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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美國消費信貸比較分析
1998年,為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可能對我國經濟增長造成的負面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推出了擴大內需為目標的消費信貸政策。這些政策的出臺,增加了我國有效需求,拉動了經濟增長。實踐證明,消費信貸政策是擴大消費、增加有效需求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國消費信貸發展時間短,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場不夠成熟和完善,但發展速度快,潛力大。比較并借鑒美國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經驗,對保證我國消費信貸健康發展,促進經濟增長有著重要的意義。
1中美消費信貸政策比較分析
1.1美國消費信貸法律體系的歷史演變分析
美國政府通過法律的制定和監管的執行,為其消費信貸的長足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為消費信貸最發達的國家,美國有關消費信貸的立法也是最先進、最完善的。
《公信信貸法》(TILA)是消費信貸法案中最早出臺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對貸方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廣告)的內容、格式、語言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在TILA的基礎上,1971年開始實施的《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對信用報告機構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防止信用報告機構和使用者超出適用范圍濫用信用報告,同時賦予報告對象有核實征信內容等權利。其后為了解決信用卡結賬糾紛的問題,美國國會在1974年專門出臺了《公平信貸結賬法》(FCBA),確立了借貸雙方在信用卡信貸市場上的互動關系,而后又出臺了《電子資金轉賬法》(EFTA)以解決代幣卡、ATM卡、儲值卡等其他電子付賬工具在結賬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伴隨著信用卡的日益普及,獲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漸成為一種基本權利,為了保障這一權力的公平實施,美國國會于1975年通過了《平等信貸機會法案》,禁止在審批信貸過程中由于種族、性別、國別、婚姻狀況等因素產生的歧視。此外,1977年頒布的《社會再投資法案》(CRA)也使銀行業務不能避開那些經濟不發達的貧困地區,而1978年實施的《公平崔收行為法》(FDCPA)則是用于規范貸方或崔收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至此,美國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基本完成。
1.2我國消費信貸政策的歷史演變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總體經濟環境由供給約束型向需求約束型轉變,經濟增長動力由投資拉動逐步向需求拉動轉變。1994年12月12日,中央銀行了《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允許儲蓄機構(自辦所、聯辦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后,可辦理小額抵押貸款業務。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頒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商業銀行自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這幾個辦法的出臺,標志著以商業銀行自營性住房信貸業務和委托性住房存貸款業務并存的住房信貸模式基本確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并于4月1日起執行,規定了信用卡的業務管理規則、信用卡的使用和銷毀,以及法律責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經央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1998年10月,央行下發《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展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同年,央行頒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國內汽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獲準為本集團汽車用戶提供買方信貸。1999年2月,央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對境內中資商業銀行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重要意義、業務領域、職能機構、期限利率和相關服務管理工作第一次進行了全面闡述,明確提出“從1999年起,允許所有中資商業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2003年10月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并開始實施《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汽車金融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市場準入及金融監管作了具體規定。作為對1998年《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頒布的新《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自1998年央行出臺消費信貸政策以來,我國的消費信貸已經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盡管近年來增速呈現逐漸放緩的趨勢,但1999~2005年年均增長率仍然達到了67.3%,特別是近兩年各大銀行紛紛推出種類繁多的信用卡業務,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相關的法律建設幾乎一片空白,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都是以行業規范的面目出現,沒有上升到法律層次,缺乏法律約束力,難以有效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消費信貸的長遠發展。
2中美消費信貸機構比較分析
美國消費信貸的主要提供者有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儲蓄機構、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機構等。眾多的消費信貸提供者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授信機構通過高科技,許多消費信貸決策在幾秒內做出,較復雜的家庭資產抵押決策一般在幾小時內就可做出,為消費者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具體見表1。
2.1商業銀行
根據美聯儲統計,自1946年起美國的商業銀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費信用市場的絕大部分市場份額。截至2005年底,商業銀行持有30.4%的總消費信用貸款。但近幾年來,商業銀行在美國總消費信用貸款總額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財務公司
美國的財務公司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附屬于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由商業銀行持有的財務公司以及獨立的財務或私人貸款公司。比較著名的大型企業附屬財務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車承兌公司、克勤汽車信用公司、通用電器資本公司及福特汽車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車信用公司和通用電器資本公司均屬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儲蓄機構
在1980年之前,美國的儲蓄機構和互助儲蓄銀行只允許將其小部分資產投放在消費貸款中,這一限制大大制約了儲蓄機構的消費業務。隨著法規監管的放松,儲貸機構迅速成為消費信用市場中增長速度最快的行業。其市場份額從1979年底的3.7%達到了1987年的頂峰9.8%。不過到了1998年,其市場份額又跌落至4%,但到2005年底,又漲回到9.8%。此外,美國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業,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從事一部分消費信貸業務。
與美國相比之下,我國消費信貸的供給方面貸款主體單一。1998年,央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只允許經央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就汽車信貸來講,1998年頒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只允許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消費貸款業務。1999年央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允許所有中資商業銀行全面開展汽車消費貸款業務。2004年10月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并開始實施《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發放汽車貸款。可見,我國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主要機構是國內商業銀行,其貸款規模占整個市場的95%以上,而汽車集團財務公司等專業汽車金融機構的融資業務剛剛起步,業務量微乎其微。
3中美消費信貸業務比較分析
在美國,消費信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的區分。狹義的消費信貸包括:個人信貸額度、無抵押個人貸款、個人資金周轉貸款、房屋整修貸款、學生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債務重組貸款、汽車貸款、住房抵押貸款等;廣義的消費信貸除了上述類型外,還包括房地產抵押信貸。美國消費信貸品種豐富、全面、靈活,并且不斷創新。美國消費業務的多樣化有利于消費信貸機構分散風險,增強盈利性,促進消費信貸的穩步增長。
盡管我國的消費活動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消費信貸業務和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商業銀行是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的主要提供者,消費信貸業務所占比重小。品種少。我國消費信貸占銀行貸款額的比例還不到5%,而美國已經達到了60%。并且,我國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少,品種功能單一,住宅、教育等少量品種的信貸業務起步晚,差距大。同時,貸款程序繁瑣,利率機制比較僵化,缺乏多樣的消費信貸產品,難以滿足市場需求。
4中美信用制度體系及風險管理比較分析
規范的個人誠信體系是美國消費信貸的基石。美國擁有專門的信用報告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消費信貸報告機構及調查性的信貸報告公司。消費信用報告機構擁有獨立的計算機資料庫,涵蓋整個北美洲近1000萬個信貸消費者的檔案,保持著6億以上的賬目,資料庫近10億字節的資料,每天約有200萬信用報告產生,約有1萬起消費者查詢。這種機構在美國主要有三家,即Experian信息服務公司、Trans聯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調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費者性格、聲譽、生活方式及其他個人特性的調查性的信用報告,其資料通常來自于面試調查和其他傳統方式。
美國的消費信貸機構具有一套嚴密的風險管理程序。美國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有以下幾個特點:①有效利用信用局的個人信用資料,嚴格把好消費信貸入口關;②充分運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時監測消費信貸資產質量;③強調風險審核與風險組合控制,實現信貸管理的橫向制約;④重視信貸文化和風險控制文化的建立與培養,從業務拓展的源頭控制風險;⑤實行消費信貸的精細化管理,有針對性地防范各類風險;⑥建立業務自我評估體系,對貸款風險進行預先警示;⑦充分發揮信貸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從整體上把握風險的控制與防范;⑧講究消費信貸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體操作程序上控制風險;⑨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收不良貸款。
與美國相比,我國消費信貸市場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缺失,消費信貸具有貸款規模小、筆數多的特點,在國內個人和企業金融信用體系沒有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銀行只能逐個審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狀況,加上法律體系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不到位,銀行風險管理成本高。就我國汽車消費信貸來說,目前,銀行和經銷商的消費信貸業務主要依靠保險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保險來實現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調查往往流于形式。更為重要的是汽車屬貶值型動產,折舊率高,易于隱匿和移動,作為抵押物品較難保全,加上我國二手車市場發展落后,回收車輛的處理變現困難,在目前國內汽車價格不斷下調的情況下,貸款汽車的現實市值往往低于貸款余額,消費者往往以車抵貸,逃避還款。實際上,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無論怎么對高危群體索要高額保費,道德風險都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1黃小軍.美國消費信貸的發展歷史和現狀[J].國際金融研究,1999(5)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銷售信貸是指債權人采取多種形式推遲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應得價款的交付的協議,典型形式有租購協議、附條件銷售協議和信用銷售協議。租購協議是一種有可能(但不是義務)購買的租用商品協議。這種租購協議屬于租賃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獲得限制物權。善意第三人不能從承租人那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于承租人分期給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購買標的物而獲得其所有權。附條件銷售協議是指價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約定的其他條件和義務履行之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的商品銷售協議。現實生活中,附條件銷售協議幾乎專門用于分期付款銷售。信用銷售協議亦稱賒銷,是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沒有任何將所有權延遲交付給購買者的條款規定的銷售合同。銷售信貸的實質,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實物形式向貨物的購買者提供信貸。
貸款信貸則是指存在于貸款形式(包括個人貸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實上,某些類型的消費信貸交易,很難輕易歸屬于以上銷售信貸或貸款信貸的范圍,如消費信用卡等。此外,根據消費信貸交易物的類型,還可以把消費信貸分為動產消費信貸和不動產消費信貸。動產消費信貸把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不動產消費信貸則以不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主要是指房地產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
我們要想全面了解消費信貸,還必須正確認識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所謂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是指作為社會成員的消費者,運用不同類型的消費信貸消費商品或勞務,給他本人、其他社會成員和整個社會帶來的有利和不利影響。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我們不難發現,運用商業特別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辦所提供的范圍廣泛的、不同種類的消費信貸,對完成消費者的購買決定是相當有益的;消費信貸對消費者提供的明顯好處是:在他自己存夠錢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務;大多數消費者通過采用適合自己財力的消費信貸規模,適度消費;在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提高自己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環,促使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這就是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消費信貸的缺陷,消費者可能招致超過他的財力的債務。使用消費信貸的消費者也許要很長時間約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勞務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個高的負債率。消費者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者,可能遭受失業、工資下降、疾病、事故等情況下的具體風險。失業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現,減弱或剝奪了消費者按合同履行債務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費者走上傾家蕩產的道路,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消費信貸的負面社會效應由此可見一斑。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效應,抑制消費信貸的負面效應,是消費信貸立法所鎖定的重要目標之一。
二、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
消費信貸需要法律規范和調整。用消費信貸法律對消費信貸予以調整,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調控消費信貸,是非常必要的:第一,這是充分發揮消費信貸正態社會效應、限制其負面效應的需要。消費信貸法對信貸保險的規定,對“冷卻期”或撤回權的規定等等,都有利于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第二,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消費信貸的以下有關問題,都必須由法律予以規范,保護消費者免受消費信貸框架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如違約金條款的制約;在高利貸情況下,對消費者予以幫助;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廣告、不公平市場、非真實承諾的損害,等等。第三,這是同消費信貸領域中的非法行為作斗爭的需要。消費信貸領域常常出現以下非法行為:放貸人雇傭人和推銷員上門兜售信貸;放貸人采用高壓手段推銷信貸;必要財產的抵押率超過標準(英國在19世紀末,一個放債人要求必要財產的抵押率高達3000%);債務人使用過多的化名(有一個英國人供認,為了避免因借貸而聲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個化名);信貸經紀業和債務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馬,等等。此類非法現象,都必須通過制定消費信貸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費信貸法》,也是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一個國家消費信貸的規模,決定于就業和收入狀況、產品類型以及這些產品銷售的競爭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獲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費信貸(特別是分期付款信貸)才是可行的。同時,這些人口的收入必須達到支付得起相當昂貴的消費的程度。二戰后歐洲和美國等國家,伴隨著收入的增長,消費信貸得到迅速發展。我國目前占人口總數大部分的農民尚沒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穩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還買不起特別昂貴的消費品或勞務(如小汽車、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國現階段特別是在農村尚不完全具備迅速發展消費信貸的客觀經濟環境和條件。但是,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車工業的崛起,我國消費信貸將會有一個迅速發展的時期。因此,在我國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費信貸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客觀需要,不僅有利于促進貧困地區人民消費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質量,而且是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國汽車支柱產業的需要;特別是加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對促進我國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車產業化進程,以及擴大內需、活躍市場、刺激國民經濟穩步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三、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種類劃分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分兩次或兩次以上付款償還貨款的銷售,是消費信貸的一種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費信貸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國家也把分期付款銷售稱為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美國消費信貸總額中有80%屬于分期付款銷售。分期付款銷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車貸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國近2/3的新車都是用這種貸款購買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費品貸款,如購買家用電器、汽艇、珠寶、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繕和家居現代化貸款,這類貸款期限較長,至少是5~7年;四是個人貸款,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以外的一切個人開銷,諸如還債、納稅,還有教育、旅行、汽車修理、醫療、喪葬等費用。在國外,提供這類貸款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銷售金融公司、消費信貸公司、信貸協會、儲蓄與放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當鋪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組織或機構。
從營銷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廣義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如下四種類型:(1)狹義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這種方式以先交付商品為特征,也就是說,購買者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第一期貨款,也叫“頭金”)后,銷售者即將商品交付購買者占有,以后按期給付所規定的貨款,通常以月為單位。(2)限制性貸款方式。這種方式由與分期付款銷售者有締約的銀行貸款給予購買者,購買者以所貸之款購買商品,以后則由購買者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3)預付款方式。這種方式是購買者預先向銷售者定期給付一定的金錢,達到中間的一定次數時(或達到一定金額時),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權,其后的價款則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4)發行商品券方式。這種方式是由購買者(消費者)按其職別或地區組織一個消費團體,與商品券發行團體締結協定,購買者從商品券發行團體取得商品券后,憑商品券向加盟店購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則以該商品券向商品券發行團體收回價金,商品券發行團體則向消費者團體的負責人收回其負責收集的價金。
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附條件銷售、信用銷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1)附條件銷售。附條件銷售協議是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直到價款付清為止的合同。這種合同在購買者違約情況下,一般授權銷售者終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這種所有權保留雖然是一種擔保形式,但是不屬于物的擔保。直到購買者付清款項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這就意味著在付清款項之前,沒有銷售者的同意,購買者是無權處分商品的。(2)信用銷售。在信用銷售合同里,沒有關于價款付清之前由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的條款,與其他形式的銷售一樣,購買者一開始就取得所有權。這樣,無論購買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價款,受信用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銷售該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處分方式。然而,信用銷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購買者處分商品情況下催交全部未償付的價款差額的條款。只要所催交的價款差額嚴格限制在未償付的本金范圍內,法律一般規定合同的這種條款可以強制執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在這種分期付款銷售里,購買者一開始就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必須在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動產抵押須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購買者轉讓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標的物,應當通知作為抵押權人的銷售者,并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作為抵押人的購買者未通知銷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購買者轉讓作為抵押物的標的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銷售者清償未償付的價款,不足部分由購買者彌補。
四、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擔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費信貸,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態。在這種消費信貸類型里,購買者向銷售者分期給付貨款;購買者通常在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的同時,銷售者將標的物交付給購買者。銷售者對購買者授予了信用,銷售者也就承擔了不能收回價金債權的風險。對低收入購買者或高價商品,銷售者所承擔的風險更大。銷售者為了防范這些風險,可以在締結合同前對買主作完全的信用調查。但如果對購買者的信用調查越是嚴格執行,就會對購買者的經濟狀況越加重視,這無疑會導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實際操作中,信用調查只能在達到一定程度時,由雙方訂立合同,在合同中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作出規定,這就成為銷售者確保收回全部價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銷售中的擔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即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購買者,同時在該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第二種是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即雖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但銷售者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直到各期價款付清為止;第三種是設定保證的方法,即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由保證人對價款全部付清向銷售者承擔保證責任,什么時候或什么情況下所有權發生轉移,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設定抵押權的方法,比較符合分期付款銷售雙方當事人的本意。購買者獲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銷售者也獲得了價金債權的物權擔保。但是在實際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并沒有被廣泛采用,即使是不動產的分期付款銷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設定抵押手續麻煩,要負擔手續費;二是抵押權實現的手續相當煩瑣,效率不高,抵押權人視抵押權實際為畏途。
所有權保留的方法,既可讓購買者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又可促使購買者付清剩余價金,故在分期付款銷售中廣泛采用這種方法。所有權保留方法的不足之處,是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不夠有力。而且我國《擔保法》也沒有認可這種擔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費信貸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確認。由于所有權保留與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均沒有共同之處,故在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基礎上,增加人的擔保方式(指保證)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以增加這種擔保方式的有效性。
設定保證的方法,是擔保價金債權的一種常用的方式。因為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故設定保證的方法有可能與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這樣,附條件銷售就包括純粹的附條件銷售(即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沒有附加其他擔保形式)、保證型附條件銷售(即除了所有權保留外,還以保證作為另外的擔保)兩種形式;信用銷售也可以分為純粹的信用銷售(即沒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型信用銷售(即附加保證作擔保)兩種形式。當前國外消費信貸立法規定的重點,均趨向于對分期付款銷售設立擔保形式(盡管附條件銷售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關于附條件銷售里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問題,傳統觀點認為,附條件銷售里的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移轉。也就是說,在購買者沒有全部付清標的物價金時,銷售者是所有權人,購買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條件銷售實質上是買賣合同,可以把購買者視為“準所有人”,把購買者的權利作為“附條件的所有權”。
五、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
就目前我們手里所掌握的資料來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綜合性消費信貸法律,是美國1968年頒布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美國在1969年又頒布了《消費信貸保護法案》。英國在1974年制定了《消費信貸法案》。德國在1991年1月實施了《消費信貸法》。這說明大多數國家傾向于制定綜合性的消費信貸法律。但也有一些國家仍然適用特別性的消費信貸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銷售法》;也有的國家把分期付款銷售當作一種商業銷售方式,如韓國把分期付款銷售規定在《批發、零售業振興法》(1986年12月31日頒布)之中。綜觀外國消費信貸立法情況,結合消費信貸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我國消費信貸法是指調整在金融機構或商業等機構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提供信貸過程中所形成的消費信貸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上述消費信貸法的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發現,消費信貸法主要調整以下三種信用關系:(1)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貸款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銀行信用,具體表現為用于個人或家庭消費目的的個人貸款、透支信貸等。(2)商業等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商業信用關系,具體表現為分期付款銷售、非分期付款銷售、耐用消費品的租賃。租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費品的租賃也要依靠租賃業主對消費者授予信用才能進行。外國通常把租賃稱為租購,并將其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3)消費者、金融機構、授予機構(銷售者)三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國外把這種關系通常叫做“債務人—債權人—供應商協議關系”。在消費信貸領域,這種信用關系的運用范圍日益廣泛,具體表現為限制性貸款、循環費用帳戶、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產分期付款也屬于這種形式。此外,我國消費信貸法也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貸交易所發生的輔助信用關系,如分期付款購買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關系,消費信貸法都應予以規范。
我國消費信貸法立法在確定其調整對象時,一方面應嚴格限制在“消費信貸”的范疇內,商業交易、國際貿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屬于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我國消費信貸法應立足于制定為一部綜合性的、協調統一的《消費信貸法》,因為這是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基本趨勢。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涵蓋以下內容: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非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限制性貸款、透支信貸、信用卡、用于個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產交易和輔助信用業務等。是否應把針對消費者的租賃業務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
六、我國消費信貸立法遵循的原則
消費信貸立法原則,是指反映消費信貸活動和消費信貸關系客觀要求的、貫穿于消費信貸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必須貫徹下列指導思想:
(1)充分保障參加到消費信貸關系中的消費者權益原則。消費信貸法是作為部門法的消費者保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我們發現,這些立法里回蕩著一個強烈的聲音: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大多數國家立法中的以下這些內容都是為了保護加入到消費信貸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如運用廣告作為消費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詐和高壓手段簽訂消費信貸合同、授予消費者對消費信貸合同的撤回權(或規定合同的“冷卻期”)、限制消費信貸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限制放貸人對分期付款信貸合同的解除權,等等。這些內容已成為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共同內核,我們應充分吸收國外立法中的這些先進內容,結合我國國情,為我所用。
(2)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或消費信貸合同的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勞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哪些鼓勵消費,哪些限制消費。首先,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加快現代化消費結構的建立。以機械和電子產品為核心的技術密集耐用消費資料占有較大比重,是現代化消費結構的重要標志。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消費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現在高檔耐用品在消費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在對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作出規定時,可以由行政法規明確列出“分期付款銷售商品”一覽表。其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手段加速恩格爾系數的下降。所謂恩格爾系數,是指一個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費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數。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和產品經濟模式,導致了城鎮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費支出比例嚴重失調,“吃”的消費支出占了大頭,而“穿、住、用、行”的消費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國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則恩格爾系數將長期居高難下。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建立城鎮居民購房消費信貸制度,作出完備的規定。再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活動引導城鄉居民消費向著科學、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信用業務必須堅持鼓勵科學消費、支持健康消費、提倡文明消費的方向,反對愚型消費、迷信消費等一切不科學、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費。
(3)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該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市場,促進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其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著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消除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我國當前的傳統加工制造業過分膨脹,資源利用率低下,市場疲軟,過度競爭,而技術裝備好、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產業明顯薄弱。國家要運用消費信貸杠桿激活技術密集型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向技術水平的高級化發展。利用消費信貸方式擴大耐用消費品的消費范圍和消費數量,使工業發展建立在有效和高產出基礎之上,是消費對生產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態效應。但是如果對消費信貸杠桿運用不當也可能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效應。因此,《消費信貸法》要禁止用增加貨幣投放來擴大消費基金,以刺激城鄉居民的消費;要科學地控制好全國消費信貸總量,把握住消費與積累的適度比例關系。
七、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的若干對策和建議
當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認識和借鑒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的立法經驗。美國、英國和西歐各國在消費信貸立法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歐盟在1986年頒布《消費信貸指令》以前,曾組織專家對歐盟各國消費者法(消費信貸法是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作了大規模的分別研究和綜合比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鑒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英國和其他歐盟國家消費信貸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筆者特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1應根據消費者交易的實質和功能來規范交易行為,而不是根據交易行為的形式。用貸款購買商品(指消費品)的行為,與分期付款銷售行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屬貸款信用,后者屬銷售信用;但其實質和功能是一樣的,都屬于消費信貸。對這兩種交易行為,應由一部法律統一規范和調整。
2要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權益。具體說來,第一,法律要對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予以規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時對消費者的救濟。應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規定合同簽訂后在“冷卻期”內消費者沒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讓消費者有時間考慮,是簽訂一個合同,還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損失賠償和違約金等等的風險,這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費信貸廣告和合同要約等方面,應該規定某種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這個要求的中心內容是告知消費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讓消費者可以比較不同形式的消費信貸的成本和不同銷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決定采用適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時,規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對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費。第三,對消費者提前付清帳款,法律應規定扣除相應的利息和相關的費用。第四,應對分期付款信貸放貸人的解除權作出限制。一般應規定,不符合以下條件放貸人不得預告解除合同:即消費者完全或部分延遲支付致少兩期相連的款項,延遲支付的款項達到信貸總額或分期付款價格的10%以上(德國《消費者信貸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貸合同的期間超過三年的達到5%以上)。
3對第三人的權利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對受分期付款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能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轉移所有權至第三人,都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在這個問題上,應充分考慮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4應對消費信貸交易的擔保作出規定。對分期付款銷售中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采用其他擔保方式。對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的具體操作,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
5在今后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樣的控制消費信貸利率的規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規范的嘗試,在歐洲被證明是不成功的。鼓勵競爭,讓利率市場化,這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西方對高利貸問題曾作過富有現代精神的探討,這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6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規定,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有權干預消費信貸總量。
7對《消費信貸法》的實施應規定相應的行政執法機構。建議由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此職責。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信貸規定某些行政管理規范,有時是必要的,但管理條款不宜過于詳細。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表明,管理條款過細可能不僅導致許多繁瑣管理程序的產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費者群體對消費信貸的享有,有礙消費信貸活動的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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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2.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多樣化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車融資銷售方面,以美國為例,汽車金融公司占39%,銀行占26%,其他機構占35%。在國外,銀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優勢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因為其他機構相較于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它們更多的是與汽車公司的利益緊密相關,在汽車行業不景氣時,銀行往往出于風險的考慮,會逐步收縮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相反,其他機構由于與汽車公司的利益休戚相關,不但不會減少信貸規模,還會以零利率的汽車貸款換取汽車銷售的增長。其次,在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方面,其他機構也比銀行具有更多的優勢。風險控制、業務營運等方面,其他金融機構都形成了一套獨立和標準的業務系統,不僅降低了交易費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全面
隨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擴張和競爭的加劇,畢業論文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應消費者的要求,設立了產品咨詢、融資、租賃、保險、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養、新車抵押和舊車處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對汽車生產銷售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在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險、維修、燃油的同時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國,客戶不僅可以獲得汽車貸款服務,也可銷售各種形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2.3風險管理比較完善
目前,國外在汽車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不僅降低了信貸的風險,而且也擴大了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從而促進了汽車銷售的增長。為降低汽車信貸的風險,國外已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汽車信貸社會服務體系: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抵押登記部門、催收和追繳部門、舊車拍賣中心等,這些機構大大降低了汽車消費信貸的成本,減少了汽車信貸風險。健全科學的資信評價體系,是保證汽車消費信貸的關鍵,是促使汽車公司正常運作的重要環節。國外的信用機構采用的是高度的貨幣電子化將個人消費信用檔案、個人收支狀況等重要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反映出來,銀行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得比較全面的資料[1]。為了進一步降低信貸的風險,對融資的車輛要求設定抵押權或取得所有權,要求購買者對融資車輛購買保險,要求經銷商及主要股東對融資合同做連帶保證,并對逾期未繳款客戶進行催收,并且通過健全的網絡系統對有效追蹤催收后客戶付款情況進行及時記錄,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債權。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證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汽車消費信貸、汽車工業發展的關鍵。在美國,統一的《商法典》、《貸款條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員會法》等相關法律,對買方與賣方的權利義務、擔保責任等問題都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如汽車消費信貸的流動抵押權、分期付款融資與汽車消費信貸相關問題均做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則對通商產業省的責任進行詳細周全的介紹,著重于對分期付款銷售的監控與調節,保護購買者的利益。這些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大大提高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運轉效率,減少了貸款呆帳的風險,避免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秩序的混亂。
3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們對高級消費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強,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消費信貸的興起,國家比較成熟的金融市場來看,汽車消費金額的60%~70%都依賴于貸款。然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比較晚,汽車市場還不能與發達國家的相比,特別是中國汽車金融市場起步不過10年,還存在著包括市場主體、服務產品單一以及風險防范機制不夠完善和不規范等問題。
3.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比較單一
在我國;商業銀行是目前開辦汽車消費信貸的主要機構,約占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95%。醫學論文而其他相關的金融機構由于受資金來源限制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這些都不適應汽車工業發展的要求。
3.2汽車消費信貸服務質量低
消費信貸其實是一種金融服務,所以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該市場的發展。所以,汽車消費信貸并不是單指將車賣出,還必須將售后服務納入這一過程中。目前,多數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已清楚認識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均以自營或聯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車銷售一條龍服務和售后服務。然而售后服務的深度與細致度方面,國內與國外之間還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風險防范機制不規范
金融機構從事消費信貸業務都把防范風險、保證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機構貸款與否,首先要考慮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個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機構對借款者的償債能力及資信狀況都難以及時準確地把握。這就極大的縮減了信貸的規模及范圍,從而影響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汽車工業的發展與壯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費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況下,銀行為了降低汽車消費信貸違約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會要求保險公司開辦履約保證保險[2]。然而,保險公司這時既要承擔車貸保險的風險,又要承擔道德風險,巨大的風險則是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這種情況下,銀行極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從而延緩了汽車銷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還未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盡管《貸款通則》、《擔保法》針對消費信貸有一些介紹,但還沒有形成汽車消費信貸的相關立法、司法、執法成套的法規。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無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違約,會出現耗時耗力、執行難的局面。相對于汽車消費者的權益盡管受到現行《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保護,但是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完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4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對策分析
(1)在汽車消費貸款方面,應該打破銀行一家獨汽車市場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有關統計顯示,從發達大的現狀,當然單純采用國外的措施(商業銀行退出大部分市場份額,讓汽車專業金融公司占居主導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國應根據現實國情采取適當可行的方法。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合作打開市場,利用銀行資金充足的優勢,把資金貸給汽車金融公司,由汽車金融公司做貸款零售,銀行與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車信貸服務質量方面,應盡量涵蓋汽車售前、售中、售后的全過程,同時還要開展購車儲蓄、融資租賃、汽車消費保險、信用卡、汽車旅游信貸等業務[3]。這些舉措不僅推動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也有利于汽車銷售的迅猛發展。
(2)汽車消費信貸必須建立在以個人信用管理為業務核心的基礎之上,要具備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個人信用管理技術和辦法,從而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體系應分為貸前、貸中、貸后三部分。貸前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個人資信水平、財產狀況、收支狀況調查與評價;貸中的工作主要是個人信用狀況監控,觀察是否及時的償還貸款,財產狀況有無重大變故等;貸后工作則是對個人信用風險處置,并對其結果利用網絡實現資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車貸險的風險廣泛復雜,單憑保險公司的能力是遠遠不足的,而由于貸款銀行的業務比較多,在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也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學的方法是加強多方合作。貸款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三者形成一個聯盟,共同擬訂合作協議,共同承擔風險,共享利益。這樣就可以借助銀行資金的優勢、保險公司人員的專業、經銷商的擔保,減少風險,化解危機,維護汽車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4]。
(4)應進一步建立與汽車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銀行和保險公司在貸款人發生違約行為時,能夠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英語論文健全的法律制度應該對個人的信用制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等進行嚴格的規范,對消費者的還款行為的監控責任也應進行明確。
5結語
汽車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已經越來越受到關注。它不僅可以調節汽車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購買力、擴大內需,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于我國汽車市場而言,我國己經形成一個巨大的買方市場,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對于有效地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車消費信貸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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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消費信貸有其特殊的市場背景:一是消費信貸作為擴大內需,刺激居民消費,提高最終消費率的一種政策手段,具有很強的政策推動的特征;二是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品,缺乏相應的管理風險的制度安排;三是作為消費信貸產品的供給者——國有商業銀行,正處在市場化改革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國家既要求商業銀行的信貸合約行為市場化,但同時又限制商業銀行對信貸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約變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為區分不同風險類型的借款人,可通過組合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抵押額和貸給概率等條件來設計信貸合約,以達到使借款人自發選擇商業銀行所期望的信貸合約的目的。而中國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消費者信貸擔保資源、途徑缺乏的條件下進行的。為達到將高風險的借款人阻擋在消費信貸市場外,將低風險借款人保留在市場之中的目的,商業銀行采取了單一的、高抵押的(或質押)、高進入壁壘(如繁瑣手續、高準備費及服務群體圈定)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而這種消費信貸供給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內發揮作用,是因為有以下的經濟背景:一是近些年來中國的宏觀經濟一直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GDP年均增長率達到7%-8%),消費者風險類型表現得不明顯;二是中國消費信貸發展的歷史還不長,傳統的高儲蓄習慣和政策限制使中國的部分消費者積蓄了一定的財富水平,能夠滿足商業銀行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國家在住房、汽車、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發了人們對消費信貸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所隱含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這種單一的、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是商業銀行防范風險的一種客觀選擇,但從涉及消費信貸業務三方的國家—商業銀行—消費者的整體效益來看,這種合約設計是低效的,因為其面臨著發展困境,隱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
首先,從宏觀上看,在消費信貸合約中設置過高的擔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費者有限的擔保資源的浪費,因而是一種宏觀上的非效率選擇。從微觀來看,隨著我國消費信貸的快速發展,向不同類型的借款人提供單一的消費貸款合約可能是無效的,因為它使得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承擔太多的抵押擔保和交易費用而退出市場,而高風險借款人則由于獲得“信息租”而減少償付,這將激勵他們進入市場[2],可能使銀行蒙受更多的損失。
其次,要求信貸擔保雖然可以節省商業銀行的監督篩選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業銀行監督篩選激勵不足,消費信貸合約設計過分依賴于擔保來規避風險的問題。這在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預算軟約束的背景下,易導致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即將所有的貸款損失都推由國家負擔。而國家為防范其道德風險,必然會采取緊抓松放的行政干預手段,造成信貸政策的不連貫性,這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規劃,也影響了消費者對信貸政策的理性預期。
最后,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高抵押的信貸合約隱含的金融風險不可小視。1998年,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余額只有456億元,到2004年6月末消費信貸余額已達17952億元,近六年間增加了約40倍。其中,個人住房信貸余額13878億元,占全部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的77.3%[3];汽車消費信貸余額1833億元,占10.2%;各項助學貸款余額75億元,占0.4%。目前,我國各大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不良貸款率約為1%-2%,不良貸款約為138.78億元—277.56億元。雖然目前的不良貸款率很低,但從國際經驗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后3~8年中逐步顯現。而我國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后發放的,即只有20%的貸款開始進入第三年。因此,未來幾年個人住房不良貸款很有可能陸續暴露。而汽車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率近幾年已呈上升態勢,據有關方面報道,截至2003年底,國內銀行有超過945億元的個人汽車貸款無法回收,不良貸款率超過50%[4]
目前,由于我國住房、汽車的二級交易市場發展還很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無法通過產權重組來分散和轉移風險,商業銀行持有的債權或抵押資產權會因不易變現而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抵押貸款需要相應的市場環境和支持體系,來分散其蘊含的金融風險。
三、管理風險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創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相應的制度安排和市場手段來增強商業銀行的風險甄別能力,是我國消費信貸順利發展的客觀需求;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何增強中、低收入階層的抵押擔保能力,提高其承貸能力,是消費信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參考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現狀,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議: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
從消費信貸供給角度而言,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評估借款人、實施信貸監管以及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基本制度安排。盡管個人信用制度無法完全消除消費信貸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但是個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費信貸配給行為的影響。此外,個人信用制度內在地具有對違約者的懲戒作用。謹慎的銀行家將會拒絕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的消費貸款申請。個人信用制度的這種懲戒作用和共享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利于商業銀行識別借款人的風險類型,設計出分類的消費信貸合約目標。在中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受到社會的信息結構、法律制度環境、市場化發展程度的約束。從現實條件來看,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支持或相關措施的推動,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建立起覆蓋面廣的個人信用信息庫都是極其困難的。因此,在目前個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個政府部門以及國有銀行和公用事業機構的情況下,政府運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強制推動這種制度安排的實施。而且由于征信機構經營的是個人信用信息這種特殊產品,在當前相關法律缺失的情況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監管與約束。因此,政府主導式的征信體系也許是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初始階段的理性選擇。
2.輔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型的個人信用擔保體系。
由于我國缺乏充足的抵押擔保途徑,借款人在申請信貸時很難選擇有效的擔保形式,商業銀行也難以為消費貸款實施有效的風險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創建以政府機構為主的個人消費信貸擔保、保險一體化的機制,以此來提高居民的承貸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個人信用擔保機構。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日本政府的經驗,成立抵押貸款擔保機構,專門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貸款擔保。這些機構擔保的購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貸款期限可以延長,可以實行一定的優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雙重保證措施。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消費信貸只有與保險相結合才能獲得發展。在法國,僅國家人壽保險公司就向800萬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險。在信用消費最為流行的美國,向借款人提供保險成為最大的保險市場。目前,我國北京、上海、四川、廈門等地保險公司針對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市場需求,也陸續推出了新險種,保險費率也有所降低,這種及時防范商業銀行貸款風險、降低借款人負擔的做法值得推廣;最后,隨著市場條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營抵押貸款保險公司,形成一個以政府為主的全國性貸款抵押擔保網,并在此基礎上引進再擔保保險機制。這種做法對分散一級抵押市場上的貸款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促進住房信貸資產良性循環以及金融機構在二級市場上順利轉讓債權或發行抵押債券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5]。
3.市場手段: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
在消費信貸業務上逐步實現不同信用等級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場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創新極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場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大勢所趨;二是由于個人信用交易的不確定性較低,其逃債的代價也較大,因此個人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風險相對較小的金融產品,可以優先嘗試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三是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為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提供了技術支持。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利率優惠,對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處罰,會產生社會正效應,提高社會的整體信用水平。
4.強制性約束機制:形成基本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
作為由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法律為誠信交易提供了強制性的約束機制。我們都知道,美國信用經濟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分不開的。從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間,美國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紛紛出臺,逐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主要包括16項信用相關法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結賬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法、誠實租賃法、銀行平等競爭法等等。在這16項法案中,法律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范授信、平等授信機會、保護個人隱私權,因此,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商、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行業受到了直接和明確的法律約束[6]。
盡管在社會信譽的建立過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為維護信譽的底線作用不可低估。作為后發的國家,選擇“規則優先”的法律改革方式,來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是以立法來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確個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門,制定統一征信標準和征信辦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建立信用懲罰機制等[6]。
5.補充機制:硬化社會信譽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信譽制度的安排對于促進市場交易的進行就顯得比較重要。信譽是用來衡量一個人的承諾值得信賴的程度,表現為他人對其偏好或行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國立法、執法環節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現狀下,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勵企業、個人講誠信,也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到信貸領域,銀行可以為信譽良好的長期客戶提供優惠的貸款利率,并在其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幫助;而對于那些出現在商業銀行黑名單上的企業或個人,對其日后融資需求的懲罰性許諾必須是可信的和切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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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現實。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居民收入增長總體上比較緩慢,而且城鄉之間、家庭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目前中國的基尼系數接近0.5,是世界上收入差距較大的國家之一。
(二)當前中國消費信貸形勢及政策。中國消費信貸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發展卻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1997年底中國消費信貸規模僅有172億元,1999年全國貸款總額達到1,396億元,到2006年更是達到了2.4萬億元。在信貸規模擴大的同時,信貸結構也日益變化和完善,消費信貸品種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已經從最初的單純消費信貸發展到10多個信貸品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醫療貸款、旅游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等。個人住房消費信貸獲得迅猛發展:中國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個人住房信貸成為消費信貸的重點。此外,助學貸款、旅游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等多種消費信貸業務迅速發展,消費信貸呈現多元化、高增長的發展趨勢。
二、中國消費信貸所存在的問題
信貸消費作為啟動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至今并未產生預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因為中國消費信貸存在諸多問題,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總消費傾向的不斷降低,導致低收入消費者不敢、不能或沒有機會消費信貸,嚴重制約消費信貸快速發展。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消費信貸機會不均等。消費信貸機會均等是指消費者在同一消費信貸條件下,享有同等的獲得消費信貸的機會,這是法律平等、公平價值在消費信貸問題上的體現。消費信貸條件根據消費信貸的特征,只能以消費者信用、償債能力為依據。而目前中國,全國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監控制度未建立起來,對不同消費者的信用難以長期持續監控,經營者為保護自己的利益,常將職業、年齡、戶籍等作為消費信貸條件,從而造成不同的消費者享有的消費信貸機會不同。
(二)社會保障不健全,居民不敢消費。中國進入經濟轉軌期后,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家庭的消費需求已經得到很大滿足,消費傾向下降;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由于職工下崗,企業效益下降,預期收入不容樂觀,住房改革、醫療改革、教育改革等接踵而至,預期支出增大,加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未來充滿著不確定性,他們則更傾向于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另外,由于傳統消費觀念根深蒂固和中國長期處于短缺經濟時期,對于“花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的消費信貸方式還難以接受。
(三)消費信貸法律體系不完善。中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消費信貸法》,而在西方國家如美國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已十分完善。
(四)個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在美國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等已逐步完善。完善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給社會形成了講信用的風氣,極大地推動了美國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三、中國消費信貸政策的優化路徑
基于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現實,中國消費信貸政策優化應加強對低收入群體的支持,拉動經濟增長。
(一)簡化家庭消費信貸審批手續,實行差異化營銷策略。由于收入差距擴大,人們在消費取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商業銀行應針對消費群體多元化的特征,適當擴大貸款服務的需求層次,對貸款條件、期限、利率實行差別浮動制,對收入高、信譽好、職業穩定的客戶在貸款條件、期限和規模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調動人們貸款消費的積極性。
(二)加強農村消費信貸宣傳,提高農民收入,增強農村消費市場購買力。正確引導廣大農民消費者處理好收入與消費、存錢消費與貸款消費、即期消費與長遠消費的關系,樹立和諧進步的消費觀念,以推動消費方式、消費結構、消費水準、消費規模的擴大,從而促進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培育農村消費市場必須增加農民收入,農民收入增加才能形成農村消費市場購買力。
從美國經驗來看,消費信貸得以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嚴密的個人信用體系,良好的信用記錄是一筆巨大的無形資產。在中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必須加快建設步伐,積極探索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信用制度。另外,中國還應實行信用檔案終身制,使人們對自己的每項信用活動負責,加大對不良信用行為的懲處力度,還要記錄在個人檔案上,并限制其信用消費。中國雖然不能立刻做到這樣的程度,但也可以逐漸增強人們對信用記錄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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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信用缺失是影響目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推廣,人們逐漸接受這種新的消費形式,人們的“積蓄——購物——積蓄”的傳統消費觀念已經在向“貸款——購物——積蓄還債”的觀念轉變,這一點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雖然個人消費觀念仍然影響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但已經不再是主要的制約因素。
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情況來看,由于它風險小、收益高,各家銀行競相積極拓展此項業務。但隨著業務的展開,貸款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個人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比一般應控制在5‰以內,但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個人消費貸款的還款率一般為70%~80%,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應該說,貸款風險的加大是阻礙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消費貸款風險加大除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外,關鍵原因還是由于我國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準確。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市場交易離不開信用基礎。從個人信用來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兩部分。道德信用指誠實守信的品質,它的好壞往往通過市場交易中的信用記錄來反映。資產信用指個人擁有的包括儲蓄、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它的高低由個人所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決定,資產越多,信用等級越好。上述觀點是把道德信用當成了個人信用的主體,而忽略了個人資產信用的存在,因此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筆者認為,我國缺乏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個人資產為主體的資產信用評價體系,這兩種信用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二、信息不對稱是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產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產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問題的產生源于信息不對稱。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在具體工作中,按不對稱信息發生的時間,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問題,而事后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對信貸市場模型的分析,信貸市場中的借款人有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分,但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當利率升高時,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因此仍積極借款,從而出現低風險的借款人逐漸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人充斥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當雙方簽訂合同后,銀行對借款人的行為無法監督,如果借款人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永遠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現象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償還的能力,但必然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盡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擔保形式,這樣就增加了客戶的交易費用,使許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擔保的個人不能或不愿向銀行借款,從而產生事前的逆向選擇的現象。同時,由于銀行面對著千家萬戶,不可能對所有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時歸還借款和利息,就會產生事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用缺失現象和信息不對稱是密切聯系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一個非正式的合約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場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圖,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信用缺失則會增加交易費用,使得原本可以發生的交易不能維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能避免。三、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建立起激勵機制和信號傳遞機制。簡單地說,在出現逆向選擇現象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過信號傳遞機制來解決,即需要設計一種機制讓擁有私人信息的人將信息傳遞給沒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誘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從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在發生道德風險問題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這時委托人就需要設計出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誘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總之,應該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通過建立和完善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解決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信號傳遞機制方面,要利用個人消費信用記錄信息,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來取得貸款,以解決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個人資產信用信息,通過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個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強社會信用觀念建設和信用法制建設。一是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強社會信用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規范信用信息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建立社會信用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第二,要堅持個人消費信貸審批條件。銀行要堅持貸款條件,完善貸款手續和合同,簡化貸款程序,工作中堅持“先抵押擔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個人消費貸款可分為抵押、擔保、信用三種。抵押擔保貸款一般需要客戶以自有財產作抵押或擔保,即以個人資產信用作保證。信用貸款可以僅憑個人信用記錄,即以個人道德信用作保證。為了防止出現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保證貸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體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為了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銀行必須了解客戶的信用記錄,只向信用好的客戶發放貸款。
關鍵詞:中小城市;商業銀行;消費信貸;信貸業務
Abstract:Comparedtocorporatebusinesscredit,consumercredithasabroadcustomerbase,marketpotential,alotofadvantages,suchassmallrisk,forwhich,inrecentyearscommercialbankshavetodevelopuniqueconsumercreditbusiness,andhasacertainScale.However,statisticsshowthattheconsumerlineofcredithasnotyetexceededthesizeofitscredit10%ofthetotalscale,somesmallandmedium-sizedcitycommercialbanksandevenlessthan1%.However,indevelopedcountries,thescaleofconsumercreditingeneralcommercialbankcreditaccountedformorethan30%ofthetotal,China''''sHongKongconsumercreditaccountsforabout40%ofthetotalamountofcredit-50%,whichshowsChina''''scommercialbanksconsumercreditisstillintheinitialstagesofdevelopment.
Keywords:smallandmedium-sizedcities;commercialbanks;consumercredit;creditbusiness
一、制約中小城市消費信貸業務快速發展的客觀障礙
一是根深蒂固的傳統消費觀念是制約中小城市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障礙之一。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要在短短幾年時間內改變幾千年的傳統,讓全社會接受借貸消費的觀念,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特別是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使原來的固定工變成了合同工,越來越多長期依賴單位生活的“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失去了心理依靠的“社會人”失落心理較嚴重,預期收入下降;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讓居民把積累子女教育基金、醫療養老保險基金等提到議事日程。人們對遠期收入下降、消費增加的預期,導致部分居民在潛意識里排斥消費信貸,阻礙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二是理財能力欠佳、個人收入有限的消費群體是制約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又一障礙。中小城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中小城市多屬經濟欠發達地區,居民收入普遍偏低,能完全符合消費信貸條件的客戶數量有限。同時,由于多種原因,中小城市居民的理財能力欠佳,投資渠道單一,合理配置組合家庭資產的意識不強,讓許多人不愿、不敢或不能借貸消費。
二、制約中小城市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主觀因素
一是商業銀行現行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與體制之間的矛盾,成為制約業務發展的瓶頸。由于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特別是汽車消費貸款和住房按揭貸款是目前公認的低風險業務,因此成為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爭搶的“香餑餑”。在同一城區,不同商業銀行之間、同一商業銀行不同分支機構之間都存在競爭。同一地區同一商業銀行不同分支機構內部相互競爭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模式目前已不能適應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規模化發展的要求:(1)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分散經營的模式必然導致系統內的分支行之間、甚至支行內的部門之間激烈競爭,不但無法形成合力,反而會因此產生內耗,從全局的角度來看是不經濟的,甚至可能會因爭搶客戶違規經營造成風險。(2)不能適應規模化發展的需要。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是一種單戶金額較小的零售業務,手續辦理環節較多,貸款辦理成本相對公司業務較高,因此業務效益狀況與貸款規模密切相關。分散經營的模式要求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安排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從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的情況下,貸款固定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貸款的實際收益率。而且由于貸款規模的限制不能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導致由客戶經理兼任個人消費信貸工作,這樣的結果必然是效率低下且風險隱患大。(3)不能適應業務創新的需要。在現有體制下,大多數個人消費信貸客戶經理和管理人員均屬兼職,市場調查、業務創新乏力,在個人信貸產品的開發上只能適應市場,無法引導市場潮流,稍有不慎就會在同業競爭中處于被動。
三是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品牌與現行服務質量、服務效率之間的矛盾。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已成為我行的拳頭個人消費信貸產品,“金鑰匙”個貸品牌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然而面對同行及系統內不惜代價的競爭,如何進一步鞏固我行“金鑰匙”個貸業務的領先地位,確立業務的品牌形象,是當前必須考慮的問題。然而,目前體制下的服務質量是不容樂觀的,借款人普遍認為,到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并不是一件讓人輕松的事情。目前基本的辦理流程是:申請人收集全資料后送到開發商(經銷商)處并由開發商(經銷商)代交經辦行——經辦行受理申請并進行貸前調查、審查——審查通過并通知借款人辦理各種手續——借款人到有權部門辦理抵押備案手續、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借款人前來領取合同和儲蓄卡。
從以上流程看,為辦理一筆貸款,借款人需在開發商(經銷商)、經辦行、房(交)管局及公證部門之間往返數次。如果個人資料不齊,則需耗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而從經辦行的角度來說,貸款的審批涉及客戶經理、客戶部主任、信貸部主任和分管行長等多個環節,若干個簽字和蓋章,再加上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是兼職,都還有其他工作需要完成,因而一筆貸款審批的時間也就較長,服務的效率比較低,離“優質高效”尚有很大差距。
三、加快發展消費信貸的幾點對策
1.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客戶經理的培訓,盡快組建一支專家型的個人消費信貸客戶經理隊伍。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人才是決定競爭勝負的決定性因素。各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經理進行系統培訓,特別是理財知識與營銷技巧的培訓,提高客戶經理的理財能力,讓客戶經理在實際工作中能根據不同客戶的實際量身定制理財方案,滿足客戶多層次需求。要把個人業務客戶經理培養成了解國家的金融政策、掌握國際上通行的理財方法與趨勢、熟知銀行的各種金融產品及操作規程、具有較強的理財能力及人際溝通能力的專家型人才。通過客戶經理幫助客戶理財,引導客戶使用銀行的消費信貸產品,不斷擴大消費信貸群體,確保消費信貸持續快速發展。
2.教育營銷,培育市場。
目前我國消費信貸市場還很不成熟,有待進一步培育。對此,商業銀行不能坐等市場成熟后再辦理業務,要搶占先機,通過教育來培育市場。要改變過去“用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的簡單營銷宣傳,否則只會給廣大消費者“寅吃卯糧”這一不恰當的心理暗示。要通過系統介紹消費信貸知識、從理財的角度告訴消費者消費信貸把“明天”的錢拿到“今天”來消費,既可改善“今天”的家庭環境,又可合理配置家庭資產,創造更多財富。另一方面,客戶經理在營銷過程別要注意引導消費者轉變觀念,要針對許多消費者從“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后不穩定、不安全的心態,用具體事實告訴消費者,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社會人”比過去的“單位人”更有依靠,隨著經濟的發展,預期收入也會越來越高。
3.成立個人消費信貸中心,實現個人消費信貸集約化經營,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持續快速發展。
關鍵詞:消費信貸;個人消費信貸;內需
個人消費信貸是銀行以貨幣或契約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用于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貸款。消費信貸是拉動我國內需的一項重要貨幣政策,是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實現消費與生產均衡的助推器。自1999年央行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消費信貸發展迅速。2007年“兩會”上,總理強調,近幾年仍應堅持擴大內需方針,重點擴大消費需求,而消費信貸在拉動消費需求上的作用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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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發展消費信貸的重要性分析
(一)拉動內需需要消費信貸支持
盡管近些年來我國消費品市場出現了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但是與投資和出口的高速增長相比,消費需求增速仍顯不高,內需不足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障礙。據統計,2007年前三季度,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37%,從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來看,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最終動力,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一般應為80%左右。擴大內需已成為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戰略性問題,消費信貸的支持有利于潛在需求向現實需求轉變,是拉動居民消費需求的重要途徑。
(二)提升居民消費結構需要消費信貸支持
2006年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為26971.64億美元,年增長10.7%,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進入中低收入國家水平;此外,近幾年我國努力擴大居民消費,居民在住房、醫療、旅游、文化、體育、娛樂等方面的消費與日俱增。通過消費信貸方式把消費資金的剩余部分暫時貸給消費資金不足者?熏有利于促進即期消費和居民消費結構的升級。
(三)金融機構效率提高和業務發展需要消費信貸的不斷完善
消費信貸作為商業銀行的基本業務之一,對于提高銀行資金配置效率,擴寬金融業務發展空間,通過合理的消費信貸配置資金比例,合理安排資源在投資和消費領域的分配,可以提高信貸資金配置的整體效率。此外,消費信貸業務種類繁多,創新產品不斷,可以豐富銀行金融業務。
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現狀分析
從總體上看,中國個人消費信貸目前的發展呈現良好趨勢,但憂患并存,具體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特征
1.發展迅速。自1999年擴大個人消費信貸以來,消費信貸業務規模不斷擴大,據統計,2007年上半年,居民戶貸款余額4.6萬億元,同比增長25.7%,增速同比提高10個百分點,比年初增加6741億元,同比多增3074億元。居民消費性貸款比年初增加3800億元,同比多增3699億元,其中居民戶中長期消費性貸款同比多增3206億元。其中個人住房貸款增長迅速,相當于1999年的30倍,汽車消費貸款也呈現較快增長勢頭。
2.信貸品種呈多元化發展,方式更加靈活豐富。從消費領域看,拓寬到住房、汽車、助學、醫療、旅游和耐用消費等多個領域;信貸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單質押、國庫券質押等多種方式;貸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寬,從一年短期到20年中長期貸款不等;同時貸款保證方式方面,保險貸款合作方式有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
3.信貸品種發展不均衡,國有商業銀行占據消費信貸市場的絕大部分。較發達國家相比,雖然我國信貸品種存在差距,但基本還是具備了個人消費信貸產品體系,只是個人住房貸款占據了絕大比例,汽車貸款、其他綜合貸款也發展迅速。據統計,2005年底,住房貸款余額達18430億元,2007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貸款余額達22070億元,占人民幣貸款余額的10.2%。在各項消費貸款中,住房貸款和汽車貸款余額分別為18547億元和960億元,分別占全部消費者個人消費貸款余額的84%和4.4%。此外,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憑借其傳統業務優勢,率先開拓了消費信貸市場,據統計,四家合計占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80%左右。
4.受從緊貨幣政策影響,銀行消費信貸發放將更為審慎。央行近期調整貨幣政策,2008年將實行貨幣從緊政策,這是近十年來首次改變穩健的貨幣政策。我國在1997年面臨通貨緊縮的危險,貨幣政策由防止通貨膨脹轉為主要防止通貨緊縮,出臺了多項支持消費信貸的政策措施,為消費信貸發展創造了良好趨勢。近期數據顯示,消費信貸增長呈現萎縮趨勢,今后兩年,銀行將會比較重視銀根,因此對于消費信貸款項的發放將趨于嚴謹。
(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存在問題
雖然近幾年我國消費信貸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但仍然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且與國際上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甚大。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制約了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也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阻礙。
1.農戶貸款難。2006年末,農戶貸款余額0.92萬億元,只有7072萬戶農民獲得貸款支持,僅占全國農戶總數的31.2%,還有1/3的農民沒有獲得貸款支持。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的農村經濟,具有高度分散、生產技術水平低和組織化程度低和組織化程度低的特征,農戶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手續,與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要求差距較大。且由于農戶投放信貸資金成本高、風險大,金融機構不愿意給農民過多貸款,這無疑與中央大力強調的支農政策相違背。
2.征信體制不健全。權威的個人資信評估標準和評價體系未能建立起來,缺乏行之有效的消費信貸跟蹤、監控體系,給銀行的信貸投放帶來諸多不確定性風險,不利于銀行信貸授信額度的確定,制約了金融機構消費信貸業務推廣。同時受宏觀環境影響(如利率、資產價格變化等),貸款抵押物品也存在貶值風險,借款者逃避償還貸款的風險不容忽視,這無疑加大了消費信貸的流動性風險。
3.交易成本阻礙消費信貸的實現。由于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發展較遲,目前貸款手續環節仍過于繁雜,涉及銀行之外的如房產、評估、保險、公證等諸多部門。個人需支付的信貸交易成本較高,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者的要求過于嚴格,如要求借款人具有當地戶口、穩定收入、擔保等等,使不少人失去貸款資格。
4.產品缺乏創新。目前中國幾大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品種大同小異,主要集中在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兩大類上,信貸品種在利率、期限、抵押、擔保等方面同質化程度很高,缺乏特色。與發達國家相比,品種范圍仍局限在傳統業務,但在美國,分期付款貸款、開放性循環貸款、一次性償清貸款、住宅抵押貸款等都具有豐富而靈活的類別,而我國許多消費信貸產品還未開始涉及,與國外相比存在相當大差距,這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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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還有諸多因素抑制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如居民對消費信貸的認知度偏低。不少居民仍熱衷于將收入存入銀行,且由于存貸利率上調,居民儲蓄愿望趨強,儲蓄在近幾年仍將是城鄉居民選擇投資的重要渠道。居民收入低,也抑制了消費信貸的發展,受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就業仍然是一大難題,許多人收入在支付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后節余較少,大多數沒有申請消費貸款的意愿。此外,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后也是影響因素之一。
三、拓展消費信貸的政策性建議和現實選擇
針對我國目前消費信貸的存在問題,結合其特征和我國國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大農村消費信貸支持力度
農村信用社應繼續加大對現有農村消費信貸品種的營銷力度,適度增加農戶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等生活性消費信貸,同時積極擴大農村消費信貸的覆蓋面,擴大農村消費信貸支持的對象和范圍,如加大對鄉鎮企業、個體銷售經營戶等的資金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有效征信體制,防范風險
首先要積極參與社會個人征信體系建設。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開發的全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于2005年12月開始運行,各商業銀行應按其要求,及時、準確和完整地報送本機構所有個人貸款、貸記卡和準貸記卡的信息,從而逐步使個人借款信息在全國內實現互聯互通;其次要加強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調查。貸款審查人員要加強對借款人貸款申請材料真實性審查,對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借款應實地走訪,要進一步完善個人資信評定標準,規范個人資信評定程序,逐步實現消費信貸與個人征信體系的科學化、標準化、程序化結合。
(三)完善金融機構個人消費信貸操作體系
一是要簡化貸款手續,提供“一條龍”服務,減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成本。二是要放寬申辦條件。適當調整對借款人的限制,不應僅把借款人眼前的經濟狀況作為貸款決策的唯一標準,還應綜合考慮其預期收入、素質和未來發展潛力等等。
(四)市場需求和客戶需求是信貸產品創新的源泉和動力
這要求銀行提高對市場和客戶的感知度,有針對性地對產品功能、價格策略及服務手段進行科學組合和優化。如創新符合農民消費特點的消費信貸品種,如對農戶可積極開展農機具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小額生活貸款、打工消費貸款等消費貸款業務。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嘗試性發展新型消費信貸業務,如住房二次抵押貸款、綜合循環貸款等等,同時可以考慮開發與保險相結合的金融工具和業務。
(五)建立政府、其他商業機構與銀行共同參與的消費信貸市場
三者通力合作,如政府參與消費信貸使政府資本與金融資本密切結合,彌補私人特殊消費信貸市場的不足,國家對住房、醫療、教育等制度的重大改革?熏也將為消費信貸發展奠定基礎;商業消費信貸與銀行密切結合,開發“個人金融超市”,有利于信貸市場的不斷完善,如與保險機構的結合,有利于降低銀行風險,促進消費信貸業務的專業化發展。此外,各機構應大力培育良好的消費環境,加大消費信貸的宣傳力度,引導合理的信貸消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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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是消費信貸中最主要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個人消費信貸違約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愿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
其次,銀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現在,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貸款方面的管理經驗,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而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同時貸后的監督檢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貸款的潛在風險增大。
最后,抵押物難以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
(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操作風險
首先是內部欺詐風險。(1)利用職務之便虛假貸款。主要表現為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發放虛假的個人貸款。(2)超權限放貸。銀行一般都對基層處所授予了一定額度的低風險業務審批權,但有的基層處所負責人自行審批超審批權限的貸款。(3)質押物虛假或無效。主要表現為經辦人員由于道德方面的原因,未對質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而形成的風險。(4)受賄發放貸款。主要表現為銀行內部工作人員,賄賂發放不合規定的個人貸款,而給銀行造成的損失。
其次是外部欺詐風險。以個人住房貸款假按揭為例,假按揭行為具有以下共性特征:沒有特殊原因,滯銷樓盤忽然熱銷,樓盤售價與周圍樓盤相比明顯偏高;開發企業員工或其關聯方集中購買同一樓盤,或一人購買多套;借款人收入證明與年齡、職業不相稱;借款人對所購房屋位置、朝向、樓層、戶型、交房時間等與所購房屋密切相關的信息不甚了解;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繳付或實際沒有繳付;多名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很少,還款日前由同一人或同一單位進行轉賬來還款;借款人集體中斷還款。
最后是執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風險。(1)制度操作失誤。(2)管理失誤。(3)缺乏法律文件。(4)任務執行錯誤。
(三)與消費貸款相關的法律不健全
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者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并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發展消費信貸,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礎,而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實際司法過程中,保護借款人或保證人正常生活,而忽視銀行債權法律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也給風險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
(一)建立科學的信用評價制度
消費者的信用評價可采用等級制或得分法,應當建立科學的信用評價系統。該系統應包括下列因素:消費者的職業狀況、收入狀況、銀行賬戶的大致數額和地點、賒賬或其他債務、付賬習慣、婚姻狀況、訴訟、交易記錄及品質、習慣、道德等因素。還應當確定這些因素彼此間關系及在評價系統中的權重等。要建立完善的公民和法人的個人誠信體系,除了銀行的相關信息外,其他方面的信息,如社保信息、稅收信息同樣是商業銀行評價客戶、防范風險的重要指標,因此應當早日實現這些非銀行數據的收集。
(二)建立銀行內部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
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范信貸風險。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監控,掌握借款人動態,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要加大追討力度,并拒絕再度借貸。要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線查詢、分級審查審批,集中檢查。從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幾個環節明確職責,規范操作,強化稽核的再檢查和監督。
(三)完善消費貸款的擔保制度
消費信貸與其他貸款不同,借款人是一個個的消費者,貸款購買的是超過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較長時間才能歸還貸款的財產或耐用消費品。因此,在發放消費貸款時,用抵押、擔保作還款保證顯得十分重要。具體應注意幾方面:首先應完善擔保法,增加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詳細條款;其次,應培育規范的抵押品二級市場,使各種貸款抵押物能夠迅速變現;第三,可考慮由政府出面組建消費信貸擔保公司,為長期消費信貸提供擔保,這也是一些西方國家發展消費信貸的成功經驗。
(四)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和提前償還罰息
一是人民銀行應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利率浮動比率、貸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給商業銀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更好地防范風險。同時,應允許商業銀行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中收取必要的手續費、服務費,以補償商業銀行信貸零售業務付出的成本。二是對貸款期限長、利率風險大的住房貸款盡快實行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確定的利率計算全部貸款期內的全部利息,該利率不再做任何調整和改變。浮動利率是指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只規定最初一段時間內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據事先約定的新利率計算方法,按照當時的市場利率重新確定下一階段貸款利率,浮動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過消費者對兩種利率的自由選擇,增加消費者的風險和收益意識,規范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行為方式和業務往來。三是實施提前還款罰息制。由于消費信貸一般為長期貸款,利率變化將導致銀行蒙受利率損失的可能。當利率下跌時,消費者會提前償還固定利率的貸款,而以較低的利率舉借新債。借新債還舊債,會導致銀行喪失貸款收益,并給銀行重新安排資金造成困難。為此,銀行應收取高于預定利率的罰息,彌補信貸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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