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5 17:54:16
導語:在知識產權論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知識產權又被稱為知識財產權,亦可稱作知識財產所有權。與民法上的所有權相比,由于其客體的無形性從而導致了知識財產所有權與民法上的所有權存在諸多不同之處。(筆者認為,嚴格意義上講,知識產權并不能稱作完全所有權,稱作相對所有權或許更加妥當。)知識產權制度起源于歐洲,1474年歐洲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1709年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即《安娜女王法令》,1804年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標法》,初步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體系。隨著科技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一些新興領域出現,知識產權的體系不斷擴張。比如商業方法專利,在以前商業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的,但隨著美國StateStreetBank案的終結,商業方法專利成為可能,繼之而來的是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量涌現以及如火如荼的訴訟。設立知識產權的目的在于鼓勵創新,那么知識產權與創新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此問題直接關系到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必要性問題。早在19世紀的歐洲,就曾出現過反知識產權運動。以荷蘭和瑞士為例,荷蘭早在1817年就頒布了國內第一部專利法,但這一部專利法因存在很大缺陷而在1869年被廢止。瑞士在1866—1882年通過全民投票的方式將其國內的專利法予以廢止。兩國在這一時期的無專利制度給許多學者研究知識產權制度與促進科技創新之間是否具有正相關性提供了研究范例。研究結果卻確令人大跌眼鏡:兩者之間并無顯著的關聯性。筆者認為,雖然在這一時期兩國處于無專利狀態,但兩國均參加了《巴黎公約》,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締約國之間可以享受國民待遇與優先權限制,因而這里的無專利狀態并不是絕對的。
目前國際上出現的反知識產權思潮,在否定知識產權正當性的過程中,往往從知識產權制度的壟斷特性出發,針對知識產權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一些負面效應,從倫理角度大加撻伐,從道德維度對其進行指責。無可否認,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人為設定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依據澳大利亞法學家布拉德•謝爾曼,英國法學家萊昂內爾•本特利的觀點,知識產權的演進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正當性的依據是洛克的勞動財產論,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所依據的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依據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基于這樣的邏輯:我付出了勞動,而這種勞動是創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沒有拿走屬于公眾的東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勞動的產品,應當成為我的財產。
但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思維轉向了智力勞動的產品本身即是否有價值,是否對社會公眾有益,智力勞動仍然是該對象的前提,但它已經不受重視了。這個轉向造成的結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漸弱化,效率因素逐漸擴張。因此,前現代知識產權的邏輯結構是“知識+道德”,而現代知識產權的邏輯結構是“知識+效率”。至此我們發現,知識產權制度性之論爭,從哲學層面上講實質上就是“權利”與“功利”之博弈。
二、知識產權正當性論爭理論之缺陷
(一)勞動財產理論基礎及缺陷1689年,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在其撰寫的政治論文《政府論》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賦予人類與生俱來的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在這三項基本權利中,財產權是最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勞動財產論認為,人們應該擁有通過自己勞動所產生出來的物品。[4]1該理論作為知識產權的正當性根據經常被引用,但作為知識產權發源地的英國,最初并不是從洛克的勞動財產論中尋找依據的。英國的學者在討論文學作品的財產權時,最初試圖從羅馬法中尋找支持依據。不幸的是英國的學者并沒有從中找到知識產權的正當性依據,因為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指出,一個人只有通過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對無主物的所有權。[5]24-27由于知識具有非競爭性,多一個人享用,不會影響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開,就無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給知識界定產權,權利人必須首先公開,與別人交流,才能確定產權的邊界,而一旦公開,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權利人的知識,因此通過先占給知識界定產權是困難的,也就很難將其劃歸到財產的范疇。于是文學財產的支持者便把焦點轉移到勞動上來,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正好給知識產權的正當性論證提供了很好的契機。洛克認為占有事物唯一正當的辦法,就是直接從自然,從“萬物之母”,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得到它們;要使共有物成為自己的,唯一正當的辦法就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占有它。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過自己的肉體的工作亦即勞動而獲得物體,他理應成為該物體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個人將他的勞動,即使只不過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勞動,結合在沒有主人的物體之上,那些東西就成為他所獨有的財產,勞動乃是與自然權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財產的資格。
洛克關于因勞動而享有產權的思想進而決定產權歸屬為文學財產權尋求正當性依據,提供了支撐,也成為知識產權最初的正當性根據。洛克認為,只要自然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與處于共有狀態的某物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就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這種說法將勞動與財產關系過分簡單化的論斷是值得商榷的。21世紀是知識財產攻防的關鍵時代,知識財產的攻防戰略,不僅是企業,也是一個國家取得成功的關鍵。由于知識產權蘊含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各國紛紛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知識產權體系日益出現擴張化的趨勢。知識產權體系在日益擴張化的同時,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沖突日益激化。作為知識產權正當性理論支撐的勞動財產理論,在面對此問題時顯得捉襟見肘。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其本質就是私權神圣,對于勞動者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無形財產,勞動者可以隨意處置,這是上帝賦予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但是,在一些涉及人類共同福祉的領域,比如醫藥領域,面對一些困擾人類多年的頑疾,諸如癌癥、白血病、艾滋病,我們首先考慮的不應該是授予該治療方法以專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飽受惡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調和知識產權私權屬性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勞動財產理論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正如格勞秀斯指出的,通過占有而產生私人所有權應當具備一個事實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須具備一定的邊界,私人能夠通過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為一個無形物體本身的邊界無限擴大時,私人要想通過勞動來確定其對這個物體的財產權將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
(二)功利主義基礎及缺陷功利主義可以溯源到18世紀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的論著,但功利主義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邊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詳盡且系統地完成了功利主義的學說。[8]功利主義學說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形成了激勵理論,即通過賦予發明者所享有對發明的獨占排他性權利,以便其被廣泛利用,從而促進技術的進步、產業的發展,進而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福祉。作為一種價值評判標準,功利主義包括三個方面:后果主義、福利主義、總量排序。后果主義是指對于行動、規則、機構等所做的一切選擇都必須根據其后果來評價。福利主義指的是對于事務狀態的評價根植在每種狀態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關注諸如權利、責任等的實現或違反。如果把福利主義和后果主義聯系起來,我們就會發現每一項選擇必須按照它自身產生的效用來衡量,也就是說任何一項行動都要按其產生的后果狀態來評判,而后果狀態要按其效用來評價。總量排序,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總量。
功利主義是一門實用主義哲學,與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類終極價值不同,它體現的是對現實生活的關懷,評價真理的標準是觀察其實際效果如何,強調真理在經驗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為目前知識產權正當性依據的主流觀點。純粹以功利視角研究知識產權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功利主義由于追求的是總量,而忽視了個體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許多反知識產權學者的批評。比如列車難題:假設有一列車正在高速行駛,你是此列車的車長。如果繼續行駛,將會導致5人喪生;如果換軌,便能救回該5人,可是又會導致1人喪生。面對此問題,如何選擇?基于功利主義,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義理論為支撐的知識產權領域,同樣存在著這種選擇。不管怎樣選擇,都會陷入一個兩難的選擇。我們可能對普遍的幸福感興趣,但我們不僅關注總量,而且也關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三、知識產權正當性理論之重構
論文摘要:文章從馳名商標訴訟舉證的檔案效應八手,著重闡述了構建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商標等知識產權檔案的策略和建議,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論文:商標檔案;知識產權檔案構建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初步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和世界范圍內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接軌,作為國家經濟運行主體的企業,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激烈競爭中,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將面臨著嚴重的考驗。日益頻繁的企業商標糾紛、訴訟,更使我們關注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構建。這對馳名商標檔案的管理及其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發揮其在現代管理體制下的功能,有著非凡重要的意義。
一、馳名商標訴訟舉證的檔案效應
商標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具活力和生氣的部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更是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手段。
比如,原想利用別人在行業有名氣的商標,來“裝點”自己產品合格證,借以提高自己的“身價”,不料被法院判決侵犯了他人的馳名商標,不僅要銷毀印有“洛?!弊謽拥漠a品合格證,還要賠償洛玻集團公司1萬元損失,洛陽洛玻晶華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老板至今仍后悔不迭。
據了解,2005年3月,中國洛陽浮法玻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洛玻公司)發現,位于洛陽市白馬寺鎮十里鋪村的一個生產銷售玻璃包裝用紙、書寫紙、塑料薄膜的企業,其注冊名稱為“洛陽洛玻晶華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簡稱晶華公司)”,其產品特效玻璃防霉紙和聚乙烯塑料薄膜的“合格證”上,均印有“洛玻”字樣。洛玻公司遂于2005年3月18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認定“CLFG洛?!鄙虡藶轳Y名商標并判令被告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當然,商標權人被侵權后,其利潤額的減少不能全部歸究于侵權行為,因為利潤額的減少還和市場本身的競爭狀況、公司本身的營銷策略、銷售渠道、產品質量等有錯綜復雜的關系,被侵權人應負有證實其利潤的減少和侵權人的侵權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責任,假如舉證不能,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及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到的損失均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法酌定。又如,2004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涂料公司和福州個體戶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柒牌公司賠禮道歉;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柒牌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判決被告陳某在一切商業活動上停止使用“柒”、“QIPAI”、“SEVEN”、“柒牌”的商標標識。
案情其實很簡單,被告生產的油漆使用了“柒牌”商標,而另一被告則銷售了這一品牌的油漆。在服裝商“柒牌”公司看來,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被告在油漆產品上使用這個商標也同樣構成侵權。事實上,“柒牌”案子僅僅是福建企業主們通過司法訴訟確認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案件之一。
按照法律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比般商標要大。認定為馳名商標,不僅可以打擊跨類別的商標侵權行為,而且對使用馳名商標注冊企業名稱、互聯網域名等非凡侵權行為也可追究責任。它甚至可以保護未在中國注冊的國外馳名商標不受侵犯,同樣,外國也保護未在其本國注冊的中國馳名商標。
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對有關企業檔案材料的保護。目前,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眾多企業在知識產權侵權的糾紛中,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紛紛運用法律武器,通過法庭訴訟來解決侵權新問題。在侵權糾紛的審理中,檔案舉證是訴訟成敗的關鍵。法制的最大特征是講證據,而證據除人證、物證外,最有效的是書證,而書證中最有力的就是檔案。因此,隨著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對書證的需求不僅數量增多,而且范圍不斷擴展,從而造成對檔案需求量的不斷增加。如案例中的“柒牌”公司,在法庭舉證時,試圖證實其產品在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列舉的證據包括中心領導視察“柒牌”公司圖片、“柒牌”公司榮獲各種殊榮的證書圖片以及“柒牌”公司在全國各地專賣情況。這就是企業的檔案資料,具有強有力說服力。正是通過此檔案材料,法院認為,“柒牌”公司主要生產男裝及相關配飾,2000年被國家公安部確定為九九式人民警察服裝指定生產企業,影響范圍遍及全國,為眾多男性消費群體所認同?!捌馀啤惫就度刖拶Y,進行大量、持續的品牌宣傳,時間長、覆蓋范圍廣,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有1000多家專賣店,市場占有率高,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高,才贏得訴訟的成功。
目前,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一個重點就是保護馳名商標專用權像“洛?!?、“柒牌”被認定為我國為數不多的馳名商標,就是要采取非凡手段制止各種仿冒侵權現象,保護自己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知識產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和核心的知識資本,是企業知識創新的成果。企業檔案工作必須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借鑒國外企業檔案工作的實踐,和時俱進,和“世”俱進,努力做好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工作,保護好企業知識產權檔案,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職責。
二、構建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策略和建議
企業檔案真實地記錄了企業進行知識創新活動的過程、內容、結果,是企業擁有某一知識產權的法律憑證當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它們能起到至關重要的憑證功能例如,在產品申請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發生申請權糾紛時,產品檔案中的技術協議書、委托書及相關合同文件往往能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有力的證據,因為這類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有關產品設計和生產制造的依據性文件,一般含有明確產品專利權屬和其他權利的內容;產品設計計算文件、產品圖樣、產品裝配試驗的技術條件等文件是產品申請專利時證實其專利性(即新奇I.、創造性、實用性)的重要憑證,主要依據這些材料而編.制的說明書構成申請專利最基本的文件,發生有關該產品的假冒、仿制等侵權糾紛時,這些文件則是十分有利的證據;產品商標設計和注冊的有關材料既是商標的載體,更是商標權權屬的有力依據。
因此,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平安保管,是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_項重要辦法,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應明確本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內容,非凡是對馳名商標檔案的保護。
馳名商標是企業形象的象征,是企業知識產權的集合體。馳名商標管理的基礎是檔案管理,企業完全可以利用傳統的檔案管理模式達到管理保護效果。企業應該設立專門管理崗位,保證馳名商標檔案管理的準確性以及連貫性。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有些企業將此崗位設立在辦公室、市場部、秘書部等部門,但這些部門較大的人員流動經常使馳名商標管理出現斷層,同時,相關人員法律知識的匱乏又往往會給管理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企業將這一管理責任交由檔案部門承擔,或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馳名商標檔案材料收集保管范圍:根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企業檔案工作部門必須收集保管好“規定第5條”所必各的材料:即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提交的證實文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該商標的廣告情況: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實文件。如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的“富潤”商標,1999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浙江省聞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2001年該公司申請延續確認,集團檔案館提供了有關的大量檔案,有;(1)“富潤”商標注冊證:(2)公司商標管理機構、人員設置情況及管理制度:(3)“富潤”牌絹細絲針織衫、精紡呢絨面料被認定為浙江省名牌產品的證書、申報材料和產品照片;(4)企業在中心電視臺、《中國針織》雜志等開展形象宣傳廣告的合同、協議、發票、證實等材料:(5)歷年來企業獲得的省級以上榮譽證書:(6)歷年來省級以上部分報刊雜志有關該公司的報道;(7)歷年財務分析報告和產值、稅利完成情況;(8)“富潤”商標獲得上級表彰的榮譽證書等;(9)客戶匯編等等,涉及檔案50多卷。由于提供的檔案材料收集齊全完整,編研資料簡明實用,為順利通過延續確認考核,提高“富潤”商標的美譽度和知名度,遞增企業形象發揮了很大功能。馳名商標檔案材料作為一種歷史記錄和憑證,能真實地反映商標的使用發展過程。因此,收集得越豐富,保管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
(二)建立紙媒介的馳名商標檔案及電子化的馳名商標管理數據庫,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統一管理,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利用馳名商標檔案馳名商標檔案及數據庫的建立,可以直接使企業對于自身商標狀況進行全面了解,跟蹤市場行情。管理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分類,比如,可以按照產品線劃分類目,同一類目下以商標名稱建立卷宗;單件商標又可以按照商標本身特征設立檔案。根據集中統一管理、便于利用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馳名商標檔案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馳名商標檔案和其它檔案不同,它不具有機密性,可以公開利用。但不能因為公開利用而隨意丟散,任意轉借、撕拆、抽換、污損等。
在有些單位所保存的商標檔案中,一無核準文件,二無注冊證,只是保存著一份商標局發的核準通知書。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保證檔案的完整,應制定借閱、利用、保管等制度。對一些不完整的資料應收集齊全。同時要編寫《商標檔案目錄》,設立企業分類卡和地區卡,力爭在各級工商局和企業建立一套完整的商標檔案,并且充分利用商標檔案,積極為企業服務,運用檔案資料保護企業商標專用權,維護商品信譽和消費者權益。比如,洗滌產品類的“汰漬”商標,檔案內容中就應注明該商標注冊類別、申請時間、公告時間、核準注冊時間、權力變動等。又如,海爾集團公司將企業開發研制的新產品、工藝及商標、專利等檔案全部集中于檔案信息中心統一管理,有效地保護了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平安
(三)嚴格行政執法,為商標戰略的實施保駕護航。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工具主義;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傳統文藝表達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經濟交流,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層面,在美國等西方國家與我國的元首會晤中,知識產權保護總是備受關注的議題。下至企業層面,以3C和6C專利聯盟向DVD生產商征收專利使用費為代表,我國企業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為應對后TRIPS時代的知識產權格局,我國政府審時度勢,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訂工作。本文就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提出幾點意見,供政府和學界參考。
一、以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于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知識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于確立知識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知識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知識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征。而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筆者認為,應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怎樣激發我國企業、學校、科研院所乃至個人等知識生產主體在發明創造、作品創作、品牌培育上的積極性,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也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目標。如果不能保護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必然損傷知識生產的積極性。為此應對具體的司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進行調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避免給外國以批評的口實。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業去做知識產權工作,而是引導和服務。具體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制訂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給,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三是信息服務,為企業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四是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升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加強企業、科研院所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五是通過高校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知識產權戰略有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不同的層面。宏觀層面有中央政府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微觀層面各企業可以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在中觀層面各地方區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訂各自的區域知識產權戰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各司其職,三個層面的戰略相互補充,協調一致,才能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得到切實推進。
三、注意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
有關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新問題,我國理論界一直未予足夠的關注。上個世紀80年代的教科書及相關著述,多將知識產權表述為一體兩權,即認為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90年代的知識產權學說,一般從民事權利體系出發,將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對其作出無形財產權的定性分析。上述情形說明,我國學者有關知識產權性質的探索在不斷深化,并趨于理論上的成熟。但是,有關知識產權的這種認知仍是不完整的。本文試以《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人權公約》為依據,以經典學說觀點為參照,從歷史考察和目前狀況分析的角度,探索知識產權的私權和人權屬性,希冀為把握這一法律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提供有益的思想資料。
一、知識產權的私權本質
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在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在諸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次明確界定了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即以私權名義強調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這一規定不僅說明了知識產權在私法領域中的地位,而且厘清了知識產權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差異。
“知識產權為私權”是近代社會法律革命和制度變遷的結果。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由封建特許權向資本主義財產權擅變的歷史過程。封建特許權包括印刷專有權和產品專營權,它以君主教令或政府令狀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獨占許可證或賦予經營者進行制造、銷售某種產品的權利。特許權的保護是一種“欽定”的行政庇護,而不是法定的權利保護。在中世紀歐洲的許多國家,特許權并沒有制度化、法律化,換言之,特許令狀僅限于個別保護、局部保護。17世紀時期,由于封建諸侯分立割據,一些國家的王室所賦予的特許權在許多地方失去效力。這說明,特許權不是基于智力創造,依靠國家法律而授予的一般意義上的私人財產權。爾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和私權觀念的進化,市民階級主張對印刷品、專營品應產生一種新的權利,即“精神所有權”。在英國,出版商試圖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對自己的專有出版權賦予新的理論光環,即出版物的壟斷性保護不應由國王授予特權才產生,而應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權的轉讓而取得?!熬袼袡唷崩碚撜J為,作者和出版商對作品以及將該作品物化的書籍均享有所有權,因而將這種權利視為所有權的一種?!?〕在法國,所有權的絕對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時期得以確認后,其意義一直有擴大的趨向。這種概念擴張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用以“適應其標的和其表現的法律關系及各種各樣彼此間完全不同的大量的支配權類別”。在這里,“精神所有權被理解為一種排他的、可對抗一切人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對于私權制度構建而言,所有權廣義論或是“精神所有權論”不是一種制度創新,而是一種簡單的概念模擬,其理論存在有明顯的缺陷摘要:第一,將所有權的概念應用在非物質財富的權利形態上,導致“使它遠遠超出在技術上對它作準確理解的內容的范圍”?!?〕盡管所有權和有關精神產品的權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即非物質化的財產權利遵從的應是有別于所有權制度的其他法律規定。第二,從所有權的原來含義來講,知識財產所有權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它未設定于物之上,而是植根于創造性的知識產品,后者是非物質性的另類客體。因此,我們有必要“從單個人的簡單物品所有權的財產權概念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產生出和有形對象十分疏遠的權利形式”?!?〕這一權利形式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完成了非物質財產的權利形態從特許之權權到法定之權的制度變革,變革的結果使得知識產權嬗變為一種新型的私人財產權。
“知識產權為私權”,是以智力勞動為“源泉”,以法律確認為“根據”。在近代思想家的著述中,從洛克、斯密到馬克思都建立了自己的“勞動價值學說”,這就為我們解釋知識產權的合理性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洛克基于自然權利的理論,闡述了勞動是獲得私人財產權的重要途徑以及勞動使人們獲得私人財產權的合理性?!?〕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洛克財產權勞動學說的思想貢獻表現在摘要:其一,天賦權利的學說倡導一種權利本質,成為財產個人主義、所有權絕對思想的基石;其二,勞動價值學說為財產權找到合理性基礎,并確立社會發展的核心價值;其三,擴張了人格權(創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擴張),使財產權具有了人權基礎?!?〕馬克思的經典勞動價值論則進一步揭示了生產者運用生產資料在生產勞動中形成商品價值并導致資本增殖的奧秘,即商品價值論包括物化勞動將生產資料轉移到商品上的價值,也包括活勞動新創造的價值。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雖然是從生產勞動創造有形商品分析中產生的,但其基本觀點有廣泛的適用性?!?〕上述思想家的理論具有不同的社會意義,但都正確地說明勞動創造價值、勞動產物屬于勞動者的重要意義。應該說,今天所主張的知識價值論,是近代勞動價值學說的新發展。對這一學說我們可以作出如下新的闡釋摘要:社會勞動既包括體力勞動,又包括智力勞動;生產商品不僅是物質生產中的實物形態的商品,還包括精神生產中的非物質形態商品(如知識產品);活勞動不僅創造物化商品價值,而且創造知識產品價值。根據上述理論,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摘要: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的產物,智力勞動者應對其知識產品享有財產權,即知識產權。強調知識財產的本源性,是對有關知識產權產生的傳統理論的一種修正和補充。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早期的知識產權著述中,許多學者(包括筆者本人)都把“國家授予性”或“法律確認性”作為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之一。這種說法是必要的,但卻是有缺陷的。知識產權需要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緣由于其客體的非物質性摘要:第一,知識產品不具有傳統財產的外部有形性特征,“諸如申請、審查、登記等程序能夠發揮公示功能,可以使得知識產品的權利形態取得公信力”,即智力勞動者對無形的精神產品在法律庇護下也能享有財產權利;第二,知識產品并不當然就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確權程序在于判定“知識產品是否為創造,而有別于純粹自然狀態的東西”.〔8〕換言之,只有具備法律保護條件的知識產品,才能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第三,知識產品輕易溢出智力勞動者的實際控制而為他人利用,在知識產品不能象有形物品那樣進行管領的情況下,它有賴于國家法律的非凡保護,即通過法定程序授予智力勞動者以獨占性權利,排除其他人對知識產品的非法利用。在知識產權取得的過程中,“國家授”或“法律確認”是必要的,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特征,靠智力勞動本身是無法產生的,這恰恰是法律制度設計的結果。但是,將“國家授予”或“法律確認”看作是知識產權產生的直接原因是不科學的,它忽視了智力勞動對知識財產的本源性意義。為彌補這一理論疏漏,筆者近年來提出知識產權產生法律事實構成理論,即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包括智力勞動者的創造(事實行為)和主管機關的確權行為(法律行為).〔9〕這一說法似可從國外學者的相關著述中得到印證。美國版權專家Patterson等人在闡述著作權的產生時,將智力創造稱之為權利產生的“源泉”(source),而將法律規定概括為權利取得的“根據”(origin)?!?0〕這種解釋對于我們探索知識產權作為私權的本源性和合理性是大有比俾益的.
“知識產權為私權”,在制度層面上為私人提供了獲取財產的新方式,這一財產權即是無形財產權。從古代羅馬法到近代民法典,所創設的財產權利制度概以物為中心展開。在羅馬私法體系中,羅馬人以物作為客體范疇(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一一有體物,也包括無形的制度產物一一無體物),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建立了以物權、債權為主要內容的“物法”體系。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或承認無體物,但專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抽象權利;或以有體物為限,沒有無體財產的概念。上述物權制度都沒有涉及以知識產品為對象的無形財產。這就是說,知識產品及其權利形態,是無法進入到羅馬法以來所建構的物和物權的體系之中。換言之,知識產品是獨立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的另類客體,以知識產品作為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是和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嶄新財產法律制度。馬克思在敘述經濟和法律的關系時說道摘要:“每當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創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認它們是獲得財產的新方式”.〔10〕無需諱言,正是由于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推動,才產生了一種和有形財產不同的新型財產形式。這一制度,最先為近代資本主義國家所承認,爾后為現代各國普遍接受。我們說,知識產權是私權,這種私權實際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將知識產權理解為無形財產權,對于我們準確把握知識產權的體系范圍是有重要意義的,這主要涉及發現權、發明權的歸屬新問題。有的學者主張將一切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權利列入知識產權,包括發現權、發明權,其理由是《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已有規定,且我國民法通則明確對上述權利給予保護。〔12〕有的學者甚至認為,不應簡單地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無形財產權,它應該包括無形財產權的知識產權和精神權利的知識產權。發現權、發明權即屬于后者?!?3〕也有學者持相反意見摘要:有的認為,科學發現不宜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國際公約都沒有對科學發現授予私權性質的財產權利?!?4〕有的進而認為,諸如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并非是對智力成果的專有使用權,而是一種取得榮譽及獲取獎勵的權利,該項制度應歸類于科技法?!?5〕筆者認為,私權是財產私有的法律形態,從知識產權的本義而言,應屬于此類知識財產私有的權利。〔16〕知識產品是人類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的創造性產品的總稱,并非采取整潔劃一的私人產權“形式。就科技成果和某些技術成果(即發現和發明)而言,它們概為非市場機制的產權形式。發現權、發明權制度即是通過對科學成果或某些技術成果所產生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進行評價,由國家給予獎勵,即頒發發現、發明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和此相對應的是發現、發明成果的所有權名義上屬于國家,但實際上任何人可以元償使用。這即是以非市場機制的獎勵制度來換取社會對科學成果的公有產權,假如將發現權、發明權等公有產權納入知識產權體系,那么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知識產權的獨占性特征、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意義等將不復存在,這一制度架構及其學理基礎也就面目全非了。
《知識產權協議》宣稱知識產權為私權,強化了發達國家對知識財產進行私權保護的主張,但同時又兼顧了發展中國家提出的知識產權的公共政策目標。在西方國家,私權神圣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意味著知識產權和其他有形財產所有權一樣都處于同樣的私權地位,從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為知識產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7〕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水平是知識經濟條件下促進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的需要和必然結果,但以發達國家為主導的這種知識財產私權化在國內法和國際法領域的擴張也可能造成難以預料的后果。一方面,知識財產私權化在國內法領域的拓展,必然導致原來人們所共有的生產、技術、市場知識和技能開始劃歸私人領域,知識財富的公有領域相對地縮小,從而造成知識創造者的個人利益和知識利用者的公眾利益之間的沖突?!?8〕另一方面,知識財產私權化在國際法領域的加強,迫使經濟、技術、文化處于落后地位的發展中國家不得不接受以擴大私權保護范圍、提高私權保護標準為發展方向的國際知識產權新體制,這勢必造成他們和發達國家之間的不平衡。因此,《知識產權協議》在強調“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同時,也熟悉到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還熟悉到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在國內實施法律和管理方面非凡需要最大的靈活性,以便他們能夠創造一個良好的和可行的技術基礎“.〔非凡是,和高水平的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相比,《知識產權協議》對于相關公共政策目標所給予的關注是不夠的。國際人權組織認為,由于履行《知識產權協議》和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存在的沖突,因此,各國政府在進行相關立法時,應注重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功能符合其國際人權義務。
二、知識產權的人權定義
從《美洲人類權利和義務宣言》到《世界人權宣言》,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賦予了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0〕這種權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創造者對自己的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其次是社會公眾分享智力創造活動所帶來利益的權利。這兩項權利緊密聯系在一起,都是國際社會承認的基本人權。這一規定揭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均衡保護思想,即知識財產獨占權的保護和知識財產利益的合理分享,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完整內容。
近代啟蒙思想家有關財產權和人權關系的闡述,是知識產權寓含人權蘊義的重要思想淵源。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強調了財產權在天賦人權中的核心地位。他認為摘要:財產作為人們生命和自由權的基礎,既不是來源于君主的賦予,也不是來源于人們的協議,而是在勞動基礎上產生的;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政府未經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財產的任何部分?!?1〕在洛克的理論世界里,財產權是一種和生俱來的天賦人權,政治社會及法律制度繼續存在的理由在于保護這種權利。盧梭盡管反對私有制,但他根據社會契約的理論,提出了私有財產權的主張,他認為,按照自然法的原則,人們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結合,建立國家,制定法律,以便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一自由、生命和財產。在盧梭看來,財產權的確是所有公民權中最神圣的權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還更重要,〔22〕因為財產是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是公民訂約的真正保障“.〔23〕劉啟蒙思想家將財產權置入天賦人權的理論框架內,并賦予其獨立、核心的重要地位。這一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摘要:第一,它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論的基礎之上的是人的本質的體現,因而把人權看成是超時代、超社會的普遍權利,是永恒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第二,它強調的是個人權利,把個人和社會、國家對立起來。因此,按照啟蒙學者的理解,”人權,就是個人針對國家的權力“,或者說”天賦人權主要是用來對付國家的“;〔24〕第三,它將財產權視為天賦人權的核心內容,強調維護個人利益,”只有利己主義的個人才是現實的人“和”有感覺的、有個性的、直接存在的人。“〔25〕一言以蔽之摘要:天賦人權就是利己主義的權利,就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劃在歷史上,這種天賦人權理論,對于詮釋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是有意義的摘要:首先,作為人權的知識產權是”天賦“的,即”和生俱來“的,它不應由國家特許而產生;其次,作為人權的知識產權是”普世“的,即為一種”普遍權利要求“,它不可能是個別或局部的行政保護。概言之,它是資本主義式的財產權,而不是封建特許權。但是,以天賦人權來解說知識產權也有明顯的缺陷摘要: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不僅在于知識財產的私人權利保護,而且應考慮知識財產利益的合理分享。僅僅強調前者是不完整的,這是因為,精神生產是以依靠前人積累的知識為勞動資料、以抽象的知識產品為勞動對象的生產活動,勞動者的知識擁有量和創造性思維在勞動過程中緊密結合。〔27〕因此,知識產品既是創造者的個人財富,同時又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換言之,知識財產只是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才作為獨占權利為個人所享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利益則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
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對知識產權的人權蘊意作出了說明。在西方國家,憲法性文件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即是以實定法的名義反映了自然權利,〔28〕從而使得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具有了人權意義。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稱摘要:“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最珍貴的人權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濫用自由應負責外,都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寫作和出版?!边@無疑將著作權提高到基本人權的崇高位置。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創造了“推廣知識、公共領域保留、保護創造者權利”三項知識產權政策,〔29〕其憲法修正案有兩個重要條款摘要:一方面規定國家不得制定有關法律以剝奪人民言論出版的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又授權國家制定法律對作者或發明人的專有權利賦予一定期限的保護。加拿大的權利法案作為議會通過的普通法案,最初僅具有政治宣言性質,爾后最高法院賦予其準憲法地位.以此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高法律依據。權利法案有兩條涉及基本人權的規定摘要:一是每個人都擁有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進步的利益;二是每個作者都有權維護其科學、文學及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布偃缭谄毡槿藱嗟囊曇爸?,公民基本權利在知識財產范疇主要有兩類,首先是創造者對其知識產品的專有權,即知識產權;其次是社會公眾對他人知識產品的利用權,即公眾對知識產權專用領域的“進入權”(美國憲法),分享社會精神財富的“參入權”(加拿大權利宣言).
在20世紀以前,人權新問題均由一國權利宣言和憲法加以確定。知識財產保護和知識利益分享的新問題,往往依據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的具體情形,以憲法性文件加以規定,是為國內人權。進入20世紀以后,以《聯合國》為開端,制定了一系國際性、地區性的人權,使人權成為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之一,知識產權的相關新問題自此具有了國際人權意義。1789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秉承聯合國建立的人權原則和標準,參照《美洲人類權利和義務宣言》,提出了知識產權意義上的三項人權,即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據外國學者對兩大公約起草歷史的回顧,“社會文化和科學進步”的人權條款被各國普遍接受,但對知識產權是否作為基本人權,則各國立場不一。后經一系列討論和辯論,創造者權利條款才寫進了兩大人權公約。這一歷史過程表明摘要:知識產權的人權地位曾經受到質疑。主張者認為,聯合國需要以道義和權威來保護各種形式的勞動成果,和有形財產一樣,知識財產也需要得到保護;反對者則認為社會公眾享受文化和科學進步的利益和個人對知識的壟斷權利不能成為一談,這種權利有可能約束社會公眾對智力成果利益的分享。知識產權條款最終為國際人權公約所接受,主要考慮其有助于實現其他人權,即創造者權利的保護是社會公眾實現文化自由以及獲得科學進步利益的基本前提?!?1〕應該指出的是,國際人權公約有關知識產權的三個條款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證創造者的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同時還要保證這種權利應該促進而不是約束社會公眾參和文化生活和分享科學進步的利益。換言之,創造者的權利和社會公眾的權利相互依存,并非相互排斥;尊重創造者的權利,將保證社會公眾獲得更為豐富的智力成果。國際人權公約對三者關系的描述是宣言性的、概括性的,并未對創造者的權利的范圍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分享作出具體規定,但就制度層面而言,這一新問題在相關立法中即表現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
在人權社會的語境中,知識產權的概念和制度功能有著更為全面而崇高的解釋。首先,知識產權被定位為一項普遍的人權。這說明,知識產權不是中世紀的特許之權,而是文明社會的普世之權。平等精神即是知識產權制度人權屬性的直接反映。知識產權法中的平等,是一種從事創造性活動的自由選擇,是一種取得創造者權利的機會均等,社會有責任向人們提供同等的機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即是機會的平等,至于人們從事何種創造性活動,取得何種結果,那是由人們的天賦、才能、機遇去決定的事情,應該答應存在差別。〔32〕知識產權作為普遍人權的社會要求是摘要:在一國范圍內,任何人都可以憑借創造性勞動而取得權利,一切知識產權主體平等地受到保護;在涉外知識財產關系中,根據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按照對等原則,對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的平等保護;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中,注重對一切民族、種族的智力成果給予平等保護,促進各國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必須看到,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里,西方國家的現代技術和文化受到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而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則很少得到相關法律的承認。為此,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板版權法》,其中專門規定了有關“本國民間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條款;1993年聯合國專門會議通過的《土著居民權利宣言草案》呼吁,”土著居民有權獲得承認,他們完全擁有、控制和保護自己的文化權利和知識產權“.時至今日,采取知識產權保護傳統文化的只有少數發展中國家??梢哉f,傳統文化和現代科技文化是人類社會過去和現在的聰明結晶,國際社會如不給予一體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人權意義將會黯然失色。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體現人類尊嚴和價值的智力成果。根據人權理論,諸如文學、藝術、科技等知識產品可以成為商品,但首先不是商品。〔33〕知識產品是智力創造者從事精神生產的思想結晶,它體現了個人的創造精神,又吸取了前人已有的創造成果;知識產品作為某一領域的系統知識,是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某種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成就,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大多還具有商品的一般屬性?!?4〕這表明,知識產品只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成為知識產權客體,‘換言之,法律應限制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有些知識產品應列入私權客體的排除領域。例如摘要:違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知識產品,不受知識產權保護;不具有商品基本屬性,或是采用非市場機制保護的知識產品,不能作為私權意義上的知識財產;法定期間屆滿,享有專有權的知識產品即成為社會公共財富。有關知識產品獲取保護的條件,各項知識產權制度的規定是具體的、可操作性的。以知識產品的創造性條件為例,著作權客體要求是獨創性,專利權客體表述為首創性,商標權客體具像為可區別性。而人權公約則為知識產權客體構建了一種概括的、抽象的條件,要求受法律保護知識產品,應符合人類尊嚴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這即是知識產權客體的人權定位。最后,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和水準,應有助于其他人權的實現。就制度功能而言,人權公約要求創造者的權利和”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利益“的權利保持協調一致,這一人權因素應高于”操縱知識產權法的簡單經濟運作“。〔35〕從這一理念出發,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應體現二元取向的要求。就立法目的來說,即是促進科技、文化事業發展和保護創造者利益并重;就專有權利來說,即是”保護“和”限制“兩者不能偏廢。筆者曾將平衡原則概括為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精神?!?6〕這種平衡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關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借用美國學者的相關論述,應在保護專有權利的基礎上考慮社會精神財富的合理分享,一部現代知識產權法即是協調創造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權利的平衡法?!?7〕
三、私權和人權統一范疇中的知識產權
私權和人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就人權體系而言,私人財產權即是人權的基礎權利;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權屬性,同時又直接構成基本人權的內容。在私權和人權的統一范疇中理性地把握和熟悉知識產權,有助于我們全面考察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基于此,筆者以為應當確立以下兩個基本法律觀摘要:
一是私權神圣。私權是和公權即國家權力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的是私人、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私權神圣,強調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私人權利受國家法律的非凡尊重和充分保護。私權神圣是人權主義思想的必然反映?!八^人權主義即是21世紀的人文主義,是指以人權保障為最高理念,體現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本位的價值觀念,將私人權利作為人權的基礎權利”.〔38〕具言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構是以下列思想原則為基礎摘要:第一,以私權領域為依歸。知識產權是知識類無形財產的權利形態,其基本屬性和財產所有權無異,都應歸類于民事權利的范疇。人權保障的任務首先在于全面維系人的各項私權,私權保護是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等其他人權實現的基礎。第二,以權利制度為體系。知識產權總會有若干程序法、公法的規定,但依然是以實體法為基礎的私權制度。諸如權利取得程序、權利變動程序平權利管理程序、權利救濟程序等,概以創造者權利為中心,從而形成私權領域中的獨特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三,以權利中心為本位。所謂法律本位,是針對權利義務之關系而言的。就知識產權制度而言,在權利義務這個統一體內,是權利決定義務,而不是義務決定權利。質言之,知識產,權制度是以權利為本位,在規范方法上是以授權性規范為主要內容,在立法重心上是以保護創造者權利為首要。
二是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指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主體之間、個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會公德的要求”,〔39〕也是“人權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則的反映”.〔40〕權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又是權利的目標指向,是人們設定該項法律制度所要達到的目的(起始動機)之所在。因此,知識產權法所強調的利益衡平,實質上是同一定形態的權利限制、權利利用制度相聯系。從人權主義的角度來說,知識產權制度所追求的利益衡平精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摘要:第一,本權和他權。創造者的權利即知識產權應為本權,是對知識財產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權利;傳播者、利用者的權利則為他權,是根據法律規定或本權人的意思對他人知識財產進行有限支配的權利。根據利益衡平原則,本權和他權的關系表現為摘要:主體之間公平相待,交換應該是有償互利的,但合理使用除外;知識財產利益合理分享,在法定范圍內應該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這具像為創造者權利、傳播者權利、利用者權利三者之間的協調。第二,私益和公益。出于公共利益目標,對創造者的專有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證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識產品,或是基于表現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教育的需求,或是基于社會公共衛生和生活的必要,這些都是正當的、合理的,其本身都是人權公約所要求的。按照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一位高級官員的解釋是摘要:“公共利益這種良好愿望本身包含著這樣的一種涵義,多數人的利益高于個人的利益,任何一個公民都應該為了全社會的共同利益而放棄個人私利?!?1〕
對知識產權進行私權定位,并將其建構在統一的法律價值體系中,不僅是理論上的偏好,更重要的是現實社會發展的需要。國際人權組織注重到摘要:知識產權幾乎成為一切經濟生活領域的中心。這意味著,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典和司法裁決,對保護和促進人權都有著重大的影響。人權公約所規定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更是如此?!?2〕這種影響有時是負面的,即作為知識產權的人權和作為社會、經濟權利的其他人權存在著實際或潛在的沖突。
沖突成因之一摘要:新技術革命對人權的影響。1968年國際人權會議發表了《德黑蘭宣言》,專題討論了現代科學技術對人權的影響。宣言指出摘要:“當近年來的科學發展和技術進展為經濟、社會和文化進一步打開廣闊的前景時,這些發展卻也可能危及個人權利和自由,并需要持續不斷地對其予以關注”。德黑蘭會議建議聯合國組織探究下列新問題摘要:(1)鑒于錄音技術,對隱私的尊重。(2)鑒于生物、醫學和生物化學的進步,對人格及身心健康的保護。(3)某些可能影響人們權利的電子產品的使用,以及在民主社會使用,應當設定的限制。(4)更一般性的是在科學和技術發展和人類的智力、精神、文化和道德進步之間應建立的平衡。〔43〕科學技術的發展,直接對人格尊嚴、表現自由、教育權、沈民健康權、環境權等產生影響,這些都是國際社會廣泛陳人的人權,而錄音技術、生物技術、電子產品等,又無一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審查上述科學技術所帶來的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處理各項權利之間的沖突,也就成為人權主義者和各國立法者所共同關注的新問題。
沖突成因之二摘要:新國際貿易體制隊人權的影響。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和1995年《知識產權協議》的生效,進一步強化了全球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制度框架下,各國立法者不得不按照《知識產權協議》的標準修改基本國法,知識產權保護融入到新的國際貿易體制之中,2000年聯合國人權促進保護小組委員會發表了《知識產權和人權》的決議,審查了《知識產權協議》對國際人權帶來的影響,宣稱摘要:“由于《知識產權協議》的履行沒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權的基本性質和整體性,包括人人享有獲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利益的權利、享受衛生保健的權利、享受食物的權利和自我決策的權利,所以,《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方和另一方的國際人權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沖突?!薄?4〕對于人權社會而言,創造者的權利應視為人權,不論他們是個人、群體還是社團;另一人權新問題是,知識產權保護應和維護人類尊嚴和實現其他人權相一致。人權義務的位階應高于一切經濟政策和協議,具言之,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履行,應全面考慮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各國立法保護知識產權,其社會功能應符合國際人權義務。
依照國際人權標準,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主要新問題是摘要:
1.對創造者權利保護不完整。
承認創造者通過智力勞動而獲得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的權利,這是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的重要考量標準。《知識產權協議》滿足了美國版權制度的一貫主張,將作者的精神權利排除在協議之外。這意味著,《知識產權協議》締約方兼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有義務保護精神權利,但非公約成員國而僅為《知識產權協議》締約方卻沒有義務遵守這一條款。其后果是,違反該條規定并對精神權利造成損害時,不得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
2.對傳統文化保護不重視。
建立和本國文化傳統的實踐和復興相一致的知識產權制度,這是人權公約所主張的“和文化生活權利”的重要實現途徑。由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建立在獨創性或首創性要求的基礎之上,傳統或土著居民的知識或藝術形式,包括考古遺址、古跡、手工藝品、傳統設計、民族禮儀、民間傳說及地方視聽表演藝術等,無法采用著作權或專利權的保護方式。《知識產權協議》對此未予足夠重視,這就忽視了對文化和知識多樣性保護的原則,導致一些國家或地區、一些民族或種族群體應有權利的喪失。
3.對公眾利益保護不理想。
保證社會成員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和適當生活標準的權利,這是知識產權制度所必須考慮的人權新問題之一?!吨R產權協議》規定了公共利益原則,答應違約方在制定或修改其國內法時,可以采取必要辦法摘要:(1)保護公共健康和營養;(2)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的部門的公共利益。這一原則體現了基于公共利益所給予的人道主義關懷。但是,對于許多缺乏技術和生產能力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而言,不能適用強制許可、合理使用等辦法而獲得急需的有專有權的產品時,《知識產權協議》并沒有象制裁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那樣,為非權利人利用知識產品提供一個有效的辦法。
4.對發展中國家利益考量不充分。
政治、經濟、文化的自決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權利,參和及分配人類共同遺產的權利以及要求健康和環境平衡的權利等,是第三代人權即集體人權的重要內容,反映了第三世界民族主義的出現以及它對權力、財富以及其他重要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分配的要求。〔45〕烏拉圭回合談判及《知識產權協議》給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提供了協議遵守的過渡期,滿足了這些國家的一些訴求,但協議對發達國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吨R產權協議》的形成,實現了發達國家在發起談判時意圖保護藥品業、電影業、通信業的戰略目標,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一個較高標準和有力保障體系的知識產權制度,從而使得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繼續保持了技術優勢,一個以知識產權為后盾的技術優勢。據統計,在全球經濟中,工業化國家當前擁有全部專利的97%,另外70%的版權和許可證費收入為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所獲得?!?6〕美國作為世界頭號科技經濟強國,既是世界的專利大國,其每年的專利申請量約占全世界總量的五分之一左右;同時也是世界級的品牌大國,全球10大馳名商標有9個名歸其下。這意味著,在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的條件下,主要受益者將是外國的跨國公司,而不一定會剌激當地的探究和革新。此外,由于發展中國家往往缺乏利用先進技術的設施和力量,無力充分地分享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利益,從而在社會發展新問題上總是處于不利的地位。
上述新問題涉及知識財產領域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就制度設計而言,直接關系著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知識產權法對專有權利的保護并對其設定必要的限制,體現了法律對涉及知識產品的各種利益予以熟悉并加以協調,即是對社會關系的各種客觀利益現象進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調控,以促進利益的形成和發展。〔47〕的這種制度的平衡、協調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摘要:
第一,絕對性權利和再創造自由。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不應成為社會公眾從事智力創造活動的障礙。精神生產和智力活動是一個綿綿不斷的歷史過程,今人的創造動機受惠于前人智力成果的啟示,現實的知識產品往往是對前人思想結晶的借鑒,這些使用的自由意味著對絕對性權利的必要限制。為此,各國立法者創造了多種制度來維系后人的再創造權。例如,著作權法答應后來作者對前人的著作權作品的適當引用,專利法承認為科學探究或實驗目的而使用他人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等。
第二,壟斷權利和言論自由。知識產品創造者的權利壟斷不應危及公民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從廣義上講,言論自由也是創造者的自由,它包括創作自由、學術自由、藝術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各項政治性權利。知識產權授予創造者以專有權利,使其愿意生產、傳播知識產品,從而保障了這種自由的實現;同時,言論自由也意味著廣大使用者交流思想、傳播信息資料的自由,美國最高法院將這種權利和自由概括為“說”、“讀”、“聽”、“印”?!?8〕知識產權限制的各項制度,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了為公共利益而設立的言論自由。
第三,個人權利和公共教育政策。發展教育事業,為公民受教育提供必要的設施、途徑和條件,是各國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因此知識產權不能妨礙基于教育目的而對知識產品的使用。假如對個人權利不加限制,則會產生創造者及其子孫后代的個人權利和社會公眾獲取人類文明權利之間的沖突?!?9〕各國立法明確規定,可以為教學目的而自由使用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但這種使用不得出于營利目的。
第四,專有權利和經濟發展。利用新的科學技術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是一國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國際人權中發展權的集中體現。為了推動經濟成長,社會總希望能應用最新最先進的技術,而這些技術往往受到專有權的保護。為了解決這一沖突,各國立法一般規定了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緊急狀態下自由使用等制度,確保國家基于經濟發展對科技成果的吸收和應用。
第五,獨占權利和貿易自由。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品質,使得權利人可以控制知識產品的應用,其控制范圍的大小、控制力度的強弱,直接影響知識產品流通的環節和地域。為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阻滯知識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各國立法者采取了包括“權利窮竭”制度的各種辦法?!皺嗬F竭”制度答應知識產權人僅在含知識產品的商品首次銷售時享有控制權,即權利人無權控制該商品以合法方式銷售或分發出去后的自由流轉,從而限制了獨占權利的壟斷,有利于貿易的自由往來。
在一國范圍內,知識財產領域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協調,是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制度來實現的。各國立法者基于本國的社會發展目前狀況,從其經濟、文化、教育、科技政策出發,某一時期或注重于保護,或某一時期強調其限制,這些制度設計在不違反國際公約的前提下是不難做到的。新問題在于,當今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本身,是否充分考量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相互利益,是否有助于社會和經濟以及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則是值得思索的。必須看到,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維護技術壟斷地位、保護貿易利益、強化國家競爭優勢的強大武器?!?0〕世界貿易組織制度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協議》,更多地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和要求,結果造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
近年來,圍繞著知識產權和公共健康新問題上的爭端,在第三世界力爭下,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于2001年11月在多哈通過了《有關知識產權協議和公眾健康新問題的宣言》。在多哈會議上,以南非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有關尊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維護公共利益的呼吁,得到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善意回應。多哈宣言確認困擾許多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遭受痛苦的公共健康新問題的嚴重性;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新藥品開發的重要意義,也承認這種保護對價格的影響所產生的憂慮;同意《知識產權協議》不應成為成員國采取行動保護公眾健康的障礙,這些行動包括每一成員國享有“強制許可”的權利,認定何種情況構成“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或其他極端緊急的情況”的權利,構建自己的“權利窮竭”制度的權利。
多哈宣言的誕生是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發生的重大事件。首先,它是一個重要的標志,反映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協調,使得公共健康這一基本人權在知識產權領域得到重視,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更多地考慮經濟技術落后國家的利益;同時,它也是一個良好的開端,昭示著發展中國家的立場、觀點在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下作為主流意識加以體現,這就進一步引發出傳統知識、生物多樣性、地理標記等更為廣泛的權利保護和利益協調的制度空間。
總之,在私權和人權的統一范疇內,進行一國知識產權的制度布置,以至構建整個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非常重要而且必須的。我們有理由相信摘要:私權和人權共融的法律之光,既是保障知識創造者利益、促進精神財富增長的聰明之光,也是維系社會公眾利益、推動知識技術傳播的理性之光。
注釋摘要:
〔1〕SeeL.RayPatterson,StanleyW.Lindberg,TheNatureofCopyright摘要:ALawofUsers‘Right,TheUniversityofGeorgiapress,1991;[日阿部浩二摘要:《各國著作權法的異同及其原因》,《法學譯叢》1992年第1期。
〔2〕尹田摘要:《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
〔3〕[法茹利歐·莫蘭杰爾摘要:《法國民法教程》,載《外國民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1頁。
〔4〕[美格雷摘要:《論財產權的解體》,《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4年第5期。
〔5〕洛克有關“勞動――財產”的論述,包含有“勞動歸勞動者所有”、“財產是一種物化的勞動”的重要觀點。參見[英洛克摘要:《政府論》下篇,葉企芳等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9頁。
〔6〕參見易繼明摘要:《評財產權勞動學說》,《法學探究》2000年第3期。
〔7〕參見李京文摘要:《迎接知識經濟新時代》,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8〕參見前引〔6〕,易繼明文。
〔9〕參見吳漢東、胡開忠摘要:《無形財產權制度探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supra.note1.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頁。
〔12〕參見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13〕參見郭慶存摘要:《知識產權的屬性、范圍及有關新問題的哲學思索》,載《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1卷,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14〕參見劉春田主編摘要:《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頁。
〔15〕參見吳漢東主編摘要:《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16〕在“知識產權”的語義中,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法文“ProprieteIntellectuale”,德文“GestigesEigentum”等,假如不失原意翻譯的話,應為“知識(財產)所有權”,即私人對知識財產事有的所有權。
〔17〕參見孔祥俊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頁。
〔18〕參見袁泳摘要:《知識產權法和技術、文化創新》,《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5期。
〔19〕參見《知識產權協議》序言。
〔20〕參見[美奧德麗·R·查普曼摘要:《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摘要:和第15條第1款條3項有關的義務》,國家版權局主辦摘要:《版權公報》2001年第3期。
〔21〕參見前引(5),洛克書。
〔22〕[法]盧梭摘要:《論政治經濟學》,王運成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25頁。
〔23〕盧梭摘要:《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31頁。
〔24〕參見前引〔5〕,洛克書摘要:上引盧梭書。
〔2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頁。
〔26〕有關天賦人權理論的特征描述,可參見鄭杭生等主編摘要:《人權史話》,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頁。
〔27〕有關知識產品的社會屬性,可參見張和生摘要:《知識經濟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8〕參見胡錦光、韓大元摘要:《當代人權保障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頁。
〔29〕美國學者認為,上述三項政策中隱含有第四項政策,即“進入權”(therightofaccess)政策,即社會一般成員在一定條件下有權使用著作權作品。參見supra.note1.
〔30〕A.A.Reyes摘要:CopyrightAndFairDealingInCanada,FairUseAndFreeInquiry,AblexPublishingCo1980.P213.
〔31〕相關資料參見前引〔20〕,查普曼文。
〔32〕參見彭萬林主編摘要:《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頁。
〔33〕參見前引〔20〕,查普曼文。
〔34〕參見張和生摘要:《知識經濟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頁。
〔35〕參見前引〔20〕,查普曼文。
〔36〕參見拙著摘要:《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探究》,中國政法大學生出版社1996年版,第9頁以下。
〔37〕supar.note1.at.2.
〔38〕參見屈茂輝摘要:《中國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求索》2002年第5期。
〔39〕參見上引文。
〔40〕參見前引〔20〕,查普曼文。
〔41〕杰利恩·達維斯摘要:《權利集體管理中的公共利益》,《版權參考資料》1990年第2期。
〔40〕參見前引〔20〕,查普曼文。
〔40〕聯合國摘要:《國際人權會議的最后行動》,轉引自[斯里蘭卡C.G.威拉曼特里編摘要:《人權和科學技術發展》,知識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44〕聯合國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摘要:《知識產權和人權》(第52次會議決議,2000年8月17日).轉引自前引〔20〕,查普曼文。
〔45〕參見夏旭東等主編摘要:《世界人權縱橫》,時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頁。
〔46〕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摘要:《1999年人類發展報告》。轉引自前引〔20〕,查普曼文。
〔47〕參見孫國華等摘要:《論法律上的利益選擇》,《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48〕參見[美托馬斯·埃默森摘要:《論當代社會人民的了解權》,《法學譯叢》1979年第2期。
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網絡化、數字化高速發展的社會,各行各業的發展也逐漸從過去那種一味依賴擴大資金投入、人員投入以及以大量新產品、服務項目占領市場的粗放式經營管理逐漸向重視內部管理及生產技術創新升級的集約化管理模式轉型?,F代社會的競爭是知識的競爭、技術的競爭。因此,面對企業對于高新科學技術的需求不斷增大,高新技術企業也迎來了發展的春天。但是在市場擴大化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改革與建設也被提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上,只有搞好了自身建設與管理,才能夠更好的發展經營運作,才能夠顯示出高新技術企業的競爭實力與市場優勢。而對于現代企業尤其是資金密集、財務管理風險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時期,高新技術企業雖然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及改革方面也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就專利知識產權的會計核算工作來說仍然存在著一些值得我們思考與改進的地方。因此,如何才能夠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在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方面的具體工作質量就應該成為企業管理者、經營者與決策者在擴大市場、加快新產品及新技術研發的同時也需要重視起來的東西,只有搞好了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才能夠發揮出專利知識產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效益獲取方面的能力,才能夠通過專利知識產權的研發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競爭及企業綜合實力提升贏得更多優勢。
二、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現狀分析
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工作隨著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及專利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升,已經在具體核算及工作方面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隨著市場變化及企業的不斷發展,當前來說,仍然存在著一些值得我們思考與改進的問題。首先,意識問題是管理水平提升的第一阻礙,雖然高新技術企業運作不同于普通企業,但是仍然有許多企業管理者在意識上不夠與時俱進,仍然不夠重視內部管理及會計核算,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也比較關注實際應用而忽視了會計核算方面的力度加強,從而給企業運作造成不小阻礙。同時,在與之配套的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安全性、及時性、有效性等仍然有待提升,單一化的管理模式也讓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無法實現質的突破。此外,在具體核算方面、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也都還是存在著不小問題,這些問題如果無法得到及時有效解決不僅直接影響會計核算方面的水平提升,對于整個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說也將造成極大的消極影響。
三、提升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工作質量的思考
前文我們已經就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工作仍然存在著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及羅列,這些問題所包含的方面眾多、涉及面也較廣,因此想要切實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在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工作方面的具體成效就必須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全面加強,避免只關注某一方面而產生管理及操作上的短板效應。
(一)樹立科學工作意識
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勢頭是非常強勁,不僅在國內市場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國際市場競爭中也顯現出自身優勢。但是,在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的內部管理工作方面仍然因為受到種種歷史原因及因素影響而存在著不夠重視內部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之類無法為企業帶來直接經營收益的工作的偏差認識。這種偏差認識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影響尤為重大,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具有資金投入大、投資回報風險較高且成本回收周期較長的特點,如果不能夠很好的開展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必然對企業的健康發展造成非常重大的消極影響。因此,加強科學工作意識樹立十分重要,科學工作意識不僅是要明確在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重要性方面的意識樹立,更為重要的是要針對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具體內容及操作特點進行切實的知識學習與掌握,尤其是對于企業管理層及領導層來說這種學習尤為必要,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管理工作中的流于形式、才能夠在具體管理及細節把控方面真正加強管理力度,才能夠在企業內部為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工作有序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質量提升
專利知識產權的會計核算工作相對于一般生產經營型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來說更為特殊性與復雜性,因此在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方面也具有更高要求。當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雖然較前些年有了明顯進步,但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在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方面的具體要求仍然存在著一定差距,會計檔案管理安全性、可靠性、及時性、科學性仍然有待進一步提升。因此,筆者認為,會計檔案管理應該推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雙渠道管理模式。會計檔案電子化雖然已經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但是在具體使用過程中大多數企業仍然處于應用初級階段,會計檔案電子化不僅應該表現在以數據錄入代替人工紙筆,更應該體現在會計檔案數據錄入形式的多元化方面。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利知識產權核算,其會計數據不僅包括了數字、符號等簡單形式,同時也包括了視頻信息、音頻信息、圖像信息等新型形式,會計檔案電子化能夠有效利用云端技術以及在數據信息錄入方面更大的兼容性將更多更全面的專利知識產權數據信息進行有效錄入與保管,進而建立數字模型,為包括會計核算在內的眾多工作提供便利。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雙渠道管理也能夠大大提升會計檔案數據信息在管理方面的安全性以及有效避免單一管理模式而產生的數據無法有效核對等問題,從而大大提升會計檔案管理工作質量,為會計核算工作提供便利。
(三)加強無形資產核算質量
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利只是產權核算相對于普通企業來說更為復雜,因為其中存在著很大一部分的無形資產需要進行準確核算。在無形資產核算方面,應該根據專利知識產權研發的特點來進行區別與單獨操作。首先,在開展專利知識產權研發的過程中要設置待處理研發支出戶頭用來核算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研發材料費、研發人員管理費、研發人員薪資及獎金福利等費用、研發所需設備的使用費管理費以及折舊費等),同時還要包括專利知識產權研發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咨詢及相關管理內容所產生的成本支出,從而提升會計核算工作準確性。其次,專利研發的過程不是一帆風順的,期間也必然存在著相當大程度的財務風險,因此也應該設置相應的研發風險準備戶口,研發風險準備金戶口的數額應該按照當期研發項目開發經費總額進行一定比例的提取,一旦開發項目失敗,則用于抵扣相關損失,如開發項目獲得成功,則一次性轉回并在待處理研發支出中進行減除。
(四)加強會計核算有效披露
會計核算的披露內容不僅顯示著會計核算工作的結果,同時其披露數據也是企業管理者、經營者與決策者進行有效發展決策的最重要依據。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數據披露工作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信息不全、不重視非財務數據信息及時披露以及缺乏具有主動性的未來預測數據披露等內容,所以必須進行有效改革才能夠確保會計核算披露工作能夠發揮自身積極作用。具體來說,首先,要進一步擴大數據披露范圍,尤其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具體工作來說,要加大對無形資產的有效披露,不僅要及時有效的披露其歷史成本,更加需要披露其現實價值。由于相當大一部分的無形資產暫時無法以準確的貨幣形式進行計量與判斷,所以在信息披露過程中要更為詳細的對無形資產未來價值、企業發展影響力乃至行業發展影響力的準確披露,從而幫助信息使用者能夠更為全面、詳細、及時、準確的了解會計核算內容、結果及企業業績與資產狀況,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助推。
(五)加強人員隊伍素質提升
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是以知識產權的未來許可使用費(包括預期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和已簽署的許可合同保證支付的使用費)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的方式。
世界范圍內最早的一例知識產權證券化實踐是音樂版權證券化。在PullmanGroup的策劃下,英國著名的搖滾歌星DavidBowie將其在1990年以前錄制的25張唱片的預期版權(包括300首歌曲的錄制權和版權)許可使用費證券化,于1997年發行了BowieBonds,為其籌集到5500萬美元。BowieBonds的成功發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極大地拓寬了資產證券化的操作視野。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最初的音樂版權證券化開始,現已拓展到電子游戲、電影、休閑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以及時裝的品牌、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盡管從目前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所占的份額還很小,但是它已經顯示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態勢。1997年當年的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總額為3.8億美元,2000年已達到11.37億美元的好成績。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價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約從20%上升到70%左右,知識資產逐漸取代傳統的實物資產而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所在。這就要求企業應該將融資的重點從實物資產轉向知識資產。知識產權證券化正是順應了這種歷史潮流,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識產權為依托的全新的融資途徑,將知識資產與金融資本有效融合在一起,從而實現在自主創新過程中資金需求與供給的良性循環。根據PullmanGroup的估計,全球知識產權價值高達1萬億美元。隨著知識產權相關產業在世界各國的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以及知識產權商業化運作的加強,全球知識產權的價值還將保持持續增長的勢頭。這就為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了豐富的基礎資產。可以預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廣闊的,在未來肯定會成為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主力軍。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基本上是類似的,可用圖1表示:
圖1: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圖根據圖1,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知識產權未來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收費權轉讓給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特設機構(SPV);2、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ABS發行之前的內部信用評級;3、SPV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和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的融資要求,采用相應的信用增級技術,提高ABS的信用級別;4、SPV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發行信用評級;5、SPV向投資者發行ABS,以發行收入向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支付知識產權未來許可使用收費權的購買價款;6、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務人向知識產權的被許可方收取許可使用費,并將款項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賬戶,由托管人負責管理;7、托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并對聘用的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付費。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功效
(一)促進高新技術轉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在傳統融資方式下,資金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投資或提供貸款時,依據的是資金需求者的整體資信能力,信用基礎是資金需求者的全部資產,較少關注它是否擁有某些特質資產。只有當資金需求者全部資產的總體質量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獲得貸款、發行債券或股票,否則,則不能使用這些融資方式。我國很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就是自身擁有大量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但由于其自身風險性高,整體資信能力較低且缺少實物資產,所以難以通過傳統融資方式籌集到發展所需的資金,嚴重制約了其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目前,國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轉化率不到10%。傳統融資方式的局限性是導致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的融資方式,其信用基礎是知識產權而非企業的全部資產。資金供給者在考慮是否購買ABS時,主要依據的是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資金需求者自身整體資信能力和全部資產的總體質量則被放在了相對次要的地位。知識產權證券化突破了傳統融資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國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進程,進而提高企業現有知識產權的收益。有了資金的支持和豐厚收益的激勵,企業就有動力在原有知識產權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開發,繼續新的發明創造,使技術創造活動走向一種良性循環,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進步。另外,與轉讓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來獲得資金相比,知識產權證券化只是使企業放棄未來一段時間內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收費權,并不會導致其喪失所有權。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杠桿融資作用
同樣是基于知識產權融資,但與傳統的知識產權擔保貸款相比,知識產權證券化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杠桿融資作用。一方面,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額高于知識產權擔保貸款額。從國際銀行業的實踐看,在傳統的知識產權擔保貸款中,知識產權的貸款與價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額能達到其價值的75%。另一方面,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所發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的知識產權擔保貸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實際可用資金的數額。所以,知識產權證券化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杠桿融資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使知識產權所有者獲得更多的資金。
(三)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知識產權證券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辟了一條廉價的直接融資途徑。第一,知識產權證券化完善的交易結構、信用增級技術和以知識產權這種優質資產作為ABS本息的償還基礎,使ABS能獲得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等級,達到較高的信用等級,投資風險相應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徠投資者。一般情況下,ABS的利率比發起人發行類似證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發行ABS雖然需要支付多項費用,但當基礎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時,各項費用占交易總額的比例很低。國外資料表明,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中介體系收取的總費用率比其他融資方式的費用率至少低0.5個百分點,提高了實際可用資金的數額。最后,發起人還可以利用該資金償還原有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為今后的低成本負債融資奠定良好的資信基礎。
(四)分散知識產權所有者的風險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項知識產權在未來給所有者創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時這種收益所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知識產權消費者消費偏好的改變,以及侵權行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現在預期經濟效益很好的某項知識產權的價值在一夜之間暴跌,甚至變得一文不值。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面臨著喪失未來許可使用費收入的風險。知識產權證券化則能將這種由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獨自承受的風險分散給眾多購買ABS的投資者,并且使知識產權未來許可使用費提前變現,讓知識產權的所有者迅速地獲得一筆固定的收益,獲得資金時間價值,而不用長時間地等待許可使用費慢慢地實現。
另外,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債權融資方式,在為企業籌集到資金的同時,企業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對企業的控制權,從而保護企業創辦人的利益。
四、我國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資本市場資金供應充足外,還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適宜證券化的知識產權已初具規模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專利、商標權和版權。近幾年,國內這幾種知識產權發展迅速,數量已有相當積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專利申請總量已經突破200萬件,2001年以來三種專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長率超過20%,發明專利受理量年均增長率超過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國累計商標注冊申請已近387萬件。我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的年申請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為國內申請。一批頗具價值的馳名商標品牌正逐漸形成,如紅塔山(價值46.866億元)、五糧液(價值44.337億元)、聯想(價值43.531億元)、海爾(價值39.523億元)。我國還擁有許多優秀的電影、音樂、圖書作品,如張藝謀的電影版權、谷建芬的音樂版權等,市場認知度較高,適宜進行證券化的操作。而且隨著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保護范圍的加大,保護技術的成熟,知識產權交易日益活躍,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得以形成和體現,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能得到持續的、充足的供給。
(二)我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為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呼吁,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終于從理論探索走向了實踐操作。從2005年開始,我國已有多只資產證券化產品成功上市,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應收款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遠東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這些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既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又有非金融類企業的資產證券化。它們為我國將來大規模、有序地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還能推動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稅制、監管和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場和投資者,提高參與者、投資者和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和理解。這就為在我國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掃除了一定的障礙,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參考文獻:
[1]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9
[2]ElliotDouglas.FromIdeastoAsset:InvestingWiselyinIntellectualProperty[M].Editor.BruceBerman.NewYork:JohnWiley&Sons.Inc,2001.605
[3]張祖國.應重視知識產權證券化[EB/OL]./gb/node2/node1225/node12252/node12257/userobjectlai1214355.html,2006-02-07
[4]JamesBrandman,IPSecuritization:Andthebondplayedon[J].GlobalFinance,1999,13(11):66-67
[5]知識產權風險投資進入黃金時代[EB/OL].cn/cms/web/info/showinfo?mainInfoId=15053,2005-06-18
[6]Review:HiddenValue:ProfitingfromtheIntellectualPropertyEconomy[J].NewYorkLawJournal,2000.September29
[7]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6
[8]于鳳坤.知識產權證券化解困高科技企業融資[N].證券日報,2005-1-5(4)
摘要:本文論證了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揭示我這國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強調應當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價標準、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獲得利益方面的作用,減少成果知識產權化申請、維持費用。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就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而言,它是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和技術秘密權的統稱,其實質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間內(技術秘密權除外)獨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壟斷權利。所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明確項目成果是否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時應當明確采取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并給予相應的落實;它不僅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結果,而且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白灾鲃撔隆笔强萍及l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萍佳芯恳话惴譃榛A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A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知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钡珡膰腋呒夹g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痹谠?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本文認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學和獨立科研機構中的教師、研究人員,限于自身的觀念、能力以及資金,他們一般不會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獲得個人的利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承擔科研項目所獲得的利益,主要表現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經費中能報銷一部分個人家庭生活支出,如電話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會計核算措施,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項目管理單位內部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經費作為項目承擔人的獎勵。這早已是一個普遍而公開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為了制止這一現象,了《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③科研成果獲得政府或單位獎勵。這種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一定數額獎金兩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間接利益??蒲谐晒啾憩F為論文形式,表述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論文也容易發明。論文的發表又可進一步為科研成果獲獎、申報新的科研項目創造良好的基礎。另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許多大學給付年終獎的重要標準。但論文最重要的間接利益表現在職稱的評定上,職稱的晉升會直接導致工資、津貼的提高,同時反過來又有助于新科研項目以及碩士、博士導師資格的獲得。相反,根據現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并不能為人們帶來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傊?,有必要修改現行的制度,發揮成果產權化在個人利益,比如職稱的評定、年終獎等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等方面上有切實作用。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內容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經濟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現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盀趵缁睾稀闭勁袣v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計算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方法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方法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栋屠韫s》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歷史,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問題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伯爾尼公約》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羅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者應當按照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④
參考文獻:
①趙生祥《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現代法學》2000年3期P131。
②丁麗英《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1月P54。
首先,傳統文化主要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傳統工藝及民間民俗三大類。其中,以民間音樂、舞蹈、曲藝、美術、語言文字、戲曲雜技等為主的民間藝術形式則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之余創造的或在民間得以廣泛流傳的藝術。多有相對公開性、不可再生性、表達形式多樣性等特點。傳統的民間藝術基本以口口相傳或者形體記錄的方式進行傳承,這在很大程度上為其保護出了個大難題。其次,民間傳統文化作為一個群體性的文化形式,基本上是屬于一個村寨,或者一個鄉鎮,抑或是一個民族的,甚至有可能是流傳于少數的傳承人之間,這在主體確認上有了很大的挑戰。與現行知識產權規定的自然人、企業、其他組織較為明確的主體不同,其在主體的資格上很難去確定主體。再次,民間傳統文化比如民歌很大程度上是靠口口相傳的,只要其被使用就會一直被傳承下去。在我國特別是新絲路背景下的很多多民族地區,有很多藝術形式都有上千年的歷史。這給我們現行的著作權法對相關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出了個難題,以文字作品為例,其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及作者死后50年。而民間傳統藝術的自然傳遞和不斷傳承特性,讓其在期限上有個嚴重的不確定性和超長性,這也讓現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期限性無所適從。
二、現行立法的缺失,欲保護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國際社會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尚處嚴重不完善的境地。不管是為數不多的發達國家,還是一些嘗試立法的發展中或者第三世界的國家,都處在星星點點、相互摸索的狀態。從最初的1976年,WIPO與UNESCO共同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突尼斯版權示范法》最早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了解釋,至1977年的《關于建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對“民間文學藝術”有過相關的論述,再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第一次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钡臍w納將民間傳統文化中的大部分內容歸納至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際社會對民間傳統文化形式的歸納和總結以及其立法保護都未直接將其歸納至知識產權領域,或者說都未直接將其置于知識產權體系的管轄之下。我國對非物質文化的概念界定出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的內容,不難發現我國目前立法狀況將民間傳統藝術基本歸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列,雖然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具體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類型和種類并未得到詳細的解釋,因而,可以說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保護和立法內容尚處欠缺狀態。
基于以上的分析,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界不管是從立法還是從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傳統藝術的保護都尚處欠缺階段。在“新絲路”拉動區域經濟、文化、政治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文化產業的貿易必將成為經濟貿易的一大重心,要加強文化產業特別是民間傳統藝術的產業化和知識產權保護顯得迫在眉睫。在分析主體、客體、時限性、和立法缺失等現狀的基礎上,對民間傳統藝術的保護提出如下解決思路。
(一)激活產業,為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揚提供市場保障當今世界,經濟社會的不斷深化發展,知識作為另一引領經濟發展的重要元素越來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2008年夢工廠制作的兩部動畫片《功夫熊貓》風靡全球,在給夢工廠帶來11.64億美元票房的同時,還分別捧得了第81和84屆美國奧斯卡金像獎。這兩部以中國傳統文化為基本元素的動畫電影在受到市場和業界肯定的同時,也告訴了我們傳統文化的潛在市場價值和無限的可能。“新絲路”橫跨的各省份和地區都是傳統文化較為繁榮的地區,在“新絲路”經濟圈的背景下激活民間傳統文化產業市場不僅可以為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揚提供市場保障,而且可以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做出很大的貢獻。以《云南印象》的成功為例,各行業及藝術家在積極推動傳統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地方政府要在政策、市場準入、稅收等方面給予民間傳統文化產業以一定的優惠,積極的鼓勵文化公司、藝術家不斷的以民間傳統文化為創作的素材,不斷的加強現代化的科學技術與傳統的民間傳統文化的融合。實現民間傳統文化科技化,科技人文化,真正的打開民間傳統文化的發展市場。
(二)科學立法,為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基礎保障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在客體和價值取向上是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不謀而同的,而且在經濟價值方面加強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也具有重要的意義。眾所周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知識產權人的智力成果,而民間傳統文化在數千年的傳承歷史中無疑是人類智慧的結晶,重要的是這種智慧結晶不僅具有創新性還具有實用性,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無疑是完全吻合的。此外,知識產權保護在給予知識產權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獨占權的同時,也激發了創作人的創作激情。民間傳統文化不僅具有巨大的潛在經濟價值更具有弘揚的民族精神和繁榮文化產業的巨大功效。給予民間傳統文化以知識產權保護無疑在激勵傳承人的創作、弘揚激情的同時還促進了民族文化的繁榮和發展。雖然民間傳統文化有相對的公共性,但是基本集中于傳承人、鄉村、片區,仍然具有私有性,僅其私有范圍較廣而已。因而,不管是從客體還是從價值取向抑或潛在市場價值角度出發,我們都可以將其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相融合,而不是簡單的將其歸類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行列?!靶陆z路”背景下,文化產業特別是民間傳統文化產業的貿易和交流將會愈發的頻繁,加快科學立法,全面促進地方、片區、經濟圈的科學立法,是民間傳統文化得以保護的基本前提。
(三)嚴格執法,為民間傳統文化的產業化和資本化提供執法保障在科學立法的同時,還要不斷的注重執法的保障。在震驚全國的“烏蘇里船歌案”的審判結果里我們看到了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尷尬處境?!盀跆K里船歌案”經過二次審理雖然分別判決赫哲族勝訴,但是對于赫哲族索賠的訴訟請求卻沒有予以支持。面對這種“新拿來”主義,我們在有立法保護的同時,還要在司法、執法的時候予以支持。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我們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應該以現行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為引用,在合理考慮雙方當事人創作的基礎上,要求再創作者者給予原創作者以適當的經濟報酬。這樣,不僅可以使得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人得到一些經濟補償,也不至于因高昂的使用費用將民間傳統文化的弘揚者嚇得不敢靠近。就烏蘇里船歌的判決來看,司法和執法仍然存在含糊和糊弄的意思,沒有更好實質的解決問題。而“新絲路”背景下的民間傳統文化貿易,卻需要嚴格的執法。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礎上能夠有嚴格的司法、執法隊伍,這樣才能保護好民間傳統文化的同時,不斷的促進其再生和循環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