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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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是在全球經歷了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背景下召開的。會議內容牽涉甚廣,議題重大,因此受到各界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
在會議開幕式上,會議主辦國土耳其總理埃爾多安表示,在全球經濟遭受危機沖擊的背景下,此次會議應著力解決全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
世界銀行行長羅伯特?佐利克呼吁將發展中國家在世行的投票權比例進一步增至50%,認為世行的改革必須適應正在變化的國際經濟秩序。他說,發展中國家是未來世界經濟增長的新動力,也是幫助世界經濟實現更加平衡發展的關鍵。世行投票權的安排需反映21世紀國際經濟秩序的新現狀,體現發展中國家不斷增強的作用,增加其話語權。
IMF總裁卡恩在發言中表示,一年前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世界經濟出現“自由落體”式的急速下滑。如今世界經濟似已脫離崩潰邊緣,踏上復蘇之路。他呼吁各國共同應對挑戰,為全球共同利益而努力。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IMF和世界銀行在世界經濟中的作用、全球金融危機及其應對方法、重建全球金融體系等問題。來自180多個經濟體的財政部長、中央銀行行長以及經濟領域的專家學者等一萬多人與會。
各國央行行長和財長在會議期間表示,在全球經濟出現復蘇的同時,各國應加強合作,在復蘇穩固之前繼續保持經濟刺激政策的角度,警惕失業、貧困和潛在的通脹風險對經濟復蘇帶來的不利影響。代表們還呼吁IMF和世行成員履行承諾,加大對低收入國家的援助。
與會各方代表呼吁,加快推動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增加發展中國家在IMF和世行中的話語權。世行行長佐利克在會上說,應將發展中國家在世行中的投票份額增加至50%,以反映21世紀國際經濟秩序的現狀。IMF總裁卡恩也在會議期間表示,各國應盡快就IMF份額分配達成共識,在2011年1月前將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在IMF的份額至少增加5%。
10月6日,中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年會上呼吁世界銀行為發展中國家中長期發展提供更多資金。
謝旭人說,金融危機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構成嚴峻挑戰,作為重要的多邊開發機構的世界銀行應堅持并強化減貧與發展宗旨,以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發展資金和技術援助為核心職能。世行應確保資本充足,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支持力度。同時,中國反對將財務狀況惡化或優惠信貸資金缺乏的壓力通過提高硬貸款價格等方式轉嫁給發展中國家。
關鍵詞:國際貨幣基金;匯兌安排;操縱匯率
近年來,由于我國長期在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下保持國際收支的雙順差狀態,國家的外匯儲備迅速增長,從而引起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在美國,更有一些企業界人士和國會議員指責中國操縱人民幣匯率以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國家的推動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又通過了名為《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就基金組織進行雙邊監管和會員國履行《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義務規定了指導原則,并就監管的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一決定取代了1977年執行董事會通過的《匯率政策監督》決定,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雙邊監管活動的依據。在此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研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下的匯兌安排義務,對于指導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政策,應對來自美國等的指責,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會員國總的合作義務
在以固定匯率為特征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國際社會于1976年就《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修改達成一致,從而形成牙買加體系的國際貨幣制度。牙買加體系取消了固定匯率制。根據修改后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2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享有確定本國貨幣價值的“匯兌安排”的自由,會員國無論實行釘住匯率政策,還是浮動匯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間達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將這種選擇匯兌安排的自由絕對化,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會員國通過本國貨幣貶值來獲得不當的貿易利益,進而陷入各國貨幣競爭性貶值,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難以為繼的局面。為此,必須對會員國選擇匯兌安排的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
1.與基金及其他會員國合作的義務
在承認會員國有權選擇自己的“匯兌安排”從而建立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間的比價關系的同時,《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也為會員國設定了相應的法律義務,以免使國際貨幣制度陷于混亂。協定第四條第1款“會員國的總義務”(GeneralObligationsOfMembers)規定,“鑒于國際貨(中國整理)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不同國家之間貨物、服務與資本的交換以及為維持經濟的健康增長而提供一個框架,而且(國際貨幣制度的)目標之一便是持續地發展那些為金融和經濟的穩定所必需的條件,各會員國承諾與基金及其他會員國合作,以保證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并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
這一規定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設定了一項重要的義務,即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會員國進行合作,以維護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并促進匯率制度穩定的義務。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會員國的這一義務稱為“會員國總的合作義務”。盡管該條在上述規定之后列舉了四項義務以期將會員國的此項總的合作義務具體化,但根據協定的措辭,會員國進行總的合作的義務的范圍要寬于四項具體的合作義務之和,即協定所列舉的四項具體合作義務并沒有窮盡此項總的合作義務。因此這一總合作義務的規定不但對理解其后所詳細列舉的四項具體義務至關重要,而且這一規定本身即構成對會員國的有效約束。
協定第四條第1款這一總的合作義務的規定,為基金組織要求會員國采取某些特別行動或禁止會員國采取某些特別行動提供了法律基礎。如果會員國拒絕服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指令,即構成對本條合作義務的違反。不過在實踐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常會采取“軟的”方式指導而不是指令會員國履行其義務,即通過提出建議的方式來行使其職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會員國拒絕聽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建議,亦不構成對會員國的合作義務的違反。
2.國際貨幣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終目的
在為會員國設定合作義務之前,本款首先聲明了國際貨幣制度的目的和目標,即為不同國家之間貨物、服務與資本的交換以及為維持經濟的健康增長而提供一個框架,以及持續地發展那些為金融和經濟穩定所必需的條件。實際上,這一聲明的內容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一條所規定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是一脈相承的,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員國的共識,也是進行國際貨幣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終目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把對這些目的和目標的承認(recognizing)作為會員國作出合作承諾的原因,為解釋會員國的合作義務提供了依據。同時它也為理解第四條第3款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管義務的范圍提供了參照。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于2007年6月15日通過的《對會員國政策的雙邊監督》決定在確定雙邊監管的范圍時引入“外部穩定”(externalstability)概念,期望通過鼓勵會員國采用不破壞或不損害外部穩定的政策而促進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正是這一國際貨幣合作的最終目標的體現。
3.合作義務的具體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會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其他會員國進行合作的目的,一是為了保證“有秩序的匯兌安排”,二是為了“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2007年《對會員國政策的雙邊監督》的決定將二者歸納為“系統性穩定”(systematicstability)。
(1)關于“有秩序的匯兌安排”。顯然,這里所指的匯兌安排與本條第2款中所稱由會員國選擇的“匯兌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說后者系指會員國的國內制度的話,前者則是指的一項國際制度;如果后者指會員國確定其本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之間的對比關系的法律框架的話,前者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用以確定不同國家之間貨幣對比關系的總的安排,即第四條第2款(c)意義上的“總的匯兌安排”(generalexchangearrangements)。很明顯,如果這里的“匯兌安排”系指會員國所選擇的國內制度,便不存在有無秩序的問題,也不需要與其他會員國進行合作。
(2)關于“匯率制度的穩定”。必須指出,匯率制度的穩定不同于匯率的穩定。正是由于布雷頓森林制度只追求匯率的穩定,而使得國際收支的失衡無法得到有效的調整,才最終導致了這一貨幣體系本身的崩潰。牙買加體系將布雷頓森林制度追求匯率的穩定修改為追求匯率制度的穩定,認為貨幣匯率應當隨其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從而可以自動地調節國際收支,維持經濟和金融秩序的穩定。這也正是本款規定所述的國際貨幣制度的目標所在。鑒于此,即使會員國根據本條第2款(b)的規定選擇實行釘住某一其他貨幣的匯兌安排,從而使得該會員國的貨幣與被釘住貨幣之間的固定匯率成為其匯兌安排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會員國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條第2款下的選擇匯兌安排的權利對抗其在本條第1款下所承擔的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會員國合作以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的義務。口換言之,作為一項國際政策的匯率制度的穩定,必須優先于作為國內政策的匯率的穩定。
顯然,《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為會員國設定的與基金組織及其他會員國合作的義務,是在取消固定匯率制,實行浮動匯率,會員國享有匯兌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維持國際貨幣秩序的基本紀律。這一合作義務具體目的,不論是“有秩序的匯兌安排”,還是“匯率制度的穩定”,均著眼于國際經濟與金融秩序整體的穩定。而其最終目的,則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一脈相承,系為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搭建一個貨幣制度的平臺,以此擴大市場,促進資源的有效開發,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會員國總的合作義務不但是一項政策宣示,同時其本身也構成對會員國的有效約束。
二、會員國的具體匯兌安排義務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在為會員國規定了總的合作義務之后,又將其具體化為四項內容:(i)努力使其經濟與金融政策與在價格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鼓勵有秩序的經濟增長的目標相一致,同時亦應適當地照顧到本國的國情;通過創造有秩序的經濟與金融條件以及不致引致動蕩的貨幣制度來尋求穩定;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以阻止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對其他會員國的不公平的競爭優勢;(iv)奉行同本款各項承諾相一致的匯兌政策。
鑒于上述四項內容未能窮盡會員國依照本款所承擔的總的合作義務,因此會員國違反上述四項內容中的任何一項必然構成對其總的合作義務的違反,但對上述四項具體義務的遵守卻不表明會員國一定不會違反本款所規定的總的合作義務。
1.第一項具體義務
第一項合作義務首先設定了在價格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鼓勵有秩序的經濟增長即持續穩定的經濟增長的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是國內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注的僅僅是會員國國內經濟的穩定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從會員國國內經(中國整理)濟的不穩定可能對世界經濟造成的影響出發的,至少這種影響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需要考慮的—個重要因素。正是從世界經濟的穩定增長或會員國國內經濟的穩定增長,對于世界經濟的積極意義出發,《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要求會員國在制定其國內的經濟與金融政策時,考慮其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當然,《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也承認會員國在制定本國的經濟與金融政策時,考慮本國的特殊情況的必要性,換言之,協定并不要求會員國為了世界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而忽視本國利益的訴求。
2.第二項具體義務
第二項合作義務把穩定設定為會員國追求的目標。據稱,在對《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進行第二次修訂時,執行董事會曾試圖在“穩定”一詞前面加上“匯兌”字樣,使其成為“匯兌的穩定”,但這一努力遭到理事會的拒絕。因此這種穩定應當既包括匯率制度與匯兌安排的穩定,也包括整個經濟和金融秩序的穩定。為實現這種穩定創造條件,正是在本條“序言”中會員國所承認的國際貨幣制度的目標之一。
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具體義務有兩個共同的特點。首先,它們給會員國設定的都僅僅是“軟的”義務,是“努力”(endeavor)和尋求(seektopromote)的義務;其次,它們都是指向會員國的國內政策(domesticpoli—Eies)的。這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二次修訂前第四條條文僅僅聚焦于匯率與匯兌安排這些涉外政策(external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這表明,《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第二次修訂已經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管轄權延及成員國的國內政策領域。而正是由于這兩項義務涉及會員國的國內政策,從而涉及會員國的國家,決定了這種義務只能是“軟的”義務。
3.第三項具體義務
相對而言,第三項具體義務是最為具體的,從而也是一項“硬的”義務,即它追求的不僅僅是會員國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帶來的效果。該項具體義務要求會員國避免通過操縱匯率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于2007年6月15日通過的《對會員國政策的雙邊監督》決定,構成對本項義務的違反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一,會員國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其二,會員國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的目的是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1)關于會員國操縱匯率和國際貨幣制度。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新決定,“操縱匯率”就是確定目標匯率或實際影響匯率水平的行為,操縱可能導致匯率的波動,也可能阻止匯率的波動。因此所謂操縱匯率實際上就是指以“國家之手”人為地影響和干預匯率的行為。對于什么是操縱“國際貨幣制度”,則無論是《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還是2007年6月15日《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以及作為該決定前身的1977年《匯率政策監管決定》都沒有給我們提供有益的指導。…鑒于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當中,很少有國家有能力操縱國際貨幣制度,因此研究操縱“國際貨幣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
(2)關于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6年發表的一份文件,一旦會員國操縱匯率的行為使得貨幣的價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認定會員國的操縱行為妨礙了國際收支的調整;而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下列情況下可能認定會員國操縱匯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1)會員國通過低估匯率造成“根本性的匯率失衡”;并且2)會員國造成根本性匯率失衡狀況的目的是增加凈出口。顯然,貨幣價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匯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國貨幣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的,而一國貨幣的市場價值又應當是與該國經濟的基本面相聯系的。鑒于協定第四條第2款既不反對會員國實行釘住匯率制度,亦不反對會員國實行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因此操縱匯率本身并不違反會員國所承擔的匯兌安排義務。核心問題是會員國在操作或干預匯率時是否具有妨礙國際收支調整或取得不正當競爭優勢的主觀目的。另外,如果僅僅存在影響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競爭優勢的客觀效果,而不存在影響國際收支或獲得競爭優勢的主觀意圖,則不存在違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四條第1款(iii)規定的問題。由此看來,本項義務所禁止的是會員國人為地干預匯率的水平,使其偏離建立在該國經濟的結構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場價值,并因此而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的行為。
4.第四項具體義務
對于第四項具體義務,需要辨析兩個概念,“匯兌政策”和“本款各項承諾”。從字面上理解,匯兌政策(exchangepohcies)概念的范圍應當寬于匯率政策(eX--changeratepoicies)概念的范圍,匯兌政策除了包括決定和影響匯率的政策外,還應當包括是否允許兌換和匯付等外匯管制政策。如此,本項義務便可解釋為,盡管會員國依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六條第3款可以對國際資本的流動實施管制,亦可依據第十四條第2款對經常項目下的資金轉移或支付實施限制,但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離其在第四條第1款下所作的各項承諾。換言之,會員國在第四條第1款下所承擔的義務優先于其基于第六條第3款和第十四條第2款所享有的權利。
對于“本款的各項承諾”,不但應當包括會員國所作的總的合作承諾,還應包括上述三項具體義務,因為本項義務顯然是企圖概括未能在前三項中明確列舉但又與“序言”中所規定的總的合作義務的精神相一致的內容的,從而是對前三項具體義務的補充。因此應當從“序言”中總的合作承諾出發解釋“本款的各項承諾”概念。基于此,筆者認為,本項義務要求會員國所奉行的匯兌政策應當與通過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會員國進行合作,以保證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并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的目標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決定在規定“會員國匯率政策的指導原則”時,不但要求會員國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還要求會員國在必要時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平抑無秩序的、損害性的短期外匯波動,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同時還要求會員國在進行此種干預時考慮其他會員國的利益,以實踐其與其他會員國進行合作的承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為會員國設定的具體匯兌安排義務,雖然仍著眼于國際經濟和金融秩序的整體穩定,但實際已經廣泛地涉及到會員國的國內經濟和金融政策,從而與會員國的國家構成潛在的沖突。鑒于會員國的匯率政策對國際貿易的直接影響以及其在國際貨幣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約束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審查,而判斷會員國是否操縱匯率的標準,則是該會員國是否人為地影響匯率以及其匯率水平是否與其經濟的基(中國整理)本面相一致。
三、IMF協定下匯兌安排義務的監督機制
盡管《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為其會員國所設定的義務在理解上很容易產生歧義,但鑒于他們在牙買加體系的國際貨幣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須設計一套制度來監督會員國履行義務,以保證國際貨幣制度的有效實施和國際金融秩序的穩定。為此,協定第四條第3款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定了兩項監管義務。其一是對國際貨幣制度實施監督,以保證其有效運行;其二是對會員國履行第四條第l款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鑒于會員國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條第1款下的義務與國際貨幣制度能否正常運行密切相關,因此后者亦可視為前者之一部分,兩項監管義務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為了履行上述監管職責,第四條第3款(b)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會員國的“匯率政策”實施嚴格的監管,并就會員國的匯率政策制定指導原則。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于1977年通過決定,就基金組織對會員國的匯率政策的監管規定了指導原則。2007年6月15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又通過了名為《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該決定取代了1977年決定,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雙邊監管活動的依據。
2007年通過的《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對《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3款下的監管機制進行了細化,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會員國“匯率政策”的監管引入了“外部穩定”的概念,而就會員國的外匯政策,則根據《協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確的指導原則。
1.對基金組織監管活動的指導
如前所述,鑒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員國的匯兌安排義務是由《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設定的,因此雙邊監管的范圍以會員國在第四條第1款下所承擔的義務為依據。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條第1款所規定的合作義務呢?為此,2007年《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引入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穩定”(externalstability)。“外部穩定”是指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沒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壞性的匯率波動。與外部穩定要求符合的國際收支狀況應當:(i)基本經常賬戶整體上處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匯率失衡;并且(ii)資本和金融賬戶不致引起資本流動突然變動的風險。結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于“匯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釋,“外部穩定”的概念實際上是要求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及匯率水平與其經濟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會員國在第四條第1款下的義務在某種程度上轉化成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要求會員國保持“外部穩定”的權利。會員國的匯率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現在或將來對“外部穩定”產生的重要影響,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雙邊監管審查,以實現所謂“系統性穩定”(systematicstability),即《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設定的“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的合作義務的目的。
2.對會員國政策的指導
在2007年決定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制定出四條對會員國匯率政策進行監管的具體原則。其中第一條要求會員國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以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對其他會員國的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實際上是對《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第(iii)項義務的重復;第二條確立了會員國在外匯市場處于某種無序狀態時干預外匯市場的必要性,這不但說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認“市場失效”的可能性,同時也說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并不認為“干預”或“操縱”本身一定是違法的;第三條要求會員國在采取干預措施時要有大局觀念,要考慮到其他會員國特別是相對貨幣所在國的利益;第四條則與上述“外部穩定”的概念相呼應,要求會員國避免實施導致外部不穩定的匯率政策。其中前三條是1977年決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條則是2007年決定新加入的。根據2007年決定,第二、三、四項原則僅構成對會員國的建議而不是義務,會員國未能遵守這些指導原則并不必然構成對《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義務的違反,只是如果會員國的政策完全與這些原則相協調,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常不會認定會員國違反了第四條第1款義務,顯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無意擴大解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義務。
為了監督會員國遵守這四項原則的情況,2007年決定還詳細列舉了七項指標,其中包括會員國在外匯市場上進行的干預活動、會員國進行的官方或準官方借貸、會員國維持對經常易或支付以及對資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勵措施、根本性匯率失衡、經常項目逆差或順差以及流動性風險等。如果發生這些指標所顯示的情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便需要考慮對會員國的匯兌政策進行全面審查,可能還需要就此與該會員國進行討論。這些指標實際上是提出了衡量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是否構成操縱匯率的標準,為會員國履行第四條第1款下的合作義務提供了參考標準,同時也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第四條第3款,履行監管義務具有指導意義。其中,部分項目是1977年決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匯率失衡、國際收支狀況和流動性風險等則是2007年決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這些事項的關注。另外2007年決定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對會員國的匯率政策作出評估時,考慮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以及資本流動的規模與持續性,并顧及會員國的國內政策。
3.對2007年《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決定的評論
縱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7年決定,其對1977年決定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穩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關會員國匯率政策的第四項原則,要求會員國避免采用導致外部不穩定的匯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監管的指標,引入了“根本性匯率失衡”、“大量和持續的經常賬戶逆差或順差”、“流動性風險”等作為衡量會員國是否遵守了有關匯率政策的四項原則乃至整個第四條第1款義務的標準。應該說這些修改所體現的宗旨從總體上說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穩定”概念則是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所規定的“合作義務”的目的是“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和“匯率制度的穩定”,即所謂“系統性穩定”。2007年決定首先認定“系統性穩定”的目標只能通過實施促進“外部穩定”的政策取得,從而使得匯兌安排義務的目的轉化為“外部穩定”。然后2007年決定又將“外部穩定”轉化為國際收支的平衡問題,認定“外部穩定(中國整理)”要求會員國的經常賬戶不存在“根本性匯率失衡”,資本和金融賬戶不存在流動性風險。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匯率失衡”和“流動性風險”,則要求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和貨幣匯率與其經濟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時根據本文第二部分的論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會員國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縱匯率以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義務時,最終也是以會員國的貨幣匯率水平是否與其經濟的基本面相一致為依據的。而會員國的貨幣匯率水平是否與其經濟的結構和基本面相一致,則是一個需要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過與會員國的磋商做出判斷的問題。這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便完成了由“系統性穩定”到“外部穩定”再到“國際收支平衡”,由“國際收支平衡”再到會員國匯率政策與其經濟基本面的關系的轉化。盡管這一邏輯過程或許有將問題過于簡單化之嫌,但應當講整體上還是說得通的。
然而問題在于,根據2007年決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監督會員國履行《協定》第四條第1款義務即四項有關匯率政策的指導原則確定的義務時,卻規定了“根本性匯率失衡”、“大量和持續的經常賬戶逆差或順差”、“流動性風險”等指標。對于這些指標是否能夠確切地表明會員國的國際收支與匯率水平已經背離了其經濟的結構和基本面,筆者持懷疑態度。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6月19日發表的一份聲明中所說的,當前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發生的變化是在全球經濟和生產要素配置等出現根本變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組織對成員國政策的監督應充分考慮經濟全球化、產業分工的調整以及科技進步對于當前全球經濟的基礎性影響等因索。如果脫離這一大背景考察會員國的匯率水平和國際收支狀況,便有可能失之偏頗。雖然2007年《國際貨幣基金決定》規定這些指標僅為基金組織審查和討論會員國的匯率政策的依據而不是得出結論的依據,而且要求這些審查以會員國的“中期政策目標”(medium-termobjective)為視角,2007年決定中的這些規定總難免讓人感到系針對中國所做。
四、結語
關鍵詞:金融全球化;國際貨幣體系;國際儲備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金融活動趨于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國界的傳播和現代化電子技術的應用使得國際資本流動加速,國際金融市場規模擴大,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和運行格局,并使得現行國際貨幣體系越來越無法滿足世界經濟發展的需求。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是在“牙買加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演化而來的,也被稱為“無體系的體系”,它既沒有同一的匯率安排,也沒有明確的本位貨幣,各國的經濟政策行為也難以受到約束。當爆發金融危機時,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國共同遭受危機影響的程度加深,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這一過程中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極易受到攻擊。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爆發的多次金融危機,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與國際貨幣體系矛盾的凸現。
隨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西方發達經濟體紛紛進入衰退期,世界經濟重心逐步向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轉移。由于這些發展中國家并未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獲得相應的話語權,因此他們對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意愿極為強烈。隨著近年來其影響力的逐漸擴大,改革的呼聲也更加高漲,發達國家已無法再忽視發展中國家的聲音,改革已勢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現行國際貨幣體系引發的問題
(一)導致短期國際資本流動加劇。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后,國際資本流動的增長速度已超過國際貿易和國際生產的增長速度。而且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短期國際投機資本數額仍在不斷膨脹。跨國資本流動,尤其是短期性國際資本規模的增長主要得益于現有的國際貨幣體系,正是現有的國際貨幣體系為短期性國際資本的流動提供了便利。反過來,跨國資本流動尤其是短期性國際資本的快速流動又強化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不穩定性。這些基于套利性動機的短期國際資本總是對一國金融體系的缺陷伺機攻擊,并導致貨幣危機的爆發。隨后,當短期國際性資本大批逃離該國時,又會將貨幣危機放大成銀行危機、金融危機、甚至整個宏觀經濟的衰退。
(二)導致國際儲備供求矛盾深化。國際貨幣體系決定國際儲備體系,在現行的多元貨幣體系下,一國的儲備資產中的特別提款權、儲備頭寸和黃金儲備是相對穩定的,這時,外匯就成了一國增加國際儲備的主要手段。通常來看,外匯收入的增加來源于國際收支盈余,這樣在國際收支差額與外匯儲備的關系上,一些國際收支長期盈余的國家外匯儲備需求較低,卻出現了外匯儲備的過剩,而赤字國雖有強烈的外匯儲備需求,卻出現了外匯儲備的短缺。于是,就出現了國際收支差額對外匯儲備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的矛盾。
此外,國際儲備的供求矛盾還體現在儲備貨幣發行國與非儲備貨幣發行國的不平等上。對于儲備貨幣發行國來說,他們可以輕松的通過貨幣發行和貨幣互換來取得外匯儲備,但是他們作為發達國家往往又都是國際收支順差國,有大量的外匯儲備積累。對于非儲備貨幣發行國來說,他們只能通過增加出口來取得外匯,但是這些國家往往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能力有限。這樣,在國際儲備的管理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處境形成強烈反差,迫切需要儲備的國家面臨儲備短缺,而不需要儲備的國家反而出現儲備過剩。
(三)導致國際收支調節混亂。多元化的國際收支調節機制允許各國在國際收支不平衡時可采用不同調節方式,但除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調節外,其他幾種調節方式都由逆差國自行調節,并且國際上對這種自行調節沒有任何的制度約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協調機制和監督機制。雖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調節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已經發生了異化,他的主要義務由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維護固定匯率、為嚴重逆差國提供資金援助及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常項目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轉移到了維持貨幣的自由匯兌,因為他假定自由浮動的匯率具有自動調節國際收支的功能,無需過多干預。這樣,當部分逆差國出現長期逆差時,由于制度上無任何約束或設計來促使逆差國或幫助逆差國恢復國際收支平衡,逆差國只能依靠引進短期資本來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資本的流入為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在國際收支調節問題上的這種混亂狀態,成為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與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矛盾的集中體現。
二、國際貨幣體系改革構想
(一)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組織就創設了具有超貨幣性質的特別提款權,以緩解貨幣作為儲備貨幣的內在風險。超儲備貨幣不僅克服了信用貨幣的內在缺陷,也為調節全球流動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別提款權具有超儲備貨幣的特征和潛力,它的擴大發行有利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克服在經費、話語權和代表權改革方面所面臨的困難。當一國貨幣不再作為全球貿易的尺度和參照基準時,該國匯率政策對失衡的調節效果會大大增強。這些能極大地降低未來危機發生的風險,增強危機處理的能力。因此,當前改革國際貨幣體系的首要任務是著力推動改革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考慮充分發揮特別提款權的作用,實現對現有儲備貨幣全球流動性的調控,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額制,應綜合考慮一國國際收支狀態和經濟規模來調整份額,以此來降低某些經濟大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絕對控制;另一方面繼續增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基金份額,擴大其資金實力,以便有足夠的可動用資金來應對危機。
(二)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和作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現行國際貨幣體系重要的載體,理應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演變,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被弱化和異化,因此有必要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廣泛的改革。(1)擴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援助的范圍,強化其國際最終貸款人的職能。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個國際的最終貸款人,顯然是難以應付國際貨幣危機的;(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實行資金援助時,不僅要考慮恢復受援助國的對外清償能力,還要考慮促進其經濟發展。這就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改變將短期內恢復受援國償付能力作為唯一目標的做法,并把重點放在危機防范而不是補救上;(3)增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測和信息功能。當成員國經濟出現問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義務對成員國內經濟政策提供建議,并為投資者和市場主體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4)促進交流與合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加強與成員國交流的同時,還應積極促進成員國之間或成員國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國際金融合作,改善各國經濟政策的協調性。金融全球化為資本的無序流動創造了條件,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國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世界上主要貨幣的匯率大幅度波動,為發展中國家平衡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成本,也使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變得更加困難。因此,發達國家應主動擔起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主要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這就要求各國加強國際金融的合作與協調,這是確保國際貨幣體系穩定的基礎。從國別上看,這種合作與協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協調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各發達國家之間應經常相互協調與溝通,共同承擔起應有的國際責任,并以積極的態度,加強各國在貨幣和經濟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證國際貨幣體系穩定;二是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發展關系。在支持發達國家經濟增長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促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注意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強區域性經濟貨幣政策的合作。在總結歐盟與歐元經驗的基礎上,加強一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共同探討區域性貨幣合作的有效途徑,以抵御外部危機對該區域經濟體的沖擊。此外,從加強合作的領域看,還應加強國際金融經營環境、國際金融內部控制、國際金融市場約束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
(四)建立和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國際金融監督機制已成為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開披露有關信息;(2)抑制國際范圍內短期資本的無序流動,特別是加強對“對沖基金”、離岸金融中心的監管。對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種類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已成為國際貨幣新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3)加強對銀行的跨境監管。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某些國際性銀行經營轉移到管理不嚴的離岸避稅港,以便規避國內的管理和監督,這無疑中增加了資本無序流動的風險。因此,對銀行的跨境監管是國際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冉生欣.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研究.華東師范大學,2006.
[2]國慶.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缺陷及改革方向.上海經濟研究,2009.2.
前段時間,黃金市場關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準備賣出其部分黃金儲備的消息漫天飛舞,令市場談之色變,也抑制了黃金價格,令金價向下調整,下跌到長期均線附近才獲得支持,開始穩定。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賣出403噸黃金儲備,對黃金市場的影響會怎樣?
在黃金市場中,專業買賣手間有個通行的說法,就是“布朗底”,意思是說,一旦戈登?布朗發出賣出黃金儲備信號時,往往之后都是金價見底上升的信號。
我們先回顧一下戈登?布朗發出的3次賣出黃金儲備的信號。第一次在1999年6月到2002年3月,當時身為英國財政大臣的戈登?布朗,進行了17次拍賣,賣出英國黃金儲備395噸,拍賣均價為275.6美元/盎司,這也是黃金價格20年來的最低區域,這期間戈登?布朗也迫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賣出1000萬盎司黃金。英國宣布公開拍賣黃金,國際市場沽空金價的投機者數量增長了7倍,金價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內降了10%。由于英國方面拋售黃金的行為使金價進一步下跌,那時的金價后來也被人稱之為“布朗底”
自英國拋售黃金結束后,國際金價持續攀升,黃金價格一路上漲60%,從280美元/盎司上升到450美元/盎司,當時,市場上有這樣的玩笑:布朗已經向市場承諾,他會在最低價時賣出黃金,當時整個世界、甚至布朗的祖母都在沽空金價,其他國家的央行則在靜悄悄地買進英國拋出的黃金。
第二次在2005年2月,戈登?布朗再次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施加壓力,令其賣出黃金儲備。結果賣出停止,金價開始上升,在2年之內升幅達到70%,金價高達700美元/盎司。
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于2010年lO月23日在韓國慶州閉幕。各國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P)的份額改革問題達成共識,會議商定將在2012年之前向包括新興國家在內代表性不足的國家轉移6%以上的份額,而中國所占份額將從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IMF總裁卡恩說,這一協議具有“歷史性意義”,并表示這是關于該組織治理方面的最大一次改革。許多分析家都認為,IMF的改革問題將在首爾峰會取得進展,卻未料到提前在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E塵埃落定。
份額改革完成之后,中國IMF持有份額將從現在不足4%升至6.19%,超越德國、法國和英國,僅位列美國和日本之后。如此結果,其必然性是什么?
為什么要改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規定,各成員國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繳的股本為該成員的份額。這一份額將決定各成員獲得基金組織投票權的多少,貸款的額度以及特別提款權SDR的數量。IMF確定成員份額的多少取決于其經濟規模、經濟開放度、波動性及外匯儲備水平等因素,從而反映所謂的一個國家的“相對經濟地位”。
基金組織每隔5年進行一次投票權份額總檢查,以對份額調整的必要性做出判斷。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等新興經濟體國家經濟實力迅速提升,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并沒有對基金組織份額作出符合實際的增減或調整,其結果是基金組織份額分配格局與世界經濟版圖格局的差異日益擴大。
IMF資金主要來源于成員國繳納的份額,近幾年來資金短缺問題已成為制約其發揮職能的主要瓶頸。而與之相對的是,難以預測和評估的國際私人資本的規模和流速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引發和加劇隨時可能形成毀壞性力量,很典型的例子是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私人資本的極端涌入和抽逃。
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陷入職能危機以來,IMF的改革已經著力進行,近幾年更是不斷在匯率監督、貸款框架等政策制定上推陳出新。但作為歷史的產物,IMF長久以來無法擺脫在很多場合下扮演某些發達國家推行貨幣霸權的“財政部”的角色。在IMF的框架下,正如美國前財政部長康納利所言:“美元是我們的貨幣,但卻是你們的問題!”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全球經濟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IMF的份額制和加權投票權制更是無法體現公平性,沒有充分體現新興國家,尤其是金磚四國的經濟地位,從而使IMF的職能角色無法理性發揮。這一點,一份IMF獨立評估機構進行的自我審視性的文件中也談到:“所有的IMF的改革,包括對國際貨幣金融委員會的改革,最關鍵的是改革份額制和加權投票權制,這直接關系IMF的未來。”
中國為何積極推進IMF改革
中國于1945年12月27日加入基金組織,是35個初始成員國之一。因歷史原因于1980年4月恢復與基金組織的關系。從2001年開始,在基金組織的實際份額中,中國占到2.98%,與加拿大并列第八位。在2006年9月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新加坡年會上,IMF特別增加中國、韓國、土耳其、墨西哥的份額和投票權,中國在基金組織的份額上升至3.72%,位居第六,這一比例一直維持到現在。
經過這次調整,基金組織內部份額和投票權分配格局有所改善,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中國等國家經濟影響力上升的承認,但中國――作為世界經濟總量位居前列的國家――經濟實力仍然遠遠沒有被轉化為在IMF中對等的發言權。美國的份額仍然有17.09%,投票權占到16.77%,意味著美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大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而且,在沒有改變自己把持基金組織重大事務的基本格局的同時,美國決策層還在圖謀給中國等份額提高的國家增加額外的義務。
2009年7月20日,作為階段性的份額和投票權改革舉措,IMF對外公布了2500億美元特別提款權(SDR)分配草案,其中美國新增特別提款權426億美元,中國新增90億美元。此舉旨在通過補充IMF中186個成員國的外匯儲備向全球經濟體系提供流動性。根據其公布的草案,特別提款權根據成員國在基金組織的現有份額按比例分配,份額大致基于成員國在全球經濟中的相對規模。
其中,中國將新分得近60億份SDR,相當于90億美元,居“金磚四國”之首,但仍落后于美、日、德、法等國。而且,由于此次分配仍按各國現有的SDR份額比例派發,并沒有改變各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基金份額,更沒有改變投票權,這相對于中國目前對世界的經濟總量貢獻來說還是很不公平的。
具體舉措
鑒于此,中國開始并以相應的舉措予以推進IMF份額制改革。首先,加強區域金融合作,積極開展貨幣互換。
歐洲大陸的貨幣統一,歐元的啟動和歐元區的擴大,改變了美國和歐洲的力量對比。這一區域貨幣合作的形式對其他區域貨幣合作產生了一定的示范效應。有學者指出,如果東亞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權利在基金組織框架下遭到過分漠視,它們勢必不會有積極性配合基金組織主導的行動,而且東亞國家恰恰有這樣的實力不求助于基金組織,而是通過區域金融合作建立、發展區域內“最后貸款人”機制。
中國在推行區域金融合作,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另一系列舉措是積極開展貨幣互換。2008年12月12日,中國的中央銀行和韓國中央銀行簽署協議,同意建立初定期為三年的兩國貨幣互換安排。這一事件也可看作亞洲區域應對金融危機進行貨幣合作的首次嘗試。
隨著人民銀行與有關央行/貨幣當局簽署本幣互換協議的付諸實施,新興市場央行操作的自主性及靈活性將大為增強。這標志著新興市場央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的能力與手段都提升到了一個新水平,在維護區域以及全球金融穩定,推動與有關方之間的貿易投資增長方面可以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中國的舉措引起了IMF相應的回應。2009年11月17日,基金組織總裁多米尼克?卡恩在總結中國之行的講話中強調中國在維持經濟復蘇中能夠發揮的領導作用。承認在金融危機爆發后一周年,避免了災難性的后果實在并非偶然,這是由多個國家一起進行前所未有的政策協調的成果,并在其中感謝中國政府在這方面的支持。
同時,中國還承諾對IMF發行債券給予支持。回顧中國與IMF近30年的合作經歷,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經濟發展理論豐富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包括整個國際社會關于經濟發展、經濟改革、體制改革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基金組織每年都成功與中國就經濟發展和政策問題舉行磋商。
中國曾兩次向IMF貸款,都早已清償,而現在對IMF則是為數不多的債權國之一,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雙邊渠道,已經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了40多億美元的支持。在此次的金融危機中,中國更承諾對。IMF發行債券的全球籌資行為給予最大支持。
在2009年7月1日召開的會議中IMF通過決議,將授權發行1500億美元以特別提款權(SDR)定價的IMF債券,從而為IMF首次發債籌資鋪平道路。IMF在其官網貼出的有關發債的聲明中,除了特別提到中國、巴西和俄羅斯,還暗示其他發達國家沒有作出認購的表態。
此外,中國還積極提出份額制改革的構想――建立超儲備貨幣體系。
在此次全球危機中,盡管美國、歐盟主要國家、日本都希望中國以貸款的方式向IMF增資,比如美國財長蓋特納提出的將“新借款安排”資金從現階段500億美元增加至5000億美元,中國當局堅持以投資500億美元基金組織發行票據的方式先行試水,最終著眼于通過擴大份額取得對IMF建構與發展的表決權,甚或實現自己的主張:要求創造一種與國家脫鉤并能保持幣值長期穩定的國際儲備貨幣從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
"國家破產"是解決債務危機的新思路
"國家破產",實際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一副總裁安尼?克魯格在2001年11月的講演中提出的"國家債務重組機制",它是解決當前國際債務危機的一種新思路。這個新思路的特別之處在于,所有遭遇外債或債務危機的政府,在獲得國際資助或進行債務重組之前首先進入一種"破產"狀態;這種正式的"破產"的程序啟動后,危機中的政府的海內外資產便處于凍結狀態,其解凍情況根據債務重組的進程而確定。克魯格認為,這種新方式有助于推動債務危機的快速解決,避免危機惡化,促使像阿根廷一類的國家免受為世人矚目的社會動蕩和政局風波,避免傳統解決辦法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促使新興市場國和國際投資界更加重視經濟發展和債務問題的可持續性。
創建這么一種正式機制的基本目的,是促使債務人和債權人產生自愿達成協議的內在動力。然而在實踐中真正啟用這個機制的時候并不多。這個機制類似與諸如美國破產法庭那樣的"國內"破產體制。
債務重組機制產生的國際背景
建立國家債務重組機制,主要是為了給動蕩風險不斷上升的國際金融體系提供一種穩定器,它的產生有其深厚的國際背景。
發展中國家債務問題日趨嚴重。其債務1980年為5257億美元,1990年為13245億美元,2000年為22040億美元,占發展中國家GDP的35.5%。在高外債的背景下,一旦出現外國債權人從本國撤回資金,本國政府或公司機構不能如期還債,社會公眾對本國貨幣和金融體系的信心發生動搖,金融危機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目前發展中國家的外債問題已經成為威脅國際金融穩定的重要因素。近年來,隨著各種證券投資的增加,各種類型的證券投資者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外債的重要債權人,這使得80年代形成的外債解決方式遇到新挑戰。
債務違約進入新的高發期。據標準普爾公司統計,在過去十年間,債務違約率高達19%,為1824年以來的第四個高峰期。2002年三季度,該公司確認的債務違約行為國有28個,違約金額為1326億美元,是1994年以來的最高額,而本世紀頭十年可能更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實際的最后貸款人可能不得不面對由此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
私人債權人的介入,使得發展中國家債務問題的解決更加困難。20世紀80年代,債重組是一個進展緩慢而有序的過程,那時重要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它們通常想與債務人保持良好關系,并且很少有獲得額外利益的企圖。隨著大量債券持有人的介入,他們與債務人的合作難度也在上升,這些債券持有人參與債務重組的目的也是多樣化的:一些債券持有人想要迅速而有序的重組,以維護債權的價值;另一些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債務的人士寧愿重組過程出現紊亂,希望能夠在訴訟中獲利,比如像埃略特合伙人案例。
埃略特合伙人案例:外債解決方式的新挑戰
埃略特合伙人是一家對沖基金,1996年以1100萬美元從二級市場上買進面額為2000萬美元的秘魯政府發行的布雷迪債券。按原來的布雷迪債券解決方案,只能獲得一點毛利。但該公司并不參與債務重組談判,而是向法院提出債權追溯的申請。1999年,聯幫上訴法院同意了其債權追溯的要求,秘魯政府被迫接受了埃略特合伙人的全部償債要求--2000萬美元加上利滾利息3800萬,埃略特合伙人從中獲毛利4700萬美元。
埃略特案例暴露出目前國際社會在債務重組的方法上存在缺陷。如果單個債權人可以依據國民法院及其判決對國外債務人的財產采取指控行為,這便等于同意"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原則,此時,只要任何一個不同意重組計劃的單個債權人都可以采取行動并獲得優先償付,其他所有債權人都會效法,以此增加自己債權的價值而減少損失。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債務重組無法進行。這種情形顯然是一個兩難悖論:如果債務國有能力全額償還外債,就不會出現債務危機;一旦出現債務危機,就表明債務國無力償還外債,外債就需要重組,而任何外債重組必然以非全額償還為前提。如果埃略特合伙人案例流行開來,債務危機中的債務國在理論上不再可能有解決危機的希望。
國際貨幣組織建議債務重組的用意正在于避免出現埃略特合伙人事例,試圖為債務重組建立起一個規范的程序。由于多數債權國是發達國家,其法律都有完備的債權追溯條款,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方案的核心內容就是要限定債權追溯范圍。克魯格認為,要有一個正式的啟動程序,即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債務國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債務重組申請,并得到審議和批準,一旦啟動正式程序,該債務國在全球范圍內的官方資產便處于凍結狀態,任何單個債權人不可對資產或其任何部分采取法律行動。這使得埃略特合伙人案例將失去法律依據,債務重組的國際安排得到法律保護。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正在試圖發揮類似世貿組織的作用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新思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法律政策、法律關系必須進行一定程度、一定范圍的調整,而這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前未涉及的領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行為突破了其僅僅對短期國際收支和宏觀經濟運行等傳統領域進行關注的框架,反映出了當今國際經濟關系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的變化。在各國經濟關系日益緊密、公私部門都大量卷入國際經濟活動的背景下,各國的債權債務法律也應該適時地加以變化或積極協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無疑應該在這個領域發揮出作用,這同世界貿易組織所出現的變化與調整應該有類似之處。隨著國際貿易的廣泛開展,世貿組織更加突出了對各國貿易政策與體制的關注,從某種意義講,各國貿易政策和體制已成為制約國際貿易發展的因素,可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于債務重組的新建議也是為順應時勢發展做出的調整與變化。
改革債務重組的目標在于降低圍繞重組的不確定性
美國負責國際事務的財政部副部長泰勒于今年4月2日在華盛頓國際經濟研究所發表講話,表明了美國政府對此問題的立場以及采取行動解決債務問題的緊迫感:"研究與討論的時代正在過去,采取行動的時刻到來了。"他特別建議由國際貨幣基金出面,把債權國和債務國聚合在一起,達成一攬子國際條款,以求妥善解決這類問題。目前對債務重組過程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當某國債務不再可持續時,債務國政府將采取什么措施?何時采取?同債權人的談判如何進行?私人部門如何做出反映?如果一種重組方案被選定,它將費時多久?重組是否發展成某種可持續的局面?債權人是否會受到公平與公正的對待?
上述不確定性使人們(私人部門、官方部門或政府)的決策變得復雜化了。對那些步入債務不可持續狀態的國家而言,一個更加可預測的債務重組程式將有助于減弱這種不確定性,從而降低爆發危機的概率和緩解危機。改革債務重組程式的目標不是要減弱國家全部并按時償還債務的激勵,而是要降低圍繞重組的不確定性。鑒于利益和觀點不同,可操作性是至關重要的。人們必須清楚地知道新程式將如何運轉以及為什么比舊有的要好。最現實和最可接受的改革是讓債務國和債權國簽訂新的、詳盡的、分散或市場導向的一攬子條款。條款的細節由借貸雙方在發行新債券時加以確定。此時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則為:
首先,要有一個多數行動條款,如75%債權人同意的條款。目前許多債券條款要求的是債券持有人100%同意(英國法律)原則,該條款應該改變,這不利于可預測性和效率。
統計顯示,2010年末,我國對外金融資產41 260億美元,較上年末增長19%;對外金融負債23 354億美元,較上年末增長20%;對外金融凈資產17 907億美元,較上年末增長19%。
在對外金融資產中,對外直接投資3 108億美元,證券投資2 571億美元,其他投資6 439億美元,儲備資產29 142億美元,分別占對外金融資產的7%、6%、16%和71%;在對外金融負債中,外國來華直接投資14 764億美元,證券投資2 216億美元,其他投資6 373億美元,分別占對外金融負債的63%、10%和27%。
國際投資頭寸表是反映特定時點上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金融資產和負債存量的統計報表,它與反映交易流量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一起,構成該國家或地區完整的國際賬戶體系。
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根據最新數據修訂了2009年末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見表1)。
國際投資頭寸表編制原則與指標說明
一、國際投資頭寸表編制原則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出版的《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所制定的標準,國際投資頭寸表是反映特定時點上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金融資產和負債存量的統計報表。國際投資頭寸的變動是由特定時期內交易、價格變化、匯率變化和其他調整引起的。國際投資頭寸表在計價、記賬單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則上均與國際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與國際收支平衡表共同構成一個國家或地區完整的國際賬戶體系。
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是反映特定時點上我國(不含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下同)對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金融資產和負債存量的統計報表。
二、國際投資頭寸表主要指標解釋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標準,國際投資頭寸表的項目按資產和負債設置。資產細分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其他投資和儲備資產四部分;負債細分為外國來華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其他投資三部分。凈頭寸是指對外資產減去對外負債。具體的項目含義如下:
1.直接投資:以投資者尋求在本國以外運行企業獲取有效發言權為目的的投資。分為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其中,對外直接投資中包括我國境內非金融部門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和境內銀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本金和營運資金存量以及從境內外母子公司間的貸款和其他應收及應付款的存量。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包括我國非金融部門吸收來華直接投資存量和金融部門吸收境外直接投資存量(包括外資金融部門設立分支機構、中資金融部門吸收外資入股和合資金融部門中外方投資存量),以及境內外母子公司間的貸款和其他應收及應付款的存量。
2.證券投資:包括股票、中長期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形式的投資。證券投資資產是指我國居民持有的非居民發行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價證券。證券投資負債為非居民持有我國居民發行的股票和債券。
2.1股本證券:包括以股票形式為主的證券。
2.2債務證券:包括中長期債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可轉讓的債務工具,如短期國庫券、商業票據、短期可轉讓大額存單等。
3.其他投資:指除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儲備資產之外的所有金融資產/負債,包括貿易信貸、貸款、貨幣和存款及其他資產/負債四類形式。其中長期指合同期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資產/負債,短期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資產/負債。
3.1貿易信貸:指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間,伴隨貨物進出口產生的直接商業信用。資產表示我國出口商的出口應收款以及我國進口商支付的進口預付款;負債表示我國進口商的進口應付款以及我國出口商預收的貨款。
3.2貸款:資產表示我國境內機構通過向境外提供貸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對外資產;負債表示我國機構借入的各類貸款,如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組織貸款、國外銀行貸款和賣方信貸。
3.3貨幣和存款:資產表示我國金融機構存放境外資金和庫存外匯現金,負債表示我國金融機構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國外銀行短期資金及向國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資金。
3.4其他資產/負債:指除貿易信貸、貸款、貨幣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資,如非貨幣型國際組織認繳的股本金,其他應收和應付款等。
4.儲備資產:指我國中央銀行可隨時動用和有效控制的對外資產,包括貨幣黃金、特別提款權、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和外匯。
4.1貨幣黃金:指我國中央銀行作為儲備持有的黃金。
4.2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會員國認繳的份額分配的,可用于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債務、彌補會員國政府之間國際收支逆差的一種賬面資產。
IMF現任總裁拉加德在表示感謝作出注資承諾的成員國時,專門感謝了中國、俄羅斯、巴西、印度等“金磚”國家表示愿意加入注資的行列,但并未聲明中國注資的數額是多少。而據路透社報道猜測稱,中國可能貢獻600億美元。
總部設置在華盛頓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是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與世界銀行并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其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
然而作為超國際金融機構的代表,IMF最讓人詬病的一點,就是自1944年誕生以來,它一直為歐美所掌控,美國擁有唯一的否決權(IMF奉行85%一致,但美國的投票權則超過15%),其總裁位置則一直為歐洲人占據。一直就有IMF是一種政治安排,還是一種金融制度的質疑聲音。而以IMF過去在拉美金融危機和亞洲金融危機的表現來看,上述質疑并非空穴來風,一是IMF反應遲緩,更多的是亡羊補牢而非未雨綢繆;二是解決方案簡單低效,甚至附加政治條件。
這個問題過去一直存在,但從沒像今天顯得如此尖銳!原因是過去的全球經濟結構大體反映了各國在IMF中的話語權,而以中國為首的新興國家的崛起則凸顯了這一矛盾,我們可以從主要成員國的投票權和GDP占全球比重明顯看出這一點。
金磚國家(特別是中國、巴西和印度),至包括日本的經濟實力與在IMF的話語權形成了尖銳對比,比如中國的投票權占比是3.66%,而GDP占全球比重是11.98%。而美國、德國、法國和英國則享受了過多的權利。因此,我們說當前IMF本身就是難題纏身,困難多多。
基于IMF上述弊病,2010年,各方曾就IMF份額改革達成協議,計劃在今年10月的IMF秋季年會前完成改革。若改革完成,將向包括新興市場國家在內的代表性不足的國家轉移6%以上的份額,發達國家份額整體將降至57.7%。同時,中國的投票權將位列美國、日本之后。
但從目前來看,4300億美元增資計劃似乎成為了發達國家對這一改革的要價。在筆者看來,IMF此次對基金組織改革避而不談,更多的是向“金磚國家”大伸其手,考慮到目前處于經濟不振的歐美國家現狀,使用該筆資金的成員國很可能是上述國家。本次全球經濟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就是這些所謂發達國家不盡合理的貨幣、金融和財政政策,以及不能及時調整的經濟改革,而IMF此舉卻是要以“金磚國家”為首的新興國家為此買單,可謂揚湯止沸,謬矣!
特別是作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掌握一票否決權的IMF第一大股東的美國至今仍未表達注資意愿,使得本次增資計劃多少有些劫貧濟富的嫌疑。
古人云“欲湯之滄,一人炊之,百人揚之,無益也。不如絕薪止火而已。”在筆者看來,以份額為基礎的IMF要想在今后的國際社會中真正起到作用,增資計劃應該主要以份額為基礎,進行徹底的改革以反映當前的世界經濟格局。
世界經濟組織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歐洲經濟共同體、東南亞聯盟、加勒比共同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等組織。
經濟是價值的創造、轉化與實現;人類經濟活動就是創造、轉化、實現價值,滿足人類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簡單地說,經濟就是對物資的管理;是對人們生產、使用、處理、分配一切物資這一整體動態現象的總稱。這一概念微觀的指一個家庭的家務管理,宏觀的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在這一動態整體中,包括著人類的生產、儲蓄、交換、分配的各項活動;生產是這一動態的基礎,分配是這一動態的終點。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