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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耕地問題對策
0引言
專家預測來,中國今后建設過程中在用地量這方面會出現很大的改變,建設用地將使用到一定的分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耕地的占補平衡形勢變得更為嚴重。怎樣在既滿足國家政策需要,又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來保護耕地,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需要制定相關的投資方式對現有耕地保護,以此保證足夠的糧食耕種面積,這種對我國農村耕地整理過程中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
1我國農村耕地整理出現的問題
1.1新增耕地造假現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標,這是為了防止國家以及區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證。而實際操作中很多時候將重點放在看數量上,而為重視起土地的使用情況。為實現土地整理標準所劃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單單決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時候會把小田歸并為大田,對耕田隨意處理,胡亂擴大耕地的數量,使得良田被破壞浪費。
對于經過開發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達到種植和耕作的標準,在現實考察過程中未出現相應的適宜性評價和分析。在土地整理過程中對原有耕地的不規則占有,使得耕地質量在整體上呈現下降的趨勢,這就無法滿足耕地質量不斷提升的最終目標需要。這對當前政府積極實施土地保護政策是相互背離的,而政府也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有效地處理與解決。
1.2農民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參照節約用土地的規定,對土地進行重新劃定,通常采取措施對形狀不規則、達不到機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關的手段將其轉化為整齊、規則、能使用于集約經營的土地,這樣就能促進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也是達到了社會主義現代農村的需要,積極構建社會新型農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發生轉變后,將對造成土地權屬的變化,實施土地整理常常會把原有田塊的邊界打破,這就必須要重新制定計劃,這就需要進行土地權屬調整,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土地整理的內容。
實施土地整理必須要以農民自身的農業利用為重點,從農民的角度出發實施相關的策略。當前,土地整理開展時常常關系著田塊重劃、房屋拆遷、遷墳騰地等問題,而這些事項都和農民的實際利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權屬是農民較為關注的一項問題,涉及到了許多方面的利益劃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經營者等。而我國農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舊較低,如:田塊凌亂,水利配套設施老化,使得規劃指導結果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設,空心村等比較普遍。這主要是因為土地整理能夠對上述現象進行合理的調整,改善不良影響或結果。而在實際運行時出現了強制性命令農戶拆遷房屋、遷墳騰地填埋坑塘等,這就破壞了農民的正常利益。若沒有得到農民的允許就在材料中代簽公眾參與意見,以此實現爭取土地整理項目的目的,或占用農戶所耕種的土地完成基礎設施建設,這些都會影響到農民的自身實際利益。。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證,是農民生存發展的重要條件,若以這種違背農民意愿的方式是錯誤的。開展土地整理屬于跨權屬界限的整體調整,這就會給農民的利益帶來影響,削弱了農民參加農業生產的積極性。
1.3土地整理功能難以顯現
綜合發展主要強調把土地整理與農村結合起來發展,其目的在于把內容與空間組織、管理相互統一,這樣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綜合功能得到以充分發揮。當前,增加耕地數量、補償因非農建設占用的耕地是整個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標,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綜合功能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有時還會引起較大的不良影響,例如:重數量輕質量、占優補劣、開發不利、破壞環境等一系列問題。轉盡管國家已明確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針,立足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但土地整理項目重申報輕建設,工程質量較低,項目目標單一化等問題依然存在,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還未與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影響了土地整理綜合性的顯現與發揮,導致了土地整理與新農村建設目標相脫節的現象。
2我國農村耕地整理的真確措施
2.1發揮各個土地的作用
2.1.1綜合村、組的界線。當前中國發展時期運用的制度為農村集體承包制度,各村、組的土地已經劃分出了明顯的界線。而政府制定相應的規劃工作往往忽視了村、組的界線,這樣造成劃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糾紛。這就需要政府及相關部分在制定界限時把村、組的界線問題全面考慮到位,設計上一般允許不存在明顯的界線,但在單元劃分上必須認真對待。
2.1.2結合當地農民的習慣。在規劃土地時有需要將現有的設施積極運用起來,對于部分道路需考慮到是農戶長期在生產和生活中出現的,其具備一定的合理性。規劃過程中需堅持“田成方,路成網,渠相連,林成行”的模式,當在原有的路、溝、渠周圍搭建類似的設施時,要將原有的設施綜合考慮起來,一次來滿足農民習慣的生產、生活方式,還能減少資金投入本。在規劃土地過程中需要對土地進行有效的保護,最好結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展開,兩者保持協調統一,這樣才能保證土地的使用達到當地實情和土地利用的計劃要求。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時立足于實際,以達到社會主義新型農村建設的要求,這樣才能達到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需要,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2.2堅持民主政治原則
在加強新農村建設過程里需要對土地整理提出相應的要求,必須要在堅持民主政治原則下進行,這樣才能保證土地整理規劃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而作為公眾能夠積極參加到土地管理項目里,能夠對各個項目的內容有個深刻的了解,并根據實際情況給出相應的建議,這樣既能彌補技術上的缺失,也能到達方案設計的實際要求,讓規劃方案及設計變得科學合理。土地整理能夠讓農民切身體會土地整理的作用,維護了農民自身的實際利益,調動公眾參與農業發展的積極性。:
2.3協調好各種內部關系
促進農村和諧發展在規劃實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農戶以及其部門的協調工作。當項目規劃方案實施出現不合理時,由施工單位報監理單位,認可后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日之內給予答復,以免造成嚴重地延誤工期和耽誤農民的種植時間。當項目規劃實施中出現需要同其他部門協調時,如遷移道路中的電線桿等,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上報土地行主管部門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義務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3小結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當前和今后相對長一段時間的重大歷史任務,是系統解決“三農”問題的戰略措施。為了農村更和諧地發展,我們要合理利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好當前面臨的問題,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而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1]韓潤仙,韓桐魁.試論農村耕地整理發展制約因素與保障措施[J].國土經濟.2004.(01).
[2]劉宗連.新農村建設背景下的農村耕地整理[J].中國土地.2006.(09).
【論文摘要】文章利用764份問卷調查袁的數據,具體分析了農村勞動力遷移者和未遷移者對政府政策的需求。結果顯示,他們的最大期望,一方面是在城市中得到穩定的就業機會,另一方面希望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得到保障。
因此,進一步規劃解決農村勞動力遷移問題的戰略思路:其一,統籌城鄉就業,加強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其二,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減少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風險。
(一)統籌城鄉就業,加強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
統籌城鄉就業,解決好農民的就業問題,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解決好“三農”問題的關鍵之一。統籌城鄉就業要求把解決好農村的就業問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變和擯棄重城市、輕農村的傳統觀念和做法,必須把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作為一個整體,通盤考慮,統籌安排。盡快打破城鄉就業壁壘,實行城鄉勞動者公平的就業制度是統籌城鄉改革的切入點。各級政府應把促進農民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重要目標,把增加農民就業納入國家和各地區的就業規劃。在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不僅要把擴大城鎮就業、降低城鎮失業率作為重要任務,而且要把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實現農民充分就業作為重要目標。
1.加強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建立保護農村勞動力遷移者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勞動力遷移者是一個容易遭受貧困與社會排斥的群體。近年來,雖然國家出臺了不少保護其權益的政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農民工合法權益屢受侵害的現象仍繼續存在。如農民工勞動合同簽約率很低,工資邊清欠、邊拖欠,農民工超時間勞動,休息、休假權利受侵犯比較普遍,一些企業任意加班加點的行為沒有得到遏制。距離公平就業,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不可否認,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與勞動力供過于求有關,但作者認為,其深層原因仍是勞動力市場制度不健全所導致,因制度原因使農民工處于弱勢地位,從而遭受資方侵害。保障農民工權益是社會公正的體現,更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所在。短期內的勞動用工整治行動只不過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舉措,最終需要建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包括工資形成的市場機制和集體談判制度,工會作用發揮方式和程度以及保護勞動者的政府勞動立法等方面。
2.公平對待農村勞動力遷移者,逐步形成惠及農村勞動力遷移者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當前城市對農村勞動力遷移者實行的實際上是“經濟接納、社會排斥”的做法。主要表現在:允許農民進城打工(經濟上進入),但不承認他們在城市的社會成員資格,進城農民工不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務(社會排斥);在住房、子女教育、醫療衛生、婦幼保健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遭受歧視等。大量農民進城務工不可避免地會給城市管理帶來新的問題,在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應有新的理念和措施。首先,應當轉變觀念,對農民工要由排斥到容納,由管制為主轉向服務為主,改變農民工“邊緣化”的社會地位。要以開放和包容的胸襟,把進城農民工作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統一管理,逐步做到權利平等。其次,在住房、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上考慮農村勞動力遷移者的需要,使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逐步覆蓋到農民工。統籌考慮農村勞動力遷移者對城市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的需求。涉及城市公共服務資源重新分配的問題,城市政府財政支出結構需要作相應的調整。進行這種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有利于農民工在城市安居樂業,對促進城市社會的安定和諧、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3.引導農村勞動力遷移者合理、有序流動,努力開拓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渠道。我國城鄉將長時期面臨沉重的就業壓力,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情。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鎮轉移,必須廣開門路,多渠道并舉,多形式并存,多層次展開,努力實現合理、有序流動。(1)在地域流向上,引導農民異地轉移與就地、就近轉移相結合。加快城鎮化進程,為農民進城就業創造更多的機會,是解決好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的根本出路。
同時,通過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促使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在未來很長一個時期仍是我國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不可忽視的一條重要途徑。不斷壯大縣域經濟,促使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就地轉移。近年來,隨著土地供求矛盾趨緊、勞動力等要素成本上升,沿海發達地區部分勞動密集型產業開始向中西部轉移。要因勢利導,在繼續鼓勵中西部農村剩余勞動力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流動的同時,推動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產業結構升級,鼓勵沿海發達地區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轉移,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創造條件。(2)在產業類型上,注重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要充分利用我國人力資源豐富、特別是農村人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正確處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產業、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關系,發揮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中的勞動密集生產環節的競爭優勢。在拓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空間的同時,要重視挖掘農業內部的就業潛力,向農業的深度和廣度進軍。
4.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人口的整體素質。技能和就業培訓是提高農村勞動力就業能力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工業部門就業,新的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能有新的要求。如果勞動力的知識技能不能滿足崗位要求,勞動者就容易面臨著失業的威脅。而且,勞動力的整體技能較低,也對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構成了制約。提高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技能,全面提高農民的素質。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大力提倡訂單培養模式。走先培訓后輸出、以培訓促輸出和定向培訓、定向輸出的路子。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納入各級公共財政的支持范圍,建立“政府主導、多方籌集”的投入機制。二是在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長期以來,農村職業技術教育教學內容與農村發展需求嚴重脫節。由于經費短缺,農村職業教育機構萎縮,人員大量流失。要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把發展中等職業學校的重點放到農村。這對有序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意義重大,是農村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減少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風險
進城務工的農民,大多處于不穩定狀態。只要還沒有穩定職業并且在外定居,土地仍然是農民最終的退路和保障。土地對廣大農民來說,既是基本的生產資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即使不從事農業生產,土地不再具有生產資料功能,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也不會消失。從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情況看,大量的農民將會長期亦工亦農,相當部分的農民工將是年輕時進城務工,年老時返鄉務農。在農民到城鎮未取得穩定的就業、收入保障以前,保障他們的土地承包權,使他們進退有路,不失去土地這一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有助于防止農民因喪失土地而淪為流民大量集中于城市,對保持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穩定關系重大。
因此,在沒有別的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必須依法保障流動就業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穩定。將所有農村勞動力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留在農村不能進行農業生產的老年勞動力來說,土地難以起到生存保障的作用,他們往往成為農村貧困人口。在他們不能也不愿從事農業生產時,如果愿意退出農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可將他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對那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勞動力,賦予他們對農地承包具有選擇性的退出權,根據自身條件在保持農村的承包地和獲得不同的社會保障之間進行選擇。如果他們有穩定的非農收入也愿意放棄土地,可以以農地換取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基金,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而那些不愿放棄農地的轉移勞動力,則將他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對那些愿意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如果他們愿意承包上述兩部分勞動力退出的承包地,那么根據其意愿承包的土地面積和承包年限支付一定的土地承包費,而這部分承包費則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等到他們到了退出農業生產的年齡時將他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參保單位,以社區或漁業公司作為社保的工作點。其次,為鼓勵漁民參保,在政策資金上予以支持,在繳費比例上以“低門檻進入,低標準享受”政策執行。同時,從漁民轉產轉業資金中劃出一部分,給予每個參保漁民一定數額的補助。
3.建立漁民下崗失業救濟金制度。漁民在棄船上岸失去“工作”后既沒有市場經濟下的商業保險,又沒有計劃經濟下的各種資助待遇,致使下崗失業漁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處于“體制真空”狀態,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為確保漁民基本的生活,應給予下崗失業且仍處于中壯年的漁民如城鎮下崗失業職工一樣的待遇。救濟的金額和期限,可參照目前國家推行的城鎮下崗職工有關規定以及廣州市的標準給予適當的救濟,以體現國家對達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應盡的救助責任,體現社會公正原則。
4.建立新型的漁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體制。要建立和維持漁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關鍵是能提供這一體系或制度運行所需要的資金,而新型的漁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體制則是籌集和管理這筆資金所必需的。首先,在保證一定的政府撥款前提下,可由政府出面,通過財稅部門統一負責漁民社會保障所需要資金的籌集、征繳,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稅務機關的人力和物力,采取廣泛吸收社會捐款,適當征收企業事業稅收,按比例提取城鎮建設項目費以及購買基金、穩定投資等辦法來保證漁民社保資金的充足;其次,統一漁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機構,把漁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財政預算的管理范疇,并通過漁民基本生活保障預算的編制和審批,加強對其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再次,建立由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籌集和征繳機構的征收行為、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支付行為、財政專戶的管理行為以及基金運營情況實施全程監督。
改革開放以來,限制勞動力遷移的許多舊的體制已經基本消失,其中包括居住限制、食品供給限制以及大部分就業限制,同時教育水平的提高降低了人們的遷移心理成本,增加了就業成功機會,也大大提高了人口的流動性。與此同時,隨著勞動力遷移的增加,移民網絡已經起到提供就業信息、降低心理成本的作用,還有交通和通訊費用的降低以及高校擴招和收費的增加,‘都是中國國內遷移規模有可能增長的理由。剩余的限制勞動力遷移的因素,更多可能體現在一些較難改變的體制上,如城市就業體制和農村土地制度等。
為更好的了解農村勞動力對政策的需求,以便政策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2007年春節期間筆者在廣東省韶關市樂昌縣廊田鎮11個村,共發放問卷調查表6O4份,其中A卷(遷移者)194份,B卷(未遷移者)410份,回收有效問卷552份,其中A卷181份,B卷371份。另外,2007年上半年在城市中進行了調查,所有調查對象均為廣東省城市中外來務工人員,共發放問卷調查表(全部是A卷)263份,回收有效問卷212份。兩次調查共獲取764份有效樣本,調查目的主要是了解遷移者的個人特征和遷移動機,以及未遷移的可能原因,其中對政策的需求是調查的重點內容之一。
一、遷移者對政府政策的期望
農村勞動力遷移絕大多數人是依靠自身努力所實現的,但并不表明這種純市場經濟行為不需要政府的干預,因為遷移對于農村勞動力來說畢竟是有風險的行為選擇,他們需要政府的幫助,尤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在現階段,他們對于政府政策的期望有哪些,哪些對于他們目前最迫切,作者利用A卷(遷移者)調查數據做了一個統計。
在調查中發現,在選擇政策期望時,由于個體特征的差異,存在明顯的地區偏好、性別偏好、年齡偏好和文化(教育程度)偏好。例如,樂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遷移者更注重社會保障,男性相對于女性來說,對農地承包權更為留戀,年輕者考慮計劃生育問題更多,而對各項社會保障并不太感興趣。但統計分析時,看到他們對政策期望的核心內容是完全一致的,只是選擇的先后順序不同而已。:
在城市生活中,他們擔心更多的是失業和居住問題。前者,遷移的根本目的是掙取更高的收入,只要有份工作(或有份不拖欠工資的工作),就會有一定的收入。出乎意料的是,遷移者對住房的要求比較迫切,遷移者向定居者過渡時強烈要求的具體訴求。另外,遷移者對于社會保障的要求并不太高,表面上看,由于他們從未得到過社會保障,所以覺得那只不過是城里人“天生”的待遇,甚至有不少人還不知道有社會保障這一說。況且進入社保還要求他交納一筆費用,這將減少其現期收入,所以他們對納入社會保障的要求并不迫切也就不足為奇了。其實,農民的保障只是原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所以,遷移者無一例外的希望享有原有在農村的一些政策,固他們特別希望保留自己的宅基地。如果一下子剝奪了他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他們將很難適應,結果可能是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局面。
二、未遷移者原因
為了更好的了解遷移者的個體特征,調查B卷專門針對在家務農的農村勞動力,希望能做比較分析。未遷移者的原因,作為一個多選問題,在回收的373份有效問卷中,其選擇未遷移的原因統計結果。
同樣在選擇不遷移的原因上,也存在著區域偏好、性別偏好、年齡偏好和文化偏好等因素。其中,年齡大的和文化程度低的主要是缺乏相應技能,而女性未遷移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家人拖累,那些回遷者則比較滿足于農村的生活狀況。問卷調查中,絕大多數人并未選擇“在打工地受到一些政策限制或歧視待遇”這一項,由于傳統文化的潛移默化和長期二元結構的政策影響,農民已經養成了逆來順受的“品德”。
根據上述對遷移者和未遷移者分別對政策期望的系列分析,政策改革思路已經比較清晰,在戶籍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約束的前提下,在城市中健全和完善勞動力市場,是改革必須先行的一步。關于農地制度改革,其基本思路,通過土地的合理集中實現家庭規模經營擴大,提高農業生產率;同時,通過制度的變革能夠給遷移者提供一筆較大的到城市謀職和生活的原始資金。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對策
一、前言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建設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和農村人口養老問題緊密相連。考慮到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加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數人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時期防范風險、防止農村老年貧困、調節農村人口年齡和性別結構,就必然持續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至關重要的政策議題。
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法律法規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養老保險金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懲罰措施。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挫傷農民投保積極性,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自給來源少,吸引力不足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少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再無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這些政策,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長慢,難以為繼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速,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三、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制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養老的優良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現階段,由于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從制度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
四、結語
從農村和整個國家現代化長遠角度看,建立農民養老制度是對農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護。嚴峻的人口發展現實、前所未有的復雜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學習的國外經驗, 都迫使中國不得不用創新的思路、戰略的眼光來審視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乃至整個社會保障制度, 走出一條城鄉之間相對獨立而又良性互動的、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啟示并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桂世勛.關于探索農村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的思考[J] . 人口與計劃生育, 2008 (7) .
[2]樂章.現行制度安排下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參與意向[J] . 中國人口科學,2004 , (5) .
[3]俞仁龍.浙江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行性分析[J] .嘉興學院學報,2005 , (4) .
[4]王德文.我國已經具備條件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J] . 經濟要參, 2006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