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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文書;作用;探析
中圖分類號:C93l.4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6-0364-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訴訟活動信息透明度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提高。為了適應新形式,我國現已實行了法律文書上網制度。法律文書上網,旨在司法為民,維護正義。法律文書上網使社會各界更多的了解理解了法院的審判工作,強化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隊伍素質,展示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充分保障了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為法院和群眾溝通交流創造了良好的平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鑒于此,法律文書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利,以及訴訟當事人及其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表現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法制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等諸多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文書是實現法律職能的文書憑證
法律文書是國家司法機關為實施法律的職能而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憑證,憑借各種法律文書的使用以實現其具體的法律效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偵查職能,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等都作了具體規定,而要實現它們的職能必然得在各個訴訟活動中制作相應的文書,并將它作為具體實施法律的憑證。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呈送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則要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用《批準逮捕決定書》通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不決定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復議時需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已有明確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遞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再如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應及時用《刑事抗訴書》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意見。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這方面法律文書無疑起著十分重要的文書憑證的作用。
二.法律文書是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
法律文書是忠實記載,如實反映有關法律活動的專用文書。國家司法機關、訴訟當事人及其人在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應履行的職責,所起的作用等等,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并要求用法律文書予以如實記載。有的是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各種活動的實錄,如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搜查筆錄等;有的是司法機關對訴訟活動依法作出的結論,如各種決定書等;有的是引起下一訴訟活動的憑證和依據,如書等;有的是啟動訴訟程序的憑據,如各類訴狀等等。總之,在所有的訴訟活動中,都是通過制作和使用相應的法律文書來如實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內容的,它完整地記錄著訴訟活動的每一程序,每一內容。可以說,若想了解某一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通過查閱這一案件的法律文書材料即可。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時間,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答復批捕文書的時限,即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時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僅明確規定了意見書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確了送達的機關以及附送的材料。所以,通過查閱相關的文書資料,就可以判定公安機關在這一訴訟活動中是否依法辦案。
三.法律文書是反映辦案質量的書面材料
法律文書既然是司法機關履行法律職責參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那么它也必然真實地反映著辦案的質量。如果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的每一階段、每一環節都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那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文書作為佐證。如果說司法機關的辦案質量較高,那么它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不僅形式規范,規格有矩,事項齊備,而且事實敘述清楚,證據說明確實充分,理由闡述深刻有力,條理清晰,邏輯性強,法律適用正確具體,語言準確簡潔。因此,衡量司法機關案件辦理質量的高低也應包括法律文書制作的質量在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在不斷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也應重視對法律文書的制作。
四.法律文書是考核司法人員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書既然是國家司法機關辦案質量的集中體現和如實反映,自然也就成為考核具體制作文書的司法人員綜合素質高下的重要尺度。特別是文字敘述類的法律文書,如公安機關的意見書,檢察機關的書、不決定書、抗訴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改判決書等,要想制作出合乎要求的此類文書,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學理論、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基礎寫作知識,還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嚴謹的邏輯分析能力和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因此,一份法律文書,既是對司法人員政治素質、工作責任心、工作作風、業務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綜合檢驗,也應該成為考核其水平和業績的有效尺度。早在198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就在下達的《印發全國刑事檢察文書座談會兩個文件的通知書》中明確指出:“今后,要把刑檢文書制作質量列為考核、任命、提升法律職稱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考核檢查的重點是‘四書’(書、免予決定書、不決定書、抗訴書)‘二詞’(公訴詞、抗訴詞)及其他重點文書。”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充分認識到法律文書的重要作用,認真對待法律文書的制作,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增強工作的責任心,以切實提高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充分發揮法律文書的職能。
一、境內的法律文書
(一)仲裁文書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由此可以看出,除與身份權有關和行政專管的糾紛外,其他的合同和財產權益都可以通過仲裁來處理。
《仲裁法》第52條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在具體實踐中,如果當事雙方不簽字,法院或者仲裁委不會對外出具正式的調解文書,因此,無論是仲裁的調解書、裁決書還是裁定書,只要當事人手持仲裁文書申請登記,都屬于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
《人民調解法》第1條規定,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只要是民事的糾紛,都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人民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在我國尚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前提下,在登記實務中,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書,需要雙方申請。經過法院裁定確認后,調解書就取得了生效法律文書的地位,可以單方申請。
(三)人民法院的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房屋登記相關的人民法院的文書主要有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
1.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B.0.15規定,用于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應為已生效法律文書。已生效的一審人民法院法律文書,除民事調解書、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駁回民事裁定書和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外,尚應提交一審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確認證明材料或協助執行通知書。因此,民事調解書可以直接使用。
2.判決書
判決書中可以分成一審判決、終審判決、再審判決。終審判決書的標識為××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再審判決書中最后會有一句“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有以上兩種情況的,則可以認定其為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直接使用。如果沒有以上內容且無法明確判斷的,則需要有法院的生效證明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認定為生效法律文書,然后予以單方申請。
3.裁定書
一般我們遇到都是與執行有關的裁定,按照《民訴法》154條對于裁定和執行的規定,都屬于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直接使用。
二、境外的法律文書
我國港澳臺地區法院的文書主要有以下3種。
1.香港的法院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4條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符合本安排規定的民商事判決,在內地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
2.澳門的法院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4條規定,內地有權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臺灣的法院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3條規定,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港、澳、臺地區的民事判決書都不能直接使用,都必須通過國內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執行。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參照國內法律來判斷,需要有國內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辦理相應登記,不能直接使用港、澳、臺的法律文書。
三、國外仲裁和法院的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中規定,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第4條的規定,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是由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于當事人的申請應由我國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第283條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由此可以看出,境外法律文書在實務中使用時,也需要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書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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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書的效力
1.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此可見,民事判決和民事裁定均可實行二審制度。對于一審判決、裁定是否已經生效,登記機構無法判斷,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出具生效證明或協助執行通知書;而二審判決、裁定因是終局審理,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登記機構可以直接以此作為當事人取得房屋的原因證明文件。
2.民事調解書的效力
民事調解書同民事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方式分簽收生效和簽字生效兩種。民事調解書一經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可以憑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附條件的民事調解書,此類調解書中同樣載明了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的條文,那么登記機構能否認為調解書已經生效,而為當事人單方辦理登記呢?對于這種附條件的民事調解書,登記機構應謹慎對待:如果當事人無法雙方共同申請登記的,應要求法院出具生效證明或協助執行通知書,當事人方能單方申請登記。這樣做可以保障調解書所附條件的如期實現,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登記行為不存在瑕疵。
3.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也就是說,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以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為前提的。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履行民事判裁定的情況下,登記機構則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據法律規定,協助執行通知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憑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4.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效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法》規定,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可以反悔,由仲裁庭另行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一方申請登記的,由于登記機構無法知曉該調解書是否同樣被另一方當事人簽收,此時調解書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一旦作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此,登記機構可以將仲裁裁決書作為單方辦理房屋登記的依據。
5.公證書的效力
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公證書具有三個基本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證據效力是公證書最基本的效力。公證書在房屋登記中的應用相當普遍,《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明確規定了應經公證才能用于申請登記的材料,如因繼承、受遺贈事實申請登記的繼承、受遺贈文書,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登記的委托書等。
二、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的影響
1.有利影響
(1)有利于將房屋登記中的復雜問題簡單化
在工作中,登記機構經常會接觸到一些復雜的登記問題。比如:甲公司將自有房屋出售給乙公司后,甲公司、乙公司分別轉制為丙公司、丁公司,現丁公司要求申領房屋產權。但由于時間相隔久遠,丁公司無法提供出完整的申請材料以及丙公司的不配合等因素,登記機構就無法受理。諸如此類的房屋登記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依據法律文書確認房屋的產權歸屬。《房屋登記辦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薄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房屋登記辦法》第12條還規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這兩條規定說明,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憑生效的法律文書為申請人單方辦理房屋登記,使原本復雜的登記問題簡單化。
(2)有利于減輕登記機構登記審查的壓力
在審查形式上,我國房屋登記審查采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兼有的模式,一般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協助執行通知》第3條第2款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此條規定明確了登記機構對生效法律文書不進行實質審查。法律文書的利用使物權可以在登記前就經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公證機構的實質審查。比如登記房產權屬有無爭議、房產是否真實存在、當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實、是否存在隱性共有人、轉讓行為是否合法等審點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對審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上是分擔了房屋登記的審查責任,減輕了登記機構登記審查的壓力。
(3)有利于防范房屋登記的風險
法律文書是一個國家法律規范和法律職能的具體體現,具有保障法律具體實施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作用。在房屋登記過程中,利用人民法院、仲裁委或公證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進行房屋登記,對提高登記質量、防范虛假申請、確保登記安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起著重要的作用。因為登記機構只是行政機構,不具有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公證機關的法律職能,無法對申請人提供的書證進行深入識別、鑒定。為了更好地規避登記中的風險,登記機構對部分書證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如自然人委托他人處分房產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構公證。這樣,利用法律文書也成為登記機構防范登記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
2.不利影響
(1)物權未經登記公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這條規定說明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直接導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這樣的物權未經過登記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登記并不是物權發生效力的唯一途徑。由于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和其他相對人均無法掌握該物權的變動情況,可能造成后續的錯誤登記,進而損害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2)法律文書的不嚴謹可能增大登記難度
法律文書以國家公信力為后盾,對相關事項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而且登記機構也沒有能力對其證明的事項進行實質審查。基于對法律文書的高度信賴,登記機構一般不會去審查法律文書的正確性、合法性。當法律文書出現不嚴謹的情形時,登記人員不易察覺,由此導致的錯誤登記也在所難免。筆者在工作中曾碰到這樣的案例,被繼承人王某名下的房產經法院調解歸王某某所有。在申請人提供的民事調解書中,以繼承糾紛為訴求,但沒有明確當事人的繼承關系。工作人員根據這份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以繼承的轉移登記類型進行了登記,事實上當事人的關系是祖孫關系且王某某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顯然,該起登記應以受遺贈的轉移登記類型進行登記。雖然這起登記并沒有造成權利歸屬的登記錯誤,但是房屋取得方式的錯誤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登記機構不得不啟動更正登記、說服申請人補繳契稅等措施予以救濟。
(3)法律文書的內容不符合登記條件
一、展評組織機構。
本院成立法律文書展評領導小組,院長XXX任組長,副院長XXX任副組長,審委會委員XXX任成員。展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XXX任辦公室主任,XXX任成員。
法律文書展示按季在本院宣傳欄內張貼,由XX選擇生效的裁判文書對外公布,并做好記載和說明。
二、參評人員范圍。
凡本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在XXXX、XXXX年度撰寫并生效的判決書均應按時提交評選。
本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撰寫的判決書不參加本次本院評選。
三、評選時間安排。
XXX年9月底和10月底,各庭長督促參評人員及時向展評辦公室申報參評的判決書各1份。9月底參評應提交XXXX年度判決書,10月底參評應提交XXX年度判決書。
展評辦公室負責對判決書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四、評選方式要求。
本次評選采用百分制記分。95分以上的為優秀判決書,85年至94分的為優良判決書,84分至60分的為合格判決書,不足60分的為不合格判決書(移交審監庭備查)。
五、評選獎懲辦法。
本年度兩次評選的優秀判決書的前五名,通報表揚,年終進行獎勵(獎勵名額、標準和方式由院黨組另行決定)。
XXX年XX月XXX日將前10名(按分數統計)及其他優秀判決書上報市中級法院參評,凡被市中級法院評為三等獎以上的,本院將另行決定獎勵。
六、評選原則要求。
1、展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參評判決書篩選,將80%的判決書進入競選,競選的判決書應復制送交領導小組各成員。
2、領導小組成員應嚴格按照本院判決書評分標準記分,對有爭議或分歧的問題,應認真進行討論。競評判決書的分數按領導小組成員平均分數記分。
3、評選判決書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是否按照各類判決書的格式要求制作;
(2)敘事是否客觀全面、層次是否清晰;
(3)證據論述方式是否結合案件實際特征,是否體現繁簡分流;
(4)論理是否透徹、批駁是否到位;
(5)適用法律是否準確、全面。
金紹達:我國《物權法》(草案)曾經將居住權列為他物權,并在《物權法》(草案)中單獨作為一章。居住權是無償地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居住權作為“人役權”的一種 (人役權是“役權”的一種,是對應地役權的一種他物權,地役權是為特定的不動產的便利而設定的權利,而人役權是為特定人的便利而設定的權利)。由于居住權是為特定的人而設立的權利,因此,居住權只能由特定的人行使,不得進行轉讓,也不能繼承。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為未成年人設定的居住權,則在居住權人成年時消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居住權人也不得將居住的房屋出租。
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對于在我國是否要設立這一項物權有較大的爭議。有些學者認為這類現象很少,因此沒有必要設立居住權。而在實際上,社會確實存在這類現象。如:有的房屋所有權人收留了他人的遺孤,但因是收留而不是收養,被收留人沒有繼承權,房屋所有權人擔心在自己去世后其繼承人不讓收留的未成年人居住,而希望能事先為其設定居住權。類似的情況還有為雇主服務多年而沒有居所的保姆,以及當事人因各種原因的約定。居住權如經法律規定,也應當進行物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漸凍人并不會因其患有這一疾病而影響智力,仍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本例中雙方自愿約定女方有永久居住權,并經人民法院確認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作出后,經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裁定書一樣,都是法律文書。登記機構可以憑生效的法律文書為男方辦理轉移登記,將房屋所有權登記為男方所有。由于我國《物權法》并沒有將居住權列為物權的一種,所以,按物權法定的原則,登記機構不能將居住權當作一項權利進行登記。
第一次考核任務
起訴書寫作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訴書:
犯罪嫌疑人劉XX,男,XX省XX縣人,26歲,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劉XX初中畢業后務農三年,后來經人介紹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當了一名勤雜工,住在該公司宿舍平房3排13號。
劉XX在XX公司工作期間馬馬虎虎,責任心不強,自由散漫,經常違反紀律,不遵守規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經理許XX等領導的批評教育。2012年8月,劉XX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處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八包、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受到記過處分。
2013年2月,XX公司發放2012年度獎金,劉XX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金,因而對公司領導尤其是對公司經理許XX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
2013年5月10日,劉XX上班后四處尋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廚房想偷拿菜刀行兇,見廚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竄到公司木工房,見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與他閑聊,并謊稱要修理桌椅,想從木工房借幾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時歸還,于是經朱XX同意,從木工房拿羊角錘一把、木工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時許,劉XX混進公司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許XX進入三層經理辦公室(333室)午休。1時30分許,劉XX竄到三樓輕輕推開333室房門,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而經理秘書侯XX正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于是劉XX靈機一動,輕輕地推醒侯XX,將其叫到門外,謊稱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許經理報告,請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劉XX進入333辦公室,先將房門反鎖上,后竄入里間,趁許經理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兇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后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扎刺十余下,致使許XX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
劉XX作案后逃離現場,先逃到XX市長途汽車站,企圖乘車逃回老家,發現已有公安人員堵截,隨即轉到XX火車站,企圖坐火車逃往上海、杭州等地。當日晚8時許,劉XX被追捕的公安人員抓獲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號提請批準逮捕書報送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劉XX。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5月15日,XX市公安局對劉XX執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訴字(2013)42號起訴意見書以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XX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劉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劉XX委托律師王XX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劉XX現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XX侯XX的證詞以及作案工具等為證,劉XX亦供認不諱。
答案:
起
訴
書
X
X檢刑訴字【2005】X
X號
被告人劉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XX省XX縣人,初中畢業,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當了一名勤雜工,住該公司平房3排13號。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XX市公安局逮捕,現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許XX,男,XXXX年X月X日生,漢族,XX市XX公司經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XX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托訴訟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人XXX和被告人的辯護人XXX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時30分許,被告人劉XX攜帶其從公司木工房騙借的羊角錘、木工鑿各一把,來到該公司辦公摟三樓的經理辦公室(333室),借故將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的經理秘書侯XX支走后,反鎖上房門,然后進到里間,趁被害人許XX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XX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后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砸刺十余下,致使許XX的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劉XX作案后逃離現場,當日晚8時許被抓獲并被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XX、侯XX的證詞、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劉XX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目無國法,采取殘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
:XXX
檢察院
一、當前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定位的爭議
依照證據法理論和三大訴訟法規定,只有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才具有證據資格,即證據能力。如上所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是又產生了新的分歧,即將其歸為證據中的何種類型,目前在理論上未有統一的歸類,司法實踐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這給司法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帶來不少困惑。
(一)勘驗、檢查筆錄說
勘驗檢查筆錄,簡言之即對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資料、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所制作的書面記錄,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等材料。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所做出的,是對現場的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所出具的法律文書,故屬于法定筆錄之列。
(二)書證說
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并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根據其所載內容證明了事故或案件情況,所以符合了公文書證的要求,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管理部門運用專門性的技術、手段和設備,對所收集到的證據及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以查明交通事故基本情況和形成原因,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處理,分清當事人造成事故責任大小,以及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供的重要證據,是一種書證。
(三)鑒定意見說
該主張依據的是2000年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公復字 [2000]1號),該《批復》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鑒定結論。” 相關文章如“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的基本特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案件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為解決交通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等各種專門性問題,運用其處理事故的專門知識、經驗做出的結論性意見,系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法律性評判時的依據。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屬性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勘驗、檢查筆錄
首先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并有勘驗檢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
勘驗、檢查筆錄是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的重要手段,案件發生之后,辦案人員臨場即時對案況進行勘驗、檢查后對案件事實的一種客觀記載,具有客觀性。雖然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卻是“特殊的書面材料”,作為一種如實記錄,其不摻雜任何主觀的東西,并不具有分析判斷的因素,這種筆錄更具有直觀性。“其內容都是與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有關的情況,不包括有關人員的主觀活動的情況。制作者只能記錄自己看到、聽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到的事實情況,不能記錄自己的分析、推測和判斷”,從《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法定筆錄確有相似性,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是包括了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等,“現場勘驗”只是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根據之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范圍顯然要比勘驗筆錄廣得多。認定書除了具有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同時還包含辦案人員根據相關證據證明的事實,運用相關科學常識,并適用法律法規分析事故成因和確定當事人責任這樣一個帶有辦案人員主觀意志的過程,是交通警察經過嚴密、細致的調查取證和科學分析認定的基礎上得出的一種結論,是一個定性定量的結論。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宜認定為勘驗筆錄。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其能夠以其獨特的客觀化、具體化、形象化和固定化的文字、符號和圖畫本身所體現的思想內容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一般具有如下幾方面特征:
1、表現方式和制作形式的多樣性。表現方式可以是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的載體可以是紙張,也可以是石頭、金屬、木頭等其他材料。具有寫、刻、雕、印刷等多種方式。其記載和表達的內容能夠為人們所認知理解,借以發現信息,也因為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而能借以證明案件事實。
2、制作目的的特定性。實踐中制作書證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僅是涉案事實某種情況的真實反映。如出生證、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目的是為了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醫療病歷可以明確患者診斷及治療的情況;合同能說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其目的并非是為了處理訴訟或糾紛中的相關事宜。
3、書證具有時序性。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材料為載體,將一定的內容或思想固定下來,通常形成于案件或糾紛之前,“書證一般都不是為特定案件的訴訟活動制作的,而是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制作的,或者是在與訴訟活動沒有聯系的情況下制作的”,正因為如此其相比于其他證據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如營業執照、票據、公證文書、借條、合同、遺囑等,在訴訟之前其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
4、書證具有客觀性。盡管書證本身所反映的思想或內容是主觀的,如房產買賣合同反映了房產交易及所有權轉移的信息,但是合同一旦簽訂便具有了客觀性,書證的時序性決定了其一經收集并查證屬實便可以直觀的證明案件中的一些事實。即書證形成之后,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發現、收集、進而認識或判斷它,案件辦理人員只能審查它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案件發生之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的承辦人員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嚴格的形式要求來制作的,其內容載明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車輛、道路的基本情況、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以便于對案件做出處理,包括民事賠償問題。其中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上述書證的特征。故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區別于鑒定結論
鑒定意見即鑒定結論是指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做出的結論。一般認為鑒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做出的書面結論,鑒定結論是查明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明確責任的重要根據。
作為證據的一種,除具備證據的基本特征外,鑒定意見具有自身的一些特點:
1、科學性。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采用一定科學方法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分析及鑒別后所做出的具有科學根據的意見。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乃在觀察或檢驗的基礎上做出的理性的分析判斷,不是感性認識。
2、專門性。鑒定的對象是專門性問題,常見的有法醫鑒定、會計鑒定、化學毒物鑒定、司法精神鑒定、刑事科學鑒定等;鑒定所用的是專門的知識;主體是專門的鑒定人員,具備一定的鑒定資格;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3、非法律評價性。鑒定結論的內容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判斷結論,而不是對有關事實做出的法律評價。對有關事實做出法律評價屬于司法機關的職權范圍,只能由司法機關在查明案件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行使該職權。
4、可替代性。鑒定結論是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鑒定人通過鑒定做出的書面結論。鑒定人既然是由司法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指派或聘請的,就可以選擇。在需要時,司法機關也可以再行指派、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所以,鑒定結論就具有可替代性。
從表面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似乎是鑒定結論,但也存在一些瑕疵:
乙方:
甲方為 ,特委托乙方作為其法律顧問,為其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之委托,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雙方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并指派 ______ 律師為具體承辦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法律顧問服務范圍
一、就甲方生產、經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甲方的要求,從法律上對其決策事項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二、審核、修改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合同、協議、章程等有關法律文件和規章制度;草擬甲方在上述活動重要法律文件_____次;
三、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它重大糾紛_____次;
四、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提供咨詢服務,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業務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八、協助甲方有關部門對干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_____次;
九、辦理甲方委托辦理的其它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見書,見證書等;
十、受甲方的委托出具律師函_____次及無限次電話咨詢。
甲方就上述(四)、(五)、(九)項委托乙方,仍應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 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甲方預約乙方提供服務時,應事先與乙方約定具體服務時間。
甲、乙雙方確定,甲方通過下列方式聯系乙方:
法律顧問承辦律師: ______ 律師
電 話:
傳 真:
手 機:
電子郵件:
承辦律師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暫時無法為甲方提供服務時,可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向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服務費標準與相關費用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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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每年人民幣 ______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二、甲方每一年向乙方付費,即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當日內向乙方支付一年法律顧問費。
三、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四)、(五)(九)項的服務以及需異地出差的,雙方需另簽訂委托合同,甲方需另行支付的律師費可享受相當優惠。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甲方委托的事項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為提供法律服務所實際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通訊費、查檔費、差旅費等)。
第五條 甲乙雙方之責任
一、甲方委托事項必須真實、合法,并為乙方的服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方便;
二、乙方必須認真辦理甲方的委托事項,保守在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非對外信息,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生效條件及解約條件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時,如雙方無異議,在簽訂確認書后本合同得以順延一年。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間,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賠償對方相當于兩個月法律顧問費的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在______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變更、補充,需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甲 方: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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