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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行業;稅收籌劃;問題;對策
一、引言
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的有序推進,全社會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在企業的稅務管理中,人們逐漸認識到正確而有效的稅務籌劃所帶來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國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起步比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關節稅收益等方面,在具體行業的稅收籌劃研究很少,實踐上亦不盡如人意。我國城鎮化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期,“十三五”規劃確定了發展目標,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可以說建筑行業進入了相對的黃金時期。能否在這一新的機遇期提高建筑行業的收入水平、利潤水平,能否開展有效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與稅收風險,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的問題。由于建筑行業投資大、風險高、合同數量多、資金周轉時間長等顯著特點,且其工作涉及面廣,直接涉及的稅收項目比較多,稅收負擔重。據統計,建筑行業的入庫稅費收入占到稅收總額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業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營業利潤較低,其發展需要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減少稅收、擴大利潤空間已經成為目前建筑業發展的訴求。因此,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及財稅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強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強化經營者的納稅意識,防范稅務風險,維持和提高建筑行業的利潤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與問題
建筑行業是一個綜合型的、涉及面廣泛的行業,涉及多項經營管理活動。其涉及稅收種類也相對較多。現階段,我國建筑行業的稅收籌劃種類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
建筑行業的稅收相比其他行業要復雜的多,這是因為其業務主體多元化,從開發到最后銷售投入使用,資金流、成本流等種類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細化的稅收管理,這樣才能實現節省稅費,改善建筑行業價值需求的目標。“營改增”后,我國建筑行業繳納的稅種主要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等十多種,每個稅種的性質、適用范圍、繳納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稅種都可以通過合理的籌劃來達到降低稅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業稅收籌劃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間的稅種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盡管建筑行業稅收籌劃的方式多種多樣,表現形式各異,但其最終目的主要有:第一,在減少稅負的基礎上,利用降低稅基和減輕稅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納稅策略中選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遲納稅時間,通過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稅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種程度上也能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1.努力降低稅基。
所謂稅基就是稅收的計稅根據或者是計稅依據,例如企業所得稅中的應稅利潤。在稅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稅基和稅額存在正向關系,即稅基愈大,稅額愈高。建筑企業應想方設法減少稅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減少企業應該繳納的稅款,最終實現降低稅負的目標。
2.積極爭取較低適用稅率。
現階段我國的稅收法律中除了個別稅種只能按照單一稅率繳納外,其他大部分的稅收種類都具有不相同的稅率。這些不盡相同的稅率也給企業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間。企業可以利用稅收籌劃的手段,對不同方面的業務和工作模式進行合理的設計和管控,最終實現降低稅率成本的目標。
3.合理選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無論是企業取得的預付款還是約定的收訖款項,稅法都有明確的納稅義務時間。經過企業合理調整業務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筑企業可在會計核算中,實現對納稅義務時間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納稅籌劃。
4.合理轉嫁稅負。
合理進行稅負轉嫁也是建筑企業經營的手段之一。稅負轉嫁牽涉到課稅商品最終價格的基本問題,這一定要利用經濟成本交易中的價格變化來最終確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價格分包手段,就能夠實現建筑安裝工程收入在總包收入和分包單位之間的成功轉移,從而改善建筑企業應該繳納的稅收,順利實現企業所得稅在不同企業間的成功轉移。
5.有效延緩相關稅收納稅時間。
因為資本使用過程中具有時間特性,建筑企業利用建筑工程時間上的改善,就能夠延緩不同稅收種類的最終納稅義務時間。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業務的預估方式,延緩工程支出的最終確定日期,從而就可以延緩納稅時間,獲得資本金額因為具有時間價值帶來的最終受益。特別是在通貨膨脹期間,拖延義務納稅時間的方法效果更為明顯。
(二)建筑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1.缺乏稅收籌劃意識。
眾所周知,稅收籌劃與不少企業認為的不繳稅、偷稅、漏稅、逃稅行為有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在國家稅收政策范圍內的合法活動,是企業規避稅收風險、實現企業價值的正當行為,企業合理的稅收籌劃行為應該受到我國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而偷稅、漏稅是企業不履行業務的違法行為。有人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千方百計地逃避對稅收的繳納,這種避稅行為和籌劃行為應該通過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嚴格區分,避免一些企業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稅收籌劃為名,破壞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一方面,從國家相關部門的角度來看,稅收籌劃難以發展是因為一些不法分子借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其結果是嚴重地違反了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企業也可能會承擔稅務風險帶來的損失。所以,建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對稅收籌劃有正確的認識。
2.缺少專門的稅收籌劃人才。
有一個誤區,認為稅收籌劃是一項簡單的工作,只要具備相應的稅務、財務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就可勝任稅收籌劃工作。殊不知,實踐中,對于企業的財務人員來說,稅收籌劃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具有豐富的稅收經驗和較高的企業管理水平,必須事先掌握和了解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國家及地方的方針政策,具有相關會計稅務資格認證,熟知財務、稅務、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知識,而且熟知企業經營、投資和籌資活動。因此,建筑企業應配備專門的稅收籌劃人員,否則,稅收籌劃活動一旦展開投入實施,發生了紕漏是無法補救的。
3.忽視風險防范。
建筑企業在稅收籌劃實踐中,無疑會遇到不可規避的風險,但是企業稅收籌劃之前一定要在風險防范方面做足功課,防止不必要的損失發生,具體應該加強以下幾方面風險防范:(1)稅收政策風險。如果納稅人對有關政策不明確,理解不透徹,不能及時學習和把握政策的變化,都會造成稅收籌劃在政策性方面的風險。我國法律的層次較多,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體系十分復雜,這就容易造成企業對相關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對政策的規定理解錯誤,從而導致稅收籌劃沒有效果,甚至無意之中觸犯了法律。(2)企業經營風險。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與其目標利潤相關聯,因為,企業利潤最終來源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亦即企業的稅收籌劃和企業經營活動息息相關。所以,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從企業戰略的高度,在制定財務預算時將企業的經營情況考慮在內,當然,建筑企業所有的活動都應該是在國家的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另外,要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統籌規劃,防止出現盲目追求節約稅收而造成企業其他活動受到阻礙的現象。如稅收籌劃方案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某個環節不對稱或者不合乎規定,造成整個經濟活動發展受阻,因而從主觀上失去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機會,不僅不可以減輕企業稅收的經營成本,相反,會增加企業經濟成本,使企業陷入困境。(3)稅收執法風險。對于稅收籌劃的合法與否,從主觀方面講是企業籌劃過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上講是國家稅務機關相關部門確認通過。這樣就會存在由于稅務機關和建筑企業對稅法認知不同而導致的稅收執法性風險。稅收籌劃是不是在法律范圍之內,這是由國家、企業和相關稅收機構共同判定的。企業通過對稅法等相關法律的理解、判斷進行籌劃,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在審核時對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著自己的主觀判斷。所以,存在稅收執法風險。(4)相關員工管理不當風險。這部分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不當造成的,員工崗位頻繁調整,選人、用人、留人不當等因素都會使經驗相對豐富的員工流失,再加之企業對員工相關理念培養不到位,使得某些員工責任心缺失,對有關程序不認真對待,都很容易引發稅收籌劃中的風險因素。從人力資源角度來說,其風險在企業稅收籌劃中占據重要位置,也是企業經營中最難控制和把握的。企業內部人員出現的風險極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對企業的不信任,這又連帶產生了信譽風險,對企業的影響度是極其深遠的。(5)稅收綜合性風險。對稅收綜合性風險的防范也是一種操作性防范,也是對之前各種風險產生原因的綜合性運作管理。由于我國各種法律的層次體系較多,內容涉及方面也較為廣泛,在實際操作當中難免會出現一些風險和摩擦,即使請專業團隊為企業專門進行稅收籌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現某些主客觀問題。一般來看,綜合性風險可以從兩個大方面把握:一是企業自身方面,對政策的整體把握度不夠,籌劃方案過程中很容易顧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誤;二是從國家方面,對稅收籌劃方面的指引不夠積極,優惠政策宣傳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業或者是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活動時,不可能規避這些風險,但是在具體稅收籌劃中,預測和防范這些風險是企業在競爭中獲勝的關鍵。
三、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對策
建筑企業應首當其沖地關注由設計規劃造成的非稅收成本或非稅收損失,然后再考慮施工、經營、投資、籌資、理財等實際情況,進而把稅收籌劃納入稅收風險管理當中。依據稅收籌劃風險標準去評估其管控效果,企業需要不斷提高建筑企業防范稅收籌劃風險的標準。為了實現企業的稅收收益最大化的機制的構建,必須依據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標準。因此,通過對以上諸如稅收籌劃概念不清晰、稅收人才缺乏、稅收風險不宜掌控等問題的簡要分析,提出對策,以期降低建筑企業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稅收風險機制,以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和企業自身戰略發展的需要,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營造有利于稅收籌劃的環境。
改善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和風險防范措施,最終也不能脫離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證。建立、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明確稅收征管基本原則、稅收管理體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納稅人在遵循稅法前提下自主開展稅收籌劃活動的權利,可以讓建筑企業在相關法律制度框架內合理進行企業稅收籌劃,從而從根本上改變現階段相關稅務部門過分倚重管理,忽略對納稅人相關稅收籌劃權利培養。同時,各級稅務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稅務內、外信息化平臺和服務資源,創新納稅服務方式,加強納稅服務意識,強化征納雙方的多樣化互動,努力形成反饋及時、處理得當的企業納稅投訴反饋機制,增強我國稅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確定化趨勢,在納稅流程簡單化、信息多元化的納稅服務系統形成的前提下,為建筑企業大力進行稅收籌劃,合理控制稅收風險提供信息化和專業化的平臺和技術支撐。
(二)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
第一,建筑企業要根據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實際的稅收設計規劃及必要的風險管理意識。要明確稅收籌劃是一項合法的財務管理活動,也是企業節約稅收成本的主要途徑。第二,稅收籌劃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之一。建筑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合理安排經濟業務,盡可能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業整體市場低迷、利潤下滑、競爭激烈的大背景下,稅收籌劃無疑會提升自己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第三,要強化企業管理層稅收籌劃中的風險意識。收益與風險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風險也越大。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企業為了預防由于過度籌劃或籌劃不當的風險,必須強化風險意識。
(三)建立科學規范的稅收籌劃管理機制。
從管理的角度,建筑企業應該從不同方面強化完善稅收籌劃風險體系,改善涉及稅種的內在管控機制,增強稅收籌劃效果。首先,根據企業實際,設立與財務部門相同等級的稅收籌劃專門機構,并配備較高水平的專業人員,構建專業化的稅收團隊。從企業長遠經營目標的角度出發,規避風險,爭取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稅收籌劃人員可以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機制。這樣,通過構建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稅收籌劃專業化團隊,團隊的管理層人員要關注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制定生產經營政策和稅收籌劃方案。再次,構建和完善稅收籌劃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相互溝通機制。稅收籌劃部門需要和公司的高層、財務部門等進行工作的協調溝通,要將稅務籌劃的具體思想體現在日常的稅務工作中,將稅收籌劃策略轉變為公司的利潤,強化公司內部的信息流通,保證稅收籌劃各個環節的暢通。
(四)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籌劃專業團隊。
專業化人才是建筑企業高效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新形勢下,要想在復雜的社會環境、經濟環境、稅收環境及復雜的業務活動上成功實施稅收籌劃,需要擁有一支高素質和專業化人才的稅收籌劃管理隊伍。目前,經濟新常態使得許多建筑企業通過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業、跨區域甚至跨境經營拓展業務,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常常會涉足對外投資、并購重組、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復雜交易,涉稅事務愈加復雜。然而,建筑企業對于適應改革與創新所需的多樣化人才準備不足,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為此,建筑企業可設置更加優厚的條件加大稅收籌劃專業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賢納士。對于現有人才,通過整合、專業技能培訓、在崗學習等多種方式,還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業兼職,努力打造一支知識面寬、業務嫻熟、技能過硬的優秀隊伍,以保障稅收籌劃策略的順利實施。
(五)加強建筑企業主要稅種的納稅籌劃。
1.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是政府對企業利潤的再分配過程,是影響企業利潤的一項重要費用,也是建筑企業稅收籌劃中關注的焦點。根據建筑企業的業務特點,其所得稅的籌劃應當從固定資產折舊、后續支出、籌資方式入手。建筑企業為了滿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資產,但需要調整對固定資產中的折舊費用和后續支出費用。建議建筑企業融資過程中可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采用負債融資的方式去實現調整。例如,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公司債券,會產生不同的利息費用,從而達到改變應納稅所得額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區某些特殊的工程項目,考慮能否享受國家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優惠。
2.印花稅稅收籌劃。依據印花稅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記錄的數額去統計應繳納稅額度。只有當應稅行為的發生,需按相關稅法的繳納稅收。特殊情況下,應繳納稅收義務涉及新的應稅憑證的出現,即新的分包或轉包合同。因此,從本質上說,該法是通過降低計稅次數和金額,從而降低繳印花稅的額度。對于應稅憑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雙方須共同確定書立的關系,幾方當事人在確定書立合同關系時,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當事人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合同上,則合同法律效果就達到了。實踐中,若經濟交易活動能當面解決,一般是不用簽訂合同的。當然,如果經濟當事人雙方信譽較好,不簽合同當然更能節省稅款,但這樣可能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3.增值稅稅收籌劃。2015年我國在建筑業進行“營改增”稅制改革。建筑企業的營業稅改增值稅,將對建筑企業的稅制、稅負、稅務管理和資金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考慮如何降低增值稅額。如在增值稅納稅人類別選擇的稅收籌劃上,因“營改增”后設計單位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有明顯的降幅,因此應盡量選擇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籌劃。對進項稅額抵扣的稅收籌劃,“營改增”屬于結構性減稅,建筑設計單位一旦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由于進項抵扣稅額較少,稅負較原營業稅有所增加。為降低稅負,設計單位采購付款時應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稅額越大,應納稅額越小。再比如,在租賃業務中,從合理安排設備租賃、變更長期租賃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資租賃等三個方面入手,科學合理設計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慮拆分EPC合同和調整EPC合同中不同業務價款兩種方式,避免由于混業經營未分開核算可能導致的從高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風險。在含稅報價相同的供應商選擇中,盡可能選擇增值稅進項稅額最大的供應商;針對供應商報價中包含運輸費用的情況,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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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中具有戰略性影響的財務策劃活動,越來越受到重視。本文主要對當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財務目標,以及通過企業籌資、經營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結合部分案例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財務運用進行簡單分析。
對企業進行的一切稅收籌劃活動,都要嚴格遵守稅收和其他經濟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籌劃依據清晰準確、籌劃程序完備。應當經得起稅務機關的稽核與檢查,及稅務機關委托的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的納稅檢查。
一、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財務目標
1、節稅成本最大化
以納稅成本最小化作為自己的目標基礎,認為所有的企業籌劃活動都是緊緊圍繞納稅成本展開,企業進行稅務策劃的動機與根本目的是為了節稅,即取得納稅成本最小化。節稅籌劃可以通過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來取得。
2、企業收益最大化
以通過稅務籌劃取得企業最大收益為目的,將取得企業最大化收益作為衡量籌劃效果的最終指標,并且將收益最大化作為企業稅務籌劃的最終目標。該目標綜合考慮企業現實存在的各種因素影響,而且由于收益目標比較具體、明確、容易計量,有利于企業權衡利弊,規劃預計,從而選擇最佳財務方案。
3、納稅成本最優化
通過納稅人在履行其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各種資源的價值最優化,這也就是納稅成本最優化。企業的各種稅務籌劃活動與各種相關因素的影響,都是圍繞財務結構最優進行的。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增強也是納稅成本最優化的實質,也是企業獲得最大收益的目標。
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財務運用
1、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籌劃的財務運用
1.1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因為籌劃空間是隨著不同稅種而不同,在企業進行稅務籌劃之前首先要對屬于哪種稅種具有稅務籌劃的價值進行分析。站在理論的角度上講,應該選擇稅收的優惠多,稅負伸縮彈性大的稅種。但是與此同時,作為微觀經濟組織的企業,在生產活動進行時,不僅要對本身的經濟利益進行考慮,還要再生產經營行為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與自身盡可能保持一致,對國家限制發展的一些產業領域要進行自覺的排除,以此來對市場的風險進行減少,增加獲利能力。
1.2避開成為某稅種的納稅人。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只要是納稅人不屬于某稅種,則不需要對該項稅收進行繳納,所以,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考慮能不能避開某稅種納稅人,這樣就會達到節稅的目的。
1.3從計稅依據和稅率著手籌劃。影響應納稅的兩個因素,就是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因此,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
1.4選擇最好的資本結構。根據生產經營等活動對資金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采取適當的方式,對所需要的資金進行獲取的一種行為,就是籌資。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說,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就是籌資。資金是通過籌資方式的不同來決定的,產生的稅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異。
1.5選擇最合理的組織形式。市場經濟的主體就是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
2、企業財務成本費用核算中稅務籌劃的財務運用
2.1充分列支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后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從成本費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條件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2合理選擇折舊方法。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攤到各期成本費用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費用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2.3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均規定,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這一規定為企業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提供了空間,也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減輕所得稅稅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2.4合理分配管理費用。對于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它們除了進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從事其他營業活動,因此,投資公司沒有收入可以彌補其發生的大量管理費用,其經營狀況為虧損。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擔上述管理費用,利潤很高,相應的所得稅稅負很重。
2.5恰當運用關聯企業關系。企業為了融資上的便利,常常會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借貸款業務。但是,《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結語
稅務籌劃是基于企業自身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標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該是一致的。但與企業一般財務活動相比,稅務籌劃有其獨特的視角,即從稅收的角度,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運營、利潤分配等財務活動的精細安排,達到充分行使納稅人權利、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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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稅收的角度詳細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降低企業的稅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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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本文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論述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關鍵詞】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稅收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
一、納稅籌劃存在的原因
1.稅收政策的差異
如: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
如: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另規定一檔低稅率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2.稅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2008年將是改革至關重要的一年。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方案等重大稅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隨著改革觸角進一步向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最大的兩個稅種延伸,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步入實質操作階段。在這一輪改革浪潮中,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物業稅等稅種改革也將在2008年進一步推進。
現行稅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規范文件構成,正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
3.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草案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舊稅法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優惠格局,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25%,企業設立時則可以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合理設立。
4.邊際稅率的運用
某些稅種按不同檔次的稅率征收,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一定的費用標準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為納稅人合理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達到不納稅、少納稅、延遲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節稅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們通過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失敗的稅務籌劃案例,來分析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資企業主要負責為某鑄造廠采購生鐵并負責運輸。策劃的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生鐵采購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4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節省了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稅收及附加,對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只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年末,國稅稽查分局在對該物資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生鐵銷售額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而“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萬元手續費收入和16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并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證實該企業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商某鋼廠的貨款,但未觀察到兩者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屬涉嫌偷稅,要求該物資企業補交了近千萬元的增值稅。
2.相關政策法規
財稅[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只對手續費和運輸費繳納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案例分析
該企業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與鑄鐵廠、鋼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被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其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4.案例啟示
(1)會計核算要規范。誤區:會計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
(2)科目設置要符合實際需要。在本案例中,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方便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3)形式要件要合規。本案例的敗因在于“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總結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對稅款的合法節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款行為的本質和關鍵所在。
2.考慮成本效益。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重視分析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和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充分考慮到對未來的稅負的長遠影響。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學規劃與安排。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它是稅收籌劃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4.綜合衡量與周密部署。稅收籌劃不僅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也與經營有關,是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后效益。切忌簡單地模仿,必須注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企業規模差異與性質差異、經營環節差異收入來源與征收方式差異等。
5.形式要件要合規。相關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6.規避稅收風險。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基礎上的對稅收法規的利用,稅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不斷的堵塞漏洞和處于反避稅的當中。一不小心落入稅收籌劃誤區,將會產生重大的稅收損失。
論文摘要:我國企業要從維護自身整體、長遠利益出發,摒棄避稅、偷逃稅等短期行為,轉而進行科學的國際稅務籌劃,即利用國際稅法規則,通過對自身的籌資、投資和營運等生產經營活動事先進行適當的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能充分享有國際稅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優惠政策,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經濟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財務、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會計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管理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另一方面,我們要看到我國企業對于國際稅務籌劃的迫切需求。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不僅是出口事業蓬勃興盛,跨國經營事業也必將取得更加令人矚目的發展。因而我國企業必須提高國際稅務籌劃的水平,以適應自身發展的需求。
關鍵詞:納稅理性;偷逃稅;稅務籌劃
“理性經濟人”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企業作為市場經營的利益主體,其目標是追求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自然希望能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總是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在法制不完善的稅收環境下,這種動機往往演變為違法的偷逃稅行為。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納稅人開始轉向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合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企業納稅人追求的是稅后利潤的最大化,而稅務機關則盡可能保證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和及時征繳入庫。因此,企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稅收征納的博弈客觀存在,只是在不同稅收環境下兩者之間的策略選擇存在一定的差別。
一、企業偷逃稅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業納稅人欲通過偷逃稅手段減輕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偷逃稅行為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不偷逃稅也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查獲或未查獲。這里仍作如下假設: 偷逃稅款額為t,被稅務機關查獲的概率為p,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查獲后用于尋租以減輕處罰的支出為f,因此影響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為研究上的方便,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如設置兩套賬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據假設條件分析得出企業納稅人的得益矩陣,如圖1所示[1]:
從圖1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的預期收益為:
u=t×(1-p)+(-c32)×p
= t(1-p)-c32×p= t(1-p)-λt×p
= t[1-(1+λ)p]
其中稅收處罰率λ=c32/t,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將獲取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就有了偷逃稅的經濟激勵;但企業并不一定選擇偷逃稅行為,其具體行為的選擇取決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1]。
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偷逃稅行為是不經濟的,但企業不一定選擇不偷逃稅。這里需要考慮一個特殊因素——稅務尋租,當不存在稅務尋租途徑時,由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小于零,企業不會選擇完全不經濟的偷逃稅行為;當存在稅務尋租途徑,企業的具體行為選擇取決于尋租支出f和逃稅支出t+c32之間的關系。若f>t+c32,則企業納稅人不會選擇偷逃稅行為,若f
具體來說,在稅收處罰率λ既定的情況下,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偷逃稅行為;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納稅遵從,但在存在稅務尋租的特殊情況下企業的納稅遵從也有可能轉化為偷逃稅行為。在企業偷逃稅行為被查獲的概率p既定的情況下,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偷逃稅的理性納稅行為;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依法納稅。因此,為有效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稅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稅收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查獲概率和稅收處罰率,從而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
二、企業稅務籌劃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嚴格意義上講,稅務籌劃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一種合法行為,但這種“合法性”客觀上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而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的偏差,使得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與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和稅務機關來說,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企業無法準確預測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認定態度,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業所有真實的納稅信息[2]。因此,企業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成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雙方主體。
假定企業所處的環境是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則企業優先選擇開展稅務籌劃,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籌劃或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這里仍作如下假設: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稅務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的風險成本即加收滯納金和稅收處罰的金額為c32;企業稅務籌劃的節稅利益為t;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的稽查成本為c。
當企業選擇了開展稅務籌劃,稅務機關具有進行稅務稽查或不進行稅務稽查這兩個選擇。當稅務機關不進行稅務稽查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 =t-c1-c2;當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時,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合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 =t-c1-c2;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違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 = -c1-c2-c32[4]。
由于受稅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響,稅務機關客觀上并不對每個企業開展稅務稽查。假設企業估計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p1,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1-p1;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情況下,對企業稅務籌劃“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p2,對企業稅務籌劃“非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1-p2,則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
u =(t-c1-c2)×(1-p1)+(t-c1-c2)×p1×p2 +(-c1-c2-c32)×p1×(1-p2),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 = 0。
(一)稅務機關的策略選擇
盡管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嚴格稅收征管,監督企業依法納稅,現實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但為了研究上的方便,這里假定稅務機關也是理性經濟人,在選擇稅務稽查時遵循成本收益原則。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c×p2 +(t+c32-c)×(1-p2);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0。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c;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只有當稅務機關的期望收益u = -c×p2 +(t+c32-c)×(1-p2)>0,即p2<(t+c32-c)/(t+c32)時,稅務機關應選擇稅務稽查策略;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應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一般策略選擇
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時,若企業估計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務籌劃認定為合法時,企業將選擇籌劃策略以取得稅收收益,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 =t-c1-c2,且u>0;若企業估計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時,企業將選擇不籌劃策略,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 = -c1-c2-c32<0。即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情況下,企業的收益函數:
p2>(c1+c2+c32)/(t+c32),
此時企業應選擇開展稅務籌劃策略;當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時,因為t-c1-c2>0,企業應選擇稅務籌劃策略。只有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時企業選擇稅務籌劃策略。
結合前面對稅務機關與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選擇分析,只有當(c1+c2+c32)/(t+c32)
三、企業特殊策略選擇的經濟博弈分析
這里的特殊策略選擇是指企業納稅人在一定的外部環境下,為減輕稅收負擔所選擇的合法籌劃或非法籌劃,即選擇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還是違法的偷逃稅行為[5]。假定在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下,企業欲通過一定手段減輕自身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行為選擇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稅務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
這里仍作如下假設:節稅額為t,稅務機關的稽查概率為p3,并假定企業的偷逃稅行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偷逃稅被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因此影響偷逃稅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響稅務籌劃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也不考慮現實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尋租成本)。為研究上的方便,現引入三個相對率指標反映這些不同的影響因素:一是稅收處罰率λ,即λ=c32/t;二是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稅務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偷逃稅的預期收益為:
u1=t×(1-p3)+(-c32)×p1
= t(1-p3)-c32×p3
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則u1-u2=(c1+c2)-(t+c32)×p3。
當u1=u2,即:
(c1+c2)-(t+c32)×p3=0時,企業采取偷逃稅行為與開展稅務籌劃行為取得的預期收益是一致的。對該式進行調整分析,兩邊均除以t,則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企業應盡可能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提高稅務籌劃行為的經濟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收處罰力度,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在δ和λ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引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方式由違法的偷逃稅行為轉向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結語
經濟激勵是影響企業理性納稅行為的根本誘因。偷逃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可能的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機關查獲概率、稅收處罰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合法的理財行為,其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稅務機關對稅務籌劃的合法性認定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或減少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引導和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稅收處罰力度,減少納稅人偷逃稅的收益預期,有效降低納稅人偷逃稅行為的內在經濟激勵。同時,加強稅務機關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業務素質教育,從根本上堵住納稅人稅務尋租的源頭,科學認定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從而切實體現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于企業納稅人來說,應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盡可能減少稅務籌劃成本支出,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取得較好的稅務籌劃效果。在此基礎上,納稅人依法開展稅務籌劃、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實現“稅企雙贏”的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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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 實務解析 風險防范
當前,不同國家、地區和不同行業之間存在很大的稅收政策差異性,以及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彈性選用,為納稅籌劃提供了自由選擇的空間和條件。如此便產生了怎樣納稅,如何納稅,何時納稅等企業納稅籌劃問題。如何運用納稅籌劃,為企業創造價值逐漸成為企業關注的新焦點。
一、納稅籌劃的涵義及特點
納稅籌劃也叫稅務籌劃,學界對其定義代表性較強的是當代著名的一些稅務籌劃專家的觀點:稅務籌劃是義務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一國一地的稅法、尊重所在一國一地的稅法的前提下,合理運用納稅人的被賦予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設立、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等進行旨在減輕納稅水平、有利財務管理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
納稅籌劃作為一項公司比較特殊的財務管理活動,它具有依法性、事先籌劃、服務于財務管理總體目標、專業性和時效性等特點。
二、企業的納稅籌劃實務解析
納稅籌劃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行使。主要是在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和經營過程中的運用。
(一)企業籌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的財務費用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一般原則是,為獲取較低的財務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稅前抵減的效果,公司內部籌集資和公司之間相互合法拆借資金的方式籌集資金是最好的方式之一;其次是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通過公司內部自我積累方法最差。企業在籌資活動中應著重考察公司內部的資金結構和籌資方式,特別是資產負債率是否合理。在EBIT大債務成本率的前提下,企業的負債比率越高,減輕稅負的效果則越明顯。當然,企業負債比率并不是越高越好。隨著負債比率的逐步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則會相應加大,一旦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EBIT時,過度的負債反而達不到減輕稅負的作用。
(二)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
關于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主要通過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有計劃的分攤費用等其他方法來實現。
1、選擇合理的收入結算方法
企業收入結算方法的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相應的不同,稅務支出的月份也有差異。主營業務收入確認在于“交貨確認”這個時點上,交貨取得銷售收入或取得索取銷售收入的相關憑證的,銷售成立則可以確認收入;否則收入不能確認。因此,關鍵是對交貨時點的如何理解和合理把握。每種銷售結算方法都有相應的收入確認的標準,通過對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條件的把握即可以控制收入的確認時間。尤其要關注接近會計期末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的籌劃,若將資產負債表日的收入調整到下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就是把收入確認時間延至次年,可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利益,相應獲得一些時間價值優勢。
2、費用列支的選擇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費用視允許據實全額扣除的項目、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項目和允許加計扣除的項目。允許據實全部扣除的費用可以全部得以補償,可使企業合理降低企業利潤,應將這些費用列夠用足;對于稅法規定有比例限額的費用則不要超過期規定限額,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可以列支;超額的那些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合并算入利潤予以納稅。因此,要注意報表內各項費用的納稅節點的控制。
3、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長期投資的核算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總的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期盈利后期虧損則一般應該適用成本法核算,而先期虧損后期盈利,則一般應該適用權益法核算。這是因為如果被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產生虧損,對投資企業來說,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則不能抵減被投資企業利潤;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會因投資企業產生的虧損相應減少被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而遞延了企業所得稅。盡管這兩種方法納稅數額是相同的,但不同的納稅時間能為企業帶來貨幣時間價值。
4、折舊和攤銷方法的選擇
當企業預計近期利潤較高時,可適當安排購置和更新設備。在企業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折舊額及攤銷額越大,相應的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會計準則規定的折舊方法有很多,加速折舊法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節稅方法。另外,對會計準則沒有明確折舊或攤銷年限的資產,可以最大限度的選擇較短的年限,將該資產的折舊完成計提。
5、存貨計價的選擇
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計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其一或組合使用。企業在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適用的稅率、物價波動等因素,并根據有關法規和企業的具體情況,選用相應的存貨計價方法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一般來說,在CPI逐步下降的情況下,一般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期末存貨價值低,進而加大當期經營成本,相應降低]本期應稅所得額。而在企業資金緊張情況下,遞延納稅可以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當然,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要變更資產計量方法時,應遵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內容的變更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給與充分說明。
6、選擇合理的資產計價會計處理方法。
資產的計量直接影響到資產相關稅收的計稅基數。企業在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時,必須明確區分:屬于房產的附屬的配套設施和不屬于房產的附屬配套設施的資產價格,并在會計帳務中分別登記備案。此外,關于企業使用的中央空調設備,如何進帳也很重要。有時房產原值中包括中央空調等設備,如果中央空調設備作為單項固定資產入帳單獨核算同時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中不應該包括中央空調設備。存量房屋安裝空調設備,則作單項固定資產入帳,而不是計入房產原值。因此,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核算中央空調設備,合法減少企業的房產稅支出。
(三)企業投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企業的投資活動包括企業之間的合并、重組、合營聯營等。企業投資活動方面的納稅籌劃主要包括: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在進行股利分配的時候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下的業主或者合伙人則只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總分支機構形式的企業組織可以將稅款進行合并繳納,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業組織就要將各自的企業所得分別核算繳納稅款。
選擇合理適當的長期投資核算方法進行納稅籌劃;通過延遲盈利年度,拉長經營期限或者使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進行納稅規劃;或者通過兼并重組其他企業等方式進行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而達到降低投資方稅負負擔的目的。
(四)關于企業利潤分配方面的納稅籌劃
企業的利潤分配形式基本有現金分紅和股票分紅兩種。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分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分紅則暫免交稅。因此,企業要根據內部資金需求和企業未來發展結合,確定發放多少現金的股利的數量,制定對企業和股東都有利的分配方案。
三、納稅籌劃的風險和風險防范
納稅籌劃風險指因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活動而受多種原因的影響導致失敗的概率。
企業稅務籌劃風險首先導致企業的成本增加。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少納稅而遭到稅務機關處罰的成本;成為稅務機關的重點監控名單的應付成本;沒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利益的流出成本。其次,籌劃風險會對企業的投資經營策略、財務策略、組織建制等產生相應的影響。再則,籌劃風險還可能會讓企業的社會信譽受損,導致企業在產品銷售、原材料購買、貸款融資等方面產生系列負面反應。同時還有一些其他的影響,比如因不合理的使用節稅方法可能會違反稅法,進而導致企業的經營層受到處罰;可能導致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等資格的喪失。總而言之,在納稅籌劃中必須加強對籌劃風險的管理控制,對籌劃風險進行恰當的預測、評價、規避和化解,以避免損失的產生和違法成本的增加。
針對納稅籌劃可能產生的風險,主要應在以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一)企業管理層必須高度重視
作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層,應該在稅收籌劃前期便高度重視納稅籌劃的風險管理,這不僅僅要體現在公司制度上,更要體現在經營管理層的管理意識中。企業管理層應全過程監控稅收籌劃,針對風險產生的因素,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方法,減少籌劃風險的發生。
(二)正確樹立風險防控意識,建立有效風險預警機制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涉稅事務中應全程保持對籌劃風險的高度警惕。同時建立一套完整、科學快捷的籌劃預警制度,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全過程實時監控,一旦發現風險,立即向經營管理層提示預警。
(三)加強稅收政策的學習, 提高會計人員稅收業務素質
企業應通過系統學習各種稅收政策,很大程度上準確把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綜合確定稅務籌劃方案。對相關稅法全面了解是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
(四)保持籌劃方案適度靈活
國家的稅制、稅法政策為了適應不斷更新的經濟形勢,會不斷地作出調整和改變,這就要求我們企業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地重新評估原先制定的籌劃方案,及時修正籌劃內容,使籌劃實現在全過程動態調整中為企業帶來納稅收益。
(五)建立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加強兩者之間的必要聯系
由于一些稅收政策有一定的區間彈性和各地具體的征管方式有所差異,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企業進行的納稅籌劃的合法性也最好得到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認可后再予以實施。
這就要求納稅籌劃制定者必須正確地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正確把握財會知識,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加強與稅務征收機關的聯系和溝通,使籌劃活動符合主管征稅機關的管理特點 ,特別是在企業投資、涉足新行業、高科技行業、資產處理、重大會計政策等發生的時候,企業應該主動向稅務機關咨詢相關的稅務法規,結合來自稅務征收機關的建議,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征收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避免因理解差異而產生稅務爭議。籌劃方案只有得到了稅務周壽機關的認可,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籌劃方案才會轉變為企業的實際利益,產生實際效果。而對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稅務爭議,一定要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合理解決以確保企業依法誠信納稅,維護合法權益。而由于稅收機關稅務稽核成本較高,稅務機關人力精力有限,稅務稽查一般是有重點的進行,如果稅負設計不合理,就會被稅務機關作為反避稅重點和稽點對象。只有建立誠信和諧的稅企關系,才能確保企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控稅務籌劃風險。
四、結束語
企業的稅務籌劃要符合國家的稅收規定,具有很好的發展前景,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企業制定納稅籌劃方案,不僅能夠降低稅收成本、擴大企業財務利益,最大化實現股東價值,更是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因此,企業管理決策層應當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合理合法、正確地去開展納稅籌劃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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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績效工資制度 高校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在高校推行績效工資制度的影響下,廣大高校教職工的整體收入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本文結合當前稅法中的相關規定,針對有關高校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
一、稅收籌劃的重要意義
稅收籌劃作為國家稅收的一種應運而生的產物,在國外早已得到了較為廣泛的運用和較為成熟的發展。所謂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為了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在稅法允許范圍內,利用稅法賦予的稅收優惠,針對自身的投資、經營及分配等相關財務活動展開合理的、科學的實現安全和規劃,進而達到預期目的的財務管理活動。由此可以看出,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需要事前將籌劃工作做好,并講究成本效率。高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從2010年開始實行,開始實行“打破均衡,多勞多得”的績效工資制度。高校教職工收入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大部分職工的收入總量均得到了明顯提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從2011年開始實行,2014年開始全國機關事業單位推行了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制度,從此,怎樣利用合理的納稅籌劃來達到節稅目的,同時減輕教職工的納稅負擔,開始成為廣大高校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基于高校的角度來看,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展開納稅籌劃,有利于激發教職工的工作熱情,同時對高校以后的發展也非常有利。
二、高校薪酬的納稅籌劃
根據2004-2013年統計數據,從個人所得稅的的繳納項目分布上來看,60%左右是工資薪金所交的稅額。而高校教職工的收入是相當穩定范圍也較固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由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確定,稅率又根據所得額來決定,由此可見,高校職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重點籌劃就應放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上,常用方法有:
對稅法允許扣除的國家社保政策和公積金政策充分運用,盡可能按最大比例繳納“五險一金”。
(一)工資薪酬福利化,減少教職工稅負
個人由于任職、受雇獲得的財產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個人對所得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的。如為提升廣大教職工的辦公條件,可以為教職工提供筆記本以及一些電腦耗材等,但是注意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設施的所有權歸學校,并將其列入到學校固定資產中,教職工只享有這些設施的使用權,如果教職工調出學校,必須將這些物品歸還學校。
還有些情況下如果學校可以為教職工進行支付,那么個人就可以在工資水平并沒有下降的前提下減少個稅負擔,進而提升教職工福利水平。提供交通便利。例如高校可以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為教職工報銷部分交通費用;按照國家教改委制定的計劃,幫助教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可以為教職工提供一定量的貸款,以后從教職工每月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費用償還貸款,以減輕教職工貸款利息負擔;新調入的職工可以為其提供周轉房;每年為教職工報銷相應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為部分教職工提供學習的機會,鼓勵他們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并為其報銷相應學費等等;為了鼓勵和引導廣大高校教職工積極申報科研項目,多多發表質量高的科研論文,當前很多高校均設立了科研獎勵基金,項目和論文的級別、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出不同額度的獎勵,其金額可以從幾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如果利用直接獎勵的方式,這部分獎勵應該以《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并入到工資薪金所得總額中,按照七級累進適用稅率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而實際上有很大一部分費用屬于科研成本,理論上應該利用報銷科研成本費用的方式,那么這部分費用就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有效運用有關規定內可不予征稅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撫恤金、福利費、救濟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為干部、職工發放的退職費、安家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職工和用人單位由于解除勞動關系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企業破產而獲得的安置費收入;集體所有制企業改成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以福分形式得到的所有權企業量化資產;獨生子女補貼醫療補助、津貼差額、差旅費津貼、工會經費中給予困難職工的生活補助等等,以上都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我們可以對這些免稅政策進行充分利用,制定工資結構時將應稅工資部分轉化成非應稅工資。
(二)合理籌劃職工的勞務報酬,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之間進行合理轉換,選擇最佳納稅方法,降低教職工稅負
1、將勞務報酬轉化為薪金,減少教職工納稅額
原高校職工的收入來源相對單一,但隨著社會發展,其內容也逐慚豐富,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有校內工資及校外的課時、稿費、專家評審等這些勞務報酬費。雖然兩者都是勞動所得,但針對的納稅內容有所不同,在一定金額范圍內,可以對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之間進行合理轉換,從而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化。
例如:我校兩位教授平時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后工資7000元。現接到任務,對新課程進行課程教材教學的整體研究開發,到期合格給予兩人24000元的課程研發費用,時間共一年。
方法1:一年后集中發放這筆研發費用,兩位教授就應按勞務報酬的稅率各自要繳稅[ 12000[×](1-20%)][×]20%=1920元稅。
方法2:如果我們將這筆研發費用按照研發的進度,按月1000/人月和每月工資一并發放。
每人一年原稅額是[(7000-3500)[×]10%-105] [×]1=245 [×]12=2940元。
每人一年新稅額是[(7000+1000-3500)[×]10%-105] [×]12=345 [×]12=4140元
將研發收入并入薪金只增加稅額4140-2940=1200元,比一次性按勞務報酬繳稅1920元少了720元,選擇方法2更好。
2、對于超過2萬元的勞務報酬,應仔細對比兩者應納稅稅額和納稅人自身情況選取最佳方案
經仔細測算,當納稅所得額 〉20890元時,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兩者分開納稅則更加合理。而此時我們財務人員也應尊重納稅人自身要求,根據算出的稅額,幫助其選擇最適合他本人的方案。
(三)合理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稅金籌劃
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是高校工資薪酬體系的兩個組成部分,其中績效工資又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種績效工資,從工資薪酬方法的角度上來看,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年度進行發放,這種工資方法形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因為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針對教職工超工作量進行獎勵,按照高校實際辦學特點,這部分工資需要在一個學年度完成以后才能被核算出來,對于那些超工作量較多的教職工來說,一次性發放獎勵往往比他們當月納稅所得額要高,這部分工資需要繳納很多個人所得稅,從這一點來看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對于沒有完成工作量的教職工,他們還要按照相應比例將之前發放的績效工資部分扣除,雖然這部分職工的收入較少,不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但是之前繳納的稅款已經上繳國庫,不可能進行退稅,這種情況下個人不得不多繳納部分稅款,雖然這部分稅額不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 績效工資實施以后,大部分高校的年終獎金均被取消,一些高校將安家費保留下來,目的是為了引進更多高層次人才,將這些人才留住,還有一些高校將超過基本任務量的獎勵作為年終獎勵,一些高校將教師科研獎勵當做年終獎發放,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利用統一計算方法發放年終獎,且一年只能發放一次。如何恰當的分配好月工資和年終獎的比例是個人所得稅籌劃的關鍵。當前我國一次性年終獎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這會導致其計稅中存在臨界值,在這個臨界值區域,出現了個稅不合理的“盲區”,也稱為“個稅陷阱”: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但納稅卻提高一大步,出現多勞少得的現象。我國現個稅稅率有七檔,“盲區”為六個[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們年終獎發放時就是注意進行合理的避開。
關于合理分配月工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額度,有兩個方面需要考慮:
1、年終獎方放最佳方案的選擇
年終獎的發放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四種方式,并進行比較,從中選擇最優方案
年終一次性發放。
一年分兩學期期末時發放。
年終獎分12個月攤至每個月發放。
年終獎中的一部分先作為每月獎勵隨每月工資進行發放,其余年終一次性發放。
例:按學校平均工資80000來測算,假如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后余額5000元,年終獎20000元
月工資5000所得稅額為45元/月。
年終獎分兩期末發,七月月工資為5000+10000=15000元,所得稅額為1870元。
年終獎分攤12個月發放 5000+20000/12=6666.67元,所得稅額為211.67元。
每月部分發放,年底余額一次性發放(注避開盲區18000)若年終獎為18000,每月工資為5166.67元,所得稅為61.67元。
由此可見,每月工資與一次性獎金金額間相互調整,同時合理避開臨界區域,最終可達到減少納負的目的。對于我們高校來講,平時可對正常上課的老師按平均課時數先預發課時費,充分利用好適用稅率的臨界點,節稅的效果會非常明顯,從而達到個人稅負的最大利益化。
2、針對高校教職工不同收入水平進行的納稅籌劃
高校的工資分配傾向于一線教學人員,高級行政人員,所以在校員工的收入也會呈現高中低幾種層次,其各自也可采用不同的納稅方法。納稅籌劃時需要注意的兩個要素:一要注意規避各級間的“盲區”,合理使用每段非臨界區域;二要注意月工資與一次性獎金的稅率保持平衡。
例:工資水平在60000-15000元之間,選出四個代表數據測算出其最佳臨界點金額。在現實生活中,人事部門可以以此為依據進行教職工的工資政策制定。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每個公民都應該依法納稅,合理合法的進行納稅籌劃,《個人所得稅法》從實施開始一直到現在,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監管的行業,高校財務人員應該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行積極的學習和研究,這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單位相關部門也應互相配合,如人事管理部門、教務處等都應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積極地合作配合,對不同的稅收方案進行反復的研究和比較,從中選出稅負最輕的最佳方案,提升廣大教職工的可支配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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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影響;應對策略;會計核算
現如今,國內社會經濟不斷快速發展,國務院決策進行營改增的具體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各個企業的稅收負擔,進一步保證百姓的利益,完善稅收政策的內部結構,防止重復征稅以及切實保障公平的稅收政策等等。營改增稅收政策已經在全國全面推開,同時這個政策也是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等相關政策中的關鍵。
1.營改增的進程及意義
社會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以及改革開放的進程越來越快,國內對于稅收政策的革新也越來越關注,營改增是國內近段時間稅收制度改革的關鍵。增值稅往往使用在制造業,是我國對集團進行產品貿易、發展服務業和加工技術完成它附加價值而征收的稅金。營業稅一般使用在服務行業,本質上是國內提供稅務工作、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集團或個體的營業收入收取的稅金。增值稅避免了重復征收稅額,并且承擔的負擔較小,而營業稅容易導致重復征稅,并且有較大的稅收負擔。目前國內社會經濟市場不斷快速發展,原有的稅收制度矛盾越來越明顯:征收的廣度有多種阻礙,抵扣體系不成熟,比如說不一樣的集團進行不同固定資產進行征稅時采用不同的處理;無法順利進行專業化工作,某些公司會形成所有產品全部由內部公司生產,和另外的公司沒有更多的溝通與合作,阻礙了進一步的專業化進程;出口稅則進一步方便集團進行跨國貿易;傳統的稅收體系有產品以及服務,然而這兩個的不同之處越來越不清楚,這在很大程度上為稅收控制增添了很多矛盾。對于如今國內稅收政策方面產生的種種矛盾,國務院及時地進行營改增政策,同時在某些區域開始進行試驗,這可以幫助國內繼續發展稅收體系,防止重復征稅;促進集團的專業化,推動工作的分類細化;幫助集團減輕負擔,推動內部的進一步發展;促進貿易、消費以及出口三方面推動社會經濟的進一步成長。營改增稅收體系是正面的積極的財政體系的關鍵一部分。此次營改增稅收政策的改革涵蓋了計稅范圍、稅率、計稅模式、計稅依據等等,營改增的關鍵目的是為了減小企業的稅收負擔,推動第三產業的進一步成長。利用多種形式的稅收工作保證行業稅收負擔不會有很大的波動,同時盡可能應對重復征稅矛盾。這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在很大的程度上革新了如今國內的流轉稅體系,國內流轉稅體系發展逐漸成熟。
2.營改增稅收政策實施對企業的影響
營改增稅收政策根據經濟內部結構優化進行具體工作,為進一步激勵第三行業特別是現代化服務行業的進一步成長,鼓勵增值稅代替營業稅,防止集團重復收稅,降低集團的稅收負擔,因而讓產品以及服務這兩個方面行業擁有標準化的稅收體系,國內社會經濟的快速成長離不開這個條件。集團在進行營改增稅收政策同時,也會給自身帶來很大的挑戰。2.1有利于防止重復征稅研究增值稅及營業稅的稅收準則,增值稅往往受幾個因素的影響,主要是營業利潤和標準的增值稅稅率高低,營業花費里能夠抵扣工資的比例決定,但是營業稅稅金往往由營業利潤和標準的營業稅稅率決定。根據這個不難看出,營改增稅收政策對集團產生的作用一般表現在稅率高低、毛利率以及營業花費里能夠抵扣的工資所占比率。2.2性質不同,稅改影響不同。第三產業特別是現代化服務業方面營改增的作用是利好的,本次營改增稅收政策能夠使得第三產業的專業工作更加細化明確,推薦了第三產業的中心力量,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使得利潤進一步增加。在實施改革以前,營業稅涉及的廣度很大,經常導致重復征稅或者是全額征稅,這會導致稅收負擔增加,在第三產業的集團一般會由于沉重的負擔而阻礙了進一步的發展,使得第三產業的發展得不到提升。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把服務業當作核心的第三產業杜絕了重復征稅,降低稅收負擔,同時推動第三產業的工作更加科學、更加明確,進一步提高社會市場活力,提高利潤,并且擴大內在需求,有利于國內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然而營改增稅收政策會使第二產業的稅收負擔增加。2.3使得企業的營業額收入發展受到阻礙進行相關的營改增之后,企業進行增值稅往往根據6%的標準,偶爾企業的勞動花費涵蓋了人員工資、社會保障等等不可以拿來抵扣的增值稅,所以結合傳導體系,稅收負擔需要有集團自身承擔,進一步提高了他們的稅收負擔。類似于建筑行業,建筑行業一般前期工作的投資金額很大,建筑公司花費當中進項占的比例相對較小,提高了營改增稅收政策工作當中的稅收負擔,原因主要是建筑公司在流通中,勞務以及其他費用以外基本上都能夠取得增值稅票據,原材、人工和其他的花費往往不可以進行抵扣銷項稅。
3.營改增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3.1對會計項目的影響營改增實施工作之前,對于營業稅的繳納,會計往往利用“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進行計算。實際關聯的增值稅服務相對復雜,具體的分類種類眾多,給會計的計算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而且對于會計種類來說,要關注和他密切相關的聯系,實現貿易折讓的同時,進項稅額也相應流動。相互聯結的紐帶導致了會計計算工作更加復雜。3.2對財務賬單的影響在以前的稅收制度中,上交的營業稅額都能夠在利潤數據中體現出來。但是進行了稅務改革后,這一項目不可以計算入內,而是變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項目,如此一來,這項稅額不可以在利潤數據中體現,使得利潤數據的凈利潤有所改動。相應的變動會是集團內部運營成本的體現也同樣發生波動。3.3對企業獲利及所得稅的影響在進行改革之前,上交的營業稅能夠計算進“營業額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因獲利同時能夠減去其稅金成本,企業獲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是進行了稅務改革之后,它成為一項單獨的數據,不可以進行年度獲利的時候減去這個數據,也就是說在營改增之后,企業的年度獲利有所提高。因為獲利的提高,所以集團所得稅也會相應提高。3.4對票據控制的影響改革以前,集團的票據相對單一,能夠利用相應的營業額核算上繳的營業稅。營改增實施以后,因為增值稅是根據憑票進行抵扣,對于票據的控制很關鍵。使用增值稅票據需要按照我國一定的標準,嚴格區別增值稅專用票據及普通發票的不同,根據不同的比例核算上繳的增值稅。如果相應的工作有折讓或是票據有錯誤的現象,就要使用紅字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專用票據的控制及使用流程中,要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進行控制。避免有虛假謊報或是開具假票據的行為。
4.企業面對營改增時的稅收規劃
營改增稅收政策有利于集團的長遠發展,幫助集團防止重復征稅、降低成本負擔等等方面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各個企業的市場地位、運營性質不同,就會導致某些集團的稅收負擔降低或是提高兩種現象。在營改增稅收政策在我國大范圍內實施以后,我國政府和所有的集團要更加明確這個政策,合理規劃各自企業的發展,盡可能準備充分的適應這個制度。這項政策是結構化減稅以及財政制度的改革,通過營改增稅收政策的推動式的集團可以更加快速的發展。然而,在某些地區的試驗表明,某些集團還沒有從真正意義上熟悉這項制度,工作當中關注度較少或者是工作失誤等等使得制度的成果并不理想。所以,公司企業需要以整體、科學的角度研究營改增稅收政策,主動在工作當中調節不適合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工作,全面革新企業稅收結構對于適應營改增稅收政策是很關鍵的一步。4.1各大企業需要進一步研究營改增稅收政策的有關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徹底地探索稅收政策,尤其要熟悉本行業、自身企業關系的對應領域的標準,結合自身的運營狀況做出相應的準備工作,在最大程度上使得營改增稅收政策變為自身成長的平臺,降低社會帶來的負擔和矛盾。4.2針對營改增稅收政策轉化小規模范圍納稅者結合國內有關稅法,實施營改增工作以后,普通納稅者的稅率維持在6%,小規模范圍的納稅者為3%。對于普通納稅者在進行同一貿易時,小規模范圍納稅者的上繳稅金更低。所以要結合社會以及自身的發展情況,將普通納稅集團分成幾個小規模的集團,或是把企業的大規模服務變成幾個相對較小的業務,可以使用3%的稅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稅收負擔。
5.營改增影響下的會計核算戰略
5.1做好納稅整合工作"營改增"條件下,公司企業要結合本身的發展狀況,明確了解營改增的長處和短處,積極調節整合稅收制度。首先,要把營改增作用與會計計算當作關鍵基礎,優化相關的制度標準,同時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優化會計項目標準,明確賬單及計算標準、過程等等;調節財會數據及研究模式;進一步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其次,要求集團站在長遠的角度,革新稅收負擔變化形式,由此減小稅收波動對于發展利益的作用,這要求企業進行資源采購、交通運輸、商品以及科學技術革新中主動尋找可以保障商品以及工作水平,同時擁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力的部門進行溝通協作,這樣利用稅收抵扣減小成本花費、提高利潤,從而更加科學地適應營改增制度。5.2提高財務工作者的素質,進一步提升會計核算水平營改增稅收制度的條件下,企業需要關注制度對于會計計算方面的影響,給內部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訓練,著重培訓、了解增值稅的會計項目以及服務的登記形式,進一步掌握有關增值稅進項稅流通、減稅或退稅的會計解決模式。強化含稅資金的解決辦法,記錄在主營服務收入中,需要變成不含稅獲利。明確進行賬目登記時,有關增值稅會計的記錄流程。強化有關工作人員對于票據的控制意識,保障根據發票進行賬單記錄。5.3提高專用發票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控制可以提高企業降低運營管理的風險,保障企業的根本利益,在開具票據時往往需要科目完整,和具體的貿易信息相一致,書寫規范,合理加蓋票據專用章以及財會專用章,同時在指定的日期內開具;如果在開具票據當中,有信息錯誤、號碼信息不一致的現象,就需要馬上作廢;使用票據當中,要準確核查票據的開具日期、資金數額、印章真假等等,同時附好相關的憑證;如果有違法作假,就要舉報到相應的單位,盡可能降低風險,推動企業正常的發展。結語本次營業稅改增值稅涉及面廣、影響因素眾多,計算復雜,集團公司應仔細研究推行“營改增”后影響企業利潤預期的關鍵點,需要從稅收籌劃、會計核算等方面積極探索實現集團公司減負增效的應對策略,從而有助于集團公司合理經營、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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