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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在我國還是一個較新的話題。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知識、技術產品的迫切需求,以實現公共利益價值為最終目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漸淪為部分權利人知識封鎖、利益獨占的“合法”工具,知識產權的公有領域被忽視,公共利益被侵蝕。尤其是擁有較強知識產權實力的發達國家,紛紛利用其強大的技術資本和國際地位謀求有利于己的知識產權全球保護模式,使知識產權壟斷和知識產權濫用現象日漸嚴重。如何應對知識產權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維持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間平衡,保護知識產權公共利益體現其公共價值已成為目前知識產權法學領域研究的重要課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應運而生!為了更好地認識和理解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本質,促進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良性發展,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公益訴訟進行探討,以便于對其程序性機制進行合理構建。
一、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含義及特征
公益訴訟是一個泊來品,并非一個既定的法律術語。從歷史淵源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羅馬法規定:以保護個人所有權為目的,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訴訟為私益訴訟;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訴訟為公益訴訟。今天,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已在德、法、英、美、日等國家發育得相當成熟。盡管各國對其稱謂不同,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私人檢察官制度等等,但其內涵基本相同。
在我國,對公益訴訟的理解目前存在著多種觀點:一是根據訴訟適用的實體法不同,將公益訴訟分為行政公益訴訟和經濟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容許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經濟公益訴訟是一種“人人”有權追訴危害國家經濟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的制度,即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經濟法、侵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提出起訴,由法院追究經濟違法行為者的法律責任。二是根據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和個人的性質、地位不同,公益訴訟可分為廣義的公益訴訟和狹義的公益訴訟。廣義的公益訴訟是指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既包括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訴訟,亦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個人或組織的名義提起的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則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個人或國家特設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就侵犯國家、社會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由法定機關依法處理的司法活動。根據知識產權本身的屬性和特點,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應具有以下特征:(1)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社會知識產權公共利益;(2)提起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組織或個人,既可以是有直接厲害關系的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厲害關系的人,為不特定的當事人;(3)成立前提既可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已造成現實的損害,也可是尚為造成現實的損害,但有損害的可能;(4)訴訟標的為知識產權公共利益,即與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相制衡的一種國家或社會利益;(5)某些知識產權公益糾紛必須經過前置程序后方有可能進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如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案件。
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之路徑選擇
(一)培養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意識。
我國長期以來不重視法律文化,民眾的法律維權意識還很薄弱,對于維護自身權益的私益訴訟尚且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于不直接侵害自身利益,而是涉及不確定多數人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公益訴訟,也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知識產權國際化保護視野下,知識產權得以強化至無以復加之程度,以至于知識產權異化并喪失其本來面目。知識產權濫用而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這就要求公民必須消除數千年來的義務本位和對自我權利漠視的思想觀念,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個人及社會的公共利益,而且應明確法律不僅保護“自掃門前雪”,也應該支持“他人瓦上霜”。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件,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都應有提起公益訴訟這種義舉,為公益權利而訴,為社會公眾而訴。只有這樣,公益訴訟制度才有其產生和發展的土壤。否則,即使有制度也可能難以實現制度的本意和目的。
(二)構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從法律角度講,法律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必須服從進步所提供的正當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那顯然是不可取的”。閻目前,我們應結合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現狀并針對知識產權公益糾紛的特征,構建我國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1、原告資格問題。
我國訴訟法領域長期以來存在著一種誤區:認為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隨著公共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過程中的彰顯以及針對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的不斷出現,公共利益與這種傳統的當事人適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原則之間的張力日益凸顯。為此,我們應該將訴的利益作為新形勢下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所謂訴的利益是原告謀求判決時的利益,不同于成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者作為法律內容的實體性利益。在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審判請求獲得一定的利益(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并有司法保護的必要性情況下,法院都應該許可該當事人作為正當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或者與該利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據此,我們應該擴大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范圍,至少可包括以下三種:
(1)國家特設機關。
論文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2.江蘇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
雖然我國有關于知識產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關于境外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尚未制定,僅僅分散在各個部門法當中,缺乏統一性與協調性。鑒于這種情況,江蘇省應該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促進江蘇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江蘇省2009年的《江蘇省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引》,主要從企業遭受和被控知識產權侵權的維權策略、企業維權援助社會資源的利用、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知識產權風險的規避四個方面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意見多為司法程序上的建議,而且多適用于糾紛發生后的案件處理,并非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所在。在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保護與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種保護機制不僅單薄,難成體系,而且與江蘇省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協調,遠不能適應企業對外發展的需求,導致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維權人才
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和涉外案件的復雜性使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增添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取證、鑒定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僅要求辦案人員懂得我國國內法律,熟練運用外語,更重要的是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大量的法律條文,熟悉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江蘇的知識產權律師不少,但是既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法律,又熟悉科學技術的專業人士不多,遠不能滿足江蘇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員知識產權知識缺乏、業務技能不強、專業水平不高,與人或律師溝通困難,使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以江蘇常州地板專利案為例,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當初聘請我國專家前往美國參加訴訟,專家對技術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語運用方面不夠熟練,法官也很難了解當事人的意思,給訴訟造成了很大困難。
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給江蘇企業的啟示
1.國內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橡膠防老劑、中間體RT培司生產企業。近年來其產品依靠自主創新,暢銷美歐兩大主流市場,成為世界上生產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產基地。圣奧的崛起,打破了國際橡膠防老劑行業長久以來由德、美、韓、日等國化工巨頭控制的局面,引起競爭對手的極大不安。2005年2月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由圣奧生產的中間體RT培司,防老劑6PPD進行相關的專利侵權調查,即‘337調查”,并對其產品頒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向俄亥俄北部地區法院提訟。對此,圣奧公司勇敢迎戰,通過無數次電話溝通及數百萬的文件資料,圣奧向ITC提供了大量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證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萊克斯公司的專利,福萊克斯發表聲明不再尋求針對其產品的排除令救濟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奧公司侵犯了福萊克斯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美國總統簽發“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奧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圣奧公司于2007年2月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圣奧公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歷時3年的維權官司終以中國企業的不屈抗爭而勝利落幕。
圣奧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自主、自信,堅定不移、寸“權”不讓地搶占國際市場。圣奧集團的主營產品是橡膠防老劑,該產品的原有工藝生產成本高,污染嚴重,為此,“圣奧研發中心”經過多年不斷的實驗和改進,成功地自主研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接近實現污染零排放,使圣奧的產品在質量、成本和環保等方面具備了充分的國際競爭力。圣奧案件還說明,企業要想徹底擺脫知識產權糾紛,在境外站穩腳根,防止外國企業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防御體系、應訴體系。不僅要在國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更要在世界市場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2.相鄰國家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以韓國為例,韓國是世界海外維權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已經形成以企業為主,政府、行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積累了豐富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寶貴經驗。對其戰略進行研究分析,對江蘇企業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策略的研究和實踐有一定的啟發性。
首先,韓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保護境外知識產權,于2006年制定了《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當這些企業在相關國家注冊的財產權遭遇侵權時,可以得到韓國專利廳提供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的補貼。
其次,韓國在國外建立了多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如1997年設立的韓國專利廳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為本國企業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服務,根據《訴訟費補貼規定》負責向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審判及訴訟費援助業務,并且出版發行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維權指南,以保護韓國企業在海外的產業財產權。
四、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與完善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江蘇省的科技法規的制定已經走在了國內前列,但是在法規的范圍與專門性方面還有待改進。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有關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方面尚不成熟。為了江蘇省科技的全面進步,江蘇省政府必須制定與完善相應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
首先,要提高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江蘇省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戰略、科技進步等的政策法規中都有關于境外知識權保護的規定,但并沒有將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詳細描述。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并且沒有具體的措施辦法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這對于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對外經貿更大發展的江蘇省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比如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資金扶持方面規定詳細的補貼項目或者資金比例,以此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更多的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一門涵蓋范圍廣、技術性很強的法律,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還要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因此,要想取得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必須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門類的不同特點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專門立法的范圍上,可以制定《江蘇省企業境外專利保護條例》、《江蘇省企業境外商標保護條例》等。在立法的內容上,可以針對江蘇企業主要的貿易出口國、結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專門制定針對這些國家的維權和保護措施。
2.涉外企業系統實施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近年來,發達國家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積極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即變防御為進攻,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資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有利于自我發展的競爭環境,擺脫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基于此,他們在國外積極申請專利,進行商標注冊,其戰略目標明確,策略要求細致,措施辦法有效。而在江蘇乃至我國,“中國制造,外國專利”的局面已經形成,它是制約江蘇乃至中國產業升級的瓶頸。目前江蘇貼牌加工企業較多,多數企業不夠重視品牌創建,對江蘇對外出口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要改變這種現狀,實現由“江蘇貼牌”到“江蘇專利”的轉變,關鍵在于對境外知識產權戰略、策略、措施有一個通盤的考慮。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發展戰略,通過“拿來主義”改造傳統產品,或發揮已有的品牌優勢,特別是對民族品牌進行開發和保護。在開發自主品牌方面,企業不僅要樹立信心,具有敢于與海外企業進行競爭的勇氣,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術創新。其次,要注重對涉外商標的保護。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性規定,商標一旦搶注成功,被搶注商標的企業就不得在該國或該區域內使用該商標,若違反則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被搶注商標的國內企業是放棄原商標另創品牌,或是高價回購,或是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被搶注的商標,都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延緩其產品占據市場的時間以及降低市場份額。因此,對于涉外商標,江蘇企業必須吸取“海信”商標在歐洲被搶注導致重大損失的教訓,策略地運用自己的商標優勢,謀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銷售和影響。
3.建立訴訟預警機制以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的能力
江蘇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經常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暴露出在知識產權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自己建立知識產權訴訟預警機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企業應改變僅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預警的觀念,根據自己的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尤其是把知識產權海外預警與企業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其次,加強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建立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緊急機制,以求在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提供應訴方案;再次,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要重視種種實驗數據記錄的積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發、生產資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及時證明自身的自主研發能力,贏得知識產權訴訟;最后,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關鍵詞:知識產權;維權;《著作權法》
1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由于歷史的原因,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公眾中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一些人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更不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什么作用。許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識分子,既不懂得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又不會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個別的甚至肆意踐踏知識產權。我們的許多知識成果誕生了,但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結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據報載,近年來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達3萬多項,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1萬多件,還有2萬項左右的成果沒有取得專利保護。這些技術一旦公開,就等于白白流失。還有的發明人只是申請中國專利,而不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專利,也導致專利大量流失。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至20世紀末的十四五年時間里,我國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不足3000件,反而將11.3萬多項發明無償地“奉獻”給了世界各國。對于目前市場上大量存在的盜版盜印等知識侵權行為,人們的反應也相當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思想認識也有許多偏頗。認為“黃”是有害的,應該“掃”掉,而“非”則無關緊要,盜版盜印產品價格低廉,只要內容健康,就沒有必要予以查處和打擊,從而給“掃黃打非”斗爭帶來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
就企業而言,我國企業面臨的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環境日益嚴峻。知識產權成為部分跨國公司打壓我國競爭對手、謀求更大利潤的主要工具。21世紀,世界巨頭競爭最鋒利的武器——知識產權,是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企業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國公司非常重視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工作,日益密集的專利“陷阱”將成為我國公司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反觀國內企業,合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維護境外自身知識產權權利的狀況卻不容樂觀。由于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企業缺乏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較低,近幾年來遇到了種種知識產權糾紛,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標搶注問題。據統計,我國企業商標有超過80個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另外,還有許多知名商標被其他國家搶注。
近幾年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雖有一定提高,但受慣性思維的影響,整體保護意識仍然比較淡薄。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這些數字暴露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低下,說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缺乏。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政府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其予以保護。但是,由于我國知識經濟和商品經濟發展滯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就法律來說,國家雖然頒布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但相對于內涵和外延極其豐富的知識成果和人類無窮無盡的創新能力而言,現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備,也很不配套。同時,知識產權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就行政而言,國家雖然已經成立知識產權局,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知識市場,面對大量存在的違法侵權行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網絡和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進行應對。就經濟而言,知識市場還沒有普遍建立起扶優限劣、優勝劣汰的運行機制,往往合法經營的收益微薄,而盜版侵權的則大發橫財。
2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建議2.1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要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知識深入基層,深入人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行動成為社會公眾的廣泛自覺。不僅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要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的權益,依法與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作斗爭,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懲罰。從而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尊重知識產權,自覺維護知識產權,努力開發知識產權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為知識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2.2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如果能夠從源頭上做好保護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糾紛,減少大量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權利人,尤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應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利申請工作,爭取獲得專利保護;做好商標注冊的申請工作,并對商標進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做好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護工作,避免對外泄露,尤其是對企業生存與發展利益攸關的商業秘密更要著重加以保護;在與他方的合作或交易過程中,就知識產權問題應做到約定明確、權責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外,企業還應提高警惕,實時考察自身的經營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關權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總之,一句話,希望使權利人的維權之路少一分艱難,多一點順暢;少一分崎嶇,多一點坦途。
2.3發生糾紛,積極應對,依法維權
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經常會發現權利被他人侵犯;而作為市場經營者,又可能會面臨知識產權人的侵權指控。一旦發生糾紛,應合理運用訴訟策略,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對于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訴訟應當積極面對,而不能消極回避,應從各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全方位衡量訴訟利弊得失,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其次,應確定整個知識產權訴訟的核心問題,搜尋案件的突破點,爭取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第三,應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以訴訟為核心,輔以行政處理手段、媒體宣傳等,全面開展工作;第四,訴訟中應審時度勢,有效利用洽談磋商等非訴訟解決方式,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不利結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規模的訴訟,涉案企業還應積極爭取同行業企業的支援,增強后援支持力量。
2.4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企業自身和中介機構的努力,更有賴于整個國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護機制的健全。
首先,立法機關應不斷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制定新法,對原有法律進行修訂與解釋,力圖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充分的權利基礎。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救濟機制中的兩個最主要的途徑。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對于應對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各具特點,行政保護機制處理速度快、程序相對簡易;司法保護機制則具有更高的穩定性和效力的終極性。企業面對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遵循最有利于實現其利益的原則提起行政處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進行。承擔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特點,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
一直以來,軟件企業之間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訴訟從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成為軟件企業贏得競爭優勢的主要手段之一。
近日,全球知名軟件廠商之間與專利相關的訴訟頻頻發生:微軟以擁有谷歌Android操作系統數項專利權為由,向三星的每部Android智能手機收取15美元專利使用費;蘋果向HTC、三星以及摩托羅拉等公司發訟,稱其侵犯了蘋果iOS操作系統多點觸控專利權;谷歌正積極收購無線技術開發商InterDigital公司,也正是著眼于其專利技術。此外,為應對日益增多的專利訴訟,谷歌近日還從IBM手中購得了1030項專利。在這一系列關于軟件知識產權的事件背后,是這些軟件巨頭對軟件技術、產品以及市場利益的爭奪。這為我國軟件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經驗借鑒,也為我國加快制定和實施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提供了重要依據。
從我國軟件產業發展的角度看,目前,盡管我國軟件產業正處在高速發展階段,但相對國際龍頭軟件企業而言,我國的軟件骨干企業仍然相對弱小。但這也給我國軟件企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它們在企業發展初期就開始強化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制定和實施有效的保護策略,會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關鍵詞知識產權;自主創新;專利文獻;涉外知識產權
1引 言
在市場經濟競爭環境下,衡量中小型企業競爭力的核心指標不再是資金、土地、廠房和設備,取而代之的是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和企業文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識產權”。今天,看似抽象的“知識產權”,已實實在在地成為中小型企業在市場經濟競爭環境下,獲取生存、發展空間的關鍵因素。
筆者為完成部級立項科研課題,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的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筆者發現了一些問題,例如,南海區中小型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總量少,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不足,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缺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等。本文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特征,結合南海區中小型企業的具體情況,重點探討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措施。
2佛山市南海區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1 知識產權訴訟糾紛案多
據統計,2007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297件、二審知識產權案件11件,加上舊存案共收案371件,共審結316件,結案率達85.18%。從案件類型來看,專利糾紛案件最多,專利糾紛主要是外觀設計專利糾紛,共179件。從地區分布來看,主要集中在順德區、南海區及禪城區。
2008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共計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595件,其中一審案件561件、二審案件34件,在這些案件當中,專利權案所占比例最高,達到248件;到目前為止,已審結案件550件,結案率達到92.4%。與同期相比,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申訴比例略有下降,但專利權案的比例卻逐步上升。
2.2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呈多元化、復雜化趨勢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1) 被告主體多元化
成為侵權糾紛案件被告的既有被控產品的制造商,也有被控產品的銷售商,并且被控產品的經銷商往往有多個,從地域分布上,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甚至還有國外的。
(2) 案件審理的難度增大
許多案件的侵權手段比較隱蔽,新問題不斷出現,經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審判難度加大。
(3) 訴訟標的額不斷提高
訴訟標的額在一定程度上能綜合體現案情繁簡和案件影響范圍,標的額大的案件,疑難程度一般較高,社會影響也會較大;反之,標的額小的案件,通常案情簡單,沒有大的社會影響。近年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有不斷提高的趨勢。
2.3 政府及企業的專利保護意識正逐步提高
近年來,南海區中小型企業發展迅速,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支撐和品牌效應的企業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積極采取相關的專利保護措施,變知識產權優勢為產業優勢,成為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又一新舉措。
南海很多企業越來越重視和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如廣東蒙娜麗莎陶瓷有限公司、廣亞鋁業有限公司、南海新達高梵實業有限公司、廣東伊立浦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永興閥門制造有限公司等企業,現都擁有了相當數量的專利產品,有的還參與制定了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成為科技創新帶動企業發展的標桿。
目前,南海全區有12家企業成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28家企業成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已獲2項“省專利優秀獎”;南海已有省級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18家,被省認定知識產權優勢民營企業10家。南海的專利申請已從量變跨越到質變,到2007年底,全區累計專利申請量近4萬件,授權量近2萬件。
3南海區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權利人應當也必須積極主動地采取法律保護措施,否則,即使法律再完善,也無濟于事。對于企業來說,能否有效地保護、運用和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南海區中小型企業在知識產權工作認知、推進和實施方面起步較晚,知識產權工作整體水平較低,還存在以下問題。
3.1 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一方面,企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科技人員流動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擇業自由的體現,也是促進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業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不少科技人員在流動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制度,把本企業的關鍵技術或秘密當作給新企業的見面禮并以此為提高自己“身價”、得到器重的砝碼和資本。
另一方面,企業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沒有足夠的重視,也是導致知識產權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盡管知識產權價值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以知識產權為重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卻未受到企業應有的重視,相當一部分企業在評估企業資產時,沒有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即使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往往也是低評,遠遠低于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從而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
3.2 企業依法維權能力欠缺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對淡薄,主要表現在:
(1) 企業科技人員長期受科技計劃管理和評價體制的約束,偏重學術研究,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相對薄弱,缺乏足夠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和經驗;
(2) 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更談不上有效管理和保護;
(3) 當企業知識產權受到非法侵犯時,有些企業不愿也不會訴諸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知識產權權益,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方面顯然還有所欠缺。
據南海區工商聯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幾年南海的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意識有了一定提高,但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企業還不多,甚至一些知名的大企業都屢遭侵權事件。
3.3 知識產權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業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項、完成、驗收、鑒定”的程序化道路,企業在科研課題的立項上,并沒有把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沒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一個重要指標來衡量。
中小型企業組織結構中,沒有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承擔該項職能的部門,缺乏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這導致企業內知識產權的管理始終維持在低層次的管理層面――檔案管理層面。
企業內與知識產權管理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如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等不夠健全,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運用效率大打折扣。
3.4 不善于運用專利文獻提供技術信息
有些企業在搞項目研究時,不善于運用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信息,在研發過程中造成重復或無效勞動,導致科研經費的浪費。或者對信息檢索方法不夠了解,很難檢索到最新的國內外相關技術專利信息。如有些企業在赴國外考察或引進國外技術前沒有事先檢索專利文獻,結果引進的技術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
目前,我區有一個“南海專利信息平臺”能為企業提供專利信息服務,指導企業在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產品和技術出口、技術設備引進和合資合作中進行專利檢索,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出現低水平重復和發生侵犯他人專利權現象。
4政府和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對策
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政府和企業應該從以下方面加大力度:
4.1 完善知識產權執法體系
政府應當從宏觀方面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著力營造“保護嚴密,執法有力、服務便利”的知識產權運行環境,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加強社會宣傳和執法隊伍培訓,提高管理效能,加大執法力度。
(1) 扶持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
如果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中介機構數量多、水平高,就可以對各種具體的知識產權事務提供比較全面的信息和科學的指導性意見。如果企業能夠比較便捷地獲得這種服務,就可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提高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系數。因此,政府應當為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創造便利條件,幫助資質良好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快速成長起來。
(2)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導向機制
傳統的科技管理措施包括技術鑒定、論文統計等,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難以與市場相結合,難以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導致我國科技界形成了一種不良傾向,重視理論而輕視發明,重視科研成果而輕視專利,重視論文評獎而輕視市場應用。
為此,政府應當通過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和幫助企業、科研單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激勵機制的作用,使知識產權管理貫穿創新的全過程,加快自主知識成果的產業化。
(3) 大力推動涉外知識產權爭端的妥善解決
支持企業運用WTO規則維護自身權益,幫助企業建立海外維權援助機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公共服務。以適當方式介入涉外知識產權爭端,為妥善解決爭端、維護本國企業的正當權益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打擊侵權行為的雙邊、多邊合作機制,遏制跨國、跨境的侵權行為。
(4) 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對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企業,設計到較大影響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時,可求助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進行處理。
4.2 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
企業要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高新技術開發和傳統產業改造,著力突破產業和行業關鍵技術,增加技術創新儲備,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發揮對產業升級、結構優化的帶動作用。
4.3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要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實現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良性互動。企業在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過程中,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又符合其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或產品,要及時申請專利,使科研成果獲得法律保護,同時要將一些實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術及時申請專利。對一些在技術競爭激烈領域中的不能實施的技術也要及時申請專利,對某些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不得公開全部技術內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術秘密,只將其中易被仿制的技術部分申請專利。
4.4 自發組織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可以組織企業進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策與方案的經驗交流,共同探討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與服務,并對侵權加以防范與打擊,必要時候可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對受害企業予以支持。
例如,南海區確定了17家單位作為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單位,這17家被定為南海區行業知識產權試點單位,來自全區八個鎮街的商會以及行業協會,其中包括南海有色金屬技術創新中心、鹽步內衣行業協會、南海區玩具行業協會、南海區家電行業協會等等,這樣就提高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從而有針對性地解決企業目前存在的實際問題。
4.5 建立專利事務管理部門
大型企業及專利事務較多的中小型企業,應借鑒發達國家、跨國企業的先進經驗,設立專門的專利事務部門,并選擇或外聘既懂知識產權、專利知識,又精通技術的人員專職處理企業專利事務。專利事務部門不只是參與專利糾紛的處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參與企業專利戰略的制訂以及有關技術從研發到應用的全過程,及時掌握企業可能出現的專利問題,為企業決策提供幫助。
沒有條件設立專利事務部門的企業,可以借助社會力量解決專利預警的問題,聘請專業知識產權機構作為顧問,讓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參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為企業制訂知識產權戰略,解決企業專利糾紛。
4.6 企業在被控侵權時應積極應訴
有些企業在被卷入知識產權糾紛時,往往會因考慮到應訴成本問題而放棄應訴。其實,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訴訟勝負的收益成本分析時,既要考慮近期利益、局部利益,還應當兼顧長遠利益與整體利益。知識產權訴訟不僅關系到當前的市場份額,還關系到未來的市場份額和知識產權使用費,從目前來看也許只涉及少數企業的利益,而從長期來看可能涉及整個行業的利益。如果企業不應訴,法院將推定被訴方默認申訴方的侵權指控屬實,僅僅根據申訴方提交的材料進行缺席裁決,結果使被訴方在該地區銷售市場陷入極壞的境地。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到侵權指控的企業及相關企業應當結成聯盟,共同策劃應訴方案,分擔訴訟費用。
5結 語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知識產權作為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企業的核心資產,其價值惟有通過商業運用方能得以實現。因此,知識產權工作的最終落腳點還是在企業,企業必須通過落實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將創新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才能真正體現出知識產權工作的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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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標準化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經濟全球化以及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任何企業都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技術標準比技術本身重要,知識產權比知識本身重要,技術標準是技術成果的規范化和規則化,知識產權是知識價值的權力化和資本化。由賣力氣、賣產品、賣服務,到賣技術,再到賣規則和標準,是一個志在高遠的企業不斷追求的目標,是成為世界級領先企業的必由之路。如果我們不能在技術標準以及知識產權有所作為,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優勢,就可能永遠受制于人,誰掌握了制訂規則的權力,誰就擁有了引領他人進行國際貿易的霸主地位。
由于芯片是計算機硬件系統的基礎平臺,從芯片到主機板,從主機板到計算機整機,構成了整個計算機市場的價值鏈。英特爾每推出一個芯片能夠在幾個月內覆蓋整個世界的計算機市場,誰不跟隨新的芯片推出新部件,誰就會被淘汰出局。英特爾實際上是通過技術標準控制了計算機市場的競爭節奏和游戲規則,它將自己的知識產權作為行業技術標準,通過全球法定許可制度實現市場占有和利潤的最大化,它擁有一套成熟的商業化運作技術標準的知識產權戰略,是打“技術標準”戰斗的行家。
英特爾公司四十多年的發展深刻地認識到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對企業成長的重要作用。技術創新需要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保護創新投資和鼓勵創新應用。英特爾通過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并將其轉化為商業利益,從而確保其在市場中的領導地位。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英特爾采取了積極開放的態度,并將其作為“推進工業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計劃”的重要項目之一。英特爾掌握大量專利組合的目的在于保持技術和市場的領先地位,具體而言,保障技術設計行為的自由,并防止自身技術被模仿,同時支持和保護客戶及分銷渠道,啟動和擴大產品市場。英特爾將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貫穿于企業戰略和日常經營的每個部分,知識產權政策已經融入了公司文化、人事和商業流程,成為所有經理的工作職責之一。近幾年,英特爾在中國擁有的專利數量從幾百件快速增長到幾千件,英特爾還利用自身擁有的經驗,頻繁地為政府的知識產權立法建言獻策,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與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雙方在知識產權和相關領域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并幫助其他企業提高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英特爾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是及時把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然后將知識產權轉化成產品,最終讓消費者受益。為此,公司形成了一套嚴格的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在專利方面,發明人研發出創新成果后,要在公司的網站上填寫專利申請表。目前,中國對于英特爾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戰略市場,除美國之外,中國是擁有英特爾最大資源投入、最全面機構設置、最廣泛業務及項目開展的國家。英特爾進入中國的20多年間研發投入逐步擴大,已建立了北京、浦東、深圳、上海四個研發中心。這些研發中心各有側重,形成了覆蓋基礎研發、應用平臺、工藝技術和客戶支持的完整研發體系,擁有英特爾全球未來產品技術研發1/10的人才資源。英特爾在中國已有一個專利律師團體,他們直接和研發人員合作,幫助申請專利,提供咨詢。專利律師審查表格后,會幫助做出決定,是申請專利還是以商業秘密方式保護。如果申請專利,人或律師就與發明人保持密切聯系,共同討論適合在哪些國家申請專利,申請多少件專利等。在版權和商標方面,公司則側重培訓和保護,不僅讓員工增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也會配合相關服務機構和行政機構,加強對盜版假冒的打擊。從根本上說,英特爾技術標準下的知識產權戰略是基于自身產業發展和自我保護的戰略。
二、英特爾如影隨形的劍客:反壟斷法規制
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給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出了新的難題,英特爾在享受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同時,也逐步遇到反壟斷法規制的呼聲。
英特爾首次在中國我國東進公司的案件,由于涉及到頭文件、軟件兼容性與版權保護等諸多法律和技術難題,當時被稱為“2005年國內IT界知識產權第一案”而受到產業界、學術界以及政府部門關注,2007年5月12日,該案歷經兩年半的審理最終以訴訟雙方和解而告終。英特爾公司對訴訟中涉及的SR5·1·1軟件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和相關的訴權是關系到英特爾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本條件。在庭審中英特爾公司僅提供了一份由美國版權局出具的有關涉案軟件的版權登記證書。根據證書顯示,英特爾公司不是SR5·1·1軟件的原始著作權人,而是通過書面轉讓得到該軟件的著作權的。由于英特爾公司沒有提交該軟件的原始著作權人與其轉讓著作權的書面協議,英特爾公司對該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內容、權利存在的時間期限以及權利行使的范圍等不甚清晰。各國著作權法均認為,原始著作權人有權處理自己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實踐中,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制度都可以發生著作權的部分或全部的轉移。如果英特爾公司的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所約定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或英特爾公司享有的著作權期限已經過期,或英特爾公司是涉案軟件的非獨占許可使用人都會導致英特爾公司無權享有對該軟件的請求權。英特爾公司存有瑕疵的版權證書并不能為其取得獲勝的訴訟預期,但是英特爾的目的是希望通過著作權訴訟來打壓東進公司,從市場競爭來看,它達到了訴訟的目的,這樣的行為難免沒有打擊競爭對手的壟斷之嫌。由于當時中國的反壟斷法未出臺,這給一些有實質壟斷地位的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擴大化上留了回旋空間,也增加了國內企業保護自有知識產權的難度。
與上述案件類似,英特爾和AMD之間的訴訟卻取得完全不同的市場效果。2009年11月13日,芯片業兩大巨頭英特爾和AMD達成全面和解協議,結束雙方此前所有的法律爭端,包括反壟斷訴訟和專利交叉授權爭端。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英特爾將向AMD支付14.5億美元;AMD和英特爾將根據一份新的5年交叉授權協議獲得專利使用權;英特爾放棄所有針對AMD的專利訴訟;英特爾同意遵守一系列商業行為準則;AMD放棄所有針對英特爾的訴訟。英特爾和AMD訴訟標志著一個新時代的開端,對于AMD來說改變了游戲規則,對于AMD公司、客戶、合作伙伴,以及全世界的消費者和企業用戶來說,具有里程碑意義,某種程度上對英特爾建立的技術標準所形成的壟斷狀態有所突破。
國外某經濟研究報告稱,英特爾在1996年到2006年,從微處理器銷售壟斷中取得超過600億美元的利益。從2005年開始,英特爾也一直面對著各國反壟斷機構的檢查與訴訟:2005年3月8日,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裁定英特爾濫用壟斷權力,排斥公平開放的競爭,違反了日本反壟斷法第3條;同年7月12日,歐盟市場競爭監管人員突襲搜查英特爾歐洲公司;2006年2月9日,韓國貿易委員會官員也突襲了英特爾在當地的公司;同年12月27日,美國特拉華州聯邦法院傳喚英特爾和其他第三方,要求其出具有關英特爾在美國本土之外市場排他的文件和證據;2007年7月27日,歐盟委員會指控英特爾公司壟斷。在中國市場英特爾也備受涉嫌壟斷的指責,各國對英特爾的和裁決對中國市場具有非常積極的借鑒意義。英特爾在反壟斷法規制情況下,不得不讓這個獨霸市場的行業大佬細心思考并謹慎應對。
三、英特爾戰鼓聲聲的擂臺:
技術標準化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博弈
技術標準化、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之間存在著密切而復雜的聯系。在技術標準制訂過程中,一方面,廠商之間的信息溝通改善了壟斷廠商與競爭廠商間的信息不對稱,有利于削弱創新廠商的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下,專利搭乘“技術標準便車”強化創新廠商的知識產權壟斷。從立法實踐的角度看,技術標準化本身就是一種競爭廠商間的合作,存在壟斷的潛在危險,但由于技術標準化是一種有利于社會發展的公共行為,有些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可以請求將標準化作為一種反壟斷例外。但這就導致了反壟斷例外的界限問題,因為技術標準化過程中的確存在壟斷問題,但并非所有的技術標準化都應被作為反壟斷,所以要深入判定反壟斷行為的標準和性質。
從英特爾近年所面臨的反壟斷訴訟案件來看,雖然英特爾在IT市場份額明顯偏大,占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關鍵得看英特爾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的行為,如搭售行為或強制交易行為、捆綁銷售、拒絕交易、價格歧視等。AMD訴英特爾的訴訟理由在于AMD認為英特爾濫用其壟斷地位,AMD利用美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對競爭對手英特爾提訟是不錯的選擇。英特爾壟斷地位的形成是市場選擇的結果,尤其是與英特爾享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密不可分。反壟斷法不是規制壟斷地位,但濫用壟斷地位則應受到反壟斷法的懲罰。英特爾濫用其壟斷地位,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濫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目前,從行業內部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合作來看,也對反壟斷法規制提出挑戰,這是技術標準化、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關系的另一方面的內容。例如,專利合作形式包括交叉許可、專利池等,各種形式專利合作同樣是競爭對手之間的合作,是反壟斷法潛在的管制領域。然而,專利合作是以分工為基礎,由技術條件決定的企業組織形式下,實現效率最大化的必然選擇。以效率為目標的反壟斷法顯然不能簡單地將專利合作視為壟斷行為。因此,反壟斷法應確立合法的專利合作和利用專利合作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界限。
關鍵詞:知識產權;融資方式;信托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10)-0071-03
一、從技術創新到制度創新:從知識財產化到知識產權產業化
當今的人類社會已進入了知識經濟的時代,按照聯合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界定,知識經濟就是建立在知識與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經濟。在這個時代,知識就意味著財富、技術就意味著生產力。美國經濟學家馬克盧普(F.Machlup)于1962年率先提出“知識產業”(Knowledge Industry)的概念,并對美國的知識產業進行了全面研究和考察。他認為,知識產業是為自身所消費或為他人所消費而生產知識,或從事信息服務和生產信息產品的組織或機構。知識產業的產生是產業結構伴隨著現代生產力水平和狀況演變發展的結果,是知識經濟發展的必然反映。現代知識產業發展主要圍繞著知識產品展開,因此,現代知識產業可以定義為創造、生產、傳播和消費知識產品的部門、行業、機構和個人的組合。目前,知識產業主要包括六大產業群:①教育產業群;②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產業群;③文化出版與傳播產業群;④信息情報產業群;⑤咨詢、策劃和思想設計產業群;⑥專業知識服務產業群。
知識產權產業化是建立在知識產權市場運作機制之上的,是知識產權利用、管理和促進創新循環的重要表現。知識產權產業化首先在國家層面上體現在國家對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知識產業和傳統產業的促進和扶持,表現為以知識產權產業化和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利用為表征的一系列產業政策、經濟政策和科技政策。其次,在行業層面上,知識產權產業化體現為知識產權相關產業的形成和快速發展,建立在科技創新、文化創新和創意創新基礎上,以知識成果的創造、生產、傳播和消費為內容,以知識產權保護為途徑,以智慧成果為資源的知識產權相關產業是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產業結構標志。最后,知識產權產業化在企業層面上表現為科研機構、知識密集型企業和知識消費者之間的轉化過程,以產學研一體化,以知識產品市場化為特征。通過知識產權產業化使得相關企業在研發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諸多方面大幅提升,將傳統的知識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轉化為知識利用和知識產權管理綜合運用的策略組合。
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過程就是知識產權由傳統保護到綜合運用的發展,就是知識產權從法律意義走向市場意義的過渡,就是知識產權從潛力資源到核心生產力的轉化。因此,知識產權產業化在保護機制、促進激勵、轉化利用、風險保障和資本投入等諸多方面需要全方位的配套體系的保障和支持。
綜觀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進程,不難發現順利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需要具備下列基本法律制度環境:其一,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立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是知識產權產業化的法制前提,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知識產權產生的依據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知識產權具有的特殊經濟屬性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知識產權利用的前提條件。其二,完備的創新激勵促進機制。創新激勵機制是知識產品源源不斷產生的保證,建立完備的創新激勵促進機制,是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循環條件。
根據《2006年中關村發展藍皮書》的調查,在北京中關村科技企業中,49.5%的企業認為資金是其發展的首要制約因素;初步估計平均每家在中關村創業園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資金缺口達280萬元。融資問題成為我國技術成果與資本結合的最大制約瓶頸。一方面是我們國家知識產權成果的產業化率很低,缺少資金或融資困難,大量的知識產權成果被束之高閣;另一方面在大量的知識產權產業化實施過程中,技術合作投融資雙方沖突頻頻發生,很多知識產權合作半途而廢。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金融保障和支持體系,在創新投資、知識產權融資和資本市場運用上存在一些制度性空白。
二、知識產權產業化中的信托機制
(一)知識產權信托的運作機制。阻礙知識產權轉化的原因除了知識成果本身的特征外,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知識產權中介市場尤其是專利中介市場不健全、不完善,知識產權人對市場操作能力的缺乏以及資金的缺乏。現代信托業的興起,使得知識產權信托成為利用和管理知識產權的一種新型方式。美國學者亞歷山大·阿諾(Alexander Arrow)提出專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與十九世紀的金融資產非常類似,都具有“擁有的風險性”和“處理的困難性”的顯著特征。為了發展適于知識產權貿易的市場,可以對專利等資產進行信托。 信托制度的引入為解決知識產權市場化、產業化提供了有益的途徑。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家,知識產權信托已經成為廣泛運用于電影拍攝、動畫片制作等短期需要大量資金的行業的資金籌措。 流動資金短缺的文化企業,在投入制作時,可與銀行、信托公司簽訂信托構思階段新作品著作權的合同,銀行或信托公司向投資方介紹新作品的構思、方案,并向投資方出售作品未來部分銷售收益的“信托收益權”,制作公司等則以籌集到的資金再投入新作品的創作。
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信托方式委托具有專業市場運作能力的信托機構管理其知識產權,一方面可以讓權利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而無須負擔管理之責 ,另一方面,信托制度所兼具的財產管理和中長期融資功能,能夠有效地促進知識產權的商品化、市場化和產業化。此外,知識產權信托制度有效地拓寬了知識產權流轉的途徑,能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增值。知識產權信托的主要功能表現在:首先,信托提供的長期財產管理能有效適應知識產權價值實現過程的長期性。其次,信托提供的受益人保障功能使知識產權轉化過程的市場風險最小化。最后,信托作為一種金融機制還能有效的解決知識產權轉化過程中資金不足的難題。信托在財產管理和融資方面獨特的制度功能使其有效地化解了知識產權產品化、市場化中的諸多轉化障礙和技術難題。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模式。知識產權證券化實質是一種基于知識產權的結構性融資,是隨著金融對社會經濟的不斷滲透,現代技術創新已經發展到技術金融一體化階段的重要表現,是世界經濟發展到知識經濟階段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創新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目的在于通過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開發知識產權,充分利用其擔保價值。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知識產權開發運營模式的創新,對知識產權發展及其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在金融理論中一般認為,知識產權證券化主要是指以知識產權及其衍生的特許使用權為支持,面向資本市場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金融交易,并在證券化過程中充分運用金融原理對知識產權的收益和風險進行結構性重構,構造資產池(pooling),進行必要的信用增級,提高證券信用級別。
具體而言,知識產權證券化主要包括以下步驟:首先,由發起人根據自身需要,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擬證券化的知識產權標的進行清理評估,最后將其組成知識產權資產池;其次,組建特設載體, 實現真實出售;第三,完善交易結構,進行內部評級;第四,通過破產隔離、證券分級和金融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第五, 進行發行評級、安排證券發行;第六、發行證券, 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第七, 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最后,按期還本付息,對聘用機構付費。
(三)知識產權信托融資的保障——知識產權保險。隨著知識產權使用范圍的不斷擴張,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費用非常昂貴,通常情況下,在美國進行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至少要有30~50萬美元,有的高達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美元。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不僅對權利人因知識產權可獲得的期待利益帶來影響,而且對知識產權信托融資方式帶來風險,知識產權保險正是順應市場上這種對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予以分散的需求而產生。
知識產權保險在西方國家較早地得到運用,其中以美國最為典型。特別在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案愈演愈烈,為了分擔知識產權侵權人的風險,開始有人在當時的保險種類中尋求對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提供保障,也就是通過對既有保單條款的解釋,將專利侵權訴訟納入保險事故的范疇。但是因為當時既存的保險種類畢竟不是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為基礎設計的,所以在實務應用上有歪曲保險合同條文文意之嫌,故被美國法院一一駁回這種曲解文意的法律應用。隨著當時知識產權實施和保護的加強,美國法院通過司法判例首次使保險公司介入到知識產權保險范疇。現有的商業綜合責任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要求在專利案件中被保險人進行辯護和對其加以賠償,典型的判例是在美國保險法領域最有影響的州法院之一的加利福尼亞法院于1988年在 Aetna Casualty & Surety Co. V. Water cloud Bed Co. 一案中將 CGL 保單項下的“廣告侵害”險種解釋為可以承保專利侵權的案件。 于是才修改了 CGL 保險以縮小其承保范圍,從而開發出專門提供具體知識產權保險范圍的險種。正是后來的這些保險將無形的知識產權視為受到風險威脅的重要財產,使知識產權權利人能夠在保險市場占有一份固定的市場份額。此后,美國保險界順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愈演愈烈的發展趨勢而推出的新險種--知識產權保險,滿足了爭議雙方當事人的需要,權利人因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費可得到保障,因應訴被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辯護費也可獲得承保。而眾多保險公司卻因此看到知識產權保險亦有市場所在,就開始針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發展新型的保險合同。知識產權保險的出現滿足了爭議雙方當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權利所有人在知識產權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損失得到補償、權利得到復原的費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應訴被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發生的辯護費用也可獲得承保。無論是伸張權利還是防衛辯護,此時都獲得了一個可靠的途徑來妥善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從目的來看,目前知識產權保險主要為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承保。不僅填補權利人的訴訟費用,而且填補侵權人應訴的抗辯費用以及向權利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而保險制度上的“填補損害”(Indemnity),不僅具有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或利益受積極損失的含義,而且具有填補被保險人因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消極損失的意義。知識產權保險(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一般認為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方承擔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以及以被保險人依法對侵權人提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支付訴訟費用所受損失為目的的綜合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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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創新權益
1、完善知識產權審判的訴訟指引制度。通過法院網站、新聞媒體和向當事人免費發放訴訟指南等途徑,公開知識產權案件的條件、舉證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不斷拓展知識產權審判新領域。依法受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各類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做到有案必立,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濟。
3、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執行的快捷通道。接到當事人后,法院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盡快立案。情況緊急的,當日立案。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不受立案順序的限制,優先安排開庭,優先安排執行,及時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訴訟禁令和財產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他人正在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可以在前向法院提出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以避免權利人損失的擴大。訴訟前和訴訟中,權利人提供相應擔保,要求查封、扣押、凍結侵權嫌疑人財產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予以執行。
5、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證據制度。在訴訟前或訴訟期間,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止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滅失或者被藏匿。對權利人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法院應當及時受理。對于侵權嫌疑人拒絕交出其控制的證據、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6、強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在審理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中,除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情況對侵權人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確定賠償數額時,不僅要判令侵權人賠償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獲利,還要賠償權利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以體現對權利人的充分救濟。
7、切實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實體權益的實現。法院就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法院可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可采取搜查、強制審計等措施。對執行難度較大的案件,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
8、嚴厲打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的,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在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期間繼續發生重復侵權行為的,一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監督和支持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發揮對涉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職能,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的,要及時依法予以維持,防止侵權人以訴訟為名拖延履行行政處理決定。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處理決定,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及時予以強制執行。
10、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懲處力度。依照刑法的規定,加大對侵犯著作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等犯罪的打擊力度,應當判處實刑的堅決判處實刑,應當重判的堅決重判,用好用足法律,進一步增強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效。
11、加強刑事處罰中財產刑的適用。充分發揮刑罰的剝奪、限制功能,綜合運用各種刑罰方法,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特別重視運用財產刑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通過采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責令賠償損失、單處或并處罰金等措施,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
12、完善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序。進一步明晰知識產權案件刑事公訴與刑事自訴的界限與銜接,知識產權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被告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事實的輕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判決。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權行為,告知權利人到公安機關立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通過刑事公訴程序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二、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審判組織體系,努力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區品牌
13、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領導小組。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和解決知識產權審判的相關問題,協調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執行等各個環節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工作,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14、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審判機構。適應知識產權案件不斷增長的態勢,逐步解決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機構編制,在全市兩級法院構建起統一、完整的知識產權審判機構。
15、積極探索“三審合一”的知識產權審判架構。適應知識產權案件證據繁多、案情復雜、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南山區法院探索實施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審合一”的審判新機制,發揮集中審理的專業優勢,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立體保護,方便權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濟權利,保證知識產權審判中不同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待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16、建立知識產權案件歸口執行制度。整合執行力量,在法院執行部門成立執行知識產權案件的專職小組,負責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財產刑部分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
17、加快知識產權法官的職業化建設步伐。優先從精通法律、熟悉國際公約和條約、外語基礎較好、具有理工專業背景的人員中培養、選拔知識產權法官,同時有計劃地面向社會招調一批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高素質人員,充實知識產權審判隊伍,適應快速增長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判需要。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培訓經費,用于對知識產權法官的專業培訓,造就一批既有扎實理論基礎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型知識產權法官。
18、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專家咨詢委員會。聘請與知識產權審判相關領域的專家,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全市法院審理疑難、復雜知識產權案件提供技術咨詢。同時,探索專家證人制度,完善專家證人出庭的辦法。
19、優化知識產權審判的陪審員隊伍。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注意把具有專業技術特長和一定法律知識的專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參與一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充分發揮他們在知識產權審判中評判專業技術問題的獨特作用。
20、加強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結合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及審判實際,開展系統的調研活動,對于一些帶有全局性的法律適用問題,適時制定規范性意見。積極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標準化工程,確保執法原則和標準的統一,實現同樣或類似案件的裁判結果相互協調和社會效果的一致,營造一個公平統一和可預見的司法保護環境。
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社會聯動機制,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21、加強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執行公開工作,為群眾旁聽和媒體報道提供便利。選擇典型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外國駐華機構代表旁聽庭審。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上建立知識產權審判網,2006年底前實現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公布。建立知識產權審判新聞制度,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宣傳我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會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環境。
22、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針對知識產權個案審理中發現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經營和保護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積極指導企業和科研機構健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推動我市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匹配技術的研發與產業化。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這種權利不僅包括人身權,還包括財產權。出版業的知識產權只要包括版權,出版業應該努力提高知識產權運營水平。出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日益受到社會關注,侵權現象隨著社會發展日益嚴重,如何妥善解決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案件成為我們關注的重點。
【關鍵詞】
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 一般主要表現在侵權與被侵權。要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機制,妥善解決侵權糾紛,對智力成果進行有效保護,以促進科學知識和文學藝術的繁榮。由于社會經濟活動的擴大和相互交往機會的增多,人們的訴訟調解意識普遍增強,訴訟調解工作更加規范。
1 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特點分析
出版業知識產權糾紛主要分為民事糾紛和商業糾紛,要遵循“調解優先、談判結合”原則,要盡量達成訴訟調解,要盡量緩和司法困境,減輕司法壓力,改善司法環境。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屬于私權,當事人是權利的主體,要通過爭議雙方調解自愿選擇處理結果。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調撤率較高,更加適用訴訟調解的解決方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自身特點所決定的。
知識產權糾紛法律關系復雜,爭議焦點多,對訴訟技巧和舉證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理期限較長,訴訟費用高,當事人必須考慮訴訟結果所帶來的實際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識產權糾紛中適用的多為特別法,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針對性不強。知識產權糾紛相對于一般民事糾紛而言,具有新問題多,專業性強的特點。知識產權糾紛所涉及面比較廣,當事人更注重商業合作關系。法院調解有利于雙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關系,可以尋求再次合作的機會。在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知識產權糾紛中,積極適用訴訟調解,可以澄清當事人及其人在訴訟觀念與法律適用上存在的誤區,宣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程度與方式,闡明權利侵害,以促進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不斷解決。
2 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2.1 微軟公司訴南京和尓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軟公司系Windows XP 專業版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與Office 2003專業版計算機軟件的著作人。微軟公司調查發現,被告南京與尓潤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調查的筆記本電腦中安裝Windows XP專業版計算機操作軟件,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和尓潤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卸載涉案軟件,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著作權,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和尓潤公司未經微軟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銷售的電腦中安裝涉案軟件,系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侵犯了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著作權。據此,法院判決和尓潤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及合理費用。
點評:電子產品經銷商在銷售過程中為客戶提供軟件安裝服務在實踐中十分常見。本案中,和尓潤公司為達到銷售計算機這一目的而采取商業促銷手段,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和尓潤公司必須為安裝盜版軟件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2 趙學元、趙學保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趙學元、趙學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熱血傳奇》游戲中國運營商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用銀行卡綁定支付平臺,供網絡游戲玩家通過網銀轉帳、游戲點卡充值等方式付費。至案發,趙學元運營私服游戲的非法經營數額高達幾十萬元。
法院認為:趙學元、趙學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高達幾十萬,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并受到嚴重處罰。
點評:私自架設、租用網絡游戲服務器從事“私服”活動是目前利用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維護了網絡游戲作品權利人的著作權,規范互聯網游戲經營行為,有力打擊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許可,十幾家網吧復制安裝Windows XP操作系統共計700份。
法院行為:高海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他人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等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點評:本案系全國首例利用網吧大量復制安裝盜版操作系統,侵犯微軟公司著作權的刑事案件。微軟公司對此高度重視,并向媒體表示通過增強了在中國維權的信心。本案進行了網絡視頻庭審直播,進一步彰顯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
3 結語
本文分析了出版業知識產權糾紛的特點分析,要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機制,對智力成果進行有效保護。由于科技和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的糾紛呈現多元化趨勢。通過以上關于著作權糾紛的案例分析,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法律解釋,為更好地解決出版業知識產權的法律糾紛作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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