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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WWW.133229.COm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
關鍵詞: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模型;客戶滿意測評工作
一、 引言
我國保險業肩負著“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中國保險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更新經營理念,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實施客戶滿意度戰略,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競爭力。客戶滿意度戰略的實施,不僅需要定性分析,更需要定量測度。進行保險行業滿意度測評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將提升保險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提高保險客戶的滿意程度,促進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 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的選擇
客戶滿意度,指客戶使用產品或享受服務對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其測評方式需根據研究的內涵和層次來確定。保險為客戶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在承保、理賠和保全過程中。一般來說,客戶在享受服務的過程中,服務質量越好,服務水平越高,客戶就越滿意。當然,對于不同的客戶,客戶的預期會對最后的滿意程度造成影響,客戶對服務質量和水平預期越高,就越不容易滿意。
1988年美國密歇根大學商學院質量研究中心的Fornell博士提出了Fornell模型。1989年,Fornell及其研究團隊首次為瑞典統計局設計了第一個全國性的顧客滿意度:瑞典顧客滿意度晴雨表指數。在考慮表現感知(對產品或服務價值的感知)和預期的前提下,加入客戶投訴和客戶忠誠兩個維度,分別測度消費者對個人和管理層的抱怨以及對價格的承受能力和重新購買的意愿。1994年,美國在瑞典顧客滿意度的基礎上,將表現感知劃分為質量感知和價值感知兩個維度,并定義了質量感知對價值感知有正向影響。這一修改清晰的界定了客戶對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實際感受,以及對所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是否值得兩個維度的不同,有效克服了質量測評轉化為感知價值的難題,形成了美國顧客滿意度。隨后,新西蘭、加拿大、中國臺灣、韓國、馬來西亞、巴西、墨西哥等國家相繼制定了關于顧客滿意度計劃。直到2000年,歐洲顧客滿意度正式啟動,建立了歐洲的顧客滿意度體系。與瑞典顧客滿意度、美國顧客滿意度相同的是,客戶滿意度包含總體滿意度、對預期的滿足和與理想的差距。但是不同之處在于,歐洲顧客滿意度加入了公司形象,從公司的商業實踐、商業道德、社會責任感和總體形象等方面說明這一維度對客戶滿意的影響。
中國保險業的地域分布較不均衡、不同服務環節各具特色,客戶滿意的測評一方面要借助績效與期望差距的測評模式,考慮用戶期望、產品績效、績效與期望差距和客戶滿意這四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又要結合中國自身的行業特點,兼顧客戶在接收服務前對企業形象的認知,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保險公司服務質量和水平的真實感受,以及服務結束后公司對客戶資源的維護情況。在對客戶滿意度測評模式和中國保險業行業背景研究的基礎上,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調查選擇歐洲顧客滿意度模型為適宜的測評模式。不同之處在于,用客戶關系管理代替客戶抱怨程度,既保證了客戶滿意程度測評的全面性,又避免了“抱怨”這一敏感詞語的出現所帶來的困擾。
三、 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的研究
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研究的第一步是明確研究時限和研究對象。比如,選擇2012年享受過中國境內保險公司提供服務的客戶、2013年享受過中國境內保險公司提供某個服務環節的客戶或是2014年享受過中國境內保險公司提供某個渠道的客戶。這時,保險公司涵蓋在中國境內開展險業務的所有公司,地區包括35個省市和計劃單列市。
1. 客戶滿意度的內涵。客戶滿意度,指客戶使用產品或享受服務對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其測評方式需根據研究的內涵和層次來確定。保險為客戶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在承保、理賠和保全過程中。一般來說,客戶在享受服務的過程中,服務質量越好,服務水平越高,客戶就越滿意。當然,對于不同的客戶,客戶的預期會對最后的滿意程度造成影響,客戶對服務質量和水平預期越高,就越不容易滿意。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包括客戶期望、形象、質量感知、價值感知、客戶總體滿意度、客戶忠誠度、客戶關系管理七個構成因素。
客戶期望:客戶利用過去經驗性或是非經驗性的信息,在購買前對其需求的產品或服務寄予的期待和希望。形象:客戶對一家公司或服務的整體感覺,是一種有別于實體商品但又和其緊密相連的商品特征,包括口碑、公司名稱、商譽、價格水平等等。質量感知:客戶對某一產品的整體卓越程度的判斷,可以從業務員講解的清楚程度、手續的方便程度等方面進行測度。價值感知:客戶接受服務時對所花時間和所達到的實際收益的體驗。客戶總體滿意度:客戶對某一產品或者某一服務提供者迄今為止全部消費經歷的評價。客戶忠誠度:不管外部環境和競爭對手的營銷手段如何誘惑,客戶仍保持在未來持續一致地重復購買其偏愛的某種產品或向他人腿甲的強烈承諾。客戶關系管理:通過對客戶掌握和使用反饋渠道程度的調查,尋求改變經營方式、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追加補償形式的突破口,建立與客戶間的友誼。
2. 客戶滿意度模型的提出。實際上,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模型中的七大因素都無法直接觀測,稱為潛變量或隱變量,而且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總的來看,這七個構成因素可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客戶總體滿意度,是客戶對整個過程中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總體評價,屬于整體層面的測度。第二層是客戶滿意的影響因素,包括客戶期望、形象、質量感知和價值感知四個方面。第三層是客戶滿意的結果和表現,主要從客戶忠誠和客戶關系管理兩個方面進行測度。具體來看,客戶期望對質量感知、價值感知和客戶滿意有影響,而且一般是正向影響;質量感知與客戶期望的差異很可能使客戶期望對客戶滿意產生間接的負的影響,只有客戶期望對客戶滿意的正的影響比負的影響大時,客戶期望對客戶滿意才表現為正的影響;質量感知對價值感知、客戶滿意有影響。客戶價值在客戶滿意和感知商場表現中的作用時,發現增加客戶的價值感知,客戶滿意將明顯增加;客戶滿意對客戶忠誠有正的影響,等等。因此,可以總結為如下十二個假設條件:“形象”對“總體滿意度”、“客戶期望”、“忠誠度”有影響,“客戶期望”對“總體滿意度”、“質量感知”、“價值感知”有影響,“質量感知”對“總體滿意度”、“價值感知”有影響,“價值感知”對“總體滿意度”有影響,“總體滿意度”對“忠誠度”、“客戶關系管理”有影響,“客戶關系管理”對“忠誠度”有影響。客戶滿意度模型結構如圖1所示。
潛變量有內生與外生之分,這是因為一些潛變量處于系統之外,只影響其他潛變量,而不會受到其他潛變量的影響,稱為外生變量。而內生變量處于系統之內,在受到其他變量影響的同時,也可能影響其他潛變量。在客戶滿意度模型中,形象是唯一一個外生變量,其余六個均為內生潛變量。
3. 客戶滿意度測評工作的重要環節。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程度調查一方面要從總體上測度該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滿意度評價及影響因素,另一方面又要具體測量不同環節和渠道在客戶滿意程度方面的表現,分析造成滿意程度差異的原因。因此,客戶滿意度測評必須關注問卷、抽樣及數據處理方法等幾個重要環節。
問卷設計要滿足保證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反映環節或渠道的個性化特點等基本原則。問卷主體中各題目間的邏輯關系會直接影響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及調查效果。五套問卷中的具體題目需要結合相應環節或渠道的特點進行表述,但是,每套問卷都必須包括測度客戶滿意度的客戶期望、形象、質量感知、價值感知、客戶總體滿意度、客戶忠誠度、客戶關系管理共七個方面,這樣才能滿足構建全行業、分公司、分地區的全環節模型的需求。而且,這些方面的邏輯順序也基本一致,符合客戶接受服務前、享受服務中、服務結束后的一般順序。對于不同環節和渠道,還要結合它們的特點及保險公司的建議和要求,增加個性化問題的設計,保證分環節模型更能體現環節特色,更具有針對性。此外,調查問卷的引言、主體和客戶背景信息等也要注意規范。比如,引言既要滿足一般問卷設計引言部分內容的完整性、表述的規范性等要求,又要結合中國人身保險行業滿意度調查采用電話訪問、調查客戶本人的特點,重新進行構思和設計。主體部分既要用盡可能少的題目、清晰簡潔的表述涵蓋滿意度調查所有的關注點。
保險業客戶滿意測度,涉及某一時間段(比如,某一年)享受過中國境內開展保險業務的所有公司提供服務的全部客戶,客戶數量巨大。普查方式在人力物力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故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為了保證模型計算結果的科學性和穩健性,兼顧實際調查的成本及可操作性,考慮各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分布設計抽樣。抽樣采用分層比例樣本分配原則。按照保險公司、地區、環節等不同角度進行分層,既要保證樣本量足夠支撐數值計算,又能夠滿足滿意度模型估計結果的穩健性和科學性。
對于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模型,有最大似然(ML)估計法和偏最小二乘(PLS)估計法兩種方式。雖然目前一些研究機構采用最大似然法估計出的載荷系數作為權重計算滿意度,但這種做法在方法上是不正確的。載荷系數反映的是潛變量(譬如滿意度)對可測變量(指標)的影響程度,而權重反應的是可測變量構成潛變量的相對重要性,兩者不是完全等價的關系。采用偏最小二乘(PLS)估計法比傳統方法更適用于滿意度的探討,它放寬數據的分布要求、采用客觀賦權方式、兼顧因素間的關系。而且借助Bootstrap方法評價估計結果。
四、 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的作用
作為中國保險業一個必要而又科學的評價體系,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不僅可以客觀地反映客戶對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滿意度評價,實現跨公司、跨地區的橫向比較,為保險公司管理政策的制定明確方向,而且也可以跟蹤調整后整個行業客戶滿意度的動態變化,驗證我國保險行業管理決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作為中國保險業一個必要而又科學的評價體系,中國保險業客戶滿意度不僅可以客觀地反映客戶對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滿意度評價,實現跨公司、跨地區的橫向比較,為保險公司管理政策的制定明確方向,而且也可以跟蹤調整后整個行業客戶滿意度的動態變化,驗證我國保險行業管理決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1. 滿意度能夠客觀反映客戶滿意狀況。這是因為,問卷質量保證了數據可靠性。數據是客戶本人對服務質量和水平的親身感受。偏最小二乘(PLS)算法估計的優點避免了主觀賦權的干預,保證了客戶滿意情況測評的客觀性。
2. 滿意度可用于保險公司的橫向比較。績效與期望差距測評模式,保證個體之間的測評結果可比。采用消費行為的量化研究模型,以全行業(或分環節)的“尺子”作為基準衡量不同保險公司服務的客戶滿意水平,具有較強的可比性。保險提供服務不因保險公司規模、提品、所在地域而不同,完全可以用同一尺度測量。
3. 滿意度便于研究保險行業的動態變化。對保險公司不同環節質量、客戶滿意度、客戶忠誠度等方面的測量,應當是一個持續重復的過程。通過客戶滿意度動態分析,探討影響客戶滿意程度的原因,提高保險公司的警惕性和靈活性,及時制定調整措施,跟蹤改進后的業績評價。
綜上,滿意度研究突破了傳統管理理論的局限,從全新的角度提出了在當今激烈的世界經濟競爭環境,保險行業只有通過提高客戶滿意程度,培養客戶忠誠度,才能得以生存與發展。客戶滿意測評工作的成功實施對我國保險行業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升具有戰略上的指導意義。目前,擺在我國保險業面前的迫切問題是如何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培養忠實客戶群體,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客戶滿意度的這種測評功能對于整個行業的有效監管、持續發展和良性競爭起到重要的作用。作為一種科學可行的綜合評價方法,將進一步提高整個保險業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行業健康、有序、永久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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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交易;民法
一、引言
德國學者施塔姆勒認為,法律的標準應當反映社會的理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在民商法領域,誠信原則即這種最高理想的體現。它也被許多學者稱為民商法的“帝王條款”。作為一項最高行為準則,誠實信用原則兼具道德性規范和法律性規范的雙重特點,對于規制商主體為商事行為,穩定商事法律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字面意思
誠實信用原則的字面意思較為通俗易懂,就是信守承諾,不輕易反悔,以保障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被進一步具體化,《布萊克法律詞典》將之解釋為“懷有善意、誠實、公開、忠誠、沒有欺騙或欺詐,具有真實、實際,沒有假裝或偽裝。概言之它強調的是行為人忠實于自己的義務或責任”①。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
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可謂是眾說紛紜。當前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如下:
1、倫理道德說:誠信原則本質上是一種交易道德。其目的是使商事主體在交易時獲得道德上的保障②
2、利益平衡器說,誠實信用是對各方利益的平衡,既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也包括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
3、惡意排除說。惡意排除說顧名思義,這一觀點的主旨是“當某一主體或者行為不具有惡意時,便可推斷其為善意的、誠信的“。即誠信原則較少涉及善意的概念,但使與特定的惡意概念關系密切,它并不能描述善意(good faith)行為是什么,但卻能論述什么樣的行為不具有善意。美國學者羅伯特·薩莫斯(Robert Summers)的“排除者說”(Theory of Excluder)正是這種觀點的代表。薩莫斯教授認為誠信條款本身就是一個排除惡意條款,法律確認誠實信用原則的用意在于排除惡信履行的不當行為。薩莫斯的觀點被部分美國法院采用。也為相當一部分立法者所認同。例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 2 版關于誠信履行義務的評注就體現了“排除者說”,該法通過列舉包括“惡信磋商、不透不滿意以通過和解降低價金”等③惡信行為來從側面說明什么樣的行為符合誠信原則 。
我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是一項道德性法律原則原因如下:
誠實信用原則是由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發展而來的,后者是市場經濟生命攸關的道德保障,也是維系市場經濟的首要道德秩序。由于商品經濟對社會信用,特別是交易雙方的個人誠信品質要求極高,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會以立法的方式將誠實信用道德準則法律化,以便于名正言順的利用國家強制力這一后盾來確保市場交易的雙方嚴守誠實信用倫理要求。因此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必須要反映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的價值觀,反映出真實,善意,公平,守信等較高的道德性,并最終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平衡。
但誠實信用原則并不是只具有道德性內容,立法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的誠實信用原則也就具有了法律規范的特點,它就要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將誠實信用原則排除,但法院則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協議進行必要的干涉,甚至直接干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此梁慧星教授有著經典的論述:“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有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依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定”。④即誠實信用原則可獨立存在于當事人的主觀之外,一旦當事人違反它時,可強制性的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規范。
通過以上兩點可以看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應當是:以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具有道德性的強制性法律原則。
三、商法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依據
很多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這一觀點在立法界所受到的支持也較為明顯。從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來看,誠實信用原則大多規定在民法典或民法通則之中。比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實際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反觀這些國家的商法典,直接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的比較少。部分學者將這一現象的原因解釋為民商法的側重點不同,由于商事行為具有更強的效率性,因而商法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該更體現效率。但是我對此有著一些思考:誠實信用原則的本源——誠實信用道德準則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而商法作為市場經濟制度最為倚重的法律制度基礎,更需要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但使誠實信用道德準則的實現需要社會成員的自覺遵守,其強制力略顯單薄,這就需要需要作為強制性法律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商事主體的行為。另一方面,商事主體的內部行為或者外部行為都必須遵從誠實信用原則規范。
但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法基本原則的依據,部分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因而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被商事主體遵守,我覺得這個觀點仍有疑慮,因為有相當多的商法學者反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前提。除了這個理由外,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徐學鹿教授的觀點。徐學鹿教授在論證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時,提出了三條重要理由:
其一,從交易的角度看,誠實信用是商法的基本原則
其二,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了商法的歷史。最早可追述至漢莫拉比法典時期。
其三,作為現代商法典范的《 美國統一商法典》 將誠實信用作為了其基本原則。⑤這可為其他國家立法所借鑒。
我比較支持徐教授的觀點,在這三條理由中,我認為交易的要求是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商法的基本原則的最主要因素。因為它集中反映了商主體意志的作用:
首先,商主體從事商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并最終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商事活動本身卻有較高的風險,這種風險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商事行為人之間的相互欺詐。根據經濟學的博弈理論,當每個人都希望通過欺詐行為獲取非常利益時,每個人最終在實際上獲得的利益往往要比他們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即不實施欺詐行為時獲得的利益更少。因為當每個人都去實施欺詐行為時,由于實際的總體利益并沒有增加。因此大多數人將得不到非常利益,即使有些人僥幸獲得非常利益,也有可能會卷入訴訟之中,支付相當數量的欺詐成本,從利弊角度分析,這并不值得,但更重要的是其造成的巨大負面影響:一旦正常的交易秩序被打破,商主體勢必會會通過交易行為去獲取利潤勢,幾乎沒有人愿意在一個充滿欺騙的市場中進行交易。因此,實施欺詐行為所帶來的弊遠大于利。與之相比,商事主體通過誠信交易更能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市場上的所有人都本著誠實信用規則行事”必然會成為商事主體的主流觀點。真誠參與市場交易,獲得補償,并懲罰不真誠的商事主體,這就是交易的要求。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哪里有交易,哪里就有法律”,將商主體的意志上升為商法的原則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當事人要求真誠參與市場交易和獲得補償以及懲罰不真誠的當事人等等這一切,表現在法律中便是法律化的誠實信用原則。
四、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對于商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我認為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交易安全。主要表現為使市場上的所有人都厚道行事,并懲罰不真誠的當事人,從而使各種糾紛和意外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為商主體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
2、降低交易成本,在進行商事交易前,如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履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告知,說明,注意及保護義務,那么就能為商事交易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環境,而為形成這種安全環境所支出的成本就可減少甚至免去。
3、解釋、補充商行為和商事法律,商主體常常會因為對商行為理解不同而發生爭議,甚至訴諸法院,這時法官就可以依據商法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問題爭議點進行解釋說明。而針對商事立法的盲點,法官可根據商法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裁量。
五、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差異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因而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上存在一定共通之處,但也應當看到,商法本身有一些民法所沒有的特點,因而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法領域的表現也與其在民法領域的表現存在一些區別,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
在調整范圍的側重點上,民法與商法有一定區別,民法調整范圍包括家庭生活關系在內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商法則以市場交易關系作為其調整范圍。由于二部法律的調整范圍側重點不同,導致了商法誠信原則和民法誠信原則的調整對象也各有差異。商法誠實信用原則著重于調整市場交易范圍內的行為,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則具有較大的調整范圍,特別是它可以調整與家庭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以我國立法為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資本制度的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這就體現了商法誠實信用原則,而夫妻之間相互忠誠則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
2、商法中之誠信原則以資本經營為基礎,民法中之誠信原則不具有這一基礎。
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主體,因而商行為應具有資本經營的特征。所謂資本經營,是以資本增值為目標的經營管理方式,它大致具有以下內容:首先,它是以資本增值為目標的;其次,這種資本增值具有社會化大生產和集約化經營的特征。,商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是以資本經營為基礎的,資本營運和資本結構優化中無不貫徹著誠實信用原則。這一點也可以從我國立法中得到體現,例如公司法的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民事主體不需要從事持續性經營行為,因而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需要以資本經營為基礎。
3、商法中之誠信原則具有開放性,民法中之誠信原則具有相對穩固性
商法具有開放性、發展性。隨著社會情況變遷,商業也會發生一定變化,各種交易形式發展迅猛,實體交易,虛擬交易的內涵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發生變化。商事法必須隨著社會既存事實,亦步亦趨,才能適合實際需要,服務市場經濟。例如商法領域先后產生了票據,商業信用證,電子商務等制度,它們的產生與發展均離不開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隨著這些制度的建立而不斷發展,與此相比,民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的穩固性是顯而易見的。民法在某一種角度上來講是民族精神的承繼,具有很強的固定性與繼續性,往往因襲援用,這必然導致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相對封閉性,民法誠信原則自創設至今,無論是在物權領域、人身權領域,還是在繼承法、婚姻法領域,均沒有太大的發展,其適用領域更是幾乎沒有增加⑥,其穩固性可見一斑。
4、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實現具有較高的技術要求
商法較之民法,具有更高的技術性,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較之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也具有更強的技術性。商主體追求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勢必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比較確切的裁量標準,而這個裁量標準往往需要借助專業知識才能實現。比如在《保險法》中,關于保險損害賠償之估定、關于保險標的物價值之估定等工作與數學、統計學有密切的關系,不具有這些專門知識的人幾乎不可能開展類似工作,而在估定、計算這些項目時,信守誠實信用原則又是必須的,這就是商法中誠信原則與技術性相結合的表現。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則比較簡單,無需借助專業知識,憑一般公眾的常識判斷即可實現。
5、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由于商事活動較之民事活動涉及更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對其規制更為嚴格,也更具公法性,這一點可以從我國商事立法的相關規定中得到驗證。以公司法為例,該法第200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另如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條款都明確的規定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受到的懲罰,但是類似的條款在民事立法中是極少存在的,民事法律大多只規定可選擇的責任承擔方式,而對于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往往交予當事人雙方協商,罰款等制裁方式在民法中更是難得一見。從這些狀況來看顯然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得到了更大的推崇。這也是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更具公法性的體現。
六、結語
綜上所述,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法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于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商法的不斷發展,商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勢必會入時俱進,得到更多的發展。
注解
①胡春曉:《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②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頁。
③徐國棟:英語世界中的誠信原則,環球法律評論,2004年26卷 第03期。
論文關鍵詞:世界;保險;對策
作為對付風險的一種基本社會制度安排,它們也有著許多共同的方面,這些共性是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保險制度,提高人類抗御風險能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的結晶,是國際合作的基礎。
1 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 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轉貼于
4 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5 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論文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深,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雖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建設已經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靠的問題,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養老問題也日益凸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基本問題就是養老保障方式,農村家庭養老保障、農民社區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目前己有的主要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下文將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1.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家庭養老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養老習慣,無論我國社會制度如何變遷,_傳統的“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觀點是始終不變的。家庭養老保障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養老保障能夠彌補社會養老的不足。雖然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在經濟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國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程度來看,城鄉和供養標準都存在差別,并且按照普惠制養老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只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還達不到滿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養老對于老年人經濟方面的支撐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養老所帶給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懷,這點是農村社會養老所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單純的物質保障并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所以許多國家都曾經將養老方式定為:以家庭養老保障為主,以社會養老保障為輔。
2.農村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問題
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家庭養老在養老的內容和力度上都有明顯的衰落趨勢。從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來看,農村老年人的撫養比例從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專家預測到2013年,總體撫養比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例會達到最低點38. 8%,隨后將因老年撫養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會總體養老負擔迅速加重。
這說明養老保障的代際支撐己經出現問題,況且我國目前還未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發期。農民選擇家庭養老保險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導和保證家庭養老保障的主要職責有強化家庭養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規來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對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幫助,建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同時建立家庭養老的激勵機制,在社會輿論層面給予大力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以說我國應當探索出多元化、服務性強、普惠與個性化需求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二、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1.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一種靈活性強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集體養老保障方式,是對家庭養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補充。農村社區是農村老年人生活的村莊,根據農村社區的條件為農村社區內的老人提供必需的養老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的組織者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及群眾團體組織。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養老成本,社區服務居家養老把經濟責任分散到每一個家庭,減少了養老對國家的過多依賴。而且,家庭收入和養老水平有機的結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區型養老便于各村莊、各社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多變的進行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便于在廣大的農村開展。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適應農村管理改革的形勢,有利于農村社區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是老年人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作為社會管理的基層單位社區,努力提高拓展社區內服務范圍和管理范圍是其應盡的責任。通過社區管理的努力和建設,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設。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概況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實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我國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評述
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探索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創新了許多可以借鑒的模式,雖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內容、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基本和國務院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這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農保和老農保的一個根本的區別。
(2)對象的明確和細化。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為主,對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要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在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通過調節繳費基數可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論文關鍵詞:近因原則;近因標準;海上保險法;應用;立法
保險法中因果關系理論所提出的保險標準問題,長期以來觀點紛呈,有相當因果關系說、最后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近因說等,據此得出的因果關系結論各不相同,賠償與否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差別迥然,這就要求各國保險立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借鑒和吸收《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的近因原則,幾乎成為各國海上保險立法的共同做法。本文旨在探討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立法中的應用問題。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所謂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換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對損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獨立證據。按照近因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孰為近因的準則,即是近因原則。雖然實踐中近因標準涉及的因素很多,無形中給法律應用出了難題,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這一規律,問題最終還是能夠得到解決的。事實上,在數個導致損失的原因中,只有選擇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為近因,才是明智之舉,這也是由保險這種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決定的。從原則規定的理論來源到具體案件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我們只有根據保險實際加以推理,去偽存真,去粗取精,才能準確定位近因,從而廓清保險案件中的“迷霧”,為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創造條件。
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對于海上保險法律實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在海上保險法律實踐中,近因原則可以用來分析各種海損原因,最終找出近因,以利于解決海上保險案件的責任和賠付問題。事實上,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因其發生的偶然性和懸殊的對價性特征,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常常取決于不確定的海損事件的發生。換言之,在海上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金遠遠大于其所繳納的保險費。為維系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做到既不濫賠,也不惜賠,海上保險立法必須確立平衡協調的公平歸責原則,這一原則就是近因原則。
(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近因原則有著其他原則所不具有的優勢。近因原則的應用使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判斷行為與損失之間關系的標準上基本達成平衡,克服了“條件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的弊端,并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通過近因原則在海上保險法中的應用,保險人可以避免承擔過濫的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也不致無從索賠。在平衡機理的作用下,海上保險賠償才有可能作為一種制度存在。¨因此,在海上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才能被普遍采用。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可能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而只能是一定范圍內的原因危險,即承保風險造成的承保損失。這一原則已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漸次引申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領域。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尚未規定近因原則,但在目前海上保險的法律實踐中,即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國內保險特別是海上保險的具體事務中,普遍適用這一原則已成定勢。之所以會這樣,當然是其意義使然。
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
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體現在近因標準的因素較為復雜,包括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生;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發展所致;須是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同時,“除外條款不在近因之列”也在觀察近因原則應用艱巨性的視野之內。
(一)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生
為了準確查找損害事實與被保風險之間的近因關系,首先必須判定被保風險是否確實已經發生以及損害是否造成既定事實。由于害怕捕獲而放棄航程的損失并非捕獲損失;同樣,為躲避海上風暴而提前卸貨的損失也不是風暴引起的損失。捕獲或風暴必須實際發生,才能引起捕獲損失或風暴損失,也才有賠付這種損失的先決條件或正當理由。為了根據保險單取得索賠權利,被保風險必須直接作用于保險標的,換言之,貨物必須實際受損而不是懷疑受損。就連貨物標簽損失,亦有合理限制。保險單上有一標簽條款規定:“在被保風險引起標簽損失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已達到保險條款規定的數額,則損失僅限于足以支付重新整理、買新標簽、重新標簽貨物的費用”。這種規定非常必要而且及時。
(二)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發展所致
因為損失的近因是被保風險,所以,為防止事態發展而致保險標的損失屬于承保范圍。在Syming.toov.UnionInsuranceofCanton案中,軟木樹皮投保火災險,火災離樹皮較遠處發生,為防止火災蔓延,地方當局命令將一些軟木樹皮投入海中。法院認為,軟木樹皮損失屬于火災承保范圍,因為用水救火和毀滅財產防止火災蔓延的近因均是火災。害怕危險發生,與危險已發生并以十分必要的行動去改變已發生的危險是截然不同的。因后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須是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
加速損失發生的事件與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也是有區別的,后者才是近因。如果貨物因政府命令而被扣留,導致最后捕獲,損失的近因是捕獲,而不是扣留。如果空襲促使盜竊發生,則貨物損失的近因是盜竊而不是空襲。因火災而導致搶劫行為的發生,玻璃因此被打破,那么損失的近因是不法行為而非火災。因戰爭政府命令實施燈火管制以防空襲,一艘輪船關燈行駛導致與另一艘輪船碰撞,損失的近因就是碰撞,而不是空襲。可見,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須直接而有力,而且具有自洽性。
(四)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
新原因的介入未必是近因。在大部分案件中,新原因即最后介入的原因常被視為損失的近因。但是,最后原因并非先前原因的必然結果。如在可能涉及觸礁、船長走私、遇到惡劣天氣等偶然因素時,人們自然會想到,新原因的介入必將重組因果關系鏈,從而可能阻止最初原因成為近因。雖然有些情形會是這樣,但并非全然如此。新介入的原因只有在效果上成為最主要時,才成為近因。如何判斷新介入的原因在效果上更顯著,首先要運用上述三點去判斷,此外還必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加以分析。比如,當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惡意引起時,如船東私謀棄船,則損失近因是有意行為即私謀,而不是該行為的必然結果即棄船。
值得說明,新介入行為或事件必須是意外的,而不是遵守政府命令的結果。一艘油輪受損后,為了防止和減輕海上或港口污染,當地政府可能會命令船舶移走。在此情況下,為了避免確定船舶損失近因的困難,保險人通常在保險單上附加一項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或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盡到謹慎,本保險單將承保直接由被保風險造成的船舶損失和由政府采取行動所造成的船舶損失。
(五)除外條款
近因原則的適用應當受到除外條款的限制。如果除外條款規定,損害結果除外不保,此時因原則將不適用。另一方面,保險人并不僅僅因為除外不保的事實發生或除外不保的危險是損害事實的原因而受到保護。除外不保條款只有在除外不保風險是損害事件鏈的無效部分時才能發揮作用。近因原則也不適用于包含有“什么結果”及“由什么引起”的除外條款。在早期英美法系的判例中,法官把近因原則適用于“敵對或戰爭行動引起的結果”。這樣的表述,沒有把海上保險單上除外條款(比如捕獲除外不保條款)出現的這些表述和戰爭險條款的表述區別開來。但當今的判例認為,船舶僅僅從事戰爭行動并不意味著因此發生的一切都是戰爭行動的結果。
如在Pinkv.Fleming案1)[1890]25Q.B.D.396中,桔子和檸檬雖保了險,但不保部分損失,除非這種損失是“船舶碰撞的結果”。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不得不進港修理。為了修理,就需把水果暫時卸到駁船上,并進行回裝。當船舶到達目的港后,發現水果損失嚴重,部分由于裝卸過駁時所致,部分因為航程耽擱引起。問題是水果所受損失是否是保險單所指的“碰撞”的結果。法官認為,“損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其他海上風險,它是因為貨物易腐的特點,由裝卸處理及腐爛共同造成的”。
因此,這種損失不能求償。因此,《英國海上保險法》認為,在船、貨保險中的耽擱可以成為損失近因的除外條款,即使這種耽擱由被保風險引起也不能例外。
三、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是明確立法
筆者認為,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是明確立法,把近因原則及其適用規定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
眾所周知,《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近因原則是經過長期實踐總結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還應當看到,近因原則為許多國家海上保險法所采用,已成為保險理賠的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因此,無論是從完善我國海上保險立法出發,抑或是與國際航運與保險實踐相接軌的角度考慮,我國都應當在相關立法中確認近因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近因原則“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解釋有過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之嫌,有待于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眼下需引起高度重視的是,保險立法包括《保險法》、《海上保險法》和《海商法》應將近因原則盡快人法。
近因原則是英美各國海上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在保險賠付中的作用非常大。《英國海上保險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所承保風險為近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承保風險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該近因原則用語明確肯定,我國在進行保險立法時完全可以以為參考。近一個世紀以來,大量判例足以證明采用近因原則判定承保風險與保險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科學合理的。我國應當學習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在我國《海商法》等海上保險立法乃至其他保險立法中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的條款。
(二)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近因原則的例證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該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既然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的機會,那么,協商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就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除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與保險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此種觀點沒有也不應被接受。雖然《海商法》規定,在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后,保險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但根據保證必須嚴格遵守、違反保證之日起保險人解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性質考慮,在協商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與保證條款的重要性相悖。因為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之日,保險合同的基礎已經動搖,除非保險人主動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的效力應處于待定狀態。因此,在司法解釋中就應明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等事項與被保險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保險合同于違反保證條款之日解除。如此規定,可以避免被保險人濫用協商的權利,也與保證條款的重要性相符。
在海上保險實務中,關于保險責任問題出現爭議較多的是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除外責任條款的效力問題。《海商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責任,其中并沒有涉及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但在海上保險實務中,無論是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的標準格式中,都有“除外責任”的規定。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就規定了對于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者過失造成的損失、因發貨人的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18條規定:“對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依照法律適用的原則,《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對除外責任明確說明的義務應當適用于海上保險。實務中對于“明確說明”的理解爭議很大。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往往拿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予以抗辯,而被保險人則聲稱不了解該免責條款。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出現不一致的認定,并出現只要雙方當事人出現爭議,一律以《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判決的情形。筆者認為,在海上保險法中,免除責任條款應當區別于一般條款,保險人應當特別提示被保險人注意。為避免實務中在舉證問題上發生困難,要求保險人提示被保險人特別注意免責條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解決問題的良方。但考慮到此問題的理解不僅限于海上保險,一般財產保險甚至人壽保險中均存在此問題,故在該司法解釋中不宜作出單獨的規定。只有盡快解決這一問題,才能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也避免適用原則不當。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
2016年招生簡章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若干所重點大學之一。浙江大學前身求是書院成立于1897年,為中國人自己最早創辦的新式高等學府之一。1952年,在全國高等院校調整時,曾被分為多所單科性學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經過一百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已成為一所基礎堅實、實力雄厚,特色鮮明,居于國內一流水平,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研究型、綜合型大學。
為幫助在職人員進一步適應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法治建設需要,幫助學員掌握更加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提高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決定在學院本部開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
一、招生對象與條件
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的在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與要求: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欲申請碩士學位者需在取得學士學位滿一年后方可報名。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
1. 報名時間:即日起報名,每班人數為60名;
2. 報名地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2號樓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號),郵編:310008;
3. 報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張;(3)報名登記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上課地點:a,、杭州市之江路51號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杭州班)
b、溫州市浙江工貿學院1號樓(溫州班)
三、錄取事項
1. 錄取審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和浙江大學研究生院共同進行錄取資格審查;
2. 正式錄取及學費收取:凡審查合格者,發入學交費通知。學員依據通知規定,入學前完成交費。
四、學習年限及收費
1. 學習年限兩年。按規定學時面授,充分利用在職人員業余時間;
2.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民商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公司與金融法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刑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經濟法學方向)
五、主要專業方向及課程
民商法學:法學前沿(含刑事法學)、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學(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國際法學、碩士生英語、民商法專題、民事法律與特別法、法律行為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商事案例研習、服務合同專題、侵權案例研習、票據法專題。
公司與金融法:法學前沿、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碩士生英語、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刑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總論、國際刑法、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犯罪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專題、行政法專題等。
經濟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專題、商法專題、行政法專題、民法專題、刑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知識產權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國際經濟法、勞動法學、環境法研究、財稅法、企業法等。
六、結業與學位申請
1. 進修學員按專業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考核或考試合格,發給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2. 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具有學士學位并通過全國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語統一考試與法學綜合課考試者,通過浙江大學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進入碩士論文階段,碩士論文答辯通過,授予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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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估價;研究
1 緒論
1.1 房地產估價概述
房地產估價以房地產為對象。房地產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良好的投資品,成功的管理可以使房地產所有者獲得經濟收益。在不同時期,每個人都有明確的需求,并對市場中出現的各種機會做出判斷,而這種需求和判斷又將決定他們對房地產市場的參與程度。這種自由選擇有助于形成自由的市場經濟。因此,個人和企業的行為影響著國家經濟的成功與否。
1.2 房地產估價的基本原則
房地產估價基本原則是對房地產估價業務在操作上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估價人員的行為慣例以及政府或有關法規對估價活動的總體要求。基于我國的現狀,目前在房地產估價活動中,應堅持如下六項基本原則。①最有效使用原則;②相類比較原則;③預測原則;④估價時點原則;⑤合法原則;⑥公平原則。
2 房地產估價程序房地產估價程序,是指房地產估價作業按其內在聯系,所形成的各個具體操作步驟和環節。
2.1 明確估價的基本事項
在實際進行房地產評估過程中,會涉及到許多方面的問題,需要處理的事項也多。一般來說,估價的基本事項包括四個方面。
(1)明確估價對象。①評估實體的確定。即是要明確評估對象是什么、范圍如何。估價的是土地,還是建筑物,或是房地合一,包括坐落位置、面積、用途、結構等。②評估對象權利狀態的確定。首先要明確所評估的是何種物權,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或抵押權等。
(2)明確估價目的。估價目的通常決定了需要評估的價值類型。價值類型包括以下幾種:市場價值、使用價值、持續經營企業價值、投資價值、課稅價值。可具體分為買賣、交換、租賃、入股、抵押、典當、保險、課稅、征用、拆遷補償、投資決策、清產核資、區域規劃、分析等。
(3)明確估價時點。估價時點是評估房地產價格的時間界限,房地產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是不斷變化的。
(4)明確評估前提。由于特殊情況的需要,以及評估對象與其他事物之間所存在的關系,在評估上還要明確評估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如下四種:①獨立估價。②部分估價。③合并估價或分割估價。④變更估價。
2.2 擬定估價作業計劃
明確了估價的基本事項,就可以基本把握住整個估價任務。為了保證估價工作高效享、有秩序地展開,應預先擬定出合理的作業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初選估價方法或評估的技術路線,以便于以后的工作有目的地進行。②確定投入人員。這是估價作業計劃的關鍵內容。應根據評估任務量的大小、性質及難易程度確定,在確定時應充分考慮估價人員的專長。③制定評估作業日期及進度安排。評估作業日期一般是按委托人的要求確定的。④評估作業所需經費預算。一般而言,制定估價作業計劃多采用線條圖或網絡計劃技術,以保證計劃的合理與優化。
2.3 實地勘察
由于房地產在實體上具有不可移動性和個別性等特點,在物權和適用上又存在多樣化的特征,僅僅根據委托人或有關當事人提供的情況,還做不到具體、準確地把握估價對象。因此,估價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實地查明有關情況。實地勘察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①對象房地產的位置及其周圍環境。②對象房地產的使用情況及現狀。③了解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特征和情況。
2.4 資料搜集
在房地產估價中,可獲得的信息的質量和數量與用這些資料并完成估價任務的方法及技術一樣重要。因此,辨別不同類型資料,研究可靠的資料來源,以及管理資料的能力對估價是非常重要的。在估價過程中處理市場、房地產和交易資料包括三個過程:①資料搜集;②資料組織;③資料分析。在資料搜集這一過程之前,估價師判定在估價過程的各種不同哪一類資料是有必要的:一般性、特殊性還是競爭性供給和需求資料。因此,估價師在完成估價報告的過程中,與客戶商量如何選擇資料類型。一般性資料是指在特定市場從事日常房地產估價的估價人員通常會擁有一些一般性資料。一般性資料包括影響房地產價值的社會、經濟、政府、及環境力量等因素。這類資料是估價人員在估價俢中用以累積知識的一部分。詳細資料包括有關被估房地產、可比的銷售及出租的實例房地產及相關地方市場特性的詳細資料。競爭性供給及需求資料,估價程序要求,房地產估價要依市場條件進行,而競爭房地產的供給,被估房地產的未來需求、及其最高最有效利用,是分析的重點。在勘查被估房地產及搜集房地產詳細資料后,估價人員要掌握,在特定市場上的主要競爭房地產供給量。
3 房地產估價方法
我國的房地產估價,是在改革開放后,伴隨著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和推行房屋商品化政策而出現的,盡管起步晚,但發展很快,并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高度重視。房地產估價作為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中一項必不可少的環節,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目前,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成本估價法是國內外房地產估價常用的三大基本方法,各有自己的理論依據和適用范圍。
4 房地產估價報告
估價人員經過估價分析后得出的結果應在估價報告中傳達給客戶。一份估價報告通過數據分析和相關性描述,使讀者了解估價問題的定義,并獲得明確結論。不管在詳細估價報告還是在簡要估價報告中,估價師都必須簡潔、清楚地陳述所有的事實、推理過程及其結論。估價報告的篇幅、類型和內容,取決于報告的用途、估價目的、所需解決問題的本質及復雜性和報告的預期使用者想得到的信息。
4.1 房地產估價報告:委托方;估價方;估價對象;估價目的;估價時點;價值定義;估價依據;估價原則;估價方法;估價結果;估人員;估價作業日期;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房地產估價技術報告:個別因素分析;區域因素分析;市場背景分析;最高最佳使用分析;估價方法選用;估價測算過程;估價結果確定;附件。
4.2 房地產估價報告的寫作要求
房地產估價是一項實操性很強的業務,房地產估價人員必須能夠動手寫作估價報告。房地產估價報告寫作,是房地產估價師必須熟練掌握的專業技能。寫好房地產估價報告,不僅要求房地產估價師具備房地產估價的專業知識,以及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各類知識,能夠了解和分析房地產市場的運行規律,同時還要掌握房地產估價報告的體裁特點,靈活運用其寫作技巧。學習和掌握房地產估價報告的寫作,是房地產估價師一項很重要的專業訓練,能否成為一名合格的房地產估價師,達到執業要求,估價報告的寫作能力,是必不可少的檢驗標準。
5 結束語
房地產估價是一門科學性與藝術性結合的學科。是一種權利的估價,不同的權利限制必將導致不同的估價結果,作為行業從業人員,要在執業過程中不斷深入研究各種權利限制對于房地產價值的影響,才能推進房地產估價行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7-5.
[2]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 道德風險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設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二)“食品侵權責任”
作為“食強險”的保險標的,“食品侵權責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1)食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質量法》第46條)。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認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雙重標準。概言之,所謂產品缺陷,即“某一件產品不具備人們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6條)。在此意義上,產品缺陷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瑕疵”,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2)食品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也包括初級農產品。因產品缺陷之人損害,發生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若因初級農產品之缺陷之人損害,則須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3)“食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形式多樣,但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旨在填補被保險人“責任財產”之損失,故“食強險”的保險標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食強險”的立法重點
(一)承保范圍
賠償范圍:應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失和間接損害。如果將財產損害和間接損害等所有損失都納入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將違背強制保險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則,⑤同時加重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 不利于保險的推廣。
除外責任:不應將故意、重大過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區分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為故意但結果過失,構成不真正故意。行為的故意,如生產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對于大范圍消費者傷殘死亡等結果,生產者是不希望其發生的,此即結果的過失。對于不真正故意引發的責任,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行為故意且結果故意,構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應由刑事法律調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公司對于此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險人可以免賠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
(二)道德風險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責任的設計對保險公司不利,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時,將部分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賠償范圍,大大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使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將保險作為逃避產品責任的方式,引發道德風險。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對于因不真正故意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追償。這樣一則可以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真正實現強制保險的價值,二則降低了生產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逃避責任的機率。
同時,可以參照普通商業責任保險采取浮動費率制,發揮保費的引導作用。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反之,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另外,為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可設定保險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投保人約定的對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最高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責任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三)受害人的救濟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產、逃逸等原因致索賠無門,這不利于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賦予受害人無條件的直接請求權。所謂直接請求權,是指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損害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害賠償額。所謂無條件,是指受害人無須在致害人無力賠償后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賠償的對象。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⑥。它絕對地歸屬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行為為由,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強險的運行
1.確定被保險人。食強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特定行業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起步階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業推廣,可選擇影響重大的食品種類進行試點,如肉、蛋、奶制品等領域。可以考慮區分食品產業類別、企業規模,以此為基礎確定基礎保費。
2.確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險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機構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選擇資本金充足、償付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指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