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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保障侵權行為之債的理論基礎
一提到用刑法保障侵權行為之債,很容易遭到非議,被認為這是歷史的倒退,是財產責任向人身責任的倒退。其實,這里所說的用刑罰措施來加強對損害侵權行為之債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的是那些客觀上有履行能力但是主觀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因此不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行債務,或者根本不履行的行為,而非由于無履行能力而未按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前者主觀惡意和客觀危害性比較大,實質上已構成犯罪行為;后者雖然也是一種侵害債權的行為,但其沒有主觀惡意,客觀危害性也比較輕,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
民法對債權保障是有限的,它僅能對正常交易活動中由于商業風險或追求交易價值最大化而導致的一般債務不履行行為進行規制,對于具有隱蔽性、嚴重損害社會公共成本、破壞交易秩序的惡意逃避債務行為卻調整的力不從心。當債務人采用欺詐手段逃避債務時,限于舉證責任能力,債權人很難戳穿債務人設計的騙局,債權人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的幾率大大降低,而債務人逃債獲得預期收益的幾率則大大提高,這必然會刺激債務人進一步積極地以欺詐手段逃避債務。債務人頻繁逃債,加上債權人較低的勝訴機會,必然會引起人們的恐慌,從而更多地選擇將錢直接消費掉而盡量減少投資或借貸,這就損害了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由于人們對信用的多疑和恐慌,不得不增加選擇交易伙伴和監督合同履行上的成本投入,這兩部分的總和便是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給債權人以外的社會整體造成的損失,即社會安全成本損失。正如某位學者所認為的,“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差異,是劃分民事管轄和刑事管轄范圍的一個主要標準。”[1]而且,在我國現階段,惡意逃避債務現象已經逐步發展成為帶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單純依靠民法已無法對債權進行充分保護。
二、中外刑法中有關保障債權的法律規定
從一些外國的刑法和我國香港、澳門地區刑法來看,20世紀末出現了重視債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從國外的一些刑法來看,20世紀80年代以前,是著重于保護財產所有權,規定搶劫、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毀壞財物等侵害所有權的犯罪是普遍現象,而對于債權保護的規定為數很少。但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刑法中增加關于侵害債權的犯罪的規定,加大對于債權的保護力度,從而全面保護財產權利,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表現出現代刑法發展的一種趨勢。這在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國刑法典、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門刑法典、19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和1996年修訂的瑞士聯邦刑法典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另外,英美法系的刑法對于債權的保護較早就有了相應的規定。
三、損害債權罪的罪名及其構成要件
損害債權罪是澳門刑法典中使用的罪名,其他刑法中的罪名,有的是突出表現本罪的客觀方面,有的是突出表現本罪的危害結果等。相比之下,損害債權罪這一罪名,既抓住了本罪的本質,揭示了其危害性所在,又言簡意賅,易讀易記,是最適合于本罪的罪名。當然,這一罪名須要注意和作為類罪名的侵害債權的犯罪加以區別。侵害債權的犯罪是指一類犯罪,包括損害債權罪和故意破產罪、過失破產罪、偏袒部分債權人罪、損害擔保物權罪等幾個具體罪名,是一個類罪名,而損害債權罪只是其中的一種具體犯罪的罪名。
損害債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如下4個方面:1、損害債權罪的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為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所指向的社會關系。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債權。2、損害債權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特殊身份或義務的特殊主體,也即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的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債的關系中既不承擔義務,又與債務的履行與否沒有利害關系,一般而言不會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也會是本罪的主體。如澳門刑法所規定的,第三人在債務人知悉下,或為著債務人之利益而損害債權的,以及瑞士刑法規定的第三人為上述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等,明確了只要第三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也可構成本罪。3、損害債權罪的主觀方面。損害債權罪的主觀方面是具有犯罪的故意,過失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本罪是行為人以損害債權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沒有損害債權的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4、損害債權罪的客觀方面。損害債權罪的客觀方面,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如下幾種:弄虛作假的處置財產,如增加負債、隱匿財產,減少或隱瞞收入,損壞、毀滅財產或使其失去使用價值,低價或無償地轉讓財產,故意虛假的宣告資不抵債等。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有:造成或加重無支付能力的狀況,不履行債務,使法院所作的財產性質的判決無法執行,被宣告無償付能力等。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說,本罪屬于結果犯,即行為人不但要實施一定的損害債權的行為,而且還要產生使債權受到損害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但是這種結果,并不一定如同物權被侵犯那樣,表現為明確的財產損失數額。因為債的不履行,給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有的可以量化,有的則難以量化。如用在討債上的人力、物力就難以準確地量化為一定的財產數額。
四、完善我國侵權行為之債的刑法保障
縱觀我國刑法,只有162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直接體現了刑法對債權保護的宗旨。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162條的修改增加規定了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報表,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刑事責任,因而該犯罪也可以一定程度的涵蓋侵害債權的行為。然而這條規定對于債權保護來講是遠不充分的。首先,就清算程序本身來講,妨害清算罪的行為只發生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只是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一部分而已;其次,由于非法人企業或團體承擔無限責任,不存在破產清算問題,因此該法條只適用于法人單位債務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對大量存在的非法人實體惡意逃避債務的現象卻是無所作為我國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中沒有損害債權罪的法律條文,為了懲治侵害債權的犯罪,保護債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很有必要在刑法分則的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增加規定損害債權罪的罪名、罪狀和法定刑。
關鍵詞:個人信息;犯罪主體;情節嚴重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0-0161-02
1 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
何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并沒有對此直接做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熱議多年但尚未出臺。2013年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中對個人信息的內容做了列舉,指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筆者認為,應根據公民個人信息的特點,對公民個人信息做廣義的理解。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個人。個人信息是與個人有關的各種資料,涉及個人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情況。其次,個人信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直接識別本人的個人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等;間接識別本人的個人信息指雖不能單獨識別本人,但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能夠識別本人的信息,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收入、學歷等。第三,個人信息并不必然為本人所知。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曉的個人信息,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曉的個人信息。第四,個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財產雙重屬性。就此,筆者認為所謂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教育背景、工作履歷、健康信息、財務狀況等任何單獨或與其他信息比對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客觀信息。
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疑點及完善路徑
2.1 犯罪主體范圍的界定
《刑法》第253條之一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針對該罪名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條例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只針對利用“公權力”采集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規制,有利于控制打擊面同時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待今后條件成熟后可再將本罪的觸角延伸至一般主體。也有學者認為,不應對該條主體做過于封閉的解釋,既然法條中使用了“等單位”的字眼,表明立法者并未在形式上嚴格限定以上五類單位,已經給予司法者進行裁量的空間。對該罪名犯罪主體的不同理解,直接影響了該法律條文的適用。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首先,從立法背景來看,當時立法機構考慮到具有“公權力”的機構能收集到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因此更易侵害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這樣的初衷是對的,但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以及商品貿易關系的螺旋式擴張,現狀是,除了“國家機關、公安部、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這類具有公共職能的單位外,還有大量的企事業單位能夠輕易地收集到公民個人信息,并且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定的職業操守外,缺少良好的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機制,在各種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很容易出售、非法提供其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
其次,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本罪名的表述“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本身便暗含了其他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主體的解釋。對含義不明的“等”字應用目的解釋的方法對其做出說明。目的解釋的“目的”,可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更多的則藏于法律規定之后;有的是立法當時的目的,有的則是后來賦予的。刑法修正案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法益,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免受不法行為侵害,而將“等單位”的解釋擴大為一般主體,將保險公司、招聘網站、房產中介等單位作為犯罪主體有利于實現刑法保護的目的。
再次,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現狀來看,很少有國家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如美國《隱私權法》規定“任何由具工作或職務性質所決定……如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無權獲得之個人或機關泄露上述材料,則應被判為輕罪并處以5000美元以下的罰金”,奧地利《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無論何人,如果使用已經被委任的,或者由于專業原因而獲得的個人數據,或者非法獲取數據,并為個人使用或者把這些數據提供給他人或者為營利或致害目的而公開這些數據,除去數據所有人應受保護的利益以外,應該由法院處以1年的監禁處罰,除非另外的條款規定了更重的懲罰。”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才剛剛開始,而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已經實施了數十年,其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將侵害公民信息犯罪的犯罪主體界定為一般主體更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2.2 “情節嚴重”的認定
本罪在立法表述上的另一個詬病是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不清,在尚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沒有可供遵循的統一裁量尺度,易造成裁判的嚴疏有別。刑法學界對“情節嚴重”的理解有三要素說、四要素說、五要素說和六要素說,參考刑法其他條文對“情節嚴重”的規定,通常是從犯罪行為的次數、被害人的人數、獲利數額、危害后果等方面認定“情節嚴重”。
對“情節嚴重”的認定,筆者認為應從兩方面考慮。首先,本罪的“情節嚴重”是定罪標準而不是量刑標準,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不構成本罪。其次,應對“情節嚴重”采用單一標準和綜合標準。“情節嚴重”的認定應以侵犯個人信息權利的嚴重程度為評價核心。綜合我國刑法的立法模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評價體系,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認定本罪的“情節嚴重”:
(1)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數量。該數量包括信息所涉及的被害人的數量和信息本身的數量。至于數量多少才能達到較大的標準,則應根據實務中出現的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數量,結合相關法條所規定的數量標準,確定一個較為合適的數額。有學者提出應當區分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數量,筆者認為可操作性不強。雖然敏感信息受到侵害的后果比非敏感信息更嚴重,但是在本罪的司法實踐中,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通常達到數十萬條,要從海量的信息中區分是否為敏感信息再進行歸類計算數量,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司法資源,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這里的個人信息數量包括任何與個人有關的信息,而不區分信息的類型。
(2)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次數。行為次數能夠體現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實施的次數越多就說明該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決心越堅定、社會危害性越大,因此要給予刑事處罰。刑法中,多將三次作為多次的起點,本罪也可以參照適用。
(3)非法獲利或出售金額的大小。在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中,行為人多以牟利為目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不斷將應予保密的個人信息出售給第三人,將個人信息陷于危險之中。非法獲利或出售的金額越多,個人信息越有可能遭受嚴重侵害。金額的大小應參考每條信息的市場價格等情況綜合認定。
(4)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若個人信息被公開或者傳播后,對被害人造成了難以挽回的重大財產損失,或對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致其自傷自殘,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即屬于情節嚴重的范疇。
(5)所出售、非法提供的個人信息是否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將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后,他人將所獲信息用以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則屬于情節嚴重。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也感慨道,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正逐漸成為一些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方便之門。
除了以上的單一標準外,還應對“情節嚴重”設立綜合標準。在現實中,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方式和數量等情況是復雜的,部分情形雖然具備了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但是并不符合單一標準,需要多種情節綜合判斷。
2.3 取證難題的破解
一方面,由于出售、非法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巨大,通常有數十萬條,信息內存容量達數十上百G,這給司法機關的證據認定帶來很大困難。另一方面,從犯罪嫌疑人處查獲的個人信息的數量和真實性還有待進一步確認。獲取的個人信息數量和真實性直接關系到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因素。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所查獲的個人信息數量巨大,且可能涉及部分信息重復問題,無法準確計算所獲取的個人信息數量。另外,犯罪嫌疑人所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真實性的確認看似也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海量的數據和信息僅僅通過司法機關有限的人力和資源進行一一核實是很難操作的。由于信息數量龐大,實踐中一般都是隨機挑選若干信息,通過撥打電話等方式予以核對信息的真實性,從而推定全部信息為真。這樣的抽樣調查并不科學,樣本的真實性并不以同等比例排列,且樣本選取的數量和方式都沒有標準,這樣的隨機挑選不能準確查證信息的真實性。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來解決取證難問題,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的確能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化解司法實踐中舉證難的問題,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一種有罪推定思路,由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無罪有違程序正義。遇到新型犯罪取證難題,司法機關不能以犧牲程序正義的方式隨意將舉證責任推卸給犯罪嫌疑人,更可取的做法是提高偵查技術、提升偵查水平,注意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司法機關一是要注重與各大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合作,利用網絡技術追查信息來源;二是要加強與司法鑒定機構的溝通,主動了解信息數量認定的技術手段;三是要加強與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配合,利用單位的數據庫來核實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四是要向社會宣傳保護好公民的個人信息,積極預防個人信息被侵害。多管齊下,破解個人信息犯罪舉證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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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8-0150-02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是家庭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會摧折自己騰飛的翅膀,還會給他們的家庭造成創傷,而且還會破壞全社會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環境,甚至危害社會的和諧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筆者從事法律援助律師十多年,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向共同犯罪發展的趨勢,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甚至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1]。因此,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與成年人均不同,他們不僅易被不良情緒控制,也易受到他人的惡劣影響。對于他們來說,單人作案不僅成功率不高,而且也無法承受犯罪帶來的巨大心理壓力。因此,他們經常幾人共同去作案,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團伙,并且出預謀犯罪增多和犯罪人數增多的趨勢。
(一)在犯罪主觀故意上,呈現出有預謀犯罪增多的趨勢
1.從未成年人生理上來講,他們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極易因情緒發生沖動。因此臨時起意犯罪現象,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尤其是在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領域表現較為突出。人生必須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作指導,必須有自己的信仰,而當今社會人們有些信仰危機,也影響了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觀、價值觀,使他們對金錢過于崇拜和貪婪,沒有信仰而心靈過度空虛,這些心靈危機在特定條件下,必然引發犯罪。
2.從犯意的發起看,由于受認識辨別能力限制,往住出于哥們義氣或磨不開的情面而任意附和。這些未成年人平時往往結幫結派,經常一起活動。有些未成年人平時深受暴力、毆打、槍殺等影視作品的毒害,滿腦子的暴力意念,整日幻想做社會上的老大,以為那就是英雄,最終導致他們走上了不歸路。另外,追求物質金錢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嚴重侵蝕了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使得一些未成年為獲不義之財瘋狂作案。
(二)在犯罪主體上,呈現出犯罪人數增多的趨勢
1.單純的未成年共同犯罪增多。未成年人要單獨實施或與未成年人一同實施犯罪,均有一定難度。青少年渴望友誼,樂于合群,愛好交往,但是同齡人聚在一起時候,有些自制力差的人往往受那些不良少年的影響而結成犯罪團伙,從事犯罪活動,他們在一起既可以相互鼓勵,又可以逞強好勝,相互傳習,形成交叉感染,甚至被稀理糊涂拖下水,幾個未成年人糾集在一起就敢作案。
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增多。一些未成年人,當別人叫去做違法的事,自知違法,內心也不愿意去,但礙于情面,怕別人說自己膽小,沒有男子漢氣概,同時覺得大家都是好朋友,不去不夠哥們義氣,所以就去了。還有一些未成年人謀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勞的精神,于是通過犯罪不勞而獲就成了其物質享受的捷徑,多次參與共同盜竊、搶奪、搶劫較為普遍,所獲得財物幾乎都是用于吃喝玩樂。
3.在校學生參與共同犯罪比重逐漸增多。近幾年,在校學生參與共同犯罪人數呈現出上升趨勢,主要是在校學生受社會上青年的引誘,以及在校學生糾集在一起共同犯罪[2]。如,2011年8月,一名龍口的16歲少女高某整天不思讀書,心靈空虛,無聊之余,和一批小混混攪到了一起,整天吃喝玩樂,當那些小混混們去搶錢時,她也跟著去趕熱鬧,搶劫時她跑在前面,打人打得最重,并且感覺打人刺激,于是一次次搶劫中,少女高某儼然一個大姐大。后來被判刑5年,換來的是和她爛漫青春不相稱的鐵窗生活。
(三)在犯罪客面方面上,呈現出犯罪手段增多的趨勢
1.暴力傾向日趨嚴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時,由于具有人數的優勢,不僅能夠相互壯膽,而且在力量對比上具有絕對優勢,一遇被
害人反抗,就會暴力相加。如,2012年8月的一天,16歲的李某、陳某二人伙同姜某在某網吧上完網之后,因為無錢吃住,便竄至龍港街道辦事處一個收破爛的老人住處,采取用毆打、刀砍等手段,搶劫其人民幣170余元。后來,幾名犯罪分子已被判刑,受到法律的嚴懲。
2.未成年人往往對犯罪的后果、危害性毫無認知或估計不足,為達到犯罪目的而不顧一切,尤其是財產犯罪中,經常使用非常低劣、破壞性極強的作案手段,如切割電線、電纜,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盜竊、敲詐勒索和搶劫犯罪,近年來青少年犯罪中比率最大的一類犯罪,占到76%,每年都有很多青少年因為把其他同學打了一頓,要了幾塊或者幾十塊錢,被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判刑。
3.流動交叉作案現象增多。很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作案次數往往較多,為逃避法律的制裁,經常變換作案地。還有的未成年人,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臨時起意共同犯罪的現象也為多見。目前,由于獨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過分寵愛子女,無原則地遷就子女的要求,養成子女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蠻橫、粗野、為所欲為等畸形性格,當他們的需要得不到滿足時,就會不惜采用違法犯罪的手段鋌而走險。也有的父母脾氣暴躁,子女一有問題,開口就罵,動手就打,久而久之就會導致子女產生對抗心理,失去進取心。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應對策略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充分估計這項工程的艱巨性、復雜性、長遠性,從宏觀層面上加強應對策略。要認真貫徹落實新修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人犯罪法》,注重“三個強化”。 (一)強化宣傳,營造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一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圖書、網絡等大眾傳媒廣泛宣傳“兩法一條例”。依托報紙、電視、電臺等媒體開辟《律師信箱》、《法制時空》等專欄,采取解釋法律條文、點評典型案例等方式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關心下一代健康成長的法治氛圍。二要采取多種形式,在市民集中場所大力宣傳保護未成人健康成長的法律法規。將“兩法一條例”制成圖文并茂的法治刊版,在城區廣場、主要街道及農村集市巡回展出。并通過編演法治文藝節目的形式,使市民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三要突出重點對象,集中抓好在校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制定并實施《依法治校工作意見》,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納入教學計劃,聘請法制副校長,努力做到法制教育與德育教育、法紀教育與文化教育、校內教育和校外教育、學法與守法用法“四結合”。通過一系列的培訓教育活動,使廣大在校未成年學生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認識到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遠離不良行為的重要意義,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3]。
(二)強化監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一要加強對網吧等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根據“兩法一條例”的規定,采取聯合巡回檢查的方式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監管,確保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重點檢查網吧等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現象,利用節假日和雙休日進行巡回檢查,加強中午、晚間放學時段的監管,定期和不定期地安排晚上零點行動,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業主進行嚴肅處理。對音像市場和出版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常抓不懈,嚴厲打擊向未成年人租售黃色、兇殺、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等不健康內容的書籍和影碟光盤的違法經營活動,有力地凈化文化市場。二要深入開展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治理。公安部門要加大對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治安防控力度,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行動。在各中小學校門口均設立治安報警點。對學校周邊200米以內的三室二廳一吧(即電子游戲室、桌球室、卡拉ok室,營業性舞廳、錄像廳和網吧)以及學校門前50米以內的各類臨時攤點進行清理整頓,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三要加強企業用工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對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用工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企業有無使用童工現象。
(三)強化服務,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要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職能,切實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法律維權服務。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組織和引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
益,及時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4]。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和“148”法律服務專線建設,及時為群眾解答法律咨詢,提供法律幫助,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優先受理,及時安排法律服務人員給予無償法律援助;對法院指派的未成年人刑事辯護案件,認真做好刑事辯護,并對辦理情況加強監督,保證辦案質量。二要深入開展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擴大受援面和公眾知曉率,降低援助標準和門檻,對未成年人案件真正做到“應援必援”。在縣級要成立青少年維權中心,并在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設立青少年維權崗,鼓勵法律服務機構與轄區中小學校簽訂免費法律服務合同,開通“青少年法律服務綠色通道”。三要重視對失足青少年和困難兒童的教育感化和幫扶。加強對刑釋解教青少年的幫教安置工作,積極組織“五老”志愿者及政法工作人員,與轄區失足青少年進行結隊幫教,努力消除再犯因素。同時注重關心和幫助因失去親人或其他原因引起家庭困難的未成年人就學問題。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確實不容忽視,共同犯罪呈現出多發苗頭。我們不但應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嚴峻性,加強相關措施的完善,更應當意識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共同犯罪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遠性,盡快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制定出恰當的應對策略,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針對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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