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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中,配股和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要方式。近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對配股和增發新股政策進行了重新規范,進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發新股的財務指標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市場化程度。隨著上市公司配股和增發條件的寬松、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市場中出現了上市公司積極申請再融資的狀況。2001年6月14日國務院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減持國有股主要采取存量發行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眾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這樣,增發新股又與國有股減持直接聯系起來。在當前國有股股東普遍放棄上市公司配股權的條件下,配股和增發新股本身都能夠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對下降。但是,這一比例的變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方面有無顯著意義,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資方式優化股權結構并實現對經理層的激勵,在國有股減持補充社保基金方案出臺后,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如何借再融資這一契機來改善其股權結構,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現狀及其再融資特征
1.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現狀
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是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框架下進行的,按照這一改革框架,大批國有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按照所有者的性質進行了劃分,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都屬于國有股權。國家對國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確的規定,即要保證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為保持上市公司的國家控制權,作出了國有股暫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在保證國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時,也造成了中國股市的二元結構,即純粹市場化的流通股市場和非市場化的國有股市場。截至2000年12月31日,滬深股市發行的總股本已達3709億股,市價總值已達48473億元。但是,滬深股市的流通股僅為1329億股,占股本總額的35.8%,有2380億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處于沉淀狀態,占股本總額的64.2%;流通股市值僅為16219億元,占市價總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達32254億元,占市價總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國有股所占比例超過80%。
我國向國有股傾斜的制度安排,導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呈畸形狀態。上市公司股份過度集中于國有股,使得其難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仍然是國有企業原來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對大股東負責實際上是對國有企業原來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又由于這種持股主體是一種虛擬主體,它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缺乏內在動力,上市公司的經營體制出現向國有企業復歸的現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權的流動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導致了“同股不同價”和“同股不同權”的情況。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績效,股權結構的調整有其必要性。
2.特殊股權結構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資
資本結構理論認為,融資方式的選擇受資本成本影響。對債務融資而言,債務資本成本與債權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關;對股權融資而言,股權融資成本與股東所期望的收益率相關。在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公司的管理層受到股東的硬約束,經常面臨分紅派息的壓力,股權融資成本并不低,而且由于債務的避稅作用,債務成本往往低于股權籌資成本。它們的實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一般先使用內部股權融資(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債務融資,最后才是外部股權融資。我國上市公司雖然也表現出優先使用內部股權融資的傾向,但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特殊股權結構和國有的控股股東普遍不到位的現象,已經嚴重削弱了股東對經理層的約束,導致經理層過分追求對資本的控制權,其結果必然是上市公司對股權再融資有明顯的偏好;再加上上市公司沒有分紅派息壓力,外部股權融資成本即成為了公司管理層可以控制的成本,所以我國上市公司一般將國內債務融資的順序排列在外部股權融資之后。前幾年,由于新股增發比配股審批困難,配股自然也就成為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方式。1998—2000年深滬市場A股籌資規模的統計數據,清楚地顯示了近幾年配股融資和增發新股在我國資本市場籌資中所占的地位。見表1。
表11998-2000年A股籌資規模統計年份市場籌資總額(億元)配股籌資總額(億元)配股占市場籌資額的比重(%)增發籌資總額(億元)增發占市場籌資額的比重(%)
1998736.12286.8138.9648.296.56
1999809.25290.5635.9056.316.96
20001535.63500.1932.57297.2019.34
資料來源:深交所巨潮資訊網。
雖然我國上市公司熱衷于配股、增發與其特殊的股權結構有關,但是反過來,配股和增發也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配股和增發導致的股權結構變動程度如何呢?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二、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分析
1.上市公司配股融資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從理論上講,配股是向公司的原有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發行股票,如果全部股東都全額認購,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不會發生變動。但是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往往會放棄配股權。因為在國有股股東配售的股份仍是非流通股份的情況下,國有股股東若與流通股股東按照相同的價格配股,容易造成股東資金的沉淀,其結果自然是國有股股東不愿意參與配股;再就是有的國有控股股東在發起成立股份公司時,已經將資產全部投入,配股時根本無力參配。而在非流通股股份普遍放棄配股權的同時,流通股的配股往往由券商進行“余額包銷”,所以一般都能夠全額參配。在這樣的條件下,勢必造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下降。
2000年滬市上市公司中實施配股的有82家,在此其中只有13家公司國有股股東實現了全額參配,其余69家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均部分或全額放棄了配股權。我們對這69家公司配股前后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的變動情況進行了考察,以分析國有股放棄配股權對股權結構變動的影響情況,并進行了公司配股前后股權結構變動的配對T統計檢驗,以查明這些公司在配股前后股權結構變動是否顯著。見表2。
表2配股前后流通股所占比例變動的檢驗項目樣本個數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標準差
配股前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690.190.690.3540.112
配股前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690.220.70.4050.114
T值(雙尾檢驗)19.043
顯著性水平0.001
資料來源:上市公司年度報表。
結果表明,由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放棄配股權,使得這些上市公司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相對上升,平均上升了5.1%(即0.405—0.354);與此相對應,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下降了5.1%;進一步,配對樣本檢驗結果也顯示配股前后股本結構變動顯著(顯著性水平為0.001,雙尾檢驗)。
2.上市公司轉配股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轉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時,國有股或法人股股東將配股權轉讓給社會公眾股股東,由社會公眾股股東認購的股份。而放棄配股則是指國有股、法人股股東既不參與配股,又不將配股權轉讓與他人的情況。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發出的《關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時維護國家股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1)有能力配股時不能放棄,以防持股比例降低;(2)在不影響控股地位時,可以轉讓配股權;(3)配股權轉讓的限制及通過購買配股權認購的股份的轉讓辦法,均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于1994年10月27日頒發的《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指出:“配股權出讓后,受讓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轉配股這種做法在1995—1997年間最為集中,1998年停止。由于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轉讓配股權后,轉讓的部分不得上市流通,因此,隨著上市公司送股、轉股和配股的實施,待處理轉配股的總數逐漸增大。我們對96家轉配股的滬市上市公司由于轉配而導致的股本結構變動進行了統計分析,從中能夠看出轉配股份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程度。見表3。
表3轉配股前后股本結構變動的檢驗
項目公司數級差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標準差
轉配這前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520.450.970.680.13
轉配上市后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610.320.930.590.13
T值(雙尾檢驗)10.99
顯著性水平0.00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證券報》公布相關數據整理。
結果顯示,轉配股使非流通股份(國有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比例平均降低了9%(即0.59—0.68),配對樣本的T檢驗表明轉配前后股本結構變動顯著(顯著性水平為0.00,雙尾檢驗)。從股權結構角度分析,我們認為上市公司的配股權還是允許轉配為好。這是因為,在允許轉配的情況下,股權結構的變動程度要明顯強于僅僅是放棄配股的情況;進一步分析,如果允許將配股權轉讓給其他機構投資者,將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極為有利。
3.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之外的另一種再融資方式,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滬深上市公司增發了A股。1998年5月,太極實業、申達股份、上海三毛、龍頭股份和深惠中5家紡織業上市公司開創了增發A股的先河,之后,新鋼釩、上海醫藥相繼增發。1999年,上菱電器、深康佳、真空電子、東大阿派幾家電子類上市公司也完成了增發,并且在發行方式上進行了創新。2000年,吉林化工、深招港、江蘇悅達、風華高科、托普軟件、南通機床等公司進行了增發。到2000年底,實施增發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了35家。增發新股與配股的區別在于前者面向所有投資者,后者只面向公司現有股東。增發新股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既面向公司現有股東也面向所有新的投資者,在1999年的增發中,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的概念。
三、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優化的理論分析
1.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
有數據表明,目前上市公司處于絕對控股地位的大股東有56%是國有股股東。由此看來,國有股比例過高與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政策導向確有相悖之處。在國際資本市場上,作為上市公司主要發起人的企業通常可以用20%~30%的資本調動、支配70%~80%的其他資本,而我國資本市場中國家用62%的國有資本僅調動38%的社會資本,這是很大的資源浪費。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主動放棄配股或將配股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既是相對降低國有股比例的有效途徑,也為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回購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還能夠引進新的戰略投資者。實證分析表明,放棄配股、轉配、增發新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都會發生變化,變化的幅度為5%~10%不等,按照我國公司現有的股權結構,國有股占較大比例的公司應能經得起兩次以上這樣的“沖擊”。另外,對于國有資本擬進行戰略性退出的上市公司來講,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發的資金進行國有股的回購或配合增發新股直接出售部分國有股,將國有股的比例降至30%左右甚至以下,保持相對控股地位,應該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退出方式。
2.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使公司治理機制更加有效
不同的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機制作用的影響是不同的。首先,就權的競爭而言,股權集中程度有限或大股東僅處于相對控股地位,其他股東就有能力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致使經營能力低下、經營業績不佳的經理得以更換。其次,就監督機制而言,對于有相對控股股東的公司來說,股東具有對經理進行有效監督的優勢,在經理是相對控股股東的人的情況下,其他大股東也會因其具有一定的股權數量而具有監督的動力。從當前的情況來看,部分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來引入其他戰略投資者,或利用募集到的資金進行股權結構的進一步調整,實現國有股持股比例相對降低,由絕對控股股東變為相對控股股東(筆者認為控股比例在30%左右較為理想),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是有利的。
3.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實現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報資料顯示,上市公司董事中有近40%零持股,總經理中有20%左右零持股;即使有的董事、經理持股,平均持股量也很低。不可否認,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者(為數不少是董事長兼總經理)對公司負有重大的責任,這樣,如何克服經營者與眾多股東利益不一致的現象,如何避免決策行為的短期化,就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重大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股權激勵的辦法能使經營者處于類似股東的地位,可以促使他們著眼于股東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一些基本的制度問題還沒有解決好,使得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一些障礙,而其中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沒有符合法規規定的股票來源。如果上市公司利用企業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會與《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抵觸;如果不能從二級市場購入實施經營者持股所需要的股票,公司只能將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經營者,這又會與《公司法》中“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相矛盾;如果在激勵制度中使用非流通股份,則又會由于股票不能在市場上變現、經營者不能得到實際利益而大大降低激勵效果。但是,上市公司若在再融資過程中定向將部分股票配售給管理層成員,管理層持股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所以,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時,能夠比較容易地實現股權激勵。
四、結論與建議
1.對我國上市公司來說,通過再融資實現國有股的相對減持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在上市公司再融資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優化的設想,對于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我國上市公司是適宜的。我國上市公司在配股過程中,可以通過國有股股東放棄配股權、轉讓配股權等方式使國有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通過增發新股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樣,上市公司在再融資目標實現的同時,也使股權結構得以優化,可謂一舉兩得。進一步,我們還認為,再融資過程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者素質的提高等因素,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動后管理績效的提高。
關鍵詞:股權轉讓限制
持有公司的股票,便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財產權的一種,無論那種公司,股東的股權都可以轉讓,由于公司性質等因素的不同,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也就有所不同,有輕有重。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本文重點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一、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限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一般會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有時與公司法一致,有時相異。其原因有兩種,一種是股東故意要求作出這樣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以后的股權轉讓順著自己的意思發展;還有一種就是對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間的沖突,是無意造成的。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時,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轉讓條件能否有效,還要看具體的情況,以區別對待。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高于公司法規定時的效力,應當被視為有效。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決定的。有關公司章程的性質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看法,有契約說、自治規則說,綜合說。契約說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商議協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對股東或者發起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總的來說具有契約性質;自治規則說是指公司章程不僅對參與制定規則的股東有約束力,對后來加入的以及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也有約束力;綜合說是指既認為公司章程對發起人權利,義務等出資方面的規定具有契約性質,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規則性質。公司章程的性質多采用綜合說,對于股東自治規則如果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應該生效。另外還與有限公司的性質有關。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東之間的穩定以及長期合作關系,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轉讓條件高于公司法的規定時,則對于股東之間的穩定性有益。《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即必須經過一定比例(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規定達不到這一比例要求,就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屬于無效條款,若達到(包括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比例要求,即滿足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應屬有效。考慮到有限公司的性質問題,《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東同意,這樣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屬于強制性規范。其中,過半數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沒有涉及,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效力。對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法沒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要考慮的因素,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不該超越公司法的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問題作出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自由的。還有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在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別規定,則是可以的;主要是因為,在公司法對股東轉讓問題已經做了規定,公司章程就不應該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規定,但是考慮到我國公司制度實行時間較晚,股東法律意識還不是很強,公司章程在不與法律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細補充是對的。在市場經濟情況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慮公司股東的意愿。
二、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
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是有很多理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本的聯合,股東人數有上限規定,資本也有封閉性特點,體現出來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公司性質,股東之間愿意投資成立公司,他們之間往往是有一定的信任因素的,外人很少愿意進入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其中的股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主要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的限制態度。這種限制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間的緊密關系。股東之間成立有限公司時,其間的合作不僅僅是資金問題,在一些高新技術公司中,多方合作可能是互補關系,比如,一方具有充實的資金,主要出資,另一方擁有專利或者非專利的高技術,其他方則擅長管理運作等,如此的互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提高公司的效益。這樣的公司股東是緊密結合的,任何一方要退出,都會給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對股東轉讓股權進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公司發展的。
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方式主要有過半數股東同意。《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該法第38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因此,股東會的召開是必要的。股東會對股權向非股東轉讓進行表決,必須通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的過半數應該是說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同意即可以通過表決,實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數決。:
三、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該條例第31條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有兩個變更登記,但是這兩個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沒有聯系,也不會發生什么影響。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未經批準的,股權轉讓合同不發生效力。這里面牽涉到股權變更問題,其實股東未辦理變更登記是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因為股權轉讓是當事人的一種自治結果,是當事人自己愿意的。而對于變更登記,則主要是對于權利的轉移來說的。
總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公司法對其有所規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又做了比較細化的補充,很多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來說是更高限制。一般情況下,這些限制是為了加緊股東間的關系,是為了讓公司向著更有利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解學智.國外稅制概覽:公司所得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論文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問題;對策
引言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給予股東以公司減資、股權轉讓、公司解散的三條路。而公司減資將會受到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的原則的嚴格控制,所以,為了符合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將可能保持公司股份恒定以滿足公司的利益,從而維護了社會交易的安全。但是資本不變原則一經確定,就不得隨意改動。而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能宣布公司破產,小股東或者個別股東是很難通過公司破產來達到其變更股份的目的。
但是,股權轉讓是現在的有限責任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維護股東自身利益的手段。這也是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最有效的一種經濟補救機制。它還能有效地減少股東的利益損失。因為合理的股權轉讓可以通過股東變更,讓更多的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達到拓寬公司的籌資與資本流通、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最終目的。但是,當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中還存在了諸多的漏洞與不足。因而,我們在股權轉讓之前、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之后進行協調,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尋找更好地解決措施。
我們通過對股權轉讓中的限制,對轉讓制度與程序設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制度中的轉讓方、受讓方等各方的利益沖突進行研究分析,從而有效地解決了股東股權轉讓,減少了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經濟損失。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特殊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可以分為內部的股權轉讓與外部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主要在于外部股權轉讓,也就是將股權轉讓給新成員的一種方式。所以,轉讓行為會給其他的股東產生信任危機。在不同的環境影響之下,對股權的轉讓產生了多種限制性規則。而這種特殊性規則主要來自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資合性與人合性。
(一)資合性的影響
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顯著了兩個特點,一個是資合性,另一個是人合性。
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都屬于資合性企業,公司股東都具有股權轉讓與退股的自由。資合性主要是可以讓股東有權自由轉讓股權,這樣有利于對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股權的自由轉讓是指公司股東自由轉讓股權,不受他人的干涉與影響。股權的自由轉讓有效地尊重了公司股東自主意識,也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經過上述描述可知,股權的自由轉讓與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相同的重要作用,股權的自由轉讓與有限責任公司有效地構造了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
股權的自由轉讓是在股權的財產屬性、股權轉讓的合同本質、當事人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前提之下進行的規定。股權的轉讓由我國《公司法》規定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為中心,對公司股東的利益進行平衡的調整,也是對公司法資本運轉、股權流通的一種補救調劑措施。轉讓股權可以解決目前企業的股東經濟利益問題。所以,我國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小股東的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以保障小股東的自身合法權益,有效地減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經濟損失,實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民主與公平。
(二)人合性的影響
人合性主要表現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較少、公司股份缺乏有效的流通市場、股東很少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與經營等形式。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內存在著很多的相互信任與內部契約等信賴關系,對于外部的干預較少,所以,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從而使股東之間增加了信任,讓外來的股東更快地適應公司的資本運轉、市場流通等程序。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信用,其他的股東無權進行干預。這樣,股東可以在實現自身的權益的同時,還可以維護公司的穩定進行,盡可能減少公司損失,而且還沒有損失公司內部與外部的利益。
(三)人合性與資合性之間的平衡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公司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特定身份與資格的特征表現,它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公司股東的社員權。公司股權是民事權利,在取得股權與轉讓之后都體現為自益權。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益權可以表現為財產權與公益權,公益權具有一定的團體性。
股權轉讓其實就是股東將自身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財產權進行轉讓,但是沒有受到外界與內部的損失,同時還使團體利益不受到損失。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與人合性不是股權轉讓的最本質的特征。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權的自由轉讓不受外界或者任何人士的干涉。
資合性與人合性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的影響較為明顯。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影響存在相對的矛盾。資合性的股權轉讓盡可能不受外界的干涉,最終追求的還是效率;而人合性主要是根據公司內部股東的意愿進行轉讓,轉讓最終追求的還是轉讓利益的最大化或經濟損失程度最少,同時還考慮到安全的問題。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主體的瑕疵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登記。公司的成立日期就是公司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出資人取得股東的資格。但是,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中,還存在著隱名出資的形式,所以,在有限責任公司內不得利用他人的名字或者出資他人的財產進行設立公司,而且在公司章程與股東名冊上以他人的名義記錄了股東的信息,這樣將會給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權轉讓帶來轉讓主體的瑕疵糾紛。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轉讓主體存在的瑕疵糾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糾紛,也就是實際出資人跟第三人訂立了股權轉讓合同,但是名義出資人拒絕履行并主張股東權益所產生的糾紛;另一種是名義出資人股權轉讓糾紛,也就是在名義出資沒有得到實際出資人同意之前,轉讓給第三方股權所產生的糾紛。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誰享有股東資格,從而確認股權在轉讓合同中哪些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客體的瑕疵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與存續必須嚴格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在資本確定、資本充實、資本不變等原則上進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客體就是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股權受讓人是為了獲得股權而買下或者換取轉讓方手中的股權;而股權轉讓方是在買賣合同標的存在風險轉移的情況之下,將自身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的一種方式。轉讓方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轉移股權的價值,從而有效地降低股權效益的損失。股權的轉讓,是把自己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股權轉讓給他人,是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權利義務之間的轉讓,但是作為轉讓方又不會損失自身的權益,也不會損失有限責任公司的經濟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股權的瑕疵糾紛讓股權的轉讓不能順利地轉讓,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受讓方往往會利用欺詐、顯失公平或者沒有獲得優先受讓權等理由,使股權轉讓不成立。對于受讓方采取非法謀取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可以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甚至拒絕交付股權轉讓證明、不予工商變更登記等措施。目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瑕疵所引起的股權糾紛逐漸成增長的趨勢。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內容的瑕疵糾紛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內股權的轉讓,股權轉讓的內容是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權利與義務的瑕疵主要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所導致的。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內容一般為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轉讓股權而產生的糾紛。另一種是不符合公司章程約定而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糾紛。這兩種股權轉讓都沒有效力,所以,股權轉讓合同不能成立。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必須依法遵守《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規范要求。
五、結束語
一、我國公司法中股東知情權行使范圍的法律界定
公司股東在什么范圍內享有知情權是各國公司立法所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修訂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則被規定在第一百一十條。根據舊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行使知情權的范圍主要表現為“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限于“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可見,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被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范圍內。
修訂后的公司法分別在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八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后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1、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較,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則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夠使股東更廣泛地了解公司經營信息,更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加強對公司事務的監督。
2、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時,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樣有利于克服僅僅允許股東查閱公司相關文件所帶來的諸如不能更全面、精確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弊端,從而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和條件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股東知情權制度中的利益沖突及其平衡
公司是一個多元利益匯聚的組織體。在是否給予股東知情權以及給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權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股東與公司之間利益的平衡。如果過于限制股東的知情權,將有可能嚴重地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對股東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也不利于公司經營管理機制的形成。而過于擴張股東的知情權范圍,則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司應有的商業隱私以及秘密構成極大地威脅,最終害及公司的合法權益。因而,在制訂股東知情權制度時一方面,立法者在對待股東的知情權問題上,持一種積極的肯定態度:不僅從總體上吸收了原來法律的既有內容,同時還將其范圍做了較大擴展;另一方面,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雖然在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閱、復制權,但是對于諸如公司賬簿等公司文件則沒有賦予股東復制權。
2、在對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賬簿查閱權問題上,法律持一種十分謹慎的態度。在以法律形式認可股東可以對公司會計賬簿查閱的同時,對于股東查閱權的行使設定了一定的約束性條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閱的要求時,股東必須向公司遞交書面的請求;另一方面,則要求股東在查閱公司賬簿時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說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為限制公司動輒以股東目的不合法為借口拒絕股東查閱賬簿,法律則又賦予了股東在此種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濟權利。在公司拒絕查閱時,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請求后15日內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同時,如果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僅賦予其對公司相關文件的查閱權,而沒有賦予其相應的復制權。這些規定,有效地協調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東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法律關系的平衡與調節功能。
三、新公司法框架下股東知情權的訴訟救濟
關鍵詞: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踐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3-0146-02
在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踐中,存在較多程序性疑難問題,實務部門的辦案人員存在認識分歧,有必要選擇實踐中爭議最大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司法解決辦法,供辦案部門參考。
1 知情權受到侵犯時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向股東定期提供會計報告,故其告知股東公司信息的行為具有連續性,直接導致公司侵犯股東知情權的侵權行為具有連續性,股東在提起知情權訴訟之時,實際上仍然處于知情權受到侵害的狀況中。此種情況下,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將與知情權有關的侵權行為解釋為持續,以此延續知情權司法保護的時間,符合股東與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實際狀況,有利于在訴訟時效層面實現權利配置的公正。2 如何認定有限公司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的前提
公司法規定:公司拒絕提供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詢。這意味著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提是公司拒絕提供查閱。基于此,實踐中有一種觀點指出:股東只有在公司拒絕提供重要文件供其查閱和拒絕出具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書面答復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權訴訟。
但是,是否出具拒絕查閱的書面答復取決于公司,多數情況下公司都不會給予書面答復。若按照上述觀點進行實踐操作,股東是否能夠在程序上提起知情權訴訟完全由公司的一紙書面拒絕控制,顯然缺乏合理性。此外,公司法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詢,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故出具拒絕查閱的書面通知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若在法定期限內公司怠于履行書面答復義務,應當視為公司拒絕查詢,股東即有權提起知情權訴訟,而無需以公司的書面答復為程序性前提。知情權訴訟的啟動不能以公司的相關行為為導向,否則即等同于以公司的意志限制知情權的保護。
另外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知情權訴訟中經常出現股東與有限公司之間就公司是否拒絕提供查閱的實施產生爭議。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當然地認為公司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章程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會計賬簿等文件;公司在答辯過程中,通常論辯自己完全按照法定或者約定要求提供相關公司信息資料,只是股東拒不簽收。
筆者認為,原告、被告對于與有限公司知情權相關的公司信息資料是否如期送達股東以及具體傳遞的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口述的,其直接結果是難以確定原告是否實際行使知情權。然而,公司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應當負有證明其充分披露信息的責任。若公司存在未正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事實,便更加能從側面印證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保護不力。故應當認定公司并未為股東提供查詢。
3 如何處理股東知情權訴訟中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地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踐中,一些股東在提起知情權糾紛訴訟時,將為公司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第三人。筆者認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該審計行為系公司與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依據委托審計合同關系而產生,與股東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法院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知情權糾紛訴訟中,只需判決公司是否向股東提供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即可。至于該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經依法審計、由哪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是否依法、客觀,不屬于股東知情權訴訟范疇。股東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會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依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規定主張權利。
此外,知情權司法實踐中,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經常出現了股東一方委托專業人員進行查閱的情況。股東需要根據查閱情況分析公司經營狀況,以采取進一步措施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這就要倚仗對所查閱的財會資料進行定量、定性的專業分析,需要專業的審計報告。然而,并非所有的公司股東都具備財會專業知識,能獨立看懂相關會計資料。故股東有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代為查閱相關會計資料,通過專業知識的保障全面的維護自己的知情權。但會計師事務所并不能成為知情權訴訟的當事人。
4 知情權訴訟的證據保全與訴訟費用
實踐中應當注意到的是,訴訟進程中,股東在遇有重大緊急事由時,如公司的帳薄可能面臨篡改、銷毀等情況下,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措施,由法院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訴訟之前,股東可以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為了保障少數股東掌握和運用法律規范維護自己合法的股東權利,股東知情權訴訟屬于“非財產權請求”,依據《訴訟收費交納辦法》的規定,每件案件受理費為50元至100元。在股東勝訴后,該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規范實施證據保全是股東進行知情權訴訟的事實基礎,沒有證據,就無法為相關事實提供依據。知情權訴訟費用持續保持在較低水平,有利于從分配正義的層面維護弱勢股東的訴訟權利。
5 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執行
傳統股東知情權研究主要從實體上分析知情權的保護與限制,忽略了從程序上全面保障股東知情權的依法行使與對公司正常經營的適當保護。即使考慮到知情權訴訟中的若干情況,也未必能夠研究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執行中出現的實踐問題。本文嘗試強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中執行的重要性及其相關注意要點。
論文關鍵詞:股權激勵方案,上市房地產企業,設計要素
公司的股權激勵,是指激勵的主體授予激勵對象以股份形式的現實權益或是潛在權益,目的在于激勵經營者或是員工的工作,實現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重要的激勵和約束工具,股權激勵是公司員工全面薪酬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目標趨于一致。
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房地產企業所占的比例較大,從近幾年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來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風險較大、市場化程度高、人才競爭激烈,所以這些企業較多采用股權激勵方案。由于股權激勵機制一般都是要經過一年以上的封鎖期后激勵對象方可獲得股票,而且還必須在滿足考核條件的基礎上才能行權獲得收益,所以房地產上市公司采取股權激勵方式也是為了穩定經營團隊、留住和吸引優秀的職業經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續經營。
一、股權激勵方案的核心設計要素分析
股權激勵能否真正激勵經營者為提高企業的績效努力工作,實現其目標,關鍵在于股權激勵方案各個要素設計的合理性。
1.激勵對象
通常來說企業管理論文,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是對企業未來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員,包括公司的高層經理人員和其他對公司發展有著直接影響的關鍵員工,如核心技術人員,營銷骨干。
2.激勵方式
國際上最常見的激勵方式為股票期權,股改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的基本模式,應當“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
3.行權價格
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一般較低或者為零,行權價格的制定沒有特定的標準。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規定,股票期權持有者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或賣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權益,行權過后,其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4.行權的績效條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權注重股價與會計收益的直接掛鉤。倘若激勵對象的收益完全由股價來決定,其操縱股價的動機就會增強。為減少股價提高帶來的收益的不合理性,應更多地使用會計指標衡量經營者的業績。現在,上市公司設立的行權指標多以財務指標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為嚴格的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設定成適合于其本身的績效考核指標。
5.激勵期限
激勵期限是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有效時間長度,通常由公司在規則之內自主設置。一般來說,行權期越長,激勵強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行權期越短,激勵強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為了兼顧長短期激勵效果,公司通常選擇分批行權的安排,同時,可因受益人的具體身份及情況而有所不同。經理人員一般在受聘、升職和每年業績評定后授予股票期權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6.授予數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非常重要的問題之一是要考慮公司究竟應該向激勵對象提供多少數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數量直接關系到激勵對象的未來收益,直接體現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效果,而且,過多或過少的數量均對企業不利。
二、我國房地產行業股權激勵實踐
1.數據來源與樣本選取
滬深兩市的數據全部來自巨潮咨詢網。由于上市公司行業分類不時會發生變動,本文參照了證監會2011年4月15日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表,選擇的屬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的企業。
在證監會2011年4月15日的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表中,屬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的企業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后詳細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房地產企業有17家。綜上企業管理論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產企業的17個股權激勵方案。這17家企業是:萬科A、榮盛發展、泛海建設、名流置業、福星股份、中糧地產、深長城、廣宇集團、陽光城、新湖中寶、華業地產、金地集團、蘇寧環球、南國置業、中國寶安、臥龍地產、萬業企業。
2.房地產企業股權激勵各要素設計情況
(1)激勵對象
表1 房地產企業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
數量
比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
中層管理人員
業務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計
17
100.00%
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上市的房地產企業確定的激勵對象集中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樣本的所有企業都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入激勵范圍,因為他們是影響公司業績的主要因素。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目的是保證獨立董事判斷和決策的獨立性。17家企業中有15家對業務骨干進行激勵,占樣本數的88.24%。其中有5家企業(在2006年或者2008年初出臺方案)把監事作為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在2008年3月證監會出臺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中明確規定: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所以此之后的股權激勵方案中激勵對象不包含監事。
(2)激勵方式
17家公司中,15家采用了股票期權這一激勵方式,占總樣本數的88.24%,采取限制性股票的兩家企業分別是萬科A和萬業企業。股票期權是國際上廣泛采用的激勵方式,在我國股權激勵的發展中,這一方式已經逐漸被認同并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納。多數房地產企業采取這一種先進的方式,表現了這些企業追求先進的理念。
(3)行權價格
采取股票期權的15家房地產企業中有14家行權價格定為下列價格的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占總樣本數的82.35%。只有華業地產一家企業的行權價格是上述兩者的較高者上浮10%的比例。由于期權激勵在我國尚不成熟,各公司為保守起見,都選擇證監會上述規定中最低要求作為公司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
(4)激勵的績效條件
表2 行權績效指標
行權績效指標
數量
比例
凈利潤(凈利潤增長率)
凈資產收益率
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
每股收益增長率(萬科A)
銷售收入增長率(金地集團)
股價(萬業企業)
14
15
1
1
1
1
82.35%
88.24%
5.88%
5.88%
5.88%
5.88%
合計
17
由表2可見,實施股權激勵的17家房地產企業中,有15家以凈資產收益率為評價績效的指標,占比88.24%;有14家以凈利潤(凈利潤增長率)為評價業績的指標,占比82.35%。凈利潤和凈資產收益率是衡量企業業績的重要指標。凈利潤指標是必不可缺衡量績效的因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凈利潤總額越大,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凈利潤也越高,由于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伴隨著經營成本的增加,在經營成本上升較快的情況下,可能發生凈利潤總額增加而凈資產收益率或每股凈利潤降低的現象。為了更全面地反應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需要考慮凈資產收益率之類的相對指標。
萬業企業僅將股價作為評價績效的指標。深長城設計方案時,考慮了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這一指標。主營業務利潤是凈利潤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企業只有做好自身的主營業務,它的發展才沒有偏離方向。另外,15家企業都采用了多重業績標準,占比88.24%企業管理論文,說明復合式的考核指標在我國上市房地產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中得到較好的應用。這種考核能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同時減少激勵對象操縱財務業績指標的可能性。同時,各個公司都設計了各自的股權激勵計劃績效考核標準,對激勵對象個人進行其他方面的考核,體現了考核的全面性。
(5)激勵期限
表3 房地產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期限
激勵期限
數量
比例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1
4
7
3
1
1
5.88%
23.53%
41.18%
17.65%
5.88%
5.88%
合計
17
100.00%
經過計算,17家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加權平均期限為5.12年,如表3所示。香港主板上市的102個H股與紅籌股股票期權方案中75%的方案期限為10年,相對而言,激勵期限短的問題比較明顯。這也是我國A股上市公司共有的問題。雖然有效期設定過長,激勵對象可能會有懈怠心理,但是如果有效期設定過短,往往起不到促使激勵對象制定長遠發展規劃的目的,激勵對象可能會產生為了及時行權而采取短視行為的動機。
(6)授予數量及比例
17家房地產企業中,授予數量從308.64萬股(中糧地產)到29,985萬股(新湖中寶)不等,所占各個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從1.24%(南國置業)到9.96%(泛海建設)不等,平均值為3.73%,均符合證監會的要求。在考慮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數量的合理性時,還要考慮其與行權價格之間的關系,若提供同等的激勵,行權價格定得越高就需要贈予激勵對象越多的股票期權。盡管一些公司授予的股票數量相對值沒有超過10%,但是絕對數量很大,并且其行權價格已遠遠低于現在的市場價值,激勵對象一旦行權可以從中獲得很大的收益。
三、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激勵方案效果分析
由于17家上市的房地產企業披露和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進程不同,所以將這些企業分為三類進行比較和分析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1.終止或暫停股權激勵方案企業
表4 終止或暫停股權激勵方案的企業
代碼
企業名稱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續進展
000031
中糧地產
5年
2007-12-20
2008年終止
000042
深長城
5年
2008-01-29
2008-12撤銷計劃
002133
廣宇集團
5年
2008-01
2008-07-09中止
600641
萬業企業
5年
2008-01-30
2008-10-29撤銷
在披露方案的17家房地產企業中,已經有中糧地產、深長城、廣宇集團、萬業企業等4家企業撤銷了股權激勵計劃,占比23.53%,如表4所示。通過各家企業的公告和相關媒體的報道能夠了解到各家企業終止或暫停方案的原因。
以上四家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方案都是在2008年終止的,這與2008年房地產市場的低迷狀態不無關聯,有的企業是由于沒能達到股權激勵方案規定的績效標準而無法行權,有的是因為公司的管理層出現了重大的變化,且舊的方案無法適應新的規定或準則的要求,還有的是未能通過證監會的批準。可見這些企業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并沒有根據企業內外環境深入地研究、考察股權激勵方案的可行性,或者是沒有從公司長遠發展的角度制定,當遇到特殊事件的時候,不得不放棄,導致了方案的流產。
2.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企業的績效分析
表5 較早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企業
代碼
企業名稱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續進展
000002
萬科A
3年以上
2006-04-28
2006年實施
000046
泛海建設
4年
2006-09-28
實施
000926
福星股份
4年
2006-09-22
2006-12-11實施
000667
名流置業
8年
2008-04-11
2009-07-18實施
通過表5企業管理論文,較早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企業中萬科A、泛海建設和福星股份都是在2006年實施的,為了使數據的可比性更強,選取這三家企業來分析實施股權激勵的效果。
表6 三家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變化表
企業簡稱
2007年
2006年
增長率
萬科A
23.75%
23.51%
0.24%
泛海建設
17.78%
20.12%
-2.34%
福星股份
16.37%
20.21%
-3.84%
表7 三家企業凈利潤變化表
企業簡稱
2007年
2006年
增長率
萬科A
4,790,833,311.17
2,067,878,243.0
131.68%
泛海建設
651,705,002.11
248,136,241.65
162.64%
福星股份
317,489,256.27
258,192,689.50
22.97%
三家企業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都設定了行權的業績標準。以對2007年的要求為例,萬科A:(1)凈利潤年平均增長率大于15%。(2)全面攤薄的凈資產收益率大于12%。福星股份:(1)2007年的凈利潤不低于26,140.97萬元。(2)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泛海建設: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上述凈利潤都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的凈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中的低者。
由表6,三家房地產企業中,只有萬科A的凈資產收益率增長了,增長率為0.24%,其他兩家企業都有小幅度的降低。但是降低后的數值仍在績效考核標準10%以上。由表7,三家企業的凈利潤有不同程度的增長,都達到了股權激勵方案的標準。
3.近期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企業
表8 披露方案時間較短的企業
代碼
企業名稱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續進展
002146
榮盛發展
5年
2009-11-05
2010-07-12修改
000671
陽光城
6年
2011-01-12
監事會通過
600208
新湖中寶
4年
2010-12-21
2010-12-29實施
600240
華業地產
6年
2011-01-21
監事會通過
600383
金地集團
7年
2010-01-15
2010-03-19實施
000718
蘇寧環球
5年
2010-12-28
監事會通過
002305
南國置業
5年
2011-02
監事會通過
000009
中國寶安
不超過6年
2011-01-29
2011-03-15實施
600173
臥龍地產
4年
2010-03-09
股東大會通過
從表8可以看出,有9家企業都是在去年或今年年初披露或修改了股權激勵方案,占樣本數的52.94%。這些企業正在不斷地嘗試和探索當中。表現了房地產企業對股權計劃的信心,預示著房地產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的披露、實施中會有更成熟的發展。
綜合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從2006年起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17家上市房地產企業中,有23.53%的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實施股權激勵方案較早的三家企業里,只有萬科A的業績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他兩家稍有不足,但是這兩家的業績水平都達到了激勵計劃的要求,可見股權激勵計劃起到了穩定和提高業績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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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上市公司 融資結構 公司價值
融資結構對公司治理至關重要,合理的融資結構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改善治理結構,促使企業創造價值最大化。自1950年代MM理論誕生以來,關于融資結構的理論和實證研究一直方興未艾,Harris和Raviv(1991)基于對美國上市公司樣本的研究認為公司的破產風險、固定資產比例、投資發展機會等對資本結構有影響。Frank和Goyal(2003)研究發現,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財務杠桿對公司績效產生負面影響,以歷史成本計量的財務杠桿對公司績效則產生正向影響。Johnson等(2000)研究認為,控股股東可能為追求自身利益通過實施隧道行為(主要指內部交易行為,如資產轉移、證券回購等)侵害其他股東權益,所以較高的股權集中度不利于企業價值的提高。2000年以來,國內學者關于融資結構的研究成果逐漸增多,但針對融資結構與公司價值的實證研究尚不多見。本文利用滬市A股上市公司的抽樣數據,實證研究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根據實證研究結果剖析我國上市公司融資結構存在的問題,提出優化建議。
一、研究假設
1、債務融資與企業價值關系假設的提出
由于短期負債流動性強、償還期限短,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加經理人短期內償付現金的壓力,從而促使他們調動工作積極性,為公司創造更多的效益。根據Jensen(1986)的自由現金流理論,負債融資能有效約束高管層無序使用自由現金流的行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效益。綜上提出假設1:我國上市公司短期負債比例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相比商業信用,銀行借款條件苛刻、審批程序復雜,對于銀行借款的長期借款而言,由于債務期限長,經營風險與不確定性增大,銀行從自身利益考慮,必然會提高利率,對借款資金的用途進行嚴格的控制,導致企業財務費用增加,成本上升;再加上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商業銀行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相機治理作用。綜上提出假設2:我國上市公司銀行借款比例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關系。
商業信用主要依靠的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經濟交易過程中建立起來的的信譽,這種關系的約束力相當有限,如果債務人對所欠款項拖延期限過長,勢必會損害雙方的信譽機制,債權人從自身利益考慮會縮短收款期限,對債務人資金鏈造成一定壓力。加之商業信用的債權人不參與債務企業的經營活動,即使債務人出現濫用商業信用資金的行為,債權人也很難干涉,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證。綜上提出假設3:我國上市公司商業信用比例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關系。
2、股權融資與企業價值關系假設的提出
當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時,股東在重大決策時很難保持一致,小股東“搭便車”的現象同時也會導致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弱化,當發生公司并購時,經理人員積極性會大大減弱,從而對公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股權適度集中有利于股東目標統一,抑制經理人的短期化行為,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的作用。綜上提出假設4: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股權制衡可以通過大股東之間的內部牽制減少關聯交易的發生,有效抑制大股東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對上市公司資源的侵害。另外,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后,全流通格局使得對第一大股東形成制衡的其他大股東選擇合謀掏空公司資源的可能性減少,使得管理者的經營決策能力得到充分發揮,有助于公司的長遠、高效發展。綜上提出假設5: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制衡度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二、研究設計
1、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論文從滬市A股各個行業按20%的比例隨機抽取203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以樣本公司2014年年報財務數據為基礎進行實證分析,為確保數據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按以下標準對初始樣本做了剔除:一是資產負債率大于1的公司;二是ST、PT公司;三是金融類公司;四是其他存在異常值的公司。經過上述樣本篩選,最后得到有效樣本共154個。論文所使用的數據全部來源于新浪財經網(http://.cn/),數據計量分析軟件為SPSS17.0。
2、變量定義與模型建立
(1)變量定義
論文選取凈資產收益率來衡量公司價值,融資結構包括債務融資結構和股權融資結構。債務結構主要從負債期限結構和負債類型結構兩個角度來考察,選擇指標為短期負債比例、銀行借款比例及商業信用比例。股權結構從股權集中度和股權制衡度兩個角度考察,分別采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來衡量。論文同時選擇企業規模及成長性作為控制變量,分別采用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及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來衡量。變量類型、性質、符號、描述等內容如表1所示。
(2)模型建立
根據前文的理論分析及變量定義,建立如下多元線性回歸模型來檢驗提出的有關假設。
ROE=?琢+?茁1SD+?茁2BD+?茁3CD+?茁4OC+?茁5SH+?茁6SIZE+
?茁7GROWTH+?著
其中,?琢為常量,?茁1―?茁7為回歸系數,?著為殘差項。
3、回歸分析
(1)描述性統計分析
相關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表2數據結果顯示短期負債比例均值超過80%,表明樣本公司流動負債占比較大;銀行借款和商業信用比例均值達到30%;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值大致為34%,股權集中度總體適中;股權制衡度均值僅為0.25,處于偏低的狀態。
(2)相關性分析
變量之間的Pearson相關性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從表3中數據中可以看出,解釋變量之間整體上相關系數均小于0.5,說明各變量間不存在較顯著的多重共線性問題,偏差范圍被縮小,研究結論具有可靠性。
(3)多元回歸分析
由回歸分析結果可以看出,短期負債比例與公司價值在10%置信水平上顯著正相關,這說明短期負債融資有助于提升公司價值,假設1成立;銀行借款比例、商業信用比例均與公司價值負相關,前者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假設3得到驗證;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正相關,結果并不顯著;股權制衡度與公司價值在1%置信水平上顯著正相關,這與預期的假設5一致。另外,模型的擬合優度較好,調整后的R2為0.568,進行F檢驗時,sig.值為0.000,說明模型整體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
三、結論與建議
1、結論
(1)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短期負債融資具有較強的治理作用,還本付息期限短的特點對管理層使用現金的行為產生剛性約束,使其更加注重投資的效率與效益,抑制過度投資行為,最終對公司價值提升產生積極影響。
(2)銀行借款未能發揮負債融資硬約束及提升公司價值應有的作用。可能原因一方面是銀行借款特別是長期借款利率高,加重了上市公司還本付息負擔,削弱了盈利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對公司經營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相機治理機制尚未形成,降低了治理效率和效益。
(3)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存在正相關關系,說明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大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管對公司的積極作用大于其對大股東對公司掏空的負面影響,因而較高的股權集中度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和績效的增長,上市公司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是十分必要的。
(4)從回歸結果來看,公司價值隨著股權制衡度的提高而提升,說明其他大股東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對第一大股東產生制衡作用,防止大股東為求一己私利而產生“利益侵占”行為,為提升公司績效水平起到保護作用。
2、建議
(1)優化我國上市公司的負債期限結構,在不影響成本和投資風險的前提下適度增加短期負債融資比例,緩解過度投資等現金流的非效率使用行為,以發揮其較強的公司治理功能。
(2)進一步加大商業銀行對公司信貸方面的體制機制改革,修訂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商業銀行能夠以主債權人的角色參與債務人的公司治理,從而大大降低貸款面臨的信用風險。
(3)通過健全商業信用的償還保障機制,如加強信用擔保、推廣使用商業票據等措施,減少商業信用長期被占用現象,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商業信用的公司治理作用。
(4)保持股權結構適中,提高股權制衡度,以更好地發揮股東內部牽制作用,采取必要的激勵措施激發管理層的潛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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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司控制,控制權,公司治理,公司金融
自從1932年,Berle A. 和 Means G. 在其著作《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開創性提出有關公司控制的論題以來,多年來,國際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研究從未間斷,特別是Jensen M公司金融,Leech D, La Porta等國際著名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深入研究的推動,開創了公司控制權研究的新領域。而中國市場經濟的建設是近年的事,自從中國開始企業制度改革與資本市場完善,中國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的研究空前活躍。在公司金融、公司治理等多個領域都有數量龐大的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國內學者在跟蹤國外學者研究熱點的同時,還緊密聯系中國現實背景展開研究,產生出一批有價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本文作者對近十多年來,國內的研究文獻進行了梳理公司金融,意圖對國內學者的研究特色與研究趨勢作一個簡要的闡述,為對此問題感興趣的學者提供一些參考。從研究結果看國內學者研究的角度各具特色,而研究主題與內容上相對比較集中,而其中有關控制權配置與公司績效關系、控制權的轉移、控制權價值、收益是其中的其中的研究熱點。下面具體對這一問題展開闡述。關于公司控制權配置與公司績效關聯研究,主要從持股比例,控股股東性質、股權制衡,兩權分離特征等方面來展開研究。
1.控制權中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公司價值關系。孫永祥、黃祖輝(1999)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關系問題。研究結論表明與股權高度集中和股權高度分散的結構相比 ,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并且有其他大股東存在的股權結構 ,總體而言最有利于經營激勵、收購兼并、權競爭、監督機制四種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 ,因而具有該種股權結構的公司績效也趨于最大。王力軍(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模式中大股東持股比例、公司財務杠桿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國有控制上市公司與民營控制上市公司公司價值并無顯著差異;國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呈U形關系公司金融,民營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則呈倒U形關系;國有控制上市公司財務杠桿比率與公司價值負相關,民營控制上市公司財務杠桿比率與公司價值則正相關。潘杰(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中基于大股東控制的,存在大股東問題下的并購財富效應及其形成機理。研究認為:大股東發起的收購行為通常導致并購方及其關聯企業的總利潤減少, 競爭對手的利潤增加, 消費者剩余減少。盡管收購活動對并購方而言沒有創造價值, 但并購事件依然發生。這是因為收購后控制性股東將偏袒他擁有現金流權相對較多的企業, 而侵害其他企業小股東利益。陳曉紅、尹哲、吳旭雷(2007)研究了家族企業控制權模式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論文范文。家族控制企業普遍采用金字塔型控制模式又是家族控制企業的形式。研究顯示:家族控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有侵害其他股東的動機和具體行為 ;成“系”企業加大了家族控制股東侵害少數股東權益的概率和程度;家族控制企業一致行動人累計股權比例與企業價值呈現一定的 U 型關系 ;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亦沒有起到制度上防止掏空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2.控制權中股權制衡與公司績效關系。毛世平(2009) 研究了控制權模式中,金字塔控制結構與股權制衡效應。該研究以上市公司終極控制人為研究主體,研究發現,金字塔控制結構下的股權制衡效應在中國上市公司并沒有得到完全發揮,股權制衡正面治理效應的發揮是有其條件限制的。在多個終極控制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況下,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和非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各自對上市公司產生的負面治理效應和正面治理效應發揮著主導作用。研究還發現,股權制衡能夠產生權益效應;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下公司金融,多個終極控制人現金流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制衡效應降低了公司價值,而非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下,多個終極控制人現金流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制衡效應則提高了公司價值。黃渝祥、孫艷、邵穎紅、王樹娟(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中,股權制衡對 內部人掠奪行為的抑制作用。其研究認為而可以通過合理的股權配置,達到提升公司業績的作用。李學偉、馬忠(2007)研究了金字塔結構下多個控制性大股東的制衡效應。當中國上市公司金字塔股權結構下存在多個大股東對終極控制人控制權力的影響 ,考察了當多個控制性大股東股權性質不同時 ,股權制衡程度對公司經營績效的作用差異。研究發現多個大股東與最終控制人之間既存在監督效應 ,也存在合謀效應。當其他多個控制性大股東性質不同時 ,對終極控制人的監督動機超過了合謀動機,從而對公司經營績效產生積極的影響。劉運國、高亞男(2007)研究了公司股權制衡與公司業績關系。研究發現 ,股權集中類公司的業績明顯好于股權分散類公司;股權制衡類公司的業績好于股權集中類公司,但是差異并不顯著。用 Z作為股權制衡度的衡量指標 ,當 Z∈(1.0189, 6.0287)時股權制衡與公司業績顯著正相關。研究表明 ,股權制衡對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提高公司績效具有積極的作用。同時也發現 ,與股權分散相比 ,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是合理的選擇。鄧建平、曾勇、李金諾(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最終控制、權力制衡和公司價值關系。研究發現我國大多數的上市公司的投票權和現金流量權并沒有發生分離。考慮權力制衡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發現當控股股東的控制力和其現金流量權分離越大時,公司價值越低。股權制衡和控制權競爭程度越高時,公司價值越高。說明在目前我國對小股東保護不完善的情況下,合理安排股權和控制權結構非常重要。
3.控制權中控股主體性質與公司績效關系。劉芍佳、孫霈、劉乃全(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的終極控制者、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關系問題。該研究以終極產權論(the principle of ultimate ownership) 對中國上市公司的控股主體重新進行分類 ,結果發現 ,中國 84 %的上市公司最終仍由政府控制 ,而非政府控制的比例僅為 16 % ,因此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仍然是國家主導型的。并且按照新的控股主體分類標準對不同的控股類型———如國家直接控股模式與國家間接控股模式等 ,進行了績效篩選比較 ,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確實密切相關。具體來說 ,在國家最終掌控的上市公司中 ,相對來講效率損失最低的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 國家間接控股; (2) 同行同專業的公司控股; (3) 整體上市。田利輝(2005)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作為控制權主體之一的國有股權對上市公司績效的影響。研究發現國家持股規模和公司績效之間呈現左高右低的非對稱U 型關系。總體而言 ,國家持股企業的表現不及非國家持股企業。同時 ,隨著國家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業績效起初隨之下降;但是 ,當國家持股比例足夠大時 ,隨著國家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業績效上升。即國家持股對企業的績效具有兩面性的影響。田進而認為作為事實上的國有股東,政府存在著政治和經濟雙重利益 ,從而既通過政治干預攫取企業財富 ,又借助公司治理和優惠待遇來提升關聯企業的價值論文范文。國有股減持應該避免 U型曲線的底部價值陷阱。徐莉萍、辛宇、陳工孟(2006)研究了控制權構成中的控股股東的性質與公司經營績效關系。其研究將中國的上市公司分為四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央直屬 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地方所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和私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研究結論是不同的國有產權行使主體對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有明顯的不同 ,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績效表現,中央直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地方所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績效表現 ,私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績效表現僅僅與一般水平的國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績效表現相當。其研究表明在中國轉型經濟體中, 上市公司的私有產權控股面臨比較嚴重的問題。 徐莉萍、辛宇、陳工孟(2006)研究了股權集中度和股權制衡及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和經營績效之間有著顯著的正向線性關系 ,而且這種關系在不同性質的控股股東中都是存在的。具體來說 ,在中央直屬國有企業和私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權集中度所表現的激勵程度最高 ,地方所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次之 ,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的上市公司最低。同時 ,過高的股權制衡程度對公司的經營績效有負面影響。但是 ,不同性質外部大股東的作用效果有明顯差別 ,而且其在不同性質控股股東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現也不盡一致。 陳信元、汪輝(2004)研究了股東制衡與公司價值的關系問題。他們通過建立一個模型說明股東制衡對公司價值的影響 ,并結合我國上市公司數據分析第二大股東是如何抑制第一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 、增加公司價值的 。本文還討論了股權性質的差異對股東制衡效果的影響。夏立軍、方軼強(2005)研究了公司控制中以政府控制為主體的控股股東,治理環境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該研究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終極控制人數據 ,首次將上市公司細分為非政府控制(即民營、鄉鎮或外資資本控制) 、縣級政府控制、市級政府控制、省級政府控制以及中央政府控制這五種類型。同時利用樊綱和王小魯(2003) 編制的中國各地區市場化進程數據及其子數據構建各地區公司治理環境指數。在此基礎上以 2001 年至 2003 年期間的上市公司為樣本 ,對政府控制、治理環境與公司價值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發現 ,政府控制尤其是縣級和市級政府控制對公司價值產生了負面影響 ,但公司所處治理環境的改善有助于減輕這種負面影響。許永斌、鄭金芳(2007)研究了中國民營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權特征與公司績效關系。該研究以最終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權為基礎 ,整理和計算了我國家族控制權及其現金流權;并從家族控制權的持有比例、取得途徑、實現方式、內部結構 ,以及現金流權比例、管理參與度、所在地域差異等方面分析了中國民營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權特征對公司績效的影響 。
4.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分離特征與公司績效關系。王鵬、周黎安(2006)研究了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即所有權) 對公司績效的影響 ,研究表明控股股東的控制權有負的“侵占效應”,現金流權則有正的“激勵效應”;控制權的“侵占效應”強于現金流權的“激勵效應”;隨著兩者分離程度的增加 ,公司績效將下降 ,并體現出遞增的邊際效應。而作者進一步從資金占用的角度驗證了控股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這兩種效應。許永斌、彭白穎(2007)研究了公司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分離與公司業績的關系。研究以 2004 年底在深市和滬市上市交易的238 家民營公司作為樣本,通過追溯控制鏈的最終控制股東,考察了最終控制股東擁有的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及其偏離的程度,并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在中國民營上市公司中,最終控制股東控制權的集中程度較高,并且其現金流權與控制權存在著偏離。最終控制股東的現金流權與公司業績顯著正相關,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的偏離程度與公司業績顯著負相關。葉勇、胡培、譚德慶、黃雷(2007)研究了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偏離下的公司價值問題。研究通過分析終極控制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偏離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程度,來衡量控制股東對于小股東財富剝奪的程度。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終極控制股東普遍運用投資公司控股、金字塔結構的方式獲取控制權,并因此而使其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產生偏離,且偏離幅度越大,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就越小,終極控制股東對小股東剝削的程度就越大,其中又以終極控制股東為家族企業的上市公司最為嚴重。
5 與控制權相關的其他公司治理特征與公司績效。李漢軍、張俊喜(2006)研究了上市企業治理與績效間的內生性程度,實證分析充分表明, 上市企業治理機制和經營績效之間存在著很強的內生性關系: 治理不僅對績效有顯著的促進作用, 而且績效對治理也有強烈的反饋作用。也就是說, 兩者之間有非常明顯的正相關關系。權小鋒、蔣軍鋒(2009)研究了剩余控制權、剩余索取權與公司績效的關系問題論文范文。該研究通過比較不同形式的合約分析剩余控制權存在條件,探討特定控制權與剩余控制權之間的轉化關系;結合古典邊際分析框架考察生產函數中的資本與代表人力資本的剩余控制權的邊際產出公司金融,將剩余控制權收益從公司績效中分離出來;最后,引入奈特的保險機制研究剩余控制權對應的剩余索取權在公司中的轉移特征,并研究公司剩余控制權的定價問題。研究發現:(1)信息不完全與謀取經濟利潤目的同時存在才可能形成剩余控制權;(2)剩余控制權依賴于特定控制權的界定并在其行使過程中持續向特定控制權轉化,并通過委托-關系形成完整的剩余控制權轉移結構;(3)剩余控制權轉移結構決定了公司的人力資本特征,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可通過人力資本在公司生產函數中的邊際產出來刻度;(4)由于人力資本的不可質押性,剩余控制權收益一定為正。
6.是對公司控制權價值的研究。 施東暉(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權價值的測量及影響因素的問題。其研究通過控制權交易和小額股權交易的價格差額來估算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價值。研究結果顯示,我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價值平均為24%左右,稍高于國際水平。根據中國股市特殊的制度背景和股權結構,我們認為這種控制權價值主要來自于大股東對公司的“掏空”行為以及公司本身具有的“ 殼”價值。還發現,公司盈利狀況和現金流動性對控制權價值具有正向影響,而控制權競爭程度則對控制權價值具有負向影響。葉會、李善民(2008)研究了控制權交易的定價問題。他們的研究發現,較好的治理環境會降低控制權的交易價格;對政府控制企業的控制權定價顯著高于非政府控制的企業;股權制衡程度越高,對控制權的支付價格越低。進一步研究還表明,治理環境對控制權定價的負向作用在政府控制的企業中更為顯著、影響更大。
汪昌云、汪勇祥(2004)研究了股權分裂背景下國有股流動性溢價問題。研究認為國有股和法人股進行流動性變革,可以提升控制權的價值公司金融,促進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流動性變革的關鍵在于國有股的合理定價,因此 ,在國有股定價過程中 ,必須充分考慮到非流通股的控制權溢價、非流通股在投資者財富中所占的比重、流通所受限制時間的長短及股價波動性等因素。張屹山、董直慶、王林輝(2007)研究了控制權因素對股權價值的影響問題。研究指出 ,股權價值取決于股東的資源和權力稟賦結構。即股東資源價值越大,則控制權越大、剩余分配越多 ,該股東實際股權價值越高;股東間資源稟賦越不對等,控制權結構越不平衡,企業利益侵占越嚴重 ,弱勢股東的實際股權價值越低;在現實經濟中,股票并非天然體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價”特性。
近年來,國內學者圍繞公司控制權問題做出了持續不斷的跟蹤研究,研究的視角相互不同,但研究的內容上,表現比較集中,正如同本文所整理的,有關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的研究成為研究的最熱點,在這個方面不同學者焦點也不相同,分別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有關控股比例、集中度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研究;有關公司控制主體性質與公司績效關系研究;有關股權制衡特征與公司績效的研究;有關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分離與公司績效的研究以及公司控制權價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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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控股權股份回贖
論文摘要:本文介紹了優先服的定義,比校了優先股與普通股、債券的區別,考慮到優先股權利設置的靈性,分析了祝先股的奧型。優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豐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工具,滿足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并實現了在保持擔股權的月時進行股權融資。根據國外公司發行優先股的實踐,提出我國建立仇無股制度的立法建議。
融資是企業永恒的話題。優先股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在于其可以很好地調和融資需求者與資金提供者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解決公司在發行新股擴大資本的同時所帶來的控股權被稀釋和擴散的問題。在公司法中建立優先股制度,有利于豐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工具,為我國企業提供多元化的融資工具,為企業的改革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優先股概述
優先股是對公司資產、利潤享有更優越或更特殊權利的股份的總稱。普通股與優先股是對“股東承擔之風險和享有之權益的大小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優先股股東以經營決策方面的表決權為對價交換公司經濟權益方面的優先分配權,因而優先股通常沒有表決權。
優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質,又同時具有合同的性質,被認為是一種介于股票與債券之間的一種混合證券。優先股與普通股一樣,其持有人是公司股東。優先股與普通股相比,在盈余分配、財產清算等享有優先特權,在表決權方面則受到限制。優先股的權利內容由優先股股東與公司協商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及股東權利證書上,具有很強的合同性質。但是優先股與債券又有明顯的區別。優先股本質上體現的是投資關系,而債券體現的是債務關系。優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債權人之后。
二、建立優先股制度的意義
在提倡金融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大環境下,建立優先股制度,對于我國的公司和股票市場均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豐富投資工具,減少市場投機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上的主體投資工具是股票,其他如債券、基金品種不多且規模不大。在股票市場又只有普通股可供投資。從股票市場的現狀看,不確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使大多數投資者將目光轉到了股價變動上,加劇了這個市場的動蕩。優先股是一種固定收益證券,這一點類似債券,可以為追求穩定收人流的中小投資者及厭惡過高風險的機構投資者所用,減緩普通股市場的投機壓力。
(二)在股權融資的同時保持控股權
由于優先股一般沒有表決權,所以常常被企業用來作為控股權工具。與優越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普通股不同的是,優先股由于是以表決權交換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中的優先權,所以不被認為違反“一股一表決權”的原則。發行優先股不僅可以融資,而且避免了發行普通股融資所引起的股權稀釋,有助于維持企業控股權。
三、對我國優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議
2005年新公司法在立法上為優先股的設立提供了依據,授權國務院對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份另作規定。但是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并未出臺相關規定。建議在現有基礎上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增加優先股的相關規定。
(一)優先股一般規則。首先公司法有必要對優先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建議將原公司法第132條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時或存續期間,可以創設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中比其他類別股份享有優先權的優先股。公司章程需對排除該優先股的表決權作出規定。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享有除表決權以外的其他一切股東權利。”
為明確優先股的類型,應要求公司章程就優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積,是否可轉換為普通股以及轉換條件,是否可回贖以及該回贖為強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無表決權以及行使表決權的限制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公司發行多個類別或系列的優先股,應就各個系列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中的序位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