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9 0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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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三、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限定在整個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及戰爭罪。這些罪行在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中都有明確的定義。國際刑事法院現行的管轄權只涉及規約生效后實施的有關犯罪。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不具有追溯力。罪行發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國籍國是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轄權。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安理會根據第七章行事具有強制性質,即使犯罪發生地國或被告人國籍國都不是締約國,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轄權。
檢察官可以根據締約國或安理會提交的案件情勢來啟動案件調查。至今為止,檢察官辦公室已經收到了三份締約國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幾個非洲國家。實踐證明,國際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時間內已經成為了一個發揮作用的、有效的國際機構。
四、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擾,維護司法獨立,這對任何一個法院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門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職權,司法部門管轄下的其他政府部門才能公正地運作。1985年聯合國大會簽署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對此就作出了相關規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了嫌疑犯有權由一個獨立的法庭受審。而且司法機關也只有以保持其獨立性來贏得社會對它的尊重。
司法獨立對于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內法院同等重要,但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性似乎面臨著比國內法院更嚴峻的挑戰。國際刑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國家支持的大規模犯罪。這些犯罪將會隨著武裝沖突的爆發而不斷升級,并帶有極高的政治風險。從以往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經驗來看,被帶到國際刑事法院受審的嫌疑犯極有可能是國家前內閣領導。由此看來,國際刑事法院運作于一個高度政治化的環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壓力,尋求司法獨立對于國際刑事法院就顯得尤為重要。
我們不得不問,國際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壓力而完整獨立地進行司法審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為《羅馬規約》為我們提供了健全的機制來充分保護法院的獨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擾的安全措施。
五、國際刑事法院調查取證和選擇案件的獨立性
當涉及到檢察官辦公室選擇調查對象以及之后的審判案件時,國際刑事法院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它的獨立性就顯得尤為重要。《羅馬規約》規定了相關機制來確保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檢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正如之前提到的,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有權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發生的情勢。這樣看來,國際刑事法院勢必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因為不論是締約國還是安理會,很有可能會出于政治目的的考慮而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這種擔憂并不是沒有根據的。但是,檢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勢時并不是馬上對其展開調查。相反,檢察官要分析資料,認定是否存在調查的合理根據。只有在檢察官認定確實存在調查的合理依據,才會對該情勢啟動調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由締約國或安理會向檢察官提交的僅僅是“情勢”,也就是定義為暫時的、地區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內的一種沖突,而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嫌疑犯的具體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勢不能指向某個特定的個人。之后由檢察官來決定誰是嫌疑犯,誰該被審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締約國或安理會都沒有將那些明顯需要得到國際刑事法院關注的情勢提交上來,這又該怎么處理呢?在《羅馬規約》的談判過程中,就曾對此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一些國家認為,檢察官只能在接到國家或安理會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勢后才可以開始或進行調查,否則有可能會給法院帶來負面的政治影響。因為,如果締約國或安理會不希望對該提交進行調查,那么檢察官的調查工作將會受到來自這些國家或安理會的阻撓。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三、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限定在整個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及戰爭罪。這些罪行在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中都有明確的定義。國際刑事法院現行的管轄權只涉及規約生效后實施的有關犯罪。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不具有追溯力。罪行發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國籍國是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轄權。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安理會根據第七章行事具有強制性質,即使犯罪發生地國或被告人國籍國都不是締約國,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轄權。
檢察官可以根據締約國或安理會提交的案件情勢來啟動案件調查。至今為止,檢察官辦公室已經收到了三份締約國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幾個非洲國家。實踐證明,國際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時間內已經成為了一個發揮作用的、有效的國際機構。
四、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擾,維護司法獨立,這對任何一個法院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門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職權,司法部門管轄下的其他政府部門才能公正地運作。1985年聯合國大會簽署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對此就作出了相關規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了嫌疑犯有權由一個獨立的法庭受審。而且司法機關也只有以保持其獨立性來贏得社會對它的尊重。
司法獨立對于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內法院同等重要,但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性似乎面臨著比國內法院更嚴峻的挑戰。國際刑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國家支持的大規模犯罪。這些犯罪將會隨著武裝沖突的爆發而不斷升級,并帶有極高的政治風險。從以往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經驗來看,被帶到國際刑事法院受審的嫌疑犯極有可能是國家前內閣領導。由此看來,國際刑事法院運作于一個高度政治化的環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壓力,尋求司法獨立對于國際刑事法院就顯得尤為重要。
我們不得不問,國際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壓力而完整獨立地進行司法審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為《羅馬規約》為我們提供了健全的機制來充分保護法院的獨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擾的安全措施。
五、國際刑事法院調查取證和選擇案件的獨立性
當涉及到檢察官辦公室選擇調查對象以及之后的審判案件時,國際刑事法院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它的獨立性就顯得尤為重要。《羅馬規約》規定了相關機制來確保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檢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正如之前提到的,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有權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發生的情勢。這樣看來,國際刑事法院勢必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因為不論是締約國還是安理會,很有可能會出于政治目的的考慮而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這種擔憂并不是沒有根據的。但是,檢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勢時并不是馬上對其展開調查。相反,檢察官要分析資料,認定是否存在調查的合理根據。只有在檢察官認定確實存在調查的合理依據,才會對該情勢啟動調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由締約國或安理會向檢察官提交的僅僅是“情勢”,也就是定義為暫時的、地區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內的一種沖突,而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嫌疑犯的具體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勢不能指向某個特定的個人。之后由檢察官來決定誰是嫌疑犯,誰該被審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締約國或安理會都沒有將那些明顯需要得到國際刑事法院關注的情勢提交上來,這又該怎么處理呢?在《羅馬規約》的談判過程中,就曾對此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一些國家認為,檢察官只能在接到國家或安理會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勢后才可以開始或進行調查,否則有可能會給法院帶來負面的政治影響。因為,如果締約國或安理會不希望對該提交進行調查,那么檢察官的調查工作將會受到來自這些國家或安理會的阻撓。
令人慶幸的是,我們最終并沒有采取上述方案,而是規定:不需要任何國家的指控或安理會的提交,只要檢察官認定有合理的調查依據就可以自行開始或進行調查。這樣一來,檢察官就可以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擾獨立地開展工作。需要指出的是,《羅馬規約》還對檢察官的情勢調查權作了限制規定:檢察官只有在獲得預審庭的授權后才可以進行調查。由此三位法官將會仔細地審核檢察官辦公室的決定以避免其不合理性或避免出于政治考慮而作的決定。
需要特別提到一個在適用《羅馬規約》時出現的例子,以此表明政治實體可以對檢察官的調查產生直接的影響:根據規約第十六條的規定,聯合國安理會可以在聯合國的第七章的規定下行事,要求檢察官在一定時間內(最長可達十二個月)停止調查工作。設立這個條款是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在一定時期展開的調查有可能會對聯合國安理會在該地區建立和平局勢造成不利影響。當然,一旦形勢有所改變,檢察官的調查還將繼續進行。某些時候,人們更愿意通過政治途徑來解決戰爭沖突,而不是將其交給法庭受審。因此,延緩調查的規定不會導致負面的政治影響,而是對上述事實的妥協。
六、國際刑事法院的財政獨立
人們往往忽視了另一個涉及到國際刑事法院獨立性的問題——法院的財務狀況。對于任何一個司法機構,它的財政開支和來源對于它的獨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家可以通過減少對司法機構的財政分配來達到對其施加影響的目的。試想,沒有資金支持,那么調查和審判又從何而談呢?資金不足的確給國際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很大了困難。
《羅馬規約》尋求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是:各規約締約國必須向法院交納一定的費用為其財政預算提供資金。法院借鑒聯合國的資金估算方式對締約國上交的費用進行估算。這種透明的、預先制定的財政體系可以排除其政治影響。法院每年都會提交一個財政預算報告,該報告經預算和財務委員會討論,最終由締約國大會通過,整個過程是透明公開的。
國際刑事法院獨立性所面臨的另一個挑戰就是締約國對法院的自愿捐助問題。能否通過對法院的捐助來對其施加影響?締約國對這一點已經留意,并且在2002年通過了一個決議,要求那些愿意提供自愿捐助的締約國作出聲明,表明他們不是出于影響法院的獨立性的目的對其捐助。書記官員負責確認,接受任何自愿捐助都不會影響法院的獨立性。如果對捐助目的有任何懷疑,法院即拒絕接受資助。書記官員還負責在締約國大會上報告所有的自愿捐助資金來源,不論法院是否已經接受。由此我們才能夠保證法院財政的透明度,從而排除任何不利的政治干擾。
同時,國際刑事法院的信托基金也給法院的獨立性帶來了挑戰。根據《羅馬規約》的規定,信托基金可以向法院管轄范圍內的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援助。一旦對被指控方定罪,審判庭將要求向該案件中的受害者支付賠償。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該基金也可以用來支付賠償審判案件之外的受害者。該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于締約國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助。為了免受政治影響,該信托基金的規章中規定當締約國向基金提供捐助時,不得指定款項的用途,不論是出于任何特殊的目的或是針對某個特殊的受害者。
七、法官的獨立性
毫無疑問,審判的獨立性是最重要的。只有當法官可以進行獨立審判時,國際刑事法院作為一個整體才能體現出它的真正獨立性。
對于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獨立性有多個方面需要討論。首先是法官選舉和任期的法律規定。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是通過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的,每個締約國擁有一票。競選者必須在選舉前提交個人申請,這樣締約國才有時間認真審核每個競選者的資歷和條件。競選成功需要得到締約國大會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支持。由此,法官們將不再是代表他們自己的政府,而是要得到整個國際社會的支持和信任。
通過選舉任命的法官任期九年。從原則上說,一旦當選,就不存在再次參加選舉的可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強了法院的獨立性。法官在任職期間是全職工作,不能在法院以外的機構任職。法官的工資由締約國大會決定,并且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削減。這有效地避免了因財政壓力給法官帶來的不利影響。總而言之,《羅馬規約》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手段來保護法院審判的獨立性,同時與之前提到的聯合國基本原則充分一致。
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們在工作中一直堅持獨立性的原則。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被認為是近代國際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發展歷程。國際社會對它寄予高度的期望,希望它能夠為飽受沖突之苦的國家建立法治以及持續的和平而作出貢獻。非常值得欣慰的是,各國政府、國際性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對法院的每一步發展都報以極大的關注。但是法院及其法官都不能留下這樣的印象,就是他們要被外部的輿論所影響。如果國際刑事法院讓步于外界的任何壓力或者只是有這樣的印象,都不利于法院今后的工作。法院在未來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并不總是受到大眾的歡迎,但最終不是出于短期的政治考慮來評判法院,而是以它的工作質量來評判。
在《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法官再次重申了他們對于堅守最高的職業標準和獨立性的決心。該準則也再次闡明了保證司法獨立的章程,如準則規定,法官不能夠行使任何政治職能,不能夠接受任何旨在影響司法職權和工作的禮物或利益。
關鍵詞:銀行 貿易融資 現狀 情況
一、我國貿易融資現狀
國際貿易融資是外匯銀行圍繞著國際結算的各個環節為進出口商提供的資金便利的總和。與其它業務不同的是,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集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于一身,無論對銀行還是對進出口企業均有著積極的影響,已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的主要業務之一。有的銀行設在國外的分支機構,主要的業務就是開展國際貿易結算與融資,其業務收入可占到銀行總收入的八成。此項業務的發達程度與否,已被視為銀行國際化、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在我國,90%以上的企業是中小企業。相當數量的中小企業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和發展前景,銀行對風險的控制能力較弱,資金扶持和貸款投向普遍向大企業傾斜,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擔保難的發展困境。由于受到人才、資金等方面的制約,中小企業希望銀行能夠提供一條龍式專業化貿易結算和融資服務。華夏銀行就推出了這樣的一系列創新產品。比如針對臺資企業推出的兩岸匯劃直通車、美元匯款全額到帳和去年推出的出口票證通等等。其中,出口票證通是以出口收匯權為擔保,為客戶提供銀行承兌匯票和進日開證服務,組成??以應收帳款權益為保證手段、還款來源的業務,也就是說基于應收帳款基礎上的貿易金融服務,這是在物權法基礎上的一個業務創新,也體現了進出口貿易的自償性特點。還有近幾年推出的華夏貿易寶是為解決中小企業出口結算環節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而推出的出口押匯、出口貼現、福費廷和信保融資四種出口貿易融資產品的組合套餐,這是第一期,第二期還要推出進口產品的服務組合就是在進口環節對進口商進行金融產品組合,進口商可以從產品組合的籃子里選擇能夠適合他們需要的服務以及產品組合和打包。
眾所周知,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一起被稱為現代商業銀行業務的三大支柱,中間業務的發展是商業銀行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國內各商業銀行都把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列入重要發展內容。據統計,股份制商業銀行近50%的中間收入是國際業務帶來的。而貿易融資業務能促進國際貿易結算業務的開展,進而拉動中間業務的快速增長。貿易融資以其在風險資本占用和交叉銷售等方薅的優勢,正日漸成為各家銀行競相發展的業務重點之一,已成為各銀行競爭的重要領域。外資銀行首先是在中國開展跨國公司的國際結算,然后是做所有外幣的貿易結算,接著是傲中國公司的本外幣貿易結算,現在才開始人民幣零售業務。外資銀行在國際業務方面有相當的市場實力和產品優勢,比如在上海地區,大概有一半以上的國際業務是被外資銀行瓜分的。
中資銀行在國際業務方面很早就和外資銀行直接競爭,在競爭過程中,中資銀行逐漸提高了能力,外資銀行也了解了中國。不過由于中國市場潛力巨大,整個盤子也越做越大,所以中外資銀行更多的是處于發展狀態。并沒有太多的激烈競爭。
二、我國銀行在貿易融資方面反映的情況及對我國銀行貿易融資的建議
實際上,伴隨著近代民族國家體制的確立與發展,人類社會就已經開始在國內和國際兩條途徑上對傳染性疾病的預防與控制進行了努力。最早被人們拿來與傳染性疾病對抗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可以溯源到15世紀歐洲的意大利城邦。在當時,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不允許一個人上岸(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指40天),這也就是我們在去年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內容各異的規范體系。彼時,近代民族國家體制和以絕對領土觀念為支柱的近代國際法也已臻成熟,而所謂“國際法”在那時更多的是保證(歐洲)各國得以“共處”的一套規范體系,國家邊界不再僅僅是地理上的分界線,它更由于是各國權力的外在體現而被增添了神圣的色彩。然而,帶有某種嘲諷意味的是,人類的政治文明只能統治人類的世界,在微生物的世界里它是虛無的,傳染性疾病不會在一國的邊界前自動停止傳播,這也決定了人類只有通過國際合作才能更有效的應對微生物世界的挑戰。正如國際關系學者L.S.Woolf在1916年宣稱的那樣,國家獨立與自保、國家利益的理論和國際社會、國際利益的現實之間的沖突,在人類與霍亂、鼠疫等傳染性疾病的斗爭史中得到了最為清楚和持久的表現。而這一過程似乎也論證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國際法正經歷著從“共處法”向“合作法”的轉變。
19世紀在國際法發展的紀年表中被稱為一個“國際會議”的世紀,當時的歐洲各國為了解決郵政,通訊,度量衡,河道利用與管理等跨國性的行政事務問題召開了一系列的國際會議,建立了大量的國際行政聯盟,這些行政聯盟也正是許多今天活躍于世界舞臺上的國際組織的前身。在國際公共衛生合作領域,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SanitaryConvention,1892),并在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上多次加以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進程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大而言之,傳染病的國際預防與控制只不過是從一個特定的角度折射出了在這個“無政府主義”的世界里國際法存在的根據和理由:在確立國家原則同時通過國家間的合作與博弈對涉及到共同利益的問題進行協調與規制。
二戰以后聯合國的成立堪稱國際法發展進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而隨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誕生則標志著國際貿易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自由貿易理論指導下的GATT體制確立了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作為國際貿易活動的基本指針,同時又在GATT第20條里列舉了“一般例外”事項,允許成員方在特定情況下背離非歧視原則,采取措施以保護本國的重大或根本利益,其中就包括“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條b項),但又規定“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在這里,我們看到了關貿總協定與國際衛生條約之間一種精神上的傳承:承認各國有權將可能威脅本國公共衛生安全的外國產品據之門外,同時又對此項權力加以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為一種貿易保護的手段。然而美好的藍圖與現實之間總是存在著差距,關貿總協定半個世紀的歷程告訴我們,僅僅依靠第20條這樣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無法承擔起這樣一個重任,于是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應孕而生,成為龐大的WTO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與GATT體制相比較,SPS協議在以下三個方面實現了突破:1.要求SPS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與證據之上(SPS協議第2條);2.要求成員方將各自的SPS措施與國際標準相協調(SPS協議第3條)3.運用更為有效的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對與SPS措施相關的爭議(SPS協議第11條)。SPS協議的可操作性通過前兩項規定得到了顯著的增強,而后一項規定則使得SPS協議的實施有了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和保障,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從宏觀的角度考察,這也是國際法的強制性正在發生變化的一個極好的例證。
在國際貿易法之外,國際法的其他分支部門同樣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國際人權法在二戰以后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國際人權”的誕生標志著尊重與保障人權已經成為全人類的共識。正如美國人權法學者K.Tomasevski所說的那樣,實際上每一項傳染病的防控措施都有著人權保障的內涵。舉例來說,隔離等傳染病防控措施必然會對個人自由遷徙的權利造成暫時性的限制,但是包括隔離在內的傳染病防控措施卻又是政府為了保障人民享有健康權(righttohealth)而實施,人權理論中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劃分,人權的絕對性與非絕對性的爭論在這里得到了現實的反映。此外,對某些特殊人群(如艾滋病,結核病,肝炎等傳染性疾病患者)在諸如婚姻權,工作權,受教育權方面的人權保障更是國內外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這些都有待于人們進行更深一步的研究與思考。如何在防止與控制傳染性疾病的過程中來更好地保障人權,我們有理由期待國際人權法學界從國際法的角度對這一命題做出應有的貢獻。
瘟疫向來與兵禍共生,歷史上戰爭一向是傳染性疾病產生的根源和肆虐的舞臺,國際法對戰爭的態度經歷了從承認訴諸戰爭權是國家的一項固有的權利(20世紀以前),到對戰爭權加以一定的限制(國際聯盟盟約),再到禁止非法使用武力(聯合國)的曲折的發展進程,國際人道法也在這一進程中逐步成熟與完善起來,國際人道法的發展對于傳染性疾病的防止與控制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對研制,使用生物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進行禁止的一系列國際立法,如1972年《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更與傳染性疾病的防控有著直接的關系。
傳染性疾病的產生
近年來,國債的大量發行,既滿足了廣大城鄉居民參與國債投資的需要,又增加了財政資金來源,確保了國家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籌集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有效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__年憑證式一期國債一上市,就出現了少有的搶購場面,據不少代銷國債的銀行網點稱,眾多市民徹夜排隊等候購買國債,國債開賣不到一小時,很多網點國債額度已被搶購一空。但據調查,熱銷背后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監管較難
今年,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債發行方式進行了改進,促進了國債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方便了社會公眾購買,但由于法規建設及監管方式未能及時作相應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國債的監督管理仍局限在實地檢查及審核報表上,難以有效監督管理發行過程中存在的超發、惜發現象和兌付過程中的套取資金行為,并切實防范由此帶來的各種風險。
二、發行手段單一,惜售行為突出
目前國債的銷售,主要由建行、工行、中行、民生銀行等商業銀行設點代銷,銷售配額注重放在大中城市,主要采用銀行柜面銷售及大戶預約方式,大多數購買者只能排隊等候甚至扎堆搶購,加之,目前國債發行以中長期單一品種為主,發行頻次較少,導致發行范圍狹窄,銀行柜面服務壓力增大,發行效率受到影響,繼而給承銷銀行“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現在的承銷團成員,除組成稍有不同外,性質均為商業銀行。受利益驅動商業銀行的運作必將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當自身持有國債的收益高于其他投資行為時,惜售現象必將出現,尤其是在投資渠道狹窄的基層銀行,購買國債成為其重要的投資項目,而且占比處于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從而導致國債的發行與兌付后的二次發行都流于形式,而目前對商業銀行的監督和約束僅限于要求其加強自律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三、群眾購買難
國債投資作為風險最小,收益最為穩定的一種投資,不僅迎合大眾的投資口味,而且日益成為大眾投資的主體,這是造成目前國債成為搶手貨的主要原因。但是,目前國債發行中“城鄉差別”特別突出,經過層層分銷,真正在承銷的基層網點發行的國債數量數量很少,與目前普通居民、農民或單位購買國債的實際需求極不相適應。有些承銷機構一天就把分配指標銷售一空,有些地方甚至要走“后門”才能買到。以至于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現了令大多數普通購買者感到不公平的“今天才發售的國債昨天就賣完了”,“發行第一天,才買幾個人就賣完了”。至于農村購買這就只能因“缺貨”而放棄此項投資,難怪現在農民要問“金邊債券”為什么離農村、離農民越來越遠?
四、市場流動性不足
國債市場面臨的所有問題中,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嚴重不足是根本性問題。毫無疑問,如果流動性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中國國債市場就難以獲得其在國內風險資產定價中的基準地位。國債本質上是一個短期的資金市場(短期的現券市場及回購市場),銀行則是所有投資者最理想的資金平臺,無論是零售客戶、公司客戶、機構投資者及證券經紀公司,都在銀行資金賬戶,而任何潛在投資者的資金流量模式是不同的,任何一個時點總有一部分的投資者有資金閑置,在我國現有國債市場三分的現狀下,這些資金沒有辦法尋求投資收益比銀行活期存款高的國債,從而影響企業或個人投資者投資國債的積極性。如果不存在一個規模龐大、極富流動性的國債市場,公開市場操作就不可能有效極具彈性,廣度的國債市場有效投資組合的建立、進行風險對沖的前提條件便不可能存在。
針對國債的現行發售方式,依據實施的相關國債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在今后對國債的發售手段、交易監管、市場基礎建設等工作作為重點改進和加強。
一、統一人們對國債市場的認識
從金融的角度分析,國債市場是基準性市場,國債是基準性金融產品,是無風險的金融資產,它“形成了全部金融上層建筑的基礎”,一切金融工具都依據它進行套算和操作,各個經濟主體要憑借它來進行風險對沖。另外,國債市場上形成的利率期限結構,會成為全社會利率結構的一個基礎,沒有一個合理的利率期限結構,幾乎所有的金融活動都很難展開,或者說很難有效展開,這個功能是其他的金融市場不可替代的;國債是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主要對象,國債市場則是其公開操作的主要渠道與場所,如果不存在一個規模龐大、極富流動性的國債市場,公開市場操作就不可能有效及具彈性;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發達的國債市場是其實施流動性管理的基礎;對工商企業來說,國債也是其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工具;對政府來說,發達的國債市場將有效降低政府籌資成本;對個人投資者來說,具深度與廣度的國債市場是他們建立有效投資組合、進行風險對沖的前提條件。換言之,由于經濟總要發展,由于金融“上層建筑”總要不斷增長,那些用來作為貨幣發行準備資產的國債,以及作為廣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二級準備”資產的國債,本質上并沒有“還”的問題。如果將金融和財政的關系理順,我國經濟中客觀存在著總量約為幾萬億的非通貨膨脹性發債空間。
二、加強監管
一是對國債發行和兌付市場的管理上,有關國家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國債發行程序,加快國債的獎金發行和兌付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需要。二是進一步規范健全國債收款憑證的使用。要求各承銷團成員應使用統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杜絕惜發、超發及重點照顧等不正當行為的發生,建議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加制中國人民銀行留存聯,由當地承銷營業網點每周隨發行周報上報人民銀行核對審查,既保證了發行金額的準確性,又能有效防止集中大額銷售行為。第三,為防范假券兌付風險,在增強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防偽性的同時,編制隨機密碼打印在收款憑證上,使其無法被偽造。第四是明確央行對憑證式國債監管的內容、監管職責和范圍。在發行過程中財政部負責制定發行規則,公布發行時間和計算方式,對儲蓄債券通常只確定發行期限,對各機構沒有額度限制,超發或完不成任務時以發行記賬式國債調節。第五是加強承銷機構電算化管理。對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有關內容進行詳細登記,并與人行等相關部門聯網,通過網絡可以適時地對憑證式國債的發行兌付等有關情況進行遠程實時監控管理,加強憑證式國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三、增加品種,改善手段,拓寬市場
首先是國債發行應進一步多元化。改變目前國債發行以中長期為主的單一品種的現狀,適時發行不同期限和不同品種的國債,適當提高發行頻此,使國債發行與投資者閑置資金在時間上、數量上合理配置。縮減城鄉差別,有效拓寬國債承銷地域范圍,要留一定比例作為農村的發行量,將承銷機構擴大到農村信用社,一方面更直接、更方便地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使農民得到實惠,另一方面可以引導國債在發行空間上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促進農經濟的發展,更有利于積極推動國債的發行。
四、加強國債市場的基礎設施 建設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P13)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3](P527-528)(二)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法學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P7-8)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P27-28)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一詞。可見,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known)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1)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可以想見,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1]辭海(經濟分冊)[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
[2]李雙元。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實務新論[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6.
[3]法學辭典(增訂版)[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
關鍵詞:傾銷;反傾銷;公平性
一、反傾銷法產生的背景
1.1傾銷與反傾銷的含義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六條第一款將傾銷定義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WTO在繼承GATT的基礎上,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然而,反傾銷作為傾銷的對立面,自然是對其的一種否定和打擊。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行為的否定和反對;二是對傾銷行為的打擊和抵抗,并由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這種意愿提供合法依據,即是反傾銷立法。
1.2傾銷與反傾銷產生的經濟背景
僅僅按照銷售商以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價格這一標準來看待傾銷,傾銷首先作為一種國內銷售行為并由來已久,之后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行為。早在16或17世紀時,英國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擊垮了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了占領國際市場并最終賺取巨額壟斷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傾銷一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強國都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傾銷的手段來獲取暴利。可見,傾銷是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迅速對外擴張并急切渴望巨額資本利得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工具。
但是,反傾銷并不是隨著傾銷的出現而出現。直到一戰前,世界上還鮮有國家提起反傾銷,當然這與當時的法制背景和貿易觀念有很大關系,但是更重要的聯系是國家經濟利益。一戰后,英國等一直強調自由貿易的國家也紛紛表示反傾銷,其經濟學原因,在于戰后各國為經濟發展,保護本國工業的重建以及本國市場不受沖擊而迅速利用其反傾銷這一貿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傾銷也始終是各國保護貿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傾銷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標準比較寬泛:只要認定外國商品在加拿大市場上做差價銷售,就構成傾銷,并可征收特別關稅,不需證明對本國同業有損害。這將反傾銷最為貿易保護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確,且容易造成判定傾銷時極大的不公平性。
英國的立法則將行政、立法、司法三項職能全部包括在內,程序紛繁復雜:在有關反傾銷程序啟動前,必須由某個與外國傾銷商品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專業化傾向,并引進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些規定明顯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進步。
WTO的《反傾銷協議》則提出許多原則:微量不計原則、落日條款、公共利益原則等,并設立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二、反傾銷背后的理論依據
2.1反傾銷支持論
(1)1947年至1995年,關稅總協定(GATT)主持了8輪關稅減讓談判,使主要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從50%逐步削減到4%左右。對于世界各國而言,通過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手段沖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而許多非關稅壁壘,如限額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都已經被國際公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時,“反傾銷”這一含義便成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繼而保護國內市場安全。這是從安全角度對反傾銷的支持。
(2)從貿易保護的角度,即通過反傾銷抵制國外產品過多進入國內市場,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傾銷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傾銷的手段對絕大多數國外產品進行排斥,往往是國內保守派勢力的理論。他們通常相信消費者會把原先對本國產品的購買需求轉向傾銷進口產品,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市場縮小甚至完全喪失,企業利潤下降,開工率降低,社會失業率上升。從這個角度講,貿易保護對國內市場有利。
2.2反傾銷反對論
(1)比較優勢理論對部分反傾銷進行否定。大衛李嘉圖和約翰穆勒等國際經濟學家提出各國根據其各自資源和技術等對各種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同,故產品價值便不同,一國利用自己比較優勢高生產的產品賣到比較優勢低的外國市場上,雖然低于銷售國同類產品價格,但不應該被判定為傾銷,因為這與全球資源配置緊密相關,并非人為地惡意地造成的損害。這種理論對傾銷的判定標準定得比較嚴格。
(2)自由貿易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國際貿易的最好狀態便是實現市場自由化,反傾銷必然體現了各國的貿易保護思想,不利于開放市場和增強市場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術、服務的流動和發展,從而影響了世界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這種觀點不僅站在各國利益的立場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場上。
三、反傾銷的公平性探求
3.1從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從反傾銷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戰后各國進入制定反傾銷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經簡略分析。可見,國家貿易保護的動力推動了全世界的立法腳步。從國家貿易的角度來看,通過反傾銷的手段防止國外銷售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國內市場在有序、穩健的環境下重建,這自然是體現了反傾銷的公平價值的。因為其可以以其工具價值進而實現整個國家貿易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時,從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角度來看,過度嚴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傾銷法對其經銷的商品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既是產品的價格低廉并非人為惡意而是因為比較優勢造成的,其所受的質疑背后是巨大的國家利益。因此,動輒以反傾銷法示國外生產商、銷售商,對其來說又充滿了極大的不公平。對于國內消費者,則無法通過低價購買到廉價的物品,使其購買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難以提高。可以說,反傾銷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國內市場的快速重建和國內貿易的繁榮,又帶來了對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傷害和國民的利益犧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為二。
3.2從當今國際貿易現狀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傾銷立法不斷的時期,國際貿易還遠遠沒有今天這般繁榮發達。科技、思想、意識的力量使國際貿易的范圍越來越廣,利益涉及也越來越復雜。尤其是當GATT成立以及演進至WTO后,其在國際貿易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所推動促進的自由貿易更是成為一個時代的象征。但是,事實卻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卻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許多國家在提起反傾銷時同時又成為他過反傾銷訴訟的被告,這正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攻擊和自我保護造成的。而在反傾銷調查時,各國又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致使結果往往帶有極大主觀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價值是其本身的屬性,然而,作為工具的反傾銷法很難像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價值,其司法過程的主觀臆斷比例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當反傾銷立法的不公平性還存在爭議時,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無疑問。在分析反傾銷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們雖然很難預測反傾銷的最終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未來很久它還將一直發揮作用。對它的研究必須以一種更為深入更為發展的態度不斷進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檢測國家認證信息平臺抽樣建材樣品
一、引言
建筑材料檢測在建材科研、技術開發、企業生產和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是評定和控制建筑材料質量的依據和必要的手段,也是發展建筑科學技術、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隨著我國城鄉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對包含建材檢測在內的檢測工作要求越來越高。中國的檢測機構成立歷史并不長,從形成到今天大約經歷了20年的時間,而且大都是從實驗室演變而來,主要設立在國內專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的大型企業中。
二、現狀
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統計,目前我國的檢測機構分布之廣、數量之多、涉及面之寬,在世界上是罕見的,僅與建筑、建材有關的實驗室就多達4600余家。在這4600余家建材建筑檢驗實驗室中,僅企業實驗室就占去了40%的份額;而監督檢測機構所占的比例,只達到整個行業的30%,監測力量頗為薄弱;科研院校檢測機構幾乎與監督部門基本持平,占30%。在眾多的實驗室中,絕大部分實驗室的檢測裝備相當簡陋,科技含量也不高,固定資產不足200萬元。實驗室操作人員更是少得可憐,大多數不超出10人。年檢測收入不足100萬元,除去成本,利潤微乎其微。定位不準發展失衡因為建材檢測行業從開始出現發展到今天,都是以科研院校和大型建筑企業內部試驗室等附屬機構的面貌出現的,大都帶有科研與教學性質。而以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名義設立的監督檢驗室,帶有政府色彩,且一直附屬于母體的部門進行運作,還沒有形成獨立企業運作的理念。但是,按照國際慣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檢測機構是不能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服務市場的,尤其是在加入世貿以后。這就為中國的建材檢測機構帶來了市場風險和壓力。
三、存在的問題
盡管對建材檢測機構加大了管理力度,但檢測工作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假、亂、低、缺”的現象。假,表現在檢測的試件假,過程假,數據假,結論假;亂,表現在檢測單位內部管理混亂,檢測市場秩序處于無序狀態;低,表現在檢測人員素質低,檢測技術水平低,檢測管理層面低;缺,表現在缺乏管理手段,缺乏技術措施。
四、需要改進提高的地方
針對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建材檢測管理,提高建材監管水平,有必要改進建材檢測管理的方式,以提升檢測服務能級,可以將“完善一個平臺,激活兩個現場,落實三方責任。整治四大頑癥,打造五大機制,把握六個操作節點”納人建材檢測工作的重點。
1.完善檢測信息平臺
掌握信息就是占領了監管的制高點。雖然本市已基本完成了檢測行業信息管理系統,也就是城域網建設,但是月報、速報,尤其是連網和數據上傳工作還及時,檢測信息還不完整、不準確。為確保檢測信息的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實現檢測信息的有效性,利用檢測信息平臺為建材監管服務,可以通過月報、速報和連網上傳數據的比較,完善城域網建設,最終應直接通過城域網即時傳輸檢測信息,直接利用城域網上傳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判斷。
2.激活施工現場和檢測現場,實現兩場互動
施工現場和檢測現場原來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現場,對施工現場建材產品狀況的描述和取樣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完成,檢測單位的工作在檢測現場完成,僅對來樣樣品的檢測結果負責,往往不能真實反映建材產品的實際質量狀況。應使施工現場和檢測現場相互聯系起來,從施工現場的建材產品信息跟蹤到檢測現場的檢測情況,從檢測現場的檢測結論追溯到施工現場的建材產品狀況,實現兩場互動,保持施工現場和檢測現場的一致性,真實反映建材產品的質量和特性。
3.落實建材供應、使用、檢測三方責任
從見證取樣深化到三方確認,就是要緊緊抓住建材供應商,一旦檢測結論產生,就能及時確認各方責任,順利實現不合格產品的清場和對使用單位的警示。使用方,包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合理使用和見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產品,這是保障工程質量的根本。檢測方就是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的客觀、公正,真實反映施工現場建材產品質量狀況。這是保障工程質量的關鍵。應充分發揮這三類對象的作用,通過明確各方責任,規范各方行為,才能有效遏制檢測工作中的假、亂現象。
4.整治四大頑癥,針對“假、亂、低、缺”實施整治
經過多年發展和治理,檢測行業得到飛速發展,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要緊緊抓住“假、亂、低、缺”四大頑癥開展大規模整治違規行為的活動,向社會表明整治檢測頑疾的決心和力度,并著力分析造成頑癥的原因,落實對應整改措施和改革設想。對于集體造假、多次造假、社會反響較大的檢測單位,加大處罰力度。支持市建設工程檢測協會對造假人員,查處一個、吊銷一個,絕不護短。
5.把握委托、核查、抽樣、試驗、報告和評估六個操作節點
委托應更新,應改變現有的委托方式,委托過程應有第三方監督;核查應嚴格,應核查施工現場建材產品信息,保證檢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抽樣應科學,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抽樣方案,推行檢測機構現場抽樣和取樣,保證試件能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試驗應規范,應按檢測運行法則操作,確保檢測過程和檢測結論客觀、準確;報告應有效,檢測信息應即時傳輸,不合格檢測信息應及時上報;評估應專業,對檢測工作的開展應進行績效評估,不斷規范和完善各個節點的操作運行。
五、結語
建材檢測實驗室質量體系的建立,必須根據各自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嚴格依據GB/T15481-200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將檢測的每個過程和標準、法律法規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在各個環節有效地實施。在有效地執行預防措施和糾正措施保證下,不循環地進行自我評價、持續改進,進一步完善實驗室質量體系。
參考文獻:
[1]康立中,何潔.建材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在檢測工作中的應用[J].遼寧建材,2003,(01).
[2]馬振珠.中國建材檢測行業大透視[J].工程質量,2007,(01).
關鍵詞:高性能計算機;計算速度;高端計算
高性能計算機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是國家信息化建設的根本保證。發展高性能計算機,可以帶動科學技術的進步,解決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進步、國防建設與國家安全等方面一系列的挑戰性問題,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
1高性能計算機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
高性能計算機一般都和科學研究聯系在一起,小到原子結構的分析,大到宇宙起源模擬,到處都需要高性能計算機。但是,高性能計算機的應用決不僅限于此。在和人民大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各個領域,我們都可以看到高性能計算機的身影:
1.1對新藥研制的促進。
在與疾病作斗爭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新的藥品。研制一種新藥從化合物篩選到臨床試驗,一般需要1O到15年的時間。在化合物篩選階段,對于數十萬種化合物,用傳統的實驗手段,篩選出有效的化合物需要花費大量資金購買化合物,需要幾年的實驗時間,而且篩選的范圍受到金錢和時間限制,難以得到最佳的結果。現在使用高性能計算機這個工具,以計算機模擬的手段,科學家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從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種化合物中篩選出有效的藥物化合物,這不僅節省了購買真實化合物的大量資金,而且大大縮短了藥物研發的周期。
1.2對網絡信息服務的影響。
在網絡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們已經漸漸習慣于從網上獲得信息和服務,但是同時也經常為服務響應速度的遲緩而煩惱。要面對數千萬、數億用戶的訪問請求,服務器必須有強大的數據吞吐和處理能力。這又是高性能計算機發揮作用的舞臺。高性能服務器每秒種可以處理數千萬乃至數億次服務請求,及時提供用戶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1.3對制造業的推動。
我國是一個制造業大國,高性能計算在制造業的廣泛使用,不僅可以幫助工程師在設計階段更科學地計算材料強度,更合理地選擇和使用材料,設計出更符合空氣和流體動力學原理和人體工程的產品結構和外形,而且可以在仿真基礎上全面規劃整個制造過程,有效提高產品制造的質量和產量。高性能計算的全數字化設計制造環境在縮短產品設計周期、節能降耗、降低污染、提高產品質量方面的作用不可限量。
2國內外高端計算發展現狀
2.1國內高端計算發展現狀
我國高端計算機系統研制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大體經歷了3個主要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從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中期,主要以研制大型向量系統為主(以銀河I為代表);第二階段從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主要以研制大規模并行系統為主(以神威I為代表);第三階段從90年代中期起,主要以研制大規模機群系統為主(以曙光機為代表)。目前,參與高端計算機研制的單位已經從科研院所發展到企業界。
進入新世紀,隨著研制高端計算機系統的諸多關鍵技術被攻克(尤其是機群技術),我國自行研制的高端計算機系統已開始形成自己的品牌系列和一定的市場規模,其發展呈現星火燎原之勢頭。近兩年,隨著“神威”、“銀河”、“曙光”、“深騰”、“天梭”等一批知名產品的出現,使我國成為繼美、日之后第三個具備高端計算機系統研制能力的國家,被譽為世界未來高端計算市場的“第三股力量”。
根據中國軟件行業協會數學軟件分會20__年11月份公開的20__年中國高性能計算機TOP100排行榜最新統計,我國高端計算機系統的總計算能力在19.56TF/s峰值左右。
2.2國外高端計算發展現狀
21世紀,高端計算技術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經濟技術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和國防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十分重視高端計算機系統的研制及其應用技術的開發。根據全球實用超級計算機500強最新排行榜的統計分析,目前國際上已經有242臺系統的Linpack實測性能超過1萬億次/秒(20__年12月前只有131臺);500強系統的總性能為813TF/(20__年12月前為528TF/s);排行榜中“最慢”系統(第500臺機器)的速度為624GF/s(20__年12月前為40314GF/s);現在500強系統的主流結構是Cluster,Constellations和MPP三種結構類型。所有系統分布在世界上35個國家和地區,美、日、德、英等發達國家占了80的計算資源,其中僅美國就安裝了255臺,占總性能的56;并且500臺系統中的91是由美國制造的,所有這些數據均表明美國在高端計算機的使用和生產方面仍然保持著絕對的領先優勢。
3高端計算發展趨勢
國外高端計算系統今后的開發熱點是計算速度為十萬億次/秒左右的系統,中期目標是百萬億次秒,長期目標是千萬億次/秒甚至更高。未來國際高端計算的發展將呈現以下趨勢:
3.1超級計算機和網格計算2種實現形態共存
高端計算應用的多樣性導致了高端計算實現形態的多樣性。居高端計算霸主地位的美國不斷加大投入,研制面向科學研究應用的尖端超級計算機;受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推動,網格計算作為無縫集成的協同計算環境,又稱虛擬超級計算機,會得到進一步重視。目前,美、日等國政府和研究單位在這兩方向都有相應的資金投入和具體規劃。未來高端計算系統一定是網格中的重要計算資源,它需要適應網格環境的計算模式、編程型、開發運行和管理系統等;網格技術也將是未獲取高端計算能力的優良環境,二者將互為補充。
3.2從高性能計算走向高效能計算
隨著高性能計算向高效能服務轉變,超級計算機系統追求的目標也將從/高性能走向“高效能”。按美國DARP
AHPCS計劃說明,Highproductivity的綜合含義是指提高超級計算機系統的計算性能、可編程性、可移植性和魯棒性,同時努力降低系統的開發、運行及維護成本。HPCS計劃表明,超級計算機要想保持快速發展勢頭,必須要有本質的變化,即必須采用先進技術,平衡各項設計指標,實現系統的高可靠性、高可用性、高可維性、高安全性和低功耗。4高性能計算機發展任重道遠
高性能計算機的制造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提高計算機的性能有許多關鍵問題有待解決。盡管我國已經能夠制造十萬億次級的高性能計算機,但是高性能計算的整體水平比起美國、日本和歐洲發達國家仍有較大的差距。當前制約我國高性能計算發展的主要因素有:
4.1核心技術不足
我國制造的高性能計算機在核心技術上雖有不少突破,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外。在高性能計算機體系結構和關鍵技術上投入的研究經費和研究力量不足,阻礙我國在該領域的創新。
4.2人才不足
高性能計算機的應用目標往往是解決綜合性、系統性的復雜問題,涉及多個領域。開發一個好的高性能計算應用涉及應用問題抽象、模型建立、并行算法研究、并行程序實現、應用系統測試驗證等多個階段,需要熟悉應用和計算的多面手型人才,需要不同學科、不同技術背景的人員的密切合作。而我國高校目前的專業劃分難以培養既熟悉先進計算機技術,又熟悉應用領域問題的人才,以至于這類人才奇缺。不同學科的科技人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機制又不健全,造成懂高性能計算機的人不懂應用,而了解應用的人又不知道如何用高性能計算的方法來解決問題的局面。
4.3應用軟件匱乏
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重硬件、輕軟件的現象在高性能計算領域格外突出,影響更大。對于高性能計算機而言,缺乏合適的應用軟件就根本無法開展相應的應用,也無法吸引用戶來使用高性能計算機。高性能計算機上運行的應用軟件專業性強,價格昂貴,國內應用部門每年都花費大量經費,采購應用軟件,但是這種采購一般是分散進行的,缺少相互協調,因此國家整體布局還不盡合理,有些軟件多個部門重復采購,而另一些急需的軟件又沒人購買。
4.4資源分布不均勻
國內高性能計算機主要分布在科研院所、大學以及石油勘探、氣象預報等應用部門,地域分布也不均勻。資源分布的不均勻和資源訪問的困難,使得不少高性能計算的潛在用戶放棄了應用的打算。在經濟效益不夠好的傳統產業尤其如此。這種資源分布的不均勻性一方面使需要資源的用戶難以獲得資源,另一方面也造成寶貴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我國的高性能計算事業必須走可持續均衡發展的道路。高性能計算是昂貴的,不僅有設備的初始投入,而且有場地條件、電力消耗、運行維護和人員隊伍建設等多種費用。因此,一定要切實從應用需求出發,大力促進應用的進步,以此推動高性能計算的發展。強調應用需求牽引并不是忽視技術的推動作用。技術的進步可以創造新的應用,調動新的應用需求。網格以其資源共享、協同工作的固有能力和網格服務的形式,支持用戶共享使用Internet中的各類資源;網格允許用戶克服地理的障礙,更便捷地獲得高性能計算的能力;網格簡化高性能計算機的使用方式,使更多的普通用戶能夠利用高性能計算機的能力去解決過去難以解決的問題,擴大了高性能計算機的應用范圍。需要強調的是,高性能計算的技術創新有賴于國家持續的支持,以保證足夠的研究經費和一支高水平精干的研究隊伍。高性能計算人才的培養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不僅要通過改革高校的學科劃分和專業設置來加強高性能計算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還要通過應用系統的開發,培養和鍛煉各個行業與領域熟悉高性能計算的人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高性能計算及應用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軟件行業協會數學軟件分會.中國TOP100制造商分析[EB/OL]..com/,20__,11.
關鍵詞:汽輪發電機;安裝;檢修;問題
中圖分類號:TB49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汽輪發電機組在企業安裝使用時并不是單一的操作,需要與其他一些設備機組聯系在一起,需要專業的團隊不同的分工,每一個環節都要確認無誤。汽輪發電機組的維護和保養也是很重要的,因為汽輪發電機組的故障類型很多,不管在何種檢修狀態下,明確按照檢修工藝和操作規程,準確快速地找出故障原因,認真細致地檢修,為汽輪發電機組的穩定運行奠定堅實的技術保障。
一、汽輪發電機的基本原理
汽輪機是利用蒸汽熱能做功的旋轉式原動機。它的工作是進行兩個能量過程的轉換,即先使蒸汽通過噴嘴流速提高,將蒸汽的熱能轉變成蒸汽的動能;然后再將蒸汽的動能在動葉柵中轉換成轉子轉動的機械能。汽輪機與其他動力機械相比,具有功率大、尺寸小、重量輕、效率高等優點,是電力工業、交通運輸業應用最廣泛的原動機。汽輪機中由噴嘴與動葉片所構成的基本工作單元叫做級。汽輪機只有一個級的叫做單級汽輪機,由多個級構成的就叫多級汽輪機。在電力行業都是多級汽輪機。
二、汽輪機的安裝技術
(一)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在準備給需要設備的企業安裝汽輪機組前,一定要學習掌握生產廠家的安裝手冊,清點設備清單,了解設備的組成結構和其特點,明確詳細的安裝順序,對安裝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錯誤的地方提前打預防針。除了熟悉相關圖紙及技術資料,還應對業主要求的驗收及施工規范有深刻的了解認識,同時依據圖紙、項目自身條件以及業主的要求編制施工進度及用料計劃。并提早到設備安裝的環境進行熟悉、檢查,以便汽輪機的安裝順利。
(二)基礎劃線的復查
(1)設備安裝場地的核對,相關部門設計的標準尺寸要有測量和驗收記錄,以保證準確執行。對安裝場地的環境,特別是地質條件一定要做好檢查,核實其混凝土的澆筑在規定的技術標準之內。
(2)對地質基礎和基礎周圍用標記明示,避免汽輪機組安裝運行后出現坍塌的現象,確保設備安裝后的運行堅實可靠。
(3)螺栓孔一定要進行全面清理,不影響設備的安裝。還要注意風道的清理,因為風道的通暢,是設備后行可靠運行的保障之一。
(三)臺板、軸承座的安裝
(1)臺板就位
墊鐵安裝到位調整好標高后,將臺板吊裝到位。以基礎中心線為基準,拉鋼絲對臺板找正。臺板的安裝標高與中心位置應符合圖紙要求。
(2)軸承座找正
軸承座的橫向定位通常是將軸承外油擋洼窩或軸承洼窩水平接合面的兩側與汽輪機縱向中心線的距離調至相等;縱向找正是使軸承中線與基礎上的軸承基線重合。軸承座的水平接合面可采用水平儀找平。找正方法多采用拉鋼絲法,另外還有假軸找正法、激光找正法等。
(四)滑銷系統的安裝
清理干凈滑銷系統滑銷及槽的部分,用內徑千分尺和外徑千分尺進行測量,在滑銷滑動的方向確立三個標志,讓滑銷在銷槽內能夠滑動順暢。如果在銷槽內發現有毛刺或者損傷的部分,要馬上修正刮平。
(五)軸承的安裝
軸承由上下兩部分組成,先對前后軸承的下半部分進行安裝,使軸承與各個接觸面都能良好接觸。軸瓦下半部要緊緊和瓦座以及瓦套接觸在一起。
(六)裝配和調節汽閥及通汽間隙
各個閥門的升程和間隙要注意調整確認,滿足測量記錄。因為軸向間隙直接關系到設備安裝完成后期機組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因此要根據有關標準細致地進行測量、檢測和調整。
(七)汽輪機扣大蓋
先裝好隔板和轉子,試著扣好大蓋,此時轉子正常轉動時,可以確定扣好大蓋。然后確定一個空間落點,在允許范圍內,并對汽缸內的各個部件檢查無缺陷后,慢慢扣下大蓋,接著擰緊在中分面上的螺栓和汽缸上的法蘭螺栓。
(八)軸承扣蓋和盤車裝置的安裝
軸承蓋扣上時,要確認其是否緊實地壓住了軸瓦,并且要檢測軸承蓋的緊密性。然后檢查好各個部件,安裝盤車裝置,在安裝時要保持運動部分的靈活性。其靈活性是可以用收盤轉動來檢查的。
(九)發電機的安裝工序
發電機是汽輪機配套使用的設備,它的安裝工序是:平整放置臺板試裝轉子確定定子位置穿轉子調整對聯軸器的中心和間隙安裝勵磁機校正聯軸器。
三、汽輪發電機安裝和檢修過程中的典型問題
(一)汽輪發電機端蓋安裝不當引起的問題
端蓋作為汽輪機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安裝是汽輪發電機安裝過程中較常出現的疏漏的環節,且不易發現。一旦端蓋安裝不完善,等機組投入運行后,排查問題原因受現場環境的影響會比較不容易。在安裝時,應該將各部件的結合面清理干凈,涂抹適量的密封膠,讓密封條足夠舒展,準確地裝固。按照設計和安裝圖紙的要求,確保每一個螺栓都是力矩相當,涉及到困難位置,要使用專用工具讓所有螺栓擰緊到位。
(二)汽輪發電機發電機階梯墊片加裝不當引起的問題
汽輪機檢修任務一般比較繁重,當完成發電機穿轉子后,可能出現低發中心需要調整的情況,需要調整墊片厚度來確保低發對輪中心數據,有時會拿掉發電機勵端單側的一部分階梯墊片,這樣就有可能不滿足原階梯墊片所要求加裝的厚度。等機組檢修完成啟動后,很可能會出現發電機兩個軸瓦瓦振超標的現象。階梯墊片的作用就是將發電機的自重分配到四個角上,保持機座的支撐性,保障為機組的穩定運行。階梯墊片的作用往往在檢修過程中不被重視,因為檢修過程中有時考慮地不夠周全,一般汽輪機檢修時分段同時進行的,即使是再小的墊片,也是整個機組的組成部分,為了保證機組的運行安全和周期,在檢修過程中一定要把握好細小的部分。
四、汽輪機組運行后故障預防
(一)主要故障
汽輪發電機定子端部繞組短路故障;汽輪發電機定子鐵芯故障(主要包括:鐵芯壓裝松動,齒部局部過熱,齒部折斷,被硬物打傷);發電機轉子匝間短路、轉子接地、滑環損傷、轉子護環損傷、軸電壓、大軸磁化等轉子故障。
(二)預防措施
首先,引線的絕緣材質要有較高的介電強度和防油防水腐蝕的性能。在繞包時,保證一定的層數,每層都刷好絕緣漆,確定絕緣的完整性。絕緣盒用兩道凸緣的,有良好地密封性,并保證正確嚴實地填充。其次,在檢修中對定子鐵芯檢查時產生疑點時。可以對鐵芯采取熱試驗的方法確定其故障可能性。在試驗過程中,找到鐵芯短路點時一定要馬上消除影響。同時,還要排查發電機轉子的結構部件是否有松動或裂痕,一旦發現存在設備缺陷,要采取修繕措施。最后,當使用新的碳刷時,要確認新碳刷是否和舊碳刷的是一樣的規格,要保證滑環表面整潔,用質量好的碳刷時常清除滑環表面的油污和碳粉,在平時的檢修工作中定期巡檢。
結語
明確汽輪發電機組安裝的技術性和精細性,在每一個階段都要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廠家的安裝指導依序循進的進行安裝。為了保證機組的使用性和可靠性,安裝團隊要扎實安裝工藝、完善安裝技巧,及時克服安裝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