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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的現狀分析
(一)養老保險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面臨諸多瓶頸
總的來說,我國目前沒有審理社會保險糾紛的專業審判庭,實踐中多由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在勞動爭議案件或行政案件中進行處理。由于目前被納入法院管轄范圍的社會保險糾紛范圍有限,使得社會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面臨瓶頸。實踐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更是困難重重,突出表現為公法救濟無力和私法救濟受限的局面。筆者在云南、貴州等民族地區的調研中發現,有的地方發生了養老金不能及時發放、錯誤發放或者根本不予發放等養老保險待遇遭受侵害情況,而參保農村居民不知向何處求援的窘境,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還有的地方農村居民對當地有關部門作出的不符合參加當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決定感到不服,但是也不知道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維權。造成參保農村居民維權難的問題,除了參保居民自身法律意識較弱外,還反映出了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救濟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法院受理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養老保險爭議范圍十分有限,目前僅有涉及農民工養老保險方面的糾紛被納入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法院,而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待遇條件、基金管理等諸多問題基本上以不屬于法院管轄為由被駁回而不予受理,當事人大多被告知向相關行政申請處理,而處理農村社會保險類糾紛的行政程序也是極其繁瑣復雜,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具體爭議處置程序。此外,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案件的復雜性,對審判員社會保險專業方面的知識也提出了較高要求,而民族地區法院審判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素養還亟待加強和提高。
(二)養老保險權益法律責任的規定欠缺規范明晰
從法理學角度來看,一部完整的法律規范應包括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法律后果主要通過規定法律責任以及相關的制裁措施予以表現。無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規范,是一個有缺陷的系統,難以有效發揮法律規范的強制功能。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責任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救濟受到侵害或損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權利的手段,是保障權利與義務實現的手段。《社會保險法》雖然設專章規定了有關法律責任,即用第十一章共十個法條對社會保險法律責任進行規定,但條文數目甚少,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不少主體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規定并非一一對應。現有法律規范中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責任的法條條文則更少,僅《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規定中的六條,《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沒有涉及。這反映出我國現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無法律責任可依的窘境。一方違反責任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結果必然是損害另一方的權利。如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法律對參保人每年未及時繳費的行為,無明確的制裁措施,地方政府如果停保,也沒有法律依據,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反過來,法律對地方政府撥付給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到位、經辦機構養老金發放不及時等政府責任不到位問題,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救濟渠道,這將容易損害參保人的應得利益。這種現象如果嚴重到一定程度,政府與參保農民之間將互相失去信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難以繼續運行下去,最終將會影響到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效運行。總體而言,現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責任的規范數量十分有限,而且現有規范中各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并不都有一一對應的法律責任規范,這就意味著出現相關違法或不當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規制,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也給司法審判帶來了追責無據的尷尬。
二、域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制度的啟示
通過比較分析,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里,都設置了相對完備的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制度,主要包括規定救濟途徑和規范法律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規范社會養老保險權益受侵害的救濟途徑
國外一些國家針對社會保險的特殊性,設立了專門的社會保險爭議法庭,社會保險權益遭受侵害時除了有司法救濟途徑還有行政救濟途徑,不少國家還逐漸將行政復議程序規定為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在德國,為了解決因社會保險權益糾紛帶來的爭議,德國規定了社會保險權益遭受侵犯的行政救濟途徑和司法救濟途徑,行政救濟程序是當事人提起訴訟進行司法救濟之前的必經程序,以減免社會法院處理不必要的訴訟。在法國,建立了專門針對社會保險糾紛的獨立訴訟,這種獨立的社會保險訴訟的獨立性不僅表現在負責管轄和處理糾紛的機構的設置上,還體現在司法機構在解決糾紛所遵循的法律程序上。總體而言,現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的法律救濟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濟制度和司法救濟制度,在大多數國家中,前者多作為后者啟動程序的前提條件。通過設置行政處理前置程序,便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行為進行自查,也有助于其行政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有利于及時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通過設置專門的社會保險爭議法庭,增強了對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解決的專業性。
(二)明確界定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中各主體法律責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貴在行”,對每個遵循法治的國家而言,既要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又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運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即是爭議處理機制,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當該項法律制度所維護的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機制。而權益救濟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責任,因為,只有當法律規范對法律關系中各類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規定時,在出現某一法律主體作出違法行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為侵害到法律規范所保障的權益的事件后,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救濟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才能實現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法律責任是法律規范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規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體現,明確規范法律責任也是有效減少和預防權益遭受侵害事件發生的重要舉措。通過比較分析國外一些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以法律形式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明確規范各類法律主體法律責任,是農村社會養老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通行的做法。明確具體規范各類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中各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明晰,體現了法律制度的規范性、約束力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法律主體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從而對于自己行為有明確的預期,這有利于確保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確定性。
三、完善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的立法建議
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從域外的經驗來看,社會保險爭議的解決并不拘泥于行政與司法二者傳統意義上的分工,在解決爭議時更多地依賴于行政權力的積極作用,但以司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因此,為了保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維護當事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健全完善對社會保險權益的法律救濟制度是不可或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作為社會保險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勢必會隨著社會保險權益法律救濟制度的完善得到更好地保障。
(一)應健全完善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的爭議處理機制
1、行政救濟制度方面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爭議主要通過行政救濟方式予以處理,通過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規范,社會保險爭議的行政救濟程序中存在執法政策多元化、執法主體分割化、操作程序不規范等現象,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行政救濟對社會保險爭議處理的效果。筆者認為,在完善社會保險爭議的行政救濟制度過程中,應注重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設:其一,設置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將其作為社會保險訴訟啟動的前提條件。因為,這樣可以給作出行為的行政機構一個自我糾錯的機會,也是該行政機關的主管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糾察的一種方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使當事人的社會保險爭議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其二,強化社會保險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責任。目前《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范中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普遍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如《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法給予處分”等缺乏剛性的規定模糊了對違法行政工作人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既應明確規定對違法的行政工作人員的法律制裁措施;又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在實務中,目前鮮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等其他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部門因違法行為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對于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社會保險權益實施侵害并造成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據此要求該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司法救濟制度方面
司法救濟是社會保險權益獲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某項權益得不到司法救濟的鞏固和保護,那么這項權利本身的設定也就無意義了。筆者認為,應在以下方面加強對社會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建設:其一,推行社會保險爭議專業化審判。社會保險權益的社會性質決定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不是單純的民事法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也不等同于勞動關系,因此,簡單地將社會保險爭議分解從而分別適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單純依據私法原理或公法原理處理社會保險爭議,都不利于當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有效維護和社會保險事業的長遠發展,而應在調整融合公法和私法的基礎上,建立專門性的社會保險權益司法救濟方式。建議在我國法院內部設立社會保險專業審判庭,對社會保險爭議進行專業化審判,這不僅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爭議的特殊性,還能過專業化審判提高社會保險爭議糾紛審判質效,加強對當事人在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獲得更加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其二,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爭議受案范圍。目前被納入法院受案范圍的社會保險爭議范圍較窄,其中涉農的社會保險糾紛表現得尤為突出,這與法律規范對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各類法律主體權利義務有規定而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有關。因此,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還應擴大法院對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范圍,畢竟社會保險爭議只有突破“門檻”才能進入到司法救濟的程序中。其三,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優勢,增強社會保險爭議矛盾化解力度。由于社會保險爭議涉及到特殊領域的專業知識,而短期內要求審判人員完全具備社會保險相關知識是不切實際的,因而,可以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勢,讓特定領域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參與到社會保險爭議糾紛的司法審判過程中來,這有助于有效解決審判人員對某些專業知識缺乏的不足,在審判實踐中充分體現出社會保險爭議糾紛的特殊性。
3、人才培養機制方面
民族地區應深入實施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民族地區人才隊伍建設。為進一步推進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發展,應加大民族地區社會保險專業技術人才和新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工作力度, 為推動新農村建設培養急需的實用人才。一方面,加強從事社會保障工作的公務人才隊伍培養,建立社會保險專業知識長效教育培訓工作機制,大力推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切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提升從事社會保障工作系統的窗口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依法辦事水平。同時,還應加強重點崗位風險防范,抓住工作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部位,建立風險點防控等機制,確保新農保基金等社保基金等運行安全。另一方面,還應加強社會保險專業審判人才培養,增強社會保險爭議矛盾糾紛化解力度。隨著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完善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新類型社會保險爭議案件將不斷涌現,傳統案件也將呈現出新的特點,社會保險爭議訴求的復雜化將導致案件神力難度加大,這些都對審判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因此,要加強社會保險爭議審判組織建設,在強化專業化審判理念的基礎上,加強社會保險法律規范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培養,提高審判人員審理社會保險爭議糾紛的業務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社會保險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
(二)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應明確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
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有效運行的必要保障,因此應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中各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各主體各司其職,真正實現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從法律責任的規范來看,應包含的主要要素有責任主體、責任類型及責任方式等,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農村居民個人的法律責任
主要是指參保的農村居民個人的法律責任。參保人員的義務主要是按期繳納養老保險費和保證參保條件和待遇領取條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相對應的,參保的農村居民個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繳納方面的法律責任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方面的法律責任,且主要表現在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在養老保險費繳納方面,每位參保的農村居民應當定期、足額的繳納養老保險費,若不能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仍未補繳的,面臨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主要指騙取養老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如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變造檔案年齡;有的偽造、變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甚至出現了已經去世的人仍在領取養老保險的事例等。針對上述而采取虛報年齡、偽造證件等欺詐手段冒領、多領、騙領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除依法責令當事人退回騙取的養老金以外,還應根據數額大小,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如違法金額較小的,可處以相應的罰款和批評教育;違法金額加大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2、集體組織的法律責任
主要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村集體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對參保人員的繳費給予財政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相應的,集體組織或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故意隱瞞集體財政收支狀況以規避、逃避對參保人員補助職責的;村集體未經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等法定程序民主確定而擅自確定對參保人員的補助標準的;村集體承諾對農民參保繳費予以補助,但未及時、足額的將補助資金存入指定賬戶,致使養老保險補助資金未能按時到賬的;村集體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違規投資運營補助資金的,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情形等,針對上述情形,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警告、處分、罰款、限期改正等,責令追回被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違規投資運營的補助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
主要是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管理監督的相關政府部門及其附屬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的責任主體主要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問題涉及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以及政治、金融等相關配套制度立法等諸多立法問題,內容繁多且復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研究的內容,例如還包括,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讓全體農村居民老有所依“夢想成真”;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基金籌資渠道多元化、監管規范化,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錢途無憂”;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調整機制常態化,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水漲船高”;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無障礙,讓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暢通無阻”,以及如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利管理本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務,發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等問題,是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內容,此外,還涉及到一些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問題。總之,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還有不少有待進一步研究和實踐的問題。希冀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早日取得新的突破,早日實現我國民族地區農村居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愿景。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并且正處于快速老齡化階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齡化階段,這一一階段我國將平均每年增加596萬老年人口,年均增長速度達到3.28%,大大超過總人口年均0.66%的增長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李本公在新聞會上說,我國老齡化問題形勢非常嚴峻,其中一點特別引人關注,就是農村老齡化程度要比城鎮高出1.24個百分點。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達1.534億,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農村的比例計算,農村老人的數量至少在9200萬,而絕對數量應該在1億左右。如何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情況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會議確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參保人為: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年領取人是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009年11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批復部分省區市進行首批新農保試點工作。
2010年的政府報告中指出:扎實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圍擴大到23%的縣。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國新農保參保人數共計4685.39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共計1569.55萬人。
二、政府承擔責任的理論分析
1.準公共產品的屬性
從現代養老保險的運行實踐來看,無論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作用均處于核心地位。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公共養老保險,則是由政府推行的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在產品屬性上屬于準公共物品,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是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實現農村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責任是責無旁貸的,這種制度由政府承擔立法、籌資、管理、提供財政支持等責任。 轉貼于
2.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經濟發展階段論
根據該理論可知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共支出不斷增長,其中財政用于科教文衛及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比重將逐步上升;經濟建設的投資將逐步下降。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經濟的日益成熟,公共財政的不斷規范,財政中的建設資金將逐步減少。這樣在現行稅收規模下,就可以節省出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入到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農民身上,為他們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三、政府主要責任的體現
1.財政支持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對勞動力需求的擴張,大量年輕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在加快了城市經濟發展的同時,帶來很多社會問題。其中,農村的養老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不可回避的一個話題。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國外相對完善的制度能為我們提供一些值得借鑒的經驗。本文將對發達國家經驗進行闡述,并通過對養老保障相關因素的計量分析,提出一些可供參考的政策建議。
1有關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國際經驗
1, 1歐盟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德國為例)
歐盟國家農村社會保障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德國為代表的成員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是從農業特點出發制定的。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通過出租或者出賣土地獲得收人,為自我養老奠定了基礎;同時政府實行統購農產品政策,保障農民的收人水平。歐盟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良好的覆蓋農業人口并強制其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幾個特點:農村保障項目相當全面,覆蓋面寬,享受均等化保險待遇;農村保障標準高,津貼豐厚,養老保險基金得到財政及公共保險部門支持;農村保障管理好,具有較完善的法律監督體系。
1, 2日本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日本按照公平性原則和多層次原則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它采用的是雙層結構年金制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是基礎養老保險,又稱國民年金,這是一項與收人無關的養老保險制度,面向全體國民,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具有強制性。第二層次采用基金制,強調自愿原則,政府給予稅制上的優惠政策。這是日本政府向不滿足于基礎保險的較富裕的農戶提供的一種保險方式。
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比較靈活和公平,遵循三條規律:一是國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民和城市居民都具有主體地位,不存在身份和地位上歧視。二是職業化養老保障計劃中,農民又被當作特殊群體,政府和企業對其養老保險給予特殊照顧。三是農民以自雇人方式自愿加人養老保障計劃中,不盲目將務工農納人城鎮養老保障體系。
1.3中等收入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以韓國為例)
作為中等收人國家,韓國的養老金水平低于日本和歐盟等國平均水平,但是韓國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系統,特點有:一是淡化城鄉差別,農村居民在基本福利方面享受一樣待遇。二是突出本國傳統文化,以“家庭保障”為基礎,夫婦優待制度的農村保障體系。三是通過多渠道籌集農村養老保險資金。四是利用國民宗教信仰加強國民對農村養老問題的重視。
可以看出各國的農村保障體系不盡不同,但是他們有著共同的特點。與我國相比,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體現在農民與土地養老保障的不同。資本主義國家由于實行的土地私有制,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即使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仍然可以靠出租或出賣土地獲得收人,并且他們個人養老收益與其一生收人正相關,為家庭養老奠定了很好的基礎。而在我國,農民主要實行自我經營產銷,若遇到風險(包括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將失去生活保障;年老后,不僅會遇到產銷風險,還會遇到道德風險。這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農村大量青年勞動力涌人城市,維系家庭發展的傳統道德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也變得脆弱。
第二是根據不同發展階段的農業政策制定相應的農民養老計劃,即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與政府各個時期的農業政策相關。西方國家政府負責管理大部分農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通過收人稅來平衡預算。而我國的農村養老體系非但不健全,也沒有反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情況。
第三農民不僅被平等的當作國民并且被視為特殊保護群體。在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時,各發達國家都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擺在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同等地位上,且農民被當作特殊群體受到特殊照顧。而在我國農村養老體系的建立明顯落后于城鎮,農村保障制度明顯不如城鎮保障制度,這與我國縮小城鄉差距的宏觀政策目標明顯相悖。
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計量分析
對國際經驗以及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比分析,不難發現,農村養老保險與三個因素密切相關:農村居民收人狀況,養老保險支出額以及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轉移性支付。在我國農村這樣一種主要依靠家庭養老的保障體系下,農民其自身收人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養老保險支出及政府轉移支付也是農村養老保險收人的主要來源。基于上面的分析,建立以下計量模型:
其中,CX為農戶人均儲蓄額,它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與其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差值,SR代表農村人均年收人,是農村居民每年人均純收人,YL是農村人均養老保險方面支出額,ZZ為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方面每年人均轉移支付額。
筆者數據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農村經濟調查年鑒相關年份數據,本文采用1990-2005年數據(見表一),采用OIS方法對模型估計。
利用上面數據,運用相關軟件對整個模型進行估計,相關系數及指標情況如(表二)
指標中,解釋變量SR和常數項通過顯著性檢驗,對被解釋變量有顯著影響。擬合系數達到0. 941703,調整后的擬合系數也達到0.927129,E值達到64.61474,模型線形關系顯著成立,擬合效果也較好。
計量檢驗說明,模型整體狀況較好,部分指標對被解釋變量具有很強解釋能力,而部分指標解釋能力不強,或被弱化。但是,整個模型是顯著的。即:
為了更好的分析各個因素的影響,下面單獨對各因素與農戶人均儲蓄額度的關系進行計量分析。
2. 1農村人均年收入與農戶人均養老儲蓄額
指標SR和被解釋變量之間存在很好的相關關系。通過了顯著性檢驗(t值較大,通過檢驗)。
可見兩者有著高度的增長一致性,具有正相關關系。換句話說就是,增加農民的收人可以很好的提高其養老儲蓄額。
2. 2農村人均養老儲蓄額與人均養老保險支出額分析
從整個模型技術指標來看,t值僅僅為一0. 836901。說明它對被解釋變量解釋能力相當有限。但是,單獨對兩者的關系進行分析:
兩者單獨分析的結果表明,兩者存在正相關關系,各項指標中,yl的t值也達到8.032724,兩者總體增長趨勢上具有一致性,說明養老保險支出金額對農村人均儲蓄額有一定影響。 轉貼于 2. 3農戶每年人均儲蓄額與農民每年獲得的轉移支付額關系:
分析與前面人均養老保險支出金額相類似,不同的是,人均儲蓄額度和獲得轉移支付額度是完全的正相關關系:
據上面單個變量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民自身收入的提高是改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狀況的根本性措施。農村養老保險金支出和國家對農村養老基金轉移支付雖然對改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狀況有著正相關關系,但在整個養老保險模型中對被解釋變量解釋力不足,說明在我國現階段,這兩個方面還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完善的建議
在我國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保障項目少,還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土地保障的養老體制。可是這種保障體制有很大的缺陷,單純靠家庭養老保障,容易受到來自道德規范上的沖擊;而土地保障依靠農民收人的提高,然而我國農民收人平均還很低。通過上面對影響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幾個主要因素的計量分析,筆者對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
一是制定相應的政策,加大對農村養老基金的轉移支付,加速家庭養老向社會保障體制轉變。現階段我國確實不能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提供高水平的養老保險水平,但是我們可以提供基本的養老金,覆蓋到農村大部分地區,資金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力通過個人所得稅等方式預算平衡,解決農民養老的基本問題;對于有進一步需要的養老需求,可以向日本學習,建立以農民自愿為主的第二層社會保障,這部分費用由農民自愿交付,他們所受的保障水平與其所繳納的費用相關。
二是提高農民的收人水平,政府及社會必須為提高農民的收入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一方面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讓農民享受相同公共服務,清除農民銷售產品的地理限制。對于限制農民收人增長的產銷風險,筆者建議由有經濟實力的大公司與農民結成利益相關的經濟體,大公司根據市場需要,指引農民經營方向;并對農民的經營進行技術投資。農民提供勞動力和供給土地,并在大公司指引下生產。產品由大公司負責銷售,利潤按照各自的貢獻進行分成。
【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
論文提要: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正不斷地改革,在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降低其替代率的同時,大力發展企業年金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
據第5次人口普查的結果,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近年來,老齡化趨勢正逐漸加劇.根據專家預測,2005年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達到7.53%,老年人口總數將會突破一億大關;2020年左右,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超過10%,年齡中位數將超過36歲;2040年,我國將步入嚴重老齡化時期,平均每5個人中就會有一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面對巨大的養老任務,我國為養老做的準備如何呢?1995年3月,由國務院6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將個人賬戶制度引入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1997年7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實現由“現收現付膜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向“部分積累膜式的養老保險制度過渡。但是,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老人”,因為他們以前沒有任何積累,因此需要籌集足夠支付其全部退休養老金的經費;還未退休但在舊體制下工作過腳中人”則需要對其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補償,兩者相加所形成的歷史欠賬高達67145萬億元.由于這部分歷史欠賬并沒有指明通過何種渠道籌集,當社會統籌繳費不足以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時,個人賬戶的不完全積累金理所應當的成了彌補的主要資金來源.據統計,1998年開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首次出現赤字,缺口為53億元;1999年缺口擴大到150億元;2000年缺口達到300億元;2003年中央財政補助已經達到470多億元.
三、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的必要性
企業年金是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加人在退休后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它主要采用完全的基金運作模式,是一種個人收入的縱向調節機制,即人們在工作階段將雇主繳費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業年金賬戶里,通過相關機構投資運營獲得收益,當他們退休時再把錢從賬戶中取出.在投資工具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調動社會資本,并實現資本配置的最優化。
目前,隨著老齡人口的劇增,也由于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利益劃分的客觀要求,以前那種“統賬結合、棍賬管理、空賬運行”模式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己經很難再運行下去.我國已經加入wto,養老保險制度方面也面臨著要與國際接軌.從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出發,以長遠的眼光來審視和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巫須我們發展企業年金制度.
2000年國務院頒布了第42號文件《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彭,明確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該文件是我國第一次在國家文件中提出企業年金的概念和相關制度與政策安排。這是我國企業年金事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將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尤其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產生深遠影響.
四、發展企業年金的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為推進這一制度健康發展,要加快完善有關制度和政策.
(一)采取適當方式逐步降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我國確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將逐步降到60%以下,目前總和替代率仍接近80%。這在國際上是很高的替代率水平(國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基本養老保險水平過高,也意味著降低了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彈性空間,不利于發揮個人、企業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二)完善發展企業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我國在遼寧試點中對企業年金規定了4%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逐步推廣到所有類型的職業年金制度.同時,考慮在供款、投資和領取三個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采取國際通用的eet稅收優惠模式.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有關制度規定.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模式是自愿的、繳費確定型的基金積累制度。因此,需要對目前的企業年金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第一,關于舉辦資格。目前,勞動部門規定了四個基本條件,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納稅、具有經濟承受能力和民主管理基礎.問題的關鍵在于是否一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一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意味著企業年金要完全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來確定自己的發展空間、規模和水平,同時意味著沒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從業人員、鄉村非農產業從業人員沒有辦法舉辦企業年金.這個問題值得研究。第二,關于舉辦主體.目前,我國舉辦企業年金的主體比較多,有行業部門、大型企業、工會組織,還有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企業年金的發展模式,應當確定企業為舉辦主體.第三,關于企業年金參保對象和權益保護.從理論上分析,所有企業員工都有資格得到企業年金,但作為企業自主建立的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允許企業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員工工齡、貢獻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自主權,使其發揮吸引人才、穩定隊伍、提高企業競爭力等方面的作用。
論文摘要:現階段我國城市養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數農村的養老保障還不健全。為了解決農村老年人口的安置問題,實現社會穩定,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從分析農村養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議性的對策思考,旨在為推動農村社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提供理論借鑒。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歷史,歷經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的推廣階段。然而,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我國農村的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撫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傳統養老方式受到了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頓狀態。因此,探求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新農村建設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挑戰
我國農村家庭結構不斷簡化,規模不斷縮小。1999年農村家庭規模為3.80人,2005年農村家庭規模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規模的縮小,必然伴隨著我國家庭代際關系的變化。在65歲以上老人戶中有76.21%的戶是一個老人或兩個老人與其子女或親屬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對老夫婦生活的戶占11.27%,有10.73%的戶為單身老人戶,老年人與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為1.50ro。此外,我國農村獨生子女在大幅增長,家庭結構呈現“4-2-1”或“8-4-2-1”的趨勢,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未來子女在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這些變化,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提出挑戰。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與市場雙重風險的挑戰。土地是大多數中國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農村養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農村城鎮化及鄉鎮企業的發展以及農村干部非法違規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農村人口的絕對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另外土地的質量不斷下降與頻繁的自然災害都導致了農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農民養老。當前農村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受到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挑戰,這些都說明農村養老保障必須由家庭保障轉向社會保障。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就全國的總體情況來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制度仍然處于極低的水平上,仍存在著許多有待克服的缺陷與不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民繳費能力有限,養老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我國農民收入較低,據統計,2000年農民的人均土地收入僅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費現金支出為1284.74元,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這就導致他們的繳費水平較低,而最終致使他們的養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每月交費2元、4元,交費1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20元。若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管理費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養老金更少,因此,這種制度就無法解決農民晚年生活窘迫等養老問題。農民繳費能力低下,進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較低,這就有可能推動農民選擇不加入該制度,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圈,嚴重制約該制度的發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資金保值增值困難。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購買債券和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調整,當銀行利率下調時,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承諾利息就會面對很大壓力。為使資金平衡運行,實踐中的許多地區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也會隨之下調,而民政部向農民承諾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這一水平確定給付標準。并且,《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難以保證養老金的實際價值、老年人的購買力和生活水平不變或穩中有升,難以承擔現實及未來養老的重任。
3.對養老保障認識不足,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農村養老保障意識落后主要體現在農村傳統養老與農民自身意識方面。在我國農村,農民賴以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崗位的存在,直到身體衰老·,不能進行體力勞動為止,而這時養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補充”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體制也使得貧困農民因擔心繳納不起社會保障資金而放棄參與。正是這種“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農民不太注意自己的養老保障問題,自我保障意識較差。另一方面,個別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足,資金籌集難度大,監管不到位,也使得農村養老保險發展進程緩慢。
此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國性的相關法律文件。目前,指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規文件有《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而與此相關的法律文件并沒有出臺,這樣的話,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無所適從,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據,致使該制度運行中難免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險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對策
1.從總體上來說,需要推進農村單一的家庭養老模式的轉變,建立家庭、社區、國家“三位一體”的養老模式
當前,農村的基本養老責任還是由家庭承擔。而且,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家庭還將擔起向老年人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務。然而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趨勢的發展,家庭已沒有能力獨自完成養老任務,因此必須依靠社區和國家的支持。家庭、社區、國家在統一的養老體系中既可發揮各自作用,又互相聯系,互相補充,發揮整體養老功能。整體功能無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總和,“三位一體”的養老模式將會達到最佳的養老效果。
其次,加速農村潛在剩余勞動力轉移,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建立農村“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經濟上的保證。增加農民家庭收入,提高整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農民外出務工。只要農民富起來了,養老以及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著力推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應采取自我養老、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多層次的養老格局,這四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發展的趨勢將是以社會養老為主體,自我養老為根本,家庭養老、社區養老為補充。
首先,應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改革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加大政府財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由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出資,以保證農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養老、家庭養老、社區養老為主,再逐步過渡到以社會養老為主。同時,政府應通過采取優惠措施,鼓勵農民自我養老,可以采取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強制性儲蓄養老保險的形式,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以減輕財政負擔。要努力建立起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其次,拓展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費收入,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制定不同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使得經濟條件好的農民可以選取保費高的險種,經濟狀況差一點的可以選擇保費低的險種;國家的各級財政應該合理調節財政支出結構,在不影響其他方面的情況下,調撥一部分資金補貼農村養老保險,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增加參保人數,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確保養老保險基金能得到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寬基金的投資渠道,不能局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可以投資經營業績好的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和股票,不斷開拓農保基金增值新領域。第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3.提高對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的政策法規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農村養老體系
河南是全國第一農業大省.河南省的農業人口位居全國第一。隨著河南省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以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的農村養老制度已不能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完善河南省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保(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雖然優于老農保,但也面臨一系列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部門對于新農保的宣傳力度不夠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試點縣對新農保的宣傳力度不夠。雖然在縣級電視臺或者廣播中對新農保有專門的介紹,但縣級電臺的收視率極低,縣級廣播收聽率更低。通過縣級報紙宣傳效果更不好,因為很少會有農村居民花錢去購買這類報紙。在鄉村一級。更多的宣傳方式是發放宣傳冊或者通過村廣播。村廣播雖然可以使村中每個人都聽到,但僅僅依靠廣播,村民并不能對新農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終.真正起作用的是發放到每個家庭的宣傳冊。宣傳冊上講的很詳細,但是對于普通農村居民來講,能夠真正理解這些條款的人寥寥無幾。宣傳方式不當,宣傳工作不深入、不細致是造成新農保參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強制性引發的問題
對于養老保險,如果是非強制的,就會出現年齡大的人積極投保而年輕人不愿投保的逆選擇現象。目前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地區年長者積極投保而年輕人不愿投保的現象很普遍,這就會提高整個養老保險的風險水平,增加國家對保險金的支付負擔。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方容易引發諸如騙保等道德風險。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存在如下道德風險:一是由于農村戶籍管理不規范.出現年齡虛報謊報現象。如果是虛報年齡此時恰好到了六十歲,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二是有的家庭為了騙取養老保險金,對于已經過世的老人不進行戶口注銷,這樣就可以繼續領取保險金;三是有些人分別擁有城鎮和農村兩種戶口.出現重復投保重復領取保險金現象。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不足
《實施意見》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首先,雖然新農保中政府籌資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對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籌資高達40%的比例來講。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籌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體補助部分,除了少數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村莊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農村等,大部分村集體沒有什么收入。至于社會資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實施意見》中的集體補助部分形同虛設。再者,個人繳費部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村居民選擇了最低檔次的100元繳費。政府補貼力度小,集體補助無望,個人繳費水平低下.無疑會大大降低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資規模.從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首先,養老保險基金儲存面臨很大風險。目前,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是按照一年期儲蓄存款的利率來計息,這雖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長期來看無法跑贏CPI,難以達到資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不得進行其它的直接投資。單一的投資渠道很難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而縣級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有限,很難對新農保基金進行有效管理,從而達到保值增值目的。統籌層次過低.也是新農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礙。至于統籌層次將來提高到哪個級別,《實施意見》并沒有加以明確。
(五)新農保支付水平低,無法保證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據《實施意見》中對新農保的養老金待遇的規定。做一下計算,假設某年齡為45周歲的投保人,個人年繳費100元,加上政府補貼繳費的30元,繳費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此人60歲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養老金。如果此人年繳費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養老金。調查顯示:農村低收入戶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141元,而低收入戶一般會選擇100元的繳費檔次.相應的養老金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約53%,其余的部分還要通過家庭養老或者其它途徑解決。高收入戶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336元。一般會選擇500元的繳費檔次。相應的養老金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約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過其它途徑解決。支付水平低,特別是隨著繳費檔次的提高,養老金支付占整個生活消費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滿足農村老年人生活消費支出,這也是新農保吸引力不足的一個原因。
(六)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的銜接問題
首先。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接軌問題。新農保盡管確定了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體制轉軌,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轉軌成本籌集與分擔機制,能否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過渡,把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的養老體系,試點結果是否具有推廣性尚待觀察。其次,由于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于復雜。面臨諸多技術性的難題,包括新老銜接、城鄉銜接、地區銜接,特別是農民工就業不穩定,身份可能隨時轉換.相應的養老制度安排也會不同,如何銜接目前還沒有很好解決。
(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法律建設滯后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是以縣為單位,缺少全國性的統一標準。雖然一些地方探索開展新農保制度。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但在繳費標準、政府補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別較大。同時,由于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農村同時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為一體,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法定性,導致農民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統一性,保險關系在地區之間不能轉移,影響人口的正常流動;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權威性,影響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二、對完善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消除農村居民對新農保的懷疑態度
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消除農民對新農保的種種顧慮。首先,除了上述宣傳方式外,應當在農村集鎮、廟會時,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小品、戲劇、說唱等方式宣傳新農保。其次,增派相關專業人員下鄉包干挨家挨戶宣傳新農保,深入淺出地向農村居民講解新農保.以及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使他們真正理解新農保的原理、運作過程等。再次,充分發揮農村中黨員干部的帶頭作用,使其以身作則,先行加入新農保。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帶動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對60歲以上老人無需繳費發放養老金,讓這部分人嘗到甜頭,讓他們相信政府在確確實實為農民辦好事,其他農民也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對新農保的顧慮。
(二)防范和化解新農保中存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為防范新農保中存在的逆選擇.可以規定60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領取養老金必須要求其符合新農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強制性參保。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選擇。此外,可以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退保。當然,解決逆選擇的根本辦法還是盡快實現新農合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對于新農保中出現的道德風險,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參保到齡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相片三對照,確保準確無誤后發放領取證和銀聯卡。二是以村為單位,對參保人員和到齡人員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認真查處虛報冒領責任人,對冒領者進行罰款,并視其情節輕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四是每年定期審查,年審工作實行到村串戶服務,認真普查領取人的生存和身體狀況。建立電子檔案,跟蹤調查服務。
(三)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集體補助部分.相應增加高繳費檔次
首先.為保證新農保制度的正常運轉,地方財政應將新農保補貼納入預算,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但從長期發展來看,新農保制度建設要逐步體現中央財政和省、市一級財政的責任。這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其次。要保證集體補助部分。盡管目前集體經濟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農村.特別是私營企業比較多的農村或者城市近郊農村,村集體的收入還是相當可觀的,對于這些村集體。應當提高其對新農保的補貼比例。最后,對于個人繳費,應適當增設繳費檔次,提高整體繳費水平。建立動態繳費增長機制。繳費標準隨著預期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的變化而調整,實行動態繳費。通過上述措施,充分保證新農保資金的來源,進而保證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統籌層次,拓寬投資渠道,確保新農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農保基金統籌層次。由縣級到市級統籌進而實現省級統籌,使基金能產生規模效應。其次,拓寬新農保資金投資渠道。可以適當進入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領域,也可購買績優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不斷拓寬農村養老基金增值的新領域。最后,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督機制,建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同時要發揮參保農民的監督作用。
(五)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它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全國社會保險信息化聯網建設.為省際間農保與其他社保政策間的接續轉移提供技術支持,出臺“社會保障全國一卡通”相關政策。
(六)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首先,繼續發揮家庭養老在農村的主導作用.特別是發揮其對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發揮商業壽險的作用,作為對新農保的有益補充。農村高收人群體可以投保商業壽險.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發揮土地養老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農村老人在70歲之前.如果身體沒有大礙,在機械化水平較高的今天,還是可以下地進行耕作的.種地收入也是其進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發揮新農保、家庭養老、商業保險和土地養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
論文摘要:本文以大連市農村新型社會養老政策為背景,通過實證問卷的方法,基于政府政策的視角對政府補貼、政府公信等制約因素進行分析,探求擴大補貼、提高公信等相關攻略為大連市推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有所貢獻。
一、政府政策對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制約—以大連市為例
通過在普蘭店、瓦房店、莊河問卷發放,以大連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國家試點)暫行辦法》內的關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規定個人繳費和國家補貼組合方案為分析背景,具體包括“個人年繳100元,國家補貼30元”(方案一)、“個人年繳200)元,國家補貼35元”(方案二)、“個人年繳300元,國家補貼40元”(方案飯)、“個人年繳費400元,國際補貼45元(方案四)”、“個人年繳500元,國家補貼50元(方案五)”。結合spss分析所得相關制約因素。
(一)政府補貼。政府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提供一部分費用,既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解決繳費困難問題,又對鼓勵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一個巨大的激勵,可以刺激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居民對政府補貼滿意度會對居民個人選擇社會養老保險的意愿產生影響。當滿意度為2.49時,方案一比較受歡迎,當滿意度為2.72時,方案二比較受歡迎,當居民的滿意度為2.65時,則更愿意選擇方案三,當居民的滿意度為2.82時,則更愿意選擇方案四。隨著居民對政府補貼滿意的提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其更愿意提高自己的繳費額度。
(二)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體現的是政府的信用能力,它反映了公眾在何種程度上對政府行為持信任態度,源于公眾對政府政策和政府行為的評價。農村居民很愿意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與新農保比較。所以可以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滿意度作為政府公信力評判的標準。當居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滿意度為2.47時,則選擇方案一,當居民的滿意為2.77時,則傾向于方案二,當居民的滿意度為2.8時,則選擇方案三,當居民的滿意為2.9時,方案四比較受歡迎,只有當居民個人的滿意度為3.09時,傾向于選擇方案五。所以,居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滿意度直接影響著其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額度。如果居民對于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比較滿意,那么該居民將認為這項政府政策是可信的,并將積極參與其中,并且能夠提高自己繳費金額;反之,如果居民認為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令該居民不是很滿意,那么該居民將對這項政府政策抱有遲疑的態度,他們認為政策是走過場的,其參與程度不是很高,只有當周圍的人都參與其中時,自己才能勉強參與,其參與的原因是從眾心理。
(三)社會養老金缺乏彈性。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社會養老金不能隨年齡、物價等因素變化而及時變化,導致農村居民參與熱情不高。農村居民由于年齡致使勞動力存在差距,導致不用年齡層次對同方案下個人支付額度的承受力度不同,即隨年齡提高個人支付的支付能力相對減弱。同時物價上漲,恒定的補貼不能彌補物價上漲所帶來的負效應表示十分關心。然而現今的政策沒有就相關因素進行說明,導致居民迷茫心理,參與積極性不高。
二、關于提高農村社會保險覆蓋率的攻略
(一)加大公共財政支出,適度擴大政府補貼范圍
農村社會養老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需要個人和政府雙方進行付費,政府作為供給主體要擴大補貼范圍,提高居民收入。由于農村居民消費上漲幅度已經超過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的幅度,意味著居民實際收人增幅非常有限。所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將政府補貼具體落實到農村居民的食品消費中,具體采用政府限量補貼和農民個人消費相結合的政策,對于農民購買一定數量的食品予以價格優惠,政府承擔部分費用,超過此數量,則由農村居民完全付費,這樣有利于減少農村居民的消費支出。同時對在市場流通的農產品實行適當的價格補貼,保持農產品價格恒定,使其不再受市場上投機倒把分子控制供需來控制農產品價格,有助于提高農民的收人。這樣雙管齊下,在農民收人和消費上均采取相關補貼政策,使農民的純收人有所提高。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類型;再分配效應特征;貧富差距
一、 引言
從世界范圍來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大致可以分為三或四種類型。有的學者將其分為投保資助型(或稱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三種類型(劉志英,2006;徐鼎亞、樊天霞,2004)也有的學者將其分為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險型、儲蓄積累型和國家保障型四種類型(王延中,2012),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將蘇聯和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作為一種單獨的類型分割開來進行分析。在吸收借鑒相關學者對這一問題分析的基礎上,本文將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分為福利國家型、保障國家型和儲蓄國家型三種類型,這樣劃分一來考慮到四分法中國家保障型已經比較陳舊,實施的國家很少,不具有代表性;二來類型名稱簡單明了,很容易看出各自的特征。基于此,本文就通過這三種類型及其代表性國家來分析它們各自的特征及在收入再分配效應上的差別。
二、 不同類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特征
養老保險制度不同類型之間的差異是相對的,而不同國家間再分配效應的差異卻是絕對的。同一種類型的不同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也有著或多或少的差別。對每種類型的代表性國家進行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具體的了解每種類型在養老保險制度在再分配效應上的特征。
1. 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1)英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歷史悠久,早在1908年英國就制定了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1992年頒布和實施了現行的《養老保險法》。英國國家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基本養老金,只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保障水平比較低;補充養老金的多少與公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正相關。之所以認為英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具有較強的調節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其原因在于英國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國民,覆蓋范圍極為廣泛;籌資模式上采用現收現付制,從而有效的實現了養老金代際之間的轉移;英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除了由雇主和雇員提供以外,英國政府也為其提供大量資金支持,這更有利于養老金的宏觀調配;繳費率上,雇主和雇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小于養老保險總收入的40%,繳費率比較低,而一般的稅收收入占到保費總額的60%,從而有效實現了養老金的互濟互惠;給付方式上,根據不同的繳費年限實行差別支付而且大約七成養老金由英國政府以現金的方式支付,進而更直接更快速的實現資金的自由轉移,縮小了貧富差距。
總的來說,英國初次分配的效果很不理想,收入差距非常明顯。然而,英國收入再分配的調節能力很強,經過再分配之后,有接近一半的家庭貧困狀況得到緩解。
(2)瑞典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早在20世紀初,瑞典便開始建立和發展本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全國所有達到法定年齡的老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另一部分是與勞動者的工資水平緊密相關的補充養老保險,這種養老保險體系的設置既體現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作為福利型國家,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調節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對此,從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明顯看出:覆蓋范圍上,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遵循“社會保險,人人受益”的原則,覆蓋全體國民,具有廣泛的社會參與性;保障水平上,勞動者的養老金收入約占退休前工資的70%,用于養老保障的開支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20%,且支出水平隨物價的變動不斷調整,可見其福利水平比較高,且有效降低了家庭貧困率;籌資模式和內容上,瑞典采用以支定收的現收現付制,其突出特征是把現收現付計劃建立在具有個人賬戶的既定供款制度的基礎上,其中稅收和政府轉移支付的比重較大,從而有效調節了家庭間的收入差距;資金來源上,瑞典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主要由國家負擔,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稅收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補貼等,其中稅收的比重很高,占工資收入的19%,這有利于借助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提升其社會化程度。
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顯著成果與該國政府實施的強而有效分配措施密不可分,其養老保險制度的設置對于縮小代際之間的收入差距有著重要的貢獻。
2. 社會保障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1)美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1935年羅斯福總統簽署了《社會保障法》,該法是美國退休制度開始實施的標志。時至今日,美國已經形成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共同組成的三足鼎立的養老保險體系。
美國養老保險體系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調節收入再分配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覆蓋范圍來講,美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而不是全體公民,整個國家90%以上的勞動者被這一保險所覆蓋;受益條件上,養老金待遇與工資收入、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狀況相關聯,屬于“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的受益條件為繳費滿40個季度且年齡在65歲以上的老年人,達不到退休年齡提前退休者,依據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扣減相應比例的養老金,對于延遲退休的老人,增加相應的養老金給付額;資金來源上,養老保險費主要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雇主和雇員繳納的養老保險各占總保費三分之一左右,隨著經濟發展,雇主和雇員所繳納的保險費率也在不斷調整提高,從而有效保證了再分配所需的資金;給付水平上,養老保險約占社會保障總給付額的一半左右,且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相對適中,2014年美國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水平約為39.4%;給付方式上,現金給付基本占據全部,實物給付所占比重只有0.01%,有效提高了再分配的效率。
此外,美國政府為體現養老保險的基本保障功能,防止退休后的收入水平過高,設置了保險費的繳費上限,規定工資收人超過上限的部分不計入保險費的計算當中,從而有利于縮小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尤其有利于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2)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隨后又經過幾次改革,最終建立起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共同組成的,具有強制性和針對性的比較完善的保障體系。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都很高,甚至高于福利國家型的英國,而且二者在比重上相差無幾,這就使得制度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收入來源上,社會供款占總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稅收的比重大約占三分之一,這反映了德國較強的社會保障意識;繳費率上,采取根據實際需要一年一定的方法,如1995年的繳費率為18.6%,1999年達到19.5%,2009年又調整為19.9%,從而增強了養老保險的靈活性和科學性;給付模式上,工資收入、繳費狀況影響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但不是享受養老金的決定因素,德國政府堅持統籌和共計相結合的方式,從而使得收入不同的勞動者在退休后享受的養老金差距不大;給付方式上,現金給付所占比重很大,約占總給付額的三分之二左右,而且這一比例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
總的來說,德國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積極強調并努力實現社會公平,充分發揮了養老保險制度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有效的縮小了老年人的貧富差距。
3. 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1)新加坡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由兩部分組成,即中央公積金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創建于1955年,它是新加坡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該制度的收支水平很低,收入約占新加坡國內生產總值的13%,支出大約占2%。覆蓋范圍包括達到55歲退休年齡的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所有雇員、自雇人士和自愿交納公積金者;繳費率上,雇主和雇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調整變化:公積金建立之初,雙方繳納比例各占5%,19世紀中期提升到各占25%,20世紀初又調整到雇主占18%、雇員占22%;資金來源于雇主和雇員共同提供的公積金最低存款,最低存款由預期退休的余壽和預期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來確定,2003年后最低存款要求為八萬新元,政府不以任何形式給付養老金,只提供稅收優惠和保障收益率;養老金的待遇水平由員工工作期間的工資水平、中央公積金局制定的總投保費率以及存儲利率來決定,并與三者成正相關關系。
總之,就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它特別強調自存自用、多存多用,不能充分發揮養老保險互助共濟的功能,收入再分配的調節能力極小。
(2)智利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智利是拉丁美洲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后來經過1980年改革,實現了由現收現付制向完全積累制的轉變。資金來源上,取消了雇主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由雇員自行承擔全部保費,保費按雇員月工資收入的10%繳納,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收取3%的管理費,二者一并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給付模式上,智利采用繳費確定型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繳費20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政府制定了最低養老金支付標準,對于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或基金公司破產等情況,政府保證其享有最低養老金;管理方式上,對養老金分散管理并進行市場化運作,即每個投保人可自行選擇中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會為投保者設立專門的賬戶,由其對基金進行管理與投資,并將繳費和收益一并存到投保者賬戶待其退休后領用。
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強調效率,每年養老保險的收入、支出占GDP的比重變動很大;但忽視了公平,雖然積累了大量資金,能夠實現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相當少。
三、 各類型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特征
從世界范圍來看,絕大多數的國家都設立了養老保險制度或養老保險保障措施,具體國情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設置也就不同,但對于一些經濟制度相似、發展水平相近或其它社會因素趨同的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也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下文就從養老保險制度類型的角度來分析其在再分配效應上得特征。
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以“普惠性”為基本原則,倡導建立覆蓋全體國民的、保障內容全面的、高福利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一制度最早是由英國創立的,后來逐漸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接納和采用。從籌資、給付模式來講,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現收現付制,并采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確定養老金水平;從資金來源來講,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保險基金全部來源于國家稅收,政府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從領取條件來講,只要其公民達到退休年齡或規定的年齡都可以領取相同數量的養老金,與公民的職業、工資水平、繳費年限等都沒有關系。因而,綜合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并結合以往相關學者對籌資機制、給付機制與收入再分配關系的研究,可以看出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造成國家的稅負負擔過重,導致市場效率低下;但也使得全體國民的福利水平普遍提高,具有很強的調節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社會保障型養老保險制度以“選擇性”為基本原則,它與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普惠性”原則在覆蓋范圍上有明顯的區別,即該模式并非囊括全體國民,而是側重于向那些從事生產經濟活動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者提供保障。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家和地區是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從籌資、給付模式來講,這些國家多采用現收現付制,每個公民所獲得的養老金與工資水平和繳費年限密切相關,因而屬于“以收定支”的模式;從資金來源來講,多元化特征顯著,一般包括社會繳款、稅收、資本收益等多種形式,養老基金一般由政府部門監管但其它社會組織可以參與運營;從領取條件來講,社會保障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決定了并非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還與公民的繳費金額、繳費年限密切相關。因而,綜合社會保障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可以看出該模式明顯帶有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特征,強調風險共擔,其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比福利國家型弱。
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制度以“自保性”為基本原則,國家通過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和激勵機制,鼓勵個人按時將一定比例的收入納入個人賬戶用于滿足退休后的養老需求。新加坡和智利等國家和地區是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從籌資、給付模式來講,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制度鼓勵勞動者工作期間進行儲蓄,退休后用儲蓄金養老,屬于完全的基金積累制和以收定支的模式;從資金來源來講,儲蓄積累型的養老保險基金全部來源于勞動者投入儲蓄的那部分收入,整個過程中政府不繳納任何費用,完全依靠勞動者自助,由專門機構對積累的資金進行管理和投資運營;從領取條件來講,對于那些通過儲蓄進行養老金積累的勞動者,一旦這些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相關機構就會一次性或逐月將其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返還給退出勞動市場的公民。
四、 結語
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三分法劃分,可分為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型、儲蓄積累型三種類型,本文正是以此為基礎,從每種類型中分別選取兩個代表性國家,剖析其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特征,進而概況總結出三種類型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特征,特征涉及覆蓋范圍、資金來源、籌資方式、籌資原則、給付條件、保障水平、再分配效果等多個方面。簡單地從再分配效果來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果最強,社會保險型居中,儲蓄積累型最弱。然而,福利國家型缺乏明顯的激勵機制,儲蓄積累型具有很強的調節個人生命周期內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三種類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只是內容和特征上的差異,不存在絕對的好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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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漸進式退休政策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壓力的緩解效應研究”(項目號:15YJC630105);民政部部級課題“老年社會工作研究”(項目號:2015MZRO17-16);第59期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研究”(項目號:2016M59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