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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
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摘要:誠信是保險業的立業之本和生存發展的基礎。目前,保險業在誠信方面的主要問題是保險供給者、中介者與消費者的誠信缺失。其癥結在于保險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個人制的銷售誤導、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及社會誠信系統建設滯后等原因的影響。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著手加強誠信管理,并從企業外部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根據修改后的保險業法的規定,壽險公司下調利率的限度是不低于3%。那么,可以推測凡是高于3%的保險合同都有可能屬于下調的對象。根據日本對象是1996年3月之前加入保險的合同,從1985年至1993年之間的壽險合同中的預定利率,有的高達5.5%到6.0%。
1996年3月,預定利率下降到了2.75%,低于這次保險業法修改案所規定的3%。因此,1996年3月以后所投保的壽險合同,自然被排除在下調利率的范圍之外。現在的預定利率是1.5%,因此,新投保的客戶和這次保險業法修改基本上沒有很大的關系。
另一方面,下調預定利率一般只是對儲蓄性的壽險產品產生影響,例如養老保險、年金保險、定期保險等,而對死亡保險之類的非儲蓄性的保障類產品基本上沒有多大的影響。
根據生命保險協會的測算,以40歲男性在1992年加入保險金額為1000萬日圓的終身保險為例,加入時的預定利率為5.5%。如果預定利率下調到3%,實際所得的保險金將減少36%,即360萬日圓。如果加入者的年齡為30歲,上述其他條件不變,那么實際將減少40%的保險金,即400萬日圓。
但是,日本政府在做解釋的時候,強調的則是另一個方面。也就是將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比較。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壽險公司預計到將要發生經營失敗,也就是即將面臨破產之前,就將預定利率下調至3%。第二種情況是,壽險公司已經陷入經營失敗而下調預定利率,按照以前的慣例(參照圖-2)計算,則遠遠低于3%。
以儲蓄性壽險產品為例,假定投保人投保時為30歲,30年期,保險金為100萬日圓。如果預定利率下調至3%,投保人所能得到的保險金將比壽險公司破產清算所得金額要多。因此,日本政府認為此舉對消費者還是有利的。
根據保險業法的規定,壽險公司如果決定下調預定利率,要求事先設定正式下調利率的具體時間表。根據測算,當預定利率開始下調時,越是接近滿期的保險合同所受到的損失越小,這一點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有關。
眾所周知,壽險合同責任準備金的積累與投保年數有關。由于壽險產品一般不通過保險公司本身進行銷售,而是通過諸如保險人、公司外勤人員、經紀人、銀行窗口等途徑進行銷售,在委托他人(公司或組織)或通過本公司的員工進行銷售時,必然產生銷售的前期費用。這些費用一般都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后的幾年內,從收到的保費中優先給予支付。而前幾年的責任準備金則一般放在基本上支付完前期費用之后,才正式將前幾年的費用補上。按照壽險的經營方式,長期壽險商品的責任準備金一般越是接近滿期積累越多。因此,下調預定利率則根據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的不同,受到影響的程度也就不同。實際上接近滿期的保單損失小,離滿期遠的保單的損失就相對比較大。
以30歲加入的30年期的養老保險為例,假定保險期限從1992年起至2022年滿期,預定利率為5.5%,滿期的保險金為100萬日圓。如果壽險公司在2003年下調預定利率至3%,在下調利率的當時,正好是10年,在10年中其責任準備金的積累金額在30萬日圓到35萬日圓中間。如果從第11年執行新的預定利率,到滿期時,滿期保險金則下降至76萬日圓。但是,如果下調的時候在10年以上接近滿期的情況下,那么滿期保險金就應該在76萬日圓以上至100萬日圓以下。
如果投保人在壽險公司決定下調預定利率后,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又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況呢?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情況下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在一般的情況下,投保人將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
還是引用上述的例子。如果訂立保險合同的當時的預定利率為5.5%,壽險公司把預定利率下調到3%后,保險金將明顯下降。但是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轉而加入其他公司的保險合同的話,現在的預定利率為1.5%。顯然,根據這個預定利率而計算出來的保險金將明顯低于預定利率為3%的保險金。因此,當壽險公司決定下調預定利率之后,解除保險合同之后加入其他壽險公司的保險的做法,實際上只是加大投保人的損失而已。
壽險公司可以在經營失敗之前,下調預定利率的規定,能否幫助壽險業擺脫長期受到巨額利差損帶來的經營風險的壓力?
日本政府此舉是希望通過下調預定利率來化解利差損風險,緩沖由于金融市場長期低迷,投資回報率過低而引起的壽險公司所承受的巨額利差損的壓力,從而緩解壽險公司經營困難的局面,避免再次出現2000年4家壽險公司因經營失敗而相繼倒閉的風潮。
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壽險公司都希望能將過高的預定利率下調到比較適中的水平,減輕過重的負擔。下調預定利率本身雖然能減輕壽險公司的負擔,但是,考慮到采取該措施所帶來的后果,例如大批退保(解約)、新投保戶的減少等,經營狀況正常的壽險公司可能不會要求實施該項措施。
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現在市場的投資環境依然沒有任何起色,一般壽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在1.0%到2.0%之間浮動,就是將預定利率下調到3%,仍然高于現在的投資收益率。因此,該項舉措只是為了預防萬一而準備,有備無患而已。
日本政府通過保險業法修改法案,無非是想通過這項措施,從側面來推動壽險業的重組,在優化組合的過程中,增強壽險業的競爭能力。但是,下調現存合同中的預定利率,意味著現存保險合同的利益所得者將在經濟上受到損失。
新的保險業法實施之后,至少以下所列舉的三大難題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視。
第一,現存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成立的。如果當事人一方想要變更合同的內容,根據日本民法的規定,必須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而日本最小的壽險公司也有保戶數百萬人,多的則有數千萬人。通過立法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恐怕并非萬全之策。如果不同意實施該項措施的保戶通過訴訟手段尋求說法,那么,如何在《保險業法》和《民法》之間求得一個比較有說服力的做法,將是一個難題。
第二,下調預定利率后,誰都無法保證保險市場不會因此而發生動蕩。根據業內人士估計,要等泡沫經濟時期高預定利率的保戶自然消失的話,至少要有10年到20年左右的時間,但是,利差損的實際情況又不容忽視,下調還是不下調,在各個壽險公司的答案是不相同的。如果只是個別公司下調,而一部分公司不愿意下調的話,那么,整個保險市場將會發生預料之中的大波動,惟有全體行動才能將市場的變數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但是,并不是說這樣做就不會有變數。問題是,經歷了十年以上的經濟不景氣,如果輕易全面下調預定利率,誰都無法預料市場會發生什么樣的變化。
第三,從保護消費者(投保方)的角度看,如果壽險公司在沒有遭到10%以上的投保人反對的情況下下調了預定利率。但是,假定該措施實施之后,該壽險公司依然沒有擺脫經營失敗的可能,能否再一次下調預定利率?這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也就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當然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一般很難得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準。問題是,如果該壽險公司無法重新恢復正常的保險已經而陷入破產行列的情況下,結果,消費者還得接受第二次也就是破產后處理保險合同時,再次下調預定利率而帶來的損失。
綜上所述,雖然日本政府已通過修改法律,開始實施防止壽險進入經營失敗的措施,但壽險業所面臨的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得到解決。在眾多的問題中比較關鍵的是,既要保護好投保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壽險業目前的困境。徹底解決的辦法恐怕只有等到經濟大環境得到改善的時候。
[關鍵詞]再保險業,開放競爭,轉型與發展
一、加快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需求或潛在需求角度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險呼喚再保險的發展。
1.從自然基礎看,自然災害和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巨災風險逐漸增加,導致單一風險責任不斷增大,這些風險責任可能引起的巨災風險,單靠一家保險公司是無法承受的,必須通過共保或分保來分散風險。
2.從保險業務增長看,我國保費收入年平均增長速度達30.0%左右。保險業務規模的增大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斷增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資本和準備金不足,尤其是單一風險責任加大與責任準備金相對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觀上需要再保險作為風險選擇與化解的重要途徑。按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國《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必將引起再保險需求量的上升。
3.從保險經營的法定業務向商業業務的調整和轉化看,法定分保業務的調整將導致保險公司風險結構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商業再保險保障增加。
4.從供給角度看,2005年,我國直接保險巾場的保費收入約4929億元,而再保險商業分保保費收入為200多億元,只占直接保險保費收入的5%左右;而在國外發達保險與再保險市場上,這一比例一般為20%,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于保險業發展.
(二)再保險業的振興是民族保險業功能轉變和擴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險業務經營特點,決定其本身具有開放性,一般而言,外資公司進入這一市場的成本大大低于進入直接承保市場的成本。因此,我國再保險市場必將首先成為中外公司爭奪的戰略要地。再保險業務的競爭沒有緩沖地帶。再保險的全球產業與國際化特性已經對我國再保險構成了強大的競爭壓力。
在我國,中資再保險市場供給主體偏少,主要受到“雙重約束”,一是資本金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再保險公司資本金底線為2億元或3億元,這樣的資本金想在市場上獲得一定競爭力是遠遠不夠的。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金為30億元,但至2001年,實收資本只有13億元,資本公積為3.15億元。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現有注冊資本金是39億元,2004年中國再保險集團及下屬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實現保費收入205.95億元。在國內的中資再保險公司中,其注冊資本金與自留保費比已經達到1:5。而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2004年分別為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他們的當年保費收入分別是131.7億美元和119億美元,自留保費占資本金的比例也遠遠低于我國規定的1:4,因此,它們的承保潛能十分巨大,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說,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這對我國再保險公司主體的經營和設立,構成了經濟上的一大約束。二是技術性約束,由于再保險業務的運作十分復雜,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高的技術支撐,這是我國再保險公司既有主體或新增主體目前存在的技術性約束。
(三)再保險巾場的重構與發展,是完善保險市場建設的內在需要
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與保險中介市場共同構筑完整的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不能脫離原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的超速發展,同時再保險市場發展也不能嚴重滯后于原保險市場的發展,,原保險市場發展需要再保險市場的配套發展,再保險市場自身問題也需要再保險市場重構,以適應形勢發展的強烈要求,
再保險市場重構的重要內容與建設內容之一,是減少再保險市場存在的不對稱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是再保險市場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對稱信息,二是我國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自身發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對稱信息。再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將導致再保險巾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導致保險風險不能得到化解;導致再保險經濟關系扭曲,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資源配置將會流失,不利于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也影響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保險市場作為保險市場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前景,
(四)專業再保險市場主體的建沒與發展,是再保險與原保險競爭與發展的需要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供給方主體,既可以是專業再保險人,也可以是原保險人。但是,從國際經驗與發展趨勢看,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應當以專業再保險人為土體,這主要是因為:
1.由專業再保險人承保再保險業務,可以避免原保險人商業機密的泄漏。在進行再保險業務時,原保險人應將相關的商業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險方遞交,在合同再保險方式下尤為如此。若承保再保險方為其他的原保險人,則有可能存在競爭關系造成商業泄密,對原保險人會產生較大的損失,
2.因為專業再保險人在業務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信息優勢,所以原保險人向專業再保險人投保再保險,不僅可以獲得保障還可以獲得相關的培訓和業務技術指導。
二、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與面臨的挑戰
(一)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間,我國保險與再保險業已經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間接的再保險業務聯系,再保險的經營規模和業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險種不斷增多。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從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國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國內再保險市場主體單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場競爭格局,增進了合作與競爭,提高了市場效率,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結構。
3.再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漸提高,業務意識和技術支持力度有所增強。隨著法定分保的減少,商業再保險保費和管理在不斷增強。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
4.國有再保險(集團)公司體制改革初見成效。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團已經走出由于法定分保業務取消帶來的經營困境,3家主營業務子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超過100%,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中國再保險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過私募的方式實現了股權結構的多元化;集團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在國內再保險市場中確立了業務主渠道地位,為中再集團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5.再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逐步與國際化接軌,再保險運行規則初步形成,再保險監管法規體系初步確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監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國再保險業的制度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二)中國再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
從國內看,我國再保險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集中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經營牌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主要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
2.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參與主體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險經紀人,尤其是通曉國際規則的我國自己的再保險經紀人。
3.再保險市場的相關制度,如評級體制和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法定再保險業務減少,但商業再保險業務比例低、規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險商業化運作。
5.從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業務交易量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再保險市場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險交易量占原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等兩方面比較,我國再保險的交易規模較小。
6.國際化程度不高,原保險人直接與國外再保險人進行業務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業務居多,分入業務較少
7.對再保險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斷完善,沒有形成專門針對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法規及相關細則,對于再保險國際業務的往來方面的管理還存在空白。
8.再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再保險監管機構僅為財險監管的一個處,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并且,將再保險的監管放人財險監管,盡管財險再保險的比例較高,但是,僅以此對再保險進行監管,壽險再保險會受到影響,再保險的國際化監管特性難以體現,以致于再保險的其他的創新受到制約。
從國際層面看,國際再保險業及其市場呈現出的態勢,間接影響和增加了我國再保險業的經營與管理壓力,表現在:
1.對再保險實行周期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保險承保周期是指市場上強市情況和弱市情況反復出現的現象。這種強市和弱市的判斷指標一般采用保險價格、利潤和保險產品供給等數據。在保險強市時,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變小,然而價格走高,并且利潤上升。在保險弱市的時候,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較寬,但是價格走低,利潤變薄。根據通用再保險公司的研究,保險市場堅挺及市場疲軟的周期為7年。而對于再保險的供需雙方來說,就像保單條款的管理一樣,對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個主要的挑戰。周期性管理,也成為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標準普爾認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險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一個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財務穩定性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通過觀察經營較好的25%分位點以上的再保險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發現,他們經營好不是因為保費的大量增長,而是維持一個低速的保費增長,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保費規模還可能下降;也不是因為在經營范圍和地點的選擇上的一些具有激進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潤,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質量(長期穩定的盈利能力)。
2.定價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險公司在承保和定價的過程中變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標回報率基礎上的定價方法成為產業化的標準。再保險精算作用愈來愈大,精算方法日趨成熟與完善,相比之下,我國再保險業顯得薄弱。
3.對再保險市場透明度要求不斷增加,推動著各家再保險公司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專業水平、強化承保規則、增加財務透明度、增強合同可靠性和加強情況公布等各種議程的進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再保險業比其他產業所要求的市場透明度更高。隨著再保險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變革不斷深化,再保險市場發生了—些變化:美國和歐洲對再保險公司相關財務情況的監控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組織作為全球保險業的新興管理者將再保險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這將大大加強公眾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很多再保險公司能夠緊跟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趨勢,自愿擴大續保時期后的信息范圍,并允許透露其周期狀態。
三、促進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改革的措施
(一)市場商業化
中國再保險業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行商業運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對外開放過渡期的終結,再保險市場也開始成為國際市場的一部分。隨著法定再保險的全面取消,商業再保險成為再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業務來源。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總體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其中法定再保險總量明顯下降,商業再保險業務增長穩定。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達到58.16%。有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費收入159.14億元,同比增長12.31%。其中法定分保費收入66.59億元,同比減少36.04%,占總分保費收入的41.84%,其市場份額首次低于商業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賠款支出85.26億元,同比增長1.79%。中國再保險公司業已將白身的發展日標定位為世界一流的再保險公司,而要實現這一戰略日標,面向市場、遵循市場規則、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商業再保險業務將占據決定性的地位,這應當從戰略上加以重視與考慮。
(二)競爭效率化
隨著我國再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步伐的加快,國內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再保險集團為主體多個主體競爭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險三強的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和科隆再保險公司已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世界最大的保險社團英國勞合社也在2005年獲準在華籌建—家全資再保險公司經營非壽險再保險業務,市場格局已經開始發生重大改變。隨著再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中國再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些競爭主體中,既有跨國公司的金融集團,也有專業再保險公司,其經營策略各異,市場定位不同,未來中國再保險巾場競爭異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險的競爭與效率,培育再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培育經營的特色成為再保險公司新時期發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樣化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的逐步接軌,國內行家保險公司將逐步按照國際管理準則控制自己自留風險,從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風險,這勢必激發再保險需求的進一步擴大。根據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結果表明:原保險產品不同導致的風險等級與再保險需求存在正向關系。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由于各原保險公司專業技術的欠缺和資本金的相對不足,進入保險市場首先經營小額風險的保單,比如汽車保險、小額人身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由于這些保單本身的風險比較小,同時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小,對再保險的需求不明顯;隨著中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險市場中大額風險保單的需求會越來越大,比如大型企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衛星保險以及自然災害保險等等,原保險公司單獨承接此類保單的能力不足,這部分保單的再保險需求會越來越旺盛,從而導致的再保險需求呈現多樣化態勢,為再保險發展提供了好的商機。
(四)服務全面化
開放的再保險市場對再保險公司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全面地對每—類型風險的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據此向原保險公司提供厘定費率或改進風險管理和經營策略的建議,或者根據原保險公司的經營需求及時開發新產品,提供靈活的再保險保障。加強服務、拓展服務、服務增值將成為競爭的重要內容。培育通曉國內外業務的再保險經紀人也是未來再保險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管理精細化
隨著通訊及信息技術的快速創新,可以起到對再保險銷售商與客戶的交易過程進行重新架構,重新配置工作流程與員工服務、快速提供客戶服務信息的反饋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信息技術更能運用在再保險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產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對于相關的數據搜集、整理,內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饋等各項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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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查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進行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
關鍵詞:制度創新,保險投資,資本市場
保險制度創新是指順應現代保險金融化的發展潮流,改變傳統保險經營理念,突破保險經營僅局限保險承保范疇的制度安排,實現保險保障與保險投資并舉,構建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深度融合、保險業與金融市場協同發展的新的制度安排。高效的保險投資是保險制度創新的動因,也是保險制度創新的結果。
一、保險制度創新的背景和趨勢
目前,國際保險業保險制度創新,是在國際經濟、金融出現金融保險服務一體化趨勢背景下的一場保險制度的變革。金融和保險服務的一體化是指各自的產品及服務被相互采用,從而形成業務交叉與融合。近來年,“一站式”金融服務成為金融業的一種發展趨勢。對客戶來講,通過一個金融服務機構獲得所需的各種金融產品與服務,這的確是非常便捷。金融與保險一體化客觀上是因為市場競爭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戶尋求成本更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務等多種原因。隨著國際金融和保險集團在不同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各國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與保險業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推動了保險業在保險制度、產品開發和增值服務方面的完善與創新。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業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紀后期,國際保險業在經濟、金融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中,進行了保險制度的重大變革,完成了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保險金融化、證券化成為基本發展趨勢。目前,國際保險業在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高度融合的新的平臺上運作,實現了保險經營的一次“質”的飛躍。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險業在運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國際慣例的作法。特別是在保險投資問題上,與現代國際保險業發展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保險經營長期“一條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約了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影響了我國保險業健康和持續發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對此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因此,進行保險制度創新,構建全新的保險經營平臺,實現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是與國際接軌,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選擇。
二、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環境分析
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經驗表明,保險制度創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基礎上的。因此,進行保險制度的重大變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國保險制度創新所需要的企業基礎和市場環境。首先,要建立現代化的保險企業制度。要解決好保險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及其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其次,要完善保險經營的市場環境,尤其是保險投資環境,重點是完善保險投資所必須的政策法規環境和資本市場環境。完善的資本市場環境,是實現我國保險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險創新的平臺。
目前,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規定十分嚴格。從表面上來看,這些規定似乎可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但問題是,在中國這樣一個體制模式和發展模式都處于轉型期、經濟增長率和經濟變量波動率相對都很高的國家中,這樣一種規定有可能將保險公司置于巨大的負。債風險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簡單地改變或放松保險投資的監管規定,在目前中國資本市場很不成熟、投機性很強,保險公司投資人才匱乏的情況下,又有可能使保險公司面臨重大的資產風險。因此,需要積極穩妥地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規環境。
要解決保險投資的兩難問題,滿足保險業的資金運用需求,必須將保險投資問題提到戰略高度來認識。具體講,就是應當大力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同時推動保險投資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調整對資本市場的政策,從總體上看,要重點發展包括壽險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第二,逐步擴大壽險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業務范圍,放開投資業務和允許其直接經營證券業,對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應區別對待,逐步放寬壽險公司的投資業務范圍。第三,逐步放寬投資政策,允許國內保險公司選擇海外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這不僅有利于加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而且可以進一步擴大其投資組合,降低風險程度。
目前,我國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受到嚴格的分業經營限制,保險企業的經營模式單一,缺乏創新的基礎。鑒于此,對于全球金融業務一體化趨勢,我門要從容面對,認真研究,既不可視而不見,又不可盲目追隨,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一體化,為保險業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基礎
實現保險業與金融市場尤其是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是我國現階段保險制度創新的基本目標。保險投資是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銜接的紐帶,是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基礎。國際保險業發展的趨勢表明,現代保險越來越離不開保險投資,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的重要利潤來源,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基礎。
首先,保險公司是金融市場上一個正在不斷成長的重要參與者。它們承保各種不同的企業和家庭風險,從而推動其參與經濟與金融活動。在盈利性的驅動下,它們也已成為全球廣闊金融市場上日趨重要的投資者和金融媒介。它們給資本市場帶來了創新的保險方式,為金融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開發進程中搭起了銀行與保險產品間的橋梁。保險與再保險公司拓寬了金融工具的范疇,提高了市場參與者的多樣性,并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融資和規避風險創造了新的機會。與此同時,它們還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及其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
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有著深厚的經濟背景。回顧上世紀的90年代,我們可以看到,費率疲軟與低債券收益的環境刺激著創新,從而促使保險與資本市場之間出現了某種對接。保險公司在這一時期致力于將其龐大的投資組合與融資渠道進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貸衍生市場上它們正成為日益重要的參與者,幫助銀行對其信貸風險暴露頭寸進行套期與多元配置。在融資方面,美國人壽保險公司已經發行了融資安排(FAs)與擔保投資契約(GICs),這一發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約400-500億美金的規模(J.PMorgan,2001)。對市場參與者的調查表明,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與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證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在保險需求增加過程中,對新活動中風險的日益重視,對保險費率的穩定這些考慮導致許多保險公司開始重新評估他們的資本市場活動。
其次,金融市場為保險業擺脫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場環境,為保險資金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有效運作提供了空間,為保險業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共發展,最終達到利益共享創造了條件。保險業介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一方面表現為保險資金介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保險資金介入貨幣市場,即保險資金存入銀行可以商談利率,允許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使保險資金進入消費信貸領域和房地產按揭業務,允許保險資金投向有長期穩定回報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允許保險資金涉足風險投資領域等;保險資金介入資本市場,即允許保險公司單獨或者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組建獨立的保險基金進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險資金從目前間接進入股市轉為直接進入股市。另一方面,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對保險市場有三大拉動作用。一是保險產品更趨向投資型;二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范圍發生變化;三是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轉變。
四、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目標
隨著國際金融保險服務一體化的推進,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的日益融合,成為當今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它為我國保險業擺脫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觀環境,同時也為資本市場的完善提供了契機。資產收益率低、“利差損”問題使中國保險業將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場結構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資本市場發展陷入泥潭。為擺脫這一困境,需營造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整合的基礎環境,制定符合國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國保險市場深度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與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以達到利益共享,并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最終擺脫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國保險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也離不開資本市場的支持。保險業的競爭使得保險經營利潤空間日趨窄小,保險投資利潤成為維持保險生存發展的基礎。根據新修改的《保險法》,保險資金主要運用于資本市場中。現階段中國的資本市場還不規范,不完善,但是資本市場只有在發展中才能得到規范和完善。中國保險業不能坐等資本市場規范和完善以后再發展,必須與資本市場同步發展;覦范和完善。保險業急需的資金運用人才只有在發展中才能不斷吸收引進和培養提高。
其次,保險業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市場中最大、最有影響力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中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規范和發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機構投資者,需要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保險業就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和主要的資金來源。同時,中國金融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并不影響保險業在資本市場上發揮作用。隨著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其在資本市場中的作用和地位會越來越大。
五、推動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措施
實現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高效的資金營運、高效的保險投資,因此,必須在完善資金運用管理體系上進行專業化資金營運管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經營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構建全新的保險經營平臺,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險投資運作管理體系,是當前重大的保險制度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并不一定等于資金投資收益的提高。積極探索合適的保險投資的組織管理體系,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是保險業進入資本市場,提高投資收益率,防范風險的內部條件。
由于保險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資金,而不像一般資產管理公司那樣吸收社會各界的自由資金,這種資產管理公司應該被認定為保險相關企業。保險公司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并不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可以認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現階段我國保險投資的組織管理體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當然,在現有體制下,要充分釋放我國保險業所蘊涵的巨大創新能量,還應該注重處理好幾個關系:創新與WTO規則的關系;創新與市場的關系;創新與運作條件的關系;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因為保險創新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創新擴大市場來獲取更多的新資源,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得到保險市場的認同,因此,研究和分析市場需求是保險創新的關鍵。
保險創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具備相應的運行條件和制度條件;缺乏一定的客觀條件或者監管制度的保證,是難以充分發揮創新的積極性和能動性的。特別是保險創新,一般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會帶來風險,加大了監管難度。而以逃避監管為目的的保險創新與原有監管體制有著更為直接的沖突。因此,盡快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體系,既是控制保險創新風險的需要,也是推動保險創新發展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一)保險業的依存度分析
由系數aij構成了直接消耗系數矩陣A,反映了投入產出表中各個產業部門間技術經濟聯系,是進行產業關聯分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數據。依據公式(1),我們計算2002年我國保險業對其他產業的直接消耗系數,見表1所示。
從表1保險業對其他產業的直接消耗系數可以看出,保險業對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業的直接依賴程度最強(0.1375),即每生產1萬元的保險產品,需要直接消耗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業1357元,其次是工業(0.1248),批發、零售貿易業及住宿餐飲業(0.1052),房地產(0.0926),租賃與商務服務(0.0569)。最弱的是農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業、旅游業以及科研事業和綜合技術服務產業。由此可以推斷,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受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業,工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及住宿餐飲業,房地產,租賃與商務服務的影響比較大。保險業發展處于數量擴張,營業網點的建設需要房地業的大量投入,另外也說明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保險對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保險業的發展對農業和農村地區的重要性最弱。
從表1其他產業對保險業的直接消耗系數可以看出,各產業對保險業的帶動作用都不大,說明保險業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其中保險業對自身的直接消耗系數最大,為0.0314。其次是科研事業和綜合技術服務、租賃和商務服務、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以及旅游業,分別為0.0253、0.0196、0.0175、0.0160。其他各產業對保險業的帶動作用微乎其微,直接消耗系數基本都不超過0.01。這也從側面說明,要發展保險業需要引導各產業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消耗需求。
為列昂惕夫逆矩陣:I為單位矩陣。
因為完全消耗系數主要是建立在直接消耗系數的基礎上的,所以保險業的完全依存度與直接依存度基本一致。
(二)保險業的直接關聯效應分析
保險業既是產業鏈中的要素供給者,又是市場需求方。作為供給者,它通過向其他產業提供要素的投入(保險產品)來確立自己在產業鏈中的地位;而作為需求方,它則通過對其他產業產出的消費來顯示其在產業鏈中的作用。在依存度的基礎上,我們計算出了保險業直接前向關聯指數和直接后向關聯指數。
通過計算,得出保險業直接前向關聯指數為1.1189,直接后向關聯指數為0.6208。保險業為前向關聯效應大而后向關聯效應小的中間投入型基礎產業。保險業與下游行業的關聯要高于和上游行業的關聯。這與現實是相符的,保險業屬于客戶依賴型產業。
(三)保險業的完全需要系數分析
(I-A)-1稱為列昂惕夫逆矩陣,也稱完全需要系數矩陣,記為[AKB-],其元素稱為完全需要系數b。完全需求系數
從完全需要系數表(表2)中可以看出,保險業增加1單位最終需求對保險業本身帶動作用最大(1.0420),其次是工業(0.6717),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0.2103),而對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業的帶動作用最小(0.0000)。相反,其它各產業增加一個單位的最終使用對保險業的帶動作用最大的也是保險業本身(1.0420),其次是科研事業和綜合技術服務(0.0320)、租賃與商務服務(0.0272),旅游業(0.0259)、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0.0245),農業的最終使用對保險業的帶動作用最小(0.0050)。
通過對保險業的產業關聯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保險業發展對各經濟部門有較強的依賴性,意味著保險業對經濟各部門的發展都有著較大的帶動作用。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發展,尤其是各經濟部門專業化和社會化水平提高,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將擴大,保險業的發展空間將得到進一步開拓;同時,保險業的發展對其他部門的消耗需求將大大增加,保險業將成為推動力量更大的重要產業。但要使保險業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能充分發揮,目前情況下,除了必須依賴市場經濟內在力量之外,還需要相關產業政策支持和引導。我國是農業大國,約80%的人口集中在農村。農業保險、針對農村人口的保險將擁有無限的發展空間。
二、保險業的波及效果分析
利用投入產出表推算出來的參數,研究表中某些數據發生變化時對其他數據發生的影響。這就是波及效果分析。這種分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當某個產業的生產活動發生變化時而對其它產業生產活動所產生的影響,或某個產業生產活動受到其他產業生產活動變化的影響。二是當某個或某些產業的最終需求發生變化時,對國民經濟各產業所產生的影響。三是當某個產業的毛附加價值發生變化時,對國民經濟各產業所產生的影響。
(一)產業的感應度系數和影響力系數
1.保險業的感應度系數分析。感應度系數表示當國民經濟各部門均增加一個單位最終使用時,第i部門需要提供的投入量,因此,感應度系數反映的是第i產業部門受其它部門的需求感應程度,即該部門受其它部門的拉動能力,感應度系數計算公式如下:
一個產業的影響力系數越高,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就越大,在目前國內需求不足的情況下,影響力系數越高的產業對保持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就越重要,因而應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根據公式(5)、(6)進行計算,結果如表3:
從表3可知,感應度系數較大的部門明顯地集中在工業(5.5851),說明工業的發展對經濟的發展起著較大的制約作用,這是合情合理的。保險業的感應度系數(0.5458)處于第10的位置,相對而言,保險業是國民經濟進一步發揮的瓶頸因素。同時我們注意到,保險業的Ei<1,說明保險產業的感應度在全部產業中處于平均水平以下。
保險業的影響力系數為(1.0761),僅次于建筑業(1.3339),工業(1.2743),租賃與商務服務業(1.1550)。這說明保險業對國民經濟有一定的推動作用。而且保險業的Fj>1,說明該行業對其他部門所產生的波及影響程度高于社會平均影響水平。可見,我國保險業對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雖不及建筑業和工業那么明顯,但從發展趨勢和發展潛力來看,隨著保險業的快速深入發展,其影響力也必然得到增強。保險業的感應度系數和影響力系數的相關數據說明,保險產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要遠遠大于國民經濟對保險業的拉動作用。這跟政府倡導的加大金融保險業對其他產業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而保險業自身的發展不能等待國民經濟發展之后,依靠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來發展保險業,而應該采用主動發展的模式力求自我發展。
(二)最終需求對保險業的生產誘發作用分析
各產業部門的產品不是滿足中間需求就是滿足最終需求,但是,其生產水平由最終需求所決定。因此,通過計算生產誘發額和生產誘發系數可以揭示各產業部門的生產額和最終需求之間的聯系。生產誘發額指的是某項最終需求構成項目(最終消費、資本形成總額、出口)的變化引起某產業生產總量的變化,計算公式如下:
因為生產誘發系數反映各最終需求項目誘發各產業生產作用的大小,從表4的結果可知,最終消費、資本形成總額、凈出口以及最終使用對保險業的生產誘發系數分別為:0.2237、0.7479、0.1144和0.2966。其中,保險業用來為消費過程和最終使用服務的份額都不大,而為生產過程服務的份額相對重要。但總的來說,各最終需求項目的生產誘發作用都比較小,這可能與保險業的最終需求率低有關,通過計算,保險業的中間需求率①為1.1189,而最終需求率只為0.6208。
從表中我們還知道,一單位最終使用對工業的生產誘發作用最大(0.9535),其次是建筑業(0.7676)。其中,消費對工業的生產誘發作用最大(0.6737),資本形成對工業的生產誘發作用最大(2.5265),出口對工業業的生產誘發作用最大(0.3886)。
三、主要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受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業,工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及住宿餐飲業,房地產,租賃與商務服務的影響比較大。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保險業對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的需求越來越高。保險業的發展對農業和農村地區的重要性最弱,有必要加快農村保險業的發展。其它各產業對保險業的直接依存度以保險業本身為最大,其次是科研事業和綜合技術服務,租賃和商務服務,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與信息服務以及旅游業。保險業與下游行業的關聯要高于和上游行業的關聯。保險業對經濟各部門的發展都有著較大的帶動作用,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要遠遠大于國民經濟對保險業的拉動作用,這跟政府倡導的加大金融保險業對其他產業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保險業自身的發展不能等待國民經濟發展之后,依靠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來發展保險業,而應該采用主動發展的模式力求自我發展。保險業感應度比較小,表明它在國民經濟中的瓶頸地位突出。最終消費、資本形成總額、凈出口以及最終使用對保險業的生產誘發都比較小,其中,保險業用來為消費過程和最終使用服務的份額都不大,而為生產過程服務的份額相對重要。
注釋:
①第i產業的中間需求率就是第i產業的中間需求和總需求之比。最終需求率=1-中間需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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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出現了一些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一些保險公司利用信息優勢和保險業務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個別案件中拒賠不合理;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而不少保險人在利益驅動下,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還會出現撕單、埋單、私吞或挪用保費、制造假賠案、誤導甚至欺騙投保人等行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在不滿足投保條件下為獲取保險保障而提供虛假信息;更有甚者,騙保騙賠花樣翻新等等。這些違背誠信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對保險業的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在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了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
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高速發展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目前,我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而我國現行的保險人制度是一種松散的經濟利益關系,委托人無法實現對人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進而導致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各種有損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為。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2.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
(1)對于保險人而言
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簡便的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但卻不能區別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選擇問題。另外,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保險人對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致使保險人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真實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或應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
(2)對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投保人事實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以致很難對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對于保險人而言
目前,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實行首期業務傭金和續期業務傭金相結合(首期業務傭金較高,續期傭金則逐年遞減)、人的違規成本太低、缺乏長效激勵機制等,這極大地誘發了人的道德風險。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使下,保險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誤導投保人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是基于保險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三、對策建議
首先應健全誠信法規制度,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從保險條款、財務方面加強監管,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在保險業內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其次,在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同時,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同時,各保險公司之間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應能共享,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再次,對保險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建立規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下健全和規范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最后,保險人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的保險技術和運營策略,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以防止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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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創新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產品創新的周期太長
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開發出所需要的產品。而我國保險業在產品創新方面顯得不足,以家財險為例,目前各公司的產品基本與20世紀80年代的條款費率相差無幾。據統計,1985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積7平米;2002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積21平米,分別增長9倍和2倍。人民生活發生如此之大的變化,而我們還采用老的條款費率顯然滿足不了人民群眾的需求。
任何一種產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適應外部環境變化而及時創新,就必然落后,這也是我國家財險業務多年來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國家財險保費收入24億元,僅占產險總保費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遞增6.9%,低于總保費遞增速度23.8個百分點。
(二)服務創新的張力不夠
在我國內地的一些保險企業中,不僅存在著展業理賠“兩張臉”的現象(即拓展業務時笑臉相迎,一旦客戶索賠時卻臉拉得很長,判若兩人),造成了保險資源的嚴重毀滅。更有甚者,有的業務員為了追求個人業績,夸大產品功能,誤導消費者,造成群體上訪,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近年來,通過市場整頓,這些問題雖有明顯好轉,但仍存在服務鏈脫節現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賠兩頭)。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由溫飽步入小康,對保險服務的需求不再僅僅是承保和理賠,而是包括保險咨詢、風險評估、保險方案設計、承保后的風險防范和管理、保險條件優化和保險補償等在內的全程服務。只注重兩端而忽視全程服務,勢必造成業務脫節,失去市場,降低競爭能力。
(三)理論創新的突破不大
我國保險業經過50多年的發展,學習借鑒了一些國外的保險理論,但還沒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比較成熟的保險理論。保險業恢復經營之前,我國保險理論集中于馬克思、列寧等對社會剩余中需要保險基金扣除的論述。保險業恢復經營后,保險理論研究日漸繁榮,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保險是否是商品”為主題的大討論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我國保險理論研究的頂峰。此后,隨著進一步的改革開放,我國保險理論基本上是“拿來主義”,結合我國保險業自身實踐的理論創新較少,更沒有什么突破。目前,不僅大專院校教課書采用的內容多半是上個世紀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論,就連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部門也沒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對國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對中國保險現存問題描述性討論較多,普遍缺乏對現象背后內在邏輯的理解。實際上,保險問題和所有經濟問題一樣,都有其社會制度背景,如果忽略這種背景,盲目與國際接軌,只能是浮在表層上,不會有大的突破和進展,對保險業發展的指導作用也不會太強。
保險業創新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創新動力差
1.市場競爭不充分。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主體數量仍偏少,市場競爭不充分,最大的三家產險公司(中國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產險市場的94%,三家最大的壽險公司(中國人壽、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壽險市場的91%,部分地區仍處于獨家經營的狀態。高市場集中度造成供給主體間競爭壓力不足,創新驅動力較弱。
2.政策環境不寬松。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
3.創新產品欠保護。在保險產品創新的過程中,保單上關于承保范圍、保險價格、險種的設置都必須以文字進行清晰的描述,并進而公示投保人知曉。文字的這種開放性使得對保單條款進行的任何創新性改動都極易為競爭對手所知,且極易被對方模仿。而與此同時,模仿者卻不必為此付費,尤其是在我國,由于知識產權,特別是以文字表現的產品的歸屑不易識別,目前還缺乏對保險公司創新成果進行保護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關的法令出臺,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在執行過程中也會面臨一些困難。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公司進行保險產品創新的積極性。
4.創新者價值難體現。創新本身蘊涵著風險,特別是創新的失敗將給創新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沒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創新者寧愿放棄創新,以規避創新可能失敗的潛在風險。所以,創新的動力需要一定的激勵和保護措施作保證,以使創新者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稱。目前,各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對于技術人才、創新人才和創新行為缺乏有效的鼓勵和保護。在此情況下,有創新能力與愿望者為規避風險,也更傾向于選擇少創新或不創新。
5.管理者短期行為。長期以來,我國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始終存在著體制性問題,難以建立起保障企業經營管理的連續性和長期性的有效制度。這一制度性問題導致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行業的企業家一樣普遍在經營管理中表現出較強的短期行為,求穩、求急心態過重,對投人大、風險高、見效慢、評價不一的創新問題缺乏積極性,主觀上限制了創新行為的發生。
(二)創新投入少
創新需要資金的支持。保險創新過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對承保成本與收益所進行的盡可能準確的衡量和測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時,因為回報的不確定性,這部分投入又有較大的風險。因此,籌集創新資本而不是負債來進行創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內資保險公司的資本空間不容樂觀。一方面是與保險市場龐大需求相適應的行業性高速擴張;另一方面則是壽險業的利差損、財險業的高賠付率現狀。這些都使得保險公司資本金明顯過小,自身的抗風險能力較弱,很難再進行創新投入。加上我國保險企業在競爭中更多地關注于市場份額的高低,忽視對市場的研究,保險創新也就因缺乏資金支持而步履維艱。
從國外的一般情況看,有實力的保險機構都擁有強大的研究機構及專項的研究與開發經費來支撐保險創新。比如,瑞士蘇黎世金融集團、美國信安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員,每年用于研究的經費比我國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經費總和還要多。
(三)創新人才缺
各種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漸進、累積的過程。我國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長達20年之久,所帶來的一個嚴重后果是,對保險業需要的展業、精算、承保、投資、理賠等特殊人才的培養出現了斷層。在保險業恢復經營的很長時間內,保險業最好的“人才”被認為是能在最短時間內把保單銷出去、把保費“賺”進來的人員。因此,許多專業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賠、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儲備和培養上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些因素是造成我國保險業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保險業處在快速發展時期,國內中、外資的保險公司急欲擴充業務,保險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場上專業人才缺乏,這不但不能很好地適應保險業創新的需要,也給中國保險業創新帶來很大的風險。
保險創新的方向及目標
(一)整合理論創新力量充分發揮保險監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整合業界、學界和監管界等各自在保險理論研究上的優勢力量,是實現理論創新突破的重要途徑。
目前,保險公司和大專院校等都聚集著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為戰。業界的理論研究者具有豐富的實踐知識,但其研究缺乏對保險業實踐前瞻性、深層次的提煉和總結,理論提升不足,很難有較大的理論突破;學界具有較強的抽象與邏輯思維能力、理論分析能力,但缺少實踐經驗,其研究成果中規范研究偏多,實證研究與數量研究較少,一些研究還與實際脫節。如果讓保險學會從中搭橋,把這兩股力量整合起來,實現互補,便會形成強大的研究力量。保監會可借助這一力量建立一個相對緊密型的保險研究機構,同時倡導和鼓勵理論創新,加大理論創新投入,推動保險理論創新研究。對我國50多年來相對零散的保險理論成果、保險業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保險業實際和未來發展趨勢,借鑒國際保險理論的優秀成果,著力構建我國保險理論的系統性框架,尋求保險理論新的突破,為加快保險業發展提供指導。
(二)加快產品創新速度
市場需求是拉動產品創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國學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項結論:60%—80%的創新是需求拉動的。因此,無論壽險還是產險險種開發與創新都應該注重改變目前保險產品雷同、市場細分不明顯的狀況,在做好市場需求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市場有需求、經營有效益的原則,加大產品創新力度和投入,針對不同的保險對象、不同的銷售渠道設計不同的險種,滿足人們多方位、多層次的保險需要。特別是要針對農村老齡人口基本上沒有養老保險、老齡人口醫護保險少的特點開發相應的新險種,開發針對高收入人群的保險產品,積極介入職業責任保險、教育保險等領域。針對銀行業務的蓬勃發展,設計適合于銀行銷售、與銀行業業務關聯密切的險種。為鼓勵產品創新,監管機關應對創新產品給予一定的保護期。如與創新產品60%以上類同的不予備案或暫緩備案,否則就無法形成納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創新。
(三)豐富保險服務的內涵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已進行了一些服務創新,如推出專線客戶服務熱線、事故代步車、車友俱樂部、異地出險就地理賠、小額快速理賠通道等,但是這些創新仍是狹義的、較低層次的。進一步深化保險服務創新,一方面,應圍繞“保險咨詢風險評估保險方案設計承保承保后風險防范出險后的查勘定損理賠”這一服務鏈,逐步向外擴展鏈接;另一方面,應從我國相關的制度改革和社會發展需要出發,展開各種各樣的增值服務以及附加值服務。一是針對醫療、養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醫療、養老方面優質服務的現實,在做好醫療、養老保險的同時,大力開展諸如免費體檢、健康咨詢、康復護理等方面的服務。二是針對就業改革后失業者的增多,在提供失業保險的同時向客戶提供再就業培訓、再教育咨詢、就業信息等服務項目。三是開展教育保險時將出國咨詢、教育咨詢、家教信息等內容作為延伸服務。四是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理財指導、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財方面的服務。通過良好的服務,打造保險業的整體品牌,吸引更多公眾自愿投保,變潛在的需求為現實需求。
一、加入WTO對中國保險業的沖擊
中國保險業格局是在改革、開放中逐步形成的,也是為我國能早日加人WTO在保險業方面所做的準備。因此,這是中國為加入WTO,保險業所受的第一輪沖擊。有的稱這種開放為保護型開放。
中國保險業,1988年之前,只有一家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1988年3月平安保險在深圳、1991年4月太平洋保險在上海相繼創立后,又有新疆建設兵團保險、天安保險、上海大眾保險、新華人壽、泰康人壽、華泰保險、永安保險、華安保險等8家新的中資民族保險公司創立。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保集團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中保人壽、中保財產及中保再保險公司。1998年11月,撤銷中保集團,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因而目前中資公司共13家,其中中保人壽、中保財產及中保再保險為國有獨資公司,其余10家為股份公司。中國保監會為監管機構,不辦理業務。
中國保險業的另一塊為外資保險公司。1992年11月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開業之前,中國只有十幾家外資公司的代表處或聯絡機構。1992年美國友邦獲準開業后,1993年英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在北京營業,1994年7月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上海分公司獲準開業,1995年又批準美國國際集團的友邦保險公司和美亞保險公司在廣州設立分公司,1996年加拿大宏利保險公司與中國石化總公司合資在上海成立中宏人壽保險公司,也是1996年瑞士豐泰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獲準成立。1997年法國安盛、德國安聯、美國安泰三家保險公司獲準與我國保險公司成立合資公司。1998年,英國皇家太陽聯合和澳大利亞康聯保險公司又獲準開業。1999年4月,美國丘博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又批準英國保誠、美國恒康、加拿大永明三家壽險公司與我保險公司成立合資壽險公司。目前,外資保險分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4家,正處籌備階段5家,保險開放區域也將由上海、廣州擴大至深圳、重慶、大連、天津等地。此外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的代表處有200多家,其中100多家提出申請等候進入中國市場,外資保險公司家數超過中資保險公司指日可待。
中國保險業遭受WTO的第二次沖擊,將更激烈、全面,這只要從1999年11月15日中美協議關于保險部分可以看出。這一輪開放,有學者稱是競爭型開放。
地域限制——外國財產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全國進行高風險項目的保險業務,并在5年內在未來的營業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至3年內允許進入美國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
范圍——中國將在5年內逐步擴大外國保險商的業務范圍,使之包括占保險費總額85%的集體、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險業務。
咨詢原則——中國同意只在咨詢原則的基礎上發放保險營業牌照,在發牌數量上沒有經濟審查必要或資格限制。
投資——中國同意允許外商擁有50%的所有權,取消對外國人壽保險公司合資企業的繁瑣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外國人壽保險公司可選擇他們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壽保險方面,中國將在2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商擴大業務或擁有51%的所有權或建立獨資附屬機構。再保險業務經同意即可完全開放(100%,沒有限制)。
從該協議可看出,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進入的速度將更快、數量會更多,而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權進一步擴大,可輕易取得控股權地位,開放區域將由少數城市擴大至全國,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將是全方位的。外資財險公司將由目前只做外資企業向同時可做中、外資企業業務發展;人壽公司由目前只能做個人業務向個人業務與團體業務同時經營發展,外資再保險公司更將不受限制地進入中國市場。經營歷史悠久、資本實力雄厚、經營機制靈活、國際化程度高、管理技術和營銷手段先進、科技化程度高的外資保險公司的廣泛進入、參與、競爭,必將暴露中資保險公司在產權、營運、市場結構、產品創新、用人機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二、世界保險業兼并風潮與中國保險業
世界保險業兼并呈現出強強兼并、跨國兼并、跨業兼并的特點。1996年英國太陽聯合保險與皇家保險合并成市值132.67億美元的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一躍成為英國的最大。法國巴黎聯合保險公司(UAP)與安盛保險集團(AXA)實施合并,此前法國安盛保險公司收購了澳大利亞的國衛保險公司,從而成為包括財險公司、壽險公司、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綜合性、多功能的保險公司。而幾年前由荷蘭銀行、荷蘭郵政銀行、荷蘭保險公司合并組成的ING,在1997年7月宣布出資22億美元收購美國依阿華公平保險公司(EIC)。1998年4月,美國萬國寶通銀行與美國著名的旅行者保險公司合并,1998年9月,瑞士蘇黎世保險集團與英美煙草公司合并。此外,再保險公司也出現多次合并,如慕尼黑再保險收購美國再保險公司、百慕大伙伴再保險公司收購法國S.A再保險公司,美國的通用再保險收購德國科隆再保險、瑞士再保險公司收購英國的M&G。再保險公司等。保險中介服務領域,也出現多宗收購包括美國怡安(AON)、英國的BAINHOGG、MINET及德國的JAUCH+HUBENER連串收購等。
世界保險業通過收購、兼并造就了保險巨頭,其特點是經營地域的跨國性、業務范圍的綜合性、管理運作的全球性,從而為其確立了競爭性的全球保險市場的主導地位,使發展中國家的民族保險公司難以抗衡。我國再保險公司目前只有中保再保險公司一家,可以說則剛起步,另外主要是從事原保險(直接保險)的公司,獨立保險經紀公司更是短缺。中資保險公司基本從事國內業務,而且主要是傳統業務,跨國經營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從全球角度管理運作保險公司,再加上我國保險基本上只做原保險業務,再保險、保險經紀、風險管理、基金管理等業務開展時間短且很不成熟,業務范圍的綜合性也就難上加難。因而難怪美國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總裁會豪氣干云地說“如果中國放開市場,只需要五年,友邦保險便可占有市場60%的份額。”中資保險公司不僅未能在全球保險市場與保險業的跨國公司競爭,甚至在國內保險市場也難以與進入業內的跨國公司抗衡,前景的確不容樂觀。
三、金融業全能化經營趨勢與中國保險業
傳統全能銀行以德國為典型,美國、英國、日本及我國基本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界限明顯,其目的主要是防范交叉經營引致的風險和全能經營導致的壟斷。但是進入90年代,除我國外,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業已基本打破業務界限,向交叉經營、全能經營發展,即一家金融公司可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業務。美國曾是最典型的實行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國家,而且通過1933年的銀行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確立了此制度。但美國在最近廢除了1933年銀行法,于1999年通過新銀行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提議終止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分業
經營。世界金融業經營向全能化
轉變和發展,業務綜合化、多樣化的跨國金融公司將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能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其競爭力和經營實力遠非分業經營的專業化金融公司能比。我國金融業對于境內業務仍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但形勢逼人,遲早要向全能經營轉變,否則自縛手腳,難與世爭。鑒于中資保險公司家數少、規模小、國際化程度低,保險業務主要集中于境內業務、人民幣業務和原保險業務,綜合化經營程度不高,面對跨國金融公司的多功能金融服務競爭,的確有難敵之感。倘若我國金融業迫于形勢,放開經營,現有中資保險公司必受較大沖擊:一是來自其他國內中資金融公司實施交叉經營,對保險業介入,如90年代初交通銀行創建太平洋保險的先例;二是來自綜合化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向保險業的滲透。現有中資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此變局,以期及早應對。
四、金融電子化、網絡化與中國保險業
信息技術、電于商務和國際互聯網的發展,正在改造傳統的金融業,保險也不例外。1996年,全球網民不足4000萬,1998年即超過1億,1999年上半年已達1.6億,電子商務也隨之獲得爆炸性增長。而1999年末,IBM的研究表明:網絡對保險電子商務化的影響已不容忽視。1999年,全球不到3%的保險公司允許投保人使用互聯網或商業熱線服務以進行了解、咨詢、更改保單信息,但調查顯示,5年內即到2004年這個數目將上升到49%左右。另據美國獨立保險人協會估計,今后10年內,商業保險業務的31%和個人保險業務的37%將通過全球互聯網進行。1999年我國網民已達400萬,但僅占總人數的0.33%,遠低于美國40%左右的比例。然而金融電于化、網絡化對中國保險業的影響已開始顯現。
1997年11月28日中國保險信息網面向公眾開通運行,涉及到保險業的培訓、咨詢、銷售、投訴等內容。截止1999年6月,25家保險公司中絕大多數已在網上設立了自己的主頁,在網上介紹保險產品,解答保險疑問,通過電子郵件向網民提供咨詢服務。因而一改過去投保人被動接受宣傳的局面,使其能根據自身需要主動搜尋適合險種,并可通過網絡把意見及時反饋給保險公司,甚至可直接簽下保單。
而最近首家在中國注冊的中外合資企業網站朗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推出“網碟”、“網藥”后,將推出國內首家電子商務保險網站——“網險”(s)。“網險”實現了網上投保,實時核保,實時認證,在線支付。最終將實現通過互聯網進行投保、核保、理賠和給付。
不僅如此,各保險公司的企業管理也正大力推行電腦網絡化、數據處理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也就是說公司內部管理從文檔處理、數據發送、存儲、查詢、修改到承保、理賠、資金周轉、企業決策等各環節實行電腦化、網絡化。利用網絡對員工和人進行培訓,利用網絡與公司股東人、保險監督機構等進行信息交流。
因此網上買保險或保險公司網上營銷已形成趨勢,中國保險業理應將網上保險作為戰略性投資,網上市場份額和增長速度,將關系到保險公司的未來競爭力和生存能力。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每天24小時,全年365天不間斷的保險廣告、咨詢、銷售及索賠等在線服務,其成本優勢、效率優勢、跨時空優勢、信息優勢、迅速提高知名度的廣告優勢等,中國保險業界唯有正視,不可輕忽。
五、保險營銷與中國保險業
我國保險業的展業方式已漸由等客上門轉變為上門推銷,或者說已由守株待兔式轉變為坐地擺攤、陌生采訪、價格營銷、關系營銷等展業方式。這種轉變一般認為得益于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營銷員在上海掀起的一股保險營銷旋風。1994年,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同意上海分公司進行保險營銷試點,其后保險營銷制度基本在全國推廣開來。保險營銷特別是壽險營銷,近來業績明顯,成就可觀,值得肯定。但我國保險業當前的營銷策略,大多是為全面擴充業務規模和應付不規范的業內競爭需要而進行,靠的是幾十萬營銷員去促銷直銷的人海戰術,形成的是保險營銷人員行銷一條腿走路的單一模式。我國目前的保險營銷只是處于低級階段,表現為:一是重視廣告、促銷而忽視整體營銷;二是對保險營銷人員重招聘和利誘,而忽視培訓和提高其整體素質;三是重關系營銷,輕視知識營銷;四是重營銷的形式,忽視服務營銷的真正內涵;五是重視險種的推廣,而忽視險種的不斷開拓創新;六是過分依賴個人、個人營銷,忽視其它形式的采用;七是重視原保險營銷,忽視再保險營銷,而原保險營銷又偏重于壽險營銷;八是重視保險的國內營銷,而忽視在國際范圍內開展保險營銷等。
面對國內保險市場的國際化和世界保險市場的全球化,中國保險業要在國內市場立穩腳跟,并在國際市場有所拓展,目前落后的保險營銷方式顯然滯后于中國保險業進一步展業的要求。有鑒于此,中國保險業已開始著手對現行的推銷手段與方法進行變革,如推行銀行,以期形成以銀行為主的業務網絡,以便充分利用銀行結算業務量大、網點多、信息網絡系統完善,客戶廣泛等優勢。再如試行網上銷售,爭取在以高新技術支撐的銷售領域不落伍或占據有利地位。這些改進預示一個方向,即中國保險業的營銷方式正開始新一輪變革,由上門推銷、關系營銷向真正的服務營銷、創新營銷、整體營銷等更高階段的營銷方式邁進,中國保險業的展業也必將從以營銷業務員直接推銷方式為主轉變為以保險人間接推銷為主,中資保險公司的營銷也將以公司的優質服務、創新能力、培訓、人力資源、品牌形象、消費者滿意程度等作為在國內、國際展業的基礎,以確保中國保險業在國內、國際的持久競爭力。
六、產權改革與中國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