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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破產清算程序,破產重整程序是我國破產法于2006年實施以來建立的一項新制度。在此之前,無論是為了促進企業破產清算工作,提高債權受償率,還是支持、幫助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實現上市,抑或是協助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進行處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省市的稅務機關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幾乎囊括了除個人所得稅以外的全部稅種。毫無疑問,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在促進企業改制與上市、營造健康經濟秩序方面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間,企業要通過持續經營達到重整目的,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正常提供發票、允許延期繳納稅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針對企業破產重整“個案批復式”的稅收優惠政策開始呈現亂象之勢。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處理而變得雜亂無章,并游走于稅收法定與稅收公平之間,阻礙了良好稅收環境的建立。
(一)稅收優惠對破產重整的法律調整
目前,我國破產重整中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個案批復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項下的十余個稅種,并逐步呈現出一般調整、特殊處理與綜合調整的態勢。
1.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一般調整。上世紀90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轉軌的順利進行以及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企業因資產處理、國企改制、上市融資的強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開始由少及多。在經歷了廣信深圳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廣州壬豐房地產公司、中國聯通、中國兵器集團、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等數個具體破產重整案件的稅務處理后,與破產重整制度相伴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也由以往的個案批復、政令回函演變為全局性的普遍適用。現今,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一般調整主要集中于契稅、印花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即重整企業對上述稅種一般性地享有減免待遇。概括而言:(1)對公司股權轉讓、合并分立和債轉股以及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后,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尚未發生實質性移轉的,免征或減征契稅;(2)除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直接免予貼花外,破產重整企業僅對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已貼花的資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稅;(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特殊調整。破產重整企業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稅收優惠政策外,對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稅收是否依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不一而足。破產重整企業除免征印花稅、契稅和流轉稅外,還可依據不同的企業身份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1)破產重整企業因其所處行業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別優惠,比如對于被撤銷的金融機構進行資產處置和清理活動,不予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破產重整企業因其屬于國有資本而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待遇,比如中國聯通、中信集團以及中國郵政在進行資產重組與置換時均免征土地增值稅;(3)信達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所進行的收購、承接、管理和處置活動,免除一切稅收。
3.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綜合調整。企業獲得利潤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基礎,而破產重整企業在深陷財務困境時,生產經營活動往往處于停滯狀態,幾乎難以獲取利潤繼而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與此同時,當重整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大于負債,其在進行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獲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課征企業所得稅。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彌補了原稅收法規的不足,明確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有效降低了企業重組成本,從稅收角度對企業之間的合并重組予以鼓勵。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綜合調整,其實質是嚴格秉承所得課稅的原則,對企業重整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除符合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以外,企業重組依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來進行。其中,一般性稅務處理對破產重整中的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的相關交易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無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價值為標準確認企業債務移轉、股權交易和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并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最后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抑或原則上保持不變。此外,破產重整企業一旦符合適用條件,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計稅依據、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
(二)對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問題的剖析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已經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破產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但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仍然基本延續著固有的權利本位思想。行政許可式的稅收減免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僅破壞了稅收法定主義,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冗雜與低效,亦有礙于我國破產重整制度的健康運行。
1.部分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統一性。在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后不難發現,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注意到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特殊征稅環境。稅務部門雖已開始試圖對破產重整企業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如何享有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統一規定,但依舊局限于對契稅、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個別稅種制定相應的稅務處理模式。契稅與印花稅是破產重整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必然涉及的稅種,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訂立人與原有企業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異,而并無實質區別,亦無財產發生實際移轉,因而稅務機關一般予以減免。同樣,增值稅對貨物交易的增值額征稅,營業稅就企業取得的營業額課征,但由于資產重組活動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行為并非實際產生增值額和營業額,因而稅務機關一般也予以減免。另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的利潤,但因破產重整企業深陷財務危機,生產活動停滯而難以發生利潤或所得,故而稅務機關針對不同情況對重整企業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除此以外,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較為散亂,缺乏應有的統一性規定或完整的稅務處理模式。
2.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的冗雜與低效。已初步形成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一般性調整,并不能掩蓋稅務機關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依舊缺乏有效的規范化管理的事實。可以說,個案批復與通知回函仍是確定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直接依據,因此亟待解決的問題仍有很多。一方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成為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前述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業大多為國有資本,且為自然壟斷、金融地產等特殊行業。因其重整計劃具備涉案范圍廣、參與人數眾多、社會關系復雜、牽涉資產數額巨大、具有較強的地區影響力等因素,大多數企業由當地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動促成重整方案的實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稅務機關批復減免”的局面。各種照顧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雖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具有一定促進作用,但也破壞了稅收征管的內在制約機制,有礙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而對于其他非國有資本的民營企業而言,在遭遇財務困境亟需資產重整、債務重組時,所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措施乏善可陳。使得本已承擔社會大量就業的中小企業因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而導致破產重整計劃受阻,影響了經濟發展的活力與社會的繁榮穩定。
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缺乏效率,影響企業重整計劃的順利進行。目前,“申請、請示、批準”仍是確定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途徑和直接依據。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類似破產重整活動的稅收優惠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夠全面,也不夠合理,企業能否獲得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稅務部門的個案批復。因此,對于努力把握重整時機的企業來說,稅務部門繁瑣且緩慢的行政效率顯然會影響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錯失重整良機。即使地方政府積極促成稅務機關快速準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頗有違反稅收法定主義之嫌,有損良好稅收環境之形成。與此同時,與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相適應的逐級上報制度反映出稅收行政權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緩了破產重整計劃的實施。此外,目前破產重整企業能夠享有的稅收優惠措施過于單一,僅限于減免稅款和延期納稅,資產與債務重組所能涉及的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和虧損結轉抵補等扶植性稅收優惠措施尚未被稅務機關廣泛適用。
二、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化
為了順應財稅法治的要求,營造健康有序的稅收環境,應當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規范化和法制化,有效解決當前冗雜與低效的局面,合法合理地支持、幫助破產重整企業走出困境,重獲經營能力。英國、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就通過降低資本利得稅、再投入免稅、遞延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鼓勵企業重整以獲新生。反觀我國,重整企業同樣應根據破產重整計劃制定與執行過程的不同,享受內容與程序也有所區別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重整計劃議定期間的稅收優惠
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重整企業雖陷入財務困境,但尚有希望再生,營運價值與償債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業則已經資不抵債,明顯喪失了清償能力。所以在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中,破產清算企業必須交由管理人接管和處分,而破產重整企業可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由此可見,破產清算的稅收債權相對固定,而破產重整期間的稅收債權時刻發生變化,需要稅收優惠政策在重整計劃議定期間依法進行靈活調整。此時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稅收債權人所形成、報批和表決的稅收減免計劃,用以幫助困境企業重建企業財務,實現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
1.稅收減免計劃的法律原則。稅收減免計劃是稅收債權人(即稅務機關)在破產重整期間,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破產重整企業(即納稅人)減稅和免稅的稅務處理方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2、84條之規定①,在破產重整期間,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的代表,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對涉及稅收減免計劃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參加會議的稅收債權人可以通過表決的方式參與重整計劃草案,使得破產重整企業直接享受稅收優惠措施。破產法以公平償債、經濟秩序為己任,因而設置債權人會議協商解決清償事宜。但稅收并非簡單的債權,而是代表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法之債,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課征和減免。因此,稅收減免計劃的會議表決機制難免有違反稅收法定原則、依法稽征原則之嫌,凸顯了破產法與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價值差異。因此需要稅務機關秉承平衡協調之理念,堅持稅收正義原則,明確行政職權,依法裁定是否對破產重整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即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有稅收減免職權的行政單位應以職權范圍為界限,通過行政決議的方式裁定是否通過稅收減免計劃,以此作為債權人會議表決時的依據。
2.稅收減免計劃的規則重鑄。當前的稅收減免政策主要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前者屬于裁量減免,后者屬于法定減免,而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報批類減免,備案類減免因符合條件即可享受而無須在債權人會議中進行表決。首先,報批類稅收減免計劃的啟動規則與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相一致,即由債務人向有權稅務機關申請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財稅機關享有此項職權。然而稅權的集中行使雖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則,但降低了行政效率,容易貽誤企業的重整時機,影響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相反,稅務機關在確保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應當樹立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變被動審批為主動核查,在其審批權限內主動依職權對破產重整企業予以稅收減免。這就要求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權限。“在集中稅權、強化稅收剛性的同時,賦予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破產重整中適當的稅收減免權和滯納金減免權,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稅務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拘泥于稅收減免,宜適當擴充稅收優惠措施的種類,靈活運用退稅、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等其他方法,在豐富稅收征管規則的同時保證稅款不致無端流失。如美國財政部1919年規定,新股票計稅基礎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沒有實現的利得轉變成新股份待實現的利得,這樣對資本利得就不是免稅,應稅所得就可以遞延到未來實現。再次,為防范濫用審批權限的風險,提高稅收減免計劃的審批效率,參與債權人會議或重整計劃的稅務人員應與審批部門的權限相分離,建立內部管理的防火墻機制。“不同的稅收有不同的代表機構,分別代表政府申報稅收和參加債權人會議。”參與者應為債務人企業與審批者之間傳遞信息的紐帶,并代表稅務機關參與重整計劃進行稅收監督。最后,適當簡化債權人會議涉稅環節的表決規則,由稅務機關派代表列席會議宣讀稅收減免計劃的裁定及內容即可。
3.稅收減免計劃的納稅評估。納稅評估能夠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不僅如此,強化破產重整中的納稅評估,能夠及時判斷稅收減免計劃的風險,影響企業稅收籌劃,降低重整計劃的成本,減少重整過程中稅收預期的不確定性。然而依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目前的納稅評估并非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只是稅務機關的內部工作管理規定,屬于稅務機關的內部審計行為,對納稅人沒有稅收執法行為的約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納稅評估法律地位的同時,還應當對破產重整企業等重點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尤其是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管理與監控。
(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稅收優惠
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實施后進入執行階段,期間發生的稅收債權屬于重整計劃外的新生稅收債權,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則需在重整計劃外單列。經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討論后的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已經確定了既有稅收債權,但在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中(即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新生稅收債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在破產重整實踐中,此部分新生稅收債權往往計入破產費用優先清償,是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盲區。因此,為填補空白,首先應當確定對新生稅收債權予以減免的條件,即必須滿足征稅機關有處分權、有法律依據且滿足法律條件、征稅機關以行政決定的形式而為之等條件。如有學者提出“無稅重組”的主要條件包括:(1)經營的連續性;(2)權益的連續性;(3)企業缺乏納稅必要的資金;(4)重組必須有合理的商業目的。[9]其次,應當明確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由。具體可分為個別困難性優惠和宏觀調控性優惠,比如因恢復生產發生的稅費或納入國家營改增試點范圍后發生的費用。最后,目前的稅費免除主要有三種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稅收赦免。屬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產重整企業應當遵循備案類減免稅的程序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屬于裁量免除和稅收赦免情形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破產重整企業的應稅行為、財務狀況以及營運價值等事實,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施以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的納稅期限予以優惠,以提高行政效率、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三)重整期間外的稅收優惠
[關鍵詞]增值稅 納稅籌劃 減免稅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設計基本原理是:(1)按全部銷售額計算稅款,但只對貨物或勞務價值中新增價值部分征稅;(2)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對以前環節已納稅款予以扣除;(3)稅款隨著貨物的銷售環節逐漸轉移,最終消費者是全部扣款的承擔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費者征收,而是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分段征收,各環節的納稅人并不承擔增值稅稅款。基于對增值稅的這種認識,許多人認為增值稅簡潔、明快、公平,無法進行稅收籌劃。但是,只要經過精心的安排,增值稅納稅籌劃還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間的。
一.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往往是通過一系列條件來鼓勵、引導投資和企業經營活動。正確的依據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企業經營活動匯取得出乎意料的好成績。
1.減免稅政策
企業在使用減免稅政策的時候,需要考量自己在增值稅諸多環節納稅鏈條中所處的位置。在正常情況下,企業生產應稅產品是使用減免稅產品作為原材料的時候,企業是沒有任何盈利的。因為只有用專用收購憑證來收購免稅的農產品可以按照10%抵扣進項稅額。為了工作需要購買免稅的其他產品不得以抵消進項稅。這樣就導致銷項稅額變成了企業的應繳稅額。企業的稅收不但沒有享受到優惠政策還增加了負擔。企業如果購進低稅率的貨物來作為原材料生產免稅商品的話則對企業是有好處的。因為這個方面是免稅產品,產品在銷售的時候無需繳納增值稅,這樣就降低了企業的稅務負擔。
2、起征點政策
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納稅人具有廣泛性與多樣性的特點,出于稅負公平的目的。稅法規定的貨物銷售,提供的應稅勞務,以及按次的納稅起征點。低于起征點的無需交稅;等于或高于臨界值的,全額繳稅。
3、生產按照減稅條件來安排
企業為了減少稅收負擔,企業應盡量按減免稅條件安排生產。例如,可以充分的利用稅收的調節作用,鼓勵企業對廢水、廢渣、廢氣的全面使用,稅法專門規定建材企業的原材料中有超過30%為粉煤炭、煤砰石、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就無需繳納增值稅。這樣建材類生產企業要組織技術人員,改善流程和成份,使產品符合稅收減免的條件,以減輕其稅務負擔。
二、充分規劃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
我國的增值稅的稅務負擔的計算方法是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根本出發點: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銷項稅額,擴大進項稅額。
1、減少銷項稅額應當從銷售數額與稅率這兩大因素來考慮
(1)盡量減少或延遲銷售的實現。銷售產品時,應慎重選擇付款方式,銷售方式,結算工具。例如,要采取信貸或分期付款銷售,應當在實際收到現款時開具票據,而不是在銷售時一次性將票據開出,在易貨的商務活動中盡可能低估計稅依據。但是對銷售產品的退貨以及折扣業務需要立即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沖減。
(2)在組織生產,我們應盡量選擇低稅率。雖說增值稅的稅率差異不是很大,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只有17%和13%兩個階段,但由于實際中有名義稅負和實際稅負的差異,企業仍然有一個選擇。名義稅負是按稅率來計算的稅收負擔,實際稅負是以納稅人作為作為稅收的最終承受者所支付的實際稅收負擔。由于實際稅負是對企業的真實稅負,企業在經營決策活動的時候就需要對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進行細致的考量和評判。
2、增加進項稅額
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的進項稅額,希望給予扣除的進項稅額越大越好,越快越好。具體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1)在一般情況下,從能夠出具增值稅合法憑證的企業采購比從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采購獲取的利益要大一些。
(2)當購入需要用于非應稅和免稅項目的貨物且又要用于產品的生產時,為了使進項稅額得以抵扣,在購入時的會計處理應當按照生產用料來計算增值稅。即使是將來用在不課稅,免稅項目上,再做會計處理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企業也可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利用企業的分設與聯營
1.分設企業,變不能抵扣稅款為可以抵扣稅款
某鋼鐵公司以廢舊鋼鐵為原料,其供應渠道有兩條:一是從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入;二是從本地收購廢品的個體戶、個人直接收購。前者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進行稅款抵扣;后者則不能進行稅款抵扣。為了減輕增值稅負擔,企業可以成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為獨立法人,并獨立核算。鋼鐵公司從回收公司按市場價格購入,取得對方增值視專用發票,就可以進行稅款抵扣。
2.分設企業,變全部應納增值稅為部分應納增值稅
某機械生產企業,銷售時一般由本企業提供運輸工具,銷售價格中包含較大比重的運輸因素。按混合銷售業務處理要求,運費也要計算銷項稅額。如果企業將運輸勞務獨立出來,注冊成立專門的運輸企業,則運輸企業仍然承擔原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的運輸任務,但它成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按3%計交營業稅,使稅負降低。
3.聯營企業,由本應納增值稅變為非增值稅納稅人
某電器公司購買一批國外先進的手機,估計在國內銷售利潤率將很高,公司準備成立一家公司來經銷這批手機。可以選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成立一家經銷手機的門市部;二是與電信局下屬的公司聯合經營。經分析,若自己成立門市部經銷,則繳納增值稅。若與電信局下屬的“三產”企業聯營,成立聯營公司,電器公司以進口該批手機作為投資,“ 產”企業以移動網絡作投資,聯營企業銷售該批手機并提供移動服務,則聯營企業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營業額的3%計交營業稅,從而降低了稅負。
總之,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
參考文獻:
四川地震已經過去一個多月了,救助工作的重點也已經從緊急救援逐漸轉到災后重建,國家也緊急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但總的感覺是,很多政策是以往政策的重申和歸納,即使是一些新出臺的政策,也由于執行上的困難,降低了政策的效果。而且,“補漏”或“救急”式的臨時性政策,很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主體之間稅收政策的不公平。可以說,此次的汶川地震,凸現了我國稅收政策的缺位。為了提高我國全社會的危機應對能力,有必要建立兩個層次的稅收支持體系:應急性稅收政策支持體系,和常規性稅收政策支持體系。
應急性稅政制定刻不容緩
應抓緊制定支持災后重建的一系列稅收政策。這些政策是應急性的,也應是專門針對災區建設的。
一是應加大對災區企業的稅收減免力度,特別應重點給予災區支柱產業大力度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給予減稅或免稅一年的照顧。但此次的地震災害對當地經濟的沖擊超乎一般的自然災害,預計災后的重建需要8~10年的時間。短期的稅收減免可以把當地經濟“扶上馬”,但在災區經濟的“元氣”尚未恢復之前,稅收政策還應該再“送一程”。
當然稅收政策的扶持也應是有所側重的。當地的支柱產業應特別受到關注,否則政策受眾面過小,不利于整體的災后重建工作。
二是應鼓勵非災區企業參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受災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在全國所占份額較小,不會對我國整體的經濟增長帶來過大的影響――這也給非災區企業參與災區恢復重建創造了條件。具體而言,災后重建需要大量的固定資產投資,而且若要提高安全系數,這些固定資產的建筑成本肯定有明顯上升,稅收政策可以對這些建筑行為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災區企業受損嚴重以及效益嚴重下降,當地的就業壓力也不容忽視。可以通過稅收優惠的手段,鼓勵外地企業吸納災區勞動力就業。
三是應推廣增值稅轉型政策。
增值稅是目前我國企業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之一,2007年國內增值稅收入占全國稅收收入的近44%。災區企業要重建,要采購大量的機器設備,要建造眾多的廠房,允許其抵扣有關的進項增值稅,對降低其稅收負擔,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并且將在未來持續地發揮作用。甚至,對災區的增值稅轉型政策,可以突破前兩批試點的限制,在更大區域、更多行業推廣,也可以允許更多的固定資產被納入抵扣范圍。
四是階段性調整中央與地方稅收分享比例,提高災區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地震給當地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德陽、成都、阿壩、綿陽、廣元、綿竹為四川去年的GDP貢獻了50%以上,但這些“經濟帶”地震損失慘重,經濟損失高達1800億元,占全部損失95%以上。巨災之后的重建,不僅需要較長的時間,而且要有巨額的投入。中央政府肯定會承擔其中相當的數額。而承擔的手段,當然會需要轉移支付,但調整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享比例,也是可以采用的重要手段。
當前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中央對地方巨額的轉移支付。例如,2007年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支出達1.81萬億元,而中央本級的全部支出僅1.14萬億元。轉移支付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增加了政策成本:稅款征收需要成本,轉移支付政策的確定和執行也需要成本。如果我們預先可以知道大量的財政資金將被轉移支付到災區,我們為什么不把這些成本節約下來呢?在分稅制框架下,階段性地上調地方政府分享比例,資金就可以留在原處,而不必兜個大圈子再回來。
建立常態的稅收引導政策
當災后的應急措施基本到位后,我們下一步要考慮的是,如何著眼于防災抗災,建立系統的稅收引導政策。這些政策應是常態的、普惠的。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完善有關捐贈的稅收抵扣政策。
此次救災中,來自社會各界的巨額捐贈,起到了重要的物質和精神支撐作用。但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各界對有關稅收政策的質疑。甚至有人說,把全部收入捐贈后,還要自己掏錢繳稅,頗有“獻了愛心不討好”的感覺。其實,這主要是由于沒有形成稅收鼓勵捐贈的常態機制。
從所得稅角度講,目前我國對捐贈規定有稅前扣除上限,即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的12%,或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30%。一些企業和個人由于超過了上限而沒有得到抵扣。其實,既然已經限定了捐贈需要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又是公益或救濟性捐贈,就應該允許納稅人據實扣除。這一常態機制的建立,不僅將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捐贈,而且在突發災難面前,由于日常管理手段和管理程序已經建立,捐贈“洪峰”也不會給管理工作帶來太大的壓力。當然,在目前的制度下,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機構直接進行捐贈,索取相應憑據后,所捐款項也可以得到全額扣除。
還有增值稅和消費稅。目前進口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但國內企業捐贈的救災物資卻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這種稅負不公的現象應在今后加以改進,鼓勵企業進行實物捐贈。
同時還應加大對災害應急產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史上最牛校長”告訴我們,同樣的災難面前,人們受到的傷害可以有天壤之別。政府可以做的顯然比最牛校長更多:稅收應鼓勵災難應急產品的生產;可以建立災難模擬和緊急逃生體驗室,供公民參觀教育和體驗學習,相應的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應該得到減免;甚至對于防災減災科研單位或企業,也應該有更多的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優惠。
關鍵詞:環首都經濟圈;減稅政策;有利影響;弊端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一、“環首都經濟圈”實施減稅政策
為吸引首都產業的轉移和聚集,河北省將單列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環首都經濟圈建設,實施減稅政策以及地價差別政策。根據《關于加快河北省環首都經濟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河北省計劃以“13縣1圈4區6基地”的發展規劃打造環首都經濟圈,計劃到2015年生產總值達到4784億元,年均增長31%以上,城鎮化率上升到60%,年均增長5.4個百分點。依照河北省的這一規劃,將主要與北京的產業及居住需求對接。
“環首都經濟圈”具有很大意義,可以促進京津冀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首都經濟圈作為生產要素富集的載體,成為當今世界最活躍的區域經濟中心。幾乎任何一個國家都有著首都經濟圈,目前,很多國家的首都經濟圈創造的生產總值占國家生產總值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加快京津冀區域發展,就必須充分發揮首都優勢,增強首都輻射效應。
二、減稅政策分析及其有利影響
減稅政策是一種擴張性政策,通過降低稅率,取消或停征某種稅種來減少稅收收入,降低稅收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比重。減稅會增加企業以及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從而達到擴張需求的目的。
(一)減稅政策的背景及現狀分析
國家實行減稅政策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涉及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包括以下幾方面:(1)合并中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內資企業稅率由33%降到25%,減輕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2)流轉稅制改革,重點是增值稅,實現了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者增值稅的轉型,增加了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抵扣,降低了企業稅負。(3)提高出口退稅率,目的是刺激出口。(4)降低車輛購置稅,由以前的10%下調至5%,刺激汽車行業的需求。
(二)減稅政策的效果分析
從理論上講,減稅政策可以拉動經濟增長,不論是從財政政策的傳導機制上進行論述,還是從企業的投資決策上進行論證,均可得出國家減稅政策對經濟投資的正向刺激作用,減稅政策在理論上是可行的。 然而,根據我國的投資完成額和出口統計數據,可以看出我國投資額變動較小,只是在短期內存在上升現象,并且當時間跨度變大時,投資額的增長趨勢愈發不明顯,企業的投資并沒有因為減稅政策的實施而有明顯的增長。由此得知,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的刺激作用不如理論分析一樣樂觀。
(三)減稅政策的方向分析
第一,從宏觀經濟理論的角度來看,減稅政策拉動經濟增長模型之一是凱恩斯主義財政政策傳導機制,其具體含義是指降低稅收會增加消費者的可支配收入,進而刺激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
第二,從中國的現實角度來分析,目前,由于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財富極大增加,資本存量水平較高,但是投資邊際效率逐漸下降,導致生產過剩現象的發生。以目前社會發展現狀來看,減稅政策若繼續只針對于投資,而不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生產過剩還會繼續。
第三,從居民自身角度來分析,中國居民儲蓄額居世界之首,但中國居民總體的邊際消費傾向卻很低,形成一種低收入人群無錢消費,中等收入人群不敢消費的現象。因此,刺激低收入人群和中等收入人群消費成為政府制定政策的目標,也是減稅政策的目標和方向。
三、減稅政策的弊端
稅收原則是國家在設計稅收制度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判斷一項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基本理論標準,其主要原則為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財政原則。筆者就這三個原則的角度來分析減稅政策存在的弊端。
(一)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稅收負擔應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的分配,稅收公平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以及社會問題。從稅收制度本身來看,稅收公平對維護稅收制度的正常運轉極其重要。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普遍原則和平等原則,根據普遍原則,只要有應稅行為,就產生納稅義務。根據平等原則,具有相同納稅條件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交納相同數額的稅款,不能因為特殊條件而使其少繳稅款或免稅。此外,稅收公平除了稅負的公平分配以外,還包括稅收征管公平。這就說明,即使設計出可以公平分配稅負的稅收制度,如果稅務管理上存在漏洞,那么稅負分配也容易有失公平。由此可知,稅收減免管理難度很大。
(二)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包含分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和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稅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例,由于稅收減免難度很大,一方面在征收時占用了大量資源,提高了稅收成本;另一方面,免稅減少了稅收收入,降低了稅收的行政效率。稅收的經濟效率是從稅收對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減免稅收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稅收的減免導致行業的社會成本低于社會平均成本,利潤上升,資本大量進入行業,使得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失衡。因此,稅收應當保持中性,不應影響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
(三)財政原則
從稅收的財政原則上講,稅收減免一方面使得財政收入減少,另一方面使稅收收入與國民收入的不匹配,不利于稅收對財政的支撐。因此,不合理的減稅政策不符合稅收的財政原則。
因此,我們應該全面看待減稅政策,適當運用,在運用過程中要輔之以其他措施,以發揮其積極作用,同時避免單一減稅政策帶來的不利影響。以“環首都經濟圈”的發展為例,就是在運用減稅政策的同時施以差別地價的政策,這樣將政治和經濟手段相結合,來促進經濟圈的良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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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國際借鑒
小微企業是指企業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如工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微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該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該標準進行劃型。
一、小微企業在現代經濟中對經濟的影響如下
(一)可以有效促進經濟發展
從全國數據看,“中小企業占據全國企業戶數為99.5%”。據資料統計,我國小微企業數量已占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廣泛分布在城市鄉村,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是我國多元化實體經濟的重要基礎。目前小微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繳稅額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小微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
(二)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
相比大、中型企I,小微企業進入壁壘低,所使用的資源少,對環境的適應性強,創辦速度快,十分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
(三)有效激勵科技創新,促進社會創新進步
經過多年的發展,小微企業已經從一般加工制造、商貿服務等傳統領域,向包括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在內的各行各業延伸。在發展過程中,小微企業充分發揮決策機制靈活的優勢,通過吸收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增強市場競爭力,在帶動我國電子信息、生物科學等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的同時,也成就了自身的快速發展。從美國的發展經驗來看,小微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占其銷售的比重大于大中型企業的比重,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發展的新動力和源泉。
(四)促進企業的相互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的良性競爭。
相對于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夾縫中生存先天不足,更需要通過不斷創新來發展壯大,是企業家和大企業的孵化器,代表著企業管理和企業變革的一種新力量。
二、我國現階段制約小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因素
為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從長遠來看,我國現行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體系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業類型劃分標準與相關稅收政策不統一
現行諸多相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標準與2011年新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不盡相同,稅收政策難以落實到位。如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由于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仍然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二)小微企業稅負過高,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困境
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大減輕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尤其對設備投資大、技術密集型的納稅人更有積極意義,加快了技術革新步伐,促進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并未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為此雖然也相應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至3%,但實際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稅負過重。另外,營業稅的重復征稅也加重了相關小微企業的負擔。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增值稅主要涉及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營業稅主要涉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行業,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業分類新標準規定了16大行業,而其中有超過10大行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這些行業又是小微企業聚集的行業。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重復征稅,在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納稅人稅負下降的情況下,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卻并沒有減輕,這就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其在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的矛盾表現得尤為突出。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手段有限
我國現行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相對簡單,政策手段相對單一,且優惠對象認定條件過于苛刻,真正能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以高新技術享受企業優惠稅率為例: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實際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同時達到這些標準。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
(一)發達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研究
1、美國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對商品的流轉基本不征稅,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弊端。突出對小企業低稅負、激勵研究開發的政策導向,加快資金流向小企業。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稅:新購進的設備使用年限如超過5年,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允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本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如超過前3年的平均發生額,超過部分的25%免予征稅:從事基礎研究的小型企業,研發費用的65%免予計稅,同時企業的研發費用增長額可以沖減當年稅額。
2、英國鼓勵投資者開辦小企業,引導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投資者創辦小企業的投資額60%可以免稅:年營業額少于2500萬英鎊的小企業,每年研發投資超過5萬英鎊時,可享受減免稅150%的優惠待遇,尚未盈利的小企業投資研發,可預先申報稅收減免,獲得研發投資24%的資金返還。
3、法國把小企業的利潤稅從33.3%降到19%;對企業的注冊稅也相應調降,新建中小企業可免3年的所得稅,并在社會福利稅收上對增招雇員的企業給予減免優惠,同時按中小企業提供就業機會的多少,給予財政補貼。為促進失業人員創業,法國政府規定創辦工商企業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稅,以后3年對企業贏利分別減少7 5%、50%和25%的所得稅優惠。對實行新技術的企業給予50%的稅收減免:小型企業以專利、發明等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獲得的利潤增值部分,可以延遲5年繳納稅款。
4、日本通過低稅負和多種稅收優惠手段,體現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節約能源的原則。對試驗研究費用超過銷售收入3%的小微企業及創業時間未滿5年的小微企業,減收3%的法人稅:小微企業新技術投資享受購置價7%的法人稅額特別扣除;對于節約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微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給予較大的稅收優惠,如購買或租借的設備,在使用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f。
(二)發達國家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給我們的啟示
1、稅收激勵針對性強。小微企業經營靈活,創新意識強,但因為它在人才、資金和技術等方面有著自身難以逾越的障礙,其發展就會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普遍采取了有針對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補充和調整,既體現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基本導向,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2、激勵政策系統化。以上各國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個人多得稅等多個稅種,并且各稅種能夠相互配合與強化,發揮出合力,建立了較系統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
3、激勵方式多樣。各國政府普遍制定實施了多種多樣的稅收激勵方式,例如減免稅、加速折舊、費用扣除、投資減免等,并且各種方式優惠力度明顯,規定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
四、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政策口徑,規范認定標準
制定稅法方面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統一劃型標準。2012年度總局、省局關于落實好減免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的優惠政策的過程中,對小型微型企業進行標識的口徑已按劃型標準,說明在技術層面上已不存在銜接障礙,建議稅法方面的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直接按劃型標準執行。
(二)起征點改免征額,且適用所有經濟性質的企業
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設置問題,一是不公平。不同經濟性質所能享受的優惠政策不同,同樣規模的企業,屬個人性質的企業能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而其他企業則不能,則沒有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二是不合理。起征點的“起征”問題,未達到則免,達到則征,沒有什么合理性可言,特別是在起征點附近的企業,更能感受到這種差異。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后,這類問題就更為突出了。因此,建議將起征點改免征額,并適用于除一般納稅人企業以外的小微企業。
(三)減稅減負,調整結構,減輕企業負擔
一是進一步探索降低稅費的途徑,堅決取消一切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費。對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企業,以考慮核定其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蓋所有稅費,并由一個稅務機關統一征收。二是免除小企業部分附加稅費,避免將本應地方政府承擔的行政職能轉嫁給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同時減少對小企業的行政干預,減少其遵從成本,減輕企業隱性負擔。三是改進和完善稅制結構。減少流轉稅比重,增加所得稅等直接稅比重,有利于改變我國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人力成本居多的小企業“賺的少交的不少”的現狀,實現稅收比例的合理平衡,公平企業之間的稅負。
一、打造南昌核心增長極的意義
1.打造南昌核心增長極,是加快江西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世界經濟發展的規律表明,區域經濟發展必須要有一個核心增長極,這個增長極就是大城市或核心城市。大城市或核心城市是區域發展的重要動力和引擎,能夠對周邊地區經濟發展起到輻射和集聚作用,并帶動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當前,江西正處于加快發展極為重要、極為關鍵的歷史性關口,做大做強南昌這個核心增長極,對江西實現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目標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2.打造南昌核心增長極,是提升江西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途徑。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態勢表明,區域間的競爭已在很大程度上演化為核心增長極之間的競爭,核心城市的形成、崛起及其帶動作用,已經成為推動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江西要實現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就必須順應區域經濟發展規律,抓住機遇,集中優勢資源,在一定范圍內實現資源要素的整合,不失時機地發展、壯大區域中心城市,增強區域中心城市的綜合競爭力,形成區域經濟的增長極、集聚中心和輻射中心,以區域中心城市的大發展帶動區域經濟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帶動區域經濟的共同發展。
3.打造南昌核心增長極,是實現江西區域協調發展的有效手段。區域經濟發展的實踐經驗證明,加快區域發展必須遵循不平衡發展規律,堅持科學規劃、分類指導,在條件好、潛力大、對全局和長遠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大城市,通過不平衡發展戰略,促使其率先發展,盡快實現資本集聚、人口集聚、規模效應和輻射帶動效應,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核心增長極,推動區域優勢整合,形成區域內設施共建、產業互動、市場聯動的新格局,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二、促進“南昌核心增長極”建設的稅收政策
作為中部地區唯一的全國低碳試點省會城市,南昌市在產業發展上堅持“快速發展是前提、協調發展是關鍵、持續發展是目的”的崛起方略,通過低碳化的進程,實現結構調整,率先建立更富有國際競爭力生態產業體系。
在發展中,南昌始終牢固樹立“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的理念,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南昌時刻繃緊低碳這根弦,設置了三條紅線:不做大量消耗資源能源的項目、不做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做嚴重危害安全和群眾健康的項目。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上升為國家戰略后,南昌市將生態環境建設的成效納入有關對縣區和開發區的綜合評價體系,對生態環境的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綠色GDP成為南昌所有干部的共同追求。鼓勵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出口導向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引導發展資源消耗少、環境破壞小、附加價值高、產業帶動性強的產業,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在招商活動中,注重引進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好的項目。從地稅的職能上要從促進生態經濟建設的角度完善稅收政策建設。
1.建立生態稅收體系
在保證國家稅制嚴厲性和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建議在“南昌核心增長極”建設中完善生態稅收體系試點。一是按照費改稅的指導思想,清理環保方面的各種收費,將排污費改為排污稅,由地稅部門征收。二是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取消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相關費用,將對土地課征的稅種并入資源稅,擴大征稅范圍,調整稅率、嚴格減免,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三是按照“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可以試點開征環境保護稅。設置該稅就是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特定行為征稅,通過利益機制糾正納稅人的行為,從而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四是調整、完善、充實稅收優惠政策,全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生態稅收體系構建。將帶有環保意識的產業調整、產品更新、設備改造納入增值稅轉型試點;視企業高新技術生產的環保產品或有利于環保的產品對環境的正面效應程度,分別給予免稅、零稅率、低稅率優惠。
2.賦予南昌市政府一定的稅收優惠權限
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明確界定稅權,賦予南昌市地方政府和立法監督機構必要的稅收管理權;在制定促進南昌市發展的稅收政策過程中,可適當考慮對南昌市農產品深加工行業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對新辦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業給予一定年限的減免稅照顧;適當下放促進南昌市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簡化稅收征管程序,降低中小企業的稅負;在遵循全國統一的《征管法》的基礎上,可由南昌市因地制宜制定其《實施細則》,以便能夠靈活主動地確定稅收征管辦法及適合地區特點的征管模式。
3.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是在形式結構上,除采取降低稅率、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方式外,對促進科技進步、技術改造、開發和產業升級等投資活動,可采取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盈虧互抵等間接稅式支出的方式給予激勵。其次是在南昌高新技術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南昌市各縣工業園范圍內,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爭取對工業園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為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最后加大對工業園區研發前期、中期的稅收優惠力度,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稅前提取研發風險準備金;允許企業將當年投入的研發費用全部于稅前扣除;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允許加速折舊;對新產品進入大規模投產階段,允許提取準備金,或者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對民間資本向中小企業融資進行創新活動所取得的投資收益,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優惠;對企業轉讓技術和研究成果的收入,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等等。稅收優惠方式也體現了多樣性,包括稅收減免、稅率優惠、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彌補虧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稅額抵免等多種方式。對南昌地區工業企業,比照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4.強化支農惠農政策,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制度
按照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稅收政策,將南昌經濟區工業企業,比照東北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即答應企業購入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款在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扣除。落實支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內資重點龍頭企業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完善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優化加工貿易出口產品結構,緩解環境污染,保護緊缺資源和能源,減少貿易順差對我國國際收支的壓力,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等。
三、提高地稅服務水平,促進“南昌核心增長極”建設
1.樹立正確的經濟稅收發展觀,大力優化稅收環境
要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南昌核心增長極”建設的促進作用,就必須樹立正確的經濟發展觀。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發展經濟首先要創造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綜合環境。稅收優惠是發展環境的重要因素,我們既要避免一談發展就提片面減稅免稅的優惠萬能論,同時也要防止不注重發揮稅收優惠作用的優惠無用論。一方面,要積極梳理、整合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建立落實優惠政策的機制,尋找落實優惠政策的切入點,充分發揮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促進生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必須相應加強稅收優惠,在整合現有稅收優惠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向中心提出并爭取一些有利于促進生態經濟發展的非凡稅收優惠政策,從而顯現稅收優惠的差異,充分體現加快南昌生態經濟的政策意圖。規范的稅收征管和恰當的稅收優惠都是加速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我們必須下大力氣創造和優化包括稅收優惠在內的經濟發展的綜合環境,正確處理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2.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納稅人及時了解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一是要通過參與政府項目招商指導會,把稅收優惠政策放到招商工作的最前沿。二是要編輯和印發稅收優惠政策操作指南,將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文件設置到辦稅大廳的電子屏幕和觸摸銀屏上滾動播放,方便納稅人及時查詢和學習。三是要落實首問負責制,實行辦稅大廳值班制度,開展局長接待日活動,為納稅人釋疑解惑。四是要稅收治理員主動深入企業開展宣傳、輔導工作,使納稅人充分了解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及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五是要充分利用廣播、紙、電視和網站,開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專題宣傳,積極舉辦各類知識競賽、有獎競猜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擴大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增強宣傳效果。
3.提高稅收服務質量
為了更好地支持“南昌核心增長極”建設,要從優化稅收發展環境,提高稅收服務質量和改善軟硬件入手。一是要清理和廢止不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的政策、規章和制度,以及一些不利于經濟發展的習慣性做法。二是要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加強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的審批和監管,在省、市、縣三級均成立稅收行政審批領導小組,制定議事規則,明確集體審議稅收減免申請的權限和內容,使稅收減免審批程序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三是要實行政務公開,公開政策規定、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實行陽光操作,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辦理有關稅收減免申請,同時簡化減免稅和辦稅的手續,更方便納稅人。
4.規范稅收治理,加強執法監督
在貫徹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也應該防止不法分子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各級稅務機關一是要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申請嚴格把好實地調查關,堅持深入實地的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對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果斷不予辦理稅收減稅。二是對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稅文件嚴格執行會簽會辦和備查備案制度,防止不規范的涉稅文件出臺。三是通過開展稅收日常執法檢查和專項檢查,對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執法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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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方案將部分收入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實行按年匯總納稅。財政部還將考慮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比如有關“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其他的專項扣除項目等。
降費方面,2017年降費約2000億元。財政部重點做好兩項工作,包括全面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改革到位后全國政府性基金將剩下21項;取消或停征35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央涉企收費項目減少一半以上,將剩余33項。
減稅和更為明顯的降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
二是深化增值稅改革,繼續推進實質性減稅;
三是全面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好6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減輕居民稅負;
(一)軟件生產企業銷售軟件產品的涉稅風險
軟件企業銷售軟件產品時,存在以下稅收風險。
1、對軟件生產企業銷售軟件產品所獲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新辦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不能享受“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款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基于此規定,軟件企業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且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但是,實踐當中,企業要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則不可以享受,使企業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條規定:“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第二條規定:“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第四條規定:“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三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軟件企業銷售軟件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要享受“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報批,否則沒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不準確,使企業要么多繳納增值稅,要么少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二條的規定,所謂的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對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了以下詳細的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五條規定:“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 《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據,軟件生產企業對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范圍把握不準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計算不準,就會使軟件生產企業要么多繳納增值稅,要么少繳納增值稅的風險。
3、軟件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收入繳納了營業稅,沒有享受免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征營業稅,并簡化相關程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于此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是免征營業稅的。
(二)軟件生產企業銷售軟件產品的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針對軟件生產企業存在以上兩大稅收風險,必須注意以下控制策略
1、軟件生產企業必須要但當地軟件主管部門,如科委,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到當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再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辦理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手續。
2、注意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范圍: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3、注意軟件產品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五條對軟件產品和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規定:
(1)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案例:
某軟件開發企業2012年3月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取得銷售68000元,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月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為1346元;支付運費300元,取得的國有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費發票上列示:運輸費用200元,保管費60元,押運費40元。該企業上述業務實際應負擔的增值稅為多少元,應退增值稅多少?
分析:
應納稅額=68000×17%-1346-200×7%=10200(元)
實際稅負=10200÷68000=15%,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實際應負擔稅額=68000×3%=2040(元)即:只在3%范圍內征稅,也就是只征3%,97%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稅額為10200-2040=8160(元)
或者,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3%)-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68000×(17%-3%)-1346-200×7%=9520-1346-14=8160(元)。
(2)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其中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在計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時應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確認嵌入式軟件產品的銷售額。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四條規定,在判斷和計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時必須剔除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納稅人應依次選擇按以下方法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方法:1.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3.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不過,如果納稅人選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除分別核算軟件產品與非軟件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外,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優惠政策。
第二步:確認嵌入式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可不得進行分攤,直接用于抵扣軟件產品的銷項稅額,如: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等發生的進項稅額。
第三步:計算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實際稅負,確認實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數額。
案例:
長江軟件開發公司2012年實現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為35100萬元(含稅),其中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為11700(含稅),生產嵌入式軟件而購入的材料金額為2340萬元(含稅)。該企業的銷售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金額為6000萬元,期間費用可列支的金額為4000萬元。長江軟件開發公司實際應負擔的增值稅為多少元,應退增值稅多少?
分析:
長江軟件開發公司2012年度銷售嵌入式軟件應當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額為:[(35100-11700)÷1.17-2340÷1.17]×0.17=3060(萬元)。
企業銷售軟件的增值稅實際稅負=3060÷[(35100-11700)÷1.17]=15.3%。
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實際應負擔稅額=[(35100-11700)÷1.17]×3%=600(元)。
即征即退增值稅稅額為3060-600=2460(元)
或者,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3%)-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17%-3%)-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35100-11700)÷1.17] ×(17%-3%)-2340÷1.17×0.17=2800-340=2460(元)
例如:某計算機生產企業2011年1月-9月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取得綜合性不含稅收入300萬元,發生進項稅總額24萬元,該企業選擇計稅價格法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按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假如賬面記載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的成本為200萬元,則嵌入式軟件產品的銷售額為:300-200×(1+10%)=80(萬元),嵌入式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為24÷300×80=6.4(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為80×17%-6.4=7.2(萬元),軟件產品實際增值稅稅負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為7.2-80×3%=4.8(萬元)。
一、稅收政策在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及其機理分析
稅收不僅是一國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同時也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不同的稅收體制和稅收政策對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的影響也不同,為促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應注意發揮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稅收政策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機理是怎樣的呢?
(一)高技術產業的特點決定了政府必須在其中發揮引導作用
高技術產業是指那些知識、技術密集度高,發展速度快,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效益,并具有一定市場規模和對相關產業產生較大波及效果等特征的產業。在具體實踐中,世界各國一般將微電子、光電子、電氣設備、航空航天、武器制造、精細化工、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產業界定為高技術產業。2002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印發了《高技術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將航天航空器制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業等確定為我國的高技術產業的統計范圍。從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對整體經濟的帶動作用較為明顯。資料表明,1996-2000年,美國經濟增長中,高技術的貢獻率占46%.正是由于高技術產業具有高成長性、高收益性、高滲透性和高擴散性,各國在促進經濟增長中都優先將高技術產業的發展作為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給予了相關的政策支持。與此同時,高技術產業還具有經濟外部性、高風險性和高投入的特征。這直接決定了政府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必須發揮作用。
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一些特殊性也決定了政府支持(包括稅收支持)的必要性。盡管改革開放后特別是90年代以來,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迅速且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是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帶來機遇與挑戰是并存的,考慮到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現狀,可以說挑戰大于機遇。其原因在于,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仍處于初創階段,發展差距較為明顯。具體表現為:第一,企業規模普遍偏小,研究開發能力尤其是對核心技術的開發能力較差,難以為國內企業自身發展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第二,高技術產品的附加值低,產品競爭力在國際產業分工中處于較低層次。這些因素也決定了政府在對高技術產業提供稅收優惠過程中應體現中國的特色。
(二)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外溢性需要政府提供稅收優惠
從西方經濟學的原理看,在市場不完全的情況下,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將更加明顯。這主要是因為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它存在著諸如外部性、信息不對稱性、不完全競爭等諸多情況,此時邊際投資的社會收益率很可能會高于私人收益率,如果沒有政府的調控,市場的不完全性將限制資源的最優配置。這一點明顯地存在于高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高技術企業的生命力在于企業的技術創新,而企業的技術創新通常表現為:發明——開發——設計——試制——產品化——商品化這樣一個在特定時空下持續發展的系統過程,這個系統過程中有些環節明顯地體現著市場的不完全性。
1、研究與開發活動本身具有外溢性。基礎研究是高技術企業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石,它可以實現一般知識的積累和提高,但一般來說研究與開發項目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從提出建議到付諸開發階段需要數年時間。與此相比,研究與開發投資的社會收益率卻遠遠大于私人收益率,所以如果私人投資于R&D,它的收益不能由投資者獨享,資料表明,研究與開發項目的社會收益率至少比私人收益率高出2/3,而且其投入成本還較大,私人投資者難以回收其全部的社會效益,這抑制了私人投資R&D的積極性。由于基礎研究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獨占,這種研究將在低于最優的水平上進行。此時如果完全由市場來調節,資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研究與開發項目的外溢性更明顯地存在于市場經濟機制發育不完善的國家,這主要與這些國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和執法環境的不完善緊密相連,此時只有通過政府的政策干預來彌補。
2、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的主體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學技術的競爭,從某種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競爭。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資尤其是基礎教育帶有明顯的公共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基礎性教育是形成高科技人才的基礎,一個國家要想促進科技進步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就必須發展基礎教育,這不僅要加大財政投入,而且也應在財稅政策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其二,科技人才的再教育與培訓。這屬于企業的職責,但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科技人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企業對職工的培訓與教育往往最后形成一種社會的收益,這種私人投入不能由企業獨享,就必然使得企業進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從而減少對企業員工的培訓。此時也必須由政府出面進行一定的政策干預,這主要包括對企業員工培訓投入進行適當的稅收支持。
3、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還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研究開發投資的項目有保守機密的必要,但項目的融資需要公開必不可少的信息,這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政府為鼓勵研究開發項目獲得其充分的融資渠道,也需要給予一些政策的扶持。
4、技術創新的規模與風險是其重要特征。某些高技術產業的規模對于任何一個私人企業都顯得過于龐大。此時政府可以對私人部門采取優惠措施或直接參與投資。同時,研究與開發投資的收益比起傳統項目更加具有不確定性,風險厭惡者對此類收益的預期就大打折扣,也使得私人部門提供的研究與開發投資不足。
基于以上的理論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最優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于出現外部經濟的場合,政府在稅收優惠的設計應依據稅收優惠成本效益分析理論來具體操作,即當某項經濟活動的私人成本超過了社會成本,或者說私人效益低于社會效益時,為提高社會市場效率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就成為必然。
(三)不同的稅收體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同
1、不同的稅收體系適應于不同的經濟增長模式。稅收體系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稅制結構上,良好的稅收體系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從世界范圍看,主要有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直接稅和以增值稅為主體的間接稅兩種稅收制度被廣泛運用,其中很多國家綜合運用了兩種稅收制度即實行混合稅制,但其側重點各有不同。一般來說,所得稅有利于調節經濟、實現公平分配,但是選擇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要求國民經濟市場化程度較高,社會對收入的監控網絡覆蓋面廣,社會納稅意識較強、法制健全,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些條件得以滿足的情況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用。事實上,目前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普遍采用了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但世界上也有一部分國家實行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增值稅屬流轉稅,是間接稅體系的主體稅種,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而征收的。流轉稅雖然具有累退性,不利于實現GDP的公平分配,但它作為間接稅,參與GDP的初次分配,具有易于征管以及保證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的特點,從理論上說,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適合于粗放型經濟增長的需要。在實踐中,根據扣除額的不同,增值稅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從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看,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主要是由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對購進的固定資產金額一次性扣除,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因素,更利于企業的產品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市場競爭,是稅收中性和合理稅收負擔的體現。
針對高技術產業而言,很多國家為了鼓勵本國的科技發展與創新,都給予所得稅優惠,而難以在增值稅上有所表現,這基本上是與所在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緊密相連的。而在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難以直接給予企業增值稅優惠,因為增值稅是一個中性稅種,它的征收和抵扣是一個緊密相連的鏈條,如果從中間環節給與優惠,那么就會割斷整個鏈條,引起稅收的不公平。而事實上,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稅制本身已經包含了很大程度的鼓勵投資的因素,所以從世界范圍看,雖然各國的稅收體系不盡一致,但是除了生產型增值稅這一稅種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有一些抑制作用外,整個稅制體系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還是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的。
2、稅種的設計將直接影響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稅收政策是一國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體現,它是一國對經濟結構和產業政策進行調整的重要杠桿。針對某一產業進行的稅種設計將直接影響該產業的發展。如美國資本收益稅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美國風險投資資本的數量,實踐證明,正是美國的風險投資資本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源泉。而當前意大利的高技術產業比較薄弱,可以說與其稅收政策也有一定的關系。意大利在發展高技術產業方面不僅缺乏相應的優惠政策措施支持,而且有些稅收政策不利于高技術產業的發展。例如意大利的研究投資稅,是對研究投資征收的稅種,其對制藥、精密機械、精細化工和新材料、電氣部門的稅率分別為20%、15%、10-15%、12%,研究投資稅的征收雖然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財政收入,但是其增加了研究投資的成本,直接阻礙了這些產業的發展。所以說,要正確處理稅收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就必須保證稅收收入的增長與產業發展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