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9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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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的證件: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可選擇)3、個體工商戶(公、財、私)章 4、國稅登記證(正、副)本 5、地稅登記證(正、副)本 7、設立基本戶(可供選擇)(可選擇)
辦理流程: 1、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托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30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23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辦理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108元 辦理地點:當地技術質量監督局 4、刻章: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參考300元 辦理地點: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公司 5、辦理國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國稅局 6、辦理地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地稅局 7、設立基本戶(主要用于和公司轉帳用)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方便自己的就近銀行 辦理費用:一般都不收費
個體戶稅收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后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個體工商戶為定額稅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以上情況核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第四條登記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第八條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第十五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擬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八條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解決程序,參照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名稱進行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采取自愿原則。申請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并經核準登記的,自設立登記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名稱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核準直接冠以本行政區劃名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不得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同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或近似。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不得有另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名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在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允許多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業務,被特許人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市場或同一街道,可以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具體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區別的;
(二)同一企業注冊商標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的。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等。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一)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經申請人申請,可以省略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也可以在縣(市、區)名稱之后,綴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區名;
(二)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字號使用。從事餐飲、娛樂、洗浴、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作為字號,作為字號的阿拉伯數字不得少于2個;
(三)行業應當反映其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四)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使用廠、店、門市部等作為組織形式。在不對公眾造成誤認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省略組織形式。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
(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是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二)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四)帶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有損國家形象、社會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文字;
(五)帶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造成誤認的世界知名企業名稱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特殊含義的數字;
(九)冠以中心、總部、商城等組織形式與行業種類、品種數量、營業面積及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當的文字或數字。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中涉及注冊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并需要使用許可項目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也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需要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經營者或經營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名稱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四)名稱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名稱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或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申請后,應當當場作出準予或駁回的決定,對駁回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駁回的理由。
個體工商戶名稱經預先核準后,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當場出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的保留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申請取消或被行業主管部門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消或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名稱。
第十四條在同一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其他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的;
(二)與注銷登記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但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第十五條名稱登記機關在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時,應當對下列文字在**市范圍內所有行業實施字號保護:
(一)中國馳名商標;
(二)安徽省著名商標;
(三)**市著名商標;
(四)**市歷史悠久的字號、商號。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在其名稱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登記注冊后,名稱使用未滿1年的,無特殊原因不得申請變更。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招牌、牌匾可適當簡化,但不得誤導社會公眾。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隨經營活動整體轉讓。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并憑整體轉讓協議和轉讓方的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上級名稱登記機關對下級名稱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進行監督。
(一)對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名稱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二)對已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登記機關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被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認定為侵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名稱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個體工商戶變更。
第二十二條名稱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名稱核準登記檔案和個體工商戶名稱數據庫。
一、申請條件
(一)具有北京市戶口,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二)是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或是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或是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或是在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或是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北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求職證》的農村勞動力人員。
二、貸款額度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5萬元;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一般為20萬元,或根據經營項目和安置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人數,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貸款期限
小額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四、貸款利率與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執行。市財政部門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個體經營、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發生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據實全額貼息。
五、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當向戶籍或經營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經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合格證及復印件,經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個人承諾書》;
5、經辦銀行、擔保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
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但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原(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及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人的授權書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貸款卡復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
8、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9、當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10、企業一般情況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11、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2、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申請最高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3、企業招用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14,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紀錄,
1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16、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且已用于項目經營的資金不低于貸款本金的30%;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債能力。
六、審批程序
(一)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1、在信用社區申請的
社保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人資信情況調查表》的內容對申請人進行調查。
社保所根據調查結果對申請人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在其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宣傳公告欄公示3天。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將申請資料推薦到經辦銀行,經辦銀行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貸款的審核并通知擔保機構辦理有關擔保手續。擔保機構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委托保證合同》,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在簽訂《保證各同》后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資金。
2、在非信用社區申請的
社保所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上簽署意見,將資料送與區縣簽約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后辦理擔保手續,由與區縣簽約的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業務。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小企業申請資料進行調查,確認資料真實有效,項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將資料送市創業指導中心。
市創業指導中心、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聯合對企業的自有資金、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內辦理貸款手續。
七、貼息申請
(一)個體工商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貸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的同時提出財政貼息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一式三聯。社保所根據規定審核貸款人是否從事微利項目,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章確認,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資料轉入下一審核環節。
(二)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贰秩嗣癯霭嫔纾?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一)企業(單位)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1)結算企業(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蛘邊⒈H藛T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行:建筑行業(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企業營業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營業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按規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分別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行業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放部分和企業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3、己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二)注銷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費科,由規費科統一送給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企業(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其職工需要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十、工作要求
社會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齊抓共管,及時協調溝通、交換信息,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社會保險費擴覆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條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三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業務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四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五條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六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
第七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條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30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一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核查下列內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或者R標記;
(二)印制未注冊商標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或R標記;
(三)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有明確的授權書或者其出示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的內容;其商標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第十四條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對符合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商標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加蓋騎縫章。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注冊商標的,應當與商標印制委托人簽訂合同,明確若所印制的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其承印的商標標識上標明《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編號。
第十五條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時,應當清點數量,登記臺帳。對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使其流入社會?!渡虡擞≈茦I務登記表》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的期限為兩年。
第十六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所述的非法印制商標標識行為:
(一)未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
(二)未取得煙草制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印制資格而承印煙草制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對非法印制商標標識的,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是指在一個商標印制單位內工作并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本辦法中的"發證機關"是指核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地(市)級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并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本辦法中的《商標注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的證明文件。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相一致。
(二)經營場所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具體地點
(三)許可范圍包括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四)主體類型應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已經頒布的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填寫,與登記注冊的類型一致。具體分為:(_)內資企業;(_)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_)外商投資企業;(_)個體工商戶;(_)農民專業合作社。
(五)負責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業主承擔。
(七)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始,有效期為_年,期限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核定標注。按照實際許可的起止日期填寫。
五、食品流通許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工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查。
審查方式為書面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
1、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對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對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內容: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是否與申請書一致;新增食品經營項目的,審查該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有效。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審查申請許可的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表》填寫的經營場所證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關產權或租賃方是否簽字或蓋章。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審查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粘貼。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是否提交,清單清晰、明確。食品經營中不涉及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審查是否提交。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規模較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將有關制度合并。
(8)食品流通安全責任承諾書中是否承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的重點對象:
(_)零售散裝食品的經營主體;
(_)對在縣城以上經營食品批發或批零兼營的經營主體。
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核查人員、申請人簽字,加蓋工商所印章后,許可機關、工商所分別存檔。
負責現場核查的有關責任人,要每天定時進入電腦食品許可軟件現場核查模塊,搜索有關信息,開展現場核查工作。并將現場核查情況錄入電腦現場核查模塊。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批。
審核人員、現場核查人員對申請者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后,由審核人員出具《食品流通許可審核意見表》,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根據審核意見表的情況,審批食品流通許可。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如依法需要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二十天期限內。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變更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注銷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撤銷、注銷及吊銷
(一)變更。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凡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在其許可證的有效期內:
1、名稱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先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后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
2、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負責人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證變更事項涉及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核準變更后,依法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撤銷。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1、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2、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3、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4、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5、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三)注銷。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的情形:
1、《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流通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后,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變更,或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四)吊銷。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至九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五)延續。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的申請許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六)補證。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七、流通許可證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各地要加強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但不得強制要求其換證。對于原衛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以及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對超過有效期限而未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責令停止經營,督促其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責令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八、食品流通許可與監督管理檔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許可檔案管理制度。許可證的管理檔案包括許可檔案、信用檔案,將許可檔案與登記注冊、市場巡查、經濟戶口和食品安全監管等信息銜接,作為信用分類監管的參考依據。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文書檔案工作機制。檔案資料主要內容包括: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許可申請、注銷許可申請)書、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等涉及的相關原始資料,及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時,要加強食品許可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嚴格管理責任,切實保障檔案的完整、真實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許可管理數據庫??h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及吊銷情況等許可管理數據庫。積極推進食品流通許可信息化管理,應用食品流通許可軟件,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證受理、審核、發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信息化網絡體系。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資源,實現資源共享。要創造條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電子檔案,實行信息化網絡管理,整合資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應當整合食品流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加強對各類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許可和登記注冊管理情況內部通報制度,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把撤銷、注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名單以及相關處罰等情況,告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核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并依法嚴格把關。
(四)利用網絡平臺,加強信息溝通。通過媒體、政府網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銷、撤銷和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流通經營者名錄。同時要加強與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的有關信息。對被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到期的,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食品市場主體,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及時予以公布。
九、監督檢查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否則,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妒称妨魍ㄔS可證管理辦法》__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有上述行為,依據《許可辦法》__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6、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1、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2、承擔政府任務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3、全部停產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4、遭受自然災害及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二、申請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申請書》;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一)》;
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二)》;
4、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5、銀行對帳單。
(二)注意事項:
三、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無
四、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主管稅務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減免稅款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由市局審批;50萬元以下的,由區縣局審批。區縣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市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不收費
一、申請期限:
1.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屬于稅法規定有減免期限的減免稅,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限內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屬于稅法沒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減免稅,應當在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應在申請減免稅期的當年內提出口
3.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應在申請減免稅期的當年年終后6個月內提出。
二、申報材料:(要求: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基本資料
1.申請減免稅報告;
2.減免稅所屬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
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4.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須報送所屬年度或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以及企業(公司)章程;
5.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身份證;
6.①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須報送《定額核定通知書》;
②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屬工資薪金所得的,須報送本年度月工資薪金總額。
(二)根據不同稅種及不同減免稅項目需分別報送的其他資料
1.企業所得稅:
報批類減免稅需報關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必須報送如下相關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報送資料清單》:
(一)一般性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2.減免稅所屬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預繳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