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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占優勢,盡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系,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
關鍵詞:材料監理質量
工程材料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著整個建筑物質量等級、結構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工程材料的質量監理無論在建筑、安裝還是交通行業均是項目監理工作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本文結合自己的監理實踐,談談工程材料的監理與質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合同管理
由于工程材料的質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和損失往往是非常嚴重并難以彌補和修復的,因此,工程中必須盡力避免發生此類問題,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質量監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使施工企業在人員配備、組織管理、檢測程序、方法、手段等各個環節上加強管理,同時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確對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并明確監理方在材料監理方面的責任、權限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在我們的監理委托合同中有關材料監理的內容是相似的,即:監理方有權對材料進行必要的抽檢,施工單位要在監理方的監督下,同時取樣和試(化)驗工作,監理方負責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結果,當監理方的檢驗結果如與施工單位的試驗結果不相一致時,以監理方所提供的檢驗結果作為標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按合同辦事,加強合同管理,以合同為依據,始終堅持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方獨立抽、復檢相結合,以施工單位自檢為主,以監理方的復檢作為評定自檢結果的標準,同時還堅持目測和檢測相結合,抽檢和監測相結合,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相結合。改變過去只有施工單位自檢為準,而沒有第三方監督管理的狀況。這樣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保證了工程建設質量。
二、明確材料監理程序,制定材料監理細則
作為國際慣例的建設監理制度引入我國,尚未形成規范的管理模式,因此要在工程項目實施監理的過程中使參建各方明確監理工作的性質、方法以及監理工作程序。具體做法就是針對每個工程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材料監理規劃和細則,明確材料監理程序。在材料監理細則中,明確材料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工作方法、步驟、手段以及對材料的質量要求和保證質量應采取的措施等。在材料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則嚴格按材料監理規劃、細則開展工作,使材料監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規化的軌道。
三、審核施工單位材料計劃
材料監理工程師進場后,首先了解施工單位的材料總體計劃,并審核其是否滿足施工總進度的要求,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使材料總體計劃與施工進度相干致。在此基礎上,每月25日前,施工單位應向監理方提交下月的材料進場計劃,包括進貨品種、數量、生產廠家等,材料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月進度計劃予以審核,使材料進場計劃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四、材料采購的質量監理
由于最近建筑材料市場呈現供不應求趨勢,鋼材、水泥兩大材料尤為嚴重,因此,凡是對計劃進場的材料,監理方都要會同施工單位對其生產廠家資質及質量保證措施予以審核,并對訂購的產品樣品要求其提供質保書,根據質保書所列項目對其樣品質量進行再檢驗。樣品不符合規范、標準的,不能訂購其產品。
五、進場材料的質量監理
在材料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要加強現場原材料的試(化)驗工作。例如:對工程中使用的鋼筋、水泥要求有出廠質保書,砂石、磚等要具有材質試驗單,施工用水要有水質化驗報告等,以掌握其技術參數資料。同時在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為提高試(化)驗數據的可靠性、準確性,確保工程質量,甲方同意監理方獨立對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明確規定的質量保證內容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施工單位的檢驗工作可在監理方指定的具有省一級實驗資質的試驗室中進行(主管部門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門要求),也可在監理方監督下由施工方在有臨時資質的現場試驗室中進行,監理方負責審核,以確認施工單位提供的試(化)驗報告。
監理方應與施工單位同步進行材料的取樣和試(化)驗工作,監理方負責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結果,當監理方提供的檢驗結果與施工單位的試驗結果不相一致時,以監理方所提供的檢驗結果作為標準。監理方在對現場材料的質量監理中,應嚴格按照材料質量監控流程,嚴格按照國家規范、標準、設計文件。合同及材料監理細則辦事。
下面介紹幾種主要材料的質量監理:
1.鋼筋、水泥
鑒于目前鋼材市場貨源緊張,施工單位難以做到大批量進貨,針對來料的多源頭、多渠道,對進場的每批鋼筋、水泥,要求施工單位分批、分品種堆放、貯存,并及時提供出廠合格證。在此基礎上,對每批鋼筋均要求做機械性能試驗,特殊部位所用鋼筋或進口鋼筋要另做化學成分分析試驗。水泥要求做強度、安定性等試驗,并進行現場監督取樣。未經檢驗的材料,不允許用于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時清退場外。
2.鋼筋焊接制品
絕大多數進場鋼筋均要進行現場加工后方可用于工程。如鋼筋焊接、成型、張拉等。下面僅以鋼筋對焊為例談談焊接制品的質量監理。鋼筋驗收合格后,監理方可通知施工單位進行加工。在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措施交底、質量監控程序等,監理方進行審核,并要求施焊人員必須具有焊工上崗證,杜絕無證人員上崗施焊。對待有焊接操作上崗證的人員,要求對不同品種、不同焊接工藝的鋼筋接頭,先做焊接試件,試件經檢驗合格,方可施焊。
對焊接成品的質量檢查是監理工作的重點,除施焊前對試件進行合格試驗之外,對成品的質量監理要按監理方確認的監控程序進行。具體做法是:目測和檢測相結合,首先從外觀上,對如軸線位移、彎折角度、裂紋凹坑、燒傷等進行檢查,隨后作隨機油樣,堅持每200根接頭取一組樣品進行試驗,并且始終堅持抽測時間與材料加工進度基本吻合,發現不合格焊接頭,退回施工單位,并分析原因,改進技術措施,然后重新焊接,使之全部達到規范、標準的要求,并嚴格按《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
3.混凝土
混凝土是工程中使用最為普遍的加工材料,它的質量不僅涉及到各種原材料的質量,而且影響建筑物的工程質量。影響混凝土的因素很多,諸如,各種組成材料的計量、配合比、攪拌、運輸、振搗、養護等一系列環節,均是影響混凝土質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材料監理的一大內容便是對混凝土的質量監理。在混凝土的質量監理中,必須要在水泥、砂、石、水、外加劑等均滿足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審核混凝士的配合比是否正確,用于計量的各種表具、量具等是否俱全,攪拌時間是否適中,運輸中是否發生離析,振搗、養護、試塊留置等各環節均有施工人員專管,對于大體積混凝土、重要結構必須采用自動計量設備或采用商品混凝土。并嚴格按照監理方提出的質量監控圖進行。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規范、標準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單位質檢人員組織整改,加強管理。如杭州大廈二期工程的澆筑底板混凝土項目,監理人員在連續澆筑132小時的過程中跟班蹲點,對后臺上料、攪拌、出料質量、振搗以及混凝土試塊留置等均有專人管理,實行旁站監理,層層把關。根據現場配合比和砂、石的含水率,隨時調整攪拌用水量,并隨時檢測計量設備的計量準確度,發現偏差,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加以整改。超級秘書網
六、試驗室資質檢查
以上曾提到,材料的試(化)驗可在監理方監督下由施工單位在現場(若現場有試驗室)進行,也可以在監理方監督下現場取樣,由乙方和監理方同時進行試驗。監理方所進行的檢驗.一方面用于平時的隨機抽檢.另一方面也可以驗證施工單位試數據的準確可靠。無論采用哪一種方法,重要的是保證實驗室的資質水平和實驗數據的準確可靠。
監理方審核通過的檢驗單位要具有省一級試驗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其試驗資質要檢查,對乙方現場試驗室同樣要審核其臨時資質和所用器具的準確可靠度,只有在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展工作。杭州大廈二期工程的澆筑底板混凝土中,由于底板混凝土集大體積、結構自防水、補償收縮、泵送施工特性于一身,對混凝土的質量要求特別是抗滲要求極為嚴格。因此,在施工開始之前,材料監理人員親自與施工單位一起事先與杭州建科院取得聯系,要求其親自指導抗滲試塊的制作,且在做抗滲試驗時,在監理方面的直接監督下進行,通過措施落實,層層把關,使3000多方防水混凝土的所有技術指標均達到規范、標準及設計要求,經過幾年的使用無一處漏水,得到了甲方的好評。
(一)我國再保險業監管的發展
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務一直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于是國家保險公司,風險由財政兜底,人民幣業務一直不辦理分保。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在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我國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再保險的監管主要集中于對法定分保的具體規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國內保險公司向國外保險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險業務;1995年《保險法》頒布后將分保比例降低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國外分出的規定,只保留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限制權。1996年頒發了《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和《財產險法定分保條件》,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了《法定分保條件》,2000年又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和《財產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對法定分保的業務范圍、業務申報、保費準備金、現金賠款、再保手續費、分保帳務結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二)我國有關再保險的主要現行法律規定
1.再保險的定義原則
《保險法》第28條對再保險定義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可見,保險公司只能將自己承保業務的一部分進行分保。
《保險法》在“保險合同”一章中還規定了再保險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再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和再保險合同的獨立原則。
2.對經營再保險業務主體的規定
我國除了中國再保險公司為專業再保險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業務。《保險法》第92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可以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下經營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也就是說,再保險業務的經營需要經過授權,并且不得經營超出原保險業務范圍之外的再保險業務。
3.對分出公司自留額的限制
《保險法》第98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第99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對分出公司、分出范圍的限制
《保險法》對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監管部門的限制權。《保險法》第103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限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5.對分出公司分保計劃的審查
對于個別風險的再保險安排,《保險法》保留了保險監管機構的審核權。《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于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7條作了進一步規定:保險公司應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分保方案如需調整,也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的分保方案應包括合同分保、用匯計劃、保費自留額及臨分方案等內容。
6.對優先分保的規定
《保險法》第102條對分出業務規定了優先分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8條對分出業務的優先分保作了進一步規定,還對分入業務規定了優先分保;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國外分保條件明顯優惠的,可向境外保險公司辦理。在同等條件下,再保險分入公司應優先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險業務需要辦理轉分保時,應優先向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7.對法定分保的規定
《保險法》第101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定分保比率不僅比1988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有所降低,實施的領域也僅限于非壽險業務,壽險業務只有優先分保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再保險法規存在的不足
1.沒有專門的再保險法規
我國沒有專門的再保險法規,主要在《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對再保險作了某些規定。然而即使在《保險法》中關于再保險的規定,也沒有專門的再保險章節,而是分布在《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管理》兩章中。《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雖有專門的再保險章節,但總體來看,我國的再保險規定主要是對再保險業務的規定,而沒有對于再保險組織的管理規定。任何法規中都沒有明確再保險公司的管理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可見我國對于再保險的監管還不是十分重視。
2.法定分保規定很完備,但商業分保方面的制度還不健全,與國際再保險監管差距甚大
長期以來,主要實施法定分保是我國再保險業的鮮明特征,因此我國關于法定分保的措施與其他國家相比較為完善。從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國的再保險公司承擔更大規模的業務。法定分保的比率統一劃定為20%,相對于其他實行法定分保的國家,也是適中的,既能滿足我國保險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業分保的空間。
但在商業分保方面,僅在《保險法》中規定了再保險業務的原則以及自留額的限制。應該說,我國采取的態度是鼓勵市場競爭和自由經營的,各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公司,不象有的國家禁止本國保險公司向國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數額,如印度。但還缺乏進一步的指導和制度保證,尤其是對于如何選擇國外再保險人和保證國外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方面沒有任何措施。這是我國再保險制度的一個根本缺陷。
3.再保險市場缺乏明確的準入與退出制度,造成市場壟斷性過強
《保險法》中沒有對再保險公司設立的授權、資本金及組織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說明再保險公司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當然也就不存在對其償付能力不足的處理,使再保險公司的設立無法可依。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現階段只有一家國家再保險公司,其他專業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尚未提上議事日程。而保險公司之間的橫向互保又因為同處于競爭對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這樣造成了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壟斷性過強,業務集中在向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縱向分保系統內,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成熟和擴大。
4.沒有一套科學的對國際再保險人的選擇與監督機制,使分出業務難于開展
正是因為缺少一套科學的對國際再保險人的選擇與監督機制,才形成了我國相對封閉的再保險市場。而且,一方面對國內保險公司在商業分保的選擇上敞開大門,另一方面又不給予其指導和控制,完全由保險公司去承擔選擇的風險。而再保險的復雜性和國際市場的變幻莫測決定了保險公司自身選擇的先天不足,難免出現失誤。我國保險公司因選擇的國際分保接受人破產而導致自身損失的例子近年來屢屢出現。在這里,國家作為總監控人的角色沒有很好的發揮作用。國家要么把國外的再保險人引進來,親自監控其業務的開展;要么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其對單一合同的償付能力。這方面,美國的雙重管理體制值得借鑒,再保險人或者在國內獲得授權,遵守國內的一切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在美國建立財務上的償付保證。
5.再保險合同的監管過于簡單
對于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只體現了誠信原則和與保險合同相獨立的原則。雖然再保險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再保險合同有很多特殊條款,如直接給付條款、喪失償付能力條款等都值得注意。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及投資連結保險和分紅保險等新險種的不斷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來越多的和保險人的經營成果聯系在一起,有可能會對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單。相應的,保險人在其再保險合同中就應有所體現。另外,保險市場的主體不斷增加,競爭日益激烈,保險人的倒閉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險合同中強調有關的特殊條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三、對構架我國再保險監管體系的思考
再保險監管相對于直接保險監管要簡單的多。關鍵是償付能力監管,包括直接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前者主要通過核定其自留額標準來實現,后者則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資金保證。雖然再保險監管的對象是再保險行為,但監管的重點卻是直接保險公司,從而間接地監管再保險公司。
1.繼續實施法定分保,完善優先分保,保證再保險市場初期的良性發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險市場發展初期的普遍做法,與WTO對于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則是相一致的。而且,通過法定分保,國家再保險公司可以及時了解各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從而強化行業監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應繼續實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實施的同時,應鼓勵商業分保的開展。因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培育再保險市場的成熟,是一個階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條件的時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變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從法定分保為主過渡到以商業分保為主。例如對于車險以外的其他險種考慮采用溢額方式,每筆業務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據業績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準入與退出機制,逐步建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
(1)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階段分析
曾有專家指出,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強調保護,即政府成立國家再保險公司,實施法定分保,制定相關管理措施,建立有關業務統計指標。第二階段:國家再保險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時,也接受商業分保,同時成立商業再保險公司。允許境內各公司之間分保和互換業務,允許各類分保集團的存在,允許少數外國公司在國內設立專業再保險公司,做到有限制地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階段:市場管理和公司運作走向成熟化階段。國家再保險公司過渡到完全市場化競爭,外國再保險公司可以直接進入,各直接業務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分保市場。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基本度過了第一階段的封閉與保護下的成長階段,已進入第二階段,應該進行適度的開放了。
(2)市場準入的原則
對于國內再保險公司的準入,原則上應與直接保險公司相同,但對資本金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應高于直接保險公司。
對于國外再保險公司的準入,則不能以其在當地的資產衡量其所具有的資金實力,而應以其總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擁有的資產為衡量標準,否則會極大地降低跨國再保險集團的承保能力,因為它放到每一個國家的資產畢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終償付時,也不會以當地資產為限,而是調動總公司的資產。對其信用狀況的考察,可參考國際上對再保險公司的信譽評級。當然它的設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條件。
(3)跨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
通常對于跨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沒有直接保險公司那么嚴格,因為它沒有授權也可以做業務,如果過于嚴格,它就會在獲得國民待遇與獲得授權經營的成本之間作出權衡了。而且,將其引入國內,最大的受益者將是國內的保險公司,因為他們分出業務的安全性與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包括:總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在國內設立代表處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資格要求,如無犯罪記錄、具有居民身份或長期居住中國等;營業范圍的要求,如不做直接業務;組織形式的要求,即必須是分公司,因為如果是子公司,其償付能力會受到限制;保證金要求,即在中國必須具有與在國內因再保險業務引起的負債相等數額的資金。但保證金可以是多種形式,如現金、合格的信用證等。
3.建立商業分保的監管制度,促進我國再保險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1)分出業務
對于分出業務的監管首先應加強自留額標準的核定,在可能的情況下對不同險種、不同公司劃訂不同的自留額標準。其次應加強對再保險計劃的審查。主要檢查其自留額是否過高,是否影響了償付能力;或者過低而喪失業務;對分保人的選擇是否恰當等。國家應很好地發揮總監督人的角色,通過對國際再保險人的信用評級,對保險公司的選擇作出指導。對于國際再保險公司的評價,要將信譽評級與在國內具有的資金數額結合起來,信譽等級高的,相應的保證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應加強財務監督,加強對各項財務報告的審核,如提出資產、負債的估價要求、年報披露,會計及文件要求、審計師的年報、注冊精算師關于損失準備金的意見等。最后,可以對再保險的準備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險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
(2)分入業務
對于分入業務的管理相對要少。首先,國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險業務的直接保險公司要加強償付能力的審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圍的應當辦理轉分保。這可以遵循原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對于國外的再保險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償付保證,將來準入后還要監管其資本流動。其次,對于分入人的信用情況要跟蹤監視,并建立完善的預警系統。再次,對國內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要求應類似于原保險公司。
4.加強對國際再保險市場趨勢的研究,及早采取相應的對策
巨災損失頻繁、競爭日益加劇、賠款準備金不足和缺乏承保監管等因素,決定了將來再保險業的發展態勢。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險工具,如證券化、不可抗力債券、期權等會取得成功。再保險的方式會越來越多樣化,共同保險、前衛業務、財務再保險等都有日益流行的趨勢。另外,再保險組織也會進一步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專屬自保人將會獲得成功。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出現上述現象,但國門打開之后,這些問題難免會隨之而來。我們應吸取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教訓,及早采取對策。
關鍵詞:總承包管理;電力工程建設;電力企業
電力企業屬于我國的國有大型企業,受經濟全球化影響尤為明顯,加強電力工程建設逐漸成為順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點工程項目。為改善傳統電力工程建設管理的模式,我國建設部和相關部委在2006年提出重點加強工程總承包管理的新型工程管理模式,以適應現代化工程建設管理的新要求。由于總承包管理的實踐應用時間較短,還存在諸多問題。目前,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是加強我國電力工程建設的重點工作內容。
一、總承包管理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的應用要點
對于一項電力工程來說,前期的工程設計與對整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是整個工程的核心內容。所以,總承包管理在電力工程建設中應用的要點就是把握好電力工程的設計與做好工程施工的質量監督管理。完善詳盡的工程設計方案,能夠對降低該工程的成本造價產生積極影響[1]。在工程準備的初始階段,需要科學合理地評估與分析整個工程的施工材料、施工進程計劃、技術支持力量等方面,形成一套最佳的施工方案。同時,選擇施工團隊也十分重要,優秀的施工團隊在施工人員的素質和施工技術等方面都具有一定優勢,對整個工程質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施工過程中,應建立安全監督體系,制定適用于該工程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管理實際施工。
二、總承包管理在電力工程建設中應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總承包管理存在的問題較為復雜,主要集中在管理、法制、人才等重要方面。要想進一步提高總承包管理的整體水平,就需要深入探究這幾個方面存在的問題。
1.管理模式不清晰
管理模式的不清晰主要體現在企業的組織結構和具體的管理方式上。在計劃經濟的持續影響下,我國的電力企業形成了一種企業、部門、地區三方割裂的情況,短時間內將難以形成專業協作的經濟發展規模[2]。這實質上是受不合理的組織形式的影響,總承包企業的數量不斷增加,競爭越來越激烈,為搶占市場,企業只能放棄更高的經濟利益,企業發展進入滯緩階段。
2.企業行為不規范
企業之所以會產生不規范的總承包管理的行為,主要是由于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或因個人利益的思想傾向,導致一些處于法律法規邊緣行為的產生。這種情況的產生對企業形象,甚至整個行業的整體形象都有極大的負面影響。
3.法律法規不嚴謹
法律法規的不嚴謹是導致某些企業總承包管理出現根本性偏差的主要原因。我國對于總承包管理的法律規定中,要求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商實施施工活動,然而在實際施工時,總承包商更傾向于將工程分包給多個小的承包商來進行[3]。這樣的法律法規與實際錯位,不利于實施總承包管理,也不符合多元市場發展的要求。
4.綜合人才不充足
現在很多企業的專業人才比比皆是,但他們大都是致力于某一項專業技能的發展,而對于總承包管理來說,需要的是能夠將法律、管理、專業技能等能力集于一身的綜合性較強的人才。然而就目前來說,這一類型的人才儲備嚴重不足,無法與企業的需求相適應。
三、加強總承包管理應用的措施
1.推進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改革
加強總承包管理應用,首先要先從管理模式的改革入手。管理水平決定企業的發展水平,我國已經融入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大潮,這就要求我國企業在改革發展時應與世界接軌,加強與世界各國的經濟合作,深入實施電力項目建設的改革。總承包模式要與電力體制和融資體制相適應,進一步改善管理的方式與方法。
2.提高專業性人才的整體素質
依據當前發展的需求創新性培養人才的綜合素質與專業技能,對提高企業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對電力工程建設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四、結語
當前,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環境引導因素,我國的各行各業都需要在這種經濟發展的趨勢下不斷尋找自身的有效出路與發展戰略,這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電力工程建設的總承包管理模式是我國當前電力工程建設發展的重要管理模式,著重研究并發現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實施過程中在管理、法制、人才素質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并積極實施有效的改善措施,對我國電力工程的建設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王山英 單位:內蒙古能源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翟淑寧.PDCA在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的應用分析[J].通訊世界,2016(21):204-205.
經營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有待于經營管理機制的創新,企業通過經營管理創新,形成新的動力源,以激發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經營機制創新,有利于激發企業活力
建筑業屬高度競爭的服務行業,根據十六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推行以“國腿民進”優化產權為核心的國旗第二輪改革,將公有資產逐步從建筑企業中退出,引入民營資產或其他優良資產,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盤活存量資本,擴大增量資本,是進一步煥發企業活力的有效途徑。
改革股權結構,調整企業內部股金比例,提高經營者和經營層的持股比重和責任意識,實行管理要素和技術要素入股,鼓勵經營、管理、技術骨干持大股,把其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改進員工持股計劃,打破人人持股格局,大力培育內部股權交易市場,通過股權交易,使員工股向經營骨干集聚;改變目前職工持股會的持股方式,待條件成熟時取消職工持股會,真正體現出資人到位,形成股權流動機制,并逐步完善股權管理制度;通過吸收外資和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資本,引進其先進的理念、經營機制和內部管理方式。
以產權制度改革為切入點,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一步規范法人治理結構,嚴格規范企業內部運作,提高企業管理、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建立一系列議事規則及監督機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衡、權責明確、協調運轉。股東會是建筑施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應充分行使其權力來決定重大問題,選舉產生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等。加強董事會建設,董事會處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樞紐地位,制定《董事會決策制度》等一系列具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發揮董事會在制定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資本經營、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借助外腦,吸收專家的意見來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檔次;加強對董事會的監督、評估,提高董事會的決策功能。監事會是股東會領導下的公司監督機構,建全監督制度,強化監事會的功能,依法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權,保障股東權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國有施工企業改革創新的重心要放在激活機制上。當前國有施工企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弊端,不斷深化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就要現從改革管理機構入手,按照精干高效原則,采取“定員、定編、定崗、定薪”,實行全員公開競爭上崗,擇優選聘,分流人員,精簡機構。在慎重穩妥地清理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系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勞務作業層與企業的分離力度,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通過市場化的辦法,促使其走上自主經營、自我發展之路;全面理順勞動關系,管理人員也實行勞動用工市場化運作;在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建立起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勞動關系,逐步松卸企業多年的包袱,促使企業輕裝上陣。
分配是激活企業經營機制的主要手段。分配制度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與市場接軌,體現績效第一的原則,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拓寬分配的思路與方式,重新設計企業的薪酬體系,按照效率優先的原則,充分拉開分配差距,實行貢獻與薪酬掛鉤,也給與薪酬掛鉤,效率與薪酬掛鉤,探索工資、獎金、津貼、股權期股、學習培訓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2、組織機制創新,可以增強企業發展動力
組織機制創新是保證企業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以調整組織機構和整合優勢為主線,著力在經營管理體制上改革創新,從而建立與市場化經營完全對接,并同施工企業相適應的科學的經營管理體制。
創新經營承包方式,本著加大激勵與加大風險相結合,放開經營與強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界定責權利關系,實行利益與風險對等,權力與義務并存的經營權租賃承包,在各單位承包班子足額交納風險抵押金,并對其加強監管的前提下,明確承包基數和承包時間,實行獨立核算、確保上交、超額歸己、虧損自負、調動各方經營的積極性。實行經濟責任追究制,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虧損的,嚴肅追究承包者的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企業內部全面推行工作和經濟責任制,按照“全面責任制,徹底市場化”的要求,將一切可以按照市場化運作的管理部門推向市場,不能按市場化運作的部門強化經濟責任制,并把指責目標細化,總經理與各部門分別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以提高工作責任和工作效率。
不斷調整產業結構,通過出售、租賃、兼并等多種方式,大力推進第三層面的歸并、重組、剝離等改革工作。分別按照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減員增效、激活機制的不同要求,對現有專業分公司采取不同的思路、途徑與方式進行改革,理順其產權關系,明晰市場主體,整合企業資源,組建“專、精、尖、特”,適應性強、機制靈活的各類專業公司。對涉及企業產業布局及發展全局的,如對裝飾、市政、安裝、鋼構等經濟塊進行控股,組建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增強其獨立運作和自我發展能力,從而在突出工程建筑這一傳統主業的同時,加快這些領域的發展,以提高企業抵御風險能力,全面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實力。對企業發展影響不大,且體塊較小的,實行優惠扶持政策,鼓勵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干持大股放開搞活,減人增效。
強化主業,分流副業,主動適應市場,積極慎重地推行生活后勤系統的改革剝離,妥善分流原有職工,促使其面向社會自主經營、自食其力,同時將企業有關職能與社會化管理對接。
3、管理制度創新,壯大企業經濟實力
創新管理制度,是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夯實發展根基的有效手段。為適應市場競爭形勢,針對企業新的經營管理體制,按照《公司法》及國家、地方、行業法律、法規,重新制定各部門層次的職能標準,理清相互間的經濟關系和管理關系,對原有的生產、經營、財務、資金、質量、安全、文明、設備等各項管理標準和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檢查疏理,建立符合企業發展新形勢的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職責分清、賞罰分明,營造以制度管人,以規章管事的良好氛圍,全面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突出資金管理。強調資金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資金運用和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正常運行和整體效益。在企業內部成立資金結算中心,對資金運作進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監督控制,所有資金進出均通過結算中心辦理,實行資金計劃調度使用,規范內部資金市場,提高資金的運行效率;制定嚴格的用款制度,大額資金使用采取報批制,重點掌握工程項目資金的來龍去脈。積極推廣網上銀行系統,對企業內部資金運行進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與規范化的資金流程管理接軌,從而優化資金投向結構,提高資金宏觀調控和整體運作能力。
深化成本管理。堅持“企業是利潤中心,項目是成本中心”的原則,企業內部成立成本管理中心,制定成本管理辦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系統。加強項目成本的監管工作,落實成本控制責任制,實行材料采購和勞務隊伍公開市場競爭制;對項目部實行分段考核,定期開展經濟分析,將實際成本與目標成本進行對比,分析存在的差異,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調整,控制和降低各項費用開支;加強監管審計,形成有效的檢查監督機制,以目標成本為依據,從預算收入、主要實物量、價格、分項成本和資金等方面入手,開展對項目成本的稽查工作;嚴格工程項目的事前、事中和竣工審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項目虧損。
落實項目管理。施工項目管理是企業效益的源泉、信譽的窗口,也是企業一切管理的落腳點。企業的管理重心應轉移到項目管理上,實行項目經理授權經營,建立起科學的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組織體系,推行工程項目強制性標準和項目經理考核獎懲辦法;強調過程控制,加強檢查監督,加大對項目部的運作控制及服務監督力度。總之,項目管理應以合同管理為龍頭,以質量、進度、安全為核心,以成本管理為手段,以經營和社會效益為最終目的,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制度化。
實行質量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完善質量安全體系的運行保障機制,貫徹實施三大管理標準,實行體系的一體化,通過三大管理體系的整合,將三大管理體系認證與企業的基礎管理有機結合起來,逐步解決兩張皮現象,進一步增強三大管理體系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安全質量責任制,結合開展創優奪杯和創建文明標化工地活動,加強安全質量的監督考核。
加強合同管理。落實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對合同進行分級、分層、分類管理;建立合同簽訂前的申報備案制度和合同執行過程中信息反饋制度,并對簽約、履約進行過程監控,實行規范化、程序化管理。加強合同的索賠管理,凡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落實領導責任和工作責任,組織索賠。
嚴格聯營承包。實行分包聯營隊伍資格準入制度,加強對分包聯營隊伍的管理與控制,杜絕“一包代管”、“包而不管”現象,同時,收編經多年合作信譽良好、基礎扎實的聯營隊伍,擴大市場份額與整體競爭力。
[關鍵詞]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董事會,監事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4%,是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目前,保險公司總資產已經突破1.9萬億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偉目標對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對于進一步促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則指出,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公司決策程序是保險監管的關鍵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理念,把政府監管與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既有利于通過監管督促保險公司不斷完善治理結構,也有利于從根本上防范風險。
一、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存在的共性問題
1.法律法規滯后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公司法》、《保險法》以及一系列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范圍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發展迅速,現實問題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譬如對在實踐中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實行、業內普遍認同的首席執行官(CEO)制度,就沒有明確的說法。對于現實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應及時予以體現,以與現實發展情況相適應。
2.獨立董事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中,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請了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代表,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但目前獨立董事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問題: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是否決定聘請以及聘請后的薪資問題都由大股東決定,使得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東,從而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身份尷尬;二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或政府部門,缺乏保險公司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影響監督的有效性。“花瓶”獨董的現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體對各行業上市公司抽樣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分歧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廣泛質疑。
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機制問題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中,有的嘗試實施虛擬股票期權或股票升值收益權進行期權激勵,但是國內相關法律和法規對高管人員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并無明確規定,更談不上相關配套規定,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在保險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形勢下,很多公司為了穩定高管團隊,使用提高年薪的辦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實行員工持股計劃,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達不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二)我國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股權控制問題
目前,在我國國有保險公司中,大股東是國家,國有股占比過高,股權性質單一,國有股占有絕對的控制地位。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對公司實行控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尚未尋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目前通過層層委托授權經營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者,不享有產權剩余索取權,原國有公司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同時公司經營者的績效評估體系復雜且目標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權又另屬一套體系,政府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預過多,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因此難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縛,使市場意識和進取意識弱化,從而成為影響國有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阻礙。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成員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級政府部門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最終導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員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自得不到落實,使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
2.董事會及監事會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發揮
在國有保險公司中,董事長及董事會的權力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會做決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門管理,國有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公司的經營決策難以通過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充分、有效地貫徹下去。同時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水平、監督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有待于通過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3.沒有建立經營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會任命,他們的級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與他們的經營業績的好壞無關,這就抑制了經理層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同時,公司經理在經營的過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尚未完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通過多種籌資方式,逐步實現了保險公司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如推進規范上市。但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63家,大多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對董事會具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另一個問題是,有些股東通過關聯股東,間接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如有些企業通過其附屬公司的關聯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份,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對金融企業單一股東持股限額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數股東大權獨攬的局面,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董事會及監事會職能未得到正確發揮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關鍵是加強董事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董事會的各項職能。目前在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董事會的職權和責任還不明確。董事會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董事長權力絕對化,沒有真正做到集體決策。因為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獨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同內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請等方面一樣受制于董事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長來決定和控制的。同時獨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發揮就使得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經營活動往往偏離股東的利益,形成“內部人控制”。監事會存在同樣的問題,監事在薪資、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會,難以有效地行使監事的權力,無法實現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
3.經理層的職能未能很好地實現
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經理層的激勵機制沒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權等激勵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還有待于摸索。激勵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經理層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脫節,影響其職能的發揮。此外,有些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經理由一人擔任,影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也影響了經理層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產權配置創新,優化國有股權結構
引入多元化股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權“國有”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產權流通、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多方引入國有機構投資者,如社保基金、國有(控股)企業等,從而優化國有股權結構,促進股權相對分散,形成多元化。將國家獨資的股權結構轉變為國家持股、國有法人持股、民營企業持股、外資企業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權結構下,各方面的股東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將強化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
2.加強董事會的職能,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保監會領導曾強調,公司董事會的建設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應該從六個方面加強:一是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二是建立董事資格審查制度;三是加強對董事的風險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監管部門與股東之間的監管信息反饋機制;六是建立外部審計報告制度。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職能也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加強。
同時應盡快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監事會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可根據國有保險公司年初確定的經營目標、保險監管機構對國有保險公司的考核評價辦法等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通過提出專項檢查任務等方式,指導國有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開展工作。實踐中,應保證監事會按照以上規定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監督。
3.建立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機制
可以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創新,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合理拉開檔次,根據員工職位、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等確定相應標準,通過建立等級梯次,鼓勵員王提升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完善實踐中某些保險公司已經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從法律上對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保持股權結構的清晰
投資主體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權過分集中,降低決策風險,股權清晰簡單而適當集中可以確保董事會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推動公司的快速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股東企業要規范、透明,確保質量。規范、透明的股東企業會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許多先天的優勢。股東的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東投資的價值觀念往往決定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直接影響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和策略。實踐表明,目前許多公司出現的問題以及暴露出來的摩擦與分歧,在很多方面來源于對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公司經營規律、發展道路缺乏了解。股東企業行業背景差距太大,投資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為日后合作和發展埋下隱患。
2.正確發揮董事會職能
一是建立董事審查和問責制度。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建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高素質、有經驗的人員進入董事會,確保董事能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從而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應考察擬任董事的行業背景工作能力、業務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誠度、代表性、職務與職責權限,使真正的內行和對于公司的發展管理具有規劃能力、同時具有發言權的股東代表進入董事會。董事問責制度是指對于在公司經營不當的時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調整意見的董事,應該考慮基于保護股東、投保人等公眾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請取消其擔任董事的資格,強化對董事的問責機制。要設立有法律地位的、有關公司董事責任的聲明,要強化對公司董事的訓練。
二是廣泛設立獨立董事,避免內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應該設立不屬于“內部人”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時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從監管制度上加以規范,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獨立董事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股東利益,參與董事會的重大決策,為公司提供咨詢、意見、考評董事會的工作績效,并決定其報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具有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獨立董事的意見。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信息,獨立董事應該能夠及時獲得。獨立董事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應該承擔責任。
三是應建立董事會議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會的各項職能必須有完善的董事會議事制度和規則,并且要嚴格遵守和貫徹。董事會議題要務實,每次董事會會議都確定專項議題,進行專項討論,解決具體問題,避免形式主義,走過場。建立追蹤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會議應將上次董事會責成落實的事項,向本次董事會進行報告,強化對董事會發展戰略的貫徹執行。
四是董事會應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由外部董事擔任。執行委員會應對公司的總體業績進行監督,就有關公司總體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項向董事長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狀況。公司稽核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有一套完整的審計追蹤反饋系統,追蹤整改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外部審計是公司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這對于具有公眾性質的保險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如太平人壽就把內部審計、董事會審計和公眾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種方式相結合,發揮監事會在稽核審計中的作用,嚴格按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披露信息,確保了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薪酬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決定的薪酬政策,確定應付給董事和由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正確發揮經理層的職能
一是建立對經理層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合理的報酬制度,將公司經理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可以考慮采取對經營者和骨干人員實行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激勵辦法,使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也可以通過外部評價的方式,實現對經理活動的監督。
二是確保董事會對于經理層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全面監督他們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經營管理原則的情況;掌握高層經理的任免、報酬與獎懲;防止個別股東、董事以及經理人員濫用公司資產和進行私下交易;設立財務控制與風險監測系統,確保公司的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察主要的資本支出、資產售出、收購和兼并;監督信息披露的過程,保證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時;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副經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況下董事長與經理應分設,削弱關鍵人物的過度權利。
[關鍵詞]產品特性,配套資源,影響因素,營銷平臺
當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經營模式所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經營鏈來看,從展業、承保、再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追償到產品設計和資金運用無所不包;二是從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來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財產也包括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分類,包括了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其他等16類產品,雖然針對較為特殊的農業險和健康險業務已經批準了一些專業公司經營,包括車險也批準了一家專業公司經營,但絕大多數產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經營。這就導致了經營和管理資源的分散,難以集中形成經營特色,從而使得產品難以得到有效的深入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難以突破,而傳統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競爭日趨激烈。
縱觀整個市場,保險資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產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響產品營銷的原因
(一)綜合因素
現有產品的數量多而績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已滯后于市場實際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銀行統頒的一批財產險的費率距今已12年時間,需要根據經營數據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興產業的風險等級歸屬需要確立,以便于明確其對應的費率;三是新產品開發的創新體系未能得以建立,創新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在監管機構報批或備案的數量龐大的產品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雷同;四是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產品的專業特性導致經營所需資源的差異性
保險人必須關注自己的產品結構,將適合自己經營的主打產品逐漸突出,形成經營的特色。這首先需要經營者正確地認識各類保險產品的專業屬性和經營所需要的資源特性。
1.產品的專業特性
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動的有形財產,也涉及到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按照承保方式和賠償方式劃分,財產保險又可劃分為第一損失保險和賠償方式、不定值保險和比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和賠償方式以及重置價值保險和賠償方式。如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則屬于“定值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適用于“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責任保險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式,賠償限額分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來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發生事故時是以保險金額為給付限額,采用的是“定額保險合同形式”,不適用于財產險的補償性原則,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償、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的問題;而信用保險則又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而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特殊產品。從保險合同訂立的期限來看,雖然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多數是合同期為一年的保險產品,但也有超過一年期的工程保險:甚至時間更長的“長尾巴”的產品責任險,同時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貨物運輸保險、旅游險,甚至是以小時為保險期限的航空人意險。從理賠來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償,有的要沖減有效保額(如企業財產保險),有的由于不足額投保需按比例賠償,有的要扣除免賠,有的僅包括不超過保額的施救費,而船舶保險還包括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施救費用,責任險一般還包括法律訴訟費……。由此可見,財產險公司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不同種類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產品的配套資源
目前有些產品如責任險、保證險、信用險、健康險在各家財產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過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如責任險有賴于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的制定、保證保險有賴于全社會誠信的提高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康險有賴于醫療體制的改革與醫療行為的規范以及客戶的誠信,同時也有來自保險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專業人才、缺乏數據和信息技術支持等等。從產品經營的側重點劃分,筆者將其大致劃分為四類:拓展型、管理型、服務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資源各有側重。
(1)拓展型。如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標的多,風險分散,“大數法則”可以得到最好的應用,關鍵在于銷售方式的創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險,共同的特點是保源豐富,需求廣泛,關鍵是能否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盈虧平衡進而盈利;企業財產保險的日常出險率低,不必像出險頻繁的車險需配置數量眾多的售后服務人員及資源,但其標的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需要的是專業的保前查勘和理賠查勘定損;衛星、橋梁、地鐵等特殊風險保險還有賴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險的分保支持;健康險產品需要具有臨床醫務經驗的專業核保核賠人員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點合作醫院;信用險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需要保險公司具備能夠做出專業風險評價的人才、信息、經驗以及IT系統。
(3)服務型。如以旅行者為目標的含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內的旅行綜合保險,其產品的經營和管理并不復雜,關鍵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務及時響應。
(4)混合型。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重點在于核保核賠的管控,經營服務網絡、零配件報價系統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務等。既是管理型的產品,更是服務型的產品;進出口貨運險既要積極拓展,又需要加強風險管控,不僅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貿易知識、進出口貨運險特性、海商法的展業和核保核賠隊伍,還需要在境外建立廣泛的理賠檢驗機構,以做好在境外受損貨物的損失查驗工作;投資型保險產品既要選擇好銷售渠道,積極拓展客戶,同時更要有賴于資金運用的成效。通過以上從不同角度對保險各類產品專業屬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產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資源和能力來加以支持,否則是難以深入的。由于上述產品要求經營者具備不同的資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資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對于目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按類分析,有利于認清產品各自的專業屬性和對特定資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經營。
二、產品營銷平臺的建立
保險這一無形產品比有形產品更為復雜,涉及到條款、定價、渠道、單證、IT、宣傳、服務、風險管控、銷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業文化等要素。產品創新的過程實質上是公司多種資源和能力整合的過程,也正因為如此,一個新產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產品被復制的能力就越強。而與此同時,產品的構成要素中出現的不配套或錯位又恰恰是影響產品績效的環節,需要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加以關注,根據實踐,筆者提出影響產品營銷的10個主要因素:
(一)目標客戶
在確立了經營戰略之后,就要對所提供的產品進行準確定位。“定位”(pos沁on)一詞是由兩位廣告經理艾爾·列斯和杰克·特羅首先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定位是對產品的一種創造性工作,定位的對象不是產品,而是針對潛在客戶的思想,是對潛在客戶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說,要為新產品在潛在客戶的大腦中確定一個合適的位置。定位是首先從市場出發,從探求客戶的心理著手,去了解他們的需求,之后再動手設計產品。保險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客戶之所以投保就是因為其產品存在所能夠承保的風險,通過保費的支出獲得一旦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承諾。實際經營中,產品缺乏細分,目標客戶不清晰,甚至是目標客戶與所推出的產品之間錯位,無疑會對產品的經營績效產生較大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在有了一個好的產品創意之后,要明確產品所指向的目標客戶,之后要通過科學的市場調研方法掌握客戶的需求,形成產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細化,與公司的營銷資源相配套,使之成為形象清晰、定位準確的產品。
(二)費率厘定
面對今天這樣一個競爭日趨激烈的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的定價不僅要考慮由純損失率構成的費率,以及由經營成本構成的費率,預定承保利潤率構成的費率,連同為防止費率橢定而設定的費率浮動因子,還應根據目標客戶的消費特性和心理特點分析該產品的價格彈性,再決定營銷過程中應采取的價格調整策略一維持、下調、上浮。該上浮時卻下調,或反之,都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錯位,影響銷售業績和產品的盈利。
(三)渠道選擇
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目標客戶,需要差異化的銷售渠道,例如:復雜的產品需要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溝通,直銷較為適宜。而功能簡單,繳費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財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保險等產品則適合通過網絡和電話銷售,否則,將因為相對于保費過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潛在客戶的投保動機。理財型的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為宜。
(四)交易系統
要根據產品所投放的渠道開發配套的出單交易系統,例如,通過銀行銷售的就要考慮到產品能夠在銀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單,網上銷售產品的出單系統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點。
(五)產品宣傳
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向目標市場說明自己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以及與市場同類產品客觀相比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不同的產品定位就決定了對應的廣告的訴求點、形式、傳播途徑、投放量的不同。如機動車輛保險新產品的宣傳應當選擇在車輛銷售場所、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有關手續的場所、長途客運車站和車廂也是很好的宣傳場所。要注意所選擇的媒體和新產品的目標客戶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產品宣傳的投放量要服從銷售目標,而并非越多越好,過量投放不僅浪費企業有限的資源,而且易導致消費者心理逆反,邊際效益遞減,同時還可能使服務與管理跟不上業務規模的發展,形成廣告的負效應。
(六)產品包裝
原本設計的是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保險產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點,但卻為客戶提供了一份沒有高端感覺的與一般產品無異的普通的保險合同,產品形式沒有與核心產品相匹配,降低了產品在客戶心目中應有的分量。
(七)客戶服務
該提供配套附加服務的卻沒有提供服務,例如,出國旅游人員在境外由于對語言、環境等的不熟悉,對產品附加的緊急救助等服務的需求加大,此類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境外服務為配套,產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八)產品名稱
保險產品是客戶正常情況下不需要,而一旦發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轉嫁風險的特殊商品,如果將產品所保障的風險直接列為產品的名稱,是非常影響客戶的消費心理的。因此,對于保險產品更要充分考慮到推廣地區目標客戶的消費心理,例如:有的壽險產品起名“紅利來”、“老來福”,不僅朗朗上口便于記憶,更是喜慶吉祥,迎合了目標客戶的心理需求,與產品本身的特點相吻合,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產品名稱需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對產品名稱規定的基礎之上,針對目標客戶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劃。
(九)銷售時機
不同的產品由于特定的目標客戶和保障功能,需要選擇適合的時機推向市場。還以上述的旅游保險為例,就應當緊密結合中國的傳統節日和黃金周,選擇在元旦、春節、“5.廣、“10.1”等旅游黃金周前推出,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專業銷售隊伍的培育
(一)國有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存在的共性問題
1.法律法規滯后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公司法》、《保險法》以及一系列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范圍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發展迅速,現實問題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譬如對在實踐中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實行、業內普遍認同的首席執行官(CEO)制度,就沒有明確的說法。對于現實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應及時予以體現,以與現實發展情況相適應。
2.獨立董事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中,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請了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代表,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但目前獨立董事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問題: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是否決定聘請以及聘請后的薪資問題都由大股東決定,使得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東,從而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身份尷尬;二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或政府部門,缺乏保險公司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影響監督的有效性。“花瓶”獨董的現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體對各行業上市公司抽樣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分歧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廣泛質疑。
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機制問題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中,有的嘗試實施虛擬股票期權或股票升值收益權進行期權激勵,但是國內相關法律和法規對高管人員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并無明確規定,更談不上相關配套規定,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在保險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形勢下,很多公司為了穩定高管團隊,使用提高年薪的辦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實行員工持股計劃,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達不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二)我國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股權控制問題
目前,在我國國有保險公司中,大股東是國家,國有股占比過高,股權性質單一,國有股占有絕對的控制地位。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對公司實行控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尚未尋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目前通過層層委托授權經營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者,不享有產權剩余索取權,原國有公司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同時公司經營者的績效評估體系復雜且目標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權又另屬一套體系,政府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預過多,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因此難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縛,使市場意識和進取意識弱化,從而成為影響國有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阻礙。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成員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級政府部門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最終導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員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自得不到落實,使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
2.董事會及監事會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發揮
在國有保險公司中,董事長及董事會的權力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會做決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門管理,國有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公司的經營決策難以通過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充分、有效地貫徹下去。同時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水平、監督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有待于通過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3.沒有建立經營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會任命,他們的級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與他們的經營業績的好壞無關,這就抑制了經理層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同時,公司經理在經營的過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尚未完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通過多種籌資方式,逐步實現了保險公司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如推進規范上市。但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63家,大多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對董事會具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另一個問題是,有些股東通過關聯股東,間接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如有些企業通過其附屬公司的關聯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份,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對金融企業單一股東持股限額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數股東大權獨攬的局面,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董事會及監事會職能未得到正確發揮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關鍵是加強董事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董事會的各項職能。目前在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董事會的職權和責任還不明確。董事會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董事長權力絕對化,沒有真正做到集體決策。因為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獨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同內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請等方面一樣受制于董事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長來決定和控制的。同時獨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發揮就使得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經營活動往往偏離股東的利益,形成“內部人控制”。監事會存在同樣的問題,監事在薪資、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會,難以有效地行使監事的權力,無法實現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
3.經理層的職能未能很好地實現
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經理層的激勵機制沒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權等激勵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還有待于摸索。激勵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經理層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脫節,影響其職能的發揮。此外,有些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經理由一人擔任,影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也影響了經理層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產權配置創新,優化國有股權結構
引入多元化股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權“國有”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產權流通、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多方引入國有機構投資者,如社保基金、國有(控股)企業等,從而優化國有股權結構,促進股權相對分散,形成多元化。將國家獨資的股權結構轉變為國家持股、國有法人持股、民營企業持股、外資企業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權結構下,各方面的股東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將強化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
2.加強董事會的職能,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保監會領導曾強調,公司董事會的建設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應該從六個方面加強:一是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二是建立董事資格審查制度;三是加強對董事的風險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監管部門與股東之間的監管信息反饋機制;六是建立外部審計報告制度。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職能也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加強。
同時應盡快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監事會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可根據國有保險公司年初確定的經營目標、保險監管機構對國有保險公司的考核評價辦法等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通過提出專項檢查任務等方式,指導國有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開展工作。實踐中,應保證監事會按照以上規定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監督。
3.建立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機制
可以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創新,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合理拉開檔次,根據員工職位、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等確定相應標準,通過建立等級梯次,鼓勵員王提升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完善實踐中某些保險公司已經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從法律上對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保持股權結構的清晰
投資主體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權過分集中,降低決策風險,股權清晰簡單而適當集中可以確保董事會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推動公司的快速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股東企業要規范、透明,確保質量。規范、透明的股東企業會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許多先天的優勢。股東的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東投資的價值觀念往往決定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直接影響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和策略。實踐表明,目前許多公司出現的問題以及暴露出來的摩擦與分歧,在很多方面來源于對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公司經營規律、發展道路缺乏了解。股東企業行業背景差距太大,投資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為日后合作和發展埋下隱患。
2.正確發揮董事會職能
一是建立董事審查和問責制度。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建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高素質、有經驗的人員進入董事會,確保董事能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從而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應考察擬任董事的行業背景工作能力、業務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誠度、代表性、職務與職責權限,使真正的內行和對于公司的發展管理具有規劃能力、同時具有發言權的股東代表進入董事會。董事問責制度是指對于在公司經營不當的時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調整意見的董事,應該考慮基于保護股東、投保人等公眾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請取消其擔任董事的資格,強化對董事的問責機制。要設立有法律地位的、有關公司董事責任的聲明,要強化對公司董事的訓練。
二是廣泛設立獨立董事,避免內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應該設立不屬于“內部人”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時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從監管制度上加以規范,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獨立董事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股東利益,參與董事會的重大決策,為公司提供咨詢、意見、考評董事會的工作績效,并決定其報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具有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獨立董事的意見。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信息,獨立董事應該能夠及時獲得。獨立董事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應該承擔責任。
三是應建立董事會議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會的各項職能必須有完善的董事會議事制度和規則,并且要嚴格遵守和貫徹。董事會議題要務實,每次董事會會議都確定專項議題,進行專項討論,解決具體問題,避免形式主義,走過場。建立追蹤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會議應將上次董事會責成落實的事項,向本次董事會進行報告,強化對董事會發展戰略的貫徹執行。
四是董事會應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由外部董事擔任。執行委員會應對公司的總體業績進行監督,就有關公司總體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項向董事長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狀況。公司稽核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有一套完整的審計追蹤反饋系統,追蹤整改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外部審計是公司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這對于具有公眾性質的保險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如太平人壽就把內部審計、董事會審計和公眾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種方式相結合,發揮監事會在稽核審計中的作用,嚴格按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披露信息,確保了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薪酬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決定的薪酬政策,確定應付給董事和由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正確發揮經理層的職能
一是建立對經理層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合理的報酬制度,將公司經理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可以考慮采取對經營者和骨干人員實行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激勵辦法,使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也可以通過外部評價的方式,實現對經理活動的監督。
二是確保董事會對于經理層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全面監督他們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經營管理原則的情況;掌握高層經理的任免、報酬與獎懲;防止個別股東、董事以及經理人員濫用公司資產和進行私下交易;設立財務控制與風險監測系統,確保公司的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察主要的資本支出、資產售出、收購和兼并;監督信息披露的過程,保證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時;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副經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況下董事長與經理應分設,削弱關鍵人物的過度權利。
(三)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外部監管對策
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需要外部環境與制度的強化,以及有效的外部監管。外部環境或者說外部監管主要包括各種法律規章和組織機構,如審計準則,會計、律師、信用評級機構,財經媒體,公司治理分析專業人士等。外部環境與監管是保險業公平競爭、共同遵守市場機制、接受市場考驗的生態圈。外部環境越成熟,監管越嚴格,保險公司經理人自身利益與股東利益的分歧越小,委托成本就越低。保險公司外部監管環境強調監管原則、風險管理標準、董事、高管人員適任性認定,精算師、審計師資格認定等。據悉,監管機構正在擬定《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指引》,其目的也是要求保險公司具有獨立的專門技術,對經營風險進行有效識別、管理和控制,確保保險業經營管理良好。
摘要:科學發展觀對社會目標、企業經營目標產生重大影響,進而也影響企業財務報告目標。本文透視了科學發展觀下“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財務報告目標定位的缺陷,提出“監管有用觀”財務報告目標并分析其合理性。
企業財務報告是企業財務會計的“最終產品”,是企業與其利益關系人的鏈接點,它能夠全面、系統、綜合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并成為廣大用戶了解企業運營情況的重要信息資料。財務報告目標作為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系統期望達到的目的或標準,是在不確定會計環境下提出的一種主觀愿望,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客觀決定主觀、存在決定意識的基本原理,不同客觀環境決定了不同主觀目標的形成,會計目標的提出不能脫離它所依存的客觀環境,否則就不現實。財務報告目標是連接內部會計系統和外部會計環境的橋梁,它的定位不僅受會計本質所決定,更受會計環境的直接影響,并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不管財務報告目標如何定位,財務報告目標至少要反映三方面內容,即三W標準:(1)財務報告的信息使用者是誰(who);(2)財務報告應當提供哪些會計信息(which);(3)財務報告信息對使用者有什么用途(what)。當前會計界關于財務報告目標定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受托責任觀,二是決策有用觀,二者都是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提出來的,財務報告只強調經濟信息的披露。然而,在科學發展觀下將財務報告目標定位在“受托責任觀”或“決策有用觀”難免有些力不從心。
一、科學發展觀對社會目標、企業經營目標和企業財務報告目標的影響
科學發展觀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來的,“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是它的全部內容。“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依靠人、發展人,人人平等,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全面、協調”就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等建設,協調好各方面的社會關系,以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可持續發展”是以生態和諧、代際公平為主要特征,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發展要處理好兩方面關系,一是要處理好經濟與環境的關系,當代人發展經濟要以不破壞環境為限度,做到人與自然和諧,保持生態平衡:二是要處理好當代與后代的關系,資源在兩代人之間如何分配,環境在兩代人之間如何共享。
科學發展觀對社會目標、企業經營目標產生重大影響,進而也影響企業財務報告目標。從科學發展觀看社會目標,就是要處理好人與自我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促進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從科學發展觀看企業經營目標,就是要實現以經濟利益為基礎、以社會公平為目的,以生態和諧為限度的可持續發展。從科學發展觀看企業財務報告目標,財務報告應當反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會計信息,這是財務報告應當反映的全部內容,即“三w”標準中的“which”。按照科學發展觀,并借助于“三w”標準來看“三w”中的“who”,財務報告的信息使用者應當是對企業產生影響的或受到企業影響的需要協調的社會各方關系人,即利益相關者;“三w”中的“what”,信息使用者獲取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取向以及與企業保持什么樣的關系,按照科學發展觀,與企業有業務往來且利益相互影響的信息使用者(如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等),要加強自有資金管理并對企業實施有效監督,避免資金低效周轉或無效運營;與企業無業務往來但其權利受到影響的信息使用者(如企業員工、社區居民、稅務機關、競爭對手等),要加強對企業廣泛監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科學發展觀下“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目標定位存在的缺陷
科學發展觀是在當前經濟增長迅速、安全隱患嚴重、財富分配不公、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等背景下提出來的,科學發展觀不僅影響社會目標、企業經營目標,還影響企業財務報告目標,并對現有的“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目標定位產生沖擊。
1.科學發展觀下“受托責任觀”財務報告目標定位存在的缺陷。“受托責任觀”(account-ability)產生及存在背景是資財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公司制企業,財務報告目標是向資財所有者如實反映受托人對資財使用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財務信息。從科學發展觀看“受托責任觀”目標定位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信息使用者的局限性。受托責任存在的前提基礎是兩權分離,產生比較明確的資財委托——關系,所有者和經營者能夠直接地溝通和交流,信息使用者只是建立在資財委托和受托關系上的利益關系人,主要包括現有的投資者、債權人和管理層,不涉及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關系人。二是財務報告反映內容的局限性。“受托責任觀”下的財務報告只是反映保證對委托人所托付資財安全完整的財務狀況信息以及保證對委托人所托付資財運營增值的經營業績信息,即只是反映委托人資財保值、增值的財務信息,而不注重現金流量、社會責任、環保收益等信息。三是財務報告編報的出發點違背市場理論。按照市場供求原理,信息的需求決定信息的供給,在“受托責任觀”下,編制財務報告目的主要是從受托人的角度出發,即從信息供給方考慮,企業管理層為了解除自己的受托責任才向資財委托人主動解釋、說明其業務活動和經營業績,而委托人使用財務報告則是一種被動需求。四是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反映不夠全面。在受托責任的指導下,財務報告主要反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歷史的、客觀的信息,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強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而忽視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2.科學發展觀下“決策有用觀”財務報告目標定位存在的缺陷。“決策有用觀”(decision-usefulness)產生和存在背景是存在比較發達的資本市場,財務報告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現有的和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以及企業管理當局等)提供有關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決策有用的經濟信息。從科學發展觀看“決策有用觀”目標定位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財務報告反映內容的局限性。“決策有用觀”下的財務報告只是反映企業有關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以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而忽視社會責任和環保收益等非財務信息。二是決策概念外延過窄。決策僅僅是管理過程的一個環節,管理具體包括預測、決策、計劃、控制、檢查、考核和分析等程序。一些外部信息使用者并沒有履行決策職能,僅僅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如政府部門利用會計信息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社區居民、新聞媒體等利用會計信息對企業違法、違規活動進行舉報監督;注冊會計師利用會計信息進行審計簽證或管理咨詢;投資人利用會計信息加強自有資金管理,規避風險以獲得安全、較好的報酬,等等。一些內部信息使用者也沒有完全履行決策職能,也是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如管理層利用會計信息進行下年度預算以及對經營過程實行控制和檢查;董事會利用企業經營業績評價、考核管理層,等等。三是信息使用者的局限性。在“決策有用觀”下,盡管編制財務報告目的是從信息使用者角度出發,但其前提必須存
在一個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通過市場中介將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與公司聯系起來,以便出資人利用會計信息做出是否投資、信貸以及類似的決策。決策有用的前提過于嚴格,資本市場以外的利益相關者難免被忽視,如政府機關、社區居民等。四是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反映不全面。在“決策有用觀”下,財務報告主要反映企業現時的、未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的經濟信息,注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有用性而忽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科學發展觀下“監管有用觀”財務報告目標提出及合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