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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我縣內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作業(統稱建筑業,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地方稅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地方稅收。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具體包括: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為納稅人;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分包或轉包人為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銷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建筑業地方稅收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及省政府規定由地稅部門代征的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等。
凡建筑業所涉及的各種地方稅收均應按工程項目進行明細化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除按規定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外,對其承包的各種施工項目,建筑合同價款達到50萬元(含)以上或施工時間超過1年(含)的,按《省建筑業地方稅收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實行項目登記管理。
單項工程價款在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暫不實行工程項目登記管理。
主管地稅管理機關根據工程項目登記所獲取的稅收信息制定具體稅收征管方案,決定稅款征收方式。
第五條稅收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必須依據工程進度,以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營業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下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于取得營業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單項工程主動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提供建筑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單包或雙包),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二)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總、分包納稅人各自申報繳納所承包工程部分的營業稅,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總承包人進行稅款代扣代繳。
(四)納稅人書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轉包等經濟合同,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或組織,其提供建筑勞務的經營所得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財務健全,能夠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其應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對賬務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其應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
(六)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建筑工程項目,已開具外經證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由屬地地稅分局鑒定,報縣地稅局審核;未開具外經證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業戶、經營者個人,以及屬于承包、承租、掛靠經營的施工企業,經營成果歸個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其提供建筑勞務的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所得稅具體核定征收率標準以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為準。
(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經營項目,應分別核算各自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十)納稅人從事建筑勞務,其收購的河砂、卵石、紅石、片石、大理石、花崗巖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資源稅已稅證明單的,一律視為應稅未稅資源,均應按照實際收購資源的數量,按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六條主管地稅管理機關,每年年初必須對建筑業地方稅收上年度繳納情況進行年度結算,在每個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三十日內,做好稅收清算工作,確保各項地方稅收及時入庫,應收盡收。
第七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嚴格按《省建筑業地方稅收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發票的開具和登記管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工程時,必須向施工單位和個人索取項目所在地建筑業發票,不得憑材料發票、行政收款收據、自制收款收據或預借款借條支付款項。憑合法有效憑證支付工程價款或結轉固定資產。
第八條全縣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綜合信息傳遞機制。農業、林業、水利、國土、交通、城建、環保、園區管理機關等部門利用專項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要做好項目及撥付款項的登記。對由政府投資為主,部分老百姓自籌的項目要做好統一決算,建筑發票由資金下撥單位統一留存。
第九條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未按規定正確使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省地方稅務局發票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開采石灰石、從事河道砂石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繳納地稅、國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與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到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必須到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依照本辦法自覺申報和繳納。
二、各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業主必須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設置賬薄,向稅務部門報送會計處理辦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法向稅務機關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應繳的稅款。年底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賬簿反映的實際情況,統一進行納稅審查和結算。
三、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目前我縣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賬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之規定真實準確地申報納稅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征收。
(一)對采石場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開采單位和個人實際使用炸藥數量換算出石灰石開采量的方式,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1、每公斤炸藥核定石灰石開采量為5噸。
2、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地方各稅8元,其中資源稅7.5元、企業(個人)所得稅0.3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1元、教育費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增值稅2元。
合計核定每公斤炸藥換算預征地方各稅和增值稅共10元。年底由稅務部門進行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采石場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公安部門負責征管。為方便納稅人,由縣地稅局在辦稅服務在開設專門窗口統一辦理采石場地方各稅和國稅增值稅的征收事宜。
開采單位和個人賃公安部門已簽署的申請報告到縣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完(免)稅手續后,再到公安部門核發炸藥準購證明和準運證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領炸藥。
稅務、公安部門以及民爆公司均應建立臺帳,及時交換炸藥審批銷售信息。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0日前將各單位和個人前一個月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和實際購買數量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稅務、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5日前將前一個月的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實際購買炸藥數量和稅收征收情況編表報送綜合治稅辦公室。綜合治稅辦公室每季對三個單位的臺帳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其他開采單位和個人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出具免稅證明。
其他礦石(石膏、鐵礦石等)的開采比照此辦法執行。稅務部門每半年按相應的稅收政策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二)對小磚廠(窯)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納稅人賬證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實行查賬征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依據磚窯的設計產能和生產磚坯耗用的電能進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應納稅額。
1、納稅人自報。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磚窯的基本情況,包括磚產品類型、窯型、磚銷售價格等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實地調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磚窯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后5天內,安排2名以上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磚窯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有關情況是否真實,并簽署審核意見。
3、定額核定。稅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稅人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實地調查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磚廠(窯)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對煤矸石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月實際產量=設計產量×60%÷12
月銷售數量=實際產量×60%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人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煤矸石資源稅2.5元/噸,粘土資源稅0.5元/噸,納稅人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稅礦產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和銷售數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磚資源稅3.5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2)對粘土紅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根據新化縣國稅局稽查局2006年對紅磚廠的專項檢查取得的平均數據核定,即1度電可生產銷售紅磚44塊。
月銷售數量=月耗用量(度)×44塊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1.3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計稅銷售單價參照建材協會的價格核定。
磚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致影響原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經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逐級報縣局主管領導審批后,從下達《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報送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復印件;稅收管理員應不定期到供電部門核實企業的實際用電情況,以確定其申報的用電量是否真實可靠。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同時進行其他生產項目和非生產項目的用電,必須分別加裝電表核算用電量;納稅人自行發電的必須安裝質量合格的電表,并于安裝完畢使用前3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對電表進行鉛封。
納稅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河道砂石開采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屬于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達到建賬戶要求的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賬簿,如實反映相關經營情況,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查賬征收。
對賬簿不健全、生產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辦法核定:
按照河道辦采砂權競拍實際拍賣價款、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測算各戶的產砂量及銷售額,核定應納增值稅。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河砂: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8元/噸;3、城建稅0.06元/噸;4、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1.4元/噸。
卵石: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2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0.7元/噸。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國土、海事、水利、河道辦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及時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納稅人非法提供證明、改變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2、不按審批購買的炸藥數量繳納稅款,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3、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存在問題
(一)財務核算不規范
一些房地產企業建賬不規范,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系。如對收取的定金及銷售車庫、地下室房款,掛在往來賬上,未按預收帳款處理,不按規定開具房地產銷售發票,以自制或購買的收款收據收取售房款隱瞞收入,造成預售款不申報或者滯后申報,占壓稅款;商品房出租收入,不申報營業稅和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付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未按規定及時取得發票,這嚴重影響了工程成本的及時結轉。
(二)行業稅收管理措施不到位。
1、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問題
目前對企業所得稅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帳征收。很大一部分企業稅收征收方式一次鑒定后多年不變,甚至在納稅人的財務核算狀況發生變化后仍未進行變更,導致稽查查處上的尷尬。比如,在檢查某納稅人時,其企業所得稅鑒定的征收方式是查賬征收且好幾個納稅年度未變,但其日常申報時又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且實際上其財務制度往往又不健全或無法進行查賬。
2、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
我市很大一部分房地產企業認定為查賬征收,但基本未對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按照規定房地產全部竣工決算、銷售完畢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種種手段鉆這一政策“空子”,遲遲不進行決算,或留下幾套“尾房”,不進行銷售,逃避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對清算要求賬務核算健全、嚴格按項目進行賬務處理,結轉成本核算收入,而企業往往不能及時結轉成本,提供扣除項目的依據不足,計算程序復雜,稅務部門大多按核定征收率進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在征管上存在較大的漏洞。
3、稅款所屬期問題
稽查部門在檢查時,發現往往因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所屬期劃分不清而無法對往年少繳稅款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因此逃避了應有的處罰。這種情況在檢查房地產企業中經常發生,因行業特點或種種原因(如納稅人逃避處罰,稅務機關在年關所謂的調庫)導致納稅人當年實現的稅款到次年繳納,在納稅申報時又以次年的所屬期申報且征收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上注明所屬期也是次年的,稽查部門檢查難以區分又不好延伸檢查,對往年實現到次年繳納的稅款很難準確進行處理,導致房地產企業存在違法事實但難以進行處罰的矛盾被動局面。
4、印花稅漏申報問題
印花稅雖然是小稅種,但在稽查過程中,發現絕大部分企業都存在漏征行為,好多企業對小稅種印花稅不被重視。如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不知道要申報繳納印花稅,主要原因是財務人員對印花稅的計算申報從思想上不夠重視,往往只關注營業稅等正常稅收申報,而對印花稅等小稅種疏忽,另一方面是財務人員對印花稅的有關具體規定也不甚了解。
二、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提前介入房地產企業稅收管理
在房地產企業稅收專項檢查中,許多企業漏繳了印花稅、土地使用稅。這與房地產稅收管理滯后分不開的。我們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管理往往是從銷售環節才介入,原因是與政府有關部門信息不溝通,導致稅務部門的管理明顯弱于其他管理部門,而房地產企業從立項開始就產生地方稅收,注冊資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建安合同、規劃設計等合同均要繳納印花稅,取得土地使用權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另外,要加強對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政策的宣傳力度,注重宣傳方式,讓納稅人形成習慣從而提高遵從度。
2、實行房地產專業化管理
要規范房地產業的日常稅收管理,強化項目跟蹤和后續管理,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源監控制度。要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稅收管理臺帳要加強納稅輔導,要加大對項目的巡查巡管力度,,房地產企業預收定金、預收房款時必須開具正式發票,對商品房出租的,要督促企業并入收入納稅,加強對地下室、車庫發票的控管,實行以票控稅,促使購房者主動向房地產開發商索取不動產銷售發票。項目結束后及時對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賬務不健全的也要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應進一步發文件明確車庫、地下室土地增值稅適用的核定征收率。
3、加強房地產業納稅申報的管理
不能把房地產業作為稅款調劑的“蓄水池”,而應當要求企業正常納稅申報,不得要求對以前年度稅款延遲到以后年度申報,以免影響稅務檢查對已交稅款的確認,即使要調劑稅款,今年的稅款最遲也要到明年1月份之前申報入庫,建議市局加大對房地產業納稅申報的督促督查力度,對隨意調劑稅款的,要依法從嚴處理。另外,對企業有困難,今年稅款確需推遲到明年交稅的,也要履行延期審批手續,沒有履行手續的,一律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4.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要加強對房地產行業成本核算的審查。對在成本核算時,不分項目設立成本明細,而將完工和未完工的多個項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賬面虧損以及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通過虛開建安發票加大建安工程造價的,要從嚴查處。要加強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業務培訓和相關報表填寫的輔導。要重視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應一年一定。
5.加強對分紅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控管
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個人股東利潤分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這是監控難點,也是稅源重點,要力爭取得征管突破。鼓勵公民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舉報,建議修改舉報案件管理辦法,除給實名舉報者給予獎勵外,對匿名舉報查證屬實的,也要給予適當的獎勵。
一、定期定額征收要嚴格掌握適用范圍。《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第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課征稅款的對象主要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個體工商戶按照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只有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才適用新《辦法》,達到建賬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就應該建賬,實行查賬征收。除此之外,根據新《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辦法》的規定執行。因此,有的地方將全部個體工商戶全部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甚至將小規模企業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是錯誤的。
二、定期定額征收不等于核定稅額征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只有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才能進行稅收核定。核定稅額是針對由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查帳征收稅款,而采取的一種被迫或補救措施,是不得已而為之。但對于不需要記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納稅義務。因此,稅務機關才會在納稅申報之前,對部分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實行定期定額。二者根本區別在于,定期定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定額確定之后一段時間之內保持不變。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稅收核定,只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納稅申報,也是要求在稅收核定之前進行,以便為稅收核定提供參考,但定期定額制度的申報是在定額確定之后,是結合定額進行申報。
三、定期定額征收要確保程序規范公開。舊《辦法》所規定的定額核定的環節只有四個:即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下達定額等。新《辦法》則將程序拓展為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環節。如果考慮到稅務機關在進行定額核定時必須進行典型調查,那么,其環節實際上是七個。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額公示、上級核準、公布定額等三個必經環節,可以說程序更加復雜了。實踐中對于定額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稅務機關的職權,往往要求納稅人單方面承諾,即便納稅人已經簽字認可,假如稅務機關認為不合適,還可以采用另外方法進行核定,它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一種基于公權力的事實推定,其法律效力本來就有爭議。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稅務機關核定定額要確保更加規范公開,在核定定額過程中,簡化程序、程序顛倒、稅收管理員代替納稅人簽字等現象應堅決杜絕,否則一旦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必敗無疑。
四、定期定額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轉換。如果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與個體定期定額戶實際營業額相差太遠,個體工商戶為了少繳稅就不愿建賬,故意不建賬,不進行經濟核算,或者建賬密爾不示,借定期定額方式逃稅。因此,要處理好建賬戶與定額戶的關系,要防止實行建賬管理后稅負差別過大,做到以建賬抓定額,以定額保建賬,定額戶稅負原則上不能低于建賬戶,促使其逐步向建賬轉化,變“要我建”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賬征收,進一步減少征稅誤差。
關鍵詞:煤炭企業 資源稅改革 內容及原因 應對方案
一、 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及其原因
“十二五”期間我國加快了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并將資源稅作為稅收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首先,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太窄且征收的稅率過低,稅收制度本身存在其一定的缺陷性。資源稅采取的是計量征收的形式,對市場價格的變動反應不敏感,而且容易促使企業在資源開采過程中有選擇性地開采,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以及環境破壞現象,不利于我國節約型社會目標建設的實現。其次,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針對現有稅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政府通過一定的經濟手段對市場行為進行調節修正,推動相關產業的資源整合,提升資源的有效利用率,促進整個煤炭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最后,我國的煤炭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分布在中西部地區,現有的資源稅率太低,容易引起各方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而資源稅改革正是對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的稅率和范圍作出一定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這些問題的發生,從而促使各方利益機制的合理分配。
綜合以上問題,我國資源稅改革顯得尤為迫切以及必要,首先除了明確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之外,還體現在資源稅征收方式的轉變上。對于價格波動較大的原油、煤炭等自然資源,將由現有的計量征收改為實行計價征收方式,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自然資源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一定程度上不僅可以遏制資源的大量浪費已經過度使用,還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其次,提高相應的資源稅額標準也是此次改革的內容之一。由于目前我國資源稅率太低,導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資源的有效利用率太低,而提高資源稅額標準會促使資源的成本價格上漲,有利于實行資源的節約建設,進而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而煤炭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不可能無節制地開采,尤其是煤炭在我國的能源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的前提下,通過提高稅率來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也是其手段之一。
二、 資源稅改革對我國煤炭企業的影響
在經濟增長步伐不斷加快的前提下,自然資源與環境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資源稅改革是政府為了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而采取的財政調節措施。從長遠利益看,資源稅改革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有利于促使企業稅費結構的調整,促進煤炭企業的健康發展,但在短期內,卻給煤炭企業造成了多方面的不利影響。首先,資源稅改革加劇了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現有的稅收體制下,我國煤炭企業不僅僅要繳納一般性稅種,同時還要承擔資源稅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額外的稅費,企業的稅收負擔較重。而自推行資源稅改革后,采用的計價征收方式以及出臺的一系列政策,不但不會減輕企業的稅負,還將會進一步加劇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此外,資源稅改革削弱了煤炭企業的再投資能力與融資能力。改革后的計價征收方式不但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也會相應增加企業的資源成本費用,短期內會降低企業的營業利潤。而且由于資源稅的提高,會減低企業的營運流動資金,從而使得企業的擴大再投資能力受到影響,致使煤炭企業的投資回報率下降,進而大大削弱投資者對該行業的吸引力,企業的融資能力也會受限。此外,由于資源的成本開發費用的提高,下游企業一定程度上必然會通過價格來轉嫁稅收負擔,進而導致資源市場價格的上漲,最終使得消費者成為稅負的真正買單者,這并不利于煤炭企業的經營發展。
三、 資源稅制改革下我國煤炭企業的應對方案
我國煤炭企業資源稅改革的目標在于提高能源的有效使用率,實現能源的高效利用,促使煤炭行業健康的發展,但卻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帶來了更大的負擔。在資源稅體制改革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的前提下,煤炭企業如何采取有效的應對方案對于企業未來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提高煤炭資源的回采率
煤炭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是有限且寶貴的,不可能無節制地開采新煤礦,煤炭企業要想獲得更大化的產出價值,要適當地提高對已開采過的煤礦的回采率進而來增加其產出。這不僅可以使企業通過回采加強資源的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破壞,還可以為企業節約勘測新煤礦以及購置新設備等成本費用。
(二)整合煤炭企業資源以及產業鏈
我國煤炭行業正處在改制的特殊階段,有序地推進企業資源以及產業鏈的整合有利于產生協同效應,鼓勵一些大型優質的煤炭企業收購兼并中小型煤炭企業,擴大煤炭企業的經營規模。雖然資源稅改革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但隨著企業產能規模的擴大以及經營方式的轉變,可以利用規模效應來提升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進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推動煤炭行業的高效發展。
(三)實施多元化經營模式
企業經營如同投資一樣,都需要適當地規避風險為企業贏取最大的利潤,而實施多元化經營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在推行多元化經營模式之前,煤碳企業必須確保在其自身煤炭行業中擁有明顯的產業優勢與地位,同時進入的新行業要與其自身主業有一定的關聯性,并且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這樣,企業才有利于通過多元化經營帶來的優秀資源為其煤炭主業分擔一定的資源稅負擔,為企業在煤炭主業上贏得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各項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第三條凡在本市從事飲食業、旅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是飲食業、旅店業的納稅人,包括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及掛靠、承租、承包經營者。
第四條納稅人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料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從事飲食、旅店經營的納稅人,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以下簡稱地方各稅其應繳納的以上地方各稅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飲食業、旅店業應納地方各稅的納稅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實行簡并征期或簡易征收。
第七條飲食業納稅人必需統一使用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省市飲食娛樂業定額發票”旅店業納稅人必需統一使用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省市住宿業定額發票”從事飲食業、旅店業的納稅人,不得使用收據等其他非法憑證代替發票結算,也不得使用其他發票代替填開。
第八條本市范圍內的飲食業、旅店業地方稅收采取以下兩種稅款征收管理方法:
㈠查賬征收管理方式。
適用于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全面、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收入、利息費用和經營成果的納稅人。
1對要求實行查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市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2實行查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應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規定對應繳納的地方各稅進行納稅申報。
3實行查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應在每季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年對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㈡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外的納稅人,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實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1實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其月營業額及應納稅款的核定方式及核定程序:
⑴新開業納稅人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填報《納稅營業額核定申報表》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組織地稅管理人員對其當月新開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實地摸底調查后,根據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管理人員的調查摸底情況,依照民主評稅的方法和程序,擬定其月營業額,確定應納地方各稅稅款,并張榜公示。
⑵已從業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經調查認定其納稅定額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明顯差別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定提出對其納稅定額進行調整的意見和標準,報縣(區)地方稅務機關民主評稅領導小組審批后,按核準的納稅定額下發《納稅定額調整通知書》并進行張榜公示。
⑶納稅人在一年內發生實際經營情況連續三個月逾越納稅定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其納稅定額進行合理調整。
2納稅人應在每月終了后10日內,將上月月核定地方各稅稅款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
3納稅人必需按月核定營業額繳納地方各稅稅款后,才干領購發票,月核定營業額包括發票結算局部和非發票結算局部,領購發票按其月核定營業額規定發票結算局部領購,超發票結算限額局部應按規定補征稅款。
對單價在10元以下的中式快餐、早點的經營,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月核定營業額的基礎上,需要領購發票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領購,發票領購使用量按發票結算局部確定在月核定營業額的10%以內,逾越局部按規定補稅。
除上款以外,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發票領購使用量按發票結算局部確定在月核定營業額的70%以內,逾越局部按規定補稅。
第九條對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規定執行,發票領購按本方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嚴厲查處發票違章行為。對納稅人不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使用發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方法》及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違規擅自轉售發票行為并不接受處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暫停發售發票。
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但是,簡單地把金融業營業稅改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不能實際解決我國金融業流轉稅所面臨的問題。金融業行業特殊、我國金融業雖剛開始發展,但發展較快,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扮有重要角色,再加上政府金融管制和稅務機構有限的征收能力,營改增的過程中將會遇到更多難題。
(一)金融業開征增值稅降低稅負最多,相應造成最大稅收流失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我國實行了分稅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營業稅按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來征收,歸地方所有。增值稅是共享稅,由國稅局來征收,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營改增后,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政府必將失去一個重要的稅收收入來源。這就提出了又一個問題:如何協調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關系。
(二)金融業行業特殊,進項稅稅額、銷項稅稅額難以確定與實體企業不同,實體企業的進項稅和銷項稅都可以從購進材料時收到的發票、售出產品時開出的發票上清楚查明。但金融企業,拿商業銀行來說,它的一些業務特別是主營業務,比如理財、貸款、結算等這些銷項都沒有含稅發票,進項抵扣也無法界定,從而導致增值額難以確定,無法計算應納增值額。這是金融中介服務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
(三)金融業開放性強、對國家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為了維持金融業的安全,保障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很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對金融業實行了嚴格的監管。雖然現在我國為了增強金融業在國內外的競爭力,對金融業的管制越來越少,但其一直實行的利率管制并未真正改變,這對增值稅保持稅收中性提出了挑戰。
二、改革我國金融業稅制的設想
雖然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困難重重,但從長遠來看,若要在國際金融業洪流中保持競爭力,在國內實現稅負公平和稅收中性,此次改革勢在必行。針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借鑒各國家金融業增值稅經驗,結合國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增值稅稅收歸屬針對營改增造成的地方財政收入減少,本文認為可以通過提高地方的分稅比例,同時提高房產稅、資源稅等地方主體稅種的征管效能,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來彌補。
(二)嚴格遵循增值稅稅收機制嚴格遵循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機制,明確金融業務中的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參考國際上金融業增值稅征收方式,制定一套適合我國金融業增值稅征收方式。盡量避免重復征稅,破壞增值稅稅收中性,減輕金融業稅收負擔。此時可參考新加坡的進項稅允許抵扣的免稅法。新加坡借鑒OECD基本免稅法,并重點完善進項稅額在免稅服務和應稅服務之間分攤,實行進項稅允許抵扣的免稅法。該方法原理是當免稅服務提供給增值稅納稅人時,該免稅服務承擔的進項稅仍允許抵扣。該方法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嚴格區分提供給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的免稅服務和提供給其他客戶的免稅服務。但這種方法只是解決了部分進項稅抵扣問題。
(三)明確增值稅稅率有調查發現,在實施簡易計稅方法下,各大金融企業較為關注的焦點是稅率。根據劉天永(2013)對北京市主要金融企業的測算,在增值稅稅負減輕,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負同比例減輕和營業稅作為價內稅允許稅前扣除、增值稅一般不可以所得稅前扣除政策下,可得如下結果:若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分別設為3.00%、4.00%、4.17%、5.00%,相應的金融業稅負變動比例為減輕27.5%、減輕3.75%、與改革前持平、增加18.75%。本文認為,我國金融業增值稅稅率可參考上述內容,合理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增值稅稅率,在不增加金融業稅收負擔的前提下,保持增值稅稅收中性原則。
(四)金融業部分業務的具體稅制完善建議金融業中的貸款、金融經濟業務、其他金融業務和保險業務以交易中的所有收入為營業額,不允許扣除買賣過程中支付的稅金和費用。此類政策使得金融業稅基較寬,實際營業稅負擔偏重。對于此類經濟業務相關稅制的完善措施可參考阿根廷和新西蘭國家的做法。
阿根廷針對金融機構貸款業務首創“毛利率課征法”。毛利率課征法即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毛利率征增值稅,且不允許扣除存款利息。考慮到貸款毛利率里包含借入資金的成本,阿根廷把此項增值稅率定為本國標準增值稅率的一半即10.5%。從而即簡化了稅制,又降低了稅收征收成本。但進項稅允許抵扣的免稅法使向消費者和獲取免稅銷售額的企業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承擔了較重的稅收負擔。新西蘭針對財產保險,采用了“反計還原法”。
關鍵詞:電子商務 電子發票 征稅建議
作為歐盟的一員,英國在電子商務稅收方面是最早的征稅派。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明確規定在其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我國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是近十年開始的,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網上交易負有納稅義務,并提出實施納稅識別號制度將電商征稅提上日程。
一、英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概況
英國是歐盟國家中電子商務規模最大的國家,并且近些年來電子商務以穩定的速度發展。筆者從稅種的選擇、電子發票的推廣情況、網絡監管問題三個方面對英國電子商務稅收概況進行闡述,并說明英國對電子商務的原因。
(一)電子商務稅種的選擇
英國與歐盟其他國家都對電子商務稅收征收增值稅, 原因是增值稅是歐盟成員國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如果不對電商征稅會導致稅收減少,不利于保持稅收中性原則,并且開征新稅種不適合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2000年6月8日,歐盟頒布了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以促進成員國內部電子商務貿易的正常運行。2002年8月,英國政府根據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制定了《電子商務(歐盟指令)條例》,以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明確規定所有在線銷售商品都需繳納增值稅,稅率與實體經營店一致,實行“無差別”征收,分為三等:標準稅率(17.5%),優惠稅率(5%)和零稅率(0%)。除此之外,歐盟規定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歐盟境內網上購物,增值稅將執行買家所在地稅率,旨在打擊非法競爭,平衡各個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利益,尤其是低稅率成員國的利益。
(二)電子發票的推廣情況
在歐美國家,電子發票推廣范圍很廣,尤其在公共采購領域。近些年歐美國家處于經濟緊縮時期,電子發票通過電子化方式收發及處理發票數據,無紙化辦公模式能夠節約大量財政資金。據歐盟委員會統計,電子發票若能在歐盟公共采購領域全面推行,所產生的資金節約效應將完全可以涵蓋初期建設成本。初始投資成本預計會在1-2年內收回,并每年為納稅人節約23億歐元。此外,歐盟市場內統一電子發票的推廣能夠帶來更多的商業契機,更方便歐盟企業參與跨國公共采購。
2013年6月25日,英國名為《新信息戰略規劃》的政府報告,指出了電子發票在NHS和地方政府方面的成功試用案例,促進電子發票在中小企業中推廣。2013年7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一項公共采購電子發票指令草案,要求建立歐盟統一的電子發票系統。根據歐洲數字化議程,到2020年歐盟各個領域應全面使用電子發票。英國電子發票倡議組織(UKeAG)等機構也在積極推動電子發票在英國國內推廣。電子發票的推廣將成為各國政府力推的政策趨勢。
(三)網絡監管問題
英國是世界較早重視社會信用的國家,早在1801年布魯林克就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征信機構――征信局,經過200多年發展對社會信用體系的成熟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2002年8月英國政府根據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制訂了《電子商務條例》,包括對網上信息和服務提供者的要求(如要求提供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注冊機構等)、對網上商品和服務的描述(如注明價格、是否包括增值稅和運輸費等)、網上廣告的要求等內容、在線合同訂立的原則、在線爭端解決以及網上訂單取消等內容。
(四)英國征稅的原因
英國與歐盟在電子商務征稅問題上態度保持一致。1998年6月8日歐盟委員會在布魯塞爾會議上發表了關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工作報告,該報告指出,歐盟對電子商務持征稅態度,一是保護稅收收入和確保歐盟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由于征稅而受到阻礙;二是因為增值稅是絕大多數歐盟國家的第一大稅種,是稅收收入主要來源,為了防止稅基流失,所以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三是歐盟委員會認為在現階段無需考慮新的稅種,而是應該集中精力修改現有增值稅制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英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對電子商務征稅有利于保持線上與線下稅收公平;二是英國以增值稅為主要稅種,對電子商務征稅有利于保證稅源,增加稅收;三是從國際競爭上看,英國對電子商務增稅還有利于在跨境電子商務方面抵制美國商品擴大市場,保護本國經濟。
二、中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現狀
(一)稅收方面
從電子商務網店模式看,B2B(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交換的電子商務)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發采購,雙方都為企業,相互交易也都需要開具發票作為交易憑證,通常不會產生太多稅收問題。B2C(即商戶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的典型是京東商城和當當網,這種模式的商家和實體店中的家電賣場或者大型書店一樣,銷售時默認是開具發票的,故也不會產生太多稅收問題。C2C(即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俗稱個人網店。我國最大的C2C網站是淘寶網,采取的是個人賣家對普通消費者的模式,當出現質量問題時多數商品不支持全國聯保,而且銷售方不主動開具發票,從而導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納稅的邊緣,導致有B2C賣家以C2C形式交易,逃避納稅義務。
我國現階段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的相關法律都規定了征稅范圍,其中對電子商務的征稅也有涉及。比如,在增值稅方面,財稅[2009]9號文中規定,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某種物理形態的介質上,在計算機、手機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的電子出版物適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即按13%的稅率征收。針對C2C商務征稅問題,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在多個章節增加了關于網上交易納稅的內容,比如第十九條: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第三十三條要求網絡交易平臺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注冊信息等。明確規定網上交易負有納稅義務,并提出實施納稅識別號制度,標志著C2C電子商務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二)電子發票問題
現階段我國已在個人消費領域率先推出試點,2013年6月27日中國內地首張電子發票在京東商城開出,并逐步推進到20多個省市。對公可報銷電子發票體系方面較為復雜,在2014年6月27日京東商城與北京市國稅局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現正式對接,成功開出第一張國內企業電子發票,并以電子化方式入賬。這一系列舉措表明我國在B2B、B2C兩種形式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方面已經邁出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是電子商務征稅仍然存在缺陷,比如相當一部分商家,營業收入達到起征點就尋找借口不為消費者開具電子發票,以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平臺監控系統,加強稅收征管,減少違法行為發生。
三、電子商務征稅建議
(一)確定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原則
在制定稅收政策前首先應該明確稅收原則框架。在英國,稅收中性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首要原則,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國稅制具有向中性化演進的趨勢,主要表現為以增值稅為主要稅種的稅制、避免雙重課稅的措施等。我國現階段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規模擴大,已經走出需要保護的幼稚期,可以發揮增值稅保持稅收中性的優點,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這樣既可以維護社會公平,又可以與國際接軌、順應潮流。
(二)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電子商務商品交易可以與一般線下商品交易采取相同稅率,但對于數字產品如軟件、視頻音頻文件商品等沒經過再加工的無形商品采取優惠稅率或零稅率。如在現有增值稅稅率11%、6%的基礎上增加零稅率,對出口的電子商務產品制定更加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2014年10月,國家加大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筆者認為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行業細分,定制行業標準,以促進行業發展和公平競爭。制訂適當的起征點和優惠政策,在規范電商市場的同時鼓勵電商發展。
(三)建立公開透明的電商披露機制
在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商品質量問題,由于電子商務不同于實體店,消費者選購商品時不能通過實物親自檢驗,商家的信譽就成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時重要的衡量因素。然而,現有法規中相關的實施細則和處罰方式不夠明確,不足以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要一個第三方網絡交易監管系統,定期披露誠信黑名單,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電子商務征稅配套措施
(一)建設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單位信息共享平臺
建設由國家指導,包括稅務機關、金融機構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物流部門等稅收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各機構稅務信息方面的共通共享。實施有效措施解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稅務征收、稅務監管、稅務檢查中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逃稅漏稅的漏洞,提升電商征稅的質量和效率。
(二)加大電子稅務科研力度
電子稅務是電子商務稅收的基礎,而目前我國較為落后的電子稅務技術與電子商務征稅要求不相適應。國家需進一步加大電子稅務的科研力度,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開發符合我國稅收特點的電子商務稅收技術,提升軟、硬件的先進性,完善電子憑證合理性,實現一體化電子稅務,從根本上降低征稅成本。Z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經濟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2-0-02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舉世共睹,然而與此同時,資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樣巨大。受開采和利用技術方面的限制,我國在開采時擇優開采,投入生產過程中資源回收效率低下,導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也對環境造成了難以修復的破壞。改變資源稅制結構,推動我國資源利用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升級,是我國經濟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一、我資源稅改革進程
(一)舊資源稅制建立
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是在1984年,由于需要調節國有資源的開采的有償性和使用級差,開始針對資源的使用收稅。最開始的資源稅的作用僅在于級差收入的調節,并且由于稅收成本問題,由一開始確定的超額累進稅制轉變為定額的利潤型征收。舊有的資源稅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對資源開發的控制和調整,起到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符合我國在上個世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發展水平。但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舊有的資源稅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要求更加符合社會狀況的資源稅制的建立[1]。
(二)資源稅改革探索
1994年起,伴隨著我國分稅制的建立,資源稅的模式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在1994年起到2009年這一段時期,資源稅的變化主要包括三項重要的變革:資源稅被歸類為地方稅種,征收管理的方式得到簡化,以及征稅范圍得到了擴大。這次改革改變了稅收制度的整體框架,稅收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穩定,并且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然而在我國經濟進一步得到了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問題日益嚴峻,資源稅需要配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進行更深一步的改革。
(三)資源稅改革實施
2010年起,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代表的不可再生資源的從價計征改革試點開始,進而推廣到各種金屬、非金屬礦藏的從價計征改革。到2015年為止,我國針對能源、礦產等資源的全面從價計征改革,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果,并且開始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用的清理。資源稅價格的改革機制得以正式啟動,從試點區向全國范圍內逐漸推廣的從價計征改革,能夠有效地解決我國正在面臨的資源浪費嚴重和環境污染嚴重的問題,進而為我國全方位進行資源稅制改革提供了社會基礎。2016年起,我國進行了全面的從價計征資源稅制改革,進一步推動我國的稅制改革進程[2]。
二、我國資源稅改革原因
(一)征稅范圍小
資源稅針對的是自然資源,但這一范圍具有非常廣的下級條目,這其中包含了所有能夠影響生產效率,并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自然要素。然而,在我國資源稅的征收方式中,改革前被納入征稅范圍的只有其中礦產品,有許多應當繳納資源稅款項的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木材、水資源、草場等,都沒有被納入征稅范圍之內。這不僅會導致我國稅收收入的減少,也會導致稅收無法達到調節生產的目的。企業會在進行生產時刻意選擇不被納入稅收范圍內的資源作為替代品,最終令得不到稅收保護的自然資源受到破壞。
(二)價格彈性匱乏
原本的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征收資源稅,這種方式的優勢在于簡便易行,利于管理,稅源穩定,但缺陷在于會很難起到資源稅應起到的作用,也就是對稅收調節價格的作用和促進經濟穩定的作用得不到發揮,價格設置和征收缺乏彈性。
另一方面,價格上彈性的匱乏也會導致國家難以真正認識到市場中資源的供求關系,也難以從資源價格上的波動取得相關的資料,而企業為避免使用被納入國家稅收范圍內的資源而選擇替代品的行為,也會令企業資源利用技術得不到提升,降低我國技術發展的速度。
(三)稅費混亂
在我國實踐過程中,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之間的沖突十分明顯。由此造成的稅費關系混亂導致以費擠稅這一情況時常發生,二者之間征收方式、對象和環節上功能的重合導致地方財政非常容易因此陷入混亂。理論上二者之間的作用、功能和定位方面應當具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并不明顯,甚至趨于等同,導致地方財政容易借此巧立名目設置眾多的收費項目,導致地方企業稅費負擔受到極大的加重,嚴重影響稅收制度應當起到的作用。
三、資源稅改革對經濟的影響
(一)對國家的影響
進行資源稅制改革對我國經濟影響首先在于提高了經濟收入。由于資源稅成為了地方稅種,因此有利于提高地方的財政收入。而資源稅改革為從價定率征收方式,會對資源密集地區造成格外巨大的影響。而我國資源集中的地區往往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在另一方面而言也有助于平衡各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降低區域之間的經濟差距。
有利于完善稅制結構,營業稅正逐漸退出我國稅制范圍,為此資源稅改革令資源稅逐漸承擔起地方主要稅種的責任,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制結構,提高地方直接稅所占的比例,最終推動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升級[3]。
有利于優化財政管理體系,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清理在黃金、煤炭等礦產資源密集型的企業中,政府針對企業設立的大量收費名目,從而徹底分清企業和政府之間收入分配的關系。企業能夠減輕稅費負擔,進行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而政府得以擴大財政權利,更好地提供社會服務。
(二)對企業的影響
有利于減輕部分企業的負擔。資源稅改革后,由于采用了從量定額計征的征收方式,包括石灰石、金礦、海鹽等礦產開采企業資源稅負整體明顯下降。在用于原料生產環節的成本得以明顯下降的同時,政府針對資源密集型企業征收的各種費用也得到了明顯的降低,因此有利于企業降低生產成本,減輕企業稅費方面的負擔。其直接結果在于,能夠令企業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技術升級和產業優化方面,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從而推動企業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而對于資源消耗量巨大的產業,進行資源稅改革后,從量定額計征的稅收征收方式,令粗放型產業如果不迅速改變生產方式,會由于其生產中大量的資源浪費而不得不承擔更多的資源稅收。此時企業的成本不斷上升,而產品的質量得不到提高,產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會導致在市場競爭中無法取得優勢,進而被嚴苛的市場競爭所淘汰。推動資源稅改革,對企業而言有助于推動技術方面的革新,進而推動行業整體中科學技術的變革。
資源稅改革也有助于促進企業的轉型升級。從量定額計征的資源稅征收方式對企業而言,意味著可以通過降低企業消耗的資源來降低企業成本,因此企業為獲取更高的利潤,會增加在對科技和管理方式方面的投入,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倒逼企業從資源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企業轉型,并且為迎合資源稅改革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影響,對內部產業結構和企業構成進行調整,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在結果上推動了企業的轉型升[4]。
四、結語
對國家經濟而言,資源的重要性越來越高,而許多資源都有不可再生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舉世共睹,然而與此同時,資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樣巨大,受開采和利用技術的限制,導致我國資源浪費現象嚴重,也對環境造成了難以修復的破壞。我國資源稅改革進程明確體現了我國資源的重要性變化,由于舊資源稅制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為提高我國經濟收入、完善稅制結構和優化財政管理體系,我國近年來進行了進一步的稅制改革。改變資源稅制結構,推動我國資源利用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升級,是我國經濟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參考文獻:
[1]李青.全面資源稅改革對煤炭行業的影響[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7,4(6):117-118.
[2]張倩.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7,2(1):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