本的不確定性導致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不足引起的風險。
3.資產/負債匹配風險。由于市場利率及通貨膨脹的變化對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二者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導致保險公司負債價值超過資產價值的風險。
4.其他風險。稅收和法律方面的變動以及公司員工工作失誤等引起的保險公司風險。
(二)金融角度的保險業風險分類
Babbel等從金融風險的觀點將保險業風險種類分為:
1.精算風險。保險公司出售保單和承擔其他負債所籌集的資金不足以保證其履行保險債務責任的風險。精算風險一個主要的反映就是定價風險,即由于死亡率、發病率、利率、投資收益率和損失發生的頻率及嚴重程度、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在經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所導致的定價過低的風險。
2.系統風險。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價值由于受到系統風險因素變化的影響而產生的風險,所謂系統風險因素包括了利率風險、基差風險和通脹風險,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率風險,并且系統風險不能通過分散化來完全消除。
3.信用風險。保險公司的債務人不能或不愿意償付債務而導致的保險公司風險,以及由于投保人的不誠實行為而引起的逆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
4.流動性風險。保險公司在需要資金周轉時所面臨的資產無法及時變現的風險,它可能是由新業務大量減少和保單大量退保,或者由短時間內的大量索賠而引起。
5.操作風險。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不當、經營管理混亂和違章操作等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而導致的風險。
6.法律風險。由于對法規的不同理解,法規和管理規定的變化以及法院的判決等引起索賠變化從而導致的保險公司風險。
保險業系統性風險
(一)系統風險與系統性風險的區別
為準確定義保險業系統性風險,必須首先明晰兩個基本概念:“系統風險”對應于“非系統風險”,主要是指特定基礎資產或投資組合所面臨的、無法通過與其他投資的組合來規避的風險,它是由整個經濟中存在的影響所有投資的因素造成,如金融角度劃分的“系統風險”;而“系統性風險”對應于“局部性風險”,是指與系統的整體健康或結構相聯系的風險,它往往是由于系統中積聚了大量的風險因素以致無法處理而造成的。兩種風險定義之間最關鍵的差別就在于:前者的風險載體是個別的、特定的資產或資產組合,而后者針對的是整個系統或結構;承擔系統風險可能會帶來相應的收益率上的補償(即風險溢價),而系統性風險則一般只意味著損失。
(二)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風險因素
保險業系統性風險,是指對保險市場產生普遍不良影響、足以引起多個保險公司發生連鎖反應陷入經營困境、并使投保人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因此系統性風險是破壞性極強、對保險業威脅極大的一類風險,一旦爆發不但會引起保險業的全行業危機,甚至可能會擴散到整個金融系統。如前所述,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由于保險系統內部在資產和負債等方面積聚了大量無法處理的風險因素而引起的,這些風險因素主要有:
1.經濟周期和保險周期。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是與其收入密切相關的,保險業將遭受保費收入增長率下降甚至負增長和退保率上升的雙重打擊,同時還要面對投資收入減少等困難,這些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很容易形成保險業的現金流風險。此外,保險業的發展也存在著周期循環,它是指在競爭性保險市場上由于保險供給的收縮與擴大導致保險收益的上升與下降的重復出現,因此在保險周期下降波段由于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很容易導致的大量保險公司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2.經濟政策變化。經濟政策的較大調整導致系統性風險主要指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由于市場利率水平的變化導致保險公司經營存在的風險。利率風險歸根結底有兩種:一是產品預定利率與投資收益率背離造成的利差風險;二是保險業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它是指在利率波動情況下由于資產與負債以及風險與收益結構不匹配所引發的經營風險,包括由于資產流動性不足引發的現金流匹配風險、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引發的期限匹配風險和投資收益率無法達到負債產品預定利率要求引致的收益率匹配風險等。匯率風險則主要是指由于匯率變動導致的資產/負債不匹配導致的風險。
[關鍵詞]金融服務局,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
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下發了《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以體現風險監管的理念,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效率性、計劃性和系統性,促進壽險公司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實現壽險業的可持續發展。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對保險業在防范風險的思路上提出了“三個轉變”的要求。他指出,“逐步實現從以業務規模為基礎的靜態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監管轉變;從以監管外力為動因的監管向以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為內在需求的監管轉變;從結果性的事后監管向過程性的事前事中連續監管轉變”。本文借鑒英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對壽險公司風險監管的措施,提出我國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思路。
一、英國壽險公司風險監管措施
英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方法主要著眼于對消費者公平、改善行業經營狀況和靈活性主動性三個方面,由此形成了議會立法、金融服務局全面監管和保險同業工會自我管理相給合的保險監管體系。隨著金融服務業的現代化,英國于2000年通過了《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由FSA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監管。
對壽險公司的監管,FSA首先通過處理壽險公司業務范圍的變化、主要新產品的發展和分析壽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來識別與評估存在的風險,并根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預期影響來確定處理不同風險的優先順序。在進行風險排序時,一般會考慮壽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公眾對壽險公司的認知程度、壽險公司的客戶數和賠償等因素,來決定要采取的監管措施,分配監管資源,最后使用相應的監管措施來消除上述風險。
(一)英國壽險公司面臨的風險
1.財務風險
包括資本金不足、責任準備金提存不足或不實、資金營運不當、虛列資產、壞賬過多、重大虧損等。
2.業務風險
包括核保理賠不當、再保險安排不當、費用支出管理不當、業務成長過快等。
3.管理風險
包括相關輔助人員的管理、保險人的內控機制、相關專業人員的素質等。
(二)FSA對上述風險的監管
1.對壽險公司面臨的風險進行監測
考慮到保險監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現階段在壽險業的監管上主要是以確保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為監管的核心。在具體操作上主要從壽險公司的負債狀況、資產狀況、資本充足性監管、保險業務結構和業務增長速度對壽險公司盈余的影響、經營行為的重大變化和欺詐行為的出現五個方面進行監測。
非現場監管是實施日常保險監管的重要方式。保險監管部門通過檢查保險公司的各類報表等資料來分析判斷壽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償付能力和業務情況。償付能力監管是英國保險監管的重點和核心內容。其實施細則有:規定壽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構成、壽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保證金”的計算、壽險公司必須具有的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在這種監管模式下,所有英國壽險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遞交一份審計過的反映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報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務管理局除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管外,還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實施非現場監管。主要包括:第一,對壽險公司所承保風險進行分類規定。即對于不同種類的風險進行分組,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計算這些可能發生的理賠;第二,規定市場準人條件與資格;第三,信息公開要求。監管者要求壽險公司的高管層必須對其所提交的信息進行復核簽字,并對隱瞞信息和誤導監管者做出判斷的高管人員進行相應處罰。第四,追蹤壽險公司的業務以及審核公司過去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專業人員對壽險公司的經營數據進行復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師制度,針對壽險公司可能出現的償付能力不足問題普遍采用實時監控制度,而且FSA對指定精算師具有處罰權。
2.對處于不同風險等級的壽險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當壽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時,FSA認為其具有償付能力,不予監管介入;當壽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但大于零時,FSA就認為其償付能力有問題,需要監管介入,促其整改;當壽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小于零時,FSA認為其償付能力不足,予以破產清算。
3.注意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的連接
(1)FSA要求壽險公司定期向其報送各項報表用以常規的檢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財務比率來檢查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業務增長率、流動性、贏利性等,以發現早期的預警信號;其次,檢查壽險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風險的領域,如再保險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額外的資本來源等。
(2)為了防止償付能力不足問題的出現,監管部門有權要求可能存在償付能力問題的壽險公司提供附加信息,與財務報告不同的是,這些附加信息不對外公開。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財務報告、與關聯方的交易或投資、精算師做出的精算報告、經營計劃的改變和其他針對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據對這些信息分析的結果,監管部門決定是否對公司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3)對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問或認為該壽險公司存在風險隱患,FSA便與壽險公司的管理層進行接觸。與公司管理層的接觸并非只是對壽險公司進行詳細的現場檢查,而是為了給監管者提供一個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溝通的機會,監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來的計劃。通過定期的接觸,監管者能及時了解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發現一些報表中不能及時反映的信息,從而為處理壽險公司可能出現的償付能力問題提供時間安排。
(4)如果在對壽險公司的非現場檢查中發現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小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則說明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這時,FSA有權對這類公司進行干預,以恢復其償付能力。
二、我國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思路
由于中國保險監管的歷史較短,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尚待探索與處理的問題。我國的保險監管應當放開眼界,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成熟和成功的保險監管經驗。
1.以償付能力監管作為非現場監管的核心
“目前我國壽險監管主要依靠現場監管,這種監管方式既耗費大量的監管資源,而且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多,也難以提高監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強非現場監管,并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將有限的現場監管資源用于有問題的保險公司(方力,2006)。”非現場監管,即指監管機構在采集、分析、處理壽險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監測、評估壽險公司風險狀況,進行異動預警和分類監管的過程。在這種監管模式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業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規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來進行,而對保險費率、條款則不進行干預,壽險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據自身實力來決定。這就要求加強對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監管,尤其是加強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壽險公司必須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關情況,根據這些情況,監管機構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出評價,沒有滿足償付能力邊際法規要求的壽險公司,將對其實施更嚴厲的監督直至取消其經營權。
2.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規體系
我國政府監管機構要制定完善的、與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的法規來規范壽險公司行為。同時,政府也應該制定有關法律,讓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如,英國FSA成立之時,政府就提呈議會批準設立法案·,對FSA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規定,如果FSA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FSA必須依法進行賠償。這種規定,既規范了FSA的監管權,又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權,還有力地防止了FSA濫用監管權力干預保險公司自主經營的行為。
3.注重信息技術的推廣運用和管理
先進的信息處理設備和信息管理技術在保險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監管機構應該做到:第一,根據非現場監管的需要,全面收集反映壽險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的信息,包括數據信息和非數據信息。第二,充分利用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各種信息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信息收集體系。第三,充分利用已要求壽險公司報送的各種信息進行非現場監管。對于其他需要壽險公司報送的信息,中國保監會應明確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采集要求,確定信息報送的時間、方式、內容、頻率和保密要求。第四,督促壽險公司建立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壽險公司應對所報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同時,提供的財務信息資料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精算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鑒證,必要時可以要求壽險公司提供補充材料,要求壽險公司就相關問題做出補充說明,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要求壽險公司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進行答復。例如,英國FSA專門成立技術委員會,對各壽險公司的信息管理提出標準和要求,定期檢查。同時還要求各壽險公司要有替代方案,一旦信息設備出現問題,要有解決辦法等。
4.加強財務監管與信息披露工作
財務監管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如英國保險監管是建立在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原則的基礎之上,其利用現代信息手段,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方式及預警系統值得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借鑒。
向社會公開壽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也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壽險公司的監督,也有利于壽險公司加強自律。因此,首先,保險監管機構應該每年都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讓凡是需要了解壽險公司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行查閱。其次,在加強年度監管報表的同時,不定期地向壽險公司開出調查表,要求壽險公司如實報告。再次,保險監管機構應調集精兵強將,甚至借用社會力量,對壽險公司報送的報表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力爭及早發現并及時解決問題,把風險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也可以不定期地去壽險公司進行現場調研。
5.依賴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員實施監管
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獨立、有權威的行業組織將發揮無法替代的作用。行業組織在起到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的同時,其最重要的角色是應在某種程度上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機構應極力扶植此類半官方的行業組織的出現和成熟,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如,英國的相關保險行業協會在壽險的非現場監管中起著積極的輔助作用。英國行業自律的主要機構有:英國的精算學會、勞合社理事會、英國經紀人委員會、保險推事局、保險人協會、壽險組織協會和個體保險仲裁服務公司等。其中精算師在保險監管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6.建立內控評價機制,探索建立內部審計責任人制度,構建內部審計與外部監管的互動機制
一、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定義及內容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壽險公司的一種自律行為,為了實現經營目標,控制經營風險,確保投保人利益,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以全部業務活動為控制客體,對其實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機制、措施和程序的綜合。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主體是指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承擔直接和間接作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等公司領導層、內審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以及公司的所有員工。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客體是壽險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是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執行和實施;保證壽險公司謹慎、穩健的經營方針能夠貫徹執行;識別、計量、控制壽險公司經營風險和資金運用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各項報表、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及時性;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質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項工作任務等。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采取的手段不是通過一些單獨的、狹義的管理制度來達到,而是一個涵蓋壽險公司經營各環節的有特定目標的制度、組織、方法、程序的制度體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構成了整個壽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基礎。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統、預防、制衡、權責明確以及激勵約束的原則。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監控等五個要素構成。根據這五個要素,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應該包括組織機構、決策、執行、監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統,每一個系統又包括許多子系統,它們共同構成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二、國內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
(一)國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
從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和持續經營等目標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經營風險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是壽險運行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國外壽險業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以后,充分認識到償付能力對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重要性,因此,壽險公司在堅持穩健經營的前提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并成為壽險公司風險管控的第一道防線和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
1.政府監管促進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從國際上政府監管與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關系來看,保險監管者一個非常有效的監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其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實施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監管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從償付能力監管的第一個層次來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涵蓋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投資等保險經營的全過程,其中重點包括人力資源、業務、財務、資產、負債、費用、法律以及信息技術管理等方面。
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在其有關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中,將內部控制作為單獨的一項原則提出,該原則指出,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可以監管經董事會核準和采用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必要時要求其加強內控;可以要求董事會進行適度的審慎監管,如確立承保風險的標準、為投資和流動性管理確立定性和定量的標準。監管者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適當地控制和謹慎地進行各項工作。在歐盟,這些工作主要是通過一個相當普通的要求來實現的,即要求董事和管理者進行“良好而謹慎的管理”,而“適當的控制”則包括保險公司設立識別和控制承擔風險和再保險的各種衡量指標。
隨著加拿大和美國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ynamicsolvencytesting,DST)的發展,促進了壽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設。動態財務分析包括監測保險公司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負面不利變動情況的抵御能力,這些是通過分析在許多種假設組合下對現金流量的變化進行預測得到的。動態財務分析(dynamicfinancialanalysis)報告由保險公司指定精算師負責,此報告被視為指定精算師與董事會和管理人員進行交流的一種工具,這樣可以使風險更明確,并且有利于制定適當的策略以減少和管理風險。而且這一專業報告的特點是由指定精算師個人簽署,并以個人的專業責任對其負責。指定精算師有責任從專業角度保證報告合乎要求。由精算師協會制定精算實踐標準,以提高這些報告的一致性,確保重要的事項包含于報告中。英國的監管部門現在要求保險公司內部的指定精算師(在專業指導中)對該公司進行動態財務分析,并且及時向公司的董事會及監管部門匯報動態財務分析結果。
2.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整個風險管理體系中
國外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中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整體風險管理體系,構建了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由專門的部門負責相應的公司內部和外部風險的管理。通過對比分析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和臺灣地區國泰人壽的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可以看出,兩公司采取了兩種不同形式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模式。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設有首席風險官和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而國泰人壽則采取了專門業務部門負責特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模式。兩種模式都對公司面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從國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實踐看,盡管不同公司采取的風險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其內部控制一般都是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和有效實施機制來完成的。
3.制定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國外許多壽險公司都建立了規范和齊全的內部控制標準,將內部控制標準融入到流程設計和流程改造中,大量地進行員工培訓和教育,將內部控制標準深入到所有員工的日常工作和行為中,以降低壽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規避一些非正常商業行為的發生,維護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股東利益。在崗位設置上,與國內壽險公司相比,國外壽險公司的最大特點是在于制度化的崗位設置。每一項工作實行程序化的控制,根據業務經營的程序進行崗位設置,需要什么崗位以及每一崗位的職責是什么都非常清楚,并做到重要崗位相互分離和監督制衡。同時,國外壽險公司非常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力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例如對于某一崗位的人員,一般年初會根據制度的要求明確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同時提出完成任務存在的困難,在公司滿足完成工作目標的條件后,對于達到目標的員工給予獎勵,對未能完成任務的員工加以懲罰。
4.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權限管理制度
國外壽險公司強調權力和責任間的制衡性。組織機構、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崗位間相互監督,彼此制約的特征十分明顯。公司內部強調行政和業務雙向管理,講求制度第一、權力第二。重要職能與關鍵崗位的設立也存在一定的制衡。公司總經理在行政管理上,可行使直接決策權,但在涉及風險選擇和業務決策上,卻需要業務垂直管理的部門決策。同時,配備專職核保、核賠人員,實行承保與理賠職責分離,展業與核保分離;建立承保和理賠人員的分級授權制度,規定各級承保和理賠人員的授權范圍和職責。同時,重視授權工作并嚴格權限管理。在核保權、核賠權、核單權、查詢權、報賬權、法人授權等日常權限管理中,比較廣泛地使用雙簽制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效率,但可增加透明性和少出差錯。
5.注重發揮內部稽核的監控職能
國外壽險公司一般在總公司設有獨立的稽核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下屬單位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采取不事先通知或隨機查詢的方式,重點多是權限的控制和執行情況,制度建設是否完備,財務制度和會計規則是否有效執行等。
(二)國內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及存在問題
我國有關內部控制的行政規定起步較晚,1996年12月財政部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其中將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指企業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由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構成。很明顯,它是基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內部控制結構理論,它的目標定位較低,局限于會計查弊糾錯,忽視了提高經營效果和效率也應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目標,況且它是從審計的角度用來對企業內部控制作出評價的。
1999年11月頒布、2000年7月實施的《會計法》明確提出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要求會計工作中職務分離,對重大事項決策與執行程序,財產清查和定期內部審計等進行內部控制,它是我國第一部體現了內部控制要求的法律,對我國內部控制理論和實踐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財政部于2001年6月22日推出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這是我國第一部從企業自身管理角度出發制定的內部控制規范。
我國有關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行政規章推出也較晚,1997年5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它對我國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建設起到了歷史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內容與國際上主流的內部控制理論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且其內容不夠全面和完整。2002年,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對這一文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為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保險事業的穩步、健康發展,1999年8月5日,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該原則頒布之后,國內各壽險公司按照其要求制定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并按照業務發展要求和監管要求,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2002年3月,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2003年7月又對該規定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保監會頒布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以規范保險資金運用,完善風險控制機制,推動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盡管保險監管部門頒布了一些有關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規章,許多壽險公司也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與創新,但目前在建設和實施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內部控制制度重視不夠
部分壽險公司還沒有將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作為頭等大事來抓,沒有站在影響公司生存發展的戰略高度上重視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建設,重業務輕內控仍然是某些壽險公司的“通病”。部分壽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停留在比較原始的階段,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內部監督,把內部控制看作是一本本的手冊、各種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業把內部成本控制、內部資產安全控制等視為控制;有的企業甚至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未理性化,沒有意識到內部控制給公司帶來的利益;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對部分分支機構的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管,難以保證會計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削弱了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效率,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保險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實際上,目前在保險市場經常發生的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反映出上級公司仍然存在著以保費規模論英雄,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存在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外部環境對國內壽險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標準的要求不高,導致公司并不關心內部控制標準對公司能夠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利益,公司認為所謂的走“球”似的路線能夠幫助公司獲得期望的利益,而沒有考慮到由于內部控制失效對公司造成的損害可能是致命的。
2.內部控制目標過于簡單化和形式化
目前,國內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目標僅僅局限于查錯糾弊、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和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等方面。這與國外COSO的目標定位相比有相當大的差距,缺乏動態性和前瞻性。對內部控制的目標往往單純從會計、審計的角度出發,關注的范圍僅僅局限于企業作業層的控制,甚至有些公司把內部控制僅僅理解為內部牽制,還沒有形成對內部控制系統、整體的把握。另外,缺乏對內部控制的前瞻性思考,往往過多地考慮先行條件的限制,側重于對內部控制的準則、條例的制定與修改,使目標流于形式。主要表現:一是制度內容相對陳舊,不能客觀地反映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二是制度要求相對滯后,不能及時地跟進監管法規的相關規定;三是內控指標比較單調,缺乏對違規經營行為的全面真實反映功能問題,側重于靜態控制,不能對經營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四是內控技術手段落后,基本上沒有全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識別、檢索、匯集、分析和處理信息資料,及時發出有效監控指令;五是內控處理措施乏力,一些保險機構內控部門由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對內控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往往采取避重就輕的辦法進行象征性地處理,導致內控處理措施乏力。
3.內部控制環境有待改善
內部控制作為由管理當局為實施各項管理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規則、政策和組織實施程序,與公司治理結構及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由于目前國內還沒有頒布專門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指引,壽險公司治理結構按照一般股份公司的要求來設置。盡管各壽險公司相應地設置了獨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各專門的委員會,制定了專門的議事規則,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監事會、董事會的監控作用嚴重弱化,其內涵和經營機制距離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個別壽險公司甚至存在著嚴重的缺陷,企業未能從根本上建立起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公司治理機制。在組織架構和崗位設置方面,存在著沒有嚴格按照業務運作程序設置部門、崗位設置職責不清等方面的問題。在企業文化方面,由于許多國內壽險公司成立時間較短,企業文化建設關注不夠,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實施中還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4.財務控制作用有待加強
現在財務核算或管理軟件已經獲得了極大的普及,各個層次或功能的財務管理或核算軟件能夠幫助財務人員提高效率和確保核算數據的正確性和及時性。但是,壽險公司的基礎財務管理水平與管理層對財務數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財務控制的作用發揮有限。一些壽險公司在管理過程中,財務控制并沒有起到監管及控制業務風險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許多內部控制常用的工具和技術,如預算管理、內部控制標準、財務預警機制等并沒有在壽險公司內部得到運用。
5.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
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一個薄弱環節就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夠健全、有效。制度可能是好的,但由于考核和檢查主體缺位或者沒有認真地進行考核,只是搞形式、走過場。因此,無論內部控制制度多么先進、多么完善,在沒有有效控制、考核的情況下,都很難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目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中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違反規定的人員沒有明晰的處罰條款,執行主體缺位,使得各項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效果不理想。例如壽險公司制定了相應的授權審批制度,但由于缺乏及時高效的內部信息傳遞機制,難以及時發現和制止越權行為。
6.內部審計功能發揮有限
由于有關文件只提供指導性意見,各公司在制度落實上主要依靠自律。許多公司雖然有較為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的自覺性和執行效果卻大打折扣,存在著制度上寫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的現象。這其中的原因在于內部審計功能發揮有限,盡管國內各壽險公司總公司設立了獨立的稽核部門,但是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觀念以及組織、人事制度和權限等方面的原因,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相對比較少,僅僅從事一些必要的離任審計和常規審計,沒有充分發揮公司內部審計的職能。
三、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來發展趨勢
內部控制理論與實踐的產生和發展已經有了很長一段歷史,隨著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經營者應該以全新的經營理念賦予其中,內部控制將會發生一場深刻變革。隨著國際金融業經營環境的日趨復雜,國際壽險業面臨的風險因素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壽險業面臨的主要風險由承保風險轉向投資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日益受到重視。展望未來,國際壽險業風險管理表現出以下發展趨勢:(1)風險管理理論創新和技術進步將對風險管理實踐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2)風險管理的模式將不斷創新,全面風險管理模式將會逐步成為壽險公司風險管理的主流模式。(3)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的通用性將不斷增強。在壽險業風險管理發展的趨勢影響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未來發展將會呈現出以下趨勢:
1.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將成為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的未來方向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是基于風險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從宏觀上抓住了企業內部各種風險之間的關聯關系。企業全面風險管理不僅重視資產負債管理和整體運營風險管理,更重視通過投資組合優化管理和資源優化分析的風險預算方法來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力。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強調壽險公司風險的全面性,要求對壽險公司運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調查,利用全面風險管理模型能夠將壽險公司許多潛在的風險加以量化,并根據每項風險對企業危害的大小及其相關性來制定相應策略。從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系看,全面風險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風險管理方法,涵蓋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所有內容。因此,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未來發展也將隨著這種模式的不斷實施而不斷創新和發展。在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未來變革中,人們將更多地把風險管理的職能賦予內部控制,內部控制也將逐步成為企業風險預測、評估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2.風險評估將成為未來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由于社會公眾和股東越來越關注風險評估,越來越多的企業信奉企業全面風險管理(Enterprise-wideRiskManagement,ERM),人們期望貫穿組織的所有風險都能得到持續的和規范化的管理,對戰略、財務和經營等風險全面考慮。在內部控制未來的變革中,人們將更多的把風險管理的職能賦予內部控制,而內部控制也將逐漸成為企業風險預測、評估、控制的主要手段和途徑,風險評估將成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企業在設計和評估內部控制時,將會充分考慮風險識別和評估問題,例如公司面臨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公司可承受風險的程度和類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公司減少事故的能力及對已發生風險的影響、實施特殊風險控制的成本以及從相關風險管理中獲取的利益等。
3.信息和溝通在內部控制中的地位將更加突出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將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獲取、共享和利用知識的能力將成為壽險企業生存和成長的關鍵因素。不論是獲取、共享知識,還是利用知識,都需要信息與溝通系統作為載體。信息與溝通是否良好,決定著壽險公司能否及時收集到大量的內部和外部信息,能否實現信息在企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迅速地傳遞和交流,能否率先在已有信息的基礎上進行知識創新,占領市場制高點,獲得發展的先機。對于壽險公司而言,建立一個統一、高效、開放的信息與溝通系統,是其他一切內部控制的運行平臺,將成為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成功實施的關鍵。
4.人力資源將成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成功的關鍵和重點
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壽險公司的競爭優勢將主要取決于其人才技術優勢和組織管理優勢,而不是傳統的資金和資源優勢。實際上,組織管理優勢也需要通過有效的人才配備才能發揮出來。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是由人來執行的,有了嚴密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而無相應素質和品行的人去執行,內部控制依然會落空,因此企業員工的文化素質和道德修養的高低是企業內部控制有效與否的重要因素。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源將成為企業中最核心的要素,人的主觀能動性決定了人力資源發揮作用的程度,一切內部控制制度都將圍繞這一點進行。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要求企業要迅速作出反應,迫使企業減少管理層次,進行分散決策,豐富工作內容,留給員工更多的自主空間。壽險公司只有通過主動的建立和加強良性的控制環境,引導、激勵人們正確地履行責任,實現公司的目標,將外來的壓力變成人們內生的動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的主觀能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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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業系統性風險利率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保險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但與此同時我國保險業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上升,加強對保險業的風險管理,尤其是對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管理已經成為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
保險業的風險種類
可以影響保險業的風險因素有很多,并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本文著重介紹美國精算師協會和Babbel等對保險業風險的分類。
(一)精算角度的保險業風險分類
美國精算師協會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種類分為:
1.資產風險。因保險公司的債務人無法或不愿償付保險公司的債務,或者因保險公司的資產發生貶值而引發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它包括了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貨幣風險等。
2.定價風險。因被保險人索賠頻率和數額的不確定性、保險公司投資收入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公司運營成本的不確定性導致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不足引起的風險。
3.資產/負債匹配風險。由于市場利率及通貨膨脹的變化對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二者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導致保險公司負債價值超過資產價值的風險。
4.其他風險。稅收和法律方面的變動以及公司員工工作失誤等引起的保險公司風險。
(二)金融角度的保險業風險分類
Babbel等從金融風險的觀點將保險業風險種類分為:
1.精算風險。保險公司出售保單和承擔其他負債所籌集的資金不足以保證其履行保險債務責任的風險。精算風險一個主要的反映就是定價風險,即由于死亡率、發病率、利率、投資收益率和損失發生的頻率及嚴重程度、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在經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所導致的定價過低的風險。
2.系統風險。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價值由于受到系統風險因素變化的影響而產生的風險,所謂系統風險因素包括了利率風險、基差風險和通脹風險,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率風險,并且系統風險不能通過分散化來完全消除。
3.信用風險。保險公司的債務人不能或不愿意償付債務而導致的保險公司風險,以及由于投保人的不誠實行為而引起的逆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
4.流動性風險。保險公司在需要資金周轉時所面臨的資產無法及時變現的風險,它可能是由新業務大量減少和保單大量退保,或者由短時間內的大量索賠而引起。
5.操作風險。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不當、經營管理混亂和違章操作等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而導致的風險。
6.法律風險。由于對法規的不同理解,法規和管理規定的變化以及法院的判決等引起索賠變化從而導致的保險公司風險。
保險業系統性風險
(一)系統風險與系統性風險的區別
為準確定義保險業系統性風險,必須首先明晰兩個基本概念:“系統風險”對應于“非系統風險”,主要是指特定基礎資產或投資組合所面臨的、無法通過與其他投資的組合來規避的風險,它是由整個經濟中存在的影響所有投資的因素造成,如金融角度劃分的“系統風險”;而“系統性風險”對應于“局部性風險”,是指與系統的整體健康或結構相聯系的風險,它往往是由于系統中積聚了大量的風險因素以致無法處理而造成的。兩種風險定義之間最關鍵的差別就在于:前者的風險載體是個別的、特定的資產或資產組合,而后者針對的是整個系統或結構;承擔系統風險可能會帶來相應的收益率上的補償(即風險溢價),而系統性風險則一般只意味著損失。
(二)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風險因素
保險業系統性風險,是指對保險市場產生普遍不良影響、足以引起多個保險公司發生連鎖反應陷入經營困境、并使投保人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因此系統性風險是破壞性極強、對保險業威脅極大的一類風險,一旦爆發不但會引起保險業的全行業危機,甚至可能會擴散到整個金融系統。如前所述,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由于保險系統內部在資產和負債等方面積聚了大量無法處理的風險因素而引起的,這些風險因素主要有:
1.經濟周期和保險周期。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是與其收入密切相關的,保險業將遭受保費收入增長率下降甚至負增長和退保率上升的雙重打擊,同時還要面對投資收入減少等困難,這些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很容易形成保險業的現金流風險。此外,保險業的發展也存在著周期循環,它是指在競爭性保險市場上由于保險供給的收縮與擴大導致保險收益的上升與下降的重復出現,因此在保險周期下降波段由于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很容易導致的大量保險公司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2.經濟政策變化。經濟政策的較大調整導致系統性風險主要指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由于市場利率水平的變化導致保險公司經營存在的風險。利率風險歸根結底有兩種:一是產品預定利率與投資收益率背離造成的利差風險;二是保險業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它是指在利率波動情況下由于資產與負債以及風險與收益結構不匹配所引發的經營風險,包括由于資產流動性不足引發的現金流匹配風險、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引發的期限匹配風險和投資收益率無法達到負債產品預定利率要求引致的收益率匹配風險等。匯率風險則主要是指由于匯率變動導致的資產/負債不匹配導致的風險。
3.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的變動。保險業是對外部政策敏感性比較強的行業,其中尤其受國家司法建設和保險行業監管政策的影響較大。由于法制建設的外部性,通常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環境變化的反應是滯后和被動的。
4.金融市場形勢惡化。金融市場的惡化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投資環境,使保險公司資產縮水,也會使保險公司面臨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如銀行危機會導致保險公司的存款出現風險,進而導致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出現問題。
5.巨災風險。近年來由于世界環境不斷惡化,自然災害更加頻繁,同時社會財富的價值更高、集中度也更高,因此每次巨災所造成的損失對整個保險業來說都是沉重打擊,巨災風險已經成為保險業,尤其是非壽險業非常需要重視的系統性風險之一。
6.公眾信心。由于保險業的承諾性原則,“誠信”對保險業來說顯得格外重要。一旦公眾對保險業喪失信心,引發退保潮,導致保險經營的現金流出現問題,甚至出現類似銀行業的“擠兌”,那么保險業過去累積的所有風險將可能嚴重爆發,并最終轉化為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7.保險公司治理風險。公司治理是影響保險公司和保險業發展的核心內因,如果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不完善,導致公司的內部糾錯機制失效,再加上保險業風險天然具有的隱蔽性和復雜性,那么風險就會在保險業內部長期逐漸累積,并在累積到一定程度后猛烈爆發。
8.承保風險。在保險業開始時期或激烈競爭時期,很容易出現保險定價不足和責任準備金提取不足的情況,這會導致保費收人難以覆蓋風險,長期累積下來必定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
此外,還有再保險風險。在再保險風險是否會導致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問題上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支持者認為再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或出現危機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SwissRe在其出版物Sigma(2003)上也發表文章認為再保險不會導致保險業的系統性風險。
(三)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防范策略
雖然保險業系統性風險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基于上面的分析保險公司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降低風險的防范策略:
加強對經濟周期、保險周期的分析研究,提前采取措施規避風險;制定投資的指導方針或策略,全面考慮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對資產/負債匹配的影響,靈活運用風險規避或風險分散策略,發揮資產證券化和衍生金融產品的作用。
密切跟蹤關注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變化,及時制定和調整相應的經營管理策略;調整投資策略,減少對高風險金融產品和信貸的投資比例,增加對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資產的投資,降低資產風險。
發展先進的巨災風險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巨災風險防范機制;推動誠信經營和行業自律,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風險核算制度,提高保險公司的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加強對市場競爭活動的監控和引導,堅持規范經營,創新競爭手段,努力提高保費充足率;用再保險、保險證券化等多種手段相配合將系統性風險外部化。
我國保險業的主要系統性風險
我國保險業還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但高速發展的背后也隱藏了很多問題,如監管制度不完善、保險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保費收入和資本擴張很快但資產質量和投資水平不高、防范風險尤其是巨災風險的能力還沒有經受考驗等等。這些風險在我國保險業內部正逐漸累積,如果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當外資保險公司大舉進入我國市場,市場競爭加劇,我國保險業必將面臨一場嚴峻的考驗。根據我國非壽險市場和壽險市場的實際情況,本文分別分析其主要的系統性風險:
(一)非壽險市場系統性風險
我國的司法體系正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因此政策法規上存在著一定的變數,這可能會對我國的非壽險業產生一定的系統性影響;我國的利率市場化也正在開始探索階段,匯率變化也越來越和國際接軌,雖然我國非壽險業以前在資產/負債匹配上不存在很大問題,但隨著更多投資連接類產品的投入市場,我國非壽險業也將面臨更多的這方面的市場風險;我國保險公司對巨災風險的承保責任不大,但隨著國內對巨災保險需求的日漸增強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只是時間問題,而我國又沒有完善的巨災風險轉移機制,一旦發生巨災會讓我國保險業遭受重創,因此它應該是非壽險公司重視的一種系統性風險。此外,非壽險公司需要重視的另一種系統性風險是承保風險,由于我國非壽險業存在嚴重的費率過低、經營管理粗放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很容易導致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提取不足和償付能力不足。
(二)壽險市場系統性風險
法律法規的變化同樣會對壽險公司產生一定的系統性沖擊;由于我國的利率和匯率體制還不完善,因此壽險產品的長期性特征使得這些潛在存在的變化對壽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匹配構成很大威脅;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不完善,可以提供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產品有限,并且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較大,因此不利于壽險公司的長期投資和投資風險的分散化,投資風險較大;以前壽險業高速發展時期推行的大量躉繳的投資型產品不容易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并往往會掩蓋保險業的潛在風險,最終可能導致現金流出現風險而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總之,我國保險業正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機遇與風險并存,我國的保險業者一定要重視保險業風險的控制問題,尤其是那些會對整個保險業產生影響的系統性風險的控制問題,引進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和防范策略,保證我國保險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承惠.我國保險業系統風險分析.金融研究所,2005
【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業巨災風險 政府參與
一、背景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的農業,其穩定性直接關系著我國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然而我國幅員遼闊,是世界上面臨自然災害種類最多,發生最頻繁的國家之一。這些自然災害一旦發生,往往會給農業發展帶來重大影響,并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為了有效分散、轉移和化解我國日益嚴重的農業巨災風險,促進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保障農民基本生產和生活,我國需要探索一條有效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的道路。
二、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現狀
農業巨災風險指的是發生概率小,但一旦發生,影響范圍很廣,造成損失程度很大,一般超出人們預期,累計造成的損失往往超過了承受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的農業風險,一般指的都是嚴重自然災害。
我國現階段對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主要是以政府為主體,對受災地區和群眾做出財政救濟。這種形式的補貼水平很低,難使受災群眾得到足夠賠償,還會造成中央和地方財政的較大財政壓力。而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水平還很低,作用很小,其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保險業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絕大多數公司都面臨著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收取較低保費,則發生巨災風險時,保險公司賠付不起。但如果收取較高保費,農民投保積極性會大打折扣。
第二,我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風險分散途徑有限,難以適應大量承保農業保險這種巨災性質的保險。而政府對于保險公司的相關激勵也很有限,難以激發保險公司對于承保農業巨災保險的熱情。
第三,現行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缺失。首先,基于農業和農業風險的特殊性,需要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現在我國法律中涉及農業保險的只有一些框架性的條款,操作中指導意義不強。同時,政府在農險中的定位還不明確,有待相關法律指引。
三、外國農業巨災風險承保現狀
(一)美國
美國的農業巨災保險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政府給予大量而廣泛的財政補貼。美國政府既為參保農民提供補貼,又對開展農業巨災險業務的保險人提供補貼,這提高了農民參保、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促進了農險的順利開展。第二,承保農業巨災險的相關保險公司有較好的分保渠道。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是美國農業風險的一個總體管理者,商業保險公司根據FCIC制定的各項條款辦理農保,向FCIC分保,并獲得政府對其補貼的行政管理費用;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也會按照自身對風險的管理要求,向其他商業的保險公司分出再保險,從而降低自身的風險,提高收益。第三,美國政府對遭受了嚴重損失甚至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農戶提供緊急貸款措施。并且規定只有參加了農業巨災保險的農戶才可以享受到相關待遇。這既保障了遭受巨災影響的農戶的生活,也敦促了農戶購買農業巨災保險。第四,巨災風險的證券化保障了發生巨災時保險公司的應急資金來源。第五,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從最初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 1938) 到后來的《農作物保險改革法》( 1994) ,再到現在的《農業風險保障法》(2000) ,在不同時期,美國都在用法律來規范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
(二)日本
日本實行區域性農業共濟組合模式,其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由共濟、保險以及再保險三個層次組成。其中,在村、鎮一級,以村鎮農戶形成農村共濟組合,主要負責當地的一些農險業務,承保和支付保險賠款;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 負責農村共濟組合的分保,與其形成再保險關系;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負責對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再保險。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和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共同投資組成農業共濟基金,負責在大災時向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貸款,由國家財政給予兜底補貼。此外,日本采取強制性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對種植重要農作物的農戶強制其進行投保,其他作物根據農民意愿自由選擇。而日本對于農業巨災保險也有一系列的立法支持,包括《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農業損失補償法》等。
四、思考及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健全相關制度安排,從法律角度指導農業巨災風險保險市場的發展和運轉,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購買相結合的方式,同時給予相關優惠鼓勵農戶購買保險。
(二)做好政府角色定位。在農業巨災保險中,政府應該起到主導性的作用,包括投入初始資本和提供準備基金,為參與農業巨災保險的農戶提供保費補貼,對運營巨災保險的保險人提供管理費補貼以及稅收優惠待遇。另外,政府可以嘗試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補貼再保險費率以及相關主體管理費等。
(三)設立專門機構為經營農業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提供分保業務,幫助他們分散和抵御風險。同時也鼓勵保險公司加強自身風險管理,鼓勵他們充分利用國內外不同地區進行再保險風險分散。
(四)另外,建立相關的巨災風險準備金,試將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把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農業巨災保險的宣傳力度,同時深入農村進行保險知識宣傳普及,提高農民保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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