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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稅源監控;納稅評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現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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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非居民企業的概念被廣泛采用。作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性質和納稅義務的認定,在稅收征管實務工作中仍是個難題。本文通過分析認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作為非居民企業具有其特殊性,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但與其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關鍵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實際聯系;機構和場所
Abstrac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the definition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s used widely. The judgment on the nature and the tax payable obligations of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s the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s the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daily administration of tax levy. After the analysis, the essay holds that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s the non-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It shall pay the income tax on its income sourced inside China and that sourced outside China but actually related thereto.
Key Words: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foreign enterprise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actual connection institution or establishment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以下簡稱“代表機構”)作為到中國進行投資的一種方式,為許多外國投資者所采用,與其他幾種外商投資方式相比,其具有注冊登記程序簡單、無注冊資本要求和管理靈活等優點,但也存在經營范圍受限和稅負不確定的問題。特別是在稅負方面,由于相關立法的缺失、滯后、相互矛盾和稅收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原因,給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帶來了許多實際問題,也直接導致了稅源的流失。以北京市為例,2008年北京市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僅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0.8‰ 。盡管所占比例很小,但稅收征管的成本卻不低。在實務中,無論是作為征稅主體的征管人員還是作為納稅主體的代表機構,對于如何確定代表機構所得稅納稅義務存在不同的理解,從而也影響到代表機構納稅的積極性。在討論代表機構納稅義務前,需要明確代表機構的定義及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性質,在此基礎上,本文僅對代表機構在所得稅法下納稅義務的認定進行初步探討。
一. 代表機構的定義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專門針對普通代表機構最早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1980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務院暫行規定》),其并沒有對代表機構概念給出明確的定義 。而多年來作為稅務部門對代表機構征稅重要依據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財政部暫行規定》)中也沒有給出定義。關于代表機構定義的表述最初見于財政部1985年5月13日公布的《財政部關于的幾個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1985)財稅字第122號),此文第一條規定:
《財政部暫行規定》中所說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系指按《國務院暫行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委、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
此定義到目前為止,仍被稅務部門在實際業務中應用。其定義本身并不符合一個定義所應具備的要素,也沒有解釋清楚什么是“常駐代表機構”。此外,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大和政府行政職能轉變,對代表機構的管理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此定義在取消了許多的批準要求后,并不能適應當前我國對代表機構管理的要求。
國務院法制部門也認識到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08年8月29日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對代表機構的定義修改為: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相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這一定義不但更加符合科學定義的要求,也根據我國立法的新發展,取消批準的內容,增加了其非營利性的要求,并明確其不具有法人資格。考慮到國際法的因素。還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與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能夠更好地銜接,為稅務部門制定針對代表機構的稅收規章及其征管行為提供了法規層面的依據。
二. 所得稅法下代表機構的性質
代表機構所得稅納稅主體的認定問題在中國的稅收體制和立法發展過程中,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各階段均具有一定的特點,同時各階段之間也有一定的延續和繼承性。
(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代表機構的性質
在兩稅合并前,代表機構的所得稅征納是根據1991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細則》)進行的,此時代表機構被歸入外國企業的范疇,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其中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人 。但在法律用語上并沒有清楚地將代表機構納入其中,僅能理解為其中的“辦事機構”包括代表機構。而1982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82年細則》)規定,“機構、場所”,主要包括管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的場所 。盡管《1982年細則》并沒有提供勞務的規定,但在“代表機構”作為納稅主體方面,非常明確,至少從立法語言上做到了統一,為實踐中業務操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代表機構的性質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對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統一,從而取消了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并且合理地將所得稅法下的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適應了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代表機構的性質也因此有了新的表述。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其中的“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實施條例》延用了《1991年實施細則》的規定,采用了“辦事機構”而沒有用“代表機構”的表述,盡管在此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針對代表機構的稅收征管文件中均采用代表機構的概念。這種表述也是與國際條約和稅收協定相一致。而辦事機構則是指企業在當地設立的從事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其中就包括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 。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中進一步明確,對上述情形,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還應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由此可知,代表機構已經明確被定義為非居民企業,且是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三. 代表機構納稅義務的認定
[關鍵詞]所得稅;所得稅核算方法;存在的問題;完善措施
1 企業所得稅核算的基本處理方法
(1)應付稅款法。應付稅款法是指將本期稅前賬面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會計方法。按照這種方法,無論是對永久性差異還是對時間性差異均完全按照稅法規定處理,有因所得稅費用是稅法意義上的費用,而非會計意義上的費用,這種方法簡單明了,但違背了財務會計的基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容易造成企業各期凈利潤劇烈波動。目前,這種方法在國際上已逐漸被淘汰,隨著我國會計體制改革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正逐步趨于完善。
(2)遞延法。遞延法是指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它確認時間性差異,比應付稅款法有了進步,但當稅法或稅率變動后,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按現行稅率計算,以前發生而在本期轉回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按原有稅率計算,另外遞延法有著本身的不科學性和不合理性。
(3)損益表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是指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遞延稅款余額反映的是按現行稅率計算的由于時間性差異產生的未轉銷影響納稅金額。損益表債務法是以損益表為導向,注重時間性差異,而非暫時性差異,所以,它提供的會計信息和揭示的差異范圍窄小。此外,損益表債務法無法恰當地評價和預測企業報告日的財務狀況的未來現金流。
(4)資產負債表債務法。①計算資產的賬面價值、負債的賬面價值。這實際上就是會計上各科目的期末凈值,核算比較簡單。②計算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這實際上就是按稅法法規計算的各科目可以抵扣的金額。③比較資產的賬面價值、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④計算當期應繳所得稅。應繳所得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⑤倒擠出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繳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2 嚴格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重要性
(1)確保企業會計工作與會計信息質量。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就是為包括所有者在內各方面提供經濟決策所需要的信息。會計質量高低是評價會計工作成敗的標準。評價會計信息質量的標準主要有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貫性、及時性、明晰性,這些會計信息質量的特征無不要求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用性;真實性、合法性、有用性的會計資料則依賴于健全、高效的會計控制活動和嚴格的會計處理方法。
(2)保證所得稅及時足額入庫,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是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因此所得稅的及時入庫對經濟增長有直接影響。從另外一個方面講,經濟又決定稅收,稅收影響經濟,在經濟增長過程中,消費、投資等要素對經濟增長最直接。個人所得稅直接影響消費需求,既而間接影響投資需求。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響企業的投資回報率,進而影響投資。
3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的問題
(1)目前我國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會計與財務及稅務等法規攪在一起的現象至今還沒有重點改觀,如在企業有關財務法規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業務招待的開支標準,利潤分配程序中的“被沒收的財產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其實不是會計問題,而是稅法應規范的問題。
(2)戶籍管理漏洞較大。從現實情況來看,在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上,漏征漏管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主要的原因在于稅務、工商信息交流渠道不夠暢通,國稅、地稅協作機制不夠健全。
(3)納稅核算比較混亂。由于納稅人對所得稅政策了解不夠全面、掌握不夠準確,尤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導致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比較混亂。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方面,缺乏科學、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沒有建立起能夠和增值稅管理相提并論的稽核機制。
(4)企業所得稅賬務核算的監管有待加強。企業所得稅分享改革政策實行后,新辦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由國稅機關負責。該政策實施后,不少企業特別是中小私營企業的所得稅核算紊亂,存在收入核算不規范,存貨的核算隨意性較大,虛列費用增加成本,設賬外賬等現象,這些現象造成所得稅流失特別嚴重,所以所得稅賬務核算的監管有待加強。
4 完善企業所得稅核算的舉措
(1)廣泛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理論與方法研究。在我國,對于所得稅會計的研究雖然正逐漸加深,但是總體來說還顯得不夠,研究范圍也僅限于業務的會計處理,對于所得稅的處理重視不夠。應該加大所得稅會計的宣傳力度,通過研討會、報紙雜志等多種途徑廣泛開展所得稅會計學術活動,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
(3)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培養,配備專職稅務會計人員。企業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不一致表現在許多方面,如折舊費用、工資及三項費用支出、投資收益、試營收入、利息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國撥補貼、虧損彌補、減免稅收入等,核算起來工作量很大。由于現在部分企業沒有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稅務專管員的時間和精力有限,加上部分企業的納稅利潤不真實,導致國家稅源流失。因此,國家有必要明確規定,企業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在財務會計核算基礎上,另賬反映企業稅款的實現和上繳情況。這樣,既有利于國家加強稅收征管,減少稅源流失,也有利于企業重視對稅務策劃的研究,加強納稅核算與管理。
(4)強化所得稅稽查力度。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企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稅務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堅決打擊各種偷稅行為,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
總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本身是一項量大、面廣、情況復雜的工作,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為企業所得稅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也帶來了新的機遇,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對待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把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結合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努力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一、稅法名稱和納稅人的確定
隨著我國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法人作為納稅人是規范企業所得稅的方向。但是,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現代企業制度尚在形成過程中,如果以法人作為統一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勢必將一部分由于制度的原因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造成稅負不公和管理上的混亂。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仍應該把所有具備明確的營利性質且有所得收入的單位(區別于自然人和合伙人),都納入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范圍,而不論其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對于稅法名稱的確定,由于現在任何一種名稱都不能完全準確地涵蓋所有的納稅主體,所以關鍵是要對所選用的概念作出符合實際的、全面準確的解釋。
二、稅基與稅率的確立
“寬稅基,低稅率”是當今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也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如何拓寬稅基,確定合理統一的稅負水平,一直是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爭論的焦點。
(一)稅基的規范
對于所得稅來說,擴大稅基一般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更多類型的所得納入應稅所得;二是取消或減少各種減免項目、扣除項目以及稅式支出項目。就我國而言,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準確界定應稅收入,合理確定扣除標準;二是規范、限制稅收優惠。
收入和費用是確定所得稅的基礎,而二者的確定又直接以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為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法規規定不盡一致是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在“兩稅合一”過程中,我們一方面應考慮稅收成本原則,盡可能縮小二者之間的差距,以減少納稅人的麻煩,方便稅收征管;另一方面,應建立規范的稅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確規定收入的確認原則和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標準,以強化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不受侵蝕。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以及扣除標準的修訂,應考慮我國現行財務制度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并適應市場經濟下企業發展的要求。
(二)稅率的選擇
稅率總體水平的確定應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的稅負水平。因為國際上公司所得稅和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相對水平,是促使資本在國際間流動的重要因素。就西方發達國家來看,其稅負水平大致在30%~40%之間。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稅率也大多不超過30%。因此,從吸引外資、提高國內企業競爭力的角度考慮,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宜高于30%。
二是我國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水平。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都是33%,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內資企業實際負擔水平在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負擔水平僅為15%。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相差很大。筆者認為,統一后的稅率應與現行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大體相當較為適宜。
三是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大幅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將會對財政造成一定的壓力。但是,在我國當前仍以流轉稅為主,適當地、合理地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是可行的。況且,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是在整體稅制改革的框架內進行。通過各稅種間的協調運作,財政是可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稅率的確定應該顧及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綜合考慮,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以略高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率,目的在于為合理的稅收優惠規定提供一定的空間。建議稅率定在25%~28%之間比較合適。
三、稅收優惠的設置
首先,應該按照wto的要求實行國民待遇原則。稅收優惠應由過去的“身份型”向“行為型”轉變,做到同一經濟范圍內的相同經濟行為享受的政策待遇要一致,不能設置歧視性稅收優惠規定。對本國法人和涉外法人在稅收待遇上應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稅收環境中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國家宏觀產業政策為導向。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把資金引導到能夠提高工業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資項目,以及農業、能源、交通、環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資項目上來。對西部實施適當的區域性優惠是必要的,但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們的治稅思想也應該沖破舊框框和舊體制的約束。對西部的稅收優惠不能再簡單地走從前東部優惠的老路,而應把改善投資環境,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作為制定政策的基點。事實上,稅收在
促進西部大開發中的作用,應體現在整體稅制改革的深化中,如增值稅的轉型和資源稅的完善都將有利于西部經濟的發展。
再次,變直接減免為主,為間接優惠為主。所得稅的優惠不能限于降低稅率、減免稅額,更多的應采用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專項費用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尤其對科技發展設置的稅收優惠應體現間接優惠為主的原則。這樣既可以防止稅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又立足于稅收與經濟的關系,保障了政策的實效。
四、稅款歸屬的劃分
【關鍵詞】 房地產;稅收制度
一、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方面的稅制缺陷:對房地產交易的監控缺罰,稅收征管難度很大,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晰,稅收征免難以確定。
(二)微觀方面的稅制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保有環節主要調節的是政府與房地產占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保有階段的低稅負致使流通環節負擔過高的稅負,助長了隱形交易,逃稅現象。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不平等。如房地產稅從價與從租計征稅率差別甚大,導致隱形市場泛濫;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第三,現行稅制中除耕地占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
(三)房地產稅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房地產企業的主體稅種,缺陷尤其突出:
1、土地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的問題:在預售房產環節,隱瞞收入的現象比較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不真實、不準確;在開發環節人為加大商品房建設成本,侵蝕土地增值稅稅基;在清算環節拖延項目完工時間和竣工決算,躲避土地增值稅清算。
(2)稅務征收機關存在的問題:① 從國家制定的土地增值稅條例來看,土地增值額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有重復,對納稅人同一筆收入存在征兩次稅的現象。② 稅制設計較復雜,不易操作。③土地增值稅操作技術難度大,收入和扣除項目很難準確核定,工作量大,熟悉清算流程、能夠擔當起清算工作的稅務人員不多,征收部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存在畏難情緒。
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1)政策方面:①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文件太多,加上地方政府及部門又出臺很多地方政策,文件之間往往自相矛盾,有些不盡合理。②國稅與地稅征管劃分題。對于所得稅征管范圍的劃分,國家稅務總局雖然給予了很明確的界定,但在實際征管中卻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爭搶稅源、劃分不準、兩不管的問題。
(2)征管方面。稅務機關人員不足,力量薄弱,管理面不夠。
三 、完善稅費體制的改革與建議
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各個稅種,在中國經濟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這套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不僅自身存在很多不規范之處,它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的變革和發展,難以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因此,完善現行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對于防止房地產價格過快增長,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改革土地財政:土地財政一方面助推了地價、房價,另一方面也極易使地方政府產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最終損害城市長期發展。改革土地財政,需要統籌協調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財權和事權關系,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完善分稅制。
(二)提高保有環節稅收:弱化并替代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通過征收房產持有稅,抑制不合理需求,引導合理住房消費,推動地方政府從土地財政轉向稅收財政。
具體從以下五個方面來解決保有環節的稅收問題:
一是擴大征稅對象。以前的總體原則就是“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全部納入,但重慶和上海版界定不同,稅負都較輕,對第一套房都沒有征稅,不利于抑制投資、投機心理。
二是從高確定稅率。稅率初定在0.5%-0.8%,這低了無法實現預期的目標。很明顯,如果房地產價格上漲的幅度高于該比率,則該稅率對抑制房地產投
并無實質意義。應該定在年稅率3-5%,才能實現暫時調控和長效機制的雙重作用,從根本上捏轉國民理念。
三是從量征收與從價征收綜合計算。要量價結合,可以考慮人均居住面積和房屋總價,從價又從量綜合征收計算比較合理。
四是承擔公共服務的房產暫不征稅。
五對個人住宅征收房產稅影響面大,必須考慮其社會影響。特別是,近年來“被高檔化”的樓盤不少,即使是很低的稅率,居民個人是否有房產稅或物業稅的支付能力,也是一個問題。
房產稅的改革是關乎民生,影響長遠的事情,但要以保障居民個人的基本居住權、抑制房地產價格的無序上漲為前提。
(三)整合房地產開發與交易環節稅費:建議按照土地購置、開發、銷售這三個大的環節歸類整合房地產收費項目,減少收費項目,減輕收費額度,堅決杜絕不合理收費,并在適當時機整合房地產契稅和房地產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占房地產企業稅收的比例達到60%以上,本文就加強這兩個稅種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議:
1、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土地增值稅是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負的重要稅種,很多企業通過各種手段逃避土地增值稅,攫取巨額利潤。
(1)提高政策的執行力度。(2)加強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的宣傳。(3)加大稽查力度。(4)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比例。(5)實施“一體化”管理。
2、強化開發企業所得稅清算
(1)注重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2)關注房產開發的重點環節。(3)對房地產企業采用新的管理軟件。(4)嚴格政策界限,強化成本管理。(5)強化日常評估和稅務稽查。
房地產稅法在抑制房價上漲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要充分考慮到其他影響因素對稅收作用的抵消,應該采取稅收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等進行綜合治理,金融調控、價格調控等相互配合,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1]劉淑娟;房地產稅收制度構建研究房地產稅收制度構建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8年20期
[2]陶宇萍;房地產稅收制度淺析[j];金融經濟;2006年02期
一、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安裝分包工程轉開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的規定存在著擾亂財政稅收經濟秩序的隱患
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單位憑分包單位該項工程已完稅票復印件和已開具給其的建筑業專用發票、分包合同,抵扣分包單位已納稅款后按差額繳納稅款,按總額開具建筑安裝發票,即稱轉開建筑安裝發票。這個規定可以使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按要求開具建筑安裝發票,維護了發票管理的秩序,又保證了稅款的正收管理。但現實中,有少數納稅人明明是自己做的工程,收入支出也全部在自己賬面上反映,稅款也由自己實際承擔,卻偏偏搞一份假的分包合同,以其他建筑安裝企業名義繳稅。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國目前財政體制屬于一級政府一級財政,各級財政預算自行收支平衡,相互之間不得擠占挪用。
(二)建安企業利用“甲供材”滯納稅款或偷稅問題突出
現在不少建設單位(甲方)經常自己購買建筑材料,然后供應給建筑單位(乙方)使用,雙方定期對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結算,這就是“甲供材”現象。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建筑安裝工程不論合同如何簽訂,必須以工程所用的各種原材料、人工工資、其他費用的合計總金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由于建筑工程項目一般周期較長,有的甚至要好幾年,建安企業一般要在整個工程項目全部竣工完畢,才辦理“甲供材”價款結算手續,申報繳納營業稅金。而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經實際使用,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使用時繳納稅款,由此造成稅款延遲繳納。還有些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長期不辦理結算手續,使施工企業長期占有國家稅款。更有甚者,少數單位在工程結算支付價款時,由建設單位憑購買建筑材料的原始發票直接入賬,施工單位按差額開具建安發票納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是建筑安裝業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除個人所得稅外,其他涉稅事項較少,對稅收管理不熟悉。而稅務機關由于上述單位不是納稅人,也很難將其列入管理范圍。少數建筑安裝施工單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稅收盲點,用收據、白條以及竣工結算單等種種不合法票據收取工程款,偷逃國家稅款。
(四)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納稅地點與營業稅納稅地點不一致,給稅收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建筑安裝企業的納稅地點在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其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征收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與營業稅納稅地點可能不在同一個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外出經營,往往是跨省經營的情況較多,納稅人使用的發票是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的,開具情況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如果納稅人故意偷稅,這種管理模式就給偷稅提供了方便。
(五)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的管理機關分離,易導致稅收難以控管
企業使用的發票是按照流轉稅的管理范圍分別進行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在國、地稅分別管理的納稅人,在現在國、地稅征管信息沒有達到共享的情況下,納稅人少記、漏記應稅收入在短時間內很難被發現。企業所得稅管理范圍是以企業成立的時間為劃分標準,在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管理,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管理。而流轉稅則以應稅項目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在現行的管理模式下,國稅機關負責管理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使用的銷售發票是通過地稅機關進行發售、核銷的,納稅人申報的營業收入地稅機關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管,到國稅管理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其申報的收入要進行有效的控管就不是很容易,必須從地稅機關獲得有關信息,這就需要國、地稅進行配合才能達到有效的控管。
(六)企業所得稅管理范圍劃分不當,造成稅務管理機關執行政策的不統一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圍的劃分按照企業成立的時間進行劃分,造成國、地稅管理機關在所得稅管理范圍上的混亂,在納稅人中間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原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重新進行了工商登記,改變經濟性質,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變成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或者在2002年以前就存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破產通過拍賣方式被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所購買,新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企業。這些情形在不同的地區因對政策的執行不同,就出現有的地方一個納稅人國、地都要管,有的地方都不管的現象,影響了稅務機關的形象。
(七)工程項目管理方式造成建筑安裝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現在建筑安裝企業的工程基本采用項目經理負責制,工程人財物全部由項目經理支配,成本、利潤全部歸項目經理所有。而建筑安裝企業的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為營業收入,以支付給項目經理的賬款為工程營業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費用扣除公司管理機構的正常開支后余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而項目經理領款后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入了項目經理的個人口袋。
二、對策
(一)盡快修改相關的能夠導致市場違規操作的條文和規定。例如:“對企業(單位)附屬建筑安裝企業承擔本企業(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如果建筑安裝企業屬于獨立核算單位,應征收營業稅。如果屬于非獨立核算單位;凡不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征收營業稅”這樣能夠人為鼓勵市場違規操作的規定應盡快修改完善。
(二)改變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范圍的劃分規定,不再實行按企業成立的時間作為劃分國、地稅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范圍的規定,而實行按照流轉稅管理的范圍確定企業所得稅管
理的稅務機關,國稅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營業稅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管理。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收入不實的問題。
(三)合適時機國家應將建筑安裝企業取得的營業收入納入增值稅的管理范圍,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金稅工程”系統管理,通過抄報稅和發票認證等工作程序,就可以有效的控管建筑安裝企業收入申報難以控管的問題。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增值稅管理后,可以解決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的納稅地點不一致的問題。但是,建筑安裝企業實施增值稅管理后,企業要取得進項稅額抵扣,就要取得抵扣憑證,可以有效的督促建材行業取得的銷售收入必須開發票,提高了建材行業申報繳納稅款的真實度,減少了這部分納稅人偷逃的稅款。
(四)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安裝行業稅收管理的力度,規定建設單位提供“甲供材”的,建筑安裝企業必須按季、半年、年與建設單位進行材料價款結算,并按規定申報納稅。對建筑安裝企業不進行結算的,應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除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經營單的外建單位和少數賬證核算規范經審查批準的建筑企業外,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普遍實行企業所得稅按一定比例進行預繳,年末匯算清繳。對收取工程款長期掛往來款,不按規定按期結轉收入計算成本、利潤或者用白條和內部結算憑證領取工程款作為經營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建筑安裝企業,一律視為會計核算不規范,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2006年1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涉及到的以前年度文件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
要解讀《通知》,我們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通知》出臺背景
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調整是針對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的。
我們目前對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所得稅優惠的規定,大部分形成于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當時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創時期,各方面的法規和政策都不太完備。
1994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六條規定,新辦企業是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企業。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在此標準下,一方面,一些老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改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無法享受到稅收優惠,限制了企業的改組、改制的愿望;另一方面,由于認定標準比較模糊,難以遏制企業通過“翻新”手段避稅。即企業在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期滿后,將原企業注銷,再利用原企業的資產成立新企業,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但這些企業從本質上來說是原企業的延續,如果按新辦企業減免所得稅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
按照新的認定標準,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決。
二、修訂了新辦企業的概念,這是新標準的第一個條件
(一)《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也就是說,新標準的第一個條件與企業設立工商登記的要求相銜接,企業只要在工商部門履行登記注冊程序,就具備了新辦企業的第一個條件。
(二)《通知》同時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中,有關“六、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
三、第二個條件,硬性劃定了出資資產比例界限,新辦企業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一)按照新文件,并不是說只要是新辦的企業就一定能夠享受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企業(尤其是由一些老企業改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還需要同時符合第二個條件,方可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第二個條件對企業注冊資金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所占的比例進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此條標準可有效限制通過“翻新”手段避稅。因為有了25%的比例限制,原企業注銷后,投資者就無法直接再用原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組建新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從而加大了以“翻新”手段避稅的難度和成本。
(二)采取了防范措施,控制非貨幣性資產的移轉
有些投資者為了避開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貨幣資產出資,待企業被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后,再用貨幣資產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購進非貨幣性資產,使貨幣資產再流回企業,從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義,變相地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為了堵住這種漏洞,《通知》規定,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政策優惠。
這樣,既限制了新辦企業在設立過程中進行資產移轉的空間,也限制了公司設立后,用螞蟻搬家式的手法,逐步移轉資產的情形。
(三)《通知》還強調,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
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通過這些規定的限制,提高了準入門檻,符合新標準的企業肯定變少了。
四、《通知》不要求追溯調整
《通知》規定,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新辦企業標準認定。對文發之前,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范圍不作調整,已批準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可按規定執行到期。
也就是說,不再進行追溯調整。
五、《通知》存在的問題
(一)《通知》頻繁出現了法規性文件所不宜使用的詞語,界限的標準在文件中很不明確,文件中使用了“一般”、“等”、“包括”這樣語義模糊的詞語,這是這個文件最大的缺陷。
1.財稅[2006]1號通知規定,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這個解釋不能令人滿意,“包括”和“等”的含義是含有列舉的資產,但也含有列舉范圍以外的資產,因此我們并不能明確地將存貨排除在外。而實際出資中存貨比例對各行業的影響是不同的,并且存貨出資就不用“評估”和“核定”嗎?財稅字[1994]1號文件中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范圍是涉及多個行業的,不單單是第三產業,非貨幣資產中不考慮存貨是有問題的。
2.《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詞,就是“原則上”的意思。那么誰來掌握提高到“一般”比例以上的標準呢?又如何來防止“不一般”導致的工商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的隨意性呢?
3.《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詞,讓對影視劇續集和文件補充規定見怪不怪的我們意識到,這是個大的“伏筆”,以后肯定還會有后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