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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已對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文件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復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事項。
(五)本調查報告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書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本調查報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聲明,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節釋義、引言
一、釋義
在本調查報告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本調查報告指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為其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對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信情況進行了核查與驗證,具體內容如下:
1、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2、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4、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5、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6、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第二節正文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冊,領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水源路***號;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5、實收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7、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除外);家居裝飾設計;自有房屋的物業管理、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經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檢驗。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核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為待定資質的批復文件,并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相關文件。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內容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出資立式、出資額、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設置以及議事規則等作了詳細的約定,全體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本所律師經審核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對注冊資本、股東人數、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的機構設置及產生辦法、議事規則等內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合法有效。全體發起人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之時,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對全體股東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師提示: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時公司章程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斷,并不對****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內容是否發生過修改或變動作出任何評價或判斷。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四、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一)****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容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
經核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崔曉玲150、0015%
王衛軍200、0020%
許隨義250、0025%
宜敬東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師認為:
****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股權設置和股本結構由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并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體現了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設立時對股東出資相應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上述相關問題的判斷,對****公司設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結構是否發生變動不作任何評價或判斷。
五、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務報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貸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稅務發票。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作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或相關納稅登記,應建立建全財務和稅務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關證件、資料,本所律師對****公司的財務、稅務狀況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六、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本所律師提示:本調查報告僅對****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驗核查后所作出的相應法律評價或判斷,對在本調查報告中列明而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相關事項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本所律師對****公司是否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是否設定相關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對****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第三節結語
一、本調查報告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核查、驗證,提出上述意見,供***先生參考。
二、本調查報告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9)
(3)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盡職調查報告怎樣寫?盡職調查已經成為公司并購中的基本流程之一,世界各地的公司并購中都踐行著盡職調查。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企業公司盡職調查報告范文5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盡職調查報告1有限公司:
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司委托,指派中國執業律師____、____對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
在與貴司的多輪磋商中,我們和貴司確定了本次盡職調查的工作范圍,并以《委托合同書》的形式確定下來(詳見附件一:盡職調查范圍)。
根據本案的工作范圍,本次盡職調查工作采用認真閱讀w公司提供的文件(詳見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錄),進行書面審查;與w公司相關負責人談話、向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資料等方式,在提供本盡職調查報告的同時,我們得到的承諾為:
1、w公司提交給我們的文件上的所有簽名、印鑒和公章都是真實的;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認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
2、我們審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實陳述都是真實的、正確的;
3、接受我們談話的相關負責人陳述的內容沒有任何虛假和遺漏的,是客觀、真實的;
4、w公司沒有未披露的對外抵押、保證等擔保行為;
5、同時,我們沒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諾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諾和我們采集到的資料與信息,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根據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據我們指派律師的工作經驗,我們作出以下盡職調查報告內容:
一、w公司基本情況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歷次變更情況(略)
(詳情見附件三:w公司變更詳細)
3、w公司實際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隱名投資風險
外國人某某通過中國自然人投資于w公司的行為屬于隱名投資行為。外國人某某為“隱名股東”,中國自然人、為“顯名股東”。
1、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對于隱名投資的規定
根據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一個隱名投資行為如想得到法律的認可,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必需實際出資。 具體體現為,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顯名股東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屬于隱名股東所有;
(2)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這里的以上包括半數;
(3)隱名股東以實際股東身份行使權利且被公司認可。這里的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得并被公司認可,既可以表現為隱名股東實際上擔任了執行職務的董事,實際行使了管理職能;公司股東名冊等法律文件記載了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身份,亦可以表現為顯名股東的決策均得到了隱名股東的同意或認可等。
(4)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外國投資者采用隱名投資的方式規避市場準入的行為則亦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中國法律對于外商投資行業的準入規定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國對于外商投資的行業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貿易類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屬于中國政府規定的逐步開放的產業,而被納入“限制類”進行特別管理。
3、w公司隱名投資的法律風險
(1)中國法律確定股東身份應當經過登記程序,這里所說的登記是指登記于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經過登記的,不能對抗不知道隱名投資行為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目前外國人某某并非是經過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登記過的股東,登記過的股東是中國自然人、;
(2)中國自然人、具有實際支配w公司股權的權利,如果顯名股東不經隱名股東的同意即轉讓股權,將造成隱名股東的投資失敗;
(3)當顯名股東個人負有大額債務而不能清償時,他們的債權人可能會要求獲得w公司股份,從而影響隱名股東的利益;
(4)中國目前并無對于隱名投資的現行有效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外商隱名投資于限制類和禁止類行業的,法院會判決這種隱名投資行為無效,真正的股東為顯名投資者,隱名股東(外商)與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法人)的出資形成債權債務關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經營范圍為限制類,因此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為,一旦與顯名股東發生爭議,法院將會判決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為無效,外國人某某將失去對w公司的控制權;
(5)根據我們處理類似案例的經驗,外商利用中國人進行隱名投資,初始時一般合作良好,但是當公司做大做強并產生較大利潤時,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或法人)常常會向隱名股東(外商)提出種種要求,從而產生爭議。
三、關于w公司的經營范圍
本次盡職調查的目標是為實現對w公司的并購、增資,增資之后,w公司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由于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行業實行準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經營范圍難以保留。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以及我們的經驗,變更后的w公司的經營范圍將表述為:從事。。。。。。等食品的進出口業務,國內批發及相關配套業務。
四、w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1、概述
w公司會計核算方面原則上執行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未根據該項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是中國法律強制性要求建議的制度,而財務管理規定是一種內控制度或稱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沒有具體適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相關會計政策無法確定(目前實際由財務人員根據經驗或習慣確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層對會計核算進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導致w公司會計業務處理的隨意性。
我們建議w公司根據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出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
2、w公司的會計政策
(1)執行中國《小企業會計制度》;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根據w公司的規模,可以使用《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w公司目前實際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
(2)會計期間: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3)記賬本位幣及外幣核算方法:
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
外幣業務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記賬;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幣賬戶余額未按期末中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金額進行調整,相關匯兌損益待外幣實際支付結算時進行一次性調整。
我們認為,外幣賬戶未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匯率變動形成的匯兌損益沒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既不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還將導致會計利潤核算的不真實。
我們建議w公司依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時對各外幣賬戶進行匯兌損益調整,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4)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以歷史成本(實際取得價格)為計價原則。
(5)存貨核算原則及計價方法:
①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發出時按加權平均法計價;
②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采用一次性攤銷法;
③存貨的盤點制度:采用永續盤點制,即按照賬面數據與實際盤點數據結合確認的方法。
(6)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折舊方法以及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是指為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資產。固定資產取得時按實際取得成本計價,按照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
(7)收入確認原則:
①銷售商品:公司已經將商品所有權上轉移給買方;
②公司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風險提示:w公司實際銷售收入的確認方法與上述原則有差異,具體詳見本報告的稅務風險調查部分。
五、w公司財務狀況調查(截止____年10月底)
1、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所屬日期:____年10月31日;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2)損益表(所屬期間:____年1-10月;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3)會計報表提示:
(略)
2、相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調查與分析(略)
六、稅務風險
1、w公司存在由于延遲確認銷售收入而引起的稅務風險,違反了中國現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法規;
(1)w公司目前的銷售收入核算業務中,當月銷售發出的貨物,
①____年9月份之前,該月全部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確認銷售收入;
②____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貨物銷售業務,該月25日以后的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確認銷售收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的有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該類業務目前沒有書面合同)(見本報告四、w公司的合同風險條款解釋),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____〕875號)第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4個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我們認為,依照上述稅務法規,w公司的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屬于延遲確認,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即延遲申報納稅);
2、除上述風險外,我們未發現其他稅務風險。
七、本盡職調查報告的說明
1、本盡職調查報告僅是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據本案的特殊性進行的調查工作。
因此,我們的盡職調查報告其內容不可能窮盡w公司目前的或有風險,存在著可能對或有風險的錯誤描述、偏差或遺漏,特予以說明,請貴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涉及法律、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我們雖有中國執業律師參與本案并負責調查,但與會計事務所全面的審計、評估和多位注冊會計師人員協同工作的結果是不同的。
對于一些問題例如財務報表的調整、公司整體估值等,是資產評估與審計師的責任,本報告并未涉及。
3、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所有附件內容與本報告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單獨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盡職調查報告是依據貴司與我們簽訂的《務委托合同書》的基礎上作出的。
本盡職調查報告除委托人為受讓w公司股權或對w公司增資作參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盡職調查報告2一、團隊情況盡職調查
在vc投資中團隊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團隊成員的方方面面,包括團隊成員的經歷、學歷、背景以及各位創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組織結構圖;
2、董事會、管理團隊、技術團隊簡介;
3、管理/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4、企業勞動力統計。
二、業務情況盡職調查
業務的盡職調查是個廣泛的主題,主要包括業務能否規模化、能否持久、企業內部治理,管理流程、業務量化的指標。
1、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體系;
2、對管理層及關鍵人員的激勵機制;
3、是否與掌握關鍵技術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4、是否與相關員工簽訂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合同;
5、員工報酬結構。
三、市場情況盡職調查
創業者商業計劃書中的那些關于市場的分析和預測,僅僅是參考。vc會獨立地對市場進行盡職調查,vc的市場分析工作是由專業人士來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產品生命周期(成長期、穩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發展趨勢;
2、目標產品市場規模與增長潛力分析(自然更換、系統升級、擴大應用等);
3、核心競爭力構成(技術、品牌、市場份額、銷售網絡、信息技術平臺等);
4、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和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
5、主要客戶構成及其在銷售額中的比例。
四、技術情況盡職調查
1、核心技術名稱、所有權人、來源方式、其他說明;
2、公司參與制訂產品或技術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檢測標準情況;
3、公司已往的研究與開發成果,行業內技術對企業的技術情況的評價;
4、公司在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明細;
5、計劃再投入的開發資金量及用途。
五、財務情況盡職調查
財務的盡職調查,可能要算是盡職調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為兩大塊:過去的財務數據和未來的財務預測。
1、企業財務報表(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往年經審計年報,最近一期月報);
2、分產品/地區銷售、成本、利潤情況;
3、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說明和資質;
4、對造成財務報表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因素的說明。
六、法務情況盡職調查
提供公司總部、子公司、控股公司、關聯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員工合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商標備案、訴訟記錄等等。
1、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2、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合同;
4、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5、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盡職調查報告3山東經信緯義律師事務所接受山東寶雅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尹義峰等5名律師于2011年9月1日前往武城縣,對收購標的公司山東齊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現將9月1日至9月2日兩個工作日的工作情況向公司匯報如下:
2011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縣政府的配合下,本所律師先后前往了工商局等十幾個部門對標的公司的基本信息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在各部門的調查情況分述如下:
1、武城縣人民法院
武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李佃富出具《關于山東齊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標的公司在武城縣人民法院有涉訴案件一件,為案件原告,后撤訴,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訴訟。根據企業人員介紹,該案后達成調解,但現法院與企業均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文書證明該案,該情況還需公司配合提供調解結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2、人社局
武城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提供《武城縣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11社會保險征繳計劃的通知》一份,證明標的公司2011五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金)征繳計劃為:
武城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提供的《2011年1至6月齊魯客車養老保險名單》顯示,標的公司僅有16位員工有養老保險,共交納39888元,其中企業交納28492.8元,個人交納712.2元。
根據上述情況,標的公司僅為其16位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未繳納其他四險,且現無法得知企業具體有多少員工,無法核實欠繳社會保險金額,該情況還
需公司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并及時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
3、環保局
環境保護局提供2008年7月4日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出具的魯環報告表
【2008102號審批意見一份,對《山東武城齊魯汽車有限公司搬遷改造客車廠項目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提出如下審批意見:
1、同意項目建設;
2、施工及運營應符合相關環境標準;
3、落實施工期間的污染防治措施;
4、項目建成試運行3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如工程環保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報批;
6、公司在受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送德州
市、武城縣環保局。
根據武城縣環保局工作人員介紹,標的公司在項目建成后,一直未向環保局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因此,標的公司搬遷改造客車廠項目一期工程一直未通過環保驗收,該情況請公司特別注意,應在收購前要求標的公司進行環保驗收。
4、房管局
武城縣房產管理局提供標的公司所有的房產及土地情況一份,具體情況如下:
武城縣房產管理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上述兩處房產不存在抵押、查封情況。
5、國土局
國土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標的公司所使用的位于武城縣城駐地北方街北運河路東346668.66平方米工業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情況,但該局未提供相應的地籍檔案,無法查證核實。現所掌握的土地情況源自房管局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該情況請公司與政府進行協調,以便順利調取該宗土地的地籍檔案供查證核實,避免法律風險。
6、工商局
工商局提供標的公司全套工商材料檔案,基本信息如下:
工商局提供《證明》兩份,分別證明標的公司的動產不存在抵押、查封情況;股權不存在質押情況。據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該局不辦理股權查封登記,因此未提供股權查封情況的證明,該情況請公司與政府協商要求工商局配合提供相關證明。
工商局提供武城旅行車廠全套工商檔案材料,現該企業已經吊銷,吊銷情況如下:
根據現有工商信息,無法查明標的公司與武城旅行車廠的關系,該情況請公司特別注意并與政府商議查明老企業改制主管部門以便于查明標的公司生產資質的歷史沿革。
7、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武城縣支行出具《關于山東齊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貸款和擔保情況的證明》一份,證明標的公司現有貸款余額2300萬元,分別是2010年12月8日貸款1500萬元、2010年12月23日貸款800萬元,兩筆貸款到期日均為2011年12月7日。該情況與律師于2011年7月8日在該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一致,但《信用報告》“未結清信貸信息”一欄中還顯示有承兌匯票50萬元,此筆重大債務并未在本次證明中提及,該情況請公司特別注意并與政府商議要求人行提供最新的《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以降低法律風險。
8、商標局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詢,標的公司現有商標情況如下:
9、經信局
經與縣經信局馮局長、劉局長聯系,其稱需與上級領導聯系后方可協助調查,未能調查。在經信局需調查有關武城旅行車廠與齊魯汽車公司之間的承繼關系、債權債務處理、國有職工處置等事宜。需進一步調查
以上即為本次盡職調查之初步工作報告,請領導批閱,本所律師會根據工作進程及時向公司匯報最新情況。
盡職調查報告4此盡職調查報告力求通過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一個全面深入的審核,以發現企業的內在價值、判明潛在的缺陷及對上市的可能影響,為上市方案設計做準備。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包括企業改制與設立情況、企業的歷史沿革、發起人和股東的出資情況、重大股權變動情況、重大重組情況、主要股東情況、員工情況、發行人獨立情況、內部職工股(如有)情況、商業信用情況。重點關注企業改制后經營業績能否連續計算、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控股股東是否存在改變的風險、員工持股問題。
2.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
公司章程及其規范運行情況、組織結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情況、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環境、業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會計管理控制、內部控制的監督情況。重點關注公司組織結構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公司治理是否合規。
3.高管人員:
高管人員任職情況及任職資格、高管人員的經歷及行為操守、高管人員勝任能力和勤勉盡責、高管人員薪酬及兼職情況、報告期內高管人員變動、高管人員是否具備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資格、高管人員持股及其他對外投資情況。重點關注報告期內高管人員變動情況、高管人員兼職情況
4.財務與會計:
財務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評估報告、內控鑒證報告、財務比率分析、銷售收入、銷售成本與銷售毛利、期間費用、非經常性損益、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債務、資金流量、或有負債、合并報表的范圍、納稅情況、盈利預測。重點關注企業資產權屬問題、是否正確申報納稅、是否存在稅費補交風險、企業盈利是否持續增長、主營業務是否突出、主營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存在行業依賴、是否存在客戶依賴
5.業務與技術:
包括企業所屬行業情況及競爭狀況、采購情況、生產情況、銷售情況、核心技術人員、技術與研況。重點關注企業的行業地位、企業的核心技術或業務優勢
6.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重點關注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實際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與公司產品的可替代性等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確認公司的關聯方及與聯方業務往來情況,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7.業務發展目標:
發展戰略、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歷年發展計劃的執行和實現情況、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與未來發展目標的關系。重點關注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否清晰、發展計劃是否明確
8.募集資金運用:
歷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本次募集資金投向。重點關注本次募投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發展規劃、募投項目擴大的產能可否被消化。
9.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
風險因素、重大合同、訴訟和擔保情況、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重點關注公司潛在的經營風險、公司訴訟和擔保情況、過往是否有被行政處罰及影響評價
10.上市可行性分析:
對企業上市存在的潛在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議
盡職調查報告5由中介機構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多發生在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企業收購中。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并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賬冊的準確性;購并以后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概述
對于一項大型的涉及多家潛在買方的并購活動來說,盡職調查通常需經歷以下程序:
1.由賣方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并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2.由潛在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
3.由潛在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
4.由賣方或由目標公司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
5.由潛在買方準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
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又稱為“數據室”或“盡職調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讓潛在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公司的其他問題并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復印件。
8.由潛在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
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格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9.由買方提供并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咨詢公司盡職調查提綱
一、公司簡介
1、公司成立背景及情況介紹;
2、公司歷史沿革;
3、公司成立以來股權結構的變化及增資和資產重組情況;
4、公司成立以來主要發展階段,及每一階段變化發展的原因,
5、公司成立以來業務發展、生產能力、盈利能力、銷售數量、產品結構的主要變化情況;
6、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比例,投資性質,投資收益等情況和被投資主要單位情況介紹;
7、公司員工狀況,包括年齡結構、受教育程度結構、崗位分布結構和技術職稱分布結構;
8、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9、公司歷年股利發放情況和公司現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10、公司實施高級管理人員和職工持股計劃情況。
二、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現在建立的組織管理結構;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會的構成,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會成員在外兼職情況;
4、公司股東結構,主要股東情況介紹,包括背景情況、股權比例、主要業務、注冊資本、資產狀況、盈利狀況、經營范圍和法定代表人等;
5、公司和上述主要股東業務往來情況(如原材料供應、合作研究開發產品、專利技術和知識產權共同使用、銷售等)、資金往來情況,有無關聯交易合同規范上述業務和資金往來及交易;
6、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業務發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資金,市場開拓,研究開發、技術投入等;
7、公司附屬公司(廠)的有關資料、包括名稱、業務、資產狀況、財務狀及收入和盈利狀況、對外業務往來情況;
8、控股子公司的有關資料、包括名稱、業務、資產狀況、財務狀及收入和盈利狀況、對外業務往來情況、內資金河谷業務往來情況;
9、公司與上述全資附屬公司(廠)、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銷售上、材料
供應上、人事上如何統一進行管理;
10、主要參股公司情況介紹。
三、供應
1、公司在業務中所需的原材料種類及其他輔料,包括用途及在原材料中需求中的比重;
2、上述原材料主要供應商的情況,公司有無與有關供應商簽訂長期供貨合同,若有,請說明合同的主要條款;
3、請列出各供應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公司總采購中所占的比例;
4、公司主要外協廠商名單及基本情況,外協部件明細,外協模具明細及分布情況,各外協件價格及供貨周期,外協廠商資質認證情況;
5、公司有無進口原材料,若有,該進口原材料的比重,國家對進口該原材料有無政策上的限制;
6、公司與原材料供應商交易的結算方式、有無信用交易;
7、公司對主要能源的消耗情況。
四、業務和產品
1、公司目前所從事的主要業務及業務描述,各業務在整個業務收入中的重要性;
2、主要業務所處行業的的該行業背景資料;
3、該業務的發展前景;
4、主要業務近年來增長情況,包括銷量、收入、市場份額、銷售價格走勢,各類產品在公司銷售收入及利潤中各自的比重;
5、公司產品系列,產品零部件構成細分及明細;
6、公司產品結構,分類介紹公司目前所生產主要產品情況和近年來銷售情況;產品需求狀況;
7、上述產品的產品質量、技術含量、功能和用途、應用的主要技術、技術性能指標、產品的競爭力等情況;針對的特定消費群體;
8、公司是否有專利產品,若有,公司有那些保護措施;
9、公司產品使用何種商標進行銷售,上述商標是否為公司注冊獨家使用;
10、上述產品所獲得的主要獎勵和榮譽稱號;
11、公司對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產品檔次、增強產品競爭力等方面將采取那些措施;
12、公司新產品開況;
五、銷售
1、簡述公司產品國內外銷售市場開拓及銷售網絡的建立歷程;
2、公司主要客戶有哪些,并介紹主要客戶的有關情況,主要客戶在公司銷售總額中的比重;公司主要客戶的地域分布狀況;
3、公司產品國內主要銷售地域,銷售管理及銷售網絡分布情況;
4、公司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外銷主要國家和地區分布結構及比例;
5、公司是否有長期固定價格銷售合同;
6、公司擴大銷售的主要措施和營銷手段;
7、銷售人員的結構情況,包括人數、學歷、工作經驗、分工等;
8、公司對銷售人員的主要激勵措施;
9、公司的廣告策略如何,廣告的主要媒體及在每一媒體上廣告費用支出比例,公司每年廣告費用總支出數額及增長情況,廣告費用總支出占公司費用總支出的比例;
10、請列出公司在國內外市場上主要競爭對手名單及主要競爭對手主要資料,公司和主要競爭對手在國內外市場上各自所占的市場比例;
11、公司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售后服務,具體怎樣安排;
12、公司的賒銷期限一般多長,賒銷部分占銷售總額的比例多大;歷史上是否發生過壞帳,每年實際壞帳金額占應收帳款的比例如何;主要賒銷客戶的情況及信譽;
13、公司是否擁有進出口權,若無,公司主要委托那家外貿公司,該外貿公司主要情況介紹;
14、我國加入WTO后,對公司產品有哪些影響;
六、研究與開發
1、請詳細介紹公司研究所的情況,包括成立的時間,研究開發實力、已經取得的研究開發成果,主要研究設備、研究開發手段、研究開發程序、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結構等情況;
2、公司技術開發人員的結構,工程師和主要技術開發人員的簡歷;
3、與公司合作的主要研究開發機構名單及合作開況;合作單位主要情況介紹;
4、公司目前自主擁有的主要專利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專利情況,包括名稱、用途、應用情況,獲獎情況;
5、公司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費用及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
6、公司目前正在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及新產品有哪些;
7、公司新產品的開發周期,
8、未來計劃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七、公司主要固定資產和經營設施
1、公司主要固定資產的構成情況,包括主要設備名稱、原值、凈值、數量、使用及折舊情況、技術先進程度;
2、按生產經營用途、輔助生產經營用途、非生產經營用途、辦公用途、運輸用途和其他用途分類,固定資產分布情況;
3、公司所擁有的房屋建筑物等物業設施情況,包括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原值、凈值、折舊情況以及取得方式;
4、公司目前主要在建工程情況,包括名稱、投資計劃、建設周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進展情況和是否得到政府部門的許可;
5、公司目前所擁有的土地的性質、面積、市場價格、取得方式和當時購買價格(租賃價格);
八、公司財務
1、公司收入、利潤來源及構成;
2、公司主營業務成本構成情況,公司管理費用構成情況;
3、公司銷售費用構成情況;
4、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5、公司主要支出的構成情況;
6、公司前三年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凈資產收益率、毛利率、資產負債比率等財務指標;
7、公司前三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8、對公司未來主要收入和支出的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有哪些。
9、公司目前執行的各種稅率情況;
九、主要債權和債務
1、公司目前主要有哪些債權,該債權形成的原因;
2、公司目前主要的銀行貸款,該貸款的金額、利率、期限、到期日及是否有逾期貸款;
3、公司對關聯人(股東、員工、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情況;
4、公司對主要股東和其他公司及企業的借款進行擔保及低抵押情況;
十、投資項目
1、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主要情況介紹,包括項目可行性、立項情況、用途、投資總額、計劃開工日期、項目背景資料、投資回收期、財務收益率,達產后每年銷售收入和盈利情況;
2、投資項目的技術含量,技術先進程度,未來市場發展前景和對整個公司發展的影響;
3、公司目前已經完成主要投資項目有哪些,完成的主要投向項目情況介紹。
十
一、其他
1、公司現在所使用技術和生產工藝的先進程度、成熟程度、特點、性能和優勢;
2、與同行業競爭對手相比,公司目前主要的經營優勢、管理優勢、競爭優勢、市場優勢和技術優勢;
3、公司、公司主要股東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目前涉及有法律訴訟,如有,對公司影響如何;
十二.行業背景資料
1、請介紹近年來行業發展的情況;
2、國家對該行業的有關產業政策,管理措施,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政策變化;
3、該行業的市場競爭程度,并介紹同行業主要競爭對手的情況,包括年生產能力、年實際產量、年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市場分額、在國內市場地位;
4、國外該行業的發展情況;
盡職調查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但有兩種類型的盡職調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是證券公開發行上市中的盡職調查;另一種是公司并購中的盡職調查。前一種盡職調查行為比較容易受到重視,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法規對證券公開發行上市過程中各中介機構應承擔的勤勉盡責義務有著嚴格的規定,為了保證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機構會自覺地去進行盡職調查。但在公司并購中,特別是在善意收購中,盡職調查往往不能受到應有的重視。但是,作為能夠核實目標公司資產狀況的一個重要途徑和有利機會,盡職調查應當為買方公司所重視并由各中介機構采取積極的態度和措施加以落實,以便在并購開始前盡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實情況,同時避免對買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
為什么要進行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因為買方需要有一種安全感,他們需要知曉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準確地反映目標公司的資產和債務情況。
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購并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所在國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購并以后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相關資產是否具有目標公司賦予的相應價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
賣方通常會對這些風險和義務有很清楚的了解,而買方則沒有。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如何進行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的范圍很廣,調查對象的規模亦千差萬別,從僅有一間房屋的私營企業到辦公地點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國企業。每一個盡職調查項目均是獨一無二的。
但是,對于一項大型的涉及多家潛在買方的并購活動來說,盡職調查通常需經歷以下程序:
1.由賣方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并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2.由潛在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
3.由潛在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
4.由賣方或由目標公司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
5.由潛在買方準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
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
7.建立一套程序,讓潛在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公司的其他問題并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復印件。
8.由潛在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格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9.由買方提供并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對于規模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簡化。通常,賣方(或者目標公司自身)會自行協助買方獲得和審查相關文件資料,而不用聘請投資銀行來進行協調工作。賣方可能不會將所有資料放在數據室中,而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資料。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準備一份詳細的清單索要有關資料,直到盡職調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條件達成一致,方可進行并購合同的草擬階段。
盡職調查過程中遵循的原則
在盡職調查開始之前,買方的顧問應考慮以下幾點:
1.盡職調查的著重點。當開始一項盡職調查時,買方必須明確其盡職調查的目標是什么,并向其專家顧問清楚地解釋盡職調查中的關鍵點。
2.重要性。買方和賣方的律師要明確在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什么層次的資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確定盡職調查的過程著重于買方所要達到的目標及從中發現有關法律事項。這一過程將明確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各種因素。
最新的校企合作協議書 例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于___年___月___日就乙方在校學生至甲方實習達成并簽署以下合作協議:
一、 甲方權利、義務
1、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積極與乙方開展校企合作,為乙方在校的學生提供一定數量的實習崗位。
2、 為乙方來甲方實習的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提供各崗位培訓和實習指導。
3、 配合乙方對實習學生進行管理。
4、 為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安全工作場所。乙方應保證學生實習時間內的人身安全及相關權利。
5、 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實習學生,甲方有權將其退回乙方。對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各種糾紛、突發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依據雙方約定妥善處理。
6、 實習結束后,由甲方指導人員根據實習學生在實習中的表現給出評價意見。 7、 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雙向選擇原則,擇優錄用乙方畢業生。
二、 乙方權利、義務
1、 負責按甲方的要求和條件,選拔合格實習學生,并保證實習時間。
2、 根據專業教學計劃制定實習方案,明確實習任務。做好實習學生的崗前培訓工作,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
3、 負責向甲方提供實習學生的詳細資料名冊,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專業/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并保證該等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 負責對實習學生的管理,并通過各種形式對實習學生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引導實習學生順利完成實習任務的同時符合甲方安全生產要求。
5、 協助、配合甲方處理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違紀行為、糾紛或其他意外事件或事故。
6、 維護甲方的品牌信譽和經濟利益,保守從甲方獲取的任何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
7、 實習學生非工作時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乙方指派的管理老師統一管理,發生糾紛,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其他
1、 本合作協議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合作協議各項條款,甲乙雙方需共同信守。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責任由雙方平均承擔。若雙方另行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
3、 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于首頁載明的日期簽署并生效。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最新的校企合作協議書 例文2
甲方:xxx職業技術學院
乙方:
為了充分發揮高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功能,加強高校教學、科研及人才培養工作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緊密聯系,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同時借助于地方和企業的優勢,為校企合作提供更大空間,以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江門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同意建立合作關系,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原則
本著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雙贏、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建立長期、緊密的合作關系。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根據乙方對人力資源的需求,甲方應為乙方優先推薦相關專業的優秀畢業生;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的前提下,應乙方要求,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人力資源方面的支持。
2.應乙方要求,甲方選派優秀教師和業務骨干承擔或參與乙方科研項目開發、技術改造、技術援助和學術研討,科研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可另簽具體的合作協議。甲方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乙方轉讓。
3.應乙方要求,可在甲方掛牌設立人力資源培訓基地、校企合作實驗室、校企合作生產性實訓車間和產品研發中心,為乙方提供技術講座、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考證、資料翻譯、產品研發及生產等方面的服務,雙方可另簽具體的合作協議。
4.乙方有對甲方的訂單式人才培養或企業員工培訓等培養方案提出改進意見的權利。甲方以產學結合、工學交替、頂崗實習等現代人才培養模式,按照企業人才規格要求設置、開發課程、組織教學,保證乙方人才培養質量。
5.根據乙方生產經營的需求,為乙方提供企業規劃、發展、管理、經營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6.甲方在組織教師和學生參與科研合作、專業實習、人員培訓等活動的過程中,嚴格遵守乙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嚴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根據甲方的教學需要,可在乙方掛牌設立江門職業技術學院校外實訓基地、就業基地或產學研合作基地,為甲方相關專業學生的見習、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設計及社會實踐等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2.乙方應優先滿足甲方學生在專業實習、畢業實習、就業等方面的需求。及時向甲方提供人力資源需求方面的信息,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用甲方的畢業生。
3.應甲方教學改革需要,乙方在條件許可的前提下,選派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專業帶頭人或兼職教師,參與甲方人才培養過程;參與甲方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教學改革、教材編寫等工作,成果歸雙方共同所有。
4.應甲方科學研究需要,乙方選派工程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參與甲方科研項目開發、技術援助和學術研討,科研成果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可另簽具體的合作協議。
5.乙方應根據行業和企業的發展,對甲方的專業設置、課程設置、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議和咨詢。
6.甲方定期派遣一定數量的專業骨干教師到乙方及其下屬相關企業掛職鍛煉,培養雙師隊伍。掛職期間乙方提供相關食宿條件和工作崗位,保證掛職效果。
四、附則
1.為加強溝通和聯系,甲、乙雙方應明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通過不定期的會面研究解決合作過程中的問題。
2.雙方的具體合作項目可在本協議的基礎上另簽協議;雙方合作過程中因實習、培訓、技術開發和咨詢、生活安排、勞務等發生的費用,由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加以解決。
3.本協議有效期年,協議期滿可根據雙方需要確定是否續簽。
4.本協議履行中出現糾紛,雙方應盡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江門仲栽委員會仲栽。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江門職業技術學院
乙方:
簽字代表:
簽字代表: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最新的校企合作協議書 例文3
甲方:
乙方:
為滿足各自經濟利益,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則,達成合約:
一、乙方應具備如下基本前提條件:
(1)乙方對該專案已經完成書面可行性建設方案與商業實施方案;
(2)該項目已經中國政府同意并批準進行建設與經營;
(3)乙方對該項目具備合法、獨立的建設權與經營權;
(4)乙方能夠獨立落實并完成項目投資各項基本實施條件并提供辦理的相關手續;
(5)乙方對于向甲方(投資人)就該項目所提供的相關書面檔的真實、合法與有效性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并有經濟實力與甲方共同完成投資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成本;
二、在乙方提供相關項目資料后,甲方認為乙方有能力滿足上述第一條款的所有內容,則開始執行如下協議條款:
三、甲方與乙方就項目合作,項目投資總額為 億元人民幣,乙方需甲方對該項目投入前期資金 億元人民幣;
四、甲乙雙方約定項目合作期為 年;
五、甲乙雙方合作,甲方認可對該項目投入現匯為合作條件,乙方認可以自有資產或項目資產(包括項目建設權與經營權、對該項目已投入資產、該項目預期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經營收益)作為合作條件及投資資本金償還抵押與向甲方利潤分配保障。乙方確認在合作期內自有項目的凈收益值為 億元人民幣(甲方認可乙方就該項目提供第三方擔保);
六、甲方向乙方項目現匯投入幣種為 幣,按投入當期匯率兌換人民幣,多余兌換金額由甲方即時收回;
七、甲乙雙方就專案合作,建成后專案總資產所有權明確歸屬于乙方所有;
八、甲乙雙方合作,乙方可依據眾多會計師事務所中可能實際出現的最低收費價格和甲方每次有可能投入的實際合作資金(首次為 萬元整)為上限來確認每次最高評估價值,并辦理資產評估的相關手續和支付評估費用。乙方專案經營現狀需在簽約所在地并由具備國際專業水準機構進行評估與審計,經甲方確認后作為投資法律保障,在與乙方辦理合作抵押手續之后,即時投入合作資本(有關專業評估與審計機構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可);如果甲方根據中國境內專業律師機構出具的有關盡職調查報告認為乙方的情況比較特殊,雖然未做評估與審計,但已可根據乙方所提供的相關項目資料和甲方去乙方所在地所進行的前期實地考察,確認乙方具備投資條件,則在乙方能夠以現實自有資產或項目資產作為抵押并與甲方辦理合作抵押手續之后,甲方應將首批合作資金 萬元在 個工作日內以甲乙雙方認可的方式投入,余款按乙方根據項目專案建設進度向甲方提出相關書面申請并經甲方回函確認后分批投入(乙方可以負擔甲方去乙方項目所在地辦理合作抵押手續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或為甲方報銷相關差旅費用);
九、甲方對乙方項目投資,在雙方約定合作期內,乙方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每年 %的投資收益比例以及甲方實際投入資金數量,每年向甲方分配經營利潤,直至合作期滿;
十、甲乙雙方合作期內,乙方自由計劃償還甲方投入資本金,于合作期滿時,乙方需無條件全額償還甲方投入資本金;
十一、甲方責任:
1、甲方依據乙方提供的有關項目資料,經初步論證后,如認為乙方的項目有考察的必要,則應向乙方發出考察的通知,在得到乙方的回函確認后,由乙方支付費用,為甲方安排相關考察人員的差旅事宜,但不予提供現金給甲方自行使用。甲方對乙方的項目考察完畢當日,應向乙方出具內容同時包括考察完畢的結束語和 天之內最終確認甲方是否有必要對乙方項目繼續運作的回函。如到時間后,甲方仍不通知乙方,則乙方可認定甲方不會對該項目投資,同時該協議作廢。如果在約定時間之內,甲方回函通知乙方應找相關的專業機構對乙方的項目做盡職調查報告,則甲乙雙方的合作進入本協議十一條款的第2條內容;
2、甲方可自由決定乙方的項目專案現狀是否有必要辦理律師盡職調查、評估和審計。如果,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相關律師事務所經過調查之后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得出乙方的項目不具有真實、有效并合法的結論,那么本協議同時作廢(涉及律師調查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反之,如果盡職調查報告得出乙方的項目具有真實、有效并合法的結論,那么,從相關律師事務所出具盡職調查報告之日起 天之內甲方不予書面通知乙方是否繼續辦理評估和審計委托手續并陳述相關正當理由,或在相關專業機構對乙方的項目所做評估或審計未得出乙方項目出現重大問題結論之日起的 天內甲方未辦理合作抵押手續,或甲方在和乙方辦理合作抵押手續之日起的 天內甲方未投入資金,則甲方均將被視為違約,應以乙方與甲方簽署的頭一份合約(如備忘合約、合作意向書)后乙方所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數額為基數, 倍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3、甲乙雙方合作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前償還資本金;如乙方自愿提前償還甲方資本金及投資收益,雙方約定利潤分配比例不變;
4、約定合作期內,甲方不參與乙方日常經營管理,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提供專案運營財務報告。
十二、乙方責任:
1、甲乙雙方合作期內,對于甲方投入資金,乙方需專款專用于合作項目上,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在其它項目上。如經甲方發現并證實,則甲方有權即時終止和約并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合作期內,甲方可以提出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所提供專案或資產相關合法所有權及其它書面檔,需經雙方認可的中國公證機構公證備存;
3、甲乙雙方合作期內,乙方作為甲方合作條件的專案或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抵押及擔保;
4、甲乙雙方合作期滿,如乙方未按雙方約定全額償還甲方投資資本金及分配項目經營利潤,則乙方認可將自有資產及專案資產無條件轉讓給甲方所有;
5、甲方為乙方投入的首批合作資金,由此發生的銀行手續費經乙方確認后,先由甲方承擔,而后,從首批合作資金到賬之日起的日之內,乙方對甲方做出相應的全額補償;
6、合作期內如評估結論證實乙方不具備亦不符合本意向書約定的合作條件,審計結論證實乙方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則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資金合作,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十三、甲乙雙方合作需恪守誠信第一原則,合作期間應保持順暢溝通。若發生爭議應先協調,協調不成,依法于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訟;
十四、本意向書中英文對照,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當英文定義與釋意等發生沖突或差異的情況下,以中文解釋含義為準;
十五、本協議簽署當日,甲方應該向乙方提交相關公司背景資料(如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十六、從本協議簽署之日算起, 天以內如果甲乙雙方均未再提出疑義,則本協議正式生效。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一)紙張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標有“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申請材料”字樣;
2、發行人名稱;
材料側面須標注公司名稱,正本需注明。
(三)份數
申請材料首次報送三份,其中一份為原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之前,補報九份材料。發審會通過后,除原件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存檔外,其余申請材料退發行人。
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公募增發”)申請材料目錄
第一章 發行人公募增發的申請
1-1 發行人公募增發的申請
1-2 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申請公募增發的推薦意見
第二章 有關本次發行的授權文件
2-1 董事會決議公告及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公告復印件)
2-2 股東大會決議
2-3 股東大會的決議公告(公告復印件)
2-4 發行人最近一次股份變動公告(公告復印件)
2-5 發行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三章 招股文件
3-1 招股意向書
3-2 發行公告
3-3 發行方案
第四章 有關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4-1 有全體董事簽字的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分析
4-2 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投資立項(包括固定資產、技改項目等)的批準文件
4-3 資產評估報告和/或審計報告(涉及收購資產或股權)
注:4-2為參考文件
第五章 發行申請材料的附件
5-1 發行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在下半年申報發行申請材料的,應附上經審計的當年中期財務報告)
5-2 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5-3 法律意見書
5-4 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
5-5 全體董事簽字的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說明
5-6 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報告
5-7 承銷協議
5-8 發行人承諾函
5-9 主承銷商承諾函
5-10 注冊會計師對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的管理建議書
5-11 一年來信息披露情況簡介
5-12 近一年股價走勢
5-13 驗證筆錄
5-14 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注:1、每一頁的頁碼必須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
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女|31歲(1985年6月27日)
居住地:合肥
電 話:183********(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10個月]
公 司:XX公司
行 業:金融
職 位:融資租賃經理
最高學歷
學 歷:本科
專 業:金融學專業
學 校:安徽大學
自我評價
具有扎實的金融學專業知識基礎,熟練掌握融資流程和專項業務知識;已有5年投資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經驗,熟知融資租賃業務,了解融資租賃業務運作和相關金融市場情況,并有相關業務開展的成功案例;市場拓展、財務分析及綜合管理等經驗豐富,有良好的計劃、控制、協調等能力;掌握融資租賃等金融相關法律知識,已積累了一定的銀行及政府社會資源,并有會計師資格;有嚴謹的策劃組織能力及人事管理和溝通能力、商務談判能力。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之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金融
目標地點:合肥
期望月薪:面議/月
目標職能:融資租賃經理
工作經驗
2010/7—2013/5:XX公司[2年10個月]
所屬行業: 金融
業務部融資租賃經理
1.完成公司租賃業務計劃制定,并策劃市場營銷方案和可行的客戶開發措施;
2.全面完成公司業務指標,并帶領業務團隊達成公司既定業績;
3.在公司授權下代表公司進行租賃業務談判和報批等工作;
4.與銀行、協會等機構積極開展公關等活動,進行市場營銷推廣,并提升公司知名度;
5.進行業務團隊建設,并與相關部門保持良好溝通合作,維護公司關鍵客戶關系并積極拓展集團性業務等。
2008 /6—2010 /6:XX公司[2年]
所屬行業: 金融
業務部 融資經理助理
1.協助融資經理完成客戶盡職調查、收集資料、編寫授信調查報告;
2.協助經理設計融資方案、設計結構融資產品,設計融資模式;
3.完成公司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的關系拓展、建立、維持等工作;
4.協助經理進行租賃項目風險審查,并對租賃資產進行有效管理,有效避免損失;
5.積累了良好的管理經驗,善于規范業務內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業務規范流程和制度。
教育經歷
2004/9—2008 /6 安徽大學 金融學專業本科
證 書
2005/12 大學英語四級
2016年2月5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以下簡稱“8?12”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調查發現了怎樣的問題?中央電視臺記者分別采訪了事故調查組管理組負責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司長李萬春,事故調查組技術組負責人、公安部消防局總工程師杜蘭萍。
從“8?12”事故調查報告中可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經查,事發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內共儲存危險貨物111種,共計1萬1 383.79 t,其中數量大的有硝酸銨800 t,氰化鈉680.5 t,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 t。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06秒,事故現場發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點約20 m處,有多個裝有硝酸銨、硝酸鉀等氧化劑、易燃固體和腐蝕品集裝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沖擊波影響,僅3 s后,發生了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據爆炸和地震專家分析,確定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 t TNT當量,最終釀成了這場慘劇。
問題一:瑞海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為什么能夠建立在人員稠密的居民區附近,它是怎樣通過規劃立項的 ?
事故調查組管理組組長李萬春介紹,瑞海公司建危險貨物堆場,應該說是屬于未批先建。如果立項備案走正規程序的話,瑞海公司是不會存在的。在事故調查中,我們發現,國土規劃部門幫助瑞海公司違法取得了規劃許可。
瑞海公司在經過審批的圖紙上寫的是普通貨物,但是實際上設計圖紙里邊寫的是危險貨物,也就是說用一種暗度陳倉的方式騙取了規劃的許可,然后進一步施工建設。
問題二:這種騙取規劃許可的行為通過其他的監管手段發現不了嗎?
李萬春說,這個問題是應該能夠發現的。調查發現,這里邊有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也就是說監管部門也好,企業也好,應該是相互串通,貪贓枉法,涉嫌職務犯罪。也就是說我們在制度設計上是本來可以堵住這個漏洞的。
問題三:如果沒有通過正規的規劃立項,它怎么可能通過接下來的消防審查和安評?
李萬春介紹,應該說安評也好,環評也好,都涉及這些問題,比如說安評涉嫌弄虛作假,本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是他出具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結論;在消防設計的時候也出現了問題,在企業沒有提供任何規劃立項的條件下,給他出具了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另外在驗收的時候,也沒有按照設計時規定的一些內容進行核查,也把企業給放過去了。
從事故調查報告中可見,瑞海公司不但無證經營危險貨物,而且現場作業管理混亂,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甚至違規存放國家嚴禁存放的硝酸銨。
問題四:本不該建危險品倉庫的瑞海公司建了倉庫,本不該放進去的危險化學品它也放進去了,那在它的日常運營當中就沒有人監管嗎?
李萬春回答,這次調查,起碼有這么幾個主要部門。首先就是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海關、安全監管和天津海事,包括市場和質量監督委員會、環保公安消防等一共是市區兩級,涉及大約有10個部門,都有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的這種職能。
實際上有監管部門已經發現了硝酸銨這個問題,比如說像天津市交通委、天津港集團、天津海關包括海事部門,都是能夠發現有硝酸銨的,但是沒有人吱聲,沒有人去監管這件事。所以說,所有的這些部門都是有職責的,但是我們調查發現,沒有一個部門盡職盡責,沒有發揮發現隱患、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
問題五:瑞海公司為什么能夠有法不依,違法經營還層層突破各層監管,它有什么特殊的背景?
李萬春介紹,我們發現,瑞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于某,長期在這個行業里工作,非常熟悉業務流程、行政審批的程序,也有人脈。他就利用這種關系開始做鋪墊,通過送錢、送卡,出資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也就是天津市交通委的分管領導和港口處的負責人,請求他們提供方便。天津市交通委主管的這個負責人,竟然能為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了這種批復,幫助其獲得危險貨物的經營,而這種批復從來沒有對其他企業使用過。
瑞海公司另外一個實際控制人董某,他的父親已經去世了,但是他父親原來是天津港公安局的局長,他也承認利用其父親過去的關系,在行政許可審批、日常監管方面也為瑞海公司非法違法經營起了很大的作用。
問題六:消防員滅火失誤嗎?
在這次事故中,有24名公安現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員壯烈犧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員失蹤,對于造成如此之多的消防員犧牲的原因,事故調查組技術組組長杜蘭萍作了說明。
第一,企業違規超量存儲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尤其是嚴重違規在運抵區內存儲硝酸銨。因為硝酸銨是不允許儲存的,應該直裝直取。第二,消防力量到達現場以后,向現場人員了解情況,現場人員不能提供準確的信息,尤其是沒有告知現場存有大量的硝酸銨,造成指揮員不能對火場的現狀做出充分的危險預估。第三,客觀上講在爆炸發生前,火災是呈穩定燃燒狀態,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極短的時間間隔內連續發生兩次大的爆炸,消防員已經撤離到最初發生火災的運抵區,但是仍然處于爆炸的中心區內,猝不及防。
事故后有質疑,認為消防員用水滅火加劇危化品爆炸。調查顯示,一方面,現場起火的物質是硝化棉,可以用水、霧狀水進行撲救,而發生爆炸的物質硝酸銨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發生爆炸的運抵區內,沒有存放金屬鈉等遇水燃燒貨物,在運抵區外發現的金屬鈉貨物包裝完好。因此,消防員用水滅火導致加劇爆炸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問題七: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了10個方面的措施建議。一是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三是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四是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六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七是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八是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九是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十是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本文整理了中央電視臺《特別關注》欄目部分內容)
關鍵詞:土地開發股權收購 風險防范
Abstract:Through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real estate projects in the form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as a common means of access to land, which has a simple procedure, cost savings, developing fast, to avoid fierce competition advantages. But it also has its own risks. In this paper,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risk and control issues to b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staff reference.
Key words: Land development Equity acquisition Risk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F29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當前房地產行業的高速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拿地熱情不斷高漲。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從土地公開招拍掛市場獲取土地儲備外,也常常選擇項目收購的形式來實現。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產企業的項目收購行為通常表現為如下三種比較常見的形式: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和合資開發。其中房地產企業通過購買有地企業的股權間接獲得土地進行項目開發,已成為房地產行業快速拿地的一種常見方式。
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收購,是指收購方收購某一項目公司(僅指為特定房地產項目成立的開發公司)的股權,從而成為該項目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唯一股東,進而控制項目公司,并獲取該項目公司名下的土地進行開發經營的模式。股權收購模式相比其他拿地方式具有如下優點:
(1)手續簡單
一般來說股權收購只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根據公司法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手續)即可控制、管理整個項目,手續簡單。
(2)費用節省、開發快捷
股權收購相對直接購買土地資產而言花費的稅務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且由于項目公司收購一旦辦妥股權轉讓手續,投資者即可馬上投入資金進行后續開發建設,對于境外投資者及境內非房地產企業投資者而言,無需另行成立新的房地產公司。
(3)避免代墊土地出讓金等資產收購中多見的交易風險
土地證是資產收購的必備條件,很多項目擬轉讓時一般因為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無土地證,故轉讓方一般要求收購方代墊出讓金以便辦理土地證,代墊資金存在一定風險;而股權轉讓獲取項目與土地證有無并無必然關聯,不涉及代墊出讓金。
雖然股權收購方式具有較多的優點,但其自身也有著不得不加以防范的風險。如何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盡可能降低企業的成本和風險,是房地產公司項目投資人員的主要工作。房地產企業通過股權收購方式來獲取土地主要面臨的風險有以下幾種:一是股權轉讓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風險;二是股權溢價處理難度較大;三是標的企業的法律、債務風險較難控制,存在或有負債風險。本文將分別從上述各類風險來具體闡述分析各自的風險內涵及防范措施。
房地產項目股權轉讓的政策性風險
對于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政府審批較為寬松。如果不涉及國有股權、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的,一般無須審批。對于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則需要政府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部門包括負責國有股權管理的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是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公平、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對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審批部門還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要點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條件、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
對于收購股權為國有股權的,除履行一般的股權收購程序之外,還有轉讓程序的特別規定。首先,需要有國有股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及書面批復;其次,要由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資產清查及估價;再次,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要在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示,公示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競買者的,還需采取拍賣的形式進行。因此在收購國有公司股權時,不能僅通過與轉讓方達成收購協議而完成股權收購,還需履行相關程序。這就需要收購方需要了解國家的相關政策及交易所的流程規定,防止發生政策性風險。
房地產項目股權轉讓中的溢價處理風險
一般項目收購時雙方都有盈利要求,收購溢價指在項目收購過程中所支付的實際金額超過項目賬面成本即可稅前列支成本的部分。收購溢價在項目納稅申報中不能進開發成本。
從項目收益看,對轉讓方而言,溢價越高意味著其轉讓收益越高但同時稅負也較大。對收購方而言,采取股權轉讓,較高的溢價意味著項目開發清算時較高的土地增值稅清繳和總體收益水平的下降。如果項目投資人員在前期不籌劃好股權溢價及土增稅的處理問題,項目后期的總體收益水平極有可能低于預期。因此通過合法合規方式進行溢價處理符合雙方的利益,并且其本身就屬于稅務籌劃的范疇。
對于房地產項目股權溢價的處理,主要是將溢價部分的資金流出盡量開具可稅前列支的合規發票(對村集體等非法人實體,則只需開具收據即可)。處理溢價要結合付款進度和財務審計來進行,對收購方而言基本原則是盡量在收購過程中配合付款進度完成處理。
標的企業的法律、債務風險
據統計企業項目并購重組的失敗率高達70%,而導致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對企業收購過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特別是被收購企業的債務風險處理不當或沒有防范措施。項目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并未反映或者無法反映已經發生的債務或者潛在的債務。這可能是由于項目公司惡意隱瞞債務,或者是由于項目公司的財務制度不規范、存在未入賬債務,或者是由于或有債務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債務是收購中的最大陷阱,如擔保之債、票據責任之債、產品侵權或者環保責任產生的賠償、未決訴訟或者潛在的訴訟、行政罰款等等。由于其發生或者處理結果處于突發狀態而無法預料,并且輕易不為常規審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發生,就有可能改變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和信用狀況,從而直接影響項目公司的價值,因而危險更大。
對于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法律風險防范,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通過對項目公司實施盡職調查防范風險
盡職調查是公司股權收購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的環節和程序。由收購方委托專業律師、會計師以及行業專家對項目公司進行全面的、詳盡的審慎調查,通過調查,律師、會計師以及行業專家將調查收集的資料、信息整理匯總,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并對收購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預防方案發表意見,為收購方提供決策依據。這樣,同時也可以在并購合同簽訂前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法律風險有足夠的了解,從而盡最大可能防范風險。簡而言之,盡職調查在企業并購中具有從法律上、財務上、項目可行性上發現風險、判斷風險、評估風險的獨特作用。
因此,收購方應當聘請律師和會計師甚至房地產行業專家對項目公司進行全面的調查,調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出資、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及或有債務、對外擔保、稅務、重大合同、勞動用工、項目投資開況等各個方面。
2.通過制定完善周密的股權并購協議防范風險
股權收購協議是并購交易的法律表現,完善、周密的收購協議條款是主動防范各類已知和未知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收購協議中采用通用條款和特殊條款來保護股權收購交易安全。在交易實踐的過程中,一般是通過設立一個共管賬戶來保管收購對價的價款。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根據股權轉讓進程的不同階段來分期支付相應的對價。為防止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完成后出現未經披露的債務,可以約定保留一定數額的對價作為擔保或違約金。另外也可以約定在被收購項目公司中由轉讓方保留一部分股份,使轉讓方和收購方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待經過一段時間項目公司的或有風險逐漸明確后由收購方再行收購轉讓方的剩余股權。
綜上所述,通過股權收購方式獲取房地產項目,在土地獲取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現狀下,越來越成為一種常見的土地獲取方式。但在項目操作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大量的潛在風險。房地產投資人員在進行項目拓展及股權投資時,應積極防范及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強前期盡職調查、完善相關合同條款及監督好相應的合同履行過程,以保障項目投資的安全進行。
參考文獻 :
[1] 孫衛.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律師實務[J]. 中國律師.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