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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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在環境衛生整治上突出服務于民,在服務中完善管理,在管理中提升服務,為構建和諧彭城打造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面貌。
二、工作目標
(一)服務社區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完善管理網絡,落實“凈化家園”目標,切實有效改善社區環境衛生面貌。
(二)服務發展。建立起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環境衛生管理網絡,不斷推進環衛基礎設施系統建設。
(三)服務居民生活。從居民最直接、最關心、最現實的環境衛生問題入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提升服務能力。牢固樹立服務、創新意識,不斷提高保潔隊伍服務意識,推進環衛管理信息化、社會化、網絡化。
三、重點工作
(一)抓服務,落實社區環境衛生長效化管理方案。圍繞“服務”做文章,突出環衛服務人性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抓基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升社區環境衛生服務質量,各社區必須加強環衛設施的配備與建設力度。
(三)抓長效,整體環境形成良好態勢。推進社區保潔系統全面提升,逐步實現環境衛生由長效化向制度化和精細化延伸,最終形成一個人民群眾滿意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道、小區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做到轄區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垃圾箱、池不外溢。加強對野廣告的青睞工作、特別是加強櫥窗廣告整治工作。
關鍵詞: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
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在發展中產生的垃圾數量也越來越多,隨之產生的環境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城市建設發展中,傳統的城市發展模式“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依然存在,給人們的生活和健康帶來了極大的影響,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給環衛精細化的管理工作也帶來了技術支持[1]。在新的發展形勢下,城市建設中,要設計環衛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幫助改善城市發展環境,為人們提供舒適的生活空間。
1、當前城市建設環衛管理問題分析
(1)保潔范圍廣。這也是城市環境衛生面臨的共同問題,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需要保潔的面積也隨之增加,增加了環衛工作和垃圾的清理運輸工作的強度,相對來講管理的面積也不斷增加,其中涉及的問題較為復雜,這就需要借助海量的信息手段加強對人員的管理,從而提高效率。(2)人員多,增加了管理難度。在我國當前城市發展階段,環衛行業大多還是以人工保潔工作為主,其從業人員較多,每個區域、每一片甚至是小到每一條街道,其保潔人員總和多,增加了人員管理的難度。(3)環衛設備較多,數量較大。環境衛生設備主要包括清掃車、灑水車等等專用清潔車輛,對這些設備的管理同樣需要時間和精力,很多城市采用GPS定位管理,能監管其作業的軌跡,但是卻無法監管其環衛工作的具體效果。這些都需要采取新的監管方法。(4)管理較為落后。在以往的發展中,受多種內外部因素的影響,一些城市在發展中對環衛工作缺少重視,在管理模式、制度建設等方面缺少創新,大多數會基本依賴于人的管理,這樣極大地影響了管理效率,也容易出現管理混亂的局面。
2、環衛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所謂的環衛精細化管理,主要是在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能結合城市自身發展需要,運用先進的技術和指導思想,全面把握城市環境的變化,制定細化的管理體系,明確責任,促進環衛事業的發展,做到環衛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學化。因此,精細化管理在城市環衛管理方面有很大的必要性。其一,是實現環衛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精細化管理系統的建立,能對環衛人員、設備等進行即時管理,對環衛作業的路線范圍進行優化選擇,從而逐步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便于對作業的考核管理;其二,有助于助推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目前發展中,城鄉居民對環境衛生的要求普遍較高,政府也認識到了環境衛生工作的重要性,要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的發展,必須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對環衛設施進行改善,這些都可以通過精細化管理信息平臺的設計來實現;其三,環衛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在國外已經有很多優秀案例,值得我們借鑒,也為我們城市建設提供了一定的借鑒。在澳大利亞等國家,對該信息系統進行了研究試驗,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環境衛生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我國可以加以吸收借鑒,結合我國城市建設發展的實際,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搭建現代信息管理平臺,促進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改善。
3、環衛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分析
在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中,主要包括三大板塊的業務:保潔、設施、管理。
3.1保潔業務
根據具體業務需要,要配合精細化管理系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設置大隊長、中隊長和小隊長作為管理者,具體的工作時間根據環衛工作量決定,一般每個班次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個班次在工作中,分責任到具體個人,每個人在自己所負責的區域內,要了解拉近分布情況,對其進行保潔,對于明顯存在的垃圾,可直接撿垃圾;對于沒有大垃圾的區域,可以進行清掃維護,這樣可以較快捷地保持大面積的干凈。同時,保潔隊長要定時對自己所負責的區域進行視察,對所負責的路線進行巡視,并且將每個具體區域落實到個人,縮小每個人的職責范圍;此外,還要處理好清運業務,清運的工作量較大,要求也比較嚴格,城市的生活垃圾量較大,一般都存放在垃圾桶內,一般垃圾的清運時間在凌晨,將其進行集中壓縮,集中進行處理。
3.2設施業務
首先是車輛的管理,通過GPS定位系統等,對車輛的相關信息進行了解;其次是渣土管理的設計,了解渣土車輛基本信息,設立渣土業務審批程序,并對具體的審批流程做好規劃,不斷提高操作的效率,減少人員操作,減少出錯率。
3.3設施管理設計
環境衛生設施包括有垃圾桶、果皮箱、生活垃圾場等,這些設施的種類多,數量多,需要對其進行精細化管理,減少管理中的混亂。對垃圾桶、果皮箱等都會有固定的地點,可以在其上面安裝自動測重儀器,等儀器重量達到相應重量時,系統會自動報警,然后對其進行處理,還可以在一些設備上安置電子標簽,通過網絡上傳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了解垃圾場的清運等情況,也有助于及時了解設備設施的丟失或者損壞情況,以便及時進行彌補。
3.4管理業務
首先是對日常環衛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整體情況進行了解查看,做好實時監管;其次是對現場環衛考核情況進行實時傳輸,將數據傳送到精細化管理系統,這些數據信息具體包括現場檢查,存在的問題等;最后是對特殊事件的調度,一般包括事件的上報,市民舉報的問題等,對這些信息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對后期的跟蹤處理情況進行記錄等。還有一些應急業務,如車輛事故,系統故障等突發事故,需要事先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進行預估,保證在第一時間對其進行處理。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建立操作性強、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市容環境、路燈管理、市政養護以及城管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處置保障體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優化、防患未然的應急處置防范體系。
二、工作原則
以預防為主,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將環境衛生污染突發事件納入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之中,采取各種有效手段和措施,把預防作為城鎮綜合管理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使“測、報、防、抗”四個環節緊密銜接,形成整體合力,提高對突發事件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三、工作內容
(一)新開工的工地
建管所、蔚洲房產公司、路燈綠化所、拆遷公司、水利站:每月月底把下月要開工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廠房、房產開發、道路改造、拆除房屋、綠化種植、公園建設等)的地址、運輸車輛線路、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告知城管中隊、環衛所、交警中隊。建管所、蔚洲房產公司、路燈綠化所、拆遷公司、水利站等單位要對施工車輛及駕駛員建立備案制度,并報至交警中隊。交警中隊對施工車輛安全狀況、保險、違章紀錄等進行核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車輛手續齊全方能開始施工,手續不全取消施工資格。職能單位責成施工方對所有運輸車輛標明施工項目名稱。
交警中隊、交管所:加強路面管控,特別是加大對運輸黃沙、石子、渣土運輸的監管力度,避免出現路面拋灑現象,如有路面污染事件發生及時告知城管中隊、環衛所,并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城管中隊:
1.工地開工前,提前介入,主動上門做好宣傳工作,要求工地落實沖洗設施、加強駕駛員教育、文明運輸避免路面污染產生,同時與工地簽訂《市在建工地文明施工承諾書》。
2.工地開工中,落實“一日三巡”措施,做到早中晚三次巡查,對于存在問題及時責令工地整改并予以行政處罰。
3.工地完工后,要求工地做好相關臨時設施的清除,通過前、中、后的監控方式抓好工地管理。
(二)工地現場管理
建管所、蔚洲房產公司、拆遷公司、路燈綠化所、水利站:加強對工地、工程車輛、施工人員規范管理。提高各施工項目部揚塵污染的防治意識,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專人管理,建立長效的管理機制。
(三)新入駐的企業
招商服務中心:每月月底將下月新入駐企業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報至城管中隊和環衛所,城管中隊主動上門宣傳,發放環境衛生宣傳告知單,規范垃圾運輸處理和廣告設置。
城管中隊、環衛所:在工地開工前和新的企業入駐后,提前介入,主動上門做好環境衛生宣傳工作,簽訂《生活垃圾有償服務合同》,規范工地、工棚周邊的生活垃圾運輸處理。
(四)重大活動
城管中隊:從源頭入手,嚴控重大活動審批手續,將重大活動具體時間、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告知創建辦、環衛所、交警中隊、交管所和派出所。
交警中隊、交管所:加強對重大活動期間車輛停放秩序的管控。
環衛所:做好重大活動期間和事后現場清理工作。
派出所:提前做好維穩預案,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全鎮機關、各企事業單位、行政村(社區):進行裝修、改造等要預先告知城管中隊、環衛所,城管中隊、環衛所要及時對接,做好宣傳工作,盡可能減少偷倒垃圾、拋灑滴漏事件的發生。
(五)動遷小區交房
蔚洲房產公司:有新的動遷小區交房時,提前2—3個月告知創建辦,以便創建辦指導好屬地單位做好物業公司招投標工作。
(六)水環境
水利站、環保辦等相關職能部門:在發生水環境污染事件時,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水利、環保部門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合力,快速應對,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
(七)未納入環衛保潔的企業
環衛所、城管中隊、環保辦:環衛所、城管中隊、環保辦三部門聯動,查明未納入環衛保潔企業垃圾去向,做好偷倒垃圾的源頭管控。
四、工作措施
1.當發生突發環境衛生污染事件(如道路污染、嚴重亂丟亂倒垃圾引發衛生死角、偷倒亂倒建筑垃圾等)時,城管委職能部門要實現部門聯動,建立快速處置方式,及時上報至創建辦,并及時組織人力物力整治突發環境衛生污染情況。
2.在本鎮范圍內實施,但隸屬上級管轄的項目,各職能部門應積極做好協調工作。
3.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各項應急工作;要轉變被動待命、反應遲鈍的思想觀念,明確職責、真抓實干,確保應急工作措施常態化、規律化。
2.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做好應急管理的有關工作,全體人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要加強后勤保障、協調配合,做到思想統一、步調一致、整體推進。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環境保護、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三)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阻,并及時向環境衛生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六)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未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未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三)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GPS是美國研制的新一代衛星導航定位系統,可向全球用戶提供提供連續、實時、高精度的三維位置、三維速度和時間信息。目前,以GPS為代表的衛星導航應用產業已成為當今國際公認的無線產業之一。隨著技術的進步、應用需求的增加,GPS以全天候、高精度、自動化、高效率等顯著特點及其所獨具的定位導航、授時校頻、精密測量等多方面的強大功能。特別是GPS在民用產業方面的應用,如城市出租車管理、公交車輛管理、公安系統車輛管理、車輛租賃管理等。把GPS定位系統引入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在我市環衛系統發展史上尚屬首例,也是一次大膽的嘗試和突破。通過近幾年的應用,GPS定位系統能夠充分科技為管理帶來的便捷,進一步提升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和管理層次,逐步脫離車輛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使車輛管理工作漸漸走向精細化、規范化、信息化,彰顯了一個城市管理者與時俱進的執政理念。
西安市清掃車輛基本情況
近些年,隨著西安市“四城聯創”工作的穩步推進,城市建設步伐加快,我市機械化清掃車輛力量逐年加強,截止2012年初,全市城區清掃車輛共183臺(不含臨潼區、閻良區、周至縣、戶縣、藍田縣、高陵縣),承擔著城區27476119.78㎡保潔面積,機械化清掃率達到了43.35%。同時,為保證清掃車輛的購置及正常運行,西安市政府于2008年下發了有關對新購車輛的購置及運行獎勵資金的會議紀要,按照每輛車每年14萬的標準執行。2012年,西安市政府延續了該項獎勵政策,獎勵資金調整為每年每輛車11萬。
為了使清掃車輛在安裝了GPS后充分發揮其功能,西安市市容園林局下發了《關于西安市進一步完善機械化清掃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通過GPS定位系統對道路清掃車輛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控,再次完善了相關考評辦法即《采用GPS定位系統對機械化清掃工作考評辦法》,辦法中明確了各區車輛要按照“四定”標準(訂車、定時間、定路線、定責任)執行,西安市市容園林局秉承“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對清掃車輛進行統一監督、檢查,進一步推動城市機械化清掃保潔工作有序開展。
西安市清掃車輛管理現狀
從2009年起,西安市把GPS引入到城市環境衛生清掃車輛管理工作中。本系統安置地點為西安市灑水車隊,設置了1個服務器主控室,由圖像顯示系統和數據管理系統組成,在Windows 2000 /2003 Server操作系統環境下運行;市市容園林局設立了市級網絡管理平臺,用于對全市所有安裝了GPS的清掃車輛進行統一調控及檢查;各區市容園林局分別設立了一個區級網絡管理平臺,用于各自管轄區域內車輛管理;終端設備共安裝了144臺清掃車輛,終端與服務器端通過中國移動網絡進行數據交互。
GPS應用情況。該GPS定位系統運行三年來,從市級管理到區級管理,從日常調度到活動保障,從人工手動記錄到電腦自動記錄等充分體現了科技為工作帶來的便捷和高效,為西安市清掃車輛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科技化、技術化開端。對于安裝了GPS的清掃車輛,西安市市容園林局能夠從市級監控平臺上檢查、督促已安裝GPS清掃車輛的工作,并且了解以下情況:
車輛定位顯示。GPS系統通過定位坐標及速度、方向、定位狀態、運行狀態等信息,在圖像顯示系統上實時顯示前端安裝車輛的地理位置和狀態情況。如圖:
車輛位置實時查詢。可以實時查詢權限范圍內被監控的入網車輛的地理位置,并在電子地圖上直觀顯示。查詢條件可以為車牌號、SIM卡號、車屬部門、司機、工號等;
軌跡實時顯示及歷史回放。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軌跡信息被記錄保存,便于事后查詢。用戶可選定過去任意時間段,查詢該事件段內任意指定車輛的歷史記錄,進行該車輛的軌跡回放和統計;
車隊顯示。根據輸入或選擇的條件,在電子地圖上顯示符合該條件的車輛狀態信息。輸入條件可以為單位、車型、任務名稱等;
修改信息上報頻度。可修改車載終端上報車輛狀態信息的時間間隔。如車輛定位信息可根據用戶需要設置5s、20s、50s為時間間隔,定時為服務器發回車輛實時信息;
重點車輛實時跟蹤。能對重點車輛進行密集定位,詳細監控車輛的運行,可同時對多輛車進行監控;
偏航報警。特殊情況下,為了加強調度管理,要求車輛行駛固定線路或者只能在特定區域活動。在系統中位任務車輛預先設置行車路線,任務開始時,車輛行走路線及狀態開始被監控及記錄,如車輛未按預設行車路線行車或者駛出設定區域,系統將會自動報警;
越界報警。在圖像顯示系統中設立電子圍欄,對所有終端設備確定活動區域,并和電子圍欄相對應,當車輛活動超出指定活動區域時進行報警;
授權監聽。經過授權,在車輛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主動地監聽車輛內音頻信息;
車輛數據備份管理。能夠對車輛的軌跡信息進行備份和恢復管理;
機構、車輛信息維護管理。能夠對車輛所在機構、車輛的基本信息進行管理;
分級管理。管理用戶可以查看全部撤離,部門用戶只能看到本部門的車輛;
查詢統計。按時間段統計車輛越界次數和出勤次數;
實時在線車輛統計和顯示。系統能夠對車輛進行集中統一的信息化管理。管理內容涵蓋車輛車牌號碼、車臺號碼、車型、顏色、發動機號、地盤號碼、用途、所屬部門等。系統將對車輛的所有這些信息進行采集、錄入,而后向用戶提供添加、修改、刪除以及查詢功能。能夠一目了然的查看狀態正常的車輛數和偏離轄區的數量。
以上功能實現后均已數據形式通過移動網絡發送至監控中心,保存于服務器數據庫內,西安市市容園林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取相應數據,對各區清掃車輛工作情況進行轉向考核,檢查、監督各區清掃車輛管理、作業等方面工作。
GPS應用過程中的優缺點及建議
GPS應用過程中的優點。經過西安市幾年來的實踐和摸索,清掃車輛加裝GPS對于機械化清掃保潔方面工作得到了明顯改善,全市車輛運行管理逐步規范化、科技化,出勤率增加明顯,駕駛員對于車輛私用現象明顯減少,機械化清掃率穩步提升;特別是在市級考評方面,由于數據均由終端車輛實際行駛軌跡及行駛情況通過網絡實時保存于數據庫,考評工作完全做到了公正、公平、透明。
GPS應用過程中的缺點及建議。一是由于GPS定位系統只對清掃車輛日常保潔軌跡、出車收車時間、頻次等進行衛星監測,歲能顯示出相關數據,單不能直接反映出保潔質量以及車輛作業過程中“出工不出力”的現象。若能為清掃車輛加裝視頻裝置,能有效改善管理部門對車輛清掃保潔質量的監督檢查;二是由于該項工作動態性較強,通過實時信息實時傳送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三是建議由于全市清掃車輛駕駛人員知識水平和認知水平的不同,有意無意破壞GPS中斷設備的現象時有發生,給監控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區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駕駛人員有關知識普及教育和管理工作,逐步提高駕駛人員從業水平,進一步提高清掃車輛GPS管理水平。
第一條為落實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創建環境整潔、市容優美、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特定區域、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路燈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養護和管理。
第四條加強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體制創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二)堅持機制創新,形成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競爭有序、政府監管的運行機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形成科技引領、監督到位、履行職責、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創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環境。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城市整潔、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標準與要求
第八條市容市貌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占路經營、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和商業牌匾的設置要符合設置規劃和規范。
(三)建筑工地的圍擋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
(四)城市雕塑、時鐘應保持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運及時,無運輸灑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橋和重點地區保持20小時,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橋、跨河橋梁保持16小時,里巷道路保持12小時以上清掃保潔作業,清掃保潔率達100%。
(二)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達到攤位凈、地面凈,無垃圾堆存,無攤販亂擺亂賣,市場內外干凈整潔。
(三)河道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水體清潔,無漂浮物。
(四)公共廁所配套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地面干燥、光潔、無污物。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條園林綠化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化,喬灌木花草生長正常,植物品種豐富,樹形整齊美觀,無枯樹死樹,無土地,無雜草垃圾,基本無病蟲害。
(二)行道樹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95%以上,保存率100%。
(三)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一條市政設施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行車平穩。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表面整齊,無缺損現象。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標志齊全、規范、順直,保持清潔。
(三)橋梁路面通行安全,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保持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保持齊全良好,燈光顏色保持一致,燈桿表面保持整潔。
(五)排水管道及時通挖保證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河道護坡完整整潔,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觀河道進行水體循環,河道水質、水位達標。
(八)排水泵站設備保持完好,運行穩定,水位合格。保證污水24小時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
(九)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政設施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二條道路交通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位置明顯,無遮擋。
(二)交通標線清晰整潔、保持完好。
(三)交通護欄等隔離設施的種類、式樣和規格統一規范,外觀清潔。
(四)有關部門要確保交通信號燈、交通信息顯示屏、交通違法監控系統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設施用電,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綜合運用交通信號協調控制、交通違法攝錄、交通實況監控等系統,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六)車輛、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號,服從指揮,行車、停車有序,交通違法行為少。
(七)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在城市道路準許停車的地點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妨礙交通;自行車必須停放有序,不準占壓無障礙設施。
(八)達到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路燈照明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確保照明設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設置路燈照明裝置,街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三)各類照明設施應無亂涂畫、無亂張貼,周邊環境衛生清潔干凈。
(四)夜景燈光設施要按照規劃設置,與城市景觀協調,采用節能、環保、綠色光源。及時修復受損害的設施。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編制城市管理專業規劃、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項的資金調配;
(四)對舉辦重要活動、處置應急突發事件、跨部門跨地區的事項和全局性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調和裁決;
(五)對市相關管理部門和各區縣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培訓、指導、服務、考核、監督。
第十五條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依據全市城市管理專業規劃,制定本部門城市管理的規劃、管理標準、技術規范、考核辦法等;
(二)對所屬單位和各區縣進行業務指導和具體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管理和處罰。
第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本區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依據全市城市管理專業規劃,編制本轄區城市管理的規劃、工作目標和實施計劃;
(三)科學界定本區縣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并組織落實;
(四)組織、協調駐區單位和部門落實城市管理責任;
(五)對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落實轄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目標責任;
(二)對轄區內市容環境、環境衛生、綠化、市政、存車場(處)等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三)組織居委會動員居民群眾和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章養護管理市場化
第十八條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的養護管理,應當打破行業和地區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不斷提高城市養護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綠化養護等日常養護作業推向市場,并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對養護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達不到養護標準和要求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其養護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的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設施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橋梁一經正式通車,市容環衛部門要同期啟動通車范圍的日常清掃和保潔、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橋面干凈整潔。
第二十一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每年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的養護定額和標準進行核定。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財政加大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養護資金的投入,擴大公共服務的覆蓋范圍,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證。
第五章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本市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現代化水平。
建設市和區縣兩級城市管理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處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時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業務協同和聯動機制。
第二十四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聯合檢查、社會督查等方式,對區縣和城市管理各行業的養護和管理情況進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摘 要:地理信息系統已經在健康相關研究領域內得到廣泛的應用,而利用該系統可為醫改過程中強化城市基層能力建設提供重要的技術依托,因此本文在系統梳理了地理信息系統的相關知識后,結合文獻研究方法對其在社區醫療衛生管理中的作用進行了定位。
關鍵詞:地理信息系統;健康;社區衛生服務
在社區衛生管理過程中,如何有效的將資源配置到滿足公平性要求的配置方向是政策制定者所關心的焦點問題,而圍繞著社區衛生服務發展過程中的標準化流程與規范性要求,現有社區在處置其衛生資源的配置時多是從公平和高效率等視角考察資源的配置合理性。相較而言,衛生管理的研究者在設計衛生資源的過程中對空間信息使用不足,這使得在平均水平上的社區衛生服務資源并不能完全體現其在人群中的可及性和可達性等現況,這也呼喚有其他的分析技術可以為決策提供循證依據。地理信息系統(GIS)是分析資源或疾病在空間分布的可借用工具,其能夠有助于提升社區衛生管理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1.GIS的結構與功能
自上世紀60年代,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統誕生之后,地理信息系統開始越來越密集的服務于人群生活的多個領域,如城市規劃、市政發展、基礎建設以及一些社會公共事業,如體育業等。地理信息系統作為一種可視化工具,其在計算機技術的助力之下,已經具備了多項結構與功能并以其特征與優勢推動著相關社會事業的發展。
1.1GIS的結構
從GIS的組成結構可發現,GIS系統主要包括三個相互支撐的部分: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空間數據庫及具有數據操作、分析功能的數據庫管理系統;各種制圖輸出工具及其他輸出設備。在其特色與優勢上,GIS由于能夠將空間信息與社會屬性的數據實施結合分析,從而使圖和數據庫達到有效的利用,進而形成研究結果的可視化。它能夠通過空間信息的查詢和分析,迅速及時的對地理分布信息等數據庫實施更新和管理,因此在多個與地理空間領域相關的研究中得到了廣泛的使用。
1.2GIS的功能
從技術特點看,其具有的主要功能包括:數據操作與處理、制圖顯示以及空間查詢與分析。數據操作與處理功能是地理信息系統與其他一般數據庫管理系統相類似的一類型功能,而在基本功能上與其他數據庫相類似外,其特點之一在于其處理的數據類型為空間數據,這使其能夠以形象化方式進行坐標、投影、空間數據的轉化,實施數據的提取和疊加等等。GIS的制圖顯示功能依托于GIS地理環境仿真系統,可協助用戶通過數據庫的信息和素材摘取為用戶提供各類地理要素和相應的地理信息細節,使之能夠形成可視化的仿真圖。空間查詢與分析是GIS的核心功能,也是其區別于其他計算機系統的主要特點之一。通過對屬性數據和空間數據的雙向查詢,其可橋接不同的數據類型。而通過應用分析模型,其還可借助于統計分析、緩沖分析、疊加分析、網格分析和決策分析等具體方法為管理和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信息[1]。
2.GIS在健康領域中的應用實例
正是由于GIS具有上述的結構與功能,因此其在多個學科領域內都得到了應用與推廣,其中包括在健康相關研究領域。從目前觀察,其研究主要在以下方向得到推展:
2.1GIS在流行病學研究中的應用
GIS系統可以以圖示化方式對疾病的分布與傳播途徑等實施動態實時監控,因此其在健康領域的研究中于流行病學相關領域內得到普遍應用。在應用該技術進行研究時,研究者既可以觀察傳染病在不同時空的相關發展變化情況,也可以對發病率較高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情況實施監控。在傳染病方面,研究者關注較多的是結核、瘧疾、血吸蟲病、霍亂以及艾滋病等流行程度較高的疾病,研究者通過在空間上對這些傳染病的分布水平實施實測,并以動態化方式進行演進圖示,從而探索了這些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模式與途徑,為疾病的防控與干預提供了有益信息。慢性非傳染性疾病也是研究者關注的重點方向之一,在此方向上研究者主要涉及到的研究內容包括:1)對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空間分布情況實施描述,如有研究者通過GIS技術以圖示化方式描繪出癌癥在全國水平的地理分布和區域性集中趨勢,也有研究者針對某局部區域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進行發病情況描述。這些針對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空間分布描述為政策制定者的干預提供了重點與方向。2)針對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流行的影響因素實施分析,如研究者以GIS分析了地理環境等因素與食管癌等腫瘤發病之間的相關性,將食管癌與土壤類型、植被類型以及土壤有機碳密度等相關因素相互聯系,這對拓展對疾病的影響因素的認識提供了新的視角。除了研究區域的自然條件與疾病患病的相關性外,也有研究者將一些人文、經濟等因素的地理分布特征與慢性病分布的情況相連接進行分析,這使研究者可以通過GIS將非地理因素與慢性病患病風險聯系起來。正是由于其具有可視化特點,研究者在分析了疾病的空間流行病學后,還將GIS作為慢性病監測的重要平臺,通過系統平臺的建設,使GIS的相關功能能為疾病預防干預實踐所用[2]。
2.2GIS在環境衛生研究中的應用
隨著工業化的加速,我國的自然環境條件承受著會越來越大的壓力,而環境的變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群的健康水平。由于環境變遷可以通過GIS進行動態實測,有不少研究者也在分析環境衛生與人群健康的關系時,采用了GIS的相關研究方法,從而為研究的推進提供了新的方向。從環境流行病學視角切入可見,現有研究者在研究推進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研究方向包括:1)分析空氣污染對人群健康的影響,如有不少的研究者借助于GIS平臺研究與分析了大氣污染對呼吸道疾病的影響,也有研究者將分析的視角聚焦于孕婦及新生兒,分析大氣污染新生兒體重的影響等;2)分析環境因素對地方病的影響,地方病盡管已經不是影響我國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但其仍然在部分地方肆虐,而這些地方的地理環境因素與地方病的流行存在著較強的相關性。有研究者針對區域性流行程度較高的地方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GIS實施空間分布分析,這為地方病防控提供了重要的空間信息。
3.GIS應用于社區衛生資源配置中的著力點
GIS不僅可以幫助流行病學專家定位健康問題,還可以協助衛生管理者改善管理實踐,也可以優化管理的實效性。經過文獻梳理與思考,可以發現研究者在該方向上收獲頗多。社區衛生服務是城市基層衛生服務的主要依托機構,在強基層的醫改導向下,不斷優化社區衛生服務的管理各環節能夠有助于提升社區居民的衛生服務可及性與服務質量感知,從而為分級診療等制度的落地提供堅實的基礎,進而才能對現有資源配置的“倒三角”形態產生影響。基于現有研究者在衛生管理研究中使用GIS的相關啟示,可以為GIS在社區衛生管理中的應用指引如下方向:
3.1優化社區資源配置,強化社區服務能力
衛生資源的配置布局事關到衛生服務的提供與分配的可達性與便捷性,而這又與地理空間有關,這為GIS在社區衛生管理中的應用提供了接口。社區衛生機構能夠為社區人群提供具有較強地理可及性的“六位一體”衛生服務,而這又與其本身的資源結構關系密切。通過在資源布局中引入GIS實施可及性分析,可為政策決策者明確社區居民是否能夠獲取及時恰當的醫療服務提供參考,從而為其制定相關資源的調配方案,引導患者就醫等衛生決策的科學化服務。這種對社區衛生資源的配置進行空間布局考量的研究作為典型的空間分析問題可以借助于GIS分析工具完成。有研究者調用GIS工具基于大型醫療機構的地理分布探索了服務半徑問題,這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半徑問題提供了一個推進的范本[3],而有研究者也借助于GIS和病案資料分析了病源的區域,這為資源的布局也提供了新的動態信息。
3.2優化檔案管理工具,強化管理信息化水平
社區醫療服務面向社區人群進行健康檔案的建立與管理,這為社區居民的健康維護提供了重要的資料準備。在非信息化條件下,人群的健康檔案主要為紙質檔案,而隨著社區衛生服務的管理手段日漸科學化,信息化成為重要的檔案管理方式。GIS可以內嵌于健康檔案管理過程中,通過圖示與定位為社區醫療機構動態化監測服務區域內的居民健康狀況提供工具。由于該系統不僅可以儲備與調用空間數據,還可以將屬性數據與空間數據進行疊加,因此在監測與分析的過程中可以為社區服務機構的管理者提供更豐富的信息。結合GIS和信息系統化工具搭建而成的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可以整合各類型的信息資源,在共享的基礎上實現區域內各類型信息資源的綜合,并以此指導其他衛生資源的下沉,進而實現信息化與各種類型社區服務資源的協同性。
3.3優化服務提供方式,強化社區服務實效性
社區衛生服務主要著眼于提供“六位一體”的綜合,而基于GIS平臺的服務設計可為服務提供方式的優化奠定基礎。健康管理是社區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以健康管理為例,將GIS嵌入社區衛生服務流程中可為服務提供者、被服務者等不同主體均提供良好的服務體驗感知。對于服務提供者而言,以圖示化方式對健康相關事件進行描述可以幫助全科醫生全面了解與動態監測社區疾病高危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的健康變化情況,這使其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極大化的調動相關的社區資源實施居民健康管理。對于服務的接受者而言,通過GIS的嵌入功能,能夠在自我監測過程中調動參與積極性,從而從需方角度主動參與到資源的配置規劃、健康教育等活動中,進而優化健康管理的環節與實效。
GIS在多個學科領域中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這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明了該類工具在實踐中的應用廣譜性,而在健康相關領域中該工具的應用已有不少成功案例,這為社區衛生管理過程中使用該工具提供了重要的啟示與指引,因此研究者認為,以該工具優化社區衛生服務的各個環節,可以為社區衛生管理的精細化提供重要的保障,其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應用應當成為優化社區衛生服務供應的重要著力點。
(作者單位:1.西華師范大學;2.川北醫學院)
(通訊作者:柯雄)
本文章由川北醫學院重點課題資助,課題編號CBY12-B-ZD02。
參考文獻:
[1] 向珍君,王暉,鄧小虹,曹麗萍,張琪.地理信息系統在公共衛生領域的應用[J].醫學信息學雜志,2012,33(11):22-26
20xx年《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全力抓好脫貧工程 促進城鄉共同繁榮
為抓好脫貧工程建設,推進扶貧工作的開展,更好的促進城鄉一體化。陵水縣狠抓六項重點工作:一是基礎設施脫貧,著重抓好貧困戶危房改造、改水改廁、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交通設施、基礎信息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顯著改善貧困村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二是產業脫貧,因地制宜發展具有市場潛力的支柱產業,逐步形成“一鎮一業、一村一品”的脫貧致富支柱產業發展格局;三是旅游脫貧,扶持生態條件好、具有民族特色的貧困村發展農業觀光、民族文化體驗游等項目,以鄉村旅游項目帶動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四是務工脫貧,結合市場希求,開展旅游餐飲、酒店服務、烹飪等技能培訓,計劃完成農品實用技術培訓5000人次,勞動力轉移培訓2000人次;五是保障脫貧,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貧困人群納入低保范圍,并通過完善低保補差辦法,實現低保標準和扶貧標準“兩線合一”;六是實施教育脫貧、醫療救助脫貧、科技脫貧、電商脫貧,陵水縣委縣政府從組織、機制、措施、資金、人才等五方面建立好保障制度,確保落實脫貧致富的目標。
在打好脫貧攻堅戰的同時,陵水縣不忘全力抓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深入開展“貨車非法改裝”、“打黑車”、“打非治違”、“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等各項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動,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執法力度。加強衛生環境的治理,圍繞“國家衛生縣城”為目標和標準,完善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方案和管理制度,多管齊下抓好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嚴厲打擊違法建筑,做好監控一批、拆除一批、治理一批,完成省下達的三年打違目標任務。
城鄉建設需要良好的統籌規劃,陵水縣將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林業規劃、海洋規劃及各類水、電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重點推進縣城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及動態維護工作,開展重點區塊城市設計,促進城鄉共同發展。
積極引導就業創業 完善社會基本保障
為提高陵水縣整體經濟水平,增強陵水縣競爭能力,陵水縣以“互聯網+農業”為契機,深度挖掘“農村淘寶”試點縣功能,面向新型職業農民、返鄉畢業生和務工人員,開展電子商務知識培訓,培養電子商務創業人員,帶動就業創業。同時,積極引導農村勞動力向縣城區有序流動。計劃全年實現城鎮新增就業崗位2500個以上;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7000人;實現就業再就業培訓2550人以上。
社會基本保障是陵水縣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因此,陵水縣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工作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為工作重點,加快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工傷、失業、生育等保險制度,重點做好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農民工、被征地農民、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參保工作。建立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體系。
推進3個縣級公立醫院改革、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和鄉村醫生簽約服務,逐步構建合理醫療機構布局和分級診療就醫格局,完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和“限費醫療”制度,切實解決群眾看病貴看病難的根本問題。
增強教育文化普及力度
做大做強陵水社會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