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1 10:58:25
導語:在保險的經營原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一、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
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4條修改后拆分成兩個條文。增加一條作為《保險法》第5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規范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單獨規定為一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單純是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簡單復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水準。《保險法》第17條所規定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為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核心價值。此外,《保險法》對于保密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索賠的協助義務、道德危險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規定,有力地豐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內容。本次修改不僅對于上述內容予以肯定,而且還作出了以下的補充或增加。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擔理賠通知義務。除第24條外,1995年保險法第23條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后,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有所擴大,受保密義務保護的當事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由“業務和財產情況”擴及到“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受保密義務保護的權利人還包括了“受益人”。《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3.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的轉讓,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險法第87條僅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終止業務的,應當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新修訂的《保險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突出了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能,監管方式更加靈活
《保險法》授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全面監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監會監管保險業的地位。(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由保監會建立健全;(2)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3)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辦法;(4)保監會決定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事宜;(5)保監會有權查詢保險公司的存款。保監會不再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同時,強化保險公司接受監管的義務。
1995年保險法規定保監會負責制定基本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直接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本次修改使得保監會不再具有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的職能,但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將關系社會公益的險種、強制保險的險種、新型人壽保險險種的條款及費率,上報保監會審批;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上報保監會備案(《保險法》第107條)。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均應當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并承擔業務報告真實的義務,有義務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培訓(《保險法》第121、122、136條)。
三、以例外弱化保險公司嚴格的分業經營和資金運用制度
1995年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不得兼營。但本次修改考慮到大陸保險市場的競爭格局,并注意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的不足,對保險業務分業經營做出了例外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核定后,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本次修改并沒有動搖大陸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制度的基礎,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5年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向企業投資的嚴格限制,使得大陸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業的范圍內進行投資設立企業。《保險法》第105條第3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保險資金的運用限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保險企業增加收益,并為推進大陸的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開展合作與競爭創造了條件。
1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4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5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考核指標;設定
無考核則無管理,考核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考核是在企業戰略既定的戰略目標下,設定經營目標與指標,對管理者在一定經營期間的管理效果與經營效益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指導管理者提升未來的管理效果與經營效益的一系列行為之和。
一、保險公司經營成本概述
綜合成本率是保險公司常用的考核指標也是最核心的考核指標,最能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指標。
保險公司常用的綜合成本率計算公式:綜合成本率=綜合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綜合賠付率=(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保險業務的營業稅及附加-攤回分保費用)÷已賺保費×100%+(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攤回賠付支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已賺保費×100%。
已賺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權責發生制是會計核算的一條重要原則,保險行業的財務核算也不例外,首日費用①以及其他與保費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如電銷業務電話坐席的業務提獎、保單配送費等,這些費用有共同特點,都是與保費收入的獲取有直接關系,將其統稱為獲取成本。獲取成本全部被一次性計入保單起保當期的會計期間,應用于非保險的傳統行業,因為其收入的確定性費用一次性計入某個會計期間并不影響利潤核算的準確性。
但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所以保險行業產生了“已賺保費”這個非常有行業特色的概念,“已賺保費”通俗地說就是原保費收入按365日對于已經歷保險期間進行折算,風險已暴露保險期間的保費才能成為保險公司“已賺取”的保費,與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本質上是收益的一種遞延。因此保險行業的獲取成本都需遞延,否則獲取成本與計算承保利潤基礎的“已賺保費”就不能真正匹配。
當然這種費用與已賺保費的匹配不符合會計準則,不可以作為財務報表計算承保利潤的規則,但作為內部成本考核卻更為準確、妥當。特別距離年底時間越近、保費收入數額越大相應的獲取成本也越大,對“承保利潤”的扭曲也越大。對獲取成本進行遞延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保費收入因在時間分布上的差異而導致費用與“已賺保費”的不匹配,能更真實地反映各分支機構的真實綜合費用率,最大程度低減少由此引起的綜合成本率的失真。
二、考核指標設計的原則、內容、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及影響各考核指標權重的因素
一)、考核指標設計的原則
考核指標能夠直接影響甚至決定管理者的行為,因此考核指標的設定是企業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標的設計必須遵循一些原則:
1、科學性原則。考核指標的設定應能充分反映公司與市場發展的內在規律,能夠準確、真實反映公司的管理水平與經營成效。
2、全面性原則。考核指標的內容應包括公司的主要經營指標,能夠全面地反映各方面的經營狀況。
3、連續性原則。考核指標的內容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便于縱向比較,能夠更好地判斷公司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
4、共性和個性結合的原則。由于全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考核指標的目標值的設定必須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如人傷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的,所以在評價不同分支機構的賠付率時必須考慮到地區差異。但又必須考慮所有分支機構的共性,否則考核指標在分支機構之間就失去的比較價值。
5、數量適宜原則:考核指標數量既不宜太多,太多則缺乏指向性,不利于聚焦,容易造成企業經營資源的分散;考核指標數量也不宜太少,太少則不能夠全面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容易片面地評價公司與分支機構的真實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
6、跟進監管動態原則:考核指標的設定應考慮到監管當局的動態,如監管當局非常重視投訴與服務質量,公司應將投訴率相關指標納入考核指標,公司應善于把握監管的動態與方向,力爭使公司發展與監管要求一致,有利于為公司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
二)、考核指標目標的內容
保費達成率與綜合成本率應該說保險公司兩個最核心的考核指標,但為了避免指標過少不能真實反映公司與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建議應增設一些輔助指標如:市場占有率(各省域市場因經濟水平發展差異較大無法直接比較各分支機構的保費規模,市場占有率作為相對數恰恰能有效反映各分支機構在當地市場的影響力與競爭力)、續保率(反映已投保客戶的滿意度與忠誠度)、稽核合規評價(反映機構對合規方面的重視程度與經營的規范性)、已賺車年投訴率(反映客戶的滿意度與公司的客戶服務水平與能力)、事故月當月結案率(反映理賠時效與風險管控水平)等過程性指標,要讓管理者明白經營結果優異很重要但絕不是企業經營的全部,企業經營的合規性及其他過程同樣不能忽略,通過指標設定引導管理者更全面地關注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減少短視行為,而不能僅僅重視最終的結果。
三)、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及影響各考核指標權重的因素
1、公司的發展戰略:如公司是激進的戰略,要求高速發展,當前的主要任務是擴大市場份額與市場影響力,那么公司可能賦予“市場占有率”與“保費達成率”更高的權重,在此情況下“市場占有率”、“保費達成率”與“綜合成本率”目標值應調高(綜合成本率目標值越高要求越低),反之亦然。
不同分支機構競爭地位不同、處于不同發展階段,其所面對的發展方向各不相同,分支機構之間各考核指標之間的權重也不應相同。
2、市場環境:保險行業的市場環境也能影響各考核指標的權重,如行業經營好轉時應加大綜合成本率的考核權重,在此情況下“市場占有率”與“保費達成率”目標值應調高,“綜合成本率”的目標值應調低。另在設定不同分支機構的目標值時及各考核指標的權重時也應如此考慮。
3、市場主體數量:由于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域以及省內不同地市之間保險主體數量差異較大,相對來說應調低保險主體數量多、競爭激烈的分支機構的“市場占有率”目標值。
三、考核指標得分計算規則
為每家分支機構設定一定數量的考核指標,每個考核指標都設有一個目標值(分支機構之間同一考核指標目標值可能不同)。下面僅對保費達成率與綜合成本率兩個考核指標舉例說明考核指標得分規則,不再對其他考核指標一一舉例。
區間保費達成率保費達成率得分規則
區間1保費達成率
區間270%≤保費達成率
區間3100%≤保費達成率
區間4130%≤保費達成率150
區間實際綜合成本率綜合成本率得分規則
區間1實際綜合成本率≤目標值-5%150
區間2目標值-5%
區間3目標值≤實際綜合成本率
區間4目標值+3%≤實際綜合成本率≤目標值+4%0+(50-0)x(綜合成本率差值-4%)/(3%-4%)
區間5目標值+4%
總之對每一個考核指標分區間設定得分規則,再為每一考核指標賦予權重。
單個考核指標得分=按照設定的規則將單個指標與目標值比較。綜合得分=∑各項考核指標得分×單個指標所占權重。
考核指標的設定直接體現了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目標,如何科學、合理地設定考核指及各指標的權重,要綜合考慮到企業的經營狀況、發展階段、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合理設定的考核指標能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企業管理者的行為與公司目標保持一致。
總之,在設計考核指標的內容、數量、目標值及權重時要多方面考慮,要盡量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與各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避免對考核指標片面評價,積極發揮考核指標引導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促成保險公司又好又快地發展。(作者單位: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參考文獻:
[1] 翟義剛,區域財產保險市場狀況評價指標體系實證研究,《上海保險》,2010,06
[2] 李世雨,財產保險公司KPI指標體系研究,《金融經濟》,2005,04
[3] 劉云霞,賀晉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財務實力的評價,統計與決策,2011,15
關鍵詞:最大誠信 保險法
最大誠信原則是民法誠信原則在保險法領域的延伸,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也是保險法的基石所在。最大誠信原則是指在保險活動中,人們應該盡最大的誠信和善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
為了更好地說明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性,我們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
保險法有很多原則,如合法保險原則、自愿原則,但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保險合同的民事性質
保險合同在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除了受保險法調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調整。保險雙方訂立保險合同在本質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適用于民商事活動的首要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
2、保險活動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誠信原則作為首要原則
保險活動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謂的射幸性也指不確定性。因此,如果保險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不恪守最大誠信原則,則有可能使保險活動徹底落空,而且當事人受到損失。此外,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也經常被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須把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首要原則才能防范這些情況的發生。
(二)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石
筆者認為,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還體現在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石。如果沒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律體系便不能建立。原因是:
1、保險合同的注意義務比較高
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的注意義務非常高。如保險人要對投保人所投保的財產狀況進行嚴格的審查,或者對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進行細致的審核。但是由于保險人財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無法完全審核這些事項,所以需要投保人盡完全的告知義務,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誠信。
2、保險經營中信息嚴重不對稱
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很強,普通人一般很難理解保險經營中的格式合同。由于保險合同條款是專業人士擬定的,其內容往往很復雜并包括諸多保險專業術語,一般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條款很難準確理解。因此,如果沒有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最大誠信的要求,保險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受利益的驅動而可能發生的逆選擇將大大增加,從而危及到保險行業的正常發展。
二、最大誠信原則下保險法律關系當事人的義務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地位不是空泛的,而是具體的。各國保險法根據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引申出了很多具體的義務,主要有:
(一)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是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雙方當事人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如實陳述應該說明的的重要事實,原因是這些重要事實可能會影響到對方決定是否愿意締結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二)保證義務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對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許諾。保證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義務的條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于良好的狀態中。
(三)棄權與禁止反言的義務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但保險人棄權的范圍不得與社會公共利益沖突,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拋棄對于事實的主張)。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既然已經放棄其合同中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這種權利,也稱禁止抗辯,在保險實踐中主要約束保險人。
筆者認為,在最大誠信原則下引申出棄權和禁止反言的義務主要是為了限制保險人,因為在保險活動的實踐中,保險人往往處于強勢地位,并且利用格式合同來排除投保人的一些權利。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做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相當有必要的,有利于維護雙方之間力量的平衡。
三、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
通過上文的論述以及筆者的整理歸納,本文認為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投保人的重要性
對于最大誠信原則來說,投保人是受益的一方。在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在最大誠信原則下被苛以了很多義務,可以有效防止保險人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而作出一些對投保人不利的約定。因此,投保人在最大誠信制度下,既是享有權利的一方,也是承擔義務的一方。
(二)對保險人的重要性
保險人在保險活動中雖然往往處于強勢地位,如保險人擁有雄厚的資本、廣泛的營銷網絡、先進的信息管理系統等等。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保險人為了從保險活動中取得利潤,為社會創造價值,也需盡力控制成本,以有限的資源獲取最大的利潤。因此,最大誠信原則可以使保險人省去很多審查環節,實現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潤的最大化。
(三)對保險業的重要性
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業的正常運行和發展也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誠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實現順利交易。這對任何行業來說都是如此。保險業自身的屬性要求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勤勉義務、告知義務等。因為保險業具有很強的射幸性,甚至還有一定的資金杠杠作用。保險詐騙活動等犯罪形式從保險業產生的那一天開始就一直存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保險秩序。因此,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對于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健康保險 補償原則 定額給付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起步較晚,結合實際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健康保險實行補償制和給付制相結合的原則,還是完全的定額給付制是這個問題的焦點,筆者認為,健康保險擬全部適用定額給付,將更有利于其又好又快地發展。
1. 健康保險現行條款在實踐中引發的賠付爭議
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醫療費用支出急劇地攀升,人們對健康保險的需求在不斷增加。然而,就在健康保險迅速發展的同時,其自身存在的一些不適應我國實際國情的因素逐漸地顯露出來。一些健康保險訴訟案例,值得關注。
案例一: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可以兼得 盛全公司為本單位229名職工在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2萬元、附加團體意外醫療保險每人1萬元的險種。保險期間內,員工陳大志在工作中意外受傷,定為七級傷殘。在宜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了工傷醫療費7932.9元及傷殘補助金。隨后,陳大志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保險公司拒賠。之后,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陳大志保險金12900元。
案例二:第三者的補償不能免除保險人的責任
騎自行車過公路的周某與陳某駕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周某受傷,此事故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在保險規定的時間內,周父向保險公司提交了賠案材料。保險公司不予受理,隨后,周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50000元。
類似上述案例還有很多。歸根結底是現行法規與保險合同之間的沖突引發了這些訴訟案件。這些沖突、爭議嚴重地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形象。如果不能盡早盡快地解決這個問題,會影響健康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所以,我們需要研究健康保險的賠償原則,即補償制與給付制的關系 。
2. 在發展健康保險中實行定額給付更適應我國國情
2.1損失補償與定額給付的關系
“損失補償原則” 適用于財產保險理賠。一方面,必須以“保險人代位追償權制度”和“物上代位權制度(委付制度)”為基礎;另一方面,必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及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事先約定為前提,這在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款中均有明確的規定。
“定額給付原則”適用于人身保險給付。一方面,人身保險金額的確定沒有實際價值作為客觀依據,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協商確定;另一方面,投保人通常依據其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其繳納保費的經濟能力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范圍內的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
由此可見,二者是適用兩個領域的互不相干的原則。但是,健康保險恰適用這兩項原則,并成為相輔相成的關系。
2.2在我國健康保險將補償與給付原則結合使用,不便操作,難取信于民
根據中國保監會于2006年頒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商業健康保險可分為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在實踐中,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健康保險產品主要有定額給付型、費用補償型兩類。定額給付型保險包括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從形式上看是人身保險,但其保險標的實質上是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而支出的費用支出即財產,因而屬于財產保險性質。然而,醫療保險中的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一經患有責任中約定的疾病,經過專科醫生的診斷,不必治療即可獲得約定的保險賠付,因此,可以看到醫療保險既有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又有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但是,在理賠實踐中,保險人認為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和重復賠償,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面對這種保險法律規范的不明確,導致對健康保險理賠的混亂和不統一。保險人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想法不賠付或少賠付,因此,難以取得被保險人的信任。
3. 實行全部的給付原則能促進健康保險的快速發展
3.1健康保險適用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是歷史發展的要求
我國《保險法》修正案,第92條對保險公司的業務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2005年國內第一家專業化健康保險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開業。截止到2012年我國有5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保險市場巨大需求的吸引,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數目還在增加。
在這種多家經營的激烈競爭局勢下,健康保險已經以獨立的保險形式而存在。如果健康保險不調整賠付原則,那些享有公費醫療和社會保險的人就會質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誰不會算賬呢?人們都知道意外傷害醫療和住院醫療的損失不僅僅是住院醫療費,還有事業損失、學業損失、拖累親人的損失等費用。享有社會保險和公費醫療保險的人雖繳納了與其他人同樣的保險費,卻只能報銷剩余部分的醫療費,深感有失公平。保險公司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如果健康保險實行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將有利于其業績的增長。實行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是適應我國國情的有益選擇。
3.2健康保險實行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的積極作用
3.2.1體現公平原則。商業健康保險體現“個人公平”原則。投保人按照自己的實際收入投保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多繳多保。體現著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調動投保人的積極性。
3.2.2控制醫療費用。我國健康保險的經營模式是,“被保險人看病,醫院治病收錢,保險公司買單”。這種“買單式健康保險”,刺激醫療機構多提供服務,造成保險公司的風險難以控制。如果保險公司在對醫療機構做充分的調查和研究后,可設計適應當地特色的平均定額給付方式。這是國際上比較流行的一種付費方式,有效地控制了醫療費用,減少了保險人的賠付風險,控制經營成本和醫療費用。
3.2.3減少法律糾紛。保險法律對健康保險的賠付規范不明確,導致保險糾紛與爭議時有發生,給法院判案帶來很多麻煩。在筆者關注的案例中,法院均是適用定額給付原則對案件進行審理。這些案件在法院受審后,均得到了令人滿意的答復。本文列舉案例適用法律恰當,這不僅對以后的判決意義十分重要而且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了保險公司的形象,也為我們指明了經營的方略。
參考文獻:
[1] 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中國保險報.商業醫療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OL].2010-07-27.
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政策性、商業化保險聯辦共保:江蘇淮安模式
江蘇省淮安市農業保險采用“政策性、商業化保險聯辦共保模式”,于2004年11月由淮安市人民政府與中華保險公司簽定了“聯辦共保協議”,確定對水稻、三麥、養魚和農民團體意外傷害險等4個險種在10個鄉(鎮)進行試點。淮安模式的制度特征表現為:政府補貼保費;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利益、風險共擔;實行“低保額、低保費”的初始成本保險;以險養險。
政府推動+共保經營:浙江模式
浙江農業保險采用“政府推動+共保經營”的模式,即由在浙江的10家商業保險公司組建“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由省人保公司作為首席人具體承擔運作。其試點基本框架可以概括為“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共保經營與互保合作相結合,全省統籌與縣級核算相結合,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其制度特征表現為:保險對象主要面向種養大戶;保險品種采取“1+X”模式,即目錄指導下自主選擇;從低保障起步;以保大災為主;以險養險;核損理賠更多依托農村基層載體。
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專業保險公司經營:上海模式
上海市自1982年恢復開辦農業保險以來,經過20多年的探索,特別是從1991年開始,實行了政府推動、公司的經營機制,有力地推動了農業保險的穩步發展。在此基礎上,2004年9月,成立了安信農業保險公司,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上海模式的制度特征表現為:政府財政補貼;“基本保險+補充保險”的運作機制;統保;共保;多樣化承保;以險養險;巨災補償;實行專業性農業股份公司的形式。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北京模式
2007年北京市開始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采取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參與的方式運作。其制度特征表現為: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機構;由商業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全面的財政補貼。
發達地區制度經驗比較
制度模式
在本質上,江蘇淮安和浙江采取的是同一種模式,即均由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共保,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舟共濟”的經營方式。江蘇與浙江兩省農業保險模式的區別,主要在于江蘇省采取與一家公司(中華聯合)共保,而浙江省與多家公司組成的保險聯合體共保,共保體可以降低獨家承保的風險,提高對化解巨災風險的承受能力。另外,責任分攤的方式更為細化。
兩省農業保險模式的優點在于,增加了政府這樣一個責任分攤主體,有利于保險公司控制賠付風險。這一點在淮安模式中體現為中華聯合與當地政府按比例分享保費、分攤賠款。而在浙江模式中則體現得更為明顯,對于5倍以上的超賠責任,完全由政府承擔。
政府與公司(或公司共保體)聯保,使得在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中,政府行為與公司行為摻雜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責任邊界,可能存在制度性缺陷:
第一,由于政府的強勢以及其效應函數中的非經濟目標,可能出現大災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迫于政府的壓力保險公司不得不一起賠付,從而違背了商業原則。
第二,由于農業保險風險事故的特點,政府對于將來需要承擔的責任缺乏穩定的預期,不利于建立一個制度性的政府支持體系。
第三,政府介入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必然使得在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推動為主,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操作成本。同時,由于用于農業保險的宣傳、展業、查勘、定損的費用相當高,而保險公司從所收取的保費中提取的經營管理費難以足夠補償政府的操作成本,這種行政推動的方式也缺乏可持續性。
第四,由于業務的開展主要依托于保險公司的服務網絡和管理資源,在微觀經營中保險公司處于信息優勢地位,有可能出現套取政府賠款的機會主義行為。
上海和北京的模式在本質上是比較類似的,即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政府主要承擔財政補貼、監管等責任,農業保險的微觀經營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市場化運作,政府與市場各自的邊界比較清晰,能夠較好地避免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保模式的上述制度性缺陷。
另外,四省市的模式也有共同之處,即都較為充分地利用了保險公司的現有組織資源,從而能夠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從實踐看,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相互農業保險公司,已經成為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力軍,他們的經營技術和人才是現成的,有的公司(例如人保、中華聯合等)已經有了實踐積累。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當,讓他們既有利又承擔風險,在政策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化操作的優勢,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
據此,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實際,對廣大的農村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比較適宜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導的框架下讓商業保險公司唱主角。
財政補貼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需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第一,解決農民買不起保險的問題;第二,解決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第三,通過農業保險的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為農業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基金,解決農業保險中巨災風險難以分散的問題。
四省的試點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保費補貼,其中北京市的補貼水平最高,考慮到各區縣累加保費補貼,補貼比例超過50%。江蘇淮安的補貼比例為50%,浙江的補貼比例為35%,上海的補貼比例為30%~35%。
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省份均沒有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和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
對于財政補貼責任如何在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之間分攤,四省份的實踐采取了三種不同的方式。
江蘇淮安采取省縣財政按固定比例分攤。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忽視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往往是商品農產品基地或貧困地區的縣市(區)財力不足,省市財政的支持力度應當大一些;而對發達地區,省市財政的補貼力度可以小一些。
上海和浙江均采取省(市)與縣市(區)差別補貼的方式。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省市財政分攤比例相對小一些,而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縣市(區)分攤的比例要小一些,以體現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原則,實現更大的公平性。
北京市采取由市財政承擔50%的保費補貼,各區縣根據實際累加保費補貼。這種方法由市財政承擔全部法定補貼責任,體現了市政府在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準公共產品”中發揮主導作用的理念,減輕了區縣財政壓力。同時,北京市財政實力雄厚,能夠承擔起補貼責任。
從各地的實踐情況出發,農業保險財政補貼中地方政府不同層級之間的財政關系應該遵循這樣的原則: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原則,適當調整地方不同層級財政投入的職責分工,即主要由省(市)財政負擔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至于二者之間的分攤比例要視不同層級的財政能力而定。
同時,財政補貼要充分考慮到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在縣區財政較為拮據的情況下,省(市)財政補貼數額或比例要高一些;對于富裕地區而言,補貼數額或比例要低一些。彈性和靈活的補貼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下政府補貼的公平性問題。
以險養險
從四省市的經營實踐看,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份都采取了“以險養險”,并將其作為重要的經驗。即準許被批準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在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也允許他們經營農村的其他財產和(或)人身保險業務,以這些商業性保險項目或險種的盈利自我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
筆者認為,“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是在農業保險缺乏制度性的農業保險補貼情況下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無奈之舉,“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本身不可取,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
首先,政策性農業保險所需要的補貼需要多少商業性財產和人身保險項目來滿足,實際上是一個難題。假如商業保險業務所賺多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補貼所需,而且逐年有所積累,就會有個要不要交稅和如何交稅的問題。假如商業保險業務所賺少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之補貼所需,虧損由誰補償或消化?在后一種情況下無非四條路,要么向政府要補貼,要么收縮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擴大財產和人身保險的商業保險業務,要么走商業性農業保險的道路,要么完全放棄農業保險經營,在走后三條路的情況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就不可能達到。
其次,如何核定一家保險公司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兩類保險業務的盈虧?由誰核定?核定的原則如何確定?從我國實際和各方面暴露出來的制度缺陷來看,對這些問題必須事先有一個規則和解決辦法,不然等出問題之后再討論就不好辦了。在實務操作中,已經出現了兼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難以區分(更準確地說是故意不愿區分)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費用關系,難以避免搭便車的現象。
再次,給這些政策性公司多少商業性業務,還涉及到商業保險市場的平衡性和公平性的問題。
最后,是“擠出效應”問題。允許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商業性業務,必然對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產生“擠出效應”。其他商業公司多開展業務,多產生利潤,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轉化為財政收入。而如果想借助于“以險養險”的方式,則是以商業保險業務部分的利潤免稅的方式進行間接補貼的,從總量上并不一定會減輕財政負擔。
因此,如果財政部補貼足額到位,則沒有必要再采取自身存在諸多沖突和矛盾的“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
綜合分析,北京市在補貼比較到位的情況下舍棄其他地區“以險養險”的做法,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保障對象
從保障對象角度看,四省份采取了三種不同的方式。江蘇省主要保小戶,其理由是和種養大戶相比,普通農戶遭受自然災害時具有更大的脆弱性,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應該著重加強這部分小農戶的抗風險能力。浙江省主要面向種養大戶,其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從操作上看,如果面向眾多散戶,農險核損理賠事務相當繁雜,道德風險監管難,勢必會提高管理運作成本;二是從需求主體看,廣大散戶農業收入占比不高,即便遇到風險對其生產生活影響也不大,而種養大戶投入大、風險高,一旦遇上風險就損失慘重,因而是參保的現實需求主體。而上海和北京則沒有明顯區分小戶和大戶,在政策上面向所有農戶。
筆者認為,農業保險首先吸引哪種類型的農戶投保,這方面可能有其內在的規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觀意愿為轉移。美國的經驗表明,農場的規模以及農場收入對于農戶總收入的重要性是是否參保的重要影響因素。2002年,在美國130萬休閑農場中,只有6%購買了農作物保險。這些農場的農產品產量很小,以至于農場之外的收入為農戶提供了足夠的風險保障。當農場收入占農戶總收入比例提高時,購買農作物保險的比例也隨之提高。2002年,在年銷售收入不到25萬美元,且其經營者將種植業作為主要職業的中等規模農場中,約30%投保。在年銷售收入至少為25萬美元的大型商業化農場中,農作物保險的參與率提高到近42%。如果這帶有規律性的話,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可能對規模較大的農業龍頭企業,種植養殖大戶或基地最具吸引力,對小規模農戶,特別是種植養殖的農戶經濟不具重要性的小規模農戶,不會具有很大吸引力。
但從政策制定上,對大戶小戶都應當一視同仁。江蘇只給小規模農戶補貼,浙江只給較大規模農戶補貼,都有偏頗。在筆者看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應該定位于“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如果對大戶小戶區別對待,則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沖突。同時,公共財政提供的服務或福利應該體現均等化的原則,不能人為地歧視。因此,上海和北京在保障對象上面向所有農戶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保障程度和水平
農業保險的保障程度大小體現在保險標的范圍、風險事故的界定以及保障水平等三個方面。
在保險標的范圍方面,四個省份差別較大。江蘇省淮安市范圍較窄,主要包括水稻、三麥、魚塘;上海農業保險的經營歷史較長,通過“普惠制的基本保險+補充保險”提供了30多種保險,保險標的范圍最廣;浙江為“1+X”模式,提供了12種選擇;北京市試點則重點開辦果品、蔬菜、糧食、肉禽、奶牛五類政策性農險業務,計劃在“十一五”期間,保險標的覆蓋主要種養業生產項目的30%。各地保險標的范圍的選擇,大致考慮了兩個因素:一是遵循“循序漸進”原則,在開始的時候,從農民最需要的保險品種做起,取得經驗后再相應擴大保險標的范圍,擴展到其他作物上;二是各地在保險標的選擇范圍上,都主要選擇關系當地國計民生以及對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種植業、養殖業和漁業項目。
在風險事故的界定方面,農作物一般以自然災害造成的作物產量損失、飼養動物以動物死亡損失作為風險事故。其中,淮安對風險事故的界定非常嚴格,水稻和小麥必須是由于自然災害造成農作物絕收或減產70%以上,病蟲害損失達70%以上或絕收,才能獲得賠償。浙江則主要以重大自然災害為保險事故。上海則賦予各縣(區)根據本地區農業情況、經濟條件及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保險責任范圍的權利。
在保障水平方面,淮安和浙江都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原則上保障程度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北京市則著眼于補償參保農民的農業生產經營成本損失。
考慮到農民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財政實力,四個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水平基本上都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則,從基本保障起步,在取得經營經驗之后逐漸提高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
當然,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的確定還要兼顧農民的支付意愿。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有時候過低的保障水平和過于狹窄的保險標的范圍可能難以滿足農民的差異化需求。在這方面,浙江和上海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從而在保障
范圍的選擇上也就更為靈活。
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農業易受巨災風險事故的襲擊,大面積旱災、水災在我國各地的發生率都很高。因此,農業保險必須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都沒有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缺乏巨災風險準備金,分散風險的其他安排也不足,這樣的農業保險試驗經營就成了一著“險棋”,等于將風險都集中到了當地政府身上,這也是目前有的省政府試驗政策性農業保險時最擔心的事。因此,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勢在必行。在這方面,北京作為全國的先行者,其改革示范的意義重大,改革取向值得關注。
為了進一步提高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分散程度,除了要盡可能在較大范圍的地區推行農業保險、進行再保險安排外,必須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還必須規定巨災風險事故發生后巨災風險基金不足賠償時的融資方式。同時,積極關注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趨勢,探索其在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領域的可行性。
管理機構
和一般的商業性保險相比,政策性農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對其管理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復雜性不僅體現在其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層面,更主要地體現在其政策性本質所要求的跨部門協調上。因此,設立管理機構的關鍵在于,要能很好地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和政策,這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前提。
從四省市的實踐來看,都建立了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參加的管理機構,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個省市的管理機構的職責比較單一,難以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管理重任。
農業保險設立管理機構要能切實履行以下職責或職能:制定和執行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組織進行農業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工作;研究農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精算費率,設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標準(或示范)條款;籌集、管理和使用巨災風險準備金;協調各地、各個參與農業保險的主體之間的關系;組織安排以及提供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審核和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等。
結論
研究表明,四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結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與地區環境的相容性,不同制度結構之間的差異也反映了地區環境之間的差異。
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創新中,首先要允許分散決策,允許各地多樣化的制度選擇。由于不同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差距以及各地不同的發展戰略,各地可以實行分散決策,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自行確定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項目的范圍、種類和保障水平,自行決定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原則和標準等。
分散決策形成了多樣化的制度結構,各地制度結構相互競爭的“收斂”過程構成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自發演進。但顯然,僅靠制度的自發演進難以滿足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有效制度的需求,因此,制度的設計就十分必要。在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發展中,有必要確定全國大致統一的整體制度框架,這能夠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的制度演進過程,同時也有利于糾正農業保險制度自發演進中的路徑依賴現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開始施行,使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地位得到認可
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需要科學地確定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一般的商業性保險不同,應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則
今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使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從法律地位上得到認可。在此背景下,非常有必要探討中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模式選擇、應遵循的原則、運營特征以及強制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影響等問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實踐中一般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將商業性汽車責任保險賦予強制險的使命與功能,使其承擔法定的保險范圍及金額,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汽車責任險,即一張保險單保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國的無限額汽車責任險。另一種是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外,還有任意汽車責任險可以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如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的限額保險制。強制部分的限額是最低保障的額度,所以又被稱為基本保障型強制險。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或分離式保險制,在強制險之外,還有商業性汽車責任險,來增強汽車肇事者(加害人)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賠償能力,由車主任意選擇投保。
正如前面所述,強制保險提供的僅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而任意保險能在此基礎上更靈活地滿足汽車所有人的不同需求。因此,二者主要是一種互補關系,但如果強制責任保險的限額過高,則將抑制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說,二者又具有某種替代關系。這樣,確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限額或者是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就顯得很有必要。
經營實踐要作適應性修改
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需要科學地確定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遵循特殊原則,包括貫徹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以無盈無虧為經營原則,以無過失責任為保險原則,以限額為保障基礎,設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期保障的完整,建立分派市場,為高風險標的提供保障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運營特征有強制投保、強制承保、直接請求權、嚴格的除外責任、第三人的范圍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將對保險公司經營產生深刻的影響,車險條款在結構上要作重大調整,第三者責任保險市場擴大,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增加,保險公司現行的許多經營實踐要作適應性修改等。
實行汽車強制責任強制保險,一方面,國家要求所有的機動車輛強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基于利潤的考慮將有可能拒絕承保高風險的標的。可見,在對第三者責任險實行強制保險后,在“法定保險,商業經營”的模式下,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才能保證保險公司對高風險標的的強制承保?
從理論上說,對于高風險群體的駕駛員,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風險對價原理,通過限制承保條件并提高費率予以承保,但這在實際經營中有三大制約因素。首先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風險分類、承保標準以及承保價格的限制。這些限制有可能不足以讓保險公司收取足夠高的保費彌補自愿對高風險駕駛員提供保險的成本,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對于高風險標的拒絕承保。其次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費率調整的監管。目前中國保險公司調整費率,需要報備保險監管部門同意。如果保險監管部門不同意費率隨著期望索賠成本的增加而相應提高,保險公司將有可能不愿接受新的高風險投保人,拒絕既存保戶的續保要求。最后,按照風險對價原理,保險公司對高風險群體的駕駛員收取的保費可能非常高,被保險人難以承擔,不得不選擇退出保險市場。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使危險性質特殊的高風險群體駕駛員獲得保險保障,從而使車禍受害人能夠得到保險賠償,政府通常需要另外建立一個特殊渠道接納此類被保險人。其做法一般是按各保險公司正常業務量來分派各保險公司承保高風險業務的數量,或者規定該業務的經營盈虧按各公司正常業務量比例進行分攤。這種由政府規定形成的市場,一般稱為分派市場或剩余市場。車險分派市場一般有兩個共同特征:首先,保險公司保證以政府規定的費率承保;另外,分派市場的經營虧損(損失和費用超過保費部分)由所有的汽車保險人和(或)車險保單持有人分攤。
高風險標的分派市場缺失
中國現行汽車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就是缺失對于高風險標的的分派市場。隨著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保險公司經營目標逐漸由規模偏好向注重效益轉變,特別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實施強制保險后,通過建立分派市場為高風險標的提供保障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按照國際上,特別是美國各州處理高危險人群投保人方式的不同,中國未來的車險分派市場可以考慮采取以下幾種形態:
建立風險分擔計劃。在此計劃下,某一個地區內的所有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依照該公司年度正常市場所獲得的業務量按一定順序比例分配分派市場。風險分擔計劃雖然可以解決高危險群無保險的問題,但由于保險費負擔比正常市場高出許多,這將降低高危險群體駕駛員投保的意愿。
建立聯合承保協會。在這種制度下,某一個地區內所有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加入高危險群汽車保險業務聯合承保協會內,并選定特定公司為簽單公司,并由該簽單公司制定統一的保險單與費率及處理承保、理賠等事宜。相關的經營費用及核保盈虧則由全體參加聯合承保協會的保險公司依照個別公司正常市場年度簽單業務量比例分攤。此方式的實施效果與建立風險分擔計劃相似,只是各公司經營業務的利害關系比風險分擔計劃更加緊密。
建立再保險計劃。在這種制度下,被保險人無論是否為高危險群,保險公司均依照正常業務簽單及收取保險費,保險公司則在內部作業上將高危險群業務納入再保險計劃內。這種方式使高危險群被保險人在費率、承保范圍及其他保險公司服務項目上均與正常被保險人相同,以消除高危險群被保險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譽上的損失。但核保損失一般難以避免,結果使正常市場的被保險人必須分擔額外的保險成本。
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在這種制度下,某一個地區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使無法由正常市場購買汽車保險的高危險群駕駛員獲得汽車保險保障,該基金的經營盈虧由正常市場的所有保險公司依照業務比例分攤,其結果與再保險計劃相似,正常市場的被保險人必須分擔額外的保險成本。
強制責任保險影響保險公司
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是在基本險項下承保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盡管在費率的確定上車損險和責任險是分別計算保險費的,但在條款結構上二者是合一的。所以,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法定強制保險后,要對現行的機動車輛條款進行修改,將車損險和責任險分離,基于自愿和強制的原則,開發成為兩個獨立的險種。對于強制汽車責任險,要實行保險監管部門核價制度,采用“無盈無虧”的原則厘定費率。
統計顯示,截至2001年初,中國機動車輛總數已達6000萬輛(含摩托車、拖拉機),其中參加保險的車輛約1500萬輛,僅占車輛總數的25%.在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輛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比重約占35%左右。可見,中國第三者責任險的覆蓋面仍然非常狹窄,實行強制投保將會有效提高汽車責任保險的覆蓋率,拓寬第三者責任險市場。
[關鍵詞]人身保險,短期業務,綜合成本包干,經營理念,監管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次修訂中對第92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作了調整,隨著中間業務領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產壽險公司均可經營的實施,短期險業務作為當年可以產生損益的保險產品,更是各家壽險公司業務競爭的重點。為應對日趨激烈的同業競爭以及產險公司介入該領域后對業務發展所帶來的沖擊,部分壽險公司針對人身短期險業務出臺了綜合成本包干(捆綁)的費用政策,以期推動自身的短期險業務發展。對此,業內人士眾說紛紜,有褒有貶,值得研究探討。
一、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況
目前,壽險公司經營短期險業務的費用政策主要有兩種,即全額預算制和綜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總公司按統一的會計模式編制費用預算,年度預算一經審定下發,其執行與考核需嚴格按規定運作,并強調預算與會計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預算時間進度的一致性。全額預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對業務收支情況有一個充分、全面的了解,進而對公司的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滯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司業務的及時開展。而綜合成本包干制又稱捆綁制,即對短期險業務的綜合賠付率和費用率實行捆綁考核,而不再單純地考核利潤指標。目前,在湖南轄區內采取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壽、新華人壽、中國人壽、合眾人壽等5家,占湖南壽險分公司總數的42%。
在實際操作中,綜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總公司根據不同的險種設定不同的捆綁率,對各級經營機構的可用費用進行逐月考核,如果綜合賠付率大于捆綁率,說明該業務虧損,則從其它險種的財務可用費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壽總公司對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險(含一年期和極短期)的捆綁率為80%,個人短期健康險捆綁率為84%,團體短期健康險捆綁率為91%。各省級分公司在總公司下達的固定短期險費用比例的基礎上,把費用再分解為預定賠付率、間接管理費用、直接銷售費用三部分,并根據當地市場賠付率水平、主體經營狀況及業務需要確定比例。其中預定賠付率用于短期險業務實際賠付的預留額度;間接管理費用用于保證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的費用需要;直接銷售費用用于業務的市場拓展,主要包括調劑基金、手續費和業務員提獎等。一般而言,在執行費用包干政策過程中,總公司都會出臺一系列相關的預算費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責任準備金,準確計算短期險的綜合賠付率,并按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準確預提各項當期應承擔而未支付的費用等。
從了解的情況看,已實行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壽從2003年開始,新華人壽從2005年開始就一直實行這一政策(見表1、表2)。太平洋人壽基本處于盈利狀態,新華人壽2005年由于保險標的發生兩起大事故,因而出現虧損。但不論經營是盈是虧,目前都沒有改為全額預算的想法,只是逐步完善,使之更符合市場實際,符合基層經營實際。而一些原來沒采用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由于受到壽險同業和產險公司的雙重競爭壓力,有的也開始嘗試這一費用政策,如中國人壽和嘉禾人壽等,可見這一制度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和生命力。
二、綜合成本包干制的積極作用
(一)效益觀有所增強
從業務管理的角度看,綜合成本包干制無形中讓保險從業人員的頭腦中繃緊了“效益弦”,對遏制不良業務,保證公司永續穩健經營,提高公司服務品牌與綜合競爭力有一定的促進作用。通過賠付率和費用率捆綁考核,保險公司只有審慎核保,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并對每一險種進行合理定價,才能降低賠付率并增加可用費用額度,同時改變了以往給每一個險種一定的費用所導致業務人員以及經營者只片面追求保費規模而不關心費率風險的現象。不論是盈是虧,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說盈利歸本單位和從業人員享有,虧損也要本單位和從業人員從其它費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壽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險可用費用為3397.45萬元,個體健康險的可用費用為532.59萬元,而團體健康險的可用費用為-71.45萬元,也就是說團體健康險業務不僅沒有掙錢,而且需要從其他險種可用費用中貼費用。這樣,經營單位和業務員在以后承保團體健康險時,就不得不考慮可用費用這一問題,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條件或加強理賠管理(見表3)。
(二)違規行為有所減少
對短期險業務實行綜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減少“坐支坐扣保險費”、“編造虛假賠款”等套取費用的違規經營行為,從2006年現場檢查的情況看,學平險、建工險等短期險業務領域違規問題主要有坐支保費、虛假發票套取現金,賬外支付單位和個人高額手續費,以及向具有行政權利和職務便利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回扣等,這些違規形式在實行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對較少發現,而在沒有實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違規行為則較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費和虛假發票套取現金現象比較普遍。究其原因是綜合成本包干后,無論是違規或變相違規,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費用,無須多此一舉。但沒有實行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應付非理性競爭,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費用預算,有的公司為搶奪業務,只好鋌而走險。
(三)風險意識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綜合成本包干制的費用政策,對于風險較高的業務,經營管理者會主動考慮展業成本,并根據賠付情況適時調整險種結構或承保條件。各級保險經營主體必然加強本機構的預算費用管理,確保各項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及總費用支出不超過費用率控制標準,以實現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華人壽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國勞動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險,8月28日下午,該團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與一貨車相撞,當場導致6人死亡(其中兩人為當地導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后,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共賠付68.8萬元,遠遠超出此單40%的賠付率考核指標(總費用是80%包干)。因殘疾鑒定需要6個月后進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萬元放在2006年進行賠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險的賠付率在預定的40%賠付率范圍之內,實現了當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誘發的結果是2006年該單位不得不對所承保的同類業務進行重新核保,調整承保條件,以控制賠付率指標。
三、綜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離了保險費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眾所周知,凡商品皆有價值,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價值的貨幣表現是保險費,也就是保險產品的市場價格。根據大數法則及收支相抵原則,保險費由純保費與附加保費兩部分構成,其中純保費主要支付保險賠款,不含利潤因素,而附加保費主要反映保險經營主體的營業費用及認可的合理利潤。按保險精算原理,每份保單的保險費就是其價值的真實反映,也是經營機構償付能力和合理利潤的充分體現。從理論上講,在綜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純保費率與附加保費率的界定,在實際運作中用賠付率和費用率取而代之,經營主體的利潤從兩者之和與捆綁率的節余部分產生,背離了保險費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險的費率計算基礎和準備金的提取原理與非壽險類似,都是通過嚴謹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綁率的設定缺乏相應的經驗數據和精算技術,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觀判斷及近期假設的基礎之上,其科學合理性還有待檢驗,一旦發生費用率超過附加費率以及出現異常賠付件時,就會危及保險經營主體的償付能力。從經營實踐來看,如確有較大利潤空間,在新產品開發時,應合理降低價格,增加保障額度,以增強產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國保險業發展處于初級階段的現實背景下,一些保險經營主體的業務發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擴張為主,許多經營者經營管理思路比較粗放,片面強調保費規模,內控管理不到位,實行綜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絕坐支保費、保費收入不入賬及拒賠、拖賠、惜賠等現象發生。
(二)財務真實性難以得到保證
實施綜合成本費用包干政策的可用費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隨著規模的不斷做大,優質業務的增加和整體賠付率的降低,可用費用率還有可能進一步提高,可用費用額也將增加。從財務的角度來看,任何一筆開支都要有真實的發票報賬,都要符合會計準則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將40%-48%的可用費用從財務上套取出來,有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發票、電話費發票、餐費發票、住宿費發票做賬,經營數據失真,違背了財務的真實性原則,客觀上助長了財務業務中的虛假行為,為可能產生商業賄賂提供了資金來源。
(三)有可能誘發不正當交易行為
綜合成本包干制使經營單位有可能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達到排擠其它競爭對手的目的。其一,手續費支付可能蛻變為“商業賄賂”。由于實行賠付率和費用率捆綁考核,有的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自然會優先考慮歷史賠付率較低的險種,以獲得較大的可用費用空間,為高額支付手續費或支付回扣創造了客觀條件,進而導致“商業賄賂”行為的發生。以學平險為例,包干政策都為80%-88%,預定賠付率為40%,可用費用率40%-48%,經營單位和業務員自由支配的空間較大。其二,經營單位往往借“費率市場化”之名行“降費”之實,并美其名曰“隨行就市”。由于在該制度下,各險種之間的可用費用可進行調劑,從而為經營單位進行非理性競爭,以低于成本價格的費率銷售保單的手段來獲取別的業務提供了機會,但對未實行包干制的經營單位卻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四)不利于全額預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險經營主體采用的費用包干政策是一種典型的粗放式經營,違背了現代企業科學管理的原則,與現代企業推行的全額預算管理相悖,這種費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紀90年代比較盛行,但已經不能適應當今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更不能適應保險業全面開放的需要。費用管理政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到產品條款擬定的費率,而且要考慮到經營成本和費用,強調收支情況的真實性、有效性,費用包干政策則達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機構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責任
在現行的經營管理體制下,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其分支機構無論是在內控制度,還是在產品、費率上,均賦予嚴格的管理職責,實行綜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著在短期業務發展上,只要分支機構不突破費用包干率,總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僅以一個“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職責,至于分支機構是否合規經營,是否違法,是否搞不正當交易,總公司一概不管,這樣總公司不僅放棄了自己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職責,而且了原先報備的條款和費率,也違背了壽險的精算規定,必將帶來較大的經營風險,給行業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和損害。
四、相關建議和對策
(一)保險經營主體應樹立理性的經營理念
首先,應進一步完善以效益為主的考核機制。各經營主體要牢固樹立“效益第一”的經營理念,正確處理好效益與規模的辯證關系,通過完善考核機制,引導從業人員樹立正確的效益觀,杜絕各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其次,注重精算技術在保險費率厘定中的科學應用。各經營主體應按照保險精算原則,依靠詳實的基礎數據、縝密的精算技術,在充分保證賠付的基礎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費用和利潤來確定費率,并真正形成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價格機制。第三,加大產品服務創新力度。面對激烈的競爭環境,各經營主體應摒棄各種非法競爭及低水平的價格競爭手段,轉到注重提升非價格競爭因素的品質上來,并結合保險需求和自身實際,加大產品服務創新力度,積極培養核心競爭力。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律體系
我國自1995年頒布《保險法》以來,經過10年建設,初步建立了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體系,在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保險法律體系的發展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保險同業競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如關于手續費比例,《保險法》并未作規定,主要依據是財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該制度第47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續費的支付標準,但手續費的支付總額不得突破實收保險費的8%”。而目前法學界和保險業界人士對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異議,認為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保險市場的通行做法。因此,在盡快完善現有《保險法》的基礎上,形成以《保險法》為核心,以《保險法》實施細則和各種保險法規相配套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使保險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險監管體制
關鍵詞:保險監管;監管目標;監管模式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7-0068-03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一、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特點
與西方現行的監管模式相比較,中國現階段保險監管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
(一)保險市場準入的門檻高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英國股份保險公司的資本為10萬英鎊,相互保險社為2萬英鎊;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目前世界上除這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合作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二)對保險經營的監管嚴格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我國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于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松,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而外國保險公司通常擁有包括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股票、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在內的多種投資渠道,特別是股票、國債和不動產投資已成為國外保險公司投資利潤的主要來源。在保險條款的擬定上,《保險法》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這一規定不僅將制定條款和費率這一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變成了監管本身,同時,更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從而失去了競爭力。而國際上早已放寬保單和保費率管制,轉而求諸償付能力的監管。
(三)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
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未實現以規則為基礎的合規性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的過渡。而是著力于對保險機構市場行為的直接監管,即通過一系列法規條文嚴格規定了保險企業的經營原則,如保險企業的創設制度以及業務監督、財務監督和人事監督制度等,并由保監會貫徹執行。但對于保險業整體的、間接的、中介監管指標及償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單純的固定最低資本額模式,監管的有效性不夠。同時,對保險企業資本金和資產負債表的審慎監管,對真正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均重視不夠。特別是缺少對保險機構的跟蹤分析,基本上還處于事后“救火”的被動狀態。
(四)單一的分業監管
我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但監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在管理上重機構管理、輕業務監督。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著“一亂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在保險市場引入競爭的同時沒有建立應有的市場機制。在市場機制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市場競爭的無序使保險監管更為嚴厲,但更嚴厲的監管造成保險人以違規操作應付競爭,又造成了保險市場新的無序化。現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提出關于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監管的若干建議。
(一)明確保險監管目標,加強宏觀監管
從保險監管目標來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主要目的。而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以確保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取及時的保險賠償。考慮到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發育階段,各方面很不成熟,我國保險監管可以確定以下幾個目標:一是保證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二是保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引導合理保險市場規模的建立;三是引進國外先進管理技術的同時,保護本民族保險業。
同時,一國政府宏觀管理能力和保險行業組織中的微觀協調機制對保險業的監管模式有重要影響。中國的保險業在這兩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放松監管是一個長期的逐步實現的過程。而保監會所謂的強化監管并不是說監管部門要干預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而是要為保險公司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可以認為,保險監管由多元目標到雙重目標再到單一重點目標的實現,實際上是政府監管不斷退守的過程。在這方面,香港保險業監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務,最小的干預”應當為中國內地保險監管所借鑒。在提出監管措施之前,我們有必要明確保險監管努力的四個方面:1.制止不平等競爭,堅決打擊那些通過支付高額費、手續費或退還超額安全獎等方式招攬業務的企業;2.整頓保險中介市場、清理非法中介機構、制止外資機構超范圍經營業務、甚至直接經營保險業務;3.制止外資保險機構違規跨經營區域開展業務,跨業務范圍經營甚至無照經營。4.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業務人員從業資格的注冊認證工作。
遵循這四個方面,在宏觀的保險監管方面應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第一,以政府宏觀監管為指導,用好三大工具。
保監會對保險市場的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主導力量,監管部門現階段要實現對保險市場的有效監管,就應充分用好保險監管的三大工具,即保險立法、保險監管報表和國家再保險公司。
一是要加快保險立法。完善的立法是保險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前提。現階段,保險監管部門應主要加強《保險法》的配套法規建設,盡快制定《再保險管理規定》、《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法規,使保險監管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完善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由于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非現場監管的模式,所以財務報表成了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
三是要發揮國家再保險公司作用。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是保險公司擴大保險能力、分散保險風險、提高償付能力的有效途徑。
第二,以行業自律為輔助,延伸監管觸角。
國外的保險監管經驗表明,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在當前中國行業自律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主動幫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早日完成籌備工作,并通過適當的授權,提高行業協會的權威性,以發揮保險行業自律力量,并且保險監管部門可以集中力量對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監管。
(二)面對入世完善我國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的若干策略
入世對中國保險業來說,首當其沖的不是市場競爭,而是對國際化規則的認識和把握,同時也對保險市場的微觀基礎、保險業的監控能力等提出了挑戰。目前我們需要做的是完善保險監管模式轉變的條件和基礎,即改革現有的保險經濟體制,加強監管。
1.完善保險制度的微觀基礎和市場環境
我們要通過保險市場的開放,借鑒國外成熟和發達的市場管理經驗,逐步完善中國保險業健康發展所需要的微觀基礎和市場環境。根據中國保險業的現狀,今后應著重解決好保險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礎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制度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和所有制結構應當更豐富一些,而不應僅限于國有獨資和國有股份這兩種形式。國際經驗表明,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優點。例如,相互保險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風險和保險欺詐,可以為投保人提供較低成本的保險。應當根據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發展各種不同的所有制類型的保險公司,甚至可以允許國內私人資本經營保險公司。
二是調整稅收政策,優化外部環境,實行公平競爭。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不論是外資公司還是內資公司,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股份企業,它們都應當在乎等的環境中競爭。首先,由于外資保險公司來中國開業,他們看中的是中國這塊巨大的潛在市場,而不是有多少優惠措施,因此應盡快取消外資保險公司15%的優惠稅率,使內外資企業的稅賦均等。其次,要普遍降低國內保險業的稅賦水平,加大對保險業的扶持力度。再次,要區分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稅率,以體現風險收益對應的原則。
三是建立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根據專家建議,可分為五類,分別是償付能力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產品線指標和經營穩健性指標。在每一大類指標中確定該類的核心指標,以及一些輔助指標,對第一指標設定合理的警戒線。
四是建立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建立健全保險中介體系。評估機構主要從公司的基礎素質、經營狀況、財務質量、投資收益、理賠能力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評估,以便于監督者進行監督和保險公司的自律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從長遠看,中國保險中介的理想模式應當是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估人在內的保險服務隊伍,達到協調發展,形成整體優勢。就目前來說,重點放在人隊伍的整頓、建設和培育上,以保險人為主,經紀人為輔;同時要規范保險中介體系,使其健康發展。
2.提高保險投資、融資水平,加快保險公司入市步伐
我國內資保險業要應對國內金融市場開放后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和威脅,必須提高資本運作效率,擴充資本規模,通過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以及上市來實現資本的迅速擴張。保險投資要始終遵循穩健、匹配、分散的原則,協調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三者之間的關系;融資要掌握好時機與規模、控制成本,根據宏觀經濟和證券市場狀況適時調整資本結構,保證償還能力。此外,應加快現有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勵公司之間通過證券市場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購、重組或策略聯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大型保險集團,發揮民族保險業的整體合力。
3.強化保險公司管理,培養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