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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種媒體報道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描述有所夸大,但基于金融活動的公共性與負外部性,風險控制難題是否妥善解決的確是互聯網金融能否得到良性發展的關鍵。
(一)互聯網金融中投資風險的隱匿性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的供需雙方“面對面”了解的機會更少,投資風險容易被掩蓋或忽略。首先,雖然監管規則對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有所要求,但風險提示的形式以及完整性、充分性標準并不明確。即使投資合同中明文列舉了“風險提示”條款,如果銷售人員或其他銷售推廣措施中夸大或承諾收益,投資風險也容易被忽略。“互聯網金融”的魅力在于參與主體的平民化,但分散型的小(微)投資者受限于專業知識、個人精力及收益激勵,不了解或不關心投資風險。例如,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中,最具賣點的是產品收益高于普通金融產品。但類似“預期年化收益”這樣被廣泛使用的名詞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其收益策略通過什么方式取得,存在什么風險等等,投資者未必知悉。假如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顯性或隱性擔保,投資者更有可能將之等同為“銀行存款”。當收益預期建立在錯誤的風險評估認識上,“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法則便處于失靈狀態。
(二)互聯網金融中社會風險的化解壓力“互聯網金融”使得金融活動的可能性邊界拓展到大量不被傳統金融形式覆蓋的人群,金融產品的“公共性”特征成幾何倍率放大。當全民參與互聯網金融時,“非理性”投資者行為會加劇市場的敏感性、脆弱性。金融市場的信息交叉感染性特征可能與非理性的集體行為迅速結合,轉化并傳導為整體性恐慌。如果沒有類似于存款準備金、證券投資擔保保險這樣的配套保障條件,互聯網金融商家標示的各種擔保責任就是不可靠的,從民商事責任的角度對投資者設定“風險自負”機制,也不足以作為風險化解的基礎。只要出現風險承擔能力不足的情形,則必然影響到社會整體秩序。多年來的司法狀況顯示,“經濟犯罪案件”一旦具備“涉眾”特征,其妥善處理已成為司法難題。
(三)互聯網金融中技術風險的客觀存在“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最突出地體現在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的大數據,人們不需要面對面的、個性化的溝通與交流就能對彼此的金融信用狀態進行準確評估,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帶來的損耗與偏差。但是,這種理想狀態在目前尚未基本實現。互聯網的技術性風險幾乎是所有互聯網業務的通病。傳統商業銀行在推廣網銀等業務方式時,對網銀系統設計、操作環境監測以及外加物理的權限控制設備等投入了大量資金,對安全環境予以嚴格要求,但仍然發生過客戶賬號被盜等事件。當今以“互聯網金融”為名的支付或融資活動中,商家未必都有雄厚的資金與技術條件保障客戶資金安全,那么,就存在客戶資金被盜、交易被篡改等安全隱患。雖然商家可能會先期承諾在客戶資金被盜后履行全額賠付擔保責任,但若由此引發訴訟,我們可以預料到,客戶作為資金的實際受損方,其舉證能力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路徑
(一)宏觀金融政策與互聯網金融業態蘊含的法律風險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從“準入”的角度,還是從“通道”的角度予以監管,人們一直意見紛呈。對于是否可以認為我國已經具備條件放寬金融準入限制,需要進行更為全面的評估并在制度層面采取穩妥的推進措施。例如,浙江溫州綜合金融改革實施細則、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方案等都在探索適度的舉措,但仍同時堅守金融風險防范的最低準則。對于各種無法實現“面對面”交易的金融活動,都要求獲取資金的一方主動披露資金的使用狀況。從宏觀經濟政策的角度來說,外部金融力量發展到一定規模,終將受到統一財政體系的關注。例如,即便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央行尚將之納入監管范疇。《關于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107號文)即將新型網絡金融公司列入銀子銀行的范疇。2014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規定,同業的資金存入方僅僅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這意味著同業存款有可能被劃入一般性存款,不但要求征收法定存款準備金,而且要受存款利率上限限制。不可否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金融刑事違法性的判斷依據較大程度體現為“后果歸責”。通過對集資犯罪案件的實證研究,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早期沈太福長城機電案適用了投機倒把罪、賄賂罪罪名,還是在孫大午事件中適用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抑或浙江東陽吳英案適用集資詐騙罪罪名,我國對于集資行為適用的罪名五花八門,但刑事政策的嚴厲懲治態度沒有發生根本轉變。近幾年備受爭議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曾一度被用于懲治“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動以規范無序發債等融資行為。因此,以適度的金融監管規則將各種互聯網金融活動納入監管框架,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平臺)的提供者而言,反倒具有避免刑事法律風險的作用。只要符合相應的監管規則,即排除了構成金融準入性罪名的要件———“非法性”,從而脫離金融準入型罪名的適用。當然,不少學者嘗試從“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P2P與非法集資”等角度提出互聯網金融業務和刑事罪名之間的界限。但礙于現行刑事管制框架比較周密,各項司法解釋又擴張了適用條件,可以說“互聯網金融”幾乎行走在觸及刑事犯罪的高壓線邊緣。雖然監管部門也三令五申,互聯網金融的底線在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只是一直沒有能夠明確具體的標準。“非法性”是否通過“準入”管理來界定,決定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功能如何定位。從金融制度演進的角度,各種創新當然可以采用試錯機制。但這種試錯的不利后果如果由個體以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不但個體命運令人唏噓,也會反向沖擊金融領域刑事責任機制本身的正當性。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策略互聯網金融名下的各項產品或業務,有的屬于直接融資類型,有的屬于間接融資類型,不同的融資類型需要不同的監管策略,要避免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錯配。鑒于當前分業監管模式的弊端,許多觀點認為,應實現統一的金融監管機制。但是,相比于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統一監管是個相對長期的目標。而且,即使實現了統一監管,各種因人事冗雜產生的行政成本依然會折損監管效率。相較于將互聯網金融中的無序狀態歸因于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合,還不如在當前的監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譬如,爭取早日建立數據共享的金融信息平臺。此外,可以要求各種互聯網金融業態歸類于一定的監管部門。這種歸類,可以嘗試采用注冊登記的方式:由互聯網產品(或平臺)的提供者主動將自己納入現有監管體系。當經營過程中發生違規糾紛追究或違法責任追究時,以經營者是否按照相應業態的監管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或風險提示作為責任減免的依據。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框架
(一)以信用為核心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數次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分析幾乎都顯示,信用缺失是產生各種金融欺詐、造成金融市場失范與崩塌的主要原因。而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因為互聯網技術帶來交易的無邊界性與虛擬性,適用傳統監管手段的難度更大。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初期的運行已經暴露出諸多問題,例如:交易缺少認證、客戶備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不明、沉淀資金存在欺詐風險等,因此信用體系是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的核心。
1.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數據監測與分析金融是一種信用經濟。信用評估越完善,金融活動的風險指數越低。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于通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留下的數據痕跡利用信息流整合功能創造天然的信用評估平臺。相比較于傳統的信用識別標志,通過數據所體現的信用信息天然具有時效性與客觀性。但由此可知,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識別體系要依賴數據的多樣性與充分性。例如,英國的無中介的眾融平臺,投資者通過金融產品提供者在社交平臺上的聲譽作為信用評價依據。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的聲譽評價形成有彈性的互動機制,從而保障互聯網金融活動的良性運行。但是,我們知道,數據的占有與使用制度并不天然完善。雖然阿里巴巴、騰訊和百度等互聯網龍頭企業通過多年的積累與用戶平臺,具有數據優勢進行評級與風險控制,但這種數據并未實現共享。無論是隱私保護還是商業秘密所體現的經濟利益,一些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的企業(尤其是小企業)既缺乏原始的信息和信用數據積累,也沒有建立專業的風險管理機制。與此同時,互聯網只是提供數據信息,信息的識別與分析仍須由人完成。在缺少約束機制的情況下,所謂的依據數據得出的結論是否真實,有賴數據使用者的能力與人品。如果缺少監督審查機制,無疑存在偽造或者篡改數據的可能性。數據的不真實將對金融信用體系造成毀滅性的打擊。2002美國安然事件以及2008年金融危機中,從事信用評級、財務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加劇了信用危機。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對于數據收集、開放、提供的管理與規范將成為互聯網金融后續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
2.建立對應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如前所述,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不同的融資方式,要建立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機制。在傳統的金融活動中,直接融資的基礎風險是透明度,主要表現于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及時、完整;在間接融資中,傳統的信用風險評估的主要標的除信用記錄外,更多地側重于土地、房屋等物質資產和公司信譽狀況等指標,緩釋信用風險的機制多數是抵押、質押和擔保。人們之所以擔憂各種資金融通活動會陷入龐克騙局式的集資風險,主要是由于人們投入資金后無處了解資金的用途或去向。互聯網金融狀態下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要考慮從金融風險防范的角度明確規定有關資金投向和產品標的的信息必須向用戶披露;還要考慮從互聯網技術的角度實現信息的透明。例如,由于互聯網支付平臺用戶可以通過簡單地設置身份證號和登錄密碼進行資金流轉,資金往來的透明度被掩蓋,交易的匿名化可能會為“洗錢”提供便利,那么就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實名制。
3.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標準制定技術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具有戰略意義。對于互聯網金融運營過程中的技術環節,如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應制定統一的最低標準。這種最低標準理應作為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準入要件。通過制定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標準規范,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網絡安全、應用安全、主機安全、數據安全、運維安全、業務連續性等進行規范,指導其安全建設和安全運營管理,提高互聯網金融業務平臺信息安全整體防范能力。
(二)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基點確立互聯網金融民事責任體系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今后將明顯增多。金融消費者是支撐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最活躍要素。從我國“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演變進程可以知道,如果沒有普通民眾的參與,不可能形成當今的變革潮流。互聯網金融通過降低門檻便利了大量小額投資者參與金融活動。但另一方面,互聯網的虛擬性和金融行業的復雜性、專業性,使得多數普通投資者常常在對風險和相關投資策略缺乏必要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作出投資決策。與此同時,互聯網交易的“非面對面”交易背景下,業務處理機制呈現“后臺化”、“隱性化”的特征,專業金融機構及互聯網企業在業務和技術方面相對普通客戶具有充分的不對等優勢。相對于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消費者在信息、技術、資金方面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我們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確立互聯網金融民事責任體系。由于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確立向之傾斜的證明規則與賠償依據有利于保障其權益、促使產品提供者加強風險防范與合規審核。一是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進行強制性要求,對因風險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違規操作造成的損失,投資者有權追償。二是由于證據收集的難度,在糾紛中由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責任。如果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產品風險提示義務,侵害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致使金融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購買該金融產品并產生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要求賠償。由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已經在相關金融糾紛案件中得到金融裁判理念的認同。三是暢通投資者的投訴渠道,如設立受理投訴的專業委員會、設置投訴咨詢熱線和網絡平臺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之舉,可以作為互聯網監管模式的參照。其基本的監管職責是區分宏觀、微觀層面:由中央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職責,由地方、具體的監管機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另新設各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這種宏觀與微觀結合的監管體制也得到許多國家認同。例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目前,我國已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但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機制,仍需予以完善。
(三)從反欺詐的角度防范和懲治互聯網金融犯罪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目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積累與爆發;另一方面,則是避免他人以盜竊、欺詐等方式造成投資者合法利益受損。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可能發生盜竊形式的犯罪。我們需要健全虛擬財產的刑事保護體系。傳統觀點認為,“盜竊罪”等傳統財產犯罪罪名的對象不包括虛擬財產,其理由在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盜竊罪的司法適用以財物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虛擬財產不具有財產的經濟屬性,不具有普遍的交換價值。但是,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虛擬財產的存在將越來越具有普遍性,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體系應該隨之健全。以虛擬財產為內容的法律關系,不但可能涉及民事賠償問題,也會涉及刑事責任的邊界。我們可能通過將刑法的防線提前實現保護,例如:新設罪名或者司法解釋、降低實行行為的標準、降低既遂認定的標準、放寬共同犯罪的成立標準等。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一、加強檢察官專業化建設的意義
近年來,人民檢察院抓好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同時,大力加強隊伍建設,使檢察官的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為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提供了堅強的組織和人才支持,但應當清醒的看到,檢察官隊伍的現狀離黨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檢察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尚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發展和任務的需要。面對加入世貿組織這一新的形勢,檢察官隊伍建設要以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為目標,從觀念上、體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以建立一支同“公平與效率”這一世紀主題相匹配的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
1、加強檢察官隊伍專業化建設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體現。黨的十六大對檢察機關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方面,在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反腐敗斗爭深入發展方面,在強化法律監督、促進實現全社會公平和正義方面擔負著繁重而艱巨的任務。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對司法機關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維護好、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須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檢察官隊伍,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能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檢察官隊伍。
2、加強檢察官專業化建設是檢察工作的內在要求,是落實檢察官法的內在要求,是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公正執法的客觀需要,也是從根本上改革現行檢察隊伍管理模式、完善檢察制度的重要途徑。人民檢察院承擔著國家法律監督、審查批捕、提起公訴、打擊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查處以及申訴、國家賠償和民事抗訴等重要職能,肩負著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與正義的重任,這就需要檢察官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和豐富的司法經驗,具有相當的知識背景和教育經歷,必須接受統一的專業化的訓練,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檢察機關做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工作性質和規律要求檢察官必須具有獨特的專業素養和能力,走專業化之路。
3、加強檢察官隊伍專業化建設是檢察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發展階段。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不斷出現,檢察機關依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也隨之多樣化和復雜化。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人民檢察院司法審查和檢察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檢察任務和隊伍素質不適應的矛盾加劇,司法信譽和司法權威在更大范圍內經受嚴峻考驗,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大力加強檢察官隊伍專業化建設如劍拔弩張,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檢察官管理制度,實現檢察官隊伍的專業化。
1、建立檢察官從業資格制度。長期以來,由于檢察體制的原因,檢察機關的人事、編制、工資經費都隸屬于地方管理,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只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這種狀況造成地方對檢察機關的人事權享有絕對的決定權,在進人、錄用、班子配備等人事審批和把關方面存在著許多矛盾和沖突。如:98年以前檢察機關大量工勤人員的流入等。雖然上級檢察機關在進人審批上也有嚴格規定,但仍然是地方享有絕對權,上報、審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這些狀況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檢察官走專業化道路建設的步伐。因此,當務之急要嚴把檢察官入口關,嚴格進人程序。要成為檢察官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在年齡、學歷、專業等方面符合檢察官法的要求。檢察官的錄用必須從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選用。經省級人民檢察院組織的統一測試、考核合格,此外還要經過檢察機關的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任職資格。在選配檢察機關領導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領導干部的條件,又要符合《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條件。配備的干部必須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工作經歷,從而使檢察官錄用逐步正規化、專業化。
2、完善檢察官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培訓工作目標,完善培訓體系和培訓方法,增強檢察培訓工作的實際效能。認真落實省市教育培訓規劃,對未達到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學歷條件的現任檢察官,組織參加本科學歷教育和續職資格培訓。以領導干部和檢察官為重點,分類開展崗位培訓,培養專業骨干和一支多能的復合型人才。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檢察官隊伍的執法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普及計算機操作等科技知識,組織檢察官參加外語等級考試。檢察培訓工作的重點應當放在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和業務骨干知識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對專家型人才、專門型人才、高層次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作為一項緊要任務來抓,省市級以上檢察機關應加強與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養計劃,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實行重點滾動式培養。在業務骨干的培訓方面,對剛招錄的年輕的檢察官,要著重加強他們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培養,使他們實現由知識型到能力型的轉變,增強實踐經驗;對一些已在辦案一線工作了多年的老檢察官,要促使他們加快知識的更新換代,增強他們的理性思維和法律功底,使他們實現由能力型到知識型的升華。
此外,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主辦檢察官、主偵檢察官責任制,加強對主訴、主偵、主辦檢察官的培養、教育和考核,從而突出檢察官的辦案地位,增強檢察官的職業責任,提高檢察官的工作效率。
3、建立檢察官分類管理制度。分類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檢察人才培養的重要舉措。根據各項檢察職能的特點,分類管理檢察人員,突出檢察工作的專業化、正規化,實行競爭上崗,形成檢察隊伍的自我優化機制,這是檢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專業性強,根據我國檢察職能的特點,應當把檢察人員分為三類進行管理。即檢察官,包括主訴檢察官、主辦檢察官和主偵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包括書記員系列(主訴、主辦、主偵檢察官助手)、檢察技術人員系列(從事照相、文痕檢、法醫、視聽資料工作)、行政管理人員系列(檢察文秘、聯絡員、人事管理、后勤服務);司法警察,主要是偵查部門的警察官員,也可是單獨設立司法警察大隊(負責檢察辦案環節的傳喚、拘傳、搜查、拘留、執行逮捕、抓捕逃犯等工作)。根據人員崗位的不同特點和實際需要,科學設置崗位,明確不同崗位的職責、權利和任職條件,對重要崗位引入競爭機制,推行競爭上崗,從而提高檢察隊伍管理的科學性。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實踐總結;理論指導
科學發展觀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進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客觀規律,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指導,是中國最新的關于發展的學說。
一、科學發展觀源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史上,黨從未間斷對發展規律的探索。從片面的、徘徊的發展到“硬”發展,重新抉擇了快速的發展路徑,確立了新的發展理念和戰略;再從“硬”發展到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乃至永續發展,又進一步調整發展格局、戰略和戰術,豐富了發展的內涵和外延。這些經歷,都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相生相伴。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由于國情差異,先前毫無適合模式可沿用。面對“一窮二白”、人口多、底子薄、內亂外擾國情的新生共和國,曾經不得不以側重發展重工業、加強國防來維護新生政權;曾經采取先治理“內亂”后發展經濟的“抓革命,促生產”戰略來試圖防修;也曾經通過自力更生,奮發圖強,“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封閉發展來強國自立,但最終都釀成發展“瓶頸”、“瘸腿”的建設局面,留下來更多的都是教訓。改革開放后,我黨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出“發展是硬道理”、“一心一意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一系列治國主張。以改革開放為基點,對內進行全面改革,徹底改變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機制;對外實行全方位開放,走和平發展道路,利用外來資金、先進技術設備及借鑒先進管理經驗,快速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國內生產總值一翻再翻,中國的輝煌發展舉世矚目。同時,發展中的新問題、新矛盾又凸顯起來,給國人提出了諸如資源與環境、經濟與社會、速度與效益關系需要再科學協調的啟示。進入新時期,我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認真總結了國內外在發展問題上的經驗和教訓,對健全發展、強化發展、科學發展諸問題再作深層次探索,迫切回答和解決為什么發展、發展什么、怎么發展等問題,形成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規定了科學發展觀是以“發展”作為第一要義和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以人為本”為核心,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為基本要求,以統籌兼顧為根本方法。科學發展觀,把握住了新形勢、新要求、新矛盾,把關于發展理論發展到了新境界,賦予更科學更明晰的新意,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在新世紀征程上保持“又好又快”發展指明了方向并作出了最切合實際的理論指導。
二、科學發展觀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規律
一是建設和發展的目標既要實現現代化,又要實現共同富裕。中國的建設和發展,以民主政治為基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抓住機遇,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幾年上一個臺階,預期實現現代化,是矢志不移的目標和任務。立足點和著眼點都在于保證人民當家做主,實現共同富裕。所確立目標無論是“三步走”戰略還是實現小康社會乃至四個現代化都以惠及最廣大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歸宿。制度和戰略的設計,都堅持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發揮人民的首創精神,保障人民的各項權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新農村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等重大戰略推進以及支農惠農、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繼實施,無一不體現著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到四個現代化實現之日,就是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人民生活達到更加共同富裕之時。
二是建設和發展的路徑,既要實現跨越,又要實現可持續。中國所處的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不發達的、不夠純的社會主義。在這個社會模式中自然有許多非社會主義因素共存,這種落后狀態要求跨越發展。中國所處的時代,又是知識、科技、信息時代。這是機遇,又是挑戰。在這種背景下,有機會借助科學技術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一時的快發展,也有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我國自然資源人均占有率低,靠高投入“粗放型”追求發展,只能導致資源枯竭、環境惡化、“寅食卯糧”和“斷子孫糧”;只有靠素質、科技、管理的“集約型”謀發展,才有可能實現發展的均衡、永續并且跨越。中國的發展必須“跨越”,也有條件可以“跨越”。中國所要跨越的是別國用上百年甚至幾百年時間才能走完的資本主義經濟發達階段,也就是跨越別國經過原始積累才達到現代化的階段,跨越那些已有成果和經驗的再創造摸索階段。現代化建設階段不能不作為而指望有所跨越。作為科學理論的發展觀,就是借助人類社會一切文明成果,去把握這種“跨越”的助力和平衡點,不斷以發展來解決由“跨越”帶來的老齡化提前、社會保障滯后、資源代價高、就業壓力大、治理污染難等問題,克服先建設后“治理”弊端,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三是建設發展的安排既要全面推進,又要統籌協調。中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地區發展不平衡。中國的建設不僅要求各個方面齊頭并進,還必須充分考慮和兼顧東西南北中以及城市與農村的地區差異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統籌發展要素的相互促進與制衡。在建設布局上,一方面實行東西部兩個大局的有機銜接;另一方面,適時推進東部大發展、西部大開發、中部大崛起以及沿海沿邊建國門等戰略,形成互聯互動建設大格局。在發展要素上,實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四位一體”全盤建設,形成互為支撐、互為促進的發展合力。在建設方式上,采取統籌與協調,統籌城與鄉、區域間、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國內與國外兩個大局的發展關系。對這些一對對對立統一關系,依據時間、空間、環境要素條件,既有一盤局的統攬要求,又有先后、輕重、快慢等協調措施,達到實現速度與效率統一,局部與全局的協調,達到建設在和諧、合拍、相應、相融中發展。
四是建設發展的環境既立足國內,又放眼國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是在特定的時空中進行的。當今,中國已闊步跨入大國崛起時代。在和平與發展成為主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綜合國力競爭日益增強、國際經濟一體化成為潮流的背景下,中國的建設不再是孤立進行,而是受到來自國內外眾多因素的復合影響。于是四項基本原則作為立國之本,改革開放作為強國之路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必然選擇。一方面,以改革為永恒主題,立足國內、自力更生、發奮圖強,發展本國市場。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等后發優勢,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增強“內功”。另一方面,加強與世界各國的合作與交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積極因素,走和平發展道路,開辟國際市場。將中國現代化與國際現代化視為相融,在融入國際建設環境中發展自己,在發展自己中促進世界和平,使中國的發展在大環境下具有長盛不衰的持久力。中國在和平發展中,主張國家不分大小、不分社會制度和政治信仰都可以和平相處、互惠互利;經濟與科技更無國界可分,一切均可為我所用。利用好國際資源,實現發展互補、發展跨越。
三、科學發展觀是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
科學發展觀是理論體系范疇,是在中國發展的最新理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
(一)建立符合科學發展的結構模型
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從可持續發展和永續發展觀點出發,通過采取法律、經濟和行政等綜合性措施,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建立一種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最低的環境污染獲得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展結構模型;建立一種使全社會都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人與環境良性互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形態。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社會成員中。
建設和諧社會。和諧社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必需環境,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建立各種社會機制,營造一種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社會的各項因素之間高度協調、融洽、共生共榮的氛圍,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社會生活面貌以及公平正義的社會常態,促使各方面替能、積極性充分發揮和各種矛盾的化解、機遇的把握、共識的達成、目標的實現,進而以中國和諧促進世界和諧。
建設創新型國家。創新是發展的生命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發展科學技術的戰略基點,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推動科學技術的跨越式發展;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國家戰略,貫穿到現代化建設各個方面,激發全民族創新精神,培養高水平創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大力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促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實現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
建立主體功能區和新的經濟增長極。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評價標準,逐步形成戰略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根據歷史、技術經濟和資源優勢,將具有空間集聚特點的增長中的推動性工業集合體定為國家新的經濟增長極,如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及蓄勢待發的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重點強化和發揮其經濟增長優勢和核心帶動作用。
(二)創新發展運行模式
走經濟發展“又好又快”路子。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緊迫而重大的戰略任務。要擴大發展視野由轉變增長方式擴展為轉變發展方式,促使產業結構、需求結構、城鄉結構、區域結構以及資源和生態結構更科學,力求經濟的發展在好中求快,在快中求穩健而持續。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的方針,促進經濟增長實現“三個轉變”,即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三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調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以提高消費率、擴大內需來減少經濟增長對增加投資的依靠程度;以擴大內需、平衡國際收支減少經濟增長對出口的依靠程度。消費、投資、出口“三駕馬車”并駕齊驅,協調拉動經濟增長。
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繞開原始積累、以農養工、“先發展后治理”的工業發展老路,堅持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同步,以城鎮化為載體,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化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建立資源能源補償、污染成本核算、綠色污染保險、節約創新獎賞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農工互動、城鄉互補的發展態勢。
走農業現代化道路。堅持農業的基礎地位,積極發展現代化農業。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用現代產業體系提升農業,用現代經營形式推進農業,用現展理念引領農業,用培養新型農民發展農業,提高農業水利化、機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業素質、效益和競爭力、抗災力。在穩定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前提下,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合作、協會、經紀中介等形式為紐帶,形成各種產業鏈,擴大生產規模,以適應現代農業生產需要,進而使農業領域的從業人員、產值比重逐步向少而精的趨勢發展,使農業作為基礎性產業支撐中國現代化建設。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2、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關鍵詞】建筑作品侵權 工程建設 建筑設計
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嘀事實基礎
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非常馱櫻表現為:法律規定抽象操作性不強;很多問題無法可依;司法部門的實踐經驗不夠,可供參照借鑒的類似案例極少;專業性極強,牽涉建筑學、法學、司法鑒定學等綜合交叉問題。這些可以從接受媒體采訪的法律專業人士的表態可以看出,例如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對于建筑設計維權,我國目前還沒出_專門的法律,SOHO中國的這一案例僅僅適用《著作權法》,但建筑設計專業性非常強,需要有相當水準的專業人士來參與,在審理過程中非常馱印!庇釁淥法律專業人士表達了類似觀點。
一棟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經v三個環節:建筑圖紙的設計――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應地,與建筑物有關的產品一般也有三個:建筑圖紙、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9款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中,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經建成(或即將建成)的建筑物實物,并不包括圖紙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實物才能被稱為“建筑作品”,值得]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該案被稱為“中國建筑作品著作權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為已建成的建筑物。因此,本筆者認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權之事實基礎為有實體建筑構造物體只存在。
二、建筑圖紙及建筑效果圖著作權侵權分析
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權,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該建筑”侵權,因為還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圖及效果圖的著作的問題。“建筑圖紙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為的依據,但建筑圖紙本身仍然可以作為的依據,因為在我國法律中,建筑圖紙是與建筑作品并列受保護對象。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2款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的作品。”據此規定,建筑圖紙可以成為獨立的一種作品(保護對象)。就本而言,建筑圖紙包括設計圖,效果展示圖以及各種示意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圖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被稱為“作品”的建筑圖,只有那些具有獨創性的和獨特的藝術美感的建筑圖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建筑圖。要成為受保護的建筑圖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來的,而不是抄襲別人的;第二,確實有藝術性的美感;第三,必須是獨特的,沒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存在。關于獨創性,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陳錦川庭長的理解:獨創性是指為作者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斷。他將該理解進一步運用到“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保時捷建筑系獨立完成并無爭議,爭議的是該建筑是否包含創作者對于該建筑的美學構思或判斷。司空見慣的純粹以實用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樓房、根據常規設計建造的樓房、建筑工地中為建筑工人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綜合分析了北京保時捷中心的特征,認定該建筑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權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之表達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圍,我們首先應當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表達之結晶,即,該建筑作品的創作不受其他已經、已經公開建筑作品創作之影響。
(二)分析該建筑作品創作源泉是否獨立
當某一建筑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疇時,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護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我們應當分析判斷該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是否具有獨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
(三)過濾“公有表達”
某些建筑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又都是屬于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師應當刪除出去,即使這些內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達”。因為公有領域的內容,必須留給大眾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權可言。同時如果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備獨創性,因此不能成為受保護的對象。
在建筑作品侵權案中經常會涉及到功能性設計以及為功能所決定的外觀的問題,因此除了過濾掉屬于公共領域的“公有表達”以外,還應當過濾掉建筑中因實用性、功能性和技術材料、技術方法而產生的外觀表達。受結構力學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創作的空間非常小,法律只保護獨特的藝術部分。而“流線型、點狀式、尖錐形的建筑”的外觀造型具有實用功能,不能成為著作權的客體。
(四)“接觸+實質性相似”
即只有有證據證明某建筑作品實際接觸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實質上具備了“相似性”,才能談得上建筑作品紙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關于“接觸”的認定,除了面對面實際到現場接觸外,在現代傳媒發達的背景下,通過電視_、報紙、網絡等其他公共媒體的方式披露圖紙內容,一般也可以推定為“接觸”。關于“實質性相似”的認定,這是一個極具專業性的判斷,即使法院的審判人員也無法判斷,需要建筑領域的專家來判斷,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無法判斷會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對是否實質相似做出判斷。
論文關鍵詞:酸堿溶液稀釋,pH的計算方法與規律
稀釋實質:稀釋前后酸或堿的物質的量不變。一般計算公式:C1V1=C2V2,據此求出稀釋后酸或堿的物質的量的濃度。
一、pH=a酸溶液的稀釋常用規律:
(1)強酸溶液稀釋時將水看作c(H+)=10-7mol/L的酸,其計算表達式可以表示為:
c(H+)稀釋=。于是則有:對于pH=a強酸溶液將體積稀釋原來的10n倍時,則所得溶液的pH增大n個單位,即pH=a+n;(注意pH一定小于7)。
(2)對于pH=a弱酸溶液將體積稀釋原來的10n倍時,則所得溶液的pH則滿足如下不等式關系:a<pH<a+n;(注意pH一定小于7)。
(3)無限稀釋,不論酸的強弱,因水的電離已是影響pH的主要因素,pH均趨向于7(當pH接近6的時候,再加水稀釋,由水電離提供的不能再忽略,即強酸的濃度接近于10-7mol/L時,無論稀釋多少倍,其pH只能是接近于7,仍要小于7而顯酸性。)。
(4)同體積同pH的強酸和弱酸,同倍稀釋,強酸的pH變化大化學論文化學論文,弱酸的pH變化小。
例1、稀釋下列溶液時,pH值怎樣變化?
(1)10mLpH=4的鹽酸,稀釋10倍到100mL時,pH=
(2)pH=6的稀鹽酸稀釋至1000倍,pH=
解析:(1)pH=4,即[H+]=1×10-4mol/L,稀釋10倍,即c(H+)=1×10-5mol/L,
所以pH=5。
(2)當強酸、強堿溶液的H+離子濃度接近水電離出的H+離子濃度(1×10-7mol/L)時,水電離出的H+離子濃度就不能忽略不計論文的格式。所以pH=6的稀鹽酸,稀釋1000倍時:c(H+)=(1×10-6+999×10-7)/1000=1.009×10-7 mol/L, pH=6.99,由此可知溶液接近中性而不會是pH=9。
例2、 常溫下pH=1的兩種一元酸溶液A和B,分別加水1000倍稀釋,其pH與所加水的體積變化如下圖所示,則下列結論中正確的是( )
(A)A酸比B酸的電離程度小 (B)B酸比A酸容易電離
(C)B是弱酸,A是強酸 (D)pH=1時,B酸的物質的量濃度比A酸大
解析:如果一元酸是強酸,pH=1時,c(H+)=1×10-1mol/L,加水稀釋103倍后,此時,c(H+)=1×10-4mol/L,pH=4。如果是一元弱酸,則1<pH<4。從圖上可以看出A酸為強酸而B酸是弱酸。pH=1時,B酸的物質的量濃度比A酸大。所以(C)和(D)正確。
二、pH=a堿溶液的稀釋常用規律:
(1)強堿溶液稀釋時將水看作c(H+)=10-7mol/L的堿,其計算表達式可以表示為:
c(OH-)稀釋=。于是則有:對于pH=a強堿溶液將體積稀釋到原來的10n倍時,則溶液的pH減小n個單位(最后結果不得小于或等于7)。
(2)對于pH=a弱堿,溶液將體積稀釋到原來的10n倍時,a-n<pH<a;
(3)無限稀釋,不論堿的強弱,因水的電離已是影響pH的主要因素,pH均趨向于7(當pH接近8的時候,再加水稀釋,由水電離提供的不能再忽略,即強堿溶液中的[OH-]≤10-8mol/L時化學論文化學論文,則無論稀釋多少倍,其pH只能接近于7,仍大于7而顯堿性)。
(4)同體積同pH的強堿和弱堿,同倍稀釋,強堿的pH變化大,弱堿的pH變化小。
例3、稀釋下列溶液時,pH值怎樣變化?
(1)pH=11的NaOH溶液稀釋100倍,所得溶液的pH=
(2)pH=11的NH3H2O溶液稀釋100倍,所得溶液的pH=
(3)pH=9的NaOH溶液稀釋1000倍,所得溶液的pH= 解析:(1)pH=11的NaOH溶液稀釋100倍,稀釋后所得溶液中c(OH-)仍以NaOH
溶液中c(OH-)占主導,所以可直接利于規律(1)求得所得溶液的pH為9。
(2)因為NH3H2O溶液為弱電解質,存在電離平衡,可直接利于規律(2)求得所得溶液的pH為:9<pH<11。
(3)pH=9的NaOH溶液稀釋1000倍時,由水電離提供的OH- 不能忽略,其pH只能接近于7
例4、把1mL0.2mol/L的NaOH加水稀釋成2L溶液,在此溶液中由水電離產生的
OH-,其濃度接近于
(A) 1×10-4 mol/L (B) 1×10-8 mol/L
(C) 1×10-11 mol/L (D) 1×10-10mol/L
解析:溫度不變時,水溶液中氫離子的濃度和氫氧根離子的濃度乘積是一個常數。在酸溶液中氫氧根離子完全由水電離產生,而氫離子則由酸和水共同電離產生。當堿的濃度不是極小的情況下,由堿電離產生的氫氧離子總是遠大于由水電離產生的(常常忽略水電離的部分),而水電離產生的氫離子和氫氧根離子始終一樣多。所以,堿溶液中的水電離的氫離子的求算通常采用求算氫氧根離子。
稀釋后C(OH-) =(1×10-3L×0.2mol/L)/2L = 1×10-4mol/L,
C(H+) = 1×10-14/1×10-4 = 1×10-10 mol/L,所以答案可選(D)。
三、同體積同pH的一強和一弱,稀釋到同pH時,體積大小關系
(1)體積相同,pH相同的強酸溶液與弱酸溶液,分別加水稀釋m倍和n倍,稀釋后溶液的pH仍相同,則m與n的關系為m<n,即弱酸溶液稀釋的倍數大。
(2)體積相同,物質的量濃度相等濃度的強酸溶液與弱酸溶液,分別加水稀釋m倍和n倍,稀釋后溶液的pH仍相同,則m與n的關系為m>n,即強酸溶液稀釋的倍數大。
同理:強堿溶液與弱堿溶液化學論文化學論文,上述(1)(2)結論仍成立論文的格式。
例5、體積相同,濃度為0.1mol/L的NaOH溶液、氨水,分別加水稀釋m倍和n倍,溶液的pH都變為9,則m與n的關系為( )
(A)4m=n (B)m=n(C)m<n (D)m>n
解析:若稀釋相同倍數,則稀釋后NaOH溶液和氨水的物質的量濃度相等,但是NaOH溶液的pH大,要使pH相同,則NaOH溶液稀釋的倍數大些,所以m>n選(D)。
例6、體積相同,pH相同的NaOH溶液、氨水,分別加水稀釋m倍和n倍,稀釋后溶液的pH仍相同,則m與n的關系為( )
(A)4m=n(B)m=n (C)m<n(D)m>n
解析:體積相同,pH相同的NaOH溶液、氨水若稀釋相同倍數,則稀釋后NaOH
溶液的pH變化大(即減小程度大),而氨水的pH變化小(即減小程度小),因為稀釋過程中氨水的電離程度增大,要使pH相同,則氨水溶液稀釋的倍數大些,所以m<n選 (C)。
鞏固練習
1 、有兩瓶pH=2的酸溶液,一瓶是強酸,一瓶是弱酸。現只有石蕊試液、酚酞試液、pH試紙和蒸餾水,而沒有其它試劑。簡述如何用最簡便的實驗方法來判別哪瓶是強酸。
2、pH=2的A、B兩種酸溶液各1mL,分別加水稀釋
到1000mL,其溶液的pH與溶液體積(V)的關系如右圖
所示,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A、B兩種酸溶液物質的量濃度一定相等
B.稀釋后A酸溶液酸性比B酸溶液強
C.a=5時,A是弱酸,B是強酸
D.若A、B都是弱酸,則5>a>2
3、常溫下,從pH=3的弱酸溶液中取出1mL的溶液,加水稀釋到100mL,溶液的pH為_________。
4、相同條件下,等體積、等pH的醋酸溶液和鹽酸分別加水稀釋后,溶液的pH仍相同化學論文化學論文,則所得溶液的體積 ( )
(A)仍相同(B)醋酸大 (C)鹽酸大 (D)無法判斷
參考答案及提示
1、答案:各取等體積酸溶液用蒸留水稀釋相同倍數(如100倍),然后用pH試紙
分別測其pH,pH變化大的那瓶是強酸。(提示:本題可利用同體積同pH的強酸和
弱酸,同倍稀釋,強酸的pH變化大,弱酸的pH變化小這一規律)
2、答案:(D) (提示:由圖可以看出,A酸稀釋時pH的變化較B酸稀釋時pH的變化明顯,且稀釋后pHA>pHB,表明A酸的電離程度要比B酸的大,酸性A強于B,故A、B都錯誤。稀釋1000倍后,若A酸溶液的pH從2增大至5,則表示c(H+)減小到原來的1/1000,證明A酸原來就完全電離,所以A是強酸;B酸溶液稀釋后的pH<5,則表示B未完全電離,所以B是弱酸,故C錯誤)。
3、答案3~5(提示:本題可利用:對于pH=a弱酸溶液將體積稀釋原來的10n倍時,
則所得溶液的pH則滿足如下不等式關系:a<pH<a+n)
4、答案:(B)(提示:由于醋酸是弱酸,當稀釋相同倍數時,pH的變化小;若要到相同pH時,必然要體積更大)。
論文題目:論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法律機制的完善摘要: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在致力于探索一條既適合于本國國情,又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監管新路子。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的看到,時至今日,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未來金融業發展的要求仍然存在著較多的不適應。金融監管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金融監管模式,只有立足現狀,結合一國金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水平建立的監管治理措施才是最有效的。
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出臺,我國的金融監管確立了“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但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的結束,我國金融業面對開放的競爭環境和全新的競爭格局,金融創新加劇,金融風險也隨之加大,尤其是綜合經營的趨勢在逐步深化,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國分業經營的模式以及金融市場的結構性變化給“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帶來諸多挑戰,“一行三會”之間的監管協調愈加顯得緊迫。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協調機制 一行三會正文提綱:
一。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探索
(一)國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現狀
(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情況
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監管內容和范圍過于狹窄,制約了監管效率的提高。
(三)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四)缺乏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功能,監管成本較高。
(五)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六)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健全法制并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 對內協調機制建設。
2. 對外協調機制建設。
(三)擴大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范圍,建立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1.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
2.建立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共享的數據庫。
論文關鍵詞:小額信貸,SWOT―PEST,戰略
一:引言
小額信貸問題一直受到國內學者的關注。趙芝玲,鄒帆(2003)通過對農戶小額信貸的績效的分析,指出中國小額信貸能實現農戶增收與信用社盈利增加的雙贏結果。李莉莉(2005) 通過對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運行機制的績效評價金融論文,指出對于農戶收入有正的顯著影響論文開題報告范例。張立軍,,湛泳(2006)通過分析小額信貸與當地農戶貧困之間的關系,認為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對農戶家庭經營收入產生了正面的影響。朱乾宇,董學軍(2007)選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為研究對象,構建當地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農戶小額信貸的扶貧績效的研究,認為小額信貸對農戶的增收有積極作用金融論文,且非農業貸款投向相對農業貸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績效。總體而言,國內對小額信貸的研究大多數還停留在小額信貸的績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個小額信貸產業的戰略選擇的文獻相對較少。在加快發展農村的同時,不能光靠增加小額信貸的投入,還應注重農村小額信貸的戰略發展,為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因此金融論文,有必要對農村小額信貸的現狀作系統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厘清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優勢與劣勢,為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供有益的借鑒。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運用SWOT―PEST模型對農村小額信貸進行評價和分析,為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建議。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陣方法是一種戰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響小額信貸發展的政治(P)、經濟(E)、社會(S)、技術(T)等因素放到統一的框架內進行系統的SWOT分析金融論文,辨別出影響中國小額信貸發展的關鍵因素,從而有利于了解小額信貸發展的環境條件,為小額信貸的發展提供戰略性的決策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表1 我國小額信貸產業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環境(politics)
經濟環境(economics)
社會文化環境(society)
技術環境(technology)
內在因素
優勢S
政府為小額貸款的可持續發展采用貼息的政策
激活農村金融市場
越來越多的農民從事非農生產,還貸周期短、投資回報率較高。
征信系統
無需抵押物與擔保品
劣勢W
未還款者法律追究問題、正規銀行貸款貸款者的道德風險
農業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額信貸風險加大
農民的盲目投資
融資難、限制了規模、沒規模效應、服務滯后
外在條件
機遇O
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視及對農村的發展建設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小額信貸違約率降低。
先讓一部分區域先推廣,利用“示范效應”逐步推廣的理念得到認同。
正規金融機構開辦小額貸款業務金融論文,使得資金時間與安全性監管體系成熟。
挑戰T
目前還沒任何法律界定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
農業受到自然災害與市場變動影響較大,貸款農戶日益產生貸款危機,形成不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