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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平穩運行,2009年上半年,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陸續出臺了40多個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文件。本文就主要的政策進行梳理。
一、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進一步規范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優惠類型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內容為: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和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的方式劃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事后備案事項,納稅人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但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納稅人自行享受的優惠,并追繳相應的稅款。
(二)新、老優惠政策的過渡銜接規定得到明確一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二是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如果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凡符合國發[2007]39號文件所列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3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所有的優惠政策均應當由法人納稅人統一享受。如: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申請享受。三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除此之外'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三)單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規定進一步細化分別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符合條件的產品收入減計10%、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具體適用的資格條件、會計核算標準、優惠時間、備案手續、法律責任以及后續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為納稅人申請和基層執行相關優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明確了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下,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在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上,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
二、稅前扣除政策
(一)“合理工資薪金”的概念和原則得到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具體掌握原則包括: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同定及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繳納稅款為目的。
(二)首次從稅收的角度明確了“職工福利費”范圍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三)出臺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制度和辦法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又了《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988號),明確了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規定。新辦法從程序上將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和審批兩種,且采用了排除法確定了需要審批扣除的項目。即:除了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損失等六種損失可以自行計算扣除外,其余資產損失均需稅務機關審批才可以扣除。從時限上看,新辦法縮短了審批法定時限,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相比,由原來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60天改為30天,省級以下稅務機關最多不能超過30天。延長了法定“延長期限”,由過去的10天改為30天。同時延長了納稅人申報期限,由原來的年度后15天延長為45天。這對稅務機關的審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了納稅人較為寬裕的時間申報稅前扣除。
(四)確定了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及其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均不得稅前扣除,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核準的證券行業、保險行業、金融企業可以依法計提準備金,并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五)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下同)以內,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以內,其他企業按
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以內的,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同時,除委托個人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六)補充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標準得到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稅務處理
(一)明確企業重組按照不同情況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劃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較之原規定對“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比原規定提高了5個百分點(在所得稅處理上,特殊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或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履行)。
(二)明確了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首先,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于12個月還是短于12個月;其次,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進一步調整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解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與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幾點值得重點關注:首先,計稅毛利率調低了5個百分點。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情況下,除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外,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收入的計稅毛利率,與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相比,將一般開發項目的計稅毛利率由20%、15%、10%降低為15%、10%、5%,每檔均降低了5個百分點。其次,明確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在當期按規定扣除。最后,繼續強調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業出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四)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得到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關鍵詞: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往往會通過對企業經濟結構、法律形式、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及分立等方式進行重組,企業所得稅在重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企業各項重組業務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判斷標準
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時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一半以上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對該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均勻分攤;對于企業發生債轉股的,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暫不確認,股權的投資計算將按照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其他所得稅的有關事項保持不變。
在企業的股權收購中,收購的股權不能低于被收購企業股權的75%,且收購時發生的股權支付金額不能低于交易支付額的85%。
在企業發生資產收購業務時,收購的資產比例必須要達到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該資產收購業務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小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企業合并發生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必須要達到交易支付總額的85%,并且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對被合并企業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企業發生分立業務時,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不改變原分立企業的股權持有比例,分立和被分立企業保持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比例要達到分立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通常涉及到大規模的巨額資產及重要的商業機密,為確保商業機密不被泄露,通常重組業務采取封閉的處理方式。但企業如果對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理解不當,發出錯誤決策,將會對整個重組交易造成重大影響。從當前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來看,企業對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的理解還存在一些疑問,造成執行過程中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
(一)商業目的判定標準不明確
由于企業重組稅務處理存在特殊性,在實際上會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所以“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規定會使稅務機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無所適從。
(二)“控股企業”概念不全
國稅總局4號公告中指出,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控股與直接持有股份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控股在企業經營控股權上有一定要求,直接持有股份表述則拓寬了“控股企業”概念的外延,對企業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了要求,所以,在控股企業的評判還需要在直接持有股份的基礎外加其他的判定標準。
(三)資產收購中關于實質性經營資產等的概念不明確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財稅[2009]29號文對于資產收購的標的是資產還是凈資產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僅指資產總額,則所承擔的負債屬于非股權支付,如果是指凈資產則所承擔的負債不屬于非股權支付,導致企業在判斷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對于股權支付金額的確認出現兩種不同計算方式。從現實操作中來看,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吸收合并這三種資產重組方式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以對方凈資產作為標的物,從而達到資本擴張的目的,而且以凈資產作為資產收購標的更符合59號文件所蘊含的稅法原理。國稅總局2010年4號公告對實質經營性資產雖然作了補充說明,指出實質性經營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但該定義仍然很含糊。
(四)股權收購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比例及資產收購中受讓資產的比例計算存在疑議
29號文中中規定:股權收購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對于被收購股權(或資產)的比例是以賬面價值比例計算還是以公允價值比例計算,沒有明確。
(五)在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下,收購企業計稅基礎的確定與會計核算存在偏差
在29號文件規定,在收購企業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計稅基礎時,必須要確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權進行計稅確認。以一個案例作為說明:A公司對B公司的股權持有51%,并且作為支付對價,計稅基礎為0.8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C公司在D公司持有100%的股權,A公司交換C公司的股份。但B公司對D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計稅基礎為0.7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而A公司對D公司的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0.7億元,A公司對B公司持有的股權計稅基礎為0.8億元,在這情況下如采用特殊的稅務處理方式,在計稅基礎處理時,A公司是否對0.1億元的損失進行確認?
(六)不規范的重組政策在征管程序
在對企業的重組業務所得稅的政策執行中,管理上仍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現象,嚴重的影響了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的工作效率,在59號文件第11條規定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對重組業務進行特殊的稅務處理時,必須要符合規定中對相關的特殊的重組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符合各類特殊情況的書面備案資料申請企業的當年所得稅重組業務。在企業未經過書面備案的情況下,一律不給于企業對所得稅進行重組。但在《資產損失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5號公告)的文件中, 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的企業資產損失,允許企業按照4號公告的要求進行備案,并且進行特殊的企業所稅務重組。所以,在對企業進行所得稅的重組業務時,納稅人因在政策上能夠享受說款的明確標準。但企業在境外的機構的評估報告仍存在著不明確的缺陷。
三、對完善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操作辦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市場資本的活躍,各種新穎、大規模的重組案件頻繁出現,企業的重組更為活躍,企業重組所得稅的處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確的規范,但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仍存在著不少需要完善的問題。稅務機關通過企業實際執行政策情況及深入分析得出的總結,由于存在著大量的專業性概念,需要稅務機關對條款進行細化分解,為基層機關及納稅人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指導。根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相關政策操作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更具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條件及降低企業重組中的稅務風險的政策。
(二)加大企業管理中的重組業務稅務風險防控能力
從目前我國稅務總局及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管理風險防控體系的建設形式看,重視企業的稅務風險事項,加大企業專業化管理,并嚴格建立稅務風險防控體系,對于企業專業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非常現實的重要意義,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出臺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及重組業務的檢測極為關注。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嚴格的分析歸納和探討,并研究解決方法,這對于企業做好稅務風險防范工作,提高重組業務稅務風險的防控能力,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管理方面的創新和突破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大對企業重組業務的反避稅力度
從我國當前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來看,由于嚴格的限制了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企業的重組業務避稅活動受到了限制,對真實的商業重組交易雙方享受納稅所得額分期計入等的優惠得到了保護。但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問題,如:在交易的性質判斷上,稅務機關應結合企業報送資料,利用第三方信息等對企業的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進行明確判斷,提高對企業重組交易商業目的的判斷能力。在交易定價體系上,對于公允價值的取得,在研究通過企業財務數據分析設立合理的比較指標,對同類型企業相似重組業務的定價模式進行比較,還應對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確定企業定價是否公允合理。在跨國重組業務方面,為嚴防企業利用復雜的跨國并購重組交易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需將重組業務稅收政策與國際稅收協定、預提所得稅政策一并研究考慮。
總之,企業重組作為市場競爭的一種策略,不僅可以使企業做大做強,實現規模性擴張,有效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企業應在重組業務發生時充分運用好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推進重組業務良性發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侯平樂.淺析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J].上海國資,2011,6(18):76-78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行“兩法合并”改革,稅收優惠新體系的構建是其重要內容。借鑒國際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經驗和做法,尤其是參照我國周邊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目標的確定,應是重點明確、層次清楚。優惠政策目標不宜過多,應和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政策中心相協調、配合;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目錄
摘要…………………………………………………………………………1
1、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運行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1.1、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1
1.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
1.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
1.4、非居民企業享受減按10%或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
1.5、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企業均未實現利潤……………………3
2、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3
2.1、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3
2.2、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3
2.3、財力支持跟不上…………………………………………………………4
3、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進策略………………………………………4
3.1、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5
3.2、開通"綠色通道"落實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5
結束語………………………………………………………………………6
參考文獻……………………………………………………………………6
稅收優惠目標的限定性應更為直接、更為有效。即對一般目標應采取公平、公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避免稅收歧視的做法;對特殊目標的規定應盡量縮小享有優惠的納稅人的適用范圍。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運行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武陵源區國稅局轄區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行業
1、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我省農村信用社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2009年底,2008年武陵源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107萬元。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目前共有14戶企業經營該項目,部分企業處于籌建階段,均還未實現利潤。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張家界鑼鼓塔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還未贏利,尚未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4、非居民企業享受減按10%或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共有2戶納稅人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2.1、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
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企業所得,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所得稅減免項目眾多,政策錯綜復雜。一方面,應享受優惠政策的沒有輔導享受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過度強調服務,發生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執行重心偏移的狀況。一些稅務部門強調為納稅人服務的同時,弱化了稅收監管,弱化了政策的執行。這些狀況,與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致,也違反了相應的政策規定。
2.2、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
大部分專業合作社類型企業由于設立動機等原因,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政策的漏洞增加了納稅人鉆政策空子的空間。有些企業在減免稅批復下發之前預繳申報時不是虧損就是零申報,待批準減免稅之后,又人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將征稅期的收入提前放在免稅期申報,免稅期的成本卻拖延到征稅期進行核算。還有些免稅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核算不規范,對應在免稅企業列支的成本費用放在關聯企業列支,把關聯企業的收入轉移到免稅企業,這樣不僅使免稅企業稅負畸高,而且造成關聯企業偷逃稅款。
2.3、財力支持跟不上
自機構分設以來,武陵源區地稅局緊抓組織收入中心工作,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稅收收入由1994年的500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10372萬元,為服務地方經濟建設提供了強力的財源支持。但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建設一個更優的環境、更大的品牌,日益成為武陵源區的客觀現實需要。要打造世界旅游品牌,建設旅游精品城市,在更大程度和更強力度上迫切需要更多的財力支持,這就需要地稅部門又好又快的組織收入。而武陵源區旅游經濟的依賴型、單一性和脆弱性,既是組織稅收收入的強大后盾,又是組織稅收收入的“瓶頸”。譬如今年由于年初冰災、汶川地震、南方洪災及奧運會期間交通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導致武陵源區經濟嚴重滑坡、稅收銳減。武陵源區旅游產業的不穩定性,導致整個經濟的單薄,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聚集地方財力、服務精品建設的“短板”。
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進策略
3.1、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
。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包含兩方面的內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的制度,這也是其他優惠政策改革的基礎。通過定期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分析和評價,可以為優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選擇以及監督的實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據。盡管由于企業所得稅制尚未統一,優惠項目眾多,難以完全對優惠進行分析與評價,但在遵循現實的基礎上,積極探尋較為適合我國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制度與方法,哪怕是一種極為粗略的估計,以指導對現有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徹底的清理整頓,仍應成為今后一段時期稅收優惠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對此,可考慮先選擇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重點優惠項目進行分析與評價,并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逐步形成較為系統科學實用的稅收優惠分析與評價制度和方法。其次,應調整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政審批流程。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權同時由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行使,由于兩部門間的權限劃分不清,導致權限的主次不明,甚至出現由稅務部門單獨決定的情況。這種狀況存在重要的弊端:一是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必然會減少財政收入,影響到財政收支的平衡;二是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征稅,如果再賦予其減免稅權,會導致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減免稅的結果,必然弱化依法征稅的法律基礎。在國外,涉及優惠政策的稅式支出都是由財政部門而非稅務部門來管理。筆者認為,為了消除所得稅優惠管理上的隱患,應調整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政審批流程,優惠政策的審批權應以財政部門為主,避免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政策隨意出臺。
3.2、開通"綠色通道"落實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建立了下崗失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同時,在辦稅大廳設立下崗失業人員綠色服務窗口,優先辦理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納稅事宜,開通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咨詢電話,免費發放各種稅收資料,及時解答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今年以來,該局共為下崗再就業職工減免稅務登記證工本費31戶次,減免稅款17800元。
該局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實施辦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需要公開的事項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政務公開,嚴格限制不公開事項的范圍;變更、撤消或終止公開事項,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并及時告知公眾;通過嚴格的程序,保證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增強公開的權威性。
繼續深化稅務“三公開”活動,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視媒介等公開稅收政策,公開辦稅程序,公開辦稅結果。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納稅人經營場所等公共場地把納稅人比較關注的減免稅審批結果、納稅定額核定、稅收優惠政策、欠稅名單等情況,及時全面地向納稅人和社會進行公開。
該局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評議制度,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作出“四全服務”承諾,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定期組織特邀監察員、納稅人代表等開展評議工作,收集、梳理、分析群眾的意見或建議,查找工作中的問題,解決群眾反映的難題,不斷改進工作。
參考文獻
[1]《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8年4期-張陽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業,僅指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有目共睹的是小微企業在支持以大學生為主的創新創業、吸納農民工就業、推動城鎮化建設、維護社會和諧與滿足居民需求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環境的穩定作出了貢獻。
小微企業的特性使其在當下發展面臨著諸多的窘境:
(一)大經濟環境下,行業發展受到制約,小微企業產品技術含量低,更缺乏競爭力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我國目前仍然處于國際產業鏈的低端,我國絕大多數小微企業用于科技創新的費用較低,制約了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導致小微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缺乏。
(二)稅負壓力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國的小微企業大部分屬于加工型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大部分稅率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由于自身財務核算的不健全、從事非國家鼓勵類產業等因素的限制,小微企業不易獲得各種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補貼和減稅免稅政策。高額的稅費再加上人工工資以及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對于本身資金匱乏的小微企業幾乎是雪上加霜,被市場淘汰的速度不斷加快,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容樂觀。
二、財稅扶持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理論分析
(一)拉弗曲線
“拉弗曲線”理論是由“供給學派”代表人物教授阿瑟?拉弗最早提出的,它主要是用來分析說明稅收與稅率之間關系的一種函數圖形。
圖1 拉弗曲線
圖1中橫軸代表稅率,而縱軸則代表稅收,開始階段隨著稅率的提高稅收也逐漸增加,然而當稅率提高到X’時,稅收收入達到最大,隨著稅率的繼續提高,稅收不增反降,直至降為零。觀察“拉弗曲線”我們可以得出:在現實生活中,為了激活市場,國家可以適當降低小微企業的稅率,為企業生產減負降壓,促進企業生產,進而擴大稅基增加稅收收入。
(二)市場失靈
弗里德曼認為公共財政必須履行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職能和亞當斯密的自由競爭都使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處于不利地位。客觀上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機制在進行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存在著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作為公益人的角色提供公共物品,協調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作用,從而修正市場失靈。市場失靈為政府在財稅政策傾向于小微企業提供了合理依據。
圖2 市場失靈圖示
三、我國針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政策變更及成果
所得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標準同上。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99號),執行日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標準同上。
不斷更新的政策實施,小微企業的稅負難題得到了很大的緩解,惠及百萬家企業。以安徽省為例,據悉2015年上半年安徽省已對19.87萬戶小微企業,累計免征增值稅2.43億元;對37.8萬戶小微企業,累計免征營業稅4.5億元;對7.4萬戶小微企業,累計免征企業所得稅2.21億元。
四、當前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國家政策對于小微企業的傾斜和開放使得全國小微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但是政策實施中存在問題,仍讓小微企業處于水火之中。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過于頻繁
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多以補充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發,階段性、應急性的特點比較明顯。頻繁地調整反映出國家在稅收政策目標的制定、稅收政策調控著力點的選擇以及政策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等方面不夠完善。
(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夠到位
信息不對稱,問題、建議反饋不及時,改進和完善政策進度與實際需求脫節。小微企業對優惠政策的需求不能及時傳遞到稅務機關,同時,納稅人對政策效應和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評價以及反饋,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全面、系統、高效落實。
五、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一)增強稅收優惠系統性和穩定性
要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系統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業各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十分必要。臨時性的政策雖然短時間內獲得的成效明顯,但是長遠來看隱患較大,因此將政策升級成為法律法規成為當務之急,增強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長期性和全局性。
(二)是多渠道開展稅收政策宣傳
由于小微企業數量多、范圍廣、行業多,需要稅務部門利用多個平臺構建常態化、長效化宣傳機制,通過12366服務熱線、QQ群、微信、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平臺等途徑第一時間傳遞資料、宣傳政策及實時交流,同時對小微企業進行稅收法治宣傳教育,使小微企業納稅人誠信守法。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投融資、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安排或選擇,對納稅義務作出規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它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有顯著變化。企業應充分利用新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下的納稅籌劃空間
納稅籌劃的空間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可以進行操作和選擇的空間。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著廣泛的籌劃空間,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所得稅減免稅方面的籌劃空間
減免稅是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本文將介紹兩方面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對于資金普遍緊張的企業來說,有著很大的籌劃空間和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基于稅基式減免優惠的籌劃空間
(1)免稅收入方面的籌劃空間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因此當企業有一定的閑置資金,且其它項目收益率略高或相等的情況下,可優先選擇權益性投資或購買國債,以實現該投資收入為免稅收入的節稅籌劃。
(2)加計扣除方面的籌劃空間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加計扣除,及主要表現為:新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充分利用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產品研發方面進行納稅籌劃,比如盡可能地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以便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加計扣除,達到節稅的目的。
2 基于稅額式減免優惠的籌劃空間
農業是弱勢產業,世界各國一般都對農業實行特殊扶持政策。新稅法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對技術革新設定了優惠條款,也給企業帶來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即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具體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過渡性優惠的籌劃空間
為保持稅法的嚴肅性和連續穩定性,避免因新稅法的實施使企業的稅負產生較大的波動,新稅法制定了對原來享受優惠企業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即新稅法規定的區域優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5+1地區”即五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上海浦東新區,這些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類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同時新稅法規定,原享受定期優惠的企業,一律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年限開始計算免稅期。此外,新稅法實施后,對已經批準設立并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基于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方法及應對策略
現行稅制的優惠形式多種多樣,存在的空間也較多,因此,企業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其具體籌劃工作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基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方法
1 基于稅基式減免優惠的籌劃方法
(1)免稅收入方面的籌劃方法
新企業所得稅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所得稅優惠,則企業可以加強對可取得免稅收入項目的投資。當企業有閑置資金時,可以與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比較,準確估計項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籌劃時,要分清非營利性組織的非營利收入,未分清的將不能視為免稅收入。比如企業有一筆閑置資金,若買三年期國債則年收益率為5.74%;若有一可投資項目的年收益率為7%,但其不為免稅收入,則該項目實際年收益率為7%×(1-25%)=5.25%可見該企業應優先選擇購買國債。
(2)加計扣除方面的籌劃方法
企業應當充分運用納稅籌劃,有效地獲得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所給予的資金支持。如企業外購專利技術的費用,只能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在規定年限內直線攤銷。然而如果企業與科研機構采取聯合開發的方式,則技術開發的費用不僅能夠在稅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獲得實際發生額50%的所得稅稅前加計抵扣。由此可見在不延誤企業產品技術改造時機和具備自行研發能力的情況下,雖然實施自行研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開發費用,但無疑能夠比外購技術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而且稅收優惠甚至會超過多付出的開發費用。
2 基于稅額式減免的納稅籌劃方法
對農林牧漁業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有利于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另外,基礎設施建設是經濟發展的根本,對基礎設施投資實行稅收優惠也非常必要。因此,如果納稅人要享受行業定期減免優惠,可以選擇政策鼓勵和扶持的項目,即企業可增加對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等的投資。企業可根據有關部門制定的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理解、把握這條優惠政策的條例細則,實行最優節稅籌劃。
(二)積極利用過渡性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給予了某些特定的地區和特定的老企業一定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及表現在特定區域的過渡優惠政策和定期優惠政策。一方面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利用過渡優惠期,借殼經營。對此可進行此種納稅籌劃: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稅率的企業,目前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則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從實亡的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國家為了適應各地區不同的情況,針對以一些特定的地區制定了優惠政策,因此,企業應在注冊地選擇上多花工夫,最大限度的實現節稅。
關鍵詞:科技創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引言
稅收是我們國家財政的最基本來源,具有無償性、強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點,稅收對合理分配社會資源,調整社會經濟結構的重要作用。稅收的優惠政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到對稅收進行調節,是國家政府通過稅收的辦法對納稅的主體進行收入調節的一種較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話,那么,我們可以明顯發現,企業乃至其法人的行為也常常會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現階段我國已經頒布和出臺了多種能夠影響包括各類企業在內的經濟組織進行科技創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稅收種類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這其中,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占有重要地位。我們國家的相關部門通過減少或者是免去對這項稅金的征繳,或者是其他手段,來制定鼓勵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個企業,進一步擴大到整個產業的積極、快速發展,也能夠使相關企業在技術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當前階段,我國政府所參照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標準,大大鼓勵了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其各方面的優惠政策主要大體上以下面幾個方面為主。
二、減免稅率
對于我們國家的具有高新技術的企業,相關機構要按照減百分之十五的稅率來征收其企業所得稅。我們國家已經通過的并自2008年起開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條例對減免的稅率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在我們國家處于比較重要地位的、需要國家扶持的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新的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上,與之前所實施的優惠政策相比,具有較為明顯的區別和變化,首先,我們國家在之前所實行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針對某個地區,而新的優惠政策則是面向整個高新技術產業,這樣不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優勢,更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其次,之前的優惠政策規定對高新技術產業,自其盈利起,兩年內對該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現行的優惠政策則是改變之前的規定,變成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這樣一來使政策具有長遠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長久穩定發展;而且我國在新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上,首次實現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的一致,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國發展中的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及時獲得各方面的資金支持,這對于一個企業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另外,之前國家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辦法,僅僅體現在政策上,而現階段該政策已經以法律的形式被規范下來,從而更加具有執行效力,也更能夠保證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最后,與之前我國所實行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對于企業的違規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體處理辦法,這也是將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現之一。
我們還應該認識到,當某個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時候,其納稅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率,即企業所得稅15%稅率,并以此繳納相關稅費,但是要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向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相關材料,具體包括企業經營項目是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對象,相關項目的研發支出情況,其所經營的高新技術項目在其總體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業中高學歷人才或者負責研發的人員占其員工總數的比例情況,等等。
三、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我國在2008年初,在頒布實行《企業所得稅法》之后,有關部門接連出臺了相關文件,對所頒布的法律進行補充和說明,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相關問題的詳細說明以及規定。而對于激勵軟件技術產業以及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相應的優惠政策做出了特別的詳細的說明,具體如下:
1.在我們國家境內的軟件企業需經過認定方可根據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2.當年沒有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其稅費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
3.企業工作人員的培訓費用,在計算稅費時應將其扣除;
4.集成電路企業享受與軟件企業相同的待遇;
5.集成電路企業其生產設備經過批準后可以根據情況縮短其折舊的年限;
6.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經營時間、主營業務不同,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對于其他特殊情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后個別項目和費用可以不計入征稅范圍。
四、技術轉讓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條例規定,企業在進行技術轉讓的時候,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那么國家可以對其不征繳企業所得稅,或者是根據規定相應的減少所征繳的數額。《實施條例》對這一點給出了十分清晰的說明,在該納稅的年度之內,在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時,對于其所得小于五百萬元的數額,不對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繳,而超過的部分,對其所得稅進行減半征收。
五、研發費用稅前的扣除辦法
我們國家頒布并已經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的30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一部分支出費用,在進行應當納稅的企業所得數額的時候,對其可以進行加計扣除,其具體支出項目包括:進行新的技術以及產品的研發的時候所產生的費用,進行新的工藝開發時所產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實施條例》的95條對這一點進行了相應的說明,同時我們國家在2008年又出臺了新的辦法,進一步對有關法規以及條例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能夠進行完整的財務核算,并且能夠處理好各項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可以對幾項在進行研究開發時所產生的費用進行比例為百分之五十的加計扣除,其具體項目包括以下幾大類:
1.設計研發新的產品時所產生的研發設計費用,制定新的工藝流程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企業在進行研發時所必須進行的使用各類資料以及輔助工具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
2.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因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資源時所產生的費用;
3.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對各種設備以及相關工具的使用所產生的包括租賃、折舊等在內的各項費用;
4.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所應用到的各類具有專利或者是非專利的技術時所產生的費用;
5.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所進行的相應設備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試驗制作產品時所產生的費用;
6.進行勘測乃至開發而試驗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7.論證、驗收研究開發的結果時所產生的費用支出;
這幾項費用,有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工藝或者是產品乃至技術的研發時的直接的支出。而對于與之相關的勞務費用,設備使用費用,員工福利等等,根據規定都不能對其進行加計扣除。
研發過程中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無形資產150%進行攤銷。
六、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處理辦法
我們國家在2006年初曾經頒布了相關政策法令,對企業進行研發時所產生的各項設備折舊費用可以計入相應的管理費用中。
七、對于無形資產的稅前攤銷
我們國家的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在購買專利技術或者是軟件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的無形資產轉讓條件的,可根據相應的規定進行核算,在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根據情況而減少其折舊或者是攤銷的年限。并且我國法律對于其年限以及攤銷比例都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八、關于環保節能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們國家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做出了明確規定,企業所進行的項目,如果做到了節約能源、水資源而且有利于對環境的保護,在相關項目上如果符合條件,就能夠在稅收上得到減少征繳或者是不征繳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企業在購買具有節能環保功能的設備時,其納稅金額也會進行適當的降低。我國在發展過程中堅持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鼓勵環保節能企業的發展,不僅符合我國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更有利于轉變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促使我國建立起一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九、對于創業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實施條例》有條款明確指出,對于創業投資者,國家可以對其應繳納稅金進行抵扣,以鼓勵投資創業者。這樣一來,不僅能夠更加合理的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我國就業緊張的局勢,有利于提供就業機會,穩定社會秩序,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促進經濟增長。
十、結語
近年來,在《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我國又相繼出臺了數個規章制度以及辦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現階段我國相應優惠政策的實施已經比較成熟,更為法制化、系統化,雖然在個別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總體來說這些政策都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現階段我國處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大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的發展,更有利于經濟發展結構的科學化,也能直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這有利于社會總體經濟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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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項目核算 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上,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從規定可以看出,要同時享受不同優惠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范的項目核算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就企業同時投資多個公共垃圾焚燒發電處理項目如何規范財務項目核算進行分析。
一、項目簡介
某企業在不同時期分別投資兩個公共垃圾焚燒發電處理項目。第一個項目于2010年9月份投產并取得第一筆收入,第二個項目2013年5月份投產并取得第一筆收入,兩個項目在同一家企業內進行運營。因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享受從第一筆收入年度開始,故2014年度企業兩個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同,第一個項目屬于減半期,第二個項目屬于全免期。因此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要求進行獨立項目核算是全額取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否則,稅務部門有權按高稅率進行征收。
二、項目核算原則
兩個項目單獨計算收入和成本費用,其中可以按項目區分的收入和成本費用直接計入各自項目,無法直接區分的按合理的比例分攤,分攤原則如下:
(1)與垃圾處理量(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業務收入和成本按垃圾處理量(收入)比例分攤。
(2)與上網電費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業務收入和成本按上網電費收入比例分攤。
(3)除上述兩點以外的收入和成本按主營業務收入分攤。
上述原則可以避免因項目發電效率不同導致成本費用分攤的不合理,有些費用與項目發電收入的多少沒有直接關系。
三、項目核算方法
(一)收入核算
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的業務收入有上網電費收入和垃圾處置費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要是爐渣收入,營業外收入主要是增值稅退回收入。
(1)上網電費收入核算:不同項目上網電量要求分別有各自的上網線路,與電力公司也分項目核算上網電量,賬務上清楚區分項目核算上網電費收入。
(2)垃圾處置費收入核算:垃圾處置費收入依據入庫垃圾重量核算,兩個項目應建設各自獨立的地磅和垃圾庫,分別過磅計重入庫垃圾,過磅單上需注明屬哪個項目,每月分別統計不同項目入庫量,賬務上清楚區分項目核算垃圾處置收入。
(3)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其他業務收入主要是爐渣外售收入,爐渣是垃圾燃燒后的殘渣,與垃圾量成正比,按不同項目的垃圾處置量(收入)分攤計入各項目。
(4)營業外收入核算:營業外收入主要是增值稅退回收入,能清楚區分項目的增值稅退稅則分別計入所屬項目,其他不能清楚區分的依據項目的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
(二)成本費用核算
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稅費和營業外支出。
(1)主營業務成本核算:主營業務成本主要包括運營成本、維修成本、固定資產折舊、人工成本等。
①運營成本:能區分不同項目的直接計入各自項目,其他水處理費用、生產環保費用、水電費、鏟車費、飛灰固化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包干費、其它費用等無法直接區分的費用,因與垃圾處理量直接相關,按項目的垃圾處置量(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
②維修成本:可依據維修的設備和領料單的用途直接區分所屬項目。
③固定資產折舊:廠房、生產設備的折舊依據存放地點及用途直接計入所屬項目,公用辦公樓、辦公設備折舊按項目的垃圾處置(量)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
④人工成本:生產一線人員依據生產編制直接計入所屬項目,間接人員和勞務費按項目的垃圾處置(量)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
(2)管理費用核算:管理費用按項目的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
(3)財務費用核算:依據銀行借款合同的資金用途能準確區分不同項目的借款利息,分別計入所屬項目,公用的辦公樓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和銀行手續費等按項目的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
(4)營業稅費核算:主要是與增值稅相關的地方稅費支出,依據項目的上網電費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因垃圾處置收入免征增值稅)。
(5)營業外支出核算:依據項目的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攤計入所屬項目。按照以上項目核算方法,兩個項目的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能清楚的分項目核算,從而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優惠項目單獨計算所得、合理分攤期間費用的規定,多個相同或不同項目也可以參照以上項目核算方法。實際執行時,最好事先把核算辦法形成文件報主管稅務部門備案,取得稅務部門認可,從而使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日常稅務檢查時減少爭議。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尋租行為
abstract: the pres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already moved for ten years to have -odd, take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be also getting more and more, and it carries out the effect not to be entirely as desired. through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 present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benefit's policy system foundation, may obtain the following basic judgment: two tax coexisting are our country high tax rate, the multi-preferential benefit system foundation; revises excessively much a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he datum income tax system, tax system's reform has become the necessity; the reform direction is two taxes and the axle, the cleaning up preferential benefit, regarding the tax preference policy which needs to retain should implement take the profess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primarily, the reg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as the auxiliary principle.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seeks the behavior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度基礎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簡單界定——非基準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與個人免除或減輕一部分稅收。所得稅優惠是其中的一種。從理論上講,任何國家的稅收制度都包括基準與非基準兩個部分,并以基準部分為主,非基準部分為輔,如果非基準稅收制度成為稅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對整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各個國家均有程度不等的優惠政策,但在我國作為非基準稅收制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其種類相對較多,且十分繁雜,這與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
2.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兩稅并存。(1)對外資企業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為一個統一的稅種,頌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1984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兩稅并存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大特點,即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企業高;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
3.現行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過程。(1)吸引外資是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動因。改革開放初期,為充分發揮“后發優勢”,經濟建設中迫切需要引進外資以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促進對外開放是我國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宏觀背景。稅收立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對這一背景的積極回應,即為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率從低、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確定合理的稅基。這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制度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是內部控制問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占經濟主導地位的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內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基的確認方面也體現了當時國民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國家拿大頭,集體拿中頭,個人拿小頭)。控制國企的工資發放、抑制龐大的業務招待費等在稅前扣除方面的多種限額和按比例扣除的規定是其具體體現。這樣,雖然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與外企相同,但實際稅率高于外企。主要體現在稅基的確認上,例如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與外企差異較大。現行所得稅制度也是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立法機構)博弈的結果。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所有制認識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社會各利益集團紛紛從各自的角度向決策層爭取利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稅負不公,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且各行業之間稅負差距也很大。決策層(政策制定者)會根據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出臺各類的針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逐漸趨向于“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運用稅收工具調控經濟的目標更容易達到,政府的優惠政策將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產生明顯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更加激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爭取稅收優惠,于是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手段的區域稅收競爭,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按路徑依賴最終走向“閉鎖”,即在維持高名義稅率的基礎上稅收優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約有七十種,涉及相關文件近二百個。
二、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評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種類型:(1)稅率式優惠,如零稅率、低稅率;(2)稅基式優惠,如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各類扣除標準的突破,計稅工資、折舊率、研發費的加計扣除規定,免稅收入等;(3)稅額式優惠,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減半征收等。下面對我國“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效果作簡單評析:
1.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一種“稅式財政支出”。傳統觀點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從稅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稅收優惠。即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征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
實踐中,盡管我國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為名,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非常混亂,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2.稅負的差異導致市場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稅負條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企業。因為競爭優勢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業可能因為比對手承擔更高的稅負而喪失優勢。尤其嚴重的是,稅負上的差距不同于簡單的高稅率。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而言,意味著他們將稅負的一部分轉稼給了政府,而未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在商業競爭的環境里不可能將較高的稅負轉稼給消費者,于是稅收優惠造成競爭差異。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效率高的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意味著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最優配置,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缺乏效率。
3.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
潛力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市場潛力、政局的穩定與法律的健全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基本條件。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經濟轉型國家所實行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兩種特殊情況以外,通常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此外,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跨國投資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時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優惠”稅收政策會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多優惠”的特點,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首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規定的以外,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得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不正當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可能。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限制嚴格,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發生的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到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開辦許多合資企業,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損害。企業為了少納稅,獲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必然形成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既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給與更多的優惠政策,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持現有的各種優惠,發生護租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獲得特權壟斷的組織往往會采用低效率的生產方法。更為重要的是,由于通過尋租獲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入到生產技術的改進上。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現階段企業所得稅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表現為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三、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稅率、多優惠的所得稅制度框架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越來越多且其目的性與執行效果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偏差。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1.依照“低稅率、少優惠、寬稅基、嚴征管”的原則和wto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修改現行所得稅稅收制度,加快兩稅并軌的步伐,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合理確定稅基,盡量縮小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使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基準稅收制度具有長效性。
企業年金計劃的運作過程中,有三個環節涉及稅收方面:前端(繳費)、中端(投資)和末端(領取養老金)。目前,后端征稅的EET(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模式、前端征稅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稅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圍內企業年金稅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個環節征稅的模式)是在企業年金發達國家普遍適用的。就我國而言,由于前端為單位雇主免征5%,職工在前端征稅而在領取的后端將免稅,所以呈現出“部分TEE”或稱“部分EET”的堪稱罕見的稅收制度。因為正常來講,雇主和職工的繳費在征稅與免稅同步進行,否則就會形成“畸形”的稅收模式。
2013年12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稅[2013]103號文《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3號文),真正從制度上明確了中國企業年金的個稅遞延納稅模式。遞延納稅是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領取年金的環節,也就是EET模式。此項政策的出臺是我國完善企業年金稅收體系的一大步,對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研究個稅遞延納稅模式對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影響,有利于分析個稅遞延納稅模式對企業和員工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進而研究個稅遞延納稅模式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進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和現實意義。
從國外研究情況來看,哈弗大學Surrey教授(1973)認為,相比基準稅收(即無稅收優惠政策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會減少政府收入,減少的數量即稅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過進行國際比較強調了政府在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過對比社會保障程度、稅收優惠力度和監管實施情況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國家之間養老金計劃的差異所在。從國內研究情況來看,200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聯合推出了《中國企業年金財稅政策與運行》,詳述了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的立法原則、制度設計、稅收政策的經濟分析、實證研究、會計核算預案以及財稅監管等問題。鄧大松和劉昌平(2005)在《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中對中國企業年金的運行機制、治理結構、基金投資和監管政策等進行了系統分析,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張天嬌(2011)在《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研究》中認為應擴大稅優覆蓋面,采取更靈活有彈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提高稅收優惠比例。
103號文提出的個稅遞延納稅模式主要環節如下:(1)年金繳費環節: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部分,應在繳付時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2)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文認為,基于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和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號文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從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現狀、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中國企業年金的發展現狀與西方國家企業年金發展的差距等方面來看,103號文的出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從2000年起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時期,企業年金是我國應對老齡化危機,完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規劃。自從2004年出臺《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來,中國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年金市場得以初步建立。作為中國多層級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出爐之初就被市場寄予厚望,保監會曾經預測我國企業年金的總量在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的資金總量可以達到1萬億元,世界銀行也預測中國在2030年將成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場,總資金將達到1.8萬億美元。但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數據統計,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6,034.71億元,繳費職工人數2,056.29萬人,建立企業66,120家,遠遠落后市場預期目標。
從下圖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國企業年金資金總量的發展,雖然成線性增長,但是發展速度以及最后的總量遠遠低于預期。從企業參與率、員工覆蓋面、年金資產占GDP比重和占資本市場的比重等指標來看,企業年金作為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彌補基本養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發揮它應有的效果。企業年金發展的滯后,使得中國多層級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幾乎承受著全部壓力,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收入來源單一,與事業單位職工和公務員相比差距較大。
圖:人社部公布歷年全國企業年金基本情況柱狀圖
企業年金稅優政策的應為職工個人作為企業年金的繳費主體,單位僅是配比繳費,以達到激勵職工的目的。而實際卻是單位雇主的繳費成為制度的主體,職工個人繳費則僅是象征。近年來,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已然成為人們“深挖”企業年金發展滯后和“三條腿”養老保障制度嚴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這個問題已經上升為熱點話題。
第二,分析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原理并比較不同稅收優惠模式的利弊來看,103號文確定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是最優選擇。
在EET的征稅模式下,投資收益并不在應稅收入范圍內,所以某種生活水平的納稅人繳納的稅額通常不高于靠資本收益而維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另外,在很多國家在私有退休金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意識到累進的所得稅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員在繳費時能適用低稅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稅收優惠,也是稅收優惠最大的受益者,從這一角度講,對低收入員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國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綜合考慮,設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稅模式無疑是目前國內企業年金稅惠政策的最優選擇。
第三,103號文將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和多層次養老保障體制建設。
此次完善年金稅收政策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對委托人和職工的參與積極性具有較強的提升作用,從而加速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規模積累,提高企業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收入,促進各家商業機構在企業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完善年金稅收政策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進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從理論上對政府和市場關系進一步定位的最好詮釋。呼吁綜合所得稅制改革的口號一直沒有間斷,但仍然沒有實質性進展。綜合所得稅制改革是我過財稅體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此項《決定》的頒布具有“辭舊迎新”重要的意義,標志著舊制度的終結和新制度的開始。
第四,103號文對企業年金發展和資本市場繁榮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年金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企業參與率
第五,103號文將加大中小企業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