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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項保護環境的長效機制,在環境污染事故頻發且損失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在我國一直以試點的形式推進并未得到最大范圍的推廣。全國政協委員吳焰在“兩會”期間表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大約占非壽險行業的30%左右,而在我國只有3%左右,這不僅是一個行業發展的問題,也是社會管理機制的問題,更是深層次的法制體制建設問題。筆者認為上述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三方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程中目的不一致導致的——政府保護環境為維護社會穩定,企業為多盈利而破壞環境,保險公司則為多盈利才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府面臨著社會管理和法制建設的問題,企業和保險公司則面臨著行業盈利的問題,目的不一導致行為各異,各異的行為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最終阻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因此筆者總結,只有平衡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三方利益,使三方在實現各自目的的前提下發揮自己最大能力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才能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得到最充分的發展。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困境:基于三大利益主體的分析
有關學者分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總體偏軟,污染賠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致使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現象頻頻出現,以致于一些企業無懼于排污造成的后果,投保意愿不強;二是目前針對企業污染的罰款一般都是行政罰款,而民事訴訟賠償過程復雜且鮮有法律支持,大額賠償案件較少,導致企業認為發生環境污染事件都是小概率事件,年年交保費是浪費。由此可見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過程中政府處于主導地位,政府只有先發揮自己的主導作用,才能進一步促進企業和保險公司發揮各自的作用,而在我國,發揮其各自作用卻有極大的困境。
(一)政府——司法、立法、行政未奠定政府的主導作用
1.從司法層面來看,司法機關理應以“裁判人”的身份依法公正處理環境污染事件,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環境侵權案件的處理卻處于較低的水平上?!笆晃濉逼陂g,環境污染事件引發的有30多萬件,行政復議有2614件,而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僅僅30件,與此同時,全國各級法院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僅占同期審結民事案件總數的0.04%,真正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環境侵權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較難找到法律上的依據;另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政府“唯GDP是從”的政績考核觀念深入導致環境保護問題被忽略。如此一來,就使得一部分可能會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鉆法律漏洞,逃脫法律制裁,更不會花“冤枉錢”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從立法層面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推動過程過于緩慢且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銜接性差。中央于2006年開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立法活動,明確涉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五部:2006年國務院在《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采取各種手段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并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2007年國務院批準《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2010年國務院在《太湖管理條例》中,將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條款,納入了該條例草案;2011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2013年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則是從2009年才逐步開展。沈陽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實現突破,2009年起實施的《沈陽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鼓勵保險公司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相關企業積極投保。除沈陽市外,上海、湖南、江蘇、武漢等地方政府也出臺各種法規條例規范地方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總體上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規定仍然沒有明確界定。雖然2009年國家環境保護部與陜西省簽訂《環境保護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立法的銜接逐步進行。但是此險種的核心法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仍然沒有出臺。這意味著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還未上升到最終高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政府的主導作用就很難發揮。
3.從行政層面來看,企業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率并未因行政部門的監督而減少,究其原因是針對于企業違反法定義務的行政法律責任設置并不嚴格,行政罰款數額不高、威懾作用弱,并且責令停止生產、關閉的程序和條件嚴苛,地方政府執法意愿弱。此外,據國家環保總局通報的環境排查結果顯示:總投資近10152億元的7555個化工石化建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數量巨大、危險事故發生率高的化工企業群也給行政監察部門的工作造成巨大壓力。面對生產方式各異、生產設備不一、生產工藝不同的化工企業群,行政部門靠一己之力很難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
(二)企業——未滿足盈利性組織本質發揮其推動作用
1.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過程中,企業兼具兩重身份——盈利性組織和投保人。作為盈利性組織,企業維持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實現最大收益;作為投保人,基于理性人假設企業傾向于繳納較低的保費和獲取較高的賠付。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滿足企業這兩重身份之需求上卻恰巧處于弱勢地位,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不但比國內其他險種的費率高,甚至比國外同險種的費率還高,并且賠付率也處于較低水平。以大連市為例,其在1991~1995年間的賠付率只有5.7%,遠遠低于其他險種的賠付率。企業基于自身經營利益的考慮,多數不會違背市場價值規律和理性人假設,選擇盈利少、賠付率低的保險。
2.在某些試點地區,盡管地方政策法規已明確規定具備投保資格的企業種類,但大多數具備資格的企業仍不會主動投保。主要是單個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小,大多數具備投保資格的企業都對此抱有僥幸心理。大規模企業自信憑借自身的能力能夠很好的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小規模企業則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僅僅需要負擔行政部門的罰款,不需承擔治污費。如此一來,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主動投保的積極性不高,企業的推動作用很難發揮。
3.試點地區政府為推動企業投保推出的優惠措施力度不夠,導致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就2008年而言,全國僅有近700家企業和船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據投保企業的普遍反映,政府推出的優惠措施力度不夠。投保企業已經獲得的政策優惠效果沒有在經營過程中顯現,而未投保企業經過其他的途徑可以和投保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甚至可以用企業投保的錢來獲得其他的經營優勢。這樣,企業無法有效發揮其推動作用,阻礙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作為盈利性組織的企業在上述情況存在的條件下,主動投保的積極性還有待提高,企業的推動作用是由其經濟組織的本質決定的,因此,發揮企業良好的推動作用還是要滿足其盈利性的本質。
(三)保險公司——未解決承保后顧之憂發揮其驅動作用
現代保險業已經不僅僅是風險分擔的共同體,更是一個以??杀oL險盈利為主的商業性團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是否具備其承保的理想可保風險的特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也間接決定了保險公司在推廣環污險過程中的驅動作用的大小。
1.保險公司承保時,首先會基于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和數學中的平均數法則,計算出危險發生的概率和有投保意愿的社會成員的多少,然后決定是否開展此種險種以及設計出大多數人能夠承擔的保費。而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大量增加的同時隱含著另一不利因素就是同質風險事故過少。每一起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后果都大相徑庭,為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合同的設計、保費的制定、承包范圍的規劃以及賠付金額的制定等方面設立了極大的障礙。保險公司不可能根據每一家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為其量身定做一份保險合同甚至于一套全新的定損賠償機制。如此不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人力物力的投資,更會讓保險公司的定損理賠機制不合理,削弱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2.衡量理想可保風險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風險本身可以明確確定和準確測量。由于目前國內環境監測機制的不完善和環境檢測機構的水平有限,環境污染事故的測量成為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一個障礙。保險定損理賠的精確性是保證保險能夠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囿于國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相關技術水平不到位,再加上我國環境監測歷史記錄較少,保險公司能夠建立精確的定損理賠標準就顯得尤為困難。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的驅動作用進一步減弱。
3.絕大多數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都是不可估量的。2011年7月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國渤海海域發生特大漏油事故,其造成水產養殖大縣河北省樂亭縣的三個養殖區的700萬籠扇貝的死率高達50%-60%,共造成損失達13億多。除了現階段可以明確監控出的經濟的損失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累積性損失更是不可估量。因此,環境污染事故本身就是一個巨災性的風險,對于未來更是一個具有潛在風險的事故。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開展這樣一個發生巨災頻率如此之高的險種需要慎重考慮。
4.保險公司開展一項新險種時還要考慮的就是政策因素。政府的政策方向和政策態度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的險種設計以及承保意愿。政府的優惠政策和對投保的強制性規定都會推動保險公司的承包積極性。以美國為例,其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就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起的損害推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同時對有害物質“從搖籃到墳墓”進行全程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我國目前4%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率和美國接近50%的投保率相比,可見政策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保險公司驅動作用的發揮。
三、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行過程中,需要的是相互統籌下的統一配合。尤其是政府擁有的主導地位,其從司法裁決、行政執法和立法完善等多角度輔助企業和保險公司,后兩者才能積極發揮推動作用和驅動作用,良好的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1.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良好運行,政府的主導作用必不可少。使具有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在進行有關環境污染案件處理的過程中,不僅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更要在環境污染測控方面具有權威測量體系,為處理環境污染案件提供確鑿的依據,提升司法機關處理環境污染案件的效率;加強監督檢查,增強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在處理企業相關環境污染事項時的主動性和效率性;法律是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石,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專門法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立法進程,從法律的層面來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讓企業和保險公司能夠有法可依,解決其后顧之憂;加強監督監察減少政府的尋租行為,尤其是在進行環境污染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更要保證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定時定點向公眾公開基金的運行狀況。多層次保證政府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為企業和保險公司有效發揮作用奠定基礎。
2.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良好運行,企業的推動作用必不可少。政府和保險公司通過政策優惠、保費優惠等,滿足企業盈利性組織的本質,保證投保企業獲得良好的競爭優勢。作為試點地區的湖南省,對于上年度已經投保而未出險企業的續保,保險費給予5%的優惠;連續兩年未出險的企業保險費給予10%的優惠。除此之外,湖北省給予已投保企業在銀行信貸、企業項目的申請方面一定的優惠措施,開放相關的綠色通道,或者是在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時將投保作為一個加分點。當然政府和保險公司的側面推動作用仍是間接動力,根本動力是企業要認識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帶來的利益,保證企業能夠積極主動投保。
3.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良好運行,保險公司的驅動作用必不可少。調動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需要企業和政府的相互配合。企業健全自身的環境污染處理機制,盡可能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頻率,進而降低保險公司的賠償概率;政府發揮其主導作用,利用自身財政優勢和號召力,一方面出資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利號召多方通過多渠道籌集保障基金,一定程度上減少保險公司資金上的后顧之憂;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建立強大的風險分擔共同體,將環境巨災風險轉化為風險較小的承保對象,從而減輕單個保險公司的賠償壓力。歸根結底,發揮保險公司的驅動作用,還是要滿足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
四、結論與余論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臺治理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預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及環境損害的發生;在預防為主的同時,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用較小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相結合的辦法,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工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開發綜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是明確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職責,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損害。
關鍵詞:環境污染;環境稅;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8-0089-02
近幾十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面臨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環境的嚴重污染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存質量,它不僅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制約著我國的經濟發展。為了避免重蹈西方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轍,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治理模式,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稅收手段來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將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長期的重要意義。
一、我國環境污染現狀簡析
(一)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1.大氣污染。2010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 185.1萬噸,比上年減少1.3%。其中,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 864.4萬噸,基本與上年持平,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20.7萬噸,比上年減少7.9%,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由此可見,大氣污染是我國目前第一大環境問題。
2.水體污染。2010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617.3億噸,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237.5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38.5%,比上年增長1.3%;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遼河、海河、淮河、長江、黃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流域共有88 608家工業企業納入重點調查統計范圍,占全部重點調查統計企業數的78.6%。其中,42%的水質超過3類標準(不能做飲用水源),全國有36%的城市河段為劣5類水質,喪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庫)和城市湖泊水質普遍較差,75%以上的湖泊富營養化加劇。
3.廢物污染。2010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24.1億噸,比上年增加18.1%;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為66.7%,比上年減少0.3個百分點。塑料包裝物和農膜導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國各地。
目前,我國流經城市的河流90%受到嚴重污染,3億多農民喝不上干凈的水,4億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新鮮空氣,環境可持續性在144個國家排名在第133位。由此可見,我國環境污染現象嚴重。
(二)環境污染的成因分析
從污染情況看,主要有四種污染導致:一是陸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好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是人類的第一號敵人。二是海洋污染:主要來源于油船和油井原油的泄漏,農業用的殺蟲劑和化肥的排放,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海洋湖泊受到污染,不僅危害海洋生物,而且也威脅到鳥類和人類的健康。三是空氣污染:是最直接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原因,主要來源于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排放出的廢氣,每天都有人因接觸污濁空氣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四是放射性污染: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而造成的污染。
二、環境稅的功能及其癥結
(二)環境稅的基本功能
1.取得財政收入改善環境質量。環境稅為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是環境稅最原始、最本質的功能。目前我國環境問題嚴重,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僅僅靠收費不足以實現改善環境目標,因此需要通過實施環境稅來獲取資金。
從稅收歷史看,環境稅是一種較早被各國采用的稅種。在美國,征收環境稅歷史久遠。以二氧化硫稅為例,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二氧化硫稅,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的硫分別征15美分和10美分。而德國是對廢水征稅較早和較完善的國家,自上世紀8O年代初開始征收水污染稅。開征第一年的稅率為每“污染單位”l2馬克,以后不斷提高,在2007年其稅率已達到了每污染單位35.9歐元。
2.對降低污染、破壞環境行為進行調控功能。征收環境稅將使企業生產和居民消費成本將增加,有利于遏制對資源、能源的過度利用。同時,環境稅提高了部分資源、能源和燃料的價格,會促使企業改進工藝和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二)環境稅的癥結
從我國目前的稅法體系看,我國在環境稅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環保方面采取的稅收措施也比較少。
1.缺少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種。我國尚未設置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在環境稅收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的專門性稅種。對生產環節產生的污染仍以排污收費為主。目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項目有水、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共113項。但收費和稅收有本質區別,稅收具有強制性,而收費具有行政性且隨意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將部分排污收費改革為征收污染稅。
2.現有涉及環保稅種的有關規定不健全,缺乏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一是資源稅制度不完善。缺乏對水資源、生物資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漁業資源)征收資源稅制度;現有資源稅屬于按量征收,納稅人繳納的資源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的環境影響幾乎無關。這將無法有效引導和監督開發者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是現行消費稅不健全?,F行消費稅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納入征收范圍,同時沒有把高檔家具、電池、口香膠、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裝用具等易給環境帶來危害的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大大削弱了消費稅的環保作用。此外,汽油等部分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偏低,沒有真正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三是其他稅種存在的問題。城建稅仍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缺乏獨立性,負擔與受益脫節。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比例極低,免稅規定過多,此對城鎮節約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有限。耕地占用稅也由于只涉及耕地占用,覆蓋范圍沒有包括林地、草場等,對耕地保護的功能也相當有限。
三、我國環境稅改革構想
針對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面臨的存在問題,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環境稅收體系,用環境稅激勵我國經濟發展向低碳方式轉變,實現降低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
1.部分排污費改稅
排污收費自1979年我國首次開始征收到2003年《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出臺,排污收費大體經歷了試行、實施和完善三個階段,已成為我國目前環保最廣的一項經濟手段。盡管,排污收費已積累了以污水、廢氣(二氧化硫)、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收費對象的實際經驗,但隨意性很大的特點,并且現行制度對治理環境污染的作用較弱。因此,有必要將部分排污收費改革為征收污染稅。
針對上述情況,我國目前適合開征的環境污染稅為水污染稅、二氧化硫稅和垃圾稅。水污染稅可征對象不僅包括工業廢水還應包括生活廢水和農業廢水,水污染稅應以邊際治理成本為確定征收稅率的標準,用利益機制激勵污水和激勵二氧化硫排放主體,促使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治理。開征垃圾稅是讓垃圾的產生主體承擔經濟責任并對傾倒的垃圾數量按邊際處理費用為稅率標準來征收,使垃圾生產主體產生的污染外部性轉變為內部化。在一段時間的征繳后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業選擇適合自己治污方式,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改革現行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充分發揮其在優化配置資源、遏制資源的過度掠奪性開采與浪費。一是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都涵蓋了礦藏、土地、水、動植物、森林、草場、海洋以及地熱等資源。而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基本上只涵蓋了礦藏,水資源仍在論證中。因此,應當適時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二是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以矯正資源過低的價格。稅率不高、稅檔之間差距不大是當前我國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因此,非常有必要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三是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墒蛊髽I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使企業積壓的資源產品也負擔稅收,增加企業這部分產品的成本。進而引導企業由利潤最大化的觀念向珍惜與節約國家資源觀念的轉變,避免過度開采。
2.調整消費稅范圍。目前,現行消費稅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因此,應對不同的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調整征收范圍,設計差別稅率,以鼓勵清潔產品的使用,使消費或生產的外部性內部化。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環保產業;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加重稅收;在其他環節,一方面,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研發、轉讓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通過稅收的差別引導人們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環境保護部.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0)、環境統計年報(2010).
[2] 李慧鳳.中國環境稅制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1,(3).
關鍵字:建筑施工;環境破壞;發展方向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 is the human survival relies on space, the environment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safety issues. Then according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deas, to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and building, thus to ensure the found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ulnerabilities [1], improve on environment and provides a new direction.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damage; development direction
中圖分類號:TU201.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0 引言
在當今世界迅猛發展的時代,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對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它的繁榮已成為必要的事實,這是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的表現。建筑行業是一個大量消耗自然資源,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比較明顯和突出的行業,是世界各國重點關注和管制的行業之一[2]。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了環境的破壞問題,從本質上是施工的社會責任低下,對生態環境缺乏綠色理念。隨著環境污染的日益嚴重,施工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已經變得刻不容緩,所以研究環境和建筑同步是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發展和國民繁榮的必要手段,這就要求建筑施工過程中,秉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樹立環境保護的綠色理念,從根本上杜絕施工單位對環境的破壞。
1 建筑施工中環境破壞現狀
建筑施工不同于其他的項目運作,建筑的施工過程是一個長周期運作的過程,那么在施工過程中就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施工單位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改善,就會對環境造成很大的破壞作用。那么隨著建筑施工的普遍推進,施工過程對環境產生了嚴重的污染。
1.1 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廢棄物污染
建筑施工是一種高消耗的工程,那么在施工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廢棄物,其中包括廢水、廢氣和廢渣,這些都是施工過程中的必要產物。那么在廢棄物的產生后,施工單位如果沒有正確的環境保護理念,就會把三廢直接排放,不加任何的環保處理措施。這種做法就會嚴重污染環境,會造成一些酸雨的形成或者是對附近河流的污染,直接威脅到用水的安全,同時也是對生態環境的一種破壞。當下的建筑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感,而且更多的注重經濟效益,并沒有承擔社會責任的使命感,這是一種自私的表現。所以由于這種對經濟效益的過分短期視角,就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生,結果就是加重環境的壓力。建筑三廢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廢水主要來源于鉆孔灌注樁施工產生的廢泥漿液、井點降水、混凝土澆筑廢水、骨料沖洗、混凝土養護、沖洗施工設備和運輸車輛及職工生活污水的排放。廢氣主要來源一些化學的建材或者是機械設備排放的,這些對環境都會造成巨大的污染。針對建筑三廢的直接排放,環境保護就無從談起。所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要把環境保護的理念深入人心。
1.2 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噪聲污染
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噪聲污染也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建筑施工過程中,機械設備的運作產生大量的噪音,噪聲污染時近年來環境投訴的熱點,它具有局部性、突發性、暫時性和多發性,不同類型的施工機械產生的噪聲強度也不同,噪聲主要來源一些打樁機、氣錘風鎬、運土卡車、挖土機、推土機等的使用,這些機器產生的噪聲強度也不一[3],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并未對此做相關處理,從而產生了大量的噪聲污染。尤其是一些建筑項目臨近住宅區的項目,這種噪聲污染的存在,會嚴重影響人們的身心健康,這是不符合人們對現代化生活的要求的。噪聲污染是一種環境污染的方式,雖然未對環境本身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附近居民長期處于強噪聲的環境下容易失眠、頭痛、容易激動、神經緊張、易煩躁。環境是人生存的依托,要把幾者結合起來分析問題,噪聲污染變得相對嚴重了。
1.3 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粉塵污染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粉塵,粉塵是一種空氣中的漂浮物,使得大氣變得渾濁,也是一種環境污染的形式。在實際建筑施工過程中,土方的挖掘、堆放、清運、回填和場地平整,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的運輸、裝卸、堆放,車輛的來往,或者是裝卸材料施工垃圾的堆放等的過程中,都會產生大量的粉塵,這就使得施工環境惡化[4]。粉塵是施工過程中的一大威脅,其存在會使空氣變得污濁干燥,對于人體來說,吸入大量粉塵會造成疾病的產生,這都是建筑施工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工程方并未采取一些相應的措施來控制粉塵對環境的污染,這不僅是對環境的破壞,同時是對施工人員不負責任的表現。
2 建筑施工與環境的協調方向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在經濟發展的初期,經濟效益過分的受到了重視,從而造成了各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建設。那么隨著經濟發展的崛起,環境保護已經變得尤為重要。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要秉承環境保護的理念,做到環境和建筑的協調發展,協調就要求環境和建筑的發展要和諧統一,不出現一手軟一手硬的表現,要把環境保護灌輸到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從而從環保的基礎出發更好的開展建筑施工的過程,從而推動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關鍵詞:房地產價值;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預警
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有著很大的影響。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地區,對此有過非常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與受污染房地產的評估實踐經驗都非常豐富。但是就目前而言,國內關于此方面的研究很少,理論還很缺乏。我國房地產及其相關行業也應該及時預見和把握這種趨勢,重視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構建相關估價與法律法規體系,以便與國際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接軌。
一、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因素
(一)環境污染威脅公眾健康
環境污染在各國污染土地問題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首要原因是公眾的健康問題,即土壤和地下水中所含有的污染成分對人類、生態系統和城市建設的潛在危害。若居住用的房地產周邊環境不利于居民公共健康向有益的方向發展,該房產價值顯然會受到影響。
(二)環境污染減損房地產價值
房地產經濟價值的形成原因是房地產的有用性、房地產的相對稀缺性及對房地產的有效需求三者相互作用的結果。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和城市周圍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壞,城市居住和工作環境變差了很多,人們也更關注居住環境的健康舒適和安全。處于惡劣環境中的房地產與處于優美環境中的房地產價值不等同,即使它們的建筑標準、建筑質量、建筑材料等條件是一樣的。
(三)環境污染造成長期的社會資源成本
環境污染會使許多重要資源如土地、森林、淡水資源及能源等出現短缺,為此,要投入巨額資金開發新的資源或者提高現有資源的利用效率,環境污染造成資源破壞,使許多重要資源成本的浪費,同時也影響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由于房地產具有投資價值巨大、使用時間長久、一旦建成便不可改變等特點,如果開發之前沒有進行
充分的環境評估,將會給消費者或社會造成巨大的改動成本。
二、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產生影響的主要形式
環境污染在房地產中的表現形式有很多種,Jackson(2002)將它們歸納為碳氫化合物、石棉、溶劑、放射性物質、金屬、生物制劑六類。約瑟夫?E.高特爾斯(2005)把房地產中的環境問題總結為石棉、氡、鉛、有毒廢物、濕地、瀕危物種、病態建筑綜合癥、地下儲藏罐、電磁場9類。本文將環境污染分為以下五類:
(一)水污染
對于居民來說,生活用水必不可少,雖然平時人們可能并不在意生活用水的問題,但是若是由于周圍環境條件的惡劣,連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用水這種必要措施都無法達到,可想而知該房地產價值必定會受到嚴重影響。
(二)室內空氣污染
由于室內引入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污染源或室內環境通風不佳,導致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無論數量上還是種類不斷增加,并引起人的一系列不適癥狀的現象,即為室內空氣受到了污染。世界銀行的研究資料表明,我國目前每年由于室內空氣污染造成的損失約為106億美元。室內空氣污染危害人們身體健康和生態平衡,當然會對房地產價值產生一定的減損。
(三)噪音
隨著人們居住質量的提高,“聲環境”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重視,購房者也逐漸熟悉了這個和自己每天生活息息相關的陌生名詞。當消費者在買房時,開始鄭重地考慮周圍噪音的影響時,“聲環境”正逐漸成為城市居民購房的新焦點。交通噪聲對住戶的干擾居首位。
(四)土壤污染問題
我國土壤受污染的程度趨勢加劇,據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土壤污染能夠造成有害物質在農作物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引發各種疾病,最終危害人體健康。由于土壤污染對于購房者有著潛在危險,因此這也是影響房地產價值減損的重要原因。
(五)電磁場污染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各類家用電器、辦公自動化設備、移動通訊設備等迅速進入辦公與家庭環境,提高了人們的工作效率、豐富了人們的精神和物質生活??墒牵S之而來的是這些高科技的電器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會不同程度地產生電磁輻射,從而造成“電磁輻射污染”。
三、北美地區對受環境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的評估及處理
美國的環境保護法體系龐雜,執法嚴厲,其中尤以國會1980年通過并于1986年和1996年分別做了重要修訂的《美國綜合環境處理、賠償和責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為最,由于其獨特的嚴格、無限連帶責任制度以及此種制度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美國該法與受污染房地產的價值休戚相關。
環境污染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房地產價值的減損的方面。在Patchin(1988)的理論體系中,他將房地產價值的減損分為三個方面:污染物清除成本(Costs of cleanup);對受污染損害的公眾承擔的補償義務(Liability to the public);污染物清除后的污名損失(Stigma after cleanup)。本文將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加以說明。
(一)污染物清除成本(Costs of cleanup)所帶來的房地產減值
《美國綜合環境處理、賠償和責任法》,俗稱“超級基金”(Superfund),主要用于治理全國范圍內的閑置不用或被拋棄的危險廢物處理場,即所謂的“棕色地塊”,并對危險物品泄漏做出緊急反應。該法案授權美國環保局(EPA)敦促“有關責任方”予以清理,即應當對清除該污染承擔連帶嚴格責任,當事人不管有無過錯,任何一方均有承擔全部清理費用的義務。
(二)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環境保險制度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
1、環境損害賠償。以環境管理法規方式全面體現環境補償的典型法律是美國國會1980年頒布的CERCLA。該法律授權環境保護署(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建立一個托管基金(a trust fund)負責調查和治理遭受危險物質污染的場所。根據CERCLA中相關條款,EPA列出了危險物質目錄。無論何時,只要有理由確定包含在該目錄上的污染物危害已發生或可能發生,CERCLA的官員就有權開始調查,并實施有效措施強制要求當事人負擔治理費用,包括賠償/補償費用。違反CERCLA的責任方式不僅包括強制清除污染,或賠償所有清污費用,還包括對環境損失的賠償費。
2、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業務活動造成環境污染而應當承擔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時,由保險人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非常有利于分散企業環境風險、保護第三人環境利益和減少政府環境壓力,同時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企業保護環境、預防環境損害的監督管理。
(三)污名(stigma)
污名的概念國內尚沒有完全發展成體系,本文在這里簡要介紹一下美國此概念的發展歷程。污名的概念最早是由Patchin(1988)提出來的。他認為,污名是指受污染房地產的污染物被清除后存在的“名譽”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會繼續帶來房地產價值的減少。緊接著,Mundy (1992)揭示了污名的本質,即污名產生于人們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認知水平及由此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Roddewig(1996)區分了房地產中的環境風險(environmental risk)和污名,他認為,房地產中的污名是環境污染治理成本之外的附加價值影響。值得一提的是,Bell(1998)提出了一種與污名類似的概念,即市場抵抗(market resistance),并且把這種市場抵抗歸結為對未來責任或潛在治理成本的擔憂等許多因素。
四、構建我國環境污染減損房地產價值的預警機制
(一)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明確權利責任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的導向,應該有更加明確積極的態度,明確責任關系與賠償制度,既可以從源頭上,也可以對現有的受污染的房地產的投資渠道起到積極的作用。
1、應建立健全的環境污染補償制度。首先,提高政府補償效率,發揮政府補償機制的功能??梢钥紤]建立全國和區域統一的環境補償管理機制,提高環境補償的實效。同時,還需要完善政府補償的監督機制和政府績效評價機制。其次,充分發揮市場補償機制的功能。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培育資源市場,使資源資本化、生態資本化,引導鼓勵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通過協商實現合理的環境補償。再次,建立健全環境補償融資體制,拓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資金籌措渠道。既要堅持政府主導,又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環境補償和生態建設融資機制。最后,環境補償的有效運作需要以法律作保障。為此,要完善生態環境資源法律法規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要制定專門的環境補償法和區域性的環境補償法規,為環境補償機制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2、應建立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開展僅限于少數幾個城市,投保企業較少。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1991年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后來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傮w上看,由于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因此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
3、應注意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責任保險的相結合。在建立健全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責任保險的相結合。環境侵害往往損失巨大,很可能導致企業一次賠償就告破產,不利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環境賠償基金是一種建立于保險之上的救濟方式,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產生侵權損失,首先由基金撥款賠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險人承擔,這樣,就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負擔,也給保險賠償提供了兩條有力的途徑。
(二)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對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行考慮
1、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對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行考慮。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經通過了一些關于水、雜訊、固體廢物等法律和條例,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執行目標,僅在預防環境污染的出現,或是在出現環境污染后,采取措施以保證環境條件恢復到未受污染時的狀況,相關部門沒有考慮環境污染造成的對周圍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而通過修復或補償的方式,保證受污染房地產的價值恢復到未受污染時的狀況,以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利益。
2、相關評估機構應在消費者買房時提供相應的環境評估報告。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居民的居住周圍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壞,人們更注重居住環境的舒適與健康。環境污染早已對房地產價值造成了很大影響,普通居民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往往不能預先得知,就需要相關部門做出明確的居住環境調查報告讓居民參考。
3、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應該對受污染房地產價值減損進行考慮。目前,我國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時,缺乏必要的環境污染損失風險評估,一般很少考慮房地產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更不會因為存在環境污染而適當減少貸款數量;也不會考慮當貸款者不能按時償還抵押貸款時,銀行可能得到的是受環境污染造成房地產價值損失的抵押物。
(三)企業應加強對環境風險的控制和管理
企業環境風險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所造成的環境影響使企業自身遭受經濟和形象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應樹立環境意識,平衡好自身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實現企業增效與減低環境風險的雙贏目標,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雖然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不可避免,但是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還是能夠降低環境風險的。
1、建立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對重大環境因素和危險源實施控制。主要做法包括:識別環境因素,掌握、評價企業環境狀況,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實行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物排放;在生產、物質管理和處理程序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環境管理系統,以防止發生化學物質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或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可以將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降低企業的環境風險和須承擔的環境責任。
2、創新環保技術,開發環保產品。這是不少成功企業降低環境風險,增強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武器。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海爾冰箱在進軍歐洲市場前,對歐洲市場的環保標準進行了詳細的了解,采用創新節能技術,開發出符合歐盟標準的產品,不但打破了“綠色壁壘”,而且成為歐洲環保協會的推薦產品,享受歐盟特別環保補貼,在消費者中樹立了良好的環保形象,成功地打入了歐洲市場。
3、開展環境風險培訓,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和技能。如通過結合生產實際舉辦講座、學習班、知識競賽和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教育、引導、鼓勵員工把企業的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及全社會的共同發展相協調,使所有員工明確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增強環保意識。只有當員工在思想意識上理解和接受了這些管理模式后,才能自覺提高技能、自我規范行為,使制度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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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突發性;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X324 文獻標識碼:A
2010年7月3日福建紫金礦業紫金山銅礦濕法廠發生銅酸水滲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嚴重污染。2010年7月28日,吉林省兩家化工企業的倉庫被洪水沖毀,7138只物料桶被沖入溫德河,隨后進入松花江。桶裝原料主要為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等,污染帶長5公里。為防止危機擴大,沿岸出動上萬人攔截,城市供水管道被切斷,幾乎是5年前吉林石化爆炸的翻版。
2010年7月30日,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發生爆炸事故:監測發現苯類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質污染。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是在瞬間或短時間內大量排放污染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給人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惡性事故。它不同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嚴重及污染物不明等特點。包括核污染事故,劇毒農藥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擴散污染事故等。環境污染事故可致人員急性病變死亡,能引起人群慢性病變;還具有引發惡性腫瘤或染色體遺傳變異致癌、致畸胎、致突變的遠期危害,危害子孫后代。
突發性環境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突如其來,如果不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危機就會迅速擴大和升級,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損害。突發環境事故具有危害性和破壞性,這是突發環境事故的本質,一旦發生就會對生命財產、社會秩序、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應對不當就會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或社會秩序的嚴重動蕩。
污染事故中企業的應急處置不及時,這就要求企業要制定并嚴格執行應急體系建設,編制一套切實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環境應急預案,要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工作,“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區負責”的環境應急機制,確保環境污染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
企業環境應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環境應急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
目前,一些企業對做好環境應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制約了企業制定高質量的環境應急預案和應急隊伍。
2、預案內容不準確,界限不明顯。
從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體系上看,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各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從企業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上看,與安全應急預案有擇鄰照抄照搬,甚至有的企業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連最基本的環境應急都無從體現。還存在著內容不夠全面、不切合實際問題。
3、預案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強
預案可操作性較差,很籠統,原則性規定多,工作流程、崗位職責、應急處置方法不夠明確具體,甚至定位不準,與實際工作脫節。對如何有效預防突發環境應急事故的發生、對如果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加重,盡可能降低、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危害等,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突發環境事故發生前、事發時、事發后,做什么、誰來做、怎么做,應對突發事故的預設行動程序及措施混亂等。
4、預案針對性不強,重點不突出
大多數預案沒有風險分析和脆弱分析,沒有確定重點防范區域,沒有應急物資調用等保障措施,針對性不強,拿到哪個單位都可以使用,沒有適用與本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大多企業預案只注重了應急救援,而環境應急方面卻涉及的不多,不細。
5、預案更新不及時。
隨著時間的演變,企業安全應急預案中所涉及的物質裝備、人員構成、環境因素等都在變化,忽視應急預案的刷新升級,就會造成整個應急系統的癱瘓、失靈,一旦事故來臨,必將面臨忙亂無序的境地。
6、環境應急演練可操作性差,現場混亂。
環境應急演練方案不夠細致,現場場景設計預想不全面,演練現場應變突發性事故能力差,程序混亂。演練過程各環節銜接不暢,過程節奏控制和各個階段實際時間控制與方案計劃差別大。這些都是由于企業平時對環境應急演練浮于形式、沒有完善細致的知識培訓、沒有實用的應急裝備,當有緊急事故發生時,現場應急必定混亂不堪,難以起到應有的應急防范效果。
建立環境應急體系企業要做到的幾點要求
1、強化環境安全防范意識
企業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環境污染事故典型案例的警示宣傳教育意義,提高職工的環境風險安全意識和環保自律意識。廣泛宣傳環保法律法規和環境應急常識,增強職工對突發環境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2、完善環境預警體系,提高突發環境事故快速反應能力。要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防范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突發性環境事故中的應急處置不是預警體系工作的全部,只是整個應急工作的一個環節,應急工作的重心必須放在日常應急體系與機制建設上,依靠完善、科學合理的體系與機制開展應急處置。
3、編制切實可行的突發性環境應急預案。
對于企業規模較大,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故的企業,應當編制針對性強,重點突出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預案要擺脫可操作性較差,籠統,原則性規定多,工作流程、崗位職責、應急處置方法不夠明確具體,甚至定位不準,與實際工作脫節的毛病。要有效預防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一旦事故發生,對如何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加重,盡可能降低、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危害等,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企業主體要結合實際,組織力量認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單位各類風險隱患情況,結合風險隱患編制其實有效的突發性環境應急預案。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落實綜合防范和處置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認真進行整改,并做到邊查邊改。使企業清楚潛在的環境污染隱患、若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能造成哪些環境危害以及出現環境污染的規模、出現環境污染事故后怎樣施救。企業只有做到對潛在的環境隱患心中有數,才能制定出有針對性的環境應急預案。因此,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在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時要有針對性地結合企業自身可能出現環境突發事故的特點、環境污染程度等情況進行認真區分,緊貼企業可能出現環境污染事故的方面制定預案,在突出針對性上下功夫,這樣的環境應急預案才能有效地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環境污染突發事故。
4、企業應急管理和應急防護知識培訓與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應急反應能力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環境應急指揮和處置能力的培訓,要將其納入日常培訓管理的內容。
由于我國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并且,隨著工業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不再是傳統的區域性污染,而是轉向以“區域性+復合型”為特征的新型環境污染。近年來頻發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這種復雜的環境污染比之由單一污染因子造成的傳統環境污染,無論在損害程度上還是在損害范圍上,都有更強的破壞力。然而,從我國目前已公開的研究文獻來看,學界的關注點大多都放在了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對 “復合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新型且突出的環境污染上。①從當前的環境污染防治形勢來看,加強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研究是我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較新的環境法學及環境科學概念,也是我國由傳統環境污染向新型環境污染過渡過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則必須首先對這一概念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并剖析其有別于傳統環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這樣,才能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進行更加有針對性的研究。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概念可以解析為三個語素:通過“區域性”和“復合”兩個詞匯對“環境污染”進行限定。從字面意義講,區域性是指地區范圍,[1]復合是指結合起來。[2]具體到環境污染領域,有關“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兩種:其一,涵蓋了一定地域面積的環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蓋了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3]其二,一個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污染物擴散到其他行政區域,從而造成了多個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4]比較上述兩種理解可知,第一種理解側重于對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現象描述,比較淺顯;第二種理解雖然指明了區域性環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對行政區域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而目前“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環境科學研究者予以界定,從已有研究文獻中對其內涵的闡釋來看,大多圍繞兩個問題:多樣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間發生相互作用。[5]
綜合上述分析并以環境污染的一般概念為基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則可以定義為:由于兩個以上平級行政區劃內的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入了多種污染因子,這些污染因子之間在各行政區劃間流動而發生相互作用,使得該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人類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長和發展的現象。其典型樣本已廣泛存在于氣、土、水三大類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細顆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體、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義可知,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區域性。這種區域性是指污染涉及兩個以上的平級行政區域,按照我國當前行政區劃的三級劃分體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圍的鄉鎮級行政區劃之間,也可以是較大范圍的縣市行政區劃之間或者是更大范圍的省級行政區劃之間。與這一特征相對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積廣、利益主體多,因而對各行政區劃內的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復合性。這種污染是由來自不同行政區劃的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區劃內(通常是相鄰行政區劃內)的污染源所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均有“貢獻”,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污染監測、責任認定等事項提出了更大挑戰。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多種污染因子間相互作用而生發的污染也是復合環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區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再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復雜性。各種污染因子之間多樣的作用機制對同一環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難以估量。根據學界從不同角度對復合環境污染效應的歸納,其基本可分為三種模式: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圖)[6]其中,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與傳統的環境污染區別不大,各污染因子間并不產生相互作用,聯合毒性等于濃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為復雜、也更具普遍性,其聯合毒性等于效應加和。[7]最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更強的危害性。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往往會造成跨行政區劃的大范圍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主體也難以計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卻難以確定特定的環境侵害責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所以難免會產生不滿情緒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由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它不僅對公眾健康、交通安全等構成了威脅,同時也加大了環境污染防治的難度,浪費了社會資源。例如:我們對灰霾污染中細顆粒物的粒徑、組成和濃度的時空分布特性的長期系統監測等技術還未完全掌握,[8]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予以研究。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區域性和復合性雖然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兩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確割裂開來的。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過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區域間相互流動輸送的過程,是各種污染物質在時空上的相互疊加。也正因如此,區域性環境污染和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相伴相生的過程,并且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區別于傳統區域性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诙唛g的上述關系,在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予以構建的同時還必須緊緊圍繞復合環境污染予以制度設計,并且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應當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進一步細化。
(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成因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形成并顯現出來的,其成因來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埋下了隱患。雖然我國在1995年制訂“九五規劃”時就提出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然而這種轉變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訂“十一五規劃”時發現“十五規劃”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但沒有進步,反而倒退了。[9]這種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使得以燃煤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劇增,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隨之增加。其次,部分環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動性的特征。傳統的點源污染已經不再局限于給較小地域范圍帶來污染,而是多種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態環境后隨著流動的環境要素進入相鄰或更大區域并發生復雜作用,從而造成更大面積的污染。這種不遵循行政區劃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國當前環境監管體制所能應對的監管范圍。再次,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依舊存在諸多不足,不能適應新型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從某種程度上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敞開了大門。
總之,筆者認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為了對傳統環境污染進行再研究而在區域性環境污染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更為精細化的概念,其具有區域性、復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這種新型環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經濟發展模式、環境要素的流動性、相關立法不健全等多種原因造成的。與之相適應,無論從污染面積、社會影響還是對污染防治的要求來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危害都遠勝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也頗具緊迫性。
二、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護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我國已建立了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既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又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關法律,還有《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也制定并出臺了一些污染防治條例,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然而,在對我國當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實踐予以重新審視后不難發現: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對我國傳統污染防治法律對策提出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源自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兼具區域性和復合性兩大特征,我國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對策尚不能很好地應對區域性環境污染,更不能以此來應對更為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一)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均進行過有關灰霾污染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益探索,《環境保護法》也對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作出了規定,然而其制度構建依然不夠完善。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區劃的。以京津冀霾污染為例,其關涉到三個省級行政單位,而三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因此,構建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關鍵是在各行政區劃間建立起一種長期、有效的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環境保護法》只有在規劃、監測等幾個方面籠統地強調統一采取措施。具體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復合性,各行政區劃間對于可能產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沒有列出一個明確的污染源清單,并不知道哪種污染因子之間會產生反應、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對象的情況下談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實際上等同于構建“空中樓閣”。而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恰恰缺乏有關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法律責任的規定。[10]該法第六章并未對有悖于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各行政區劃之間本身就是平權型關系,其難免會出現協調不周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果再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無疑會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相關配套機制缺失。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區劃間多種污染因子的排放,為了防止這些污染因子跨區域發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區域內某種污染因子的排放,有關污染因子排放種類及排放數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區劃間的相互協調,各方有所退讓。①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地球表層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的內涵也不同?!盵11]即區域發展存在異質性,因而各行政區劃間的協調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區要為解決區域性環境問題做出讓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種合理的補償機制,則一方面有違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難免使得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施面臨重重阻力。
(二)區域性開發政策環評程序缺失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區劃的大面積復雜環境污染。以灰霾污染為例,由于大氣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各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物會跨區域運動并發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損俱損”的連帶關系,且難以尋覓污染源頭。此外,區域內的工業布局、污染物排放種類以及排污總量等因素對多種環境污染因子能否發揮復合作用以及發揮怎樣的復合作用都有影響。眾所周知,戰略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政策、規劃和計劃。其中,政策無疑是層次最高、最具宏觀性的戰略。[12]區域性開發政策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事項非常繁雜,如果僅對項目和規劃在較小范圍內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會疏漏其與鄰近區域內的排放物通過作用產生環境污染的情況。因此,與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相比,政策環評更符合新型環境污染區域性、復合性特征對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限于規劃和建設項目,而未將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從字面上看,該法條似乎彌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政策環評排除在外的遺漏,然而,其僅要求政府“考慮”政策對環境的影響,這樣的表述不僅約束力不足,也很難與《環境影響評價法》準確銜接。從長遠來看,區域性開發政策的環評程序缺失很有可能為某一地區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埋下隱患。
三、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區域性、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區別于傳統污染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環境污染的法律應格外注重其區域性、復合性的特點,唯有如此才能切實增強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對國外有關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經驗予以借鑒的同時,我們亦應該對我國已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和適度創新,從而真正構建起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法網。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談及的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種區域性環境污染,有關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研究須建立在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基礎之上,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的具體化。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構建應堅持兼顧環境整體性與污染因子多樣性的原則和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通過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等宏觀制度來適應環境的整體性;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污染物清單等微觀制度來應對污染因子的多樣性。既通過靜態的環境質量標準等制度來衡量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狀況,又通過動態的環境監測等制度來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
(一)完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監測制度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由多種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區域環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廣泛、污染因子多樣,并且各種污染因子之間的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備、科學的環境監測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時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來說,全面掌握前體污染物的排放狀況是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重要條件。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對區域內的所有污染源進行無死角的全面監測;二是指對所有的污染因子進行無遺漏的全面監測。在強制區域內,不僅重點排污單位要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而且應要求全部排污單位都要逐步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準確掌握企業的排污信息,這樣,既可以為預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也可以為分析其成因提供參考資料。此外,為監測復合環境污染中多種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轉化成二次污染物,應該建立一種動態監測機制,突破傳統的對單一污染源的靜態監測,實時追蹤、監測各種污染因子的時空變化。因而需要在運用傳統監測方式的同時注重采用生物監測、遙感監測等多種監測手段,科學追蹤各類污染因子發生相互作用的情況,為實時監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處理具有復合性特征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解決這類新型環境污染問題的關鍵,因而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需要構建更加精細化的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基本規律中的負載有額定律,環境所能承納的污染物總量是限于一定數額范圍之內的,超越了這個數額生態環境系統就可能會被污染。[30]因而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大于該時期內的環境容量,不能超過其自凈能力,這也是總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內核。然而,總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為單位,時效性不強。各地區、各企業在符合年度排污總量的前提下,對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時段內各地區、各企業都不約而同地大量排污,則難免造成環境污染。因而在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必須引入更加精細化、時效性更強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對每一地理單元、每一時間點的排污速率進行管控,以此來保證環境質量?!叭绻脭祵W來闡述,流量是總量對時間變量的一階導數,總量是流量的積分,流量又是總量的微分,就是具體地點一段時間內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主要污染物,還應擴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使某一具體時間、地域內各種污染因子在達標排放的同時保持合理的數量及比例,防止其通過復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終以精細化的管理制度協調好區域間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間發生作用的幾率。與之相適應的是以環境質量目標作為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所直接關注的對象,由傳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轉向環境質量標準來評價企業排污行為及政府管控行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方面,無論是構建完善的環境監測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進的科學技術作支撐,特別是需要“大數據”的支持。在國家大力倡導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宏觀背景下,應將以“互聯網+”思維為主要標志的產業變革引入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過程中?!盎ヂ摼W+”的本質是傳統產業的在線化、數據化,以此為標本將環境監測、環境預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時遷移到互聯網上,從而實現其“在線化”,形成“活的”數據,保證能夠隨時被調用和挖掘。[32]這樣,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準確掌握區域內多種污染因子的實時信息,也能使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模型化、簡單化。國家應對新興環保產業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以此來推動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走向市場化、科技化。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也應該加大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基礎科學研究的力度,建設更多的重點實驗室,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技術支撐。這也與國際上在探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國家保障責任時所持有的態度相一致。例如:美國政府通過的《清潔空氣法》時就明確要求聯邦政府積極開展各項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33]
(四)健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負責制
政府是環境保護領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環境執法方面擁有責令改正、罰款等多項職權,根據行政法學中的權責統一原則,政府也必將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構建起常設區域協調機構的前提下,在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時,地方政府不僅要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也要對其所轄區域內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區的環境污染負責。特別是大氣、流水等具有流動性特征的環境要素,其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生態環境整體,某一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會與其他行政區域內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產生復合環境污染,影響到周圍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因而應該在各個政府之間建立一種連帶責任機制,以此來督促政府協同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在認定政府是否要對非所轄區域的環境污染負責時,應將是否超越了總量控制制度所應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是否達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作為評價標準。此外,細化政府負責制的重要機制亦在于完善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明確并提高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在政府負責人的政績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來促使政府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避免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的無價值化。為了防止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懈怠和短視,避免發生“政治公地悲劇”,[34]應該建立一種長期的追責機制,即離任后也要對其在任期間內所做的有關環境保護決策、規劃等負責。此外,政府應主導構建網絡治理模式,以此來適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公眾參與的需求。逐漸確立各種信息強制披露機制、公眾參與機制、政策評估機制,打造政府縱向政策反饋和橫向合作交流的平臺、政府與企業的治理技術交流平臺、政府與公眾或NGO的平等對話平臺,使全社會產生良性互動。[35]
總之,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應以其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為突破點,綜合采取各種法律對策。一方面,對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應引入新的防治對策,特別是科學化、精細化防治是當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必經之路。因而我國相關立法應對此及時做出回應,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過落實政府負責制及公眾參與機制來推動各種制度的實施。
四、結語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環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特征對傳統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笆畧蟾嬷性O單篇、用7個自然段、1361個字論述生態文明”。[36]可見,生態環境保護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當前建設生態文明的障礙。因此,在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細化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開放的視野學習國外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關經驗。唯有如此,才能構建起嚴密的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一、法律對環境保護的集體失語
追究行為人的環境責任有三種形式: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政府和其相關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處罰的責任,刑事責任是違反法律并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法律懲罰的責任。二者都是一種公權力部門追究的事后責任,即發生環境損害的前提下才予以處罰,不利于從源頭上制止環境污染問題。公權力部門在保護環境上存在很大的局限主要是因為:第一,公權力部門對環境保護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第二,公權力部門工作機制缺乏靈活性。因此有學者提出:“如果發動私法機制,則情形就大不一樣了,私法的利益直接和個人相聯系,私法在保護環境時是以其個人及其團體的利益為內容的,是一種利益驅動機制,利用了人類追求利益、趨利避害的本性,從而使環境保護的力量源泉植入萬民心中,環境問題的解決也因而具有了基礎。”①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是保護私的利益,它的已任不是為了解決諸如環境問題等社會問題。“歷史上的民法即使在它有限的程度上也未能保護社會福利,如財產法、合同法和侵權法都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忽視了社會的、共同的、集體的福利,因而它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主要法律領域?!雹凇半m然民法自進入現代社會以來呈現了社會化趨勢,無論社會化程度有多深,也不管社會問題有多嚴重,民法“權利之法”、“自由之法”的本質仍然沒有變,“私的本位”仍然是民法在制度變遷中不變的信念。”③私法自治成為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避風港。④因此有學者指出“環境污染和破壞是所有權絕對化、不受限制的契約自由的結果。”⑤本文筆者從分析民法對保護環境不力的原因入手,以期發現問題并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二、傳統民法無力應對現代環境問題的原因
傳統民法對保護環境、防止污染顯得那么脆弱。究其原因在于傳統民法的三大原則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設計上不能符合保護環境的要求。
(一)所有權絕對原則
在該原則下,所有權為絕對的支配權,排斥一切干預,土地所有權的范圍上至天空,下至地心,毫無限制。⑥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民法制度從來都是追求財富、擴張財富的制度,其中物權制度更是以“物盡其用”為原則,是實現民事主體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同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人們都秉承著理性經濟人的觀念,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都是以理性作為自己行動指南的“經濟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但是人類發展的實踐證明,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理性經濟人的假說在現實生活中是難以成立的,資源的有限性、人類需求的無限性以及人的自利性,必然導致忽視甚至排斥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傾向。在實際的生活中,多數民事主體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大量的排放污染物,給環境帶來極大的損害,同時損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
(二)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主要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交易對象、交易內容、交易形式等,他人不得干涉。因此,傳統民法在賦予民事主體絕對自由的時候,也埋藏了民事主體侵害環境的禍根,民事主體可以在合法外衣的保護下不承擔任何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
(三)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只對因自己主觀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即使民事主體對他人造成損害,也無須承擔責任。在這種歸責原則下,被害人需要證明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然而,在近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的逐步推廣,企業都是在規?;⒓瘓F化作業,受害者個人和侵害企業在信息、技術、實力等許多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反差。受害人個人無力證明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侵害企業可以輕松的逃避法律的懲處。同時,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侵權行為法以發生環境污染實際損害后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這就導致了侵權行為法不能在預防環境污染和消除致害根源上發揮作用。
三、民法對環境問題作出的積極回應
雖然民法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始終保持其獨特的秉性,但在歷史長河中,民法始終能與時俱進,發揚其開放性、廣泛包容性和極大的彈性,以適應變遷了的社會需要,根據時代的要求,民法可將環境保護的要求納入其規范中,并進行整和和創新,這樣一方面民法可以對環境問題作出積極的回應,另一方面可以發揮其作為私法的作用,賦予民事主體更多的主張環境利益的權利,彌補環境保護中的政府失靈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將民法的相關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創新。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可以在以下兩方面拓展:第一,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中被賦予帝王條款的法律地位,它不僅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也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旨在達到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目的是達到社會的穩定和和諧發展。從誠實信用原則追求利益平衡的功能和安全利益的價值目標來看,在現代社會,當環境問題導致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將環境保護的要求納入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已是歷史的選擇。⑦
第二,公序良俗原則,“自其產生以來,時代的發展不斷賦予公序良俗以新的意義,它也以其巨大的靈活性、包容性處理著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新問題,在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正義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⑧在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危害人類生存和發展重大問題的今天,將環境道德作為公序良俗的一部分,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來保護環境已經變得十分重要。
(二)民事主體制度
傳統民法學者對民事主體給出的定義均包含一個隱性的前提,即民事主體要現實的享有民事權利,因此只有當代人才能進入立法者的視野,環境問題的出現向人們昭示了一個道理,在保護當代人環境利益的同時,還要兼顧后代人的環境利益。因此,可以賦予后代人同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并通過民法的制度、監護制度來解決其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問題?;蛘邔h境做為特殊的客體來保護,對現實生活中侵害環境的行為,通過民訴法上公益訴訟制度來解決原告地位問題,通過賦予社會公眾訴訟主體資格,對侵害環境的行為實行全民監督和保護。
(三)物權制度
無論是英美法系的財產法還是大陸法系的物權法,長期認為所有權人可以對其所有物為所欲為,他人甚至國家不得干涉。這是造成環境問題的一大原因,現代物權法律制度可以在兩方面拓展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其一,創設環境物權制度,它是指對環境資源進行綜合性支配并將環境法上的義務納入權利內容的物權。環境物權制度使得環境資源在現代物權法律制度體系中找到了自己的歸宿,環境資源不再是曠野上奔跑的野兔,人人可以追而逐之,有效的避免了公地悲劇的上演。其二,建立環境保護相鄰權,環境保護的相鄰關系不只于以不動產的相互毗鄰為前提,克服傳統民法相鄰權的局限,建立環境保護相鄰權有利于保護環境。表現在權利內容上,環境保護相鄰權,保護的不僅有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險,而且還有間接污染和間接危險;表現在相鄰范圍上,環境保護相鄰權,不僅保護不動產,還保護相鄰主體利用其不動產所應享有的生態利益。⑨
環境保護相鄰權發揮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過處于環境保護相鄰關系的主體間的相互制約來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減少糾紛、和睦相處,同時也有利于充分合理的利用自然環境和資源。⑩
(四)合同制度
創建環境合同制度,環境合同是指“國家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就環境資源的使用權的確定和轉移達成的協議”環境物權制度著眼點在于保護靜態的環境資源,而環境合同制度可以有效的保護動態的環境問題,因此建立了環境物權制度后,建立調整環境資源流轉關系的合同制度就變得十分重要了。這樣兩種制度可以相輔相成,使得保護環境資源的歸屬、利用和流轉等問題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五)人格權制度
環境資源做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對人類的價值不僅僅表現在物質方面,還有精神方面的,傳統民法的人格權制度只對民事主體本身進行直接保護,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雖然現實的環境污染也會給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損害,但生命、健康受保護的條件是個體的生命、健康受到直接的損害,而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一般都是間接的,因此人格權制度應建立環境人格權,它是指以環境資源為媒介,以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美學價值為基礎的人的身心健康權。對采光權、通風權、呼吸新鮮空氣權進行人格權立法保護,這樣可以在保護民事主體私益的基礎上保護環境進而保護公共利益。
(六)侵權制度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對策
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逐步加快,農村經濟社會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污染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質量的下降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工業化、城鎮化程度越高的地區反差愈加明顯。因此,積極推廣農業科技,完善農業環保機制,加強農村環境監督監管力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農村經濟得到了飛速發展,社會事業也有了較大進步。但是,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環境的污染,并且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
(一)農作物生產過程造成的污染問題嚴重
在現代農作物生產過程中,化肥、農藥和地膜等能使農作物增產的化學物質越來越受農民青睞,這也使我國成為使用化學肥料、農藥、地膜較多的國家。但是由于農民環保意識不強,使用化肥、農藥、地膜方法不合理,造成化肥、農藥、農膜利用率低,導致污染問題突出。據調查,每公頃田地使用的化肥已超過400kg,而化肥的作用僅發揮出了40%,超過施用標準的化肥,不僅會使土壤板結、耕地質量下降、資源浪費,而且沒有被吸收的營養元素如氮、磷還可能進入水體,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加劇生態系統失衡。農藥的使用雖然減少了病蟲害、提高了農作物產量,給農民們增加了一些收入,但帶來的后果更嚴重。過量的農藥不能分解,大部分殘留在農產品、土壤中,一部分進入大氣形成酸雨,不但影響人的健康,還會破壞生物的多樣性,而且收獲的低質量農產品食用后也會形成安全隱患。而殘留地膜會影響土壤物理性狀,抑制作物生長發育,導致農作物減產。此外,在農產品的生產過程中,還會產生像秸稈這類副產物,不少農民總是將這類副產物焚燒處理,這種處理方式不僅污染環境,還浪費了資源,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農村畜牧養殖業污染加劇
過去,我國的養殖業規模小,而且堆積的畜禽糞便處理方式和現在也不一樣,大多作為農家肥使用,對環境的污染沒有那么嚴重。而現在,農村的養殖業普遍采用集約式、專業化養殖方式,規模都比較大。但是,不少養殖戶缺乏畜禽糞便處理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往往直接將含有大量氮磷等污染元素的畜禽糞便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形成大面積的污染,導致河流或者湖泊水受到嚴重的污染,造成魚蝦以及各種微生物的死亡。甚至直接污染地下水,人們飲用后導致了各種疾病的產生。據統計,我國大約有3億農村人口喝不上清潔水,與水環境相關的死亡率逐漸增加。另外,由于一些養殖場通風換氣經常不到位,會使氨、硫化物、甲烷等有害氣體聚集,極易導致各種病菌的滋生繁衍,糞便就成為細菌的載體,感染人體。
(三)生活垃圾處置不當形成新的污染
我國農民大多以一家一戶一院的方式生活,居住較為分散,但是,由于人口基數大,導致了生活垃圾總量也大。據測算,我國農村每年產生大約80億噸的生活污水,約垃圾1.2億噸。由于大部分農民缺乏環境隔離意識,排放系統又不完善,排放地點以及方式不受約束和限制導致了環境污染的不斷發生,直接導致了土壤以及水資源的污染。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產生以后,人們缺少科學有效的處理方法,對于廢塑料、服裝等生活垃圾往往采用焚燒的方式處理,或直接堆放在開放的環境中,嚴重影響了空氣質量?!笆覂痊F代化,室外臟亂差”恰如其分的描述了目前部分農村的環境狀況。
(四)工業企業生產造成的污染
許多企業建在農村,這些企業在為農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對農村的生態環境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治污成本,采取了直接把污染物排放到大自然中的做法,對土地、大氣和水體都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對人民群眾的健康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譬如,2014年8月,湖北省建始縣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試生產過程中,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導致了水庫水污染,造成約5萬人飲用水受到影響的惡性事件。2015年3月,由于萬象生化制品有限公司違法生產,導致了河北省新河縣城區地下水污染,附近居民81人住院治療。這些案件充分說明,工業企業對農村的污染必須得到充分重視。
二、導致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民福利改善的阻滯影響越來越明顯,已成為“美麗鄉村”建設的瓶頸,形成這些狀況的主要原因有:
(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自律意識欠缺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農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生活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仍有不少人環境保護意識不強,自律意識欠缺。有的人把環境保護看作是政府部門的事,不愿參與環境保護活動;有的人礙于情面,對熟人的環境污染行為熟視無睹;有的人只顧及眼前利益,求方便、圖省事,不愿為處理污染物花費精力;還有的人看到別人破壞環境的行為時怒不可遏,涉及到自身利益時態度就會放任自流。
(二)農村環保資金投入不足,環保設施建設不完善
我國投入到農村環境保護當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的財政資金,可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在財政預算中并沒有將農村環保資金計入在內,環保資金不足,因而導致很多農村環境基礎配套設施達不到標準,大部分農村地區不具備污水無害化排放設備,無垃圾收集和處理設施。還有的農村雖然采取了一些保護環境的措施,但是由于資金不到位,一些措施不能有效實施,導致已經投入的資金浪費,環境也沒能得到改善。如丹江口市六里坪鎮早在2009年11月就建成了污水處理廠,但由于資金不足而繳不起電費,使得該設施接連停運。還有的農民由于知識的缺乏,對先進技術掌握不夠而不能正確使用環保設施,不能有效利用資源形成浪費,導致生活垃圾、污水仍得不到合理的處理。
(三)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我國制定的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雖然不少,但是許多并沒有得到有效執行,這種現象在農村尤為明顯。農村面積大、農民居住分散、污染源不易查找、執法人員數量不足都給農村的環境污染治理帶來了比較大的難度。同時,針對環境違法的懲治還不夠嚴格,也助長了一些人環境污染的僥幸心理。有時,環保執法是跨系統、跨部門的工作,需要多個單位相互配合,個別單位存在的對職責規定認識不清、監管不到位、監管合力不強等問題,極有可能會導致在執法時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三、保護農村環境的對策及建議
隨著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加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關注。面對目前農村的環境污染狀況,迫切需要探索出成本低、效果好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增強農民的環保意識,提高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首先,針對一些農民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的狀況,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使之在農民群眾之間普及開來。譬如,可以把村民組織起來,開展環境保護講座,使每個村民對環境保護有更深的了解,更加重視對自己生活環境的保護。也可以在農村采取張貼標語、設置布告欄等形式進行環境保護宣傳。其次,為了形成人人保護環境、人人監督污染行為的氛圍,可以設置舉報平臺,公開舉報電話或信箱,鼓勵農民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再次,在農村學校中加強環境保護教育,從小就培養他們的環保意識,樹立起自覺保護環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一些節日,例如植樹節、世界環境日等開展一些相關活動,激發起學生保護環境的興趣。(二)積極推廣農業科技,發展生態農業要想減輕農村環境污染,倡導生態農業,積極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建設,大力開發并推廣先進的農業環??萍际欠浅S行У呐e措。譬如,推廣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取代傳統的化學肥料和農藥的使用,不僅可以使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態污染減少,也可以加快農村發展,將經濟發展、生態文明結合起來,創建綠色鄉村。
(三)增加農村環保投入,加強農村環?;A設施建設與維護治理
環境污染必須有政府部門和社會的大力支持,環保投入的本質是對環境的補償,增加環境保護資金和設施的投入是優化環境的重要保障。事實證明,環保投資達到GDP的1.5%才可使環境的惡化趨勢得以控制,改善環境需達到2.5%,而中國每年在環保方面的投入雖然趨于遞增,但仍然顯著偏低,達不到要求。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多途徑擴大環境保護資金渠道來源,除了財政資金的投入,還可以吸收社會資金的投入,共同參與到垃圾集中點、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等建設和運營當中去,使環?;A設施發揮出最好的效用。
(四)加強重點污染源的監管,控制污染物排放
在許多農村,大的污染源往往來自于一些工業企業或大中型養殖場,因此,要對這些大的污染源重點監管??梢蠊I企業必須建設配套的治污設施,如果單個企業治理污染成本太高且無法承受,可以將其遷至工業園區內,以便對污染物集中處理。對于大中型養殖場,首先應要求其遠離人口聚居區,防止畜禽糞便中所含病原體對人群健康的威脅。其次還應給予必要的技術支持,提高畜禽糞便還田的比例,減少對環境的直接危害。
(五)明確環境保護監管工作責任制,加強執法力度
目前,對環境負有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非常多,如環保、財政、交通、規劃、國土、農業、林業、水利、衛生等,“多龍治水”的局面容易導致職責不清、監管缺位、缺乏合力,形成“有功都來搶、有過踢皮球”的現象。因此,各地應健全環保責任制度,明確分工,加強執法力度,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各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從而避免推諉扯皮、等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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