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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規制
市場監管是指市場監管主體對市場活動主體及其行為進行限制、約束等直接干預活動的總和。市場監管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及其附屬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民間機構;而監管對象是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和市場行為。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目標是控制市場風險,針對的是市場安全,而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則追求的是經濟總量平衡。值得關注的是,市場監管正是通過對市場競爭實行強制干預和管制,對微觀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所實施的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濟行為進行規制,與宏觀調控的經濟管理職能不同,具有微觀性。
一、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一)市場監管法的理論基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經濟主體的規制,不僅停留在對市場競爭的規制上,為了對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健康的保護和增進社會福利,逐漸轉向了對經濟主體活動產品本身上來。從而,規制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資源低效配置和確保服務供給的公平性。社會性規制是政府為控制(負)外部性和可能會影響人身安全健康的風險,而采取的行動和設計的措施。從產生的時間上看,社會性規制要晚于經濟性規制,反映了政府規制理念的深入發展。
市場規制,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的經濟性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著力點,維護市場秩序。基于市場規制的基本理論,市場監管法(即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對象通常包括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市場規制關系,是指規制主體基于“市場失靈”,依法定職權或授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管,以維護市場秩序的關系。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包括:①競爭關系,即競爭主體在經營中相互爭奪市場的社會關系;②交易關系,即市場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因為競爭是交易中的競爭,規制競爭必然規制交易;③中介服務關系,即市場中介主體為交易或競爭主體提供策劃、信息、預測、咨詢、廣告等服務的關系。上述兩種關系顯然在立足點上是不同的,市場規制關系立足于規制主體,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則立足于規制客體,總體來講,規制主體與客體皆接受市場監管法的調整,體現市場監管的依法監管特點。
(二)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依據市場監管法的調整對象,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領域比較廣,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分。依據市場監管所涉及的行為和行業領域,可以將市場監管法分為市場監管一般法、市場監管特別法和市場監管相關法。市場監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準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監管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⑥價格監管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監管法;⑧中介服務監管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市場監管特別法主要有房地產市場監管法、資本市場監管法、技術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和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類可以看出,市場監管法涉及領域眾多,同時又與其他部門法存在交叉,與民法、行政法、宏觀調控法聯系比較緊密,所以在對市場監管法體系結構進行設計時,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論。
本文探討中小企業問題,以企業行為作為核心,構建企業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在以上市場監管法的體系框架基礎之上,以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做為立足點,對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進行設計。
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①企業內部組織經營關系;②企業外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營關系;③企業外部公共性經濟關系。市場監管法既對企業內部部分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又對企業外部經營與競爭關系、公共經濟秩序進行監管。
上述圖示,依據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將市場監管法進行一級分類,并在此基礎上將市場監管一般法、特別法和相關法的分類融入其中進行二級分類。
二、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有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定生存環境,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彌補規模劣勢,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動力更足。政府運用金融、財政、稅收等宏觀調控工具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進行政策激勵與扶持,使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市場競爭秩序如無本質上的轉變,市場運行紊亂,將會直接危及企業生存,同時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也必須在規范的市場秩序下展開。研究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提升法律的規范效力,將會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創新市場環境,成為最直接的創新動力。
(一)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考察企業自主創新行為,大體需要幾個重要環節:資金的籌集與使用;技術開發、轉化;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其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環節主要涉及到資本市場監管法的規范;技術開發與轉化環節主要涉及到技術市場監管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環節則主要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交易監管的法律規范。所以,圍繞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三個主要環節,可以建立一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二)市場監管手段的運用
從傳統意義上講,市場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主要體現為剛性監管模式。近年來,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創新市場監管手段,在剛性監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務、指導為主的柔性監管手段,走出了一條集行政指導、行政預警、行政建議于一體的人性化市場監管方式。就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而言,涉及的監管領域比較廣,各領域有其自身的監管特點。在資金籌集、使用環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應以效益性目標為主,對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融資困難的現實在宏觀政策引導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場監管目標應著重放在資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對融資機構行為合法性進行監督,又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投資行為進行科學性指導和有效性監管,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術開發和轉化環節,市場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公平性,在技術市場、知識產權和合同領域體現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競爭,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樣是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產品市場交易和拓展環節,監管應側重于對市場整體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市場交易相對方基本利益的維護,集經濟性和社會性目標為一體,監管手段更為復雜,剛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須靈活運用。
(三)市場監管的原則與具體責任
一般來講,一國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公平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監管的最高目標是使市場自身的資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預的公平性相協調,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趨于平衡。就各種市場領域而言,在監管原則方面則具有微觀的區別,體現各自市場的特殊交易關系。如證券市場監管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金融市場監管的禁止欺詐原則等,在市場監管共性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個性監管。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是多種市場監管的集合體,就技術創新而言,效益是企業追求的主要目標,對于監管主體來講,在保證基本經濟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濟效益目標的實現是根本。所以,協調公平性和效益性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監管過程中面臨的重要挑戰。
1 資金籌集、使用環節:中小企業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融資時,監管機構需要對企業資質、資金籌集方案、資金使用方式等進行監管,控制企業資金的合法來源、合法使用,避免資本市場的混亂,在此基礎上保證廣大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資金的合法供給。
2 技術開發、轉化環節: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缺乏良好的技術市場環境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缺乏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斷裂、科技市場技術轉移水平低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自主創新進程。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首先要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執法,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信息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加強技術保密工作;其次,調整監管模式,變被動監管為主動服務,引導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大學、技術開發區建立平等合作關系,打造完整的技術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最后,改革監管職能,培育技術創新中介服務主體,優化中介服務市場結構和質量。
3 新產品市場交易、拓展環節:企業自主創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生產出適應消費者需求的產品,該產品最終會進入市場接受消費者的檢驗,所以,市場監管主體在這個環節主要的監管責任是確保市場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監管機構對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嚴格執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同時監管機構應通過執法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確保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公平合法的消費權益。
三、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建設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互動關系
根據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描述,市場監管法主要是由經濟法部門組成,但是,由于市場交易關系當中必然會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平等競爭及交易關系的調整不僅僅需要經濟法部門的規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門的配合,如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內容。應該說,只有民法為市場競爭及交易主體設立一個基本的平等關系框架,才會產生在此關系基礎上的市場監管經濟關系。在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環境中,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民法內容為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對外合作、技術引進、技術權益保護等設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為市場監管法中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現階段,市場監管制度的成熟離不開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會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會成熟的標志,而市場監管經濟法律
制度的成熟則是國家政府成熟的標志,兩者的良性互動才會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交叉點
技術創新領域,企業需要知識產權法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然而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自然壟斷的特點,權益保護不當很容易與反壟斷法發生沖突,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濫用將直接造成對同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的危害,限制和排斥競爭從而接受反壟斷規制。我國有學者總結了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呈現出三方面新的特征:強調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功能互補性;關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領域中新的壟斷行為的規制;嘗試通過確立新規制解決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問題。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具有互補性,兩者之間的界限在于是否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了危害,排斥或者限制了競爭,對于新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需要用反壟斷的技術方法進行衡量,并進行反壟斷制度創新。
一、成因
1、政府部門監管不力、食品市場長效監管機制沒有完全建立是造成假冒偽劣商品在農村市場泛濫的主要原因。因為農村市場點多面廣,相關部門受人力財力所限制,要真正實施有效監管是相當困難的。久而久之,形成了農村食品市場安全的“失管”,農村消費者生命健康得不到保證。因此,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的監管,保證農村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應當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
2、一些不法商販利用政府部門監管的失控,采取了所謂的“送貨下鄉”、“廠家直銷”、“廠價直銷”等名義,向農村消費者銷售所謂“價廉物美”的商品,同時利用農村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識別能力不高的現狀,采取廣告、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誘使農村消費者上當受騙。
3、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農村消費者多數經濟較拮據,“知假買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省錢,貪圖便宜,自愿購買質差價廉的食品食用,因為他們不了解假冒偽劣食品會給自身生命健康帶來什么樣的后果。當得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只是“打掉牙齒往肚里吞”。同時,邊遠山區的消費者因投訴成本高、維權意識淡薄等因素,不愿和不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加之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是付款收貨走人,經營者利用農民消費者購貨時不知索取有效憑證,發現問題后即使向有關部門反映因缺乏有力證據,導致有關部門無法處理。
4、農村食品市場長效監管機制未健全,已建立的制度未完全得到落實,經營者利用監管部門制度上的空當,只顧牟取利潤,不顧人民群眾安危,鋌而走險,經營假冒偽劣、過期變質食品,這也是假冒偽劣食品充斥市場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對策
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制度滯后、政出多門等是造成農村市場“失管”的主要因素。出現了多頭管理先利益,市場混亂互相推諉的現狀。要解決好這一根本部門,應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農村消費者教育。一是提高消費者的整體素質,使其對商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二是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文明、健康、適度消費;三是幫助消費者掌握生活、生產消費所必需的常識;四是不斷增強消費者維權和識假辨劣的能力;五是幫助消費者樹立科學消費的觀念;六是幫助消費者了解假冒偽劣商品對生活和生產帶來的嚴重危害。
2、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市場監管,維護“三農”利益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能。農村市場長期得不到有效的監管,必然會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所以,政府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形成合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對涉及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消費領域制定和落實“首問責任制”,以之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關鍵詞]金融市場;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3)10-0105-02
[作者簡介]賴黃平(1959-),女,漢族,福建漳州市人,經濟學學士,經濟學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學、世界經濟的教學與研究。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金融創新水平不高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業創新步伐緩慢且手段落后。具體表現為創新品種單一、創新內容較膚淺、多注重創新數量擴張,忽視質量提升,特別是金融創新所依托的軟硬件條件較為落后,致使創新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較低。
2.金融市場各子市場的發展不平衡且相互分割
首先,我國金融市場的直接融資在融資總額中占比較小,而間接融資占比則較大,導致銀行業金融風險較大。在直接融資中,國有企業占比偏高,民營企業占比則偏低,融資結構失衡。其次,在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的規模偏小僅相當于股票市場規模的1/4遠遠落后于股票市場。第三,金融機構的城鄉布局失衡。這是由于商業銀行從自身的利益考慮,撤掉了原來在農村鄉鎮的大部分營業網點,導致城鄉金融的發展失衡。第四,金融市場各子市場之間互相分割,銀行、證券、保險業仍處于分業經營狀態,致使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也相互分割,影響了我國金融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
3.金融市場監管法規缺失
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建設滯后,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缺乏法律法規的依據。雖然現行的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經過多次的修改已較全面和完善,但由于我國在金融市場建設中缺乏經驗,金融法規的覆蓋面較狹窄,導致金融監管不到位、影響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此外,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相互分割,阻礙了兩個市場相互之間的聯動,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受到一定的影響和阻礙,貨幣政策的效力無法正常發揮,削弱了金融市場監管獨立性,這對金融市場甚至對整個市場經濟體系都極為不利。
二、對策建議
1.加快貨幣市場建設步伐
目前我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相互分割,導致貨幣市場的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應加快貨幣市場建設步伐。貨幣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和商業票據市場,應進一步完善同業拆借市場,特別是建立健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網絡系統,為同業拆借市場交易提供高效、便捷的技術服務。此外,要對同業拆借市場行為進行規范,使市場操作有序化、規范化,促進同業拆借市場健康、良性發展。同時,還要重視和大力發展票據市場。通過商業票據市場不僅能解決工商企業融資難問題,還可為商業銀行提供優化資產質量的途徑,并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2.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應擴大我國直接融資的比例和規模,特別鼓勵非公有經濟與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積極為其解決資金問題。適度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健全和完善資本市場,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適時對現有法規進行補充和修改,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行為,為投資者提供暢通的投資渠道。同時也要大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以穩定證券市場的運行,使我國的證券市場能更加穩步、健康的發展,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
由于金融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具有高風險特點,依法對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是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也是金融市場本身高風險性所決定的。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市場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顯。所以在金融市場監管方面應加快轉變監管職能,創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為金融市場主體提供高效的服務。應以宏觀調控為主,間接監管為輔,比如:進行行業規劃、從政策上進行引導、對市場運行進行必要的監管、對市場的準入進行規范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化解金融市場風險,使我國的金融市場能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4.規范證券市場的主體行為
證券市場的主體主要有投資主體、融資主體以及證券公司。對三者在證券市場上的運作行為應進行嚴格規范。證券市場上的投資主體主要是散戶和機構投資者。與國外相比,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所占的比重仍偏低,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應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進一步優化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結構,發展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在融資主體方面,應降低國有企業對間接融資的依賴度,鼓勵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并且要擴大國有企業的債券發行規模,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一旦條件成熟即可上市融資。對于證券公司,應該從多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止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挪作它用。同時,對客戶保證金應建立一定的安全保管和受償制度,保證客戶投資的安全性、盈利性。
5.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
雖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成功地進行了股份制改革,但仍存在一些與《公司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特別是在經營管理模式上仍受傳統模式的影響,法人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尚未健全。所以,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標準健全內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提高競爭力,從而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已初具規模,并且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積極采取有效地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以確保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發揮更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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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關鍵詞:反壟斷法律 班輪運輸 沿革 適用性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深,國際貿易頻繁,航運作為國際貿易主要運輸手段,日漸得到廣泛重視,航運領域最重要組織方式之一的班輪運輸也備受關注。我國是世界排名第二的貿易大國,90%以上的國際貿易量通過海運實現,班輪運輸承運其貨值的60-65%,地位尤顯重要。隨著2008年8月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必然會對班輪運輸產生一定影響。下面從歐美班輪運輸領域反壟斷法律的沿革出發,針對各國反壟斷法律在班輪運輸領域的適用性進行分析,進而得出我國的相關借鑒意義,以促進我國班輪運輸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歐美班輪運輸領域反壟斷法的適用性分析
反壟斷法作為現代經濟法范疇內最核心法律,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石”。班輪運輸作為海運領域重要而典型的業態,當然會出現反壟斷法的適用問題。通過上述針對歐美反壟斷法律及其適用于班輪運輸的歷史沿革分析,可見歐美班輪運輸領域的反壟斷法適用結果是享受反壟斷豁免或適用例外,亦即反壟斷法全部或部分不適用于班輪運輸領域。基于班輪運輸作為國際貿易主要載體之一的重要性,作為規模經濟效益明顯的業態,作為技術經濟上具有明顯市場集中度的行業,故此西方國家在航運法中大都確立了對班輪運輸業的反壟斷豁免制度。下面進一步針對歐美相關法律中的班輪運輸反壟斷豁免制度進行分析,以考察一般性反壟斷法律與班輪運輸市場的適用性問題。
盡管美國《1890年謝爾曼法》和《1914年克萊頓法》,都未明確指出班輪運輸業的壟斷行為可以豁免,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班輪公會已持有適度限制、恰當利用的肯定態度傾向。《1916年航運法》中規定,從事國際運輸的班輪公會成員,可享受附帶一定條件的反托拉斯法豁免;《1984年航運法》允許班輪經營人締結反競爭協議;《1998年航運改革法》對班輪公會實施有限度的反壟斷豁免,其中均提到了反壟斷法適用于班輪市場的明確法律依據。例如,《1998年航運改革法》第7條“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所謂“反托拉斯法”就是該法第3條明確指出的“指經修訂的1890年7月2日法(謝爾曼法),經修訂的1914年10月15日法(1914年克拉頓法),經修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經修訂的1894年8月27日法之第73條和第74條,經修訂的1936年6月19日法,美國《反托拉斯民事程序法》,及所有修訂案和補充法律”。將《1998年航運改革法》第3條和第7條結合起來,清晰指明了針對班輪運輸業實施反壟斷豁免的具體上位法律依據。
歐共體在1958年《歐共體條約》中即對企業在競爭中的壟斷行為做出嚴格規定,即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者協調在一定前提下可從歐共體得到個別或者集體豁免,但該條款是反壟斷豁免的一般條件,并未體現針對班輪運輸業的豁免。鑒于班輪運輸業的特殊性,歐共體于1987年頒行《關于海上運輸使用第85條和第86條實施細則的第4056/86號條例》,針對《歐共體條約》第85條和第86條適用于海運領域的企業競爭行為做出具體規定,賦予班輪公會反壟斷一般(集體)豁免權;在1995年和2000年又通過《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根據適用第八十五條第三款對班輪公司(聯營體)達成特定協議、決定及商定做法的共同體理事會第479/92號條例而制定的第870/95號條例》、《使用第85條第3款關于班輪聯營體的第823/2000號條例》,對班輪公司之間的聯營體授予集體豁免權;2006年,歐共體出臺《關于廢止將第85條和86條適用于海上運輸的第4056/86號條例的第1419/2006號條例》,規定班輪公會在歐盟境內非法。由上可見,歐盟在班輪運輸領域的壟斷與競爭法律,均以一般性的反壟斷法律作為上位法律依據,是一般性反壟斷法律在班輪運輸領域的具體應用。
根據上述歐美反壟斷法律針對班輪運輸適用的發展沿革情況,可看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一,上述國家(地區)均對于班輪運輸壟斷與競爭問題高度重視,并運用專門或部門法律加以規范。鑒于班輪運輸的重要性與特殊性,美國與歐盟均采用制定專門法或部門法的方式,將班輪運輸反壟斷法律獨立出來,即在一般性反壟斷法律的基礎上制定單行的班輪運輸壟斷與競爭法律,而并非將一般性反壟斷法律簡單引入或適用于班輪運輸領域。
第二,上述國家(地區)的一般性反壟斷法律對于班輪運輸壟斷與競爭立法影響重大,即各國單行的班輪運輸專門法或部門法均以一般性的反壟斷法律為立法依據,并不得與之規定相沖突和抵牾。
第三,上述國家(地區)班輪運輸壟斷與競爭法律的立法與調整程序上,均是隨著一般性的反壟斷法律的出現和調整而調整,調整時間通常 “滯后”,即其作為“國家(地區)經濟與社會變化—反壟斷法律調整—班輪運輸反壟斷法律修訂” 的有機鏈條末端,明顯呈現出與一般性反壟斷法律之間的“耦合”現象。
第四,從上述國家(地區)的反壟斷法的基本取向來看,隨著上世紀80年代初期歐美國家“放松監管”運動的出現,各國反壟斷法律針對壟斷組織及其行為的限制日益嚴格,更傾向于鼓勵競爭。同樣地,班輪運輸領域的壟斷與競爭立法也針對班輪公會等壟斷組織的行為加以限制和約束,歐盟甚至取消班輪公會的反壟斷豁免,鼓勵班輪市場的競爭,呈現出明顯的配合互動態勢。
第五,上述國家(地區)反壟斷法律的調整,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本國經濟和產業競爭力的實際變化,這也是反壟斷法律作為經濟法的必然選擇。作為班輪運輸領域的專門法或部門法,上述國家同樣將本國航運實力的強弱與班輪運輸的反壟斷豁免聯系起來,體現出班輪運輸壟斷與競爭法律的“政策工具”效應,是各國政府保護本國海運業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歐美《反壟斷法》適用于班輪運輸的借鑒意義
1、在立法層次上的主要借鑒
應明確《反壟斷法》、《國際海運條例》、《航運法》三者的承接關系。鑒于發達國家的一般性反壟斷立法與班輪運輸部門立法基本上采用分別立法、相互銜接的模式,為此我國《國際海運條例》與《航運法》應在班輪運輸這一具體領域,針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做出具體的適用與不適用規定;《反壟斷法》則從總體上對我國國民經濟各行業出現的壟斷行為普遍監管。概言之,我國《反壟斷法》與現行《國際海運條例》和未來《航運法》之間,為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適用和部門適用、普遍和特殊的關系。
應加緊完善以《航運法》為龍頭的班輪領域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鑒于國際班輪監管屬于政府干預和規范市場的行為,應站在國家政策的高度考慮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首先,應加速政策法制化和系統化的過程,盡快建立以《航運法》為龍頭,以《國際航運條例》、《國際班輪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國際班輪經營者申報與審查辦法》、《國際班輪市場壟斷協議審查程序規定》、《國際班輪市場價格壟斷申報辦法》、《國際班輪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等為主干的國際班輪運輸市場配套監管與反壟斷法律體系;其次,應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證立法質量;再次,減少“辦法”、“通知”在班輪運輸市場監管政策規范中的比重,盡可能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針對有關問題作出較為穩定的規范。
應分階段有步驟地針對國際班輪領域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基于班輪運輸的特殊性和我國班輪市場競爭及其監管法律法規的現狀,應分階段調整我國班輪市場競爭監管法律法規。從近期來看,建議按照《反壟斷法》先行調整《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再修訂《國際海運條例》;從中期來看,應制定專門的航運市場競爭監管法規,針對各利益方進行詳細的權利義務規則;從長遠來看,盡早出臺《航運法》,以實現我國班輪市場競爭的全面規范化管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應置于該法之下。
2、在立法內容上的主要借鑒
需明確建立國際班輪運輸領域的反壟斷豁免制度。班輪運輸業反壟斷豁免制度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選擇,具有一定的經濟學基礎。鑒于我國現行的《國際海運條例》缺乏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此應在《反壟斷法》和《航運法》之下建立反壟斷豁免制度,為班輪運輸業帶來法律適用的明確性,規范班輪公司的經營和競爭行為。
需明確班輪運輸反壟斷豁免的協議范圍和內容。鑒于我國班輪運輸發展尚不成熟的現狀,可將班輪運輸反壟斷豁免的范圍適當擴展,將各種國際航運壟斷組織都囊括其中;應規范班輪公會等壟斷協議的內容,即要求相關班輪組織和企業報備較為詳盡的協議內容,以備審查;還需從報備程序上嚴格審查并規制國際班輪壟斷協議,以消弭或弱化對市場的不當影響。
需在班輪運輸領域競爭立法中更加注重程序立法。鑒于我國當前班輪競爭監管法律中的程序性立法缺失,建議未來的《航運法》等班輪運輸監管法律應加強程序方面的立法內容,既要注重事后處罰,更要關注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的內容,以增強班輪市場監管法律的可操作性。
結束語
通過研究歐美反壟斷法律及其適用于班輪運輸的研究,得出以下結論:第一,歐美均采用制定專門法或部門法的方式,將班輪運輸反壟斷法律獨立出來。第二,各國單行的班輪運輸專門法或部門法均以一般性的反壟斷法律為立法依據,彼此存在互動關系。第三,從整體看,反壟斷法律在航運業的適用體現出本國班輪運輸產業的競爭力情況。本國政府具有較強的導向作用,總體上反壟斷法傾向體現為放松管制。第四,班輪運輸領域歐美反壟斷法律適用,無論從立法層次還是立法內容上看,對我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為此,應在明確《反壟斷法》、《國際海運條例》、《航運法》三者的承接關系基礎上,加緊完善以《航運法》為龍頭的班輪領域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同時,需明確建立國際班輪運輸領域的反壟斷豁免制度。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次貸危機; 消費者保護; 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及立法缺失。
自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信息不對稱理論已成為經濟學家建立理論模型的基本前提,并被廣泛用來解釋現代金融市場的現象。在金融商品交易中,由于其特有的屬性,信息不對稱現象相比較其他商品交易更顯嚴重,而由此引發了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同于一般消費者的問題。金融消費者區別于一般的消費者,也區別于銀行客戶、投資者、投保人等概念,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基礎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適用性并不強。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來講,它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適用性并不強。二是“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目標未正式寫入法律之中,對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職責規范不夠明確。三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金融宏觀調控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行政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影響政府機構的執法效果,不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
二、次貸危機前后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格局的變化。
美國過去 30 年信用市場的繁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制放松,因為當時政府對這些信貸產品基本上不監管。危機爆發前的數年來,金融監管者基于“市場機制是最有效率”的基本判斷,過于信賴新型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評估模型和管理力,放任金融創新的過度發展。[1]在2008 年開始的這場嚴重國際金融危機中,以美國為首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紛紛加強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無論是部門設置還是立法頒布,這些對于消費者保護所顯現出異乎尋常的重視發人深思。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上無一例外的途徑就是加強金融監管,而一反歷史上經濟衰退時期放松金融監管的做法。通常而言經濟蕭條導致市場機會減少,資金流動速度變緩,金融市場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而蕭條。而國家為了活躍經濟,拉動增長,除了在經濟上扶持( 如巨額資金注入股市) 之外,往往會在管理層面有所松動,最明顯的就是放松金融市場的監管。而所有這一切對于克服危機、使經濟持續發展都具有直接或潛在的危害。
次貸危機后,以美國為代表的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監管方面已經形成了統一的立場,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發生根本性動搖,那就是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正是因為有了這一底線,這些國家和地區在應對經濟危機時才會無一例外的都加強了金融監管的力度。這種變化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給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帶來了極為重要的啟示。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
參考美國的做法可以發現: 金融監管在傳統上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為主旨,保護“經營者主權”。
從20 世紀末,消費者保護逐漸進入監管者的視野和金融監管的目標體系中,“消費者主權”也開始取代“經營者主權”。尤其是此次次貸危機之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各國穩定金融市場的重要步驟。美國華爾街此番監管改革中,消費者保護占據重中之重的地位,可見危機后,金融監管的終極目標所在。
從另一方面看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離不開金融法和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
( 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是金融業的發展趨勢。金融產品在全球范圍內流動,一國金融機構可以為全球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在其他國家紛紛采取嚴厲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同時,在國際市場中,我們最終會因為缺乏明確的、高標準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而使國際市場上的金融欺詐服務、信息不透明的金融產品流向中國。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會很困難,還會發生與立法完善的發達國家的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的現象。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其理念在于金融業中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這會給提供者利用信息優勢欺凌盤剝消費者提供渠道和機會。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保障,則會動搖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危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和經濟,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應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基石。
( 二) 宏觀審慎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市場監管法的宗旨和要求,以保證市場體系的運行安全,防范市場風險為目標。其定位于一方面盡量由市場機制解決市場問題,監管要避免給市場帶來較大的震動,另一方面也需要保證監管秉持審慎態度,使監管空白盡可能地縮小。[2]宏觀審慎監管原則是在一般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金融市場的安全監管具有宏觀性、目標性和原則性。傳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缺乏應有的適應性和靈活性,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創新活動和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環境,其弱點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暴露無遺。新興的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強調以概括性的原則作為主要的監管依據,其既能夠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又能夠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并培育監管對象的創新能力。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實現了公共目標和商業價值的融合,代表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3]原則監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則取代規則,而是旨在提升原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的地位,使之在建立和發展監管標準方面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并最終以監管目標的實現與否作為監管評價標準。一方面,原則是制定規則的依據,現有的規則細化和明確了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對于某些事項,即使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尚不十分明確,也不再制定規則來解釋原則的要求。除此之外,原則可以作為獨立的執法依據。英國金融服務局認為,原則本身就是一種監管規范,金融服務局有能力并且也的確在單獨依據原則采取監管措施。原則監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將沒有具體法律法規可參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監管范圍,從框架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尋求了可能性。
( 三) 完善金融法作為金融監管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依據。
為了規范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可以將證券市場中的股票持有者、債券持有者視為金融消費者,從強調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轉變為規范證券中介機構等金融服務者的行為。但是,更應該看到股票持有者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債券持有者作為公司債權人的身份。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在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中已設計了股東大會資本多數表決制度、類別股份表決制度、累計投票表決制度、派生訴訟制度、董事信義義務制度、公司債權人會議制度、公司債權受托管理制度等。而且,關于這些制度公司法、證券法已經發展了成熟的理論: 委托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集體行動理論、不完備合同理論等。因此,在資本市場中,我們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無需完全摒棄既有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理論與制度,代之以金融消費者身份去保護。這也是美國在此次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并沒有削弱 SEC 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的監管權力,資本市場中投資者保護的主要職責還是交給了 SEC 和 CFTC 的原因之一。進一步說,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對于現階段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具有現實的、可操作的意義。
回觀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是消費者保護的金融法律數量少且規定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盡管許多金融立法都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首要立法目的,但在措施上不夠具體。二是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部門規章數量眾多,內容相對具體,但是,有的規章與上位法沖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規章之間相互重疊交叉。目前我國的主要金融服務產品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等,涉及諸多金融分業領域。各分業領域對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規制原則及具體內容不盡相同。
針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一是提高立法層級,盡快制定和頒布專門的法律法規。除去現有立法中矛盾重復的規定,提高立法層級,完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比如制定《個人信息保密法》,用以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二是根據不同行業金融消費的特點,在部門規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條款。三是嚴格規制格式條款。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除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因此,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強化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監管機構應制定與推廣格式條款范本,避免金融機構各自制定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并且應加強對格式條款適用的檢查,對使用格式條款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
參考文獻:
[1]代 兵。 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影響[M]。 長春: 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 發展歷程 監管現狀 解決對策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發展歷程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步發展。大體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階段從1993-1994年,偏重與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第三階段是1994-1997年,相繼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律法規。第四階段則是1997年至今,我國從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中汲取了教訓和經驗,金融機構逐步深化。2003年,我國正式成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管。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現狀
(一)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狹窄且監管目標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托業的監管等。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監管所涉及的范圍有限,并且還有許多具體的領域沒有涉及,因此監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響。監管內容不能及時更新,隨著社會的發展擴大范圍,比如一些新興業務像彩票市場、社會集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能納入監管范圍。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監管的目標通常有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然而我國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大大阻礙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市場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公告監管、規范監管和實體監管。但是由于公告監管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而規范監管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準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從這些方式來看金融監管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且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我國金融監管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缺少具體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造成在監管過程中市場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由于監管方式存在的種種弊端 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行業,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從而在監管過程中會出現脫節、分散等許多漏洞。
三、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強化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為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不斷推動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一是注重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保證機構運營的健康穩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機構的監督都呈現在公眾面前。三是注重引領銀行業機構提高人員素質,應做到尊重人才,從高管準入、隊伍培養、結構優先等多方面加強建設,特別是重視班子建設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從而達到增加監管透明度、人員素質得到提升的目的。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監管效率
隨著社會的發展,監管方式和手段也應與時俱進。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并且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首先,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其次,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最后是盡快制定網絡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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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國內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備受困擾,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頻頻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所構成,其中以現行《證券法》的12章214條內容為核心,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這部《證券法》的相關條款所規定。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其中也存在著不足。
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處罰,只是懲罰違法者,對于具體受侵害的投資者權益,卻未能給予救濟和保護。《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這種欠缺投資者主動參與的監管機制,不可能是持續有效的監管機制。
其次,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證券法》未能規范國外證券法和實務中常見的我國外資股發行中已經涉及的概念和行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發行等。對已有的投資基金、國債回購等未加規定,對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必然會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及資產的證券化等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這部法律呈現出階段性的局限。
第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還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因為《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將導致若干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行為,雖然證券監管機構依法追究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建議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應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已經成為政府的四項主要職能。其中,市場監管職能是政府在經濟領域十分重要的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好壞與否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福祉。但是,在我國經濟處在轉型時期,一方面市場中兩種體制交織產生體制的磨擦,由此產生信用缺失、假冒偽劣、競爭無序等各種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市場監管職能還是習慣性地依賴傳統的方式方法,通過各種專項整治行動來監管市場。面對紛繁復雜的市場問題,運動式市場監管模式難以適應市場經濟自身的運行規律。因此,市場監管模式如何轉型?如何使市場監管與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相一致、相適應?這些都是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傳統市場監管模式也稱之為運動式市場監管模式,是指政府以及各市場監管職能部門按照傳統的思維定勢和做法,對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用臨時性的突擊整治予以處置的方式方法,,傳統監管模式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被動性;市場監管不是建立在對市場秩序深層問題的研究分析判斷上,是針對市場某一領域的突發事件而被動采取的整治行動,只能治標而無法治本:二是臨時性:對于市場秩序的監管缺乏計劃性、長期性,而是因某一偶然、突發事件而臨時采取專項行動,帶有一定的盲目性:三是成效的不確定性:每一次專項整治行動后,沒有一個可以量化的市場秩序綜合評價指標來衡量市場秩序的好壞,導致工作成績無法考核、評定。
當然,傳統市場監管模式由于其資源集中、見效迅速而更容易贏得政府和公眾的支持和認可,這也是其被習慣使用的重要原因。但從整體而言,傳統市場監管模式有其無法回避的缺陷和先天不足。一是執法成本高。每一次某一地區出現市場突發事件,如食品安全,全國都要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不管該區域是否有這類事件都必須采取統一行動,這種作法浪費大量執法資源。二是難達到治本的效果。傳統市場監管模式以開展運動式的整治行動為主要表現方式,這種方式見效快、收效明顯,但由于市場秩序中深層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難以達到治本效果。往往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同類問題可能會在其他地區出現。三是成效難以評估、量化,每一次整治行動的成績都是以查處了多少違法物品、罰沒多少金額,但這個區域市場秩序是否好轉,沒有一套科學、量化的市場秩序綜合評估體系進行評定。
二、監管模式轉變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要有效解決紛繁復雜的市場秩序問題,擺脫不斷加劇的監管力量約束困境,必須走高層次、高效率、高水平、低成本的市場監管之路,監管模式轉變已成為必然:
(一)國內外市場變化對監管模式轉變提出了必要的要求
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動態、發展的市場環境。隨著后WTO時代的來臨,現今世界成為一個以信息的飛速傳播為主要特征的統一的全球化市場,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國際、國內統一大市場加速形成,國內外市場要素流動加劇,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中國大市場已成為全球市場中一支不能忽視的力量:國內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流通渠道、經營方式日新月異。商品升級換代不斷加快,再加處在經濟轉型期,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相對滯后,市場秩序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販私走私、外貿企業詐騙、通信市場監管、零供矛盾等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將會更突出、更綜合,呈多樣化、專業化、復雜化趨勢,加劇了政府監管市場的難度和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轉變傳統市場監管模式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實現需要。
(二)工商部門的現狀與改革創新工作為市場監管轉變提供了實現條件
第一,工商部門“管辦脫鉤”后,從兼有市場開辦者的身份轉變為單一的市場監管者,身份、角色的轉變,為市場監管模式轉變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廣闊空間。第二,1996年以來,工商行政管理實行了大中城市區局改分局、“管辦脫鉤”、省以下垂直管理、總局機構升格等多項改革舉措,有效促進和推進了工商事業發展。第三,工商部門行政執法資源嚴重不足與市場主體不斷擴張的矛盾日益突出。以深圳市工商局為例:深圳市工商局按現有編制2388人計算,每人要監管255戶,如按基層所1257人計算,每人則要監管485戶。所以繼續沿用傳統的監管模式和理念,市場監管工作將長期處于被動的局面。第四。全國工商干部長期戰斗在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的前沿,對市場秩序中存在的問題十分了解和熟悉,有十分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我們實現市場監管模式轉變提供了成功經驗和啟示,使我們更有條件拓寬監管領域。追求更新、更高的監管層次。
我們的現狀和市場監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要求我們必須做出這樣的選擇:一方面能舍棄的要肯于舍棄,另一方面該管住管好的一定要管住管好。明確和強化核心職能,剝離關聯性不強的職能,形成工商部門市場秩序監管的核心競爭力。
三、實施常態化監管模式是履行職能到位的關鍵
所謂常態化市場監管模式,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以一定的理論為支撐。深入分析把握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全面掌控市場秩序中存在的深層問題,對市場主體的各種經營行為實施持續、有效、規范管理,并科學、量化評估市場秩序好壞的一種樣式或方法。常態化市場監管模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事,既遵守實體法的規定,又遵守程序法的規則。同時在市場監管的過程中,強調對綜合信息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并盡可能形成制度化管理,有一整套事前預防、事中處理、事后補救的管理機制。
當然,建立常態化市場監管模式并非一朝一夕之功,特別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中,社會普遍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認識還有待深化,提高市場監管效能還存在體制和機制上的障礙,掌握市場信息的手段還較缺乏。因此,探索市場監管模式轉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強化市場監管理論與學科建設
市場監管理論是研究市場監管內容、對象、特點、方式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是指導市場監管機制建設和實踐的依據。但就現階段我國市場監管的理論現狀而言,專門研究機構和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市場監管理論形成獨立學科體系的瓶頸,市場監管理論明顯地表現為市場經濟理論和法學理論的簡單重疊和相加,缺乏針對市場監管領域相關問題的深入探討和研究。市場監管缺乏基本理論支撐,是市場監管模式滯后的理論根源。因此,必須站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度。加強市場監管理論建設。要充分依托高等院校,以專家
學者和專門機構為主體,并發揮工商系統現有學會、科研機構和理論工作者的積極性,大興學習和研究之風,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二十多年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實踐經驗,大膽學習借鑒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監管理論成果,強化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監管理論建設,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和模式提供理論保障。
(二)加強市場監管領域的法制建設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模式,從根本上說,就是對傳統市場監管模式的打破、改革與創新,必然涉及到現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廢止、修訂和完善。一是按照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基本要求對法律法規中不合時宜的、明顯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保護行業特權權益的規定予以廢止,消除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既充當運動者,又充當裁判的現象。二是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市場監管的規律、特點和要求,及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市場秩序健康、有序發展。三是改變現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授權交叉、分層級執法的現狀,從根本上消除多頭執法的制度基礎。
(三)以專業化為目標,以信息化為手段,實現市場監管模式“兩個轉變”
實現傳統市場監管模式向常態市場監管模式的轉變,必須做到“兩個轉變”。一是監管對象由低端向高端轉變。由過去以個體工商戶監管為主轉向以企業監管為主,由查處無照經營等簡單執法行為為主轉向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全方位監管,提升監管層次。二是監管方式由簡單、粗放、表層監管向科學、精細、深層監管轉變。即通過創新體制、機制、方式和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監管精度和深度,提高監管水平。“兩個轉變”的核心是市場監管模式由傳統的運動式、被動式、滅火式向常態化、制度化轉型,將市場監管的重心真正從針對具體對象的執法活動轉移到針對整個市場構建長效監管機制上來。
當然,市場監管模式轉變是一個動態、漸進的歷史過程,需要經歷思想觀念的轉變、現實條件的積累和市場經濟不斷成熟等條件,不同歷史階段市場監管模式轉變有不同的重點和內容,監管模式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調整轉換,但歷史階段不能跨越。
在實現市場監管模式的“兩個轉變”過程中,深圳市工商局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一是強力推進“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隊伍素質。深圳市工商局根據深圳市市場秩序的基本特點和隊伍的基本情況,強力推進“專業化、信息化”改革工作,為市場監管模式轉變提供組織和隊伍保障。成立“兩化”戰略推進指揮部,統一領導全系統“兩化”戰略推進工作:組建“兩化”推進辦,成立了引進外腦招標談判、數據庫清理、網格化監管和電子地圖與移動執法四個項目推進小組:成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目前,已進入業務梳理階段,準備用一年半到兩年時間完成“兩化”任務。
二是整合社會資源,構建消費維權新機制。多年來,消費維權耗費了基層工商所大量的精力,目前的現狀是工商部門不分層次、不分輕重的承擔了大量的消費糾紛、投訴和調解等任務,基層工商所1/3的精力都用于處理消費維權,其他更重要的監管任務則分身無術。深圳市工商局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研究新的思路,基本方向就是要從口常的消費調解中解脫出來,能回歸社會的回歸社會,能回歸企業的回歸企業,工商部門決不再包打天下。根據這樣一個基本思路,分三步構建消費維權新機制:第一步,制訂實施了《深圳市12315/12358統一接聽登記若干規定》: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了消費爭議和解存先和分級調解的原則:第二步,選擇三家大型商業服務企業設立消費者權益服務站試點:第三步,在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召開現場會,在全市推廣:在商業服務企業設立消費者權益服務站,實際上是經營者、消費者、監管者共建了一個三位一體的溝通平臺,創建了一個和諧消費的窗口,也是經營者社會責任的一次回歸,實際效果十分明顯:據統計,二季度商品類消費投訴比去年同期下降86%。
三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升廣告和商標監管服務水平。為解決行政資源不足、監管專業性不強等問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把監管執法中純粹技術性業務委托給社會專業機構操作,借助專業機構的專業力量,提升廣告、商標監管水平和服務質量。2006年深圳市工商局委托深圳大學建立了廣告監測預警系統,對該市24家主要媒體、門戶網站進行全天候監測,以廣告監測數據為基礎,準確統計和分析媒體廣告總體情況,發現典型違法廣告,定期形成廣告監測通報,由工商部門對違法廣告公開曝光,對廣告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據統計,今年深圳市各媒體的列入國家重點整治范圍的五大類廣告總量,與2006年同期相比,減幅為58%:違法廣告量減少了9384條次,減幅為28%。市局商標預警及服務系統也委托專業公司操作,為政府部門、馳名著名商標企業、中國名牌企業、商標擁有企業提供及時的商標預警服務。截至2007年4月份,共發出預警報告2980份,2127份報告被權利人采納,占71%。
四是努力向重點行業推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把市場監管向高端領域延伸。目前,房屋買賣、通信消費、二手車交易、供貨商與零售商的矛盾是老百姓關注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也是最大的民生問題,多年來,由于人力不足、執法手段缺乏、執法專業性不強等原因,恰恰使這些領域成為了“被遺忘的角落”,成了監管的真空地帶。2006年以來,深圳市工商局把目光緊緊盯住老百姓關注的、真正迫切需要我們介入的這些高端市場。從治本人手,向重點行業推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我們已經推出了一手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8月1日將推出《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2007版)和《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2007版)示范文本,并將陸續推出房屋裝修、零售商供應商供貨、二手車、物業管理服務等新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從規范合同人手,規范交易行為,有效治理“霸王條款”,減輕監管執法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