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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在線消費者;網絡營銷
一、農產品網絡營銷現狀
我國地大物博,氣候豐富多樣,適宜于多種農產品生長,農產品種類豐富,產量充足。隨網絡營銷的興起,農產品銷路也有了新的擴張渠道,但目前我國農產品在網絡上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較低,這主要是農村基礎設施落后、農產品自身特點、農產品市場特征和人才缺乏等原因導致的。
(一)農村基礎設施落后
目前,網絡已經成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部分,但在我國大部分農村,由于經濟發展落后,家庭收入較少,網絡普及程度還比較低,而由于地方財政局限,對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力度不夠,網絡基礎設施落后甚至欠缺,致使農民很難成為網絡營銷主體,而專業性的網站或者經濟實體又較少,農產品網絡營銷發展緩慢。
(二)農產品自身特點
由于農產品本身存在周期短、標準化程度低、運輸難度大等特點,導致其在營銷過程中對物流技術和保鮮水平的要求較為嚴格,而農產品單位價值又較低,對環境依賴性強,難以承受高額的運輸成本,目前我國物流水平發展有限,專業化物流企業和人才欠缺,難以滿足農產品網絡營銷的要求。
(三)農產品市場特征
目前我國農產品生產多以家庭為單位,產品分散在千家萬戶,專業化的農業生產組織較少,農村現有農村合作社水平較低、規模較小,不利于農產品的迅速集中,致使農產品網絡營銷缺乏規模效應、聚集效應,不利于進行統一快速的網絡直銷。
(四)農產品網絡營銷人才缺乏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大多數農民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還沒有適應全球網絡化信息化的趨勢。使得農民難以利用現代網絡信息工具進行網絡銷售,農民難以成為網絡營銷的主體。而專業化的信息技術人才和網絡營銷人才在農村分布十分稀少,導致農產品的網絡營銷程度一直較為落后。
二、農產品網絡購買行為影響因素分析
(一)環境因素
在網絡的虛擬環境下,消費者最關心的莫過于賬戶的安全性和可靠度,其次是進入網站的方便可行性和產品特點。而農產品大多是食品,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產品的安全度就尤為重視,相關的法律環境和保護政策也較受關注。目前,我國網絡消費者維權中出現救濟成本過高、管轄權不明確、責任主體難以界定、立法缺陷等障礙因素,影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嚴重挫傷了消費者網絡購物的積極性。
其次,居民社區環境的網絡普及程度也直接影響了網絡信息受眾人群數量,消費者家庭周邊交通的方便性,超市、銀行、郵局等的有無對網絡營銷的影響極大。部分人群由于居住地周圍沒有大型農貿市場或者超市,購買農產品耗費的時間和交通成本較高,電子商務畢業論文也會選擇嘗試網絡購買農產品。
(二)網絡營銷水平和策略
網站是農產品網絡營銷的重要平臺,是農產品網絡營銷組織提品、宣傳產品的窗口,部分地方農產品網絡營銷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高質量的農產品網絡營銷站點。而在線產品或服務質量則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與否的直接要素。由于實體店鋪可以選擇最能展示商品特點和美感的商品陳列方式,而網絡交易只能通過商家提供的圖片和文字介紹去了解商品,因而商品的圖片展示效果和文字描述對消費者就顯得至關重要。除此之外,產品的網絡宣傳力度和促銷手段的適時運用也會有效提升產品網絡購買力度。
(三)消費者網絡認知程度
消費者對網絡的熟悉程度直接影響其對網絡購物的接受程度及網上交易的流程。此外,網絡購物經驗也是影響消費者網上購物的重要因素。消費者網絡購物經驗越豐富,進行網絡交易時的知覺風險也越低,直接影響其對網絡產品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四)網絡消費者特征
目前網絡用戶以年輕人為主,他們注重自我、有強烈好奇心、追求新鮮事物、崇尚時尚便利的生活方式,網絡消費者最早的一批就是被網絡這種新鮮事物所吸引,嘗試與時尚接軌,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新鮮感,以同樣的心理推測,年輕一代更傾向于追求時尚購物方式,用網絡滿足日常所需農產品。而部分年長者,雖然也在逐步熟悉網絡信息時代,但受傳統購物習慣和消費觀念的影響,難以接受網絡的虛擬購物環境。同時,由于消費者職業和文化程度不同,對網絡認知程度和接觸時間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網購條件、購物理念和消費檔次也不盡相同。
三、我國農產品網絡營銷的對策
(一)網站策略研究
建立農產品營銷網站首先要明確建設的目的,對目標群體的消費習慣、愛好、購買能力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建設本企業的網站,并采取措施提高網絡的宣傳效果,使網站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產品和服務策略研究
互聯網絡具有很好的互動性和引導性,用戶可通過互聯網絡在企業的引導下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選擇或提出要求,企業可根據顧客的選擇和要求及時地進行生并提供服務,以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營銷效率。太便宜和太昂貴的商品都不易在網上交易成功,因為太便宜的商品會因送貨上門而價格上漲,而太昂貴的貨物,顧客更樂意通過面談來購買。因此,企業應通過市場調研先了解消費者的意向和偏好,然后再設計產品,只有這樣才能使產品研發做到有的放矢,從而贏得顧客。
(三)定價策略研究
互聯網上開展商業應用網站的成功案例大多是遵循了互聯網的免費原則、間接收益原則和低價位定價原則。農產品在人們消費結構中,多屬必需品與低檔品,且消費彈性不足,只能采用低價位定價策略。目前農產品品牌效應尚未形成,應該重點樹立品牌農產品物美價優的形象,而不能盲目地追求高價位??捎玫蛢r位來開拓市場,使產品占領市場后,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提高價格,使品牌農產品的價格和價值相符,再用高價位獲得高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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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海萍.在線消費者行為影響因素研究述評[J].消費經濟,2009(10)
關鍵詞:商號商業標志法律保護商號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理論界對商號涵義的理解存在著分歧,寫作論文根源在于我國現行商號法律制度對商號、字號、企業名稱的法律界定不統一,有些甚至相互矛盾??疾靽庀嚓P立法表述,商號應是商事主體名稱(企業名稱)的同義詞。如:《日本民法典》第16、17條規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稱作為商號。”“公司的商號,應按照其種類,使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薄睹绹?946年商標法》,即美國聯邦商標法第45條規定“商號或商業名稱包括個人姓名、商號名稱以及制造者、工業家、商人、農業家等用以識別他們的企業、行為或職業的商行名稱;還包括個人、商號、協會、有限公司、公司聯合組織以及從事貿易或商業并能向法院或被訴的制造、工業、商業和農業等組織采用的名稱或牌號?!贝朔N觀點得到了相關國際協議的認可。1977年的《班吉協定》附件五第1條就將商號定義為“工業、商業、手工業或農業企業所使用的,使本企業為人所知的名稱?!笔澜缰R產權組織1966年通過的《發展中國家商標、商業名稱及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第1條將商號界定為“識別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的名稱或牌號。”
筆者認為,商號、字號、企業名稱并無本質區別,彼此內涵相同。依據我國的文化傳統和語言習慣,商號等同于字號,商號與商業名稱(企業名稱)的關系應是全稱與習慣性簡稱的關系。商業名稱(企業名稱)包括行政區劃、字號(或商號)、行業特點及組織形式等內容,而商號或字號是其習慣性簡稱,是商業名稱中最具有識別性的部分。
一、現行商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種識別性很強的商業標志,商號具備區別不同經營者、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且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后還代表一定的商譽,其實質上是一種無形財產。因此,對商號法律制度的建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個內容完整、體系健全的商號法律體系,與商號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中,立法層次參差不齊,其中的一些內容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具體來說,我國現行商號法律制度存在如下問題:
(一)對商號的設立、變更等事項的立法層次較低,管理規定存在缺陷。
由于沒有一部完整的有關商號的法律文件,目前有關商號的設立、變更、糾正等事項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但是,從法的位階來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級別較低,法律的權威性在實際執法中未充分彰顯,使得現實生活中對于商號的保護軟弱無力。同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有關商號的登記、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明顯缺陷。在商號的登記方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后使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對每一個商號和企業名稱的嚴格審核后準予登記,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边@些規定確定了嚴格審查制度和同一地區、相同行業商號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的登記管理原則。這對保障市場交易安全、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確能夠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在實踐中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為登記機關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過重、商號私權性受到限制、如何準確判定商號之間是否近似與混同沒有解決、商號離開地域和同行業的保護制度缺位等等。
(二)對老字號、馳名商號的保護缺乏力度。
老字號、馳名字號與一般的商號相比而言,往往蘊涵了更大的經濟利益,代表著更多的競爭優勢,所以老字號、馳名商號被侵權的可能性比一般商號要大很多。因此加強對老字號、馳名商號的特別保護,是健全的商號法律制度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在我國,對老字號、馳名商號的法律特別保護還不到位。
在對老字號的特別保護方面,現行的《“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充其量不過是一個規范性文件,且其確立的認定標準和程序比較籠統,導致一些非“老字號”也混入了“老字號”行列。
在對馳名商號的法律特別保護方面,也存在不少盲點,寫作畢業論文導致現實生活中侵犯他人馳名商號權的現象屢禁不止,冠生園、同仁堂、張小泉、狗不理等中華老字號無一幸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中規定:馳名商號是指具有3年以上生產經營歷史的企業所使用的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廣為人知的商號。
但是,馳名商號的具體認定標準還有待合理化和可操作化,對馳名商號的效力范圍也還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規定予以明確化。
(三)協調沖突的能力不夠,商號侵權責任制度不完善。
商號是商業標志的一種,厘清商號與其他商業標志之間的關系是商號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F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沒有規定與在先商標權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記為企業名稱,在具體的企業名稱登記審查程序中,管理機關也沒有審查是否與已有商標相重合或近似的義務。這表明我國商號法律制度對商號與商標之間的協調能力不足,而切實可行的法律協調制度實際上是對商號侵權的事先預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和減少商號侵權行為的發生。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等的相關規定,侵犯他人商號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目前法律尚未規定侵犯商號權的刑事責任,對嚴重損害商號權人利益的行為懲戒力度不夠。
二、完善我國商號法律制度的建議
針對目前商號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未來我國商號制度發展的方向,在此提出一些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一)制定《商號法》,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統一商業標志立法工作。
商號法律制度的完善離不開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的建立。針對我國商號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我國應當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商號法》,明確界定商號的內涵和外延,規范商號權的取得、權利的行使與限制,確定對商號侵權行為的制裁方法等法律問題,調整商號權取得、行使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為解決現實生活中頻繁出現的商號爭議以及商號權與其他商業標志權之間的利益沖突提供充分的法律解決機制。
當然,在《商號法》中建立與完善商號相關法律制度的具體問題,還需要通過整個立法過程來進行調查研究與確定。在此,僅針對問題比較突出、缺陷比較明顯的商號取得制度、商號侵權責任形式等問題提出一些修改建議。
目前我國商號取得制度中有關商號取得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該規定僅明確: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內相同行業之間的商號不得重復。由此推知,不同主管機關管轄區的相同商號或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內不同行業的相同商號就可以合法出現并得到認可,這顯然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通常,消費者對耳熟能詳的商號記憶深刻,但對該商號所在的行政區劃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不同地區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經營者使用相同商號,其行為雖不違法,但極易造成營業主體或商品主體的混淆,從而淡化了商號的標識性。況且,伴隨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企業的市場活動都在逐漸走出其主管機關的轄區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市場經濟活動,有些甚至走向全球市場。因此,建議在《商號法》中明確以下問題:1.建立以經營者經營服務的地域范圍為基礎的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三級商號登記體系。不囿于經營者設立時所在地基層行政區劃為保護范圍,而以其營業所涉及的區域、營業額、知名度來確定其商號權保護范圍。2.規范企業名稱的組成結構,在確定企業名稱與商號涵義相同的條件下,對企業名稱是否相同的判定標準規定為企業名稱核心內容是否相同、近似并引起相關公眾混淆。3.完善商號侵權責任,形成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在內的侵犯商號權的法律責任承擔制度,加強對嚴重侵犯商號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當然,商號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僅靠一部單行的《商號法》就可以完成,它離不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支持與共同完善。從商號與商標、地理標志、域名等商業標志之間的關系以及各國商業標志法律制度發展趨勢來看,我國應當在《商號法》制定的基礎上開展統一商業標志立法工作。由于商標、商號、地理標志、域名等商業標志都具有標示性和可識別性,彼此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是由于不同商業標志法律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保護對象不同,且立法時間先后不一,所以各商業標志單行法之間的協調性較弱,如我國現行《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就沒有明確將商號權作為“在先權利”予以規制。通過統一商業標志立法,將商號、商標、地理標志、域名等商業標志作為共同對象,綜合考察彼此之間的關聯,建立一體化的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各類型的商業標志,而且在商業標志單行立法基礎上,逐步建立商業標志統一立法,這是商業標志立法的一個必然趨勢。如德國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商標法,到1994年,為了更廣泛更有效的保護商業標志制定了《商標和其他商業標志保護法》,統一保護商標、商號、地理來源和其他商業標志。
(二)加強商號保護的地方立法,促進多層次商號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
我國各地方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商號保護面臨的實際情況也不盡相同,因此在國家立法的指導下加強商號地方立法工作,也是完善我國商號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務。而且,對商號保護進行地方立法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家立法存在的不足與空白。如現階段國家商號立法存在諸多缺陷和弊端,可以先通過地方立法結合地方實際嘗試解決這些缺陷與弊端所帶來的問題,為日后國家立法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另外,即使在國家商號立法完成的情況下,進行商號保護地方立法也是一項十分有意義的工作,既可以實現國家立法的細化與可操作化,也有利于多層次的商號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
目前,我國浙江省在參考了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寫作碩士論文結合浙江實際,開全國之先河,出臺了《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并配套出臺了《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辦法》,對商號禁止使用的內容和文字、商號不得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外情形及近似的標準等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這將給浙江的大企業、名企業、好企業提供合法權益保護,有利于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激勵企業積極創建商號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加強商號保護的地方立法必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由于商號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企業的發展又有助于地方財政的發展,因此在實踐中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并不奇怪。但地方保護主義畢竟是短視行為,是權宜之計,不利于地方與國家經濟的整體發展,不符合法律的平等保護和公平正義原則。所以在商號保護地方立法中應當力戒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為商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與保障。
(三)制定老字號、馳名商號特別保護制度。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應用的普及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交易形式。這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以其特有的優勢(成本低、易于參與、對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來愈多的國家及不同行業所接受和使用。這種新興貿易方式對傳統法律(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成立條件、合同有效性規范、支付方法、提單的轉讓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肅的挑戰?,F行的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阻礙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為電子商務的動作提供法律依據,以促進國際貿易更好的發展。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建議
1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于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2.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
2.1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電子商務發展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于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這些法律問題用傳統商務法律規范很難解決,但如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必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在短短幾年里,電子商務經歷了大起大落的嚴峻考驗,有過飛速發展的所謂“燒錢”時期,也經歷了“泡沫”破滅后的困難時期,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電子商務要進一步發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撐環境。
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于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1998至2000年相繼出臺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歐日等國也先后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歐盟支持電子商務共同宣言》、《歐盟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電子商務環境》文件……,這些法律規范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部分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來看,盡管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發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基礎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實這并不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實現安全保障,網上支付體系和物流配送系統不能很好地建立起來,而主要在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還相當滯后,從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必備前提。
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2.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先于各國國內法的制訂
以往的國際經濟貿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國制訂國內法律,然后由一些國家或國際組織針對各國國內法的差異和沖突進行協調,從而形成統一的國際經貿法律。90年代以來,由于信息技術發展的跨躍性和電子商務發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即已形成電子商務在全球普及的特點,因而使各國未能來得及制訂系統的電子商務的國內法規。同時,由于電子商務的全球性、跨國界的特點,任何國家單獨制訂的國內法規都難以適用于跨國界的電子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的立法一開始便是通過制訂國際法規范而推廣到各國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等,該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隨后,不少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以示范法為范本,紛紛制訂各種法律規范。
2.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具有邊制訂邊完善的特點
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發展過程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絡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因而目前要使國際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一氣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并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加以不斷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規為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規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總則”,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目前只制訂了“第一章貨物運輸”,該部分其余章節則有待內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該法于1996年通過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內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了補充。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這一特點是以往國際經貿立法中所罕見的,也是與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相適應的。
2.2.3國際電子商務立法重點在于使過去制訂的法律具有適用性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但電子商務本身并非同過去的交易方式相對立,而只是國際經貿往來新的延伸。因此,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重點在于對過去制訂的國際經貿法規加以補充、修改,使之適用于新的貿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制訂時并未預見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其合同訂立方面的規定實質上是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補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來。又如國際商會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訂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來式的修訂。
2.2.4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相對于傳統立法更加繁多復雜
電子商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夠有效打破國際和地區之間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壁壘,對世界經濟貿易將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使電子商務中的國際化成分較其他貿易形式有所增加,這種特點決定了它的規則制定和執行具有國際性。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在制定時就自然會面臨各國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法律法規、文化傳統千差萬別的難題。
3.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從狹義上講只屬于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電子證據的確認、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于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并且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因而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網絡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傊?,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十分龐雜的。下面主要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目前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存在并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3.6發展中國家問題
根據WTO的基本原則,發展中國家在一般貿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勵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參與。如何在電子商務問題上體現這一原則,不但是發展中國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對發達國家的要求。由于發達國家具有資金、人才、技術優勢,因而其電子商務程序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甚至尚未開展,因而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各種構想都大多是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和歐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國處于主導地位,而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地位,即使此種立法對本國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采取簡單的中性原則,有可能會損害作為電子商務中凈進口國的財政利益。1998年美國又向WTO提出電子商務免稅的建議,雖然一些發展中國家存在種種擔心和疑慮,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信息全球化,正確認識電子商務所產生的以上的法律問題,并在法律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確定企業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法管理,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運行。
4.1完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4.1.1修改現行法律是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需要
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訂或擴展,或制定專門適用于網上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是貿易技術上的革命,也是國際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為現有法律沒有涵蓋所有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務有很大的不同,而這種不同遲早會反映到對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們認為電子商務是新經濟,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應該反映到法律層面上。如為解決涉外電子商務合同的簽名問題,需要對“簽名”作擴大解釋?!稘h堡規則》第14條規定:“提單上的簽名可以手寫、印戳、打孔、蓋章、符號或如不違反提單簽發地所在國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的方法?!薄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第20條也規定:“根據信用證規定或需要簽署條款的文件可以手簽、傳真簽名、穿孔簽名、印戳、用符號或使用其他機械或電子證實方法簽名。”
4.1.2簽訂相關的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
在電子商務中進行相關條款談判,若發生失誤雙方當事人誰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應由當事人簽訂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來解決。目前,世界上制定貿易伙伴協議的有歐共體1990年擬訂的《貿易電子數據交換協議草案》、英國EDI協會1990年《英國標準交換協議》和美國律師協會1990年《電子數據交換貿易伙伴協議范本》等。又如:為解決網絡經營人的疏忽而后造成電子數據交換過程中失誤問題,應以網絡經營人有限責任為原則,參照《海牙規則》、《維期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等國際運輸公約對承運人責任期限,簽訂網絡經營人和用戶之間的服務協議。
4.1.3成立專門的國際中介組織利用第三方網絡(電子郵局、EDI中心或電子商務中心)來保存記錄。
這種記錄應真實地反映交易的全過程,同時這種記錄應當被絕對安全地儲存在電腦之中或其他載體之上,這對貿易雙方都具有公正性。第三方網絡除了要確保網絡記錄的安全,還要重視開發增強記錄可靠性的程序,采用一切手段,包括進入控制,信息分析,不能抹去的中介物的應用、復雜的密碼使用技術等,以及事先與貿易各方簽訂的協議,使由它提供的證據具有法律意義。
4.1.4加強法律與技術手段的結合
通過法律規定對技術手段予以肯定、鼓勵使用和補充,以彌補法律的軟弱和不足。因為法律規定必須要與技術進行一定深度的結合,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在信息網絡技術領域,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復雜性、多樣性和靈活性,直接對一些法律術語的明確性、固定性和穩定性造成了沖擊,產生了如何使一些法律術語適應一種動態性、復雜性更強的范疇的問題,比如電子簽名、電子貨幣等的定義中都免不了要涉及技術成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求這些技術術語不僅要規范,還要與法律術語之間保留良好的接口,實現平滑的連接。
4.1.5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任何企業如果從事電子商務,一般都必須具備設立網站和服務器,如果其具有相對固定的網站和服務器,則基本可以認定該網站和服務器為常設機構,這樣就可以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所得稅,以此來避免電子商務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對于電子商務征稅采取中性原則問題,發展中國家必須堅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具體可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對利用國際互聯網進行購買的情況通過強制地與稅務系統和海關系統的鏈接,計算各種應正常繳納的稅收,并對其進行立法約束。
4.1.6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和協調
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將電子商務視為一種積極的國際貿易工具,積極推行對自身有利的政策、措施,試圖在這一全新的領域中再一次憑借自身的強大優勢和先行者的地位,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和更多的經濟利益。在這場信息技術革命引起的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中,發展中國家處于一種較為尷尬的境地,他們非常寄希望乘機取得后發優勢,又無奈資金、技術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中較為發達的幾個國家發表了自己的《電子商務政策框架》、《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外,絕大部分國家的電子商務的政策尚不明確,更無法專門涉及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引導。在這種情況下,發展中國家若不及時參加到電子商務的對話中來,參與國際貿易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就不利于形成一個公平、公正的電子商務國際法律框架。
對此,WTO等國際組織也可以建立切實可行的技術援助制度,以協助發展中國家利用電子商務可能給他們帶來的好處,使發展中國家變被動為主動。
面對世界經濟和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我國不能采取消極觀望的防守態度,而是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對話,并與廣大發展中國家通力合作,努力打破有關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論壇被發達國家所壟斷的局面,尋求更大的力量來爭取為自身利益發言的權利,在建立一個國際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電子商務國際框架的努力中發揮自己應有的影響和作用。
4.2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4.2.1遵循國際慣例,做到與國際接軌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在電子商務的管理上,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政府的干預是有節制的、透明的、技術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預測的。應致力于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建立數字化市場的基本原則,并充分發揮企業自保和市場推動的作用。這些原則也應成為我國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參考的原則。
4.2.2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
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交易習慣、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較快地與電子商務適應,而我國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基礎設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時還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網絡建設參差不齊,送貨系統不完善,上網成本較高,企業信息化水平低下等發展電子商務上的諸多問題。因此,要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還要有自己的原則與立場,推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總體方案。發展電子商務也要注重國家安全與信息安全,以保證文化特色與獨立性。
4.2.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
雖然電子商務對法律體系的挑戰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認為,除電子商務中的特殊問題,如數字簽名問題、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等相關法律問題需另立法外,現有的法律體系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對現有法律沒有完全涵蓋的內容,盡量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爭取解決,比如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來涵蓋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改稅法來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通過修改廣告法來規范網上廣告,等等。
4.2.4在電子商務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作用
因為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各行各業共同治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造成了眾多突破,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變化較快,對政府原有的管理調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政府內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和合作。如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海關、稅收和工商等部門應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協調、管理能力。這包括政府既要對電子商務進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導,又要實施必要的管理和調控,比如當電子商務活動出現侵犯知識產權、或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政府就應適時、適當地進行干預和予以懲治,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4.2.5在立法的同時,還應注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執法、仲裁及國際組織的作用
雖然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但在電子商務相關案例的審判中,適當加大司法運用法律的自由度,還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執法方面,版權、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就已在處理盜版軟件、VCD、CD上起到過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護電子商務發展中,這一經驗也值得借鑒。由于仲裁的靈活性、專業性與國際協調性,使其在新技術引發的各類法律問題中的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同,在計算機Y2K問題的法律解決中,仲裁就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實用手段。
4.2.6加強稅收管轄權
在稅收立法方面,應對原有法律進行擴大要求,對于在中國進行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國進行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在匯款時應該匯到該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專門賬戶上,以此為依據可征收增值稅等稅收;對直接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軟件、書籍等銷售的,中國政府應該根據消費地原則征收增值稅、關稅等。使其維持至少與其他產業一樣的稅負水平,這樣就會產生新的稅負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從而滿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總之,中國應該秉持何種對策應鑒于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對電子商務立法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其中鼓勵和發展電子商務是立法的前提,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及相應的經營活動是立法的內容;適度規范、留有空間、利于發展是立法的技術要求。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于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對原有法律法規的進行調整修正來解決。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研究和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致謝
在我的論文完成過程中,得到了很多人的幫助與支持。
首先,最感謝的是我的導師……老師,她以嚴謹的治學態度、做研究全力以赴的精神,對我畢業論文的寫作給予悉心指導,提出了許多批評建議,使個人的論文得以如期完成,在此致上最真摯的謝意。
也謝謝……大學所有教導過我的老師,謝謝你們四年來的悉心教導與關心愛護。
其次,感謝……等朋友在個人撰寫論文期間的大力支持,感謝……等同學在我寫論文時對我的鼓勵與督促。
個人之論文得以順利完成,尤其感謝葉小麥對于本論文進行所需的種種資料的提供與協助,最是感激不盡。
最后,感謝我親愛的家人,感謝他們在生活及情感上的容忍及包容,在我完成論文的學習生活中,默默的支持著我。
摘要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時代。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在未來若干年內,國際互聯網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所在地,其蘊含的商機無可限量。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為國際貿易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一些新的問題由此產生。如網絡交易如何征稅、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證、交易書面形式要求、簽名的確認、合同的擬訂、電子提單的轉讓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關系到網絡交易的發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絡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網絡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影響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因此積極加強對網絡交易的研究,建立規范網絡交易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保障進行網絡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保障網絡交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就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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