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3 14: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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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來,街道辦事處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各項決策部署,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指導下,在區政協的監督下,圍繞《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全區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推進會議精神,切實強化責任,落實任務,明確措施,嚴格考核,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為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辦事處成立了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制定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按照《區大氣污染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出臺《大氣污染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下達到各片區和相關單位,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制度。
一是抓人力和設備投入。自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以來,辦事處先后組織對公共區域裸露地面、拆違拆臨建筑垃圾堆放點等進行防塵網覆蓋30余次,出動人員1000余人,覆蓋面積30萬余平方米;街道新采購中型灑水車一輛,霧炮6臺,招聘專職司機兩人,截至目前出動灑水車200余次,對轄區內主要路段進行全覆蓋噴灑,有效降低了PM10濃度。
二是抓責任主體。對轄區內所有工業企業和建筑工地進行了排查,確保所有工業企業裸露地面進行硬化或百分百全覆蓋;按照廠區堆場、料場要建立圍擋,實施覆蓋、灑水、噴淋等要求,整改企業10余家。施工工地嚴格落實“四個一律”和“六個百分之百”的防塵降塵措施,轄區內共7個建筑工地均已落實屬地幫包責任人制度。
三是抓污染源治理。此次行動開展以來,辦事處對轄區內所有污染企業進行了逐一排查,共取締散亂污企業8家,取締30噸以下燃煤鍋爐5處,取締非法散煤銷售點3處,禁燒區內所有燒烤轉入室內,并使用環保爐具。
四是抓增綠透綠。結合此次拆違拆臨工作,辦事處已經將所有拆違完成的公共區域、無人管理的裸露地面納入增綠透綠計劃,分批逐步進行綠化,目前已完成綠化5000余平方米。
五是抓重點區域。對辦事處空氣質量監測點周邊2000米范圍內進行了全部清掃和地面硬化,并每天定時進行路面灑水和防塵噴灑。確保重點區域不出問題。
五是抓應對重污染天氣。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等級依次藍、黃、橙、紅四個級別預警,對應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實行重污染天氣工業企業停產限產,保障發生重污染天氣時能夠有效應對。
二、存在的問題
雖然辦事處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環保執法力量較薄弱。辦事處環保辦無執法權,執法中隊人手不足,在污染源排查力度和散亂污企業關停力度上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是過境貨車缺乏監管。東外環大量渣土車、長途貨車經過,是空氣污染的重要源頭之一,但一直缺乏監管,是辦事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難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道將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項安排部署,進一步突出重點、狠抓關鍵,以堅定的決心和超常的舉措,把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一是壓緊壓實責任。深入貫徹《新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調度、定期研判,統籌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提升。健全生態環境建設考核獎懲制度,嚴格落實“一票否決”制,為抓好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有力保障。嚴格按照“一崗雙責”、“黨政同責”要求,不斷夯實黨委、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加快構建黨委政府主導、部門齊抓共管、企業主體、社會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點任務治理。落實區政府目標責任制各項目標要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定期巡查裸露地面覆蓋情況,定時灑水,加大淘汰城市建成區3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2019年底完成淘汰。進一步加強散亂污企業巡查,發現一家取締一家。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方案,細化應急響應措施,組織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的停產限產實施方案,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計劃》與6月14日的“國十條”相比更為完善,將大氣污染治理重點放在了北上廣及其周邊地區,并將PM2.5作為計劃的重點,對PM2.5濃度的要求比去年頒布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更加嚴格。本刊列出了這兩個文件中與汽車行業有關的內容,對比如下:
PM2.5的治理目標
《規劃》:到2015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PM2.5濃度下降要比2010年下降6%。
《計劃》:到2017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PM2.5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
《汽車縱橫》短評:《計劃》將PM2.5治理目標比之前《規劃》確定的6%的目標提高了將近3倍,目標的變嚴更顯示出國家對于這些地區污染治理的重視程度。若該計劃嚴格執行,今年年初我國各地的“十面霾伏”圍局或將得到緩解。
機動車保有量治理
《規劃》:開展城市機動車保有量(重點是出行量)調控政策研究,探索調控特大型或大型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
《計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上廣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汽車縱橫》短評:《規劃》并未對大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的限制做出嚴格規定,而只說“探索調控”;《計劃》已然點名提出要嚴格控制北上廣等特大城市的汽車保有量,并提出了可供選擇的出行方式,而這些出行方式的便利程度仍要依靠國家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短期內可行與否仍待考驗。
車輛環保管理
《規劃》:并無與公交車、出租車和低速汽車相關內容。
《計劃》:研究縮短公交車、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汽車縱橫》短評:《計劃》增加了車輛環保管理中與公交車、出租車和低速汽車相關的內容,擴大了車輛環保管理范圍。這將促進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的發展、促進公共交通工具的升級換代。
黃標車淘汰
《規劃》:2015 年底前實現其他地級及以上城市主城區黃標車禁行。力爭到 2015 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基本淘汰轄區內黃標車。
《計劃》:到2015年,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汽車縱橫》短評:《計劃》要求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全部黃標車,比《規劃》的禁行規定更加嚴格;此外,《計劃》還增加了2017年在全國范圍內基本淘汰黃標車的規定。統計顯示,一輛黃標車的污染排放量大致等于近30輛國四標準車。現有的黃標車貢獻的污染物排放量占移動源污染量的50%至60%,它們的淘汰將為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釋放更多的環境容量。除淘汰黃標車之外,保證汽車的排放穩定達標更是減少機動車排放的關鍵。此外,還應建立機動車I/M制度,保證在用車輛維持達標狀態。《規劃》和《計劃》均未提及建立該制度,將來或將完善。
檢測預警體系
《規劃》: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預警應急機制,當出現極端不利氣象條件時采取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源限產、機動車限行等緊急控制措施。
一、總體思路和防治目標
(一)總體思路。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治污,統籌規劃、分類施策,標本兼治、持之以恒,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以實施重點大氣污染治理項目為抓手,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集中攻堅抓好揚塵污染整治,切實加強機動車尾氣和燃煤型污染防治,深化工業污染治理,優化工業布局,調整產業及能源結構,大力推進生態環境建設,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持續好轉。
(二)防治目標。2017年,平安區平安鎮、樂都區碾伯鎮、民和縣川口鎮、互助縣威遠鎮環境空氣優良率達到78%以上(按GB3095—2012標準);化隆縣巴燕鎮、循化縣積石鎮環境空氣優良率達到80%以上(按GB3095—2012標準)。同時,落實201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年度總量減排目標。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
各縣(區)政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對轄區內環境空氣質量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年度實施計劃,統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責任,強化聯防聯控,倒排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工期,確保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實現;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投入力度,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多渠道籌措資金;圍繞PM2.5濃度下降任務,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強化顆粒物污染防治;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xx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中的要求履行職責。
(一)確保完成2017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
對照《青海省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確定的年度目標和重點任務,逐項梳理,對進展緩慢的治理任務加強督辦,確保如期完成。空氣質量改善進度緩慢的縣(區),立即采取針對性措施,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切實把污染物濃度降下來,努力完成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黃標車和燃煤鍋爐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等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縣(區),要倒排工期、嚴格督辦,確保年度重點任務按期完成。
(二)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 加快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要充分發揮財政補助資金的激勵作用,引導公眾提前淘汰黃標車,加大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仍上路行駛車輛的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黃標車限行制度,對進入黃標車限行區內的黃標車,依法從嚴處罰。(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 加強高排放車輛監管。加大冒黑煙車輛的上路檢查力度,杜絕冒黑煙車輛上路行駛。對發現超標排放車輛及時進行處理;開展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專項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區禁止使用冒黑煙高排放工程機械。(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
3. 加強車用油品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進行抽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三)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
1. 強化燃煤污染源管控。列入省級財政支持的淘汰燃煤小鍋爐項目,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采暖期前取得實質性進展。各縣(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嚴禁散煤銷售和使用。積極開展“禁煤區”巡查檢查工作,及時取締違規建設或使用的燃煤鍋爐。(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2. 加大煤改氣力度。全市完成140蒸噸燃煤鍋爐“煤改氣”改造工作,其中,平安11蒸噸、樂都32蒸噸、民和16蒸噸、互助43蒸噸、化隆8蒸噸、循化30蒸噸。(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環境保護局)
3. 加強煤質管控。定期組織開展煤質檢測工作,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嚴控銷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燃煤,確保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煤炭符合質量標準,抓緊制定區域內煤炭質量標準。對采暖季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散煤使用,要積極推廣使用型煤等潔凈煤進行替代。(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4. 全面排查燃煤鍋爐。利用采暖季對區域內燃煤鍋爐進行全面監測,對污染排放不達標的鍋爐督促限期整改。對燃煤鍋爐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要逐一登記造冊,建立管理清單和臺賬。(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局、市環境保護局)
5. 推進鍋爐升級改造。鼓勵燃氣鍋爐實施低氮改造,燃煤鍋爐在改燃氣的過程中同步實現低氮改造。(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四)嚴格防范工業企業污染
加大對涉氣工業企業環保設施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加快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及時進行維護檢修,確保環保設施穩定高效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鼓勵企業將設備維護檢修時間安排在冬春季,有錯峰生產要求的行業企業,嚴格落實錯峰生產要求;同時加大對從事熔煉、冶煉、鑄造、破碎等小型加工生產企業的清理整治,依法對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企業進行查處。對超標排放企業實施即超即罰;能立即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解決;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實施停產整治;對涉及民生無法立即停產的,依法執行按日計罰;停產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對納入年度治理計劃的企業加強調度督辦,督促按時完成治理任務。(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環境保護局)
(五)強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 嚴控建筑施工揚塵。強化建筑施工場地和拆遷場地揚塵監管,加強對拆遷工地和建筑施工地停工前落實各類物料、堆料密閉或遮蓋、裸露地遮蓋或硬化、渣土垃圾清運或覆蓋等抑塵措施的監督檢查,對老舊和破損的遮蓋物及時督促施工方進行更換。(責任單位:市城鄉規劃建設局)
2. 嚴防道路交通揚塵。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并細化冬春季道路清掃方案,積極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切實加大城區主干道和重點區域道路清掃保潔力度,減少道路揚塵。同時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管理,嚴查道路遺撒和亂傾亂倒行為。對城區路面破損嚴重的道路要抓緊維修,近期內無法完工的采取路面鋪設砂石等臨時性措施。(責任單位: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
3. 嚴禁露天焚燒。抓好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保護區域內的秸稈、落葉、垃圾、荒草等露天禁燒工作,全面提高秸桿綜合利用率,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制度,開展秸桿禁燒專項巡查。因宗教風俗習慣確需露天焚燒的,當地政府應指定焚燒區域,引導群眾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焚燒。大力倡導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節日期間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天氣條件應采取臨時性限制燃放措施,以減輕污染影響。(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農業發展委、市環境保護局)
(六)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
氣象部門第一時間將預測的重污染天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通報。制定和完善本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統一的四級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明確各級別預警減排措施和減排力度,分解細化至具體污染源,并向社會公布。當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要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果斷采取應對措施。(責任單位:市氣象局、市環境保護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業以及相關污染、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揚塵污染、農業和其他污染,我省未來的大氣污染防治將主要著眼于這些大方面。《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開始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怎么管理?怎么處罰?有建議請你快提。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了解到,征求意見將在4月9日截止。
控總量
大氣污染實施總量控制超排將處10萬~100萬罰款
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將實施總量控制。根據征求意見稿,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將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管化工
可揮發性有機物將被嚴控嚴重違規者最高罰20萬
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根據征求意見稿,我省將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工業項目。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近地面臭氧污染,也是整治重點。盛夏季節,可揮發性有機物產生光化學反應,會在近地面形成臭氧污染。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含量應當符合標準或者要求。
出現以下4種情況,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責令停產整治。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的;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防惡臭
醫院、學校周邊不得建石化廠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最高罰10萬
再遇惡臭撲鼻,居民不用受氣。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他負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等;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治揚塵
工地超仨月不開工應進行臨時綠化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至少罰1萬
揚塵污染防治,仍是重點。根據征求意見稿,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區內的高層建筑施工單位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的,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現場配制砂漿等行為,縣級以上住建部門或其他負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未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遺撒和泄漏物料的,都將被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禁燒放
露天焚燒落葉最高罰2000元禁燃區內放鞭炮最高罰500元
亂點火、亂放炮,也將面臨重罰。露天焚燒秸稈,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規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將被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將被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重罰!
有的行為能罰你一半年薪
出現上述行為,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政府部門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為保衛藍天白云立法,河南在行動。今年,《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被列入省人大立法審議計劃。昨日,記者從省人大環資委獲悉,目前《條例》草案正在進一步調研修改中,預計今年7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建才介紹,近兩年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提出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議案不斷增多。今年,省人大環資委收到大會交付審議的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議案有14件,占總數的24%,涉及到大氣污染防治立法的議案就有5件,說明人大代表、廣大群眾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呼聲較高。為了落實省委的要求和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把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工作列為2017年頭號立法項目。
2017年元旦,我國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具體化的問題。此次河南省制定的《條例》將更加細化,并結合河南實際,增加具有河南特色的內容。
一、工作目標
全面加強城區道路揚塵整治、餐飲油煙整治、VOCS污染整治,及各類工地建筑渣土運輸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決遏制大氣污染,為確保完成全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二、領導組織
此行動方案成立專項工作專班,組長由同志擔任,同志為常務副組長,同志為副組長,組員、、、,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同志擔任。同時,為推進工作落實,強化督導檢查特成立專項督導組,由同志負責,成員、。
三、工作時限
時間: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31日。
四、管控區域。
示范區的整治范圍為主城區。
五、管控措施及責任分工
(一)道路揚塵整治。
(1)開展集中清洗行動。4月26日前集中現有的沖洗、洗掃車輛對示范區嚴管區主次干道的快、慢車道、便道和小街巷開展“無盲區、無死角、全覆蓋”的集中清洗行動。
(責任科室:環衛大隊責任人:)
(2)道路清洗作業常態化。集中清洗行動結束后,要堅持對揚塵嚴重、受污染路段開展常態化清洗作業。對所有施工工地路段進行管控,對運輸車輛較多的工地,要安排力量重點保障,搶掃、搶洗,確保路面干凈。雨天應及時開展“借雨洗城”作業。
(責任科室:環衛大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3)保證道路清掃保潔質量。示范區嚴管區主次道路清掃保潔質量通過集中治理和常態化作業,應實現“雙五雙十”標準,即:主次干道每平米積土含量不超過5克,廢棄物滯留時間不超過5分鐘,支路、小街巷每平米積土含量不超過10克,廢棄物滯留時間不超過10分鐘,達到“道牙無塵,路無雜物,設施整潔,路見本色”。
(責任科室:環衛大隊責任人:)
(4)開展道路霧炮作業。優良天氣時,霧炮車應圍繞示范區嚴管區周邊道路不間斷進行霧炮噴霧作業,嚴控二次揚塵。當PM10>150微克/立方米或中度以上污染天氣,接受空保專家組應急調度進行作業,當環境空氣濕度<100%和>60%時,應停止霧炮作業。
(責任科室:環衛大隊責任人:)
(二)餐飲油煙整治。
(1)對示范區內依法清理取締餐飲門店占道經營,杜絕店外炒菜做飯或無凈化設施排放油煙等各類行為。(責任科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2)嚴格杜絕露天燒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締。做到城區無違規露天燒烤冒煙行為。(責任科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三)VOCs污染整治。
(1)VOCs工序實行錯時作業。示范區內嚴禁在上午9時-下午19時之間進行室外噴涂、電氣焊作業;
(2)敏感點周邊VOCs單位退出搬遷。空氣站點周邊500米范圍內,表面噴涂、電焊等產生VOCs的門店全部退出、外遷。
(責任科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四)揚塵治理專項行動。
1.城市道路揚塵治理。城區道路網格化保潔嚴格落實“雙五雙十”和“六無六凈”標準。堅持常態化“機掃+人掃”規范作業情況,加大機掃車輛投入,按時按任務次數作業。每周對重點路段進行“深層次”沖洗,采取“雙車并排沖洗+人工刷洗+濕掃收尾”的人機結合方式。
(責任科室:環衛大隊責任人:、)
2.拆遷工程揚塵治理。拆除前要搭建圍擋,制定詳細施工和垃圾建筑垃圾清運計劃。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車輛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確保車輛苫蓋完全,運輸過程中不產生揚塵、確保車輛規范清運,嚴禁私拉亂倒。
(責任科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3.運輸車輛揚塵治理。渣土運輸車輛“四必查一停運”執行到位,各檢查站執法檢查到位。運輸車輛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滴漏或者揚散。車輛必須經過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保持車體整潔。渣土運輸車輛全部加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號牌清晰。對未取得渣土運輸證的而從事渣土運輸的“黑車”移交至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嚴厲查處、頂格處罰。
(責任科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4.市政施工揚塵治理。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綠化施工過程產生的種植土、棄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是否立即清運,位于一般路段的當天清運。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責任科隊:執法大隊責任人:)
六、實施步驟
(一)排查整治階段(4月20日-4月30日)。各相關科室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對問題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建立問題清單、整治清單、責任清單、成效清單,明確整改措施、完成時限和網格監管人。4月底前,各責任科室要完成整改問題數90%以上,取得明顯效果,確保各類整治問題無反彈。
(二)攻堅整治階段(5月1日-5月20日)。各相關科室對剩余10%的不能立行立改的攻堅問題,必須在5月19前完成整改,局市容科、辦公室要明確專人盯辦,倒排工期、明確時間表,確保整改效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三)鞏固提升階段(5月21日-5月31日)。對排查整治成效進行全面“回頭看”,補短板、強弱項,鞏固深化排查整治成管能力,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同時,由局督導組組織開展專項集中檢查,對重視不夠、排查不全、整改不力、敷衍應付,攻堅效果不明顯的有關網格監管人員,由局督導組提出問責建議,開展追責問責。
七、保障措施
關鍵詞:霧霾 原因 對策
1.概念
霧霾,是霧和霾的組合詞。霧和霾雖同為視程障礙物,但二者之間卻有很大差別。霧是空氣中的水汽凝結現象,是自然的天氣現象,和人為污染沒有必然聯系;霾是排放到空氣中的塵粒、煙粒或鹽粒等氣溶膠的集合體,是大氣污染所導致。在我國,不少地區將霧并入霾一起作為災害性天氣現象進行預警預報,統稱為“霧霾天氣”。曾有報告顯示,中國最大的500個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達到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空氣質量標準,與此同時,世界上污染最嚴重的10個城市有7個在中國。
2.哈爾濱市2013年全年空氣質量變化情況及造成的危害情況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嚴重霧霾天氣易對鼻腔、咽喉、眼睛等造成影響,特別是對呼吸系統影響最大,可引發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氣管炎、肺炎等疾病。世界衛生組織(WHO)下屬國際癌癥研究機構也在2013年10月17日報告,首次指認大氣污染“對人類致癌”,并視其為普遍和主要的環境致癌物。
圖1為哈爾濱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pm2.5和pm10的月均值曲線圖。通過圖中月均值曲線,我們不難看出,圖1哈爾濱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pm2.5和pm10的月均值曲線圖2月-9月,污染物的月均值指數較低且相對穩定,空氣質量相對良好,10月-1月,污染物的月均值指數直線上升且波動范圍很大,空氣污染十分嚴重,空氣質量較差。
也正是由于哈爾濱進入10月以后常發性霧霾天氣,截至2013年10月23日,哈爾濱醫科大學第四附屬醫院呼吸科門診量驟增三成。其中在霧霾最嚴重的10月21日,該科門診量較平時增加五成之多,超過百人,除了老年人和兒童外,不少中青年患者也前來就診。
3.造成霧霾的原因
通過對環境監測數據和有關氣象數據的整理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哈爾濱市當前出現污染天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氣候的變化:“逆溫”、“靜風”氣象條件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客觀因素。由于進入10月,哈爾濱市進入冷暖交匯期,當冷空氣強于暖空氣時,往往風速較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空氣質量較好;當冷空氣減弱,由暖空氣控制時,風力較小,夜問近地面輻射降溫作用強烈,以致夜間地面氣溫比高空低,形成“逆溫層”,這樣就會造成大氣層結構很穩定,非常不利于大氣污染物的水平和垂直擴散,空氣質量較差。
哈爾濱市地處北方,進入冬季后,氣溫降低,全省開始冬季大面積燃煤供暖,這就導致了空氣污染嚴重,成為霧霾天氣的主導原因。哈爾濱市的能源結構主要以燃煤為主,清潔燃料使用比例相對較低,城市周邊、城中村仍舊存在大量低矮面源污染,每年工業和采暖期用煤量約達3800萬噸,碳排放量的居高不下致使空氣質量治理成為難題。
目前,私家車數量驟增,機動車的尾氣排放增加,這也是影響空氣質量下降、空氣污染的重要原因。截至2013年底,哈爾濱市百戶居民家庭汽車擁有量17.2輛,比2010年增加8.4輛,增長95.5%。如圖2所示,可知,百戶汽車擁有量3年增長近1倍,碳排放量也隨之快速增長。
秋末冬初時節,雖然哈爾濱市出臺各種政策限制秸稈焚燒,但由于技術限制,城市周邊仍然存在秸稈焚燒的現象,產生的大量煙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大氣質量的惡化,導致了霧霾天氣的產生。大氣污染物濃度相關分析表明,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與一氧化碳(主要來自秸稈焚燒)濃度與空氣質量相關性較高,所以空氣質量因為秸稈焚燒會發生一定范圍內的變化。
4.解決霧霾的對策
要想解決霧霾帶給我們的困擾,首先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治理的同時,政府當前應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加大各項環保工作治理力度,治標治本相結合,有重點,有計劃,分步實施,逐步解決霧霾問題。其次,作為公民,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積極響應環保號召,從點滴做起,保護我們的環境。
4.1 嚴格執行空氣治理政策法規
霧霾天氣已經成為災害性天氣的代表,要想徹底根治霧霾天氣,政府應該起主導作用,全面管控。同時,霧霾的治理是一項長期工程,我國去年集中制定出臺了一些政策法規,其中最嚴格的要數《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大氣“國十條”。但是,對一個法治社會而言,真正的治本之舉,在于盡快針對城市大氣污染現狀已經出臺的專門法律落到實處,真正實現“依法治霾”,通過法律的約束更加合理有效地治理空氣污染。
4.2 建立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平臺
加強極端氣象條件預測,建立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制度,做好出現極端污染天氣的應急工作。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繁榮,互聯網移動終端建設更應該得到重視,環保部門和氣象部門應當聯合協作,形成空氣質量的監測和治理聯動制度,及時通過各種互聯網終端(微信公眾平臺、微博公共主頁等)向公眾公開空氣質量信息,使得公眾及時了解空氣質量。相關政府部門也可以通過空氣質量信息的公開受到公眾監督的制約,從而產生治理霧霾等極端天氣的約束力,進而使得空氣質量改善得到重視。
4.3 嚴格控制污染源
首先,對城區單位燃煤鍋爐除塵設施進行拉網式排查,要求安裝高效除塵設施,并要求加強管理和維護,確保環保設備正常運轉。對燃燒熱效率差、煙塵黑度嚴重超標的爐灶,責令其限期治理。同時,實行煤質備案制度,從源頭加強管控。對燃煤鍋爐使用單位定期進行抽樣監測,加大對煤炭含硫量的監督檢查力度,實施燃料置換,嚴禁使用高硫、高灰粉劣質煤,最大限度控制和削減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其次,加速淘汰黃標車。根據環保部門對黑龍江省三個主要城市的PM2.5源解析數據顯示,機動車的尾氣污染已經是占到了PM2.5來源的兩成以上,而有數據表明,黃標車尾氣排放量約是綠標車的30倍,因此,這類車輛就被列為了哈爾濱PM2.5報表的罪魁禍首之一,所以,要進行重點的整治,加速淘汰黃標車。
最后,升級秸稈回收利用技術,如建造沼氣池等,減少因秸稈焚燒帶來的空氣污染問題;向城市周邊居民傳播秸稈焚燒危害知識,幫助居民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從根源杜絕秸稈焚燒,生活垃圾隨意焚燒現象。
4.4 環保應該從個人做起
環境保護從宏觀上說起來是個系統的大工程,但是從微觀層面講卻是個小事情,它需要我們每個公民從生活細微之處來踐行環保。于我們個人而言,應當樹立環保意識,將環保理念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比如,在和親人朋友郊游時少吃一次燒烤,減少碳排放;出行少開一天車,降低汽車尾氣對空氣的影響;燃煤鍋爐安上“過濾器”,防止因為取暖空氣中粉塵增多;多養一盆綠色植物,利用植物凈化空氣;初冬季節,減少秸稈的焚燒;每天都堅持垃圾分類,杜絕焚燒垃圾產生的污染。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省實行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環保專業人才,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環保產業。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和職業操守,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對大氣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上報審批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情況后,公眾意見較大或者認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未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經維修仍不能正常運行的,主體生產設備應當同時停止運行。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大氣污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按照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數量計征。征收的排污費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濃度、總量和削減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監測要求等內容。
排污總量和削減量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污總量計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核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第十七條 在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公共平臺,排污權交易應當通過交易公共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省實施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制度,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和監控平臺,按照國家有關監測和評價規范要求,對大氣污染物實施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在當地主要媒體統一本行政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日報等公共環境質量信息,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環境質量信息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生活服務指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設區的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重點污染源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隨機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可能導致環境執法證據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文件、資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記等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企業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敏感度和企業環境風險度,定期制定和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目錄。
鼓勵、引導強制投保目錄以外的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劃定影響大氣環境的產業、行業禁止布局區域和限制布局區域,明確范圍、項目種類及時限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逐年減量,并組織實施。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達到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西安市及關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區域合作制度,推動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區建立省際間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促進省際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二十七條 重點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定大氣污染限期治理達標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和限煤區。
在禁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燃煤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制定相關鼓勵、價格補貼政策。
在限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逐步減少燃煤設施的使用。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全面發展集中供熱,優先使用清潔燃料。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天然植被,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治沙防塵工作,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區,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頂、屋面進行綠化;新建建筑物設計應當將屋頂、屋面綠化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屋頂、屋面綠化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防止對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屋頂、屋面綠化技術規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省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坑口發電和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鍋爐生產企業的鍋爐產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鍋爐容器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標準,并在產品上標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六條 火電廠(含熱電廠、自備電站)和其他燃煤企業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氣和煤焦化、有色金屬、鋼鐵等生產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脫硝裝置。
鼓勵燃煤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規定,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名錄及工作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淘汰的落后生產設備,企業不得轉讓使用。
第三十九條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替代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氣環境高污染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或者自愿關閉、搬遷、轉產,并在財政、價格、稅收、土地、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優惠、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實施公共交通財政補貼,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降低機動車出行量和使用強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設區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實施高于本省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油標準。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進口、銷售燃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達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鼓勵柴油車、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完善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信貸、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的管理和變更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保有量和增長情況,編制機動車排氣檢測站點規劃。
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定期檢測。
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真實、客觀、有效,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送檢者的知情權。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及時傳送定期檢測數據。
交通運輸、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檢驗機構,定期對機動船舶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經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氣檢測合格的機動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及時維護并在三十日內進行復檢。
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公交、出租、客貨運輸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檢測的方式實施抽檢。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被檢查、檢測和抽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非道路用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機械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采取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合理規劃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專門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建設項目。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等生物質綜合利用技術,劃定秸稈等生物質禁燒區。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開展文明、綠色節慶、祭祀活動。各類節慶、宗教、殯葬、祭祀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焚燒祭品。環境保護、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服務,加強日常監管,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四)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應當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煙道;
(五)定期對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
(六)營業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第五十三條 鼓勵采用先進生產工藝、推廣使用低毒、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支持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緩釋肥料生產和使用,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服裝干洗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溶劑,在密閉環境中進行作業,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備和廢氣收集系統,保證其正常使用,記錄原輔材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運行情況和保養維護等事項。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新建、擴建服裝干洗場所。
生產、銷售、使用可揮發性有機物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條 科學教育、醫療保健、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建筑物的室內裝修竣工后,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監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監測結果。經監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受到污染。
在機關、學校、醫院、居民住宅區等地方,禁止從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膠、造紙印刷、飼料加工、養殖屠宰、餐廚垃圾處置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活動。
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的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處理惡臭氣體,減少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危害。
第五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條 從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礎設施、礦產資源開發、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和堆放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必須采取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工程作業的監督管理,并將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城市市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材料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條 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六十條 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當采取清掃車負壓清潔,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六十二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十三條 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停止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的總量指標排污的,責令限期治理,處超出總量指標部分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平臺或者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監控平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傳輸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在禁煤區超過規定期限繼續使用燃煤設施,在限煤區內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除塵、脫硫、脫硝裝置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每輛車五百元處以罰款;經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維護和復檢,逾期不復檢或者復檢不合格上路行駛的,撤銷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按每輛車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設置餐飲服務業或者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要求作業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建筑物室內裝修竣工后未經監測或者監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從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竣工驗收報告編制、環境監理、技術評估等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虛報、瞞報有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直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未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未依法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
(五)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
(六)其他、、的行為。
1.早日實現青山綠水藍天白云不是夢。
2.一塊掃霾,健康你我。
3.堅定信心、做好綠化、關鍵你我,共創一片藍天。
4.遠離霧霾環境,建設綠色家園。
5.治霧霾全行動,少開車多騎行。
6.倡導環保,拒絕霧霾。
7.保衛藍天同呼吸,治理霧霾共行動。
8.每天少開一次車,清新空氣再回來。
9.揮別霧霾 藍天綠草你我同行。
10.治理霧霾天氣,改善空氣質量。
11.拒絕十面霾伏,還我碧水藍天。
12.關注霧霾一分鐘,珍惜生命六十秒。
13.還原清新空氣,掃霾齊心協力。
14.揮別霧霾 藍天綠草你我同行。
15.加強環境保護,遠離霧霾困擾。
16.加強環境治理,趕走霧霾天氣。
17.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強環保添分量。
18.趕走霧霾天氣,還我藍天白云。
19.節能減排,防止霧霾;你我同行,共享藍天。
20.潔凈的空氣、幽雅的環境是我們共享的,每個人都應對環境保護盡一份義務。
霧霾治理
一是推動農村“煤改清潔能源”,對700個村實施改造,實現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和南部的平原地區基本“無煤化”。
二是最大限度壓減電力行業的本地排放,供暖季結束以后,華能北京熱電廠燃煤機組停機備用。
三是完成剩余的4000蒸噸工業和供暖燃煤鍋爐的清潔能源改造,基本淘汰遠郊區、平原地區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大興、房山平原地區和通州基本實現無燃煤鍋爐。
四是治理高排放機動車,2017年2月15日起實施國Ⅰ、國Ⅱ輕型汽油車五環路內限行,全年淘汰30萬輛老舊機動車。
五是重點管控重型柴油車,新增重型柴油車全部“戴口罩”(安裝顆粒捕集器)。嚴厲查處在用重型柴油車超標排放行為,重點整治渣土車。
六是全面推動燃氣設施氮氧化物減排,全市將完成1萬蒸噸燃氣鍋爐低氮改造。
七是進一步加大工業企業調整退出步伐,全面清理整治2560家散亂污企業,再關停退出500家一般制造業和污染企業。
八是促進排放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企業的轉型升級。北京與天津、河北全面推廣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指導思想: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質量導向、系統防治,科學管控、精準施治,聯防聯控、社會共治,大力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狠抓重污染天氣應對,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多贏。
一、擴大打贏藍天保衛氣象監測覆蓋面
今年完成了觀測項目優化調整,形成臺站觀測項目以中國氣象局統一布局為主、省局自定為補充的業務布局,同時實現觀測項目與氣象業務服務需求緊密結合,促進觀測效益的充分發揮。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未遭到破壞,完成了新建的4個鄉鎮區域站建設,并在6月投入業務運行,目前實現了全縣所有鄉鎮氣象監測設備的全覆蓋。完善了覆蓋到村、組一級的氣象預警信息系統,15個鄉鎮成立氣象災害防御領導小組,并設立氣象信息示范站,配套相關軟硬件設備設施,調整更新了112人氣象信息員隊伍。同時,依托技術創新,解決人工觀測項目的自動化問題,實現中國氣象局統一布局的觀測項目自動觀測、數據在線質控和實時快速傳輸。建成了氣象綜合業務平面,規范了氣象預報和服務工作的制作、和服務流程,豐富了氣象服務產品的渠道。
二、主動及時、優質高效做好打贏藍天保衛戰預報服務
一是制作《2020年決策氣象服務周年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及時了暴雨、暴雪、森林草原火險、雷電、道路結冰、強降溫等重要天氣預警;為“春節”、“疫情防控”、“五一”、“高考”、“中秋國慶”等專題天氣預報,每月天氣旬月預報和氣候趨勢預報;針對我縣主要農作物播種、施肥、噴藥、灌溉、收獲、晾曬等關鍵農事活動,制作了6期農用天氣預報。遇有重大天氣過程及時通過天氣報告、短信平臺、微信公眾和電視傳媒等多渠道氣象預警信息,氣象短信共計約96萬余條;二是與縣國土局、生態環境局、防汛辦、應急辦、電視臺部門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強化重大天氣應急聯動,整體提升全縣的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三是加強氣象信息決策服務短信平臺建設,收集更新了預警平臺短信接收人信息,提高了預報發送及時性。
三、開展提高全民氣象災害、生態環境宣傳和雷電社會監管職能
一是汛期加強防雷減災知識宣傳和加大防雷減災工作力度,利用“3.23世界氣象日”、“安全生產月”、下鄉等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科普知識宣傳,發放宣傳資料6300余份。二是赴鎮第一寄宿制小學圍繞今年世界環境日宣傳主題“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開展世界環境日宣傳活動,配合學校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積極宣傳環境保護知識。三是在LED電子顯示屏上滾動播放環境保護標語,增強群眾的環保意識和生態意識。四是開展11個易燃易爆場所雙隨機執法檢查,認真履行防雷安全監管社會職責,嚴格要求危險化工企業做好雷電災害防御措施,全縣易燃易爆場所危化企業沒有發生雷電災害事故。
四、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是認真落實人影作業彈藥管理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各項規定和操作規范進行操作,確保人影作業安全,制定我縣人影工作規劃、計劃。二是汛前組織人影人員開展作業員、指揮員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和學習培訓,保障我縣汛期增雨防雹作業的安全。三是加強環境監測,在空氣干燥、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高的時期等,積極組織開展人工增雪、滅火搶險、防雹增雨作業4次,共發射火箭彈18枚,作業效果顯著,有效增加了土壤墑情,及時降低了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達到了預期效果。
五、堅守崗位,切實做好主汛期服務保障
一是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汛期氣象服務工作領導小組;提前開展汛前檢查,對儀器、網絡、供電、防雷、人影等方面進行安全檢查。二是汛期嚴格執行領導帶班,監測預警崗位24小時值守班制度,充分利用衛星、雷達、地面站網等立體觀測數據對災害性天氣實行全方面監測。三是災害天氣時確保24小時電話、手機暢通。值班室、辦公室在應急期間均有人24小時值守班。提前預警信息,過程中及時預警信號,及時重大氣象信息專報,做好了地質災害等預報服務工作,跟蹤監視精細服務快速高效。四是嚴格按照《州重大氣象服務應急預案》、《州氣象局重大氣象服務應急預案業務流程》、《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及時傳達III級應急服務文件精神,合理分工,有序開展各項應急氣象服務工作,積極啟動暴雨應急響應工作。
六、優化大氣污染防治
每月均做好河道環境治理工作,每周做好單位環境衛生保障工作,食堂油煙、污水排放均符合大氣排放標準。單位提倡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食堂、住宿樓等使用太陽能熱水器、節能燈。加大煤炭的清潔利用,提高煤炭質量和利用標準,未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規定所列環保指標要求的商品煤,使用潔凈煤,加強秋冬季煤炭使用的內部調控管理。單位嚴格公務用車規定,加大監管力度,定期進行車檢,及時淘汰了老舊車輛,車輛排放均達到了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