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0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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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
有效保險監管創新應當是與保險業務創新緊密相聯的。首先,完善監管流程,從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方面入手,對保險監管資源進行整合,體現監管的主動性和前瞻性,盡量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相匹配,通過梳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線和產品線,實施業務監控和風險追蹤。二是推動保險監管方式和手段創新,尤其是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技術手段,引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適時實施動態償付能力監管。
6.構建有效保險監管體系
首先,完善監管部門內部組織管理體系,加大監管機構各部門的工作協調力度,保證監管政策的一致性;明確各類監管人員職責,按崗擇人;建立各種信息交流平臺,充分實現監管信息順暢,做到信息共享。其次,加強各監管部門協調溝通,繼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特別是加強基層保險監管部門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實現監管信息交流與共享,消除監管盲區和真空。三是注重社會第三方監督力量,特別是會計師和審計師的作用,借助其對保險機構的會計賬簿和數據報表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監管。四是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和公司內控的監督力量。
關鍵詞:保險監管創新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監管創新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北kU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占優勢,盡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系,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局限于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并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和目的簡
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北kU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占優勢,盡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系,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
[關鍵詞]歐盟保險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監管責任重組
隨著歐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歐元的啟動,歐盟的金融業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歐盟各國監管結構的重組、歐盟層面監管合作的加強以及監管與規則的和諧化則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業變革的積極回應。歐盟國家的保險業監管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一、近年來歐盟國家保險業重要指令出臺情況
歐盟不同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現有的歐共體指令為基礎。與國際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夠而且經常對監管合作制定有約束力的義務,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礙。歐盟實施的各種金融方面的指令對歐盟金融一體化和監管合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險方面,歐盟近幾年也頒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規、指令,對于歐盟保險業的發展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兩個重要的指令和一個行業標準需要引起關注:
1.償付能力標準Ⅱ(solvencyⅡ)
償付能力標準Ⅱ的目標是建立一套適應保險市場發展趨勢和現實需要、避免過分復雜的全新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統一各成員國的保險監管立法規范,提高歐洲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償付能力Ⅱ主要是針對歐盟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存在的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考慮得不全面,而且對于保險公司的個體風險不敏感的缺陷進行的改革與完善。歐盟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是由三個層次組成的:第一個層次是對責任準備金的評估,第二個層次是對資產價值的評估與認可,第三個層次是償付能力邊際的確定(一般稱之為固定比例法,即償付能力邊際與資產和負債之間的關系用比例固定下來),這三個層次基本上反映了償付能力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但撇開這三重體系本身的合理性與技術細節不談,僅從結構的角度,要將償付能力置于保險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和風險評價的框架范圍內還遠遠不夠。針對這種情況,按照推進歐盟統一金融市場建設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SAP)的要求,歐盟委員會下屬的保險委員會擬定了“償付能力Ⅱ號工程(SdlvencyⅡProject)”。對償付能力Ⅱ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夏馬報告(ShannaRepoa)和畢馬威報告(KPMGReport)。這兩份報告均建議建立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方法(Risk—BasedApproach),并將其作為評價保險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和風險的基本手段,借鑒“巴塞爾協議”關于銀行財務狀況和風險評估的“三支柱法”搭建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新框架。第一支柱是根據保險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資產負債狀況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最低償付能力規定;第二支柱是審慎的監管評價;第三支柱是引入市場力量監督和管理。盡管預計償付能力Ⅱ不會在2010年以前實施,但歐盟部長會議會先做出具體實施的計劃。歐洲保險委員會和職業養老金協會已經進行了一個關于償付能力Ⅱ的施行對壽險資本金要求的前期研究。歐盟保險業將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去適應這部法令。
2.保險調解指令(TheInsuranceMediationDirective)
該指令是“金融服務行動計劃(PSAP)”的一個組成部分,旨在為歐洲的保險中介行業建立一個獨立的市場,為中介機構的批準、資本化和管制引入歐盟框架。指令采取共同體規章的形式,需要轉化為各成員國的法律條款,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此項指令要求所有的保險中介機構必須在所屬會員國中進行登記與注冊,以符合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一旦在某一會員國中注冊成功,將可以自由地在歐盟任一會員國中提供與銷售保險服務。該指令于2004年底生效,將取代1977年的指令。此項保險調解指令有助于改善與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選擇,同時也有助于保險中介機構跨國提供相關服務。按照規定,歐盟成員國要在2005年1月14日前在國內實施這項指令,但只有奧地利、捷克、丹麥、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和英國達到了要求。2005年上半年由國際保險和分保提供者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ProducersofInsuranceandReinsurance)所作的調查顯示,有9個成員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波蘭、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將陸續執行這部指令。在有些國家,比如英國,實施這部指令將給保險業帶來實質性的變化。這部指令在各國的實施將會帶來歐盟各國保險監管的進一步發展。
3.歐洲再保險指令(TheEuropeanReinsuranceDirective)
該指令規定會員國應相互免除境內外國再保險人提供再保險責任擔保的要求。歐洲國會于2005年6月初投票通過歐盟再保險指令,使歐盟會員國間的再保險市場整合問題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該指令預計在2007年正式實施,指令的實施將在歐洲范圍內引入對新的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機制,同時,也意味著目前在沒有再保險業務監管的國家開展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將要發生很大的變化。歐盟成員國間原來沒有協調一致的再保險監管法令,所以再保業務不但障礙重重,而且相關費用較多。再保險指令容許成員國再保險公司僅在其本國監管法令約束下在其它會員國內開展再保險業務,這樣就彌補了各會員國間監管法令的差異,各會員國也將因此比較容易在其它會員國內找到更優質、更適當的再保險。也就是歐盟會員國可以在其國內直接操控再保險公司在歐盟其它國家內進行商務活動,歐盟會員國間的再保險障礙因此取消,歐盟將成為結構完整、作業安全、有經營效率的再保險市場。該指令的執行不但可便利歐盟會員國間保險以及再保險交易,更將因此提高公司之間的競爭,使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更透明、保險與再保險費用更合理,被保險人將因此獲得最后利益。
二、部分歐盟國家的保險監管模式比較
歐盟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廣泛重組,多種監管組織模式并存,形成了歐盟成員國中三種金融監管組織模式。模式一是根據金融部門的業務劃分界限分別設立不同領域的監管機構,即分業監管,法國、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采用這種模式;模式二是將不同金融部門的監管責任重組到一個單一的機構,即混業監管,奧地利、德國、丹麥、愛爾蘭、瑞典和英國等國采用這種模式;模式三是介于模式一和模式二的一種形式,這種模式根據各部門的目標考慮監管責任的重組,將監管任務分配給兩類不同的機構,一類以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性為目標,另一類則專注于金融業務監管,著眼于保證競爭和透明性,這種模式在荷蘭和意大利逐步成型。
我們選取法國、西班牙作為第一種模式的代表國家,德國、英國作為第二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意大利作為第三種模式的代表國家,來進一步了解不同金融監管模式下的保險業監管模式。
1.法國
法國是分業監管的代表,有專門的保險監管部門。法國有兩個主要的保險監管部門,分別是:保險公司委員會(CEA),負責對保險公司的資格許可和保險、儲金互濟管理委員會(CCAMIP),負責監管保險公司遵守保險方面法律、法規及履行相關協議的情況。只有被CEA許可或批準免于資格認定的公司才可以從事監管范圍內的保險業務。CCAMIP是一個獨立的公共監管部門,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履行相關協議。CCAMIP也負責監管被合并到法國或歐盟其他地區的公司以及在法國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確保公司實現對被保險人的承諾以及達到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CCAMIP還擁有調查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廣泛權力,并有權向所監管的公司提出建議??梢越ㄗh公司保持或加強財務狀況,改善管理方法,確保公司組織架構與其經營活動的發展目標相適應。保險公司必須在兩個月內對此類建議做出回應,并對按照建議所作的工作予以說明。
一旦證實了違規行為的存在,CCAMIP有權力對保險公司進行非罰款方式的處罰(警告、訓誡、暫時中止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收回對公司業務的許可)和罰款處罰,但罰款金額要同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成正比,并且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營業額去除稅款后的3%。對屢次違規的行為還有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法國金融業和監管機構有逐漸統一的趨勢。2003年8月1日頒布的法國金融安全法案已經將一些保險監管機構合并到CEA和CCAMIP中。2004年11月12日,頒布了一部法令對信用機構、保險機構和形成金融集團的投資公司進行更強有力的監管;2005年3月,頒布了一部法令致力于實施保險中介方面的2002/92/EC指令,并加強保險領域的控制。
2.西班牙
西班牙也是實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西班牙保險監管機構是保險和養老基金理事會(DGSFP)。DGSFP隸屬于經濟和國內稅務部,負責組織、調控市場以發揮市場適當的功能并對保險客戶提供足夠多的保護。DGSFP有權力調節、規劃、監督保險機構在市場中的運作。
在DGSFP監管下的機構必須按時向其通報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方面的信息。在西班牙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經理人、保險人、養老基金的受托和管理機構、保險精算師、審計師都必須在DGSFP注冊。上述個人和機構必須定期的向DGSFP提供信息以更新注冊信息。DGSFP可以要求其認為與監管行為有關的任何信息。如果被調查人拒絕提供,DGSFP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并進行強制處罰。
以2004年10月29日生效的2004年6號私營保險公司監管法令為基礎,DGSFP可以采用特殊的手段來控制西班牙的保險公司(包括外國機構在西班牙的分支機構)和公司的管理人員來保護顧客、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權利和利益。DGSFP可以采取諸如停止公司管理層活動、處置某項資產、要求重新設計財務計劃、替換管理層或高管人員等措施。這些措施也使DGSFP能夠去核實某一事件是否給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公司義務的完成帶來風險、會計師是否遵守公司財務計劃以及會計師和管理層中是否存在影響公司真實償付能力的違規行為。
如果一家公司發生了違規行為,DGSFP可以采取強制的處罰。違規行為被劃分為輕、重和極重,相應的處罰力度不一,從私下的或公開的警告到暫時或永久停止開辦保險業務的行政許可,罰款金額從15萬歐元到30萬歐元不等。對高管人員的處罰包括撤換和暫停職位,并且(或者)處以最高9萬歐元的罰款。
3.德國
德國是混業監管的代表國家,金融監管由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負責。德國保險領域的監管分為聯邦和州兩個層次。在聯邦一級負責監管跨州經營的私營保險公司和競爭性的國有保險公司;州一級監管主要是對在特定州經營的私營保險公司和競爭性的國有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區域在德國的保險公司必須要獲得一份相應的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這個監管機構負責以動態的標準監控這些保險公司。非歐盟國家的保險公司如果在德國建立分支機構開辦業務,也要遵守上述規定。主要業務領域在其他的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但同時在德國也開展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由其母國監管機關負責監管,但是一旦BaFin察覺到這種類型的外國公司違反了德國的法律、法規時,可以聯系相應的有資格的外國監管機構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以保險監管法令(InsuranceSupervisionAct)為依據,BaFin可以采取任何適當的和必要的手段來阻止或糾正不遵守監管要求的行為。BaFin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要求提品信息和相關文件、進行現場檢查、參加監事會議和董事會議。
對違規行為,BaFin可對保險機構處最高15萬歐元的罰款。在特定的情況下,BaFin有權力指派專門人員替換公司管理層、監事會或公司內設的其他機構。在必要時BaFin可以撤換經理人員甚至收回經營許可證。
4.英國
英國也是實行金融混業監管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是金融服務局(FSA)。FSA負責整個金融業的監管,也包括保險業。FSA的權力建立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基礎上。除非得到FSA的許可或FSA批準免于審批,否則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開展金融業務。
從2005年1月14日開始,所有的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都要接受FSA的商業管制行為(由于英國實施了保險調解指令)。這就為整個保險業的經營提供了詳細的規則,包括理賠業務和資金的運用。并且,英國的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還要遵守FSA更高層次的商業法規,包括英國的第11條法令,這條法令規定金融部門有義務提前通知FSA任何重大問題以及同FSA合作。FSA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可以采取強制調閱產品相關文件以及監管質詢的手段。另一種FSA經常使用的監管工具是選定“有資格的人”(通常是專業公司)來分析和報告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的經營行為,這種行為的成本由被調查保險公司或中介公司來承擔。
一旦某機構的違規行為被證實,FSA有權力對保險公司、中介公司和個人處以無上限規定的罰款,并且可以對犯罪行為進行。
近期,FSA正在研究如何識別和處理保險機構中存在的兩個潛在的問題:一個是在保險機構展業過程中受到的利益誘導,另一個是理賠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欺詐行為。
FSA也已經要求英國的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提供使用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情況,特別是保險機構是否利用有限風險再保險來隱瞞真實的財務狀況。并且,FSA也在努力完全了解還沒有向監管機構公開的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附加條款和其他的一些對條款的修改情況。這是對英國近來發生的與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關案件的回應。
5.意大利
意大利是實行第三種監管模式的國家。意大利議會擁有對保險行業進行立法的權力。保險業專門的監管機構(ISVAP)、產業部(ministryofindustry)和反壟斷部門(AGCM)都有權利對保險業進行監管。ISVAP負責具體實施由議會采納的法律并確保保險公司遵守,并負責批準保險機構合并和收購行為;產業部對保險業具有一定的監管權力;反壟斷部門(AGCM)負責監督保險機構遵守競爭和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的情況。
ISVAP和AGCM都擁有對保險行業的調查權。這兩個機構可以強制調閱產品文件以及進行監管談話,被調查人必須要回答在監管談話中與監管有關的所有問題。一旦某機構發生違規行為,ISVAP有權力中止其開辦業務并且(或者)取消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并可以指派新人。AGCM也有權力停止某項保險業務的開展,并可對保險公司或中介公司處以罰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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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志軍.歐盟金融監管的新發展[J].國際金融研究,2004,(2).
1.保費收入規模迅速擴大
保險業是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2006年全國保費收入達到5,641億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說,中國保險業的國際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其中外資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國保費收入達7035.8億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420億元,是2002年的9.1倍;外資保險占全國市場份額的5.9%,比2002年增加4.4個百分點。2008年全國各地區實現保費收入97840966.41萬元。
中國作為一個潛力無比巨大的對外完全開放的市場,對國際保險資本有著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許多國際知名的保險企業已把在中國發展業務作為一個重要的戰略來安排,對于中國的保險企業來說,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適應這一國際化發展的潮流,中國保險行業已步入高速發展期,保險行業的經營模式也向著多元化發展,未來中國的保險業發展前景看好。
2.投資渠道穩步拓寬
2007年是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穩步拓寬的一年。受益于資產價格的持續上揚和投資渠道的拓寬,2007年1至11月份,保險資金運用余額2.6萬億元,收益率達10.87%,為近年來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監會將保險資金入市比例從5%調高至10%后,保險機構在一、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不言而喻,保險巨頭身影頻現,中小險企相繼加入,各保險公司投資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當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絕不會僅僅局限于A股市場。2007年7月,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海外投資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范圍包括固定收益類、股票、股權等產品。保監會批準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運用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15%的自有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購匯資金,投資香港股票市場和重大股權項目。
3.保險監管水平提高
加入WTO以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制環境將產生重大變化,保險監管將更加有法可依。與WTO規則不一致、與中國政府承諾相沖突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將得到修改或廢止。同時,還將有許多反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保險新法規面市,保險公司與市場經濟體制及國際慣例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活動將得到法律的認可?!侗kU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估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等已經于2002年1月開始生效。在監管實踐方面,保險監管將進一步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依法、審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監管原則。監管方式和監管重點也將產生重大變化,從運動式、間歇式、大清理轉向常規的間接監管,在繼續堅持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方式過渡。2006年出臺的一個文件《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的綜合經營能力,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業正積極探索與銀行業、證券業,進一步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保險。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綜合經營、健康、穩定的發展。2007年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中國再保險市場發展規劃》,明確了我國再保險市場中長期發展方向、目標與政策。
在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原則下,保險公司經營風險預警系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師登記認可制度、保險公司評級制度和保險法定會計制度將逐步建立。同時,還將建立監管部門公共信息服務系統、新聞和公告制度,規范并向社會公開監管部門工作程序和審批程序,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的法律、行政與輿論監督和投訴制度的建設也將得到加強。保險自律組織建設將加快,比如將在保險行業協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如產險委員會、壽險委員會、保險中介人協會、保險精算師協會、保險會計師協會等。二、我國保險業發展前景
中國保險業發展前景廣闊。保險業置身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面臨著十分重要的歷史機遇。
1.國內經濟環境對保險業發展十分有利
200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24663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4%。支撐經濟增長的物質和技術基礎不斷增強,標志著中國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國際經驗表明,在這個階段人們的消費需求開始升級,生活要求出現多樣化,對住宅、汽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質量的需求明顯提升。
2.國內社會環境對保險業發展十分有利
國家統計局統計公報2007年未全國總人口為132129萬人,為保險市場提供了豐富的潛在保險資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正在經歷著重大變革,商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日益為人們所重視,這一切都正在改變著人們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對風險的態度,引發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機遇。
三、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建議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主要思路是繼續深化保險業的企業改革,繼續落實各項改變措施,將改革不斷引入深化,鼓勵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社會資金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內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保險企業。繼續培育多層次的保險服務體系,繼續培育和發展國際的大型保險集團,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市場地位和業務發展需要整合內部資源,成為主業突出優勢互補的企業集團。完善保險市場的準入機制,增加市場主體,為保險市場注入活力。有側重地批設專業性的養老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積極培育再保險市場,支持保險公司和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參股設立保險公司,增強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整體承保能力。規范發展保險中介市場,鼓勵和促進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創新經營模式,發揮專業經營優勢,逐步建立同意、開放、有序競爭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
2.提高監管水平,防范風險
要提高保險業監管水平,加強國際保險監督合作。一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違規機構的處罰力度,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積極探索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動態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控模式。三是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督管理協會的合作。繼續深入、廣泛地學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逐步實現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化。
中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市場,是世界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保險業必將在開放中獲得更大的發展。
【摘要】中國保險業務快速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本文分析我國保險業發展狀況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保險監管發展前景保險市場
參考文獻:
在WTO協定中服務貿易的對外開放是以各成員國的具體承諾表的形式確定的,我國保險業的具體開放承諾,已在近日由中國保監會公布:
1.外國保險企業進入形式及合資比例。對外國非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達到51%,加入后2年內允許設立獨資子公司;對外國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自由選擇合資伙伴;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對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比例可達到50%,3年內比例不超過51%,5年內允許設立獨資子公司;對以上各類保險機構,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許在華設立分支機構。
2.地域限制和開放時間。加入時開放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內,開放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加人后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3.開放的業務范圍。對外國非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跨境從事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險及再保險業務;允許在華非壽險公司從事沒有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保險業務,允許提供境外企業的非壽險業務、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險、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加人后2年內,允許向中國和外國客戶提供所有的非壽險服務。對外國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3年內允許合資壽險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對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加入時允許跨境或來華設立機構,從事大型商業保險經紀業務和國際海運、航空、運輸險業務以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分公司、合資公司和獨立公司開展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且沒有地域或發放經營許可的數量限制。對20%的法定再保險,加入后每年降低5個百分點,直至取消。
4.有關營業許可方面的承諾。加入時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執照數量限制,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條件作出規定。
中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利用了世貿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優惠原則,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在組織形式、地域及業務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只是暫時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將取消限制。因此,這幾年的時間只是一個過渡期,我國保險業應允許利用這一過渡期,認真分析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仔細研究世貿組織規則,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以適應保險服務國際化的發展要求。
二、我國入世后保險監管方式的確立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貿組織規則的承諾。這種法律文件的簽署,更是一種法律上的承諾。中國政府將面臨著如何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確定的權利義務問題。與入世前相比,新的權利義務的設定決定了我國政府角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轉變。最明顯的轉變就是,政府將由過去對市場的事無巨細的微觀管理徹底轉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宏觀調控和為市場服務。政府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上,要求法律
法規必須透明,市場操作必須公開,監督管理必須公正,市場準入必須平等。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則所要求的。因此,轉變政府職能,為外資保險企業及國內企業創造一種公平競爭的環境和健全的法律環境是我國保險監管部門的重大職責。具體地說:
1.以依法監管為原則。目前我國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行政措施雖然已逐步完善,形成體系,但許多投資者仍抱怨我國保險監管的透明度不高,導致外資保險機構對我國開放政策和監管政策的誤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及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涉及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應盡可能地加以公開,如建立專業的網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眾查閱。這樣才能使外國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我國保險開放、保險監管的有關政策,也能提高保險經營者依法經營、依章操作、公平競爭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險監管的具體操作上,也要堅持依法監管和依法處置的原則,這就說明不僅要有完備的實體法,還應具備相應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臺的《保監會行政復議辦法》,無疑是對這方面的有利補充。另外,要徹底改變目前保險市場不規范的狀況,還必須依靠一支高效的執法隊伍。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的雙重監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經驗,建立建全我國的各級保險監管體系。與我國大陸相比,香港面積雖然不大,保險監管與服務機構卻遠多于大陸,而正是這套完善而有效的監管體系為香港保險市場帶來今天的繁榮。所以建立一支具備高素質的人才和機構完善的保險監管隊伍是依法監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這也是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日本。一貫行政色彩很濃厚的日本保險監管,在面臨金融危機的震動之后,進行了大規模的保險制度改革。不僅通過立法確立了“經營信息公開”原則,還通過《經營信息公開標準》和每年需修改補充的《經營信息公開綱要模式》,量化了保險公司的公開時間、公開方式和公開內容。而英美等國的集中監管和混業經營以及正在醞釀的一系列完善電子商務的立法,也無不在為健全其保險信息網打基礎。這表明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的忠誠和保險公司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而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因為保險產品的復雜性和保險業的公眾性決定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是保險監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險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險經營的透明度,增強了保險服務的競爭力,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議中國保監會制定相應行業信息標準,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網;在保險中介方面,借鑒香港經驗。香港的保險業務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眾開放電腦查詢系統。而隨著保險經紀制度的規范化和從業人員的增多,增強經紀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險中介查詢系統也是市場所需,是符合國際發展方向的。
三、我國入世后應當確立的保險監管度
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監控的保險活動將造成市場的無序和混亂。但如果監管過于嚴厲,監管成本會過高,反而使保險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適度的監管才能使保險收益與成本之差達到最大值,實現市場效益的最大化??v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大都經歷了“監管—放松監管一再監管”的趨勢。這其中的放松與再監管,并不是簡單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監管,在另外方面加強監管,關鍵是監管的適度。因此,我國進行保險監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險市場主體,而在于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充分實現,實現保險主體收益的最大化。這一目的要求我們必須采取合理、適當的監管度。
1.以保監會對保險市場的宏觀指導為保險監管的主導力量。目前我國監管仍集中在機構批設、條款和費率等合規性方面的監管,這顯然與國際發展不相符,世界各國大都以償付能力為監管的核心,這是防范保險公司金融風險的關鍵。因此,我國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要與國際接軌,就要以保監會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作為保險監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仍是監管的主導力量,但是監管方式要轉變為宏觀指導的方式。注重為企業創造一種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從而保證保險交易能按規則順利進行。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輔助監管作用。國外的先進監管經驗表明,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在當前中國行業自律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保監會應當通過適當授權,賦予其一定的監管職權,提高行業協會的權威性,以發揮保險行業的自律力量。具體來說,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以下作用:行使保險條款與費率厘定的監管職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組織保險人、經紀人等專業資格考試及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及培訓;協調、溝通各保險公司的關系,建立公司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渠道,制定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行為規范;配合中國保監會,監督保險公司對各項規章的落實情況。這樣保監會則可以集中對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監管,從而保證實現完善且有效的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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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查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進行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