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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地質公園旅游系統;研究現狀;研究趨勢
中圖分類號 F5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5006(2010)11-0084-09
1 背景與目的
地質公園(Geopark)是以具有特殊科學意義、稀有的自然屬性、優雅的美學觀賞價值,具有一定規模和分布范圍的地質遺跡景觀為主體,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而構成的一種具有觀光游覽、度假休閑、保健療養、科學教育、文化娛樂等多種功能的獨特自然區域。建立地質公園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地質遺跡、開展科普教育和發展地方經濟。截至2008年,我國已經先后建立了138家國家地質公園,其中20家為世界地質公園。隨著地質公園的建設和發展,不同學科背景的學者逐步展開了對地質公園的研究,其相關理論也在不斷拓展和深入。
地質公園是一個系統工程,然而,通過文獻檢索,尚未發現從旅游系統的角度統計分析、評述地質公園研究現狀、問題及趨勢的文章。本文通過構建地質公園旅游系統模型,對地質公園研究文獻進行全面的統計分析,并評述我國地質公園的理論研究問題及趨勢,以期為研究者和決策者、管理者提供參考。
2 研究方法
2,1構建地質公園旅游系統模型
地質公園作為一種綜合的旅游目的地,牽涉面非常廣泛,如果沒有系統論思想,就難以對其實現有效的闡述和理解。本文認為,從系統論的角度考慮,地質公園是一個開放復雜的巨系統,它是由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系統、地質公園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統、地質公園旅游保障系統、地質公園旅游支持系統組成(圖1)。
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系統主要是指到地質公園旅游的現實旅游者或者潛在旅游者構成的系統。根據旅游者的來源地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本地客源市場、國內客源市場和國際客源市場。旅游客源市場系統主要研究地質公園旅游者的行為,包括旅游動機、決策行為和空間行為,以及由于旅游者行為引起的客源市場結構和市場特點。
地質公園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統是指地質公園有別于其他一般景區,對旅游者產生特殊吸引力的各種資源和要素的總和。地質公園吸引旅游者的核心主要是地質地貌景觀資源及用它打造的旅游產品――地質旅游線路和地質公園解說體系。具有特定地質主題、串聯了獨特地質遺跡景觀、文化遺跡景觀和節事活動等豐富內容的地質旅游線路和特色、個性化服務的地質博物館、地質景觀解說系統以及地質公園導引標識系統是形成地質公園獨特魅力的主要因素。
地質公園旅游保障系統是指為到地質公園旅游的旅游者提供交通、康樂、食宿、購物及信息服務等多種旅游需求的綜合體,主要包括設施保障和信息服務保障兩個子系統。該系統是使游客旅游活動得以順利完成的基本保障,其主要功能是為旅游者提供連接客源地與地質公園旅游地的信息服務,在地質公園內為旅游者提供生活必需的設施,以及為旅游者提供游覽、娛樂和購物設施及相應服務,這些功能同時也是增加地質公園旅游吸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述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系統、地質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統和地質公園旅游保障系統共同組成一個結構緊密、與旅游者直接聯系的旅游系統,在其還形成一個與旅游者不直接聯系,由政策、管理體制、地質遺跡研究與環境保護、人才培訓、地質旅游資源開發與規劃等因素組成的支持系統。在這一系統中,政府處于特別重要的位置(政策和管理)。此外,地質遺跡的研究和保護也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地質公園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2,2確定研究文獻的范圍
首先,本文以“地質公園”和“地質遺跡”為主題,在中國知網(CNKI)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進行文獻檢索。通過“全部文獻”項目,對2001~2008年文獻進行檢索、篩選,截至2008年11月8日,共獲得地質公園研究文獻314篇。
為了更全面地概括我國地質公園研究現狀和進展,本文搜集了中國地質學會旅游地學與地質公園研究分會自2001~2008年出版的年會論文集,篩選出有關地質公園研究論文260篇。
另外,為了反映我國碩士生和博士生對地質公園的研究情況,本文分別利用中國知網(CNKI)的“中國優秀碩士、博士論文全文數據庫”進行文獻檢索,共獲得相關論文53篇,其中,碩士論文50篇、博士論文3篇。最后,將上述3類文獻合并,共得到有效文獻627篇,作為本文研究對象。
2,3內容分析法與歸類統計
本文采用內容分析法對627篇文獻進行歸類、分析。內容分析法是對各種材料、記錄的內容、形式、含義以及重要性進行客觀、系統和數量化描述的一種研究方法,目的是把用語言表示的非數量化資料轉換為用數量表示的資料,客觀、系統和量化是其突出特點。
從旅游系統視角構建的地質公園系統模型不僅為地質公園建設、管理提供了認識論基礎,而且為本文全面系統地分析、研究我國地質公園的研究現狀及趨勢發展提供了歸類框架。利用上述構建的地質公園旅游系統模型,將獲得的627篇文獻按照論文的主要研究內容分門別類地歸入各個子系統,然后統計分析,可以獲得地質公園理論研究的全貌及各子系統理論研究的細節,統計結果如表1至表4。
3 地質公園旅游系統研究進展與述評
3,1地質公園研究概況
如表1所示,自從2002年第一批國家地質公園建立以來,地質公園的研究得到了不同學科背景研究者的重視,研究文獻持續迅速增長。但是我國地質公園的研究非常不平衡。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系統、地質旅游保障系統以及地質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統(特別是地質旅游產品的打造和旅游線路的設計)的研究非常薄弱,僅僅分別占總研究篇數的0.6%、1.7%和7.2%,而且2001~2008年,對這3個系統的研究文獻基本沒有多大的變化,說明時至今日,對地質公園旅游市場系統、旅游吸引力系統和旅游保障系統的研究仍然沒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視。絕大部分集中在地質公園旅游支持系統中地質遺跡調查評價和地質旅游資源開發的研究上,這種狀況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國的地質公園旅游研究仍然處于初級階段,且地質公園的旅游發展處于資源導向型發展模 式上。
3.2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系統研究進展
地質公園作為一種新型綜合性旅游目的地,其旅游開發和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資源一市場一產品3個核心要素缺一不可。目前我國對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的研究是地質公園研究中最薄弱的一個環節,僅僅有4篇文獻。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白凱對陜西翠華山國家地質公園進行了基于地質科學含義的游客認知行為研究,提出了淺認知度國家地質公園的概念,并進行了解釋。景艷芳在其碩士畢業論文中,采用調查問卷方法,比較系統地研究了云臺山世界地質公園旅游區旅游者的決策行為、時空行為和游客滿意度。但是,這些開創性研究并沒有真正從“地質旅游”的角度,識別出地質旅游者不同類型、旅游動機、旅游行為特征及其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特征,研究深度亟待加強。
3.3地質公園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統的研究進展
3.3.1地質公園旅游線路設計研究
地質公園要想在諸多類型的旅游目的地中獨樹一幟,必須具有自身特色,不同于一般景區的地質旅游線路。本文所指的地質旅游線路是一種廣義的概念,是指凡是具有特定的地質主題,串聯了獨特地質遺跡景觀、其他自然遺跡景觀、人文遺跡景觀,并為旅游者展示、解說其地質成因或者地學背景的旅游形式,基本與地質旅游產品同義。共有14篇文獻以比較重的份量涉及了地質公園旅游線路的研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具體個案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地質遺跡特點或者地質公園旅游資源的基礎上,探討地質公園旅游線路的類型,或者簡單設計幾條不同主題的旅游線路,這類研究是地質公園旅游線路研究的主體,占86%。如黃金火對大金湖世界地質公園旅游產品設計與開發的研究即屬此類。另一類是理論性比較強的文獻,但僅僅只有兩篇。莊壽強首次對地質旅游和旅游地質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進行了辨析,提出了地質旅游線路的三大類型,即彌漫型、插入型和連貫型地質旅游線路,首開地質旅游線路理論研究之先河。楊振之從旅游產品的角度,研究了地質公園的旅游產品轉化問題。
3.3.2地質公園解說體系研究
(1)地質公園解說體系概述與綜述研究。建立完備的科學解說體系,向游人主動普及地球科學知識,是地質公園區別于一般景區的最大特色。然而,科學解說系統仍然是地質公園研究的薄弱環節。陶奎元等從地質公園解說系統規劃的角度研究了解說系統的結構、建設內容和解說的方式。嚴國泰研究了國家地質公園解說系統的科學性問題和實現途徑。
(2)地質公園博物館研究。地質公園博物館是向游客普及地球科學知識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重要陣地,也是地質公園區別于其他一般景區的重要標志。目前地質公園博物館研究文獻中,理論性和系統性強,能夠切實指導地質公園博物館建設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還處于空白狀態。已有的14篇論文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探討地質博物館建設與地質公園建設關系的,另一類是關于地質公園博物館設計的。例如,曹穎在其碩士論文中,以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質公園陳列藝術設計為例,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地質博物館陳列藝術設計的方法和理念。
(3)地質景觀解說研究。地質景觀(景點)解說體系是科學解釋地質景點形成機理、普及科學知識的良好途徑,也是地質公園存在的標志,但僅有兩篇文獻專文論及,其余大多散落于地質公園解說系統概述的研究文獻中。莊壽強研究了地質公園中標牌的類型及其表述的內容,認為應該根據旅游者身份的不同,建設專為地質人員設立的地質遺跡點標牌和為普通游客設立的地質景點標牌。由于地質公園地質景點形成機理對普通旅游者來說太過深奧,除了上述物質性的標牌解說之外,還需配備專職的地質導游人員解說,這也是地質公園的核心吸引力和標志之一,然而專門研究地質導游人員如何解說的文獻還沒有見到。
(4)地質公園導引標識研究。對地質公園導引、標識系統的研究也非常薄弱,只有3篇文獻專文論及。胡光曉探討了地質公園景區路標與環保衛生桶的結合機理與路標的設計思路。主要是以個案為研究對象,缺乏理論總結性的文獻。
3.4地質公園旅游保障系統的研究進展
3.4.1地質公園交通、食宿、康樂、購物設施與服務體系研究
由于大多數地質公園是在原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基礎上建設的,這些景區原有的基礎設施和交通、食宿、康樂、購物等設施已經比較完備,因此,專文研究地質公園基礎設施和旅游接待設施以及服務的文獻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只有王聰在其碩士畢業論文中探討了構建滿城地質公園旅游交通網的問題。如何結合地質旅游資源特色和主題形象,將地質公園的元素有機整合入現有的設施和服務中,體現地質公園特色,將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之一。
3.4.2地質公園信息保障體系研究
連接旅游者和地質公園橋梁的旅游信息通道的研究也是當前地質公園研究的盲區,尚未看到專門研究地質公園如何為旅游者提供地質旅游服務(如地質旅行社服務研究)和信息服務的文獻。研究地質公園信息保障系統的文獻全部集中在地質公園的市場營銷方面,但也僅有10篇文章,僅占總數的1.6%。例如,白凱以翠華山地質公園為例,比較詳細地研究了地質公園的市場拓展戰略。
3.5地質公園旅游支撐系統的研究進展
3.5.1地質公園管理研究
(1)地質公園管理體制與管理手段研究。我國已建的138家國家地質公園中,很大部分同時還是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他們分別屬于不同部門管理,由于各自為政造成的“扯皮打架”現象突出。因此,地質公園管理體制的研究理應成為研究重點,目前有7篇文獻涉及了對地質公園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的研究。盧志明建議借鑒九寨溝、黃龍風景區的管理經驗,推行“多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方法。彭永祥以陜西省的地質公園為例,提出了由決策型協調、管理型協調、技術型協調3個層次構成的地質公園保護利用協調的理論模式。
地理信息系統(GIS)是地質公園遺跡保護、游客監測、資源管理的基礎和科學管理的手段。目前,GIS技術在地質公園管理中的應用研究已處于起步階段,主要集中在碩士畢業論文中。如李富兵等8名碩士在其畢業論文中以具體地質公園為例,探討了地質公園旅游信息系統的構建與實現問題。這些大都是GIS在地質公園中的應用與實踐,有關這方面的理論總結還需要進一步深入。
缺少法律依據是地質公園依法管理的最大缺陷,也是地質公園管理研究的最薄弱環節之一。華國紅等從立法的角度探討了地質公園的法制建設問題,王愛民在其碩士論文中,對完善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的法制建設提出了設想。
(2)地質公園管理策略的研究。分析地質公園建設、管理存在的問題,探討地質公園的對策與管理策略是地質公園管理研究的主體。如陳安澤等對中國地質公園發展現狀、問題與對策的研究是典型的代表。
3.5.2地質公園人力資源研究
地質公園作為一種新興的綜合性旅游目的地, 需要大量高素質復合型公園管理人才、環境保護人才、產品開發營銷人才、基礎地質研究人才以及地質導游人才。目前只有5篇文獻專文對此進行了研究。如郭婧對地質公園導游人員的培訓與管理進行了探討。當前,由于地質公園各類管理人才缺乏,已經造成了地質公園建設和管理的諸多問題,需要相關理論的深入研究和對實踐的指導。
3.5.3地質遺跡調查評價研究
地質遺跡調查評價是地質公園遺跡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基礎,也是開展地質科普旅游的前提。目前有183篇文獻對此開展了研究,是研究最集中的領域之一,占總體文獻的29%。地質遺跡調查評價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地質遺跡特征與綜合評價研究,有145篇,占該部分的80%,絕大部分研究是以具體個案為例,描述地質公園內不同地質遺跡的結構與特征,或者從科學價值、觀賞價值、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多是定性描述。如王同文等對泰山的地學價值、自然與文化價值等的研究。另一類是對地質遺跡或景觀成因評價,數量較少,有38篇文獻,如孫洪艷等對內蒙古克什克騰世界地質公園青山花崗巖臼的特征及成因的研究。
3.5.4地質遺跡的保護研究
地質公園建設的首要目的是對地質遺跡及其依存環境的保護,保護的基礎工作就是對地質遺跡類別、登錄等進行研究。然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非常薄弱,只有13篇文章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表4)。陶奎元等對地質遺跡進行了不同角度的分類,為地質遺跡的調查、保護和登錄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由于分類不統一,各有側重,在實際工作中也造成了諸多不便,今后需要加強這一方面的研究,制定出一個統一的分類方案。
分析地質遺跡保護存在的問題,探討地質遺跡的保護對策與管理策略是地質遺跡保護研究的主體,共有64篇文獻,占該部分研究文獻的83%(表4)。這些研究盡管提出的地質遺跡保護策略或者保護思路比較全面,但研究大多是面面俱到,深度和理論總結歸納不夠,亟須加強。
3.5.5地質旅游資源開發與規劃研究
自從2002年第一批國家地質公園誕生以來,對地質旅游資源的開發和規劃研究一直是地質公園研究的熱點,共有233篇文獻,占總體研究文獻的37%。其中,對地質旅游資源開發戰略的研究有195篇文獻,而地質旅游資源開發理論性較強的研究則比較薄弱,只有38篇文獻。
(1)地質旅游資源開發理論的研究。目前,對地質旅游資源或者地質公園開發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地質旅游資源概念與分類的研究。對于地質旅游資源的定義與分類,不同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陳安澤等對此做出了開創性和代表性的工作。目前對地質旅游資源概念的定義和分類還比較混亂,仍需要不同背景的研究者對此開展深入的探討。②地質旅游資源或者地質公園開發模式的研究。如李曉琴等通過對比生態旅游與地質科普旅游的相同點,認為生態旅游是地質公園旅游的戰略選擇,并從功能分區、產品設計、解說系統等6方面提出了地質公園生態旅游的開發模式。③地質旅游資源或者地質公園規劃理論的研究。后立勝、錢小梅等分別從地質公園的旅游功能、地質遺跡類型和保護利用程度等角度,對地質公園進行了分類。李同德、郭建強等分別對地質公園規劃的性質、調查方法、選址、功能區劃等方面開展了較深入的研究。這些理論性較強的文獻是指導目前如火如荼的地質公園開發建設的寶貴財富。
(2)地質旅游資源開發策略的研究。地質旅游資源開發策略是研究主體,占該部分研究的84%,大多數以具體的地質公園為研究個案,在分析地質旅游資源的特點或者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戰略性的開發方案或者建議。這部分研究大多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對具體的地質公園開發也有借鑒意義,理論深度尚待加強。
4 我國國家地質公園旅游系統迫切需要加強研究的幾個問題
由上可知,我國國家地質公園旅游系統的理論研究非常不平衡,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地質遺跡調查評價和地質旅游資源開發戰略上,而地質公園客源市場系統、地質公園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統和地質公園旅游服務保障系統的研究極其薄弱,而且至今仍然沒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視。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國家地質公園旅游開發進程的加快,其基礎理論研究已經嚴重滯后于地質公園旅游開發建設的實踐。結合當前國家地質公園開展地質旅游遇到的突出問題,以下幾個方面迫切需要得到加強研究:
4.1地質公園旅游主體的研究問題
設立地質公園,必然要面對3個問題,即地質公園為誰服務?服務對象希望得到什么?如何使服務對象得到所求?這3個問題無一不指向服務對象――公眾。因此,公眾的主體性參與及其受益問題應該是地質公園建設的重要目標。然而現實情況并不樂觀,不少地質公園往往是只見山不見人,缺少人本意識和人文關懷,成了“專業研究者的地質公園”。突出表現在對游客的公眾心理與行為研究把握不夠,如游客的心理及行為特點、參與模式、認知模式等。常常把旅游者看成是純理性人、科學人、地質工作者,自覺不自覺地剔除了地質公園參與者作為輕松愉快的旅游者的角色定位。地質公園既然是“公園”,必然要面向公眾。因此,地質公園旅游服務對象有哪些,不同旅游服務對象需求特征、認知模式和行為規律到底如何,它與其他景區游客的需求異同點是什么等基本問題,是一個非常迫切需要加強研究的領域。
4.2地質景點與地質旅游線路研究問題
地質旅游景點是地質公園開展旅游的最小單位。地質景點與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點是不一樣的,二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看地質點是否對大多數普通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如果有吸引力,這樣的地質點才是地質景點,否則就僅僅是地質點,而很難成為吸引普通旅游者參觀的地質景點。然而,當前國家地質公園普遍存在著地質景點與地質點不分的現象,往往在地質點旁邊插上一個解說牌,就算是開展地質旅游了,直接導致了目前我國大部分地質公園開展地質旅游的“三無”現象,即地質公園內大多數甚至全部的已有旅游景點基本上與地質無關、大多數甚至全部所建的地質點基本上與旅游無關以及導游基本上對地質景點成因一無所知。目前在學術界,對地質旅游景點建立條件、組合規律、命名原則等基本問題的研究仍然處于空白狀態。
在地質旅游線路研究方面,盡管目前有14篇文獻,但是86%的文獻都是淺嘗輒止,僅在簡單分析某個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跡特點或者地質公園旅游資源的基礎上,簡單探討地質公園旅游線路的類型,或者提出幾條不同主題的旅游線路,缺乏深入、系統的市場調查與分類。由于對地質公園旅游主體的認知模式、參與特點、行為規律等把握不準,設計出來的地質旅游線路可操作性和指導性較差,基本上與原有的景區線路沒有多大的差別,游客過去怎么游,現在還是怎么游,真正的“地質旅游”并沒有開展起來。
因此,以市場為導向,加強對地質景點建立標 準、地質旅游線路組合規律,以及如何針對不同游客需求與傳統旅游線路整合等研究,是當前國家地質公園旅游可持續發展迫切需要研究的一個問題。這部分的研究需要旅游學者、地質學者等多學科研究者通力合作,融入創造性的思維才可順利進行。
4.3地質公園旅游解說研究問題
地質公園的旅游解說系統過于專業化是目前被人們最為詬病的焦點之一。突出表現為地質景點標牌解說、地質公園博物館布展解說等為一大堆令人生澀難懂的地質專業術語,而地質導游人員對地質景點的解說卻與地質內容無關,仍舊是以往的神話傳說故事,這與地質公園普及地球科學知識的建設目標難以一致。目前地質公園解說方面僅有的幾篇文獻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忽略了對解說受眾的深入研究。因此,借鑒國外國家公園環境解說的先進經驗,加強對地質公園解說受眾、解說內容、解說方式與解說效果等基本理論研究,理應成為目前地質公園旅游可持續發展研究的焦點之一。
4.4地質遺跡調查評價研究問題
盡管地質遺跡調查評價研究是當前地質公園研究最集中的領域之一,占總體文獻的29%,但是從對地質公園旅游的科研支持與服務來看,目前地質遺跡的調查與評價研究還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對地質公園整體價值與主要地質遺跡獨特價值的“深度”研究不夠,與全國或者全球范圍內同類地質公園或者地質遺跡價值的對比研究更顯不足。這就造成地質公園的標識與導游過程中忽視價值性的表達,旅游者在地質公園的感覺常常是云里霧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使得地質公園的設立好像成了純經濟利益驅動的產物或者形象工程,而無法認識珍貴的地質遺跡的真正價值。(2)對構成地質旅游基本單元的、單體地質遺跡景點的成因研究薄弱,僅占該部分研究文獻的13%,這就使得地質公園開展地質科普旅游的價值大大降低。(3)能夠整合各種資料,對地質公園區域的自然、經濟、人文等景觀的地學背景、地質遺跡或景觀的成景過程“深度”研究不夠。
地質公園是科學公園,如果缺乏對地質遺跡的地質背景、成景過程與地質公園區域各種景觀地學背景的整合研究,缺乏地質遺跡獨特價值深入研究,開展地質公園科普旅游就成了無源之水,直接影響著地質公園存在的價值。顯然,上述研究至關重要,是地質公園最為迫切需要加強的基礎研究領域。
4.5地質遺跡的保護研究問題
地質遺跡保護是設立地質公園的首要目的,然而這方面的研究卻并不盡如人意。除了上述提到的地質遺跡分類研究、保護策略研究存在的問題外,地質遺跡的保護規劃研究也存在較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大多數地質公園地質遺跡的保護規劃照搬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三圈保護模式,而忽視了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跡主要是以點、線、面交互存在的實際,保護流于形式;二是地質公園保護規劃與其他規劃如城市規劃、土地規劃、旅游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銜接性與整合性差。其結果自然是地質公園邊界與其他規劃邊界模糊不清,加之規劃面積不當,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跡保護與潛在的礦產、水等資源的開發矛盾重重,使地質遺跡保護規劃難以得到切實執行。因此,如何設計具有地質公園特色的地質遺跡保護與旅游開發模式,如何整合與其他規劃的關系等重大理論問題,亟須學術界深入研究。
4.6地質公園體制與機制創新研究問題
近些年,旅游景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創新問題已經成為旅游行業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旅游景區的體制創新在政府層面、業界和學術界都備受關注,各方面都為此積極探索和實踐。目前我國國家地質公園管理條塊分割、政出多門,地質公園管理體制與機制問題仍然是制約國家地質公園遺跡保護與旅游發展的瓶頸之一。
實際上,目前我國國家地質公園大部分面積巨大,如內蒙古克什克騰國家地質公園,總面積為1750平方公里,占整個克什克騰旗總面積的8%,是一個集第四紀冰川遺跡、花崗巖地貌、火山遺跡、溫泉資源、沙漠、草原、河流及湖泊為一體的綜合性地質公園。其中包含了2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5個省級自然保護區、2個國家森林公園、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等,是一個典型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大型綜合性地質公園。因此,國家地質公園的利益相關者非常復雜,不僅包括上述不同的資源主管部門及政府機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且包括旅游者(大眾旅游者、地質旅游者、生態旅游者)、旅游業(旅游經營商、交通經營者、飯店、旅游零售商等)、當地社區(直接旅游就業者、非直接旅游就業者、當地企業人員)、壓力集團(環境、野生動物等非政府組織)、媒體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訴求不同,經常發生矛盾和沖突。所以國家地質公園體制與機制創新,不僅要考慮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而且要考慮社區、旅游者、非政府組織、旅游業等各種旅游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只有所有的地質公園旅游利益者同時實現自己的利益,地質公園的旅游可持續發展目標才可能真正實現。
然而,目前大多數國家地質公園還沒有建立一個合理的利益協調和分配機制。利益相關者角色的錯位、缺位,其間關系的交叉、矛盾是制約我國國家地質公園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此,如何界定國家地質公園旅游利益相關者類別、地位及其利益訴求,如何研究在國家地質公園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一個多目標、多受益主體的和諧共生的利益協調和分配機制,是國家地質公園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途徑之一。顯然上述內容需要不同學科專家的深入研究,為國家地質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提供實踐的指導。
關鍵詞:刑法嚴格責任
19 世紀以來,由于主觀罪過證明難度的加大以及刑法對公眾利益保護的側重,英美法系刑法引進了嚴格責任的概念。因為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與英美法系國家犯罪構成體系完全不一致,因而我國學者大多誤以為嚴格責任即絕對責任,并歸之為無過錯責任。為此,以下筆者將詳細介紹之。
一、嚴格責任制度概述
(一)嚴格責任的起源與發展
在嚴格責任出現以前,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是以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為構成要素的,即只有主觀罪過和客觀危害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犯罪。然而,到了19世紀末特別是20世紀初,英美刑法開始突破這一“無罪過即無犯罪”的原則。隨著近現代工商業的發展,出現了一些對公眾有很大危害而犯罪意圖又難以證明的犯罪,若把犯罪意圖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往往會使被告逃脫懲罰,使法律形同虛設。由此,嚴格責任在英美法系應運而生。嚴格責任早期運用的含義是:在實行責任的絕大部分情況下,通常的觀點是,只要具備了犯罪行為方面的某些特定因素,那么,被告人對事實的無知或認識的錯誤(不管這種錯誤多么合理),都不能成為辯護的理由,這是因為,對于具備這種特定因素的案件來說,被告人的犯罪意圖如何,是不需要證明的。即使被告人沒有任何過錯,也仍然被認為是沒有辯護理由的。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嚴格責任適用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中,其中,又以前者居多。所謂“公共福利犯罪”,又稱“管理規章犯罪”,主要是指那些違反公共福利管理法規,給社會帶來高度危險的行為,如出售摻雜摻假食品、藥品,賣酒給未成年人,危險駕駛,買賣贓物,持有違禁品,等等。這些行為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或真正意義上的犯罪”,對它們之所以要施加嚴格責任,主要是因為這類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產生危害的概率很高,后果也很嚴重,而潛在的犯罪人員是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有時要證明他們的主觀過錯不僅十分困難,而且花費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固守傳統的和定罪模式,將極大地影響司法效率,并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脫懲罰,因而無論從預防和打擊犯罪的角度著眼,還是從節省訴訟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來看,都有必要選擇嚴格責任。所謂“道德犯罪”,是指那些違有關道德準則的犯罪,如法定(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引誘未成年少女脫離其監護人的看管,重婚,以及重罪―謀殺罪等。對“道德犯罪”之所以要適用嚴格責任,一方面是因為此類犯罪侵犯的是需要重點保護的特殊法益,另一方面還因為它具有較大的事先可責性。如果單純從可責性來說,“道德犯罪”要比“公共福利犯罪”大。儲槐植教授曾指出:作為一項刑法制度,嚴格責任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而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原則上排斥嚴格責任。【1】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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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槐植著,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6 頁。
法系崇尚邏輯思辯的嚴密與完美,不愿讓例外沖破原則,因而否認將主觀因素排除于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嚴格責任,而是將嚴格責任納入行政法的范疇,通過行政法加以調整。認為這樣做既可以發揮懲戒這類犯罪行為的效益,同時也繞過了刑法理論中的主觀要件說。因為行政法可以不必要求主觀上的過錯,只要造成了相應的損害后果,就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而英美法系所具有的重實證、求功利的特點使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承認嚴格責任。
(二)嚴格責任的定義
英美刑法學專家對嚴格責任的概念歷來存在爭議,有多種觀點:第一種觀點:“①如果對于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要件,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那么,這一犯罪就被認為――并且被恰當的認為是一種嚴格責任犯罪。②在某些犯罪中,控方對于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要件不必證明犯罪意圖的存在。過去嚴格責任常常被認為是絕對責任,然而今天普遍認為嚴格責任并非絕對責任,嚴格責任需要某種類型的犯罪心理并且所有的辯護都是被采納的。”【2】這種觀點看來,嚴格責任犯罪并不是不存在犯意的犯罪,只是公訴方對于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或多個要件不需要證明犯意的存在,而對于其他要件仍需要證明與之相對應的犯意的存在。而且嚴格責任的本質在于訴訟程序上不需要證明某部分犯罪意圖的存在。這種觀點主張的是程序意義上的嚴格責任,與現代嚴格責任的發展趨勢基本一致。第二種觀點:“①嚴格責任犯罪是不要求犯意要件的犯罪,如超速駕駛或企圖攜帶武器登機。 ②某些行為是犯罪行為,盡管實施這些被禁止的行為時沒有犯意的存在。只要證明實施了某一行為而根本無需證明特定主觀狀態的存在,就能證明這些犯罪的成立。這就是嚴格責任,或者稱為無過錯責任。它是犯罪的成立必須具有罪惡心理和實施了罪惡行為的普通法原則的例外。”【2】在這種觀點看來,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某些行為,雖然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犯罪意圖,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其含義來看,筆者認為將這種嚴格責任稱之為無過錯責任更加恰當。第三種觀點:“一般把嚴格責任的犯罪定義為‘不需要有犯罪意圖――只有行為(犯罪行為)就足夠了’…由于兩種不同的原因,不必要求由犯罪意圖的證據。第一,犯罪意圖可能與定罪沒有關系,無論如何,有犯罪意圖或者沒有犯罪意圖對責任來說可能都不是實質性的。我們把這稱為嚴格責任的‘實體性’解釋。第二,不要求有犯罪意圖的證據,盡管被告提出的無犯罪意圖的證據可能排除他的責任。按照第二種‘程序性’的解釋,如果把有關犯罪意圖的舉證責任加給被告,這種犯罪也屬于嚴格責任的情況。此類犯罪包括所謂的‘犯罪意圖的推定’,被告可對此予以反駁來逃避承擔責任。這種程序性方法使公訴方免除了證明犯罪意圖的艱難責任。盡管它最后對責任仍是實質性的。”【3】這種觀點認為嚴格責任犯罪是不需要有犯罪意圖或對犯罪意圖的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種犯罪。第四種觀點:嚴格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為不具有對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和過失,即使被告對必要的犯罪條件沒有犯罪意思或行為過失,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基于合理的錯誤認識,即認為自己具有犯罪定義所規定的某個特定辯護理由,他也有可能被定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本人雖然沒有任何過錯但卻要承擔刑事責任。”【4】在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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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引自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付霞,碩士畢業論文
道格拉斯?N?胡薩克:《刑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 137 頁。
魯珀特?克羅斯、菲利普?A ?瓊斯著:《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 67 頁。
觀點看來,無論行為人有無主觀上的過錯,有無合理的在一般情況下阻卻犯罪的抗辯事由,也有可能因其行為或其后果而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強調的是犯意的有無與定罪完全沒有關系。行為人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時,可能有犯罪意圖也可能沒有犯罪意圖,但兩者同樣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無犯罪意圖不成為阻卻犯罪的抗辯事由。從其含義看,筆者認為將這種嚴格責任稱之為絕對責任更加恰當。
(三)嚴格責任的理論依據
嚴格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形態,因此它的理論依據也不同于傳統的刑事責任理論,學者們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種理論來闡述其倫理價值:①報償責任論:該理論依據這樣一句法律格言:“獲其利即須擔其險”,認為工業社會中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可避免地會給社會造成嚴重災害,如礦山事故、環境污染等,其應用者卻同時獲得了巨額利潤,并且一般情況下,隨著利潤的增加,工業災害也呈增加和日趨嚴重之勢。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福利,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產生的危害結果承擔嚴格責任,是與其獲得的巨大利益相適應的,并無不當。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不顧社會公益,一味追求私欲的滿足,由其承擔嚴格責任是符合社會公平的理念的。②風險責任論:該論認為,工業是現代社會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經濟活動,其本身并無違法性可言,但其本身意味著風險,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甚至會產生某些災難性后果。這在醫藥衛生、能源開發、信息傳遞等領域表現得十分明顯,但這些工業對社會具有重大的經濟、福利價值,不可因噎廢食,因此必須對這類風險責任重新分配,于是嚴格責任應運而生。③社會福利論:不像早期資本主義刑法的宗旨大多從保護“人權”出發,側重于個人利益,現代刑法認為刑罰的目的應以維護大眾利益為己任,側重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嚴格責任正是基于整體利益的維護而產生的法律手段。④危害防止可能論:這種理論認為,嚴格責任主要存在于工業災害型的公害罪中,工業災害的危險來源于企業的設備和裝置,而只有這些設備和裝置的操作者即企業的所有人或其雇用人才能控制危害的發生。他們在操作過程中具有防止危害后果發生的可能性,應負有不使危害發生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種義務,“沒有運用他們擁有的控制能力”,導致了工業災害的發生,就應對此結果負責,因而“譴責那些沒有控制造成危害的事態的人是合理的。”【5】以上四種嚴格責任理論是對工業社會反思的結果,而后來的立法則超出了這一范圍,將嚴格責任發展、應用于某些侵犯人身權和財產型犯罪領域。但無論理論上作何解釋,嚴格責任制在一國刑法中能否占據一席之地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與該國的刑事政策有關。
二、嚴格責任的存廢之爭與總體評價
英美刑法中存在嚴格責任是不爭的事實,但英美刑法學者對于嚴格責任存廢的爭論也是無法否認的事實。筆者希望通過對這些爭論的考察進一步從價值和利益層面深化對嚴格責任理論的認識。
反對確立嚴格責任的理由
1、嚴格責任違背了“無犯意則無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則。就像杰出的社會科學家伍頓女士所說“沒有其他東西像嚴格責任那樣給刑事程序的懲戒觀念這樣沉重的打擊。”因為不以犯意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的刑事責任會使人們不尊敬甚至蔑視刑法。
2、適用嚴格責任是不合理的。首先,它違背了刑事審判原則。刑事審判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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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道格拉斯?N?胡薩克:《刑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93年141頁
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而不是為了方便訴訟。訴訟方便絕不能凌駕于犯意原則之上,否則的話,為什么謀殺罪要求犯意的存在(對于謀殺罪,犯意的證明同樣十分困難)其次,嚴格責任對于訴訟方面的效益也是有限的。適用嚴格責任時,在定罪階段可以不考慮犯意但在判處刑罰階段仍然要考慮犯意,因而法院并未因為嚴格責任的適用而減少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益。再次,嚴格責任可能對那些已經履行了合理注意義務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法律應該肯定那些采取了合理注意的行為,而不是強迫社會成員都成為專家或者干脆什么都不做。嚴格責任太嚴苛,它要求人們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6】
3、事實上,嚴格責任的適用是無效果的,因為懲罰無過錯的行為是沒有意義的。行為人采取了所有正當的注意和措施來避免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危害后果,但是危害仍然發生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沒有必要對這些沒有過錯的人適用嚴格責任,因為我們并不真正希望阻止去人們駕車,阻止生產者生產食品及工業原料……,這些行為的負面效益是我們邁向文明的過程中應當共同承擔的責任。而且對行為人施加過于嚴格的責任,將不利于社會有益事業的發展,因為過于嚴厲的刑法會使人們不敢去涉足這些事業。然而肯定論者認為刑事嚴格責任并未使對社會有利益的行為失去吸引力,而且不能因為行為人在從事對社會有利益的行為就放任那些達不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行為人繼使從事這些事業,短期的經濟利益不能以犧牲長遠的社會利益為代價。
4、適用嚴格責任懲罰無犯意的行為是不公正的。不能僅僅為了公眾利益而使無犯意的人受刑事追訴,公正和正義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
5、嚴格責任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同樣對待有過錯的人和無過錯的人,這可能會導致司法權的濫用。
(二)贊成確立嚴格責任的理由
1、出于預防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需要,近現代社會工商業發達,與公共福利日益密切聯系,工商企業活動同公眾福利的關系日益密切。為保護公眾利益就有必要嚴格企業的法律責任,于其中有些侵害行為 如賣酒給未成年人,出售腐敗變質有害健康的食品等,難以確定其主觀上的罪過,法律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安全與福利,對這些特殊行為規定了嚴格刑事責任,促使行為人在此類活動中高度注意,避免觸犯法網,從而起到對公眾健康、福利和安全的特別保護作用。由于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大多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犯罪,這類犯罪一旦發生就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危害,而嚴格責任的適用會使此類犯罪得到及時處理 ,從而保衛社會安全。同時,嚴格責任的適用還會促進行為人的社會責任心,促使其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因為在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中,相比較社會和被害人采取預防措施而言 ,行為人采取的預防措施更能取得預防犯罪的效果。只要他們采取了合理的注意,犯罪的發生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法律規定嚴格責任犯罪只是為了鼓勵人們主動遵守法律,發揮刑法的預防與威懾作用。功利主義認為,刑法的適用必然會給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它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夠避免更大的害處,即預防犯罪。
2、訴訟經濟上考慮。由于這類犯罪,往往與企業的合法活動相互交織在訴訟中很難證明其主觀上的罪過,致使被告人的心理狀態難以確定。因此,在訴訟中,如果一味苛求主觀上的罪過,就必然會放縱這類犯罪分子,但是通過嚴格責任的立法,則可以給追訴工作帶來方便 ,有利于打擊此類犯罪。立法者可能認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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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光駿,《論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法商研究》,1998 年,第 95 頁。
惜一切代價把這些活動規定為犯罪是必要的,甚至包括對沒有犯罪心態的人定罪這樣的代價,而如果要求控方證明犯罪心理,就必定要消耗很長的時間。
3、嚴格責任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禁止這些犯罪行為的發生,犯意的有無對于定罪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它無論是邪惡預謀的結果,還是疏忽的結果或純粹的意外事件,禁止其發生的理由都是同樣的(基于保護公共利益)。”【7】
4、嚴格責任犯罪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犯罪。由于英美國家的犯罪行為與違法行為都由刑法規制,所以英美國家適用嚴格責任的許多犯罪行為實際上只是觸犯管理法規的輕微違法行為。對這類犯罪行為的處罰較輕,通常都是罰金刑,由此產生的社會恥辱也不大。所以,即使行為人在主觀上無過錯,對之適用嚴格責任,也并非嚴重不公正。然而,如何區分真正的犯罪和違反管理性法規的犯罪并沒有客觀的標準,因此這一論述的前提存在問題。現在,一般認為,那些通常由行政機關通過非訴訟途徑(如談判,激勵等)處理的危害行為,應該是觸犯管理法規的犯罪。
5、對這些犯罪行為適用嚴格責任有利于一般預防,從而有助于這些法律的實施。由于嚴格責任犯罪大多是由過失引起的,對于預防犯罪的發生,潛在的犯罪人只要采取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犯罪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通過嚴格責任將預防犯罪的責任與后果更多地強加于潛在犯罪人身上會更加有效。
(三)對嚴格責任的總體評價
“公平”和“效率”是法所追求的兩種價值,它們有一致的方面,又有不一致的時候。嚴格責任的發展正體現了“公平”和“效率”二因素在其中的矛盾運動,研究這種運動有助于我們找尋英美法系國家選擇適用嚴格責任的內在根據。可以說,嚴格責任最初是人們追求效率的產物,但它的公平性卻時常受到指責。正是在這種肯定與否定的矛盾沖突中,嚴格責任的內容得到不斷的修正,它的延續至今至少證明,它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成分的。而且,就現在來說,對嚴格責任的批評與質疑多數是指向絕對嚴格責任的,而相對的嚴格責任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公正性,實際上后者正是對前者不斷修正的結果。因此,可以這樣預言,絕對的嚴格責任在未來的生存空間將越來越小,嚴格責任將在合理的限制下走向成熟,這既是效率與公平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也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相平衡的需要。無論學者們對嚴格責任作何評價,嚴格責任作為一種法律現象的確是存在的。在筆者看來,他并不是罪過責任誓不兩立的異己力量,而是與后者共存于整個刑法之中,功能上相互補充,共同服務于刑法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嚴格責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三、嚴格責任在我國的現狀及展望
(一)我國刑法中是否有嚴格責任
在我國,無論是立法或主流理論都否定嚴格責任的存在,刑法典沒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也沒有任何一本刑法教科書提到嚴格責任問題。但是也有少數學者認為我國實際上存在嚴格責任犯罪,“我國刑法理論界內對嚴格責任問題幾乎沒有正面涉及,但從犯罪構成理論方面看,是否定嚴格責的。因為主觀上的罪過,即犯罪的故意和過失 是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缺乏這一要件,則不構成任何犯罪。然而從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實際上存在著追究嚴格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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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史密斯、霍根著:《英國刑法》,法律出版社,第 132 頁。
情況。”【8】“我們認為,我國刑法確已規定了嚴格責任。所謂嚴格責任不外乎包
包含者下述幾方面的含義:①法律免除了方所負的證明被告人主觀罪過要件的責任;②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有法律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或造成了某種法律所禁止的結果,即客觀行為事實;③只要上述法定的客觀行為事實得到證明,就可以對被告人定罪處罰;④被告人對事實或法律的無知或錯誤不影響定罪,即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不能成為否定罪責的理由。上述第一方面的含義是嚴格責任的實質內容,由此可見嚴格責任與證明責任密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體現了上述全部含義的罪刑規定,就應視為嚴格責任條款,該條款所規定的罪行即為嚴格責任罪行。不難看出,我國刑法中的下述條文規定體現了上述嚴格責任的內容。”【9】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嚴格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和犯罪構成理論,對任何客觀的犯罪事實要件都要求有相應的罪過要件,我國刑法確實沒有嚴格責任。但是,如果按照英美法有關罪過要件和嚴格責任理論來分析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認為,我國刑法中也存在嚴格責任。在英美刑法中與犯罪心理相對應的是犯罪行為 罪過要件包括行為、結果及行為的伴隨情節,而我國罪過要件僅僅是結果。這在上面第一點有關刑法對罪過的要求就已經提到。英美國家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與其罪過要件緊密聯系,罪過要件不僅僅是結果,而是包含更廣泛的行為、行為的結果及行為的伴隨情節,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科學。嚴格責任犯罪中免除控方對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罪過要件的證明責任,不管被告人對犯罪行為中的一個或多個要件是否有罪過,只要有犯罪行為和其他犯罪心理要件,就構成犯罪,對犯罪的懲罰本身就是一種對社會的防衛,是對公共福利的保護。而嚴格責任是防衛社會、保護公眾福利的典型例子。我國刑法中,更加強調對社會的防衛的例子并不是沒有。有關正當防衛的規定就是一個,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同時又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有學者稱之為無限度防衛權。這也是我國刑法更注重社會防衛、注重公共福利的例子。所以說,運用英美刑法關于罪過要件和嚴格責任的理論來分析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認為我國刑法中也存在嚴格責任犯罪。
我國現行刑法中嚴格責任的體現
1、“持有型”犯罪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持有型犯罪有八個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持有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巨額財產。對于持有型犯罪,多數學者認為它是并列于作為與不作為之間的第三種形式,是一種事實狀態。立法上在一些多發性和危害性大的犯罪中,有些案件難以用傳統罪名(犯罪構成)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了唯一的選擇。對這類罪的舉證責任實施部分轉移,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持有為合法時,即為非法。
2、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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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生榮 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刑法問題與爭鳴
馬登民 鄔明安,《試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載《刑法問題與爭鳴》
我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的奸不滿十四周歲的,第358條關于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的規定,第359條第2款關于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規定,第360條第2款宿不滿十四周歲的規定。上述犯罪的構成都沒有明確要求行為人對年齡的“明知”,對此類犯罪的構成,有的學者認為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即不需要證明主觀故意存在,只要有客觀行為既可構成,但反對者則從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出發,認為該犯罪應以行為人“明知”為要件,不“明知則不為罪”。鑒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針對奸的行為,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周歲的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對年齡的“明知”問題上出臺這樣的解釋,表明在處理這類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問題上有很大分歧。有人認為,這一解釋有悖于法理、人情,違背了保護十四周歲以下這一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公共政策,從實踐上看,這一解釋可能帶來負面的社會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體的犯罪行為;從中國當代國家機關的分權慣例和制度權能來看,這一解釋有越權違法的嫌疑。還有學者認為這一司法解釋對奸主觀過錯的強調從根本上來說是正確的,我國刑法在保護的問題上確實還存在一些不足,但努力方向不應該是嚴格責任,而應該是在堅持過錯責任的前提下,朝著過錯推定的思路去進行。論者認為,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實行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是有利于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的弱勢群體的保護,要求控訴機關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明知”存在很大困難,容易導致犯罪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3、對法律的認識錯誤
有些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但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不知法者不為罪”,此種情況,原則上不能因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誤解而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實施犯罪并逃避罪責。即屬于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缺乏罪過心態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也是一種嚴格責任。
4、環境犯罪
目前在我國出現大量的嚴重污染環境,刑法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主觀方面是故意或過失,但在英美國家,對環境犯罪一般都規定為嚴格責任犯罪。如英國1951年的《水污染防止法》,1971年的《濫用藥物法》都規定了嚴格責任。【10】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再生法》規定:凡法人成員排放危險物或在未經許可的場所處理危險物而未報告有關主管機關的,不論該法人領導是否知道,均應負刑事責任。又如新加坡《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規定,任何未按規定攜帶有關油類記錄簿的船舶,其船主、船長或船舶人都應對此行為負罪責,償付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罰金。日本在其修改后的 《空氣污染控制法》和《水污染控制法》中規定,只要排污對公眾生活或身體造成了損害,無須查明排污者的主觀心理即可追究其刑事責任。【11】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經濟發展的騰飛時期,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的現象日益嚴重,但是經濟的增長不能以環境的破壞為代價。由于環境污染的環節多而復雜,因此使犯罪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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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澤選《論污染環境罪的嚴格責任》載《科技與法律》1995年第4期,總第20期
喻永紅《論環境犯罪中的嚴格責任在我國的適用》鄂州大學學報第8卷 第2期
具有混合性和復雜性,并產生了難以證實的困難。若在環境犯罪中適用嚴格責任,則可以免除證實犯罪過錯方面的困難,方便訴訟,迅速打擊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
5、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
在我國現行刑法典上有些關于模糊罪過的法律條文,典型的如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和丟失槍支不報罪。這些犯罪的特點是行為本身是故意,但行為人對造成的結果究竟屬于過失或故意法律沒有規定 。對此學者們提出了幾種觀點,有的認為是復合罪過,即對于出租、出借槍支這一行為是故意的,對于造成的嚴重后果是過失的;【12】有的學者借鑒大陸法國家的理論,主張“客觀的超過要素”。【13】對于此,筆者認為是嚴格責任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就處罰。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行為是故意,但對造成了嚴重后果不要求有任何的主觀心態,只要客觀上出現了嚴重后果,就應當依照刑法處罰,便于訴訟,而且可以預防此類犯罪。
6、銷售偽劣商品罪
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銷售偽劣商品,尤其是銷售偽劣食品,由于其主觀罪過難以證明且嚴重危害公眾利益,因而多屬于嚴格責任犯罪,比如被視為第一案的伍德羅案,就是銷售摻假煙草。而反觀我國刑法對此類犯罪的規定,我們有理由認為此類犯罪實際上也適用嚴格責任犯罪。首先,從條文上看,刑法第141條的銷售假藥罪、142條的銷售劣藥罪、143條的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都未規定銷售者的主觀罪過,而刑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其它銷售偽劣商品罪都明確銷售者必須是出于“明知”。為什么對這些特定藥品食品的銷售者主觀罪過未作規定?顯然,立法者認識到這幾種罪行的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而且對其主觀罪過的證明十分困難,因而對其主觀罪過的規定就有別于其它幾種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且,司法實踐中,對他們主觀罪過的認定常常采用罪過推定的做法,也就是,如果行為者不能提出沒有過錯的證據,則推定其至少應當知道所出售商品是偽劣的。此類犯罪的主體作為特定藥品食品的銷售者,在進入銷售市場前,必須經過嚴格審核獲取合格商家的資格,獲得銷售資格就表明他有能力判斷出某一商品是否為偽劣商品,否則他就不具備加入銷售市場進行競爭的最基本的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原理,供貨一方有一個義務就是保證其所供貨物無缺陷,否則他就違約了,這就是對銷售方專業知識的潛在要求。在行為者作為銷售者的時候,消費者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判斷貨物真偽的專業知識,而消費者之所以購買其貨物也正是基于信賴該推定之緣故。當銷售方在進價明顯偏低的情況下,根據其應有的專業知識應當判斷出該商品不是合格的商品,這時他作為一個銷售者應該盡其合理注意義務識別出該商品為偽劣商品并拒絕進貨。即使他最后因疏忽大意或其它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沒能識別出該商品為偽劣商品,我們仍可以推定其應知此商品是偽劣商品,也就是他存在過錯,因為消費者依賴于商家的能力及信譽因而他必須保證其所銷售的商品無暇疵。商家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之一有義務保證所銷售的商品不是偽劣商品,當其違反此義務后果嚴重時,即刑法就對其施加刑罰。當然,如果銷售者提出進貨時盡了所有的合理注意義務也無法判斷出該商品為偽劣商品,且進價并未明顯偏低等理由提出沒有過錯,則可認定其沒有過錯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三)對我國刑法中嚴格責任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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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儲槐植,楊書文《復合罪過形式探析》載《法學研究》第21卷第1期
見張明楷《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之提倡》載《法學研究》第21卷第3期
1、對嚴格責任的立法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嚴格責任在主觀上要求推定罪過,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為條件,有時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但也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為防止刑罰的不當擴張就應當對嚴格責任作適當限制。①在罪名上,嚴格責任只能適用于極少數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非常大且主觀方面又非常難以證明的犯罪,且行政法和民法已不足以對這類犯罪現象進行調整,而傳統的控方負舉證責任難以有力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影響司法效率。②在刑罰上,對該類犯罪處罰應輕,一般以罰金刑和輕度自由刑為主。③嚴格責任的立法必須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則,由立法機關對嚴格責任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以達到預防犯罪和避免司法適用混亂的目的。④嚴格責任適用時,對被告的證明要求可低于控方的證明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控方的證明程度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而在嚴格責任情形下,由被告承擔主觀罪過的證明責任,應對他的證明程度有所降低。
2、嚴格責任的立法構建
在刑法總則中,要增加一節對嚴格責任作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如對嚴格責任的含義、嚴格責任適用的限制、被告的辯護理由等作出規定。關于醉酒人犯罪的責任可以修改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醉酒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醉酒人犯罪,負嚴格責任;但因脅迫、暴力等非自愿的原因而導致的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醉酒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在犯罪主觀方面,要增加“推定罪過”的內容。在刑法分則中對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要明確加以指明:一般來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核材料的犯罪,持有型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等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可適用嚴格責任;但并非所有這些犯罪都應適用嚴格責任,對于其中某些法定刑較重的以及可以由控方負證明責任且沒有困難的犯罪仍應適用傳統的罪過責任。對上述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還要規定相對較低的刑罰和較寬泛的刑罰幅度,以體現嚴格責任的價值。
參考文獻:
儲槐植著,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6 頁。
轉引自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付霞,碩士畢業論文
道格拉斯?N?胡薩克:《刑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 137 頁。
魯珀特?克羅斯、菲利普?A ?瓊斯著:《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 67 頁。
[美]道格拉斯?N?胡薩克:《刑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41 頁。
孫光駿,《論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法商研究》,1998 年,第 95 頁。
英,史密斯、霍根著:《英國刑法》,法律出版社,第 132 頁。
劉生榮 ,《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刑法問題與爭鳴
馬登民、鄔明安《試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載刑法問題與爭鳴
向澤選,《論污染環境罪的嚴格責任》載《科技與法律》1995 年第4期總第 20 期
喻永紅《論環境犯罪中的嚴格責任在我國的適用》鄂州大學學報 第8卷 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