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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一、稅收契約及稅收契約關系
從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契約與稅收之間存在著一種共生互動的關系。稅收籌劃作為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也與契約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一)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
稅收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從現代稅收的邏輯發展來看,稅收原則是稅收征納過程中為簡化判斷而對其工作環境所作的基本約定,稅收政策是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通過博弈達成的均衡契約,納稅報告①則可看作是稅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約。正是基于稅收與契約所具有的深厚歷史淵源及現代稅收所內涵的契約屬性,我們認為,把稅收的本質確定為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是恰當的。
1.稅收是一種公共契約。
從契約視角觀察稅收,稅收的本質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納稅人向國家提供確定的稅收,并向國家交換無差別地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國家利用其對政治資源的獨家壟斷,通過支配收取的稅收,提供契約標明的回報,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
古典經濟學大師亞當·斯密在論述賦稅原則時曾講過這樣一段話:“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繳納稅收,維持政府。”②接下來,他還有一段精辟的話:“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一樣”③。由此可知,亞當·斯密關于賦稅論的觀點,很大程度上也包含著交換思想。因此,國家征稅和納稅人繳稅完全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這種權利、義務交換的載體便是稅收。所以,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也以稅收為紐帶構成一種特殊的交換關系,這種交換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約的性質。
因此,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需要達成一種契約,這一契約通過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就構成稅收征納之間就寬泛或具體意義上產權的分隔達成的書面契約。寬泛意義的契約,是稅收程序法,如稅收征管法等;具體意義的契約,是單項稅法,如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是政府強加給納稅人的一種不可推卸的契約,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為不請自來的一個“法定契約方”,筆者傾向于把這種天然存在的稅收契約稱為“法定稅收契約”。
稅收既然作為契約出現,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紐帶可以引入一種與契約高度相關的概念—債,對此,我們可以說稅收是一種公法之債,它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相對債務的關系。并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上升為法律上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稅收契約關系的履行中,超出作為這種產權契約的稅法規定的額度和范圍的征收就是掠奪,而納稅人也不應該因其向政府付費而提出某些過分的要求。但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既定的稅收制度下有進行合法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的權利,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Scholes)對此評價說:“為實現各種社會目標而設計的任何稅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會刺激社會個體進行稅收籌劃活動。任何既追求財產再分配、又資助特定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都會導致邊際稅率在不同契約方之間,特定契約方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活動中產生大幅變動。”⑤
一旦契約訂立,總免不了違約或侵權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制定相關的條款予以限制,這在稅法中體現為稅收處罰。在稅收征管法中,這樣的條款極為分明。除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有關于核定征收、稅款追征、滯納金、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條款維持征納契約的履行并隨時提供救濟。另一方面,對于政府或其稅務當局對納稅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政府獲取稅務當局要承諾執法不當下的賠償責任,如稅收保全不當下的稅收賠償,以及超征稅款的加息歸還;規范稅收征管操作,并對越軌行為給與相應處分,這體現在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人員徇私舞弊行為給與禁止性和懲罰性條款中。
2.稅收是公共契約的前提假設。
將稅收視為公共契約存在幾個前提假設:
第一,國家和納稅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強權操縱。
第二,稅收是中性的,體現一種正義精神。
第三,納稅人的產權明晰而確定,由稅法所約定的稅收額是清晰而確定的。
第四,國家和納稅人各自擁有獨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認并保護。
第五,法律充分考慮了征納雙方的利益,且其確定的稅率是適當的。
在上述五項前提假設中,筆者認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這體現了契約精神,貫穿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各個層面上。
稅收倡導的正義精神也是稅收成為公共契約的重要前提。正義是政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價值理念,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正義的許多原則—各得其所,黃金規則,絕對命令,公平原則,寬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認為超越了一切歷史經驗。”⑥稅收契約關系必須遵從正義理念,正義精神是稅法的核心價值和最高境界。法國《人權宣言》第20條規定:一切公民均有權監督稅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狀況。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還規定了納稅人訴訟制度來保障納稅人僅依契約納稅以及獲得應得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權利。而且,美國、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也不再把先行繳納稅款作為納稅人申請救濟的前置程序。這些在一定意義上都體現了稅收的正義精神。
(二)利益相關者交易中的稅收契約
契約是市場中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所確立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交易時所約定的基本內容,構成了契約的基礎。交易活動的實質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對財產權利所作出的契約安排,其目的是實現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從利益相關者角度分析,企業與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客戶、職工等在內的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他們之間的博弈競爭與合作關系是靠契約來維持的,這種契約其實是一種純粹的市場契約。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稅收契約作為企業契約集合中的一個子契約,是在經濟交易中形成、維護并履行的,其本質是稅收影響各利益相關者收益分配與資源配置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明顯區別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如果我們給交易中的稅收契約一個準確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是利益相關者在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的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有關稅收方面的協議或約定。筆者傾向于把交易中的稅收契約稱為“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
“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被引入企業契約中,有利于解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有助于利益相關者之間維護適當的經濟關系。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合理簽訂并履行“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按所訂立契約的相關約定統一安排納稅事宜,實現稅收籌劃的戰略目標。
(三)稅收契約的內涵剖析
1.稅收契約是經濟契約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稅收契約”和“相關者交易契約”必須在企業契約的約束下展開,因此極易被忽視。也有人認為,稅收契約難以獨立存在,只是企業契約或財務契約的一部分,其實這種認識很難透徹領會和把握稅收契約對經濟的深度影響,這也是造成稅收契約受到關注較少,沒有形成系統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從現有文獻觀察,一些學者已經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及其契約安排問題,譬如財務決策中的稅收因素分析,企業逃稅與稅務監管的辯證與博弈關系。但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從企業與契約方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稅收籌劃,尤其是從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稅收籌劃有一定的難度。
二、稅收籌劃的契約特征分析
(一)稅收籌劃源于契約關系
企業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包括企業與股東、管理者、債權人、政府、職工、供應商、客戶等之間的契約,而且各契約關系人之間又存在著利益沖突。當我們承認“經濟人”的逐利本性、契約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約是以會計數據作為基礎等前提條件時,部分契約關系人(如股東或管理者)便有動機和機會進行某些操縱,以減輕自身負擔并進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業稅負契約中使用會計數據作為決定稅負大小的重要指標,則在稅負契約執行過程中,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會產生對會計數據及相關行為進行管理控制的動機,以謀取其自身的利益。納稅人掌握著公司真實的會計信息,理性的納稅人自然具有強烈的利用現有的信息不對稱性和契約的不完備性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稅負的動機。可以說,如果沒有契約關系的存在,稅收籌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稅收籌劃存在多重契約方
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要考慮多重契約方,即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關系,還要考慮納稅人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上面我們探討了稅務當局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和交易中的稅收契約關系,所以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所涉及到的契約方包括稅務當局和利益相關者兩類不同的契約方。
納稅人針對兩類不同的契約方,應采取不同的契約模式和稅務對策。研究稅收籌劃時引入契約方,可以將稅收籌劃看作是納稅人的最優納稅設計行為,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行為”。換言之,這里引入多個契約方,意在說明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必將涉及稅務當局與利益相關者。這里引入“契約理論”作為研究的切入點,采用契約觀點,旨在說明稅收籌劃的契約方影響著稅收籌劃的決策行為。邁倫·斯科爾斯曾對契約觀點作如下評論:“契約具體說明在不同的環境下,契約各方作出決策和收取現金流的權利。”⑦接下來,他在全球稅收籌劃的三方面特征中闡述了“在稅收籌劃中必須考慮所有契約方”的觀點。
(三)稅收籌劃受到法定稅收契約關系的制約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制框架內通過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謀劃、安排以降低風險和減輕稅負的稅收規劃行為。稅收籌劃之所以出現,源于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因為政府作為企業契約的參與者,在向企業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時,也“強制”與企業簽訂了稅收契約,即頒布所制定的稅法,并規定應繳納的稅金。考慮到契約成本因素,政府并不與每一個納稅人進行單獨談判協調,而是單向強制規定。所謂稅法其實就是政府與納稅人簽訂的通用稅收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下,稅款征納是由稅收的強制性來保障的。政府征稅是出于保證財政收入以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納稅人納稅則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納稅人總有尋求節稅的動機。如果稅收不具強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動一樣靠企業自愿捐贈,那么,稅收籌劃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就一定會存在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實際上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一種適應性反應。但稅收籌劃必須在稅制框架內開展,這是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對稅收籌劃的一種強制性約定。
(四)契約的特性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必然性
契約天生具有不完全性,這是契約自身所無法克服的。盡管完全競爭市場構成完全契約的充分條件,但在現實中,由于社會和未來事件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契約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傾向、信息不對稱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的完全契約幾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為完全契約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處,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數國家的稅收制度都規定,企業的納稅活動應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應納稅金。這樣一來,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據企業自身狀況進行稅收籌劃,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納稅人對稅法可以選擇性利用、甚至“濫用”,對稅收規則的運用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和控制權,這也部分解釋了稅收籌劃能夠存在的緣由。
(五)稅收籌劃可以利用契約關系降低交易費用
對于企業的交易活動,稅收籌劃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創造交易,降低隱含在交易中的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擔負著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為最大化稅后收益而組織的生產要求考慮各契約方目前和未來的稅收狀況。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旨在對各契約方之間的交易活動進行系統而科學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動中的交易費用和稅收負擔。所以,從契約角度觀察,稅收籌劃其實就是各契約方利用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來實現節稅的。當然,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過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約、構建新契約的過程,這一過程有可能是長期的。
(六)利用契約形式的變化節稅
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可以通過契約形式約定,不同的契約形式界定不同的業務模式。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安排或調整其契約關系,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安排納稅事宜以期達到節稅的目的。舉例來說,納稅人購買設備或者租賃設備都可以達到更新設備的目的,但這兩種方式對納稅人稅負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稅法允許對建筑物、設備、機器進行加速折舊來鼓勵資本性投資。因此,納稅人購買設備加速折舊可以多抵扣應稅收入,從而降低投資成本。如果納稅人租用的設備超過了經濟壽命,租賃費就只能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稅前扣除,而租賃費扣除額的現值通常遠遠小于折舊扣除的現值,這其中就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即稅收將取決于設備的投資方式,而設備的投資方式則完全依賴于納稅人與設備供應商簽訂的一項安排財產權的契約。
[論文摘要]:商品稅的稅收職能涉及了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其中,財政收入職能應當是目前主要的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加以限定。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在理論上為這種稅收職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據。而在實踐中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也有利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限定。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過商品稅中不同稅種稅收職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傾向,使商品稅體系在結構上更為簡化,使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更小,同時,也能夠使保留下來的商品稅稅收制度更具效率,將商品稅在形成稅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職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預算管理流程欠缺完善
完備的預算管理植根于財務管理并需要會計核算作為保障,最終通過數字形式進行展現,整個管理流程由財務部門制定預算章程并進行控制管理。但是在實際操作流程中,預算管理工作的進程中缺少稅收等部門和工會等組織的財務,這些部門組織對預算流程的存在重視度不足或者抵觸心理。此外,一些財務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在預算管理中存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方面知識的匱乏,從而導致預算管理工作無法正確順暢進行,存在嚴重不符合實際和科學性缺失的問題。
(二)預算合理度存在缺失
多數預算草案在經管理層審批時,預算滿意度成為管理層批準草案的重要依據,這導致預算草案存在較大的主觀意志,無法客觀合理地反映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目標和作用。為了保證預算可以真正對戰略目標進行細化,預算審批工作需要將重心放在客觀實際方面。具體考察預算草案是否符合國土資源的戰略舉措、預算編制是否完備以及預算的具體指標原則是否與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相關制度相符等,從而切實保證預算的合理性,推動預算工作的合理開展進行。
(三)預算過程存在觀念缺失
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施行預算管理的進程中,相關部門在管理資金的具體支出中設置了嚴格的預算控制措施,對費用支出實行嚴格的控制,從而導致管理部門以節省成本費用為目的,對必要的活動進行了削減或廢除,很大程度上違背了預算管理施行的目的,對國土資源的發展進程也產生了一定的損害。
二、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預算管理機制
預算管理需要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各部門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保證預算管理機制的完備和工作的合理開展。預算決策層包括國土資源領導層和各部門資質的相關負責人,其主要針對本單位的發展計劃和目標進行審議工作。決策層需要針對國土資源各部門的計劃目標制定責任書,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程序以確保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對預算草案根據相關章程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切實保證其符合國土資源單位發展的預算草案。對財政稅收的預算工作需要切實保證預算職能部門的設立,對于規模特殊的單位,可以由財務部門承擔職能部門的責任,有財務負責人兼任預算責任人。財務部門需要保證預算崗位的切實設置,將預算管理工作切實落到實處。預算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合格的專業素質,了解預算管理相關法律政策;掌握國土資源方面的工作任務、目標等各項事務;熟悉單位各部門的運行機制和職責;掌握會計業務知識并具備會計核算能力等。預算責任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在實施預算管理過程中嚴格依照制定的預算標準進行工作,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相關預算工作,保證預算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在責任部門內部設置預算員進行部門內部的預算編制工作并切實做好相關監督工作,保證預算在正確合理的情況下運行。
(二)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執行力度
財務人員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中起著組織運行、匯總信息的關鍵作用,需要擁有足夠的業務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因此,財務人員不僅在技術層次上需要不斷強化,同時要不斷提升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標準。實際預算工作中,財務人員需要以企業管理者的姿態進行預算管理工作,在預算管理工作中運用管理方面的相關知識,最具體的優化統籌工作。并在理念上向事業化方向靠攏,及時更新觀念,不斷進行事業化方面的知識學習,將市場和利潤作為工作指導方向,實現從傳統理念向現代化理念的過渡更新。從而突破財務技術的局限性,轉變舊有存在的單純統計數字的傳統財務技術,建立新形式的運用具體數據對財政收支狀況、預算統計工作進行具體的分析匯總工作,從而實現由羅列數字向利用數字表達意圖的方向邁進。預算執行中要強調落實程度和執行力度,預算指標需要嚴格遵守施行,除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如經濟環境變化,否則需要嚴格執行,堅持將預算草案的各項工作具體落實,從而杜絕對預算工作進行擅自調整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的情況出現。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度一旦遭到削弱,就會失去本該具有的權威性,對預算管理工作造成障礙并阻礙預算目標的具體實現,隨意而頻繁地更改調整預算更加會造成財務管理功能缺失,那么國土資源在績效考評方面的價值也會失去應有的意義。
(三)全面增強預算管理水平
預算管理水平的增強需要以資金管理作為切入點,并對預算指標的運行過程做全程有效的了解掌握,保證資本預算進行嚴格的編制和審核工作。成本預算和資金預算需要保證緊密結合,充分保證預算管理發揮最大功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需要與國家整體資源規劃相符合,但在實際預算工作中,存在機械依據預算目標執行預算管理工作,忽視財政稅收在現實中的具體作用和國土資源規劃中的合理性。針對這種目標偏轉的情況,需要對預算管理工作進行細化要求,是預算能夠更加實際地反映計劃的條件,同時,在預算掌控方面進行適當的控制調節,在預算管理中體現一定的靈活特性。預算管理施行期間,一些執行部門認為預算管理工作需要對每一項具體工作進行細化,做出相應的規劃細分。這要過于細致的劃分會導致各執行部門靈活性的缺失,在執行中缺乏應變能力和管理工作的余地,對財政稅收預算工作造成不小的阻力。因此,工作細化方面的程度需要依據國土資源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中面臨的具體事項進行調節,從而保證財政稅收在合理有序的制度下進行。預算在制定過程中,通常會參照歷史預算記錄作為現在預算工作的參考依據。這種預算工作方式存在嚴重弊端,職能部門會直接應用歷史支出額度當作預算標準,從而擴大預算支出額度,更可以在之后的年度預算中得到更高額度的標準。針對此種現狀,需要運用相應的預算控制措施進行規避,通過細化報表內容、完善報表系統等方式,降低認為因素在預算管理中的干預,切實提高預算的科學性。預算執行進程中,執行人員需要切實管理好預算工作,推動預算施行力度,必要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狀況做具體的調整修訂工作。盡管預算是對未來財政各方面狀況的預見推測,并具有相關措施對突況進行必要的應變處理。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現實情況的不斷變化,總會出現無法真正遇見的情況,因此,預算管理需要靈活變通,施行中做好定期的檢查工作,在情況發生重要變化時,需要對預算進行相應調整或者重新對預算的某些環節進行更改修訂,從而切實完成預期目標。
三、結束語
關鍵字稅收籌劃避稅節稅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稅收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國際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企業和個人的涉稅事項不斷增多,不論在哪個國家,都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要給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是否能夠合法的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呢?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目前人們對稅收籌劃還存在著種種的錯誤認識,有的人想利用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也有的想借此進行逃稅避稅,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它又有什么樣的作用,我們怎樣才能實現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煙酒;當國家對咖啡課以重稅時,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并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財產轉移稅之前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以上三個案例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都實現了減少稅收負擔的意圖,但是三者之間也有所區別,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制煙、酒消費的因素,前兩者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資產轉讓等方面考慮得,與法律意圖相違背,那么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與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學界關于稅收籌劃爭論的焦點,即稅收籌劃與避稅誰的外延更大。
筆者認為避稅應屬于稅收籌劃,理由如下:避稅行為是非違法的,這是法治社會中人們達成的共識。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是該國或該地區政府意志書面形式的體現,納稅人對稅法的尊重是對書面文件的尊重,當然也就是對相關政府的尊重。如果說稅法本身與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責任應在立法者而不在納稅人。避稅不是對稅法規定的違反,而是對稅法的挑戰。稅法的制定與企業的避稅行為是相互促進的,避稅有利于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至于避稅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不是納稅人的原因,而是稅法的滯后帶來的,所以國家不能對稅收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的要求。
因此,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已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納稅籌劃應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四是歸整納稅人帳目,實現涉稅零風險。從其定義不難看出,稅收籌劃以法律為底線,只要不違法而又能節稅的手段即可被劃入稅收籌劃的范圍內。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稅收籌劃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圈套。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的正常收益。稅收籌劃可以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款,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點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如果稅法的絕對權威未能體現,企業的納稅意識普遍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也能取得較大的稅收利益。一旦稅法能夠嚴格執行,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當然會進行稅收籌劃,不過是在保證依法納稅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優化經濟結構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投資、融資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道路,有利于資本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總量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旨在降低企業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漸合理,可以促進生產的發展。企業規模擴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來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三稅收籌劃的原則
只有把握籌劃原則,才能實現稅收籌劃效益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違法原則。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指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后做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稅收籌劃必須要遵守稅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部門所認可,否則會收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和稅收籌劃賴于生存的前提條件。
(二)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稅收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而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只有當稅收籌劃所獲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時,該籌劃方案可行。這就要求企業始終要以企業本身的健康發展為前提,注重整體經濟效應,不能因為降低了一個稅種的成本,而過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費用(包括其它稅款);也不能僅僅為降低稅收成本,過度增加生產經營的風險,以致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本。
(三)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收籌劃的最主要目的,歸根結底是要使納稅人的可支配財務利益最大化,即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除了考慮節減稅收外,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加。
(四)稅收籌劃的謹慎性原則。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以及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稅收籌劃主要有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我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企業必須隨時根據國家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四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空間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種劃分方式,但是基本上還是通過稅基、稅率、稅額和稅期這四個方面實現稅收籌劃的。
(一)改變稅基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稅基的減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是應充分考慮稅基籌劃可以帶來的稅收利益.從改變稅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可分為以下三種:
1、起征點籌劃技術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該數額通常由稅法確定,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地區差異。在進行起征點納稅籌劃時,首先應該對各個地方的起征點標準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點的全額累進,即在起征點以下免稅,起征點以上全額計稅,因此在預計稅基會超過或接近起征點事就應該將其控制在起征點以下,使納稅人獲得更大的整體利益。
2、分劈籌劃技術
分劈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出于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各國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一般都采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把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別,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但是分劈技術適用的人和進行分劈的項目有限,條件也比較苛刻,因此分劈技術適用范圍狹窄,采用分劈技術節稅不但要受到許多稅收條件的限制,還要受到許多非稅條件如分劈參與人等復雜因素的影響,所以技術較為復雜。
3、扣除籌劃技術
扣除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同樣多收入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就也越小,所節減的稅款也就越大。扣除技術適用范圍廣,無論是自然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使用,但是稅法中對扣除、寬免、沖抵等規定非常復雜,因此扣除技術往往需要精通稅法。技術要求高。
(二)通過稅率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差異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適用稅率的不同。稅率差異技術是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差異,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對納稅人自身情況進行籌劃,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絕對節稅的目的。通常來說,稅率差異納稅籌劃技術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籌劃:
1、投資低稅率行業
利用低稅率的行業實施納稅籌劃有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業設立考慮行業的稅負情況,把稅收優惠因素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的因素,順應國家稅收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舉辦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例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稅率為15%,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2、投資低稅率地區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國家對不同地區規定不同的稅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針對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這種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必須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稅收政策。例如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在這些地區設立機構,已獲得低稅率優勢。
(三)通過稅額的變化進行納稅籌劃
通過改變應納稅額的納稅籌劃方法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退稅、減免稅以及稅收抵免等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籌劃方法。該籌劃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
1、退稅籌劃技術
退稅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退稅的情況一般有:稅務機關誤征或是多征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的伊納國內流轉稅稅款;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退稅技術涉及的退稅主要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格在投資,允許退還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就是一種獎勵性的退稅。
2、減免稅籌劃技術
減免稅是國家對特定的行業、地區、企業、項目或情況所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是免征或減征稅款的照顧或獎勵措施。減免稅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鼓勵特定地區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對地方傾斜的稅收減免政策;因納稅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根據是否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抵免稅籌劃技術
抵免額是指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是可以用其已繳納的稅款沖減應納稅額的數額。稅收抵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額。稅收抵免可以使納稅人避免雙重納稅,實際運用中稅收抵免也可以是稅收優惠或獎勵方法。稅收抵免籌劃技術的關鍵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四)通過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籌劃
延期納稅是指為了緩解納稅人遇到的特殊的暫時困難,允許納稅人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其應負擔的稅額.這種稅收支出的方式,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國際稅收辭匯》中對延期納稅條目的注釋作了精辟的闡述:“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納稅人可以利用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跨期結轉以及企業實際存在的困難等實現延期繳納稅款,從而為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延期納稅是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于那些繳納稅款較多的納稅人來說,延期納稅更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好這個籌劃手段,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應該說是非常廣泛的,企業要想達到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須依法辦事。只有合法,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這是稅收籌劃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從中選擇最佳稅收繳納方案,從而達到合法節稅、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之目的。納稅籌劃的興起與發展,使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也是同國際接軌的體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展開,依法治稅進程的加快,納稅籌劃必定越來越受到重視,它將具有廣闊的前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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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稅收抵免是一種通行做法。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世界貿易組織和D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等都對稅收抵免做出了專門規定。我國現行稅法也按國際慣例采取稅收抵免來避免重復征稅。本文中,筆者將在分析我國稅收抵免應用的基礎上,對我國稅收抵免做一些展望。
一、直接抵免還是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的抵免方法,適用范圍包括同一跨國自然人、同一跨國法人的總分支機構和預提稅的國際重復征稅、間接抵免是指適用于同一經濟淵源所聯系起來的不同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之間的抵免方法,適用范圍包括:足夸國向法人股東分配利潤中的股東和其所投資的公司、跨國信托分紅中的受托人和收益人、跨國分居津貼中的夫與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內資)、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
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氣而且我國兩個企業所得稅稅法也均未明確間接抵免,因此,我內稅法采用直接抵免應無爭議。但是,在我國的國際稅法中,對稅收抵免卻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我國與美國、英國等國簽定的稅收協定中,明確了間接抵免;在我國與新西蘭、亞美尼亞的協定中,中國方面不列人間接抵免;在與越南、韓國等的協定中,對方’不列人間接抵免。根據國際法優于國內法,以及我國間接抵免的有關規定和適用,這種處理方式具有主動性,能保證財政收人,減少計征量,體現我國的經濟地位。
但是,筆者認為,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和我國經濟與政治改革進程中,為了經濟發展及稅制建設,我國應該在國內稅法中明確間接抵免及其計征首先,我國混合所有制、跨國投資將曰益成為主流,應為跨國納稅人與國內納稅人提供較公平的環境,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卜其次,不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將不利干資本的國際流動,不利于我國企業提升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不利于世界經濟發展,尤其對股息的重復征稅易打擊對經濟發展有積極意義的直接投資。第三.國際稅收競爭客觀存在,國際稅制曰益趨同,許多國家在國內稅制設計中力圖避免股息性重復征稅已成為趨勢。第四,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法律法規中應予以明確,而稅收抵免涉及征納雙方義務。
在國內稅法設計間接抵免稅制時,為保證我國權益.建議將適用對象限定為對下屬公司進行直接投資并取得股息所得的跨國母公司,持有股票必須擁有表決權,并積極參與下屬公司經營;最低股權比例初期叮適當提高,著力解決持股大戶市復證稅矛盾較突出的。
二、限額抵免法還是全額抵免法
稅收抵免叮分為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全額抵免可全額扣除境外已納稅額,計一征簡.但低稅的居住國政犧牲過大。限額抵免法,即抵免數額不得超過按照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方法計征復雜,但居住國不會額外犧牲。國際上一般多采取限額抵免辦法,我國也采用采用限額抵免法。抵免限額是企業與個人允許抵免的最大限額。有人提出國際稅制趨同,各國普遍減稅,可以采用全額抵免。應該指出,在全額抵免法下,低稅國居民至高稅國投資,低稅國政府不僅得不到仟何稅收好處,從該居民國內所得中本應得到的稅收還會受到損害,納稅人投資高稅國所得越多,居住國損失越大;如果該居民只有境外所得,則該居住國無稅收所得,而還要從其他納稅人手上拿錢補償該納稅人二.因此,只要各國稅制依然存在差別,筆者認為就應該堅寸寺限額抵免。
同時,我國稅法中,還允許超限額結轉,即納稅人來源干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低干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巾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能作為費用.但可以在以后年度內從來源于該國的所得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中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份額限額抵免發還是綜合限額抵免法
限額抵免法分為分國限額法、綜合限額法。分國限額法,指居住國(國籍國)對跨國納稅人來源或存在于他國的收人或財產,分別不同國家逐一計算抵免限額并扣減允許抵免稅額。特點是對來源或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收人區別對待。綜合限額法,即居住國(國籍國)對跨國納稅人來源或存在于各非居住國的所得或財產,加總求和,統一計算抵免限額并扣減允許抵免稅額。其特點是將來源或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或財產當作一個整體,統一對待。采用分國限額法計征嚴謹,根據各個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抵免限額和實際抵免額,更接近實際情況,能夠兼顧各方利益,許多國家選用該方法,我國也采用該法。
應注意的是,在我國,對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以來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因此,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有兩種方法,一般采用分國限額法。分國限額法的問題主要在于對納稅人逐國核算,納稅人涉及國別越多,計算越麻煩,因而有人建議采用綜合限額法,給予納稅人一定照顧以利于納稅人對夕卜投資。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的投資環境客觀上有促進資本(特別是民營資本)外流機理,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從合理性的角度來考慮,采用分國限額法,對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和跨國納稅人雙方的利益不偏不倚。
四、分國不分項還是分國又分項限額抵免法
由于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均采用綜合所得稅,所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適用的是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法;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因而個人只能適用分國又分項的抵免法。
所謂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法,是指在計算企業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時,可以把企業來源于該國(地區)的各類所得加總,一并計人分國限額法計算公式中的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中。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例如:我國某公司1998年度在我國境內經營取得應稅所得100萬元;A國分公司取得應稅所得(按中國稅法口徑計算)50萬元,稅率40%,還取得特許權使用費50萬元,預提所得稅率30%;B國分公司(按中國稅法口徑計算)取得利息70萬元,租金收人30萬元,稅率20%。計算步驟如下:應該注意的是,境外所得回國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稅所得按中國稅法口徑計算;在計算上述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時稅率應按33%的法定稅率計算,而不能使用其他優惠稅率。所謂分國又分項的抵免法,指計算某一國的稅收抵免限額時,區別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和不同的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地區內不同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地區的抵免限額。例如我國某居民在A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8000元,已在A國繳納1272元稅金;在B國取得稿酬所得300()元,已在B國繳納所得稅3$5元;境內無所得。計算如下:當然,隨著稅制改革,如果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選型上有所變換,分國限額法的分類必將做轉換,例如個人所得稅大家比較贊同由現行的分類所得稅變為分類綜合所得稅,那么選型上恐怕采用分國不分項更妥當。
五、外國虧損的處理
文章摘要:稅收籌劃的廣泛意義在于由于國家尤許我國納稅人通過自前的稅收法律的各種規則來做稅收的策劃,在不違法和不違反相關條例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這些手段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行為。本文枕企業的籌資進行相關的研究,針對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現狀,襯現代企業的籌資過程的稅收籌劃進行論述,以期望指導實踐。
稅收籌劃具有合法、合理、籌劃、專業等特點。稅收籌劃與偷漏稅和避稅不同,而是一種解決目前企業全局稅收的最優化的方案;稅收籌劃是合法的納稅行為,是被國家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所鼓勵的;企業稅收籌的標準和方案應該以企業價值為核心而展開,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在企業的籌資行為中,不同的籌資行為和方案會對企業產生不同的影響,為企業帶來不同的稅收征繳的效果。企業籌資決策的主要目標是利用籌資體系來滿足目前企業的資金需求,達到資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業權益籌資的稅收籌劃
首先,我們在對企業留存收益的籌資進行籌劃。在目前我國稅法的規定之中,除去機會成本的因素以外,企業留存收益的資金成本還是很低。但是在稅負角度上來講,企業留存收益是企業稅后的利潤的一部分,所以企業留存收益的稅收標準一般較高。面對這樣的問題,企業在留存收益過大的時候,資金成本將會很大,企業的節稅的手段和效果還不是那么科學和完整。
企業留存收益屬企業股東所有,我國稅收法律規定,企業稅收后利潤要提取相應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其余利潤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才能確定分配標準,其中股東分紅和股利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所以要從股東的角度出發,同時顧全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的時刻要經由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相應的盈余公積金,這樣就滿足了企業資本的需要。如企業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資本市場后,等于把股東的資本進行再次的投資,這樣既滿足了企業權益籌資的需要,又提高了股東的收益率,這么做的結果是一舉兩得。
其次,我們對企業的股票的籌資進行籌劃。按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股息的稅務征收工作是針對稅后利潤的。那么企業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月無息就下能享受相應的股息所得稅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業的稅負壓力,企業權益資本籌資的稅收籌劃空間就變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據稅法規定,外商企業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分歧繳納出資,所以企業就可以利用這樣一個時間段來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工作。具體操作程序是:企業分段注人注冊資本,在到位前股東按比例分享利潤。但資金不到位的話企業負債就會加大,企業相應的利潤就會變小,同時企業的負債的利息計算到企業費用之中,扣除了相應的賦稅。所以在股票籌資的過程中,我們要加強適度負債規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業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
首先,企業間拆借籌資的稅收籌劃。企業為了籌資便利的需要在關聯為企業中產生借貸,在企業主要管理層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樞紐來控制和操作企業關聯方拆借業務。如此操作的好處是對企業內部的資行優化整合,對債務和資本進行合理分配。對外部企業的整體籌資有信用和風險的保障,對內的話可以調節企業的資金和債務。這樣一來財務服務功能的強化可以節省相應的費用,同時則務樞紐給企業帶來的稅務效益和資金管理也不容小覷。具體操作是:在企業內部拆借過程之中,差別稅率的體現極為明顯,這樣企業可以轉移稅負。同時進行免稅和緩稅的操作,以便集中企業資金加人到企業發展的項目之中,進行利潤轉移工作。其次,企業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在當今我國經濟環境之下,銀行借貸款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有效途徑,企業通過技術改良和支柱產業規劃等工作可以向銀行的地方政府籌集相應的預算經費,但借貸款的規模要視企業抵押和信用評級來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政策貸款和普通貸款的申請和利用就需要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工作來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工作。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貸利息的支出按照實際產生額進行收稅,向非金融機構的借貸款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和同期的利率計算金融以內的數額進行相應的扣除,白藥之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企業的財務功能,加快企業借貸規模,加強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同時,企業還可以與銀行協議利率和貸款期限等。這樣一來經濟而決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業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工作。
三、企業資本結構選擇的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應該以所有者權益的提高作為標準,所以企業的資本稅后的資本結構選擇將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楊和著眼點。在目前的法律條件下,企業稅收籌劃應該確立企業相應的負債規模和比例,同時進一步強化企業負債籌資的合理結構。在企業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企業要根據各種不同的資本結構情況在多種方案中選擇最優的稅收籌劃工作,同時在利用企業負債進行稅收籌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相關的國家規定,以規避相關的法律風險。
首先,企業資本性的利息支出不應在稅前扣除。企業資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業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范圍內而發生的借貸款行為利息,企業開辦期間的若干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內。我國稅法明確規定資本性利息支出不納人費用一次性從應繳稅款中扣除。
1.
合理避稅的概念:避稅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缺陷或稅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環節等所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稅負差異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
2.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必須進行詳細的稅務籌劃,這對企業,對社會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第一、企業合理避稅為企業減輕了沉重的稅負,節約了大量的資金,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眾所周知,企業經營的根本目標就是利潤最大化,如何實現利潤最大化?毋庸置疑擴大企業的經營業務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經達到了極限或上升的空間已經很小,那該如何做?只有兩種可能,即加大利潤總額和減少所得稅,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幾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潤總額,只能靠減少期間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而企業的許多稅務支出大部分(所得稅除外)都記入了這兩項,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只要能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凈利潤增加,這對企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第二、詳細的稅務籌劃,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工作還需要企業管理層從更高的企業戰略管理角度上進行更為詳細的布置,特別是在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上,這一點體現的更為突出,因此合理避稅也使企業的領導層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業的長遠戰略規劃更為合理有效。第三、企業合理避稅,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避稅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稅務當局往往要根據避稅情況所顯示出來的稅法缺陷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和糾正。
二、合理避稅的方法
企業、個人如何在不觸犯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合理避稅以達到節支目的呢?
合理避稅的方法有很多,下面分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1.定價轉移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一般適用于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最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
2.分攤費用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攤入成本。費用分攤就是指企業在保證費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設法從賬目找到平衡,使費用攤入成本時盡可能地最大攤入,從而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常用的費用分攤原則一般包括實際費用分攤、平均攤銷和不規則攤銷等。只要仔細分析一下折舊計算法,我們就可總結出普遍的規律:無論采用哪一種分攤,只要讓費用盡早地攤入成本,使早期攤入成本的費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避稅的目的。至于哪一種分攤方法最能夠幫助企業實現最大限度地避稅目的,需要根據預期費用發生的時間及數額進行計算、分析和比較并最后確定。通過名義籌資避稅
3.注冊到“避稅綠洲”
是指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以及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都可享受較大程度的稅收優惠。中小企業在選擇投資地點時,可以有目的地選擇以上特定區域從事投資和生產經營,從而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
4.合理提高職工福利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考慮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教育基金等統籌基金,進行企業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等等。這些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時也能夠幫助私營業主調動員工積極性,減少稅負,降低經營風險和福利負擔。企業能以較低的成本支出贏得良好的綜合效益。
5.做足“銷售結算”的文章
選擇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延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例如某電器銷售公司,當月賣掉10000臺各類空調,總計收入2500萬左右,按17%的銷項稅,要交425多萬的稅款,但該企業馬上將下月進貨稅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延遲納稅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的效果。
管理費用”的文章
企業可提高壞帳準備的提取比率,壞帳準備金是要進管理費用的,這樣就減少了當年的利潤,就可以少交所得稅。
企業可以盡量縮短折舊年限,這樣折舊金額增加,利潤減少,所得稅少交。另外,采用的折舊方法不同,計提的折舊額相差很大,最終也會影響到所得稅額。
三、合理避稅的投資規劃--投資方案避稅法
投資方案避稅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對投資規定的有關減免稅優惠,通過投資方案的選擇,以達到減輕其稅收負擔的目的。
1.企業類型選擇法
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爲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方式選擇法
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産投資、無形資産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投資方式選擇法要根據所投資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爲例,投資者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産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爲了鼓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爲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3.產業選擇法
產業選擇法是指投資者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總結:自始至終,我們都在強調規避稅收的“合理性”。依法納稅是沒企業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過重的稅賦使得一些企業受到壓抑。如何實現自身強大的創新能力和經濟活力,合法避稅是一套可行之道。當然必須是在合理避稅的情況下,才可減少納稅金額。因此在進行投資時,要合理規劃,選擇那些可以合理避稅的企業公司,以便獲得更多的利潤。
摘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較重的稅收負擔,有時又成為了制約企業向更大規模發展的桎梏,也加重了個人經濟負擔。而在諸種方式方法中,偷稅是違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稅須補交;欠稅要還;抗稅要追究刑事責任,唯有避稅,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為首選的良策。文章中筆者就高收入者合理避稅這個角度闡述了避稅的方法和規劃。
關鍵字:稅收合理避稅納稅高收入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產業結構加速調整,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經濟更趨活躍。個人收入已呈現出多元化,個人收入差距明顯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斷地分散和擴大、收入來源的多樣性和隱蔽性。同時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收入高的人,所要交的稅也就高。俗語說:“愚昧者偷稅,胡涂者漏稅,狡猾者騙稅,精明者合理避稅。”在微利時代,稅務籌劃將成為高消費者減低稅收負擔,增加盈利收益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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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倪靜石、徐錦輝《個人所得稅解讀》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關鍵詞:WTO;稅收政策;稅收制度;稅收收入
一、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收入的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世界上唯一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關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性組織。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開始生效的關貿總協定(GATT)。WTO是當今規范國際經貿規則的多邊經濟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實施非歧視原則,削減貿易壁壘,促進貿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和交換。
GATT和WTO在戰后擴大國際貿易、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吸收廣大發展中國家參與多邊貿易、促進世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擁有135個成員方,還有30個積極申請加入的國家和地區,其貿易投資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并稱為世界經濟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將在相當大程度上拆除掉原來橫隔在中國市場和國際市場間的各種關稅與非關稅壁壘,這必然促進經濟資源在更大范圍內的流動。一方面,中國產品可以自由進入其他國家的市場,出口渠道將大為拓寬;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向其他國家的產品和資本開放自己的市場,從而加劇市場的競爭,這必將對我國目前的經濟規模和經濟結構帶來全面的影響,在一定的稅制下,稅源規模和結構的變化必然會導致稅收收入的增減變化。可以預見,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受“入世”沖擊影響較大,稅收收入增幅將減緩;從事加工貿易的私營和民營企業將因“入世”而獲益,稅收收入可能會小幅增加;外資企業稅收收入所占比重將會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收入的不利影響
1.來自農業方面的稅收和對農業依賴性大的企業的稅收將會減少。由于我國農業生產率較低,農產品大多具有質次價高的特點,國內市場糧食價格往往比國外同類產品的到岸價格還要高許多,由此嚴懲影響了我國糧食的出口競爭力;另外,我國主要農產品(尤其是糧食)生產成本近年來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遞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國的一些主要農產品的市場價格要比國際市場價格高20%-40%,且高質量產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國農產品向國外開放,國家對農產品的各種措施一旦取消,我國農產品市場必將受到國外物美價廉農產品的強烈沖擊,這樣來自農業方面的稅收和對農業有較強依賴性的企業的稅收必將受到較大影響。
2.停產破產企業增加將直接減少來自企業的稅收收入。以汽車工業為例,汽車工業在我國是一個高關稅保護下的幼稚產業,但在加入WTO的談判中,我國已承諾對汽車工業的關稅將逐步下調,且幅度很大,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時也是對我國汽車工業的一次大考驗。目前我國中小型客車市場上進口份額已占到60%左右,盡管目前國產轎車的價格普遍低于同類進口車型,但這主要是依靠高關稅的保護,并不具備實質價格優勢。加入WTO后,我國汽車業將逐步失去高關稅保護、非關稅貿易保護和投資保護,這樣,原來的價格優勢將蕩然無存,其生存也將步履維艱。其他諸如高新技術產業、化工制藥業、機械工業、通信設備制造業、石化工業、金融業及一些中小企業也將會受到強烈沖擊。另外,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也會使一些長期侵權或缺乏創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業難以為繼。停產破產企業的增加勢必會減少來自企業的稅收收入。
3.關稅收入將減少或相對減少。依據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國恢復在GATT中地位的承諾條件,我國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個稅目的進口稅率;1993年12月31日,我國又大幅度下調了2898個稅號的商品進口稅率;1994年,我國又對重要機電產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種商品在規定的優惠稅率基礎上進一步降低關稅稅率;1995年又陸續對246個稅號的進口商品按比現行稅率低的暫行稅率征收關稅。可以說,我國在降低稅率進程中步子邁得很大。盡管目前海關稅收大幅增長,究其原因主要是罰沒走私品收入增加和減免進口環節稅收數量減少所致。在關稅平均稅率下降的情況下,進口額的增長將會導致稅收收入的相對減少。同時由于關稅是海關代征“兩稅”計稅價格的組成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的下降會導致海關代征“兩稅”收入的絕對減少。
(二)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收入的有利影響
1.出口的增長將帶動財源的增加。目前,我國的農副產品、工藝產品、紡織服裝和家用電器等在國際上是有一定競爭力的。但目前,我國農副產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韓國,銷售市場狹窄;紡織服裝、工藝產品的出口則要受到各種配額的限制,規模受到極大制約。由于我國不是WTO成員國,當發達國家濫用岐視性的數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傾銷補貼措施限制我國的出口時,我們的談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國對這些國家的出口就可以獲得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同時也有利于我國出口市場的多元化進程,這將成為稅源建設新的增長點。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發我國企業的競爭意識,競爭的壓力會促使國有企業加快經濟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組、聯合、兼并的進程。同時進口原材料價格的降低會降低企業制造產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2.外資涌入將直接增加企業稅收。總體來看,我國自然資源和勞動力資源都十分豐富,加入WTO后,對國外投資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國外豐富的資本利益驅動將增加對我國的投資。幾年來,外商在我國直接投資仍穩居發展中國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準外商投資項目16918個,合同外資額412.2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額403.2億美元。這些三資企業的興起必將為我國帶來滾滾稅源。據有關資料介紹,在有些地區特別是沿海開發地區,其外資稅收已成為當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個人所得稅有望得到較大幅度增長。由于外資企業的大量涌入,在為當地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的同時也會大幅度拉動當地工資水平,從而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開辟廣闊的空間。
二、目前我國稅制在應對WTO挑戰方面尚存儲多不足
中國為取得過入WTO的入場券,雖然在雙邊協議的談判中爭取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據WTO的有關協議,中國將在關稅方面做出重大調整,另外,在其他稅種方面也存在諸多缺陷,稅制改革任重道遠。
1.關稅。目前,WTO發達成員方的加權平均進口關稅已從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發展中成員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國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平均稅率仍高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來,中國已5次大規模降低關稅,使平均進口關稅水平從42.5%降到17%,降幅達60%.主席還莊嚴承諾,中國到2005年將使工業品平均進口關稅降到10%.目前,我國關稅結構不合理,減免制度過于煩瑣,實際稅負參差不齊,既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公平競爭,又嚴重侵蝕了稅基。
2.主體稅種(增值稅)設置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1994年,我國進行了以生產型增稅為核心的稅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制框架,但作為主體稅種的增值稅從一誕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稅率設置分檔、納稅人分類、稅基狹窄、抵扣憑證不一外,還存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生產型增值稅本身帶來的重復課稅問題(縱觀目前世界10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僅有包括中國在內的5個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即使在實行17%的出口退稅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資產所含稅款。另外,在工業和商業環節以外的流轉稅由于目前增值稅稅基未涵蓋,也無法退還這部分稅款。這使國內產品在與國外同類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里,其國內產品在出國后能徹底退稅,當這部分產品進入我國境內,海關對其加征增值稅,由于其稅基小于同樣情況下的國內產品稅基,致使對國外產品征稅不足,導致國內產品在國內市場競爭中也同樣處于不利地位。這種劣勢在中國加入WTO,關稅全面下調,外國產品大舉入關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旦價格優勢不存在,質量和服務再跟不上的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國內企業蕭條,稅源萎縮,稅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稅收優惠過多,內外資企業稅負不一,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加入WTO后,可以預見國外投資者將會加大對我國的投資,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競爭將會日益激烈。競爭必然要求社會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然而我們看到,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現行涉外稅收政策優惠層次過多。現行政策是根據對外開放發展形勢需要的開放地區的先后順序,分別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包括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特定工業園區、國家旅游度假區、保稅區以及專門針對臺商投資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層次過多、內容復雜、互相交叉且不規范的問題,不利于正確引導外商投資方向,也造成區域發展不平衡。
其次,現行稅收政策優惠方式單一。目前,主要側重于降低稅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額減免所得稅方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還單獨制定了一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亂設地方開發區,亂開減免稅的口子,給統一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亂,損害了稅法的尊嚴,是對外商投資環境的極大破壞。
另外,對于內資企業普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有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目對外資企業均免于征收;在流轉稅和其他稅方面也存在優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4.科技稅收政策滯后,不利于利用稅收政策促進知識經濟的形成與發展。未來的競爭將是高科技的競爭,加入WTO后,中國的科技產業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領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無定論。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將加快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國已經落后發達國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稅收政策隨著中國入世,其不足將日益顯現。(1)我國的科技優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對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和新產品的生產,而對技術研究開發(R&D)本身及其工作者則較少優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稅負不降反升。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聯合調查表明,以新產品開發和生產為主的企業,其流轉稅名義負擔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個百分點,實際負擔率上升了3.53個百分點。(2)在軟件業,同屬發展中國家的印度,1997年軟件出口額竟達16.6億美元,相當于我國當年的軟件市場總規模,已成為世界第二大軟件出口國,其所以有此成績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稅收在內的各項優惠政策。(3)隨著因特網的飛速發展,電子貿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圍內迅速推進。據預測,全球因特網用戶到2005年將上升到7.65億,全球通過門戶網站達成的貿易額到2002年將達到5萬億美元。可以預見,將有越來越多的用戶通過網絡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國在這一方面還沒有制定出切實有效的稅收政策。
5.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合理,存在實際的稅負不公。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模式,雖有利于源泉扣繳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體現公平稅負原則。在費用扣除方面,未考慮納稅人婚姻狀況、家庭總收入多少、贍(撫)養人口多少等情況,一律實行個人定額(定率)扣除,造成事實的不公。在扣除額上,國內公民偏低,不適應現行工資水平和生活狀況。
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積極應對“入世”挑戰
我國目前稅制框架和內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指導原則建立起來的。從七年的運行情況來看,現行稅制結構基本上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體現了中國特色,應對其持肯定態度。從前述分析我們也能看到在應對WTO挑戰上,應當稅制確實也存在某些不足。但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過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來達到適應WTO的規則要求。我們不能因為外部條件的某些改變,就要求中國稅制全盤向西方稅靠攏,這是不明智的,也是極其有害的。從根本上說,調整完善當前稅制只能依據中國國情。
1.按WTO規則要求進一步降低關稅稅率水平的同時調整關稅政策,更好地發揮關稅的保護作用。我們應當認識到,關稅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著關稅對國內產業保護功能的喪失,相反,在當前情況下應更好地調整關稅政策,建立起利用保護結構實現調整產業結構的基本機構。(1)關稅的減免稅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到鼓勵發展高科技產業、促進科技進步、促進企業開發新產品的減免稅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規則中關于允許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例外條款,形成一種從投入品、中間產品到制成品的梯級關稅稅率結構。(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府、又有悖于《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的關稅減免項目,使稅基擴大與稅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來。(4)注意靈活采用應對措施,利用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特別附加關稅維護我國經濟安全,保護國內產業。我國從1997年至今,僅3次運用該手段,而經終裁,確認征收反傾銷稅的只有新聞紙一案。這種情況應值得重視。
2.改革完善增值稅,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優勢。鑒于我國目前的增值稅類型所導致的種種弊端以及減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慮,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一種逐步過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資本有機構成相對較高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樣做有如下好處:首先,可以鼓勵國內這些原本稅收負擔較重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如機械制造、汽車、化工等)獲得較快發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國資本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直接投資,達到產業結構調整繁榮昌盛級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對減少大量進口產品由于實際稅負低形成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優勢;另外,可以考慮對于投資于西部的固定資本允許抵扣增值稅,徹底根除“東稅西負”,制約西部投資積極性的不良因素。與此相適應,可以考慮擴大增值稅的覆蓋面,將當前適用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一過程大約需3-5年;第二步,視其情況決定是否實行徹底的消費型增值稅。
3.調整我國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的特殊優惠政策在改革開放的初級階段是必要的,起到了吸引外資、推動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抑制國內產業發展和稅收流失等負面效應。由于外資享受較多稅收優惠,其投資回報率明顯高于內資,這使得內地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更傾向于利用外資。縱觀“八五”、“九五”時期,從宏觀上看,內資明顯利用不足。中國經過二十多年的調整增長,積累了一定的資本,如何引導這部分資本合理流動,調動民間資本的投資積極性,有一個因素必須要考慮,那就是投資回報率。導致內外投資回報率差異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因此,我國加入WTO必須逐步調整直到廢止這種內外有別的優惠政策,合并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代之以基本一致的稅收優惠政策。當然,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必然會引起外資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時期的減少,但從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考慮,這種“減少”作為提高國內產品競爭力、換取公平競爭環境的一種“改革成本”也是值得的。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