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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及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主要保險業務,為了最大的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必須高度重視車險理賠工作,針對存在問題,找出結癥所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理賠難題,不斷提高車險的經營效益,更能維護整個保險行業的形象。
一、汽車保險理賠中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人員非專業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在估損、定損、索賠單證審核、賠款計算等,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和較強的辨偽能力。對于汽車保險理賠人員來說,應該具有汽車構造、汽車維修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在的從業人員大多數是從業務部門輪崗而來,并不具有這類知識,致使在理賠中辦事效率低下,對道德風險的防范缺乏經驗,又欠缺強有力的保障手段。每當出現復雜案件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而導致錯賠的狀況,產生理賠糾紛。還有極少數保險理賠業務員工作極度不負責任,出險理賠時出現問題,撒手不管或一走了之,使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都成了受害者,理賠十分困難。
(二)承保質量不到位
由于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在核保時僅停留在保單的“要素”的審核上,沒有從“要件”上進行核保。造成風險高的一些險種和客戶群還未得到有效控制,承保風險管理滯后。在理賠時才發現問題,從而只能拖賠惜賠,竭力挽救承保質量不到位造成的損失,造成被保險人的“理賠難”問題。
(三)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當前保險法制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方面相對集中于《保險法》,另一方面《保險法》之外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經過修訂的新《保險法》不僅修改增刪的條文眾多,更涉及到立法精神的重大調整。本次修訂在原保險法的基礎上增加了49個條文,刪除原《保險法》條文20個,修改123個條文,保持不變的僅為15個條文。新保險法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的保護作為基本立足點,充分反映了各國保險立法的基本趨勢,也為保險業在新的基礎上的發展打下了法律根基,有利于提升保險業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加強保護必將增加運營成本,對保險業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戰,可以說是挑戰與機遇并存。我國從2007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牽頭開發的2007版A、B、C三套條款,國內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從這三套條款中選擇一款經營(天平汽車保險公司除外)。但經過長時間實踐證明,這三款條款都存在某些條款內容模糊,甚至是霸王條款的情況。這些條款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投保人對保險條款不重視
投保人對于機動車保險條款不清楚,在業務員誘導下簽約,事后也不對意思不明確,未理解的內容加以認真研究等,認為只要出險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這種行為為日后理賠埋下了障礙和隱患。再加上一部分投保人為了節省時間,請保險人全權辦理,這也給了一些職業道德低下的人可乘之機。還有就是投保人對索賠程序、索賠資料不太清楚,或存在誤解。出險后索賠時非常茫然,甚至有人因索賠資料的收集不全或缺少,而無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賠證據資料,造成投保人“保險容易理賠難”的認識。還有少數被保險人在出險后將一切交給提供維修服務的4S店,有時因4S店的原因造成的理賠難問題都歸咎于保險公司,這對保險公司的形象有極壞的影響。
二、關于解決“理賠難”問題的幾點思考
(一)重視保險條款
客戶在投保前應仔細閱讀條款,應特別關注其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如實告知及理賠申請等款項內容。對于不懂的保險條款,應及時詢問業務人員。投保人應該自己提高對風險的認識,要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樣的保險,明白自己對于所購買險種的義務、責任和免除責任,以免發生保險事故時處于被動的地位,或者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對于機動車保險銷售人員來說,也應重視保險條款的解釋工作。不可以為了追求業績誘導客戶,模糊條款內容,甚至代替投保人簽字等等。因為新《保險法》已明確保險監管的基本目標之一是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機動車保險銷售人員應讓客戶明明白白投保,以盡量減少由于不清楚條款而產生的糾紛。
(二)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保險公司要重視內部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直接影響業務質量的高低,許多理賠案件的發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所以,保險公司健全內控制度,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是解決理賠難問題的基本措施之一。在業務人員素質的提高方面,要重視保險職業教育,充分發揮保險系統現有職業培訓的作用,培養高能力的保險展業人員和高素質理賠專業人才。在考核機制方面,要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并將保險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以引發業務人員對工作崗位的思考,從而提高工作質量。
(三)加大監管力度
保險管理部門及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力度,深入分析產生違規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法律意見和政策建議。并且通過加大對保險公司違規的處罰力度,督促保險公司盡快落實新《保險法》的實施等手段,不斷探索建立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的長效機制。另外,保監會應主導清理保險條款中各類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明確界定保險條款內容的工作。以打消或限制保險公司從合同條款制定、產品營銷到后期理賠等環節回避履行賠付責任的動機和行為。從而減少由于理賠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
關鍵詞:財產險;理賠質量;對策
理賠工作是財產險業務流程中的末端,同時也是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理賠管理成效與保險公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升有著非常緊密聯系。如果理賠管理和服務質量存在較多不足,理賠精細化和服務質量管理工作沒有得到實際落實或者管理成效較差,則會導致之前端的承保工作怨聲載道。雖然很多保險公司認識到了理賠管理工作開展的重要性,但是受到歷史因素與以往操作習慣的限制,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
1限制財產險理賠質量提升的問題分析
1.1理賠人員管理不明確
隨著股改的不斷完善,理賠人員也由過去的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化管理即垂直化管理邁進。但在人員的調配上仍然由屬地公司安排。上級主管部門有時也根據業務需要抽減人員,使得理賠在人員安置上“兩頭”插手兩頭松的現象常常出現,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理賠人員的配置達不到工作要求。對那些正在快速發展的中級城市保險分公司、縣級支公司保險理賠組織、人員構成并沒有給予明確的界定,最終導致各省、各地二級分公司、支公司所采應用的理賠管理模式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上級、下級理賠管理不夠協調化。
1.2基層公司理賠力量較低
很多省一級分公司是在總公司理賠操作標準后確定理賠工作人數的,配置理賠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人員數量與理賠工作開展實際需求不符。縣級支公司理賠人員既歸縣級公司管理,業務上受上級公司指導,存在著垂直不明確的說法,因為理賠操作標準不夠全面,需要認識到社會經濟市場環境是在不斷變化的,公司戰略部署也會隨市場環境變化進行調整后,在保險公司分散性業務快速發展的背景影響下,保險公司承擔的理賠工作量急劇增長。但是現有的理賠工作人員數量非常有限,每一名理賠工作人員都會承擔較大的工作壓力,不能保證理賠的及時性,降低了客戶對財產險業務的滿意程度。
1.3理賠人員保費任務壓力大
對保險公司財產險各地開展情況進行分析,理賠工作人員不僅承擔著較為承擔的理賠工作壓力,同時還需要承擔一定量的保費任務,這種情況在眾多縣級支公司中非常明顯。因為保費任務完成程度與工作人員薪資報酬有著非常緊密聯系,工作人員為了保證自己可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會將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保費量任務完成上,對財產險理賠質量、理賠工作效率造成了嚴重損害。
2提升財產險理賠質量的有效策略
2.1對網絡體系進行完善,塑造立體化的理賠管理模式
健全損失標的價格網絡體系。為了保證向上可以詢價、橫向可以問價、本地可以差價、檢查匯報反饋及時的價格網絡體系,需要做好以下內容:將財產險理賠公司報價崗位建設成為汽車零配件本地化價格信息平臺,可以及時的對相關信息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依據實際情況對最新價格進行公布。還需要注重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中,其中包括路損標準、護欄、電纜的價格,以及綠化設施等第三者標的損失制定出統一性的基本價格標準,為基層理賠工作開展提供重要依據。
2.2建立三項制度,對理賠工作相關責任進行實際落實
要注重理賠工作跟蹤制度建設,一級公司需要對支公司已經確定的理賠案進行審核、抽查,這一舉措主要是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力度提升,避免一些工作人員為了滿足自身的不法利益追求,通過相應的操作套取公司理賠費用,對保險公司經濟效益造成損害。一級公司必須要建設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已絕理賠案進行跟蹤監管、控制,對理賠案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了解理賠金額是否合理,對于違法操作人員必須要給予嚴厲懲罰。利用制度加強監管力度,可以抑制不良操作行為產生,這也是降低保險公司理賠率,強化企業社會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
2.3嚴格操作程序,提升第一現場勘查率
理賠工作人員必須要嚴格依據理賠工作操作標準,無論是勘查、立案、核賠等任何一個理賠工作環節,理賠工作人員都必須要堅守各項規章制度,保證理賠操作的規范性、嚴謹性,并且逐漸養成依據規章制度辦事的良好習慣。車險第一現場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七十以上,非車險第一現場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如果保險公司擁有的勘察交通工具不足,無論理賠工作人員應用何種代步工具,在保險客戶報案后都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趕到事故現場。因為對以往理賠案例進行分析,很多騙保事件都是因為理賠人員沒有及時到現場進行勘查。
3結語
財產險理賠質量與保險公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升有著非常緊密聯系,保險公司對保險理賠管理必須要給予高度重視。對限制理賠質量提升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尋有效措施進行改善,保證理賠質量得到客戶的肯定。
參考文獻:
[1]田小龍.我國車險理賠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06).
我國保險糾紛訴訟案件總量大且呈現出逐年增多的趨勢。據統計,2014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以及涉及保險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892382件,是2009年年案件受理量的1.76倍;2013年至2015年,僅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的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就以40%的速度逐年增長。與保險訴訟糾紛增多相對應的是保險公司理賠理念嚴重滯后,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第一,保險公司缺少積極主動的保險理賠服務意識,沒有積極組織或參與保險糾紛案件的調解。由于保險糾紛當事人缺少保險理賠及相關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當事人憑借自身之力協商調解化解矛盾舉步維艱,自行協商不成后,當事人自然會尋求法律幫助,通過訴訟維權。第二,保險公司理賠存在明顯的惜賠現象。目前的保險理賠仍停留在以往延續下來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保險理賠政策比較保守、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與法律標準相背離。特別是對于調解,保險公司錯誤地將調解的前提理解為調解賠償的金額必須低于法院判決的金額,甚至必須低于保險公司的核賠金額。這種錯誤的理賠理念,嚴重背離“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的保險理賠原則,將保險糾紛當事人拒之門外,并最終事與愿違地將案件引導向法院訴訟。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現象突出,經對江蘇及上海地區基層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類型進行調研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受理量占到了法院總受理案件量的50%左右,這極大地占用了司法資源,導致法官疲于應對保險糾紛案件審理,工作負荷巨大,兼顧調解的精力受到了極大的限制。近些年來,保險理賠難成為社會熱議話題,人民群眾討論得多、指責得多,但是能夠有效化解保險理賠難的辦法不多,全社會層面迫切需要獲得更加便捷、公正、專業的矛盾糾紛化解渠道。
問題的累積、矛盾的升級,嚴重背離了中國人對待糾紛時傳統的“以和為貴”“調處息爭”的處世之道,訴調對接模式呼之欲出。我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建立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發展的需要,是法制建設的進步,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動員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的一項機制創新,也是推動完善中國特色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項生動實踐。訴調對接調解員是隨著我國訴調對接調解機制孕育而生的,其身份定位必須要切合糾紛訴調對接模式的需求及矛盾的指向。
二、調解員身份定位的意義
目前保險理賠難、訴訟率高的原因何在?如何打破這一“斯芬克斯”不解之謎?與問題的收集和分析相比,破解這一難題更需要勇于挑戰的先行者去實施。一方面,調解員通過在調解過程中的積極協調,建議并引導保險公司合理賠付;另一方面,調解員通過及時總結、歸納保險公司惜賠理念的主要表現,及時向當地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人民法院反饋,以便保險行業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查明問題,制定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督促保險公司回歸到實事求是、公平合理賠付的理賠理念,縮短保險公司理賠標準與法院判決標準之間的差距,逐步扭轉社會對保險理賠的負面評價。2006年7月1日交強險實施以來,我國保險糾紛訴訟案件量暴增,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訴訟方式維權,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保險糾紛甚至成為了一種風氣。導致這種全民訴訟的風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當事人缺少法律維權的渠道,缺少具有專業性和公信力的“老娘舅”來幫助其維權。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搭建了介于訴訟與非訴訟之間的調解維權平臺,為當事人提供了非訴訟的多元化的維權渠道,并通過調解員的組織協調,逐步引導當事人在訴訟以外化解糾紛。打破原有的制度或習慣,需要制度上的約束和改革,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社會擔當的調解員去“補窗戶”,運用法律武器震懾保險公司以及訴訟掮客,令后者不敢拿起砸窗戶的石頭,以形成全社會共同去“補窗戶”的氛圍,從根本上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意識及理賠理念,引導各方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形成與高訴訟率相反的正能量現象,營造和諧協會。訴調對接工作若要借助調解員之手得以實現,準確的調解員身份定位、廣泛的調解員選用渠道、規范的調解員工作流程及工作職責是訴調對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調解員的身份定位是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模式機制建設中的重要一環,是訴調對接機制專業化、常態化、持久化發展的基礎。只有理解了調解員身份定位的重要性及其應有之意,才能準確把握調解員身份的定位,選擇符合訴調對接工作的調解員,保障訴調對接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調解員身份定位之亂象
(一)身份定位制度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監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沒有涉及調解員的身份定位問題的相關內容,各地在組織實施過程中下發的地方性文件中,也多是圍繞著《通知》中對于“工作目標、工作原則、工作要求”等內容開展,實施過程中側重于過程和結果,忽略了對調解員的選撥、聘用,以及調解員在訴調對接模式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深入剖析。空白的調解員身份定位是訴調對接模式中的重大缺失。
(二)身份定位法律關系不清從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的角度上來講,訴訟案件理應由法官來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調解員參與調解當事人一般會對調解員的身份提出質疑。如何向當事人解釋調解員的身份并能夠得到當事人的接受是訴調對接工作開展的前提。在訴調對接實踐中,常見的三種調解員身份解釋及問題如下。調解員的身份定位解釋一定要建立在法律關系上的合法性以及調解員主持或參與調解身份的中立性兩個基礎之上。以上三種解釋均不準確,根源就在于沒有對調解員身份定位的法律關系進行準確的剖析。
(三)調解員選用來源的“拿來主義”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的調解員需要具備法律、保險、醫學、司法鑒定、車輛損失評估等多方面綜合的專業知識,而目前社會上同時具備以上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匱乏,調解員的選用缺乏渠道。各地在保險糾紛訴調對接試點的過程中對于調解員的選用也呈現出多元化,但由于缺乏對調解員身份定位的正確理解,難以兼顧調解員對中立性、專業、專職等方面的要求,在調解員選用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
四、調解員身份定位的必備條件
(一)法律上:合法性、公信力調解員參加調解工作的身份必須具備合法性,即調解員參加調解的身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這是保障調解員參加調解工作公信力的前提,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當事人及社會的接受和認可。
(二)制度上:回避利害關系為保證調解的公平、公正,調解員應參照與法官及其他有關人員關于回避制度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調解員與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情形,調解員應退出對案件的調解。設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調解,同時對于消除當事人的疑慮,維護司法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機制上:可復制性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通過三年的試點成效初顯。實踐證明,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是符合目前我國化解保險訴訟糾紛切實可行的制度。只有從訴調對接機制上解決調解員身份的可復制性問題,才能保障訴調對接模式的全面推廣。
(四)調解員自身:專業勝任、社會責任擔當訴調對接的調解員不僅需要具備綜合的專業知識、靈活的調解技巧、敬崗愛業的精神,還需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遵守調解員的職業道德,勇于擔當社會責任。
五、調解員身份定位的設想
(一)訴調對接的主體定位1.保險公司保險糾紛訴訟案件的特性是案件當事人中均直接或間接涉及保險公司,訴調對接工作的開展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保險公司緊密參與配合的情況下完成的。簡單理解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開展的主要主體為人民法院與各保險公司。早在《通知》下發之前,部分地區人民法院與個別保險公司就保險糾紛訴調對接進行了嘗試。采取的方式為個別保險公司在人民法院設立臨時調解點,保險公司派員作為調解員調解本公司的訴訟案件;另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個別保險公司設立臨時調解室,由法官擔任調解員,法官定期前往設立在保險公司的臨時調解室,集中調解該公司訴訟案件。這兩種做法都是訴調對接的積極嘗試,達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法院司法資源有限以及保險公司對接案件范圍的局限性,這種早期的訴調對接試點停滯不前,最終被摒棄。2.保險行業協會從對接的整體性及可操作性來講,人民法院與各家保險公司單獨對接基本不可取。由于保險糾紛訴訟案件具有比較強的行業特性,整合行業資源,由保險行業牽頭集中與人民法院進行對接的方式具有比較好的操作性。近些年隨著國內保險業迅速發展,保險經營主體不斷增加,保險行業協會在各地紛紛成立且普及率高。因此,以保險行業協會作為訴調對接的主體與人民法院進行對接的條件比較成熟。從對接的可控性及協調性來講,保險行業協會作為保險行業的自律組織,其通過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的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來實現行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通過達成行業自律公約來限制和約束會員單位之間的行為,從而達成行業對內、對外統一的行為。我國訴調對接機制尚處于試點階段,試點過程中暴露出保險公司的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表現出多樣性和差異性,這時需要借助保險行業協會的力量,將問題統一歸納整理、分析,訂立對行業內部會員有共同約束力的自律公約,及時改進問題,促進訴調對接機制的深入發展。因此,從對接的主體上來講,保險行業協會優于保險公司。另一方面,保險行業協會作為訴調對接主體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保險行業協會不是保險業務的經營單位,也不是保險糾紛的當事人,其代表保險公司與人民法院進行訴調對接需要得到保險公司的授權;其次,保險行業協會做為行業自律組織,具備一定的調解職能,但應僅限于調解協會內部各成員之間的矛盾,而其作為訴調對接的主體參與會員以外當事人糾紛的調解需要延伸保險行業協會調解范圍的外延,或是借助一定的載體來實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從法律關系上講,保險行業協會作為訴調對接的主體,其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為委托調解關系。保險行業協會作為訴調對接的主體所存在的問題通過委托調解的方式得以很好的化解。
(二)訴調對接的載體定位1.調解制度上的載體對比中國當代的調解制度主要包括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四種形式,這四大調解制度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各占有不同的地位,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各顯其能,相得益彰,共同構成我國的調解制度體系。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制度應采用哪種調解制度呢?從調解制度分類的角度來講,法院調解屬于訴訟內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訴調對接明顯屬于訴訟外調解的范疇。從調解人員身份資格認定的角度來講,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制度中對調解員身份做出了嚴格的限定,法院調解的法官必須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法院系統公務員考試以及人大的任命才能具備辦理案件的資格,行政調解的調解員為國家行政人員,訴調對接調解員很難獲得這兩種調解身份資格,故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機制不適合訴調對接。從調解的受理范圍和效力上來講,仲裁裁決方式的選擇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因此仲裁案件受理的范圍有限。仲裁調解雖具有調解的部分特征,但“一裁終局”制的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的糾紛解決機制,表現出了過多的司法性和強制性。另外,當事人選擇仲裁后,不再享有訴訟的權利,因此仲裁調解機制也很難符合訴調對接范圍廣、案件量大的要求,也無法體現當事人自愿平等、充分協商的要求。人民調解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調解,是實行群眾自治的一種調解制度。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只能依靠當事人自動履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因此人民調解對于糾紛的解決不具有終局性。通過以上對比得出,人民調解制度能夠充分體現訴訟與非訴訟的銜接,符合訴調對接對于調解與訴訟審理相結合在調解制度上的要求。2.對接主體上的載體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主體是保險行業協會與人民法院,兩者對接需要借助于調解制度上的載體,即人民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的實施,需要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完成,因此訴調對接主體之間需要與人民調解委員這一載體進行有效銜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八條,保險行業協會能否申請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呢?一方面,保險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實體,并不以營利為目的,它以追求整個行業的總體利益為己任,通過指導而不干涉、協調而不強制、監督而不管卡的原則服務于整個行業,從行業協會的法律特征中,可以歸納出行業協會的本質屬性,即:社會團體法人。另一方面,從社會團體法人的角度考察,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同時根據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通知》的規定,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社會團體法人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以從法律上認定行業協會屬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其顯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與事業法人團體的共同外在特征均是社會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是體現為行業利益的狹義公益,事業法人團體是廣義公益,保險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法人可以認定為具備事業單位法人團體狹義屬性的事業單位法人。基于以上分析以及對事業單位法人的廣義理解,保險行業協會可以申請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因此,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主體上的載體為保險行業協會申請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3.組織形式上的載體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需要依托于人民法院的平臺,最直接的表現形式為調解的地點設置在法院內部的人民法庭或調解室,這也便于人民法院對調解員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為了保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日常工作開展,調解員的設置必須為專職調解員,并成立專門的訴調對接機構,即訴調對接工作室。專職調解員進駐設置在法院內部的訴調對接工作室開展日常調解工作,保證了調解員身份的公信力,簡化了案卷移交對接流程,實現了調解與訴訟的無縫對接,提高了調解的效率。因此,訴調對接在組織形式上的載體為設置在法院內部的訴調對接工作室。
(三)調解員身份確認宏觀上調解員身份的定位需要依托于訴調對接的主體、載體得以實現,在訴調對接工作開展過程中,調解員參與調解過程中的身份確認,還需通過以下三個確認來體現。1.法律上確認調解員參與調解的身份以及參與調解的過程要在法院制作的調解筆錄等法律文書中進行記錄,如“本案我院委托××保險行業協會進行調解,××保險行業協會指派其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聘用的人民調解員×××參與本案的調解工作”。這樣一來,調解員參與調解的法律關系非常清晰,當事人對調解員的身份容易理解,接受程度也更高。2.當事人確認當事人對調解員的選擇和身份確認分為前置確認和后置確認兩種方式。前置確認是指原告立案后可以從法院公開的調解員名單中選擇心儀的調解員參與調解。后置確認是指法院已經指定參與調解的調解員后,由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前對調解員參與調解的身份進行確認。后置確認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法院指定的調解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為由提出回避時,該指定的調解員應當依法回避。3.調解效力確認由于訴調對接調解員是以人民調解員的身份參與調解,在其主持下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執行效力,為保證調解協議的履諾率及調解效力,訴調對接調解協議內容需要通過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及司法確認書予以確認。
六、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是動員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的必由之路
(一)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的必要性1.政府調解服務供給力不從心由于我國現代保險業的發展時間較短,保險理賠政策相對落后,保險糾紛數量暴增,社會對于調解的需求旺盛。與此同時,政府單純依靠司法、行政供給調解服務的能力嚴重不足,選擇替代性的供給是全球化的趨勢,政府引入并購買專業社會第三方提供的調解服務是解決目前調解供需失衡的必然之選擇。2.調解員人才匱乏保險糾紛矛盾調解對調解員的專業要求非常高,當前社會上勞動供給方中具備調解保險訴訟糾紛綜合技能的人才嚴重不足,訴調對接機制面臨著用人荒。3.調解員專職化的需要目前從事訴調對接工作的調解員多為在某一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和特長的專業人才,這類調解員在其本職工作領域具有比較好的職業發展,原職業仍為其主業,其不可能專職從事保險糾紛調解工作。從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成效的角度出發,在調解員聘用形式上也更加傾向于專職調解。
(二)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的優勢首先,社會第三方機構是獨立于案件當事人之外真正意義上的第三人,調解身份上更加中立。其次,調解員是訴調對接工作開展的抓手,對調解員管控的水平決定著訴調對接工作的成效。再次,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由保險行業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聘用第三方機構輸出的專業勝任的高素質人才為人民調解員,從而解決目前調解員選用渠道匱乏的問題。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作為調解員的輸出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機構專業性、獨立性、契約性、增值性的特點,通過公司化、制度化的運營對調解員進行統一管理,有利于制定標準化的調解服務流程,便于制定統一的調解員考核指標,達到對調解工作的有效監管。另一方面,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可以針對訴調對接工作所涉及的專業知識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題培訓,促進調解員技能提高,有利于調解員源源不斷的輸出,從而在專業上保障調解員的可復制性。
(三)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的社會意義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調解是動員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探索,是司法民主的進步,同時推動了政府職能社會化的發展,是政府職能社會化的創新。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整個經濟社會而言,第三方服務是產業價值鏈不斷細分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深化發展的結果。第三方服務的蓬勃發展,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趨于完善,優化市場結構取得重大進展,第三方服務的領域還將延伸到醫療事故、食品安全、公眾責任等方方面面。
(四)引入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的創新試點2013年4月,江蘇無錫保險行業協會率先將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引入到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中。保險行業協會通過與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規范了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了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在調解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及考核辦法,工作成效獲得了當事人、各級人民法院、省保監局、社會媒體廣泛的高度認可。目前江蘇已開展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無錫、鎮江、泰州、南京、南通均采用聘用專業社會第三方機構的方式參與調解。2015年1月,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同時引入兩家第三方機構進駐普陀區人民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首次在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機構的競爭機制。
七、結語
摘要: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市場不斷的發展和壯大,但是當前的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并沒有滿足市場化發展的需求,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存在嚴重的滯后性。本文通過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現狀進行探討,分析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成本管理方面的現狀、問題和原因,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應對措施,以促進財產保險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
關鍵詞 :財產保險;業務成本;成本管理;措施
我國保險行業近年來面臨著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條件,尤其是財產保險業具有十分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財產保險市場規模和收入都不斷的擴大。當前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重視業務的擴張而忽視了加強內部管理,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業務成本管理存在嚴重的問題,制約了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提升和市場競爭優勢的維持,因此,研究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助于推動財產保險公司順應市場發展,提高自身的管理和經營效率。
一、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
1.缺乏成本管理觀念意識
財產保險公司長期以來在經營和發展的過程中多重視保險業務的擴張,而忽視了業務成本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和員工普遍缺乏業務成本管理意識,盲目的追求保費的增長,追求業績和利潤的突破增長,而對于業務成本的控制存在嚴重的忽視。另外,許多財險分支機構,為了追求銷售業績的增長和保費增長考核指標,盲目的加大了成本開支,這種盲目的、無序的業務擴展和無序競爭造成公司的業務成本費用的增加,給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帶來負擔。財產保險公司增加成本擴大保費業務的短視行為,歸根結底是公司的管理層對業務成本管理意識的淡薄,這不利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有序競爭和良性發展。
2.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制度落后
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設方面嚴重的落后于保險業的發展,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制度建設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首先,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礎嚴重薄弱,缺乏規范的成本預測分析和成本計劃。其次,財產保險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財務成本核算,而忽視了業務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對落后,信息化技術的運用不足,導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全面的反映。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險公司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中得不到有效的運用,相關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實,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無章可循,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靈活的、有效的運用,業務成本管理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影響了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發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
當前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成本核算的過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當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財產保險公司主要是對分險種的成本費用以及損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對直接變動費用進行核算,而對于間接費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蹤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結果缺乏科學性。其次是財產保險公司對營業費用的管理和分類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沒有實施詳盡的賬務細則處理。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險種核算的方案,是一種粗糙的核算方法,雖然能夠對某一險種的成本情況進行掌握,但是缺乏對財產保險公司不同險種的成本對比分析。通過成本對比分析能夠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況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險公司在險種的營業費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學性,這不利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約束和成本考核激勵機制
財險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動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約束和成本考核激勵機制,這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業務成本控制機制難以落實。在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核算和業務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約束,財產保險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勵機制,財產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在營銷和銷售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觀念,員工缺乏開展成本控制的激勵機制,使得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注重業務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成本,影響公司的整體競爭優勢。
二、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議
1.強化財險業務成本控制意識
財產保險公司重視市場開拓和保費增長而忽視了業務成本管理的不良現象影響到財險公司的長遠健康發展,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強化業務成本管理,從公司的高層到基層員工,加強業務成本控制意識。保險公司的管理者不僅應該認識到市場開拓和業績增長的重要性,更應該注重業務成本管理的作用。將精力投入到保險服務業務的開展,而忽視了內部管理的強化和業務成本的控制,這反映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服務管理效益的缺陷,影響企業的高速平穩發展,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隱患。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該重視成本管理,公司高層應該著手制定財產保險的成本管理策略,堅持業務增長和業務成本控制的結合,加強對成本預算管理,制定和實施科學的成本管理計劃。公司的員工應該切實的落實公司所制定和實施的成本管理戰略,提高業務增長過程中的業務成本控制,促進財產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標的有效實現。
2.完善業務流程管理,有效控制業務成本
為了有效的控制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必須重視對業務流程的管理。財產保險的理賠支出是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量最大的項目支出,因此,為了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必須重視對理賠支付環節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賠量是促進保險公司業務績效提升的關鍵所在。控制財產保險的理賠量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是對承保質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質量,能夠防止公司遭受蒙騙和騙保,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財險業務的開展中,不要盲目的為了追求市場業務拓展而忽視了對承保業務質量的完善。保險業務人員在公司的過程中,應該重視對承保質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實有效的降低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促進財險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強對理賠環節的控制。把握好理賠環節,控制災害事故,防止出現錯賠、騙保情況的發生。保險公司應該重視對保險風險的深入的分析和調查,建立完善的理賠流程,加強保險監督檢查工作。在進行理賠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應該依據現場勘查結果,對案件進行科學細致的分析,切實履行審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財產保險的支付成本,促進財產保險業務成本的控制。
3.加強財務管理,明確各項費用開支
財產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費用的開支中,營業費和手續費等支出占據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賠支出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因此,為了有效的控制業務成本,必須重視完善財務管理活動,控制各項費用的支出。首先,保險公司應該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施費用支出計劃,規范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各項費用支出的標準和范圍,促進財務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另外,應該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的費用的預算管理與控制,制定完善的預算計劃并執行,加強對費用審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進費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應該加強對各項保費的手續費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強對財產保險的各項管理成本費用的控制。公司應當依照業務險種的特點、拓展領域以及操作難易程度實施合理的手續費提取比例,加強對各項營業費用的監督與控制,促進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實。
4.改善公司成本費用管理的方法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業務成本管理水平,必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工作,在企業經營業績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業務成本。首先是確定明確的業務成本管理目標,對公司業務成本費用管理實施預算計劃。其次,實施業務成本費用考核辦法。明確和擴大年度經營目標的考核范圍,將業務成本費用指標納入到考核范圍當中,從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費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費用的方法還有:開發新的財產保險險種,改善保險險種的結構,將一些處于虧損狀態的險種業務切除,擴大盈利性的險種業務。降低保險的賠付水平。在保險賠付過程中,應該在不影響公司形象和不損害客戶利益的條件下,提高對賠付案件的審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險理賠的鑒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監測的效率。最后,應該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理賠人員的專業培訓,促進保險業務人員素質的提升。
結束語
財產保險公司能否健康、持續、平穩、高效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的業務成本管理,業務成本管理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加強業務成本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公司運營成本,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提高公司的綜合競爭力。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應該重視加強各項業務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活動,有效的把控保險理賠環節的成本費用控制,控制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促進財產保險公司的持續競爭實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1]陶濤.當前經濟形勢下財產保險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科技經濟市場,2009(11) .
[2]張妮.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風險及其控制[J].上海保險,2011(03).
一、工作原則
醫療責任保險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全市統保的優勢,引進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機制,切實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醫療責任保險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動態調整”的原則,合理設計條款、科學厘定費率,滿足多樣化醫療責任保險需求。
市、區縣衛生、司法行政、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逐步擴大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實施范圍
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鼓勵和支持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三、工作目標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已自行投保類似醫療責任保險的,應于保險到期后,參加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統保。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發動階段(2013.9.25—10.20)
1.各區縣衛生局、市直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醫療責任保險的重要性,加強宣傳,積極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轉變觀念,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充分利用保險等經濟手段,化解醫患矛盾,處理醫療糾紛。
2.保險公司積極與各區縣衛生局和醫療機構對接,開展對醫療責任保險知識的普及和培訓,為參保醫療機構提供優質服務,逐步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定期聯系制度。
3.各區縣衛生局制定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方案,結合實際,下達工作目標,落實相關責任。
(二)實施階段(2013.10.21—12.31)
醫療機構按照醫療責任保險投保辦理和理賠流程開展工作(具體見附件)。
1.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100%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于11月30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
2.公立基層醫療機構(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于12月31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
3.鼓勵和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三)總結階段(2014.1.1—1.20)
各地、各單位認真總結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開展情況,有關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書面報送市衛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增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化解醫療風險的能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區縣衛生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到醫療責任保險在轉嫁醫療執業風險、醫患糾紛預防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要積極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切實轉變觀念,認識到醫院在不斷加強自身管理、獨善其身的同時,還要積極納入政府和社會為醫院所創造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機制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強化醫療風險防范和充分運用保險來轉移醫療風險的意識,積極參加全市統保。
(二)認真組織。按照市衛生局統一安排和部署,各區縣衛生局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醫療積極參保,確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公立基層醫療機構參保工作。
(三)強化責任。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和檢查,將參保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對區縣衛生局、市直醫療機構績效目標考核以及“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和醫院評審工作的考核內容,并與醫療機構校驗掛鉤。各區縣衛生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督促指導轄區醫療機構統一參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醫調中心切實加強與衛生行政、保險機構等部門、單位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調解與理賠的銜接。
市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強對保險機構承保及理賠工作的監管,配合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對調解員開展保險理賠業務知識培訓。
關鍵詞:國際工程;風險;保險
0引言
自“一帶一路”倡儀提出以來,越來越多的我國企業“走出去”,中資企業海外承包業務迅猛增長。根據商務部統計數據,2018年我國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完成營業額1.12萬億元人民幣(折合1690.4億美元),新簽合同額1.6萬億元人民幣(折合2418億美元)。與國內工程相比,國際工程往往風險更大、更復雜,風險一旦發生,將會給我國承包商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保險是承包商轉移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通過向保險公司合理投保,承包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和防范工程風險,從而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
1國際工程保險種類及要求
保險在國際工程管理中已經成為一種慣例,國際工程合同中對保險都有一定規定。FIDIC合同條款第18條對保險有明確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險、承包商人員的保險等,具體保險種類主要有4種:(1)工程一切險。根據工程內容的不同,分為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險一般針對主要含有土建類工作性質的工程所投保的險種,對工程建設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具、工程設備材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也對因工程施工給第三方造成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安裝工程一切險主要用于各類機器、設備、鋼結構等安裝工程,該險種對安裝過程中工程、設備、機具等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也對因工程施工給第三方造成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2)第三者責任險。該險種為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對因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而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中一般會約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最低保險金額。(3)施工機具和設備險。該險種為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也可以作為單獨的保險。保險對象為承保工程中的施工機械設備,投保金額為設備的重置價格。(4)雇主責任險。該險種是承包商為其雇傭人員辦理的一種責任險,對雇傭人員在工程期間的傷害、患病、疾病或死亡等原因引起的各類費用損失予以賠償。對于含有大型設備的工程,合同中有時還規定承包商要辦理貨物運輸險,其他國際工程常見的險種還包括設計責任險、機動車輛險、財產險等。我國企業在國際工程中有時還會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用于規避因政局動蕩、戰爭騷亂等帶來的風險。
2保險采購方式
在國際工程中,合同中一般規定投保人為承包商。但有時候由于業主辦理某些保險更方便、更經濟,合同可能約定業主負責辦理某些保險,如工程一切險及其人員的保險,其他保險由承包商投保。如果合同規定由承包商負責投保,則作為承包商的我國企業應依據合同和所在國的法律進行保險的采購,通常有以下幾種保險采購方式:(1)直接由當地保險公司承保。承包商直接在當地保險市場進行保險詢價,并由當地保險公司按100%份額出保。這種承保方式方便可行有效,在很多保險市場成熟的國家或地區是承包商的首選。有些國家,出于對當地公司的保護,其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工程保險必須在當地投保。如孟加拉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需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不允許直接向海外保險公司投保,當地私有保險公司需將至少50%的承保份額向當地國有保險公司SadharanBimaCorporation(SBC)辦理再保險,海外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需經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認可,并向當地費率委員會申請特殊費率條件。(2)當地保險公司出單,我國保險公司主控承保。若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規定工程保險必須在當地進行投保,但當地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及償付能力有限時,可以由當地保險公司出單并自留一部分份額后,再將剩余的份額以再保險形式回分到我國國內的保險公司。通過這種方式,既規避了當地的法律風險,又保證出險時承包商能夠得到及時賠付。(3)直接由我國保險公司承包。若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對當地出單無強制性要求,考慮到價格和便利性,承包商可直接在國內保險市場進行詢價和采購滿足工程合同要求的保險。(4)由保險經紀公司辦理保險。作為專業的保險服務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協助投保人設計合理的保險方案、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商定保險費率以及后續的保險索賠等,其報酬一般從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獲得,投保人并不承擔費用。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市場情況比較了解,且與保險公司長期合作,在降低保費和選擇合格的保險公司方面,比承包商有更多優勢。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投保,承包商在采購保險之前都應詳細了解合同中對保險的約定以及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對保險的規定,從而確定保險的種類和范圍,制訂合理的保險采購方案。對于首次進入某個國別市場的承包商,可選擇保險經紀公司來協助制訂保險方案和安排保險出單。考慮到我國保險市場的費率優勢以及賠付的便捷性,我國的承包企業應優先選擇我國保險公司承保;在一些法律法規對當地投保有強制要求的國家,市場慣例操作上也有可以豁免的情況,承包商應盡量爭取當地保險機構的豁免;若無法豁免,應與當地出單的保險公司協商,爭取更多的保額再保回我國保險公司。
3保險合同內容
在投保過程中,承包商一般采用詢價方式向潛在的幾家保險公司進行詢價,并根據各個保險公司條件,如保費費率、理賠信譽、服務質量等,進行擇優選擇。在保險詢價和談判過程中,承包商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1保險險種
承包商應明確投保的保險險種,除了合同約定的強制性險種,如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之外,還應結合工程所在國的國情及工程實施環境等因素,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合理選擇其他保險險種,以便更好地防范風險和降低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如果在一些政局不穩定的國家,可選擇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以避免可能發生的政治風險。
3.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根據不同的承保工程確定。以建筑工程為例,保險金額為投保工程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建安費、材料費、設備費、運保費、稅費等以及由業主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費用;第三者責任險一般由承包商與保險公司商定賠償限額。
3.3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與工程所在地及周邊環境、工程的難易及復雜程度、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保險責任范圍等有關,具體費率需由保險公司對工程進行評估后確定。在詢價和合同談判前,承包商應結合本工程情況,了解類似工程在我國和所在國的保險費率情況,并初步測算保費,以便與保險公司就保險費率進行協商。
3.4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一般從工程開工之日起算,至業主簽發移交證書時終止。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往往會發生一些不可預見的事件,從而導致工程的工期延誤;為了規避此類風險,在保險談判期間,可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外給予一定的免費延長期。
3.5保險責任范圍
在常規的保險合同條款外,承包商往往要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與保險公司商定擴展條款和確定免賠額,以便確定保險責任范圍。承包商應重點關注擴展條款的選擇,以便能將自身的工程風險合理地轉移。如易發生洪水或有滑坡風險的工程,可設置清除殘骸費用擴展條款;有管道埋設的工程,可設置埋管查漏費用特別條款和地下電纜、管道及設施特別條款等擴展條款,最大限度轉移管道施工中可能的風險。免賠額是指風險發生后應由承包商承擔的損失部分。保險合同應根據不同的風險而設置不同的免賠額,承包商應結合風險發生的概率及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各項風險的免賠額度。需要指出的是,免賠額的高低與保險費率有關,免賠額設置過低,保險公司往往要求提高保險費率。
4保險管理和理賠
4.1保險管理
為便于后期的保險管理,承包商可要求保險公司為本工程成立專門的工程保險服務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一切保險事宜;同時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知識和風險管理培訓,以提高工程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災防損技能。承包商應充分認識保險管理的重要性,將保險管理納入工程的合同管理范圍中,并指定專人負責保險業務。同時應建立定期提示和檢查制度,以便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報告或在保險到期時及時續保或延長保險期限。需要注意的是,當工程延期或工作范圍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對保單進行調整。
4.2保險理賠
承包商應具有保險理賠和索賠意識,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與保險相關的事件后,應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并注意保護現場或保留證據,向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賠。在索賠過程中,承包商應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材料,以便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人核對損失和金額。證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國際工程保險理賠的重點和難點,承包商應予以重視。
今天市政府召開全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座談會,傳達貫徹國務院、省、*市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專題研究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工作。希望通過搭建這樣一個平臺,交流情況,增進了解;建立機制,加強協調;服務社會,加快發展。聽了大家的交流匯報,總體感覺我市18家保險公司和營銷服務部盡管面臨著保險業市場的激烈競爭和巨大壓力,但都保持了良好的業績,精神振奮,目標明確,工作措施也很到位。
剛才,*市保險業協會祖宙軍會長就如何加快推進保險業改革發展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市各有關部門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當前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情況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建議,希望大家以祖會長的工作要求為動力,根據各自實際,結合市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落實。下面,我再講四點意見。
一、充分肯定我市保險業取得的成績
近幾年特別是過去的20*年,全市上下以項目推進年活動為龍頭,經濟社會繼續保持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20*年,全市生產總值達到200億元,增長16%;財政總收入25.13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收入11.85億元,分別增長29.0%和31.6%,增幅在*各縣(市、區)中遙遙領先;合同利用外資5.44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93億美元,分列全省各縣(市、區)第五位、第九位;不含*港區,合同利用外資3.1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51億美元;引進市外內資13.8億元,引進外資和內資總量再創我市歷年來最高;外貿進出口總額29.88億美元、同比增長19.5%,其中出口18.88億美元、同比增長26%,進出口總額、進口列*五縣(市)二區第一位,出口列第二位、全省第九位;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66元、同比增長11.1%,農民人均純收入8852元、同比增長10.8%;綜合實力在全國百強縣(市)排名中穩居第28位,入圍首屆“長三角最具投資價值縣市”。
*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為我市保險業發展提供了基礎和保障。近幾年來,在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全體保險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市保險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一是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加。據統計,目前我市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已達18家,另外還有幾家正在籌建當中,初步形成了覆蓋全市城鄉的保險業服務網絡,這充分說明*保險市場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二是保險業務不斷拓展。根據今天會議上各保險公司和營銷服務部交流情況統計,20*年全市保費收入達到3.94億元;按照*市保險協會統計口徑我市保費收入達到4億元以上。保費收入的不斷增加、保險品種的不斷推出、服務領域的不斷拓展,充分表明我市保險業發展不斷興旺。三是城鄉居民、企業主保險意識不斷增強。如按4億元保費收入計算,我市保險密度(全市人均保費)達到828元,保險密度高于*市水平。
保險業的發展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借此機會,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在座各位,并通過你們向全市保險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誠摯的感謝!
二、充分認識做好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工作的重要性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戰略任務,是一項偉大而艱巨的綜合性工程。在這其中,保險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可以大有作為的。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保險工作的重要性闡述得非常清楚,即三句話: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加快保險業發展,發揮保險的“杠桿”作用,集合社會力量,建立市場化的災害和事故補償機制,完善災害防范和救助體系,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通過這幾年的實踐,我對保險業的重要性是這樣理解的,可以概括為四個“器”。(1)保險是被保險人的保安器。通過保險,使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后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從而為被保險人系上了安全帶。(2)保險是社會穩定的穩壓器。隨著保險業經營體制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保險意識的不斷增強,保險品種的不斷推出和完善,人們可以通過養老、健康保障和理賠給付,解決保險消費者在生產、生活遭遇不測后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協調穩定。(3)保險是市場的調節器。保險對市場經濟的構成、發展起到了調節作用,通過保險可以使市場主體放下思想包袱,為創新與發展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不斷增強經濟活力。(4)保險是改革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助推器。由于體制和機制等原因,目前在不少領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還不夠完善,甚至在少數領域出現主體缺失現象,通過開發保險新品種,拓展保險新領域,可以彌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不足。因此保險業在不斷規范、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大有可為。
三、認真貫徹落實上級保險業改革發展要求,切實抓好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各項工作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科學定位了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職能和作用,明確指出了中國特色保險業的發展方向、戰略重點,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保險業的方針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就全面貫徹“國十條”明確了具體任務,提出了具體要求。市各有關部門和在平各保險機構要認真學習好、領會好、貫徹好國務院、省和*市各級保險工作會議和文件精神,緊緊抓住機遇,拓寬服務領域,加快業務發展,努力實現保險業快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正視我市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要加快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步伐,必須正視當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清醒地看到,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與保險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相比,全市保險業發展還有一定差距。一是競爭不規范,少數保險機構人員有惡性競爭的情況。二是保險理賠的不及時,造成保險理賠的信用缺損。三是對保險產品推廣宣傳不到位、有誤導被保險人的情況。四是保險從業隊伍建設還有待加強。以上問題如不加以及時規范、解決和完善,會損害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二)明確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的總的要求和發展目標
總的要求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加快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增強保險服務功能,擴大保險服務領域,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業監管,推進行業自律,促進保險市場信用建設,實現*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發展目標是:全市保費收入年增長15%,到2010年全市保費收入突破7億元、力爭7.5億元,保險深度達到3%,保險密度達到1200元,力爭1300元。
(三)進一步拓展保險業服務領域
一要進一步深化農業政策性保險。當前我市自費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因此要在認真總結20*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擴大服務領域,使我市保險業能更好地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二要推進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要認真貫徹省政府會議和文件精神,在市各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加快推進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為廣大農民安居樂業系上保險帶。三要進一步拓展責任保險。各類責任險是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務的有效工具,要積極發展符合我市實際的責任險業務。抓住當前全面推行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遇,爭取盡快與省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對接,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抑制交通事故高發勢頭。要研究將火災公眾責任險納入強制保險范疇,實現保險機構與消防系統信息共享與合作管理。要進一步深化貸款人的意外險,強化出口信用保險,探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要逐步將保險事業納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設體系,去年我市已制訂了24個公共管理和應急管理預案,保險公司在這其中應該大有可為。四要加快推進城鄉保險。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發展適合農民、農村實際情況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完善農村計劃生育節育手術保險和家庭養老保險。五要探索發展具有*特色的保險產品。要結合*實際,提供新的產品,如為創新型企業、新產品研發提供保險,如為消費型住房提供保險,如為車輛及其它家用產品提供保險,通過提供新的保險產品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加強機制建設,推進行業自律,促進我市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誠信是每一個市場主體的立身之基,是保險業的執業之本。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條件下,更要加強機制建設,推進行業自律,促進我市保險業規范健康發展。
(一)建立*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協調機制。為加強對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政府成立由我牽頭,市府辦、工商局、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等部門參加的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協調小組,研究全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工作,協調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保險機構設置、監管,通過協調促進我市保險業的有序競爭。
(二)建立行業交流溝通機制。要參照金融聯席會議的做法,在平保險機構工作交流每年不少于二次,力爭三次。通過搭建這樣一個溝通交流平臺,通報發展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問題。保險協會是保險行業的自律組織,能起到聯系政府、聯系社會、聯系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使用。要通過努力,爭取在*市各縣(市、區)中率先建立*市保險業協會*市分會。通過建立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落實自律公約,擴大保險宣傳,維護市場秩序,協調各方利益,支持保險企業依法合規自主經營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促進全市保險業加快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益陽市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水平低。第一,承保面不廣。當前政策型農業保險的承保對象只包含能夠繁殖的母豬、水稻與棉花,漁業與林業保險處于空缺狀態。因此,在受到嚴重冰凍災害后,廣大民眾強烈要求增加農業保險種類。通過調查分析沅江市發現:最近幾年蔬菜種植規模達到1萬公頃、柑橘種植規模達到4700畝。二零零八年因受到冰災氣象災害影響,蔬菜及油菜幾乎絕產,三分之二的柑橘樹被凍死,大約需要3年方可恢復,因此農民強烈希望柑橘和蔬菜能夠在短時間內納入農業保險體系。安化縣東坪鎮與桃江縣大栗港鎮亦希望如此。
第二,賠償金不高。棉花、水稻種植險賠償標準是嚴格根據國家統計部門頒布的此農作物處于生長狀態時所花費的成本而定,人力成本不屬于該范疇,水稻每一季的生產成本為四千五,棉花每一季的生產成本為三千六。不過大部分農戶說,在不計人工成本的基礎上,農藥、地膜、化肥、種子成本都呈現上漲趨勢,每公頃價格都會高于三千六,最低也要高于五千二百五元;能夠繁殖的母豬賠償數額最高是一千,不過其生長成本都會超過四千。并且,很多農戶都指出農業保險賠償數額過低;每公頃水稻因為受到水災影響其損失按照七成計算,需要獲得的賠償金也要在四千五到六千之間。
第三,條款不合理,與實際狀況不相符。安化縣養豬農戶指出,難產是造成繁殖母豬死亡的首要原因,不過此項卻沒有被納入保險理賠體系;所有喂養母豬的農戶都不希望母豬因為生病造成死亡,所以養豬農戶基本上都具備一定的防治疾病技術,不希望保險公司將因病致死的母豬納入保險理賠體系。
(二)勘災定損難。首先,農業保險在賠付方面具備三個顯著特征:專業要求高、涉及領域多、受災面積廣,受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信息傳播度低等綜合因素的影響,無法對災情程度、損失狀況進行科學評定。若是成千上萬畝的稻田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傷害,對其進行一一評估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關于水稻賠付這一問題,保險公司規定損失超過百分之三十才能進行基本賠付,若是損失率高達百分之七十則需要保險公司賠付全款,不過如何科學劃分百分之三十與百分之七十呢?這是一項難度較高的工作。其次,當前農業保險網絡不是很發達,使得公司與農民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無法迅速、精確評估災情損失。
(三)保費收取難。根據國家政策指示,具有政策性的農業保險費用通常是由農戶及各級財政共同擔負,不過在實際運作期間,保險公司并沒有向農民直接索取費用。沅江市與桃江縣及安化縣的保險費用是農業協會墊付,原因在于保險公司與各級政府認為向農民索取保險費用比較困難。首先農民農業風險意識比較差,很多農民還沒有正確、客觀的認識農業保險,大多數農民所持有的觀點是農業保險可有可無,大部分農民對此基于農業保險來獲取經濟補償這一方式并不了解。當前本市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是醫療報銷問題,其中百分之四十一的農戶最擔心的問題是自然災害;農業生產過程中,廣大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是:農資價格、農產品市場價格、自然災害;若因自然災害受到經濟損失影響,百分之五十四的農戶想通過政府補貼來減輕經濟損失。其次在農業保險費用收取上農民存有很深的誤解,有的農民認為上繳農業保險會加重家庭負擔,因為多種不同因素的影響,各級政府不會輕易碰觸農民負擔底線,不會向農民索取農業保險費用。由此可看出,農民是利益享用者,無論上繳多少錢農民都會認為是不合理的,會增加家庭經濟壓力。
二、益陽市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
(一)加快擴大農業保險提標,提高保障水平。(1)進一步探索擴大農業保險范圍。根據農業產業結構特點,在險種開發的重點上,應包括五類:一類是糧食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高梁等;二類是經濟作物,如棉花、芒麻、油菜、蔬菜、果樹、茶葉、甘蔗等;三類是養殖畜禽,如育肥豬、雞、鴨、牛、羊等;四類是水產養殖;五類是林業。在險種責任上,以頻繁發生的火災、雹災、暴風、暴雨及其它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為基本險責任。在服務對象上,應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高新技術為先導的農業科技企業及其原料生產基地、種養大戶等為重點。(2)適時提高賠付標準。一方面,現在與物化成本緊密關聯的產品物價都在上升中,以物化成本為賠付標準的保障水平也應隨之提升;另一方面,還應適當考慮人力成本的損失,相應給予一定的賠付,以提高農業的生產恢復能力,真正為農民解除后顧之憂。
(二)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確保農業保險規范運行。(1)設立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各省市縣可以與財政局掛鉤,從而構建起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機構,而該機構需要負責農業保險政策的制定與落實、農業保險準則的設定、對不同的市域做出費率分區以及風險區劃、對商業保險公司新上市的險種條款進行審批等。此外,還要以農業保險機構為主體,聯合農業局、農村辦、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林業局、水利局、地方金融證券辦等單位一起構建農業保險聯席會議的聯動機制,通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有效地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2)規范農業保險運行機制。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督促保險公司嚴格按政策規定和相關業務規程辦理農業保險,做到“三公開四到戶”,即:承保內容公開、勘災定損公開、賠款兌現公開,承保到戶、保單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由區縣(市)政府明確鄉鎮農技站、畜牧站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統一工作經費標準,引導保險公司依托“兩站”加快建立鎮、村農業保險網點,實現“鄉鄉鎮鎮有網點,村村都有保險員”的目標,在規范的制度約束下實現現場簽單、收付保費。推動保險公司建立一支素質高、能力強、業務精的農業保險專業隊伍,加強與農民的溝通,全心全意為群眾搞好農業保險服務。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深人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鎮村干部、農村黨員認真學習政策性農業保險知識,營造濃厚的氛圍,充分激發農戶的參保熱情。(3)建立巨災風險基金。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對大面積旱災、洪澇災害,建議在省、市、縣財政設立巨災風險基金。巨災基金由以下渠道籌措:省財政每年安排農業保險專項資金;各市、縣按照本地區當年保費實際發生額10%的比例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基金;保險公司的盈余額按一定比例劃入巨災風險基金。巨災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彌補農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不足部分;預防巨災。
(三)加大保費收繳力度。在上級財政保費補貼相對固定的政策框架下,建議省、市、縣財政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率(可以嘗試打破民政救災救濟資金的傳統使用方法,從每年的民政救災救濟資金中提取一部分為農民代繳保費),同時在核定的保費標準之內,適當向農戶收取少量保費(那怕是每畝只收1元錢),這樣既可以不斷提高農戶的參保意識,還可以在發生災害時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
一、存在問題
(一)外部監管與市場發展不相適應。目前保險監管機構只設立到省一級,省級以下的市縣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從近年來保險業的發展趨勢看,市縣兩級由于機構少、業務發展潛力大,成為新一輪各保險公司爭奪的主要戰場。隨著市縣兩級機構數量的增多、同業之間的競爭不可避免,客觀上要求相應的監管力量、監管水平、監管方式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原有的監管體系和監管力量與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明顯不相適應,難以真正了解基層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及時處理。
(二)同業競爭日趨激烈,引發的問題不容忽視。適度競爭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但是,競爭過度會給保險市場的發展帶來一系列不穩定因素:一是人員頻繁流動。隨著機構的增加,對人員需求量相對較大,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手中掌握著一定客戶資源的業務經理,成為各保險公司爭奪的重點,在高薪、高位的誘惑下,不少管理人員走馬燈一樣,頻繁跳槽,不利于保險隊伍的相對穩定和續保業務的開展。二是個別保險公司借助于權利部門搞壟斷經營和權利“尋租”,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基本原則。三是以支付高額手續費為誘餌,變相搞商業賄賂。同業競爭不規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給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市場的穩健運行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三)保險營銷人員持證率偏低。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人必須參加保險業務知識培訓,并考試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保險人資格證書,才能從事保險業務。但在調查中發現,個別保險公司持證率不足80%,與監管要求相差太遠。持證率偏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不利于保險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甚至對保險公司的社會信譽產生不良影響,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四)在產品宣傳上有誤導客戶現象。目前各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大多是固定格式保險條款,部分內容專業術語較強,而社會公眾保險知識普遍欠缺,對保險條款也沒有細加研究,購買保險時主要以保險人的宣傳解釋決定是否購買。部分保險人短期行為相當嚴重,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利用客戶對自己的信任,過分夸大產品的保障功能,對限制性條款和免除責任沒有如實告知客戶,誤導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選擇,為以后客戶與保險公司在理賠問題上發生糾紛埋下隱患。
(五)存在洗錢行為。部分保險人,為了獲得保單,不擇手段。如勸說某些單位領導利用小金庫辦理團體保險等,使非法資金能通過購買保險變為合法資金。
(六)農業保險發展緩慢。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也是弱質產業,容易受各種自然災害影響,甚至威脅到農民的生存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從目前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情況看,增速有所加快,但保險的覆蓋面和保費收入仍處于較低水平,與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以及農村人口數極不相稱。
二、對策建議
(一)健全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增強保險監管功能。一是修改和完善配套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從監管制度、方式和手段上建立健全和界定保險市場行為規范標準。二是建議在縣市級建立保險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或委托銀監局對基層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嚴格保險機構準入審查,對基層保險機構進行清理,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建金融穩定協調體系。要針對出現的混業經營情況,在縣級區域內建立由人民銀行與銀監部門牽頭,銀行、保險機構參與的混業監管協調機制,針對銀行、保險業務的交叉區域討論其風險及時進行研究,通過信息共享、穩定協調機制及時排除金融風險隱患,為金融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加強對保險人管控力度。一是從完善制度入手,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提升保險“窗口”形象。二是嚴把準入關,徹底杜絕無證上崗。三是建立統一、規范的保險人誠信記錄信息庫,與資格證書一同管理,實現各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四是加大對保險從業人員失信的懲戒力度,對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要堅決辭退,并記錄在案,終身不得從事保險業務。五是保險公司要信守承諾,加快理賠速度,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利不受損害。
(三)加大保險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保險意識。一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優勢,由行業協會出面,各保險公司參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及網絡媒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保險的重要性,避免單打獨斗,降低宣傳成本,提高宣傳效果。二是通過正面典型案例、現身說法,向公眾宣傳保險在生產和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強宣傳的可信度,提高人們的參與意識。三是利用保險營銷人員點多面廣的優勢,加大保險產品的宣傳解釋工作,加深人們對保險產品的了解和認識,為擴大保險產品的消費群體,儲備客戶資源。
(四)合理規劃機構準入數量,防止競爭過度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在保險市場逐步放開的情況下,國內外保險公司紛紛看好中國保險市場巨大潛力,為了防止機構過度膨脹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需要管理部門在機構準入數量上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可根據一個地區經濟總量、增長速度、人口數量、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等指標科學測算最多可容納機構數量,既要保持適度競爭所需的機構數量和必須的發展空間,同時又要防止因機構數量過多,造成過度競爭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拓寬服務領域,開發多樣性的保險產品,避免同質競爭。為了防止業務重疊,競爭加劇,各保險公司要在細分市場上下工夫,找準市場定位,發揮自身優勢,選擇好各自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加大營銷力度,開辟新的服務領域和客戶群體。要以市場為導向,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滿足不同層次、不同職業、不同地區人群對保險產品多樣化的需求,避免同質競爭帶來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