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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 所得稅 方法 注意的問題
一、稅務籌劃的評述
1.稅務籌劃的定義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它是稅務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鑒證性能的業務內容之一。
2.稅務籌劃的特點
稅務籌劃至少應具有以下特點:(1)合法性。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2)籌劃性。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3)專業性。稅務籌劃需要精通稅法的專業人員進行。(4)目的性。納稅人對有關行為的稅務籌劃是圍繞某一特定目的進行的。(5)籌劃過程的多維性。從時間上看,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從空間上看,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1.利用收入確認時間的選擇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在銷售方式上的選擇不同對企業資金的流入和企業收益的實現有著不同的影響,不同的銷售方式在稅法上確認收入的時間也是不同的。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可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效益。
2.利用費用扣除標準的選擇開展稅務籌劃
費用列支是應納稅所得額的遞減因素。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應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
3.折舊方法的選擇
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利潤推至后期實現,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須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才能對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潤波動過大適用較高稅率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
4.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是確定構成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重要內容,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選擇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的銷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產生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各期所得稅額。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不同納稅期以及盈虧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使得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的發揮。
5.發行債券折價、溢價攤銷方法的選擇
債券的溢價和折價各期攤銷額的計算方法有直線法和實際利率法兩種。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直線法下,每期利息費用固定不變,而債券賬面價值,在溢價攤銷時逐期減少,在折價攤銷時逐期增加;而在實際利率法下,每期實際利息費用和債券賬面價值都在不斷變化,在溢價發行時二者都逐期減少,在折價發行時二者都逐期增加。因此在溢價發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線法進行核算,可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在折價發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實際利率法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6.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可根據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通過投資額的控制,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通常情況下,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被投資企業先虧損后盈利,則宜選用權益法。盡管兩種方法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相同,但在被投資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選用權益法可利用盈虧抵補的稅收優惠,以被投資企業虧損沖減投資企業利潤,從而遞延所得稅,獲得這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會計政策選擇和稅務籌劃應當注意的問題
1.防止法律風險,及時調整稅務籌劃方案
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必須貫徹國家的要求,遵守會計法規和會計準則,這不僅可以充分考慮企業內部管理上的要求,也可以顧及企業外部各方的利益和要求。
2.注重成本效益的原則
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取得節稅效益,但是,任何籌劃方案都具有兩面性。因此,企業在進行方案籌劃時,要綜合考慮方案的整體籌劃成本以及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能夠達到企業發展目標的會計政策。
3.堅持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原則
首先,遵守企業業務流程,研究企業自身特點,全方位、全過程進行稅務籌劃。其次,稅收法律、法規是納稅人繳納稅款和進行稅務籌劃的依據。最后,進行稅務籌劃,要考慮企業空間和時間經濟效益的統一,前瞻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點之一。
參考文獻:
[1]黨曉莉.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J].商場現代化,2009.
[2]羅紅.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J].財會經緯,200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成本費用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
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
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1。
表1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第一種情況:預計適用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盈利,選擇子公司形式,單獨納稅。
第二種情況:預計適用非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盈利,選擇分公司形式,匯總到總公司納稅,以彌補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虧損;即使下屬公司均盈利,此時匯總納稅雖無節稅效應,但可降低企業的辦稅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種情況:預計適用非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虧損,選擇分公司形式,匯總納稅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總公司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種情況:預計適用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虧損,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分支機構扭虧的能力,若短期內可以扭虧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則宜采用分公司形式,這與企業經營策劃有緊密關聯。不過總體來說,如果下屬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則宜設立子公司,享受當地的低稅率。
如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所在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他居民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但子公司在所在國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稅務優惠,一般可以享有東道國給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稅務優惠待遇。如果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積累利潤還可以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所發生的利潤與總公司合并納稅。但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境內外機構的盈虧相互彌補,因此,在經營期間若發生分公司經營虧損,分公司的虧損也無法沖減總公司利潤。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務籌劃,選擇投資地區與行業
開展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投資于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行業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區域稅收優惠只保留了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其它區域優惠政策已取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等方面。
因此,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收籌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低稅率及減計收入優惠政策
低稅率及減計收入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收入總額減計10%。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等方面進行了界定。
利用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企業提供降低稅率、減少納稅環節、優化稅負環境而服務。企業可通過設置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將企業銷售業務適當集中,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2.2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
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對農林牧漁業給予免稅;對國家重點扶持基礎設施投資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
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也應隨著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而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將投資重點放到高新技術領域、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項目等領域,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2.3就業安置的優惠政策
就業安置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員(如下崗、待業、專業人員等)就業支付的工資也給予一定的加計扣除。
企業只要錄用下崗員工、殘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分析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籌劃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在不影響企業效率的基礎上盡可能錄用可以享受優惠的特定人員。
3利用折舊方法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界定、計提范圍、折舊方法及殘值率等都作出了新的規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量的規定,僅以12個月作為判斷的主要標準;取消了固定資產凈殘值率下限規定,僅明確固定資產凈殘值率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折舊方法采用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包括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具體計算過程中,可以通過選擇固定資產的計提范圍,延長或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法等達到節稅目的。
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前提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另外,當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時,延長折舊期限把后期利潤盡量安排在優惠期內,也可進行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稅負。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異,影響各期營業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應盡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稅率穩定時,盡量使用符合稅法要求允許使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以使企業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使所得稅繳納延遲,從而節約財務利息。不同折舊方法的比較見表2。
表2不同折舊方法及籌劃選擇比較
4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開展稅務籌劃
介紹期(或引入期);
成長期;
成熟期;
衰退期。
在產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上,產品收入與利潤等的特征各不相同。因此,企業應結合產品的生命周期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進行適當的籌劃,以達到節稅或延期納稅以及促進企業長遠生存和發展的雙重目的。
一、產品生命周期四個階段的特征
根據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產品生命周期的四個階段分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階段:介紹(引入)期。指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在介紹期,此時產品品種少,顧客對產品還不了解,除少數追求新奇的顧客外,幾乎無人實際購買該產品。生產者為了擴大銷路,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促銷費用,對產品進行宣傳推廣。該階段由于生產技術方面的限制,產品生產批量小,制造成本高,廣告費用大,產品銷售價格偏高,銷售量極為有限,企業通常不能獲利,反而可能虧損。
第二階段:成長期。當產品進入引入期,銷售取得成功之后,便進入了成長期。成長期是指產品通過試銷效果良好,購買者逐漸接受該產品,產品在市場上站住腳并且打開了銷路。這是需求增長階段,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生產成本大幅度下降,利潤迅速增長。與此同時,競爭者看到有利可圖,將紛紛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使同類產品供給量增加,價格隨之下降,企業利潤增長速度逐步減慢。
第三階段:成熟期。指產品走入大批量生產并穩定地進入市場銷售,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此時,產品普及并日趨標準化,成本低而產量大。銷售增長速度緩慢直至轉而下降,由于競爭的加劇,導致同類產品生產企之間不得不在產品質量、花色、規格、包裝服務等方面加大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
第四階段:衰退期。是指產品進入了淘汰階段。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消費習慣的改變等原因,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在市場上已經老化,不能適應市場需求,市場上已經有其它性能更好、價格更低的新產品,足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此時成本較高的企業就會由于無利可圖而陸續停止生產,該類產品的生命周期也就陸續結束,以至最后完全撤出市場。
在產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中,銷售量、利潤、購買者、市場競爭等都有不同的特征,這些特征可用表1表示。
在產品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營業額及利潤的特征,可用圖1表示。
以上對產品生命周期的描述適用于一般產品的生命周期,不適用于風格型、時尚型、熱潮型和扇貝型產品的生命周期的描述。
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技巧
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相適應,企業可采用以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技巧,以減少或延期稅款的繳納。
第一,及時研發新產品。在一代產品進入成長期后,就應投產二代產品、研發三代產品。
二代產品投產以后,由于產品生產批量小,制造成本高,廣告費用大,因而利潤很少甚至可能虧損,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出現一代產品和二代產品利潤的抵消,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同時,應加強三代產品的研發工作。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適時加強三代產品的研發,既可以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又可降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第二,繼續保持產品成長、成熟期的廣告宣傳力度。企業在產品的引入期,為了擴大銷路,往往投入大量的促銷費用,對產品進行宣傳推廣,而在產品進入成長期以后,由于銷量不斷增大,利潤迅速增長,產品供不應求,因而有可能降低廣告宣傳的力度。為此,企業應繼續保持廣告宣傳的力度,以培養忠誠的客戶,挖掘市場的潛力。同時,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企業可以用適時增加廣告宣傳費用的方法來降低當期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額。
第三,在產品的成長、成熟期適時剝離高新技術業務成立子公司。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產品的成長、成熟期,可能的情況下,剝離高新技術業務成立子公司,可使子公司成為獨立的納稅人,從而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
[關鍵詞]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 財務籌劃
在各稅種內各要素彈性的大小決定了各稅種的稅負彈性,或者說某一稅種的稅負彈性是構成該稅種各要素的彈性的綜合體現。可見,稅負彈性越大,納稅財務籌劃越有必要。企業固定資產納稅財務籌劃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對固定資產進行納稅財務籌劃,可以更好地為企業節稅。
企業可以利用稅法允許的會計政策選擇、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的估計空間進行納稅財務籌劃,還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在稅法規定上的差異進行籌劃,獲取籌劃利益。
一、折舊方法選擇的納稅財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籌劃分析:(1)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應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選擇。(2)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既可使企業縮短投資回收期,又可使企業加速折舊,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3)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對不同折舊方法下獲得的不同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進行比較,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但是,加速折舊法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1)盈利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2)虧損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3)企業處于減免稅優惠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二、凈殘值的納稅財務籌劃
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明確規定預計凈殘值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籌劃分析:當企業處于所得稅非減免稅時期,納稅人應根據資產(尤其是預計無形損耗大的固定資產)的特點,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低殘值比例。殘值比例調低后,折舊抵稅增加,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也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可忽視的稅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業可以采用直線折舊法或加速折舊法進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不同的折舊方法影響當期費用和產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線折舊法,企業各期稅負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企業生產前期利潤較少、從而納稅較少,生產后期利潤較多、從而納稅較多,加速折舊法起到了延期納稅的作用。
實例:某企業購進一臺機器,價格為200000元,預計使用5年,殘值率為5%,假設每年年末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2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根據上述條件,分別采用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各年的折舊及其繳納所得稅的情況。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如表1所示。
表1 直線法 單位:元
方案2: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如表2所示。
表2 雙倍余額遞減法 單位:元
根據上面計算可以看出,盡管在設備整個使用期間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舊方法在每一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
總之,固定資產納稅財務籌劃需要高素質高水平的會計人員以系統的觀點,從企業戰略出發,綜合考慮企業稅收和非稅收因素,實現稅收成本和非稅收成本的均衡,以達到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參考文獻:
[關鍵詞]營改增試點方案;稅負平衡點;稅務籌劃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12
[中圖分類號]F2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194(2013)08-0023-03
1 背景介紹
2011年年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下文簡稱“營改增”)(即財稅[2011]110號)。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區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正式開展試點。由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改革正式展開,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國目前的流轉稅收管理體制。2012年8月1日起,國務院又進一步擴大營改增試點,延伸至北京、天津、深圳等10省市,2013年還將繼續增加試點地區,以努力實現在“十二五”末推廣至全國。
營改增對試點企業的稅負影響究竟如何,影響多少,企業又如何做好納稅籌劃,本文從理論測算和試點實踐情況等方面做簡要介紹。
2 營改增的稅負理論測算與分析
在營改增的稅負分析前,首先引入稅負平衡點的概念,其指在各相關條件下企業的稅負相等時的條件臨界值。稅負平衡點分析就是在不同情況下找出企業稅負相等的界點,以此來確定稅負邊界從而判定各不同情況的稅負大小,從而為企業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提供理論指導。
2.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平衡點理論測算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 × 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項目額 × 增值稅稅率
=(銷售額-可抵扣項目額)× 增值稅稅率
=增值額 × 增值稅稅率
=銷售額 × 增值率 × 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 = 銷售額 × 增值稅征收率
以上均為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 (1-可抵稅進項占銷項稅額比率)。
當二者稅負相等時,滿足以下等式:
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
從而滿足,平衡點增值率(A0)= 增值稅征收率 ÷ 增值稅稅率 × 100%。
當實際增值率A=A0時,此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與小規模納稅人相等;
當實際增值率A>A0時,表明一般納稅人稅收大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更為節稅;反之,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更為節稅。
2.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測算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測算稅負平衡點時首先注意此區分銷售額是否含稅。 營改增之后,試點行業企業將由原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稅種和稅率的變更,相應的計稅方法也將改變,那么其稅負又怎么改變呢?借鑒前面的理論,仍從稅負平衡角度分析:
增值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營業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營業稅稅率
稅負平衡點滿足: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即有:
增值率×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營業稅稅率。以交通運輸業為例,原營業稅3%,改為11%增值稅,將稅率代入公式,有:平衡點增值率=(1+11%)×3%÷11%=30.27%,即達到稅負平衡時,可抵扣的進項稅金占銷項稅金額比重需達到69.73%。具體的上海營改增試點的各行業稅負分析見表1。
從表1看出,要使營改增不使企業增加稅負,則收取的進項稅份額至少要達到稅負平衡點對應的進項抵扣占銷項稅比重;如果進項抵扣不足,營改增不僅不能減負,反而會大大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
2.3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選擇分析
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后企業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稅負分析方法和現行增值稅制度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方法一致。平衡點:增值率×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通過測算,稅負平衡點時相關臨界值見表2。
從表2看出,只有在進項增值稅比重超過稅負平衡點所占比重時,選取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方能減負,如交通運輸業進項比重需超過69.73%,研發和技術服務等則需要達到47%,否則還不如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收取的可抵扣進項稅越多,比重越大,企業降稅作用越明顯。但是,是否增值稅納稅人的類別選擇,并非由企業主觀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對一般納稅人有明確的界定,企業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決定其所屬類別。目前,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定為500萬元(含本數)。但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為一般納稅人資格。因此,處于500萬元左右銷售規模的相關企業,可根據預計收取的進項增值稅比重大小,合理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別:收取的進項稅金足夠多,則可選擇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否則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是納稅籌劃中首先需要考慮的重要環節。
3 營改增的稅收籌劃與管理建議
上述分析看出,對于試點企業來講,營改增能否給企業減稅的關鍵是如何獲得足夠比重的進項增值稅。只有獲取超過以上臨界平衡點的進項稅金,企業才能真正減稅,否則將增加稅負,這也并不符合國家營改增的初衷。
那么,作為企業管理層,尤其是稅務管理人員,如何做好相關的籌劃管理,筆者結合上海地區各相關試點行業的實施情況,尤其是本企業試點改制過程中的管理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3.1 高度重視營改增工作,加強業務學習與應對宣傳
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也非常深遠,經營合規性和綜合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在收入確認、成本確認、分包管理、設備材料采購、固定資產、辦稅環節等一系列環節都相繼有新的變化,絕不能簡單將其歸咎為稅務會計的事情。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結合本行業的特性,從本企業的實際出發,認真組織各部門學習新頒發的各項政策制度;多渠道多途徑并針對性地加強對公司各級人員:高層管理者、財稅管理人員、采購人員、資產管理員等開展增值稅專業知識培訓,增強員工對增值稅的理解與認識,積極配合開展營改增工作,培養在采購材料、項目分包、日常購銷環節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及時出臺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增值稅管理辦法以及營改增應對措施,以確保在稅制改革過程中順利對接。
3.2 完善經營合規,加強發票管理,甄選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稅務風險
由于增值稅是按環節流轉征稅,因此上下游環節均須做到合法合規,管理有序,本企業才能合理進項抵稅,最大地減少本環節征稅,否則無法獲取合法票據來抵扣,企業就必須為此買單;如果收取的進項發票本身有問題或隨意進項抵稅,則容易被認定為偷稅漏稅,增值稅的嚴密管理體制將可能導致企業因疏忽大意翻船,此類情況在原增值稅中就曾發生不少。
企業應以營改增為契機來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針對性的準備工作,如:合理設置核算單位和內部經營結構,規范細化核算項目和記賬科目設置,完善設備材料采購制度,建立更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等。在對外收取發票環節,需加強供貨商的管理,尤其是大額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應商的甄選,對于不規范、不合格的供應商,綜合考慮后該淘汰就得淘汰。在試點地區,應選取具一般納稅人資質的合格供應商,以保證抵稅;在非試點地區,開具營業稅的服務分包商也可按照銷售額直接差額繳稅,即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再計算銷項稅金,這類政策需要充分利用,并在會計核算、收入成本確認、納稅計算、稅務申報的各相關環節做好對接,具體的會計核算可參考財政部文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具體的納稅申報,則在納稅申報表《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中相關項填報。
3.3 加強對不合格的進項稅金的轉出處理,保證操作規范,降低稅務風險
對于已納入試點的企業,其營業范圍并非全部屬于營改增范疇,可能還存有部分業務目前仍未納入營改增,仍需繳納營業稅,因此,對于屬于營業稅業務收取的進項發票,則需要剔除,不能納入抵稅范圍。對于混合經營收取的發票,如日常辦公用品類進項發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稅項目生產,部分用于營業稅生產,則需將屬于營業稅部分的進項稅款轉出。那么該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進項認證,再按照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分配比重,對屬于營業稅部分的進項稅金進行轉出,以保證抵稅合規,降低稅務風險。
3.4 納稅申報表填報,對個別特殊項填報需引起關注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一步復雜,相應增加了營改增相關項及附表,因此在以往的增值稅具體納稅申報的前提下,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3.4.1 過渡期間仍開具的營業稅發票
上海地區在試點前3個月,由于各行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復雜,選擇執行過渡方案,即既可開具營改增的增值稅發票,也可開具原營業稅發票,但均按照增值稅來計算銷項稅金。這樣在稅金計算和報表填報就容易存在疑惑,具體的解決辦法是:稅金按照增值稅稅率將營業稅發票額反算出不含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金,并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的“普通發票”項下“銷售額”和“銷項(應納)稅額”欄內。
3.4.2 營改增以前的進項待抵扣稅金
不少企業營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進項稅金,但營改增后此部分進項稅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貨勞項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營改增項目。因此,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檢查并注意。
3.4.3 對于收取的非試點地區的、屬于營改增范圍內的營業稅發票
非試點地區的營業稅發票,按規定可直接抵減銷售額,需登記在申報表《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本期可抵減稅額明細表》中,以擴大本期進項抵稅額。
其他具體填報,可參考營改增后當地稅務局提供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辦法》。
3.5 對應營改增導致稅負增加的,還可按規定申報財政補貼
對于現代服務企業,由于發生的主要成本為人工,進項發票收取很少,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升,這從稅負平衡點分析也可以看出。基于此,國家下發專門文件予以財政資金扶持。試點企業實際稅負確實有所增加的,可向財稅部門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扶持,但客觀上要求試點企業核算規范準確,證據充分,申請及時,才能獲取資金補貼。
總之,營改增已成為我國“十二五”期間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與發展趨勢,作為試點企業需要高度重視,并以營改增為抓手加強企業管理,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合理降低稅收風險,減輕企業稅負負擔,做好產業結構升級,進一步把本企業做大做強。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 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法
為確保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有效開展,提出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機制的建立與實施。2003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了《美國財務報告采用原則基礎會計》的研究報告,提出了以后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既不是“規則導向”模式,也不能是“純原則導向”模式,而應是“原則基礎會計準則”模式,即目標導向法。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機制的建立與實施,亦可出于同樣的考慮,采用與該理論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確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導向,在此基礎上,輔之以確保目標實現的操作原則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適用方法。
一、正確定位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稅收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稅收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是稅收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在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中,對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存在著定位過窄和過寬兩種錯誤認識。 一是目標定位范圍過窄,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是最低納稅或節稅。對此,筆者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使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負降低了,但如果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存在錯誤,無疑是南轅北轍。因為稅收籌劃屬于企業理財的范疇,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要考慮節減稅收,更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賬”更要算“大賬”。對于納稅人而言,在既定納稅義務(如既定的投資與經營地點、方式、內容)的前提下,稅收是一種絕對成本,選擇節稅方案一般可以減少絕對的稅款支出,增加稅后利潤,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財務目標。但是,在未定納稅義務(如有多個投資和經營方案可供選擇)的前提下,稅收是一種相對成本,節稅方案未必就是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目標定位范圍過寬,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不僅包括節稅,而且包括避稅,將避稅納入納稅人稅收籌劃的目標之中,不僅會誤導納稅人,而且也不利于稅收籌劃事業的發展。因此,將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涉稅零風險指企業受到稽查以后,稅務機關做出無任何問題的結論書。即,稅務稽查無任何問題。企業在接受稅務稽查時,通常會面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稽查:日常稽查、專項稽查、舉報稽查。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為了實現專項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有必要根據歷次接受專項稽查的經驗,按“專項”有針對性的準備齊全各項備查資料,特別是對于涉及某項減免稅的一系列申請、審批文件,更要嚴格、規范的建檔保存,做到經得起稽查;為了實現舉報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除了要在日常稅收籌劃中注意保持合法、謹慎的工作作風外,還要在遭遇舉報稽查時保持冷靜的自查態度,并且要與稅務稽查部門充分溝通,力爭規避涉稅風險。必要時,企業還要做好抗辯以及提請復議乃至訴訟的準備,力爭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二、 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的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二)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即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可行性原則
稅收籌劃工作要根據納稅人的客觀條件來進行量體裁衣。另外,稅收籌劃的可行性還應該具體表現為“程序流暢”,即在稅收籌劃方案的整個執行過程中,無論是會計憑證的獲取、會計賬項的調整,還是納稅申報表的最終完成,都應該是順利、流暢的,不應該因為受到阻礙而無法進行或付出額外代價。
(四)有效性原則
對納稅人有關交易行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經濟目的,同時優化稅收、節約稅款。另外,有效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沖突時,應以企業目的作為首要選擇,這樣也易于被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
三、 確定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
(一)搜集和準備有關資料
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參考。特別是最新稅收法規資料、最新會計準則、會計法規資料、政府機關其他相關政策;最新專業刊物;生效期內的內部資料等。
(二)制定稅收籌劃計劃
稅收籌劃者或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和情況制定盡可能詳細的、考慮各種因素的納稅計劃。稅收籌劃者應該首先制定供自己參考的內參計劃。包括將來要向納稅人提供的內容和只作為自己參考的內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稅務計算4.各因素變動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稅收籌劃計劃的選擇和實施
一項稅務事項的稅收籌劃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個,稅收籌劃者為一個納稅人或一項稅務事件,制定出的稅收籌劃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個,這樣,在方案制定出來以后,就要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篩選,選出最優方案。篩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選擇節稅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財務利益的籌劃方案;2. 選擇節稅成本更低的籌劃方案;3.選擇執行更便利的籌劃方案。
四、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的適用建議
(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構成要素為基礎,進行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 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的稅收籌劃意義
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是新企業所得稅最基本、最固定的構成部分。以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2. 適用性分析
如果企業生產經營規模不大,或者雖然生產經營規模大,但經營業務單一、會計基礎好,則可以采用以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的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二)以企業理財活動為內容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 企業籌資、投資活動中稅收籌劃的意義
對于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考慮的是如何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這首先是從企業選用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比例)開始的。企業籌資主要面臨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兩種方式。當企業負債籌資比重增大,利息節稅的收益增加,特別是當負債籌資的資本成本低于權益資本成本時,由于財務杠桿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權益,從而使企業資產價值增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但這并不是說企業負債籌資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否則,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財務風險會增大,當超過企業的承受能力時,有可能使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因此,必須正確把握和處理負債籌資的度。
對于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要面臨擴大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兩種方式的選擇。如果企業選擇擴大投資方式,則面臨是建廠房買設備,還是收購一家近幾年賬面虧損企業的選擇,如果選擇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則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又可分為購買和租賃兩種。采用購買投資方式的好處,是折舊可抵減賬面利潤,少納企業所得稅。不足的地方是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對于租賃,經營性租賃方式的好處是租金抵稅。而且可以避免因設備過時被淘汰的風險;不足的是無折舊抵減。融資性租賃方式雖然可以抵減折舊,但財務負擔較大。企業應權衡以上幾方面的因素,選擇能最大限度降低稅負的理財方案。
2. 適用性分析
如果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會計基礎好,有進行財務管理預測、決策的能力,則可以建立以企業理財活動為內容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體系。
(三)以確認和處理差異事項為思路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 新企業會計具體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差異的稅收籌劃意義
新企業會計具體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第一,在計算費用損失時,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第二,在計算費用損失時,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依據的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差異。第三,部分涉稅事項的處理方法的差異。第四,稅務處理規定不準扣除項目差異。第五,稅收法規對部分準予扣除的項目做了限制性規定差異。第六,對部分應稅收入的規定差異。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間存在著上述差異,因此,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按照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調整的過程即是在會計核算基礎上準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這無疑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極有價值的籌劃思路和操作空間。
2. 適用性分析
對于所有查賬征收的企業,均可以建立以確認和處理差異事項為思路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這種思路簡單、易于操作,可以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工作結合進行,從而減少基礎工作量,提高籌劃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適合于任何查賬征收的企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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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稅收籌劃是一門實踐性與風險性都很強的學科,它除了要求籌劃人員具備較全面的會計稅收政策的駕馭能力,還要求與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規并及時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發生的變化,結合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條例,以案例的形式闡述稅收籌劃給納稅人帶來的積極作用與意義。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稅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國家為了實現其管理職能希望在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多征稅,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其根本目標是為了生存與獲利,并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利潤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得出的,而稅金作為費用的一部分無疑成為了阻礙企業獲取更大利益的拌腳石。企業更希望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少交稅甚至不交稅,兩者形成一種膠著博弈的狀態。
由于我們國家稅收法規結構不夠合理,立法層次較多且各稅種紛繁復雜,如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取更大的稅收收益,這已引起了社會各界包括納稅人與稅收理論界人士在內的普遍關心,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從總體上來講稅收籌劃就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期達到合理避稅的目標。而稅收的固定性又使稅收籌劃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當然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必須綜合考慮籌劃結果對其他稅種以及企業整體經營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成敗除了取決于籌劃人員本身對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的全面駕馭能力,還取決于籌劃的結果是否能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由于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稅務人員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齊都會造成稅務人員在對稅法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另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也是引起籌劃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決不能孤立靜止的進行,除了及時與各地稅務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動態的掌握法規政策的變化并能夠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不斷地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相結合進行籌劃的一個實例進行說明。
2008 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對原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兩稅合一,在稅收扣除、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調整。新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政策放寬了對職工工資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計稅工資的政策規定(此政策給利用工資薪金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同時條例明確了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稅函[2009]3 號具體明確條例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對于此項政策規定,一般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掌握的主要標準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如果企業已如實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則相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允許全額在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在稅收優惠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九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出了限定: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
依據上述的實際稅收征管情況及稅收政策可綜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業企業,2011 年度預計資產總額2600 萬元,職工平均人數88 人,企業的會計利潤35 萬元,該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前經注冊稅務籌劃師初步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為30.5 萬元。考慮到該工業企業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邊緣,企業完全可以通過適當的對自身費用的調整進而享受稅收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2011 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 號,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 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于上述稅收政策的調整,注冊稅務籌劃師建議增發0.8 萬元的工資,以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要求。(假設該公司原平均計稅工資為2000 元,可增發計稅工資到3500 元以內,按職工人數88 人計算,最多可增發13.2 萬元工資)
未籌劃前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25%=7.625(萬元)
企業凈利潤=35-7.625=27.375(萬元)
經籌劃后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0.8)*20%=5.94(萬元)
企業凈利潤=35-0.8-5.94=28.26(萬元)
經過籌劃后企業的凈利潤增加0.885 萬元,同時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685 萬元。
由于及時考慮個人所得稅新的費用減除標準的變化,并運用到稅收籌劃實例中,給企業和員工都切實帶來了好處。員工的工資增加了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產生影響,企業也因此節約了稅負增加了稅后凈利,同時適當的增加員工工資也能增加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見合理、合法的運用稅收政策能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與企業全體相關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參考文獻:
[1]趙善慶.納稅籌劃目標及評價模型.財會月刊. 2007.1.s.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稅務籌劃;風險應對
1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概述
1.1稅務籌劃涵義及其特點
稅務籌劃也叫納稅籌劃,學界對其定義大同小異,代表性較強的是當代著名的稅務籌劃專家蓋地教授的觀點: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遵守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
稅務籌劃具有以下特點:(1)非違法性。稅務籌劃是不違法的甚至是合法的,這點是很有必要強調的。(2)目的性。稅務籌劃的目的在于其主體(納稅人)追求目的最大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少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是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3)可變性。與稅法有關的政策法律會不斷變化,因而依附于政策法律的稅務籌劃也會不斷改變。(4)風險性。稅務政策的可變就會產生不確定性,即產生風險,這也是本文著重探討的。稅務籌劃的風險要靠風險管理理論去應對。
1.2新企業所得稅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1)稅務籌劃工具變少;(2)稅務籌劃失敗可能性加大;(3)稅務籌劃失敗代價加大。
2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風險分析
2.1政策變動風險變小
政策變動風險,是指因政策變動使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相對時效性出現問題,而使實際籌劃效果偏離預定效果存在不確定性。而新法的實施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由頻繁調整轉化到相對穩定階段的標志。據專家估計新企業所得稅能在今后15-20年內保持大體框架不變。因此企業在設計籌劃方案時,其面臨的政策變動風險將大大減小。
2.2政策選擇風險變小
企業自認為所實施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差異或認識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這種可能性就是政策選擇風險。由于新稅法在稅制上有所簡化,企業在理解稅收法律時比以前的難度相應降低,所選擇法律條文的錯誤率也會降低。
2.3稅務機關認定風險依然較大
認定風險,是指企業設計、實施的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而使籌劃達不到預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稅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在加上很多稅務工作人員對稅務籌劃有著偷稅的誤解,在實務中可能使得稅務機關濫用此條款,企業面臨的認定風險依然很大,如何使籌劃方案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依然是重要的難點。
2.4內外部環境變化風險仍不可忽視
這種風險主要有兩類,一是由于企業達不到預定的稅收優惠條件或達到優惠條件后又因各種原因失去了優惠待遇,如高新技術企業續期認定失敗就會失去15%的優惠稅率。另一是企業的經營損益風險。所得稅體現了政府對企業利潤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諾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可以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之前發生的經營虧損。但如企業在5年后仍然虧損,就會失去彌補虧損的利益。
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風險應對
3.1重視事前基礎準備工作
(1)深入了解企業自身。
熟悉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是進行企業稅務策劃時的必備前提,對此就要從企業的行業特點、組織形式、財務情況、投資意向和對風險的態度等幾個角度進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學習。
稅務籌劃的基礎是對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的理解,因此在設計籌劃方案之前對相關法規的深度領悟相當重要,即“知彼”。企業可以參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訓班或是自學的形式為籌劃做好準備。在企業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建議采取參加培訓班的形式。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互動。
互動可以盡可能減少征稅納稅雙方對有關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減少稅務機關認定風險。因為有一部分稅務籌劃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優惠政策、具體條款的運用都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可,比如高新企業和關聯交易定價等。當前,我國許多上市的中、小企業加強了與稅務機關的互動,成功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2設計稅務籌劃方案防范風險
企業在對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設計時可采取風險回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四種應對方法,具體來說企業應主要從以下方面應對風險:
3.2.1規避或慎用風險較大的方案
在風險管理理論中,對大的風險應當轉移或規避,同樣在稅務籌劃中也應規避或慎用風險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轉移定價就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方案。
3.2.2優先使用稅收優惠政策
(1)行業優惠: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②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③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地區優惠:西部大開發優惠,對設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2001-2010年期間,稅率減為15%;西部新辦基礎設施類企業還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待遇。
(3)技術活動優惠: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年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②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③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
(4)環保節能優惠: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兩免三減半優惠。②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③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社會公益優惠: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3.2.3利用合同轉移稅務籌劃風險
這就是類似于期權的風險轉移的應對方法。在有外界機構參與企業的稅務籌劃,企業可以和外界機構簽署合同約定:如稅務籌劃方案不能達到預定的效果,將由對方承擔損失。此時,企業的籌劃費用雖然較高,但企業可以鎖定籌劃收益。
3.2.4靈活運用籌劃工具控制風險
(1)臨界點籌劃。臨界點籌劃可分為稅基臨界點籌劃和優惠政策臨界點籌劃兩種。新法中的稅基臨界點籌劃主要是費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結轉的扣除限額,有:福利費(工資總額的14%內可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2%內可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收入0.5%的60%可稅前扣除)、公益捐贈(會計利潤的12%內可稅前扣除)四種,二是不能結轉的技術研發費(加計50%稅前扣除)和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100%稅前扣除)。對于前者,企業應盡可能將預算控制在限額內;對于后者,企業應依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做籌劃。
(2)缺陷性條款籌劃。缺陷性條款又稱“稅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規定矛盾或在具體規定中忽視某個細小環節,從而造成稅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學制定使這方面的條款減少了很多,但也還存在。
3.3實施稅務籌劃方案并監控其風險
(1)建立稅務籌劃風險的信息溝通系統。
在一般情況下的溝通渠道為財務主管,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反映籌劃的突然風險。
(2)建立應對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
企業應該有處理各種稅務籌劃危機的快速反應機制,并應有相關內部控制以保證其得到執行。
3.4事后績效評價
在實施稅務籌劃方案后,除了跟蹤監控外,還要對方案進行績效評價。對此企業可以根據“成本、收益、風險”的對比對稅務籌劃的績效進行評估。在風險可以接受的條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稅務籌劃是成功的,反之則是失敗的;在同等風險條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績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4結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納稅籌劃面臨籌劃工具變少,稅務籌劃難度加大,失敗可能性和代價都變大的挑戰。為此,企業在稅務籌劃時應樹立系統化的應對戰略,同時注意在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應優先考慮國家的優惠政策,尤其是順勢而為的使用技術活動優惠和節能環保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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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可以用公式表示:納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