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0:36
導語:在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內容摘要:**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工作,逐步走向正軌,現處在良好的運行狀態。但是一個實出的問題擺在面前,那就是鄉鎮衛生院沒有跟上服務,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是建立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關鍵。
關鍵詞:鄉鎮衛生院 農村 合作醫療
為了解決廣大農民無錢看病和因病返貧問題,一場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改革試點正在全國各地積極進行。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作用。
**市于20xx年1月1日啟動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是全省第二批改革試點縣(市)。一年多來,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良好,“農民因病致貧的比例由41.62%下降到26.37%,因經濟困難未就診的比例由43.7%下降到34.6%。”可以真切感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項政策給農民帶來的實惠。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在推進試點工作中,我們貫徹自愿、互助、公開、服務的原則,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不搞強迫命令;堅持合作醫療制度的互助共濟性質,動員農民共同抵御疾病風險;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堅持便民利民,真正讓農民受益。筆者帶著農村合作醫療與鄉鎮衛生院建設的問題,深入鄉鎮進行調研,認為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工作中有“三難”:宣傳動員難,籌集資金難,報銷解釋難。突出問題表現在鄉鎮衛生院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是建立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關鍵。
一、我市農村鄉鎮衛生院的現狀
我市有78萬多人口,居住在農村的人口占80%以上,現設有18個鄉鎮(除兩個街道外)公立衛生院。我們來到人口8萬多的眾埠鎮,也是**第一大鎮,這里的農民家庭收入大部分以農業收入為主,雖然不算富裕,但已基本脫貧。農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率達83.5%,鎮衛生院建設從硬件到軟件在全市都是最好的,醫護人員較多,但是,由于設備陳舊,醫護人員技術水平低等原因,該衛生院業務量不多,沒有體現出它應有的活力。鄉鎮衛生院目前的服務水平已經制約了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并影響到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健康發展。
我市絕大多數鄉鎮衛生院的建筑大部分還是20世紀70年代的老樣子,破舊不堪。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瓦解,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衰落,農村居民自費醫療成為農村醫療制度的主要形式。縣(市)、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已名存實亡。由于各級政府投資不到位,衛生機構管理混亂,加上設備老化,從業人員經濟收入不能全額保障,新鮮血液得不到補充,醫技骨干的流失,許多鄉鎮衛生院出現失活的狀態,即便今年進行了整修也無濟與事,要么喪失了服務職能,要么服務水平大幅下滑。“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是鄉鎮衛生院的兩個基本職能,因此政府公立的鄉鎮衛生院要轉變服務模式,重點做好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
預防、保健屬公共衛生的范疇,政府必須加大公共衛生建設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讓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但是就現狀看,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對這方面的投入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要,雖然現在有了好的政策,但在全國農村真正能落實,還需要較長的時間。鄉鎮衛生院要履行這一職能就必須有政府的投入,在得不到投入的情況下只有兩條路,一是大幅削弱此項職能,損害農民應該享受的權益;二是自籌資金,從基本的醫療服務所得中擠出經費,艱難地開展工作。但在調研中看到,我市基本排除第一條路,主要走第二條道路,但這條路實施起來難度非常大,因為市財政對鄉鎮衛生院從業人員的工資只保40%-60%,余下部分只能靠自己從醫療服務的收入中補充,使預防、保健的經費大打折扣。
基本的醫療服務是鄉鎮衛生院的另一個重要職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這一職能也未能充分滿足農民的需求。現有的醫療條件,滿足不了農村居民享受醫療服務的要求,降低了本身的醫療信譽,形成農民小病在村衛生所或個體私人診所,大病寧可繞過鄉鎮衛生院直接轉至縣、市級醫院。有些偏遠山區,由于交通問題不得不到鄉鎮衛生院就醫,農民也不愿意花更多的錢購買自己不信任的醫療服務。農村鄉鎮衛生院正處在上下夾擊的狀態,處境實在令人堪憂!這種現象如不及時解決或改善,不但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同時還增加農民群眾的經濟負擔,使一些地區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抬頭,同時嚴重影響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作為保障廣大農民身心健康的主陣地——鄉鎮衛生院改革、改造因此備受關注。在贛州市各縣、區,鄉鎮衛生院的改革、改造,已出現了多種形式的探索與實踐。贛州市章貢區昔日200多平方米木板房結構的水西鎮醫 院如今已成為總建筑面積達2200多平方米、江西規模最大的花園式鄉鎮衛生院,他們通過為殘疾人和60歲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檔案等特色服務,重新贏得了城鄉群眾的歡迎,業務收入穩步提高。
二、農村鄉鎮衛生院應該向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提供基礎保障
“少花錢,能治好病”,這對農村居民,特別是貧困的患者來說,是最大的心愿;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管理部門來說,也希望每年的合作醫療基金,除按測算的比例給患者報銷一定的醫療費用外,還應該有所結余,同樣不希望合作醫療基金出現赤字,這是雙方共同的意愿。農村流傳一些順口溜,“救護車一響,一頭豬白養”“住一次院,一年白干”。農民就怕得大病,因為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較多,這正是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要重點解決的醫療保障問題。農民得了大病,就醫和住院的費用按規定報銷的比例也較大,即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支出的費用也較多。如何在保障服務的前提下能讓雙方都能少支出,鄉鎮衛生院在其中應該承擔重要的角色。這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分類比例中可以充分體現出來。
以闌尾炎手術為例,在鄉鎮衛生院做一例闌尾炎手術的費用(包括住院費)大約是600-800元左右,在市醫院的費用約為1400-20xx元左右。不論是患者的經濟承受能力,還是保障合作醫療基金的安全運作,當然都希望首選在鄉鎮衛生院做這類手術。
但目前鄉鎮衛生院的現狀,尤其是服務水平,還不能出色地勝任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在考察的16個鄉鎮衛生院中有44%能開展像闌尾炎這類外科手術,但手術環境、手術器械都非常簡陋。到這里來做類似手術的患者,大部分經濟條件較差。衛生院手術室和病房的衛生條件令人擔憂,給人最大的感覺是,術后的刀口愈合及克服感染得益于農民自身的抵抗力,服務水平有待大幅改善,否則將嚴重影響鄉鎮衛生院的醫療信譽。有些鄉鎮衛生院現在還不能開展這項業務,雖然現有的技術水平,經過進修可以開展這項手術,但沒有手術條件,缺少必要的手術室設備和手術器械。可見目前鄉鎮衛生院還不能向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提供基礎保障。
三、加強農村鄉鎮衛生院建設是推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做好的基礎工作
農村鄉鎮衛生院的職能,確定了它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由于衛生院服務對象是農村居民,面向的是相對的弱勢群體,為了保障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權利,國家要承擔這份社會責任,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保障鄉鎮衛生院福利性、公益性內涵。從今年開始我市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正在完善,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市、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建設,也是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點。市鄉兩級政府將集中力量辦好本鄉鎮公立衛生院,并由市級政府統一管理。有條件的鄉鎮將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更好地承擔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基本醫療、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此外各地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明確鄉、村級公共衛生工作職責并落實到位;明確職責合理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村衛生經費保障機制。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政策,應該是使農民受益的社會政策,在目標選擇上除了以大病為主,還兼顧了一些常見病、多發病。這些工作的實施,許多都需要鄉鎮衛生院來承擔。鄉鎮衛生院是國家在農村推行一系列衛生政策的重要載體和資源,只可加快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可將它推向市場。國家近年來出臺了一些政策和指導意見,對加快農村衛生工作的發展包括鄉鎮衛生院的建設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各級領導班子應該看到農村衛生工作的薄弱和嚴峻,要像抓農村教育和計劃生育那樣抓好農村衛生工作,才能使農村衛生環境大幅改善,鄉鎮衛生院才能真正發揮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作用;切實落實黨和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培養好的農村衛生環境和鄉鎮衛生院的醫療信譽,扎實做好基礎工作,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才能順利地建立和健康發展。
四、政府要切實落實國家關于加快農村鄉鎮衛生院建設的政策
(一)堅決地把衛生投入的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農村
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基本職能和公共財政的基本宗旨,逐步消除城鄉衛生資源分配嚴重不公平的現狀,加快對農村衛生設施的建設,增加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應該把重點放到鄉鎮衛生院。
(二)切實落實《關于城市衛生支援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鄉鎮衛生院除了基礎設施外,最缺的還是技術力量。衛生院中較少的幾名技術骨干是中專學歷或相當學歷,有的是畢業于國家舉辦的學歷教育學校比如自考,有的是畢業于民辦學校,作為全科醫生還需要進修或再教育。為了更好地充實鄉鎮衛生院的技術力量,對現有的醫生進行傳、幫、帶,加快提升衛生院的醫療水平,切實落實《關于城市衛生支援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是非常有效的措施。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相關的機制,嚴格執行相關的人事及職稱晉升制度。鼓勵城市衛生機構中待晉升的醫生輪流到鄉鎮衛生院服務,充實基層衛生機構的技術力量,幫助基層衛生機構建立管理制度,規范醫療行為,補充必要的科室,提升衛生院的醫療信譽。
(三)政府有關部門要協調好鄉鎮級衛生院和計劃生育服務所的建設
在調研中我們感到,兩個機構雖然在某些功能上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內涵有許多相同的地方。由于管理和財政投入分別來自兩條線,造成業務用房屋建設、設備投入、人員配備、功能設置的重復,兩個機構的待遇形成強烈的對比。計劃生育服務所這邊是站房新面積大,設備新并且齊全,尤其是20xx年我市各鄉鎮對所屬計生服務所進行改造裝修,某些功能的技術力量較強,從業人員的工資是國家全額撥款;衛生院這邊是醫療用房破舊且面積小,設備簡陋且陳舊,影響業務的開展,技術力量流失,醫務人員的工資國家只負擔40%-60%。農村衛生資源配置的重復和不協調,使農村衛生工作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國家要發揮其職能作用,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的投入和管理,盡快完成上掛工作,保障醫衛人員合理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協調并促進農村衛生工作的均衡發展。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完善與發展 社會系統工程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8-037-02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我國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2003年開始試點,至2008年基本覆蓋農村居民。截至2010年底,累計33億人次享受新農合報銷補償待遇,新農合制度的建立,有效緩解了農民疾病經濟負擔,促進了農民對醫療服務的利用,對農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顯現。它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然而,由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制約因素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和困難。因此,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建設的步伐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新農合制度從2003年開始試點,到2008年,參合農民超過8億,已實現農村居民全面覆蓋,成為世界上覆蓋人口最多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2012年是我國開展新農合工作的第10年。10年來,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新農合工作取得了我國農村合作醫療50年歷史上最好的成績。但在運行過程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
1.缺乏長效的籌資機制。衛生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通知,明確指出農民參加合作醫療以“自愿”為原則。由于是自愿參加,籌資成本高、籌資難度大一直是困擾很多試點地區管理者的問題。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財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各盡其責,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行。但是,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成為一項日常工作以后,新型農村合醫療制度的發展必須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制度建設、機制健全過程中的立法滯后問題,還沒有引起相關部門足夠的關注和重視。為了使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持續發展,加快立法進程就顯得極其重要。
3.經辦機構的人員構成和辦公經費不足直接制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目前盡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架構已經建立起來,但是人員的素質和管理能力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除東部個別地區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擇優選擇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外,大部分試點縣的經辦機構人員基本上是由內部調劑解決,人員結構和工作配備不盡合理,工作開展起來受到很大制約。同時,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中已經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是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全面推開后,個別市縣,尤其是貧困市縣,由于財政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問題,這將成為制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由于籌資水平有限,為了規避風險,各地新型農村合醫療的實施方案中都設有起付線和封頂線,客觀上也導致補償水平還比較低,農民受益的程度有限,難以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5.醫療機構的監管和費用控制是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門診就診人次、住院人次都有較大幅度提高。醫療機構的收入也有所提高。這里有合理業務增長,但也有過度服務和過度消費等問題。調查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治療檢查問題,而且比較突出,次住院費用和門診費用上漲勢頭較快;處方藥物和檢查項目大大超出基本藥物目錄和規定檢查的項目過多,不少費用不在報銷之列,既增加了農民的費用負擔,又加大了合作醫療基金支出。
6.鄉鎮衛生院的服務體系建設有待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給鄉鎮衛生院提供了機遇與挑戰,鎮衛生院的建設關系到衛生改革的興衰成敗。為了方便參合農民及時就醫,許多試點縣實行了“一卡通”制度,農民可以自由選擇首診的醫療機構,但鄉鎮衛生院整體水平弱的現狀,不僅不方便農民就診,農民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差,無形之中加大了農民利用醫療服務時的間接成本,與之相應地又增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出。許多地區的經驗證明,鄉鎮衛生院建設情況,對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行有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完善鄉鎮衛生院經費補償、人才培養和機構管理等機制。
7.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特殊人口的醫療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時下,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處在了一個醫療保險的“真空地帶”,由于其沒有正式戶口,不能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只能在原住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求他們返回原住地看病,或者如果他們在務工城市看病,但只能報銷極少一部分醫療費用,很難達到減輕農民疾病經濟負擔的目標。此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工作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更好地解決這部分人口的醫療問題,成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問題。
二、完善我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本思路
當前,我國農村醫療市場總體還比較混亂,如,假冒偽劣藥品和非正規渠道的低價藥品和大量進入農村藥品市場嚴重影響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農民群眾中的聲譽。因此,規范農村醫療市場,完善農村醫療秩序,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場運行至關重要。
1.1加強農村藥品市場監管,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
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區域是農村,各有關部門一是要按照《藥品管理法》、《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審核農村藥品經營的準入條件,規范經銷機構的藥品銷售行為,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保障農村藥品質量可靠和用藥安全。二是逐步推行和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規范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招標采購渠道。逐步擴大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品種,將主要藥品品種都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的范圍。三是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監管,嚴格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鼓勵大中型藥品經營企業將銷售網絡向縣鄉基層延伸,由批發商直接為農村地區配送藥品,減少中間流通環節。四是加強醫藥產品的研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防止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種的優勢作用,實現成本相對低廉的優勢。
1.2明確用藥規范,確保農村醫療用藥安全
規范農村用藥,是實現參合農民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用藥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對于包括政府創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都必須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二是要加大基本藥物的補償政策,將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目錄,用經濟手段引導廣大群眾首先使用基本藥物。
2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綜合功能的發揮最終要靠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來體現。實踐中,有很多參合農民即使患輕微疾病后也要城市的醫療機構就診,主要原因是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難以有效滿足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因此,必須加快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以減少農民疾病風險和降低農民醫藥費用負擔,并有力夯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
2.1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
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是由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機構、村衛生室構成,承擔著農村居民基本醫療、防疫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功能,改革開放后,由于政府長期對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投入不足,導致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建設處于長期停滯狀態。從有效利用基層衛生資源和提升廣大參合農民醫療服務質量的角度,一是各級政府應持續加大對農村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資金投入力度給予農村醫療衛生機構以更多物質支持;二是各地在加強農村三級醫療機構硬件建設的同時,也應采取措施鼓勵縣、鄉、村衛生機構間開展縱向業務合作,實行專業技術人員錯層下沉制度,充分發揮縣級醫院的龍頭帶動作用,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的整體功能。
2.2加強農村衛生服務人員的培養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初期,許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積極性的不高,重要是由于農村衛生人員技術水平低、設備落后,而且也有少數鄉村醫生沒有職業道德,包括賣假藥、亂收費等。具體措施方面,一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在崗培訓制度[3],努力提高鄉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基層醫務工作者應持續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和修養,努力提高自身診療業務水平,為提升基層醫療機構工作效率作貢獻。二是加大宣傳,積極鼓勵促進醫學院畢業生到農村進行服務,提升農村醫療人員整體素質。三是要注重加強基層醫務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使其樹立正確的服務觀和價值觀,自覺地約束和規范行醫行為。
2.3加深農村衛生體制改革
當前,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在醫療機構數量構成、公立醫院收支管理和財務核算模式等方面進行深化。一是要建立以非營利性公立醫院為主體的農村醫療服務體系,縣級公立醫院、鄉鎮衛生機構以及村衛生室在數量上要構成合理比例。二是要改革公立醫院機構的收支管理機制。明確收支、賬目清楚,阻斷盲目追求利益的源頭;實現核算系統的獨立,避免醫院亂開藥,亂定價,實現醫院與藥房的獨立。三是改革公立醫療機構的薪酬制度,保障醫生的收入與其專業技能和工作量相匹配。逐步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四是積極引導并規范管理民營醫療資源,以促進農村醫藥市場的合理競爭,滿足民眾更高層次服務需求。
3努力實現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效銜接
第一條為提高我區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區實際,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區辦區統籌。堅持“政府組織引導,尊重群眾意愿;多方籌措資金,保證收支平衡;實行區級統籌,突出大病重病;報銷及時兌現,社會公開監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三條凡具有本區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可以以本戶家庭全體成員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與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參加合作醫療,沒有登記在同一常住戶口簿,其子女應有一戶一起參加,并建立同一本合作醫療證。
第四條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統稱參合農民),享有按規定要求的服務和醫藥費補償以及對合作醫療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按期繳納合作醫療資金和遵守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五條區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用于
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和其他貧困人口大額醫藥費的減免,同時用于防范和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接受社會捐助。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由政府主管領導和區政府辦、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發展和改革、勞動、編辦、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制定和修改農村合作醫療暫行規定;審定農村合作醫療相關配套文件;負責暫行規定和相關配套文件的組織實施及檢查督促;資金的籌集、管理;資金的預算、決算的審定;組織經驗交流、工作研討、考核獎懲等。
第七條區衛生局設立區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作為全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經辦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全區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工作。
第八條各鎮(街道)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及辦公室,辦公室實行定點掛牌(加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牌子)辦公,設置經辦人員2—3人,其中審核1人,統計1人,電腦員1人。其職責是:負責籌集合作醫療資金;負責合作醫療保障金使用和管理;負責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審核報銷和管理;負責村(居)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的指導和監督;資料信息統計上報;完成上級合作醫療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各村委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配備報賬員1—2人。其職責是:做好參合農民宣傳發動、登記、收費和統計工作;協助參合農民辦理醫藥費用報銷手續;收集并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條各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安排,不得在合作醫療專項資金中提取。按照國務院、省、市有關會議文件要求,各地應按不低于參合人數人均1元的標準確定工作經費標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章基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政府撥款扶持、個人繳納、集體扶持的籌資機制。
第十二條合作醫療實行一次性籌資,每年第四季度為農民參加下年度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交費期;合作醫療的實施時間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沒有按時交納合作醫療保障金的農民,只能在下一年度參加。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由各級財政扶持資金和參合農民繳納的資金構成。2009年度每人年按110元的標準籌集,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財政4元,省財政61元,市財政13元,區財政12元。本區參合農民須以本戶家庭全體成員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每人每年繳納2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量力扶持農民參加合作醫療。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合作醫療保障基金由區財政局和衛生局進行監督管理,并由區合作醫療辦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五條區財政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戶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基金的收繳劃撥:
(一)參合農民個人繳費部分由鎮(街道)合作醫療辦代收后應在12月10日前全部轉入區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戶,然后由區合作醫療辦繳交區財政專戶;
(二)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標準在本年度7月底前統一劃撥到區財政專戶;
(三)省、市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經省、市財政、衛生部門對全區參合的實際人數和區財政補助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定后,劃撥到區財政專戶;
(四)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資資助農村合作醫療的款項,
由所在地政府受捐統一上繳區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后,應向對方開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基金繳款專用收據。
第十八條合作醫療基金由區合作醫療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編制年度預算。區合作醫療辦年終應及時編制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報區財政局審核。
第十九條我區從統籌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第五章基金補償
第二十條合作醫療基金以保大病住院為主,同時兼顧受益面,適當補償門診醫藥費用。基金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規定補償范圍、補償比例、封頂線。當年統籌基金結余原則不超過15%(其中含風險基金10%),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度籌資的25%。
第二十一條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應進行注冊登記,以戶為單位辦理《區合作醫療證》,辦證費用由鎮(街道)負責。參合農民可以持證在全區范圍內自由選擇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門診治療限于在戶口所在鎮(街
道)衛生院及其所屬衛生站和定點村級衛生站。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在本區各鎮(街道)、區級和區外定點醫院(以廣東省新農合管理網站上公布的為主,未在省新農合管理網站上公布的,須經區新農合工作協調小組確認)住院費用補償比例分別為70%、60%、40%,實際住院總補償水平不低于40%。鄉鎮衛生院、區級醫院、區外定點醫院住院起付線分別為100元、300元、600元。住院補償封頂線為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5萬元。
第二十三條普通門診補償統一實行門診統籌制度,不再實行家庭賬戶制度。實行“按比例補償、單次限額、全年封頂”的補償方式,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保證基金使用安全。按照當年基金統籌資金總額的20%預算門診統籌資金,門診統籌資金與大病統籌資金合為一個會計科目。每次門診補償比例應達到門診費用的30%以上,單次補償限額為5元(村衛生站或衛生院屬下衛生站)至8元(鎮、街道衛生院),個人年補償封頂線達到20元,封頂線可以由家庭統一使用。補償范圍限于新農合用藥目錄和診療范圍之內,村醫按村醫用藥規定執行,并規定最大處方限額。區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與村衛生站和鄉鎮衛生院簽訂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二十四條部分大額門診費用的慢性病可以報銷部分費用,包括:1、惡性腫瘤;2、糖尿病;3、心臟病(Ⅱ級及以上心功能不全);4、慢性腎功能衰竭;5、腎臟、肝臟、骨髓移植術后;6、腦血管意外后遺癥;7、系統性紅斑狼瘡;8、精神分
裂癥;9、再生障礙性貧血、球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者海洋性貧血);10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11、肝硬化(失代償期);12、帕金森病;1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4、尿崩癥;15、血友病。
辦理慢性病補償時應提供的資料包括慢性病患者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有效的合作醫療證(由監護人代為辦理補償的,須同時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門診處方和病歷復印件、疾病診斷證明、合規有效的醫療收費發票。經確認后,費用累計計算,半年結報一次,報銷起付線為800元,起付線以上部分門診費用報銷30%,累計全年最高補償限額為4000元,若慢性病患者既門診又住院,兩項累計年最高補助總額為本規定的封頂線。補償資金從住院統籌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五條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償。參合農民住院分娩后,將準生證(或村居證明)、住院費用發票、出院小結、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等交鎮(街道)合作醫療辦,屬區內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補助400元,屬區外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補助200元,非正常住院分娩按住院比例補償。
第二十六條白內障手術定額每例補助800元。
第二十七條參合人員辦理合作醫療住院補償的辦法如下:
(一)在本區內指定的實行即時補償定點醫院住院的,辦理入院手續要提交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等,填寫《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補償審批表》。在辦理出院繳費時,直接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補償標準辦理補償,患者只需交付自付費用部
分。
(二)在本區內非即時補償定點醫院的、要在入院后48小時內村委會報告,村居委須于24小時內向鎮(街道)合作醫療報告,才可以申請合作醫療補助。當事人在辦理出院手續后2個月內,憑合作醫療證、疾病證明書、住院病歷(或門診病歷中要有出院小結)、合規有效的醫療收費票據、費用清單、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村委會提出報銷申請,并填寫《*市區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呈批表》交村委會。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提出審核意見后,轉交鎮(街道)合作醫療辦公室。鎮(街道)合作醫療辦公室根據本規定提出意見,經鎮(街道)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組長核準后,開具取款憑證,做到一人一票,由當事人或村報賬員代當事人,在取款憑證的有效期限內到所在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支取。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按比例審批結付。
(三)在區外定點醫院住院的,按汕合醫組〔2008〕5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患重大疾病、住院費用超過3萬元的貧困農民,在合作醫療補助后仍有較大支付困難的,可以申請救助資金。救助資金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具體規定審批。
第二十九條既參加新農合又參加了商業醫療保險的農民住院可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和醫療費用清單等復印件及保險公司結報單據等材料按規定辦理補償。補償待遇與未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農民同等對待。但第二次補償時,僅對第一次補償后
的余額進行審核和結算。
第三十條參合農民在日常生活和勞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若無他方責任,納入相關補償(不含不予支付的項目)。對于能夠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無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住院醫藥費用原則上比照各級住院補償規定執行;對于不能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無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醫藥費用,比照各級住院補償規定測算的擬補償額的70%執行;對于他方有責任無法履行賠償責任的特大意外傷害(本不該由新農合承擔補償責任,但出于人道考慮,酌情給予補償),對其住院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各級住院補償規定測算的擬補償額的50%執行。意外傷害補償應在一定范圍內公示1個月,無異議、無舉報或調查確認后,方可兌付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的藥品目錄參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4年版)。農村合作醫療不予報銷和部分可報銷的診療范圍,參照《廣東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
(一)就(轉)診交通差旅費、擔架費;
(二)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健箱費、電爐費、煤火費、電冰箱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三)陪護費、護工費、洗費、門診煎藥費;
(四)膳食(含營養餐、藥膳)費。
第三十三條不予報銷的藥品(保健品):
(一)各類健字號、食字號類滋補保健品;
(二)各種藥酒和各類滋補膏、片、露、糖漿、口服液、丸、膠囊;
(三)各類人參、各種可藥用的動物臟器(雞內金除外)和阿膠、蜂蜜等單味獨方不能報銷(搶救必須用藥除外);
(四)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除外);
(五)各類疫苗類生物制品;
(六)自購藥品。
第三十四條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
(一)服務項目類:院外會診、病歷工本、檢查治療加急、點名手術、(會診、護理)附加、優質優價(家庭醫療保健、特殊病房)、自請護士等服務項目;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項目,減肥、增高、增胖、健康體檢項目,旅游體檢、出入境體檢項目,預防性、保健性診療項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等項目;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假肢、眼鏡、義齒、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的費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的費用;
(四)治療項目類:近視眼矯正術項目,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磁療等輔治療項目;
(五)其他:障礙,各項科研的藥物和儀器的臨床驗
證項目,住院期間加收的其他各類別保險費,戒毒治療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屬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范圍:
(一)因違法犯罪、酗酒、故意自傷、服毒、自殘、自殺等所致的醫藥費用;
(二)經鑒定屬醫療事故或已經發生醫療糾紛尚未經過鑒定的;
(三)特大自然災害所致的疾病,合作醫療基金無力承擔的;
(四)與疾病無關的檢查費、治療費和處方藥品及診斷不符的藥品費用。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我區指定區、鎮(街道)兩級醫療機構為全區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實行動態管理和準入制度。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醫療技術規范診療,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臨床上首選藥品應為國產藥品,不隨意使用進口藥品、高價藥品,不開大處方、人情方及濫用藥、“搭車”藥。不濫開大型檢查項目和重復檢查項目,不隨意放寬入院標準,正確引導農民合理就醫。同時,規范藥品進貨渠道,實行藥品網上競價招標或集中配送機制。并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根據醫院實際自行制定措施,為參合農民就醫提供優惠,尤其要根據本院實際,給予掛號
費、床位費、檢驗費等項目的優惠,以充分體現參加合作醫療的優越性。
第三十九條實行即時補償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在參合人員合作醫療證上填寫辦理住院或門診補償報銷情況,單獨建立合作醫療資金收付賬目,有條件的要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一月一上報,一月一結賬。每月的前五個工作日為定點醫療機構報送上個月結算材料時間,經經辦機構審核后,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核撥一次結算費用。
笫七章合作醫療監督
第四十條區成立由政府辦、紀委、監察、財政、審計、民政組成的合作醫療監督小組,對合作醫療資金管理、報銷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檢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區合作醫療辦要定期向區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匯報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運作、管理及服務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和救助金審計制度。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和救助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合作醫療基金營運情況實行公示制。每月各級經辦機構應將合作醫療資金運作情況以簡報或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條各村(居)委會要把參合農民住院就醫作為村
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對合作醫療基本用藥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公示。
第四十六條區合作醫療辦公室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做好詳細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在半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舉報或投訴情況的本人,并向區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報告。
第八章獎懲機制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成績顯著的鎮(街道)、定點醫療機構和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嚴重失職或違反財政紀律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二)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醫療基金或索賄受賄、的;
(三)擅自批準不屬合作醫療報銷項目的;
(四)擅自更改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待遇的;
(五)其它違反合作醫療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區衛生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明顯效果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屬于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由區衛生局依法查處。
(一)將未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的醫療費列為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
(二)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處方、病歷記載不符的;
(三)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及串換藥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五)不執行醫療規范和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六)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七)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條參合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區合作醫療辦應責令其退回已發生的費用并可暫停其享受合作醫療醫藥費補償6個月。
(一)將本人《合作醫療證》等證件借給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資料、處方等虛報冒領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老農村合作醫療在將近50年的發展過程中,先后經歷了20世紀30到40年代的萌芽階段、50年代的初創階段、60到70年代的發展與鼎盛階段、80年代的解體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恢復和發展階段。進入21世紀我國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貧富差距不斷擴大,“三農”問題日益凸現。特別是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小病扛、大病拖的現象普遍存在。2003年的調查顯示,群眾有病時,有48.9%應就診而未就診,29.6%該住院而未住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日益嚴重。為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開始試點推行,現已基本覆蓋全國農村。
新老農合醫療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老農合醫療立足于預防保健與常見病、多發病;新農合作醫療則立足于發生概率大的大病保險,政策方向以大病為主,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即政府補助的人均40元和農民自己繳納的10元,都主要補助大額的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的是參保的自愿制,即農民可以自主的選擇參保與否。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還需完善
(一)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需完善
現行醫療救助的社會參與度不高,主要資金來源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預算,社會福利彩票的銷售和慈善捐贈。缺少政策支持與引導,基本上是政府唱獨角戲,而且醫療救助作為一項面向全社會的公益事業,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關系也不夠明確,把醫療救助與是否參加合作醫療相聯系,也存在制度設計上的公正性與合理性問題。
(二)“低保費,高共付率”的補償辦法需完善
由于現行制度設計實行的是低籌資、低補償政策,參保農民的補償受益率仍很低,多數地方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僅能報銷10―20%,大病報銷5000元至10000元封頂,一般還要剔除用藥目錄以外的醫藥費用。因此,對于絕大多數身患大病的患者來說,依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供的低費用補償,并不能真正解決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問題,新農合的保障水平大打折扣。近日,一些衛生經濟學者建議,應提高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各級財政應提高對參保農民的補貼。
(三)控制運行成本
管理成本高與新農合醫療制度缺乏組織能力和管理成本分析控制能力有關。以縣為單位集中審核、報銷費用,表面看來,統籌層次已經很低了。但實際情況卻是,絕大部分縣都有人口眾多、居住相當分散、健康狀況差異很大且健全完整的記錄有限及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工作量大等問題,縣政府在面對這些問題時組織管理能力上缺陷凸顯,管理成本之高難以負荷。在地方衛生部門主管的新型合作醫療中,管理費用消耗一般要占到總經費的10%以上,有限的資源成為管理者的人頭費,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醫療體制改革宣傳力度
成立專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宣傳小組、切實的深入到廣大農村中去,通過各種渠道,增加各個環節的透明度,尤其是資金使用管理透明度,讓農民們切實的感受到醫療體制改革的好處。政府還應該改變自己一貫的形象,取得農民的信任,建立起對合作醫療體制的信心,自愿加入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來。
(二)在實施中不斷完善制度
建立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十分復雜和艱巨的實事工程,在不斷探索、調整、完善過程中,一定要從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出發,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民的疑慮和意見,聽取專家及各方的合理要求和建議。我國地域遼闊應多組織調查研究,為不斷完善政策制度提供可靠依據。目前各方意見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及時調整補償標準,保持收支平衡。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是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
二是擴大定點醫療機構,方便參合農民就近就醫。對于部分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以納入定點,根據成熟一家定點一家的原則,逐步擴大定點醫療機構的覆蓋面。
三是家庭帳戶建立,提高資金使用管理透明度,吸引更多農民自愿參保,提高新農合醫療制度的參合率。應針對農民怕吃虧的思想,盡快建立家庭帳戶,提高資金可操作性,將農民個人所繳的費用全部或大部分劃入家庭帳戶,使農民看得見摸得著,消除農民怕“白交或吃虧”的思想。
(三)改善醫療基礎設施和服務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農民、政府、醫院是不可或缺的主體,醫療機構的作用十分關鍵,醫療設施和服務模式直接關系到參合農民的切身利益。
一是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辦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級衛生室的建設,逐步配套必要的醫療衛生設備;合理調整優化農村衛生資源,加快改進鄉鎮、村衛生機構服務模式,加快開展社區衛生服務。
二是鼓勵優秀的醫學院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工作,提高現有醫務人員的業務技能,特別是要加強市、縣、鄉、村醫療機構縱向業務合作,不斷提高鄉、村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讓更多農民能方便、快捷及時、低成本就醫。
三是擴大培養全科醫生途徑。國內外全科醫生培養學歷教育有五年和八年制模式,學制長無法滿足廣大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人才需求。根據陳竺部長希望母校“在培養目標上要面向基層、農村、社區培養全科醫生,在全科醫學教育中進行探索,積累經驗,做出成績”的指示我校建立全科醫生培養試點。
(四)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完善的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順利實施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目前處于試點階段的新農合的各項管理,尤其是資金的籌集、運營、管理以及補償等方面,必須有相應的監督機制作保證。
1、完善政府的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由審計部門定期審查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各界的監督檢查,完善由監察部門檢查相關工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情況,確保資金正確合理使用。
2、完善農民的監督
農民的監督可以選出代表參加監督委員會,檢查有關部門的工作情況和資金運行情況,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真正取信于民。
3、完善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模式;籌資模式
一、新農合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1)農民的參保模式。由于“新農合”制度提倡農民自愿性參保,在實施過程中就會面臨逆向選擇的問題。自由選擇的結果必然是健康者不愿參加,參加者多為體弱多病者。大多數地方還設置了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不僅不能起到幫助參合人的作用,還會削弱農民參合的積極性。Jutting(2003)指出,因為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資的約束,以及起付線或共付比例的約束,實行自愿參保模式,有可能使農民中最低收入者被排斥在合作醫療組織之外。王紅漫等(2006)基于中國東部一個富裕省份6個縣的調查,用多水平多變量方法探索影響“新農合”參與、滿意度及可持續性的因素。結果顯示,性別、個人社會經濟狀況、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知曉程度、內在需要、主觀期望參保費用、主觀期望共付率與“新農合”制度參與率有關。譚湘渝(2008)指出,在制度實施中有的地方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即前一年參加“新農合”并獲得大病報銷補助的農民,下一年往往選擇不再參加。因為農民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那么倒霉,一直得大病。所以,要解決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必須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自愿原則,實施某種程度的強制性。(2)“新農合”的補償模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模式的核心是“保大病”與“保小病”的定位問題,以及服務包的設計,即哪些醫療費用可以報銷。葉宜德(2005)認為,從性質上分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政府資助、農民籌資的醫療制度,所以應把解決農民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作為有限發展的目標。解決農民的大病風險只僅使少數人受益,對農民缺少吸引力,并且難以持久。金彩紅(2006)認為,“保大病”會降低醫療的效率。一方面,以大病為主的保障方式會導致“小病大醫”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預防效率一般是高于治療效率,治小病的效率要大于治大病的效率。如果只保大病,農民往往會小病拖成大病再去治療。如此,不僅增加新農合基金的支出,也不利于改善農民的健康狀況,所以應當實行“小病加門診”的模式。然而,譚湘渝,樊國昌(2004)則認為實行“小病補償”的模式會導致更嚴重的后果。首先,“保小病”有違風險管理與保險的基本原理。如果一些小病都納入保險,那么賠付的成本可能占很大比重,保險的作用將很難發揮。其次,“保小病”會導致“新農合”基金不堪重負,危及基金償付能力進而危及制度本身。第三,“保小病”會導致更嚴重的道德風險。也有部分學者提出折中的觀點,即“新農合”堅持“大病統籌”不能動搖,但要做適當修正,要以“保大病和住院為主,適當兼顧部分慢性病、多發病等特殊病種”。(3)“新農合”的支付模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能否控制基金收支平衡,逐步提高補償水平,醫療機構的支付模式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金彩紅,2006)。顧昕、方黎明(2004)也認為在堅持自愿性原則的前提下,合作醫療對農民是否具有吸引力的關鍵在于其給付結構。作為理性人,農民最關心的無非是能否從合作醫療中得到實惠。對醫療機構的支付有總額預算、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服務付費等方式。其中,按服務付費的缺點是醫院提供的服務越多,收入越高,結果會導致供方提供過多的不必要的服務,使醫療費用不合理地增長。按人頭付費是由保險公司按參保人數定期向供方支付固定的費用,供方負責向病人提供服務。在這種方式下,醫療機構完全有激勵控制病人的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是為每個病種設定一個固定的補償金額,病人入院時就按病種分類。按病種付費可以提高效率、縮短病人住院天數,但其對技術要求頗高,在農村實行的可能性不大。
我國目前的支付模式普遍實行按服務支付的模式,存在嚴重的供給誘導需求傾向。供給誘導需求是指醫生擁有并且利用他們的信息優勢去影響需求以謀取利益。醫療機構的供給誘導需求是“新農合”制度中醫療供給方道德風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它的產生是由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及“新農合”制度的不確定性造成的(董立淳,2009)。
二、新農合的籌資模式與籌資成本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本身定位是低水平的保障制度,籌資水平低,加上支付模式上的缺陷,對醫療機構的行為沒有約束,醫療支出不斷增長。在資金來源方面,許多地方政府調用了地方的衛生經費投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從而減少了對衛生領域的其他投入(金彩紅,2006)。王大超、徐歡(2012)認為在我國新型農村籌集資金的過程中,地方財政和農民個人承擔的部分沒有體現出地區間的差異,實行的是一刀切的籌資方式,這樣會加大地區之間籌資的不平衡,影響保障的水平,不利于新農合的均衡發展。另外,我國“新農合”制度還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籌資機制,各地區的籌資形式存在較大差異,籌資成本高低懸殊。新農合籌資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專人上門收繳方式,這種籌資方式籌資成本最高,籌資時間長、工作繁瑣;二是滾動式籌資方式,即從參合農民醫藥費報銷所得中直接扣繳下一年參合費用;三是“三定”籌資方式,即農民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以指定的金額主動繳納參合費,目前只有少數地區采用這種方式。
三、政府的責任
邵德興(2005)提出創建“新農合”制度離不開政府的干預。第一,由于農村合作醫療屬于對個人和社會均有用的準公共物品,政府必須干預;第二,“新農合”制度作為一種醫療互助共濟的制度建立在農民自愿合作的基礎上,農民是否合作取決于是否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礎,只有政府強化干預,主動調整和解決各種矛盾,“新農合”的創建和持續發展才能成為可能。封進、余央央(2008)認為醫療改革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個合適的激勵機制,能夠控制醫療費用并保證醫療質量,所以必須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競爭性的醫療市場。在醫療供給方面,要讓醫院、醫生形成競爭性的醫療服務市場,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而政府的作用應轉變為參與醫療融資。鄧大松、楊紅燕(2006)從傳統合作醫療出發,指出政府的積極支持推動了傳統合作醫療的發展繁榮,而政府的消極支持也成為恢復性重建合作醫療時期制度頻繁起伏和最終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見,政府是決定新型合作醫療成敗的關鍵因素。
四、研究小結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制約因素多,如何專注其中的關鍵問題對癥下藥,直接影響該項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目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實施中確實存在一系列的問題,而且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區的具體實施模式存在區別,“新農合”的運行模式尚處于探索之中。如何從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方面提高效率,使農民真正受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另外,在對“新農合”進行績效評價時,偏重于從參合率和補償率進行考量。而如何從農民的主體地位出發考量“新農合”,也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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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彩紅.中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設計缺陷的理論分析[J].上
海經濟研究.2006(9)
[5]譚湘渝,樊國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補償模式研究――兼與質疑“大病統籌”模式者商榷[J].經濟體制改革.2004(4)
[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
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全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較好地緩解了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它不僅有效地減輕了農民重大的醫療經濟負擔,而且有利于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真正起到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積極作用。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概況
2003年初,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從2003年起,各地區必須選擇2-3個縣開展新農合的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此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工作在全國迅速展開。截止2010年年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全面覆蓋農村地區,參保人數達8.5億,參保率達90%以上,報銷最高限額達到當地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的5倍多。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中面臨的問題和原因
2.1籌資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我國現行的新農合制度規定農民參加新農合采取自愿原則,其出發點是考慮到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允許農民自愿參保,然后在此基礎上逐步納入規范,但是這一規定有悖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原則,缺乏強制性,造成籌資成本高、難度大。傳統的合作醫療制是以政府大規模的干預替代了以往村社內部的自治機制和集體提供衛生服務的制度,體制外在農村社區的特點也導致了農戶對此缺乏信任,政府為重塑在該政策上的公信度不得不加大實施監督的成本,造成了資源的浪費。
2.2農民參合意識和積極性不高
農民本身對合作醫療的認識不夠,也缺乏對醫療風險的認識,在這方面的投入消費意識還不夠高,加之農村經濟發展較為落后,在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下,農民也沒有更多的收入來支撐這一方面的消費,造成農民參合積極性不高。而一些基層政府官員對新農合制度的有關政策理解不透徹,不能很好地向農民宣傳該項制度,致使大部分的農民只知道有這項制度,但對這項制度的了解遠遠不夠,不清楚自己參合后能得到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
2.3新農合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解決中國農民醫療保障的有效措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是按照中央及有關部門的決定、通知、指導意見等開展的,至今尚未有專門法規對有關利益方的具體行為、權利、義務及職責進行規范。由于相應法律保障的缺乏,致使合作醫療的法律地位還得不到明確與肯定,因而在舉辦形式上,難以擺脫在低水平、低層次上運行。
3.完善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3.1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籌資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通過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等多方籌集組成,由于各出資主體在其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因此,可由農民直接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委托銀行交費,可采取一繳一年與一繳多年相結合的繳費辦法,提高籌資水平,建立起穩定、便捷的籌資機制。而政府應加大中央財政對縣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確立農村醫療衛生支出在政府財政預算中的法定支出地位,保障政府對農村醫療保障資金的有效供給。
3.2加大新農合的宣傳力度
鑒于農民對醫療互助共濟的認識不夠,而且部分農民在自身經濟收入有限及傳統觀念的影響下,缺乏醫療風險意識,使得他們對新農合的態度不夠積極。因此,各級政府必須加大對新農合制度的宣傳力度,組織工作人員深入基層,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增強農民的風險意識和健康意識,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參合的重要性。還應通過發生在農民周圍的因病致貧和參加合作醫療的典型事例的宣傳,使農民真正的認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好處,建立起對農村合作醫療的信心。
3.3積極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關的立法工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想能夠順利健康地發展下去,就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有了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保障,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性質就被正確地確定下來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中的作用也就被定位好了,不會產生混亂;同時有了法律法規,各參與方特別是廣大農民的權利義務就明確了,農民也不會產生懷疑心理了;此外它也會對資金籌集、運營措施和監督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將新農合制度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才能更好地推動該項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真正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成為農民群眾抵抗疾病風險的堅固防線,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實現全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參考文獻:
[1]王秀娟.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探究[J].北方經貿,2011(3).
新型合作醫療試點中的問題
政府財政投入不足,醫療經費籌措缺口過大。新型農村醫療制度規定,合作醫療資金由農民個人、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三方面出資,2006年中央財政補助金在原10元基礎上又增加了10元,地方財政也相應增加了補助。但由于農村衛生醫療基礎設施落后、整體醫療保障嚴重缺乏,政府對農村整體醫療保障制度的財力支持仍顯不足,籌資問題成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攔路虎。在試點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并沒有對合作醫療專項撥款,或是財政支持有限,難以確保地方政府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基金的長期穩定投入。
合作醫療制度不規范,監管乏力。一是缺乏制度保障,許多地方隨意性很大。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國家強調要堅持“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合作醫療體系的建設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給予保證。二是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主體混亂。有的以衛生局為管理主體,有的以縣級醫院為管理主體,甚至還有部分地區以鄉鎮衛生院為管理主體,而這些管理者本身又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其間的利益糾葛使得其管理行為容易出現偏差。三是合作基金的報銷制度混亂。由于沒有經過準確測算,合作醫療的報銷起點、報銷比例以及報銷封頂線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合作基金運轉缺乏良好的基礎制度。另外,醫療費用報銷手續非常繁瑣,造成報銷費用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農民一般不清楚合作醫療的報銷范圍,造成農民在選擇用藥和接受醫療服務時比較盲目。
以大病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政策不利于農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如有些地區規定,新型合作醫療的政策方向以大病為主,即政府補助和農民自繳的資金都需“主要補助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只對年內沒有發生大病者,“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導致繳費農民的實際受益面只能等于其大病的發生率,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成功的基本標尺,是農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和就醫負擔的減輕,而不應僅僅是大病保險。所以,處理好預防保健與疾病治療的關系,即傳統合作醫療以小病為主和新型合作醫療以大病為主的關系,直接關系到新型合作醫療的成敗。
醫療衛生管理體制改革滯后,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條件差。多年來,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各級財政對鄉鎮衛生院的投入普遍偏少,醫務人員素質較低,部分鄉鎮衛生院處于癱瘓狀態,難以滿足農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衛生醫療單位改革不到位,醫藥流通市場操作不規范,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造成醫療費用上漲過快,更是加重了農民的醫療負擔。
政策建議
強化政府的責任。合作醫療制度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國家不僅在制度設計中負有組織調查研究、設計具體方案、制定法律法規,確立保障范圍的責任,而且應負有更多的財政責任。衛生服務消費的特殊性、消費行為的被動性和不確定性、衛生服務供方壟斷性等原因,也決定了衛生服務領域必須加強政府的支持和干預。我國農村合作醫療在上個世紀60―70年代取得的成就,也說明了強化政府責任,尤其是財政責任,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關鍵。
目前,應提高財政在農村合作醫療中的籌資比重。中央政府應逐步加大向西部農村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對貧困人口進行醫療救助,對基本醫療服務設施建設和鄉、村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的費用提供財力支持;中部地區地方政府應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財政補貼資金和建立社區醫療保障的引導資金;東部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應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的政府基金。
完善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制度。合作醫療在資金投入上,有的地方政府和集體隨意性很大,根本不列入預算;愿給就給,給多給少更是沒準。必須盡快制定農村合作醫療法,對政府和集體投入進行嚴格規定,并納入財政預算,保證資金來源穩定和按時足額到位。對報銷程序、報銷范圍、報銷比例等應加以詳細規定。制度要嚴密、公開,手續要簡化。
合作醫療保障職能由單純大病保障向防、治結合轉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保障大病為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須重視小病的防治。這樣做同時還能增加參合農民受益的機會,從而推動合作醫療的普及。
另外,鑒于目前我國許多農村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的“網底”已經破裂,一些已經絕跡的傳染病又死灰復燃,嚴重危害著農民的身體健康,必須結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盡快修復并完善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落實人員、設備和信息網絡系統,增強農村健康保障能力。
加強基金的監管。合作醫療資金是農民的“保命錢”,農民看得重又盯得緊。對資金的收、管、監、用應分別負責,相互制約,加強管理。合作醫療主管部門負責收取,財政部統一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定點醫療單位提供服務。賬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農民代表質詢或查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嚴重問題要追究責任。首先,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如江西省規定,農民自繳資金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存入“財政社保專戶”,該專戶的基金只能定向調撥到合作醫療辦事機構在商業銀行設立的“合作醫療基金支出賬戶”。在調撥時實行“雙印鑒”,即除財政部門的印鑒外,還必須加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財務專用章。其次,各級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要吸收一定數量的農民代表參與管理和監督;合作醫療基金預決算要報同級人大審批。地方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一、指導思想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通過建立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不斷增強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全面提高我縣農民醫療保健水平,努力構建“和諧黟縣”。
二、主要目標
2007年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鄉鎮覆蓋率達100%,基本覆蓋全縣農村居民。
三、基本原則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
(二)以住院統籌為主,兼顧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和住院分娩的原則;
(三)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的原則;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略有節余、逐步調整的原則;
(五)嚴格管理、民主監督、公開辦事的原則。
四、組織管理
(一)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縣政府辦、發改委、農委、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廣電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農民代表為成員,下設辦公室在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由縣紀檢委主要領導任主任,縣人大、政協相關負責人任副主任,縣監察局、審計局、物價局、法制辦、司法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農民代表為成員。下設辦公室在縣監察局,由縣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對全縣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補償情況進行監督。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監督組織,由鄉鎮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鄉鎮長任副組長,鄉鎮財政、農業、民政、衛生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四)各村確定一名協管員配合做好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宣傳、人員登記、醫療基金的籌集上繳工作。
(五)各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1.縣衛生局:配合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啟動工作的協調和醫療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經費、農村合作醫療配套資金以及基金使用與管理;
3.縣民政局:負責統籌農村五保戶、特困戶(農村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個人參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縣發改委:負責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5.縣人事局、縣編辦:負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編制和人員的落實工作;
6.縣廣電局:負責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工作;
7.縣審計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8.縣公安局:負責做好參合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
9.縣農委: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工作;
10.縣物價局:負責縣內醫療機構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及藥品價格、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工作;
11.縣監察局:負責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的監察工作。
五、經辦機構
(一)設立黟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合管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辦理農民醫療費用的補償和結算;
2.負責做好有關統計報表的上報工作;
3.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4.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價格及診療行為監督檢查。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人員由鄉鎮政府分管領導、鄉鎮財政所和衛生院主要負責人組成,并確定一名財政所工作人員擔任專管員,確定一名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擔任結報員,業務上接受縣合管中心指導。主要職責:
1.在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和組織下,負責收取農民個人自籌基金;
2.受縣合管中心委托,與農戶簽訂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協議;
3.向農戶發放《合作醫療就診證》;
4.負責所在鄉鎮參加合作醫療農戶的信息資料收集、檔案建立、統計臺賬等工作。
六、參加范圍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為:我縣農業在冊戶籍人口,以戶為單位參加。
七、籌資與管理
(一)2007年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戶在2007年3月20日前,到所在鄉鎮經辦機構以戶為單位繳納合作醫療個人參合基金,由經辦機構向農戶開具縣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款憑證,簽訂參合協議,取得《合作醫療就診證》后,即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中央財政補助、省縣財政配套和農民個人交納三部分構成。2007年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縣財政補助20元,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交納10元。
(三)農戶交納的基金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可以直接入戶收繳或由農戶直接到鄉鎮經辦機構繳納。
(四)農村五保戶、特困戶(農村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金由縣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農村五保戶、特困戶(農村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參合后因患大病重病發生住院治療的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部分扣除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高或難以承擔的,可向縣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五)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團體、個人、鄉、村集體經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扶持資金,可直接繳存到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戶,由縣合管中心開具專用收款憑證。該資金用于補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六)由縣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各項管理規定,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七)鄉鎮經辦機構可設立短期收入過渡戶,暫存由鄉鎮經辦機構征收的農民個人繳納的基金收入。收入過渡戶的收入要及時繳入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戶,做到月末無余額。收入過渡戶除向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戶劃轉基金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它支付業務。
(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均用于統籌賬戶。主要用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住院費用補助、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補助、住院分娩定額補助等。根據當年合作醫療基金結余情況,可酌情增加補償內容。
八、補償范圍與標準
(一)補償時效:按照“當年繳費,次年受益”的原則,參加對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農戶自籌基金部分,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從繳費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憑《合作醫療就診證》及身份證到定點醫院就醫,按規定享受相應補償。
(二)補償范圍: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療費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間發生的藥品費、手術費、材料費、住院費、治療費、化驗費、檢查費等。
2.支付門診治療慢性病費用。主要包括:惡性腫瘤、肝硬化腹水、腎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并發癥、肺心病、高血壓性心臟病等六種疾病。在縣外醫院門診治療慢性病費用不予補償。
3.支付育齡婦女持證住院分娩定額補助。
4.下列情況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⑴首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交費前已患疾病(2007年1月1日前)所支付的醫療費;
⑵自購藥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康復就醫和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及未經縣合管中心同意自行轉診的醫療費用;
⑶因醫療事故、各種原因造成的集體性食物中毒所致的醫療費用;
⑷打架斗毆、自殺、自殘、犯罪行為、酗酒、酒后鬧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為因素發生的費用;
⑸鑲牙、配鏡、裝配假眼、假肢、義齒、美容、手術矯形等非治療性醫療費用及輸血、營養品、保健品等費用;
⑹就醫交通費、陪伴費、伙食費用,請上級專家會診的費用;
⑺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確認治愈或可治療終結而拒不出院的,從確認的次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
⑻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6.特殊檢查補償規定:CT、核磁共振、彩超等單次檢查治療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輔助檢查,由患者自付20%后,再納入總費用中按相關比例進行補償;
(三)補償標準:
1.住院醫療費用: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在不同類別醫院住院,按“分段計算、累加補償”的辦法,起付線以上按一定比例補償醫療費用(見下表)。五保戶、特困戶不設起付線。在縣內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因同一種疾病,在15天內到同級醫院第二次住院的或由鄉鎮衛生院轉至縣級醫院住院的,起付線降低200元。個人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分次結付,累計最高補償數額15000元。
2.門診慢性病治療費用:一個結算年度的門診累計費用,比照一次住院處理,起付標準線為150元,補償比例為25%,最高補償數額1000元。
3.參合人員持證住院分娩,正常分娩按照100元/產婦實行定額補助;手術產、產科并發癥和合并癥參照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補償比例為20%。
九、就醫程序及結算辦法
(一)住院治療:參合人員因病確需住院,可憑《合作醫療就診證》和本人身份證(16歲以下參合人員憑戶口本,下同),選擇全縣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出院時由就診醫院的結報員對患者的住院費用進行初審,并負責填寫《住院醫療費用結算表》(附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經分管院長審核后,一并由結報員每月報送縣合管中心審批,補償金由縣合管中心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
(二)轉診、轉院治療:參合人員因病確需轉往縣級以上醫院就醫,經科室提出轉院意見,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并報縣合管中心備案。醫療終結后,由本人或其家屬出具患者身份證、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等相關住院材料及轉診轉院審批表,到縣合管中心辦理補償手續,補償金由縣合管中心審批后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
(三)異地急診住院:參合人員外出期間(縣外)急診住院,應在鄉鎮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治療,并于3個工作日內與縣合管中心聯系,通報病情,登記備案。治療終結后,由本人或其家屬出具患者身份證、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等相關住院材料,到縣合管中心辦理補償手續,補償金由縣合管中心審批后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補償按照上一個醫院類別起付線和報銷比例執行)。
(四)外地務工(居住)人員住院:外住期間住院報銷手續及報銷比例和起付線同異地急診住院。
(五)慢性病門診就醫:參合人員患有腎功能衰竭、肝硬化腹水、惡性腫瘤、糖尿病合并并發癥、肺心病、高血壓性心臟病等六種慢性疾病,由本人申請,并提供縣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病歷等,經縣合作醫療疾病鑒定專家委員會確定后,縣合管中心審批,領取《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現金門診就醫。憑《慢性病門診醫療卡》、門診病歷、患者身份證、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等相關材料每半年到縣合管中心辦理一次補償手續,補償金由縣合管中心審批后直接存進參合患者涉農賬戶。
(六)參合人員持證住院分娩:在本縣住院分娩者,由參合人員或其家屬填寫《住院分娩定額補助申請表》,經住院醫療機構審核確定為正常分娩后,直接墊付給參合人員。醫療機構憑申請表、發票報銷聯按月與縣合管中心結算。確因外出務工或因事外出期間在外地分娩者,憑生育證、接生醫院證明、發票,直接到縣合管中心辦理補償手續。人為到外地住院分娩的,不予補償。
十、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及管理
(一)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制度,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程序,由各醫療衛生單位向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十一、獎懲及其他
(一)對在實施新型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本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者,給予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單位領導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定點醫療機構不遵守管理規定,服務質量低下,由縣合管中心報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四)參合人員不遵守管理規定,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一經查實,除追回損失資金外,全縣通報,同時取消當年參合資格。
(五)年底可視合作醫療基金節余情況,安排參合農戶中當年未得到合作醫療補償的農戶選一人免費予以健康體檢。
(六)本實施方案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