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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司法化,現代性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研究。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1)參照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實行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雙重領導。(2)在公安部門內部設置稅務警察部門(基層公安部門可考慮設置稅警組),由具有稅務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涉稅案件。(3)如果國家準備設立“經濟警”(負責經濟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一個新警種),則可以考慮將稅務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進去[5]。此外,筆者認為只需要設立一套稅務警察制度,無須按國、地稅系統分別設立,以免浪費人力、物力,使稅務警察為稅務法庭保駕護航。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其內涵就是司法機關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員的職能活動為載體,以嚴格依法為基準,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堅持平等、正當的原則,且要在審判結果上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工程,其價值蘊含包括適用法律平等、訴訟程序正義和判決結果公平等方面 [1],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進行理解:一是實體公正。指現行法律分配給人們的權益與其通過司法活動所確認的權益相一致,且這種一致性應得到司法機關的充分保障。關于實體公正,我國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是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和準確地適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適用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充分保障每位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益,它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對處理各類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規律性的科學總結。三是執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嚴格地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使紙上的東西得到切實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員的執法形象必須公正,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除了要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處理案件外,在言行上還要符合司法人員的身份。只有司法機關形象公正,社會公眾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濟才能成為社會公眾一旦發生糾紛的首要選擇,促使社會公眾的矛盾和糾紛都能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消解,從而避免社會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決。
可見,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執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實體,都要求司法人員忠實地服從和使用法律,始終站在客觀中立立場,不偏不倚,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才具有新聞價值,于是新聞工作者常常過多的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動具有一定的過程和程序。可見,新聞媒體過早的報道、評論勢必會侵犯司法獨立的原則,形成媒介審判,對司法公正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傷害。可以說,新聞報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動性、重要性、顯著性、新奇性的案件,從而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媒體熱點,而且,新聞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往往注重結果,追求懲惡揚善、分清是非為目的的正義,這使得其常常要對司法機關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當基礎上的正義構成強大的沖擊,對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媒體壓力,從而產生“媒介審判”的不良效應。
媒介審判這一概念發端于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我國臺灣學者尤英夫認為:“報紙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可稱為報紙審判。” [2]
筆者認為,所謂“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其是對人民法院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新聞媒體報道的對象一般是民憤極大,影響甚廣的“非自愿社會公眾人物”,在事實的選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所發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顯著性。隨著傳媒業的迅速發展,媒體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和白熱化,一些新聞媒體對具有極大影響力和可讀性的案件報道趨之若鶩,對其進行長時間、大容量、一邊倒的宣傳和炒作,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氛圍。在這樣的情境下,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就不得不考慮公眾媒體的壓力,從而導致某些案件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這實質上是一種嚴重的越位現象,其干擾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對“媒介審判”與司法公正兩者間的沖突性,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新聞是自由的,其對法庭的報道和批評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其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該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訴訟程序開始,新聞媒體的自由必須向公正審判的公共利益讓步。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新聞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當受到限制。不僅新聞的采集、和傳送要遵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而且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更要慎重。也就是說,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要采取對法律負責、對真實性負責的態度,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新聞工作常常過多的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傷害。所以,新聞媒體既要發揮披露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又要對新聞報道加以規范和引導,以此防止和消除對司法公正產生的負面影響。
為削除新聞媒體與司法行為兩者關系上的緊張與不和諧,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獨立和傳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導和監督,使之達到良性互動與合理構建,形成媒體與司法之間的積極合作、良性互動的主導性關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與新聞媒體正當采訪權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進的過程中,如何促進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獨立的良性互動關系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一是提升執法辦案水平。在現實生活中,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人民法
院應積極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確保司法公正是當務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識豐富了,業務水平提高了,將會把一個高水平的庭審展現在新聞媒體記者面前,以其閃爍著法律的尊嚴理性和智慧的專業才能贏得記者的尊敬。同時,辦案法官要精心審判好每起案件,認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書,保證案件從實體到程序都不出現瑕疵,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四是強化自我宣傳意識。人民法院在抓好執法辦案的同時,應充分利用院內外各類宣傳平臺,豐富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及時上報稿件、編發院內信息簡報,全方位、多角度、寬領域宣傳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壯大宣傳聲勢,做到審判活動與宣傳工作合聲合拍,為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出濃厚的宣傳氛圍。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內部的自我宣傳。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網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傳平臺對審判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及時宣傳,不斷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對外宣傳。進一步加深與各類媒體的溝通,努力與其建立起誠實可信的良好關系,協同做好每一個旁聽庭審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拓寬法制宣傳面,形成集中宣傳報道的聲勢。
一是提升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涵養。新聞從業人員應遵循新聞職業道德,規范自身的行為,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視新聞媒介與獨立司法的區別,時刻謹記自身的位置與職責,做獨立、公正、超脫的旁觀者,樹立距離意識,保持足夠的冷靜,不要急于做評判、下結論,有效防止“媒體審判”。工作中,應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切實尊重審判獨立,遵守法庭秩序,報道案件信息時認真負責,嚴謹審慎,客觀公正,向社會公眾報道真實的審判過程和客觀的情況,堅決杜絕“有償新聞”,以新聞從業人員的良好職業形象,與法官一道為實現媒體監督與案件公正審判的良性互動做出努力。
二是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學習。審判活動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業的職業特征,從事法制報道的新聞媒體記者和編輯要了解審判規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要把握現代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審判工作特點。所以,新聞從業人員應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熟悉司法運作過程,對審判過程中的報道要慎重、嚴謹,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不作評述性報道,應不偏不倚,避免傾向性,不得充當訴訟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當當事人與法官間的裁判員、審判員,更好地處理好新聞媒體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最終達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強化涉訴稿件的審核監督。新聞媒體應加強內部的審稿力度,對監督司法的稿件進行嚴格審查,把好政策法律關,確保沒有明顯的誘導和傾向性的內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報道流向社會,避免錯誤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侵害司法獨立,損害司法公正,從而正常有效地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關鍵詞:問題邏輯;思想政治理論課;科學發展觀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9-0277-02
由中央宣傳部組織編寫的《科學發展觀讀本》(以下簡稱《讀本》)一書,從科學發展觀提出的理論背景、實踐基礎和歷史地位,到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內容、精神實質,再到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內容非常周全[1]。科學發展觀如何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以下簡稱“思政課”)?教學創新的路徑之一是以問題邏輯的方式對科學發展觀進行闡釋和重構,重在釋疑解惑,形成基于問題邏輯的科學發展觀教學體系平臺。
一、構建科學發展觀的問題邏輯體系
問題邏輯是專門研究問題的一門應用思維科學,其中心任務是揭示問題之間及提出問題和解答問題這個范圍內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的邏輯性質和關系[2]。以問題的方式推進科學發展觀進“思政課”,我們開展的一項主要工作是:根據課程的教學目標和要求,教師對問題(《讀本》的基本內容)進行梳理、歸納并與教材內容對接,通過問題層次細化,建立科學發展觀的問題邏輯體系。層次細化所指向的是問題的層級關系,即預設一級問題,然后把問題細化為二級、三級層次;或者把大的難題化解為小的問題進行解答。具體做法如下:
1.建構六個一級問題的邏輯體系:“科學發展觀為什么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以人為本為什么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全面協調科學發展為什么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什么是科學發展觀的實質?”“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什么要堅持改革開放?”“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為什么是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其中一級問題“科學發展觀為什么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是統領其余五個問題,也是其他問題必須回答的總問題。“以人為本為什么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的問題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問題,只有搞清楚這個問題,才能更好地回答后面四個問題。后面四個問題是一個橫向邏輯,共同為推動社會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服務。
2.建構基于問題邏輯的二級問題體系,即在每個一級問題的基礎上建構二級問題體系。如一級問題“科學發展觀為什么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下有三個二級問題:“為什么要提出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為什么是發展觀探索的最新成就?”“科學發展觀為什么意義重大”等。
3.建構三級問題體系。如,二級問題“為什么要提出科學發展觀?”下面有四個三級問題:“傳統發展觀為什么面臨挑戰?”“發展為什么不能等同于經濟增長?”“單純經濟增長的發展為什么會造成嚴重后果?”“為什么要科學發展?”通過以上三級問題體系的建構,從而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的問題體系,構建科學發展觀的問題邏輯體系。
二、建立問題和問題之間的邏輯關聯
在一個“問題場”中,問題之間總是存在某種聯系,如何建立三級問題之間的相互關系,就成為建構科學發展觀問題體系的基礎。這里主要有以下幾種邏輯關系:
1.并列邏輯。所謂并列的邏輯關系,就是說在一個大的問題內部所細化的諸多問題之間是屬于一種并列的邏輯關系,并不存在一個問題比另外一個更重要、更根本的問題,它們以同等的力量共同支持“元問題”。在建構科學發展觀的問題體系里,存在某些的三級問題的并列關系。如“為什么改革開放要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作為一個二級問題,通過并列的邏輯關系細化為:“為什么要提出‘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做到‘不折騰’為什么要不斷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等并列邏輯關系的三級問題。“和諧社會建設為什么必須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細化為“民族團結為什么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處于重要地位?”和“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為什么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兩個并列的三級問題。
2.遞進邏輯。建立遞進的邏輯關系的問題是基于問題邏輯的根本。遞進關系就是一個問題為下一問題做前提、基礎或者鋪墊,后一個問題是前一個問題的深化。通過層層深化而不斷建構問題體系。如“為什么人是發展的本質?”的問題在細化為三個問題過程中就采用遞進的邏輯。即“‘以人為本’的‘人’為什么是指廣大人民群眾?”“‘以人為本’為什么比‘以民為本’更具優越性?”“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問題為什么是‘為了誰,依靠誰’”等。
3.互補邏輯。問題之間的互補邏輯就是一個問題成為另外一個問題的補充。由于問題總是基于探求特定的未知領域的問題,因而總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這個局限性就要求有相關的問題作為補充,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建構問題體系。
4.因果邏輯。因果邏輯是問題之間產生一種因果聯系,進言之,正是有了這個問題,才會導致產生另外一個問題,或者導致一系列的問題。因果邏輯逐漸成為科學發展觀的問題體系建構的重要方面。
三、實現教學內容與學生問題的有效對接
基于問題邏輯的科學發展觀進“思政課”教學體系建設,除了在科學發展觀內容與教材相結合的基礎上形成問題體系,還要通過在課堂內外采集和解答學生問題,把學生問題納入問題體系,將學生問題與科學發展觀教學內容對接起來,實現科學發展觀內容與學生需要的對接。在推進學生問題與教學內容的對接,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三類問題的對接,具體對接如下:
1.教材核心問題與熱點問題的對接。黑格爾指出,“個人無論采取任何方式履行他的義務,他必須同時找到他自己的利益,和他的滿足或打算。”[3] 大學生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是社會家庭共同體的一員,具有這個時代的基本特征,對社會問題有著天然的接觸和感觸;另一方面是學校共同體成員,在這個共同體里,又追求著一種學院式知識,在知識的共同體“濡化”下成長。而前者更具有根本性。這就決定了學生必定會無意識地與社會現實所接觸,又有意識地接受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他們之間的張力很容易困惑許多學生。只有把教材核心問題與社會的熱點問題對接起來,才能打通長期困惑學生心中的種種謎團和困惑。讓學生在了解現實問題的過程中領悟教材的核心問題,在學習教材的核心問題過程中更加清楚地認識社會的熱點問題。
2.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理論來源于實踐,一直以來,學術界對科學發展觀進“思政課”更多是基于實踐操作層面上來做文章,而對理論本身的“說清楚、講明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因而,重視理論問題的研究,在進“思政課”過程中,把一些理論說清楚,從而使思想上不造成困惑,同時也有利于把問題領悟更加透徹,從而避免進“思政課”的實踐過程中走過場,流于形式。在一定意義上說,加強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的相結合,更加能夠推動人們對科學發展觀的認同和支持。
3.學生問題和學生成長成才需要的對接。馬克思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4]。學生的成長的需要是學生學習的最主要動力之一,而成才的需要就成為最主要的利益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要把學生的問題與學生成長的需要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樹立學生的問題,建構學生的問題體系,從而有效地反映出學生的思想動態,也更加充分地了解和把握學生的成長需要。
四、構建科學發展觀問題邏輯體系的意義
1.問題邏輯與學生理解。問題體系使理解的重點和難點及關鍵點一目了然,有利于明了學生理解教學內容的關節點。科學發展觀的問題邏輯體系從根本上說就是要突出重點和難點,使學生更加清楚地了解,學習科學發展觀到底要關注什么問題?應該關注哪些核心問題、熱點問題等。
2.問題邏輯與創新思維訓練。問題特別是具有邏輯關聯的問題體系,本身蘊涵著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很好方式。問題和問題體系一方面必須建立在相應的知識基礎之上;另一方面又指向未知。學生提出問題本身就促進了大學生積極思考,而提出越來越深刻問題的進程,是創新思維能力最好的培養方式之一。
3.學生需要和人才培養需要的結合。在傳統的“思政課”的教學內容里,更多地關注國家的需要、集體的需要。在一個價值觀念多樣性的、行為取向的多樣性的社會環境里,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具有自己的追求和思考的方向,具有選擇自己方向的權力和主觀能動性。康德指出,“不要讓你自己成為他人的純然手段,要對他們來說同時是目的。”[5]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許多的學生更多的關注自己的成長機會,這就要求在“思政課”教學過程中,要把學生的需要和人才培養的需要有機結合起來,使它們之間的張力保持在最佳的角度使學生在適應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滿足自己的需要,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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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動 VS 維持現狀
學界一直不懈地為修改海商法在探索和研究,不斷提出各種建議,努力推動修法工作。多年來,學界不斷地以專業論文和科研課題方式設計制訂了多種建議方案,甚至包括對該法逐條修改的設計文本。這些努力為未來的修法做著大量的準備工作。
業界更注重法律的明確性、連續性、穩定性。海商法實施后,由于在具體業務中和司法實踐中的積累,使得相關各界圍繞這部法律逐漸形成了較為成熟、穩定的業務流程和交易習慣。因此,與學界相比,業界對修法的態度并不積極,感受并不緊迫,主張維持現狀不要輕易修改,或者暫時不要修改、不要急于修改的居多。
適當修補 VS 徹底修改
主張適當修補的意見認為,未來對海商法的修該應該在基本保持該法既有結構、制度、章節、條文規定的基礎上,以填補空白和消除歧義、明晰規定為原則。可以對包括具體措辭、語句在內的個別問題做適當的調整、修改、補充。
主張徹底修改的意見認為,海商法的修改應從該法的整體布局、應包含的各種制度、章節劃分等結構的調整以及這部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如何銜接入手。修改方案應從大處著眼,力爭全面和徹底。
民法體系 VS 民商法體系 VS 大海法體系 VS 自成體系
民法體系:主張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在立法上,凡是一般法即民法已有規定的,特別法就無需再作重復性規定。
民商法體系:主張應重視民商法基本理念的指導意義,借鑒最新民商法立法的成果,克服海商法自體性的缺陷,協調海商法與其他民商法基本法相關制度的設置,在民商法體系內形成一個概念協調、制度和諧的有機法律整體。
大海法體系:主張走出傳統海商法的狹小空間,進入海法研究體系的廣闊領域,以確立海法體系。將海商法歸于海法研究體系三個層次中的第二層次,將船舶物權法、海上運輸合同法、海上保險法、海事法,以及船舶融資、建造、買賣法等歸入其中的第三層次。
自成體系:主張海商法是具有相當獨立性的特別法。海商法有脈絡清楚的獨立發展線索,有風險性、國際性、商事性和公法性等特別性質,有民法不能對應的特殊制度,這些特點由海商活動的特殊性決定,構成了海商法獨立性的基礎。因此,海商法并非民法的若干例外規定的集合,而是一個自身完整的法律部門。
修訂海商法茲事體大,需對各層面問題綜合研究,統籌考量,既應究其細微,又應考其全貌。至于方案目標,應在保持海商法特殊性的前提下和基礎上,最大限度地解決問題。修法涉及的問題必然很多,但確定原則很重要。
明確海商法自成體系。這已經不僅限于純學術問題了,而是直接關系到此法與他法的界限與銜接亦即其調整范圍,對明確修法方向和原則關系重大,是為修法的前提和基礎。海商法的體系歸屬取決于其自身特點、調整對象和作用范圍。強調海商法自體性,確認其自成體系,十分必要。據此,在該法現有框架結構的基礎上,考慮對其制度的完善和具體條文的修訂,而不應以其他部門法律的規定為標準來對海商法進行剪裁。這樣可以保持該法體系結構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其中各制度間的協調和統一。至于海商法及其所含各種制度與其他各法之間的關系,則可以適用特別法與一般法關系的原則處理。相對而言,無論是從立法技術、司法實踐或是與國際接軌和法律繼承的角度,以及對業界實際操作和交易習慣的延續而言,都是有利和可行的。自成體系,不但符合海商法的發展趨勢,也有利于不同運輸方式法律制度間的銜接,易于適應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趨勢和需求。
修法應立足本國實際。中國海商法立法的第一階段曾主要是向前蘇聯學習,第二階段曾主要向英美和國際公約學習。在未來的修法階段,我們應堅持走自己的路,立足本國實際狀況和需要,以該法實施以來的豐富實踐積累為基礎,以深入的理論研究為支撐和指導。現在我們已經具備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比之立法初期所經歷的摸索過程已經有了質的飛躍。
修改范圍依實際需要確定。從修法討論中所揭示的問題看,可能已經很難通過簡單的和一般性的修補使海商法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鑒于修法的復雜性以及保持法律的穩定性的內在需要,修法須建立在盡可能深厚積淀的基礎上。將來一旦獲得修法機會,就應該充分把握和利用,對之作全面、細致、徹底的審視和修改。因此,在考慮修法范圍時,不應糾結于“大改”、“中改”和“小改”的定性方案,不拘泥于公法或私法的制度屬性,應根據海商法自身特點,從實際出發,依實際需要而定。對現行法律條文的修訂固然重要,但是卻解決不了法律結構的缺陷,彌補不了這部法律所含制度的缺位或不足。一部法律的總體結構、制度安排、具體條文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在修法時都需要認真考慮和對待。但是在次序上,制度和結構的問題應予優先解決。
梳理國內已有研究成果。海商法自實施以來,中國的司法實踐、法學研究、法制建設等各領域都有許多成果,其中就包括大量的修法意見和對策建議。但是這些成果一直缺乏有效規劃和協調,總體上處于分散、隨機、無序的粗放狀態,對研究成果、修法意見和建議缺乏全面、系統的匯集、梳理。這些極其寶貴的資源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注意借鑒吸收國際新成果。中國海商法實施后,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都有了新發展,國際海事立法再度活躍,一些新公約相繼制定、通過或生效。國際海商法領域的新成果和新發展,包括他國的立法經驗,對中國海商法的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有重要的影響、示范和借鑒作用,應注意學習、消化、借鑒或吸收。
在以上所述的公約中,當然也包括《鹿特丹規則》,但是不應把它當作唯一的參照標準。這一規則在給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帶來新的沖擊、挑戰和不確定性的同時,也使修改中國海商法的條件發生了變化。當此情勢,需要一個再觀察、研究和積累的過程。
重視海事法院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海事法院是研究和檢驗海商法的實驗室。從他們審理的大量案件中,可以發現和總結出許多焦點問題。應注意對司法實踐和海事審判的總結、梳理,對司法解釋的吸納和借鑒。海事法官是修法所必須借重的一支力量。最高法院參與修法很有必要,便于協調全國海事法院的資源。
論文關鍵詞 英國 青少年 量刑指南
英國對于青少年犯罪的改革和研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近年來其又加強了立法工作,2009年11月出臺的《青少年量刑指南》,是對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法》、1969年《兒童和青少年法》、1989年《兒童法案》以及1998年《犯罪和騷亂法》和最新頒布的2008年《刑事司法與移民法》中關于青少年司法體系的繼承和發展,其不僅進一步明確了青少年罪犯量刑時的應當考慮的原則,也通過列舉具體的實例將某些應當考慮的量型因素細化。參考歷史資料,英國青少年司法體系既關注了20世界90年代以前的福利原則,同時也明確了新的指導思想,這些內容均在2009年英國量刑指導委員會出臺的《青少年量刑的主要原則》有所體現,其介紹英國青少年量刑中的主要原則和可參考的量刑因素,為我國今后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英國青少年量刑指南中的主要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
指南中明確指出了量刑必須和青少年罪犯所表現的犯罪社會嚴重性保持相適應,同時不能施加更多的限制自由的條款。估算這種應受處罰性和引起的危害時,不僅要包括已經產生的還要包括引起的和可預見的危害結果,同時其明確了從主觀方面明知、蓄意、輕率、疏忽主觀方面的四個層次而有不同的可處罰性。另外還要考慮到其人身危險性,以及先前是否曾經犯過類似犯罪這些相關因素。
為了保證這一原則更加順利的開展,不僅要考慮任何適用于罪犯的減刑要素和認罪的減刑情節,在具體適用時還需要一個比普通法庭審理更多的信息,通過律師事實的陳述和量刑前報告制度(pre-sentence report),這項工作主要由1998年《犯罪和擾亂治安法》中確立的具有不同經驗的和技能的服務人員組成的青少年犯罪工作組(Youth Offending Team)來完成。
(二)量刑個別化原則
個別化原則可謂是對傳統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超越和突破,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是青少年的量刑路徑應與成年人不同,但在青少年中是否有區別以及何種區別則做法不一。2009年《英國青少年量刑指南》中明確指出了“個別化”原則,在“青少年”這類群體中,對青少年罪犯的處置根據青少年的年齡在年齡段的前半段、中間、或后半段而有所不同。量刑時,不僅僅要看生理年齡,其還將青少年的心理年齡或其成熟度看的同生理年齡一樣重要。這不僅是對失足青少年的人文關懷,也是對實質正義的重要體現。
(三)福利原則
福利原則來源于一些慈善家和兒童保護者的建議,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青少年的權益,在其他規范中曾有不同的措詞,如“更大的利益(best interests)”“幸福(well being)”。盡管有不同的含義,但不會因為這些形態差異詞匯而產生不同的判決。
1933年的《兒童和少年法案》曾明確了“福利原則”,其第44條規定:“每個法庭在審理被捕的兒童和少年之前,無論是作為罪犯還是其他的情形,都應當考慮到兒童和少年的福利,在適當的案件中采取措施,把他們從不良的環境中解救出來,另一方面也是通過制定用于拯救他們的有關教育和培訓的條款”。2009年的《青少年量刑指南》中又重申了這一原則,并將其細化。并明確指出在具體適用時,法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在刑事司法體系中青少年發生率較高的心理健康問題。
2.青少年智能障礙和認知困難的高發生率。
3.談話和語言障礙也許會對青少年的行為產生影響,而不能和法庭交流,不能明白執行制裁的含義或者不明白履行制裁而產生的義務。
4.青少年預期的范圍和程度:在法律訴訟中,他們將通過他們行為的的權威和效果來辨別行為的性質。
5.青少年容易自我傷害的弱點,特別是在監禁的環境中。
6.青春期內發生的變化的程度會導致實驗性行為的產生。
7.青少年缺少或濫用經驗而產生的影響。
由于青少年或多或少受到年齡或社會經驗的影響,甚至心智發育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在監禁或社區刑罰中更容易受到傷害,同時考慮到青少年司法體系的主要目標是遏制犯罪的事實,以預防犯罪和再犯罪為主要目標,法庭通常需要尋求確保更好的證明和反映這些傷害的信息途徑,必要時,為了保證適用更適合的刑罰例如各種非監禁刑罰和具體實施情況,也需要適當的評估工作。
二、影響罪與罰的主要因素
人們普遍認為青少年應該比相同情況下的成年人量刑輕,《青少年量刑指南》明確指出,這種差距隨著罪犯的年齡越接近18歲差距就會越小,人們形成這樣的認識一般是建立在這樣一個期許之上:一方面這是因為青少年不像成年人那樣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和個人能力去認識他們作用于被害人身上的行為而產生的影響,也不能預料給自己帶來的痛苦和悲傷,另一方面是因為青少年很難特別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抵制誘惑。
另外,指南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沒有不適當的處罰或恥辱刑,青少年有更大的機會從錯誤中學習。特別是法庭的處罰會對青少年的前途和機會以及有效融入社會的產生顯著的影響。這一點和標記理論有著相似之處,“公開宣布的懲罰已經給罪犯打上烙印并使其失去成為守法公民的資格,刑罰的過程應該能夠推動罪犯返回社會成為守法的公民。罪犯在服刑完成之后,不應被排斥于社會之外,而應完全回歸社會,作為守法的公民”。
因此在青少年具體量刑時應當嚴格審核證據,盡可能合理恰當的適用量刑的相關因素。該指南還特別舉了一個示例,當審理一個涉及性行為的青少年罪犯時,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二者之間的強制性或者虐待性的關系或者其他除了雙方合意的行為,法庭需要注意的是探索發現性別認同或性別取向或許會導致犯罪行為。依賴于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當該行為源于性不成熟或性困惑時,罪犯也許減輕刑罰。該量刑指南不僅將罪犯的年齡(實際年齡和心理年齡)、犯罪行為的社會嚴重性、再犯的可能性、再犯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等傳統因素予以考量,還特別強調了以下幾點:
1.是否受到周圍成年人的影響,因為青少年受影響后更容易產生自我傷害的風險。
2.考慮青少年罪犯是否成熟到足以鑒別他自己行為結果,在沖動的基礎上罪犯行為的程度和犯罪,罪犯行為受到無經驗、情緒異常和其他消極因素的制約。
3.在青少年犯罪的背景下經常出現的因素包括:家庭的低收入、破舊的住房、不良的就業記錄、低學歷、家庭成員犯罪經驗或暴力、濫用(通常在家中會伴隨苛刻或不正常的行為準則)和錯用藥品的過早的經歷的影響。
4.是否曾經或正在處于“監管”之中,有證據證明這些被“監管”的青少年有比其他青少年更容易進入刑法司法程序的危險。
5.罪犯是否有精神問題、認知障礙、學習或者其他障礙的情況,研究發現在青少年司法體系特別是監獄中的青少年的這些問題有很高的發生率。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有些青少年參與到法庭審理中會感到受歧視或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這會來自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種族的劃分和性別的歧視。
很顯然,這些因素并不是都會產生不良行為(因為有些有經歷的人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這些因素或多或少會對犯罪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法官要綜合考量青少年的個人、家庭、社會因素,以及教育背景或身體健康因素對犯罪行為的影響,也要鼓勵青少年罪犯修復與被害人和社會的關系,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其量刑的初衷。這樣才能形成一個較為前面的判斷、從而做出一個較為適合的判決。
三、英國青少年量刑指南的啟示
英國青少年量刑指南的出臺對我國關于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建議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雖然各國國情和司法體制不同,我們不能照搬任何國家的模式,但是如果在改革過程中,認真考察其他國家的先進量刑經驗,也許會對我國青少年的量刑工作產生積極地影響。
(一)福利原則與“打擊犯罪”沖突下的協調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了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畢竟青少年的侵害了社會法益,社會必然會對其產生一定的反應,而青少年作為特殊的保護人群,又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的打擊。因此如何協調“保護青少年”使之利益最大化和對依法對違法犯罪的青少年進行懲處顯得至關重要。
而從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及剛出臺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來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指導思想并沒有在行文中明確體現。另一方面福利原則與我們“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指導思想并不完全一致,前者不僅考慮到教育罪犯的問題,還明確了預防犯罪和再犯罪的主要目標,以及青少年罪犯日后怎樣更好的融入社會以及與直接被害人和社會整體進行社會關系的修復,是一種雙向保護的思想。
(二)規則模式下的青少年量刑建議
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對于青少年(我國法律中通常使用“未成年人”一詞)罪犯量刑時明確指出,“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這種規則式的量刑模式根據青少年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單獨量刑,我們應當肯定其對于正確處理青少年問題時的積極意義,但是在據以參照的具體規則是否合理以及具體操作時的僵硬性的缺陷都暴露無疑,我國應當確定怎樣的青少年量刑指導則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論文關鍵詞 少年司法 少年法院 必要性 可行性
通說認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創設的標志是1899年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疏忽和不法少年條例》和《伊利諾伊少年法院法》。經歷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少年法院已經從最初的星星之火發展為如今的燎原之勢,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均已有獨立建制的少年法院系統。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少年司法審理模式起步較晚,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始的,雖然我國目前只是經歷不到30年的摸索探究,但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卻是值得令人歡欣鼓舞的,主要表現在:少年法庭的組織形式已經從最初的合議庭發展到獨立的刑事審判庭、綜合審判庭,還有指定專人審理、指定管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等等。
自豪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看到所存在的問題。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田幸說道:“少年司法機構就象一個總也長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沒有地位,職能上難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脅。十多年來少年法庭走過的道路,經歷了一個由熱到冷、由蓬勃發展到徘徊觀望的過程。”現今全國各地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過少、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沖擊等困難,在困難面前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開始探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制;少年法院的創立在構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作用與意義;當代中國是否已經具備建立少年法院的條件等。筆者認為既然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體系的核心,那么沒有少年法院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不是等同于空中閣樓呢?伴隨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不斷發展與完善,少年法院的建立將是大勢所趨,本文從構建我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探究建立適合我國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緊迫性與不可避免性。
一、創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決定需要區別普通法院而創立少年法院。少年法素有“慈愛的法”之稱。少年司法制度以“國家親權”理論為基礎,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作為指導原則,亦可稱之為“慈愛的司法制度”。理論基礎和指導原則的特殊性使得少年司法權與成人司法權存在諸多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案件時并非只是單純地對案件進行裁判,更多的是負有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職責,如:庭前對失足少年的社會調查、庭審中的法庭教育、庭后的回訪考察幫教等;另一方面,少年司法權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指導下,在程序設計上更注重結果的實質性,而非是過程的程序性;在態度取向上,基于國家親權理論,法官作為睿智父母,相對于成人法院法官的中立性而言,在態度取向上有鮮明的傾向性。
2.少年法院的建立可以在當前形勢下有效地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的身心發展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極大關注,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人口大約有4億,占全國人口的26%左右,2000年至2003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僅在數量上逐年呈上升趨勢,而且其性質及惡性程度不斷升級(涉及到殺人、搶劫、販毒等多種嚴重暴力犯罪),并且還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智能化、團體化的趨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通過建立少年法院集中審判涉及少年違法犯罪的案件,不僅能夠有效地發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還能對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組織保障。
關鍵詞:監獄人民警察 人才培養模式 教學團隊
On Innovative Teaching Faculty How to Cultivate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in a Prison
Sumei LI
(Criminal Judicature Department, Ningxia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Yinchuan City, Ningxia 750001)
Abstract: To cultivate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in a Prison, it is imperative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innovative teaching faculties with curriculum system, teaching content and training mode as a focus and breakthrough point, relying on cooperation of profession and industry at a high level, so as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well educated faculties with responsive capacity and humanistic quality who are politically literate and proficient in specialties. To reach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the reformatory police at the sharp end,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a training framework featuring integration of police service and teaching activities to put theory into practice, in an effort to properly allocate and coordinate curriculum layout, faculty arrangement and training activities in practice. By researching on faculty system to promote bilateral communication and recipro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st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it is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faculties, who are not only competent in teaching but also in practice whether they’re served as part-time or full time faculties.
Keywords: The Police of a Prison, Mode of training talent, The teaching faculty
依托國家司法體制改革關于司法隊伍建設改革的大背景,在政法招錄體制改革的政策框架下,針對退役士兵招收監獄管理試點專業學生。此類學生入學前就已明確就業為監獄一線管理崗位,具有學習任務明確、崗位明確,技能要求明確的特點。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根據學生特點和培養要求,以自治區、主管廳局、學院三級相關教學研究與改革課題為支撐,在培養過程中教學團隊不斷進行創新性實踐和探索,以培養有實戰技能為目標,著眼于知識的“實踐化”,將知識轉化為技能,構建了發展學生對崗位的“認知”能力、實踐能力的創新教育體系,在監獄管理專業高職教育中實踐了促進學生有效“成長”的實踐教學培養活動(過程),為學生的崗位勝任能力培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1.教學團隊的研究及邏輯結構
1.1研究的主要內容
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目標。由于司法體制改革的復雜性和綜合性,使得監獄人民警察的培養不同于一般的工科專業,構成了多學科交叉、多行業交融的專業特點。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從2008年就開始探索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根據多年的研究與實踐,凝練出高素質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目標.
高素質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模式。根據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研究圍繞著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實施過程(課堂理論教學、課程實踐教學、畢業總結等)、警務技能訓練、實踐等環節開展了系列研究,通過逐年不斷擴展、深化,形成了特色鮮明、操作性強、效果優良的“警學結合、教學戰練”培養模式,該模式清晰地反映了人才培養應該做什么、應該如何去做、落腳點在哪里(參見圖1)。
“三段式”應用創新能力人才培養策略。該人才培養模式關注如何發展學生特定的認知的能力、理解能力、判斷能力、和行為能力,以“認知見習”“課程實習”“頂崗實習”三段式培養策略形成 “提出問題(對事物的認識)解決問題的思想與方法(研究性學習)解決問題的過程(實踐與實訓)體驗成功解決問題的頓悟瞬間(量變到質變的飛躍)建立自信心與新的目標(形成創新的原動力)”不斷促進人才“成長”的教育活動(見圖2)。
1.2研究的邏輯結構
三個主要研究內容既是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相互支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系統,其邏輯結構參見人才培養4步模式(見圖3)。
2.教學團隊的實踐
2.1鍛造了一支人才培養的高水平教學團隊
通過多年來的研究與實施,鍛煉了一大批教師,形成了一支教學理論、實踐能力、教學改革綜合素質強“能教善戰、專兼結合”的教學團隊,形成雙向交流、共建共享的師資培養體制,現在建立了一支具有豐富的監獄行業實踐經驗、優秀的表達和組織能力的既能指導專業、課程改革,又能承擔實踐實訓教學任務的優秀教學團隊。為高素質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實踐的推動與促進下,刑事執行專業成為區級骨干示范專業、監獄管理試點專業成為首批招錄試點專業,監獄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教學團隊2011年獲區級教學團隊。
2.2構建精品課程體系、形成人才培養教學平臺
構建以區級精品課程《刑法原理與實務》為中心的專業基礎課程群,培育學生依法辦事的思想與文明執法的工作方法。以區級精品課程《刑法原理與實務》為中心建設專業基礎課程群,以優秀的教學質量,培育學生的依法辦事的思想與文明執法的工作方法。如根據對監獄管理試點專業2008級~2012級4屆的教學實踐和研究,逐步提煉并形成了專業基礎課程的教學指導原則。打造以校級重點課程《獄政管理》為中心的專業教學平臺,強化崗位技能的綜合訓練。《獄政管理》教學通過課堂教學、課程設計和課程實踐,使學生受到較系統的獄政教育,樹立職業觀,達到崗位技能的綜合訓練。
2.3改革教學方法,引導學生興趣學習
課程教學,一旦教學內容確定以后,要達到即定的培養目標,教學法就是重要的手段。 課堂教學是把知識、方法、能力等傳授給學生的重要過程,是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也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和落腳點。因此在課程建設的實踐中,對課堂教學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其中有不少的做法得到同學的歡迎。
課程體系的構建。本方案課程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以“警學結合,教學戰練”核心,課程體系構建的過程見圖4。
圖4
課堂教學以學生認知為前提和課程實習為深化。學生入校即前往監獄開展認知見習,初步了解工作環境、工作對象、工作流程;每學期專業課學習結束后,前往監獄進行課程實習,并要求寫出課程論文,以此深化課堂所學知識。
同時,課堂教學歸納為“精讀、講解、闡釋”只有這三者有機的結合,才能達到良好地課堂講課效果。
課堂教學與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利用真實案例,設計真實的工作流程,創設仿真的工作環境,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作為專業課教師,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必須做到對監獄人民警察崗位的了解和案例積累和對教材的深刻理解才能以創新思維做好人才培養工作。
注重學生后續發展,著重培養學生開闊的視野和發展后勁。監獄管理試點專業目前的培養目標是監獄一線警察,但五年十年之后長遠的職業發展應當也是需要考慮的。專家型監獄警察的培養,需要監獄警察經過多學科的知識沉淀和監獄實踐體會,因此,在專業必修課程的基礎上,開設涉略廣泛的選修課。如社會學、醫學、管理學等方面課程。如從開設《中國監獄史》到開設《外國監獄制度》,就是認識到現代中國監獄制度更多地受到西方監獄制度的影響,經過授課發現,單純的介紹西方監獄制度還應當與學生即將從事的監獄工作結合起來,有創新性的開設了《中外行刑制度比較》,從簡單的知識傳授走向理念提升,以課程的綜合性帶動學生專業的后續發展。
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與教學改革。在教學中應用照片、視頻、動畫、計算機模擬等,以加深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理解,提高學習興趣。對于特別重要而又比較難掌握的基本理論則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先列出若干討論題,讓學生通過課外閱讀和研究性自學,事先做好充分準備,有效地調動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潛能。
2.4積極開展教學研究,促進人才培養質量
刑事執行、監獄管理試點專業涉及監獄人民警察的培養,結合全國監獄的特征與西部監獄的特點定位制定科學的人才培養方案,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我們通過廣泛的調研,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結合我院的辦學優勢,確定了監獄人民警察人才培養依托行業,服務行業,形成自己的特色。對刑事執行、監獄管理試點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設計,首先,突破傳統的人才培養理論,建立“教學練戰”的培養人才理念。在培養方案中以學生為本,突出崗位技能需求的原則,建立“三段式”的培養策略,給學生一定的自由時間,形成學生自主學習的環境。
近年來發表了20多篇教學研究與改革論文,如《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試點成效分析與未來展望》、《政法干警招錄體制改革現狀和思考》、《政法招錄體制下的監獄人民警察警務技能培養現狀調查與對策研究》等。
2.5建成了一批實踐實訓基地,加強了與行業的聯系
在依托政法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本著互惠雙贏的原則,學院與寧夏、內蒙監獄管理局形成長期戰略合作聯盟,實現學院與行業“零距離”對接和資源共享。實現課程設置融通、師資配備融通、實踐實訓融通,建成了一批實踐實訓基地,加強了與行業的聯系,使人才培養更加貼近實戰、更加凸顯職業教育特色。
論文關鍵詞 期待可能性理論 刑法理論 刑法體系
期待可能性屬于責任論的問題,但是在責任論的何處位置,意見還不一致。由于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有很大的差別,期待可能性在大陸法系構成要件中的有責性當中找到了一個很好的安身之所,但是期待可能性卻不能在我國的犯罪構成要件中找到一個合適的位置,加入四個要件中的任何一個都有不妥之處,而因為理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又不能把它歸入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中,如果一定要把期待可能性加入我國犯罪論體系中考慮,那么它只能作為一般的超法規阻卻事由,而超法規阻卻事由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這與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產生沖突。
雖然期待可能性理論來源于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與我國的刑法理論體系存在重大的差異,這也只是說明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它移植過來而已,況且我國的刑法規定中也有體現出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精神,故不能否認該理論對我國刑法的重要價值。將期待可能性理論引入我國,既有理論上的必要,而且具有多方面的現實意義。
一、期待可能性理論引入刑法的意義
(一)促使刑法規范作出更完滿的解釋
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脅從犯等法定情節從寬處罰的理由,以往都是僅僅停留在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險小的粗淺層面,而用期待可能性理論則能從人性的角度,結合法規條文,得出更加合理貼切的解釋。例如像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關于因遭受自然災害流浪謀生或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又與他人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的規定,這個規定缺乏堅實的學術支撐,缺乏富有說服力的理論解釋,如果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論的話,則比較容易就說明行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用負刑事責任。
(二)促進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條文是立法者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發法定的程序上升為國家的意志的產物。立法者的預見能力和文字本身的表述能力都是有限的,他不能把所有的情形都規定在法律里,而現實生活又是無奇不有的,它與法律條文的僵硬性是對立的。但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要保持其穩定性,不能經常變動,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原有的犯罪構成要件基礎上,考慮行為人在當時做出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判斷責任的有無或者大小。
(三)促進刑事立法的合理化
刑法總是限制或者命令人們干某類事情,如果一旦觸犯了刑法,人們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如果現行的刑法是一部嚴苛的、毫無人情可言的法律時,那么人們的權利、自由等都將會受到更大的剝奪,而這樣的一部法律并非是人們所期待的,它將不會被人們長久地遵守。而期待可能性理論背后所體現的人性化的刑法理念,可以融入到刑事政策的層面,并指導刑事立法的完善,使立法中更多地考慮到社會現實及倫理基礎,從根本上減少情與法的沖突,抵御濫刑、重刑的不良傾向。
(四)調適刑事個案處理中情與法的沖突
刑事法規多是基于普通情況而做出的規定,依據刑事法規得出的判決結果也是具有普遍的公平性。但是有時候,嚴格遵循法律所得出的結果又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正義的,這時我們需要變通。在個案處理中引入期待可能性,可以軟化刑法的僵硬性,使刑事判決建立在情理的基礎上,顯示出刑法的溫情一面,拉近民眾同刑法之間的心理距離,進而增強刑事司法的權威性和實效性。
二、期待可能性理論如何引入中國刑法
(一)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指導刑事立法
上面已經提及過,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脅從犯等的規定中已經體現了期待可能性的精神,但是綜觀我國刑法的法條,有一些條文還是不太合情理的,像《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和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人的親屬為上述行為的時候,我國刑法并沒有對此區分對待。這明顯是不符合人性的要求的,我國古代就有“親親得相首匿”的說法,親屬之間互相幫助隱瞞是不為罪的,因為親屬之愛是最本能的愛,不可能期待人們為了遵守法律而忍心將觸犯法律的親屬交付給國家審判。我國古代和許多西方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我們應該以缺乏期待可能性為由,由法律規定減免行為人的形式責任。此外,還可以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把部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加以類型化,并規定在我國的刑法中,使刑事法律規范更加有正義性。
(二)運用期待可能性指理論導個案實踐
有時候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得出的結論是不合情理的,很難令人信服。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王某因父親修房子腿被砸斷了,急需醫藥費,便向包工頭要上一年的工資4000元,老板卻給了50元,經勞動部門調解,包工頭向勞動部門承諾5天內算工資,當天晚上,王某去找包工頭要錢,發生了爭吵,王用刀子連捅5人。二審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殘忍,情節惡劣,犯罪后果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i。這個案件又是一起民工討薪的極端行為的典型。我認為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不太合理的。民工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他們文化不多,往往不會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而我國的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威懾力不足,司法救濟的道理對他們來說太繁雜,在他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道路上付出的成本也比較大。所以這群討薪群體往往那個不能采取合法的手段,遇到欠薪時,容易采取極端手段。他們的這些行為都是可以被社會大眾所容忍的,這筆薪酬可能不多,但是這是他們唯一的生活來源,做出這種極端的行為也是人性使然。所以可以以不具有實施適法行為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較小為由,從而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但是要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不能被濫用,必須有一套有效的標準去限定它的使用,從現行的刑法中找到使用期待可能性的依據,如《刑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等。
信賴保護原則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立法論價值、司法論價值、解釋論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立法論價值
正如老實信用原則一樣,信賴保護原則具有立法準則的功能。所謂立法準則是指立法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一項法律原則被證實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體體現。離開了法律規則,抽象的法律原則勢必成為空中樓閣;反之,法律規則也需要通過法律原則來統領,沒有法律原則的貫穿,法律規則也會蒼白無力,失去了靈魂。法律規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則為立法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對合理的信賴予以保護,它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部分。首先,信賴保護是民法總論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一般以老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而隱性存在,是老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老實信用原則發揮功能的時候,它也經常得到了運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為、、時效、物權、債及契約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體現,如法律行為的效力和解釋、中的表見制度、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制度、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以及從締約到契約解除的每一個環節;在侵權行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賴保護的規定,如對欺詐行為所致損害的救濟。第三,這一原則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為普遍地滲透到商法原則到具體單行法的各領域,商法中的交易平安保護原則、外觀主義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在精神實質上是相同的;商法中有關公司章程、對經理權力的限制、對董事權力的限制、對非營業主張的限制等均貫徹了“表見即事實”或者說“表見視同事實”等信賴保護原則。票據法更是以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為理論基礎,采取嚴格的文義主義、表示主義來認定票據責任,使信賴保護原則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司法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老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通過老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運作,可以授權法官進行利益衡量,突破、軟化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甚至進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以司法手段推進立法的完善。
信賴保護原則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權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權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因適用法律條款而使處罰過于嚴重和公平地分配財產,或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各自的責任。簡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決爭訟時,有一定的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的權力。衡平原則表明,當法律條文的一般性規定有時過嚴或不適合時,當某些具體新問題過于復雜以至于立法機關不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事實的結果作出具體規定時,法院運用公平正義的原則加以處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爾的觀點,“一般法律思想”作為“原則”,其事實上本得獨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為了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法官可以運用法律原則來解釋規范、恰當適用規范甚至發現規范的不合體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適當突破之。作為信賴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表見理論和信賴表征制造者的信賴責任。學者認為,表見事實在某些情況下優于法律事實,對表見效力的確認實際上阻止了法律的邏輯適用。
從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來看,信賴保護原則成為軟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從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的手段,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可以授權法官進行一些嚴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是成文法主義的,立法者充當了規則的制定者,法官則為司法者。嚴格規則主義的司法傳統禁止法官進行超越法律的價值判定,立法留給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小。但近代這種傳統遭到人們的普遍質疑,這首先來自于對立法者能夠預設一切的能力的質疑。成文法的傳統在約束司法者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病,比如規則的一般公平和個案的具體正義之間的矛盾,法律非預見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發展的必然,其途徑是通過基本原則的功能,進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補,發現個別規則的不合體系性并予以解釋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無明文規定時適用基本原則進行裁判。
大陸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則對法定方式欠缺無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的上述功能。按照許多大陸法系民法的規定,對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應采取法定要式,如書面方式、公證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為無效。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行為的公示性、警示當事人以及保存證據等。但在行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多通過多種方式,如利用“禁止權利濫用”、“禁止矛盾行為”等原則,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護信賴契約有效的當事人。就信賴之一方當事人而言,其值得保護的理由不僅在于主觀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賴而對自己近況所為之改變,即處置行為,此種改變所達的程度,如德國實務上認為“危及生存”,理論上認為是“不可回復性”;就相對人而言,其對于信賴的產生必須是可歸責的。當對履行有效的信賴保護超過了對法定形式欠缺無效的立法意圖,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類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傳統下,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關注個案的公平正義有時甚至超過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較大陸法更為靈活和彈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功能更大。從這個意義上說,普通法是法官之法。從歷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法律規則的適用可能帶來非正義的結果時,經常運用某些抽象的價值原則予以規避,或者軟化、突破具體規則,并在反復的司法過程中發現規則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規則。
(三)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首先體現在對法律規范的解釋。法律規則都有自身的適用范圍,彼此可能產生矛盾,在規則的沖突調和中離不開法律原則。發現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和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質言之,以體系的方式將之表現出來,乃是法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法律的體系化關系到法律整體功能的發揮,個別的規范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否恰當,至關重要。法律規范的適用過程中,離不開解釋。解釋是發揮規范的體系功能的必要途徑。只有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才能避免規范適用過程的僵化。在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信賴保護原則對某些法律規范的剛性的弱化,因為,這也是原則對規范的合目的性的矯正,其中離不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