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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6.42.095
首先,增值稅到底影不影響利潤。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改增”之前的營業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和消費稅最后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它屬于利潤表項目。增值稅在會計核算時計入“應繳稅費”科目,屬于負債類科目,不影響利潤表科目,但若是增值稅不影響利潤,那么增值稅納稅籌劃會影響利潤嗎?在如今已全面實現“營改增”的大背景下,理清這個問題顯得尤其重要。
1 增值稅與利潤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稅收負擔由最終消費者承擔,是一種價外稅。
舉例說明,甲企業是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貨物,購買價款為117萬元,進行加工之后銷售給乙企業,銷售價款為234萬元。價款中包含了增值稅。甲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即銷項稅額C進項稅=234/(1+17%)×17%-117/(1+17%)×17%=34-17=17。從該例中可看到,甲企業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為17萬元,因為增值稅為價外稅,其價款扣除增值稅額后為其成本100萬元;甲企業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為34萬元,其價款扣除增值稅額后收入200萬元。甲企業繳納的17萬元增值稅并非由甲企業承擔,而是轉嫁給了乙企業,隨同收入一起收取了。甲企業只是負責繳納稅款給國家。對于乙企業也一樣,甲企業的銷項稅額成為乙企業的進項稅額,當乙企業將貨物銷售出去時,又將增值稅轉嫁給下游企業。所以在理論上,增值稅最終由處于增值稅鏈條末端的消費者承擔,增值稅不影響企業利潤(在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下)。對于這一交易流程,以會計分錄表示為:購進貨物時:借:原材料100萬元、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17萬元,貸:銀行存款117萬元。銷售貨物時:借:銀行存款234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34萬元;借:主營業務成本100萬元,貸:庫存商品100萬元。顯然,增值稅科目并沒有影響到損益類科目,不會影響利潤。當然,如果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會造成重復征稅。這里只考慮一般納稅人的情況。
在增值抵扣鏈條完整的情況下,增值稅確實是不影響利潤的。很多企業仍然覺得增值稅納稅負擔過重的原因是增值稅雖然不影響利潤但是影響企業現金流,在企業現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項稅費”中反映。事實上,這不是銷貨方支付的稅款,購貨方向銷貨方支付了商品價款和增值稅稅款,銷貨方留下價款,上交增值稅價款,說到底對于增值稅而言,銷貨方只是個“中介”。
但存在三種例外情況:第一,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包括企業按簡易計稅方法征稅,未取得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和購進貨物勞務之后的增值稅鏈條中斷。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會增加相關產品成本,影響利潤。第二,應收賬款發生壞賬損失,企業因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確認的應收賬款中包括增值稅部分,因壞賬確認的損益中包括了部分增值稅。第三,視同銷售行為,雖然企業并沒有真正實現收入,但是在稅法上仍然需要繳納增值稅。于是這部分增值稅便會進入相關成本或者費用,從而影響利潤。
2 增值稅納稅籌劃與利潤
2.1 特殊情況下納稅籌劃
根據上述分析,增值稅在一般情況下確實不影響利潤。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會影響利潤,而這些特殊情況恰恰可以成為增值稅納稅籌劃點。
以視同銷售為例。丙公司為了提高產量,采取買一贈一的促銷手段,銷售價款為117萬元,產品成本為40元。在稅法上對于買一贈一業務,贈出的商品是需要視同銷售的,即使是贈出的商品,也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其額外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會計分錄為:借:銷售費用57萬元,貸:庫存商品40萬元、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17萬元;借:主營業務成本40萬元,貸:庫存商品40萬元。而如果企業在銷售商品之前,在合同中約定該經濟事項是捆綁銷售,并在經營銷售過程中體現這一銷售方式特點,就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了。會計處理為:借:主營業務成本80(40×2)萬元,貸:庫存商品80萬元。兩者差別在于買一贈一的促銷手段多計了17萬元的銷項稅額進入銷售費用。若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買一贈一方式需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即17×(7%+3%+2%)=2.04萬元,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影響利潤。該項納稅籌劃共可增加企業利潤19.04(17+2.04)萬元。
視同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額部分通過影響銷售費用影響企業利潤,納稅籌劃的思路是如何改變該經濟事項的性質,規避這部分因視同銷售引起的成本或者費用的上升。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經濟事項發生之前,通過事先籌劃,改變經濟事項性質的方式降低企業稅負。同時需注意的是要將買一贈一的經濟事項改變為捆綁銷售,就必須在該事項發生之前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約定經濟事項本質而不是僅僅依靠企業會計人員在會計期末的賬項調整。合同決定了經濟業務發生流程,而經濟業務發生流程決定了納稅負擔。在該經濟業務流程中,相關票據和操作必須與合同規定相匹配。
2.2 一般情況下納稅籌劃
丁企業是一般納稅人,位于市區,2015年6月丁企業報廢一臺機器,該機器于2007年7月購入,丁企業將其分拆,將廢鋼鐵銷售給戊企業。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對于這一業務,丙企業銷項稅額=100/(1+17%)×17%=14.53萬元。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100萬元,貸:營業外收入85.47萬元、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14.53萬元。這個業務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2009年1月1日開始,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本例中報廢的機器于2007年7月購進,滿足文件中對于時間的規定。本例的納稅籌劃方案是丁企業在銷售前不要對機器進行拆除處理,直接將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整體出售給戊企業,由戊企業自行拆除。那么,納稅籌劃之后丁企業的銷項稅額=100/(1+4%)×2%=1.92萬元。該業務的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100萬元,貸:營業外收入98.08萬元、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1.92萬元。顯然,納稅籌劃的結果是營業外收入增加了,營業外收入作為利潤表項目,當然會影響利潤,使利潤增加12.61(98.08-85.47)萬元。
當企業通過納稅籌劃降低本企業的納稅負擔時,在含稅收入不變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稅,會使不含稅收入增加,從而導致利潤增加。不抵扣進項,會使成本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額會大于成本的增加額,否則該業務不具可行性,所以企業的利潤會增加。這個案例說明,在增值稅不影響企業利潤的一般情況下,增值稅納稅籌劃也有可能影響企業利潤。
3 結 論
綜上所述,增值稅作為一種價外稅,除了上文提到的三種特殊情況,在一般情況下確實不影響企業利潤。但是增值稅納稅籌劃是有必要的,因為對增值稅進行納稅籌劃有可能會從兩個方面影響企業利潤:一方面是通過增值稅影響利潤的特殊情況進行納稅籌劃,因增值稅影響利潤,增值稅納稅籌劃自然也會對利潤產生影響;另一方面是在含稅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利用稅收優惠,通過降低增值稅,增加稅后收入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在對增值稅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可能伴隨著與利潤表相關的項目的變動,或者是增加相關收入,或者是減少相關成本和費用,從而影響企業利潤。
參考文獻:
(一)在“銷售”環節的納稅變化
稅率方面的變化以及計稅過程的差異,會給金融企業在“銷售”環節的稅負效果產生一定的影響。金融企業原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并且金融企業改為繳納增值稅之后,暫定稅率為6%。如果假設在改革變化前后金融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價格不變,即都為P,那么按照營業稅的計稅原則應繳納的營業稅為P*5%=0.05P。而按照增值稅的計稅原則來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為[P1+6%]*6%=0.057P。按照這樣的規則算下來,金融企業會有0.7%的稅負增加。同樣假設目標金融企業地處城鎮,那么加上受到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影響,金融企業還要有0.07%的稅費增長,一共在“銷售”環節將會受到0.77%的稅負增加。這就是改革給金融企業帶來的因計稅方式變化和稅率變化而產生的影響。但是,增值稅并非僅是在銷售環節進行的單一納稅活動,還要在購進貨物環節進行相應的增值稅抵扣,才體現出針對增值額進行納稅的增值稅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不僅需要了解增值稅“銷售”環節的影響變化,同時還要了解在“購進貨物”等環節的增值稅抵扣要求,從而完整地掌握“營改增”的變化規律。
(二)在“購進貨物”環節的納稅變化
由于營業稅納稅規則中并沒有進項稅抵扣之說,所以,在金融企業相關“購進貨物”環節也沒有進項抵扣的納稅管理意識。又由于金融企業不同于傳統制造類企業,就目前相關政策的規定,可用于抵扣項目的范圍也有限。如銀行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作為增值稅納稅項目,而相對應的存款利息支出,則暫時不作為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主要“購進貨物”類抵扣項目的抵扣缺失,影響金融企業的增值稅納稅負擔。而金融業作為服務行業,固定資產的投資占比相對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營改增的過程中進行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這樣金融企業可利用的增值稅抵扣數額也有限。這樣對于金融企業“銷售”環節的0.77%的稅負增加量就很難進行抵消。所以,全面實施“營改增”之后,金融企業將面臨增值稅“銷項”部分增加,而增值稅“進項”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業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實施初期,受到增值稅抵扣項目遲延、抵扣范圍過窄或者單位內部抵扣項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響,一時間會產生一定稅負的增加量無法消除的情況。國家為了防止企業稅負的增加,在“營改增”的過渡期間,一般都會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出臺。金融企業財務人員在學習增值稅納稅管理的過程中,要加入對相關稅收補貼政策的學習。充分了解和學習增值稅關于金融業的減稅、免稅項目,并且及時關注國家出臺的各項擴大金融企業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內容。然后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這樣才能應對改革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企業正常的經濟效益。
(二)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
應對增值稅管理的要求變化,金融企業內部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涉及增值稅納稅管理的業務流程與環節。如購買的固定資產以及運輸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中包含的增值稅,都可以用做抵扣項目,金融企業就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進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資產采購活動中要完善對相關發票的核查與監督流程,確保規范、完整地進行增值稅抵扣。另外,需要規范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金融企業涉及的業務種類繁多,不同業務的增值稅納稅方法和規定也會有所差異,準確獨立核算不同業務是應用減稅、免稅優惠政策的關鍵。所以,金融企業需要完善相關會計核算工作,做好優惠政策的運用,否則會給金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加強必要的溝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業在實施增值稅納稅的初期,一定會遇到很多問題。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加強與主管稅務部門的溝通,及時反饋在實施增值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積極尋求稅務部門的幫助。同時,國家應該加大對營改增過渡期金融企業的扶持和幫助力度,結合金融企業的經營實際以及遇到的納稅困難,制定相應的稅收補貼政策,從而實現金融企業稅負不增加,形成最終稅負減少的政策目的。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流轉稅管理一、z強流轉稅稅源分析。拓展目前使用的重點稅源臺帳,建立基礎數據庫,加強基礎數據管理,定期進行流轉稅收入分析,預測稅源變動趨勢,對流轉稅管理效率與質量和稅法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二、強化政策管理。
1、加強現有的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深化流轉稅管理。
2、完善減免稅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減免規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強調研工作。做好增值稅轉型的調研和準備工作,積極應對流轉稅制改革。一要科學測算增值稅轉型改革稅收收入的影響,按要求進行測算上報,為上級機關決策服務;二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稅收鼓勵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規范流轉稅優惠政策。
四、按照精細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強稅源管理,重點是稅源監控和對本地區重點稅源的管理;2、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首先,要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標準認定一般納稅人,堅持“三約談一核實”的要求,把好實地核查、領導審核關,同時做好一般納稅人核查、審批等環節的工作,將年審納入到日常管理中來;3、鞏固和提高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運行質量。強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責任人,如有重大事件發生要向分局金稅工程領導小組及時書面報告情況,確保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運行質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強發票管理,在一般納稅人中大力推廣防偽稅控系統版普通發票使用,提高個體工商戶發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嚴格依照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操作行為,積極探索,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點是做好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工作。
五、推進流轉稅信息化建設。
1、做好建立流轉稅工作平臺的準備,根據分局實際向上級
提出流轉稅工作平臺的各項需求的建議,確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進一步提高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和傳輸質量;
3、積極推行“一機多票”系統,認真核實一般納稅人增值
稅普通發票(不含商業零售)的用量,做好企業DOS版開票金稅卡的更換工作;
4、協助技服單位搞好企業端開票系統升級培訓工作;
5、做好前期準備,有計劃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月認證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納稅人中推行“網上認證”工作。
(二)所得稅管理
一、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進一步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稅源、征收、減免稅和資料管理五方面的內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稅政策宣傳、政策執行落實、政策執行情況檢查三個環節的工作。
(2)在稅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稅稅源冊籍管理,抓好稅源普查工作,掌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納稅申報、征收方式的確定到稅款入庫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減免稅管理上,做到“三個嚴格”,即嚴格執行政策、嚴格申報程序、嚴格按權限辦理。
(5)完善資料管理。使資料管理貫穿于所得稅規范管理的全過程,建立所得稅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歸檔保管、反饋等制度。
三、根據稅收管理精細化的要求,進一步搞好所得稅規范管理。建立稅源登記制度,加強部門配合,主動取得工商、國稅部門支持,定期核對納稅人的登記資料,發現漏征漏管戶應及時補辦稅務登記并納入正常管理。并及時對企業的各項有效數據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并將這些資料進行適當數據處理。
四、嚴格加強對納稅人的收入管理,監督企業如實反映收入,嚴格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收入的實現;
五、加強預征管理,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預繳的期限和金額,并嚴格按確定的金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六、大力清理欠稅,建立臺賬,逐戶逐月落實收入進度和壓欠情況
七、根據匯繳清繳改革要求,落實好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繳工作,組織召開了一次由企業所得稅納稅單位的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參加的專門會議。安排布置二00五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
八、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財產損失及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報批,對按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執行的稅前扣除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對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一律進行納稅調整,不得稅前扣除。做到及時調查核實,嚴把政策關口,嚴格報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版權所有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為主要目標,圍繞“征管六率”分析、查補征管漏洞,加強稅源的有效控管,不斷提高分局征管質量,認真做好催報催繳工作,如實編報征管質量考核表。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信息交換與溝通,繼續加大對轄區內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及時做好新辦戶的稅務登記工作,及時、妥善地解決稅收議,提高管轄爭工作效率。
三、核實在冊的稅務登記戶和注冊登記戶,及時發現和處理準備逃跑或已失蹤納稅人,清理非正常戶,追繳相關證件,并配合稽查部門追繳流失的稅款。
四、認真做好個體稅收的管理,積極探索科學的個體經營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進的定稅方法,完善電子定稅管理辦法,及時調整行業參數水平。
五、結合實際推行經濟、靈活、便利的多元化申報方式,做好同城辦稅各環節的協調工作,認真落實好下崗再就業個體經營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公正執法,優質服務。
【關鍵詞】 營改增; 三甲醫院; 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4-0107-03
2016年5月起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改增,醫院的應稅業務也在改革范圍之列。營改增作為稅制改革的新方向,給醫院財務管理帶來了很大影響,使醫院會計核算、納稅管理、科研經費管理等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營改增全面實施以后,醫院“一般納稅人”范圍較“試點”時期明顯擴大。據北京地區部分三甲醫院和二級醫院納稅人身份調查顯示:三甲醫院多為一般納稅人,二級醫院由于缺乏應稅業務,多數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少數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與一般納稅人相比,小規模納稅人對醫院管理的影響相對較小,在此暫不做討論。本文以三甲醫院為例,基于一般納稅人身份,就營改增對醫院財務管理的影響及應對策略展開分析。
一、營改增對醫院會計核算的影響
與一般企業不同,醫院具有應稅業務與非應稅業務并存的特點。《醫院財務制度》把醫院收入劃分為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其他收入四大部分[1]。眾所周知,醫院的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財政撥入的科教項目收入均享受免稅政策優惠,屬于非應稅收入。除此之外,醫院還存在許多醫療以外的其他收入,這部分收入項目繁多,隨意性大,與醫院所提供的非營利醫療服務沒有必然的聯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均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醫院的應稅收入具體包括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進修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橫向科研經費收入等。營改增以后,這些應稅收入需按要求計算繳納增值稅,這對醫院會計核算產生了較大影響。
營改增前后醫院應稅業務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某三甲醫院收到醫藥公司藥物試驗科研經費10萬元。用該項目經費購買試劑材料一批5萬元(含稅),購買實驗設備一臺3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17%。
營改增以前,醫院開具營業稅發票。
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科教項目收入 100 000
購買材料時:
借:科教項目支出 50 000
貸:銀行存款 50 000
購買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30 000
貸:銀行存款 30 000
營改增以后,醫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6%。
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科教項目收入――應稅經費收入 94 339.6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 660.38
購買材料時:
借:科教項目支出――應稅經費支出 42 735.0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 264.96
貸:銀行存款 50 000
購買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25 641.0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 358.97
貸:銀行存款 30 000
從以上分析可知,營改增要求應稅業務銷項稅和進項稅須從收入和支出中剝離,稅金既不計入收入,也不計入成本費用。由于價稅分離使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減少,從而使醫院固定資產的實有價值受到影響。營改增后醫院會計核算趨于復雜,這對于醫院財務人員來講,無疑是一個新的挑戰。
二、I改增對納稅管理的影響
(一)稅負水平的影響
營改增以前,醫院的應稅業務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5%。營改增以后,醫院提供的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6%。如果不能有效取得可抵扣進項稅,實際稅率將達到5.66%,高于營業稅率0.66%。因此,能否取得可抵扣進項稅,是決定醫院稅負水平的關鍵。
可抵扣進項稅是由應稅業務支出產生的,醫院應稅業務支出包括勞務費、差旅費、咨詢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衛生材料費、印刷費、版面費等。其中勞務費、差旅費占有一定比例,且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醫院會因此損失部分可抵扣進項稅。另一方面,購置設備、衛生材料等開支,大多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6%、11%、13%、17%不等。而醫院提供的應稅業務一般適用6%的稅率。目前增值稅納稅管理執行所有稅率混合抵扣。單純從稅率上分析,進項稅與銷項稅的比對醫院比較有利。如果應稅業務支出能部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使醫院的納稅負擔大幅降低。
(二)納稅核算的影響
1.納稅核算趨于復雜
繳納營業稅時,應交稅金=應稅業務收入×稅率。營改增以后,應交稅金=銷項稅-進項稅。
例:某三甲醫院5月份其他收入、科教項目收入中分別取得應稅收入30萬元、500萬元。使用應稅科研經費購買2臺實驗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17萬元,合計金額117萬元。
繳納營業稅時:應交營業稅=5 300 000×5%=265 000(元)
繳納增值稅后:
不含稅銷售額=5 300 000/1.06=5 000 000(元)
銷項稅=5 000 000×6%=300 000(元)
應交增值稅=300 000-170 000=130 000(元)
上例分析可見,營改增后,應交增值稅需從銷項和進項兩個方面進行核算,納稅核算較營業稅復雜。同時由于扣減了購入固定資產所產生的進項稅,使醫院當月應交稅金比繳納營業稅時少繳135 000元,降低稅負51%。可見營改增對降低稅負起到了積極作用[2]。
2.納稅申報更加嚴謹
營業稅納稅申報,只需在“地稅”納稅系統中填寫本期應稅收入,選擇相應稅率即生成繳款書完成申報。營改增后,醫院需在“國稅”納稅系統中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等10多張報表,需將本期應稅收入價稅分離,按不同稅率分別填列銷項稅明細資料表,同時填列本期認證通過的進項稅明細資料表。納稅系統根據本期銷項稅、進項稅和上期留抵進項稅及其他相關資料,自動生成應交稅金。表與表之間有緊密的勾稽關系,整個申報過程既復雜又嚴謹。
實際工作中有些醫院只申報開據增值稅票據的收入,而不申報未開票據的應稅收入。國稅部門增值稅申報系統,“附列報表(一)”暨《本期銷售情況明細表》中明確要求:納稅人需分別填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他票據和未開票據的收入和稅金。可見,無論開票與否、開具何種票據,只要是應稅業務均應繳納增值稅。這一點應引起醫院財務人員注意。
三、營改增對醫院科研經費管理的影響
三甲醫院特別是大學附屬醫院,肩負著醫療、教學和科研的繁重任務,科研經費所占比例相當可觀,且項目繁多,資金來源呈多元化。根據來源渠道不同,科研經費分為橫向經費和縱向經費。來源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科研經費即橫向經費。橫向經費屬于應稅業務,是醫院繳納增值稅的主要項目。財政體系撥入的科研經費為縱向經費,屬于非應稅業務。科研經費橫縱交織、錯綜復雜。營改增對醫院科研經費的管理影響較大。
(一)對橫向科研經費入賬金額的影響
營改增以前,繳納營業稅時,醫院橫向科研經費收入與會計賬面收入金額一致,不存在差異。營改增以后,由于撥入的橫向科研經費屬于含稅收入,需按增值稅核算要求從收入中將銷項稅分離,橫向科研經費收入/1.06=會計賬面收入。因此,會計賬面收入小于實際撥入的橫向科研經費,二者會產生收入差額[3]。
(二)對橫向科研項目成本的影響
營改增后,橫向科研經費繳納增值稅,稅率從營業稅的5%上升為6%,能否及時足額取得可抵扣進項稅,直接影響到科研項目成本。科研項目成本費用包括差旅費、勞務費、會議費、實驗材料費、咨詢服務費等。其中差旅費、勞務費所占比例較高,且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勢必會影響進項稅抵扣,會直接增加科研項目成本[3]。積極控制差旅費、勞務費的開支比例,重視進項稅抵扣管理,是降低科研項目成本的有效途徑。
(三)對橫向科研經費進項稅抵扣管理的影響
橫向科研經費的進項稅抵扣是按單一項目抵扣,還是所有項目混合抵扣,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按單一項目抵扣管理權責清晰,但核算繁瑣,不利于醫院整體稅負水平的調節;按所有項目混合抵扣管理省時省力,有利于醫院整體稅控調節和可抵扣進項稅的統籌使用,但容易產生“大鍋飯”現象,不利于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科研項目成本核算。醫院需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管理方式。
四、應對營改增的具體策略
(一)細化調整會計科目
由于醫院具有應稅業務與非應稅業務并存的特點,因此,營改增以后醫院會計核算必須明確應稅和非應稅的界限,對應稅和非應稅業務收支分別核算。醫院信息技術人員應按照增值稅核算要求重新定義會計核算信息系統,給應稅業務加以特殊標識,以區別非應稅業務,單獨進行會計核算。細化調整會計科目,強化培訓會計人員,防止應稅業務收支與非應稅業務收支的混淆。
1.收支科目調整
根據財務核算的需要,在其他收入中下設“應稅收入”“非應稅收入”明細科目,在科教項目收入中下設“應稅經費收入”“非應稅經費收入”明細科目。同時,在其他支出中下設“應稅業務支出”“非應稅業務支出”明科目。在科教項目支出中下設“應稅經費支出”“非應稅經費支出”明細科目。
2.資產物資會計核算科目調整
營改增以后,增值稅核算要求購置的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價稅分離。醫院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區分應稅與非應稅分別核算。因此,醫院需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增設“應稅資產”“非應稅資產”,在衛生材料科目下增設“應稅材料”“非應稅材料”等明細科目。
3.納稅核算會計科目調整
由于增值稅受對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銷項稅和購買商品或服務產生的進項稅共同影響,因此,實施營改增以后,醫院不僅要核算收入所形成的銷項稅,還要核算支出所帶來的進項稅。根據增值稅納稅核算的需要,醫院需及時調整納稅核算會計科目,在應交稅金科目中下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轉出”等明細科目。
【關鍵詞】生產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困難 對策
消費型增值稅正在東北老工業基地試點之中,并于2007年在中部地區推廣應用,在不斷的調整中積累著經驗。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但目前如果在全國范圍內一次性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仍面臨著諸多困難。如何解決這些難題,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消費型增值稅,兼具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增值稅轉型面臨的主要困難
(一)存量固定資產抵扣成本過大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存量和無形資產抵扣方面對國家的財政收入有著巨大的影響。據《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僅2004年全國工業固定資產凈值達52027億元,若按照增值稅基本稅率推算,所含稅額7559億元。如果考慮1996年至2004年期間的固定資產凈增加值,所含稅額將會更大。如果這些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掉的話,將對國家的財政收入產生巨大的影響。
(二)無形資產稅收待遇不公
由于無形資產的計價十分復雜,按照會計制度“外購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格進入成本、自制無形資產以自制成本進入生產成本”的原則,若實行消費稅增值稅,則外購無形資產對應的抵扣稅額要比自制無形資產所對應的稅額大,對于不同來源的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和稅收負擔明顯不同,自制無形資產的稅負相對偏重,必將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
(三)稅收流失風險增加
增值稅推行近二十年時間里的最為突出的問題,是納稅人利用增值稅扣稅機制,通過偽造、虛開、違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偷逃稅款。雖然國家對于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不斷加強,但依靠現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絕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必然增加其對應的稅額,在現有的征管條件下,專用發票的征管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稅收流失的風險必將更大。
(四)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承受能力同時面臨考驗
對于國家財政而言,增值稅轉型必然帶來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若在保持現有稅負水平的條件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基本稅率應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稅率卻又將加大增值稅運行的風險,同時,各行業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則將由于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不同而發生增減變化,傳統企業、基礎工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稅負將大幅下降,傳統技術的加工工業資本有機構成低,稅負將相對偏重。很顯然,傳統企業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中將面臨一定困難,有可能會造成傳統企業納稅困難戶數增加,增值稅運行的摩擦系數加大。
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主要策略
為了能夠較好地發揮轉型的積極作用,避免財政收入減收并力爭能夠增收,應采取適當的增值稅轉型辦法,并實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費型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確定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可暫把抵扣范圍限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年新增固定資產中的動產部分,解決固定資產抵扣帶來的相關問題。具體措施如下:
1.借鑒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成功經驗,將存量固定資產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
存量固定資產是過去已經形成的資產,對其規定不予抵扣稅款,基本上不存在影響企業新投資和技術進步創新的問題。且過去對這部分資產的征稅和稅收優惠辦法多種多樣,差別很大,不同資產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舊金額,情況十分復雜,將其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即避免了客觀上難以計算的困難和出現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過度沖擊。
2.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
鑒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在整個固定資產中所占比重較大,但對技術進步創新的激勵作用卻遠不如機器設備,建議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排除在增值稅抵扣稅范圍之外,而對于水、電業等特定產業,可限定范圍,準予其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在一定期限內分期抵扣進項稅額。
3.取消有關機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
鑒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新購機器設備中包含的增值稅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建議在增值稅轉型后,同步取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使新稅制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市場經濟的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同時實現稅制的簡化。
4.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扣稅范圍
鑒于無形資產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條件,故納稅人利用無形資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偷逃稅款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建議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的扣稅范圍。這樣,既可以減輕科研機構的稅負,促進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雖然短期內會減少部分財政收入,但此項政策對于鼓勵和扶植技術創新、促進我國經濟由粗獷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的進程
為了避免轉型給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我國增值稅的轉型應逐步實行,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目前,可考慮在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選擇對資本品重復征稅比較嚴重的行業或企業、國家需要鼓勵發展的行業、關系到國家前途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進項稅額少、設備消耗大的采掘業等進行增值稅轉型試點,進而逐步在全國范圍的所有領域內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三)加強對于消費型增值稅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在專用發票方面要加強全方位管理,真正發揮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減少利用發票偷稅的問題。在專用發票的發售環節,檢查已使用發票的使用情況;在納稅申報環節,做好發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正確使用。此外,還應限制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進一步完善專用發票抵扣規定,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連接起來。
2.提高增值稅管理的科技含量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更應加強現代化征管手段建設和稽核檢查制度建設,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增值稅管理的先進經驗,將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廣泛運用到增值稅的管理中,確保增值稅管理效果。近年來,我國各級國稅機關也逐漸加強了增值稅管理的科技信息技術含量,在稅務登記、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稅收評估等各個領域利用微機進行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總的來看,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差距,增值稅管理的現代化水平還很低,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的“金稅工程”,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還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為此,應加大工作力度,提高電子信息技術在增值稅管理中的應用,特別是加強電子化申報推行進程,規范電子申報程序,為在消費型增值稅制度轉型中全面實行電子化管理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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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8-0122-02
“營改增”是國家“十二五”時期進行稅費改革的重要舉措。其實質是在商品、勞務流轉環節實行全面的增值稅制,打破按行業類別營業稅與增值稅并行的稅制格局。將原來繳納營業稅的部分行業歸為繳納增值稅。目的在于清除重復征稅的現象,進而來降低企業的稅收壓力,提升企業實力促進經濟發展。但是該政策在施工企業實施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難題,甚至有著適得其反的效果,這一改革對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也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涉及到其納稅籌劃的各個方面,必將經歷一個艱難的適應過程。所以施工企業必須要認真的應對“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找到突破口來降低涉稅風險。
一、“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納稅管理產生的雙重影響
(一)避免企業重復納稅
“營改增”對于避免企業重復納稅有著重要作用。一方面,減少了施工企業工程分包過程中的重復納稅,進而加強了企業競標能力。通常情況下,聯合投標再分包工程的投標方式是施工企業采取的主要方式,這種方式下建設單位不需要與分包單位簽署專門的施工合同,所以繳納稅金的責任就落在了施工企業身上,然而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分包合同的缺失就會導致重復納稅的現象發生。在實施了“營改增”的政策之后,就可以用銷項稅來抵扣進項稅,進一步的將納稅環節規范化,避免重復納稅。另一方面,以往施工企業在進行采購時,必須要交納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且只要產生了營業收入就必須要繳納營業稅,另外有時在施工結束后也會涉及到營業稅的征收,如此極易產生重復征稅的現象發生,但是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以后,這種現象有了極大的改觀。
(二)促進施工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大型施工設備是施工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其價值高,占施工企業固定資產比例大。改革前,施工企業采購大型施工設備并無法抵扣進項稅,使得企業通過大型設備提高自身競爭力的成本過大,影響施工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的積極性。“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可以享受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抵扣政策,這便為施工企業更新設備、擴大再生產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營改增”也將促進施工企業加大對技術及研發的投入,進一步增強企業競爭力。
(三)增加企業稅負及稅務籌劃的難度
理論上“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會下降,但這種理論的測算依據,是以施工企業外部市場票據管理規范,能及時獲得合格的采購發票這一理想的稅收環境為前提的。但是由于施工企業的特殊性,一是施工項目分散、地域偏僻等特點,其所需的施工材料來源方式多,可能存在供應商不規范等問題,導致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難度大;二是勞務費作為占施工企業工程造價成本較大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主體勞務用工主要來源建筑勞務公司或零散民工,這可能使得勞務收入被計入銷項稅而非進項稅,無法抵扣,導致與原3%的營業稅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且零散民工也沒有增值稅發票,這勢必會進一步增加施工企業的稅負。
(四)加大施工企業會計核算難度
一是“營改增”前營業稅科目只要借“營業稅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而“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增值稅會計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戶包含了九個專欄,進項稅額等的5個借方科目,銷項稅額等的4個貸方科目,可見“營改增”后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方式顯得更加復雜,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影響較大;二是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改革前,施工企業損益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包含了企業的“營業稅”,而“營改增”后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將是剔除增值稅后的稅后收入,且“營改增”后作為施工企業重要資產之一的固定資產將受到較大的影響,改革后施工企業固定資產入賬金額會減少,累計折舊也會減少。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范使用、管理、報稅等業務更加復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錯。
(五)加大施工企業資金緊張局面
“營改增”將增加企業經營性現金支出,加大企業資金緊張局面。原本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就存在工程支付與工程進度嚴重不匹配的問題,“營改增”后這種問題將更加突出,即施工企業將更多的面臨未收到工程款卻要墊付增值稅款項的問題,這勢必增加企業現金支出,加大施工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二、“營改增”背景下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措施分析
(一)準確把握政策要求
一是在心理上做好持久戰的準備,由于大多數施工企業均存在低端材料供應商開具發票困難的問題,“營改增”后可能導致部分企業稅務籌劃困難,稅負增加,同時增加企的經營現金流出,提高施工企業運作成本,但這種情況不會一成不變,盡管減輕企業稅負的效果沒有馬上凸顯出來,但從大方向來說,未來“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的影響必然是利大于弊,因此施工企業應積極對待,等待機遇;二是從根本上領會“營改增”的精髓,積極靈活利用政策帶來的改變,增強增值稅抵扣意識,合理轉嫁稅負,更好地應對市場的變化。
(二)改善經營方式
“營改增”對施工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同時也是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施工企業應轉變粗放型經營方式,積極應對“營改增”帶來的機遇與挑戰。一是實施精細化管理,施工企業應轉變粗放式的發展方式,使企業在“營改增”進程中實現逐步而有效地過渡,降低企業成本;二是開源節流,包括提高投標報價、選擇能按稅收規定申報納稅的材料供應商、做好全而預算管理等,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企業成本,抵消稅負壓力;三是提高施工企業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加強稅法培訓,增強財務人員對“營改增”的了解,及其對企業投標報價、勞務成本計算,以及會計核算等方而的影響,深刻認識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具體要求,按規定索取合規的扣稅憑證,同時建立新的財務管理模式,注重對稅收抵扣政策的靈活利用,充分享受稅改帶來的利益。
(三)規范發票管理
“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的合規與否對施工企業具有重要的影響。施工企業增值稅發票具有發票量大,要求嚴格的特點,只有合理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應繳納的稅款,因此施工企業應加強對發票的管理,什么時候開票,開多少票等都是企業管理者應注意的問題。另外,“營改增”后價格低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由于其往往不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在未來可能無法作為施工企業材料供應的首選對象,如果要選擇則要在稅負和交易價格之間進行一定的權衡。
1.增值稅管理責任要明確
各開票點的直接管理者明確為各貨運營業站負責人,將該項工作做為車站整體工作的一部分來考核,提高領導認識,發揮其監督管理職能。各貨運營業站指定專人負責開票工作,明確責任,進一步完善考核機制與考核辦法,出臺相關獎懲制度,提高開票人員的積極性。
2.完善相關制度
把增值稅的管理作為貨運工作的一部分來抓,將增值稅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細則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補充完善相關鐵路運輸收入制度、貨運規章,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從制度上形成統一,更有利于制度的落實,防范風險的發生。
3.加大檢查力度
財務部門、收入部門、貨運部門定期不定期的對開票點進行檢查和督導,對開票點的臺賬建立、發票開具、發票保管、專用設備管理、抄報稅情況等進行逐項檢查,對檢查的問題予以通報,并責令其指定相應措施,并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追蹤檢查。收入部門發揮稽查作用,財務部門發揮政策指導作用,貨運部門發揮管理作用,各司其職不斷完善增值稅基礎管理工作。
二、財務核算管理
作為鐵路總公司基層納稅單位,站段財務部門負責納稅申報及稅款預繳等具體工作,納稅申報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中國鐵路總公司的《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提供的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業務應繳增值稅適用1%預征率按月預繳,預繳基數為直接從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取得的鐵路運輸及物流輔助服務收入,預繳基數由鐵路局收入部門公布。納入匯總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由基層站段認證申報后上轉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基層站段不予抵扣。提供鐵路運輸及物流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基層站段負責匯總預繳增值稅和屬地繳納兩部分的增值稅申報工作。
1.加強進項稅認證管理
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辦理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掃描、抵扣認證。財務部門對取得進項稅建立臺賬,區分屬地與匯總,可抵扣與不可抵扣,指定專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進行掃描。
2.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如期完成納稅申報
根據相關業務,正確核算進項稅、匯總預繳增值稅和屬地銷項稅。對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月底對進項稅臺賬與實際賬務處理進行核對,避免財務核算的錯誤以及抵扣聯發票的缺失。對于申報工作,財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在申報前做好開票點抄報稅工作,根據收入部門的預繳基數,正確計算匯總與屬地繳納稅額,及時申報當月預繳稅款,上轉經稅務部門簽章的匯總傳遞單及各種報表,確保總公司匯總繳納工作的順利完成。
3.積極籌劃,合理避稅
【關鍵詞】稅制改革 營改增 金融企業
一、引言
為了逐步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企業轉為征收增值稅,2011年10月26日我國國務院常委會決定選擇部分地區和部分行業作為“營改增”試點。金融企業在現代經濟中占有核心地位,不僅是調節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還是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命脈。那么,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對于金融企業到底影響幾何?本文通過對金融企業“營改增”的現實意義進行分析,總結其存在的問題,并且提出合理的優化建議,進一步推進金融企業“營改增”進程。
二、“營改增”對金融企業的現實意義
(一)消除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壓力
以銀行為例,銀行的營業額主要來源于貸款業務、中間業務和差價業務,而其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貸款業務。改革前銀行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是營業收入而不包括營業費用。除此之外,現支撐銀行運營的信息技術軟、硬件設備的初始投入和后期更新升級等一系列的成本在營改增前都是無法抵扣的。因此,改革前,金融企業相較其他企業而言,稅基寬,稅負重。改征增值稅后,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則金融企業避免了重復納稅,降低企業賦稅壓力,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
(二)降低經營成本,減輕企業生存壓力
“營改增”之后,一方面外購的設備、修理費等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這可以降低金融的經營成本,鼓勵企業進行軟件升級和硬件設備更新,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另一方面,稅率由原來的征收5%營業稅修改為征收6%增值稅,稅率變動幅度不大,在避免了重復征稅的情況下,使得金融企業稅負明顯下降,企業生存壓力減輕。
(三)利于分工協作,促進企業創新
改革的益處不僅局限于企業稅負的變化方面。“營改增”作為當前結構性減稅的重頭戲,除了能夠減輕企業稅負、消除服務業重復征稅外,還在破解影響金融業發展的稅制瓶頸上賣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為促進金融企業做大做強,在提高企業服務專業化分工的基礎上,加快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的融合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稅制環境。
三、“營改增”對金融企業的初期稅負影響
(一)改革初期,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困難
“營改增”之后,可抵扣項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充分取得是影響企業稅金支出和成本費用高低的關鍵。在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也就意味著企業成本費用會因此增加,進而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金融企業若是不能及時獲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便會導致企業實際稅負增加。
目前,“營改增”改革還處于初步階段,金融企業對于其合作商和供應商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人無法進行控制,因而對于自身收到的發票類型、時間并沒有太多的主動權,這些都會影響企業取得可抵扣增值稅發票的及時性。而且,只有經過認證的增值稅發票才能予以抵扣進項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嚴格,若開具、保管或使用不當等都會造成嚴重后果,甚至會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金融企業只有取得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實現抵扣,否則就會造成企業稅負增加。
(二)企業中間投入比率偏低
企業的成本由外購產品成本、服務成本和內部人力成本兩方面構成,但能夠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部分只有外購產品、服務成本(即中間成本),而內部人力成本則無法抵扣。因此,金融企業作為中間投入較少的勞動與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進項稅額相對于銷項稅額的規模就相對較小,從而容易造成稅負的增加。
(三)中間業務成本存在合規性征管問題
“營改增”后,金融企業很可能面臨著大量的增值稅發票開具需求以及嚴格的合規性要求。我國現使用金稅系統進行這增值稅管理,然而金稅系統則是由發票進行管理的。就銀行而言,如果某人因匯款發生1元的手續費,那么銀行需要為這1元開具發票么?那又該如何征稅?這事項無疑都會影響企業稅收負擔額。
(四)企業ERP系統
銀行等金融企業業務結構多樣,種類繁多,而且都是通過系統進行處理的。在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后,各金融企業都要及時地重新更新系統,但是這一舉措在段時間內恐怕難以做到。國家于此的具體細則也并未出臺。因此金融企業想要在初期實現減少繳稅有一定難度。
四、金融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措施建議
對金融企業而言,借勢“營改增”,在順應國家政策要求的同時也應當盡可能的減輕企業自身稅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為此,金融企業要實現利潤最大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深入學習“營改增”政策文件及實施細則
金融企業應當及時掌握、深入學習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文件和實施細則,盡可能全面把握改革對于企業的經濟業務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力度,并且提前安排生產經營,規劃好應對政策。
(二)積極主動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對于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業務,金融企業應當主動與有關稅務機關積極進行溝通,確定其適用的稅率。對于經溝通后能夠明確政策的業務,金融企業便能經營;若不能明確政策,則金融企業可以考慮將該部分業務轉移至其他專業化公司,以此獲取更多的稅收優惠。
(三)建立增值稅管理體系
金融企業作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增值稅相關規定,及時對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可抵扣項目進行認證,盡可能的做到早獲得、早抵扣。同時,還應當完善自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建立具體的增值稅管理體系,分階段、分層次對相關管理人員、發票開具人員等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對可能涉及抵扣的成本和費用進行梳理,建立可抵扣目錄。
五、結論
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方式的攻堅時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對于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稅制體制完善有重大影響。雖然,理論上金融企業“營改增”在初期可能會導致稅負增加,但是從長期來看,只要企業深入學習“營改增”政策文件及實施細則,積極主動與稅務溝通,加強企業內部增值稅管理,企業的稅負水平就會有所降低,使得企業經營利潤終將得以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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