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3 0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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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生犯罪特點
(一)犯罪類型:大學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單一,從目前統計情況看,僅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這兩種罪名,筆者在調查前主觀認為應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沒有一例;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為7: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女大學生無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盜竊罪;
(二)涉案金額(后果):涉嫌盜竊罪的大學生們下手的目標都是移動性強的個人物品,如移動電話、信用卡、隨身聽等,且涉案金額都比較小,多數都在千元左右,僅有一例涉案金額為七千元(審查結果為不起訴);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情節最高是輕傷偏重,絕大多數為輕傷;
(三)侵害客體:大學生犯罪侵害的客體多是同學,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為被侵害對象,如同宿舍同學。不認識的人被侵害權益的僅有兩例(故意傷害罪一例、盜竊罪一例);
(四)強制措施:大學生犯罪以取保候審為主要強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僅有一例因傳喚不到而改變強制措施的;
(五)處理結果:處罰一般都較輕。不起訴案件占15%,其余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在審理程序上一般適用簡易程序。
(六)人員成分: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專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專科為主。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現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學生犯罪的情況。
(七)年齡結構: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專科一年級的學生為主。本科三、四年級學生犯罪的情況沒有出現一例。
(八)戶籍特征:以外地來京上學的大學生為主。僅有兩例本地學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觀故意:這些大學生主觀惡性比較小,沒有頑抗情緒,全部都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穩定,從偵查階段到庭審階段,均未出現翻供現象。
二、大學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學生法律意識普遍淡漠。
就我國目前的教育體系來看,重心仍然在于學歷教育,而非素質教育。雖然幾經呼吁這種重學歷、輕素質的情況有所改觀,但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狀況。在中小學的課本當中沒有關于普法教育的內容,就算是在大學,也僅僅是在大學一年級時開一門必修課法律基礎理論。在這種教育制度下,從學生到家長都只注重分數,而忽略素質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會大環境和學校小環境的影響。
大學生們雖然已經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絕大多數屬于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其心理狀態還沒有達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圍的環境對他們影響不容忽視。
從社會大環境來看,學生們從小接觸最多的就是電視和書報雜志。一些港臺不良影視作品和雜志從視覺和心靈上沖擊著學生們的人生觀、道德觀,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們的一言一行。某些長期浸其中的學生在脫離中學的高壓管理進入較為自由的大學后,思想放松,有可能會走上歧途。雖然絕大多數犯罪的大學生案發后都后悔不已,但已無濟于事。
從學校小環境來看,在犯罪大學生所屬的學校中,民辦大學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學院。不可否認,某些民辦大學為吸納高考落榜學生和低分學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成人教育學院也為社會上希望繼續進修的人員提供了機會,但二者注重經濟效益、實行松散管理的辦學模式也為當地的社會治安埋下了隱患,更不利于大學生的成長。
3、犯罪大學生心理原因分析
(1)僥幸心理、沖動心理作祟。大學生犯罪當中,蓄謀犯罪的幾乎沒有,多是沖動型犯罪,即臨時起意。犯盜竊罪的大學生多存在貪慕虛榮,貪圖享樂思想。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將他人物品順手牽羊,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竊;犯故意傷害罪的大學生多是頭腦發熱、一時沖動,待到把人打傷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響。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體全部是大學一、二年級(包括大專)的學生,尤以外地學生居多。外地大學生初來北京求學,遠離家鄉和親人,周圍環境變動很大,心理處于學生向成人過渡的轉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澀,心理易產生失衡或彷徨,孤獨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貫懶散的學生這時如果沒有人從旁開導,容易走上歧途。
4、誘使大學生犯罪的導火索分析
誘使大學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誘使犯罪的導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識不強,給思想不良大學生以可乘之機。在盜竊案例中,被盜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隨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視線之內的地方,引發了思想不良的大學生順手牽羊;故意傷害案例中,被害人對有暴力傾向(或醉酒)的大學生缺乏防范意識,不懂得適時避讓,以退為進,結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傷害。
三、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案件中應注意的問題:
1、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犯罪案件中,應以挽救為主,以攻心為上,針對個案制定案件審查方案,對不同性質的大學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對一貫表現良好僅是一時糊涂的大學生,要給予其適當安慰,鼓勵其繼續學業(或是繼續學習);對于確屬主觀惡性較大、劣跡斑斑的個別害群之馬,承辦人員也應注意將其與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區分,仔細審查后作出適當的結論。
范文(一)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級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1、85.13%的大學生認為法律與他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但還有少數14.87%認為無關;
2、54.87%的大學生秉信法律能為他們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糾紛,維護切身的利益,8.21%卻認為不能,還有36.92%認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會逐漸完善;
3、23.59%的大學生對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學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徹;
4、通過電視、網絡、報紙、雜志等渠道獲得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過看有關法律方面的書籍了解,通過國家普通法宣傳這一途徑的占最少數,為10.77%;
5、問如果你在網上買到一件偽劣的電子產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貨的措施,13.85%大學生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認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問:某人經過一棟樓,剛好被樓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腦受了傷,導致下半身癱瘓。他的家人去了那棟樓挨家挨戶地問是誰家掉下來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認。那他該怎么辦?
其中1.54%認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認倒霉,88.72%贊成報警,讓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學生主張把整棟樓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學生認同違法行為一定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一定是違法行為的說法,其余87.69%則反對;
8、只有少數14.36%大學生有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經歷;
9、83.08%大學生認為在不被告知的情況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業宣傳屬侵權行為,8.21%大學生持相反觀點,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權與否;
10、如果被侵權,5.13%大學生認為無所謂,反正對自己也沒多大的影響,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決,甚至有1.03%堅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決,67.69%大學生則希望通過老師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11、對于大學生闖紅燈或騎自行車載人的行為,15.38%以為不必大驚小怪,10.77%認為要嚴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學生主張應加以處罰,65.13%認為應加強宣傳教育;
12、50.26%大學生認為法律的執行在新聞、報刊、電視、廣播等輿論的監督下最有效,18.97%認為在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領導機關的監督下行之有效,23.08%認為群眾監督更有力,4.62%認為這取決于執行機關的自我監督,最后有3.08%表示說不清;
13、79.49%大學生同意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14.36%則不認同,6.15%覺得得看錢數目大小,如數額較大則同意,數額小就無所謂;
14、80%大學生認為任意毀壞公共垃圾桶的行為屬違法行為,13.33%則認為不違法,還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種行為是否違法;
15、2.05%大學生表示從來不會關注日常生活中社會發生的法律案件及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并嘗試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一案件,90.77%承認很少有這種自覺性,只有7.18%大學生經常關注這種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識的熱情。
備注:本次調查問卷共200份,有效填寫人次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因素。
(1)重視程度不夠,缺乏主動性。根據調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學生認為法律知識與他們的生活無關。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大學生普遍認為專業知識才是他們應該努力與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專業的學生把時間浪費在學法律知識上并不能獲得什么實質性利益,是極愚蠢的行為。據我切實了解,多數大學生認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課上基本臥倒一大片,更談不上會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學校開設的相關課程,也只求考試過關,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也是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之一;
(2)傳統的妥協性與劣根性。調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學生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堅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協觀點,得過且過,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這將助長了違法分子的氣焰)
(3)缺乏實踐性。關注日常生活中社會發生的法律案件及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并嘗試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一案件的學生僅占調差人數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數14.36%大學生有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經歷。大學生極少參加法律實踐,是對現實法制缺乏感性認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師、學校方面的因素
(1)重視程度不夠。除了法律專業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關法律的課程,老師都不會嚴格要求學生,對于學生在課堂看其他與課程無關的讀物或睡覺或聽音樂等一切做與法律無關的事的現象,也司空見慣,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學傳統了,這師生默契潛滋暗長,發展得順乎自然。由此,學生得到的法律知識更加貧乏了;
(2)課堂氣氛沉悶。法律知識相對于其他學科,確實比較枯燥,老師授課方式又缺乏生動性,導致課堂氣氛呆板,學生昏昏欲睡,鮮有積極性;
(3)學校宣傳力度不夠,學生不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與生活的密切性。
四、調查總結及應對措施
調查顯示大學生的維權及守法自覺性不高。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必須采取多種途徑和靈活多樣的方法。為此,我建議學校可有針對性地從三方面入手。
(一)進行普法教育
1、教學內容的選擇:
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與需要,有針對性地突出重點,應講授與學生有一定聯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學生興趣,增強普法效果,從而也使學生通過普法教育獲得值得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觀念;
2、教學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課加上教師死板的教學方式更使學生上課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強對教學方法的改進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在教學中應采用多種方式方法,比如課堂討論,多進行社會著名案例分析,結合錄像等多媒體教學,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才能使普法達到我們所要達到的效果。
(二)實踐性的增強:
多組織學生進行與法律有關的活動普法教育畢竟過于抽象,要真正喚醒學生的法律意識,應采取一些更具體,更行之有效的辦法,針對大學生年齡及性格特點,把法律意識的培養同組織活動相結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學生通過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國一些訴訟法程序掌握,也通過模擬對犯罪分子的審判,對旁聽的學生起到震懾作用,提高他們守法的警惕性,從而自覺守法;
2、組織一些有關法學方面的知識智力競賽;
3、組織學生去法院旁聽,達到開拓視野,深入社會,更深切地體會到用法律保護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4、請有關辦案人員或著名法學專家來校開講座,既能讓學生了解時事,也能使學生更深切體會法律的權威。
目前,公民法制觀念還是比較淡薄 ,成為推進法治進程的障礙 ,所以 ,樹立法制觀念 ,增強全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 ,是實現我國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們大學生的義務。
范文(二)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指人們對于法律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情感、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作為國家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對國家的法制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 大學生法律意識如何直接關系到未來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為此我們對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狀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法律知識的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守法與護法意識、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計25道題。該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0份,回收30份。
(一) 法律知識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42.1%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于課堂,47.3%的學生法律知識來源于電視、電臺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來源的占10.6%。說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來源廣泛,但課堂與其他傳播媒介占據主要部分。當問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時,只有20%的同學認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煩首先想到法律途徑解決,沒有法律我就沒有辦法生活,63.3%的同學認為法律比較重要,我有時會嘗試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16.6%的同學認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沒作用。約1/2的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受學校的影響最大,約1/3的學生認為社會是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大因素,家庭及個人因素只占20%。從中可以看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同學對法律的認識僅限于理論層面,還沒有滲透到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學校組織的一些宣傳活動或講座只有43.3%的同學覺得能學到一些東西,剩余56.7%的同學覺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費時間,或者沒有參加過。
(二) 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應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問卷中,試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學只有10%,90%的同學選擇暫時沒試過。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學生完全沒有這個意識。買了某種價值不菲的商品但后來現被騙后只有46.7%的同學會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40%的同學選擇直接到商店找負責人賠償,6.7%的同學選擇把商品扔了,當買個教訓,6.6%的同學選擇到處跟別人說這個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買。這說明學生的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但可喜的是,當問到當你真正處于一件法律案件中有83.3%的同學認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夠,但懂得咨詢專業人士,16.7%的同學則認為自身的法律知識足夠,而且懂得咨詢專業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三) 守法、護法意識。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以及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多數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雖然有較高的守法意識,但自覺性仍有待提高。對于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有40%的同學堅決不做,56.7%的同學選擇會視情況而定,還有3.3%的同學則不介意,跟大眾一起做。對于一些來路不明的自行車63.3%的同學認為自己不會去買,36.7%的同學則會買,因為很喜歡。
(四) 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當問及一次你的一個親密無間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費,答應三個月之后還,你會要求他(她)寫借條給你嗎?時,46.7%的同學認為不用寫,30%的同學認為寫不寫都無所謂,只有23.3%的同學認為應當寫。大多數同學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法律心理階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對法律現象的一種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遠沒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體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國家有貢獻的人與普通人一樣犯了罪,應當公平對待。該選項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觀念已經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犯了罪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另外,結果顯示,所有被調查同學都希望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說明同學對法律意識在現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認識,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五) 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題目考查同學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各題答對率如下:
9、你知道《勞動法》里面規定試用期最長是多久嗎?30%
11、父債子還,是否正確76.7%
14、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嗎?67.7%
16、王某有三個兒子,王某在病死之前當某個兒子的面做了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是否有效?43.3%
17、劉某現在17周歲,父母雙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維持生計,則劉某屬于?26.7%
18、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規定稱為?66.7%
19、刑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最低法定年齡是10%
20、甲某和其12歲兒子共同搶劫,其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40%
21、投毒殺人,當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但搶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這種行為屬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33.3%
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是明顯欠缺的。在嚴峻的就業形勢的壓力下,大多數同學會把更多的時間放在專業科目的學習上,從而忽略了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有研究表明,改革開放以來,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明顯增多,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那么,即使是當自己的正當權益被侵害時,也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卷調查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亟待增強。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我們不僅要學習法律知識,掌握學習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樹立法律信仰,宣傳法律知識,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自覺維護社會主義的法律權威。
另外,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培養:
①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來源于其強制性,更源于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②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就是培養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系,與人民的關系,以主人翁的態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③主體意識。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主體經濟,只有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真正主體是,才會有競爭,有效益,有資源優化的配置。也才會有市場經濟本身。因此培養自身的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的主體地位,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這樣才能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論文關鍵詞 社區矯正 法律監督 調查報告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根據2009年“兩院兩部”的《意見》,明確了社區矯正適用的對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釋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豍。最新的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對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這也是我國法律首次提及社區矯正。
一、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
1.戶籍人口納入社區矯正的人數。截至2011年4月25日,某區(不含Y新區)戶籍人口共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為38人,其中男性37人,女性1人。其中所納入的社矯人員當中,某區政府所在街道人數最多為九人。到目前為止,有一名矯正對象發生再犯罪事件,除兩個街道無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外,其余街道均接受了矯正對象。
2.社區矯正對象服刑類別。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的服刑人員類別共有四種,其中緩刑21人、假釋9人、剝奪政治權利6人、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2人。
3.社區矯正對象所觸犯的刑法罪名。社區矯正對象所觸犯的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大類罪名當中,分別為貪污受賄類(受賄、行賄)、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類(涉毒案件、涉賭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類(故意傷害)、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類(走私、非法經營)以及侵犯公民財產權類(搶劫、詐騙)。特別是貪污犯罪等職務犯罪類占了總數的34%。
二、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現象嚴重
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某區院接收到本地、外地法院以及監獄寄達的戶籍人口適用社區矯正法律文書為60份,應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的戶籍人數為60人。而通過社區矯正辦統計數據來看,這段時間實際納入社區矯正的人數只有10人。這說明還有50人沒有納入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或者漏管的比例高達80%,值得引起重視。各街道中出現脫管、漏管人數最多人數為Z街道,達15人之多。最少的街道為分別各一人。
(二)出入境管理寬松,社區矯正人員輕易出境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服刑人員是不能出境(包括前往港澳特別行政區)。深圳市四部門制定的《深圳市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中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出入境管控”。我們在走訪有關街道的時候,發現每個街道都不同程度存在社區矯正人員可以出境,例如某區某街道共接納社區矯正人員5人,五人均持有《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五名矯正對象最近一年以來均有出入境記錄,最嚴重者羅某某,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前往香港次數達15次之多,而且最長還在香港逗留3天之久。由于社區矯正人員仍處于刑罰執行階段,如在境外又觸犯當地法律,后果不堪設想,甚者更有損我國司法權威,必須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三)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缺乏有效銜接
現階段,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實行的是“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司法所具體實施,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豎這其中涉及的工作主體有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矯正辦)、公安機關、監獄等等。雖然社區矯正工作的牽頭部門是司法行政部門,由于每個部門都只負責自身職責的工作,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協調機制,就單憑四部門印發的《深圳市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整個社區矯正工作難于正常運作。上述所出現的脫管、漏管現象很大程度是由于各部門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
(四)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缺乏,管理力量不足
作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執行主體,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明顯缺乏,通常是一個社區只有一個民警(而且是兼職的形式),而作為社區矯正管理的社區矯正辦也同樣面臨著管理力量不足的局面。以某區某街道為例,街道社區矯正機構一般隸屬于街道的司法所,一般由一個公務員和一個政府購買服務的社工負責一個街道的社區矯正管理工作。在人員缺乏的情形下,街道一級的矯正辦能做的就是應付上級的考核和檢查,對于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和管理以及考核獎懲難以很好完成。
三、解決某區社區矯正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法院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社區矯正部門寄發判決書
法院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在作出緩刑判決前,應委托被告人或罪犯戶籍地的區級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庭前調查,了解被告人的實際住址和社會關系,如不滿足適用緩刑條件,應及時收監執行,目前據了解,某區法院尚未出現過一起對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進行庭前調查。同時,法院在做出緩刑判決后以及減刑和假釋裁定,應及時將判決書等有關法律文書寄往區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和公安部門,讓街道社區矯正辦和公安機關能及時掌握緩刑服刑人員的有關信息,避免出現脫管、漏管現象。
(二)司法部門應定期將社區矯正人員名單報送出入境部門
調查中我們發現區級出入境管理部門無權對不準出境人員進行數據錄入,數據錄入的權限歸市公安出入境管理處負責。區級司法機關應每月將社矯人員名單報送到市級司法機關,然后由市司法局統一報送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從而有效杜絕社矯人員出境問題。
(三)定期召開公、檢、法、司、監等職能部門協調會
由于社區矯正工作所涉及的職能部門較多,如果各職能部門只是生硬的按照《細則》上的條文執行,缺乏一個整體的有效協調工作模式,則工作中會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更不利于法律監督部門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因此,應該每年召開一次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會議,把平時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拿出來討論,該協調的協調,該處理的處理。以保證此項工作制度能夠在日后得到更好的落實。同時,應把社區矯正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對社區矯正經費的投入,確保人、財、物到位。
(四)政府應加大對社區矯正經費的投入
目前,法院對于部分主觀惡性不大,悔罪態度較好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傾向于適用非監禁刑(緩刑)。2010年,某區院公訴部門共提起公訴案件5174宗7821人,其中提起公訴的戶籍案件約為39宗54人豏。對戶籍人口如果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都可以判處緩刑,換言之,2010年法院判處緩刑而應納入社區矯正的人數約為50人。按照目前每個街道一個公務員一個社工的管理模式,難以有效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和教育。政府應加大力度購買社工服務,應按照一名社工對應兩名社區矯正人員的模式,同時,應定期舉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培訓課程,提升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四、現階段基層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如何進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現行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
在2009年“兩院兩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中提及了“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發現有違法情況時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保證刑罰的正確執行。”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制定《社區矯正行為法》,對社區矯正法律監督這一空白,我們能否能把社區矯正當作監外執行來實行法律監督呢?但縱觀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就監外執行檢察的相關規定就過于原則、籠統,在日常的監督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監督的效果不太理想豐。
(二)社區矯正工作主體較多,法律監督難度大
上文已闡述過,社區矯正工作涉及到的職能主體有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矯正辦)、監獄等。如果要對他們每一個主體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有效監督,督促其做好其本職工作,這將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過去,檢察機關的監外執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傾向于對監外執行罪犯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現階段,由于社區矯正辦承擔了大部分社區矯正的工作,要對其每一個環節實行有效的法律監督,這一塊法律監督工作對檢察院來說,由于無法可尋,是一塊從來沒涉及過的真空區域,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五、如何完善某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
(一)嘗試整合檢察院內部人員,增加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力量
可以學習增城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模式,如整合全院檢察人員的力量,把全院的中層副職以上領導都任命為社區矯正檢察官,每月固定到掛點街道進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一方面改變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人手缺乏的情況,增加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人員力量;另一方面也很好的體現了檢察機關深入基層工作的形象,密切了檢群之間的關系,有效的推行“三項重點工作”。
(二)逐步建立專屬于檢察機關的社區矯正對象臺帳
對于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本地戶籍人員以及街道社區矯正辦上報的社區矯正對象人員每月核對一次。重點核查兩個單位上報的對象人員名單是否一致,并將上述兩份報表匯總成一份包括矯正對象個人的基本信息、接受矯正教育情況以及特定事由有無事前備案等情況的臺帳。確保矯正對象不會脫離監管以及了解到矯正對象最新的行蹤,做好交付執行環節法律監督。
(三)不定期對各街道社區矯正辦進行明察暗訪
不定期到各街道社區矯正辦進行明查,重點檢查是否建立社區矯正對象臺帳以及矯正對象措施的落實和矯正的教育效果,加強與街道一級社區矯正辦的聯系與溝通。在明查的同時,要做好暗訪工作,對于臺帳上登記的矯正對象要實行暗訪,主要走訪矯正對象住所并與其談話,了解矯正對象的最新思想動態和矯正對象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有無出現脫離監管現象,對于部分嚴管對象要定時與其談話,了解其是否按要求進行矯正,提升法律監督的實效以及確保法律監督落到實處,切實做好執行變更環節以及執行終止環節的法律監督。
關鍵詞:村民;法律意識;權利義務;宣傳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9-0223-02
眾所周知,我國農村的教育水平遠遠比不上城市的教育水平。所以,農村人口的法律意識也比城市人口的法律意識淡薄。我在江蘇省某農村對村民的法律意識進行了調查,我們一共制作了500份的問卷,回收了500份,有效問卷480份。根據我的初步調查,發現只有60%的村民有法律意識,35%的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還剩下5%的村民幾乎沒有法律意識。與城鎮相比明顯落后很多。同時,根據問卷的顯示,70%的村民認為科技最重要,法律排在最后,30%的村民將法律排在第二的位置。這就反應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我國的農村村民的法律意識非常淡薄,落后于現代的潮流。照這種情勢下去,村民們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現象如果不及時解決,將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所以說,我們應該針對該現象來分析一下原因,這樣才能對癥下藥。原因之一: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這個原因應該來說是一個主要的原因。由于地理、環境的不同,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所受的教育環境、教育方式、教育水準都有很大的差別。再加上農村人口主要以務農為主,務農是他們的經濟來源,因此,他們沒有機會、沒有時間也沒有剩余的財力接受更高級的教育。這些因素的結合導致了農村人口的文化水平不高,他們只學了一些他們認為很重要的、生活中必須要有、對自己的生活、務農有幫助的知識。而相對的,就像問卷顯示的那樣,他們忽視了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因為他們認為法律不重要,或者說是對其正常的生活沒有幫助。但城市人口卻不一樣。除了掌握生活中必須要有的知識,他們有剩余的財力來補充自己、增加知識量,有足夠的時間供自己學習。因此他們知道法律的重要性,所以會主動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原因之二:分不清楚什么是違法,什么又是犯法。在我的調查中,75%的人分不清楚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法。其中,70%的人認為違法與犯法是同一個意思。這樣的認知會對他們以后的生活造成影響。違法的范圍比犯法要大。
犯法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而違法受到的是行政處罰。而且,兩者的懲罰力度也大不相同。如果說這些都分不清楚的話,那么村民們很容易將犯法的行為當做違法來看,而忽視了對于這個行為的補救。往往會使人誤入歧途。這種誤解的危害會使當事人后悔終身。原因之三: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沒有認知。當我們做某一行為時,我們應該考慮該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殺人、搶劫等行為是違法的行為,這個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有些常見的行為,在生活中經常發生的行為是否為違法的行為,村民們卻不知道。這在調查中顯而易見,在調查中我問:“已經結婚的李某,在外與楊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收回來的調查報告顯示,90%的人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說,他們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沒有認知,或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而誠惶誠恐(實質該行為并不違法);或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觸犯法律而逍遙自在(實質該行為是違法的)。這些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良的影響,從而影響村民的正常生活。原因之四:村民們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換句話說,也就是村民們不知道該如何維權。最明顯的應該表現在選舉方面。《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同時每個人都應該投出自己最神圣的一票。《憲法》還規定:選舉要公平,公正。然而賄選的現象卻在農村里普遍發生,一方面,有些人違背了選舉要公平公正的法律,為了謀取職位,對村民們進行金錢的誘惑,或者答應給他們某些好處,然后在其位不謀其政,反而作出有損于百姓的事。另一方面,村民們卻對于這個行為樂此不疲,他們沒能夠很好的履行《憲法》中義務,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投出神圣的一票,而是受利益的驅使。而且,村民之間的家族氣息濃厚,他們往往會將選票投給他們的親屬。①其次,在強拆方面,村民們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比如最近出現的村霸強拆現象等。在調查中,我問“如果遇到強拆現象該怎么辦”?很多村民的回答是“死守陣地”,認為除了這樣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土地。這時就反映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村民們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原因之五:維權時間長。有些村民知道面對問題時,應該向法院。但是面對維權時間時,就退縮了。主要是訴訟時間長,村民們沒有大把的時間花費在這個上面,大部分村民都表示耗不起。雖然我的調查并不全面,但總的來說也反映了村民法律意識單薄的原因。既然已經分析了原因,那解決措施必然少不了。措施之一:村民要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在上述的各種原因中,我們分析出來:首先,現在農村家家都有電視,CCTV-1的今日說法節目就是普法類的節目,我們每天只要花個45分鐘就可以看完,而且它是在中午播出的,那時候每個人都有時間看。同時,關于村里的人沒有剩余的財力來了解關于法律方面的書籍這一問題,那村就可以形成一個整體。由整體的村集體來負責關于法律書籍的購買和管理,建立一個小型的圖書室,費用由村里的人共同出資。這樣既減少了每個家庭費用的支出,同時有利于村民在剩余時間可以了解關于法律的書籍,一舉兩得。除了購買書籍,村里的人可以邀請本村中學法律的大學生來給村民進行簡單的法律問題的講解和普及,以激發村民對于法律的興趣,加深對于法律的了解,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如今即使是農村,網絡也都是普遍盛行的。村支部可以建一個法律宣傳網站,為村民提供法律服務與咨詢。措施之二:村民應該分清楚什么是違法行為,什么是犯法行為。在上述的原因分析中,我們了解到有75%的人不知道如何分辨他們。但就如我上述所說,如何分辨他們很重要。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法,才能正確的認定自己的行為,才能正確的把握該行為的性質,才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與此同時,當分清楚了違法和犯法之后,我們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當遇到不公平的問題時,我們才能了解到可能私人暴力的行為會導致違法,嚴重的會導致犯法。而運用法律武器,則會是這件事情事半功倍,何樂而不為呢。措施之三:村支部應該向村民宣傳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為使法學專業在校大學生提高社會實踐的能力,了解當下律師職業的就業環境和就業狀況以及激勵我們在校努力學習理論知識,同時也為了豐富大學生的假期生活,特開展此次走進律師事務所活動。
本次活動采取訪談的方式,在xx市區范圍內隨機選取一家正規合法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符合活動策劃組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有助于完成調查活動并得出合理報告。
二、 社會實踐內容
(一)、活動概況:
1、活動時間: 20xx年7月30日下午3時;
2、活動地點:河北XX律師事務所;
3、活動對象:郭律師;
4、活動內容:與郭律師進行有關律師職業及發展現狀的交流
(二)、活動具體流程:
1、首先,我向郭律師作了自我介紹,表明我的身份是“河北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法學專業大一學生”,并說明我的來意,即“進行暑期社會實踐,調查當下律師職業的相關情況”。
2、其次,我將提前準備好的問題向郭律師一一作了詢問,并認真聽取和記錄了他的回復。總結如下:
郭律師畢業于河北師范大學,算是我的學長了,畢業五年,成為律師兩年,目前還擔任某公司法務。也接手過些案子,做過些令他印象深刻的刑事案子,目前郭律師已經度過了艱苦的日子,收入也比以前翻了好幾倍,但是回想起背后的艱辛,郭律師還是感慨萬千,總結如下:首先要學好專業知識,再通過司法考試,還要考取律師證,最終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律師。郭律師還特意說到,從事律師這個行業,不要想著會立刻掙錢,要做好坐冷板凳的準備,在畢業的一兩年內基本不會賺錢的,而且律師也是一個要求吃苦耐勞的工作,會經常跑案子,出差,也會很繁瑣的。向我們女生剛開始做律師會比男生面臨的困難更大,這個現實對于剛學習一年的我們來說的確會有一點失望,但這也激勵我們要更加努力地學習。
郭律師也提到,書本上的知識在現實工作中更加努力地學習是遠遠不夠的,實踐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在實踐中也會不斷學習到新的知識來充實和提高自己。
三、社會實踐結果
本次活動開始時曾出現我被拒絕接受采訪的情況,經過分析,我認為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我沒有做好溝通和交流,二是一些律師確實事務纏身。從本次活動目的的角度來看,我在之后的走訪中與被采訪者溝通順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際能力和實踐能力。
四、 社會實踐結論與體會
(一)實踐教學課程很少,難以滿足國際法教學需要學生通過在社會中的實踐,自身完成法律社會調查報告或者畢業作業,由授課教師指導學生怎樣撰寫調查報告、檢查學生是否完成了調查報告中的調查內容,這是目前開放教育學生的主要法學實踐教學方式。這種教學法學實踐內容單一,由于部分學生所在學區經濟、文化水平較低,很多地區中的學生實際接觸國際事務的機會很少。
(二)國際法教學案例陳舊、教學資源老化1.教程中案例陳舊。開放教育國際法教程中所涉及到的案例已經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許多案例都是十凡年前的國際案例,現在的學生不能夠充分理解當時的國際背景,很難掌握其中的國際法理論知識。2.教學資源更新速度慢。各地方開放教育國際法課程網上教學資源中的典型案例都很相似,基本都是為了學生能夠應對期末考試而上傳的教學案例。
(三)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差。首先,學生實際生活中通過自身尋求國際法學習環境的機會很難他們需要教師給提供更好的學習資源,學習機會和學習環境。其次,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學科,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關系不如國內法緊密與實用,加之有些國際法知識比較抽象,難于理解,因而一些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如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講透難懂的知識點,法律條文等內容,是值得國際法授課教師不斷思考的問題。
二、對開放教育國際法課程教學改革的一些建議
(一)注重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學習自主性。講授《國際法》課程時,要注意引導學生如何運用國際法來保護我們國家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培養學生的政治素養,做到“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并能對國際現狀有客觀科學的認識;培養學生以國家為本位的理念,找到思維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使其真正明確學習《國際法》的重要意義。隨著《國際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國際形勢的不斷變化,開放教育的教學內容要與時俱進,教學方法要靈活多樣,對教師的教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利用開放教育的教學優勢不斷創新教學方法1.郵箱、QQ是現代學生普遍采用的交流方式。目前,很多開放教育輔導員老師都采用這種快捷方式與學生進行信息交流,國際法課程可以采納這種方式進行教學,充分利用郵箱、QQ等現代交流方式對學生進行課程指導,在這里教師能夠給學生一個完全自由思考的空間,而不是對學生過多的限制和說教,讓學生有一定的時間消化知識,很好的掌握國際法中的法律知識。2.采用小組學習討論的方法,開展學期內典型案例或重要法條的研討活動。具體實施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隨機討論,可以在面授課堂采用,也可以在網絡教學中實施,或者是通過建立QQ群進行實時討論。
(三)加大與高校合作力度,共享模擬法庭課程。開放教育應該與一些高校合作,讓學生能夠共享到高校的模擬法庭課程。目前,國內許多高校的模擬法庭的配套設施都很完善,一些學校開展的模擬法庭非常逼真,能夠很好的鞏固國際法課程的專業知識點,深入的探討面授課程中所學習到的理論知識。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可以把一些經典的案例依照模擬法庭程序進行重現和模擬。通過學生扮演具體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雙方當事人的人和有關證人,對案情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提高學生的法學分析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使學生真正學以致用,使得學生增強法學學習興趣、很好地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基本素質。
(四)為學生開拓在社會中進行法律實踐、法律調查基地。開放教育的教學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實踐和社會調查活動很少,學校應該從學生自身的需求出發,利用與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合作,為學生開拓更多的學習空間,現在學生的社會調查,多數是敷衍了事,沒有很好的投入到實際學習的氛圍中,因此,教師可以在平時的課程中不斷增加法律實踐和法律調查的機會。
(五)及時更新國際法教材中的案例并做好案例教學。學生在實踐中吸收自身所學的知識,領悟面授課程所體現的法學理論的同時,教師更應該注重教學實踐和經典國際案例相結合的教學方式,不斷在面授課程或網絡課程等多媒體教學中貫穿最新的、最典型的國際案例。一方面,廣大開放教育法學專家應該及時對當前的教材進行修訂與增補,多編纂一些新的,與國際法的發展、與當今社會的現狀聯系緊密的案例教材。另一方面,教師的備課不僅是要熟悉掌握教程的知識,還應加大對國際重要事件的關注力度,整理成最典型的案例,在不同的教學層次和過程中,恰當的教授給電大學生。
在國內,佳能中國的賒銷出現于2004年,發展至今,只能說還處于雛形。為什么這么說呢?一是在國內沒有形成真正的商業信用環境,主要是靠賣方主動組織這種賒銷過程,保證穩定和持續增長的市場份額。在賒銷的合理回報率情況下要保證必要的資本資源。同時,通過自身和銀行融資來支持還款等待期。而目前包括商業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內的社會失信行為的公開率相當低,企業信息的公開化程度也相當低,除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的信用資料都被包裹在所謂商業秘密的帳幔中,包括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專業征信機構都很難提供即時的信息服務。
第二個佳能(中國)信用和應收帳款管理的目標和職能。
佳能中國信用管理的目標是降低欠款持有水平和風險,增加成功的賒銷。或者說求得“最低賒銷成本與風險”和“最大銷售增長”之間的平衡。我們的信用管理以財務理論為基礎,在實踐上跨財務、營銷和法律的三岔點,建立了獨立的信用部門和獨立的管理模式,佳能中國信用管理的五項職能包括:一是客戶檔案管理,動態更新客戶信息,及時提供公司內的客戶信息,建立和維護易于檢索的客戶檔案。第二個方面客戶授信。我以分析模型量化賒銷風險,根據模型評分制定信用政策,審核合同和核準賒銷。第三個工作是應收帳款管理。首先分析欠款帳齡和欠款成因,動態跟蹤各客戶欠款水平,其次調控現金流量,最后整體掌握欠款總額的規模。第四方面的工作是逾期帳款追收。制定追授策略和流程,診斷逾期應收帳款,尋求法律解決途徑。最后一個在公司內部有一個只能是輔助市場開拓,我們有自己的客戶檔案,要幫助恩銷售部門發覺客戶的機率。
第三,向大家介紹一下佳能(中國)的信用和應收帳款管理的組織方式。客戶數量和欠款金額是佳能中國信用管理組織形式考慮的因素,但是我認為不是最主要的,效率、平衡和管理傳播才是考慮的關鍵。作為少數職責大于職權的部門,作為財務核銷售制衡的個焦點,佳能(中國)的信用管理有專門的人員全盤接受和全權負責。我們部門和銷售、財務各個部門之間存在著這樣的服務、協作和監督的多重關系,我們的觀點可以代表公司最高管理層的觀點,同時協調財務和銷售對信用的不同理解。我個人還認為信用管理流程和政策的指定應該相對簡單一點,但是信用管理有兩大難點,一個是獲取信用信息的外部渠道,還有信用政策的執行。我認為后者要與公司的組織管理形式密切相關。
佳能公司的信用管理設置一般是信用管理高級專員,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幾項,一個是負責信用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年度更新。第二個是審核信用管-理-員的定期工作報告,審核客戶檔案和客戶資信調查報告,并實地考察部分重點風險客戶和核心客戶,來驗證客戶檔案的真實性。第三是制訂所有客戶的授信政策、制定風險客戶和核心客戶的交易、還款處理方式。第四、要核準權限內的超信用額度和期限的交易。第五、要負責所有普通交易的發貨審批和信用審批。第六、要負責所有客戶合同和訂單的信用風險審批。第七、還要負責向相關的中高層上級溝通信用管理工作進程和傳達重要客戶的信息。第八、是負責信用管-理-員的具體工作的業務指導。第九、負責信用管理隊伍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第十、組織對銷售和財務人員的信用知識的培訓。第十一、領導構建外部信用服務機構的工作聯合和外部信息渠道。第十二、我們還要協調各部門中高層以上的利益關系和矛盾。
我們的信用高級管理專員下面還設有信用管理專員,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督促和跟進銷售、財務等相關人員的信息提供工作;第二、向相關部門傳遞信用信息和客戶信息,受理公司內其他信息服務的要求;第三、要輸入信用信息;第四、要和IT的支持人員共同維護客戶檔案的安全;第五、要負責信用部門獨立渠道的信息收集,這包括具體客戶、整個行業甚至大到整個市場;第六、編制市場發展報告,向信用管理高級專員報告市場拓展方向;第七、要負責外聯法律、征信、追帳等中介機構,要親自參與法律調解、訴訟和欠款清理的整個過程;第八、客戶接待,要受理客戶投訴、資訊,恢復客戶的電話函件,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的回潰第九、要鑒別和分析內外渠道的所有信息,編制資信調查和評審報告;第十、編制其他的一些信用報告,同時還要負責在信用管理報告專員審核以前的初審;第十一、還要實地去考察客戶。
最后向大家介紹一下佳能(中國)信用和應收帳款管理的政策。我們的政策主要包含有信用期限、信用額度,還有我們公司自己的信用標準。我們認為信用期限的變化就意味這銷售變現天數的變化。我們的信用標準代表著對客戶信用情況的最低要求,以銷售的變現天數和壞帳損失率作為制定的依據。我們通常先制訂客戶群的授信總額,然后再制訂某一些客戶的授信程度,然后再互為調整。前者以客戶自身的資金實力和銷售政策為出發點,后者主要根據客戶的交易額和風險系數制定。
具體的工作細節、流程,如果在座的各位有興趣,我們可以單獨的溝通。謝謝大家。
[關鍵詞]美國 德國 循環經濟 啟示
發展循環經濟是新型工業化的最高形式,也是消除經濟增長泡沫的必由之路。在發達國家,循環經濟已初見端倪。在許多國家,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已成為重要產業。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再生資源回收總值已達到2500億美元/年,并且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長。全世界鋼產量的45%、銅產量的62%、鋁產量的22%、鉛產量的22%、鋅產量的30%、紙制品產量的35%都火自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利用再生資源進行生產,不僅可以節約自然資源、遏制垃圾泛濫,而且要比利用天然原料消耗生產能耗低,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少。
一、美國――循環經濟思想的起源
實際上,循環經濟思想起源于美國,1966年,美國經濟學家鮑爾丁指出,人類社會需要由“牧童經濟”向“飛船經濟”轉變,否則地球這一封閉系統的資源將耗盡。20世紀70年代,美國就開始推行循環經濟的理念了。如今,循環經濟在美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已不可或缺。
1、制定了完備的循環經濟發展體系
美國制定了齊全完備的保護生態環境法律體系。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是綜合性的環境成文法,《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是對危險廢物實施全過程監控的綜合性環境基本法。20世紀70年代后的單行立法有《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環境教育法》、《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噪聲控制法》、《寧靜社區法》和《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等。1990年通過的《污染預防法》,宣布“對污染應該盡可能地實行預防或源削減是美國的國策”。同年,美國加州通過了《綜合廢棄物管理法令》,要求通過源削減和再循環減少50%的廢棄物。1992年頒布的《能源法》,規定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及沼氣等新能源將享受稅收優惠,立法鼓勵使用新能源、推廣新技術和淘汰落后工藝等。正是由于法律明確了企業和民眾在維持循環經濟發展中的責任,使得美國社會把循環經濟的理念作為自身發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力地保證了國家良好的生態環境。
2、在生產和消費領域制定措施
(1)政府采購政策。政府優先采購有再生成份的產品。美國各州幾乎都制定了有優先采用和使用再生材料產品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甚至聯邦審計人員有權對各個聯邦機構未按規定的購買行為處以罰金。
(2)財稅政策。政府通過財政手段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美國不僅撥款資助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項目,還為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項目提供抵稅優惠,抵稅優惠額度不斷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圍也從原來最初的兩種逐漸擴大到風能、生物質能、地熱、太陽能、小型水利灌溉發電工程等更多領域。同時也通過為消費者提供抵稅優惠促進消費者的生態消費,除了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美國政府通過征收新鮮材料稅、生態稅、填埋焚燒稅、倒垃圾費、污水治理費等引導居民的減量化和再生化使用。
3、鼓勵多方積極參與循環經濟發展
(1)聯邦政府的示范作用。聯邦政府在引導公眾和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非常重視自身參與其中。例如,由聯邦政府機構自愿參加聯邦電子產品挑戰計劃,鼓勵聯邦機構主動購買綠色電子產品,減少產品使用過程中的影響,并以環境友好的方式處理廢舊電子產品。
(2)非政府組織作用的發揮。民間非政府組織的各種團體在循環經濟領域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建立于1978年的全國再生循環聯合會,通過向其成員提供技術信息、宣傳、培訓、教育等方式,支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加強循環利用等活動。一些行業組織甚至在推動循環經濟立法、建立行業標準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3)公眾積極參與循環經濟發展。通過宣傳活動逐步提高居民的生態意識,并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約束其消費行為,最終使公眾自覺而積極地參與到循環經濟的發展中來。
二、德國――循環經濟實踐的開端
德國是一個工業高度發達、技術先進而資源匱乏的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開始考慮“循環經濟”理念,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德國已成為循環經濟最成功的實踐者之一。
1、綠色制度的快速建設
德國環境運動的一個特點是陜速制度化。2002年主張生態發展理念的綠黨成為德國第三大執政黨。綠黨上臺后,將生態現代化的理念貫徹到國家政治中去,自此,綠色制度建設獲得了飛速發展的機會。首先,在發展戰略上,把“社會市場經濟”學說發展為“生態社會市場經濟”。綠黨在與社民黨共同組閣時發表《聯合聲明》,明確把生態現代化確定為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環境立法、環境制度性法規與環境政策。生態社會市場經濟是對原有社會市場經濟的完善,是德國式的市場經濟發展的更高階段,也是對原有工業文明的修正。其次,確立循環經濟為經濟生產的發展模式。德國的《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案》于1996年生效,該法把循環經濟定義為物質閉合流動性經濟,明確規定企業生產者和產品交易者擔負維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最主要責任,規定了廢棄物管理處置的基本原則和做法,推動了產業生態化和環保產業化,最終使經濟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融為一體。
2、用法律確定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標準
德國政府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就著手進行環境立法的工作,逐漸形成了一整套的環境保護系統,把環境保護的法規進一步擴大到經濟和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德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推動作用。德國曾兩次修訂其憲法,增加了生態保護方面的內容。德國的各項環保法律都以此為基礎,遵循預防原則、誰污染誰治理和協作原則。德國環境法為公民確立了環保的目標和標準,規范了人們在環保領域中的行為和意識。但目前德國更多的是利用“間接法律調控”、運用經濟的手段影響行為者的經濟利益而達到環保目的,對污染企業或個人禁止的行為采用征稅。
3、廢棄物的回收和利用
德國大部分人都生活在城市里和較大的鎮上,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221人,屬人口稠密的國家。對于德國這樣一個技術先進但又資源貧乏的國家來說,恰當處理城市廢棄物就顯得很重要。德國對待垃圾首先是避免,即從產品的原料到生產過程都盡可能避免產生垃圾和污染物;其次是回收,將垃圾中有用的部分最大限度地再利用;最后將剩下的部分填埋,或者用生物分解、焚燒等方法處理。
德國最早在1972年就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當時,強調了廢棄物排放后的末端處理,1986年將其修正為《廢棄物限制廢棄物處理法》。1991年頒布了《包裝廢棄物處理法》,1996年,又提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該法成為德國建設循
環經濟總的“綱領”,把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思想推廣到所有生產部門。同時,德國政府還制定了《包裝法》這一法規,且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德國目前還規定,不允許過多地使用包裝材料,并規定各種包裝材料要能夠使用多次以減少浪費。此外,德國還設立了專門的機構監督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和處理垃圾情況的部門,生產企業必須要向監督機構證明其有足夠的能力回收廢舊產品,才會被允許進行生產和銷售。
4、國家利用各種方式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
德國人的環保意識很強,這是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大力強化民眾環保意識的結果。德國歷屆政府都采取各種方式在社會上進行環保宣傳,利用媒體等輿論工具和其他手段來呼喚民眾保護環境,設立專門的環境部門負責環保的工作。政府還特重視對中小學進行環境教育,并通過直接參與環保活動來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
三、美德發展循環經濟的幾點啟示
1、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執行
從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來看,首先應重視法律和制度建設。因為發展循環經濟涉及方方面面的主體,政府、企業還有民眾,這些主體的社會和經濟活動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在沒有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是不可能通過自身解決的,此時,法律或制度的強制作用就非常重要了。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經過了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的,首先在個領域建立一些相關法規,隨后才出臺整體循環經濟法律的立法步驟,有關法律法規經過不斷實踐、修訂,最后形成條款詳盡、結構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涉及社會的各行各業,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從單一個體到整個社會。立法是基礎,執法同樣重要。例如,德國的執法體系是健全而高效的,不但采用先進的現場適時監測、遠程在線數據監控、企業數據報表,還有政府管理的執法隊伍在污染排放源頭實施不定期的監測,保證了法律的嚴肅。
2、針對性的開發生態技術
循環經濟在生產和消費領域的分表現為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這些生態問題的解決可以絕大部分歸結到技術進步上來。如最近美國的一份調查報告表明,新一輪以信息技術為先導的技術創新浪潮,在21世紀所產生的經濟增長完全能夠承受為解決全球變暖而需要削減的二氧化碳排放等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是,對于我國來說,環保技術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重視度,而是成本太高。由于投入有限,不僅自主研發困難,而且電造成了發達國家技術轉移的障礙,因此我國可根據實際發展需要,或是自主開發項目,或是和先進國家合作,共同出資,共同派遣工作人員,而不是大而廣地開發所有生態技術,做到在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最大化地解決環境生態問題。
3、財稅政策
循環經濟的發展對企業的生態要求較高,企業需要付出比線性發展模式更高的資金成本,企業處理廢棄物的利益應該得到政府、社會、企業和民眾的認可和保障。因此,遵循循環經濟發展機制的企業需要得到很好的經營環境和條件,政府可按條件給予一定資金和政策支持,如政府參股、貼息貸款、資源回收獎勵、保證金歸還、對新技術研發與應用的支持以及征收清潔費、污水處理費等,在稅收和投資等環節采取經濟激勵措施,以期完善我國資源節約使用的措施。
4、加強宣傳教育,調動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
實施循環經濟,不僅需要政府的提倡,企業的自律,更需要提高廣大社會公眾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政府除了運用經濟、法律等行政強制性手段外,美、德、日本和其他發達國家所重視的輿論傳媒等各種宣傳手段也非常有效,并且實行官民合作,即政府、企業、公民以及社會團體共同參與解決環境問題。
5、政府和民間團體相輔相成
循環經濟的實質就是解決資源的承載力不足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這正是一個政府所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僅靠企業和民眾是不可行的,因為企業和民眾所考慮的只是與已有關的一個或數個領域,要他們在發展循環經濟的起始階段就要求自覺、主動關注和解決資源問題是不現實的,只能靠政府通過宏觀管理解決。同時,在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各種社團扮演了十分活躍的角色,發揮了政府和企業難以發揮的功能,成為不可或缺的推動力量。特是像覆蓋全德國的非盈利的DSD回收系統、瑞典五大包裝廢品回收等組織發揮著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典權 特征 賣 質
一、的提出及進路
我國古代缺乏現代意義的民法。因而我國民法學多以“民法”一詞,肇始于羅馬法之“市民法”,后經法德之繼受和發展,清末變法從日本引入我國為通說。[1](P3)這種認識,固然不無道理。但是我們也須注意,在豐富而悠久的古代史中,雖無現代民法的概念,但卻存著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和相應的法律調整。[2](P1)這種調整當然可以構成具有實質意義的民法規則。
而在所有涉及財產關系的民法規則中,有關典權的法律制度又被認為是我國所特有的法律制度。誠如學者所言:典權是中國特有的制度,為各國物權制度所無。[3](P259)對于這樣一個極具固有法色彩的制度,雖然界對之的存廢仍存有爭議,但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在各自所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都對典權制度作了規定。因而典權之論爭理應由存廢之爭轉入典權制度的具體設計之上了,但現有的關涉典權的討論仍大多限于典權之存廢論,而尚未對典權之,尤其是典權的歷史作深入研究。本文試從歷史的角度,對這一極具固有法色彩的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在各個歷史時期所呈現出的特點作一考證,以求更準確地構畫出典權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的本來面目,從而有利于當下的立法者對之進行改造,以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進而設計出適應發展的要求的典權制度。
在作考證之前,必須先作一點說明,那就是,我認為任何制度本身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換言之,任何一種制度在其產生之初,不可能完全具備其現在所具備的所有特征。因而本文對典權的考察將從“典”字的詞源出發,而不拘于其是否已完全具備了現在典所應具有的本質特征。
二、“典”字的最早使用與典權的萌芽
(一)典字的最早使用:西周時期的“典”
有學者認為《后漢書·劉虞傳》:“虞所賚賞,典當胡夷”為史籍上有關典之最早記載。①[4](P456)這種認識,是不合史實的。經考證早在西周的《格伯 》中就已有“典”的記載。該銘文曰:“... ...鑄 ,用典格伯田,邁年子子孫孫永保用。”②據此,可以認為對于典的記載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對于《格伯毀》中“典”的含義,有學者認為其反映的已是典權關系,也學者認為實際上那不是典,而是出租,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它反映的是買賣關系。[5](P155)我認為單從銘文的文義而言,“典”字似應作買賣解:因為繃生將三十畝田“典”于柏格后,柏格可以“邁年子子孫孫永保用”。這種無期限的使用權交換應當是一種買賣關系。但是必須注意到,在西周,土地屬于國有或國說王有。土地本身是不能買賣的。因而將“典”作買賣解與歷史不合。同樣,將“典”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典亦是不合史實的,因為現代意義上的典乃活賣,它應以土地的私有為前提。所以從歷史角度看,《格伯 》中的“典”應作出租解。
假如《格伯 》中的“典”為“租”,那么,可以認為詞源意義上的“典”從其使用之始便具有用益的特色,即依“典”可以“永保用”。同時,典也是對禁止買賣土地規定的一種變通做法。即在西周土地歸王有的背景下,由于不能夠通過買賣來進行土地的轉讓,但這種轉讓從現實角度看又是必須的,因而創造出了“典”以代替“買賣”,從而避免了對禁止買賣土地原則的違反。所以可以認為“典”的產生有迂回脫法的意味。這就是我們考證典的詞源的兩點啟示。
(二)典權的萌芽:南北朝時期的附贖回條件買賣
在秦漢時期,雖然土地已經可以作為私人所有權的客體,因而土地的交換從邏輯上已經成為了可能,但史上料對這一時期中有關典賣的記載甚少。因而囿于資料缺乏,現無法對這一時期的情況作論述。
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土地的私有制在前世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發展。各王朝對于這種私有權予以了法律上的認可,并明確了個人所有權的保護,因而為土地的典賣掃清了障礙。
從現有史料上看,現代意義上的典權制度至少可以追溯至南北朝時期。《通典·食貨·田制》引《六朝宋孝王關東風俗傳》云:“帖賣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據學者解釋,這種帖賣(又作貼賣)是附有贖田條件的買賣。[6](P219)因而可以認為它已經具有了現代意義的典權所要求的基本特征了。但必須注意的是,在這個時期對于這種附有回贖條件的買賣,史料上大多不用“典”稱之。上文所引之例是以帖賣稱之。另又有以質稱之的。如《南齊書·陸澄法》載“楊州主簿顧測,以兩奴就鮮質錢,鮮死,子日卓 誣為賣券。”這里陸鮮子將質券賴為賣券,企圖不讓質者回贖。所以可以說這里所講的質是后世所稱的“活賣”。又如《南史·齊宗室·坦之傳》云:“... ...檢家孝貧,唯有質錢帖子數百”。胡三省注《通鑒》曰“質錢帖者,以物質錢,錢主給帖與之,以為照驗,他日出子本錢收贖。”總之在南北朝時期,這種附有贖回條件的買賣已經興起,只是在當時鮮有將之以典相稱的,所以可以認為南北朝時期的附買回條件的做法是后世典權制度的雛形。[6]
因而史籍上,關于典的最早記載至少可以追溯至西周,而現代意義的典權之雛形則至少可追溯至南北朝時期。
三、典權制度的
(一)隋唐時期的典權制度
雖然隋唐時期是封建發展的鼎盛時期。但由于在唐代禁止買賣、典賣、質押土地,直到開元廿五年還曾下令“諸田不得貼賃及質”。因而應當說整個唐代,典賣關系并未盛行于世。[6](P318-319)
然而,雖然唐《田令》有諸田不得貼賃或質的明文。但實際上,永業田,以及后來包括口分田都進入了租佃、抵押、質押的過程。據《舊唐書·憲宗本紀下》載:辛巳,敕:“應賜王公、公主,百官等莊宅,碾磨、店鋪、東坊、園林等,一任貼典貨賣。”這里的“一任貼典”就是自由典賣。
在詞語的使用上,唐代大多將典、質、當混為一談。如杜甫的“朝回日日典春衣 ”之中的“典”實應為質。因而有學者才說:“西漢以來,則往往以典代質。”[7](P433)《后漢書·劉虞傳》“虞所賚賞,典當胡夷,瓚數抄奪之。”中的典當也應作質當解。這種自西漢始的典質不分的狀況,在唐代更加顯然,而且這種典質不分的做法對后州產生了深遠的,以至于到了今天,我們在討論典權性質時,仍有用益抑或擔保的爭論。③
之所以會產生典質不分的情形,一個合理的解釋,可能是因為典賣是由質押關系所萌生的。據一份唐代的質押借貸契約記載:[6](P306-307)
顯慶四年十二月二一日,崇化鄉人白僧定,于武城鄉王才歡邊,通取小麥肆百升 ,將王年馬地口分部壹畝、夏六年胡麻井部田壹畝,準麥取田。到年不得田耕作者,當還麥肆百升 入王才。租殊百役一仰田主,渠破水溢一仰佃口。兩和立契,獲指為信。
麥 主 王才歡
貸麥人 白僧定——
知見人 夏尾次
知見人 皇甫
知見人 康口口——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博物館藏 吳震《吐魯番文書》)
在這份契約中白僧定從王才歡手中借得小麥四斛。因而可以認定此為一借貨契約。但王才歡作為債權人可以耕種債務人白僧定的田地,若兩年后白僧定不能償還小麥,則二畝田的耕種權永歸王才歡名下。此外,對于這此借麥也未規定利息。顯然這種質押借貸關系已經包含了后世的典賣關系。大概正是由于后世所稱之典在上是由質所生,因而質、典的分界不甚明了也就不足為奇了。其實,在中國歷史上,把典與賣作嚴格區分才是更為重要的。因為典與賣的區分可以使出典人避免背負出賣租產之“敗家”之惡名。但典與質的分界顯然就沒有這么迫切的壓力了。
(二)兩宋時期的典權制度
自兩宋起,土地的買賣已完全合法化,因而典賣土地至宋代已開始普遍化。這一點可以從陸游:“新寒換典衣”。以及戴復“絲未落車圖贖典”的詩句中得以證實。因而對兩宋時期典賣關系的應是很有價值的。本文將從三方面對兩宋時期有關典權的特點作一概述。
首先,從立法原則上看,宋代有關典權的法律大多以側重保護典權人的利益,兼顧保護農業生產為宗旨。比如,《宋刑統》規定只有典契“證驗顯然者”方許收贖,“并無文契及雖執文契難辯真偽者,不在論理收贖之限。”同時,嚴禁一物二典,否則“本主、牙人、鄰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計所欺人已錢數,并準盜論,不分受餞者,減三等,仍征錢,還被欺之人。”如無力償還,則勒令典契上署名之中人、鄰人共同賠償,而典當物仍歸第一典權人。很明顯,無論是在收贖時,對文契真實性的嚴格要求,還是對重復出典的禁止和賠償性規定,其最終目的不外乎保護典權人的利益。這種對典權的保護與宋代注重對債權人的保護立法宗旨是一致的。當然對于典權人的保護并不是無任何限制的。天禧四年就有詔令:“其田莊因平漬吞并典質者,許元主收贖”(《長編》卷九五)。該詔令的用意便在于保護農業生產。
其次,在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上,宋代首次規定了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這一點在典權發展的歷史上尤值關注。因為在宋代以前出于維護宗法宗族制的考慮,歷代多規定親鄰的優先購買權。北宋歸納了前世的經驗,一方面在《宋刑統·戶婚·典賣指當論競物業》中規定了親鄰優先購買權;另一方面還規定在典賣后若再絕賣,必須先問典權人。據《宋會要輯稿》記載:“雍熙四年權判大理寺殿中待御史李范言:準刑統應典賣物出,先問房親,房親不要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若親鄰著價不盡,亦任就高價處交易者今許。敕文止為業主初典賣與人之時立此條約,其有先已典與人為主,后業主就賣者,即未見敕條。竊以現典人已編子籍,至于差稅與主不殊,豈可貸賣之時不來詢問,望今后應有已經正典物業,其業主欲賣者,先須問現典之人承當,即據余上所值錢數,別寫絕產賣斷文契,一道粘連元典并業主分文契批印收稅,付現典人充為永業,更不須問親鄰。如現典人不要,或雖欲收買,著價來至者,即須盡時批退。”這一奏言得到了批準,從而使宋代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更加完善。
最后,由于宋代立法上注重對典權人的保護,而且也認可了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因而造成在實踐中,典權人在出典人回贖時的阻攔刁難,從而以圖謀取貧人之產業。對此,《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載胡石壁判《典主遷延之務》案有淋漓盡致的刻畫:“當職觀所在豪民,圖謀小民產業,設心積慮,皆是如此。當務開之時,則遷延日月,百般推托,或謂尋擇契書未得,或謂家長外出未歸。乃至民戶有詞,則又計囑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轉數月,已入務限矣。遂使典田之宗終無回贖之日。”雖然宋高宗紹興年間開始允許入務后也可以受理田宅訴訟。但問題是官司雖然受理了,但也難保佃戶得勝[5](P109)除了以推延時日外,典權人還故意在出典土地上大興土木,進而要求出典人回贖時除支付典價處,還得償付樹木價款,從而以此逼迫農民放棄回贖,最終達到侵吞農民土地的目的。對此,北宋中葉作出了有利于出典人的規定。依《宋會要輯稿》食貸六三載:“天圣人年知坊州揚及上言:‘民馬固狀典得馬延順田,計錢三千。后栽木三百(?),原契每根贖日理三十錢。臣詳顯:是有力百姓將此栽木厄寒貧民,占據地土,豈可原典六千,贖田之日卻理錢十千?從祖作 ,邀勒貧苦,永不收贖。如不止絕,恐豪猾人戶轉侵孤弱,竟生詞訟。自今后如典地栽木,年滿收贖之時,兩家商量:要,即交還價值;不要,取便斫伐,業主不得占各。’”這種做法,雖然從公平和效益角度看,并不可取。因為典物上的增值物,出典人收贖時,若不能收割或挪移,那么應當由出典人繼受,(毀損它是不的),從而也應給典權人以相應補償。但是,從現實角度來看,若作如此規定,則很可能使典權人故意在典物上添附,進而高價索贖。因而后世有關典物回贖的立法大多沿襲北宋的做法:規定回贖僅以典價為限。
(三)元朝的典權制度
蒙古貴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之后,由于統治者的原因而使得南宋發展起來的商品經濟,基本上被扼殺了。但作為現實財產流轉關系的反映的典權不僅在元朝仍有使用,而且也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色。
第一,元朝法律對田地典賣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序。早在至元七年十一月就有詔曰:“尚書戶部照得,即日多有典賣田宅之家,為恐出納稅錢,買主、賣主通行捏合,不肯依例寫契,止有借錢為名,卻將房屋質押,如此朦朧書寫,往往爭訟到官,難使歸法,為此公議得,除在先以為交易者,不須定奪外,擬自元月十一日為始,凡有典賣田宅,依例令親鄰、牙保人等,立契畫字成交。”這一法令要求從至元八年元月始,一切田宅典賣都必須鄭重立契。至元八年忽必烈改國號為元,該詔仍沿用。以后元朝對立契程度不斷完善,從而形成了包括“告給公據”、“立帳批問”和“投稅契憑”為主要的必經法律程序。[6](P496)
第二,元朝中葉后,江南某些州縣對于典賣土地要求同時轉移“烏由”這種土地所有權的契券。所謂“烏由”是指“印分兩券間,官執其左、戶執其右,鬻產則券隨之”(《金華黃先生文集》卷三一《李公墓志銘》)。可以認為元朝中葉江南一些州縣所使用的“烏由”與現在的不動產登記有著某種淵源關系。因而著者認為中國古代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至少可以溯至元朝。
第三,元朝在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問題上的做法與前朝及后世都有所不同。首先,元朝將典主放在親鄰之后。《元典章·戶部五·典賣》規定:“… …省府照得,舊例,諸典賣田宅,及已典就賣,先須立限取問有服房親,次及鄰人,次見典主。”其次,增加規定軍戶同戶享有第一順序的優先購買權。元朝的“軍戶”分為“正軍戶”與“貼軍戶”,即出軍戶稱為正軍戶,出錢津貼軍人費用的為貼軍戶,兩種軍戶“一同當軍”。《通制條格·田令·典賣田產事例》載元朝廷規定:“同戶當軍”的軍戶,“破賣田產,許相由問,恐損同戶氣力”。即軍戶賣田,“先盡同戶有服房親并正軍、貼戶,如不愿者,依限批退,然后方問鄰人、典主成交”。對此,元代還引起了一些訴訟。④中書書省禮部在處理不顧軍戶同戶的優先購買權的“違例成交”行為時作出判決:“令張著依價收贖。”即認可同戶當軍者可以行使優先權。這一判決也說明,這種優先權具有物權效力。
四、典的成型(一):典權入律和典賣之分
(一)明朝的典權制度
較之前代,明代典賣制度的最大特點是把這種權利義務關系規范化和條文化了,這也是明朝對典權制度的一個重要貢獻。因而下文將以《明律·戶律》中的有關規定作以,從而歸納一下明朝典權制度的特色。
第一,大明律第一次將典賣田宅納入正式律文,規定了典賣田宅的程序、原則,確定了典賣制度的基本。[6](P531-533)《大明律·戶律·典賣田宅》規定:“凡典賣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銀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價計贓,準竊盜論免剌,追價還主,田宅從原典主為業。若重復典賣之人及牙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者備價收回取贖,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征還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這是古代法律的正文中第一次對典賣制度所作的最詳細的規定,清律也基本上沿襲了這些規定。從《大明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在明代,典賣田宅以“稅契過割”為條件;二、明承唐制,嚴格禁止重復出典;三、在回贖時規定以典價為限,對典主故意刁難以阻止出典人回贖予以嚴懲;四、以刑代民,對于重復出典,不肯放贖等行為都用刑法予以規制。
第二,《大明律》在中國上第一次在法律正文中對典和賣作了區分。《戶律·田宅門》規定:“蓋以田宅質人而取其財曰典,以田宅與人而取其財曰賣,典可贖也,而賣不可贖也。”自此典與賣在立法上得以分離而成為了一種獨立的制度。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然在明代典與賣在立法上已有了區分,但典與質的區分卻仍不明了。上述規定中以質釋典,即是明證。
第三,在典賣關系上開始考慮保護出典人的利益。比如在典權存續期限上默示民間的做法。《明律·戶律·田宅》規定:典賣田宅“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注定年限回贖者,并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價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若買主不愿找貼,聽其別賣歸還原價……”依此規定,典賣可以不約定回贖期限,一直到出典人宣布無力回贖而愿意絕賣之時,還允許出典人按田宅實價找貼一次。如果典權人不愿購買,出典人還可將典物轉賣他人,再償還原典價款。除《大明律》明確規定典賣可以不規定期限之外,民間俗語還有“一典千年活”,“典在千年”的說法,這更證明在明代典權存續期間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從立法本意上講可以認為是對出典人所有權的一種保護。它反映了中國古代農民守業的一種愿望。這種愿望由于明代當政者的出身而被《大明律》所認可而上升為了法律。但是這種不確定典期的做法,不僅模糊了典與賣的區分,而且不利于產權的明晰,徒生訴爭。
第四,自兩宋起,由于商品的發展和廣大被壓迫者的抗爭,傳統的人身奴役有所削弱。至明代,法律明文規定了典賣的標的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人。《婚姻·典雇妻女》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后來,《大清律例》承襲了這一規定。但在現實中,典賣妻女之習慣卻仍在民間存在。[8](P862,P1032)
(二)清朝的典權制度
清承明制。一方面,清代民法繼承了唐宋以來,尤其是明代的民法傳統;另一方面由于的進步,以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清代民法也有了一些新的發展,而且被深深地打上了的烙印。[2](P20)就典權制度而言,清代有關典賣的法律規定也是很有特色的。
第一,從法律淵源來看,清代有關典權的法律呈現出以制定法為主,各種民法淵源相互配合的格局。在制定法方面,有關典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大清律例》、《戶部則例》之中,另外一些地規也有關于典權的規定,比如福建的《典賣契式》。除制定法之外,清朝還認可不與國家制定法相矛盾的各地的典賣習慣。此外,傳統的禮與儒家學說,也常常被用來解決典賣之爭。這種以制定法為主干,各種民法淵源相互配合的民法體系,基本上滿足了調整較為復雜的典賣關系的需要。
第二,進一步對典與賣作了區分。清律首先繼承了明律關于典與賣以“能否回贖”為區分標準的觀點,在《大清律例》中規定:“以價易出,約限回贖者,曰典。”更為重要的是乾隆十八年清代立法者又定例,對典契與賣契之內容作了特別區分,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典與賣的界限。《大清律例》規定:“嗣后民間置買產業,如系典契,務于契內注明‘回贖’字樣;如系賣契,亦于契內注明‘絕賣’、‘永不回贖’字樣”。由此可見在乾隆十八年以前,典與賣在契約上的不同表現,至多是一種民間習慣,而此后這種習慣便具有了制定法的性質了。那么這一規定的目的又何在?這是因為清代對典與賣有不同的稅收規定。清代原來規定典是不用納稅的。《大清律例》規定:“活契典當田房,一概免其納稅。其一切賣契無論是否杜絕,俱令納稅。”后來清朝當政者改變了典不納稅的做法,即對典亦征稅。但實行買、典、抵三級稅制。買進價銀一兩納稅六分,典進價銀一兩納稅三分,抵押物款則納稅更低。這種在稅收上對典、賣的不同處理,必定要求在契約上對典、賣作出嚴格的區分。當然,后來由于民間交易圖謀節省稅款,從而弄虛作假,以買作典,以典作抵,從而使清政府被迫將典稅率也改為六分。但無論無何,在立法上對典、賣所作出的嚴格區分則已成為顯然。
第三,清代中后期的法律改變了中國歷史上典權無限期的落后做法,對典權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清代前期仍然沿襲明律的規定,對典權之期限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立法上反映于《大清律·戶律·田宅》的規定之中;在民間則體現于“一賣百休”、“一典九盡”的習俗之中。但到嘉慶六年,通過戶部則例對之作出了重大修改。《戶部則例·田賦·置產投稅部》規定:“活契典當年限不得超過十年,違者治罪”。“民人典當田宅,契載年份,統以十年為率,限滿聽贖,如原業主力不能贖,聽典主投稅過割執業。倘于典契內多載年份,一經發覺,追繳稅銀,照例治罪。”《戶部覆議》中又規定:“典限以三、五年至十年為準,契約二、三十年,四、五十年以上者,須于三年內呈明改典作賣。”這種對典期作出明文限定的做法,不僅有利于商品的周轉,有利于典權關系的穩定,同時,也從立法上對典與賣作了進一步的區分。
第四,在出典人到期無力回贖時的處理上更加公允。宋律規定,出典人到期無力回贖,典權人依法取得典物的所有權。而清朝,為了維護出典人的利益,防止在土地兼并加劇的形勢下,小農大量破產,以致社會穩定,從而在《大清律例》中規定:回贖期屆至,出典人備價回贖,典權人不得“托故不肯放贖”,違者“笞四十”,并將“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征給主,依價取贖。”這與明律的規定相仿。若典期屆滿,出典人無力備價回贖,則可以委托中人將典物賣與典權人,改典契為賣契,并可將典物的實際價值與典價的差價找回,即所謂“找貼”、“找價”,找貼采取公告的形式進行。典權人不愿找貼,聽任出典人別售,歸還原典價。這是前朝的法律所沒有的。很顯然。這一規定,有利于保護出典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合理性。為使找貼有章可循,《大清律例》還特地對找貼的有關作了明文規定。
所以,從清朝的有關規定中,可以大體發現,從活賣到絕賣的三個階段:即活賣、找貼、賣斷。由此也必然會形成三種契書,即活賣契書,找貼契書和賣斷契書。這種細致的規定是前世所無的,它體現了清代民法細致化的一個傾向。
第五,由于清朝是一個以滿州貴族為主體的封建王朝,因而在有關典權的法律制度中必定會體現出保護旗人的旗地旗房的特點。例如,乾隆十九年定例,重申禁止民人典買旗地。乾隆二十八年又定例,禁止旗下家奴人等典買旗地。乾隆三十四年再定例,禁止盛京民人典買旗地,并對已經發生的旗民交產狀況進行清查。對于旗房的典賣之禁止規定類似于旗地。但是屢屢的禁止,說明清朝對禁止典賣旗地、旗房的法律在現實中并未能得以很好的遵守,以至于咸豐二年,戶部在奏折中提出:“私相授受若仍照舊例禁止,殊屬有名無實。準互相買賣,照例稅契升科。”隨即《旗地買賣章程》頒布,從此,“旗民交產”逐漸合法化。這說明旗民之間的經濟往來是一種客觀的需要,不可能為任何主觀意志和嚴格的禁令所能杜絕。
第六,作為一個少數民族的政權,清朝的立法還注意保護其他少數民族的所有權。這一點在典權制度中也有體現。比如,《戶部則例》規定:“土默特蒙古地畝不準典買,如有民人私行置買者,賣主買主俱從重治罪,地畝入官。”此外,道光元年,為防止漢民典買夷地,造成漢夷沖突,還特地頒布諭旨,對此嚴行查禁。另外廣西省慶遠等府屬土司莊田畝,也禁止私行典賣。
注釋:
①也有學者認為典字最初使用于“三墳五典”,但這里的典并無任何典賣、典質等交換或擔保的意味,而僅僅是指“經”、“常”、“法”。參見李婉麗文:《典權制度》,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卷第384—388頁。
②具體的參見:孔慶明等著:《中國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頁。
③學界通說認典權之性質為用益物權,也有學者認為典權是擔保物權,還有認為是特種物權。參見梁慧星、陳華彬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296頁。本文采折衷說,本文僅從角度加以,有關其他方面的論證參見李開國著:《物權法論》,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研究生內部教材用書。
④有關具體的案件介紹,參見孔慶明等著:《中國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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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凱湘.權利的期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3]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5]李志敏.中國古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6]孔慶明、胡留元、孫季平.中國民法史[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7] 史尚寬.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8] 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下冊)[R].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9] 張生.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1901至1949[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On the Traits of the Right of impaw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