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4: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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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基礎,做好代表履職環境建設工作
多形式增強代表履職能力。今年新補選的代表較多,協助常委會抓好新代表的履職學習,是聯絡室的重要任務。為此,聯絡室除安排代表參加靜安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履職學習外,還逐一與新代表進行溝通,告知代表履職的有關注意事項,組織新老代表座談交流,讓新代表分享履職經驗、盡快進入角色。
多渠道激發代表履職熱情。聯絡室主任定期帶隊走訪代表及其所在單位,關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協調解決代表單位與周邊環境矛盾等問題,做到社區為代表服務,增強了代表對社區的歸屬感;加強對代表履職事跡的宣傳,利用《家在江寧》雜志、社區報、有線臺等平臺對代表履職典型事跡應報盡報;積極推進代表述職工作,今年聯絡室共組織了4場“區人大代表履職情況報告會”,有8位代表就“如何當好群眾代言人”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評議和監督;使用好代表履職情況信息庫,以信息平臺記錄代表履職痕跡,拓展代表履職反饋渠道,增強代表責任意識。
多方位提升代表履職成效。為確保代表書面意見和各類建議的辦理效果,聯絡室多方位做好支撐。對今年代表提出的51件書面意見和建議一一進行登記,持續跟蹤辦理情況,實時向代表反饋;根據代表意愿,積極搭建平臺,約請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與代表懇談,促成熱點難點問題解決;協助代表向群眾告知辦理結果,進行必要解釋或說明。例如,今月7月份,代表提交的“關于在我區試行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實時結算的意見和建議”,被靜安區民政局研究采納,有力推動了全區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實時結算問題的解決,受益面近兩千戶低保家庭。
創新方法,做好代表閉會期間履職保障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代表專題調研。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聯絡室圍繞社區集中反映的老齡服務、城區管理等2個熱點難點問題,組織26位代表深入實際開展調研。調研期間,聯絡室牽頭成立調研項目領導組和保障組,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分析、方案設計、工委聯絡、實地視察、專題訪談,問卷調查等相關準備。通過代表的深入調研,形成了內容豐富、對策詳盡、質量較高的調研報告,對進一步推動社區服務和管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參考。
二是努力豐富代表匯集民意渠道。今年組織了75人次市、區人大代表集中深入居民區傾聽社情民意;依托居民區人大代表聯系點,以季度通報形式,將居民區動態篩選梳理后提供給代表;邀請代表參加街道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安排12位代表參與街道接待;及時向代表寄送區和街道工作信息資料等,為代表提出書面意見和發表審議意見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是切實保障代表參與社區自治工作。邀請代表定期參與居民區議事協商,提升社區事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匯集代表和群眾的集體智慧,在社區雜志中增設“共商共治”專欄,就難點問題共同出點子、想實招,初步形成了人大代表參與社區自治的新局面,推動了社區事務公開和民主監督的深化。
規范運作,做好代表聯絡室建設工作
關鍵詞:績效審計;人民銀行;內審工作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2-0094-03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A
績效審計,又稱“3E”審計,是指審計人員采用現代技術方法,對項目或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地獨立檢查、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有關方面決策提供信息的活動。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法定職能的履行情況和內部經營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是各利益相關者十分關注的問題。因此,適時開展績效審計符合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績效審計也必將成為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央行開展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一)開展績效審計是促進有效履行央行職責的需要。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及提供金融服務三大職能,對促進經濟金融健康協調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人民銀行作為非營利性組織,行使的是管理職能,其行使管理職能的有效性取決于其管理行為的效果和效率。譬如,貨幣政策執行效果的好壞主要看執行貨幣政策的社會效益;金融服務不僅要看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更要注重服務效果;傳統合規性審計僅停留在是否合法、合規的層面上,無法全面反映其履職情況,這就要求人民銀行通過開展績效審計,不僅要對財務、資金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檢查,還要對貨幣信貸、金融服務等業務的績效情況進行評價,以督促央行高效履職。
(二)開展績效審計是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的需要。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滲透到內部管理的各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提供組織自身的“免疫力”,保證其安全健康。因此,內部審計在業務合規性基礎上,承擔起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責,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已無法滿足其要求,只有積極推進內部審計轉型,探索開展績效審計,加強對風險、效益的重點關注,才能使內審工作更加符合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開展績效審計是有效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需要。對人民銀行分支行來說,其工作目標是既定的,可以運用的資源一般來說也是既定的,本單位資源配置的效率如何、履行職責的效果如何,是當前人民銀行各級行黨委重點關注的內容,而績效審計正是在傳統合規性審計解決“對不對”的問題基礎上,解決了“好不好”的問題,即達到既定的目標是否做到資源投入更少、既定的資源投入是否做到產出更高、資源投入是否達到了最好的效果。與此同時,近年來,隨著人民銀行內部管理的不斷加強,內控制度日趨完善,業務操作日趨規范,違規現象日趨減少,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客觀上要求向績效審計發展,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高層次監督作用。
二、央行績效審計的現狀
近年來,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績效審計進行了不斷探索和實踐,取得了積極效果,積累了一定經驗。但總體看,目前對績效審計的認知和實踐仍是初步的。一是觀念更新不夠,習慣于合規性審計,跳不出合規性審計工作方式、方法的束縛,導致績效審計難以取得實質性突破。二是對績效審計的需求不足,重視程度不夠。部分領導層未充分認識到審計監督對工作績效的強化功能,導致領導層、管理層對績效審計缺乏必要的需求,推動績效審計發展的原動力不足。三是缺少理論指導和規范性的標準。當前,關于政府部門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在國外相對成型,在國內還僅僅處于起步階段,對于政府部門的績效審計,國家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審計規范,既沒有績效審計指標評價標準,也沒有績效審計準則等可操作性指導文件。四是審計人員素質和結構尚不能有效適應績效審計需要。績效審計既要對工作內容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評價,更要對工作手段和效率情況進行評判,需要更多的借鑒和吸收現代經營管理技術,綜合運用查賬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科學嚴謹的對比分析,目前,轄區各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與開展績效審計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三、央行開展績效審計的要素分析
(一)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是審計活動的既定方向和要達到的預定結果,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可以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總體目標是:按照“堅持探索、重在結合、不斷總結、逐步推進”的思路推進績效審計,達到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三個體系”,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轄區人民銀行全面、規范、高效履職,不斷提升履職成效的總體目標。具體目標是:通過建立適合人民銀行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督促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全面履行職責,推動各項業務合法、合規,力促各項工作過程的高效、創新,提高各項工作成效,確保人民銀行人力、資金、物資、信息資源等使用的經濟性和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則
人民銀行開展績效審計應在遵循獨立、客觀等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的原則下,重點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績效審計范圍應包括被審對象全部工作和工作全過程,根據被審對象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綜合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情況。二是先進性原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在被評價領域中代表了較優秀的水平,要用最先進尺度衡量被審計對象的具體工作。
(三)審計立項
在審計對象的選擇上,既可以對一個行、一個部門進行綜合性績效評估,也可以對某個有具體績效屬性的項目和工作進行績效審計。具體來講,選擇績效審計項目應把握如下要求:一是重要性。選擇項目要重點圍繞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黨委關注或群眾關心的熱點內容。二是時效性。選擇項目要把握審計介入的時機,既不能在問題還沒有顯露出來時介入,也不能在問題積重難返時介入。三是適用性。選擇項目要充分考慮部門或專業的特點,按照審計目標仔細甄別,深入調查,把握好績效審計的內容。
(四)審計內容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核心內容是履行職能過程中資源利用的經濟性、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行政活動的效果性,開展中應當立足“履職全面性、合規性”,注重履職過程,強化履職效果。
立足“履職全面性、合規性”,一是看審計對象該做的是否都做了,即是否按照上級行或本行黨委的工作部署及本部門、本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履職;二是看履行職責是否合法、合規。履職全面性、合規性是績效審計的基礎,對于缺乏統一標準和具體規定的宏觀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將審計依據拓寬為上級行的工作部署、講話要求、崗位職責、考核辦法等。
注重“履職過程”,即履職過程中是否能夠結合實際創新工作、積極有為,其主要特點是體現履職規
范、高效、創新,履職過程是取得良好效果的保障。
強化“履職效果”,是指履職效果如何,即所履職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應、社會效益及其他影響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這是衡量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最重要的標志。
(五)審計方法
績效審計的方法多種多樣,而每個績效審計項目又都各具特點,要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現階段適合于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方法主要包括:
1、審核。審核是指審計人員采用適當的抽樣方法從被審計資料中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檢查,并以此得出審計結論的過程。審核可以采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統計抽樣方法,或兩種方法結合使用,要注意多選取能夠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辦理情況、工作完成情況的資料。
2、比較分析。比較分析是將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與一定的參照物或標準進行分析、比較,以發現其不足或優勢的方法,可以分為縱向比較和橫向比較,要保證參照物或標準的適當性、先進性和動態性。
3、調查問卷。調查問卷方法是為了從比較分散的群體中獲取對某一事項的意見和評價,問卷設計應該合理、分層次,同時要考慮被調查對象的實際情況,有目的、有選擇地發放問卷,以保證問卷調查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4、座談了解。座談可以運用于審計過程中的每個階段,座談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同時與多入座談,也可與一人單獨座談;座談之前,審計人員要對座談內容、提問方式和問題要點等都要進行周密的設計。
5、實地觀察。對部分沒有特定審計載體供審計人員檢查的審計事項,如工作人員是否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有無恪盡職守、工作紀律和效率如何等,均可通過實地突擊觀察的方法作出績效評價。
(六)審計報告
績效審計結束后,應當形成恰當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并出具審計報告。績效審計報告應包括對被審計對象績效情況的總體評價和意見建議兩大部分,總體評價包括最終的評價等級、履職評價(主要包括履職的全面性、業務的合規性)、過程評價(主要包括履職過程高效性、創新性)、效果評價(包括正向和反向),該部分重點描述需要肯定的亮點、需要指出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四、央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
(一)績效審計標準設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是績效審計評價的前提,績效審計指標的確立要根據不同類別的業務分別設立指標體系,遵循以下標準:
1、政策性標準。政策性標準是指標準化工作的原則和一些具體做法的統一規定;可通過收集、分析與被審計部門或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選擇合適的規定作為評價標準。
2、專業性標準。即是否完成了上級行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是否實現項目所制定的預期目標等。可通過收集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黨委下發的有關工作指引、工作要點、領導講話等資料,選擇其中對被審計事項的相關要求和安排作為評價標準的參考。
3、專家(領導)意見。對有些標準不健全或尚未建立評價標準體系的部門或項目,可邀請該項業務專家(領導)進行評估,其意見、建議作為評價標準。
4、歷史標準。對被審計單位過去一段時期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形成對比分析標準。
5、群眾評議。通過座談和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評議,將其作為評價標準的參考。
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要體現出先進性的要求,要用最高標準衡量被審計對象的各個業務環節。
(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充分考慮人民銀行履行央行職責的特殊性,以是否有利于充分履行央行職責、是否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管理水平、是否有利于維護人民銀行聲譽和整體形象作為績效審計評價的總體思路,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由履職及合規、工作過程、工作效果三部分構成。審計評價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履職及合規占比70%(70分),工作過程占比20%(20分);工作效果占比10%(10分)。對履職及合規計分采取扣分制,對工作過程和工作效果評估計分采取加分方式,分別不能超過所占比重的分數。
(三)績效審計結果評價設定。根據得出的績效審計評價計分,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給予績效審計評價A、B、C、D四個級次。各個級次的標準是:
A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90分以上。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科學地配置并充分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嚴密,管理規范,崗位職責履行充分、高效,業務工作的開展具有開拓性和前瞻性,工作效果明顯。
B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76-89分。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有效,管理規范,業務工作按部就班。雖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弱點,但對崗位職責的履行產生負面影響較小。
C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60-75分。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較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比較有效,管理比較規范。雖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弱點,但對崗位職責的履行未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
D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60分以下。這類單位或部門,公務資源沒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內部控制弱化,管理松懈,業務工作開展被動,隨意性較大,存在著較大的無法實現預定工作目標的風險。
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可以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一、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類型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反失職、反瀆職力度的加強,法律法規對工商干部履職的要求也越來越明晰。目前,就基層而言,履職風險來源主要是散見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是從五個方面對工商業務干部的履職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如果對它們理解不深、重視不夠,履職的風險將會大大增加。
1、行政許可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就注冊登記條線而言,風險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一是對前置審批把關不嚴謹。表現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審批文件的,沒要;不需要的,亂要。這兩種行為,一方面可能是業務不熟;另一方面,就是個別人員,存在靠山吃山和雁過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對登記事項把關不嚴謹。對需要審查的事項輕易放過,更有甚者,幫助企業做假。例如,不認真審查有限公司的出資行為,甚至幫助、參與公司的虛假出資行為。三是對細節審查不嚴謹。雖然法律法規對工商部門的要求是形式審查,但是,如果是很明顯就能看出存在問題的,工商部門的審查責任將無法回避。四是對許可審批的具體環節不清楚。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目前,較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吊銷手續。
2、行政處罰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從工商部門的實際情況看,一是因行政處罰程序不當帶來的風險。如在行政處罰中不按程序進行送達,在做出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等。二是在處罰中的不廉行為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經不住當事人的不擇手段的利誘,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禮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規定進行處罰。三是隨意增減處罰幅度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加大或減少處罰的幅度,結果是以罰代管,當事人繼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引起的履職風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10余部法規,賦予工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實際上,一些執法人員為了辦案方便而超范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不按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一旦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必然會引發行政訴訟,一旦敗訴就會有一個責任追究的問題。
4、行政確認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的行政確認行為主要是對外或提供證明。近年來,工商部門在探索新的監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監管方面。對單位和個人來講,我們監管信息,必須有根有據,必須有的權利,特別是在一些有關企業商業信譽的事項時,要慎之又慎。在企業檔案查詢方面,要嚴格按照檔案查詢的管理辦法,認真審查查詢人員的資格,不能將企業的商業隱私供無關人員查詢。在對外出具證明時,只能就事論事,就材料而出具證明,不能超過職權,隨意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或產品作擔保。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更不能有向社會推薦企業產品的行為。
5、行政監督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除市場準入和行政執法外,還承擔著許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許多高危行業、重熱點行業監管上,責任不可小視。例如,在對危化品銷售監管上,必須認真監管到位,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數量,在職責范圍內,確保檢查工作落實到位,切不能閉門造車,該檢查的不檢查,該簽字的不簽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風險的類型,我們不難發覺履職風險形成的兩大重要原因:
(一)客觀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分工的不完善。隨著《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工商部門的職能領域得到了擴展,但同時也帶來越來越大的執法風險。在這些法規中,有些條文對部門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部分不應由工商部門承擔的責任卻往往由工商部門“買單”。由于工商部門監管的領域太廣,承擔的責任太重,且無證與無照存在前扣關聯性,多數地方都會將責任劃給工商部門,而其他許可審批部門卻依然可以穩坐“釣魚臺”。二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某些政府部門為了招商引資,對一些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有的地方專門出臺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門對一些企業進行正當的執法檢查。如果工商部門不遵守當地的“規矩”就要承受極大的壓力,如果違心地執行“規矩”則又會承擔瀆職風險。三是執法軟硬件條件的限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日用商品品種繁多,單是容易引起責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種,要在現有的人力狀況下實現對轄區流通領域內所有商品類別的監管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裝備方面,工商部門無產品檢測機構,嚴重地制約了工商部門職能的發揮。
(二)主觀原因
主觀原因主要是六個方面:一是部分人員思想素質差。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從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誘惑也對一些意志薄弱的執法人員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二是認識上不夠重視。當前,多數工商干部沒有樹立起責任風險意識,認為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職務犯罪離自己都還很遙遠;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雖然目前建立了各種責任制度,但真正能夠落實的寥寥無幾。由于責任追究制并未落實到人頭上,導致部分工商干部責任心不強;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層工商部門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認為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就是好貓;五是業務素質不夠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強業務學習,不及時更新知識,干什么工作都憑借老經驗或是跟著感覺走。六是小團體利益作祟。某些單位負責人為了小團體和個人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必將導致責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規避風險的思考及對策
有崗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險,法律法規既然賦予了每個工商干部監管市場秩序的權力,責任當然不可推托。當然,只要我們依法行政,認真履職、盡職,再大的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組織而言,可從四個方面幫助干部規避風險:
一是分清責任,建議地方政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之間的權責。今年以來,泰州工商系統積極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獻策,出臺了《泰州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明晰了各個部門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方面的職責,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這就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基層一線從事監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務督查。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事程序、辦事時限及承辦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實行“陽光政務”,盡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時,要加大政務督查力度,抓好“三個結合”:督查與交叉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他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對登記材料、案卷等及時進行隨機抽查,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建立執法權力制約制度。實行案源發現錄入報告制。辦案單位要建立案件登記臺帳,詳細記載案件來源、發現時間、匯報時間、立案時間、調查人員、經辦人等,便于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向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實行執法過程相互制約,即嚴格落實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操作的法律規定。推行重大案件集體會診制。以合理把握處罰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克服行政處罰中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實施強制措施規范管理制。對查封、扣押及罰沒物資建立詳細的清單,采取專人專管,指定場所保管,以避免出現違規使用等情況。
四是適時開展警示教育。對本系統內的職務犯罪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使執法人員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對本系統執法人員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傾向也不能輕易放過,要通過思想教育、勸戒引導等方式方法及時糾正干部的錯誤觀念和思想。
就個人而言,可從四個方面,自覺規避履職風險:
一是樹立掌權為民、執法為公的思想。我們工商干部的職權是組織上賦予的,組織賦予我們權力,是為了讓我們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如果我們把它異化為個人撈取好處的權柄時,就違背了組織授權的初衷,與依法治國的原則背道而馳。作為基層工商干部,直接接觸各類管理對象,受到的誘惑、面對的人情更多,更復雜。在這樣的環境下,要時刻自我警省,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加強職業道德的學習,切實做到警鐘長鳴。
二是加強法律法規和各項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各項規定,是我們從政行為的準繩,我們每一項行為的作出,都必須于法有據。所以,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每一位工商干部來說,尤為重要。必須認真地學習它,理解它,在工作中運用它、執行它,嚴格按規矩辦事,再大的風險,都能避免。
內部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內部審計工作成果的反映。審計外勤工作完成后,內部審計師應該簽發審計報告,與相關方面溝通審計結果,以促進審計目標的實現。在整個內部審計工作中,撰寫審計報告、報告審計結果是最
重要的環節之一。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質量的主要標志之一。審計工作成果的大小,質量的高低,最終反映在審計報告上。內部審計報告的基調奠定了報告的內容導向,直接關系報告的成敗。內部審計報告的基調屬于語言的形式。語言的形式對于語言的內容的重要性早已為語言學家論述過了。毫無疑問,合理選擇內部審計報告的基調,注意審計報告的風格,對審計雙方的溝通將是十分重要的。
一、關于內部審計報告基調選擇問題的理論觀點綜述
有關內部審計報告基調的觀點大致可以分成三類:第一類是問題導向說。我國著名會計審計學家王光遠認為,內部審計報告本身是問題導向的,挑被審計對象的毛病,將問題披露于眾,審計報告本身無法也不能大談被審計對象的業績,是披露問題,而不是展現成績。第二類是客觀基調說。內部審計師的職責不僅僅是發現存在的負面問題,得出的結論不一定必然對審計業務客戶(被審計單位)不利;如果內部審計師就被審計事項得出的結論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應該將兩種結論都包括在審計報告中。,iia的《實務公告》中指出,“若實際情況與標準吻合,在報告中肯定出色業績是恰當的”。也就是說,內部審計報告基調的選擇是客觀、公正。第三類是被審計對象合意基調說。該說法強調內部審計報告要迎合被審計對象管理層的意思,作被審計對象欣賞的審計報告。這一說法要求審計報告以展現成績為主。堅持這種說法的人大多是來自行政的領導干部。堅持這一觀點的理由可能是基于營銷內部審計的理論。這一說法的要害是把內部審計報告與宣傳工作混為一談。
二、內部審計的基本立足點在于客觀監督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
委托-關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但由于自身時間、精力或能力所限,無法親自實施監督,就必然會求助于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監督,這就產生了對審計的需求。王光遠等認為,內部審計的本質在于受托責任,是確保受托責任履行的一種控制機制。楊時展認為,受托責任是一切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審計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既是公司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確認者。內部審計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內部審計的模式的結果是難以令人滿意的。內部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依據、審計程序,還是審計報告都有別于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報告與外部審計報告的內容與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國外,內部審計的目標是“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即嚴暉所說面向審計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的“能動式”雙軌報告。國內的內部審計要落后一些。被認為是國內最先進的內部審計法律規范的《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提到,內部審計目標是監督、評價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真實、合法和有效。這相當于嚴暉所說面向審計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的“反應式”雙軌報告。在這種“反應式”雙軌報告階段,治理層希望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層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管理層希望內部審計監督其下屬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無論是治理層,還是管理層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都希望通過內部審計了解公司各層次職能部門的履職情況,評價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運營的真實情況,進行風險管理。基于這種合理的假設,內部審計需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價值取向。
三、內部審計報告的基調應該是客觀性
一、工作做法
嘉祥縣從今年4月份開始著手機構編制評估工作,前期重點探索評估指標和評估方法。7、8月份進行試點評估,完善評估體系。從9月份開始進行正式評估。目前,已完成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等7個部門的評估工作。評估工作的主要做法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構建評估體系,夯實評估基礎。嘉祥縣編辦利用“每周學習例會”和“編辦業務論壇”,研究探索評估指標和方法,經過反復探討、調整和修改,制定了《嘉祥縣行政部門機構編制評估計分表》。指標設計上突出四個重點:一是突出指標的層次性。按照“由總到分、層層細化”的思路,設置三級指標體系。對政府部門評估內容進行分解歸類,設置6個一級指標,并運用層次分析法,科學確定其權重分值,實現指標權重的科學量化,即:職責配置(10分)、職責落實(20分)、履職效果(15分)、機構編制配置執行及人員情況(24分)、內設機構配置及運行情況(26分)、所屬單位設置及運行情況(5分);對一級指標采用魚骨分析法并結合職責性質進行分解后設置23個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則結合部門業務工作,進一步細化具體。二是突出指標的系統性。評估指標涵蓋職責、機構編制、內設機構、所屬單位及運行機制等,全面覆蓋政府部門評估要素。三是突出職能評估。職能是評估工作的核心,在評估內容和方法上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圍繞職能評估設置了職責配置、職責落實、履職效果三個一級指標,其分值占總分的45%。四是突出可操作性。按照“定量定性結合、定性為主、定量為輔”的原則,調整制定指標和計分方法,使評估體系與實際工作更加契合。總體上,能利用計分公式計算的指標,直接計算得分;難以量化的就定性賦分。設定好、中、差三個等次標準,參照標準定性確定等次,依據等次得分,力求評估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二是開展試點評估,積累評估經驗。評估重在分析評價事物內部的機構、功能、機制等要素。鑒于評估的復雜性,7月份,選擇縣科技局和安監局開展試點評估。對兩個局試點評估后,各用一天時間及時召開分析會,調整評估指標,改進評估方法,完善評估體系。根據試點情況,做了以下改進:一是制定了《自評指導手冊》和《操作手冊》。《自評指導手冊》由被評估部門使用,解決部門自評中感覺內容繁雜、無從下手和資料不規范、自評質量和效率不高的問題。《自評指導手冊》設計了8種表格,提供了自評報告參考提綱和提交資料清單。《操作手冊》用于幫助評估組外單位成員熟悉業務。二是強化學習培訓。組織評估人員進行集中學習培訓,明確責任和分工,確保評估程序統一規范。自評材料上報后,評估人員集中研究自評資料,熟悉被評估部門的情況,找出問題,做到心中有譜,從而增強評估的主動性和針對性。三是實行民主評議。借用社會評議結果,確定被評估部門的社會滿意度,既提高了評估權威性,又提高了評議效率。
三是政府強力推動,開展正式評估。為深入推進政府部門機構編制評估,嘉祥縣政府第20次常務(擴大)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機構編制評估工作,所有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都列席會議。會議聽取了專題匯報,審議了《嘉祥縣行政部門機構編制評估工作實施方案》,并以嘉政發〔2013〕29號文件印發。會后,嘉祥縣政府分管領導又召開了被評估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評估工作會議,進一步部署評估工作。
為提高評估科學性,我們對每個部門都采取“五評”模式進行正式評估。一是單位自評。被評估部門按照評估方案和自評手冊,梳理職責、人員、內設機構等事項,填寫表格,形成自評報告。二是模擬評估。到部門評估前,評估組對照評估指標體系,結合自評資料,對照被評估部門的“三定”規定和編制手冊,開展模擬評估。通過模擬評估熟悉被評估部門的工作業務,發現存在的問題,增強評估的主動性,提高了評估質量。三是分組評估。針對現場評估局限于看材料的問題,為避免出現“資料評估”,我們設置綜合評估組和科室評估組。綜合評估組主要對職責、機構、編制及人員情況進行評估。圍繞指標和評估標度,查閱資料,征詢座談,核實印證,分析評判。科室評估組到部門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實地評估,重點查看現場、查閱業務資料,評估科室機構編制人員、科室履職、科室工作流程、科室職責界定及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履職等情況。兩組相互印證,增加評估深度,提高評估效率。四是延伸評估。對于部門間互相關聯的職責再到相關部門進行延伸評估,聽取雙方意見以厘清職責。同時,還對能體現被評估部門履職成果的重要現場進行了查看。五是計分評估。評議組成員圍繞每項指標進行分析評價,并依據各項指標按評估標度和計分方法進行量化計分,并通過媒體公布各被評估部門的得分和排名。
四是形成評估報告,督導部門整改。評估結束后,評估組分析匯總各部門的評估情況,形成綜合性的評估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并向被評估部門反饋整改意見,部署督導整改工作。
對評估中發現的職能轉變落實不到位,存在職責交叉、權責脫節等問題的部門,通過科學配置職能、合理調整機構設置予以解決。對部門職能弱化或工作不飽滿的,及時調整機構或縮減編制,確保機構編制資源發揮最大效用。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屬于機構編制部門研究解決的,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屬于被評估部門整改或者改進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落實。評估組在部門整改后,開展評估工作“回頭看”活動,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了督導檢查。
二、工作成效
一是強化了職責配置。通過對職能的分析評估,有助于調整職責,理順體制,使工作銜接順暢。如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上,中央和省市由經信局監管,而嘉祥縣由安監局監管,工作上下不理順,通過整改明確縣經信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理順了管理體制。通過對縣安監局的評估,發現該部門存在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等問題,如其“三定”規定明確了履行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履行,通過督導,要求縣安監局切實履行這一職責。
二是規范了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評估指標,主要查看該取消的審批事項是否取消,保留的審批事項流程是否規范,審批職能是否集中到一個股室,是否進駐審批服務大廳。評估中,發現某部門在一項審批收費職責取消后依然違規審批收費,及時采取措施,督導該部門整改落實。
三是促進了機構編制執行。在機構設置方面,重點評估內設機構及政府部門所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評估中發現的縣住建局違規設置7個內設機構、單位的問題,責令其進行了整改,規范了機構設置。在人員編制方面,重點核查長期借用、編外用人、超編用人、在編不在崗及“吃空餉”等情況。通過評估加強編制對人員的約束控制作用,減少編外用人,規范了人員管理。
四是糾正了機構編制違規行為。通過評估內設科室設置及職責履行、工作流程運行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履職情況,及時發現了縣環保局擅自設立與編制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監測站、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業務性質相近的監控中心和污控辦兩個機構,責成該局立即撤銷了自行設立的機構。
五是提供了機構編制調整參考依據。評估工作使機構編制部門掌握了行政部門的真實情況和存在問題,使機構編制調整更加客觀、全面、真實。如縣住建局承擔了40多項城建工程,工作任務重,核定編制少,實有人員少,鑒于其事業單位缺編嚴重的問題,提出了編制調整的建議,提高了編制配置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工作體會
一是評估能夠使機構編制工作更好地貼近中心、服務大局。通過評估,能夠規范審批事項,界定職責界限,明確部門職責,督導部門履職到位,提高政府運行和管理服務質量,使機構編制工作更好地貼近中心、服務大局。
二是評估能夠改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通過機構編制評估能夠推動機構編制管理由靜態向動態、由重配置向重監管轉變,彌補了監管環節的缺失,強化了機構編制部門的監管職責。同時,通過評估加強了對政府部門的監管,有利于增強機構編制部門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三是評估能夠錘煉機構編制干部隊伍。機構編制評估將抽象的職能、機構、編制融入具體形象的工作實踐中,豐富了機構編制干部的實踐經驗,為實施機構編制科學管理奠定了基礎。
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年全縣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為:各類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77人,其中工礦企業不超過3人;事故起數比去年有所下降;遏制一般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標分解情況詳見附件1)。
三、目標考核主要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安全生產工作有計劃、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實、有成效。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并通過簽定責任狀(書)層層落實責任;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三)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各鄉鎮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作經費有足夠保證。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
(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各鄉鎮安全生產達標;各企業按《安全生產法》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五)加大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管理,對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和危險源進行全面普查、建檔。當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知情率、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率、重特大事故隱患根治率均達到100%;重大危險源監控率100%。
(六)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知識競賽”等宣傳教育活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率達100%;企業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率達到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七)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評價和評估率不低于9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審查驗收率100%。
(八)深入開展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建筑工程、民爆器材和煙花爆竹、城市燃氣和液化氣瓶、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整治工作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措施有力、成效明顯。
(九)完善本轄區或本行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區應急救援體系。
(十)嚴格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堅決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處各類事故,發生事故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結案,結案率達100%。建立和完善事故統計上報制度,及時準確向縣安委會上報各類報表。
四、考核辦法
(一)考核方式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全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縣安委會已制定下發)。各責任單位上半年和年終,應對照《考核細則》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評結果書面報縣安委會辦公室。縣安委會辦公室在年底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按“考核細則”和簽訂的責任書內容進行考核。縣安會辦公室在考核工作結束后,應將考核結果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由縣安委會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同時抄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和相關主管部門。
(二)考核等次考核按滿分1000分計,分四個檔次:
優秀:等于或高于900分;
合格:等于或高于800分、低于900分;
基本合格:等于或高于600分、低于800分;
不合格:低于600分。
(三)獎懲方法根據考核等次,決定獎懲辦法如下:
優秀:返還全部風險抵押金,獎勵風險抵押金數額的40%,并在全縣通報表彰。
合格:返還全部風險抵押金;
基本合格:扣減40%風險抵押金,返還60%風險抵押金;
不合格:扣除全部風險抵押金。
獎勵資金來源為:縣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返還各單位的風險抵押金和獎勵資金作為各責任單位的安全獎勵資金使用。扣減的風險抵押金納入縣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被考核責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單位及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當年各類評先評優資格:責任單位或其管轄范圍內當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鄉鎮安全生產管理不達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五、強化目標管理
(一)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責任單位要根據與縣政府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確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及目標管理主要內容,以層層簽訂責任書的方式進行分解落實。
“互聯網+”契合了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建設需求
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是全方位的現代化構建,充分發揮互聯網作為先進生產力的重要作用,加快推進互聯網與政協履職的深度融合,大勢所趨,更大有可為。
從發展趨勢來看,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講話時指出“要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維、創新理念、務實舉措大力推進履職能力建設”、“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提高協商實效”等明確要求,為“互聯網+”推進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提供了遵循和方向。
從技術特性來看,互聯網作為一種開放、平等、互動、共享的傳播工具和媒介,以及全球一體的公共空間,為政協履職開辟了廣闊空間,提供了全新手段。
從履職特點來看,互聯網傳播空間上的“全球化”和時間上的“全天候”,可以有效破解閉會期間委員履職難題,調動委員履職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互聯網+政協經常性工作”,深化服務委員開展提案、視察調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通過委員履職服務管理系統,還可以對委員履職成果進行客觀統計與量化考核、進一步增強委員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從功能發揮來看,政協的組織化、規范化、制度化參與優勢彌補了網絡參與的不平衡性、自發性、虛擬性等可能帶來的不足。通過兩者優勢互補,有利于充分發揮互聯網優勢和稟賦,推進政協更好地履行職能、發揮作用。
從政協工作實踐來看,互聯網已成為推進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的有效抓手。上海市政協創建履職信息數據庫,逐步收錄改革開放以來歷屆市政協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重要調研報告、重大協商專題等履職成果,成為促進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智庫。廣東省政協開通全省政協“委員之家”網絡互動平臺,打造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發揮作用的網絡陣地。還有更多的“微創新”,廣西省柳州市政協為紀念中國人民勝利70周年,創新互聯網+文史資料工作,推出“柳州抗戰”專題網站,在突出政協文史“三親”特色的基礎上,整合了相關特色資源。
“互聯網+政協履職”的浙江實踐
近年來,適應政協履職新任務與互聯網發展新趨勢,浙江省政協找準“互聯網+政協履職”的性質定位,圍繞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政協機關三類服務對象,創新運用互聯網思維與技術推進政協履職服務綜合平臺、“浙江政協”門戶網站、“浙江政協”APP、機關綜合辦公管理平臺及相關應用系統,構建了多維立體的政協履職智慧化服務體系,提升了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水平與質量。
發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推進政協履職服務綜合平臺建設
2013年以來,在智能提案管理系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系統、文史資料閱讀系統、委員履職服務系統等政協業務應用系統建設的基礎上,新建了包括講話文件庫、履職成果庫、知情明政庫,以及委員履職反饋、征詢調查、視頻會議等系統,整合形成“一站式”的政協履職服務綜合平臺。2015年2月,適應移動互聯網蓬勃發展的態勢,推出了“浙江政協”APP。委員可隨時隨地通過手機、PAD等移動終端登陸APP,進行本人履職情況查詢、報送,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報送,活動報名,信息查閱、在線交流等。同時,依托履職服務平臺,探索開展在線提案辦理協商和民主評議,推進政協協商民主;通過平臺視頻會議系統開展省政協港澳臺僑委員遠程協商會,實現政府有關部門與海外委員的網絡協商;構建“委員網上工作室”,廣泛了解民情、匯聚民意,更好發揮委員主體作用。
服務社會公眾參與,推進“浙江政協”門戶網站建設
“浙江政協”門戶網站自2001年1月上線以來,歷經6次整體改版升級,以及日常優化調整,已初步成為省政協網絡宣傳的主陣地。圍繞省政協重點履職工作,突出政協履職品牌宣傳,做好政協全會網絡宣傳和輿論引導,全方位、多角度展現政協全會盛況和委員履職風采;加強對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專題等重要會議,以及政協提案、委員視察、調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經常性工作的報道等。
此外,依托“浙江政協”門戶網站,先后在全國政協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探索創新。2006年起,每年選取一個民生相關重點提案開展提案辦理全程網絡直播(文字、視頻),并與網民開展在線交流;2007年,率先推出了“政協委員網”,成為展示委員履職成果的新平臺、征集社情民意的新渠道;2009年,打造“港澳華僑委員之家”,拓展了港澳華僑委員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的渠道;2010年,率先推出“政協委員微博社區”,邀請委員圍繞“共話大學生創業”主題展開討論;2012年,推出與政協門戶網站同步更新的“WAP手機政協網”……
服務政協機關工作,打造機關信息化辦公管理平臺
一流的信息化平臺是一流機關的重要支撐。2008年起,經過連續四期的開發建設,建成了集信息展示、檢索、分析,以及流程優化、決策支持等功能于一體的省政協機關綜合辦公管理平臺。采用“平臺+構建”的模式,在承擔機關辦公自動化職能的同時,突出了各類政協業務應用的整合,重點構建了公文管理系統、電子公告管理系統、信息資源庫、行政事務管理系統、提案管理系統、委員履職管理系統、文史資料管理系統等“十大應用系統”,在規范機關管理、優化履職環境、促進政協工作“三化”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互聯網推進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模式創新
理念創新是先導,主要解決“要不要”創新,為什么創新等問題
政協組織要從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高度,認識到互聯網服務政協履職不僅是技術層面的變革,更是理念、管理、機制層面的深刻變革,是一項開創性、系統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分步推進。認識到“互聯網+政協履職”,雖然形式變了,但實質沒有變,都是履行職責。培養運用互聯網思維謀劃問題、推進工作的習慣,從“政協履職需要什么”的高度與“互聯網能做什么”的契合度出發,主動思考在政協各項履職活動及履職全過程中,哪些可以運用互聯網做得更好。
技術創新是關鍵,主要解決“會不會”創新、怎么樣創新等問題
在政協履職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及相應業務系統建設基礎上,適應大數據、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大趨勢,加速推進政協履職能力現代化。運用大數據技術,挖掘、分析、共享政協履職資源,用好政協海量履職成果,為政協履職培植豐厚的土壤;創新運用移動互聯網,用好“兩微一端”(微信、微博、移動客戶端),隨時隨地為委員履職提供移動化服務;搭建政協履職服務云計算平臺,為政協履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定制化服務。
管理創新是核心,主要解決創新“實不實”,如何做到務實管用等問題
學習借鑒現代政治理念與先進管理經驗,探索務實管用的“互聯網+政協履職”的方式方法。制定平臺信息管理規定,實現信息化服務內容、形式、流程、保障等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提升履職創新成效。通過平臺情況綜合分析評估系統,對信息化服務政協履職情況進行分析評估,讓管理更加有的放矢。
機制創新是保障,主要解決創新“長不長”,如何可持續發展等問題
(一)全過程、全口徑預算首次從法律層面上予以確立
新預算法明確規定“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據本法規定執行”、“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全過程、全口徑預算首次從法律層面上予以確立,讓不同性質的資金在各個預算環節都能夠得到有效地監督管理。
(二)節儉和透明將全面推進財務預算公開
新預算法要求各級預算單位應貫徹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嚴控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同時,明確將“預算公開”入法,形成了剛性的法律約束。新預算法的實施必將加速預算公開,使社會公眾獲得預算單位充分公開透明的財務信息。
(三)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改變傳統年度預算控制方式
新預算法提出了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并非替代年度預算制度,而是強化年度預算的約束力。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意味著預算計劃做出的是超過一年的預算收支安排,預先為部門提供各個年度支出預算必須遵守的預算限額,通過嚴格執行預算計劃,從而改變傳統的年度預算控制方式。
(四)新增的績效評價內容將成為財務預算管理的常態
新預算法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單元中單列出要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且要作為決算重點審查內容,必將使績效管理成為財務預算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常態工作。
二、新預算法的修訂對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的影響
(一)收入與支出管理更加精細化
一直以來,人民銀行基層行雖然也有預算,但預算僅僅只是一個資金總計劃,實際開支并未嚴格按照預算來執行,預算與執行不匹配、預算與決算不統一的矛盾比較突出,由此造成造成支出的盲目性和無計劃性。按照新預算法的要求,支出預算細化到經濟分類,保證了預算與執行同步;全部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杜絕了賬外賬、“小金庫”等問題的存在。
(二)項目管理更加規范化
新預算法對項目管理引入了投資評審及績效評價考核機制,投資評審是每個項目開展前對實際投資額進行評估,避免虛列項目,而績效評價則是對項目完工后實際投入產生的結果進行評價,從而達到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效果。這兩項考核機制的引入,從源頭上確保項目資金使用高效、合法。這對人民銀行項目資金尤其是貨幣發行費、安全防衛費、反洗錢經費等行政事業類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預算績效管理作用逐步顯現
新預算法為我國預算體制由傳統預算向績效預算轉型奠定了法理基礎,為預算績效管理向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的全流程覆蓋提供了有力保障。預算績效管理的提出有利于人民銀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預算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圍繞預算支出項目、部門預算支出和預算支出綜合績效等層次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同時,逐漸將預算績效評價作為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當前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預算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目前人民銀行預算管理中執行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的規定》,是1998年頒布的,另一個是《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是2000年頒布的,這兩個制度執行多年一直沒有進行修訂。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銀行經歷了重大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在原有業務領域進一步拓展的同時,新的職能也不斷增加,同時,人民銀行的預算管理體制也由原來的獨立預算變為部門預算。這些變化,使得原有預算管理制度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人民銀行新形勢下履行相關職能的需要。在此期間,雖然總行通過下發文件的形式,對原有的預算科目和賬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對核算范圍、內容重新進行了界定,但實際執行過程中仍有很多方面不能和人民銀行履職相適應,亟需完善。
(二)現行的財務收支科目不能滿足人民銀行履職需要
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部門,承擔著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等諸多職能,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有很大程度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而在現有的部門預算管理模式中,對人民銀行只是作為一般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其實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完全體現,部分業務費用仍然不能在獨立的財務收支科目中單獨核算,例如執行貨幣政策職能、履行調整統計職能等特殊職能而產生的費用,沒有合理的列支渠道。財務收支科目不能滿足人民銀行履行特殊金融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需要,也不能真實反映履職的實際成本。履職特殊性和獨立性無法得到有效的財務支持,也因此削弱了履職的有效性。
(三)預算編報時間較短
原則上說,預算編制要收集、匯總、分析數據后做出測算,要對各業務部門的預算需求進行審核、協調、平衡和調整,要和相關部門進行討論,形成結果后,再經黨委會審批,最終確定上報。但是實際工作中,經過層層下達后,留給基層預算單位的編制時間只有幾天,因此編制過程能省則省,預算編制效果大打折扣,導致產生的預算數據不夠科學和準確,質量不高。
(四)預算編制數據不能反映實際需求
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預算編制應該采用零基預算法,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沒有建立合理的定額體系,且零基預算工作量很大,不能適應預算編報時間上的要求,目前編制預算事實上還是采用傳統預算法,即基數加增長的方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人民銀行總行對各項費用預算的增長設定了上限,不能超過本年度已核批指標的某個范圍,超過的部分基本不予考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預算單位一般都不是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而是依據增長比例上限填報。
(五)預算編制與分配相脫節
在預算分配方面,因為預算數據不夠科學、可靠,預算分配時也未能完全按照預算編制進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預算單位拿到的預算批復與報送的預算數據相差較大,預算編制不能成為預算分配的依據,使得預算缺乏對實際財務收支的約束力,影響了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導致預算執行效率低下。
(六)預算考核制度尚未建立
預算考核是對預算單位管理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的考核。目前,人民銀行的預算考核僅僅停留在會計財務部門上級對下級的專業考核,一般只涉及會計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行內其他部門和人員不進行績效考核,導致了預算編制及執行過程中其他部門不能充分配合和參與的情況,也不能發揮預算考核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另外,還存在為了達到上級對預算執行的考核要求,變通處理費用的情況,使考核失去了意義,導致了財務信息失真,影響預算的嚴肅性。
四、新預算法背景下完善人民銀行財務風險防控機制的思路
(一)加強規章制度建設
以新預算法為藍本,在充分考慮人民銀行履職的實際需要和業務的特殊性,參照國際上中央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的通行做法,對《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等制度做出相應修訂完善。從預算編制操作流程、預算收支管理、預算績效評價等各個層面上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適合人民銀行實際履職需要的預算管理體系,為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繼續探索建立預算定額標準體系
我國自2000年開始逐步推行部門預算改革,要求使用“零基預算法”,但從目前情況來看,人民銀行預算編制仍沒有脫離“基數法”,關鍵原因是沒有建立合理的定額標準。所謂定額標準就是指一項產品或服務,在不影響產品質量、服務水平、滿足業務需求的前提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所編制和測定的費用支出限額標準,預算定額標準是預算編制、預算分配和考核的基礎。
國外央行在預算編制中都將一些特殊業務作為特殊預算科目單獨設立,有利于特殊業務定額標準的制定以及費用預算的控制,因此,我國也應該借鑒這一做法,對于行政事業類支出,在預算科目的設置上要將執行貨幣政策職能、履行調整統計職能、等特殊職能的費用單設,探索建立與人民銀行履職、業務相關的科目支出預算定額標準,滿足履職的特殊性。
(三)拉長預算編制周期
預算單位自下而上編制預算的時間較短,預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必將大打折扣。在這個問題上,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是大幅度提前預算編制的啟動時間,拉長預算編制周期。以美國為例,從開始準備到編制完成開始執行往往要24個月,其中大量的工作和時間都用在進行宏觀形勢的預測、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以及業務管理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反復充分的磋商。這樣下來,預算編制可以得到有關各方面的充分研究分析和醞釀,可以比較好地反映實際需求和財政支持的結合。這種做法很值得我們借鑒。
(四)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
預算執行管理是防止財務風險的關鍵環節。一是硬化預算約束,做好預算執行工作,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嚴格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涉及集中采購的要嚴格執行集中采購規定。二是逐步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是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有效分析和預算執行動態的有效把握,進一步加大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力度,準確把握財政支出走勢,分析重點支出情況,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研究分析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結轉結余、暫付款和專項資金的分析,促進預算執行順利完成,保證財政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督機制建設,在日常監控的基礎上,突出監控重點,加大對招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相關款項支付使用的監控,契合厲行節約的要求,構建嚴密的預算執行監控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